士官管理规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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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管理规定

士官管理规定范文1

教室是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为加强教室管理,提高教室的利用率,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枫林校区的综合教学楼、音乐楼、艺术设计楼、第一、二、三、四实验楼、大学生文化会堂以及红角洲校区的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及公共部分的清洁卫生由教室管理科统一管理。

二、教室的使用统一由教务处统筹安排,按教学要求开放。如有其他教学或非教学使用,须由使用单位向教务处书面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报教室管理科,方可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教室。

三、教室的布置由学院统一安排,国旗和标语由教室管理科负责布置和维护。

四、各教学楼的电铃由教室管理科统一调试和维护。

五、各教学楼卫生、教师休息室、教学使用粉笔、黑板擦及教室财产损坏报修由教室管理科统一管理。

六、学生应爱护公物,不准破坏教室的门窗、桌椅、电风扇、电脑、空调等公共设施。破坏公物者按学院有关条例从严处理。

七、学生应保持教室的整洁、卫生。不准带早餐、零食进入教室;不准乱扔纸屑、杂物;不准吸烟、随地吐痰;不准在墙壁、黑板、卫生间挡扳、门窗座位上乱刻乱画。

八、学生应注重仪表,举止文明。不准穿背心、裤衩、拖鞋进入教室;不准在教室及大厅大声喧哗;尊重管理人员,不准有污辱他人人格的言行。

士官管理规定范文2

 

1、保障微机教学的正常秩序。

 

2、对进入微机室人员严格按微机室规章制度要求操作。

 

3、要求上课前认真备好课,课后认真检查每台工作站,以保证其按时按质运行。

 

4、负责管理好各种磁盘,以防病毒入侵。

 

5、尽快处理好工作站的各种故障,保证上机能正常操作。

 

6、对微机贮存的内容,做到常检查,多整理,使其有条有理。

 

7、负责安装调试教学使用的各种软件。

 

8、保管好微机室的一切设备, 防止设施破坏和丢失。

 

9、负责打扫微机室卫生,做到设备无尘,无锈。

 

10、对微机室的配套设施向校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以得解决。

 

11、负责微机设备的维护与维修,每周小检一次,每月大检一次,对小故障自己能处理的自行处理,大型故障上报学校,由学校解决。

 

12、任何教师不得带陌生人或外校人进入微机室。

士官管理规定范文3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劳动力市场招用人员、择业求职以及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的管理。

    工商、公安、财政、人格、税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职业介绍机构的规划,对劳动力市场进行统筹、协调、监督、服务。

    职业介绍机构的总量应与劳动务市场的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申请,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贵州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发给《贵州省职业介绍许可证》;以不符合条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贵州省职业介绍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还应悬挂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标志;

    (二)公开服务内容和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投拆机关和电话;

    (三)按照承诺为择业求职人员介绍职业;

    (四)不为就业证件不全的求职者和证明文件不全的用人单位进行职业介绍;

    (五)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填送报表,接受监督检查;

    (六)工作人员佩证上岗。

    第七条  择业求职人员须持身份证及下列证明:

    (一)失业人员须持《贵州省失业证》;

    (二)按规定实行劳动预备制及选择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人员,须持培训证书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要求流动的在职人员,须持工作证或相关证明;

    (四)外来务工人员须持《贵州省外来人员就业证》。

    第八条  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招用人员,应交验下列证明文件:

    (一)本市用人单位,交验营业执照副本或成立批准文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招用简单、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本市以外用人单位还须交验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外出招用人员证明;

    (三)港、澳、台和国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必须依法与被招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及社会保险手续;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手续完备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填报空岗信息。

    职业介绍机构采集的信息,经审核后,应输入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数据库,保障信息互通、有偿使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的审核和管理,执行国家颁布的信息、职业分类编码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供求分析预测、职业培训信息,保证信息真实、有效、可靠。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可以接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委托提供档案托管服务。其收费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标准执行。

    职业介绍机构提供档案托管服务,必须有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场所及设施、档案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档案托管对象:

    (一)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

    (二)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

    (三)需要档案托管的单位和其他个人。

    第十三条  档案托管服务内容:

    (一)保存人事档案,办理人事档案转递手续;

    (二)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三)代交、代办社会保险费和退休手续;

    (四)提供出国(出境)档案材料;

    (五)查阅档案;

    (六)应承担的其他服务。

    第十四条  违反第六条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分别对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按招用、推荐人数每人处以50元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用人单位逾期不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士官管理规定范文4

明确实验室人员的资格要求,避免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进出实验室或承担相关工作造成生物安全事故。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从事的工作内容或所在岗位职责涉及病原微生物操作和管理的一切人员,包括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质量监督人员、安全监督员、废弃物管理人员、洗涤人员、保洁人员和其它工勤人员、外来单位参观、学习、工作人员以及中心职工跨科室开展实验活动人员等人员的准入。

3职责

3.1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病原微生物操作和管理人员准入制度的制定和更新。

3.2生物安全委员会批准病原微生物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准入。

3.3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本中心病原微生物操作和管理人员的准入工作的实施。

3.4科室/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实验室病原微生物操作和管理人员准入工作的实施。

3.5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病原微生物操作和管理人员准入工作的监督检查。

4准入原则

4.1生物安全委员会和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成员

接受有关生物安全知识的培训,了解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及本中心生物安全基本情况,熟悉重大生物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上报程序,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对工作高度的责任心。

4.2科室负责人

接受有关生物安全知识培训,熟悉国家相应政策、法规、技术规范,熟悉本科室病原微生物相关人员、环境、工作内容和相应的生物安全要求,熟悉生物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上报程序,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对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

4.3实验室负责人

具备相关专业教育经历和相应的实验室工作经历,接受有关生物安全知识的培训,掌握相关政策、法规、技术规范,掌握本实验室病原微生物相关人员、环境、仪器设备、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和工作内容等情况,掌握意外事件和生物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原则和上报程序,有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能力,对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

4.4实验室技术人员

具备相关专业教育经历,熟练掌握有关标准操作规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通过所需的生物安全知识、技术考核,获得相应的上岗证,按要求参加生物安全知识和技术培训,掌握相关技术规范,掌握与所承担工作有关的生物安全基本情况,了解所从事工作的生物风险,掌握常规消毒原则和技术,掌握意外事件和生物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原则和上报程序。

4.5质量管理人员

具备相关专业教育经历和相应的实验室工作经历,接受有关生物安全知识的培训,掌握相关政策、法规、技术规范,熟悉责任范围内实验室相关追踪、环境、设备、设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和工作内容等情况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关键控制点,能够及时发现生物安全隐患,熟悉生物安全事故的紧急处理和报告程序,有解决问题的能力,有较强的责任心。

4.6实验活动辅助人员

专职消毒人员、废弃物管理人员、洗刷人员、清洁人员等与实验活动相关的人员应掌握责任区域内生物安全基本情况,了解所从事工作的生物安全风险,接受与所承担职责有关的生物安全知识和技术、个人防护方法等内容的培训,熟悉岗位所需消毒知识和技术,了解意外事件和生物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原则和上报程序。

4.7安全保卫部门或人员

具有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经历,接受有关生物安全知识的培训,了解本中心或所在实验室相关基本情况以及安全保卫要求,能够及时发现并快速消除一般安全隐患,能对较严重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或方案,熟悉生物安全事故的紧急处理原则和程序,具备火灾等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能力,有较强的责任心,有解决问题的能力。

4.8健康监护部门或人员

具有相应的工作经历,接受有关生物安全知识的培训,掌握责任范围内实验室人员健康监护工作的原则和程序,以及发生生物安全事故时的人员救护知识和处置程序。

4.9外单位参观、学习、工作人员

遵守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相关规章制度,进入实验室的申请必须获得必要的批准,申请进入实验室并参与实验活动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并按要求参加培训。

4.10中心其它科室职工

遵守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相关规章制度,进入实验室的申请必须获得必要的批准,并按要求参加培训。

5准入制度

5.1所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人员在满足上述准入原则的前提下,了解潜在危险,必要时在生物安全知情书上签字。

5.2按本手册的有关规定执行批准手续。

5.3实验室人员在下列情况进入实验室特殊工作区需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

5.3.1身体出现开放性操作;

5.3.2患发热性疾病;

5.3.3呼吸道感染或其它导致抵抗力下降的情况;

5.3.4在使用免疫抑制剂或免疫耐受;

5.3.5妊娠;

5.3.6已经在实验室控制区域内连续工作6小时以上;

5.3.7其它原因造成的疲劳状态。

士官管理规定范文5

为加强公司相机使用的规范高效,妥善管理和和使用好公司的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不损害、不流失,特制定本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一、使用范围:

相机的日常保管与维护由经办负责,借用范围仅限于与公司相关的业务。

二、借用流程:

借用人向经办提出申请经办审核通过《相机借用登记表》(附件一)登记归还借用部件并注销登记

三、相机的保管与借用规范

1、相机实行“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负责”的办法,

2、借用方取得照相机后,借用责任即时生效。

3、借用方在使用前需详细阅读《相机使用说明书》,必须严格按规定操作,如违反规定导致设备损坏将由借用方担负全责。

4、借用方不得私自将相机转交或让他人代操作,如违反规定将由最初借用方担负全责。

5、借用照相机时务必清点清楚照相机及其配件是否齐全完备,借用期间所发生的照相机及其配件的遗失皆由借用人负责。

6、借用方归还相机时需清空相机内存卡,并保持电池充满电。

7、如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

士官管理规定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保障战时迅速准确地传递、发放防空袭警报信号,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及平时为抢险救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战时防备敌人空袭的基本报知工具,包括防空警报器、控制和通信设备、专用线(电)路、频率、警报器工作间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全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市财政、建设、规划、电信、电力、新闻、无线电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各部门、各单位职责

第五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全市防空警报网的规划、建设、改造,制定有关规章制度,组织技术培训。

(二)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市年度人防建设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后予以安排,专款专用。

(三)负责总控制设备(无线遥控接收、发射设备和有线控制系统)的维护管理。

(四)负责防空警报值勤、信号发放和检测。

(五)指导各区做好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定期对全市防空警报设施进行检查。

第六条各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本区内防空警报设施的值勤、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各区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区年度人防建设计划,报区财政局审核后予以安排,专款专用。

(三)定期对所属防空警报设施进行检查和试验,配合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防空警报试鸣。

(四)及时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报告防空警报事故并积极查处,及时恢复。

(五)协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做好防空警报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等项工作。

第七条防空警报器及附属设施所在单位职责:

(一)负责设置在本单位的防空警报设施(含中继设备、分控设备和终端设备),指定专人负责防空警报设施的值勤、维护、管理工作,保证防空警报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二)积极配合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的防空警报鸣响试验和检查,发生事故及时向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报告。

(三)做好发放防空警报信号保障工作。

第八条无线电管理、电信、供电、广播、电视等部门职责:

(一)无线电管理部门无偿保障人民防空专用频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混用或干扰。

(二)电信部门对防空警报网所需的通信线路实施无偿和优先保障;对设置在电信机房的防空警报设备无偿提供工作条件并负责维护和管理。

(三)供电部门要保障防空警报设施的不间断电力供应,在安装、迁移防空警报设施时,应当予以协助。

(四)新闻、广播、电视等宣传部门战时必须优先传递、播放防空警报信号。平时要协助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播放防空警报试鸣通告,做好防空警报试鸣的宣传、公告工作。负责设置在本单位的防空警报设施(含中继设备、分控设备和终端设备)的值勤、维护、管理工作,确保防空警报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章警报信号及发放权限

第九条警报信号的种类。

(一)防空袭警报信号。

1.防空袭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重复3次。

2.防空袭紧急警报:鸣6秒,停6秒,重复15次。

3.解除防空袭警报:长鸣3分钟。

(二)灾害(消防)警报信号。

1.灾害(消防)警报:连续短促长鸣3分钟。

2.解除灾害(消防)警报:长鸣1分钟,重复3次。

第十条发放防空袭警报信号,由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最高首长命令;发放灾害(消防)警报信号,由市长命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通过防空警报网向全市发放警报信号,通信、广播、电视系统等同时传递警报信号。

第十一条在防空警报网遭到破坏,统控设备失灵的情况下,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具体组织各防空警报器所在单位,用手控等方式保障警报信号发放。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动用防空警报设施和发放警报信号。

第十三条军队、电信、广播、电视及其它有关的通信系统,战时应按规定优先传递防空警报信号,各单位通信设施必须为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发放提供方便。

第四章防空警报鸣响试验

第十四条每年10月29日为全市防空警报试鸣日,鸣响试验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组织,在试鸣前五日向全市通告。

第十五条防空警报设施进行日常检修时,如需做检测试鸣,必须报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

第十六条鸣响试验严格按照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五章防空警报设施的设置、更新、搬迁、拆除

第*条防空警报设施的设置是根据城市防空需要确定的,其选点、更新、改造、搬迁、拆除,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防空警报设施所在单位无偿提供防空警报设施安装和工作条件,落实防空警报设施维护和管理制度,保持机、线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八条对已建的防空警报设施,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搬迁或拆除。防空警报器所在单位因建筑物拆除、加固改造等原因,需移动防空警报设施,必须在动工前十四天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后,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指导下进行,工程竣工后及时恢复。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

第六章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

第十九条防空警报设施维护要做到值勤维护管理制度完善,各项设备性能良好,布局合理,操作、维修方便。各种检测、试机、巡回检查均应记录存档。

第二十条总控制台及控制系统的维护标准:

(一)无线遥控发射机应有主用和备用设备。除日常维护外,每月进行一次全信号发射试机,各项性能必须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

(二)防空警报信号控制器应有主用和备用设备。每月检测一次,防空警报信号准确可靠,覆盖全网。发射天线牢固,周围无易燃易爆物品,防雷接地良好,天线、馈线布放牢固,焊接良好,无老化变质现象,防腐防锈措施好。

(三)无线遥控设备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接收设备(含天线)每月检测一次,各项技术指标符合要求,接收信号灵敏可靠,部件齐全。

第二十一条终端设备的维护标准:

(一)防空警报器安装牢固、无松动,设施完善。扬声器达到无锈蚀、无霉变、表面防护层完好,音响效果好,运转正常,周围无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二)接收天线、馈线安装牢固,焊接良好,无老化现象,防腐防锈措施好,接地良好;防空警报设备供电线路符合国家电气安装标准,布线安全合理,缆线无磨损老化,绝缘性能良好。

(三)防空警报器控制箱由维护人员加锁专管,每月检测一次,进行除尘、检测试机,控制箱要安放在安全、干燥、防雨、防尘、无腐蚀的清洁房间,控制设备无锈蚀、无霉变、无尘、电气性能良好。

第二十二条防空警报器所在单位每季度自查一次,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每半年检查一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每年全网巡回检查一次,保持防空警报网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战时或抗震救灾中立功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给予记功、授奖、晋升工资等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