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意见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监督检查意见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监督检查意见

监督检查意见范文1

一、注重方式方法创新,继续推进价格信用体系建设。

一是从树正的角度,以全面推进明码实价店评选为切入点,正确引导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培育消费者合理的消费理念。在开展评选活动方面,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在数量上应逐步增多,在范围上逐步扩大。在评选方式上,由初期的宣传、申请、验收、表彰逐步过度为申请、验收、发牌,凡符合条件的,可直接予以授牌。在管理方面,主要通过成立协会的方式,加强明码实价店价格行为的自律,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则作为其中的主要成员之一,具体负责日常的协调、管理、定期例会的组织以及建章立制等。

二是改进评选方法,继续开展“价格信得过”等形式多样的价格信用活动。在具体方式上应采取政府引导、企业参与、消费者认可、社会监督的总体思路,通过社会评价机制来转变工作方式。在具体内容上应将社会的评价作为主要标准,同时要注重企业的影响力、经济效益等多层综合因素。

三是建立与推广企业联系制度,强化价格自律和内部监督。采取定期定向包干方式,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与企业的联系,帮助企事业单位完善物价员制度,健全价格档案管理制度,建立企业事业单位信用档案,以增强经营者价格自我约束能力。

二、抓住社会热点问题,开展重点专项检查。

一是开展房地产行业价格和收费以及物业收费专项检查。近年来我市房地产行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随之而来房产价格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一些欺诈、质价不符等行为,同时由于房地产业投资相对较大,一些部门借机乱收费的行为也不少。明年要以规范房地产价格为切入点,对涉及的收费部门开展专项治理。物业收费问题已成为当前居民投诉的主要热点之一,这其中除了物业市场运作体制不健全的因素外,也存在物业管理企业只收费不服务或超标准收费等问题,今年应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开展一次重点检查。

二是开展劳动、公安、海关、商检、税务等系统收费大检查。随着对外开放力度进一步加大,优化投资环境已成为政府关注的热点。劳动、公安、海关、商检、税务等部门则是对外开放的窗口单位,各个部门不仅管辖的范围较大,而且涉及的收费项目相对较多。通过开展检查,对规范各个部门的收费行为,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三是对邮电、电信资费开展检查。近年来邮电、电信行业体制管理变化很大,业务领域逐步拓宽,综合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但同时乱加价、乱收费、强制服务收费的现象时有发生。开展对邮政、电信资费的检查,对于减轻社会各方面负担,促进邮电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四是对涉农价费、教育和医疗服务收费继续开展常规性检查。近期农村市场价格时常出现不同程度的波动,特别是一些农资价格,涨幅较大,直接影响了农民利益。所以,**年在涉农价格和收费方面应继续开展检查,重点是化肥、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为全面配合“一费制”的具体落实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应继续开展教育、医疗服务收费专项整顿。

此外,对于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逐步探索与推广提醒告诫、案例公布、规劝警示、市场调查、定期免检、信誉评价、整改回访、协商调节等制度,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

三、完善农村价格监督体系,全面构筑基层物价检查机构工作平台。

主要从完善配套管理措施着手,进一步理顺镇价格监督站管理体制,从制度、体制、机制等多个方面,实行全市统一的管理办法,逐步推行统一的培训机制、考核机制、奖励机制、定期交流机制等等,同时对人员配置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通过政策扶持,进一步增强镇村价格监督人员的工作热情,为县级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全面开展打造新的工作平台。

监督检查意见范文2

为进一步规范政风行风监督员工作,明确政风行风监督员的聘任条件、产生办法、权利义务及活动方式等,保证政风行风监督员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客观公正地开展政风行风监督活动,促进部门行业加强作风与效能建设,健全制度规范,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制定本意见如下。

一、政风行风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1、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政治素质好,能坚持原则,处事公正,敢讲真话;

2、有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了解政风行风监督工作的特点、规律,掌握监督活动的基本技能;

3、了解受聘部门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工作责任心强,工作作风踏实,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调研分析能力;

4、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听取、收集、反映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

5、热心政风行风监督工作,身体较好,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政风行风监督员的产生办法

部门根据本部门行业的职能、特点和工作需要,确定政风行风监督员的聘任条件和主要任务,按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基层单位代表各占一定比例的要求,委托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统战部门及基层组织等推荐,征得被聘人员同意后,由聘任部门举行聘任仪式并颁发聘书及政风行风监督员证。

三、政风行风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

政风行风监督员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听取部门加强政风行风建设情况介绍,根据需要,经部门同意后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向部门、行业工作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参加、列席相关会议。

2、监督权。监督部门行业政风行风建设情况,反映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了解所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

3、评议权。根据部门、行业特点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政风行风监督工作情况,对部门、行业政风行风建设情况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政风行风监督员有以下义务:

1、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正确行使监督权力,按照部门政风行风建设的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按时完成监督任务;

2、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道、正派,客观公正的监督、反馈部门政风行风建设情况;

3、做到廉洁自律,维护自身形象,不利用政风行风监督员身份拉关系、办私事,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四、政风行风监督员的基本任务

1、监督、反映部门、行业贯彻执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依法行政,执行政策规定的情况;

2、监督、反映部门、行业加强作风与效能建设,加强廉政勤政建设,提高服务效能、质量和水平的情况;

3、开展明察暗访,了解、反映部门和行业转变作风、严肃纪律、加强制度建设和改进工作的情况;

4、深入了解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5、协助部门宣传政策法规和制度规定,了解和反映部门、行业正确履行职责、遵章守纪、优质服务的先进典型;

6、办理部门委托的其他监督事项。

五、政风行风监督员的管理和活动方式

区纠风办对全区部门和行业行风建设工作进行指导部署和督促检查,对政风行风监督员工作进行具体规范和业务指导。

政风行风监督员聘任部门要确定职能机构,负责政风行风监督员的聘任和管理,组织政风行风监督员开展活动。政风行风监督员实行任期制,由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任期为1-2年。政风行风监督员聘任期满后,聘任部门应当将政风行风监督员在受聘期间的主要情况,向推荐单位进行通报反馈。政风行风监督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政风行风监督员的工作,保证他们能正常开展政风行风监督活动。

政风行风监督员活动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聘任部门定期、不定期地组织政风行风监督员集体活动每年不得少于2次。集体活动可包含以下内容:

①由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向政风行风监督员通报阶段工作目标、主要措施及任务完成情况,介绍履行职责、加强政风行风建设、改进工作等情况;

②组织政风行风监督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了解行业发展的最新动态,掌握部门行业权力的核心环节等,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

③听取政风行风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的情况,研究解决政风行风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实施整改到位。

监督检查意见范文3

一、精心组织定方案

我们围绕如何确保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得到贯彻落实、政府重点工程优质、低价、廉洁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总结和借鉴兄弟单位对重点工程监管的先进做法,更新观念,拓宽思路,分析研究了当前建设领域存在的种种不规范现象,明确了今年重点工程监督思路。这次督查活动由纪委副书记、常委带队,实施抽查前制订了详细的工作方案,还专门召开了全体督查人员会议,明确了督查内容和督点,强调了相关纪律。为了保证检查活动的客观公正,特地邀请了具有专业资质的2名××监督员,4名××的特邀监督员,以及财政局的2名专职财会人员,分三组抽查了沿江公路c、d、e标段;农村公路中的麒兴路、中南北路和粮站北路;农桥中的镇张家桥、镇骑岸桥、镇祖平桥建设及质量情况。检查的内容包含:(1)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2)项目的招投标情况;(3)合同的签订情况;(4)施工进度情况(5)工程质量、监理履责、工程验收等情况。

二、认真监督严把关

这次我们对重点工程督查,不通知业主单位,不在施工单位用餐,着力体现减少重点工程建设中的“长官意志和人为因素”、加强重点工程事中监督,克服了以往监督人员专业知识缺乏、跟着建设单位、施工人员转,随大流,走过场的现象,改变了传统的监管方式,较好地做到了对重点工程实施有效监督。所有参与督查人员都本着对党和人民负责的精神和高度的责任感投入到工作中,顶烈日、战高温、抢晴天。我们特邀的监督员对每个所检查的项目认真仔细,通过查阅台账、询问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察看等对工程质量能监到实处督到要害,指出的问题一针见血。财政资金专管员对重点工程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进行了认真核对,点到的问题实事求是,引用的财务制度有根有据。我们对抽检的农村公路实施随机抽样钻孔检测,还对农桥工程所使用的水泥、钢材、黄砂、石子的查验、质保资料进行了检查,掌握了第一手真实资料,充分体现了对重点工程质量监督严格把关。

检查中发现所有工程都实行了招投标、签定了工程承包合同、安全合同、廉政合同,现场项目部各项规章制度均能在醒目位置公示。沿江公路三个标段的工程质量都处在有控制合格情况下,具体有待于检测试验数据予以证明。农桥的工程进度比较快,桥板、桥桩的预制件都已完成。3条农路的主体工程均已完工,工程观感质量良好,表面平整,砼施工无蜂窝麻面现象,道路宽度和钻芯厚度均符合设计要求。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方面,海晋、蓝天、鹏天三个公司财务凭证要素比较规范,资金无拉借现象。审批手续基本齐全,审批流程顺畅。沿江公路工程c、d、e标段,拨款手续完备,会计凭证中科目运用正确。

三、督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

(一)沿江公路部分标段进度较慢

沿江公路c标段工程进度太慢,路床全长6813米,目前只完成了5100米,占工程总量的75%;12%灰土层第一层才完成2800米,合同工期预定10月20日完成下封,按目前进度估计目标工期尚不能实现。

(二)工程质量及台帐资料存在的不足

1、从检查情况看,沿江公路c、d、e标段的工程质量处在有控制合格情况下,具体有待于检测试验数据予以证明。其中用土土质按照指挥部文件应该换土解决,但现场挖开抽样试验时,土质偏沙,未达到要求。设计规定土塑指数为12—20%,基本上都达不到这个要求。设计规定的12%灰土要做r7试验,要做180天劈裂试验,建设方是同意不进行试验的,最好由设计院出个变更手续。

c、d、e标段的检测仪器均未标定。

2、c标段:①12%灰土第一层石灰消解不太充分,(石灰质量不好);②5%灰土的含灰量80%为负偏差(但在规定允许范围内)。

3、d标段:①资料中填方路基只标了第几层,没有标清路床表面以下几公分到几公分,不便以后的查阅。②道路高程复测表未写明设计标高,无法判断是否合格。

4、e标段:①资料中土方回填部分,5%含灰量标明了层位,但压实度资料未标层位,以后容易搞混;②道路标高复测记录不是原始记录(是打印的)。

5、常乐中南北路、粮站北路缩缝切割深度不够,未做路肩;在较大道口、村民居住集中地的道口、高差较大的道口未作引坡,存在安全隐患。

(三)监理履责存在漏洞

1、沿江公路c、d、e标段的监理都是东南监理公司,在沿江公路c标段,监理以独立的第三方体现得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业主单位的分管局长和工程技术人员担任该工程的总监和总监助理,一旦出现责任追究,将会职责难分。西组主要存在工地例会开得少,对c标共开三次,一般应有每月一次,在提供的资料中,还出现了监理人员粗心大意的现象,抽阅中发现对石灰剂量的检测,原始数据都有,惟独未对照查阅确定灰剂量,也无此项表达。又如对k17+230左压实度试验结果为9.7,应当是97%。

2、d、e标段的监理都是东南监理公司的东组,总的履责情况良好,但不召开工地例会,在资料上也存在粗心大意的情况。如漏签05年9月2日施工项目部对材料申报的签认,存在不经监理认可已经使用钢筋的问题。

3、在d、e标段的开工报告审批中,对施工组织设计审核监理工程师签了字,但缺少总监签字。

4、在农桥检查中监理方面,未能提供钢筋质保复检资料、监理查验资料张家桥和货隆骑岸桥的监理口头上说有砼试块,但没有登记记录;张家桥未进行现场查勘出平面布置图,使施工时遇到碰线问题;监理工作中还存在粗心的情况,如在桥桩砼配比通知单中有笔误,将“预制桩”写为“灌注桩”。

(四)财务凭证手续不完备

在对××、××、××公司会计凭证抽查中发现,存在部分审批手续不全的现象。

××公司财务凭证:①06年1月16﹟、17﹟、25﹟凭证付工程队工程款,只有报告和审批表,无收据。②06年1月50﹟凭证付贷款利息127813元,无审批手续,只有银行利息单。③06年7月28﹟、31﹟、33﹟、54﹟、59﹟、60﹟、69﹟凭证审批缺少纪检签字。

××公司财务凭证:①06年1月36﹟凭证付东洲画院标志款106807.2元,其中56263.2元手续完备,50544元只有局长一人批,没有其余人审核;②06年7月20﹟凭证预付兴达公司50万元,纪检未审批。

××公司财务凭证:①06年1月31﹟凭证少财政所租地费发票27992元;②06年7月10﹟凭证预付市大康石化供销经理部补助约5000元,少项目组和纪检审核。

四、几点意见和建议

1、对沿江公路c、d、e标段要强势推进施工进度,以确保对施工合同和对社会承诺的兑现。

2、狠抓各工序的质量控制,尤其在结构层施工阶段管理须进行全过程旁站。

3、针对施工资料、监理资料凌乱、不齐等现象,建议及时收集、整理、归档。

4、沿江公路c标段建议使用质量好的石灰,石灰要充分消解。

5、各标段使用仪器要标定。

6、麒麟麒新路的胀缝切割加宽至2-2.5cm,麒麟麒新路、常乐粮站路和中南北路的胀缝处理有待改进,缩缝须尽快清缝后灌油膏或沥青,两侧路肩培土须尽快落实,确保安全;在较大道口,村民居住集中地的道口,高差较大的道口应加作引坡。

7、施工工程款未按合同兑现,应想办法兑现,否则会影响后续农路工程的招标、发包工程。

监督检查意见范文4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内部管理中存在管理过程不公开、信息不透明、管理不统一、监督不到位等问题,虽然检察机关通过调整内设机构之间以及分管检察长之间的职责分工等途径,更加强调信息资源的横向整合和各功能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和相互制约,进而加强了各办案环节的沟通,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内部监督制约,但这种传统的线型垂直业务管理模式仍然存在。

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机制,是检察机关内部对案件运转以及对案件质量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管理的有效措施,其特点在于不仅关注信息的纵向传递,而且更强调信息资源的横向整合和各功能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和相互制约,加强了各办案环节的沟通,实现了案件的粗放式管理向集约式管理的跨越。2003年高检院下发《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上海、广东等地检察机关先后结合自身实际开展案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2011年检察长在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别强调了推进案件管理机制改革问题,要求各地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检察业务特点、体现执法办案规律的案件管理机制,实现对执法办案的统一、归口、全程、动态管理。在这一改革过程中,研究借鉴国外检察机关的相关经验,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二)域外案件监督管理相关制度①

1.美国:在司法程序方面,美国有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即执行者在拘捕疑犯时,如果未告知其沉默权、自行辩护权和聘请律师权,即使证据再充分,也不能认定有罪。为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美国设立特别表彰委员会,具体负责对受到指责的检察官提出处理意见。在重视对案件办理监督管理的同时,注重对办案人员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检察官的“软性”道德约束。《全美检察准则》(National Prosecution Standards)规定美国检察官以社会利益为重,负有追求正义的职责,并遵守所在辖区的道德行为规范,在诚实信用、正直等方面体现出检察官的职业性…在检察官自由裁量和权力行使的规范管理方面,要求每个检署都制定纸质或电子载体的政策性或程序性规定。②

2.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司法机关建立计算机案件管理CASES系统强化案件管理流程,案件进入检察院通常要经过以下几个流程:信息管理处—审查—准备听审—出庭。案件交给事务律师(澳大利亚的皇家检察官是检察长办公室的高级辩护律师,当检察长没有合适的皇家检察官时,会从私人律师事务所雇佣出庭律师来案件。事务律师也是检察长办公室的雇员,他们为皇家检察官案件做准备工作)管理后,后者会借助CASES处理。警方指控某人后,警方计算机系统会将案件详情自动传送给CASES,此时CASES将保存完整案情,自动给出案件在处理过程中需要完成的任务并催促事务律师完成,提供标准的文件如传票、通知,提供统计数字和案件管理报告等。同时,检察机关以电子形式将材料呈送给辩护方和法庭。CASES系统可永久保存有关案件的通讯记录,这种高科技管理方式可确保案件不会丢失,也可让案件管理人员知晓积案情况和案件进程。③

3.日本:战后日本的司法制度改革强化了检察官的职权,使其能够参与从犯罪侦查到裁判执行的刑事程序全过程,并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例如,在提起刑事诉讼方面,日本实行“便宜主义”,即检察官认为证明犯罪的证据充分时,可以提起公诉;或者检察官认为虽然证明犯罪的证据充分但综合考虑犯罪的情节、犯罪后情况等,没有必要追诉的也可以酌情不提起公诉。④1948年的《检察审查会法》旨在制约检察官可以酌情或不的权力,防止其滥用权力,设置检察审查会。检察审查会从一般的公民中选拔出11名检察审查员,主要负责对检察官做出的不决定是否适当进行审查,促进检察官在履行职务时能够反映国民的一般良知,保障检察官正确的履行职务,⑤具体职能包括审查检察官的不处分是否恰当和随时向检察长提出关于检察事务的改善的建议、劝告等。

4.我国台湾地区:我国台湾地区各检察署均设有统计室,按月统计各检察官的办案情况,“法务部”也颁布了“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检察官办案成绩考查实施要点”及“检察官办理公诉案件办案成绩考查实施方式”用以评价检察官的办案成绩。此外,在司法官的惩戒或称淘汰机制方面,设立检察官评鉴委员会。根据“检察官评鉴办法”第3条第2项的规定,检察官评鉴委员共7人,其中检察官3人,法官、律师、学者以及社会公正人士各1人,兼顾到人员组成的多样性,同时不至于检察官占据评鉴委员会的大多数,避免自己监督自己的流于形式之嫌。⑥借助这些措施,充分发挥案件管理机构约束检察人员行为、监督案件办理的作用。

(三)域外检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措施的借鉴

学习域外检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而不断完善我国相关制度,笔者认为可以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设立专门处室或由指定处室承担内部监督管理职责

在内部规范和道德约束的基础上,明确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审查是实现监督管理效果的必要途径,这一点在越是强调检察官独立性的国家或地区体现得越明显。例如上文提到的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都设有加强案件管理和内部监督的专门机构。我国的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一直在强化对外监督,而对检察内部办案部门的自身监督以及案件整体流程管理,存在着一定的空白,并且现存制度多以事后监督为主,没有专门的部门与案件的办理过程同步进行监督,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检察环节上违反程序、实体的问题。因此,有必要设立专门处室或由指定处室承担内部监督和管理的职责,针对检察机关内部各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运用计算机技术强化案件监督管理

借助计算机软件程序这一现代化手段,对案件实施全程动态监督、综合管理。着重对于证据整理汇总、法定期限预警、标准文书提供、综合效果评估、统计考评报告等方面,用计算机进行监督控制和管理,同时,检察长也可以通过计算机直接查询了解办案进程和情况,有助于总体指挥和监督。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借鉴国外经验,实现警、检、法计算机案件管理系统共享。

3.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道德监督

各国都十分注重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中也规定“检察官应始终一贯迅速而公平地依法行事,不偏不倚地履行其职能,注意到对犯罪嫌疑人有利或不利的一切有关情况”⑦,强调检察官必须保持客观公正性,这也应继续成为我们开展日常教育和管理培训工作的重要任务。同时应充分发挥本国特点,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和人事部门的监督力度,积极主动地开展检风检纪监督,在严格执行诉讼程序、严格遵守办案纪律等执法规范化方面强化监督。必要时纪检监察部门可深入办案第一线实地检查督促或随时抽查办案中执法执纪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防患于未然。(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注解

① 为研究方便,此处将我国台湾地区作为域外制度考察。

② National Prosecution Standards, section 1-1.1、1-1.2、1-2.1、1-5.4。

③ 何家弘:《中外司法体制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53页。

④ 王佳:《从案看日本检察审查会制度》,载《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8期。

⑤ 何家弘:《中外司法体制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363页。

监督检查意见范文5

关键词: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度完善;实践

我国《宪法》确定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而作为监督机关应当如何接受监督却成为困扰当今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一大难题。本文就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中存在的走过场倾向、重实体轻程序监督、重事后轻同步监督、重人员轻制度监督等方面的不足发表一些个人体会,希望能够在完善检察机关自我监督能力上略尽绵力。

一、 我国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现状与不足

(一)高检院开展了一系列的内部监督活动,但实际贯彻过程中仍旧存在走过场的倾向。

近年来,高检对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问题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开展了诸如:“扣押冻结款物专项检查活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解决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检查活动”、“强化执法为民意识,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教育整顿活动”等一系列的整改活动,各地检察机关也积极响应,按照要求“流程化”地完成了任务,但实际是否达到效果,还是沿袭“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方式应付了事,让人不得而知。

(二) 较多的进行实体监督而忽视程序监督。

作为法律监督者,检察机关更多的时候是站在实体层面上来办理各类业务工作,案件是否能够定罪量刑,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几乎成为检察机关关注的全部焦点,而程序问题却被“一笔带过”。有些地方出现检察人员与公安侦查人员一起讯问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告知书在受案3天后仍未送达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甚至有的为了达到实体目的而采信刑讯逼供获取的言词证据。对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一路绿灯,内部监督制约严重缺位。

(三) 重事后监督而轻事中、事前监督。

检察机关内部监督较多地注重办案后或出了问题后的事后监督审查,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办公室关于建立刑事赔偿备案审查制度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等文件,应当说这些文件和规定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无一例外,这些规定都侧重于事后监督,这样惩戒和责任追究,能够完全挽回损失和后果吗?答案是否定的。因此,在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时,要把监督前移,使监督的重点向预防性质的事前监督和同步监督倾斜,争取把错误杜绝在萌芽状态。

(四)重人员监督,轻制度监督

很多时候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靠的只是人对人的监督方式,如办案过程中的呈报审批制度,应当是一项比较有效的监督机制。但这一监督方式却依赖着“人”这个不确定因素,履行监督职能的领导业务水平、责任心、性格等因素都会影响案件的结果,这并不符合科学监督体制的要求。科学的监督体制要求监督应尽可能客观,有稳定的长效机制,使监督效果不因监督者身份的变化而变化,不因监督者主观状态的变化而变化。

二、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的必要性

(一)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是满足社会公众期待的需要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要通过不断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来塑造形象,使人民群众放心,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满足人民的期待。

(二)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是增强自身法律监督能力的需要

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我国的社会结构、思想观念等领域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受此影响犯罪领域中新型犯罪也不断出现。要顺应新形势,检察机关必须建立起以内部监督和制约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良性机制,使法律监督权能够根据时代和局面的变革与变化自觉调整和更新,不断增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

(三)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是程序正当性的需要

有权力的人都有可能滥用权力,只有将权力控制在一个必要的范围内,使用其它权力予以必要的监督和制约,才有可能防止权力滥用。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指出:“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这深刻揭示了权力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本质。

三、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的完善构想

(一)构建内部工作系统,完善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

一个机关单位只有具备一套较为完善的内部工作系统,才有可能在日常的工作当中让各职能部门之间构建起一个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共建平台。检察权是否能够正确行使,很大因素取决于内部监督制约是否得力,而内部监督制约的好坏,直接体现在职能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是否能够在内部工作系统中得到有效的运转。

如何评定检察机关的内部工作系统之间监督体系的好坏,当然需要一个评定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内设监察部门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的主体。通过近几年的实践,监察部门在内部监督制约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领导体制、监督意识、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监督方法等方面暴露出不少问题。尽管如此,作为法定的内设监督部门,其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中的主体地位更应当加强,而不是弱化甚至取消。

(二) 构建案件管理一体化管理模式,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纵向监督

在所有的监督模式中,最有力的监督便是有强权力保障的上下级之间的监督,业务部门更是如此。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遵循的是:案件承办人—主办检察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等案件流转模式,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按照流转方向,越向上能力越强,办案经验越丰富。具体承办人、主办检察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等,一般在案件证据把握、定性分析、办案经验、处理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等方面,越向上也越有优势。如何确保这一规范化模式在日常办案中能够按流程正常运行呢?因此必须建立一套案件管理一体化的管理系统,将这一模式化流程使用固定式的电子数字模式进行体现。案件在送达检察机关后,必须由固定部门将案件信息录入一体化系统,收案人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将案件通过系统流转到相应的业务部门,相应的业务部门必须按照规范性的案件管理模式对案件进行办理,如出现违规办理、越权办理、超期办理等情况的,系统会一直进行提示,并将违规情况上报,这种用科技手段进行内部监督的方式是技术监督理念的最佳表现,从而避免检察机关内人员因其他各类因素,违反程序办理案件的情况发生。同时,一体化系统能够向外部提供全程的案件流程查阅功能,增加外部对检察机关内部系统的监督渠道。

(三)管人管事齐抓,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立体监督

通过横向监督和纵向监督机制在检察系统内部可以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监督网络,但针对一些薄弱点,然就需要一些特定的监督模式对某些人或事进行不定期运行的监督。这样的不定期监督,可以进一步强化了事前、事中的监督效力,与横、纵向监督网络一起,构筑检察机关内部的立体网络监督模式。

1、建立健全检务督察制度体系。2007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出台,标志着我国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建设又探索出了一条新的有效的路径。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耕称这项制度是“解决检察权运行中的事前、事中动态监督相对薄弱状况的有效制度,是检察机关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制约的一项重要举措,其核心在于规范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

2、建立健全案件质量管理制度体系。对案件质量的考核是检察系统内部一直探索的监督制约机制。检委会作为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组成部分,在程序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尤其随着专职检委会委员制度的不断成熟,检委会作为系统内部业务权威的作用不断发挥出来。因此,可以考虑在检委会里设置一个专门负责案件质量考核的机构,从案件数量、办案效率、程序遵守、案件效果等多个角度制定严格的案件考评标准,由该业务机构按照统一标准对案件质量定期考核,同时对业务部门的办案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这样就可以不断促进业务部门确保案件质量的自觉性,使办案人员内心形成明确的质量尺度,内部形成相对统一的办案标准,不断提升业务部门规范化执法水平。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构建,应当遵循程序正当性原理,形成检察系统内部环环相扣、协作制衡的长效机制,确保检察权能的良性运行,以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参考文献:

[1][法]福柯.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M].刘北成,杨远婴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224。

监督检查意见范文6

在管理体制上官方兽医制度属于一种垂直管理制度,官方兽医由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任命并授权,对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从而确保兽医卫生执法的公正性。官方兽医由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垂直领导并提供经费支持和保障,故其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自然应对国家直接负责。这就能有效地排除地方政府或企业不正当的干扰,避免地方政府或企业受利益驱动而设置的障碍或地方保护。这种独立于地方政府或企业之外的执法模式,可确保其执法的公正性。

在“垂直管理制度下”,官方兽医实施的是动物卫生工作的全过程监管,从而确保兽医卫生执法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动物及其产品卫生安全涉及到三个必要环节,即动物饲养场防疫、屠宰场卫生监督和流通过程的卫生安全。

动物饲养过程中的疫病防治监督工作:动物健康无疫是动物产品安全的第一道屏障,各级防疫机构都制定了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计划,在计划实施过程中,诸如免疫接种、扑杀销毁、消毒等都需要官方兽医的有效监督。既可确保出栏动物健康无疫,又可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

动物屠宰过程中的卫生监督工作:主要涉及到宰前、宰中和宰后的卫生检疫,这些工作只有在代表国家利益的官方兽医监督之下,才可出具科学的结论和公正的结果。

流通过程的卫生监督工作:是第一和第二环节的延续,是对前两个过程的检验和认可。故该过程的监督更应当是一种政府行为,理所当然地需要官方兽医代表国家行使职权。

从以上三个环节可以看出,动物产品整个生产过程,都必须由代表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官方兽医统一进行监督。如果对此过程任何一个环节予以分割,都将无法保证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卫生质量。由此可见,只有在实施官方兽医制度的状态下,才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卫生安全。

官方兽医制度以行政执法和动物防疫技术支持体系为后盾,确保官方兽医技术和行政于一体,维护兽医卫生执法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首先,官方兽医的权力需要法律授权,官方兽医管理的不仅仅是动物本身,在某种程度上更是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管理人即畜主的管理和监督。因此国家以其强制力为后盾,是官方兽医正常行使职权的法律保障。

其次,官方兽医必须经过国家制定的兽医师培训计划,接受法律法规、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检测、紧急疫病扑灭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才有资格竞争官方兽医职务。故国家官方兽医培训计划是将官方兽医技术和行政融于一体的摇篮,这是保障其科学正确执法的知识保障。

再其次,官方兽医对动物疫病的诊断必须依赖国家兽医诊断实验室体系,离开国家兽医诊断实验室的检测、诊断、鉴定结果,官方兽医根本无法确定动物疫病的存在与否,也无法签署动物卫生证书。故国家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体系是官方兽医正确履行职权确保其权威性的技术保障。

最后,官方兽医行使职权必须依赖并服务于国家动物疫病监控和扑灭计划,这是实施官方兽医制度的根本目标所在,官方兽医只有及时正确地向国家主管部门通报疫情,协助相关部门扑灭动物疫情,防止外来病入侵,并采纳科学的风险评估建议,才可确保动物卫生安全。背离这一点,官方兽医就没有必要存在。也可以说,国家动物疫病监控和扑灭计划是官方兽医行使职权的主要内容。

正是基于上述国家技术行政支持体系,才使官方兽医得以融技术和行政两个方面于一体,保证其执法的权威性、公证性与科学性。

官方兽医权力与责任共存,确保并促使其公正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