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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规划方案范文1
关键词:资本结构 充足率 盈利能力
一、研究背景
在金融危机肆虐全球的2009年,中国能够完成GDP 增长8%的任务,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近10 万亿元的贷款的投放,但这也造成了各大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一度告急。2010年三季度以来,国内各大银行普遍出现了资本充足率下降的现象,部分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也一度逼近了8%的红线。
面对2009年大量发放信贷所造成的资本充足率的下降,各大银行都多次采取措施,多途径融资,以使资本充足率达到监管线以上。2010年,交通银行通过A+H股配股方案,补充核心资本;中行也通过发行A股可转债,补充附属资本;建行通过发行次级债券充实公司资本。2011年,农业银行完成了500亿元次级债的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附属资本。除此之外,民生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等股份制银行也多次进行大规模的融资活动。
二、银行资本金概述
资本充足率是衡量单个银行及整个银行体系稳健性的最重要指标,是抵御银行风险的最后一道内部防线。商业银行的资本金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构成,《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规定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核心资本在银行资本中是最稳定、质量最高的部分,银行可以长期占用用来吸收银行在经营管理中所产生的损失,是银行的永久性资产。附属资本中的长期次级债可以较为迅速的筹集资本已达到监管的要求。但次级债券最终也是需要偿还的,且其比例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因而它只是解决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问题的临时性措施。
三、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结构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注资形成核心资本比重过大
1998年,财政部发行2700 亿元特种国债注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使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在当年基本达到了8%的最低要求。1999 年以后,中央政府成立了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了四大国有商行共1.4 万亿元的不良贷款,解决了四大国有资本监管不达标的问题。之后,中央政府又多次通过中央汇金向中国建行、工行和中行注资。提升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造成核心资本充足率过高的现状。
(二)附属资本不足
就资本结构而言,发达国家银行平均都拥有占资本额50%以上的附属资本,而我国的商业银行远远达不到这个标准,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附属资本金在总资本金中所占的比率更小。而附属资本充足率不足的现状,极大制约着抵抗风险能力和扩张能力。
四、我国商业银行资本金不足的原因分析
(一)对风险认识不足,资本管理技术欠缺
我国银行业在业务经营和投资中,对银行面临的预期损失、非预期损失、极端损失尚没有客观量化分析,对于信用风险之外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更没有足够认识,对于通过将风险量化作为成本定价转移到预期损失、或者资本覆盖非预期损失均处于初步研究阶段。
(二)业务结构不合理
银行业务结构的不合理体现两个方面。首先,信贷比重过大,贷款业务在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中占据了约60%的比重。其次,中间业务发展滞后,数据显示,目前我国上市银行通过中间业务获得的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到20%。
(三)盈利能力不足
我国绝大多数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产收益率与英国银行业平均26%、美国银行业平均20%的收益率相比相距甚远。2008年,南京银行的资产收益率只有1.55%,但这却在我国14所主要的商业银行中位居榜首;可见,我国商业银行运用资产的效果有待进一步提高。
五、改善资本充足率结构相关建议
(一)从影响资本充足率的银行自身经营来看
业务多元化、平衡发展。商业银行需改变极度依赖信贷业务的经营理念,大力发展中间业务、表外业务和零售业务等,向业务经营向多元化、创新化发展,以拓宽自身盈利渠道,增强盈利能力。
进行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通过把风险权重较高的贷款和其他资产转化为现金,降低资产方的风险水平和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从而降低对资本的要求,相应提高资本充足率。
(二)从外部监管方面来看
加强监管力度,控制银行风险。《新巴塞尔协议》提出银行监管框架的三大支柱:最低资本充足率、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银监会应依据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出台并适时调整相关法规条款,以推动商业银行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机制,实现资本要求与风险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的密切配合,提高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灵活制订政策,留有调整空间。一方面鼓励银行做好自身的资本补充规划和资本使用规划,达到风险和收益的统一,另一方面通过对银行进行个别性指导,避免出现一刀切所带来的整体性损失。
参考文献:
[1]吕东.10 万亿信贷难担结构调整重任银行业摆脱信贷依赖或成关键[J].中国证券报, 2010(01)
[2]赵艳,张晨.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结构的改善研究――来自中国上市银行的数据[J].金融与经济,2009(08)
[3]李振宇.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与资本管理研究[J].江西财经大学, 2006.(04)
商业银行资本规划方案范文2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 我国上市银行 监管
一、《巴塞尔协议Ⅲ》的核心内容研究
在全球金融危机发生之后,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为了减少危机对于该国经济的破坏,要求对金融危机发生进行反省,对于金融体系的监管框架与层级进行改进,保证金融体系能够安全稳定的运行。在2010年的9月巴塞尔委员会在分析与研究银行监管改革的新方案,也就是巴塞尔协议Ⅲ,这一文件与其他补充文件受到了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的重视。
《巴塞尔协议Ⅲ》的核心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资本充足率要求、资本留存缓冲、逆周期资本、杠杆率、附加资本监管。
资本充足率要求是指由商业银行普通股构成的核心的一级资本充足率由之前的百分之二提高到百分之四点五,一级资本充足率的标准由之前的百分之四提高到百分之六。并要求从二零零三年的一月一日开始实施,在二零一五年的一月一日之前要得到实现,但是资本充足率的百分之八的监管标准并没有发生变化。
资本留存缓冲主要是为了确保银行在发生金融危机的时候能够有能力弥补出现的巨大损失,要求银行设立百分之二点五的资本留存缓冲。这个资本留存缓冲主要是由扣除递延税项以及其他的项目后的普通股权收益构成。如果银行不能达到这一标准,将会影响到银行的股份回购与红利的方法。通过这一举措希望能够限制银行资本恶化时候随意发放高福利的情况,这一规定要求在二零一六年一月实施,并在二零一九年一月之前开始正式实行。
逆周期资本是根据当前的经济形式以及对于银行运营状况的评估,银行需要设立0到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其中要求逆周期资本缓冲将通过核心一级资本形式进行持有。要求从二零一六年一月实施,并在二零一九年一月之前开始正式实行。
协议明确了杠杆率的计算方式和要求。杠杆率的计算方式如下:
杠杆率=(一级资本/银行表内外总资产)×100%
巴塞尔协议旨在通过对杠杆率的控制,来避免银行资本因过度杠杆操作带来的风险,规避银行产生风险和危机时对实体宏观经济造成更大的影响。巴塞尔协议III中杠杆率的指标最低限定在百分之三的水平。这一政策要求在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一七年间作为过渡期间进行各方面的测试,希望在二零一八年一月成为进入新协议的第一支柱的部分。
流动性监管是指在以往监管政策的基础上,引入两个新的流动性监管的指标,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流动性覆盖比率(LCR)与净稳定融资比例(NSFR),其中LCR用于测算30天内银行在强流动性压力下的流动性状态;NSFR则是关注长期时间范围内银行对流动性压力的承受能力。巴塞尔协议III通过以上两个新引入的指标来加强对于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监管。对于流动性覆盖比率(LCR)与净稳定融资比例(NSFR)的要求是相同的,要求不低于百分之百的监管要求。
附加资本监管是为了减小“大而不倒”所引发的道德风险,巴塞尔委员旨在加强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所提出的附加资本要求。目前为止,所设定的标准为百分之一。
二、对于在《巴塞尔协议Ⅲ》下我国上市银行有效监管的建议
第一,通过多渠道补充资本。为了保证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的发展,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于银行信贷资金的要求,并且在银行长期运行的过程中保持持续的监管。以上要求我国上市银行要积极的拓展资本的补充渠道,通过多渠道的资本补充,建立长期、高效的资本补充机制。
第二,加强我国上市商业银行资本规划建设。根据我国宏观经济形势与上市商业银行自我战略发展的需求,本文认为应该结合市场资金是否充裕,上市银行要加强资本规划的建设。在资本规划中注意加强前瞻性的研究,根据实时的经济情况调整资本的规模,要尽可能的在资本市场发展良好的状况下,获取较好的发行条件,并有效的减低发行的难度与成本。并且实时的注意强化银行业务的短期与长期的资本管理。通过提升银行资本管理的效率,能够对上市银行特备是其中的规模较小的银行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第三,转变我国上市银行的经营发展模式。目前,我国上市银行在其经营中往往将以信贷业务的净息差作为其主要盈利的外延式经营发展模式。这一模式需要在业务多元化、精细化、特色化的要求的情况下,改变过去不可持续发展的资本消耗型、粗放型的发展模式。我国上市银行应该努力想全能型银行的发现发展,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实时关注我国宏观经济政策与相关产业的政策。通过积极发展新兴市场,并对已有市场进行深度与广度的开发的基础上,积极调整信贷结构并调高信贷的质量,是我国上市引得能够有效地提升其金融服务水平。
第四,提升全面的风险管理能力。面对巴塞尔协议III的,我国商业银行面对的挑战压力,还有许多方面需要完善,充分认知新的监管制度和指标将会更有利于提升自身的全面风险管理能力,从而提升效率和竞争力。首先,商业银行应该完善管理制度和管理文化,树立正确的风险管理理念。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完善组织机构和监管流程,形成主动的资本监管和风险管理的意识。其次,全面提升风险管理的能力,对已经成熟化有效地监管指标、技术,应加以引入和吸收。通过使用先进的IT技术等支撑手段,建立准确可靠的数据采集、统计标准,开发科学的测算模型,为精确计量风险指标提供有力的技术保证。进而为商业银行快速、准确地识别、预警风险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依据。
参考文献:
[1]尹继志.《巴塞尔协议》:银行业监管重点的变化与影响[J].金融发展研究,2011年第1期.
[2]杨桂苓.《巴塞尔协议III》框架下我国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分析[J].浙江金融,2011年第1期.
商业银行资本规划方案范文3
新监管标准突出
三大特色
从公布的方案看,新监管标准突出了三大特色,分别为:改进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建立贷款损失拨备监管标准、改进流动性风险监管。其中,被公众认为对银行业影响最为直接的,是新标准改进了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将监管资本从现行的两级分类修改为三级分类:即核心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并提高了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和8%。此外,新的监管标准同时引入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包括2.5%的留存超额资本和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增加了系统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若出现系统性的信贷过快增长,商业银行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
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银监会此前已经明确其对系统重要性大型商业银行增加附加资本要求,确保大型商业银行和中小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由于目前国际上尚无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明确定义,银监会透露,将在近期开展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评估将主要考虑规模、关联性、复杂性和可替代性等四个方面因素。
新监管标准更建立了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相结合的贷款损失拨备监管标准,贷款拨备率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原则上按两者孰高的方法确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银监会人士透露,监管部门将根据经济发展不同阶段、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质量差异和盈利状况的不同,对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进行动态化和差异化调整:经济上行期适度提高贷款损失准备要求,经济下行期则根据贷款核销情况适度调低;根据单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质量和盈利能力,适度调整贷款损失准备要求。新标准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2013年底前达标;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部门将设定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并鼓励提前达标:盈利能力较强、贷款损失准备补提较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6年底前达标;个别盈利能力较低、贷款损失准备补提较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8年底前达标。
信息科技
提升风险管控水平
据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新监管标准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事关我国银行业长期稳健发展大局。执行新的监管标准,目的并非为了更严格的要求,而是通过监管标准的调整,提高银行精细化管理和专业化水平。
根据《指导意见》要求,银监会将于2011年完成《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等配套监管规章的修订和工作,为2012年初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奠定基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新资本协议》与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同步推进,第一支柱与第二支柱统筹考虑的总体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新监管标准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对实施新监管标准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新监管标准实施规划,调整发展战略、积极推动业务转型,从公司治理、政策流程、风险计量、数据基础、信息科技系统等方面不断强化风险管理,确保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别在2013年底和2016年前达到新监管标准的要求。
商业银行资本规划方案范文4
关键词:内部评级法;SWOT分析;战略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8.26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8-57-03巴塞尔委员会自1974年成立以来,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的银行监管规定,经过几十年的时间,这些规定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逐渐被许多国家所接受。巴塞尔委员会也成为银行业国际标准的制定者。
作为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国,我国商业银行一方面要接受巴塞尔委员会和中国银监会更为严格的金融监管,另一方面要面临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竞争与挑战。除此之外还要以积极的态度来整合银行内部经营体系和架构,提高其盈利和风险管理水平。如何有效地实施内部评级法,构建商业银行自己的内部评级体系,是其能否适应巴塞尔协议全球监管要求的关键,也是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核心。
一、《巴塞尔协议》与内部评级法
(一)《巴塞尔协议》中关于信用风险管理和资本监管方式要求的演变
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协议》,这是巴塞尔协议的第一版,即旧协议。该协议的公布原于20世纪80年代初发生的国际债务危机给银行业带来的重大损失,以及由于各国银行资本要求不统一所造成的不公平竞争。在银行信用风险监管方面,旧协议首次提出监管重心以银行风险资产为导向,通过外部评级机构来确定商业银行各项资产的风险权重,计算最低资本要求。
2004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了《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会议:修订框架》,称之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即巴塞尔协议II。在信用风险管理和资本监管方面的主要创新是提出了内部评级法(IRB法),强调要建立银行内部评级体系,鼓励有条件的银行建立和开发内部评级模型及相关的计算机系统。在当时的情况下,IRB法的提出,使银行也可以以自己的内部评级为基础,克服了外部评级机构无法得到更详尽的商业资料的困难,提高了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
美国的次贷危机暴露出《巴塞尔协议Ⅱ》的诸多不足,巴塞尔委员会针对这些不足,不断推出了新的风险管理准则和计量方法来加强银行业稳健经营和公平竞争。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协议Ⅲ》的文本终稿,更稳健的银行及银行体系的监管框架诞生。在信用风险管理和资本监管方面,协议Ⅲ肯定了IRB法在信用风险的识别、计量和控制方面的积极作用,降低了对外部评级的依赖,以缓解“悬崖效应”,并公布了交易对手风险盯市的处理方法。
(二)银行业信用风险管理的内部评级法
内部评级法(IRB法)是指在经过银行监管当局批准之后,满足某些最低条件和披露要求的商业银行,根据本身对风险要素的估算值来决定自己对特定风险暴露的最低资本要求,从而确保银行资本充足的一种方法。巴塞尔协议所规定的风险要素估计值有四个,分别为违约率(PD)、违约损失率(LGD)、风险敞口(EAD)和期限(M),包括初级法和高级法。在初级法中,商业银行本身只估算违约率,其余三个指标由监管当局来提供;在高级法中,所有的风险参数都由商业银行自己估算。值得注意的是IRB法运用的实质并不是传统的信用风险管理那样,给贷款人确定某个信用等级,而是使商业银行能够正确地评估其资产组合所能承载的信用风险的大小,合理有效地配置自己的资本,提高自己的风险管理水平,满足金融监管的要求。
二、我国商业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的SWOT分析
(一)优势分析
1、大型商业银行已初步形成了内部评级体系的实施方案。加入巴塞尔委员会以来,各商业银行对于巴塞尔协议的执行都表示出较高的重视。一方面,巴塞尔协议确实为全球银行业的监管提供了更安全稳健的框架;另一方面,各大商业银行也想利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契机,来全面提升自己的风险管理水平。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包括交通银行,都初步形成了自己的内部评级体系。其中,交通银行在2004年底就提出了《交通银行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三年规划纲要》,准备引进和开发先进的风险管理工具来提升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以建立公司资产暴露的内部评级体系为突破口,来启动其内部评级项目。
2、大型商业银行建立了符合内部评级法要求的二维评级体系。内部评级法所要求的信用评级是二维评级系统,包括客户评级和债项评级两个方面。客户评级层面主要反映借款人整体的信用状况,即对借款人违约风险评级,以违约概率PD为核心变量;债项评级层面主要是对特定的交易或资产进行风险评级,反映单比授信的特定风险,在考虑抵押品补偿、历史履约记录、金融产品类别等因素后,以预计违约损失率(LGD)为核心。目前,包括交通银行在内的大型商业银行已初步建立了二维评级体系,并逐步探索应用时所选择的模型变量。
3、客户评级模型的预测能力达到了亚洲银行的先进水平。在客户评级模型的开发和预测上,大型商业银行采用了国际主流的评级方法,加上国内专家专业的信贷经验,结合适合中国银行业传统的统计方法,在模型的选择上具有逻辑可信性、参数的确定和调整具有科学性、模型的选择具有合理性等等。以交通银行为例,其内部体系开发建立的大企业、中小企业、房地产客户评级模型的统计功效分别达到了55%、60%、53%, 整体模型表现良好,对违约概率的预测能力已经超过亚洲银行业同业的40%-50%的平均水平。
(二)劣势分析
1、基础数据不完备,相关数据的积累欠佳。巴塞尔协议要求使用内部评级法的历史数据:初级法要有5年以上的历史数据来估计PD,高级法要有7年以上的历史数据来估计LGD。对于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可靠性、及时性和一致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数据库的建设时间较短,储备技术也相对比较简单,这无疑会对风险量化模型的结论产生不良的影响。
2、银行内部评级体系有待规范和完善。实施内部评级法不仅要求商业银行从数据库的建设、量化模型的选择上有足够的经验积累,对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也提出了相关的要求。在此之前,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原因,银行内部的风险管理部门相对重要性相对较弱,一个风险管理人员要负责信贷改革、信贷流程设计、人员管理、制度的制定等多项工作。这样的风险管理制度,没有有效的权责分配和激励约束机制,风险控制的效果很差,这样的体系是商业银行亟待改进的重要环节。
3、银行内部员工风险意识薄弱。随着我国商业银行市场化改革的步伐逐步加速,政府对商业银行的政策干预虽有所下降,但是银行内部员工的意识观念并没有随着银行体制改革有所改变。
在发生的呆账、坏账中,绝大部分是由于操作人员自身不能准确判断风险,风险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及缺乏抵御风险的能力。
(三)机会分析
1、巴塞尔委员会的评估和中国银监会的监督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督促作用。成为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国之后,银监会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提出了很多商业银行在各类风险中所要遵循的规定和指标,要求各银行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实施规定,并在适当的时间对商业银行的实施情况加以评估和检验。这些监管足以引起商业银行管理层的重视,对其自身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起到了巨大作用。
2、外资银行的先进经验。在对内部评级法和内部评级体系的建立和研究中,西方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率先进行了探索性的实践。比较有代表性的包括:美洲银行、花旗银行和瑞士银行。这些银行不仅开发出内部评级测算的计量模型,而且对模型结果及其后期的工作表现加以验证,以确保模型的稳定性。在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的设计中,以美洲银行最为代表,该银行以集中风险分析和复议为核心内容,对全行的资产组合的风险进行总体评价,进而决定信贷投向、投量或方式。
3、金融全球化竞争对商业银行的鞭策。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商业银行不仅要面临国内同行业的竞争,更要面临国外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竞争,双方面的竞争,使商业银行自身也意识到提高自己的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性。建立自己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不仅是中国银行业监管的要求,更成为商业银行自身迎接竞争和挑战的竞争资本。
(四)风险分析
1、金融监管更加严格对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巴塞尔协议Ⅲ》提出了银行业监管重心由微观审慎监管向宏观审慎监管的转变,并且提高了银行业监管标准,包括资本充足率、杠杆率、贷款损失准备和流动性新标准。这四个指标对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的直接影响,就是资本约束。近几年银行业信贷规模的急剧扩张,大多为长期信贷,而中短期资本将成为商业银行发展的稀缺资源,商业银行资本消耗速度和补充渠道是其发展的核心问题。而商业银行量化风险能力的提高,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
2、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涌入加剧了竞争。加入WTO的保护期结束之后,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国取得了合法的营业执照,以同样的待遇进入到中国金融行业里来。国外的大型金融机构有着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能力,在世界普遍得到大众的认可和信赖。这对中国商业银行业无疑是巨大的冲击。过去受到政策的保护,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古板,服务质量差,而随着银行业激烈的竞争,对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管理模式等都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3、政府逐渐放开了对银行业的政策性管制。我国正处于经济的转型期,对商业银行的管制也实行了政企分离。《商业银行法》总则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政府干预的放松,一方面使商业银行有了更大的自主经营权,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制定战略机制;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不再依靠政府来为其不良资产买单,这就要求银行在经营管理水平的各个方面有较大程度的提升,从而提高其核心竞争力。
四、我国商业银行顺利实施内部评级法的战略思考
作为经营风险的企业,商业银行不仅要保证自己的持续经营能力,更要对企业自身的战略性发展进行关注和研究,提高商业银行作为银企的核心竞争力。笔者认为,顺利实施内部评级法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一)加快商业银行内部基础数据库的建设
目前,我国大型商业银行都已经建立自己的数据库,为评级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然而,数据的质量关系到评级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通常数据的来源有三个方面:一是银行自己的积累;二是来自外部评级机构的数据;三是行业内数据资源共享。因此,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和一致性,是我国商业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至关重要的步骤,也是评级成败的关键。
(二)理性选择和设计适合商业银行实际情况的风险计量模型
在信用评级模型的开发和应用中,西方发达国家已经进行了几十年的研究和探索,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开发了很多有效的先进的评级方法和模型。但是毕竟我国的金融业发展要慢于西方国家,在考虑模型适用性的同时更应该考虑商业银行自身的实际情况,包括国家整体宏观环境、经济周期以及法律环境等等。所以在评级方法的选择和设计上,要综合考虑可能发生的情况,结合我国传统的专家经验判断,才会使评级更有效。
(三)组织和培养一支优秀的专家管理团队
在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的设计上,我国商业银行还应该借鉴国外银行在风险管理上的经验。从管理层设置上,风险控制部门人员的培养和培训来提高其风险管理的专业性。同时可以引进专门从事风险管理研究的专门人才,施行激励机制,按职责和贡献确定薪酬。
(四)加强商业银行内部员工的企业信用文化意识
信用文化建设最主要的功能是凝聚功能,可以将员工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同心协力,恪守职责。它是一种无形的约束与支柱,是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的体现。
商业银行作为一个特殊的企业,在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上,应对其加强信用文化意识的培养、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素质培训。以此来建立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和风险防范机制,再造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流程,促进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陈兵、赵正龙.宏观审慎监管与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模式转变[J].金融监管,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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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黄明祥、周晖.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构建[J].南方金融,2005,(05).
商业银行资本规划方案范文5
关键词:短期融资券;业务创新;战略转型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6-1428(2007)11-0033-03
收稿日期:2007-09-10
作者简介:王景斌,会计学博士,现供职于上海银行总行;
蔡荣,经济学博士,现为浦东发展银行与复旦大学联合培养博士后;
陈建伟,现供职于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投行业务部。
一、我国短期融资券市场发展状况
截至2007年6月30日,全国已有359家企业共计发行了448只短期融资券,发行总规模达5891.3亿元,单只融资券发行金额平均为13.15亿元。2006年,短期融资券平均托管余额占银行间债券市场的2.45%,但现券交易量占比达到11.2%,全年换手率高达457%,是银行间债券市场平均换手率的3倍。
1、一级发行市场。
(1)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行业。已发行企业涉及到GICS四级行业分类下59个行业,其中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行业企业,占到发行总量半数以上。
(2)企业性质:从发行人的所有制性质来看,不仅有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各类非国有控股企业也加入了发券行列。
(3)期限结构:截至2007年6月30日,发行3、6、9、12个月期限的短期融资券分别为2只、25只、52只和369只,发行规模分别为15亿元、870.4亿元、440.1亿元和4560.8亿元。
(4)规模结构:直接融资工具具有明显的规模效应,因而短期融资券主要面向大中型企业。
2、二级交易市场。
(1)总体交易情况:自短期融资券市场建立以来,二级市场成交笔数、成交量随待偿余额增加而逐月上升。2005年短期融资券基本处于供不应求状态,一、二级市场利差一度高达120BP,进入2006年供求状况有所缓解,两个市场利差缩小至40BP左右。
(2)投资者结构:截至2007年6月30日,商业银行的短期融资券持仓量占其总托管量的74.74%,而保险公司只有4.32%,基金公司持有9.58%,其中全国性商业银行为最大的投资者,占比58.23%。
二、短期融资券对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影响分析
(一)创新短期融资券业务,优化资产结构和收入结构
短期融资券业务的发展对商业银行而言,首先是改善业务结构。商业银行可以合法介入证券承销这一证券公司的专有领地,拓宽中间业务收入来源,部分贷款业务将转向中间业务,如从事短期融资券的承销,可获得相应手续费收入;投资理财产品和业务也将快速增长;同时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也有助于货币市场收益率的稳定和提高,银行在货币市场上的投资收益将趋于增加。其次是优化银行的资产结构。短期融资券的普遍发行有助于银行主动适应短期贷款票据化趋势,通过投资短期融资券促进银行信贷资产向非信贷资产的调整。第三,伴随银行业务结构和资产结构的转型,银行的收入结构也将发生重大变化,利息收入占比过高的形势将逐步改观,代之以投资收益和中间收入的大幅提高。
对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替代,是短期融资券发行对商业银行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影响。短期融资券发行两年来,附息方式最高利率水平为4.85%,贴现式方式最高参考收益率水平为4.8988%,而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007年3月18日前为6.12%、2007年3月18日后上升为6.39%。显然,短期融资券的利率水平较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水平低,具有较大的定价优势。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发行短期融资券与向银行借入流动资金贷款二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相互替代和挤出效应。
短期融资券项目的运作周期短,给银行带来的收益相当丰厚。一般来说,主承销商能获得的短期融资券的承销费率大约为融资额的4‰,承销团成员能获得的分销费率大约为融资额的1.5‰。按照承销手续费4‰的标准估算,截至2007年6月30日累计短期融资券在不计衍生效益的情况下可以为各家商业银行直接带来超过25亿元的不占资本金、准备金成本的承销手续费收入。除承销收益外,市场初期由于供需关系的不平衡、利率定价机制的不完善而产生的一、二级市场大额利差也为银行带来了非常可观的利润。
短期融资券的推出,增加了债券品种的供给,扩大了商业银行可投资产的范围,促进商业银行通过增量分散和组合重构等手段不断优化增量资产结构,同时有效改善投资组合的收益结构。在短期融资券问世之前,商业银行持有的债券资产主要是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在全部资产当中的占比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仅仅过了一年的时间,到2006年6月底,短期融资券在全国性商业银行持有的债券资产中占3.94%,外资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持有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分别达到8.26%和7.85%,农村商业银行则有14.86%的债券资产是以短期融资券的形式持有的。另外短期融资券作为债市上新兴短期品种,增加货币市场的交易品种和投资工具,丰富货币市场结构。
(二)借助短期融资券业务的辐射效应,建立新型银企关系
风险资本、资本金成本和内部转移价格理论模型证实,短期融资券业务确实比传统的存贷款业务提高了商业银行股东回报率。短期融资券业务涉及的主承销、分销、理财产品、资产管理业务,在商业银行资本金管理模式下,一般情况下并不占用银行资本金成本、风险拨备准备金和法定准备金资源,并为商业银行带来了相应的手续费、费和投资收益;而且银行还可以将融资券发行与流动性支持贷款承诺便利和综合授信额度等产品结合起来,为重要客户提供一揽子全面融资服务。另外,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也成为银行重要的存款资源来源,并带来衍生效益。
在金融脱媒的大趋势之下,商业银行需要创建一种新型的银企关系,为企业度身定做个性化、差异化金融产品和服务,从单纯的资金融出者转变为全方位金融服务提供者。银行可以借助既有的业务联系便利,通过对旗下法人客户的短期融资券需求进行全面、及时的调查,为其定做合理的短期融资方案,争取企业的短期承销权。继而,帮助客户制定后续融资的发行方案,例如短期融资券滚动发行的策略,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提高客户忠诚度,从而与客户进一步建立长期的业务合作关系。同时,银行还可从业务营销整合角度出发,将融资券发行与流动性支持贷款承诺便利、综合授信额度等产品结合起来,并结合信贷业务提供相关财务顾问业务,拓宽商业银行收入渠道。
图1短期融资券业务及其衍生业务示意图
换言之,短期融资券不仅仅是一种增加中间业务收入的单一产品,而且还是一种为企业提供持续服务的良好契机和有效手段,尤其是中小股份制银行以短期融资券业务为突破口,通过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的成功合作以及对企业需求的深度挖掘,主动为企业经营发展中的需求提供针对性解决方案,赢得企业的高度信任,有效突破多年来中小股份制银行与大型优质企业的合作瓶颈,与国内一些大型企业集团形成良性互动的全方位、多层次战略合作关系。
(三)以短期融资券业务的经验为先导,开发新型金融市场业务
商业银行在长期业务经营过程中,不仅积累了雄厚的资金实力,也培养了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是债券市场业务和品种创新的主要推动力量。一方面,商业银行具有进行创新的动力。商业银行持有的债券资产规模最大,在调整和优化资产结构,防范利率、流动性风险,提高收益方面有着较为强烈的需求。另外,商业银行也是许多自发创新的创造者和推动者。商业银行等机构的自发业务创新,为监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提供了借鉴和参考,并最终促成管理制度的出台。短期融资券业务两年多以来的发展,进一步丰富了商业银行进行业务创新的经验。
在承销领域,未来中长期企业债券承销业务完全被证券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垄断的格局将势必被打破,商业银行已经开始注重积累承销经验,为未来全面介入企业债券市场的投资与承销进行“热身”。以短期融资券业务的成功经验为基础,商业银行也正在努力发展长期融资券业务和资产证券化业务。
随着融资券市场的不断完善发展,各种基于信用增级、流动性、期限和现金流结构和不同金融市场的融资工具和产品将不断创新。短期融资券作为结构性融资的基本产品,其成功经验具有一种市场示范和带动效应,即会促进中长期债券市场以及其他金融产品市场的改革和发展。
三、短期融资券对商业银行战略转型影响分析
短期融资券的推出客观上成为我国商业银行全面开展投资银行业务,转变传统的依靠资产业务带动规模扩张的发展模式,实施战略转型的突破口。
(一)短期融资券是银行进行综合经营探索的重要标志之一
“十一五”规划建议中提出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为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定下了主基调。为应对资本市场变革和外资混业经营金融机构竞争带来的挑战,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的内容和方式必须进行相应的升级,短期融资券的推出和发展,使商业银行在主管部门的支持下顺势介入了投资银行领域,这一影响意义非凡。
短期融资券的业务开展虽然只有短短的两年多时间,经营模式尚处于探索阶段,但其迅猛的发展态势以及为商业银行带来的可观利润和相关业务机会,加快了商业银行实施综合经营和战略转型的步伐,并为以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为代表的投行类中间业务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短期融资券推进商业银行组织架构改革
短期融资券业务的市场营销和组织推动,不同于传统的存贷款业务,更多地体现投资银行的特点。由于其专业性的特点,银行不能完全依赖分行客户经理完成所有的工作,必须按照集约化的经营方针,依托统一的风险控制体系,建立专业化的投资银行事业部和投资银行团队,发展短期融资券业务,特别是在激励约束机制方面向现代的投资银行靠拢,但同时要在商业银行部门和投资银行部门之间建立合理的防火墙机制。
事实上,在2005年5月短期融资券正式发行以来,许多商业银行纷纷开始筹建和成立投行业务组织架构部门。目前主要商业银行大多正式设立了投行业务部门,在模式选择上主要分为实体职能部门、事业部附属和金融控股三种模式,在开展短期融资券业务方面则分别以光大银行(实体职能)、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事业部附属)和招商银行(金融控股)最为典型。
(三)短期融资券帮助商业银行调整客户结构
大中型优质企业凭借其综合实力、高等级信用等优势,在短期融资券市场上处于主导地位,他们也多为各家商业银行的传统黄金客户。商业银行通过承担主承销商的职责,向市场公开推荐发行企业,在发行企业和主承销商双重信誉自律机制的保障下,在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过程中遴选推荐、评级审查、信息披露、监管约束、市场选择等机制的约束下,资金将向优质企业和项目集中,从而为商业银行发展短期融资券业务及其他业务培育一个优质的目标客户市场。
银行在继续争夺大型优质客户的同时,也开始在中小企业中挖掘可能有风险但是具有成长性的新客户。现有的短期融资券发行标准有利于一些有充足偿付能力的大企业,而不利于中小企业获得“雪中送炭”的资金――这一点在已经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企业名单中有所体现。因此,短期融资券市场发展将会使社会融资格局发生明显变化:高信用等级的大型企业更多地通过票据市场直接融资,迫使商业银行去发现和培育中小企业客户,这将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银行对中小企业重视程度的提高对提高其资产定价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也将产生十分积极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段云飞.短期融资券化解银行资本约束战略工具 [N].金融时报,2005年11月21日
[2]姬江帆,徐小庆.短期融资券市场发展与债券市场化[N].中国证券报,2007年4月5日
商业银行资本规划方案范文6
摘要:《巴塞尔协议Ⅲ》是美国金融危机后银行监管领域最重要的改革方案之一,其核心内容在于重新制定了资本性指标、流动性指标以及杠杆率指标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巴塞尔协议Ⅲ》必将对我国银行业产生深远影响。我国的银行业在监管不断趋紧的政策环境中,最优的策略就是注重资本质量,向“轻资本”模式靠拢,走特色发展的道路。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资本充足率;资本质量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3-0123-03
一、关于《巴塞尔协议III》的简要介绍
(一)新协议出台背景
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全球金融业界与学术界主要就两大问题进行集中探讨,即国际货币体系及金融监管改革。监管滞后是本次金融危机爆发的主要诱因之一。面对快速发展的全球金融市场、机构及产品,金融监管显得力不从心,主要体现在力度不强、方法落后以及监管真空等,比如过度强调微观审慎监管而忽略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等。众所周知,巴塞尔协议是当前全球银行业监管的统一标准,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本质上反映了该协议所存在的问题,比如资本顺周期、流动性、杠杆率以及宏观审慎等。《巴塞尔协议Ⅲ》也就是基于此而诞生的。
(二)《巴塞尔协议Ⅲ》之内容简介
新协议在现有规约的基础之上,对银行业资本的要求更加全面和严格,不仅上调了银行的资本充足比率指标,新增了资本缓冲要求,更注重银行资本的质量,并配合以流动性约束。《巴塞尔协议Ⅲ》出台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银行经营的稳健性,进而保障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对其大致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剖析。
1.资本性指标
(1)关于银行资本监管“量”的变化:加强银行资本监管已成为国际共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确定了3个最低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即普通股充足率为4.5%,一级资本充足率为6%,总资本充足率为8%。同时,在最低资本要求得额基础上,计提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不高于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
另外,《巴塞尔协议Ⅲ》对系统性重要银行提出了更高要求,即系统性重要银行还要追加1%的附加性资本要求,以应对“大而不倒”带来的道德风险。这些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加强资本监管的共识和决心,也反映了巴塞尔委员会对银行自营交易、衍生品和资产证券化等银行活动提出更高资本要求的态度。巴塞尔委员希望借此增强银行对抗日常运行各种风险以及金融危机等突发事件的能力。
(2)关于银行资本监管“质”的变化:《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业资本的质量同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巴塞尔协议Ⅱ》中的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被重新界定并区分为核心一级资本(主要包括普通股及留存收益)、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并建立严格的合格标准。②核心资本要求被大大提升,原来的附属资本概念被弱化。③《巴塞尔协议Ⅲ》制定了更为严格的资本扣减规定,所有的资本扣减项全部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
(3)关于银行资本监管思路的变化:《巴塞尔协议Ⅱ》重点强调了对分母即风险资产的计量,以反映风险变化的敏感性。但是,2007年美国金融危机以及随后的欧洲债务危机使得《巴塞尔协议Ⅱ》以风险识别为基础的银行管理与监管框架暴露出很大的漏洞。在这样的背景下,《巴塞尔协议Ⅲ》更加强调对分子即资本的计量,直接表现就是诸多条款的核心要求便是增加资本,提高资本的充足率。
2.流动性指标
《巴塞尔协议Ⅲ》引入流动性覆盖比率(LCR)①和净稳定融资比率(NSPR),②以加强对银行流动性的监管。其中,流动性覆盖比率(LCR)用来确定在短期极端压力情境下,银行所持有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的流动性资产的数量,以便应对此种情境下的资金净流出,该指标的最低标准是100%;而净稳定融资比率(NSPR)用于确保各项资产和业务融资,至少具有与它们流动性风险相匹配的满足最低限额的稳定资金来源,该指标的最低标准也是100%。
3.杠杆率指标
《巴塞尔协议Ⅲ》规定了3%的最低杠杆比率③以及100%的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指标。要求各国对3%的杠杆比率在同一时期进行平行测试,基于平行期的测试结果,于2017年进行最终调整,并希望在2018年1月1日进入新协议的第一支柱部分。杠杆率指标的引入旨在防止银行系统构建过度的杠杆,《巴塞尔协议Ⅲ》还引入额外的保障措施应对模型风险和度量错误,从而降低银行的系统性风险,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基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巴塞尔协议Ⅲ》相对之前有了较大幅度的变化,但强调资本监管的本质却没有发生变化。其出台意味着在经历了自1929年“大萧条”以来最严重金融危机的洗礼之后,全球银行业的监管迎来了新的时代。《巴塞尔协议Ⅲ》最显著的特征是,在银行业监管的核心价值观选择上,安全已经远远超越了效率,这是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银行业注重效率原则的一次重大转变。
二、《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Ⅲ》的签订,使得全球的银行业面临巨大的融资缺口,其中欧洲的银行业受到的冲击最大。至于我国,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由于监管政策的趋严,尤其是逆周期资本调控和动态拨备的实施,使得我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短期内比较乐观。但是,考虑到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巴塞尔协议Ⅲ》整体监管思路的变化,《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依旧不可忽视。具体来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首先,正常情况下,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制定的监管标准对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方面的影响不大。④截至2010年末,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到了12.2%,核心资本充足率也达到了10.1%,符合《巴塞尔协议Ⅲ》正常情况下的监管要求。但是,如果考虑到逆周期资本缓冲和系统性重要银行1%的附加性资本要求,以及我国银行监管层可能更为审慎的监管原则,我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仍有提高的必要。
其次,《巴塞尔协议Ⅲ》将促进我国银行业的盈利模式的改变。《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银行业信贷规模的扩张,我国银行业现阶段的高资本消耗模式也将得到一定改变。商业银行在每一次信贷扩张后,为满足监管当局对资本缺口的要求,必须进行再融资。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越高,再融资的需求就越大。但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往简单的圈钱模式已经越来越不受欢迎。在这种境况下,银行只有改进盈利模式,增强盈利能力,才能求得生存和发展。
再次, 中国银行业可能将面临更为严格的资本管制。《巴塞尔协议Ⅲ》同前两个协议一样,都是金融危机的产物,本质上都是一种被动的、事后救济式的风险应对措施。它们通常都是事后的经验总结,而不是超前的规则设计。而鉴于中国银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的地位以及监管层日益审慎的态度,为保证银行业和整个金融系统分的稳定,我国的银行业监管势必会更加的严厉,对银行业的资本管制也同样会更加严格。这从2010年监管当局时隔多年重新启用存贷比调控工具可见一斑。
总的来说,《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银行业的长期影响要远远大于短期影响,宏观层面的影响要大于微观层面的影响。它对中国银行业成长和发展的影响,将是持续性层层推进的。
三、我国银行业未来发展趋势探析
《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使得银行业监管的关注焦点由20世纪70年代后的“效率至上”让位给“安全优先”,“安全”重新取代“效率”,成为银行业发展新的原则。虽然,《巴塞尔协议Ⅲ》目前还只是一个大体的轮廓,具体的细节并没有出台,但是,它至少指明了未来银行业监管的一个方向。比如说,《巴塞尔协议Ⅲ》要求银行建立逆周期的资本缓冲,以平滑经济周期中不同时期银行业起伏很大的信贷投放规模,就很好地避免了以往监管措施中以静态思维监管的套路和模式。
可以预见,面临更加复杂的经济形势和日益严格的监管措施,我国银行业的生存环境已经发生了些许变化。未来一段时期,我国银行业必须通过调整思维,理顺思路,防范风险的同时积极开展创新业务,才能求得生存和进一步的发展。概括来讲,我国银行业未来几年的发展趋势如下。
首先,银行业要更加注重资本的质量。以往不论是银行业本身,还是监管当局,都非常注重资本的数量,对资本的质量关注不够,造成银行业资本构成中存在滥竽充数的情况。《巴塞尔协议Ⅲ》更加注重资本的质量,不仅重新界定了《巴塞尔协议Ⅱ》中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范围,还规定了更为严格的资本扣减原则。在这种背景下,我国银行业尤其是上市银行要积极探索和创新资本的补充工具和渠道,强化核心资本的概念。目前,常用的补充核心一级资本的渠道是通过股东注资和内部留存收益,但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简单的增发扩股、配股等方式已经很难得到股东的青睐,通过这些方式融资,银行本身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因此,银行业可以通过加大对股东的回报力度,以求得留存收益和融券融资之间更好的平衡,也即在自身利润可预测的情况下,通过高红利回报,获得股东的认可,进而获得杠杆化的股权再融资。①
其次,银行业要主动调整业务模式,弃除高资本消耗业务模式,建立收益风险相匹配的“轻资本”模式。我国的商业银行由于政治、经济等多方面因素,存在着严重的依靠存贷款利差的局面,这一方面束缚了银行的创新能力,一方面又增加了金融结构的脆弱性。虽然目前我国已经进入加息周期,“高息差”仍旧会持续一段时期,但是,未来银行业的发展趋势必将逐步走向集约化经营。因为,信贷规模在未来更加严格的资本约束下,不可能保持前几年那样高速的增长,缺少了信贷规模的支撑,“高息差”也不能带来业绩的持续增长。因此,从中长期看,我们银行业应该主动调整业务模式,改善收入结构,强调业绩的健康增长和持续增长。
调整业务模式,一是通过强化风险因素定价,精化资本成本管理,加快现有业务的资源整合,提高资本综合的使用效率;二是业务创新,虽然金融创新是2007年美国金融危机爆发的主要因素之一,但是针对中国银行业净利息收入占比仍旧高位的情况,还必须勇于创新,不能够因噎废食。当然,创新业务的同时,注意控制风险,建立良好的风险控制体系并严格贯彻实施。
客观地说,近几年,我国银行业业已认识到,仅依靠息差收入,只能做大,不能做强。随着国内居民投资者理财意识的增强和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银行基金、理财、托管等中间业务会有一个加速发展的良机,这也给银行业业务模式转型提供了便利。因此,可以预见,未来几年,我国银行业的业务模式将会向着一个更加平衡、合理的方向发展。
再次,银行业发展将迎来一个竞争分化、特色鲜明的时代。目前,国内银行银行业发展同质化严重,国有大中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都追求规模的扩增,业务设置上也几近相同。甚至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制定的发展规划也是跨区域经营和全国布局。《巴塞尔协议Ⅲ》区分了系统性重要银行和系统性非重要银行,对不同性质的银行设置的监管底线也有所差别。③这必将影响不同类别银行的业务发展模式,进而形成特色鲜明、竞争差异化的发展态势。
总之,我国银行业发展已经迎来了一个全新的局面。我们应该借鉴《巴塞尔协议Ⅲ》监管思路,遵循资本监管的国际趋势,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我国银行业发展新的规划和目标。注重资本的质量,积极探索新的经营模式和利润增长点,形成各具特色、层次鲜明的竞争格局,必定是中国银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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