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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测试智商范文1
[关键词]智能手机 生产商 市场策略 品牌 自主知识产权 利润空间
智能手机,类似个人电脑的新一代手机,它具有独立的操作系统,可以由消费者个人喜好自由安装由第三方提供的程序,来扩充手机功能,并能通过移动通讯网络实现无线网络接入。智能手机以其独有的人性化、开放性和无线互联网接入能力为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所喜爱,在国内手机消费市场,占据的份额也会越来越大。本世纪初,摩托罗拉生产了世界上第一部智能手机,名为天拓A6188,当时这部手机处理器主频仅为16MHz,而转眼十几年时间,到今天国内市场各种品牌智能手机竞相争艳,功能繁多,实在令人眼花缭乱,国内智能手机品牌主要有:华为、中兴、联想、小米、HTC等,国外品牌诸如苹果、三星、诺基亚、摩托罗拉、索尼爱立信等等,而这些国外品牌却无一不是国内手机商最强悍竞争对手。在智能手机时代的这场手机商、通信运营商以及软件程序开发商竞相争夺市场的利益大战中,中国国内的手机生产商境遇到底如何?他们要运用什么样的市场策略来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效果究竟如何?一些实力规模较小的国内手机商又如何能在这场利益之争中分得一杯羹?
一、国内智能手机市场状况
(1)国内主要智能手机生产商
国内智能手机品牌主要有:华为、中兴、联想、魅族、酷派、海信、长虹、步步高、金立、oppo、天语、夏新等等。这些品牌所属的手机生产企业在国内经过多年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规模,拥有稳定的客户,积累了许多经验,毋庸置疑,他们在国内皆是行业的佼佼者,他们的一举一动,影响着整个行业的发展。其中,中兴通讯、华为、酷派以其巨大的出货量和良好的口碑日益成为国内三大智能机生产商,这就势必会打破苹果、三星两强争霸的格局。这不仅仅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大的选择,也为国内众多手机生产商开拓了市场空间,更为国内诸多手机生产商提供了榜样。
(2)国内智能机的市场空间
数据资料显示,2011年,中国市场销售的智能手机已达7820万部,这无疑显示了智能机强大的吸引力。同时,据谷歌中国调查显示,中国城市手机用户的智能手机普及率达35%,可见,国内智能手机市场依旧巨大,并随着国内几大移动通讯运营商3G网络的普及,未来智能手机的市场潜力亟需挖掘。
(3)山寨机空间日益缩小,不良之争将会减少
传统手机时代,山寨机凭借其对目标用户需求的准确把握和低廉的价格、逼真的防效度,对品牌手机形成强大的冲击,也给消费者带来诸多隐患。然而,新一代智能手机凭借其良好的配置和优越的性能,从内而外全是科技的结晶,对自主创新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山寨厂商的制造成本提高,利润空间萎缩,不仅没有品质优势,价格优势也荡然无存。同时,在市场的不断洗牌中,有实力的山寨企业也在逐渐向主流市场靠拢,从而成为产业的“正规军”,而一些品质低劣,逐渐被市场抛弃的小作坊,小企业也主动退出这场竞争。这样,在这场智能机市场争夺战中,品质创新和自主研发将是企业获胜的不二法门,这就要求当前国内智能手机生产商具备更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自主知识产权。
(4)国内智能机的低价路线
国内主要智能手机商走的依旧是平价亲民的路线,借助和通信运营商的合作,大力推广中低端智能机型。近来,国内三大通信运营商移动、电信、联通竞相和主要国产智能机品牌合作,联手推出“智能手机0元送”,“存话费、送手机 ”等活动,近期,又争相推出千元大屏智能机,在用户预存花费同时对各款手机提供高额购机补贴。然而,纵观这些手机市场价格(裸机价格)大多很难超过1000元,手机性能和配置也仅仅是差强人意。走亲民路线,主推中低端机型的策略对于智能机的迅速推广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但是,低价路线,低端竞争,势必会对品牌长远发展再造成不利影响:过低的价格,很难促进产品技术革新,没有产品特色,尤其是没有过硬的质量,这些都会造成产品的硬伤,产品硬伤最终回馈给品牌信誉,最后导致的结果只能是同质化,对今后长足发展都是极为不利的。同时,一味依靠价格不断降低的芯片、屏幕等硬件设施带来利润,这样的“赔本赚吆喝”终归是一条“不归之路”,时下国内主要智能手机商切不可只顾一时利益,紧抓“低价”这根救命稻草不放,而应该拓展营销渠道,树立品牌化营销的理念。
(5)核心元器件缺乏自主产权
苹果iphone的销量只占到全球智能机市场的9%,但是,其利润却占到整个行业的75%,三星手机的利润也接近20%,这两大手机生产商几乎占尽了整个行业的利润空间,这对国内智能手机商的启示到底是什么?我们的企业虽然有很高的出货量,产品性能质量也令人可喜,但是,我们生产的智能机在一些核元器件上,诸如CPU、显示屏、内存、摄像头等皆被三星,高通等少数上游企业所控制,核心元器件受制于人,这样,生产商利用硬件实现产品差异化的难度自然加大,在市场竞争中自然处于被动的地位。
二、国内智能机生产商的痛楚
(1)仅有利润空间被不断挤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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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会计政策 会计信息 上市公司
一、我国上市公司会计政策选择的动机
(一)获得融资资格
能在证券市场上市,就意味着获得了在股票市场筹资以及再融资的权利。因此。能够发行股票并上市流通一直是很多企业追逐的目标。根据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发行和上市股票的公司必须具备3年盈利的条件,于是一些本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为了能上市,采用各种手段进行盈余操纵。甚至造假,同时,股票已上市的公司可以通过配股或增发新股在证券市场进行再融资,以向老股东配售新股(即配股)的方式不断筹集资金。注入新鲜血液。虽然证监会2001年新颁布的规定降低了取得配股资格的条件,保配动机有所减少,但配股资格仍是很多上市公司会计政策选择的动机。
(二)避免惩罚
上市公司如果连续2年亏损或出现每股净资产低于面值等财务异常情况。公司将会被“ST”处理;如果上市公司连续3年亏损,其股票将被终止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公司股票上市后又被摘牌,不仅对股东是莫大的损失。而且丧失上市资格意味着一种宝贵的稀缺资源被白白浪费掉。因此,上市公司往往认为股票被摘牌是对公司最严厉的处罚。为了避免公司股票被戴上“ST”。上市公司会利用会计政策竭力操纵粉饰其经营业绩,尽可能避免连续亏损情况的出现。甚至有些上市公司如果已被带上“ST”帽子。为了不被退市,这些带帽公司一般都表现出强烈扭亏为盈的欲望以达到摘帽的目的。
(三)操纵股价
上市公司的股价与有关各方的利益直接相关。股价的上升,说明公司价值上涨,从而能够提升公司的形象;股价的上涨会给公司管理人员、公司职工以及持有公司股票的利益相关者带来好处,因为他们手里持有大量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于是,在证券市场上,公司常常与券商联手操作、坐庄,公司出消息,券商托市。在这种动机支配下,一些上市公司往往根据需要选择会计政策,甚至不惜采取违规手段,在年报、中报中虚报利润。
二、上市公司会计政策选择与会计信息质量
(一)会计政策选择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实践中,会计政策选择会对会计信息质量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影响。一种是会计政策选择有助于恰当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而为使用者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提供保障。这种有利影响的实现是以企业合理地选择能反映企业实际活动和状况的会计政策为前提。另一种影响是由于企业选择会计政策不当,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会计政策的不当选择出于管理当局的无意和故意两种可能,但两者相比之下,企业管理当局故意选择或变更某项会计政策,以实现其盈余管理甚至利润操纵的目的,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
会计的最终结果,是要为企业外部使用者提供一套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企业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就会产生不同的会计信息,从而导致企业利害关系集团不同的利益分配和投资决策行为,进而影响社会资源的配置效果和结果。由此可见。企业会计政策选择与会计信息质量息息相关。会计信息质量的好坏要受到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当企业选择的会计政策恰当时,会计系统对外输出的信息对其使用者的决策就更为有用,会计信息质量就高;当企业选择的会计政策不恰当时,会计系统输出的信息对其使用者的决策有用性就会大大降低,会计质量就偏低。所以。合理的企业会计政策选择与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具有内在统一性。
(二)我国上市公司会计政策选择与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相关政策,如特别处理政策、退市政策、配股政策对上市公司的会计政策选择影响很大。在一定程度上还决定了现阶段上市公司会计政策选择的动机。证券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会计收益数据的计算是否合法自然十分关注,但是对于合法而不合理的会计政策选择与变更却无权从法律上进行干预,从而导致了上市公司利用会计政策进行利润操纵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如何正确认识企业会计政策选择显得至关重要。事实上,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存在有着客观必然性,它对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来说是把双刃剑。对待企业会计政策选择关键在于如何实现趋利避害。发挥其有利一面的同时,尽量减少其被误用和滥用的可能。
目前处于发展阶段的我国上市公司在会计政策选择问题上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有以下几点:
1 滥用会计政策的现象极为普遍。滥用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具体运用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所允许选用的会计政策时,未按照规定正确选用或随意变更。从而不能恰当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情形。有时,对于合理选择与滥用会计政策之间仅仅是一步之差。目前一些企业要求会计人员钻会计政策的空子,来达到粉饰会计报表,蒙蔽投资者和偷税、漏税的目的。虽然目前滥用会计政策的方法很多,从滥用会计政策的结果来看。滥用会计政策可以分为积极式、消极式和均衡式三种。即通过滥用会计政策来达到利润最大化、利润最小化和收益的平衡。
2 在政策选择的揭示上,很多企业没有充分披露会计政策选择情况,政策选择的透明度不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有了较大的自(包括会计政策选择权),会计不再只是为国家服务,更多的是为广大的投资者、债权人服务,会计政策有了较大的选择空间。但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由于委托人与人的目标不一致,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就产生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形成了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当会计政策选择有较大的灵活性时,很少有企业真正从自身实际出发。按公允立场选择会计政策,而是从自身利益出发。粉饰业绩,以虚假信息维护企业及经营者形象,这必然使其提供的会计信息失去可比性、可靠性。允许企业拥有会计政策选择权的初衷是让企业能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实际上却成了管理当局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加剧了会计信息失真,产生了不良的经济后果。
三、规范上市公司会计政策选择,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对策
(一)加强对企业人行为的规范
1 明确产权,发挥产权制度对会计信息生成过程的规范和界定功能。产权的明晰界定。为会计信息系统目标的实现创造了两个重要条件:一是股东追求资本收益的最大化,二是各利益相关方与管理当局之间有契约关系。有了这两个条件,既可允许和鼓励企业根据企业交易费用的高
低来选择会计政策,又可以发挥会计准则的激励约束和资源配置的作用,使企业进行会计政策选择时减少随意性,尽可能反映各利益相关方的共同利益。因此,产权的明晰界定。是企业开展会计活动的先决条件和基础。
2 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在我国。应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人员和监事会的职能,强化股东会和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企业所选择的会计政策、会计政策变更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会计影响应受到董事会的监督。并向各利益相关方披露。管理当局根据各利益相关方以及独立董事的要求对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予以调整。
3 制定合理的报酬契约体系。由于委托人和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道德风险问题,为了使二者的目标趋于一致,这种关系通常表现为一系列的契约,特别包括报酬计划契约。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对经营者的激励主要是短期的报酬激励,缺乏与公司业绩挂钩的长期激励机制。因此。应进一步探索与上市公司业绩挂钩的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制定长期的经理人经营绩效评价标准,使经营者的目标函数与所有者的目标函数趋于一致,以增强公司经营者对股东的责任心与忠诚度,减少经营者的道德风险,从而提高会计政策选择的公允性。同时,在强调报酬激励的同时,我们也应建立相应的责任与报酬相挂钩的体制。
(二)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加强对会计政策选择行为的控制
1 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要考虑受会计政策选择影响的所有“群体”的利益。目前我国企业会计政策的核心即会计准则的制订尚未经过“充分程序”,没有体现出企业会计政策各相关利益集团参与制订过程的决策民主性。笔者认为,政府在会计准则的制定环节应体现出政策决策的民主性,在执行实施过程中应对企业会计政策的可选择范围加以适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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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Parsons & Whittemore v.RAKTA案;商事仲裁;公共政策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5-0295-02
国际商事仲裁是一项当事人各方将他们之间发生的具有国际性或涉外性的商事争议提交由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由仲裁庭做出对当事人各方有约束力的裁决制度。它以其自愿性、简便性、终局性的特点,已经成为最为常用且有效地非诉讼争端解决机制。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由于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往往会将一个中立地方作为仲裁地,通常需要向仲裁地以外的国家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所以就会引发国际商事仲裁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宗教等方面的差异,有些仲裁裁决的程序或者结果等因素会与实际执行仲裁裁决国的公共利益产生矛盾甚至相违背。这时,公共政策会作为维护内国商事交易安全的“安全阀”被援引,以拒绝承认或执行仲裁裁决,从而保护一国的公共利益和法律稳定。比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虽然在我国乃至各国法院仲裁实践中,裁决以违反公共政策作为理由的并不多见,但是,由于“公共政策”一词本身涵义的模糊性,会给实践带来很大的灵活性,容易导致被滥用的趋势。究竟何谓公共政策?由谁来制定这一标准?如何制定衡量是否为公共政策的标准?本文试图从美国一起援引公共政策的案例出发,并结合相关案例及立法实践,探讨作为拒绝承认与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理由的公共政策。
1 Parsons & Whittemore v. RAKTA案
1.1 基本案情
1962年11月,美国公司Parsons & Whittemore Overseas Co., Inc.(以下简称“Overseas”)与埃及公司Societe Generale de L'Industrie du Papier (以下简称“RAKTA”)签订了一个书面协议,由其在此后管理监督在埃及亚利山德玛利亚的一个工厂。在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作为因履行合同行为产生的不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规定不可抗力可作为超出Overseas能力范围以致履行迟延的理由。双方的合作因1967年阿拉伯―以色列六日战争的爆发而出现问题。同年6月,埃及政府中断与美国的外交联系,所有在埃及的美国人都被驱逐出境,除非申请得到特殊的批准。Overseas因此被迫放弃当时在埃及已接近完工的工程,并通知RAKTA认为这种迟延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RAKTA不同意这种说法,认为Overseas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第三方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1970年,仲裁庭作出初步裁决,认为Overseas提出的不可抗力只存在于1967年5月28日至6月30日,且其并未尽力去争取特殊批准,遂作出利于RAKTA的裁决。RAKTA向美国法院申请要求确认执行根据外国仲裁裁决。Overseas对此提出的抗辩全部被地区法院驳回,它的抗辩理由来自于《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的适用上,其中有一条关于公共政策的抗辩。它宣称,公约规定如果裁决违反美国的公共政策,该裁决不应该被执行。本案中的裁决是对美国公共政策的违反,应当拒绝。
1.2 主要判决理由
对于Overseas的抗辩,巡回法院认为:
《纽约公约》第5条(2)款(b)项允许法院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前提是“执行该裁决可能与国家的公共政策相违背”。该条款立法背景并未能其解释提供指导。它的前身《日内瓦公约》和1968年公约的草案将公共政策的例外条款延伸至与法律原则相违背和违反根本法律原则。……但是,也许从公约立法的整体背景把握更具有说服力。公约倾向于支持执行裁决,它极好地取代了《日内瓦公约》,认为对于公共政策抗辩的应作狭义解读。对于这种抗辩若作扩张性的构建会削弱公约为去除已存在的执行上的障碍所作的基本努力。……此外,公约本身明确承认的互惠因素建议法院谨慎援引公共抗辩以免外国法院时常将其作为拒绝承认和执行美国作出的仲裁裁决的理由。
因此,我们认为公约中公共政策抗辩应当被狭义理解。只有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会违反国家最基本的道德和正义价值时才可基于此抗辩拒绝执行。Cf. 1 Restatement Second of the Conflict of Laws 117, comment c, at 340 (1971);Loucks v. Standard Oil Co., 224 N.Y. 99, 111, 120 N.E. 198 (1918)。
基于公约中对于公共政策条款的理解,Overseas提出的公共政策抗辩可被轻易驳回。Overseas抗辩认为美国在与埃及关系恶化后,官方机构所采取的措施,尤其是国际发展署撤销对于Overseas-RAKTA合同的财政支持,表明作为一名忠诚的美国公民,应当停止在埃及的项目。如果执行一项与国家政策所主张的行为相反的仲裁裁决就是对美国政策的违反。上诉人的这种理解,是将“国家”政策与美国“公共”政策等同起来,这样并未击中要害。把公共政策抗辩解读为一种保护国家政治利益的狭隘工具是对公约有效性的破坏。该条款并不表示把变幻莫测的国际政治依附在公共政策项下。相反,公约起草者所提出的是一种被限制在某一范围内的公共政策原理,而美国签署加入公约的行为表明其已同意这种超越国家的强调。Cf.Scherk v. Alberto-Culver Co., 417 U.S. 506, 94 S.Ct. 2449, 41 L.Ed.2d 270 (1974)。
将美国与埃及近年来关系的不稳定作为拒绝执行该仲裁裁决的原因意味着把一个原本范围狭窄的抗辩变成公约执行机制中的主要漏洞。因此,我们毫不犹豫地驳回Overseas提出的公共政策抗辩理由。
1.3 评析
本案是美国《联邦仲裁法》(Federal Arbitration Act, 简称FAA)与《纽约公约》立法精神的融合,表明美国法院对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执行的支持和作为例外性限制,公共政策需在侵害本国“最基本的道德和正义价值”时才可使用的审慎态度。不能够因美国政府的某种行为与商事活动有所涉及,而将其判定为与国家具有利害关系。同样在Northrop Corp. v. Triad International Marketing S.A. 一案中法院认为即使有关国家与当事人的争议有合理的密切关系,美国法院也不愿以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承认或执行。当然,在承认执行的趋势下,美国也存在援引公共政策列外拒绝承认外国仲裁裁决。例如,在Laminoirs-Trefileries-Cableries de lens, SA v. Southwire Company 案中,法院认为,根据法国法征收5%的超额利息(高于和超过其他情况下可适用的市场利率)违反了美国的公共政策。不过,美国有学者指出,该案判决并不具有说服力。它与Parsons &Whittemore v. RAKTA案判决的精神并不一致。法国法中有关法定利率的规则没有真正违反“基本的道德和正义观念”。法国法有意对裁决后的金额课以超出市场利率的利率是为了督促对应付金额进行支付。上述案件表明,美国在判断是否援引公共政策时,国家的概念会被弱化,尽管公共政策的衡量基准是国家,但是并不表示国家的参与一定就象征公共政策的导向。其实在这一过程中,判定的标准非常模糊给予各国法院在决定援引时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不仅在美国,在各个国家都存在这一现象。
2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公共政策
早期的公共政策主要是构成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外部限制和规范,是国家公权力对私权领地的介入和干预,它事实上是对法院的一个概括授予自由裁量权的条款,旨在司法过程提供一个法律上的安全阀。直到现在,公共政策这一基本功能尚未有根本性的改变,只不过在民族国家林立的现代社会语境中其适用的对象自然而然地由国内合同转移至涉外的司法判决或仲裁裁决以及外国法的适用。
公共政策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主要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有关,即当事人请求一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仲裁裁决过程中,如果一国法院认为,承认与执行该仲裁裁决有悖于执行地所在国家的公共政策,则可以此为理由拒绝承认与执行该外国仲裁裁决。从这一角度讲,公共政策就是一个“兜底条款”,具有很大的弹性。国际法院几乎可以将所有的事项归结为公共政策的理由,包括没有给被申请人陈述案情或表达意见的机会、违反相关国家的强制性法规、裁决事项按照执行地国的法律属于不能通过仲裁裁决的事项等,统统都可以归结为公共政策的理由。从本身的表达上来讲,公共政策在不同法系国家的名称不尽相同,主要有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保留条款、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共利益等等,是个备受争议的概念。
从立法上看,《纽约公约》第5条第2款规定法院可以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公约项下的仲裁裁决。但也没有对公共政策的内涵作出定义,曾经有学者希望能够给公共政策限定一个范围或者明确概念,但者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公共政策具有地域和时间的限定,即使在同一个国家,其内涵也会发生变化,如果想要精确定义势必会产生一定频率的更替情况,反而有违法律的严肃性。在这一前提下,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层面都对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解释。《关于以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最终报告》的第四条建议:
(1)如果仲裁裁决违反的仅仅是“强制性的规则”(即性质上是强制性的,但并不构成国家“国际公共政策”的一部分,因此并不迫使法院必须对案件适用该规则)不应成为拒绝承认或执行的理由,即使该强制性规则构成法院地法、合同准据法、合同履行地法或仲裁所在地法的一部分。
(2)一国法院应只拒绝承认或执行那些为构成本国法律制度一部分的“公共政策规则”所禁止的裁决结果,当(i)该“公共政策规则”旨在包括本案涉及的情形;且(ii)承认或执行这一裁决会明显的破坏该“公共政策规则”所保护的基本的政治、社会或经济利益。
(3)当一方当事人提出裁决违反法院地“公共政策规则”的抗辩,如只对裁决本身进行审查并不能确定裁决是否违反“公共政策规则”,且只有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才能做出明确判断,则应允许法院对案件事实做这种必要的审查。各国的司法实践将公共政策实体类公共政策和程序类公共政策。前者包括强制性法律或者安全法、根本性的法律原则、违反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国家利益或外部关系;后者指欺诈或者仲裁员舞弊、违反自然公正或者正当程序、缺乏公正、缺乏理由明显无视法律等。
反观我国对公共政策的立法,就实践来说,法院以公共政策为理由拒绝外国商事仲裁裁决的裁定微乎其微,主要就是2008年的“永宁公司”案和1988年的“海南木材”案。立法中的公共政策指的就是中国的公共政策和利益,这是法官审查的主要标准。这一做法与目前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有所不同,虽然“国际”公共政策可能会涉及国内当地的公共秩序(前述案例就采取的是这样一种路径),但并不表示在这一制度下当然就是指国内的公共政策。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在地域上的特殊性,它会涉及多个国家不同的社会背景的交互,如果单纯根据具体执行地的文化背景来做出判断可能会不利于跨国交易的开展和争端的解决。此外,公共政策不等于社会公共利益。如果我国法院从保护国家经济利益的角度依据中国的法律概念来解读《纽约公约》下的“公共政策”,则将有损中国法院执行公约义务的国际公信力。
3 公共政策的发展
关于国际公共政策和国内公共中策的划分以及是否存在跨国家的公共政策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焦点之一。但从Parsons & Whittemore v. RAKTA案中看出,尽管公共政策最终会回归到国内法但是它首先是国际层面的一个问题。现实情况也是更倾向于接受这种观点,当然也有人提出顾虑,认为“国际公共政策”只是存在于涉外案件中的一个术语罢了,本身划分并不准确。因此,产生了国内、多国和超国家公共政策的三分法。这一分类方法考虑到区域性联盟国家或者是国际社会普适价值的问题,是对于“二分法”的细化。从经济学中的效率和公平的角度来看,公共政策涵义的界定确实更符合这样的趋势即坚持并发展二分法,而且融入三分法对“跨国公共秩序”的理论。以二分法为界定的理论框架,既能达成各国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对公共政策理解的方向性一致,简单框架下的含义更好把握,使得仲裁更加有“效率性”;此外融合“跨国公共秩序”的理论,因为“跨国公共秩序”具有超越一国或多国的性质,旨在维护整个国际社会的共同价值和基本原则,它不是“狭隘的”、“自私的”,不是单纯为了保护一国的利益,而应着眼于保护地区或全球的利益,很好的体现了“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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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资集体协商;工会;劳动关系;企业社会责任
一、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概念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代表和企业方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成、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办法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1]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为关系到劳动关系是否稳定的重要机制,不仅是职工最关心问题,也是构建企业稳定的内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前提。2008年3月5日,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意义
(一)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通过平等协商的办法决定和调整工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工资决定的基本制度。[2]中华全国总工会在2011年提出,计划用3年时间在已设有工会的企业中推行以工资集体协商为核心内容的企业集体协商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能够有效避免政府干预企业的决策,从而导致政企不分;也能够避免分配制度由企业单方面把持,引发分配不公。
(二)工资集体协商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首先体现
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出现于20世纪20年代,指企业在创造收益、对股东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的同时,也要考虑其他相关利益人,即要承担对其职工、消费者、所在社区和相关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生产安全、遵守商业道德、职业健康、捐助社会公益事业、保护弱势群体和保护环境等。[3]在企业的所有社会责任中,首先应当解决的是对职工的责任,因为职工是企业得以存续和发展的支柱,如果职工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企业的经营管理就无法做到和谐高效,。
三、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现状
工资集体协商对于稳定企业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营效率等方面有重要作用,有利于更好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从覆盖面上看,截至2010 年9 月底,共签订集体合同140.8万份, 覆盖企业243.9 万家,覆盖职工1.85亿人。2011 年,全国总工会启动了工资集体协商的三年规划,力争到2011 年底使已建工会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覆盖率达到60%,2013 年底达到80% 以上。[4]但是,由于我国工资集体协商的推行面临诸多制度,包括劳动者话语权缺失、法律法规缺位、企业缺乏协商意识等,因此,工资集体协商在实践中的整体效果并不理想,许多集体协商流于形式,没有取得实质性的成效,
四、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对策。
(一)修改现行法中的不足之处
1、扩大集体协商制度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该条款的规定将集体协商制度适用范围约束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笔者认为,应当取消“县级以下”的限制,同时取消“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的行业限制,取消“可以”这个选择性规定,改为“应当”的强制性规定,通过严格规范集体协商行为,减少集体协商制度的推广阻力。
2、将违反集体协商的法律后果细化并且可操作化,从而保障集体协商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当前涉及集体协商的法律规范过于原则化,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对此,可以借鉴美国《国家劳资关系法》,将拒绝与工会集体谈判定性为不当劳动行为的做法,赋予相关主体请求回应集体协商的诉求,对企业拒绝协商的行为进行赔偿、惩罚等法律规制。[5]
(二)建立三方协调机制,转变政府角色
首先,在我国当前的体制环境下,集体协商制度的完善需要政府、工会和企业三方的努力,应当建立健全基层三方协调机构,加快建立健全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三方协调机构,明确各自职责,规范运作程序,增强整体效能,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6]再者,明确政府的角色,政府应当履行居中协调的职能,为企业和工会的集体协商营造良好的环境,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但是不应随意干涉企业和工会的协商。以南海本田事件为例,南海本田的第一次谈判是在各方扶助和协调下进行的,但第三次谈判基本上是劳方独立发起、资方积极配合,即基本上实现了劳资协商自治。至2011 年2 月,浙江温岭市已在羊毛衫、水泵、工量刃具等15 个行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覆盖企业6100 多家;企业单独开展工资协商的就有1060 家。[7]
(三)完善工会组织的职能
1、保证工会组织的独立性
实行工会经费由会员支付制度,保障工会的经济独立。马克思说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工会的性质是工人自愿成立的实现自我权益的组织,因此,只有工会的经费不依赖其他任何力量,工会在经济上独立于企业,才能在集体协商制度下发挥应有的作用,维护职工的利益。从我国目前的制度设置来看,工会的经济来源分为两种,在基层工会层面,我国《工会法》规定工会的专职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都是由所在单位支付;而在全国总工会层面,工会专职干部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费用来源于基层工会。笔者认为,应当通过立法,将基层工会的工资等费用改为由工会会员通过会费的形式承担,这样工会才能在行为上不受企业的控制,发挥其应有的职能。
关于工会经费的来源,可以通过多种创新的形式加以筹措。例如工会通过创办劳动服务事业,举办低偿收费的职业培训、法律咨询等事业获得收益,再加上会费、捐助、政府补贴等项收入,以应付工会开展活动时的必要支出,是完全有可能的。[8]
2、提升工会干部的协商能力
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能否扎实推进和真正取得实效,关键取决于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的素质和能力水平。当前,在集体协商工作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许多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平时没有接触过协商,没有经历过谈判,因此不知道如何进行协商,要么是该提的权利没有提,要么是由于缺乏技巧,不知道如何坚持自己的主张,如此一来,集体协商制度难以贯彻落实到实处,只停留于表面上的协商,极大地伤害了工会干部进行集体协商的积极性。因此,应当切实加强对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的培训,提高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的专业素养,强化协商谈判的技巧,只有这样,才能提升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集体协商能力,才能做到主动依法科学地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充分发挥工会在科学发展、维护职工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9]
(四)加强宣传教育,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与追求自身的发展并不矛盾。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通过充分履行社会责任,企业能够获得社会的肯定和尊重,这样的企业才能取得更大发展。因此,要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转变企业经营者对工资集体协商的错误观念。可以通过各种媒体来正面宣传企业的社会责任,向企业的经营者宣扬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使其明白对职工的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首要内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正是为企业和职工之间增加了一个相互沟通的平台,在企业经济效益逐步增长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来为职工增加工资,让职工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促进企业收入分配机制更加公平合理。[10]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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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本文在对西方成熟资本市场上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与股利政策的相关性分析的基础上,探析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与股利政策的相关性,从而为上市公司制定合理的内部治理机制提供参考。
一、引言
股利政策是关于公司税后利润在股利与公司内部留存收益之间的分配选择,是公司经营中一项重要的财务决策,是公司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因此,其必然受到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影响,不同的内部治理机制产生不同的股利政策。另一方面,股利政策虽然取决于内部治理状况,但通过分析股利政策可以透视上市公司的治理状况,合理的股利政策有助于降低甚至消除成本,使管理者尽量将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自己的行动准则。即恰当的股利政策可以作为一种约束机制,有效协调公司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有利于缓解甚至可能解决公司治理问题。
作为公司治理基础,股权结构对公司内部治理的运作方式和效率都能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不同股权结构下的治理结构产生不同的股利政策。我国关于内部治理与股利政策的相关性分析,几乎都是在2005年股改前非流通股和流通股并存,“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价,同股不同利”的条件下进行的,如今股改已基本完成,对于股改后的研究几乎还是一片空白。股改后我国股权状况发生了质的变化,所有股票实现了全流通,所有股东有了共同的利益基础,这将导致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发生重要变化,那么是否会使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发
生变化呢? 本文就此进行分析。
二、国外发达资本市场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与股利政策相关性分析
(一)所有权结构
大量研究表明,股权集中度是影响股利政策的重要因素。股权分散时,外部投资者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够了解,根据股利信号理论,高股利支付率可以向投资者传递公司具有良好发展状况的信息,因此公司一般都倾向于采取高股利支付率;再者,根据成本说,由于单个股东持股比例较低,对公司的监督成本大于其收益,因此一般情况下,股东没有动力对公司进行监督,而宁愿通过高现金股利减少管理者手中的自由现金流量,以降低成本。而股权集中时,比较成本与收益,控股股东有动力也有能力对公司运作进行监督,公司一般由大股东控制,其对公司的经营状况比较了解,于是无须通过股利向外界传递信息;所以股权相对集中的公司,股利支付水平一般较低。
在德国,首先,银行持有10%左右的公司股票,从而以大股东身份参与公司治理;再者,银行是中小股东股票的“保管银行”,可以代中小股东行使权。根据德国《股份公司法》,企业法人投票权力不能超过25%,而代表公众股东的银行的投票权却不受限制,因此银行在上市公司的治理中有突出作用。拥有股东和债权人双重身份的银行,有动力也有能力对上市公司的运营进行监督,股利政策的监督作用相对较小,因此其股利支付水平不高。
(二)董事会
作为最重要的公司治理机制,董事会能对经理层产生重要影响,进而影响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在德国,上市公司实行“双重董事会”制度,即包括理事会和监事会,且监事会的地位高于理事会。监事会有任免理事会成员的权力,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各一半组成,监事会成员不能兼任相当于经理人角色的理事会成员,因此监事会的监督作用较强,能够有效降低成本。另外,这种机制安排便于信息传递,能够有效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相较之下,股利政策所发挥的治理效率并不高,因此德国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支付率较低。
(三)债务政策
债权融资的杠杆效应有利于限制管理者的随意行为,促使管理者与股东的利益一致,从而有利于减少成本。但过多的债务融资可能使企业的现金流发生短缺,更甚者可能陷入危机,银行为了保证资金回收,通常会限制企业的投资、股利发放等决策,因此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越高,其股利支付率越低。在德国,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举足轻重,银行向公司提供各种贷款,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较高,银行作为债权人和股东参与公司治理,虽然较好地贯彻了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但也限制了其股利发放水平。
通过对德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与股利政策的相关性分析,可以发现,股权结构对股利政策制定的影响作用贯穿始终,股权结构是股利政策制定的根本影响因素。且综观德国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发现,虽然其股利支付水平较低,但股利政策稳定,且以现金股利为主。
三、现时期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与股利政策状况
(一)股权高度集中
股权分置改革使所有股票实现了全流通,所有股东具有了共同的利益基础。由于股改方案大都采用对价支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各股东的持股比例,大股东(原为非流通股东)的持股比例有所减少,公众股东的持股比例增加。然而,针对我国2005年已完成股改的299家a股上市公司的研究发现,这些公司2006年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仍高达38.56%,股权结构仍然高度集中,即公司仍然处于大股东控制之下,可能按照大股东的意志决策。
(二)无效的董事会
我国的董事会类似于德国的“双重董事会”制度,但又具有中国特色。我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大部分都是内部董事,且由原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和行业内高级经理组成,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现象普遍,董事职业化程度不够,且也没有确立职业经理人观念;其次,我国的独立董事由于建立时间短,且基本上都是由大股东推荐产生,所以独立董事基本上都是听命于大股东,缺乏独立性。另外,我国的监事会形同虚设,监事会采用集体工作制度,监事会成员无法独立开展工作,起不到有效的监督作用。
(三)资产负债率偏高,但银行监督无效
我国的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偏高,且近年来有逐年升高的趋势,2003—2004年都超过了45%,2006年甚至高达68.16%。但作为最大债权人,银行对公司治理的参与却受到限制,且由于银行本身也处于改革初期,内部治理尚不完善,因此对上市公司的监管缺乏力度。
四、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我国上市公司现阶段的内部治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与此相对应,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在制定上较股改前并没有太大变化,每股现金股利2004年为0.112元,2006年为0.095元,并没有显著变化,股利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体现了控股股东的意愿,而不是建立在公司发展的基础上。
(一)股利政策不稳定,且缺乏连续性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决策受控股股东和政府相关政策的影响较大,公司发放股利不是以公司的长远发展为目标,而更多体现了控股股东的意愿,或者仅仅为了迎合政府的相关规定,而置公众股东的利益于不顾,因此导致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频繁多变,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在所有的a股上市公司中仅有519家公司在2005、2006年连续两年支付现金股利,且几乎没有公司保持相同的股利支付率,所以在我国股利政策不具有信号传递的作用,反映不出公司治理状况。
(二)股利支付方式多,现金股利不是主要的支付方式
我国上市公司采取的股利形式有现金股利、股票股利、现金加股票股利、现金股利加转赠股本、股票股利加转股本、现金股利加股票股利加转股本等多种。在发达的资本市场上,现金股利是主要的股利形式,然而我国1393家a股上市公司中,2005年仅有639家分配现金股利,2006年仅有747家,近乎多半的公司不发放现金股利。依靠发放现金股利来降低成本,改善公司治理在我国基本上还行不通。
五、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与股利政策
(一)完善董事会结构,加强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我国董事会结构可以参考德国的模式,重组董事构成,让股东、雇员和债权人共同组成董事会,为保证股东利益,股东董事应占绝对多数。为保证各位董事成员享有共同的权利,股东董事由股东推荐,雇员董事由全体雇员民主选举产生,债权人董事由债权人推荐,如此有利于企业信息交流,并对高层经营者有一定的监督制约作用。同时,加强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监事会成员同样由股东、雇员和债权人组成,但为了防止企业遭“内部人控制”,提高经营效率,保护债权人利益,可适当考虑债权人在监事会中的占有比例。
(二)加强银行信贷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现阶段我国的股权高度集中,但基本上都是国家或法人控股,银行不占有股份,公司资产负债率虽然很高,但银行不参与公司治理,对公司缺乏有效的监督,从而造成资金使用低效,银行资金回收率太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可以借鉴德国模式,加强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参与角色,并为公司提供融资、咨询等方面的支持。
(三)健全高管薪酬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的积极性
有效的薪酬激励,可以促使管理者与股东的利益一致,有利于提高公司经营业绩,这是增加股利发放的收益源泉。在日德等发达国家,高管薪酬普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从而充分调动了管理者的积极性。目前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管理机制混乱,薪酬与公司经营状况脱节,从而出现了大量经营者消极怠工现象。我国应借鉴德国模式,健全薪酬激励机制,激励管理者的经营管理热情,从而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
(四)股利政策应当稳定、连续,并以现金股利为主
我国上市公司应借鉴国外发达市场的经验,建立稳定、连续的股利政策,增强股利的可预见性,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现金股利是发达资本市场上所采用的主要形式,我国上市公司也应朝着这一方向发展,并适当采用高现金股利支付率。高现金股利支付减少企业的留存收益,公司到市场再融资时必受到市场的监督,并且高现金股利减少了经营者所控制的自由现金流,有利于减少成本,对改善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状况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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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上市公司; 会计信息披露; 治理对策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将逐步与国际接轨,人们将越来越多地依据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作出贷款、投资决策或操作计划。但是,我国目前会计信息披露所涉及的违规、违法事件仍时有发生。因此本文试图根据深交所公布的信息分析会计信息披露的总体状况,并在会计信息披露理论的基础上针对信息披露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治理对策。
一、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总体状况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总体状况
虽然计量信息披露质量的方法有很多种,但从资料的可收集性考虑,本文拟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公司“诚信档案”中“信息披露考评”结果作为信息披露质量的高低判断。该考评结果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01年颁布)打分确定的。自2001年以来,深交所在每年年初对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状况,分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鉴定并对外披露,具体结果统计见表1。
为方便起见,笔者对信息披露质量的各等级分别进行了赋值。其中,优秀=4,良好=3,合格=2,不合格=1,并将信息披露考评分值作为信息披露质量的替代变量进行简单的统计分析,见表2。
从表2中不难看出,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被赋值后其均值在总体上呈波动趋势,表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在2003―2009年间有所提高,但2005―2006年间信息披露质量又小幅下降。
(二)从企业内部分析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深圳交易所“诚信档案”中“上市公司诚信档案”所公布的“上市公司处罚信息”显示,主板上市公司中在2005年因会计信息披露违规而受到深圳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上市公司共有33家,2006年共有26家,2007年共有14家。其中出现的主要问题为: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及时、不充分以及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统计结果如表3。
1.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
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处罚信息”公布的资料整理显示:2005―2009年均存在因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而违规的上市公司,分别占当年违规公司总数的36.36%、23.08%、28.57%、33.33%和16.67%。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利用会计和非会计手段虚增收入,人为操纵利润;第二,利用关联方交易制造虚假信息披露;第三,利用资产重组手段制造虚假信息披露;第四,利用计提准备制造虚假信息披露。
2.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
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处罚信息”公布的资料整理显示:2005至2009年均存在因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而违规的上市公司,分别占当年违规公司总数的54.55%、76.92%、64.29%、100%和100%。这已成为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最为严重的问题。
3.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
据深交所“上市公司处罚信息”公布的资料整理显示:2005―2008年均存在因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而违规的上市公司,分别占当年违规公司总数的81.82%、46.15%、35.71%和16.67%。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主要表现为:第一,重大投资项目的披露不充分;第二,偿债能力披露不充分;第三,关联交易的披露不充分。但2009年不存在因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而违规的上市公司。
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不规范
据深交所“上市公司处罚信息”公布的资料整理显示:2005―2009年存在因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而违规的上市公司,分别占当年违规公司总数的6.06%、3.85%、3.85%、0和66.67%。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式、内容和时间的选择上很随意,形成大量的内部信息和小道信息,“补丁”公告不断,前后叙述自相矛盾,采用新闻形式披露信息且公司股票不停牌,对投资者造成伤害。
二、从企业内部分析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原因
由于会计信息的供给者――上市公司因内部治理结构失效、利益驱动等原因,限制了其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会计信息的使用者需求乏力,没有形成对高质量的会计信息的有效需求。本文根据供给需求理论分析中国上市公司在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问题。以下主要从企业内部角度分析。
(一)利益驱动
一些上市公司为了树立良好形象,通过提高业绩来提高股价,便于公司再融资实现高价配股或增发,达到圈钱的目的;一些特别处理的公司为了免于摘牌,也想方设法提升业绩。为达到以上目的,在披露年度及中期报表时,上市公司不惜采用各种手段粉饰业绩,甚至会计造假操纵利润。表现为一些上市公司的业绩历年波动很大,当年需配股或增发时业绩往往大幅增长,当完成配股或增发后业绩大幅滑落。
(二)公司治理结构缺陷
从上市公司体制来看,目前许多公司的治理结构属于“畸形”状态,具体表现在:
1.股权结构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存在股权流通性差、股权分布不均匀、非法人股比例不高和“一股独大”等四方面问题。如截至2008年3月底,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总股本为19 757.43亿股,流通股总额为8 979.43亿股,占总股本的45.45%;我国现有的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由原来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而来,股权结构呈现明显的“国有化”特征;从1992年至2007年,法人股在总股本中所占比重从1992年的26.63%下降到2007年底的5.02%;股权向单一股东集中,如表4所示第一大股东处于绝对(或事实上绝对)控股地位。
所以,随着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提高,其控股地位几乎支配了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公司形成超强控制,从而造成会计信息披露失真问题严重。
2.董事会机制
2002年证监会开始在上市公司中强制实施独立董事制度,规定2003年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所占比例要到1/3。本文从沪深两市1 160家上市公司中抽取120家公司为样本,根据和讯网上各上市公司公布的年报资料整理得到2001年、2004年及2007年公司独立董事所占比例,具体统计结果见表5:
由表5可以看出在2002年证监会强制实施独立董事制度之前,仅有5%的样本公司达到要求;而在2004年达标比例上升到了82.5%,且有27.5%的公司超过这一比例;2007年达标公司百分比尽管仍为82.5%,但其中包括42.5%的样本公司超过这一比例,不过仍有17.5%的样本公司未达到标准。这说明在我国仍有部分上市公司对独立董事制度尚缺乏充分的认识,独立董事制度执行的仍不到位。
三、从企业内部角度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对策
关于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国外提出了三种基本理论:会计信息披露的新古典理论、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理论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实证理论。
会计信息披露的新古典理论假定会计信息同其他产品和劳务一样都是经济产品,它既存在着需求方(用户),也存在着供给方(企业)。当每一信息的边际效用等于生产它的边际成本时,会计信息市场就达到了均衡状态。因此,仅市场过程就足以调节会计信息的披露,公共干预的过程就成为毫无必要的。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理论认为:会计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而公共产品具有外部性和搭便车行为,因此必须借助第三方(政府)加以干预来实现会计信息披露机制的标准化,以限制资本市场上的垄断和投机行为。会计信息披露的实证理论认为公共干预的代价往往很高,所以应尽量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避免利用公共干预,但他们也承认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
不难发现,上述三种会计信息披露理论各有侧重。具体而言,会计信息披露的新古典理论是研究会计信息披露理论的参照系,是一种理想化的会计信息披露框架,不具现实可行性;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理论和实证理论是考虑到特定社会经济和文化环境的各种因素后构建的具有可行性的理论研究结果,只是在准则制定过程中,前者更强调第三方的干预,后者更偏重于发挥市场机制应有的作用。本文认为应将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理论和实证理论相结合,既要利用第三方的干预也应当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以下本文将根据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理论和实证理论针对信息披露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具体治理对策。
(一)完善股东治理结构
优化股权结构,寻求国有股的有效退出机制,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目前政府和企业要利用股份回购、可转债等多种金融工具,寻求国有股减持和退出机制。同时寻找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和市场进入机制,扩充和增加流通股比例。在股权分置时,实行国有股缩股而不是向流通股股东送股。通过股权结构的“一退”、“一进”,优化公司股权结构,为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提供所有权制度基础。
(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由于独立董事可以不受利益的局限而公平对待全体股东、董事和经营管理人员,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独立董事还可以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和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等独立意见,这都强化了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制约机制,能有效地保护中小投资者。因此,建立真正的独立董事制度,对董事会的决策和公司行为进行监督,对于防止和减少虚假信息披露有着积极的作用。这可以采取强化上市公司董事的诚信和勤勉义务;完善管理报酬结构,定立激励约束相容的契约激励机制等措施。
通过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内部约束机制,可以有效地防止经营者通过信息披露虚假、误导或遗漏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防止公司大股东利用信息的垄断优势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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