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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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法

食品卫生法范文1

《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吃海鲜不当会中毒,《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对于如何预防食用海鲜发生中毒,做了明确的规定。

《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是这样定义的,水产品是指供食用的鱼类、甲壳类、贝类等鲜品及其加工制品。根据《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同的水产品预防中毒的方法不同。

一、鲜活水产品要保鲜销售

1、《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3条第1款明确规定:“黄鳝、甲鱼、乌龟、河蟹、青蟹、蟛蜞、小蟹、各种贝类均应鲜活销售。”以上凡死亡的水产品不能销售、加工销售、不得食用,否则有中毒的危险。

2、含有自然毒素的水产品必须去除含毒素的脏器,经特殊处理后,才可小心食用。《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鲨鱼、鲅鱼、旗鱼必须去除肝脏才能食用;鳇鱼必须去除肝脏、卵才可食用。”

3、特殊含有剧毒的水产品未经处理不准流入市场。对此《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河豚鱼有剧毒,不得流入市场,因特殊需要进行加工食用的,应在有条件的地方集中加工,在加工处理前必须先去除内脏、皮、头等含毒部分,洗净血污,经盐腌晒干,安全无毒后,方可出售、食用,对于其加工的废弃物应当妥善销毁,以免毒素渗透弥散和误食中毒。”

4、某些鱼类要特别注意必须是极新鲜的,才能食用。《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3条第3款规定“凡青皮红肉的鱼类,如鲣鱼、参鱼、鲐鱼等出售时必须注意其鲜活质量。”

二、腌制、冷冻、淡干水产品加工方法应符合法规要求

1、以盐保质的海水鱼,《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9条、第17条规定:用盐量不应低于15%,鲣鱼、参鱼、鲐鱼用盐量不应低于25%,腌制用盐应清洁无异味,不能用乏盐腌制,并应注意观察腌制过程中,盐液的状态,如发现有变质的情况,应及时处理。远销的腌制鱼应注意其包装内应加装10%的包装用盐。

2、对于海蛰的加工,《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应用清水冲洗漂净,再经盐矾混合腌渍3次,成品应沥干水分后方可包装运输。

3、速冻鱼的加工用鱼质量要求更为严格,《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速冻鱼应符合各品种鱼一、二级鲜度标准,应在24小时使鱼块中心温度降至零下12℃,冷藏温度低于零下18℃。

4、对于淡干水产品制品,《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加工淡干制品的原料应符合该品种鱼鲜销水平,淡干制品成品含水量不应超过17%。”

三、以下2种鱼根本不可食用,《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3条第5、6款分别规定了,凡虫蛀、赤变、脂肪氧化漫及深层的水产品不得食用;凡因化学物质中毒致死的水产品不能食用。

《蜂蜜卫生管理办法》

蜂蜜具有滋补的功效,但如果储存不当会产生毒素。

《蜂蜜卫生管理办法》规定,接触蜂蜜的容器、用具、管道和涂料以及包装材料,必须清洁、无毒、无害,严禁用有毒、有害的容器盛装,并明确指出不能用镀锌、铁皮制品及回收的塑料桶盛装。

食品卫生法范文2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和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基因食品,系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包括:

(一)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直接加工品;

(三)以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直接加工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第三条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类新资源食品,须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后方可生产或者进口。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转基因食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也不得用作食品或食品原料。

第四条转基因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及其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不得对人体造成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

第五条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不得低于对应的原有食品。

第六条转基因食品的生产企业须达到国家有关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

转基因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所生产经营的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

转基因食品的生产者应当保留转基因食品进(出)货记录,包括进(出)货单位、地址、数量,相关记录至少保留二年备查。

第二章食用安全性与营养质量评价

第七条卫生部建立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制度。

卫生部制定和颁布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规程及有关标准。

第八条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采用危险性评价、实质等同、个案处理等原则。

第九条卫生部设立转基因食品专家委员会,负责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与营养质量的评价工作。委员会由食品安全、营养和基因工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卫生部根据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工作的需要,认定具备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与营养质量评价的验证工作。

第三章申报与批准

第十一条生产或者进口转基因食品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批准文件;

(三)企业标准;

(四)食用安全性的保证措施;

(五)设计包装及标识样稿;

(六)与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有关的技术资料;

(七)申请单位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报告和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的验证报告;

(八)其他有助于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与营养质量评价的资料。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有关的技术资料包括:

(一)转基因食品的(物种)名称;

(二)转基因食品的理化特性、用途与需要强调的功能;

(三)转基因食品可能的食品加工方式与终产品种类以及主要食物成分(包括营养和有害成分);

(四)基因修饰的目的与预期技术效果,以及对食品产品特性的预期影响;

(五)基因供体的名称、特性、食用史;载体物质的来源、特性、功能、食用史;基因插入的位点及特性;

(六)引入基因所表达产物的名称、特性、功能及含量;

(七)表达产物的已知或可疑致敏性和毒性,以及含有此种表达产物食用安全性的依据;

(八)可能产生的非期望效应(包括代谢产物的评价)。

第十三条申请进口转基因食品的除必须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出口国(地区)政府批准在本国(地区)生产、经营、使用的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卫生部自受理转基因食品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批准的转基因食品,由卫生部列入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转基因食品品种目录。

第四章标识

第十六条食品产品中(包括原料及其加工的食品)含有基因修饰有机体或/和表达产物的,要标注“转基因XX食品”或“以转基因XX食品为原料”。

转基因食品来自潜在致敏食物的,还要标注“本品转XX食物基因,对XX食物过敏者注意”。

第十七条转基因食品采用下列方式标注:

(一)定型包装的,在标签的明显位置上标注;

(二)散装的,在价签上或另行设置的告示牌上标注;

(三)转运的,在交运单上标注;

(四)进口的,在贸易合同和报关单上标注。

第十八条转基因食品的标签应当真实、客观,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暗示可以治疗疾病;

(二)虚假、夸大宣传产品的作用;

(三)卫生部规定的禁止标识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监督

第十九条卫生部对已经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转基因食品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重新评价:

(一)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的科学认识发生改变的;

(二)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受到质疑的;

(三)其他原因需要重新评价的。

第二十条卫生部对转基因食品的生产经营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卫生部认定的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检验机构须按照卫生部制定的规程及有关标准进行评价。

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疏于管理难以保证检验质量的,由卫生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收回认定资格。

第二十二条从事转基因食品检验、评审和监督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三条转基因食品生产经营的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食品卫生法范文3

    原告:王敏(系乐记餐厅业主),男,1963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中华路。

    被告:上海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

    法定代表人:蒋家,所长。

    上海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下称检验所)于1994年12月7日前往王敏经营的乐记餐厅进行卫生检查,经查发现该餐厅厨房内一名操作人员未戴帽子,一名洗碗工未穿戴工作衣帽切配白斩鸡,抽查备用餐具六件,其中四件有油腻及小飞虫,无熟食专间擅自制作白斩鸡等熟食卤味。检验所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乐记餐厅的帮工郑发争签名予以证实,同年12月12日,该餐厅现承包业主段勤在与检验所工作人员的谈话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因王敏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八项、第二十六条规定,检验所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上海市食品卫生监督处罚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项、第十四项的规定,对王敏作出个人卫生不符合卫生要求罚款500元,餐具不符合卫生要求罚款500元,擅自变更食品生产经营范围罚款1000元,上述三项合并处罚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王敏不服,向上海市卫生局申请复议。上海市卫生局于1995年3月21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检验所的行政处罚决定。王敏仍不服,于1995年5月21日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认定其擅自变更食品生产经营范围,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要求撤销被告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

    被告辩称:其对原告所作出的处罚决定,有现场检查记录和调查记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合法的,请求判决予以维持。

    审 判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原告所经营的乐记餐厅个人卫生和餐具不符合卫生要求,擅自变更食品生产经营范围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所述段勤当时不在检查现场,其陈述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八项、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上海市食品卫生监督处罚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项、第十四项的规定,该院于1995年8月30日作出判决:

    维持被告上海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1994年12月16日作出的(市)食监罚字(94)第1248号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宣判后,王敏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上海市检验所认定其擅自变更食品生产经营范围的事实不清:检验所检查时,其店员段某不在,且未经委托,因此段向市检验所作的陈述笔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市检验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市检验所辩称,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验所认定王敏经营的乐记餐厅有关工作人员未依照规定穿戴工作衣帽进行工作,餐具中有油腻和小飞虫及擅自制作白斩鸡等熟食卤味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市检验所依法对其作出处罚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判决维持市检验所对王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正确,应予维持。王敏否认擅自变更经营范围及段某的陈述笔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1996年2月1日作出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 析

食品卫生法范文4

鹤壁市卫生监督局 稽查科,河南鹤壁 458030

[摘要] 食品卫生问题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关系着社会和谐。2004年后,国务院对我国食品卫生安全监督进行了重大调整,并不断加大了食品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但在实践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本文就我国当前食品卫生监督执法存在的难点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应对措施,对促进食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具有一定意义。

[

关键词 ] 食品卫生;监督执法;分段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R478.2;R155.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654(2014)07(a)-0049-02

食品是人类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其卫生安全极为重要,在食品的培育、生产、制造、摄食过程中的各个阶段,都必须保证其安全性和有益性。为了保证食品卫生,很多国家都以立法形式并设专门机构负责食品卫生监督官理。我国在2009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2004年在国务院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调整后实行“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卫生监管方式,由“质检部门、工商部门、卫生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督进行分工协作。”不过当前在我国食品卫生监督执法中还存在很多难点问题未能解决,包括如分管协作、法律体系、政府规制等等,急需寻求有效的对策予以解决,为食品卫生安全提供更好的保障。

1食品卫生监督执法的难点问题

1.1分管协作的难点问题

在食品培育、生产、制造最后到食用的整个过程中,食品需要经过多个工序,其间涉及农业、畜牧、工商、质监、卫生等多个部门的监管,虽然各个部门有着不同的分管内容和职责,但在不同部门间的协作却不到位,在一些职责上还存在模糊交叉现象,这种现象极容易造成监管空白的结果,使食品卫生得不到有效的监管。此外,既便在同一个部门中,也存在分管协作问题,如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制度中,对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消费等环节实施卫生许可,但卫生许可职责的履行,却存在模糊不明确的地方,如《行政许可法》中确定了“谁许可,谁监管”的基本原则,国务院在食品安全上则规定了“分段监管”原则,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督执法由质检部门负责,卫生许可则仅为场所卫生、卫生防护、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等,工商部门则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虽然从法律规定上来看各部门职责分工明确,但在具体实行中却极容易造成一些模糊的地方,在职责分工中存在部门协调问题。

1.2 法律体系不完善

食品卫生监督应当以预防性为主,而不是以事后查处为主,这样才能真正起到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卫生安全的作用。但多年以来,我国卫生监督法律体系中,预防性法律法规一直较为欠缺,既便是在近年来针对预防性卫生监督进行了设计卫生审查,如对城乡规划、住宅建筑、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卫生学审核和卫生学评价,对相关单位规划、选址、设计施工时卫生标准、法规的贯彻实施等都进行了规定,但总体来看还有很多不够完善的地方,甚至有些地方形同虚设,在一开始就留下很多安全隐患。此外,由于不同地区在饮食习惯、生产体系、消费习惯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很多标准在不同地方的适应性上都会有所不同,地方性配套法规的缺失很难使食品卫生监管符合各地实际情况,造成一些街头食品的监管空白[1]。

1.3 监督检测资质问题

在食品卫生监督执法中,涉及很多监督检测问题,包括如卫生许可审查抽检、产品卫生安全抽检、食品危险性评估、现场快速检验、实验室检验等。在食品卫生监督检测中,除了《食品安全法》中进行了相关规定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也根据授权制定了食品卫生检测办法,包括食品采样、送检、检测结果真实性评价等。但生产、消费、培育等各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测职责从属关系、相关检测的法律依据、现场快速检测的报告文书、不同检测的作用及运作规则等方面都还有所模糊,造成检测部门、主管部门资质关系部明确。例如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规定,资质认定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适用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技术机构,但卫生监督机构不属于技术服务机构,现场快速检测也只是一种行政执法的技术手段,其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权威性在食品卫生监督执法中受到质疑。

2 食品卫生监督执法难点应对策略

2.1 加强部门协调

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涉及多个环节多个部门,甚至在部门地方还会存在职责模糊不明的现象,极容易造成监管漏洞。因此,必须建立起有效的部门协调机制,理顺食品卫生监督体制存在的漏洞,利用有效的部门协调机制来弥补。尤其在当前食品安全信息分散于各部门、各环节的情况下,更应当建立起相关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平台,使整个食品卫生监督体系能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促进各部门在食品卫生监督执法中的整合协调,既能减少食品卫生监督执法中的职能交叉现象,又能避免出现监督空白和监管漏洞,形成一个有效的食品卫生监督执法网络,全方位、全过程对食品卫生进行监管[2]。

2.2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食品卫生法律体系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逐步形成的,虽然经过30年来的发展有了很大的进步,但还有很多不完善和不科学的地方,如食品质量与食品卫生概念重合、食品卫生概念不明、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权限不清、食品卫生安全法律法规部分条款相互矛盾、分级管理与垂直管理交叉等等[3-4]。当前,应当从法律法规层面科学界定食品卫生与食品质量,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建立起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紧密围绕食品卫生安全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体系,这样才能做到有法可依,为食品卫生监督执法提供基础和保障。

2.3 规范食品卫生检测标准体系

在目前,我国食品卫生标准体系、食品卫生检验检测等方面,都还存在很多不足,部分环节还在采用产品质量检验标准,而没有食品卫生检验标准体系的界定上,检验标准体系上的缺陷和不足,既使得食品卫生检测工作无法规范,又使得食品卫生检测结果权威性受到质疑。当前,我国应当尽早完善食品卫生检测标准,包括检验职能界定、检测资质认定、检验结果质疑、检测运作程序等等,用完善的食品卫生检测规范来对食品培育、生产、流通、制作等进行约束,使食品卫生检测工作能标准化、规范化、常规化。

[

参考文献]

[1] 李恒,任元鹏.卫生行政诉讼案例分析及卫生监督执法探讨[J].医学与社会,2012,25(12):62-64.

[2] 张艳春.浅谈基层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11,18(3):294-296.

[3] 张秀萍.浅谈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的思路和方法[J].疾病监测与控制,2010,4(12):660-661.

食品卫生法范文5

【关键词】食品;化学保藏

1.食品化学保藏的定义和特点

食品保藏技术中,较为传统的保藏手段包括:加热、冷藏、干燥和发酵等技术。从20世纪初期开始食品中开始广泛使用化学添加剂以达到保藏食品的作用。食品化学保藏主要包括人工合成添加剂和天然食品添加剂。随着食品化学保藏技术的不断发展,已成为食品保藏技术不可少的一种。

1.1食品添加剂及其使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54条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第28条,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的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其中,通过化学手段使元素或化合物发生化合反应所得的物质叫人工合成添加剂,利用动植物或微生物的代谢得到的物质叫做天然食品添加剂。

作为食品添加剂,最为重要的条件是安全性,其次才是工艺效果。一般要求:食品添加剂本身应经过充分的毒理学评价,有严格的质量标准,证明在一定的使用范围内对人体无害。进入人体最好能参与人体的正常的物质代谢,或经正常解毒过程解毒后排出体外,或因不吸收排出体外,不能在人体人因分解或反应形成对人体有害的物质。

1.2食品化学保藏的定义

食品的化学保藏就是在食品生产和贮运过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剂提高食品的耐藏性和尽可能保持它原来品质的措施,它的主要作用就是保持或提高食品品质和延长食品保质期。相应的食品添加剂主要是起到防腐、抗氧化和保持质构作用的添加剂。

1.3化学保藏所面临的问题与展望

使用正确的化学保藏剂,可以使得很多食品产品的货架寿命显著提高,比如,对于一些含油脂食品较高的食品,添加抗氧化剂可使得其货架期提高200%以上。通过复合使用防腐剂,可同时控制食品的化学及生物学方面的变质。

化学保藏经实践检验有诸多优点,包括:方法简单易行、经济可靠。和罐藏、冷冻保藏、干藏等保藏方法相比,化学保藏更为简便经济。

但由于近几年,人们对于食品安全性问题的关注,化学保藏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一方面,出于管理的疏漏以及部分不法商贩仅为经济利益而忽视食品安全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公众对于食品添加剂的误解,而导致“谈防腐剂色变”,这些都对于化学保藏的发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但随着未来公众认识的不断强化,以及监管的进一步到位,化学保藏必将成为食品保藏中最为重要的手段。

2.食品防腐剂及其使用

2.1食品防腐剂的定义和作用

防腐剂是指能抑制微生物引起的腐败变质、延长食品保藏期的一类食品添加剂。主要用于抑制食品中微生物的繁殖。

防腐剂的防腐原理大致有以下三种:

(1)干扰微生物的酶系,破坏其正常的新陈代谢,抑制酶的活性。

(2)破坏微生物的遗传物质,干扰其生存和繁殖。

(3)与细胞膜作用,使细胞通透性上升,导致细胞内物质溢出而失活。

2.2常用食品防腐剂的性质及其卫生与安全性

2.2.1苯甲酸及其钠盐

苯甲酸(C6H5COOH)和苯甲酸盐又称为安息香酸和安息香酸盐,盐类主要为钠盐、钙盐和钾盐。其抑菌机理主要是干扰微生物细胞膜的通透性,导致底物传递以及电子传递系统的氧化磷酸化作用脱节,从而导致细胞新陈代谢紊乱而死亡。

实验证明,虽然苯甲酸和苯甲酸盐在体内无积累,但对于肝功能衰弱者不适宜。苯甲酸及其钠盐在酸性条件下防腐效果良好,但对产酸菌的抑制作用较弱,所以该类防腐剂最好在食品PH低于4.0时使用,以便充分发挥防腐作用。

2.2.2山梨酸及其盐类

山梨酸是一种天然化合物,是从成熟的花楸果的油中分离出来的,山梨酸及其盐类被国际上公认为安全、有效的防腐剂。山梨酸对微生物的抑制作用的机制迄今为止还不完全清楚,对微生物细胞新陈代谢作用的抑制可能来源于细胞形态学方面的变化、遗传物质的变化、细胞膜的变化、酶系统或者传输系统被破坏的结果。虽然山梨酸的安全性被世界所公认,但由于其防腐机理尚不完全明确,对于其安全性仍有所争议。

3.食品抗氧化剂及其使用

3.1食品抗氧化剂的作用和特点

由于氧化反应和氧化产物的降解导致含脂类物质的食品在光线、热、氧气等作用和长时间贮藏条件下会发生变质。通过添加有抗氧化作用的添加剂,是抗氧化的一个有效方法。

常见的抗氧化剂的类别及其抗氧化机制分别如下表所示。

表1 抗氧化剂的抗氧化机制

3.2常用食品抗氧化剂的性质及其卫生与安全性

3.2.1生育酚类

该类抗氧化剂包括一组在化学机构上与生育酚和生育三烯酚有关系的化合物,广泛分布于植物组织内。生育酚类抗氧化剂安全性很高,FAO/WHO评估其安全性等级为A,虽然在化学合成维生素E的过程中带入少量影响其安全性的不明物质,但本身并没有安全问题。

3.2.2抗坏血酸及其衍生物

其中作为抗氧化剂的有抗坏血酸钠、抗坏血酸钙、异抗坏血酸及其钠盐、抗坏血酸棕榈酸酯和抗坏血酸硬脂酸酯等。本身极易被氧化,是一类氧的清除剂,抗坏血酸类起作用时,本身被氧化并降解,同时因为广泛存在在植物组织中,因此是一类安全性较高的抗氧化剂。

4.总结

由上文给出的常用的化学保藏剂的性质及其卫生与安全性不难看出,往往来自于天然产物的化学保藏剂拥有更高的安全性,而相比之下,人工合成的化学保藏剂的安全性则相对较差。此外,关于化学保藏剂的添加剂量有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所规定,在安全的使用范围内,化学保藏剂并不会食品的卫生与安全性产生威胁。

未来,随着公众以及相关部门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重视,化学保藏剂的发展必将迎来新的挑战,不断发现新的天然化学保藏剂将对于食品化学保藏带来重要意义,同时加强化学保藏剂的机理及毒性分析,将有利于化学保藏的进一步发展。目前公众对于化学保藏的认识仍然相对片面,化学保藏对于食品安全及食品货架期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媒体对于食品化学保藏的妖魔化鼓吹,导致食品化学保藏发展受到阻碍。因此,未来食品化学保藏除了本身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更要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化学保藏。 [科]

【参考文献】

[1]天津轻工学院,无锡轻工学院合编.食品工艺学(上).北京:轻工业出版社,1984.

食品卫生法范文6

青海省玉树州称多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科,青海称多 815100

[摘要] 近年来,我国食品生产方面不断出现问题,而且食品问题无小事,所以目前迫切需要对食品安全保障提供相应措施。笔者通过总结自己在食品微生物检验方面的工作经验,结合目前国内外食品微生物检验工作的先进经验以及方式,对提升微生物检验质量的方式进行简要分析,并且针对其中部分问题提出相应的措施。

[

关键词 ] 食品质量;微生物检验;食品检验

[中图分类号] R927.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654(2014)06(a)-0195-01

食品卫生问题直接影响到人们的健康。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食物品质的需求也在不断上升,所以需要提升食品微生物的检验要求。食品微生物检测属于食品安全检测工作中比较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实际检验工作中会有许多内在以及外在的因素,对检验工作产生影响,甚至会导致检验错误的情况发生。所以必须针对当前微生物检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解决方式,保证食品卫生安全。

1食品微生物检验主要工作内容

首先需要对食品污染程度指标菌进行检验,在进行这项检验的时候,通常情况下会以细菌和大肠菌为主体。细菌总群也被人们称之为菌落总数,是评定食品以及水质污染程度的一个比较重要的指标。将食品或者是饮用水放在普通琼脂的培养皿中,经过在37℃的环境下培养24 h的时间,观察其中细菌菌落的数量,通过这一指标对卫生评价提供相应科学指标。大肠菌群属于和粪便有关的细菌,在37℃的环境下培养24 h,可以最大程度分解乳糖并且可以产生酸和气革兰氏阴性无芽胞杆菌。这一指标通常被使用在对食品卫生以及日常引用水的质量评价上。

食品微生物检验过程中对采集的样品要求比较高,因为食品当中含有的微生物数量较多,而且种类广泛,所以进行微生物检查工作也比较繁琐,这一系列要求导致在采集样品的时候必须选择最优样品。在进行微生物检验的时候,主要对可以导致人类产生食物中毒症状的微生物以及毒素进行检验,也要对可以通过食物进行传播病原性的微生物进行检验,在对食品工业微生物进行检验的时候,必须要奉行定期检验的原则,防止因为菌种或者是变异之后产生病毒,最后对可以造成食品腐败的微生物进行检测。

2检验工作人员

食品微生物检验工作不可以完全的依赖仪器进行自动化检验。在检验过程当中必须要有比较高度的主观分析以及判断的能力,想要具备这方面的能力,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充足的个人经验,并且掌握较高的技能以及微生物检验工作方面的基础水平。工作人员必须要有一个较为严谨的态度,养成对精密仪器细致观察的习惯,并且需要经过不断的锻炼,熟悉仪器的操作方式以及操作流程。工作人员必须要时刻注意自己的个人卫生,并且在注意个人卫生的前提下,需要掌握最为先进的微生物检验技术。工作人员在上岗之前必须接受相应培训,当相关工作人员已经明确具备这些方面的能力时,便可以让其上岗。在工作的过程中,工作人员自身可能没有时间对食品微生物检验技术进行学习,这时就必须要求工作单位对这部分人进行定期培训,保证工作人员随时可以掌握到行业中最为先进的第一手资料。对工作人员灌输相应的法律意识,便于加强工作标准性管理。

食品微生物检测工作具备一定的法律性质,基本上全球每个国家都对食品微生物方面进行了相应的立法规定,并且严格规定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必须要按照法律中规定的流程进行检验,保证检验工作的有效开展,但是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总会有一些内部原因或者是外部原因对检验人员造成一定的影响,对于无视这部分要求的工作人员,一经发现,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3设备

3.1干热灭菌器

在操作的时候要遵循相应的操作规则,放入到箱内需要进行灭菌的器皿之间必须留有缝隙,并且器皿和内层的底板不可以直接接触,当灭菌工作完毕后,不可以立刻打开门取出东西,需要先关掉电源,等到箱内温度下降到50℃以下的时候再取出物品。

3.2培养箱

培养箱里不可以放入温度过高或者是温度过低的物品,在进行物品存放的时候,应该随手将门关上,保持内部恒温。如果发生培养物不小心泼洒到箱内的情况,需要对箱子进行清洁消毒。培养物不可以和培养箱最底层直接接触,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放水的方式来保持箱内的温度。对箱内温度及特殊情况进行随时记录,控制温度以及湿度的变化。

4结语

食品微生物检验质量工作因为工作范围较广,并且涉及知识面比较复杂的原因,目前在国内没有一个明确的规范。笔者通过总结自己在食品微生物检验方面的工作经验,结合当前我国实际情况,通过工作内容、工作人员以及工作设备三方面进行讨论,对提升我国食品微生物检验质量好的方法进行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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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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