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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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

城镇居民范文1

1、致电劳动保障咨询热线;

2、登录网上社保基金管理局网站查询中心,参保地的社保网站;

3、持社保卡到各大医院的自助彩色圈存机查询;

4、持社保卡到各农业银行网点的社保业务自助查询机查询;

城镇居民范文2

重庆市自直辖以来,经济发展迅速,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加,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居民消费结构也发生了显著变化。本文对重庆市城镇居民从1997年到2013年的消费结构进行分项分析,从数据分析中得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二、重庆市城镇居民消费结构变化分析

(一)总体分析

本文搜集了从1997年到2013年的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支出和各项消费支出的数据。数据显示,重庆市直辖以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逐年上涨,从1997年的5343.06元到2013年的25216.13元,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加了近4倍。而城镇居民的人均消费支出也是逐年上升,2013年(17813.86元)是1997年(4403.62元)的4倍多。由此可以看出,直辖17年,重庆市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迅速提高。

(二)消费结构分析

根据历年的《重庆统计年鉴》的数据计算得出城镇居民消费支出类的各项结构如表一:由上表的数据可以看出:(1)食品支出在居民消费支出中所占比重最大。重庆市城镇居民将收入的大部分依然用于购买食品,食品支出绝对数额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但是食品支出比重却是呈现波动态势,且在近三年有上升趋势。食品支出占居民消费总支出的比重,即恩格尔系数,是国际上通用的反映居民消费结构和质量的指标。根据国际上对于恩格尔系数的通用衡量标准:恩格尔系数大于60%为贫穷;50%-60%为温饱;40%-50%为小康;30%-40%属于相对富裕;20%-30%为富足;20%以下为极其富裕。我们认为重庆市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目前整体来看相对富裕,较好较快的完成从温饱到小康再到相对富裕的这一历程。而这三年的食品消费支出所占比重有所上升可能是因为居民在食品方面追求高质量、高水平的原因,食品消费趋向多样化,侧面反映居民生活水平提高。(2)衣着消费在类的消费支出中所占比重也较大,仅次于食品消费。衣着消费比重从1997年到2013年大致呈U型分布,2002年所占比重最低,1997年所占比重最高。从绝对数额来看,这些年衣着消费额快速增加。(3)家庭设备用品的支出比重趋于稳定,历年来都在7%上下浮动。家庭设备用品是每个家庭必须的,且市场发展已经比较成熟,大型家电消费又以更新换代为主,因此家庭设备支出比重变化不大。(4)医疗保健在居民消费支出中的比重有逐渐增大的趋势。重庆城镇居民在医疗保健方面的支出由直辖时的137.15元涨至2013年的1245.33元,增长了8倍左右,为类中增长速度最快的,其增长速度远远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支出。这说明随着重庆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收入的增加,人们抗病防病、自我保护保健的意识越来越强,购买补品、家庭购买健身机械和体育用品的也越来越多,侧面反映出这些用品的巨大市场潜力。另一方面,医疗保健项的支出增加也与我国的医疗制度改革密切相关。(5)交通和通讯消费比重呈现较快的增长趋势。交通和通讯消费是衡量生活现代化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现代高科技消费对生活渗透的主要领域。重庆市城镇居民此项指标增长迅速,说明重庆城镇居民的生活现代化程度快速提高,发展和享受需要的满足程度较高。直辖以来,重庆市公路运载能力加强,市内交通情况大幅改善,市政建设逐步完善,加之近年来市内轨道交通的大力发展,极大程度缓解了交通拥堵情况,方便市民出行,满足居民对于交通消费的需求。而移动电话的普及和家用汽车市场的不断扩大,更是加大居民在交通和通讯方面的消费支出。(6)娱乐教育文化和居住的消费支出整体来看较为稳定。两项消费支出的绝对数额都逐年增加,但从时间序列上来看占总消费支出的比重先上升后下降。在娱乐教育文化方面,重庆城镇居民随着收入的提高,越来越重视精神方面的享受和子女教育投资,加大该项支出,整个社会文化生活水平提高。在居住方面,重庆城镇居民在2004年的居住消费所占比重最高,之后有所下降,得益于重庆市的住房政策,使得人们用于改善居住环境的消费支出有所下降,房地产市场稳步合理发展。

三、存在的问题

尽管直辖以来重庆市城镇居民生活水平得到大幅度提高,但是由于受到收入水平、产业结构和消费观念等多方面的因素制约,在居民消费支出方面依然存在以下问题:第一,食品消费比重依然偏大。由表1的数据可以看出,虽然重庆市城镇居民生活水平渐渐提高,并有进入富裕水平的趋势。但近几年食品消费支出所占比重有反弹趋势,且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偏大。早在1993年美国恩格尔系数就已下降到11.4%,而2013年的全国城镇居民的恩格尔系数也才35%,重庆还未达到全国城镇居民的平均水平。因此重庆市城镇居民食品消费支出比重仍有很大的下降空间。第二,医疗保健、交通和通讯以及居住三个方面的消费支出增长速度过快,容易抑制居民消费倾向。伴随居民消费体制市场化,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的基本完善,医疗保健、交通和通讯以及居住这些消费现在均由居民个人承担。从1997年到2013年,这三项的支出分别增长了8.08倍、7.38倍、4.72倍,而城镇居民在此期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3.72倍,这三项的增长速度都超过了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速度,说明这三项的消费价格与大多数居民收入相比显得过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来完成自身的积累。第三,不同收入阶层的消费差距大。根据西方经济学理论消费支出与人均可支配收入呈现高度正相关关系。近年来不同消费群体的收入差距加大,导致消费差距扩大,市场消费分散化、层次化明显,进而导致居民边际消费倾向下降,影响居民总体消费支出上涨。

四、对策与建议

城镇居民范文3

一、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㈠指导思想

以保障城镇居民住房需求为目的,以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为重要内容,努力建设符合我市实际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㈡主要目标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计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500套,建设规模4万平方米,投资额3000万元;今后每年以20%的速度增加,到年基本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2、廉租住房建设。年启动廉租住房建设工程,计划建设廉租住房37套,1850平方米,今后根据我市实际,每年以20%的速度增加,到年,共提供200套廉租住房。

二、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主要措施

㈠停止企业集资建房

今后,一律不再批准企业在原地国有划拨土地上改造房屋、集资建房和开发商品房。企业的危房户、无房户、住房困难户一律按市房管局的统筹安排到集中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小区购买或租房。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涉及建房方面的审批事,切实规范审批、许可行为,并认真履行在规范建房行为过程中监管职责。

㈡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步伐,严格购房管理

市房管、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要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切实解决市区企业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认真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过程的资金、计划、土地供应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优惠政策,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持续、快速增长。

市房管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从严控制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购房户的条件,切实做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给符合条件且迫切需要住房的申请人,并强化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和房屋交易行为及小区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管,认真做好办证、按揭贷款等服务工作,真正把惠民的好事做好。

㈢启动我市廉租住房建设

年底前,启动廉租住房建设,解决城镇居民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低保家庭的住房困难,争取到年将全市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低保家庭全部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畴。为确保廉租住房建设顺利启动,要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城镇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状况调查。成立由市房管局牵头,民政、劳动、物价、鄢城办事处等部门参与的工作专班,采取普查、抽查等方式,全面掌握当地住房总量、结构状况、不同类型城镇居民的收入情况、居住状况和住房需求情况,做好城镇居民住房和收入状况的调查工作。

2、逐步建立分类保障的廉租住房制度。对孤、老、病、残及急需救助的“双困”家庭实行实物配租,对一般住房困难低收入家庭实行租赁补贴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物配租的面积2人以下家庭建筑面积控制在30平方米以下;3人家庭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4人以上家庭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

3、多方筹集廉租住房建设所需资金。廉租住房建设所需资金渠道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后的余额,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以上,社会捐赠资金等。

市财政局要将廉租住房资金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根据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状况及财政承受能力,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保障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今年计划安排资金100万元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其中:市财政安排资金50万元,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5万元,土地出让净收益安排45万元(以市国土资源局上报数据为准)。

4、建立严格的申请、公示、审批、轮候、复核和退出制度。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向市房管局提出申请,由市房管局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市房管局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房管局予以登记;申请家庭户数多于可提供的廉租住房套数时,由市房管局按申请人的困难程度采取轮候的方式确定承租户,并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由市房管局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年度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市房管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出,逾期不退出的,市房管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市房管局要强化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取和管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和廉租住房租金均应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补贴的发放以及廉租住房的建设、维修和物业管理等,确保专款专用。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城镇居民范文4

第二条建立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原则:

(一)坚持广覆盖,重点保大病;

(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参保人员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

(三)实行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参保对象:*市区非农户籍且未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或异地医疗保障的18周岁及以上人员(不含市区在校生)。

市区非农户籍的被征地农民,可自行选择参加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本医疗保障,但不能同时参加两种医疗保障。

2007年1月1日后户籍关系由异地迁入市区的非农户籍人员,自户籍迁入之日起满五年后,方可参加本医疗保障。

第四条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的组成:

(一)个人缴纳的费用;

(二)财政补贴;

(三)存款利息;

(四)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捐赠和其他收入。

第五条参保人员以户为单位(指符合参保条件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其中:老年居民(60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员)个人缴纳200元,财政补贴200元;其他参保人员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贴100元。

第六条持有《*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证》或《*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中的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障费由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七条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按年收缴。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缴费期。参保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缴费后,即可在当年的医保年度内(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参保对象在规定缴费期过后要求参保,且其费用按全年标准缴纳的,医疗保障待遇从缴费次月起的六个月后享受。

参保人员中断参保后再次参保的,其医疗保障待遇从缴费次月起的六个月后享受。

参保人员缴费后因故中(终)止本医疗保障的,其所缴的费用不再退还。

第八条市区镇(街道)劳动保障所负责办理户籍在本镇(街道)内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登记、缴费等工作。

参保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证件,到各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第九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医疗保障资金起付标准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700元,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500元。

(一)同一医保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起付标准以入住医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计算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不同级别医院住院的,个人自付额必须达到高一级医院起付标准额度(包括家庭病床)后方可由医疗保障资金按规定支付,起付标准不超过1000元。

(二)急诊留院观察后直接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留院观察后未住院的,不作住院计。

(三)住院期间发生转院的,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从低级别医院转往高级别医院时,起付标准按高级别医院计算;从高级别医院转往低级别医院时,起付标准不再调整。

(四)设立家庭病床以后住院或出院以后设立家庭病床的,起付标准均应分别计算。家庭病床的设立不跨年度,每半年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五)参保人员经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准转外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符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先由个人按以下比例自负,再按规定比例进行结算:省内和上海特约医院5%、省内其他医院10%、省外其他医院15%。

第十条医疗保障资金支付标准:

(一)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由医疗保障资金与参保人员个人共同承担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二)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本办法支付规定的住院累计医疗费用,医疗保障资金的支付比例为:

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含1万元)部分,支付50%;

1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部分,支付45%;

5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8万元)部分,支付55%。

(三)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本办法支付规定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累计在600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部分,医疗保障资金支付50%。

第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特殊病种为: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肾透析;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抑制剂;脏器功能衰竭症(心、肺、肝、脑、肾);脑血管意外恢复期;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合并感染或心、肾、眼、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精神病。

第十二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家庭病床设立及费用支付等均按照城镇职工医保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医疗保障资金支付范围:

(一)在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二)未按规定就医、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违法犯罪、自残或自杀、斗殴、酗酒、吸毒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有其他赔付责任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参保人员被暂停、停止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其他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的工伤、生育医疗费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参保人员今后如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按规定补足费用后,其参加本医疗保障的年限可相应视作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具体按补缴费用时城镇职工医保规定的年缴费标准与本办法规定的个人年缴费标准之间的差额补缴,每补足一年视作一年。

参保人员补足费用后因故中(终)止城镇职工医保的,其所补缴的费用不再退还。

第十五条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实行预决算制度和审计制度。

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并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应采取措施落实本办法各项规定,并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有关工作协调。市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补贴资金和风险资金,审核医疗保障资金预决算。市人事、卫生、审计、民政、残联等部门以及越城区、*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社会其他机构经办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有关业务。

第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参保人员年龄,以每年的6月30日为计算日。

城镇居民范文5

第一条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2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舒政发[2001]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城镇居民,特别是低收入人群、困难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

第三条建立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目标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城镇居民医疗保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是指政府组织引导、居民个人缴费,低进低出,缴费和待遇水平相一致,为城镇居民提供住院医疗保障的医疗保险办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具有*市城镇非农业户口并居住在本市的城镇居民、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各类学校的在校学生、没有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职工和退休人员、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以及在*市区内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指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年龄范围内并与用人单位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都可以以企业、学校、团体、街道、社区、家庭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

第六条参加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居民,必须同时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第七条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单独运行、单独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八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给予协助和支持。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是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项业务工作。

第九条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纳入全市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公平运作、民主监督。第二章基金的筹集、缴费标准和办法

第十条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居民个人缴纳的住院医疗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收入。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

(一)居民住院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大额补充保险每人每年60元。

(二)中小学学生(包括劳动技术学校、职业技能学校学生和学前班儿童)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

第十二条参保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参保缴费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居民参保的宣传动员、登记收费和变更手续等项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到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报送有关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外来务工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困难职工和退休人员参保缴费由单位统一办理。

第十四条学生、儿童参保工作由所在学校负责,直接到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五条以个人身份直接办理参保缴费的,必须出具同一户口本上其他家庭成员参加医疗保险情况的有效证明。

第十六条参加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必须按年度连续缴费,不按时缴纳居民住院医疗保险费的,所欠费从欠缴之日起,按日计算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从欠费之日起停止享受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一个月内补足欠费7日内恢复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待遇;超过一个月补足欠费的,从补足欠费之日起三个月后恢复享受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支付;欠费人员不得以新参保人员身份参加居民住院医疗保险。

第十七条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在收到参保人缴纳的住院医疗保险费后,应统一向单位或个人开具“社会保险费收款收据”。

第十八条居民住院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个人缴纳的住院医疗保险费不记入所得税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居民住院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将随着经济发展和住院医疗保险基金运作状况适当调整。调整标准和操作方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居民住院医疗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6个月内参保的,缴费3个月后即可享受统筹基金补偿待遇;6个月后参保的,缴费6个月后才可享受补偿待遇。

第二十二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符合参加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条件未及时参保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按参保时缴费标准的20%增缴参保前的年限费用;二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应按参保时缴费标准的30%增缴参保前的年限费用;三年以上的应按参保时缴费标准的50%增缴参保前的年限费用。

第二十三条参加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在已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经济能力情况下,须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补缴参加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期间的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差额,其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合并记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补缴差额费的,其参加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年限不记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城镇居民以单位、团体或家庭参保,在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登记缴费3个月之内,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为其制发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卡和门诊病历本,由参保企业、学校或参保者本人领取。

第二十五条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卡是居民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身份证明,门诊病历本用以记载诊断、用药和检查治疗项目的明细。

第二十六条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参保居民在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1—2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七条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自费,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的《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和《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先自付住院起付线费用,起付线标准按省及省以上医疗机构、市(区)级医疗机构(含市级专科医院)、*市本级医疗、乡镇级医疗机构(含厂矿、院校医院)依次为500元、400元、300元、200元,年度内第二次、第三次住院起付线标准依据医院级别依次降低50元。从第四次住院起,起付线标准不再降低。

第二十九条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支付住院医疗费实行最高支付限额,其中:居民在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12000元,超过12000元以上部分由大额补充保险支付,年度内支付最高额为80000元。学生在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为24000元。

第三十条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甲类药品费个人负担30%,乙类药品费个人负担35%,“高精尖”检查治疗费个人负担40%,住院床位费自付。

第三十一条因急诊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住院2日内,持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卡到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登记备案。经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审核同意,可继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第三十二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办理出院结算后,在一个月内,持医疗保险卡、医疗费收据、住院病志复印件、复写处方(住院结算单)和出院诊断,到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补偿应由住院医疗保险基金偿付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三条需转诊去外地住院治疗的参保居民,必须经所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同意,经有转诊资格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市级专科医院)主任医师提出转诊意见,报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批准后方可转诊。医疗费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一个月内,到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补偿应由住院医疗保险基金偿付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四条转诊去外地,符合城镇居民住院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一律自负50%,保险基金补偿50%,住院床位费自付。

第三十五条学生自参保之日起,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待遇标准按城镇居民住院标准审核。在校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或急诊医疗费(限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本人或亲属向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申请,经审核确认,住院医疗保险基金补偿50%。

第四章医疗服务及结算管理

第三十六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认定。在资格认定基础上由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之签定服务协议。

第三十七条,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要严格遵守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超目录范围、标准的不予结算。

第三十八条,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费用实行据实结算办法。参保居民就医时所发生的符合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其中按照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部分,由个人以现金方式支付;应由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暂垫付。

城镇居民范文6

一、目的意义

这次城镇居民住房状况调查的目的是为了掌握全区城镇居民的住房状况和城镇居民的真实住房需求,进一步推动我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通过开展住房调查,为制定和完善“十一五”期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我区住房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二、调查范围

本区所属镇(街)社区居委会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所有居民房屋(集体户、部队、院校住宅除外)。

三、调查样本

按照科学抽样方法,市政府确定*区样本量为10435户。

四、调查内容

城镇居民住房状况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二)家庭现住房状况

(三)住房需求状况

(四)住房保障状况

(五)他处住房状况

五、时间进度

调查时间:20*年6月?9月;

调查时点:20*年7月1日;

入户调查时间:20*年7月10日?30日。

本次调查共分前期准备、入户调查、数据处理和分析应用四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6月15日-7月8日)

1.召开镇(街)住房调查工作会议(6月23日前)

2.样本框上报(6月27日前)

3.调查户信息确认(6月28日前)

4.对项目负责人、督导员、调查员进行调查业务和技能培训(7月5日前)

5.在东山街道抽选一个社区居委会进行试点调查(7月5日前)

6.准备调查问卷、宣传资料、礼品等(7月8日前)

(二)正式调查阶段(7月10日-7月30日)

1.入户调查登记(7月10日?7月30日)

2.完成数据处理软件程序的调试、安装、试录等工作(7月30日前)

(三)数据处理阶段(8月1日-8月30日)

1.问卷审核(8月5日前)

2.问卷录入(8月15日前)

3.数据汇总处理(8月26前)

4.数据评估(8月底前)

(四)分析应用阶段(9月1日-9月25日)

1.撰写调查分析报告(9月20日前)

2.上报调查报告(9月25日前)

六、质量控制

(一)住房调查结果将对制定我区住房制度改革措施提供重要依据,请各镇(街)高度重视,成立城镇居民住房调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调查任务。请各镇(街)于7月5日前,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报区房产局。

(二)严格按照调查方案的要求开展调查工作,严格执行换户规定,确保调查样本的代表性和调查结果的准确性。

(三)现场调查访问记录前后,调查员要熟知调查问卷内容,并对填答完的问卷进行全面检查,如有疑问应重新询问落实,若有错误立即改正。

(四)调查员每天必须对已完成的调查问卷进行检查,如发现疑问应及时进行回访,不得主观臆造,弄虚作假。

(五)实行督导员制度。各镇(街)和社区居委会相应明确若干督导员。督导员在调查实施过程中要进行巡查、复核工作,审核调查问卷,核实无误后在问卷上签字验收。对于不合格的问卷,要退回重访或补做。

(六)在问卷录入过程中,若发现调查问卷填写有错,录入人员要及时记录并报告督导员,由督导员询问解决,必要时督导员应通知调查员进行回访。

(七)调查工作结束后,区统计局、房产局将随机抽取3%的调查进行回访,并接受市城调队的质量抽查。如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则该调查小区调查问卷全部作废,重新调查。

七、工作职责

(一)部门工作职责

1.区房产局负责整个调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包括各种通知文件的下发。

2.区委宣传部负责调查的宣传工作。

3.区公安分局负责配合调查员入户调查。

4.区民政局负责提供全区社区(居委会)的划分情况。

5.区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区住房调查的业务工作,包括从样本框的采集到最后调查分析报告的形成等一系列具体工作。

(二)镇(街)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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