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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范文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和《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由县、市征兵办公室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并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其家属凭入伍通知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注销应征公民的户口,并享受军属待遇。也就是说依规定,每个入伍的公民都应该注销户口,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而以实际操作的情况看,在部分地区户口是否注销并不影响军属待遇的享受,也不影响你结婚、子女落户及上学等问题,有时候不注销还有一些便利,可以多一些选择。但随着各项法规制度的健全,各项要求也会进一步严格,目前来看,不注销没有多大影响!但以后要求必须要注销时,按规定注销即可!
这个问题,其实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章移交和接收中就有了明确的规定: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因户口冻结和拆迁安置各地政策有所不同,会导致一定的差异,我所能查询到的比较明确的地方规定为: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文件号:济政发【2011】42号。该意见:第五条规定:被安置人是现役士兵的,安置住房面积加算给其直系亲属,本人退伍返乡后不再另行安置住房;无直系亲属的,暂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本人退伍返乡后,由代管人将安置房交付被安置人。第八条规定:在拟征收土地公告之日前,已领取结婚登记证但户口尚未迁入本村的人员,应及时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凭户口迁入手续,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未领取结婚登记证而以结婚为由将户口迁入被征收土地范围的,不予补偿安置;在拟征收土地公告之日后,离婚回原籍投靠父母的,准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但不予补偿安置。参考此意见,拟征收土地公告之日,一般可认为户口冻结之日,户口冻结后,一般不影响因结婚、生育等原因的户口迁入情况,但会影响到补偿安置。也就是说,即使户口冻结了,但不影响因结婚、生育等原因的户口迁入情况,但不能享受补偿安置待遇。其它省市的也都会有相应的政策法规,如有遇到相似问题的战友,可以去当地政府官网查询相关政策!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范文2
一、切实提高对做好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军队是保卫国家和的坚强柱石,是保卫国家安全和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是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做好退伍安置工作直接关系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妥善安置好退役士兵的生活生产,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对促进征兵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现役士兵安心服役,激发他们保家卫国的热情,推动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安置任务。
二、进一步深化安置工作改革
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退役安置实行货币化安置,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今年我县继续以货币化安置为主渠道,积极鼓励重点安置对象自谋职业。
(一)重点安置对象
荣立二等功(或三等战功)以上的人员,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
(二)安置方式
允许重点安置对象在缺编的县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双向选择,在安置期内如无接收单位则实行货币化安置。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发给一次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并享受〔〕10号文件和浙政发〔〕3号文件及地方有关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复工复职复学的退役士兵不再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城镇退役士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役后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规定,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也可以选择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
(三)货币化安置标准
城镇退役士兵满两年发18000元,每超服1年加发2000元,第七年起每超服1年加发1000元;农村籍入伍的进藏义务兵服役期满退伍后,根据浙政办发〔〕57号文件精神,按所在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金标准的一半发给一次性安置金。重点安置转业士官自谋职业,满10年发42000元,每超服1年加发2000元;为鼓励转业士官自谋职业,重点安置人员在年9月30日前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的奖励5000元。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按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每人每月360元计发。
复员或转业士官(包括农村入伍士官),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每次发给奖金500元;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奖励或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发给奖金3000元(本人档案有记载、立功勋章)。
(四)安置截止时间
城镇退役士兵和重点安置对象安置截止时间分别为: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城镇退役士兵和重点安置对象必须在截止时间前办理货币安置手续,否则作自动放弃处理,不再享受一次性安置补偿金、生活费及其他优惠待遇,县安置办只予办理落户手续。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范文3
20xx年最新河南省退休士官补助细则
我省制定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法规依据。20xx年11月国务院、xx颁布实施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此项规定,我省在经济补助标准的制定上,统筹考虑了中央财政发放的一次性退役金,服役期间部队发放的津、补贴及士官转任后有工资收入,并结合我省各地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在岗职工工资水平等多种因素,研究确定了补助标准。
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同意,20xx年4月26日,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制定下发了《河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出台后,我省于20xx年分别对20xx年、20xx年冬季退役士兵补发了一次性经济补助。20xx年以后,我省认真落实了当年度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当年发放的规定。
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的条件、范围及具体标准。《河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凡20xx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并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第五条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标准为: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士官在此基础上每多服现役1年补助1000元。也就是说,士官领取的经济补助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服义务兵役期间,每年补助4500元;另一部分是任士官期间,每年补助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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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记者从全省优抚工作会上获悉,从今年8月1日起,我省60周岁以上的农村籍退役老兵可享老年生活补助.
近年来,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由于年老体弱、生病致残等原因,生活困难.为解决这一问题,按照民政部部署,我省决定对年满60周岁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根据规定,凡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均可享受该项待遇.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范文4
同志们:
刚才,同志总结了去年的退伍安置工作,并部署了今年的退伍安置工作任务,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要求,请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下面,我再强调几点意见:
一、认识必须统一退伍军人接受部队正规的锻炼,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专业技能和丰富的实干经验,是社会的宝贵财富。应该说,我县大部分乡镇、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对这一点认识是高的,近几年的安置工作做得也比较好,得到了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肯定。但也不排除仍有少数乡镇、部门、单位及其领导出于本乡镇、本部门利益的考虑,认识尚有一定的差距,工作不积极主动,甚至有拒收现象。搞好安置工作,不仅事关退伍军人本身的稳定,也事关现役军人队伍的稳定,更是国防建设发展的需要,也是《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及苏政发[]108号文赋予我们的职责。同志曾经指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是党和政府一项长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可见做好退伍安置工作既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政治任务,也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更是保大局的需要。各部门、各乡镇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克服困难,努力做好退伍安置的各方面工作,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任务必须落实退伍安置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特别是在目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企业面临减员增效、机关、事业单位面临改革分流等诸多因素影响下,困难可想而知,近几年安置会议越开越迟也是受这方面的影响。今年,县退伍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会议,认真进行研究,根据新形势出台了《转业士官和城镇退伍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采用积分制的办法,以市场为导向,遵循公平、公正、合理,鼓励自主择业,为做好我县的退伍安置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可以说,县委、县政府对退伍安置工作的态度十分坚决,要求十分明确,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不折不扣的坚决执行。一领导要重视。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把退伍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要抓紧时间落实分配方案,早日让退役士兵上岗到位。二政策要公开。执行政策随意,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一个重要根源。严格按政策规定操作,是今年退伍安置工作的基本要求。今年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维护退伍安置政策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严格按照政策积分公布,保证公平公正。三纪律要严明,县退伍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特别是安置办,要带头执行纪律,严格按政策要求和有关规定办事、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接收单位不得搞集资或随意降低待遇标准为条件,恣意侵犯退役士官士兵的权利,发现一起,将查处一起。四重点要突出。各部门、各乡镇一方面要考虑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接收能力,部门大的、接受能力强的适当多考虑;另一方面要突出功臣模范等积分高的退役士官、士兵的优先安置,体现一种导向,鼓励现役士兵在部队立功受奖。
三、服务必须跟上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把退役军人当作宝贵财富来加以爱护,作为新鲜血液予以吸纳。要从政治上关心爱护他们,从工作上支持帮助他们,从生活上关怀体贴他们。要让他们体会到家乡的温暖、组织的关怀和领导的厚爱,激发他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情怀,为振兴家乡尽力尽责。县退伍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强化对安置对象的思想教育,加强对退役士兵形势、政策和革命传统教育,帮助他们正确看待形势,端正就业观念,立足灌南实际,树立艰苦创业的人生观;要认真做好教育疏导工作,保证退伍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稳定。同时劳动、人事等部门要做好培训工作,使他们尽快适应新的工作岗位,在新岗位上放光发热,为我县的经济建设服务。四、督查必须到位今年退伍安置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各有关部门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已经做了大量工作,各部门、各单位领导要始终强化退伍安置是一项政治任务的意识,再努一把力,再加一把劲,协调一致,各司其责,善始善终地把这项工作落实好。县里由高县长牵头负责,县安置办要做好有关具体工作,人事、劳动部门要密切配合。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切实做好自身工作的同时,要加大督查力度,督促各接收单位按照县政府的要求,搞好退伍军人的接纳和安置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退伍安置工作按规定时间顺利完成。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或变相拒收、消极接收县政府下达的分配任务,拒绝接收、逾期完不成任务的单位要坚决追究其主要领导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到接收安置为止。今年是按积分制安置的第一年,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对照灌政发[]58号文《关于年度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搞好监督,保证公平、公正,力求把好事办好。同志们,让我们同心协力,共同做好今年的退伍安置工作,为推进我县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谢谢大家。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范文5
一、全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基本情况
县地处,建县于年月,是一个兵源大县。全县幅员面积平方公里,县城海拔米。2014年底,县总人口人,农村总户数户,农村总人口人,农村年人均纯收入元,农村年人均粮食拥有公斤。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历年来都十分重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始终把安置工作作为加强国防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政治任务。特别是近两年来,我县不断探索安置改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时因受到安置人员多、渠道紧缩、编制限制等因素的影响,安置工作面临很大的压力。尽管如此,迎难而上,攻坚克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2012年度城镇退役士兵156人,使用编制80个,另外76人部分派遣到企业,因考虑当前我县企业承受能力有限,加上分配人数较多,再聘用部分派遣到交警、协警岗位工作。(2010年11月才安置)
2013年度城镇退役士兵182人,使用编制100个,其中对四类优先安置人员共68人以全额事业编制为主安置,其他列差额及自收自支编。另外82人参照2012年度做法部分派遣到企业。(2014年12月才安置)
对2010年需安置的145名退役安置人员和2014年需安置的178名退役安置人员(至今尚未安置),比照2013年退役人员的安置办法落实安置政策。
对2014年及2015年过渡期内即将退役需安置的人员原则上比照以上办法落实安置政策。
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上遇到的问题及原因
新修订的《兵役法》及《安置条例》从2014年1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是义务兵役制度及安置工作的一次重大改革,其主要精神是变城镇退役士兵多渠道安置就业的政策为扶持自主就业为主的政策。因此,我县同全国一样,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特别是城镇士兵安置工作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与此同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上也遇上前所未有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以下几种情况:
1、退役士兵素质较低、择业观念陈旧
退役士兵的专业知识、年龄结构无法与大中专生相比,专业技能与社会知识又并不比下岗职工占优势,因而,大部分的退役士兵在就业上缺乏一定的竞争优势与适应能力。另外,部分退役士兵思想认识滞后,认为自己当过兵,对国家有贡献,产生了“等、靠、要、懒”的思想,以致错失许多就业机会。一方面是退役士兵素质较低,一方面是用人单位门槛较高,这样就出现了劳动力“供”与“求”的矛盾,这种矛盾在全国应该是普遍存在。
2、不重视培训,退役士兵对职业技能培训认识有偏差
组织职业技能培训,就是在发挥一种“蓄水池”的作用。一时安置不了的,先组织退役士兵进行技能培训,进行必要的充电,成为军地两用人才。而部分退役士兵对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认识偏差较大,想法、心态各不相同。部分退役士兵对实行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存在疑虑,有等待观望的心态,有的出现思想反复,有的认识到培训的重要性,但因家庭、社会诸多因素的影响放弃了培训,选择临时打工。其实,经过严格培训之后,一定程度地提高了他们的就业实力和竞争力,有利于他们的市场就业和安置就业。
3、孰轻孰重,城镇兵比农村兵自主就业能力强
农村籍士兵跟城镇士兵相比在部队更守纪律、更能吃苦,希望通过刻苦努力转为志愿兵(专业军士)或提拔,通过获二等功退役回乡时能与城镇士兵安置工作。而城镇士兵退役后有保障,在服役期间,各方面相对比农村籍士兵较差。农村籍士兵跟城镇在两年服役期间,他们在文化教育,组织纪律、法律观念意识、体能等方面都有提高和加强。思想觉悟、思想素质、法律观念、普遍比同龄人较高。但是,城镇士兵退役后,在自主就业方面,头脑灵活,思想解放,比农村兵自主就业能力强,相比较而言,更容易找到工作。
4、渠道有限,需要进一步拓宽安置渠道
我县退役士兵的主要安置渠道是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还有交警、协警岗位。一方面,县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精兵简政,压缩编制,整合资源的趋势;一方面,每年又面临大批退伍士兵的安置任务,虽然,变城镇退役士兵多渠道安置就业的政策为扶持自主就业为主的政策,但是,一部分士兵还是坐等政府安置,缺乏自主就业勇气,特别是农村兵,有几亩地先种着,没有想着去自主创业。因此,安置压力依然较大。
5、机制不完善,培训与就业衔接不过紧密
社会上需要什么样的人才,怎样根据退役士兵的特点开展技能培训,怎样做到培训与就业衔接?怎样实行订单式培训?这些机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造成不是用人单位不需要人才,而是培训机构没有有意识把退役士兵组织起来进行强化培训。比如企事业单位都需要的保安人员、保卫科人员和安保负责人,退役士兵具备良好的政治军事素质,引起用人单位的注意,但是,缺乏专门对口的培训机构组织退役士兵进行应知应会的培训,使培训与就业相脱节。需要的人,培训不出来;暂时不需要的人,不断地在培训。
三、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措施与建议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兵役法》及《安置条例》,我们要多策并举,想方设法扶持退役士兵实现自主就业,营造氛围,齐抓共管,整体推进安置工作,
(一)、对湖南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细则意见和建议:
1、需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建议安置到事业单位或二级机构。因为,党政机关进人的可能性不大。
2、接收单位在收到安置计划后,在一个月之内办理好手续,安排人员上岗。要求没有特殊情况,不得耽误。
3、建议对重点对象在安置时列全额编制,进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做到重点对象重点安置。
4、异地安置建议按原有政策执行。
5、建议各地成立退役士兵安置领导小组,从组织上保障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定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出发,把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安置部门要积极研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领导当好参谋助手,以便及时掌握情况和动态,全面规划部署。各部门之间、军地之间、退役士兵和社会公众之间要加强协作,相互理解,相互支持。民政、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作为承担这项任务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工作中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把责任细化分解,落实到岗到人,层层抓落实。
(二)、组织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1、成立专门培训机构,人员要列编。
开展技能培训,有效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加强同劳动和社会保证部门、教育部门的协调,根据市场需求,为退役士兵提供适应市场需要的技能培训,协助他掌握符合市场需求的专业技能。让每个参与培训的退役士兵都能获得一技之长,取得国家供认的专业技能证书,由学校推荐就业。培训经费由国家、省、市政府各负担三分之一。实施培训的过程中,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措施,全面提高退役士兵报名参训率。做好退役士兵及亲属的思想工作,鼓励他们报名参训。对个别不太愿意参训的退役士兵,要采取重点转化方法,分工专人上门谈话,讲透意义、讲清政策、讲明好处,要不厌其烦,反复地做思想工作。
2、2014年在我县试点,共40人报名参加培训,专业分为两项:汽车驾驶、电脑。
2015年110人报名参加培训,专业仍为以上两项,从两年的情况来看,报汽车驾驶专业的占95%以上。不难看出,退役士兵比较热衷于汽车驾驶这个行业。
(三)制定优惠政策,扩大就业渠道
制定优惠政策,扩大就业渠道。为了切实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兵役法》和《安置条例》,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县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确保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必须实行优惠政策,扩大安置渠道。切实将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享有减免税、工商管理费和教育、招工优先等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提高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弥补金标准,同时提高国家和省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资金补助规范。只要解决了资金这个瓶颈问题,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一定会步入一个新的空间。
(四)优化服务,通过牵线搭桥扶持实现自主就业
推荐就业岗位,强化就业服务。建立退役士兵就业信息网络体系,劳动就业服务大厅设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窗口,建立退役士兵个人求职信息档案,及时掌握退役士兵的就业意向和市场用工需求,通过多种方式为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搭建信息沟通的桥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积极向社会推荐退役士兵是安置工作,加强与劳动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的联系,设立一体化的服务网络。引导退役士兵树立市场经济观念,强化竞争意识和进取精神,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市场择业。及时收集和掌握市场用人情况,为退役士兵提供择业信息。同时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和输送适用人才,创造条件为用人单位和退役士兵进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牵线搭桥,用完善的服务为退役士兵进入市场提供必要的条件。
(五)完善机制,建立退役士兵的培训与建议配套机制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范文6
一、建立完善
社会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在社会利益结构日益复杂、利益关系相互交错的现代社会,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难以避免,利益选择和权利保护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在提倡权利平等和社会公正的法治社会,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转移必然不应简单强制,而应在尊重利益相对人的基础上进行平等利益交换;立法者分配利益也必须要兼顾利益的平衡。有鉴于此,如果某一社会主体获得某种利益需要他人让渡或割舍利益为条件,那么,获得利益的一方或者利益得到保全的一方应当向利益受损的一方提供补偿。国家和社会对因保全或促进社会公共利益而受损的公民进行物质或劳务给付的制度即为社会补偿制度。
我国有赔偿法律制度,但没有明确的补偿法律制度,前者不能代替后者:第一,赔偿是违法或违约的结果,而补偿不以违法或违约为前提条件。第二,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而补偿属于法律义务。第三,赔偿具有负面道德意义,而补偿与道德无关或具有积极道德意义。第四,赔偿以填补受害人实际损失为限,补偿则具有鼓励性、褒扬性和填补性。第五,赔偿具有事后性,而补偿可以依照预案先行给予。第六,赔偿具有私法性质;而补偿则是公法行为,补偿主体是作为公共利益代表者的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因此社会补偿制度不同于赔偿制度,社会补偿制度具有维护社会公正、促进或保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补充利益受影响者损失的重大制度价值。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改革和发展的过程必然伴随着利益关系的调整,为了保全或促进公共利益,必须同时考虑利益出让者应有的利益,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和对个人合法权益的尊重、保护和保障。为此,国家有必要制定和完善社会补偿制度,由代表公共利益的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以受益的公共利益的名义对个人权益受影响的个人或团体予以补偿,由法律来规范社会补偿行为的执行,保障公民和组织获得社会补偿的权利免受损害。
二、我国社会补偿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我国部分地存在社会补偿行为,例如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发放独生子女费、移民补偿、征用补偿、退伍军人安置、军烈属抚恤、见义勇为奖励等。但是。我国的社会补偿制度不完整、不系统、可操作性不足,至今尚未有专门的社会补偿的法律制度。
第一,立法滞后。主要表现为覆盖范围小,主要限于军人安置、军烈属抚恤、国家工作人员抚恤、发放独生子女费、征用补偿等,而对预防接种受害者补偿、公共岗位被裁撤者的补偿、历史遗留问题的补偿、犯罪被害人的补偿、志愿服务受害者补偿等缺乏规定。立法滞后和缺失使得一部分应受补偿者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第二,立法过于零散化、原则化。例如,《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地区的补偿、《防洪法》对征用补偿等,仅在一个条文中规定了一款;《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对丧失独生子女者的照顾仅有一个款项的原则性规定。法律过于零散和缺乏可操作性,不利于对权利人作出及时补偿。
第三,立法层级低,甚至仅有政策、缺乏立法。目前有关社会补偿的国家层级的立法少,主要限于军事法律中有关优抚安置的附属性规定,其他涉及社会补偿的立法大多以地方立法为主,且以效力较低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居多。例如,见义勇为者补偿立法仍限于地方立法,有关高考加分的制度以教育部每年公布招生文件的形式实施等。
第四,社会补偿制度执行效果不理想。政策性文件或位阶较低的规范性文件缺乏足够的可操作性和强制力;过于简略和原则性的法律规定也使得执法环节弹性过大甚至过于随意。由于社会补偿受政府财政状况、政治考量、社会舆论、受补偿者身份等因素的影响较大,在制度疲软的条件下,容易出现补偿的横向公平问题,也使得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的补偿标准差异过大,影响了制度形象和权威。
三、需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加以解决的社会补偿问题
第一,犯罪被害人补偿问题。犯罪的产生除个人因素外,还有社会的诱因,犯罪受害人在某种程度上是“社会病”的受害者。尽管我国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由罪犯承担对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赔偿责任,但是该制度持个人责任立场,没有体现犯罪的社会因素和社会责任,赔偿责任的落实仅取决于罪犯个人的经济能力。然而对被害人来讲,其所受的损失是不以罪犯的经济能力为转移的;对类似案件的被害人而言,相似的损失可能会得到不同的赔偿。因此,社会补偿制度应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补充制度。与此相似的问题是行政执法受影响第三人的损失补偿问题,例如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损坏他人财物的补偿。
第二,退伍军人补偿问题。服兵役是公民的义务,但不能因为义务的存在而忽视其可能受到的损失。国家对于退伍军人实行转业、复员和退休制度。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于退伍义务兵,国家提供免费的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报考中、高等院校的,享受免试或加分待遇;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以及属于烈士子女的义务兵,享受直接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官服役超过12年的,则享受直接安排工作待遇。对于专业的军官,国家提供计划分配安置待遇。然而按照身份、级别给予不同补偿,以及有关安排工作、计划分配等补偿措施看似合理,实则在客观上会产生对他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的排斥。因为这些制度会减少他人的就业机会和就学机会,排挤或损害他人的就业平等权、受教育权利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权利,影响企业经济效率,降低公共权力行使的质量,甚至形成阶层固化、公共权力配置身份化等隐性不良后果。就业安置制度与市场经济不相契合,制度目标和制度手段之间缺乏必要的、紧密的关联性,这不仅有悖效率价值,而且会对更广泛的个人和公共利益造成消极影响;免试、加分等待遇与退役及军人应当享受优待属于公共资源配置逻辑截然不同、性质各异的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基于此,宜以社会补偿制度代替就学免试、加分制度、直接安排工作制度和计划分配制度。补偿形式可以是给付货币,也可以是劳动技能培训等专业性社会服务。
第一,民办教师补偿问题。民办教师是师资力量短缺特殊年代出现的特殊职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为中国的教育事业作出了极为重大的贡献。随着国家教育人力资源状况改善,社会需要他们腾出岗位,但是许多民办教师已将大部分生命投入在教育事业上,年龄状况和知识结构使他们不能适应劳动力市场、难以与其他劳动者进行“平等”竞争。教育人力资源的短缺是不可归咎于民办教师个人的社会问题,国家在进行政策调整时,有必要对这些因奉献于社会发展和民族进步事业而耽误经济利益和人生选择的民办教师提供足够的补偿。与此类似的,还包括对“赤脚医生”、对“下乡知识青年”等在特殊历史阶段、受特殊政策不利影响的群体给予补偿。
第四,事业单位改革下岗分流人员的补偿问题。事业单位改革是我国重新调整社会治理关系、提高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效能的一项重大决策,这项改革也关系到整个国家治理机制的转换。这场改革将引起重大的利益调整,目前事业单位改革试点中暴露出诸多问题,其中撤岗不撤人、停职留薪的现象较为突出,其主要原因在于受影响者认为其个人并无过错,改革者担心“因改革引起上访”危及社会稳定。改革难以推行的核心问题即在于对被裁撤者的补偿不能落实。
第五,重大突发事件受影响人补偿问题。例如因为重大流行疾病爆发而被隔离治疗的患者及与其密切接触者,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可能会受到很大影响,甚至因为被隔离而造成很大的损失,因此而遭受损失者,理应获得补偿。相同的问题还包括对在恐怖袭击、社会骚乱等事件中无辜受害人的补偿问题。
第六,“计划生育”受影响公民的社会补偿问题。“计划生育”制度是我国在经济短缺、资本不足、对外开放前国内资源相对匮乏和社会服务不足等条件下的制度产物。随着经济和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以及全社会对该制度的深刻反思,从长远来看,存在未来放松对人口数量进行管控的必要性。由于“计划生育”制度的长期推行,我国大部分家庭成为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因自然灾害、暴力侵害等而伤残或死亡给家庭造成难以逆转的重创,且这种损害面日益扩大,这已经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此外,“超生”人口与生俱来的“非法性”成为社会歧视的理由,他们乃至其父母的公民权利和社会权利常常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计划生育”制度调整后,“计划生育”受影响公民成为社会发展成本和政策调整不利影响的承受者,国家和社会应当对这些公民提供社会补偿;就目前失独家庭的补偿问题而言,已非常现实且迫在眉睫。鉴于该类社会问题已经显现,国家有必要即行建立计生人口补偿制度,以收缴的丰十会抚养费、国家财政专项投入和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为基础设立补偿基金,对失独家庭和其他因遭受相关不利影响的公民提供社会补偿。
第七,受伤害见义勇为者和志愿服务者的补偿问题。见义勇为行为具有明显的道德建设价值和积极的社会示范效应,然而近年来,见义勇为者的损失得不到弥补、遭受不公正对待的情况多有发生,“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屡次出现,人情冷漠、坐视不管等现象明显增多。近年来在抗制自然灾害过程中,志愿者遭受伤害的情况多次出现,若由个人独自承担损失则于情理不通,也会因此影响公民的公共意识、奉献精神和参与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积极性。对于两类受害人员,应由受益者即国家和社会通过建立、完善社会补偿制度来给予保护。
第八,医事意外受伤害者补偿问题。造福于全人类的医学的发展是在实践探索中取得的,由于存在技术的时代局限性以及特异体质等难以预知的因素,这一过程对于参与者而言充满了风险,然而技术进步的成果则由全社会分享。预防接种是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提高全民健康素质的公共卫生服务,尽管预防接种存在小概率的健康危害可能性,但是一旦受到危害对受种者的健康乃至生命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对于受种者因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接受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接种而遭受意外损害者,应给予补偿。目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仅就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具体补偿办法由省级政府制定,然而仅有部分省份制定了明确的补偿办法,各省应尽快建立有关法律制度。对于接受医疗技术临床试验而遭受药害者,以及对于因不可归咎于医患双方的原因而遭受医疗损害者,不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建立相应补偿制度,由国家和社会设立专项基金加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