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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协管范文1
交通协管员,你真叫不起。每天上学我都会碰到穿着灰色衣服,带着灰帽子的交通协管员,他为了维持交通持序,不管是严寒还是酷暑,不管刮风还是下雨,他们坚持每天都站在马路的一旁,手举一面小旗子,胸前挂着一个哨子,不厌其烦的维持着交通持序。
有一天,我在上学的路上看见一个20来岁的年轻人闯了红灯,交通协管员把他拦了下来,语重心长地说:“年轻人你知不知道闯红灯是违反交通规则的?有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请不要乱闯红灯。”你这个老头儿是不是吃饱了没事干了?少管闲事!闯红灯有怎么了?你管得着吗……
那年轻人满腔怒气,还脏话连篇。听了就让人一肚子的火往上冒。可那交通协管员没有生气,反而从袋子里掏出一张照片对他说:“你看见吗?这是去年和你年纪差不多的一个年轻人被车压死的情景。我不想你和他一样的悲惨人生。”此时年轻人迟疑了下,红着脸对着交通协管员说:“谢谢你!我以后再也不闯红灯了。”此时周围的路人向交通协管投去尊敬的目光。
我觉得那个小伙子第一:不尊重他人工作。第二:不文明。第三:他还对交通协管员辱骂。但是交通协管员的耐心和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您真了不起,是我心中的榜样。如果这个世界人人都向他那样,那我们的社会更和谐、美满、和平!
初一:刘江宇
交通协管范文2
我们此行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认真、优秀的完成老师给我们布置的任务。
2走进交警生活,体验交警生活,体验人民交警工作的艰辛。
3提升自己的责任心,是自己明白无论做什么事情都应该尽职尽责,不可大意。
4积极的培养作为一名当代大学生的敢于吃苦、能够吃苦的精神,是自己能够在以后的人生中不畏艰难、努力学习、勤恳工作,为我们的国家建设贡献一份作为一名青年人应该贡献的力量。
下面介绍一下我们此次社会实践的全过程:
2010年4月24日,星期六,我们一行五人早早起床,带齐我们的物品,吃过早饭,乘坐220公交车赶往市区,进行社会实践,此时,我们内心早已兴奋不已,我们的心情如阳光一样明媚、灿烂,因为,我们每个人都知道,我们要做的是一件有挑战性的事情,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
到了市区之后我们找到一位交警---张警官,向他说明了我们的来意之后,他很高兴也很欢迎我们做一次交通协管员。他将我们分成两个小组:Xx、Xx和我为一小组,在中山路路口执勤,Xx、Xx为一小组,在沃尔玛超市街口执勤,在我们向正在执勤的叔叔借来执勤所需的衣服等物品后,正式上岗。就这样,我们此次的社会实践行动正式拉开帷幕。
我满怀期望地接下交警叔叔分配的任务,然后战战兢兢地走到对面——我们要接岗的叔叔的位置。这时,我发现这不只我们在这做义工,还有一群大学生。他们戴着红色的鸭舌帽帮着站岗叔叔牵拉红绳,这样叔叔的工作就减轻了不少,也起到一个宣传的效果。
换上交警服装的我感觉有点别扭,突然感觉好多人看着我们,很不好意思。慢慢地投入了,便不再害怕了。我们注意着红灯和绿灯的变更时刻,指挥着行人的行动,有点应接不暇。但由于交接任务时,那叔叔没有拿口哨给我们,显的有些力不重心,以至于当红灯亮的时候,很多行人依然跨过那条他们牵拉的红绳,无视我们用警棒拦着他们,固执地从我面前走过。这毕竟是少数的,有的路人看到我们拿着警棒晃过眼前,还是会羞愧的停下脚步,为他们的行为感到惭愧。大部分的行人看到红灯都会站在红绳外等待通行,或许,那根显眼的红绳依然存在。我们就这思考:若没有红绳的存在,行人的浅意识里又有没有一条无形的红绳让他们遵守交通规则呢?突然,是个年轻人吧,跨过那条红绳,牵着红绳的女大学生说了句“请不要闯红灯”,那人顿了下依然通过去了。半小时很快也很轻松地过去了,也许是因为那些义工牵着红绳吧,也许是我们的外表让他们觉得应该遵守交通规则吧,但我们猜最主要的是他们有一颗会感到羞耻的心。否则,若他们闯了红灯,需要承受我们这些人的舆论。
休息了半小时后,我们又上岗了。这次我们多了个口哨,这样我们就可以让那些闯红灯的人立刻停下来。这时,我们看到一个妇女就要跨下那红绳,我们立马吹了口哨。那人有点惊讶的看着我们又羞愧的地低下头,退回去了。在我们的指挥下,行人都很遵守交通规则地等待通行。
这次社会实践的作业,我们绝不仅仅是只学到了一个实践活动该学到的、体会到的内容,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感触到的更多的是社会的真实(或者说是现实)以及某些群体在奋进中显现的无奈。在我国经济稳步发展、快步提升的形式下,平民个人的行为、国民的素质并没有成正比例提高,似乎大众经济上的成长,助长了他们行为上的放纵,甚至嚣张。
当我们作为交通协管员,站在约束或者说纠正普通大众的交通行为的立场上,与普通大众成为一定程度上的对立方时,我们深刻了解到了国人那些粗鄙的毛病,我们不理解为什么文明古国、礼仪之邦竟连最起码的尊重他人都不会,何况,交警是在为他们服务。闯红灯,不走斑马线,对自己犯的错理直气壮地诡辩,无视法规的存在,甚至辱骂交通警察,这些不礼之举“名正言顺”地出现在了中华大地上,如果古代文明先哲还在世的话,一定会羞辱而终的。
交警、交通协管为行人及车辆保驾护航,维护社会的方与圆,不但没有得到起码的尊重与体谅,还得受此些人和行为的“洗礼”,简直就有为人请命反被人诬的感觉。在体验了他们的无奈之后,我们觉得他们该得到我们深深的一个鞠躬!
其实在对他们的这些行为反感时,我们更多的是对这个社会现实的悲哀!国人何以如此?国家该做些什么?我们青年人又该为国家及社会付出些什么呢?我想,这些是我们在做完这次意义非凡的社会实践之后,必须思考的的问题。
与同学们一起参与这次“交通协管”社会实践活动意义重大:
首先:在接受这次挑战的过程中,增强了我们自身参与此实践的勇气、信心和能力;同时在完成这次实践的过程中培养了我们的沟通能力、说服能力和组织能力,这些都给学市场营销专业的我们,带来一笔不错的经验财富。
其次:它使我们深刻体会到,作为一名交通协管员工作的不易。理解了作为一名“交通协管员”所承受的工作压力及责任的重大。
交通协管范文3
胄姐是谁?广州科韵路口一个小小的交通协管员。“我既然领了这份工资,就有责任去保证这一带尽量少出交通事故,再说,我这样做也为那小孩好。”胄姐顾不上疼痛,摇手招呼在另一侧的一名同事,让他打电话报警。
很快,警察来了,“制服”了那男孩,胄姐松了一口气,又继续站在那里,接受寒风的煎熬。
吃过一些苦,受过一些累
街坊们谁也不知道她的名字,但却亲热地称她“胄姐”。 没做交通协管员之前,胄姐的丈夫偶尔出去做点买卖,她在家做家务,虽然钱赚得不多,但小两口过得挺滋润。可天有不测风云,小两口幸福的生活还没过多久,五年后,丈夫就因病去世,第二年,她的孩子却出生了,家庭的重担一下子就落在她身上。
吃过一些苦,受过一些累。靠她一个人,在贫穷的山区老家是支撑不住的。1999年,胄姐带着孩子流浪到广州。人生地不熟,在这陌生的地方,娘儿俩四处流浪,住天桥底,睡屋檐下,浑浑噩噩过了一年。胄姐再也忍受不住生活的欺凌。2000年的一天,她失魂落魄地把衣服收好,准备跳珠江结束自己的生命。迈出门槛的那一刻,她再一次望了一眼熟睡的儿子,心软了。
命运似乎有了转机,2001年,她向朋友借了点钱,开了一家小士多店,娘俩总算有了一个安定的家,钱也渐渐还清。不久,孩子跟其他孩子一样上学了。
2002年,灾难又再一次降临到她身上,一天,胄姐不在家,孩子贪玩,在店里面玩,一把火将整个店烧得一干二净,当胄姐回到家时,家已不成家。她没有责怪孩子,她除了找工作,又四处筹钱让孩子能够继续读书。
胄姐在―个建筑工地找到当杂工的活儿,每天都要从早上6时工作到晚上7时,中间只有半个小时的吃饭时间。赶工期时,甚至要加班干通宵。肚子饿是常事,饿了只能忍着,时间一长,就把胃给饿出病来了。她是一个女人,却干着男人的重活。
一次,她在工地上抬砖块,突然觉得胃阵阵抽痛,比往常来势更凶猛。为了多赚点钱,她硬是不让工友顶班,就硬撑着继续干。哪知,歇了一会儿之后,胃却越来越痛,冷汗珠开始从额头滴下来,浑身没有一点力气。
她晕乎乎回到宿舍,倒在床上就起不来了。到了下午,她开始吐血。工友发现后赶忙叫来三轮车,送她去医院检查。医生―检查,是胃出血,需要手术。工友们七拼八凑她终于动了手术,共花了5000多元。
“医生说,像我这样得过严重胃出血的人,不能干重活,可是没有办法啊,不干活,怎么还钱,怎么养家呢?”胄姐带着一丝愁苦,“出门在外,就怕生病呀,我现在最大的心愿,就是把身体养好。”
不久,胄姐靠着积蓄又开了一家杂货店,凭着很好的人缘,她的小店又一次顾客盈门。小杂货店一开就是三年,一个单身女子开杂货店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特别是一些顾客买大米要求送货上门,轻一点就无所谓,重一点的货物就为难她了。有一次,一个顾客一个电话要了80斤大米,她背着大米走了半个多钟头,还要帮人家抬上8楼。回来后,她腰酸背疼,几天都开不了店。为了孩子,什么苦她也愿意干。
几经筛选,做了交通协管员
胄姐曾在一家建筑工地当小工,拆迁、挑石灰,一天工作10小时,工资60元,没有休息日。每个月除了吃用,能存上1000元。
去年八月份,她通过报纸新闻看到招收交通协管员的消息。第二天,她跑去报名。报名地点在哪里?她一无所知,只听说在豪贤路,在广州逛了一天,只带了一瓶矿泉水,连中午饭都没有吃,无功而返,又因为误了钟点,搭不到车,只好花50元打的回家。 抱定“不到黄河不死心”的决心,第三天,胄姐又在广州走了半天。她听路边―个报亭的阿姨说打114可以查询得到,终于从那里找到电话。找到报名地点时,已经是下午4点多了,她匆匆地报了名。
几轮筛选,胄姐都顺利过关。等录取结果出来,胄姐又犹豫了,如果去做交通协管员,自己的小店将从此关门。她最终放弃那间小店,因为当交通协管员每月有1600元的工资,还为员工买保险,工作就是协助交警路面执勤,重点纠正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
她每天要站五个小时,专门负责维护秩序,制止行人翻越护栏。在她和其他三个同事可以控制的60米范围内,有一些栏,经常有人欲冲破他们的“突围”,走捷径。企图从他们眼皮底下跨过去。为此,胄姐总要跑来跑去将这些行人拦住。
胄姐说:“做协管员虽然钱比开小店少,但这样的工作比以往轻松多了,而且孩子要读书,我下班可以照顾孩子,不用每天贪早摸黑,晚上还可以带孩子逛逛街。”
快乐的“受气包”
胄姐说:“现在到了冬天,我们这些人辛苦多了,大街上冷得要命,往往一站就要几个小时,一天的功夫,脸上的皮肤都被冻干了”。虽然他们是实行轮班制度,然而站街挨冻的滋味还是很难受的。为了御寒,一些协管员站岗时穿得像包了粽子似的,为了省钱,胄姐已经几年没有添置薪衣服,对于她而言,无论是在街上还是家里,冬天永远是一件毛衣加一件外套。
胄妇在科韵路口执勤时,有一人虽然闯了红灯,可对她的纠正不屑―顾,还当众骂她:“天天站这里管闲事,吃饱了撑的!”她当时就被气哭了。
记者见到胄姐那天,科韵路口的红绿灯刚好停电了,来来往往的车辆人群,忙得胄姐连停下来休息的时间都没有,有―个二十来岁的女孩子突然骑着自行车从胄姐身边擦身而过,而且逆着人行道走,胄姐一看不对劲,刚想上前制止,不料那女孩子却先发制人了,冲着她大嚷:“你别惹我,我今天就要从这里走,压死是我自己的事情,与你无关”。
旁边另一位同事说道:“这女孩子早上骑车也是这样,被我一手挡住了,没有想到她就是不刹车,愣是让自行车倒下,她也擦破了一点皮。瞧不,她‘报仇’来了”。
胄姐一听,不管三七二十一,硬是把那姑娘拦住,就是不让她逆道而行。
第二天,那女孩子又来了,还带了两个男青年,其中―个男青年夺过她同事手里的小红旗,一下子就把旗杆折断了,那女的气冲冲地说:“你把我整成这样,赔不赔医药费,不赔要你好看。”胄姐一看也来气:“是你自己违反交通规定,让你下来你又不下来,哪里还能怨别人啊!”
其中一个小青年不由分说,拽紧拳头就抡过来,胄姐一米七的身高也不是好欺负的,反过来抓住他的臂膀,让他动弹不得。其余两人见状,怕了,想逃走,其他的协管员闻讯赶来,硬是把他们围住,胄姐立刻报警,警察来时,胄姐的心又落下了一颗石头。
交通协管范文4
在中国,不知从何时起有一群人如雨后春笋般地出现在了城市的道路上,他们身着制服,或跟随交警左右,或独立穿梭于路口,指挥交通,疏导人群……这一群体就是交通协管员。从政府职能转变的角度来说,交通协管员的应运而生与现代社会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息息相关。可以说,目前交通协管员已成为城市交通管理工作中十分重要的一环。有人甚至说:“如果按照某一时段来看,路上的交通协管员可能比交警还多。”[1]然而,由于法律基础理论的缺失,这一主体从产生时就先天不足,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论。其中最大争议莫过于:交通协管员究竟以何种身份参与交通管理活动?有学者认为,作为私人参与执行警察任务的重要形式之一,交通协管员根据职能不同应具有多重的法律身份。但也有学者认为,交通协管员应只具有一种确定的身份,其他身份的赋予都只是一种悖论。而身份不明的状况不仅阻碍了交通协管员作用的有效发挥,而且极易引发滥授权、滥用权,有时甚至可能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而降低政府的公信力。因此,作为政府管理组织体系中的重要角色,交通协管员被賦予其应有的法律地位迫在眉睫。
二、规范文本中的交通协管员
(一)缺乏统一有效的规制
从现行法律来看,目前专门针对交通协管员作出规制的全国性法规范还相对比较匮乏,甚至可以说是空白。而地方性道路交通法规虽对交通协管员的规制有所涉及,但也仅仅是一些概括性的规定,并未解决实质性的问题。立法的不健全导致交通协管员的聘用和管理制度五花八门。目前,对交通协管员制度有过比较全面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只有2008年公安部统一制定下发的《关于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此后,地方上虽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例如2008年《云南省公安交通协管员管理试行办法》、2009年《江西省公安机关交通协管员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山西省交通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福建省公安交警部门交通协管员管理规定》等,但这些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么是照抄《关于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要么仅是针对协管员管理混乱而制定的管理性章程,并没有从立法上明确交通协管员的权力来源及身份地位。对此,有学者担忧道:“如果没有法律约束,这支政府临时工队伍恐怕将永远‘临时’下去,成为政府机构和人员新一轮膨胀的基础。”
(二)模棱两可的定位
从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大部分的规范性文件在定义交通协管员这一角色时,都会突出强调其“协助交通管理'“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角色内涵和“疏导交通”“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工作职责。如2006年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6条就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应当在交通警察的带领下,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但不得进行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6条几乎也是照抄了以上关于协管员的定义。因此,从定义来看,交通协管员似乎已经被限定在“协助”地位。但如果从法定职责分析,似乎又是另一层意思。例如《贵州省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就曾规定,交通协管员将负责“收集本乡(镇)辖区内县乡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情况,掌握辖区内机动车……交通安全基本情况,建立管理台帐”。由此可见,交通协管员仍被赋予了一定的独立权限。而1991年的《云南省聘任公安道路交通协管员暂行办法》第4条甚至明确规定“交通协管员可以受交通管理机关委托行使一定的车辆检査权、滞留权和处罚权”。云南省的该办法将一些实质性地权力都委托给了交通协管员,一方面既有来自主管机关的委托,也有来自当班交警的委托;另一方面既可直接使用“罚单”对违章者进行一定数额的罚款,又可滞留车辆。如此看来,立法层面上交通协管员定位还是相对模糊的。立法者一面强调交通协管员的“协助”身份,一面又在具体职责中赋予他们一定的独立权限,有的甚至是一些处罚权。
三、行政实践中的交通协管员
{一)职能范围不清,用“权”混乱
正如前文分析,目前我国在规制交通协管员方面的立法略显滞后。而在此种情况下,实践中部分地区交通协管员的职能范围也有放大的趋势。有学者批评道:“协管员群体中出现了一些‘准公务员化’倾向,而正式公务员则有向‘贵族化’靠拢的趋势。”[3]尤其是近年来,随着交通协管员队伍的壮大,一些地方的警务人员缺乏依法行政的意识,把大量的交通管理工作交由协管员,有甚者还单独指派协管员巡逻执勤,处理交通事故。这种做法使得部分协管员的自信心逐渐爆棚,俨然将自己当作“二警察”。其中,备受公众垢病行为就要数贴罚单了。由于协管员主体是“编外”招聘的,没有正式编制,很多地方政府财政无法对协管员的工资、福利等进行绝对的保障,从而导致他们的工资福利大多依靠罚款收人来冲抵。在这样的背景下,部分主管机关对交通协管员贴罚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最终导致交通协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往往“唯利是图”地贴罚单,其中2006年山西长治市交警支队事件就是一个影响恶劣的典型事件。还有的交通协管员甚至借机大发“横财”,以贴罚单相威胁对车主进行敲诈勒索,例如安徽省蚌埠市交通协管员违法收费获刑事件。此类违法行为的蔓延将会进一步损害交管部门的形象,对政府的公信力造成巨大的冲击。
(二)地位尴尬,纠纷矛盾频发
同样,交通协管员尴尬的现实地位,也令交通协管员面临着来自行政机关内部和社会外部的压力。从行政机关内部来讲,由于交通协管员的地位不明确,部分蒈务人员往往将其看作是“临时工”,对协管员端架子、摆谱子,动辄以辞退相威胁。这些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协管员的工作积极性,也与主张协商对话、平等合作的新公共服务理论格格不人。而从社会外部环境来讲,身份不明确同样也是交通协管员开展工作的重大阻碍。作为直面公众的一线工作者,交通协管员的劝阻行为经常遭到行人和驾驶员的漠视,轻者不予配合、置若周闻,重者更是以协管员的身份问题大做文章、冷嘲热讽,有的甚至上升到人身攻击的高度。而这些事件一旦激化,又往往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一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此类事件的责任性质、责任主体以及救济途径都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司法判决也往往只是个案。[4]
(三)招聘、管理制度不规范,各项福利难保陣
现代政府治理理论告诉我们,当私人进入公共领域并参与公共物品供给时,政府的作用绝不是可有可无的。[5]—旦没有政府提供的种种约束制度,社会公共秩序将很难保证,更何况公共利益的实现了。就交通协管员本身来看,由于不是正式的公务人员,其招聘及管理制度的建设一直比较滞后,各省市、地区各有一套所谓的聘用标准和管理模式。以招聘方式为例,有行政机关直接自己招聘、管理的,也有通过第三方中介招聘再以劳务派遣形式派遣到交管部门的;在用工方式上,有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五险一金”的,也有按日计薪,没有任何保障的;在经费上,有的由政府财政拨款,有的自收自支,以罚养人。此外,部分地区对交通协管员的岗前培训形式化,就岗管理松散化,监督制约随意化。这些都造成了部分交通协管员抱有“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思想,很大程度上使得协管员的工作效率大打折扣。
通过分析交通协管员的现状可以发现,交通协管员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是部分地区交通协管员群体出现各种问题的症结。因此,唯有从法律上准确定位交通协管员的身份,才能帮助这一群体从职能范围不清、地位尴尬、福利难保障的境遇中解脱出来,才能使得交通协管员更好地发挥职能优势。
四、明确交通协管员的行政助手身份
(一)从学理分析确定交通协管员的行政助手身份
1.行政助手
行政助手一词源于德语,系指“在行政机关指示下,协助该机关处理行政事务,性质上为机关之辅助人力。常见者如协助瞀察之执行勤务之义勇警察或消防人员”。[6]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也常译作“行政辅助人”或“行政协助人”。由于行政助手一般都是直接根据行政机关的指令在行政活动中参与辅的行政活动,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行动,故此也有学者形象地将其比喻为行政机关的“延长之手”。通说认为,行政助手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自然人的主体身份;第二,行政助手“受行政主体所请求而为之活动,其效果归属于请求之行政主体”;第三,“行政助手的活动不具独立性,亦即其活动受到行政机关的指令拘束,并且受到监督”。[7]根据上文对“行政助手”的描述,就目前而言,我国交通协管员群体所表现出来的特点与学理上行政助手的角色有很高的契合度:一方面,从其产生背景可以看出,协管员群体是在行政部门行政任务井喷式增长的大环境中应运而生的。另一方面,从其参与行政活动的职务内容来看,交通协管员主要分担着交管部门的基础性任务,以便让警务人员集中精力办理更专业化的事务。可以说,交通协管员从一开始就是被请来“帮忙”的,其自身始终处于助手的地位。
2.其他相关概念的辨析
(1)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所谓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8]51据此定义可知,交通协管员与行政授权理论中的被授权组织之间还是存在着巨大的实质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这些方面:第一,被授权组织一般都以组织的身份接受行政机关的授权,而交通协管员一般都是以个体的形式存在,并未形成固定的协管员组织。第二,被授权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权力来源是法律、法规的直接授权,而交通协管员参加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则来自于交管部门的委托。第三,被授权组织因授权获得行政主体地位,以自己的名义做出行政行为,并独立承担责任。而交通协管员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事,对外代表的是交管部门,行为的结果也都归于交管部门。
(2)行政委托中的受委托人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来行使的法律行为”。[8]65据此,行政委托一般具有有如下特征:第一,不管是委托的主体还是委托的权力都具有行政性;第二,受托人行使职权的依据并非直接来自于法律规定,而是来自于行政机关的委托协议;第三,受托人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职权,效果归属于委托方。[9]根据这些特征,从表面上看,我们的交通协管员似乎满足行政委托的标准,实则不然。不管是从主体身份还是职权范围而言(下文将详细论述),交通协管员都不符合受委托人的要求。当然,作为与行政助手最相近似的概念,也有人会质疑交通协管员拥有受委托人身份的可能性。但是,行政委托的受委托人和行政助手的相似性只是部分的,两者本质上存在十分显著的差别。行政委托将发生的行政职权的完全转移,受托人在受委托的事项范围内具有较大的自主性;而行政辅助则根本没有发生行政职权的移转,行政助手仍需在行政机关约束之下活动,自主性十分有限。
(二)从职能分析确定交通协管员的行政助手身份
根据实践中交通协管员可能行使的职能,将其大致分为以下几类:第一是指挥、引导类,比如指挥行人或车辆遵守交通规则、引导他们有秩序过马路的行为。第二是宣传类,即交通协管员根据交管部门的安排对特定人员(包括交通违规者、学生等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讲。第三是信息采集、检査和取证类。譬如“粘条子”、拍照取证、收集交通基本情况等行为。第四是处罚类,即交通协管员在特定情况下行使的处罚权。
针对上述四类职能,从法理属性来讲,指挥、引导类和宣传类这两类活动应属于行政法理论中的行政指导行为。所谓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行为”。[1°]这是一种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因此不是行政职权的行使,也不属于严格意义上行政行为的范畴。而第三类职责应属于一个行政行为的阶段性行为,这类行为一般都发生在行政过程中,只涉及一些行政事务,不涉及行政职权,因而并不是严格意义上行政委托。交通协管员在进行信息采集、检査或取证行为时的身份并不是典型的行政受托人。而从行政助手的角度分析,我们发现交通协管员在行使上述三类职能时,仍在交管部门的指令和约束之下,且协管员自主行为的范围仅限于行政行为的准备或收尾阶段,不足以成为一个独立且有效的行政行为。故此认为,行使上述三类职能的交通协管员应属于行政助手的范畴。
与前三类职能相比,行使处罚权的交通协管员自主性程度最高。一旦触及处罚权的职能,交通协管员不但拥有对违法事实完全的处断权,而且这种处罚行为有可能严重地侵害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足以构成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可以说,行使该类职责的交通协管员已经超出了行政助手的身份范畴。那么对于交通协管员来说是否应该赋予处罚权限呢?其实,这种做法本质上与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相悖驳。一方面,从主体要求来看,我国《行政处罚法》第18、19条规定受委托组织需具备以下条件:首先,行政机关被禁止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而交通协管员作为个体,更是不应具备受行政委托的资格。其次,受委托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熟悉有关法律和业务工作人员的、有资格进行相关技术检査或者技术鉴定的事业组织。而根据现有的情况来看,交通协管员被委托强制性行政权力的时机尚未成熟。另—方面,从职权来看,受委托组织被委托的职权范围相对较广,在法定条件下甚至可以被委托一定的处罚权。但是,如果赋予协管员处罚权的口子一开,可能在行政实践中引发诸多问题,轻则造成处罚权的滥用,重则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目前的形势下交通协管员不能也不应该被赋予行政处罚权。
交通协管范文5
高管协议书范文一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为搞好甲方经营管理,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就甲方聘任乙方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甲方股东会同意,甲方聘任乙方为甲方(),负责公司的()管理。
二、经营目标
乙方经营管理,必须完成下列经营目标:
(一)总体目标
每年实现利润()元,今后年度每年递增()元,利润任务分解到每月,逐月考核兑现。
(二)分类目标
1、客房部(含培训中心)()元/年;
2、餐饮部(含茶座)()元/年;
3、桑拿部()元/年;
4、水电部()元/年。
三、乙方报酬
乙方报酬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和利润分红四部分组成,计算方法为:
报酬=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 效益工资 红利。
基本工资每月()元,岗位工资每月()元,效益工资按照当月每万元营业利润奖励元计算,上述三部分当月考核兑现;红利按照公司进行年度分配、提取后的净利润10%计算,逐月考核,年底决算后兑现。
四、乙方权力
总经理对执行董事和股东会负责,享有下列权力:
(一)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取经营管理报酬;
(二)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执行董事和股东会报告工作;
(三)组织实施股东会和执行董事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执行董事和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部门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聘任或者解聘除由执行董事和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
(九)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十一)批准单笔()元以下费用;
(十二)执行董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乙方职责
1、对完成公司整体经营目标负总责;
2、全面执行股东会和执行董事作出的各种决议;
3、拟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各项内部管理方案报股东会同意后监督实施;
4、协调公司的各种外部事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5、按月向执行董事和股东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接受执行董事和股东会质询并作出解释;
6、接受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和股东会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7、做好公司工商、税务等各种证照的办理、年检等工作;
8、做好公司法、公司章程、执行董事和股东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六、乙方禁止性行为
1、不得利用职位谋取私利;
2、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以公司名义与自己或者自己的近亲属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4、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5、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6、不得从事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七、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乙方完成经营目标,甲方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报酬的,按照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违约责任
1、执行股东会及执行董事作出的各种决议不力或者拒不执行的,由股东会给予警告、罚款、扣薪或者解聘处理。
2、对公司经营目标负总责,未完成经营目标的,按照比例扣减应得红利,同时由股东会作出警告直至解聘的决定。
3、对公司安全保卫负总责,因安全保卫工作不力造成公司损失的,由股东会给予罚款、扣薪、责令赔偿损失直至解聘的处理。
4、从事本合同约定禁止性行为,赔偿公司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股东会给予警告、罚款、扣薪直至解聘的处理。
八、本合同聘任期限为一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甲方未提出解聘乙方的,本合同按照原条件延长一年。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内容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签章)
高管协议书范文二
甲方:
乙方:
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乙方被甲方聘用为(专、兼)职业务员。为了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协议如下:
一、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有关规定(若应聘为兼职业务员,甲方的上班时间、签到制度及有关和兼职业务员不兼容的制度不对乙方而论),不得做出有损于甲方形象和经济效益的事情。
二、乙方对外的业务往来由个人决定,在与甲方利益不发生冲突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干涉。
三、甲方负责提供本公司业务往来的商品价位,乙方要在甲方规定的价位浮动范围之内对外进行业务往来(如该价位有变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四、乙方在甲方商品的业务往来中,甲方按(销售额、纯利润)的__%作为提成在月工资结算时支付给乙方。
五、乙方在业务往来中,从甲方供货的款项,由乙方负责收回入帐;乙方对外的业务往来,有技术或维护方面的,由甲方提供。
六、乙方(兼职业务员)需带甲方商品对外联系业务的,要办理商品出库手续,并支付同商品价格等额的押金。如办理入库退款手续,时限不得超过7天。
七、乙方对外的业务往来需用甲方名义签订合同的,必须经过甲方同意,否则视为无效。
八、乙方每周向甲方汇报自己的业务开展情况,以作为甲方下一步市场业务开展的参考。
九、签订本协议的同时,乙方应在公司财务部交付500元押金。押金在本协议解除之日退还乙方。
以上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司存档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高管协议书范文三
甲方(聘用方):×× 乙方(受聘方):××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甲方因企业发展和规范管理、科学管理的需要,而乙方在上述方面具有相应知识和工作经验,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互惠原则,通过充分协商,就甲方聘用乙方为其企业中高级管理职位达成如下协议:
1聘用期限
1.1 聘用期为10年,以甲方正式报到上班之月计。
1.2 乙方保证在甲方报到上班时与其它企业无劳动聘用关系。
2双方工作职责及义务
2.1 甲方聘用乙方为中高级管理技术人员,具体岗位由甲方在征询乙方意愿的前提下根据甲方情况确定。
2.2 乙方工作职责由甲方岗位责任制度和相关制度进行规范。乙方须充分运用其专业知识与工作经验,保持严谨的工作风格和勤勉的工作态度,恰当且如实履行其工作职责。
2.3 乙方须遵守甲方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3乙方薪金及福利待遇
3.1 乙方聘用期的目标年收入为:税后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万元)。
3.2 乙方工资发放方式:以甲方规定的员工工资发放日(每月20日)为准。绩效工资年底一次性付清。
3.3 乙方起薪日期为乙方到甲方正式报到上班之月计。
3.4 乙方工资每2年上调一次,每次调薪幅度为上年总年薪的10~15%。
4工作时间、休息及休假方面
4.1 乙方工作每周休息二天;乙方有权享受春节、清明节、五一节、端午节、国庆节、中秋节、元旦节等法定假日的休息。
4.2 如甲方现行工作时间将来顺应管理要求而减少,乙方自动过渡到新的工作制,不需要另行约谈。
5本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5.1 本合同的变更(含补充)可由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提出,变更采用书面形式,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后生效。
5.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
5.2.1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2.2 营私舞弊、严重失职,并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5.2.3 严重违反甲方所订规章制度,并在甲方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的。
5.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5.3.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如数发放工资且超过发放时间三个月。
5.3.2甲方胁迫乙方从事违法工作的。
5.4 本合同到期,或虽未到期限,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而同意解除本合同时,本合同可以解除。
6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纠纷处理
6.1 合同纠纷以双方协商解决为主,劳动仲裁或法律诉讼解决为辅。
6.2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
6.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聘用方):×× 乙方(受聘方): 法人代表:
合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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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协管范文6
关键词:作文教学;语法教学;协同效应
一、概念简释
协同,词典义为:“各方互相配合或甲方协助乙方做某件事。”[1]这个定义通俗易懂,但它强调的是配合、协助关系,而不是从一个整体上来看问题,我们一般生活中所说的协同就是如此,但显然与协同学上的协同有所区别。
协同学认为,协同是指系统中的诸要素或子系统间的有机合作和相互作用。它强调的是一个有机整体的协作,像人体各器官、各部位的相互配合一样密切相关。科学界,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说到协同,一般采用协同学提出的含义。
所谓协同效应,是指事物与事物之间,通过协同,所产生的反应和效果,可用一个简单的数学公式来表示:1+1>2。它表示了这样一种理念:系统整体的价值大于各子系统部分价值的总和。而要达到这种效应,各子系统必须平等协调,最优组合。
本文要论述的作文教学与语法教学协同,则是指将作文教学与语法教学看成是一个有机的整体,通过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产生一种共振效应,从而使作文教学与语法教学都能获得较高效价。
二、离则两伤
为数不少的教师,习惯上把作文与语法看成是两个完全独立、各自表述的系统,例如把作文看成是能力系统,把语法看成是知识系统。于是,在教学中人为地将两者割裂开来,作文与语法也就成了一对老死不相往来的“冤家”。
我们经常看到的作文教学,有着相同的情形:无论是文前指导还是文后总结,教师的考虑可以说是事无巨细,全面周到,从审题到立意,从结构到方法,从主题到形象,从思想到文采,从修辞到逻辑……无不条分缕析,逐一讲解,但很少涉及语法问题,虽然有的教师也讲作文语言要简明、连贯、得体,但又往往是粗线条式一笔带过,不愿从语法的角度进行全面深入的剖析。而且,在评改中,教师对学生的语病不是看不出,便只是划条线,写上“语句不通”之类的评语,至于不通在哪里,该如何修改,就不再具体指导。因为,有的教师认为,语法是比较抽象的,可说而不可用,对学生的作文不会有大的帮助。再加上新概念作文的怪异、流行歌曲的随意、网上文章的荒唐等的不良影响,于是,学生在作文中的语法问题层现错出,笑话连连,堪为人忧。下面摘录的几段学生作文中的语句,具有较强的典型性。
我们学校的学生,非常认真得很,每一堂课都能专心致志、聚精会神地听课,……学校里的规章制度,上至校长书记,下至普通教师,都能身体力行地亲自带头执行。深夜里,我们看着办公室一盏盏通明的灯光,心情就像起伏的海洋,大海中的波涛,一刻也不能平静,汹涌澎湃。①
此段短短百余字的文字至少有5处错误,语病类型有杂糅、重复、搭配不当等,因而读起来十分的别扭。
也许我的看法有些悲恸,虽然蜗牛顶着壳仍在前进,而我们也不能停下来。( )很沉很重,甚至有些部分并不该承担,但一个人无法扭转时代,入流是必然的,现在又不是陶渊明所生活的时期,可以不问世事,就算要我归隐山林,也被伐光了树木,种田还得向世人买化肥,想做真正的隐士也是可望而不可即的,根据唯物论的观点,人也是不能脱离群众,这论断经过验证也是正确的,所以我还得承担重壳穿梭于茫茫人海,( )这世间的酸甜苦辣。②
这段文字表面看起来非常华丽,但仔细一读则问题百出,先不说其由于刻意雕琢,而导致脱离话题,旁逸斜出,对唯物论观点的理解也似是而非,单在语法上就充满了词语误用、重复、语序不当、成分欠缺等毛病。
作文教学离开了语法的有机合作,造成学生写作时语病百出,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作文的质量,有的甚至到了不堪卒读的程度。反之,语法教学离开了作文的相互影响,情形又是如何呢?据调查,初高中有45%的教师会进行一定程度的语法教学,而其中有95%以上的教师进行单纯的语法教学,同样有95%以上的学生对教师的语法教学不感兴趣,有65%和88%的学生认为语法教学作用不大。
单纯的语法教学是一种静态教学或称为知识教学,其主要功能是帮助学生掌握概念,了解规律,熟悉分类。说它一无所用是不对的,它对提升学生的语法感③会有一定的作用。但静态的语法教学毕竟不是处在一定的语境中进行的,它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于独立的词句,学生可以分析得头头是道,但一进入话语交际结构,学生就变得低能起来,既不能辨识语病,更不能修改病句。这证明学生即使形成了一定的语法感,也还局限在理性层面,并没有进入直觉境界。
此外,由于单纯的语法教学离开了具体的语言环境,缺少生动性、趣味性,加之学生认为语法是中看不中用的“银样蜡枪头”,因此,学生在语法学习中缺乏内动力,学习的自主性不足。常常教师讲得唇焦舌干,学生却无动于衷,教学效果自然不能令人满意。
三、合则双赢
语法作为语言的基本规律和法则,只有与具体的言语活动结合起来,才能显示其价值;作文作为言语活动的主要产品之一,也只有接受语法的必要制约,才能发挥其教育、交流功能,离开了一定的语言标准,每人都随心所欲,“信口开河”,那么,“倾诉”就有可能成为谁都不懂的痴人说梦、胡言乱语。
有了一定的语法规范,按照一定的语言规律写作,写出来的东西,就有可能做到简明连贯,句通文顺。有的人认为,作家大多不通语法,却能写出传世佳作,而许多中学生,语法知识掌握不少,写出的文章来却十分平庸,而且语病不断。于是得出结论:语法教学阻碍了学生的想象力和创造性思维的发展,使学生的写作陷于僵化;语法教学降低了学生对语用的敏感。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如果从名词术语的角度看,许多作家确实不懂得语法。但语法主要是指语言运用的法则与规律,其重点在于应用。“作家之所以是语言高手,就因为他们对语言有与众不同的敏感与悟性,凭他们的敏感与悟性,他们在感性语言的学习中,很好地掌握了语言运用的规则,熟知怎样搭配正确,怎样搭配不当,怎样使用精妙,怎样使用不好……掌握了这样一些东西,不算是学好了语法?”[2](14-15)也就是说,作家正是将自己潜移默化中掌握的一些语言运用的法则与规律与自己的创作有机地结合起来,才写出了经典之作。
再来看一些中学生,有些人对语法的名词术语确实掌握得不错,但由于缺乏在具体的语境中操练的习惯,因此,他们只掌握了语法的一些皮毛,而没有从本质上掌握语言运用的规则,他们能分析语句,但在写作时仍然语病多多。这不是语法本身的错,说到底还是我们教学的责任,或者说是作文教学与语法教学互相分离的结果。设想一下,假如我们平时的语法教学能够结合作文来进行,使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在一定的语法规则的指导下进行,那么,他们能在作文中出现低级的语言错误吗?至于说中学生学了语法就会处处受约束则更是无稽之谈,因为没有人会先定好多少语法法则,再来组合句子,进行填空的。相反,当一个人自觉地遵守语言规则时,才有可能写出令大众满意的作品。“一个真正不懂语言规则的人,不按语言规则去遣词造句的人,是无论如何不会成为作家的。”[2](14-15)试问,从古代到近代,从现代到当代,哪一位作家是不懂得语言运用规律的呢?我们不能因为他们没有读过语法著作,说不出有关语法的名词术语,更不能将语法规律明白说出来,就否定他们对语言规则的掌握。 转贴于 于是,我们又面临一个新的问题,既然多数作家都没有学过语法知识,而能掌握语言运用的规律和法则,那么,学习语法又有什么必要呢?这涉及语言学习的效率问题。确实在中国古代的私塾里,教师可以通过让学生反复地读背使之掌握语言运用的法则与规律。但现在我们处在信息量呈几何级数膨胀,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时代,学生所要学习的科学文化知识越来越多,要求他们的能力也越来越高,采用私塾式的教学方法是根本不可能的,即使我们硬要回到私塾时代,那么,等到我们的学生掌握了应该掌握的语言运用的规则时,他已被时代所抛弃。可以说,结合作文开展语法教学,可以使学生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实用的语言运用的规律与法则;而结合语法开展作文教学,则可使学生以最经济的方法,达到作文的较高境界。学生即使成不了语言学家,成不了作家,但他一定能够在生活中正确有效地表达自己。
四、协同策略
语法和作文是一个统一体,语法是语言运用的规律与法则,它就必定潜在于言语产品──作文之中,语法系出言语,又服务于言语生产,而作文则是语法的存在方式之一。通过语法教学,可以帮助学生提高写作的水平,而通过作文教学,可以增强学生运用语法的能力。语法与作文,相辅相成,共同促进,推动着语文教学的发展。
那么如何在教学实践中,使两者产生协同效应呢?我们不妨从三个方面入手。
(一)在作文教学中结合语法知识
作文教学一般包括文前指导和作文讲评两个环节。过去,在这两个环节中教师的“讲解”都显得较为宏观,经常说些大而无着的道理,如“审题要仔细”“立意要深刻”“观点要鲜明”或者“内容空洞”“文体不清”“结构松散”等。这种指导缺乏针对性,对学生的写作实践帮助不大,学生能听懂,却不易操作,最后自然对教师的指导不屑一听。反之,一旦让语法介入其中,让语法在作文教学的大舞台上扮演重要的角色,则作文教学便有了实质性的内容,学生听有所得,学有所获,自然不会在心理上拒斥作文指导和讲评。
(二)在语法教学中运用作文语料
语文教师都知道,要学好语法,离不开适当强度的训练。最常见的有词性辨别、结构分析、语病修改等等,但学生对这些语法训练普遍抱抵触的情绪。原因很简单,教师在训练中所提供的语料都是生编硬造出来的,远离学生的写作实践,远离他们的生活事实,这使学生对那些所谓的佳句或病句,产生漠然的态度,甚至深恶而痛绝之。这样的训练,目的只是应试,对于提高学生的写作水平作用甚微,学生很难从这种训练中获得成功的快乐。
反之,如果我们通过语料的选择,将语法训练与作文教学结合起来,则使学生能真切感受到语法在表述中的作用,就会在内心产生认同感,从而激发强大的学习动力。另外,来自于自己或周围同学的语料,符合学生的生活实际,对这些语料,他们有着一种本能的亲近感。而且,运用这种语料进行语法训练时,学生会有一种期待──期待自己的作文能被作为正面例子选中,也有一种忐忑──唯恐自己的作文被当作反面例子展示,在这种矛盾心理的支配下,他们容易进入学习的亢奋状态。而且,即使自己的文章没有被选中,同学规范优美的语言、文章也会成为他效仿的榜样,同学作文中的错误,同样也会给他一个警示。如此,他的好奇心、体验欲和成功感也能得到满足。
当然,如果这种语料不是由教师来选,而是让学生自己动手,作用可能会更大。方式可包括学生自选,同桌互选,小组共选等等。因为,这种语料的选择过程,就是一种对话的过程,一种反思的过程,一种互动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学生对语法的理解会进入到更高的境界,对语法的运用也将更得心应手。
(三)开展丰富多彩的教学活动
语言学家们认为,言语形式从某种意义上说大于言语内容。这给我们一个启示:要使作文教学与语法教学真正有机地结合起来,就必须要开展既能吸引学生、又能符合作文教学与语法教学规律的活动,这些活动表面看来或许只是一种形式,但它却能将作文与语法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这对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活动的形式很多,在此试举几例。
1.编“作文语病集”。一个学年下来,每个学生都将有14~18篇命题作文,几百篇日记,数量不等的随笔。教师要求学生利用假期,将自己所有的“著作”都认真阅读一遍,将那些被教师圈出和自己发现的语病摘抄出来,待开学后交给学习委员或其他班干部,共同编写一本作文语病集。“作文语病集”既可作为同学们“捉鬼”的成果展示,又可作为前面提及的语法训练的语料。这项活动长期坚持下去,可使学生逐步消灭作文语病。
2.写“语法小论文”。说不如看,看不如写。教师的语法课讲得再精彩,对学生来说也是隔一层的,让学生自己去看一些语法文章,又会使一部分基础较差的学生感到枯燥,那就让学生自己动手,写一点语法小论文,作为一项研究性学习来展开。这不是不可能的事,关键是我们不能对学生要求太高,不能以语言学家的水平衡量,要求他们的小论文一定要搞出自己的独立见解来,也不一定要他们达到非常科学的程度。只要学生在某一点上有自己的体会感受,言之成理,自圆其说,我们都要给予热情的鼓励。只要学生肯去写,他就肯静下心来读点书,听点课,就能获取更扎实的知识。当然,学生的各种能力也在写的过程中得到强化。
3.搞“组词成句(或组句成段)赛”。这项活动有点类似于造句,但比造句要求更高,它规定学生必须在一定的语法规范内,将提供的词语组成一个连贯得体的语句。这既要求学生有丰富的想象能力,又要求学生有扎实的语言功底,而且需要熟悉基本的语法知识,包括名词术语。例如有这样一个赛题:请将“大雁”“女孩”“家书”三个词组合成一个连动句。首先,学生得弄懂连动句是怎么回事,其次,还要会写连动句,此外,还要通过想象,添加必要的词语将这三个词组连接起来。结果,一些语法水平较好的学生很快写出多个连动句:“女孩盼大雁捎家书”“大雁听女孩念家书”“家书写女孩骑(养、喂、打、偷……)大雁”“女孩念家书给大雁听”……这种竞赛容易强化学生对语法的兴趣,在提高语法水平的同时,也提高了他们的语言表达能力。
4.搭“对对联擂台”。对联是中国传统的写作样式,它不但能反映一个人的写作水平,而且也能看出一个人对语言规律与法则掌握的程度。对联不仅仅在思想内容上对作者的要求较高,在形式上更是提出了字数相等、断句一致,词性相对、位置相应、对象相关、结构相同等要求。正如张志公先生所说:“属对是一种实际的语音、词汇、语法训练,同时也包含着修辞和逻辑训练的因素。可以说是一种综合的语文基础训练。”[4]因此,开展“对对联擂台”,教师不必开口,学生在比赛中,也能摸索到语言运用的基本规律与法则。当然,在学生对对联中,也不能以古代秀才举人的标准来要求,只要大致符合语法规定就行。每次擂台后,教师可将学生的对联收集起来,作为语料供学生进一步比较分析。
5.开“语法故事会”。故事人人都喜欢听,也喜欢讲,我们可以利用人的这种天性,将故事引入课堂中来。这是将语法与口头作文有机结合的好方法,设计难度可由低到高,即:先讲别人编的,再讲自己编的;先讲一般性故事,再讲与语法密切相关的故事。甚至,可要求一些尖子生在讲故事后,说出这个故事在语法上给我们的启示。除了开故事会,我们还可引导学生围绕有关的语法知识说相声、演小品、作演讲、搞辩论等等,如此,会使作文与语法教学活动更加灵活多变,语法与作文的结合程度也将变得更紧密,从而充分提高两者的协同效应。
总之,将作文教学与语法教学看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使它们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就可能获得双赢,从而突破语文教学少慢差费的怪圈,实现低耗高效的目标。
参考文献: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1392.
[2]邓木辉.对语法教学的几点思考[J].中学语文教学,2002,(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