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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护理论文范文1
患者女,32岁,体重58公斤,无药物及食物过敏史,因胃癌入院治疗,在胃癌根治手术后第一周期使用同奥+替加氟+艾素进行化疗。
2抢救及护理
2.1抢救护理
胃癌患者注射艾素后因全身血管扩张及大量出汗致血容量降低表面一系列不良反应,护理人员发现其反应后立即将患者置于半坐卧姿势、供氧(氧流量10L/分),以建立两条静脉通道,加快补液滴速,扩充血容量。
2.2心里护理
针对本例女患者,在注射艾素后突然出现胸闷、大出汗、呼吸急促、胃部疼痛不适在心里上会感到恐慌和害怕,与此同时,医生和护理人员应立即在旁陪伴并给其降解艾素药物的使用说明,解释出现这种过敏反应的原因及对现在这种反应的急救方案,并同时陪伴病人安慰她,让患者减轻恐慌增加与病魔抗争的信心。
3讨论
3.1对高敏患者应慎重选择艾素等紫杉醇类药物
本例高敏体质患者在注射艾素22min后便立即出现了严重的过敏反应,尽管在注射之前静脉注射了地塞米松,还是没能防止艾素所致的过敏反应。
3.2艾素的过敏和不良反应
艾素常见的不良反应为骨髓抑制、过敏反应、体液潴留。可能发生胃肠道反应如恶心、呕吐或腹泻,脱发,乏力,粘膜炎,关节痛和肌肉痛,低血压。神经毒性和心血管副反应极少发生。本例反应病情严重,低血压状态较难纠正,提醒临床使用中注意观察,以免引发严重后果。对于不同的患者在使用艾素后均有可能导致一定的过敏反应,一般轻微的过敏反应不需中指用药也不必做特殊的处理,但是对于严重过敏者则需立即停止用药,如本例患者就属于严重过敏患者,在发现后立即做急救处理。临床上也有采用艾素对患者进行化疗主要的毒副反应时粒细胞拟制,程度轻,经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资料后随即恢复,其他如恶心,脱发等停药后能迅即恢复。
3.3艾素注射过敏建议
艾素通过干扰肿瘤细胞的有丝分裂和分裂期间细胞功能所必须的微管网络而起抗肿瘤的作用,结合临床禁言,建议在患者注射艾素的前一天开始应用地塞米松片15mg/次,Bid,连续4~5d。在第2天用艾素前10min静脉推注地塞米松10mg,先缓慢滴注10min,同时严密监测患者的生命体征,若未出现过敏反应,则将剩下的药物在1h内滴完。
4护理体会
4.1心里护理
由于患者未发生过类似的情况,所以护理期间向患者做好解释、安慰、疏导也是非常重要的,掌握患者的心里特点随时了解他们的心里状态,鼓励他们、给予他们安慰解释,缓解紧张情绪让他们对治疗充满信息积极配合治疗以良好的达到治疗效果。患者一旦发生药物过敏反应护理人员应沉着冷静积极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给患者信任感,也可以减少一些必要的纠纷隐患。
4.2过敏反应的护理
对患者使用艾素前:(1)详细了解患者的病史、有无过敏史等。针对过敏体质患者应慎用此药。(2)注射用艾素前使用苯海拉明或地塞米松,对患者的生命体征进行监测。(3)注射过程中使用心电监护4~6h并观察15min,随时监测患者的生命体征,护理人员不要马上离开,以免严重的过敏反应发生。在使用过程中要加强巡视,注意患者的反应,任何不适都应引起重视。由于艾素化疗期间可能会发生各种程度的过敏、不良反应,作为护理人员在患者使用艾素之前一定要准备好急救药品并在有癌症化疗经验医师的指导下做好急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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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少数民族 文化权利 保护
在中华民族这片幅员辽阔的土地上生活着55个少数民族,每一个少数民族都用自己的辛勤劳动创造了自己辉煌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但是随着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少数民族文化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和前所未有的挑战,人们越来越来越意识到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的重要性。本文试图从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界定出发,进一步探讨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的价值和意义,并提出如何全方位保护我国少数民族文化权利。
一、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界定
少数民族享有自己文化的权利,是少数民族权利的内容之一,简称少数民族文化权。它指多民族国家或国际社会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约法形式确认和保障少数民族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民族文化方式生活、学习、工作的权利。该定义有其特定的内涵和丰富的外延,从内涵上讲,有三点:(1)权利的主体是拥有、认同该文化的少数民族全体,即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是一项集体权利:(2)权利的对象是少数民族文化;(3)该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法律权利是由法律所承认的意志或法律所授予的权利”没有法律的承认和强制力做后盾,权利就不成为权利,政府和个人可以肆意破坏,使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受到极大的侵害,造成民族强制同化。为了更好地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进行保护,便于执法操作,需要了解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外延,主要有以下几点:(1)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权;(2)少数民族教育权;(3)少数民族古籍文化整理、抢救、传承权;(4)少数民族文学艺术权利;(5)少数民族权;(6)少数民族饮食和服饰权利;(7)少数民族节日权利;(8)少数民族文化交流、协作权;(9)少数民族文化发展权;(10)其他权利。
二、现阶段我国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现状分析
1.市场经济地发展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形成强烈冲击
由于工业化、信息化的推进,物质和文化产品的丰富和物流的发达,交通的改善和人口流动的增加,外来文化的影响剧增,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受到猛烈冲击,正在发生急剧的变化。一些民族的语言、服装、民居文化面临严重危机。如赫哲语,目前能用本族语交际的只有十几个60岁以上的老人;云南基诺族传统竹楼有可能在10年内被内地汉族的砖木结构平房和钢筋水泥结构楼房所取代。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地区许多年轻人外出打工或忙于耕作、生意,对传统民族节日渐显冷漠,导致传统民族节庆活动逐渐冷清。一些民族文化瑰宝因民族文化老人的即将绝迹,如云南纳西族的东巴文化正在失传。优秀的民族艺术形式都由于人文生态环境的变化而面临严重的生存和发展的考验。许多民族工艺后继乏人,面临失传的危险。
2.少数民族文化遭受人为破坏
由于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保护措施不得力,一些地方和一些人为了牟利而滥用和破坏民族文化。如随意改变、歪曲甚至捏造所谓“民族文化”,将少数民族的建筑、服饰、音乐、舞蹈等改变得面目全非;由于管理维护不善,民族文物自然毁损严重,被盗掘、盗卖的情况时有发生,不少散在民间的民族文化文本、字画、法器、雕刻、珍贵服饰、乐器等流失海外。
3.少数民族在现代文化教育方面处于落后状态
我国少数民族绝大多数居于自然环境恶劣,经济文化落后的西部地区。在市场经济和人才竞争的环境下,民族地区人才流失严重。至2002年底,西部有372个县未实现“两基”(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在这372个县市中,少数民族聚居县占83%。实现“双语”教学,是提高少数民族学生入学率和综合素质,使之更好地接受现代教育的需要。但民族地区的“双语教学”问题很多。据《新疆部分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质量调查报告》称,民族中小学毕业生各种技能达到要求者只占5%左右。的小学已基本实现了用藏语授课,但初中以上藏语教学基本上是空白。这种不连贯、不配套的藏语教学体系的后果是,藏语授课的小学生毕业后只能升入汉语授课的初中,造成学生的学习困难。
三、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的价值和意义
1.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当前,在我国社会深刻变革、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向纵深发展的进程中,要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把一切积极因素充分调动和凝聚起来,至关重要。文化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离不开文化的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和全社会全民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始终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
2.有利于少数民族自身发展,增强少数民族的自豪感和凝聚力
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特有的民族文化,民族本身就是民族文化传承的结果,丧失共同文化的民族就不成其为民族。在开放不断深入的情况下,“‘地球村’的语言正在逐渐成为现实,生活在这个世界上各个地区的人们,再也不能互相回避,或者奉行闭关自守的孤立主义政策,整个世界在愈来愈大的程度上联系在一起了”。作为民族特征的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都会发生巨大的改变,可以与民族发生分离,只有在共同文化特点基础上的共同心理素质才是持久稳定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根源于共同文化的稳定,民族与文化是始终不可分离的。每个民族成员很容易在其民族文化的旗帜下交流和凝聚,完全跨越时空。从民族心理上讲,每个民族对自己的文化都有一种自觉的自豪感,特别是长期积淀下来的文化精华。英国的拉德克利夫?布朗曾以安达曼人德信仰仪式为例,说明文化的功能之一就是促进社会的团结与凝聚力。少数民族由于是弱势群体,少数民族文化属于亚文化,弱势文化,面对主流文化和其他文化的包围,少数民族对于自己的文化更是怀有特殊的情感。只有给予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以特别的保护,才有利于保有共同的少数民族文化,有助于少数民族自身的存在和发展,增强少数民族的凝聚力和自豪感。
3.有助于少数民族文化和中华民族文化的繁荣和发展
中华民族文化不等同于主体民族(汉族)文化,也不等同于统治民族(如历史上的蒙古族、满族)文化。中华民族文化是中华各民族文化融合的最终产物,其繁荣和发展需要各个民族输入新鲜的血液。汉族文化是主流文化,在同等的条件下,其繁荣和发展不会受到制度、历史、环境等因素的制约,或者说阻碍因素较少,其权利无须特别的保护。相反,少数民族文化的发展极易受到多种客观和人为因素的阻碍。少数民族文化的权利也因此极易受到侵害。只有给予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以特别的保护,才能使少数民族文化在实质上与汉族文化平等地繁荣和发展,从而有助于整个中华民族文化繁荣和发展。
四、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的几点意见
1.正确认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嬗变与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的关系
一方面我们对少数民族文化的嬗变,应理解和宽容。另一方面我们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进行必要的保护也体现了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要求。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作为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记录民族发展的历史进程,实现民族认同和社会认同,丰富世界文化宝库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我们的宽容和理解不是强迫少数民族继续居住在用竹木搭建的房子里,也不能要求少数民族青年拒绝外出打工,不去接触现代都市文明。民族文化的保护和发展,只能在顺应现代化要求的前提下才有现实意义,违背历史与社会的发展规律,去阻止文化的变迁,只会导致自由的丧失和文化的僵化。在社会的进步过程中,一部分与时展要求不相宜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变异是正常的,但由于少数民族文化的不可再生性,我们对其保护可以保留其价值减少其损失。
2.完善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法律制度
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法律保护,应建立起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协调一致的法律制度,立法、执法要尽量明确、具体。国家的立法要有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特别规定,甚至制定详细的司法解释或行政法规。地方立法在国家立法的大原则下,结合各个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更富有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便于执法,克服目前一些无法可依的局面。以下几个方面是立法中应明确规定的:(1)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外延,采取列举加概括的立法例;(2)执法主体要明确,避免在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保护中互相推诿责任;(3)要明确规定法律责任,一旦发生侵权,可更有效地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在立法中,还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1)要结合国家的民族政策、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立法,特别是针对具体少数民族文化的详细规定;(2)要让少数民族尽量有效参与立法。少数民族更了解当地的民族文化,其参与立法,可以减少立法和执法成本,更利于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
3.加强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意识的宣传
要在全国范围内宣传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尤其少数民族地区的干部和群众,在全国各族人民中树立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观念。使人人认识到少数民族文化的重要性,了解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内容,做到自己不侵犯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同时对侵犯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行为作斗争。
4.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执法者的素质不高是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的重要原因之一。作为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执法者,既要有少数民族文化知识,有少数民族文化重要性的意识,又要熟悉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等与少数民族文化相关的知识。执法者的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是否能得到有效保护,如云南阳宗海水体出现富营养化问题,当地政府不重视占有相当一部分原因。
五、结束语
在多元文化格局的情况下,文化的影响和冲突是必然的。少数民族文化只有在和其他文化相互影响中,汲取其他文化中的合理部分,才能发展自己。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正在得到不断改善和加强。但是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仅有党和政府以及学者的努力是不够的,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从制度等各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的保护,加强与国际社会在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方面的合作与交流,使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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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护理论文范文3
关键词:国际私法弱者权利保护正义
国际私法以国际民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但一部分当事人相对于他方当事人而言,因市场地位、信息技术知识的不平衡或自然生理原因而处于劣势是个不争的事实。国际私法的弱者权利保护与正义有着天然的联系。正义是国际私法弱者权利保护方法的逻辑前提,国际私法的弱者权利保护是正义的客观要求。国际私法的任务就是要通过公正合理地解决每个案件来凸现其正义内核。国际私法弱者保护方法的原则和制度基础也凸现出以人为本的根本特点——体现人的本质,满足人的需要,关怀人的未来。国际私法用自己独特的方式保护着涉外民商事交往中弱者群体的正当权益。这里所说的“弱者”主要包括涉外合同领域消费合同中的消费者、雇佣合同中的被雇佣者、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技术受让方;涉外侵权中的受害人,尤其是涉外产品责任的受害人,以及涉外婚姻家庭领域中需要确认是否有婚生地位的子女;被监护人、被收养人、被扶养人等。具体来说,国际私法弱者权利保护方法的正义内核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具有涉外因素的消费者的保护
法律的作用在于形成相关主体间权利与义务的制衡关系,从而为当事人之间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创造条件。就保护以具有涉外因素的消费者为典型代表的弱者而言,国际私法是以一种特殊的标准来衡量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及利益的。这些特殊的标准源于社会对“弱者”身份的认定,是以特殊身份来决定利益的保护,从而使这种保护有利于“弱势身份”的一方当事人。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利益原则是以消费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不平等性为基础而进行的一种制度上的设计,其目的在于对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予以补救,从而达成新的平衡关系,以保障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我们只要稍加分析就不难发现,在消费关系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主张其利益。而处于强势地位的主体则会充分利用其优势地位,尽最大可能维护其自身利益,从而难免在一定程度上侵害或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为:“利益就其本性来说是盲目的、无止境的、片面的,换言之,它具有不法的本能。”消费关系中处于强制地位的主体个人利益的过分张扬,往往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破坏。而通过倾斜的方式,给予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以特殊的保护,可以起到平衡各方利益的作用,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合同关系中“对自由选择法律的限制”
一些立法中对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的方式做出了限制,即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进行限制。海牙公约草案第6条第2款规定,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选择法律的形式应是明示的,从而排除了默示选择。因为默示选择的方式被认为不符合消费者保护的目标。随着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干预的加强,民事权利的社会化迫使立法者进一步限制和削弱“当事人意思自治”。
对此,有学者通过法理研究,主张“当事人意思自治”作为一项原则应当包括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和对这种自由的适当限制两个方面,其主旨是把“对自由的适当限制”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中的一个内容,而不是原则之外的东西。这样来理解和运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将有助于兼顾各方的正当权益,有助于建立正常的经济秩序,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
因顾及弱者的权益而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进行限制或禁止(或者说是“对自由的适当限制”)主要表现为特殊合同领域。这里所指的特殊合同是指在合同中有一方当事人处于相对弱势的合同,主要是消费、雇佣以及保险等合同。在国际合同领域,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合同的准据法是一般做法。但是,在特殊合同中,消费者、受雇人、投保人相对于商家、雇佣人、保险人来说,无疑处于劣势地位。因此,晚近的国际私法为了保护弱者的地位,对此类合同中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的权利进行限制。限制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强制性规则进行。具体采用的方式有三种:
第一种方式是在总则中规定强制性规则。
如1989瑞士《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第18条:不论本法所指定的法律为何,因其特殊目的应予适用的瑞士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保留。在总则中规定强制性规则,虽然不是专门针对弱者权利进行保护,但实际上可以达到保护弱者权利的效果。因为消费者、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规则是一国强制性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种方式是仅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规定强制性规则。
如《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关于国际私法与诉讼法的法律》虽在总则部分未规定强制性规则,但在第21、22条均规定:当事人不得通过法律选择协议排除国家强制性的、不许当事人选择的保护雇员权利的法律规定以及消费者住所地国法中有关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种是前两种方式的融合,即既在总则中也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规定强制性规则。
如韩国2001年修正国际私法,其不仅在第1章总则中规定了强制性规则,而且在第27条消费者合同、第28条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中也进行了规定。此外,有些国家立法甚至排除了意思自治在特殊合同中的适用。如瑞士《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第120条第2款明确规定,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中“当事人的法律选择应予排除”。而其关于一般合同的法律适用中,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其首要原则。
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从一般意义上而言,是指当事人双方可以选择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准据法。享有选择权的主体是当事人双方。但是,由于弱者权益保护原则的冲击,在一些领域,出现了意思自治原则的变异。这种变异后的意思自治原则,虽然有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蕴含在里面,但是意思自治的主体不再是当事人双方,而是在法律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当事人。这在侵权法律关系中表现得最为明显。
正义的法律应该保持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均衡,不会厚此薄彼。国际私法也不例外。从侵权法律关系来看,受害人无疑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应该强调对受害人的保护。但是,这种价值倾斜应有一定限度。如果过分强调受害人的利益,超出了侵权人正常合理的预期,对侵权人的利益也将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因此,许多国家国际私法立法虽然允许受害人进行法律选择,但受害人的选择权只是在一定的范围内,不能随意选择。而且,所选择的法律应该是与案件及当事人有关的国家的法律,比如当事人的国籍国法、住所地法、惯常居所地法、居所地法、物之所在地法、侵权行为地法等。有些国家还在立法中采用了最密切联系原则,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案件的准据法。考察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可以发现这一原则虽然在杜摩兰时代就被提出,但是其真正确立则是近代的事情。这一原则的广为传播是与19世纪契约自由、私法自治的观念分不开的。在当时条件下,国家奉行的是自由经济,亚当•斯密的自由经济思想在法律领域打上了深深的烙印。建立在“平等性”和“互换性”基础上的私法认为:当事人是平等的,偶尔的不平等可以通过角色的互换达到平衡。因此,在私法领域要遵从私法自治,契约自由。以涉外私法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国际私法也受其影响,意思自治原则得到了迅猛发展,特别在涉外合同法律适用领域。但随着资本主义走向了垄断,私法自治的两个前提“平等性”和“互换性”的缺失以及30年代经济危机时“凯恩斯主义”的影响,国家加强了对经济生活的干涉,国家的公权力逐渐向私法领域进行了渗透,并且不断加强。意思自治原则也由此受到了限制,特别是在当事人明显处于实质上不平等地位的领域。从国内立法来看,各个国家都相继出现了专门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等。在当事人明显处于劣势的领域,意思自治原则受到限制的情况分述如下:
1.消费合同关系中“对自由选择法律的限制”
在消费关系中,由于经济力量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等原因,导致消费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在实质上是不平等的。一方相对于另一方,处于强势地位。国际私法如果让消费关系当事人完全自主地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可以由当事人随意选择准据法,但这样做就很可能出现不公平的结果。因此,国家作为第三方,通过立法对当事人意思自治作出适当的限制,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从世界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规定来看,普遍的趋势是在国际消费合同中,对当事人法律选择的自由加以必要的限制,甚至排除。各国基于消费者保护的需要,大都对消费合同规定了有别于一般合同的特别的准据法选择规则,如德国1986年国际私法立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选择法律,不得剥夺消费者依其惯常居所地国的强行规定应有的保护。为体现对消费者的保护,一些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还倾向于适用消费者习惯居所地法。
2.雇佣合同关系中“对自由选择法律的限制”
法律规定抽象人格,对一切法律关系主体作抽象的对待,于是在企业主与劳动者的法律关系中,造成了经济地位上的强者对经济上的弱者在实质上的支配。劳动者(雇员)受聘往往通过劳动合同来实现,雇主往往会在格式化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适用某一国的有利于雇主的法律,从而使得雇主的某些责任得到预先排除或者减轻。为了纠正这种不合理的现象,体现法律对弱者的人文关怀,有关保护劳动者(雇员)的立法,往往采取倾斜保护政策。就保护弱者而言,有关保护劳动者(雇员)的立法以一种特殊的标准衡量当事人的地位,这种特殊的标准源于对社会弱者的身份认定。为体现对劳动者的保护,在雇佣关系中,有些国家原则上适用劳动履行地法律作为确定雇佣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准据法。
另外,在保险合同纠纷中,有些国家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规定,如果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条款中,若某一合同条款可以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则法院应选择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利(或者说是对保险人不利)的那种解释。
三、保护妇女、子女和被扶养人等的立法中对弱者的保护
婚姻家庭亲属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与市民社会的价值或利益法则不同,它渊源于人伦秩序这一本质的、自然的社会共同体结构,其自身的存在和功能带有鲜明的公法秩序和社会保障、福利属性,各国法律均将妇女、儿童和老人视为弱者,予以特别保护。因为在家庭关系中,妇女相对丈夫在许多情况下在体能上、经济上是弱者,子女相对于父母在体能上、经济上、经验上是弱者。而被扶养人更是在经济上、生活上依赖于扶养人。他们之间发生跨国法律纠纷,迫切需要进行法律上的利益平衡。各国国际私法大都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保护妻、子女、被扶养人的亲属法体系。
为体现对弱者的保护(主要是指对儿童的保护),在亲子关系、监护、收养等关系中有多个国家的法律规定,法院适用对儿童最为有利的法律。瑞士、奥地利、匈牙利等国的国际私法均有体现这一立法特点的明文规定。
四、跨国侵权关系中对受害人的保护
相对于加害人,跨国侵权中受害人是弱者。受害人往往由于不熟悉侵权行为地法和加害人属人法,加之路途遥远、取证困难、语言障碍等诸多因素,致使跨国侵权诉讼往往很难成功。这就为许多恶意侵权者逃避法律制裁大开方便之门,使大量的无辜受害者投诉无门。侵权法一直是理论研究的热点,有关的理论和学说层出不穷。近年来颁布的一些国际私法立法,如1992年罗马尼亚国际私法第112—118条、1995年意大利国际私法第62—63条、1998年突尼斯国际私法第71—74条都先后规定了保护受害者的条款。
从晚近的国际私法立法来看,就一般侵权行为而言,已有一些国家规定受害人享有一定的法律适用的选择权,如1995年《意大利国际私法改革法》第62条、1998年《委内瑞拉国际私法》第32条、199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非合同债权和物权的国际私法立法》以及《立陶宛共和国国际私法》等。这些法律一般均规定: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受害人也可以要求适用侵权事由的发生地法。在特殊侵权,如产品侵权案件中,则有更多的国家允许原告(即受害人)享有在一定范围内法律适用的选择权。国际私法立法对跨国侵权中处于弱者地位的受害人所予以的呵护和人文关系,体现了现代国际私法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
从法律发展的历史进程可以看出,保护弱者是私法适应现实生活需要而出现的制度安排。随着社会生活的深化,必然在现实中涌现出各种各样的需要法律予以保护的具有某种特定身份的弱者。如果说21世纪是人类更为进步的时代,那么这其中必然包括着基于社会实质公平和正义对弱者的倾斜性保护。这种保护不仅意味着应尽可能全面地为现实中的弱者提供畅通无阻的法律救济途径,而且意味着通过法律救济途径,弱者能及时地获得无论在保护广度还是深度方面都足以弥补其劣势的救济,从而进一步全方位彰显国际私法弱者保护方法的正义内核。
注释:
[1]肖永平:《论冲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1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79页。
[3]尹田:《契约自由与社会公正的冲突与平衡》,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51页。
[4]参见吕岩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内涵探析》,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年第1期。
[5]董保华:《关于建立“现代劳动法学”的一些思考—兼论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机制》,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术文集》,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33页。
国际护理论文范文4
论文关键词 农村环境 法律问题 环境立法 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农村环境主要是指以广大农民的聚居地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自然及社会条件的总和,包括,大气、土壤、水体以及地面植被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的发展都在日益提高,但由于我国农村地区幅员辽阔、人口稀少,工业化程度相对较低,相比于发展迅速的城市来说,环境污染的空间还相对富余,因此,农村环境逐渐成为城市环境污染之后的另一个区域。近些年来,随着国家加大了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步伐,一些大中型企业的发展也逐渐伸向了农村,使我国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严重,农村的可持续发展也受到严重挑战。
我国农村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农村水体土壤污染严重由于国家对新农村发展的推动,农药、化肥以及地膜的使用逐渐加剧,使农村的水体和土壤受到严重污染。化肥、农药的使用可以对减少虫害、提高作物产量有一定的帮助,但是,化肥、农药用量的不断增加也造成了严重的问题。首先,大量使用化肥造成土壤板结、有机质含量减少、土地质量下降,不得不依赖更大量的化肥。其次,农药、化肥中所含的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作物,使产品品质低劣,市场竞争能力差。农药、化肥同时还大量杀死无辜的动物、鸟类、昆虫,破坏生态平衡。大量废弃的农膜遗留在土壤中,破坏土壤结构、影响土壤中有益微生物的繁殖,也妨碍作物的生长。而且这些“白色污染”很难被消除,因为农膜在50年之内都无法被分解。
(二)农村的废弃物处理不当造成的污染随着农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中造成的废弃物也越来越多,加之不恰当处理就会对农村的环境造成危害。我国的人畜粪便、日常生活垃圾和使用污水被认为是目前农村三类主要废弃物污染源。据有关调查,农村人畜的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平均还不到5%,农村生活剩余的垃圾和污水都没能进行统一有效管理,农民自己的生活垃圾和污水随处倾倒,流向路边地头、沟渠池塘以及被蒸发到空气中,严重污染着土地、大气、水源和庄稼,严重破坏了农村生态平衡。
(三)滥砍滥伐造成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在农村,有很多农民只看到眼前利益,把大量的树木森林砍伐使之变成耕地,他们没有认识到森林是农业的生态屏障。目前我国森林覆盖率越来越低,已经不足15%,除去大片林区,广大农村地区的森林覆盖率则更低,。水利是农业生产的命脉,由于地面植被被大量砍伐使我国的水土流失,水资源严重浪费。水土流失使土壤的肥力和水分渐趋荒漠化,有的只能弃耕,使一些地区的环境不在适合农民的生活居住。我国经济发展规模扩大、人口逐渐增多,饮用水的需求也大大增加,而实际可用的水量却逐年减少。可见滥砍滥伐造成的问题已经越来越严重了,如果不加以制止后果不堪设想。
(四)一些新型企业造成的污染十指出,对新型农村的建设要围绕全面推进经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其他文明建设一起发展。但是,目前国家为了加大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一味的强调以工业致富农村,致使乡镇企业在农村大力发展起来,但随之而来的负面影响也凸现出来,由于乡镇企业主要是化工、建材等重工业,大部分都是重污染行业,而且这些行业技术含量较低,经营分布比较广,使得农村环境污染面覆盖较大且不容易治理。另一方面,我国农村为了加快致富的步伐都开始搞一些副业,比如禽畜养殖等,并且规模越来越大,这样造成的污染也大大加深,在农村,人口分布密度较大,禽畜粪便的污染对人体的影响和土壤地表造成很大杀伤,严重影响了农村居民的生产和生活。
二、造成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一)公众参与率比较低目前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地位处于弱化的状态,特别是处在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的农村,农村环境保护还仅仅依赖于政府的推动。中国虽然已经完成了第三个“五年”普法教育,但是农村人们的接受能力毕竟有限,更何况是环境法,知之者就少之又少,公众只是的跟随政府的脚步,当政府进行农村环境进行决策时,公众就会被组织起来集体参与;在政府没有环保政策时,便很少有公众参与。由于这种参与是在政府倡导下进行的,公众并不能完全表达自己的立场。农户们不能有效地监督政府权力。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也更加注重生活质量,公众的环保意识也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对于不断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现象,我国公众的环保意识依然不强。公众在面对环境问题时,往往缺乏社会责任感,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不高,这也导致我国环保项目开展的成效也打了一定的折扣。
(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不健全从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看,我国还缺少专门性的法律来规范农村环境的保护,这方面的理论研究还远远达不到要求,有些甚至还仅仅只是停留在概念上,根本没有可执行性。农村环境形势已经十分严峻,点源污染与面污染共存,生活污染与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工业及城市向农村转移,危及农村饮用水安全和农产品安全;但是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仍然达不到要求,这已经成为危害农民身体和财产的重要因素,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另外,农村环境保护还有很多方面没有涉及到,一些城市法规条例根本不适用农村,而适用农村环境的法律又不够完整且滞后,目前,我国农村的各项环境保护的政策都跟不上发展的步伐,以农药的检测体系为例,不仅检测的能力落后,就连检测的标准和覆盖面也很低,而且对农药残留超标监管力度远不能适应国际上对农药残留监测工作的要求,还有近几年来发展较快的农村城镇化以及乡镇企业对农村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问题等等,当前的法律都没有相应的规定。
(三)农村环境保护执法系统混乱由于农村大部分远离城市,环境保护的执法情况不能得到保证,而且农村环境保护职能和职权及各部门的分工不明确。另外我国涉农环境保护事项范围广泛,而国家关于涉农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又太有限,因此,对于涉农环境保护事项,农业部和国家环保总局“都管”或者“都不管”也是有根据的,这种职权分工上的不明确导致两部门争相管理对自己有利的行政事务,而对于自己不利的行政事务则相互推诿。还有就是地方官员为了政绩都把主要环境执法力度都放到城市里面,从而忽略了农村环境的执法,例如对于乡镇企业的污染防治事项,生态保护执法等,往往是城市严农村松,甚至农村根本就得不到执法,这都导致了农村环境执法过程中出现难以操作的事实。
三、对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立法建议
通过上对我国目前农村环境污染情况的了解我们可以发现,农村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效应已经越来越严重。为了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生态环境立法建设已经势在必行。
(一)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生态环境污染环境立法是关键,环境立法是环境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但目前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还相对比较薄弱,这就给农村环境保护的进行带来了很大阻碍。所以,当前最重要的是认真贯彻政府的要求,努力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定村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设施建设的规划,逐步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机制的投入和运行机制,对重要饮水水源地、重要河流、水库等环境敏感地带,制定并颁布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技术标准,制定农村环境质量、人体健康危害和突发污染事故相关预案,另外还应当尽快制定针对乡镇企业等新型行业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最重要的是无论制定法律,还是法规都应当充分面向公众,让每一个公众参与进来,这样所谓的法律体系才能发挥作用。考虑到农村成员的文化水平及法律意识比较低,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应该浅显易懂,以便每一个公众都能了解学习,这样也有利于执法部门的执法。
国际护理论文范文5
论文摘要:结合国际护理教育的发展趋势,从课程设置、教学模式等方面探讨了如何进行我国涉外护理专业的课程改革,以实现与国际接轨,充分体现涉外护理的特色,培养具有较强适应国际、国内竞争力的社会需要的护理人才
随着发达国家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对医疗、保健和社区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各类医护人员和社区卫生保健人员的严重短缺已成为发达国家的共同问题。据统计,欧美等国家每年缺护士20万名,需从第三世界国家引进约10万名注册护士。如何抓住机遇,充分发挥我国人力资源的优势,积极开拓护理服务领域的国内外劳动市场,培养具有国际资格的涉外护理人才,是目前涉外护理专业面临的首要任务。但与国外护理教育相比,目前我们在护理教育理念、教育内容和方法等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有必要借鉴国外护理教育经验,进一步转变教育观念,加快我国涉外护理教育课程改革。
1 国际护理教育的发展趋势
1.1 国际护理教育理念
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外医学模式的转变和健康观念的更新,护理学已经成为“以人为中心”的专业,护理教育从生物医学模式转向生物—心理—社会模式,护理观念从“以疾病为中心”向“以人的健康为中心”方向转变,护理模式也已从疾病护理模式向整体护理模式转变。[1]
1.2 国际护理教育的课程设置
随着护理观念的更新和护理模式的改变,国外护理教育的课程设置也作了相应调整,以使其科学、全面,更适应社会的需要。国际护理教育遵循的原则是保证为学生提供三个方面的护理教育:其一,传授有关促进健康、预防疾病的关键知识;其二,培养学生沟通交流、解决问题、评判性思维等核心能力;其三,使学生熟练掌握护理专业技能。[2]其课程设置具体有以下几个特点:①注重基础课程与临床课程的相互渗透、有机结合,以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目的性。以澳大利亚为例,其护理专业课程占82%,理论学时与临床实习学时的比为1∶1。护理专业课程中,理论知识占43%,临床见习和实习占57%。[3]而在美国,理论课与实践课的比重为1∶3;②国外护理教育的课程体系打破了原有的学科体系,向以人的生命周期为核心的课程模式转变。护理课程将按人的生命发展过程设置为诸如孕产期护理学、婴幼儿青少年护理学、成人护理学、老年人护理学、临终护理学等;③减少了医学专业课的比例,增加了人文社科课程和交叉学科课程,使学生了解影响健康的心理、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知识,充分体现了护理专业以人为本的特点和护理的人文主义精神。
1.3 国外护理教育的教学模式
国外护理教育注重学生解决问题、交往沟通、评判性思维、运用知识能力等的培养。围绕这一重心,“以问题为中心”(PBL)、“以小组为单元”成为其教学的主要形式。教师通常先提出问题、提供解决问题的思路,学生通过查资料、相互讨论获取答案。课堂上以学生讨论、讲解为主,教师讲解为辅。另外还采用角色训练、调查报告等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地培养学生的表达能力、利用资源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另外,护理教育也有意识地让学生早期接触病人,学生通过与病人交谈,了解病史、提供咨询等实践活动,锻炼其沟通交流能力和在实践中运用知识的能力。[4]
2 国际护理教育的发展趋势对涉外护理专业课程改革的启示
2.1 我国涉外护理教育存在的问题
我国涉外护理教育只有10多年的发展历史,教育的目标与途径尚未规范。各开办有涉外护理专业的高校尚在摸索中前进,这就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①涉外护理专业的大部分课程设置尚未摆脱生物学模式,基本是临床医学专业课程的压缩和翻版,缺乏护理内涵。[5]公共课、医学基础课、专业课之间的比例不合理,并普遍存在基础医学课比重偏大、门类齐全的问题;②实践课比重太小,且理论课程与实践环节脱节。前期理论授课期间,实习和见习时间偏少,理论知识脱离临床;而最后1年在临床实习又脱离理论的指导;③人文课程欠缺;④护理师资短缺,教师的学历层次、专业素质水平,尤其是英语水平不高;⑤对专业英语(特别是护理英语)重视不够。双语教学,特别是护理课程的双语教学有待于加强。
2.2 对策
涉外护理专业的总体目标是培养高素质的国际型护理人才,所培养的护理人才应具备到国外医院、国内外资或合资医院工作的能力。这一培养目标也决定了涉外护理教育应与国际护理教育接轨。因此,涉外护理教育必须进行改革,可以从以下6个方面着手:①涉外护理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应与其专业培养目标相适应。涉外护理专业的学生应具备较强的语言基本功和语言交际能力;应具备为国际护理对象提供保健服务、促进健康、预防疾病的教育和咨询服务的能力;②涉外护理课程设置应达到最优化,应合理地设计各类学科的地位和比重。课时上应重点突出对涉外护理基本素质的培养,实现课程系统化和整体化。突出核心课程,加强学科交叉,使课程设置更具有融合、发展的趋势;③课程设置的内容,应注意涉外护理专业的公共课、医学基础课、专业课之间的适当比例,英语课程中基础英语课与专业英语课的比例。护理教学中适当充实社会、心理、人文等学科的内容,以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培养学生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行为、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评判思维能力、人际交往沟通能力;④可考虑在专业学习中掌握专业英语。如教材选用,可尝试使用英汉双语教材或国外护理专业教材;教学形式,尽量采用双语教学;可尝试在涉外医院开辟实习基地,为学生创造到涉外医院见习和实习,在实践中提高语言应用能力和护理实践能力的机会;⑤通过聘请国外教师来校讲学、中国护理专业教师到国外进修等方式加强师资培训;⑥改进教学方法。改变传统的单纯“以课堂为中心”的教学方法,提倡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模式。培养学生整体意识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涉外护理专业的课程教改受到历史、政策、管理理念、师资等因素的制约,需要我们进一步更新教育思想,转变教育观念,加强师资培训,才能使涉外护理教育培养出具备较高素质、具有国际国内竞争力的高级护理人才。
参考文献:
[1] 李泽楷.当代国际护理教育的基本特征与发展趋势[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0(15):9.
[2] 高书杰.国外护理教育的发展趋势及对我国高等护理教育的启示[J].锦州医学院学报,2005,3(3):15.
[3] 孟瑞芹.澳大利亚护理教育概况[J].国外医学(护理学分册),2002,21(4):151~155.
国际护理论文范文6
(国内惟一的双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国家中文核心期刊)
《医学与哲学》杂志自1980年出版以来,已成为我国医学人文学方面的一份主要刊物,在国际同类期刊中占有重要地位。最早被评为“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与“国家中文核心期刊”,是我国同时获得两种国家核心期刊的惟一人文医学杂志。
为促进我国人文社会医学发展,适应全面评估医学技术的需要,《医学与哲学》自2005年9月起,改为半月刊,将原刊物的内容一分为二:一为人文社会医学版(上半月刊),每月8日出版;一为临床决策论坛版(下半月刊),每月23日出版。《医学与哲学》杂志的名称不变,但在封面上标明两个版本的名称。
人文社会医学版的主要栏目有:医学人文研究、医学哲学研究、生物医学哲学、医学伦理研究、高新技术伦理、中国传统文化与生命伦理学、跨文化伦理学研究、医学思想史研究、近代医学研究、医学人物研究、医学心理学、医学人文关怀、卫生保健改革、保健政策研究、医学社会学、医学教育思想研究等。读者对象:主要以从事人文医学教学与研究及管理工作者,但其中许多内容也应为专业工作者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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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护理管理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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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管理杂志》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发行的专科护理杂志。本刊认真履行办刊宗旨,紧跟学科发展动态,并对护理学科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快捷追踪报道,得到了护理界专家及同仁的赞扬。《护理管理杂志》继“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之后又获《CAJ-CD》规范执行优秀期刊、第四次全军医学期刊优秀编辑质量奖等奖项。开辟有院长看护理、论坛、论著、调查研究、综述、质量管理、专科护理管理、护理科研管理、护理教育、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管理、医院感染管理、社区护理管理、护理改革、护理工作与法、安全管理、护理经济、护理考察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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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博爱生殖医学医院
临汾博爱生殖医学医院是山西省首家集科研、医学、预防、保健、心理咨询和生活指导于一体的现代化,新型生殖医学医疗机构。它的诞生标志着山西省生殖医学事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对于山西省生殖医学研究领域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临汾博爱生殖医学医院位于临汾市平阳北街16号,南临平阳广场,北倚火车站、汽车站、交通便利,环境温馨医院面积达2000多平方米,是一所以高标准医疗服务为起点、高品位医疗环境为特色的专科医院。该院全心致力于生殖医学领域的研究,及时掌握生死系统疾病防治的最新动态,导入当代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和医院文化。
“科技兴院、以人为本”,医院拥有一批国内外著名的技术精湛,医德高尚的专家队伍。并建立一整套以高科技为先导的专科发展模式,本着“博取众家之长,关爱生殖健康”的服务理念,大力倡导“专业化、人性化”服务的精神,实行“无假日门诊制”、“全程导医服务”一切为了病人,为了病人的一切,真正让广大患者放心满意。
我们的服务目标是:通过最资深的专家队伍、最先进的医疗设备、最舒适的医疗环境、最科学的检测方法、最便捷的诊疗流程、最严格的保密措施、最优质的护理服务、最合理的收费标准、最健全的管理制度与监督机制,做一流的专业生死医学医院,树立“社会认可,百姓放心”的品牌医院。
我院特设有:科、生殖整形科、生殖感染科、前列腺科、妇产科、乳腺科、不孕不育科、性健康咨询科、首创无痛人流等。引进三十多套国际高精尖的检测、诊断、治疗仪器和设备。形成了“院有优势、科有特色、人有专长”的可持续发展优势。
临汾博爱生殖医学医院全体员工将以“用心听取、细心诊断、耐心解答、精心治疗、热心服务、衷心祝福”的“六心级”标准,为您服务,您永久的健康和幸福将是我们共同的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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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中医瑰宝 力致人类健康
万会敏,1965年出生于中医世家,第五代传人,山西省临汾市大宁县人,1992年毕业于山西中医学院,从事医疗事业十几年,擅长于中医接骨,曾用祖传秘方“神奇接骨灵”治愈了无数例骨折、骨伤患者。
“神奇接骨灵”特点是接骨续筋、消肿止痛、活血化瘀“神”。新旧骨折、男女老幼,接骨速度“奇”,治疗各种骨折、骨伤久不愈合为一“绝”,纯中药制剂,无毒副作用,一般骨折可“不住院”、“不手术”,疗效好,费用低,服用简便、5-7天服药一付,一疗程6付,骨折患者一般一至二疗程既可全愈。
1. 西省太原市亮靓皮鞋护理公司的李志禄,因车祸盆骨多处骨折,股骨头粉碎性骨折,在山大二院治疗手术费用就得三万多元,还不保有后遗症。最后服用了“神奇接骨灵”两个疗程,就完全康复了,而且没有一点后遗症。
2. 汾市向阳路井立富、洪洞县甘亭镇的孔梅莲,腰椎严重压缩性骨折,服用“神奇接骨灵”三十天就能下床了。
联系人:万会敏 联系电话:137537355510357-7686088 2034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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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秀:疑难杂症的克星
刘志秀,男,1950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中医主治医师,现任山西省乡宁县教育体检站站长。刘志秀从部队到地方,从医四十年,他以自己中西医结合的特长,治疗男、女不孕不育症近千例,小儿疾病两余例均有独到之处。
近年来,刘志秀凭借多年的中医药临床经验,结合药用菌、食用菌产品治疗早中期癌症、肿瘤患者(消化道癌、呼吸道癌、妇科癌等)疗效良好,已治疗的20例患者中有效率达到90%以上。对于治疗各种疑难杂症,诸如各种顽固性皮肤病,心脑血管引起的偏瘫、心肌肥大、尿毒症、肾病综合症、白血病、重症肌无力、糖尿病、小儿脑瘫、各种肌瘤、囊肿等,均取得了良好效果。
地址:山西省乡宁县教育体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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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357-2582274 手机:13753790830
乡宁蓝云妇产医院:杏林一枝花
满载盛誉的乡宁蓝云妇产医院,创建于2001年,是乡宁县唯一的富有特色的专科医院。她虽起步迟,但发展快,信誉高,深受社会各界和主管部门的赞誉。连年被评为医疗卫生工作和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被市、县劳动部门确定为城镇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该院占地面积3600平方米,建筑面积2700平方米,拥有职工40名,其中副高以上职称的2名专家,长期任教坐诊,主治医师4名,医师10名,技师3名,护师2名,医护、技士12名,下设妇产科、乳腺科、内儿科、急诊科、中医科、康复理疗科、药剂科、放射室、检验室、B超心电图室、手术室等13个科室。新颖的高档病房、普通病房、临时输液病房设施齐全,环境舒适优雅。态度热情、技术过硬、收费低廉是该院一贯遵行的办院宗旨。作为龙头科室的妇产科,门诊、急诊、住院、手术各项业务全面开展,技术先进,服务周到,堪称一流。尤其对男、女不孕不育、无痛人流、乳腺病的诊断与治疗效果良好,赞语满城。
看现实,全体职工上下一股劲,全院一盘棋,正以更高涨的热情,更良好的态度,更全新的理念,精诚为广大患者服务。相信,蓝云医院的明天会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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