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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典当范文1
你院(80)民监字第69号“关于沧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请示曹海廷与冯永慧房屋典当回赎纠纷一案”的来函已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和沧州地区中级法院的意见,按典当问题予以处理。至于此案房屋是否漏改问题,是否补改,应由房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解决。
此复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典当回赎案件的请示报告(一九八年三月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省接到沧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两起房屋典当回赎案件的请示报告。两个案件都涉及私房改造问题,两种判处结果。一个是沧州市法院一九七六年七月二日对曹海廷与冯永慧案的判处:私房改造时没有改造,现应保护房主的房产所有权,按正常的典当关系,准予回赎。一个是交河县泊镇法庭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四日对贾钟鑫与赵丙贵案的判处:双方所争执的房屋,符合私房改造的规定,属于漏改,应当补改。沧州地区中院认为,此两案应按正常典当回赎案件处理,至于改造的补改问题,应由有关部门统一解决。
房屋典当范文2
关键词:电气;建筑电气;电气设计
中图分类号:TM6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建筑电气设计概述
1.1建筑电气设计的原则。
1.1.1满足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建筑电气设计的原则应满足以下几点:照明的照度、色温、显色指数;满足舒适性空调的温度及新风量;满足上下、左右的运输通道畅通无阻;满足特殊工艺要求,如娱乐场所的一些电气设施的用电,展厅的工艺照明及电力用电等。
1.1.2考虑实际经济效益。
节能应按国情考虑实际经济效益,不能因为节能而过高地消耗投资,增加运行费用,而是应该让增加的部分投资,能在几年或较短的时间内用节能减少下来的运费。
1.1.3节省无谓消耗的能量。
节能的着眼点,应是节省无谓消耗的能量。首先找出哪些地方的能量消耗是与发挥建筑物功能无关的,再考虑采取什么措施节能。如变压器的功率损耗,传输电能线路上的有功损耗都是无用的能量损耗,又如量大面广的照明容量,宜采用先进技术使其能耗降低。
1.2设计要达到的目标。
1.2.1住宅电气设计的设备选型应能满足居民在住宅居住期内(一般按3050年考虑)用电的增长,以居民远期负荷发展为依据,以居民生活用电达到中等电气化水平为目标。
1.2.2根据居民生活情况,使每户住宅的供电达到410kW的水平,并保证在住宅居住期内不再改造。
1.2.3具有合格的电能质量,家用电器能正常工作。
1.2.4为新建居民住宅电气设计提供参考,使电气安装一次达到要求,不搞重复建设。
2设计中应注意的相关矛盾
2.1配电回路矛盾。
每户住宅室内配电回路不能过少,由于配电回路少,每回路所带的负荷就增大,实际等于减少了导线截面。从配电箱出来的分支回路主要有空调电源插座、电源插座、照明、厨房电源插座、卫生间电源插座等。而目前在住宅中,起居室、卧室都会有空调,根据空调器负荷大小,空调回路应有2个,回路数量一般不少于5个,分支回路导线截面不应小于2.5m㎡铜芯绝缘导线,导线基本上都采用铜芯绝缘线穿管或电缆暗敷设方式,穿线管采用符合阻燃性能要求的PVC管,严禁导线直埋墙敷设。
除了从配电箱出来的回路外,还有有线电视、电话线路,至少有七路管线进入居室,其中这七路管线中除照明是在顶板辐射外,其余管线均敷设在地面垫层内,彼此交叉是不可避免的。暗敷线路按最近线路辐射时,由于住宅的垫层比较薄,线路管线交叉不易处理;另外照明线路通常利用顶棚灯的接线盒进行分线,在住户铺设地板时,往往将敷设在地坪内的管线打断,造成电气不安全和使用的不方便。暗敷线路沿板孔、墙缝垂直或平行地面敷设,就可以避免上述矛盾的发生,因为管线交叉可以在墙缝中解决,而照明线路则在墙的拐弯处利用接线盒进行,分线,而非顶棚灯的接线盒,住户可根据配电平面图,了解进入分支回路的具体方向和位置,从而避免在铺设地板时将管线打断。
2.2电气线路导线矛盾。
2.2.1住宅室内配线要用铜芯塑料线。而在日常工作中,有的为了节省投资,导线选用铝芯塑料线,这样一来就为日后用电安全埋下隐患。我们知道铜导线比铝导线机械强度高,导电性能强,同样截面的铜导线使用寿命比铝线长。由于铝线熔点低,表面极易氧化,一旦线路过负荷,铝导线较铜导线易于起火,发生火灾事故。
2.2.2住宅室内导线截面应选择大一些,如进户线至少应选用10mm铜芯塑料线,最好选用16mm铜芯塑料线,空调回路应不小于4mm铜芯塑料线,普通插座及照明回路导线选用2.5mm铜芯塑料线。因为家用电器(如微波炉、气体放电灯和镇流器等)产生的非线性负荷日益增多,使线路产生谐波,而住宅导线的选择通常是按机械强度、发热条件、经济电流密度和电压损失等因素考虑,往往忽略电压质量和这些谐波的影响,另外我国迄今没有载流量标准,设计手册等资料所提供的载流量都是制造商(生产厂家)提供的,较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的载流量约大20%,而设计中又多未考虑多回路并列暗敷设时相互发热而导致载流量的下降。导线截面过小,将引起回路阻抗增大,电压质量受到一定的影响,这一点在高层建筑中尤为突出。另外导线截面过小还会使导线发热加剧,绝缘老化加速,易使导线发生线间短路和接地故障,引起电气火灾和人身电击事故。
2.3电缆线路的合理设计。
在一个工程中,线路左右上下纵横交错,小工程线路全长不下万米,大工程更是不计其数,所以线路上的总有功损耗是相当可观的,减少线路上的能耗必须引起设计重视。在建筑中,低压配电室应靠近竖井,而且由低压配电室提供给每个竖井的干线,不至于产生支线沿着于线倒送的现象,亦即低压配电室与竖井位置的布局上应使线路都分向前送,尽可能减少回头输送电能的支线。另外,还可利用某些季节性负荷的线路,这些用户不用时,可提供给常期用户作供电线路使用,以减少线路和电阻。
2.4低压配电系统中导线{电缆)载流量与断路器整定电流不匹配矛盾。
电线(电缆)的载流量需与低压短路器的整定电流配合选择,供线路受到短路器的保护,是每个工程都要遇到的矛盾,是设计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功,看起来很简单,但实际的施工图中矛盾很多,这类矛盾主要表现在导线允许持续载流量小于保护该导线的断路器脱扣器的整定电流。正确的做法应是先按负荷的计算电流确定保护短路器的整定电流,再按其选择导线,使导线受到短路器的有效保护。总之,应严格按照《低压配电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全面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供电安全可靠。
2.5关于卫生间局部等电位连结的矛盾。
洗浴时身体皮肤表面潮湿,人体阻抗大大下降,沿金属管道导入过来的120伏电压即足以使人发生电击伤亡事故,因此卫生间应作等电位联结。由于卫生间范围小,实施等电位联结后,可使卫生间处于同一电位,防止出现危险的接触电压,这样就有效地保证了人身安全。
2.6关于高层住宅建筑内电缆转接箱设置的矛盾。
一般来讲,所谓住宅建筑内的电缆转接箱,实质为电源总配电箱。在高层住宅设计中,有些设计人员将该箱设在远离进线点的某些楼层的配电小间内,而忽视了由建筑物外引入的配电线路,应在室内靠近进线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隔离电器的要求(可见《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6.0.10)。另外一旦高层住宅某一层发生火灾事故,不便消防人员迅速切除相关电源,所以当供电电源从高层住宅外引入时,应在高层住宅的地下室或架空层靠近电源进线处设置电缆转接箱(总配电箱),然后,才能将出线引至相关层配电小间内的分层集中电表箱。
3结语
用电安全是很重要的,电气设计的要求是很高的。电气设计要注意规范化,相关的设计人员应该重视起来。目前家庭住宅的电气安装仍然非常乱,电气设计不是特别的完善,很多的住宅电气安装没有兼顾到家用电气及不断改变的情况,种下了很大的危险事故。有关工作者应当从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及节能性等矛盾上实施归总性的解析,总结前期的一些经验,为我们国家的建筑电气设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l】机电安装工程管理与实务【J】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苏尚坤.电气系统安装质量的技术措施【J】 科技资讯,2009,4
房屋典当范文3
一、征地拆迁中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经济迅速发展,城市建设的发展步伐加快,涉及土地征收拆迁职务犯罪案件也呈易发多发态势。案件呈现下列特点:
犯罪主体多为基层工作人员,共同犯罪比较突出。征地拆迁补偿关口较多,程序比较严格,单独作案可能性不大。大多数案件都是由实地测量人员、验收人员、审批领导等相互勾结,联手作案,共同贪污受贿。往往是查出一个,牵出一窝,带出一串。也造成共同犯罪人员往往会订立攻守同盟,查处难度较大;发案环节比较集中。从发案环节来看,主要发生在征地拆迁补偿项目、标准适用、补偿金额核算等环节,或者是在征地拆迁管理上而产生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作案手段多种多样。从作案手段上看,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基层村(社区)工作人员利用本身经手管理本村范围内补偿款的职务之便,贪污、挪用集体补偿款。二是政府拆迁指挥部相关负责人或拆迁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套取补偿款后侵吞。三是拆迁人员或管理人员在拆迁工作中,利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现场调查核实、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等职务之便,收受被拆迁村民、村集体、企业贿赂,并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涉嫌、受贿犯罪。
二、征地拆迁中职务犯罪的危害性
破坏了经济发展环境。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直接造成投资成本增长,经济发展环境恶化。直接或间接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在征地拆迁中不公正行为导致群众利益受损,拆迁成本增长,使得投资商开发的土地成本增长,最终转嫁到获得使用权的群众的身上,引发和激化社会矛盾。由于征地拆迁工作中的不公开、不公正,群众利益受损,使得被征地拆迁群众与开发商、政府部门之间产生重重矛盾,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引起突发事件,且直接导致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下降。征地拆迁工作中的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犯罪行为,使得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的廉洁性、公正性产生质疑,从而对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信任度下降,产生抵触或反对情绪。
三、征地拆迁中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
1.征地拆迁操作程序不严谨,监督管理欠缺。一是公开性不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往往由政府组织成立的指挥部或国土部门下属机构负责,出资方往往无法介入征地拆迁工作中,对补偿工作无法从外部进行监督。没有完全做到公之于众、告之于民,事后监督机制仍然有欠缺之处。二是工作随意性大。有些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和征地拆迁操作程序去开展工作,工作程序不规范,透明度不高,随意性大,甚至出现其个别领导说了算。有些国家工作人员甚至受利益驱使,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基层组织人员互相勾结,暗箱操作,从而助长了虚列、重报、虚报、冒领的歪风,犯罪人弄虚作假,肆意大量侵吞、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
2.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配合协调不够。征地拆迁过程中,公安、国土和城建等部门之间没有建立必要的信息共享机制,相关信息不准确,拆迁工作人员容易与被拆迁人相互勾结,弄虚作假,骗取补偿款。
3.征地拆迁补偿款的发放不规范,难以安全到位。拆迁补偿款流通环节多,而且由于补偿标准公开透明不够,拆迁款的数量、到账时间都不准确,为有关人员非法挪用、侵占拆迁款提供了可能。
4.征地拆迁人员、村(社)干部素质偏低,法制观念不强。有的心存侥幸,有的则认为“近水楼台先得月”,遇上征地拆迁的机会,不捞白不捞。
5.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难度大,刑事处罚偏轻。该领域的职务犯罪大多是窝案、串案,参与人员实行“利益均沾”原则,利益既得者往往在事前已经建立攻守同盟,因此违法违规行为很难暴露,即使有人举报,行为人之间也是相互“掩护”,加之参与涉及人员多,相关物证大多在拆迁完成后灭失,因而证据难收集,办案机关查处难度大。此外,职务犯罪判处的轻刑化无形中也助长了犯罪的侥幸心理。
四、预防对策和建议
减少征地拆迁中的职务犯罪和违法违规行为,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从完善工作制度入手,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教育、管理,重点抓好长效监督机制建设。
1.完善征地拆迁管理工作流程。制定征地拆迁管理细则,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程序,建立拆迁档案资料的收集、固定、备查制度。
2.加强对征地拆迁机构、人事监管。一是把好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的审查关、聘用关,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二是加强内部监督,增强其廉洁自律的意识,提高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水平。
3.规范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补偿款发放管理。制定公平合理的补偿方式与标准,规范征地拆迁补偿款的发放管理工作。避免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中截留,确保征地拆迁补偿款项安全、及时直接发放给被征地拆迁户。
房屋典当范文4
一、房地产典当概述
房地产典当是房地产权利特有的一种流通方式,它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出典人在一定期限内,将其所有的房地产,以一定典价将权利过渡给他人承典人的行为。 房地产设典的权利为房屋所有权。设典时,承典人可以占有、使用房屋;也可以行为上不占有、使用该房屋,但有权将出典的房屋出租或将房屋典权转让。设典时,一般应明确典期,出典人应在典期届满时交还典价和相应利息从约定而赎回出典的房屋,也可以双方约定,由承典人补足典房的差额而实际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房屋典当指承典人支付一定的典金,占有出典的房屋,并进行使用、收益,典期届满时,由出典人偿还典金赎回出典房屋的法律行为。
二、房地产典当的特征
房地产典当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房屋典当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房屋典当须出典人和承典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订立典当合同。
(2)房屋典当是一种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
典权人占有、使用出典房屋,必须支付一定的典价。出典人必须移转房屋的占有以换取典权人的典价。
(3)房屋典当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房屋典当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并到当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4)房屋典当一般有典期和回赎期。
房屋出典后,承典人对房屋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出典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出典人享有。在典期内,出典人不能回赎。典当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典期,也可不约定典期。当事人未约定典期,出典人可随时要求回赎。当事人约定典期,在典契载明的典期届满出典人逾期不赎的即作绝卖,出典人丧失回赎权,出典房屋归当承典人所有而无须再支付对价。
三、房地产典当评估价格的特点
(1)典当评估价格一般低于公平市价
公平市价是指一宗房地产的产权在估价之日预期可合理地出售的最好价格。其假设条件为:
A、一个自愿的出售者;
B、一段在考虑了房地产性质和市场状况下面进行议价销售的合适的时期;
C、在那段时期内房地产价格保持稳定状态;
D、房地产价格完全受公开市场影响;
E、不考虑购买者因特殊兴趣而给予的任何附加报价。
房地产典当评估价格的形成都不能完全具备以上条件。首先,被典当评估房地产的权利人是急切需要资金或融资而典当房地产,所以不是自愿的卖主。其次典当评估价格没有经过一段合适的议价时期完成,而是在典当评估日确立典当价格,典当行也是在不完全充分了解该房地产的情况下进行估价,典当评估实际上就是在短时间完成,为了促使典当评估成功,就必须具备价格优势,才能保证典当行风险降到最低,故评估出来的典当评估价格一般较公平市价偏低。
四、房地产典当价格评估的方法
评估房地产典当价格时应充分考虑房地产市场因素,也就是要充分重视典当房地产的快速变现能力。所以在选用估价方法时,应以市场比较法为首选,评估出现值后再采用长期趋势法修正估算出未来市价,最后减去相关税费用后既求得房地产的典当价格。
用公式表示如下:
房地产典当价格=典当期限届满时市价-支付处分典当房地产的有关费用-相关税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交易手续费等
公式中处分房地产的费用根据实际情况一般取5%,理由是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绝当房产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需经过诉讼执行程序,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行进行公开拍卖。根据《拍卖法》规定10%的拍卖佣金中需要由委托人和买收人各负担5%,而委托人为司法机关的免收。
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按5.55%收取(居住满五年的免征),交易手续费等按各地的实际收费标准交纳,土地增值税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征收额或免征(无增值者免征,住宅满5年的依法免征)。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是土地使用权是出让的情况下房地产的典当价格估价公式,但如果土地使用权是划拨的情况下则不适用。因为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不完全的物权,不能单独做抵押物进行典当。只能作为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同房屋所有权一并抵押进行典当。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担保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之有关规定,必须扣除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价款,因此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典当价格公式如下:
房地产典当价格=典当期限届满时市价-支付处分典当房地产的有关费用-相关税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交易手续费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上述分析中主要是理论上的典当价格评估方法。在估价实践中,鉴于房地产典当的形式是以房地产办理抵押登记方式为主,形同于抵押贷款的操作模式,而且典当也是以小额短期(最长6个月)流动资金贷款为主,因此在实际估价活动中,常是由评估机构评估出市场现值,然后由典当行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和各种风险,直接按照30%的税费和风险调整系数调整后放款。但实际中典当行为了进一步降低放贷风险,往往以不大于现值50%的比例进行放款也是可行的。
五、应注意的问题
1、合法性的原则
形同房地产抵押,房地产典当的法律性也很强,估价中要充分注意到下列房产不能进行典当评估:
委托人无处分权的房地产
未领取合法权证的房地产
产权有纠纷的房地产
列入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
被依法查封的房地产
集体土地
公共福利事业用房地产
房屋典当范文5
「关键词典当,融资,监管,立法
引言
在我国,典当作为一种辅的融资手段已成为银行业务有效和必要的补充,也为中小提供了一种融资新渠道。另一方面它作为业中的边缘行业,又很容易被忽略。在其发展初期出现失控,过滥现象,高息揽储、高利贷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加强了监管,但由于法律监管过严和立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又严重限制了它的进一步发展。
一、典当法律关系的实质分析
传统所称的典当,实际上是指“当”,是一种设定质权的行为,称为营业质,不同于一般的质权和典权。2001年新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出台后,典当行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由此可见我国现在的典当行是以实物占有转移的形式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质押或抵押贷款的特殊金融企业。其典当业务,简单来讲,是一种以质押为条件的货币借贷,因为增加了房地产典当业务,又多一层抵押贷款关系。可见,现今的典当已经沦为一种质押贷款,丧失了传统的营业质的特征。
二、典当的融资功能
近几年,由于银行资本存在的风险机率的日益加大和金融危机的触角不断延伸,使世界各国的典当融资业务进一步兴旺起来。典当为一种非主流融资渠道,与银行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
1.其融资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和个人。主要是为了满足他们的急需,是他们颇有保证的资金来源。中、小企业改革、改制资本有限,实力不足,从商业银行申请借贷极为不易。但为生存计,这些中、小企业又必须使资本加快周转,从而增强改革、改制的信心。因而,一旦资金出现缺口,他们就可以求助于典当。在欧美国家和我国地区,往往会有这种情形,中、小企业于春季典当冬季之剩余货物,将当款用于置办夏季货物;再于秋季典当夏季之剩余货物,将当款用于置办冬季货物。一年四季,押新赎旧,循环往复,维待生计。若中、小企业急需调整产品结构或生产能力,也可求助于典当行,办理大宗物资和生产设备的质押业务。(石光华:《从多棱角看典当业务》,载《上海商业》2002年第1期。)
2.较之银行更方便快捷,而且能省去人情之苦。对放款对象毫不挑剔,不凭亲疏远近、也不论与当户的行政干系来决定当本、利息,而是根据当物的成色高低、价值大小来展开业务。这就使所有当户深感便利。,我国商业银行大多采用信用放贷、多不贷于个人。即便是消费信贷,质物要求也非常人所能达到,不贷小额。至于中、小银行,其慑于风险,放款对象大都固定,认人认门。而典当行对此一般都能做到随来随当,这相对于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的严格的审贷流程要宽松得多。(石光华:《从多棱角看典当业务》,载《上海商业》2002年第1期。)就拿房屋典当业务来讲,和银行相比,房屋典当中间环节少,放款速度快,很适宜用于居民应急典当。按照规定,业主只需将产权证和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提供给典当行,并和典当行一起在当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评估和抵押登记,签订典当协议后,就可以拿到当金了,典当款项的用途不受限制。而银行的抵押贷款只能用于一定范围内,银行对此要予以监督,用途不当或挪作它用,银行有权收回进行信贷制裁。同时,到银行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的程序较复杂,比如申请、审批、对贷款人作细致的信用评估等(王亚妮:《典当新话-老行变成投资新宠》,载新华网2003-10-29.)
3.典当行的另一大特点就是安全性高,从商业来考察,这一特点应该是其最大经营特点。典当业不仅能成功规避金融风险,而且也是安全性较高的、特殊的融资机构。因其采取抵押放款,信用风险可以得到一定的预防和抑制;同时,又因其资本来源并非储户,所以也不怕挤兑风潮,融资安全得到了比较充分的保障。(石光华:《从多棱角看典当业务》,载《上海商业》2002年第1期。)
三、我国典当融资所面临的法律问题
(一) 典当行的立法体系和监管体制不够完善。
典当行发展初期没有进行行业立法,各部门职责不明确,监管不力。1996年,人民银行《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形成以人民银行为主,公安、工商为辅的监管体制。但由于出台仓促,《暂行办法》与典当行业的发展还有不少不相适应的问题。2001年,典当行监管职责移交国家经贸委,后者制定并颁布了《典当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前者相比“办法”有了新的突破:减少了审批环节;降低了注册资本,取消了股本限制;扩大了经营范围,明确规定可以经营财产权利和房地产典当业务;可以从银行贷款,允许负债经营;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等。(侯云春:《贯彻 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在全国典当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经贸导刊》2001年第18期。)
但仍存在很多问题,一是由于没有制定完整严格的担保法规,加之民间传统上也是质典不分,从而导致概念模糊不清。“办法”把典当定性为临时性质的质押贷款,将质押贷款与典当等同,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陷。因为作为一种金融制度,它与质押贷款本来就有同等功能。而将其定位为质押贷款,既是制度的功能重叠和浪费,又扭曲了典当的固有价值,将用益物权与价值物权混同。(王勇:《典当行的法律特征和法律环境》,载《天府新论》1999年第2期。)
二是由于缺乏一些相关的实施细则和配套规定,致使有些“办法”规定的业务成为空中楼阁,没有得到很好的具体实施。比如根据国家对于办理房地产抵押的程序规定,房屋抵押权转让必须向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证登记手续,而国家建设部没有明确规定可向典当行提供此项服务(罗欣贤、何五星:《关于加快广州典当业发展的探讨》,载《探求》2004年第3期。)。而且“房产典当”死当后,房管部门只办理房产的买卖、继承和赠予的过户手续,典当关系不能据以移转房产所有权。“车辆”的典当也是如此。车管所只办理车辆买卖、赠与与调拨关系的过户手续,使典当关系因无法律规定而无法真正成立(陈开欣著:《典当知识入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三是除了由经贸委履行主要监管职责外,还要由公安机关按特殊行业进行管理。多重管理必然造成多重审批,不可避免地将会出现管理矛盾。
四是未建立统一的典当行财会制度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监管部门难于掌握典当行的真实情况。这会监管工作的性和有效性。另外,典当行业管理的政府主管部门(执法主体)的执法和行政处罚行为缺乏与《典当行管理办法》配套的相关政策性规定,难以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实现共同执法(邱宗跃:《广西典当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载《广西经贸》2003年第6期。)
五是典当业协会未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在美国全国有典当行业联合会,各州、地区有典当行业协会对典当活动自我约束。目前我国现有的全国性的典当协会仅为旧货协会下面的二级协会,其权威性和会员参与程度均有限,没有真正起到联合、规范、协调全国典当行业的作用。地方性典当协会虽然成立了一些,但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和指导对典当行自律作用也十分有限。同时由于典当行业协会力量不足,本应由典当协会承担的职能却由政府部门承担了。(谢丽:《外国典当考察报告》,载《中国经贸导刊》2003年第3期。)
六是中央与地方立法相矛盾。 比如尽管2001年下半年国家经贸委出台了《典当行管理办法》,允许房地产典当,可日益增长的房地产抵押业务在许多省市中却没有有效开展。如《广东省典当管理条例》并不允许房地产典当,加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2月才正式废止了《广东省典当管理条例》,使房地产典当这一业务一直没有得以开展。
(二) 市场准入过严。
“办法”对典当行规定了严格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监管部门还有意限制典当行的数量和规模。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度竞争,规范经营”的原则,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典当行数量及布局进行调控。而且在其设立条件中规定的符合国家对典当行合理布局,统筹规划的要求,这一条件无法量化,有强烈的主观色彩,仅凭管理机构的主观意志,它觉得符合就符合,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也为腐败埋下了隐患。
房屋典当范文6
证件号码:
住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典当行(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鉴于:
甲方(即当户)与乙方(即典当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双方商定,甲方用其自有的或其享有完全处置权的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乙方,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乙方在对当物进行审查、评估并同意收当后将在该当物办理抵押登记后一定期限内支付甲方当金并收取一定比例费用。双方同意,该抵押房地产作为甲方向乙方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担保。双方共同认可,抵押担保的甲方所欠乙方之债范围包括:当金本息、典当综合费用、违约金(如有)、实现抵押权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拍卖费等)以及所有其它应付款项。
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特在抵押典当单即当票外再行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抵押典当房地产状况
1、甲方所抵押典当的房地产产权人为:***;
房屋产权证号为:**;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房屋坐落于**;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2、甲、乙双方确认,抵押典当房地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3、抵押范围:全部抵押
二、当金数额和当期
1、甲、乙双方共同确定当金为:¥***,人民币(大写),即房产评估价格的***%。
2、双方商定,本合同项下抵押典当期限为(大写)个月/天,自起至止。自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当金之日起计算。如续当,典当期限相应的延续,以双方签署的续当凭证约定的为准。
3、典当期限的计算:30天为一个月,超过5天按一个月计算,不足5天的,按5天计算。
三、当金的支付
以下各项条件必须全部满足后,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当金:
1、甲方已向乙方提供房屋买卖合同书原件、房屋产权证原件及/或能够证明甲方对该房屋享有完全处置权的证明文件,证明甲方有权将该房屋进行抵押典当;
2、甲方已向乙方出示其身份证明原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证、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等;
3、甲、乙双方已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完毕该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乙方并已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书》及/或由该部门出具的其它合法证明房屋已抵押登记的文件;
4、甲方已按本合同约定办理了保险并将保单原件交付乙方保管;
5、甲方支付并已缴清办理房屋评估、抵押登记、房屋保险、公证等手续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四、当金利息及综合费用
本合同项下的当金利率为月利率%,由甲方按月足额支付给乙方;典当综合费用为每月%,由甲方按月足额预先支付给乙方。
五、续当、赎当、绝当
1、典当期内及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甲方结清当期内利息、典当综合费用和违约金(如有),书面提出申请并经乙方同意后,甲方可以续当,双方签订续当凭证。在此期限(5日)内,甲方也可以赎当。
2、甲方于典当期限届满5日后申请续当并经乙方同意续当的,除向乙方结清典当综合费用、利息外,还应根据实际天数每日按当金数额的0、5%支付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如赎当,须经乙方同意,除应支付上述费用外还应全额偿还乙方当金。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
4、在出现续当后,除当期发生变化外,本合同其它条款不变,双方应继续履行。
5、甲方于典当期限届满5日后既不赎当也不续当的视为绝当。
六、绝当物处理
甲、乙双方约定,在发生绝当后,乙方除有权依照本合同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处分抵押物以外,乙方同时有权自行委托拍卖行对抵押典当物公开拍卖。当物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已偿还甲方所欠乙方之债后,剩余部分退还甲方或办理提存(提存费由甲方承担),不足部分甲方应继续清偿。
双方同意,由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处分绝当房产。
七、抵押房产的处分
1、经乙方认可,甲方在典当期内可以委托第三人代为赎当;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对该第三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文书,乙方要求公证的,甲方应当提交公证后的授权委托书。乙方承诺,在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人依本合同约定办理完毕房地产赎当手续后,应当协助办理解除抵押手续。
2、甲方如不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当金和支付应付的任何款项或不遵守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发生任何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行使法律或本合同所授予的全部权利而无需经过甲方许可,包括但不限于:
(1)以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房产,并以所得价款受偿;
(2)以乙方认为合适的租金、年期及条件,出租该抵押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并以收取的租金和收益受偿;
(3)以本合同第十二条所约定的处置方式进行处置。
3、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售、出租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抵押房产时,有权签署有关该抵押房产的买卖、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的文件及契约,也有权取消该笔买卖或出租,并签署有关文件,以及收取有关款项,而一切因此而引起的损失,乙方均不负责。
4、乙方可于下列任何情况下有处分抵押房产的权利:
(1)出现绝当情形时;
(2)甲方不缴纳有关土地使用费或有关政府所征收的费用或款项(如果存在);
(3)甲方舍弃该抵押房产;
(4)出现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5)甲方不遵守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5、乙方按本合同出租或出售或处分该抵押房产所得的款项,依下列次序处理:
(1)用以缴付因出租或出售或处分该抵押房产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缴付人、中介的费用、报酬);
(2)用于扣缴所欠的一切税款及甲方根据本合同应付的一切费用及杂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及修补该抵押房产的费用);
(3)用以清偿本合同项下甲方所欠乙方的当金本息、典当综合费用、违约金(如有)、实现抵押权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拍卖费等)以及所有其它应付款项。
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乙方须将余款退还甲方。出售该抵押房产所得款项,如不足以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一切款项,甲方应继续清偿。
八、甲方的保证
甲方作为本合同项下抵押典当房地产的抵押人保证如下:
1、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全额归还以偿还当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2、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完整,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之处;也未在本合同签订前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房产抵押予他人或设立权利限制;
3、甲方将合理占管及使用该抵押房产,不得将该抵押房产用于任何法律或保险条款所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目的;
4、甲方只可将抵押房产用于自住,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舍弃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
5、甲方准许乙方经预先通知甲方后在合理时间内依法进入该房产,以便查验;
6、甲方在更改住所或通讯地址时须立即通知乙方,否则乙方的任何通知发送至原住所或通讯地址均视为甲方已收到;
7、如有任何诉讼、仲裁,可能对甲方及其任何财产有不利影响时,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8、甲方将按照乙方合理的要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署一切相关文件,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全权办理房产保险、抵押登记、拍卖、过户等手续,以确保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益;
9、如该抵押房产贬值,以致明显地不能或不足以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否则甲方有权提前实现抵押权并向甲方继续追偿。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本合同第三条所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后,乙方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将当金支付予甲方。
2、在甲方清偿完本合同项下甲方所欠乙方之债后,若甲方同时已全部履行本合同各项义务,乙方应解除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并将有关该抵押房产所有权证明文件归还甲方。
3、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对甲方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给予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作为债权人应享有一切权利,亦不能解释为乙方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更不能视为乙方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4、乙方无须征求甲方同意,可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益转让他人,在转让后书面通知甲方即可,甲方须继续向乙方的受让人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但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还款及其他责任或义务转让予第三者;甲方的继承人或受让人,仍须向乙方的受让人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还款及其他责任。
十、违约责任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规定义务致他方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除非下列事项已在乙方感到满意情况下获得圆满解决,否则乙方可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情形发生时,有权单方提出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立即提前偿还所欠乙方之债,或以合法的程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房产以清偿全部款项。本合同自乙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甲方之时解除。
(1)甲方没有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当金、利息和典当综合费用或其他费用的;
(2)甲方的任何其它借款、担保、赔偿、承诺或其他偿债责任因违约被司法部门勒令提前履行,或到期不能履行,致使乙方认为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条款的能力已受到影响;
(3)甲方因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其履行合同义务清偿债务或无人代其履行合同义务清偿债务;
(4)甲方的不动产、物业或财产等受到查封、冻结或扣押、没收等影响或威胁,引致乙方认为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已受到影响;
(5)不论任何原因,如该抵押房产不能在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有关房地产管理机关拒绝予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不能向乙方提供保证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益的证明文件;
(6)甲方未得到乙方书面同意而擅自将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出售、出租、赠与、转借、托管、设定收益权质押等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7)甲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8)甲方其他可能影响归还乙方当金的行为。
如发现本条前款所述的任何事项或有可能导致上述事项的事故已经发生,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十一、纠纷的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乙方除有权采用本合同约定的公证强制执行的方式向乙方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外,乙方还有权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在争议未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十二、强制执行
1、本合同双方同意向北京市处申请对本合同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2、当甲方或借款人有违约事件发生或出现本合同第十一条情景的,乙方有权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凭本合同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甲方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依法强制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担保金额、利息、综合管理费、违约金、实现抵押权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拍卖费等)以及所有其它应付款项。接受强制执行的对象为包括不限于甲方房屋在内的甲方所有的财产,通过拍卖、变卖有关财产等方式偿还应偿之债。
十三、附则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当金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2、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当票、续当凭证、附件1当物清单、甲方提交的各有关文件资料以及各方就本合同未尽事项可能签订的任何修改、补充协议、乙方向甲方发出的任何书面文件等,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本合同中约定的通知,以电报、传真方式送达的,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在投邮三日后,即视为已送达。
4、本合同中的公证强制执行和抵押条款独立于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无效,不影响该公证强制执行和抵押条款的效力。
5、本合同中所约定的当金数额、当期与当票或续当凭证上所约定的不一致者,以当票或续当凭证上所约定的当金数额和当期为准。
6、双方约定,如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但应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条款依然有效。
7、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北京市公证处及抵押登记机关等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共有权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房产作抵押,并同意接受本合同条款。
9、本合同于由甲、乙两方在乙方营业地签订。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