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体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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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体系

纳税评估体系范文1

关键词:纳税服务评估体系;服务型税务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10月9日

“服务型税务”被确定为征管战略后,全国税务部门积极采取各项措施,优化纳税服务,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我国的纳税服务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明显的差距。为了不断提高纳税服务质量,逐步解决服务中存在的偏差,纳税服务评估是检验纳税服务质量的最好的工具和方法。纳税服务评估体系是税务机关依据一定的纳税服务标准,对纳税服务的各项工作进行评定和估价而形成的一套全面、科学、规范的体系。当前,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对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多重价值标准、多维角度和多元评估主体的纳税服务综合评估体系势在必行。在新形势下,“如何正确认识纳税服务评估?纳税服务评估应如何实施?如何建立纳税服务评估体系?”都是税务机关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全面深化税收征管改革需要研究和解决的现实而迫切的课题。

一、建立纳税服务评估体系的基础

(一)提出纳税服务评估的背景

1、新公共管理运动的价值取向。20世纪70年代开始,在西方国家兴起了以市场导向、结果导向和顾客导向为特征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其本质就是公共绩效管理,它区别于传统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顾客满意成为衡量公共绩效的重要指标。它反映了政府管理寻求社会公平与民主价值的发展取向,贯穿了公共责任与顾客至上的管理理念。西方国家政府绩效评估措施对我国的政府管理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为顺应时代潮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我国大力推行政府绩效评估,努力提高政府效能、服务质量、改善公共责任机制。因此,税务部门作为政府的执法部门,为了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通过建立一系列服务标准,积极对纳税服务工作进行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税务人员奖惩和改善纳税服务工作的主要依据,顺应了国际公共行政改革的发展潮流。

2、中国税收征管新战略的现实需要。纳税服务近年来已是世界各国现代税收征管发展的新战略、大趋势。我国传统的税收征管是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以完成税收任务为目标,强调征纳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从征税的角度考虑的多,从纳税人的角度考虑的少。2002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勾画出中国未来一个时期内的税收征管发展新战略,其中,纳税服务成为税收征管新战略中的首要环节,中国税收征管工作实现从“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的转变。

(二)探寻纳税服务存在问题的原因

1、缺乏纳税服务评估理念的确认。虽然“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已被广大税务人员所接受,但仅停留在表层。在服务态度、服务环境、纳税人满意度等方面与国外的纳税服务相比,无论从服务的广度和深度都还存在明显的差距。税务人员对纳税服务绩效评估的目的、评估方法、评估主体、评估指标、组织实施没有客观、全面的认识,仅仅认为是上级部门增加了一个考核手段罢了,对纳税服务绩效评估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没有真正参与到绩效评估中。

2、评估主体缺乏多元化。评估小组多由局长、副局长、部门的负责人、各处科室抽调的群众代表组成,评估角度单一,评估主体缺乏多元化。而评估小组成员是从各部门抽调的,没有进行系统严格的评估方面的培训,缺乏绩效评估的知识,加之个体素质的差异、对评估工作态度的差异,缺乏一套系统、全面的评价指标体系作为评价的标准,定性评估的成分较大,无法真正体现纳税人满意的特征。

3、缺乏制度化和法律化保障。我国的税务部门由于没有一套国家统一制定的有关公共部门绩效评估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可以遵循,没有系统的绩效评估理论作指导,仅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不断摸索,评估仍处于“原始的手工艺水平”。当前,税务部门作为一个执法机构,必须依法治税,而完整的税收法律体系还远未建立,而纳税服务涉及税收信息、税收程序、纳税权益和税收救济的各个环节,给纳税服务评估设置了严重的障碍。

4、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在评估过程中,分局的激励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为:一是绩效考核激励不健全。分局的考核结果仅仅与物质奖励挂钩,没有与干部的任用、交流、培训挂钩,由于优秀者的比例较小,奖金分配并没有真正拉开档次,吃“大锅饭”的现象依然存在,体现不出“按劳分配”、“能者多劳多得”的原则,没有发挥考核的激励作用;二是纪律惩戒激励力度不够。对干部监督制度执行时松时紧,管理的力度相对较弱,监控缺乏有效的措施,组织掌握情况少,教育督促也不力。当前,纳税服务已成为中国现代税收征管发展新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施效果如何、实现的程度如何,必须要依赖一定的工具来检验,根本途径就是构建纳税服务评估体系。

二、纳税服务评估体系的构建

建立纳税服务评估体系的目的是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服务工作的评估,逐步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增强征纳双方的良性互动,提高税收征管效能。为实现这一目标,建立纳税服务评估体系要把社会评价、纳税人参与度、服务满意度作为建立服务标准的主要内容;要把利用评估结果、改善税收管理纳入服务标准。

(一)实现评估主体的多元化。评估主体多元结构是保证公共部门绩效评估有效性的一个基本原则,多元评估者是控制评估者误差的重要手段。由于绩效信息来源的多样性、全面性,多样化随机误差趋于零,评估结果可接受性强。因此,纳税服务评估也应一改过去单一的自上而下的评估模式,充分考虑评估主体的多元化,从不同视角进行评估,并非全员评估,从而实现评估的公平性、公正性、可行性。

1、税务机关监察部门。监察部门可以作为纳税服务评估的日常管理机构,不仅直接负责纳税服务的评估工作,而且还可以是总体评估方案的制定者,各个评估主体、评估客体间关系的协调者,还要负责评估信息的统计整理和加权换算工作,其工作人员可以是评估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监察部门制度建设方面规定要有岗位责任制度、承诺公开制度等指标要素;政风建设方面要求体现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作风民主和诚实守信等要素内容。

2、直管领导。直管领导作为独立的评估主体,具有熟悉税收业务、熟悉部属,了解税务部门整体的运作规程和业务流程情况的不可替代的优势。

3、纳税人。税务机关的行政相对人是纳税人,让其作为评估主体,体现了税务机关绩效管理的核心准则,体现了纳税人满意的服务取向,这也是新公共管理运动的一个基本特征,通过这样一种“使用者介入”机制,将事实与价值取向结合起来,可以增加纳税服务评估模式的社会相关性。“一旦在过程中有广泛的公民参与,并且他们发现这一活动是有用的并对他们有利,这一过程本身就具有生命力。”

4、税务人员。基层税务人员工作在征管第一线,主要从事日管、纳税服务的职责,直接面对纳税人,直接感受到评估带来的巨大压力。税务人员作为评估主体,可以有效地把税务人员与整个评估过程结合起来,进行自我管理、自我调控,有利于纳税服务评估的顺利实施。

(二)完善评估方法。绩效评估的方法多种多样,但“评判评估方法好坏的标准在于它能否提供一种精确衡量一个人的行为的测试工具,它们其实是学术界在绩效测评研究中所关注的数量化精确性目的的手段体现”。

1、积极采用平衡计分卡。平衡计分卡是一种较为先进、新颖的战略管理与绩效评价工具。通过确定战略目标和顾客、财务、内部业务、创新与学习四个方面,逐级进行一系列的指标分解,这些目标和指标既保持一致又相互加强,构成了一个有机的统一体,使组织战略目标实现与每个工作人员的工作紧密联系起来,使组织中的每个成员明确了解自己在实现总体战略目标中的作用,清楚自己的工作范围包括哪些具体内容,为组织进行绩效管理提供良好的激励机制。现将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战略目标按照平衡计分卡的三个层面进行分解,并对每一层面目标达成的因素进行考察:在财务层面:可用“纳税人满意度”和“征税成本率”等指标表示。在顾客层面:平衡计分卡在客户方面的内容应该真实地反映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纳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了什么样的服务,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心目中的形象如何,可用“投诉率”、“举报率”、“纳税人满意度”等指标表示。在内部业务层面:重点在纳税人满意度的内部控制和管理结果上,即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税务机关不断完善其内部控制和业务流程。而这个流程则是由税务人员来制定的,税务人员素质与内部创新能力决定了管理流程的好坏。

2、实现评估方法的多样化。绩效评估的方法多种多样,在实践中被广泛使用的主要有:图表评分法、书面报告法、关键事件法、多人比较法、目标管理法、自我评估法,等等。每种评估方法都存在一定的优劣之分,因此在对纳税服务进行评估的过程中,要充分了解各种评估方法的特点,根据每种评估标准不同的内容和性质,采取不同的评估方法,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评估方法的有机结合,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客观、有效。

(三)加强纳税服务评估环境建设

1、建立健全纳税服务评估法律体系。立法保障是开展纳税服务绩效评估的前提和基础。首先,要从立法上确立绩效评估的地位;其次,从法律上树立绩效评估的权威性;最后,颁布绩效评估工作的制度和规范。对公共管理过程的评估项目、评估形式、评估注意事项等问题,做出详细规定,使评估工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把绩效管理纳入一个正常发展的轨道。税务部门是一个行政执法机构,除了具有政府部门的一般职能特征外,还必须严格按照税法执行税收政策,依法征税,为国家聚财。因而,在纳税服务绩效评估过程中,除了必须按照公共部门评估的立法进行评估外,还必须完善税收的相关法律。一是通过制定《税收基本法》、制定完善包括规范分税制在内的其他税种的税收法律、制定《税收复议和诉讼法》和《税务违法处罚法》、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提升我国主体税种级次、提高立法技术等途径健全完善税法体系,使税收可预见性增强,税务机关及纳税人的行为得到制约和规范,从而促进依法征纳税;二是在立法环节多吸取民众意见,注重权利本位取向和规范政府行为取向,使之成为市场经济社会的“善法”;三是减少税收政策,使法律成为规范税收实践的主要方式,由“政策之治”迈向“法律之治”;四是有针对性地完善税收管理措施,加强税收管理的理性。

2、加快信息化建设。纳税服务评估活动的过程,就是服务绩效信息的收集和处理的过程。绩效信息的准确、及时、客观、公正是绩效评估的基础保证。当前,我国税务部门在信息化发展方面还很滞后,信息化程度低,而且全国各地发展很不平衡,绩效评估主要还处于手工操作状态。因此,税务机关在实现由“监督打击型”模式向“管理服务型”模式转变的过程中,应当把模式转换与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有机地结合起来,运用信息技术的手段和方式把服务与顾客至上的理念表现出来,主要包括运用信息与通讯技术特别是因特网技术来管理税收事务和传递纳税服务,保证了绩效信息的客观性、科学性、时效性,避免了手工操作的人为因素。

3、完善激励机制。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是税务部门引导工作人员的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以实现税收管理目标的过程。我们必须改革和完善税务部门的激励机制。一是在物质激励方面,拉开分配档次,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克服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现象,真正建立起以业绩论“英雄”、以绩效论功“行赏”的收入分配机制,突出和充分发挥收入分配对绩效的激励作用;二是在精神激励方面,通过实行思想情感激励、组织舆论激励、学习培训激励,激发税务人员强烈的自尊心、自信心、荣誉感和上进心,从而达到弘扬正气、抵制歪风的目的,形成奋发向上的良好氛围;三是要把税务干部绩效考核的结果与干部的任用、奖惩、交流、培训真正挂起钩来,规范职务晋升激励,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激励机制。

主要参考文献:

[1]卓越.公共部门绩效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纳税评估体系范文2

退税评估是纳税评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有必要将退税评估融入到“一户式”纳税评估体系之中,完善“一户式”纳税评估体系。科学完善的“一户式”纳税评估,其核心是将征管系统、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和出口退税系统等数据系统进行整合,将分散在各个不同系统、不同业务模块中的查询功能按照“一户式”的要求进行整理、筛选、归并,实现对纳税人信息“一户式”查询、管理和存储。评估人员通过对这部分数据的分析,对纳税人税收发展的趋势进行科学的预测,对纳税遵从状况给予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评估和判定,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全过程进行实时、有效、科学、严密的控管。完善后的“一户式”纳税评估在强化税源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严防出口骗税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2征、退税纳税评估的现状与问题

近年来,税务部门推行在专业评估、分析、监控、管理的基础上,实现对出口货物的征退税一体化综合管理工作。为更加符合增值税链条管理的要求,也为实现征、退税部门统筹共管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尝试完善“一户式”纳税评估工作,将退税评估有效地融入过往的“一户式”纳税评估体系中,为加强征退衔接和推进征退查一体化发挥了跨越式的作用。但在实践中,目前“一户式”纳税评估工作仍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1纳税评估人员对“一户式”纳税评估的认识不足,“一户式”评估体系不完善

当前,一些纳税评估人员虽然开展了纳税评估工作很多年,但仍对“一户式”纳税评估缺乏准确的理解。纳税评估人员对“一户式”纳税评估的内涵理解不足,对如何建立科学的纳税评估体系概念模糊,很多人将退税评估与纳税评估看成是两个并列的概念,未能认识到退税评估是纳税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纳税评估体系中必须有效地融入退税评估。纳税评估人员对“一户式”纳税评估的作用和价值认知不足,部分评估人员往往认为“一户式”纳税评估仅仅是一件案头的税务审计工作,只是简单地核对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而不能予以认真的分析,并通过逻辑上的兑契关系发现相关疑点。同时,退税评估人员由于身兼出口企业的日常管理或审核工作,往往以工作量大不能抽身为由而不进行实地核查,未能获取第一手的信息,致使纳税评估工作虽然名义上已经开展,但实际中发现问题有限,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其次,“一户式”纳税评估体系不完善,缺乏相应的执行标准。目前,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缺少科学、规范的工作指引,纳税评估工作常常无章可循,变得比较随意,在增加了评估难度的同时,也让评估人员对退税评估工作产生了畏难情绪。

2.2退税部门开展的退税评估未能有效地融入“一户式”纳税评估工作之中

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征税和退税部门同样各自为政,分别从自己的专业立场对出口企业开展评估业务,而不能借助对方的力量,通盘考虑问题,造成了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也影响了评估的质量,大大降低了税务机关对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质效。因此要完善“一户式”纳税评估工作,退税评估的拳头必须和征税评估的拳头绑定在一起,形成合力。

2.3纳税评估人员专业化不足且分散在征、退部门之中,缺乏全面掌握征、退税业务复合型评估人才

纳税评估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只有具有丰富经验和娴熟业务的税务人员才能胜任。而目前由于税务机关人力资源紧张与高速增长的业户数量形成巨大的矛盾,评估人员往往需要兼任税源管理和退税审核工作。同时大多数评估人员税收业务知识掌握不全面,征税部门纳税评估人员缺乏对出口政策的学习,对出口退免税业务有畏惧心理,其纳税评估往往不能从征退一体化的角度来考虑;退税部门纳税评估人员长期从事退税业务,对相应征管业务的了解也极其欠缺,无法从林林总总的涉税信息中找出蛛丝马迹,从而发现疑点挖掘出深层次的问题,所以十分迫切需要加强税务机关的人力资源配置,尤其是加大对“一户式”纳税评估人才的培养,建设精通征退税业务的“纳税评估人才库”。

3整合退税评估到“一户式”纳税评估的建议

出口退税评估是一种典型的风险管理方法,要运用信息化的、科学的分析方法,来比较、分析、论证、测算及评估出口企业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从而实现对出口企业的精细化管理,预防出口骗税案件的发生。因此,把出口退税评估整合到“一户式”纳税评估当中,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完善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在整合的过程中,笔者建议应该遵循“两个体系、两个整合、两个建库”的工作思路。

3.1形成和规范“信息收集体系、分级预警体系”两个体系

(1)信息收集体系。评估综合管理人员在已确定的评估项目基础上,借助“一户式”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对个案纳税人通过监控指标进行具体分析预测,去伪存真,筛选判别,对有疑点问题的,确定为评估对象。建立信息收集体系,有利于及时了解出口货物(特别是异地收购货物)出口额增长过快、价格变动较大、货物国内流向异常、新增出口货物金额较大、出口货物中以“四小票”为主要原材料加工的产品等情况,深入分析、评估,从宏观上把握本地区出口退(免)税的发展态势。

(2)分级评估预警体系。运行模式为:一是根据预警系统信息,确保完成预警信息调查核实工作;二是以制度形式确定评估对象,增强评估工作的针对性。如:对应退(免)税出口额变动连续两次预警、生产企业免抵退比例异常预警等项目,必须作为评估对象,通过评估程序对企业进行退(免)税评估;三是根据预警企业评估情况,确定重点评估行业,并以重点行业评估为突破口,发现出口退(免)税管理中存在的漏洞,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从而提高出口退税管理水平。

3.2将退税评估的指标和方法融入到“一户式”纳税评估中,使两者加以整合

(1)流程的整合。通过把退税评估融入到“一户式”纳税评估之中,将退税评估和征税评估管理办法整合为“一户式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实现对出口企业纳税评估的一体化管理。首先要完善“一户式”纳税评估体系中相关岗位设置,建议税务机关设置纳税评估分析岗、评估处理岗和评估复核岗,有条件的还可以设置退税评估机构。在确定岗位人员职责时,规定相关岗位人员不得兼职。加设评估复核岗位,对结论需要整改及相关指标异常的设置复核时间,定期跟进,对评估结论需要整改或存在待跟进问题的被评估企业作暂缓退税或移送稽查处理。这样做,一是保证退税评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二是符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执法机制。

(2)信息的整合。税务机关内部应建立科学完善的信息共享体系。税务机关通过现有的CTAIS平台或设置“一户式”纳税评估信息平台相应信息,方便评估人员及时、便捷地获取。评估人员通过全面的分析平台中出口企业的征、退环节的各项数据,发现疑点环节,做出相应的评估方案。在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到出口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了解情况,查看账册凭证,认真记录调查核实情况;然后针对每户评估企业制订完整的工作底稿,主要有企业基本情况表、评估指标分析表、评估报告等。再将评估结论反馈到“一户式”纳税评估信息平台中,分享评估结果,方便征、退税管理部门了解出口企业的最新动态。

3.3建立有效的资源库,夯实“一户式”纳税评估的物质基础

(1)建立出口退(免)税评估人才库。人是生产力的重要因素,对评估工作要高度重视,在人、财、物上提供保障,尤其是对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专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结合本地实际设立专门的评估岗位,合理配备人员,明确工作职责,认真开展此项工作。

纳税评估体系范文3

一、我国税收征收管理风险因素分析

(一)非可控性税收征管风险

非可控性税收征管风险,主要是指外部风险因素。外部风险因素其主要是指产生于税务部门外部的风险也可称之为税收征管外部风险。外部因素使得税收征管偏离预期目标,导致税收损失发生。主要包括税收征管法律依据的实操性与规范性风险因素、社会大众法律维权意识的高低的风险因素及征收过程中不同区域的风俗习惯等。

(二)可控性税收征管风险

与非可控性税收征管风险不同,可控性税收征管风险是税收部门内部风险因素。可控性税收征管风险可结合具体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对风险因素进行把控。主要包括:

1.现行税收征管制度科学性。现行税收征管制度科学性中的风险因素主要原因是制度设计与实际运行情况是否相符。如果制度与现实脱节,将会影响征税工作的效率。

税收管理员制度。国家虽然出台了《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等相关制度文件,但该制度是税源管理的权宜之计。整个制度中对管理员职责的设计过于理想化,很多实际运营过程中的职责根本没有抓手,无法操作执行,导致理想与现实的脱节,潜在税收管理成本有所加大。

现行纳税评估体系科学性有待提高。现行纳税评估体系以实际征税管理中企业申报的纳税信息数据为依据,评估指标是理想化企业运行中缴税行为,往往与实际脱节。因为在现实经济中,从中小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到大型股份或合资企业,普遍存在会计信息虚假虚报的情况,这就使得纳税评估体系实际运行效果不理想,有违必要的纳税评估体系科学性。

2.税收部门专业分工体系有待提高。我国税收部门先行的内部管理体制是强调分工,按照税收分工条线的职责开展部门工作。专业化分工可以实现专业高效,但是我们也应看到,过分强调分工,对于税收职责交叉部分会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现象,不同分工部门间信息对称性较差,综合协调运营成本高。管理部门、征收部门、稽查部门往往权限混淆、职责不明晰、以部门自身利益为出发点,使得税收征管工作效率较低。

3.监督管理机制有待改进。税源监管不到位。税源监管的作用是使税收实现“应收尽收”,防止税源流失的问题。因此,对税源的监管是十分重要的税收管理工作。同时,人员风险因素也是风险产生的重点因素。对实际税收征管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管制度与机制不健全,形成实际操作风险。

4.技术风险因素。征收软件不统一。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不同的环节按照实际需求使用不同的运行软件。从每一环节来看,效率可能会有所提高,但是从整体环节来看,软件并不兼容,自成体系,为整体汇总、分析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数据采集质量较低。主要表现为数据采集质量较低,数据并不精准。有的数据甚至是伪造的,缺乏真实性。这有技术人员原因,也有企业虚报会计数据信息的原因。

二、我国税收征收管理风险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加强制度的约束力及监管力度

根据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实施修改修订现行的税收规章制度,及时的将新情况、新问题及解决对策编入制度,只有积极做到与时俱进,制度能够反映现实情况并涵盖现实可能发生的情况,才能实际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加强税收征管风险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内部监管,外部检查的多种有效手段,切实查找问题并积极解决。

(二)统一软件运转系统

要实现整个税收系统数据完整、横纵向间可传递,就必须统一运行软件的标准。统一软件运行系统,在大的运行系统中通过不同模块的设计,来实现不同部门不同运转功能的实现,当然,各子模块之间、子模块与大系统之间不能存在冲突,要彼此兼容有序。对数据的录入及采集标准进行相应规定,提高实际分析的能力。只有数据科学、软件分析系统可共享,才能为税收征管风险工作作出分析及信息共享的贡献。

(三)强化整体税收征管管理的工作原则

积极树立风险防范意识,这是做好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起点。要实现对整个税收征管风险防范的一致高度共识,明确风险防范的意义、目标,从思想上加强未来行动的执行力。风险管理要常抓不懈,实现风险全流程管理,将风险控制作为税收征管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部分,要时刻关注风险的突发性、不可预测性,同时,也要积极化解潜在的风险事件和风险因素。

(四)建立完善相应的组织架构

建立完善相应的组织架构,这是做好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保证。根据实际税收工作中面临的风险因素,设置专门的机构进行专门应对。同时,要设置风险管理岗位人员,通过不同条线、不同部门风险岗位人员的设置,开展风险信息对接、风险应对经验对策交流借鉴工作,实现风险管理的有效防范。

(五)实施税收征管风险评估

实施税收征管风险评估,这是做好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关键。这是符合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原则的。风险管理一定要做好事前的预估评估工作,通过事前调查给出预判,并形成相应的解决预案。一旦风险发生,可通过前期的评估的准备开展相应工作,实现风险管理工作的可控。

(六)设计科学有效的税收征管风险控制体系

借鉴国外先进的税收征管风险控制体系设置情况,积极进行合理改进。目前主流的税收征管风险管理控制的主要步骤为:确定税收征管风险控制目标、利用软件录入实际信息、测算并识别税收征管风险、根据不同的风险制定不同的解决控制预案、对风险管理实际效果的后评估。我国的税收征管风险工作要根据实际运行情况,不断完善上述环节。

纳税评估体系范文4

关键词:税源监控;雷达;体系构建

某种程度上说,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不遵从行为的发生,应该成为架构和完善税收征管制度的出发点和着力点以及税收管理的终极目标。在这一方面,近年广泛推行的纳税评估机制有着其他税收征管手段无法比拟的效果。

纳税评估其实就是以信息化为依托,对纳税人纳税态度、纳税能力、纳税情况的评价和核实,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税收管理方式。按照纳税评估在税收管理链条中的职能来看,它属于税源监控环节。纳税评估相当于税务机关实施管理的“雷达检测站”,通过设置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借助信息化手段,对监控区域内全体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扫描”,向其他管理环节传递意见,使各项管理措施环环相扣,防范偷逃骗税行为的发生。而且纳税评估通过“函告”和“约谈”等制度,使得税收管理更加人性化,更具人情味。因为纳税评估将绝大多数纳税人视为诚信纳税人,在尊重纳税人的前提下对他们进行服务,通过评估掌握纳税人的纳税情况,避免对其不必要的行政干扰。

建设一个完备的宏观纳税评估系统,对于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的意义主要有:

1、纳税评估有利于摸清家底,完善税源监控体系。从其在税收管理链条中的职能来看,它属于税源监控环节。税源监控体系主要由“税源预测”、“税源管理”、“纳税能力估算”和“税收审计”四个部分构成,这四部分都与纳税评估相关。

2、纳税评估有利于税收公平目标的实现。税收公平原则,通常指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纳税评估机制能科学、合理地测定一个地区、行业和个人在一定时期内其经济运行所形成的纳税能力。这样就能真正作到“取之有道”。

3、强化纳税评估机制能完善现行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要求实现“三分”:即分事、分税、分管,也就是“有多少钱就要办多少事”。这就涉及到对下级纳税能力的评估问题。

4、加强纳税评估能推动新一轮的税收管理革命。它要求税务机关积极主动作好基数核定、动态分析等税收基础性工作;要求以税收与经济的内在关系为依据,这与我们过去使用多年的“拍脑袋”办法相比更科学、更先进;宏观纳税评估的开展还能带动其他相关系统工程的发展,形成“兵临城下,不得不战”的态势。

那么,如何构建一个完备的纳税评估机制?纳税评估其实就是税务机关实施税源监控的“雷达检测站”,相当于一种融监测、反馈、预警为一体的税收“电子眼”。那么纳税评估的组成系统就可以见之于雷达系统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

雷达是利用电磁波测定物置的无线电设备,电磁波如果遇到尺寸明显大于波长的障碍物就要发生反射,雷达就是利用电磁波的这个特性工作的。波长越短的电磁波,传播的直线性越好,反射性能越强。雷达的天线可以转动,它向一定的方向发射不连续的无线电波,发射出去的无线电波遇到障碍物后返回时,可以在这个时间间隔内被天线接收,通过测出从发射无线电波到收到反射波的时间,就可以求得障碍物的距离,再根据发射电波的方向和仰角,便能确定障碍物的位置了。

现代雷达往往和计算机相连,通过计算机控制馈往各辐射单元电流的相位,就可以改变波束的方向进行扫描,辐射单元把接收到的回波信号送入主机,完成雷达对目标的搜索、跟踪和测量。而且雷达的电脑处理系统可以直接对数据进行处理,源源不断地把经过处理的信息返回给电脑终端,并根据数据处理结果决定是否对异常目标采取相应的行动,形成了“侦察――预警――打击”一体化系统。

总之,雷达的优点和功能主要有:(1)波束指向灵活,能实现快速扫描,数据率高;(2)一个雷达可同时形成多个独立波束,分别实现搜索、跟踪、制导、无源探测等多种功能;(3)目标容量大,可在全球空域内同时监视、跟踪若干目标。

通过借鉴雷达的工作原理,我们认为一个完备的纳税评估机制应该包括以下组成系统:(1)信息的摄取系统,用来储存、搜集涉税信息;(2)目标比较系统,相当于参照物,用来对目标的异常与否进行判定;(3)数据的分析处理系统,包括辨别、筛选等子系统,以提高信息的价值;(4)信息的快速反馈系统,防止税收信息系统成为“孤岛”,让信息的使用者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5)抗干扰系统,防止异常税收现象对正常税收管理的干扰和迷惑;(6)税收异常情况的预警系统,通过预警,使得征纳双方迅速纠偏;(7)与打击力量的联动系统,如果面临异常的税收情况,而征纳双方没能有效纠偏,且对税收安全构成威胁,应结合税务内部整顿自查、税收稽查等打击力量来制止。

当务之急主要解决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科学定位纳税评估,明确职责。主要解决的问题是纳税评估与日常管理的关系、纳税评估与税收稽查的关系、纳税评估的权限以及评估的法律效力等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在税务机关内部,纳税评估与征收、稽查在信息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等方面还存在“三张皮”现象,各自为政,功能逆调,互相消耗。这些影响了纳税评估工作应有效果的发挥。

当前,重点是要做好纳税评估与税务检查的衔接。为了把纳税评估发现的疑点全面落实清楚,必须做好纳税评估与管理性检查、稽查选案和稽查实施之间的衔接,形成征管各环节之间顺畅有力的执法链条。比如纳税评估发现某行业峰值异常,相应的检查力量应该有针对性的组织力量采取措施。

2、稳步提高纳税评估人员素质。纳税评估工作是一项业务性较强的综合性工作,要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全方位、大容量、多角度地搜索和掌握。这就要求评估人员应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宽泛的知识体系。但是,目前我区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在有的地方甚至是把那些即将退休或业务生手放在那里摆样子,致使评估工作流于形式,停留在看看表、翻翻账、对对数的浅层次上。

因此,在加强干部的理论培训过程中,要有重点地开展税收、财会理论培训,使干部对整体工作有概括性的了解。同时,鼓励干部参加专业学历考试和执法资格考试,并给于一定的物质奖励,调动干部自学的积极性,更好地服务于税收工作。

3、拓宽纳税评估的范围,提升监控力度。如果仅仅停留在微观的、具体的纳税人层面,缺乏宏观和全面的评估机制,就使得我们的税源监控失去应有的制高点全方位的监视角度。纳税评估其实就是“雷达检测站”,相当于一种预警型监控,它必须象雷达对一定的空间环境进行多角度扫描和跟踪。宏观税收评估的缺位使税收评估工作难以发挥全面的效果,难以整合各自为战的微观纳税评估所发挥出来的合力,更不利于我们的税收管理朝着科学化方向发展。

4、积极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这就要求我们建立能够完全绕开纳税人直接报送渠道,从其它部门和渠道掌握纳税人容易隐蔽经济信息的“信息通道”。当前最主要的工作主要有:(1)依托计算机网络,提高信息收集能力和质量,将分散于CTAIS税收征管系统、金税工程系统、进出口退税系统、生产企业免抵退系统的各种经济信息进行整合,实现涉税信息共享;(2)要不断优化完善纳税评估软件;(3)加快建成“经济税收信息仓库”;(4)建立科学的宏观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参考文献:

1、刘学峰.国外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基本做法及借鉴[J].涉外税务,1999(8).

2、龚爱华.当前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J].税务研究,2000(4).

纳税评估体系范文5

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 纳税评估 问题 对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纳税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1、信息资源利用率低,信息资源不够充分,信息资源质量不高

信息资源利用率低。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评估需要一个整体的系统程序,而目前在我国,纳税机关在纳税过程中,在内部的纳税管理以及纳税机关上下管理级别之间,缺乏必要的信息的交流和共享,无论是纳税机关的内部,还是纳税机关与其他部门如国税、地税、银行等部门之间,都缺乏必要的信息分享,导致信息资源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其实用效率低下。

信息资源不够充分,信息资源质量不高。外商企业在中国投资,大多数都是民营的私人企业,这些外商投资企业往往财务不健全,而且其提供的信息也容易失真,导致在对外商投资的纳税评估中的信息不准,数量上也不达标,信息质量不高。

2、法律依据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评估存在最大的问题就是法律依据不够完善,自改革开放以来,大量的外商进驻到中国来投资办厂,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在对其纳税评估的法律体系没有得到及时的完善,主要表现在:

(1)目前,我国颁布的《征管法》及其实施细节,还没有对纳税评估做出具体的,详细的说明和规定,也没有直接确立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导致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评估始终没有上升到法律环境中。

(2)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评估中,对相关信息的调查和核实还缺乏必要的法律程序。从目前我国对外商投资纳税评估的法律环境分析来看,我国虽然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仍然还没有对相关部门以什么程序,如何调查等问题做出必要的,详细的说明,导致在对其纳税评估中,程序混乱,个人行为缺乏制度约束,弹性较大。

(3)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后的结果处理中,尚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多数只是针对纳税评估过程中的规定,而对其评估结果的处理的法律法规则较少,导致结果处理无法可依,严重影响了信息的反馈和纳税评估工作的改进。

3、外商投资企业纳税评估指标不完善

目前,我国相关部门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时,是按照相应的纳税指标来进行的,而这些评估指标则是通过对纳税评估的测算而形成的,这种具体的测算主要是测算行业的内平均值,进而对纳税评估的测算结果和行业峰值进行对比,从而形成我国现有的纳税评估体系。在这一体系中,纳税评估规定了评估指标,事实上,这些指标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的,这些指标并不能真实的反应出纳税评估的结果。因此,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评估指标,还有待完善。

二、外商投资纳税评估的对策

针对前面提到的关于外商投资纳税评估中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一些相应的看法和对策。

1、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率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评估,依赖于信息资源。因此,要想得到准确真实的评估结构和评估信息,就必须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率;一方面,纳税机关内部个层级,各部门要加强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另一方面,纳税机关和其他部门如国税、地税以及银行等部门要加强信息资源的共享和流通,内外结合,保证信息的畅通和准确性。

2、提高信息资源的数量和质量

目前,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评估的信息获取还不够,从数量上来说还不达标,另外,评估信息从质量上来看,也有待提高。这就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加强其内部的财务管理建设,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准确真实的信息。

3、完善法律依据

首先,确立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对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更加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尤其是对于一些具体的操作问题,给予准确的说明。其次,在原有法律的基础之上,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对评估信息的调查和审核提供一个适当的法律法规环境,保证相关部门在对有关信息进行调查审核的过程中,有法可依。最后还要颁布相应的法律,对相应的纳税评估结果的处理作出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做到有法可依。

4、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评估指标

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评估是一句一定的指标来进行的,因此,一个纳税评估结果准确与否,就必须依赖于指标的完善度和准确度。完善评估指标,就要求加强对纳税评估的测算,完善纳税评估测算方法;由于行业峰值是一个变动值,因此,在完善指标的过程中,还要充分考虑对行业峰值的各个影响因素,综合考虑各因素,局部与整体的结合,弥补指标的缺陷,做到纳税评估的真实有效。

5、提高纳税评估人员的职业素质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评估,其工作还是依赖于纳税评估工作人员,因此,该工作的质量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人员的职业素质。

6、建立和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纳税评估的监督体系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评估,需要一个完善的监督体系,才能保证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及评估结果得到及时的反馈。一方面,纳税机关内部要加强监督体制的建设,做好内容人员工作的监督;另一方面,企业与纳税机关,纳税机关与其他部门如银行部门、工商部门等加强交流,共享信息,相互监督,保证对外商投资评估工作的顺利有效的进行。

三、结束语

对外商投资企业纳税评估的完善,需要多方面的努力,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提高自身的素质,积极主动的参与其中;另一方面,纳税机关及其相关评估人员也要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积极认真的做好每一份工作。相信随着不断的发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会做的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1] 聂建平.浅议我国纳税评估中存在的问题[J].大众商务,2009,99(3):80―80.

纳税评估体系范文6

【关键词】房产税 评估体系 产权制度 打压房价

现行房产税的各项规定已过于陈旧,存在改革的空间。我国于1986年颁布《房产税暂行条例》,当时的政治经济环境与现今相比已相距甚远。回顾历史,80年代有着独特的经济体制,社会环境以及税收征管能力,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经历了改革开放,加入WTO等一系列经济改革的浪潮,形成了与当时完全不同的新环境。但我国房产税的征收仍沿用80年代的条例,无疑给房产税冠上“落伍”的头衔。

具体来看,《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如下三个要点。第一,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其中建制镇的征税范围是否包括所辖行政村,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第二:计税依据,自用房产的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税率为1.2%,出租房产的计税依据为租金,税率为12%;第三:免税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以及个人自用房产免税。

在计税依据方面,对比世界上开征房产税的国家,绝大多数都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即运用现代评估手段和技术,根据当前的经济条件、政治因素、地区差异、公共服务水平等的影响,对房产的最新价值进行评估,以此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这样一来,可以公正客观地反映房产的真实价值。由此来看,我国房产税以原值作为计税依据只考虑了购房时的历史成本,忽略了经济环境的变化,即2009年之后房价迅速上涨,原值计税既不能很好地反映房产的真实价值,也不能达到财政增收的效果。

在税基方面,现行房产税对个人自用房产免税,对位于农村的房产不征税,征收房产税的税基仅为企业保有的自用房产原值总额和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总额,税基较为狭窄,取得的税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较低。数据显示,2010年房产税实现收入894.06亿元,占税收总收入1.2%;2011年1月重庆和上海开始房产税改革试点,房产税收入有所增加,当年实现收入1102.36亿元,占比1.2%;2012年实现收入1372.49亿元,占税收总收入1.4%。

一、我国全面开征房产税所面临的难题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数量较少,取得房地产评估资格的人数较少,房地产估价行业的业务主要为抵押贷款,征收补偿的估价(房屋拆迁补偿),司法鉴定,而房地产税收评估业务开展较少。我国对房地产评估行业监管较弱,行业发展参差不齐,税务机关对房地产评估机构的信任程度不高。我国地域面积广阔,地区差异较大,对房地产评估人员的素质要求高,但房地产评估理论建设滞后,评估人员整体素质偏低,房地产评估行业亟待提高自身建设。为全面开征房产税,我国需要通过各方面的努力,比如在法律层面加强对评估行业的监管,加强房地产评估理论建设,建立完善的房产评估体系。

我国现行产权登记制度不完善,多年实行不动产分散登记,权属界线不清,群众办理手续过程中在部门之间周旋,在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时,银行在多部门之间调查取证,都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办事效率低下。由于产权登记制度的漏洞,户籍管理制度的不完善,近年频繁出现“房叔”、“房姐”,一人拥有多个身份,多套住房,这与产权分散登记,各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畅有着密切的联系。我国第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对此问题加以重视,改革产权登记制度,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将改善产权登记制度,为房产税的开征奠定好基础。但仍然很有可能出现不登记房产的现象,这不仅仅是统一登记制度所能解决的,与此同时,还需要完善法律规定,依靠法律的强制力,加大监管及惩罚的力度,打击私搭乱建违章房屋,惩罚不登记房产的行为。另外,还应尽早建立银行资信体系,居民的资产信息将由银行完全掌握,与税务部门建立良好的信息共享平台,从而真正实现对纳税人拥有的房产征收房产税。

我国与房地产有关的税种达8个之多,其中,在流通环节征收的有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和所得税,在保有环节征收的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已经负担了流通环节的税收,若是开征保有环节的房产税,无疑加重税收负担,尤其对于商品房自住者,会加重其生活成本。若是开征房产税,各税种之间利益关系的协调也将面临考验。

二、对房产税调节房价的作用不应抱有太大的希望

全面开征房产税对于许多纳税人而言,希望能以开征房产税取代土地财政的现象,从而打压房价。公开资料显示,近10年来,各地土地出让金收入迅速增长,在地方财政收入中比重不断提升。2001至2003年,全国土地出让金达9100多亿元,约相当于同期全国地方财政收入的35%。2009年中国土地总收入达1.59万亿元,相当于同期全国地方财政总收入的46%左右。2011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3.3万元,当年全国政府性基金收入41363.13亿元,占财政收入比重为79.8%,2012年有所下降,实现收入28517亿元,当年全国政府性基金收入37517亿元,占比76.0%。土地出让收入已成为地方政府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若取消土地出让金,在开征房产税确认基数时考虑土地出让部分,将会面临较大的阻碍。而且,房产税收入即使全面开征,收上的钱数只能是杯水车薪,不能取代土地出让金成为地方性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此外,商品房价格高,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土地价格过高,据统计,在商品房建设总投资中,土地价格要占54%。若是让政府降低土地出让金,由于房地产市场是垄断竞争市场,土地出让金价格的降低,只能给开发商带来更大的利润空间,并不能带来房价的降低。希望以房产税开征改变土地财政的愿望只能说很美好,但实现的可能性并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