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语翻译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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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语翻译

法语翻译范文1

一、法汉习语体现的文化差异

(一)日常生活的差异

习语的产生与人们的劳动和生活密切相关,很过习语都来源于日常生活。例如,中国人饭后习惯品茶,而法国人习惯饭后品尝水果和奶酪。因此中文的“茶余饭后”,法语的表达是“entre la poire et lefromage”。这是由中法两国不同的饮食文化决定的。再如,法国有句谚语:“un repassans fromage est une journée sans soleil。”意思是:一顿饭没有奶酪就像一天没见太阳。了解法国文化的人知道,奶酪是法国人日常的主要食品之一,法国盛产奶酪 400多种。此类例子、俯拾即是。

(二)传统习俗的差异

中法两国的传统习俗差异是本文由收集整理

多方面的,最典型的莫过于在对狗这种动物的态度上。狗在汉语中是一种卑微的动物。汉语中与狗有关的习语大都含有贬意,如“狐朋狗党”、“狼心狗肺”、“狗腿子”等,尽管近些年来养宠物狗的人数大大增加,狗的“地位”似乎有所改变,但狗的贬义形象却深深地留在汉语言文化中。而在法国,狗被认为是人类最忠诚的朋友。法语中有关狗的习语除了一部分因受其他语言的影响而含有贬义外,大部分都没有贬义。在法语习语中,常以狗的形象来比喻人的行为和品格。例如,“avoir du chien. ”受中国传统习俗的影响,当看到这个习语时,我们很容易产生贬义的联想。其实这个习语在法语里是“你有魅力”的意思。

(三)历史典故的差异

法汉两种语言中还有大量由历史典故形成的习语,这些习语结构简单,意义深远,往往是不能单从字面意义去理解和翻译。例如,汉语中的“名落孙山”、“叶公好龙”等都来源于一定的历史典故,它们所蕴含的意义远远不是字面意思所能表达的。法语的典故习语多来自于其特有的历史事件及《圣经》和希腊罗马神话。例如,la bo te de pandore(潘多拉之盒,喻灾难、麻烦、祸害的根源),faux comme judas(虚伪透顶), l’oeuf de christophe colomb(哥伦布的鸡蛋)等。

二、法语习语的翻译技巧

汉语语言表意功能强大,成语、俗语的表达内容相当丰富,从而为习语的翻译提供了一个相当宽阔的平台。法语的习语多数可以在汉语中找到相应的表达,即使法语中不是习语的表达,在汉语中也有用习语表达的开阔空间。

不同语言的习语,反映了不同的民族思想和文化,不能简单的做语言移植。既然社会、文化背景不同,表现方法也不同。那么翻译法语习语时,只有结合词义的特点进行语义调整,才可能跨过原语的障碍。在词义的平台上,有三种调整方式可以解决翻译习语的困难:习语转换为习语,习语转换为非习语,非习语转换为习语。

(一)习语转换为习语

在法汉翻译中,有些习语也许因为对自然的感悟相似,词汇与语义都会出项相似的现象,可以称之为“词义对应”。在两种语法结构和文化内涵完全不同的语言里,要找到从表层到深层都一致的表达方式的确不容易,因此相对来说,法汉两种语言的习语在“词义对应”方面并不多见。但还是有些法语习语无论从内容上还是从形式上均能在汉语中找到相应的表达方式。对于这种情况,只需做个语言移植就可以。例如,les murs ont des oreilles. (隔墙有耳);il faut battre le fei pendant qu’il estchaud. (趁热打铁);la v é rit é sort dela bouche des enfants. (童言无忌) 等。

(二)习语转换为非习语

有些习语的语言内容和文化内涵在译入语中从内容到形式上都找不到恰当的表达方式。面对这种现象,最好的翻译技巧便是采用直译,套用原词义,利用词义并行的特点,重铸习语。随着译入语读者的文化水平不断提高,这类“直译句”会渐渐融会,最终演化为习语。在法语习语翻译中有很多这样的例子。如,tel p è re, telfils. (有其父必有其子);tous les cheminsm è nent à rome. (条条道路通罗马) 等。

法语翻译范文2

关键词: 跨文化 应用法语翻译 跨文化非语言交际 交际教学法

引言

跨文化交际指来自两种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之间的交际,特别指本族语与非本族语者之间的交际,这门出现在全球一体化时代的新兴学科的研究目的旨在帮助人们在交际时跨越文化障碍,真正实现沟通[1]。确实,我们在翻译这一跨文化交际的重要形式的实践活动中发现,文化障碍常常存在,并不是精通语言就能保证正确地理解或被理解,有效地实现沟通。这个问题或许提示翻译教师应意识到跨文化能力与语言能力同样重要。在翻译教学中,教师应从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等方面考虑培养学生的跨文化交际能力,试分析如下。

一、先修课程应包括文化类课程

翻译能力是外语专业学生的高层次综合能力,一般在高年级开设翻译课程,在开设前先开设多种先修课程,如精读、泛读、口语、写作等。在此基础上,在尊重学生学习规律的前提下,首先开设笔译课程,使学生初步掌握翻译史、翻译理论及技巧等方面的知识,随后开设口译课程。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会发现文化理解和转换的问题是一个常见且纠正起来有一定难度的问题。例如,当把汉语“这不便宜”译成法语时,学生极有可能直译为:“C’est pasbon marché.”事实上,在汉语语境中,“这不便宜”属于间接语言,委婉地表示贵,是礼貌的体现。但在法语语境中则有所不同,西方人比较直接,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会说:“C’est assez cher.”而“C’est pasbon marché”在某种情境下会被认为是调侃,甚至是嘲弄,可能被理解为“这并不廉价嘛”之意。再如,在法国文化中,狗的形象虽然像在中国一样具有某些负面意义,但同时又是法国人钟爱的对象。如果不了解这一点,对于短语“avoirduchien”就不能正确理解和传递,有可能将其译成贬义,而不能理解其意为“有魅力”。之所以会出现这类情况,是因为译者对目标语国文化不了解所致。所以,在先修课程中,开设介绍法国文化的课程、跨文化交际课程及使学生初步掌握一些语用知识的理论课程是十分必要的,如果因各种限制不能单独开设,学生就无法系统地学习上述知识,教师应注意将这些学科知识有机融合在一些常规课程中,使学生受到目标语国文化的渗透。此外注重隐性课程的开设也具有重要意义[2],例如,学生可以通过看法语电影、唱法语歌、参加法语角和外教直接交流、参加各种专业比赛等活动感受和了解法国文化,只有在了解文化的基础上,译者在翻译过程中才能跨越文化障碍,有效传递原语的语用意义,顺利完成跨文化交际。

二、教学内容应包括跨文化非语言交际知识

教学内容是教学过程的决定因素之一,直接关系教学活动的成功。翻译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其教学内容也应是跨学科、多方面的。就目前而言,在翻译教学过程中,教师首先会注重包括外语和母语在内的语言基础知识的强化,关注并花精力纠正学生在翻译过程中出现的语言错误,有时甚至把翻译课上得像语法课。教师还会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在翻译课堂上教授学生另外一些必需的学科知识,如跨文化交际、法国文化、语用学知识等。如果是应用法语专业,由于其翻译课程大多涉及主题翻译,例如旅游翻译、商务翻译、科技翻译等,教师会注重强调主题知识和词汇,希望在此基础上,学生的翻译实践能有较大的成功几率。

上述教学内容对课堂教学来说似乎已较全面,但是,我们不应忽视跨文化非语言交际知识的传授。根据我国对应用外语专业的专业定位和培养目标的规定,应用法语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多从业在各行业的第一线,从事理论研究的比率很小,在工作中多直接和说法语者打交道,进行面对面交际,如果是翻译工作,那么进行口译的情况则比较多。鉴于此,对跨文化非语言交际知识的掌握就是不可或缺的。这是因为非语言交际在交际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据统计,语言交际在同一文化的人的整个交际行为中只占30%左右[3],其他都是通过非语言行为传递的。对于不同文化背景的人的交际来说,由于或多或少总会存在语言障碍,这个比例应更小。因此,在应用法语翻译教学特别是口译教学中,教师应从法国人常见的体态语、副语言、客体语及环境语等方面向学生传授一些必需的知识,以免在翻译过程中因不了解某文化现象而造成误译、错译。例如,“啧啧”声在中文语境中表示不耐烦,是十分不礼貌的。但在法语语境中则有所不同,一般它只表示否定,而非不耐。在面对面交际中,法国人比较注重礼貌,不耐的情绪大多数情况下是通过面部表情流露的,如不易察觉的皱眉、转移视线等。再如,已为中国人熟悉的“OK”手势,在法国文化中却表示“零”或“没有”,如果对这一动作的含义不了解,就无法正确传递其意义,使交际受到影响。

可见,了解跨文化非语言交际的常识,是顺利实现翻译特别是口译这一跨社会、跨文化交际活动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

三、教学方法可尝试采用交际法

在中国,翻译同时也是一种教学方法,在外语教学中被广泛采用,主要用来帮助学生理解语言结构,掌握语法,因此这种方法被称为语法翻译法,也被称为教学翻译[4]113。翻译课程的许多先修基础课程都采用这种教学方法,特别是精读、泛读课等。这种方法的好处是帮助学生快速理解和掌握语法,在有限的学时内提高学习效率。但是,当学生用这种方法学到的语言知识来上翻译课时,该方法的不足之处就显露出来了,因为它注重的是语言的严密性,即从一种语言形式到另一种语言形式的正确转换,不考虑语用,不涉及文化。

翻译作为一种跨语言、跨社会、跨文化的交际活动,仅仅只实现语言的转换是不能成功的。就翻译教学来说,目前采取的教学方法大多是练习法,包括课内和课外。但是不管怎么练习,如果在练习的过程中不能使学生具备跨文化意识,掌握跨文化知识,练习的效果就是值得怀疑的。笔者认为,交际法作为一种较新的教学方法值得在翻译教学特别是口译教学中尝试。学习语言的目的是交际,学习翻译的目的就更是如此了,在交际中学习人类的学习规律。交际法的本质是强调在交际中获得能力,交际过程中的需要促使语言能力的获得,同样,它也可以促使翻译能力的获得和提高。鉴于我国的客观条件,交际教学法可以在课外灵活地实施。例如,组织学生在实际的翻译活动中首先观察译者的表现和翻译的效果;然后学生亲自参加翻译实践;在实践活动结束后进行自我评价和纠错;再进行小组讨论,形成报告;最后老师点评,对学生的学习过程形成系列性的跟踪报告。在整个活动中,教师应注重培养学生的观察、学习、纠错能力,除在理论层面上进行指导,如语式的正确使用、语气的掌握、对体态语和副语言的重视等,对学生所犯的具体错误,老师只对较严重的进行纠正,主要应培养学生自我纠错和不断学习的能力。这样,在具备了一定的语言知识基础后,学生就会逐步掌握在交际中获得翻译能力的行为模式,而不会背道而驰地认为有了翻译能力之后,再参加翻译实践,进行交际。

结语

应用法语专业学生的翻译能力是一种综合能力,跨文化交际能力是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种能力的获得和培养不是一朝一夕之事,是对教师和学生的一种挑战。例如,教师采取交际教学法的基础是学生容易获得允许亲自参加实践的机会,学生要在潜移默化中养成和提高这种能力,就需要接触到有利的交际环境,而在实际操作中,具备这些条件并不容易。但这并不妨碍教师在跨文化交际理论的正确导向下,不断摸索翻译教学的完善和成功。

参考文献:

[1]张全.从跨文化交际角度看文化词汇的翻译[J].曲靖:曲靖师范学院学报,2002(1).

[2]黄光雄,蔡清田.课程设计——理论与实际[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3]毕继万.跨文化非语言交际[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9.

法语翻译范文3

 

一、多用陈述句和完整句。表意较准确、严密、完整由于法律文书要确认法律关系,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客观真实地叙述案件.不容许丝毫的引申、推理或抒发个人主观意志.因此,法律荚语中多使用陈述句的表达方式.以准确、明白地说明法律规范,为司法人员正确处理案件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

 

试举例如下: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承运人或者装箱单位必须在装贷前申请检验。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

 

 

.)Ⅲ从以上例子可以看出。陈述句的使用使要表达的内容一目了然。

 

完整句是指主语、谓语都具备的完全主谓旬,在法律荚语句子中。由于法律文书结构的完整性和表意的严密性,一般采用完整句.以免因省略或句子缺省而造成误解和歧义。下面试举例分柝贵公司9月lO日的来函已收悉。

 

.该句涉及商务信函往来.交流双方应确保信息准确,沟通顺畅。“收悉”的主语应该是“我们”。因此,为保持句子的完整性。

 

英文译文必须补上主语。冒e”,以免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

 

’s court,and the people’

 

.then he/.此例中,虽然最后一句“不得申请复议”的逻辑主语是前文已经出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在英语译文中仍不能缺省,不能采取在普通英语中对相同部分采用承前省略结构的处理方式。应增加代词“he,she,it”,咀保持句子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从而有效地、完整地将法律文书所要表述的内容体现出来,避免引起误解和歧义。

 

·1140一!婴!至10旦型二、大量使用被动句.表意较客观在英语中,尤其在法律荚语中.一般而言.在无必要说出动作发出者,或者无法说出动作发出者时,都用被动语态来表示。

 

换言之,在法律英语中大量使用被动句,是由法律法规的客观性所决定的.是为实现这一目的的重要手段。例如:

 

本台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合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其和国法律管辖。

 

,its’ validity,interpretation,’s Republic of Chin&)”’

 

任何案件.不论是否需要提起公诉.均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Any cBse呐’s procuratorote.)…这一案件己经公开审理过了。

 

…根据t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民事诉讼通常是指困违反合同、民事犯罪或侵权所提起的诉讼。

 

.or for 8 wrong or tort.从以上例句可以看到:在法律英语中不仅可以将汉语中带有“被、受、由”等表被动意义的词的句子表述为被动句,而且还可以大量地将汉语中的主动句、无主句以及判断句等用被动句来表示.从而构成了法律荚语句型结构的又一大特色。这可能与汉语文化中主动句结构更易被理解及接受的原因有关.因此。在将法律英语翻译成中文时,应根据汉语的理解习惯,可适当将英语被动句翻译成汉语的主动句.三、高频率使用条款句和平行并列结构.适当使用短句、省略句.表意简洁醒目为便于执法人员和公民记忆、查找。法律文书应简洁、醒目。

 

在整体结构上,古今中外的立法语言都采用了分条列款的形式。

 

法律英语亦不例外,其使用条款旬和平行结构非常普遍。如:

 

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当经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①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

 

台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此条款句使用了平行并列结构的形式,句子严谨有力、富于节奏。看上去一目了然.前后衔接。相互照应.表达的内容脉络分明、层次清晰。而普通英语要求句子结构富于变化.通常不采用此等显得平淡、沉闷、臃肿的平行并列结构,但在法律英语中这样的用法却十分常见。在翻译过程中,我们可以比照这个结构相应地翻译如下:

 

。certificates and statel舱:

 

;:

 

.‘另外,适当使用短句和省略句也是使立法语言简洁有力的方法。一般来说。具有命令、禁止意味的祈使句及表意单纯的陈述句,因其语言表达的是普遍、抽象的法律关系.代表着国家意志,是全社会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常用短句表达。如:

 

绝对不许违反这一基本原则。

 

.公共场所不准吸烟。

 

.省略句在法律英语翻译中的运用,是指在不损害原文信息.保持原文的思想内容和语体风格的基础上,省略个别词汇和词组的翻译方法。如:

 

维护国家主权和是包括台湾间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Safeguarding China’

 

.the Taiwan compatriots included.达成和解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compulsion shall not be permitted.以上两例中.例(4)在翻译“维护”时省略了上文已经提到的动词“维护(Safeguarding)”.例(5)省去了动词“达成”。既可使行文简洁,也使文体更为正式。

 

四、惯于使用插入语.语序变化大、调换多我们知道,在时间状语的处理上.普通英语要么将时间状语放在句首用逗号和主句隔开,要么放在句末。而法律英语则惯于使用插入法.将状语、同位语或定语插入到主语和谓语之间或句子其它位置,这是法律英语句法的另一大特色。例如:

 

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根据普通英语的表达习惯,学过普通英语的人很可能把该句译为:“.”这种翻译把状语置于句束。

 

而学过法律英语的人一般这样译:“Applicants。

 

..”此种翻译处理方法,把状语“自收到批准证书起30日内”插入到主语和谓语之问。起到了凸显句子重要信息的作用,为法律英语翻译大量使用。

 

再看一例:

 

除非经全体董事一致批准.董事会不得在董事会议上就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作出任何决议。

 

语言研究.)I。:

 

在该句中,以“除非”引导的状语。根据句子的平衡需要,我们可以把它置于句首,也可以放在主句的后面。但对于此句中的状语“在董事会议上(at any meeting)”,在翻译中的位置处理需更为细致。一般情况下,表示“地点”的状语应该放在谓语的后面。如:外资企业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其产品。

 

—.)但是。就例(2)来说.如果把直接放在谓语动词adopt后,就会出现的表达,读起来十分费劲,也不通顺。其次,由于本句的宾语“任何决议(any resolutions)”

 

与其定语。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十分密切。我们尽量不把置于其问。再者,如果按照一般的英语表达规律,把状语at any meeting放在in the notice of meeting的后面.表达为,不但念起来拗口。还有可能引起歧义。因为按照英语。就近修饰”的语法规则来看的话,也可以修饰specified。因此,为避免这种出现语病的情况,我们应将状语at any meeting放在谓语动词的前面。

法语翻译范文4

关键词:已 《金刚经》 完成体 完整体 语言接触

一、前言

佛经翻译涉及古代印度及中亚地区的语言(源语)与古代汉语(译入语),汉译佛经必然与这两种语言及其文化相关。朱庆之(2001)指出,佛典语言是一种与其他中土文献语言有着明显差别的“佛教混合汉语”,表现在它是汉语的一个非自然产生的混合体:“一是汉语与大量原典语言成分的混合,二是文言文与大量口语俗语和不规范成分的混合。”佛经作为翻译作品的性质,要求我们使用“梵汉对勘”,即汉译佛经和与其平行的古代印度语文本对比分析的方法。将汉译文本和与其平行的古代印度语文本进行穷尽式的对比分析,挖掘译文中因原典影响而出现的语言现象,探讨佛经翻译给汉语历史发展带来的影响。

由于佛典中的“已”和现代汉语体标记“了”的产生有关,所以关于汉译佛经中“已”的研究引起了很多学者的关注。蒋绍愚(2001)发现“已”有两种用法:一种是用在持续动词之后,这种“已”在佛教传入前就已经存在,表示动作的完结;第二种用法是用在非持续性动词之后,表示一个动作的完成。蒋文通过对《世说新语》《齐民要术》《洛阳伽蓝记》《贤愚经》《百喻经》等语料进行对比发现,佛典文献之外的中土文献里,这种“已2”用例非常罕见,可能与原典有直接关系。在梵汉对比时,他发现这种“已”大多数与梵语的绝对分词(或叫独立式)相对应。辛岛静志(2010)将东汉译经《道行般若经》中“已”的用法归纳为如下三种:第一种用在句子末尾,表示一个动作完成后马上开始另一个动作,通常对译的是梵语中的独立式;第二种是用在一个句子或者短语的末尾,表示一个过去的动作或者一个动作的完成;第三种用法是用在句子的末尾加强肯定语气。

关于“已”在佛经梵文原典中的对应形式,朱庆之(1993)认为梵语的过去分词常常被翻译成汉语的“V已”。辛岛静志(2000)认为梵语的过去分词被译成“……已”的例子很少,而和“V已”常常对应的是梵语的绝对分词(或叫独立式;Absolutive, Gerund)。随着佛经专书梵汉对勘工作的逐步深入,一些学者发现,“已”在佛经梵文原典中的对应形式是多样而复杂的,可以对译原典中的独立式、过去被动分词、第三人称单数不定过去时等多种形式(王继红,2004;姜南,2011;李缅艳,2010;龙国富,2013)。但是,目前需要回答的是,这些复杂的对应关系只是偶然现象,还是有其内在规律?不同时代、不同母语背景的译者对于时体语法语素“已”的翻译的选择与使用是否存在一些倾向性?这些都是本文关注的问题。

本文使用自建的《金刚经》梵文原典及其六种汉译本平行语料库。其构成如下:

表1:《金刚经》梵汉平行语料库构成

梵文原典 汉译异译本

VajracchedikāPraj?āpāramitā 后秦・鸠摩罗什译《金刚般若波罗蜜经》

北魏・菩提流支译《金刚般若波罗蜜经》

陈・真谛译《金刚般若波罗蜜经》

隋・达磨笈多译《金刚能断般若波罗蜜经》

唐・玄奘译《能断金刚般若波罗蜜多经》

唐・义净译《能断金刚般若波罗蜜多经》

《金刚经》是初期大乘佛教的代表性经典,在中国佛教界流行极广,在僧俗两界地位崇高。唐宋以来,盛极一时的禅宗的形成发展更与《金刚经》渊源深厚。宋元理学也受到《金刚经》的重要影响。“上至封建最高统治者,下至普通民众,读经、抄经,对《金刚经》的崇信要超出其他的佛教经典。而文人不仅读经、抄经,他们还可以解经并在文化活动中予以推广,对《金刚经》的普遍崇信热情的高涨起推波助澜的作用。”①因为《金刚经》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普遍的诵读、奉持,所以《金刚经》具备成为语言接触渠道的优势。

在《金刚经》中,时体语法语素“已”共出现87例。根据“已”出现的句法环境和语法功能,我们将“已”的用法分为完成体用法和完整体用法两种。其中,用于完成体用法的“已”共有47例,而用于完整体用法的“已”共有40例。

二、“已”的完成体用法

Bybee et al.(1994)对“完成体”(perfect)的定义是:指情状发生在参考时间之前,并与参考时间的情景相关。完成体典型地解读为英语的完成体形式,并通常伴有“已经”和“刚刚”义的时间副词。在《金刚经》中,我们将完成体的“已”分为四种用法,分别是完成体结果性用法、经历性用法、根据句法位置而分出的结句性用法,以及表示动作完成的一般性用法。

(一)完成体的结果性用法

完成体最典型的用法就是结果性用法,表示当前的状态是由过去发生的动作引起的,即过去发生的事件的结果在说话时间(或其他参照点)仍然存在。存在两种情况,要么是过去的动作直接造成现在的状态,要么是过去的动作对现在的状态有间接地影响,都强调了一种因果关系及现时相关性。Bybee(1994)和李讷、Sandra A.Thompson、R.McMillan Thompson(1994)都提到,完成体通常用在会话话语中。例如:

(1)作是语已。尔时,世尊告具寿善现,曰:“善哉!善哉!善现!如是!如是!如汝所说,乃至如来应正等觉能以最胜摄受,摄受诸菩萨、摩诃萨;乃至如来应正等觉,能以最胜付嘱,付嘱诸菩萨、摩诃萨。”(玄奘《能断金刚般若波罗蜜多经》)

(2)净命须菩提作是问已。尔时,世尊告须菩提:“须菩提!善哉!善哉!如是!善男子!如来善护念诸菩萨、摩诃萨,无上利益故;善付嘱诸菩萨、摩诃萨,无上教故。”(真谛《金刚般若波罗蜜经》)

(3)如是语已。世尊命者善实边如是言:“善!善!善实!如是!如是!善实如是!如是!顺摄如来菩萨、摩诃萨,最胜顺摄;付嘱如来菩萨、摩诃萨,最胜付嘱。”(笈多《金刚能断般若波罗蜜经》)

例(1)(2)(3)为同经异译,对应的梵文为“evam ukte bhagavān āyu?manta? subhūtim etad avocet sādhu sadhu subhūte evam etat subhhūte evam etad(2-6)”。此句意为,长老须菩提这样问后,世尊说:“问得很好,问得很好。须菩提啊!就是这样,就是这样。正如你所说,如来以最大的激励增添大菩萨的力量,如来将最主要的嘱咐交付给大菩萨。”②例(1)(2)(3)中,玄奘、真谛、笈多的“已”都对译过去被动分词“ukte(说)”。梵文原典相关部分的语法信息可以标注如下:

evam ukte bhagav?n ……

adv. ppp.sg.L. m.sg.N.

如此 说 世尊

这里之所以认为“已”是完成体的结果性用法,是因为它们出现在对话中,过去的动作是须菩提提出问题,当前的状态是世尊对须菩提的问题给予评价,说他“问得很好”。从后一句的“正如你所说”可以看出,两句话之间确实是有联系的,所以这是典型完成体的结果性用法,表示现在的状态是由过去的动作所引起的。

(二)完成体的经历性用法

完成体的经历性用法指的是特定的情状在从过去到现在的一段时间内至少发生过一次。作为这些过去经验的结果,施事具备了某种知识。例如:“他有过房子”就是指“他有房子”这个情况在过去至少发生了一次。《金刚经》中也有经历体用法的例子:

(4)所有彼众生前生不善业作已,恶趣转堕。(笈多《金刚能断般若波罗蜜经》)

此句意为:须菩提啊,(因为)凡那些众生过去世作应堕恶趣的诺不善业。对应的梵文为“yāni ca te?ā? subhūte sattvānā? paurvajanmikāny a?ubhāni karmā?i k?tāny apāyasa?vartanīyāni(16-2-2)”。例(4)中笈多将“k?tāny(作)”的过去被动分词形式译成了“作已”,这个“已”是完成体的经历性用法。梵文原典相关部分的语法信息可以标注如下:

paurva janmik?ny a-úubh?ni karmā?i k?tāny ……

adj. n.pl.N. adj.n.pl.N. n.pl.N. ppp.pl.N.

以前 生 不善 业 作

经历体用法的“已”出现在条件句对话中,表示的意思是:凡是过去做过不好的事情的人都不善业。该句特定的情状是做坏事,从过去到现在的时间内至少发生过一次,至少做过一次坏事,而不论当前的状况是怎么样的。所以,符合完成体经历性用法。又如:他学过法语。这句话特定的情状是学法语,从过去到现在的时间内至少发生过一次,当前的状况可能是现在他还会说法语,也可能表示他曾经学过,可是现在不记得如何说了。两个例子是相同的情况。

(三)完成体的结句性用法

完成体的结句性用法其实就是完成体的结果性用法,只因前者出现的位置特殊因而赋予其更多的语法意义。例如:

(5)时,薄伽梵说是经已,尊者善现及诸刍、刍尼、邬波索迦、邬波斯迦,并诸世间天、人、阿素洛、健达缚等,闻薄伽梵所说经已,皆大欢喜,信受奉行。(玄奘《能断金刚般若波罗蜜多经》)

(6)佛说是经已,长老须菩提及诸比丘、比丘尼、优婆塞、优婆夷,一切世间天、人、阿修罗,闻佛所说,皆大欢喜,信受奉行。(鸠摩罗什《金刚般若波罗蜜经》)

(7)佛说是经已,长老须菩提及诸比丘、比丘尼、优婆塞、优婆夷、菩萨、摩诃萨、一切世间天、人、阿修罗、干闼婆等,闻佛所说,皆大欢喜,信受奉行。(菩提流支《金刚般若波罗蜜经》)

(8)尔时,世尊说是经已,大德须菩提,心进欢喜,及诸比丘、比丘尼、优婆塞、优婆夷、众、人、天、阿修罗等,一切世间,踊跃欢喜,信受奉行。(真谛《金刚般若波罗蜜经》)

(9)尔时,薄伽梵说是经已,具寿妙生及诸菩萨、摩诃萨、刍、刍尼、邬波索迦、邬波斯迦,一切世间天、人、阿苏罗等,皆大欢喜,信受奉行。(沙门义净《能断金刚般若波罗蜜多经》)

例(5)(6)(7)(8)(9)为同经异译,此句意为,满心欢喜的世尊说了此经。大德须菩提和那些比丘、比丘尼、优婆塞、优婆夷,那些菩萨,以及天、人、阿修罗、干阉婆所住世界的众生,都对世尊所说,欢喜信受。对应的梵文为“idam avocad bhagavān idam āttamanā? sthavirasubhūtis te ca bhik?u bhik?u?yupāsakopāsikās te ca bodhisattvā? sadevamānu?asuragandharvas ca loko bhagavato bhā?itam abhyanandann iti(32-3)”。动词√vac在句中是不定过去时,在汉译本中都被译为“说是经已”,相关梵文语法信息标注如下:

idam avocad bhagav?n ?ttaman?? idam……

dem.pron.n.sg.N. aor.3.sg.P. m.sg.N. adj.m.sg.N. dem.pron.n.sg.N.

此 说 世尊 欢喜 此

上例中的“已”是完成体的结果性用法,正是因为“世尊说了此经”这个过去动作,带来的当前状态是“大德须菩提和那些比丘、比丘尼、优婆塞,优婆夷、那些菩萨,以及天、人、阿修罗、干阉婆所住世界的众生,都对世尊所说,欢喜信受”。由于这个“已”对译的是不定过去时,且这句话是整个《金刚经》的最后一句,所以我们把这里的“已”单独放入一类,即具有结句功能的“已”。

李讷、Sandra A.Thompson、R.McMillan Thompson(1994)提到汉语助词“了”是已然体(相当于现在的完成体),具有五种现实相关状态,其中一种就是结束一个陈述。他们认为对会话中许多带“了”的句子而言,说者有这样一种直觉:要使一个句子得以结束,如果没有“了”,句子听起来还未完成,好像说者还有话要说。当某人在对话中以主动表述的口吻谈论已经发生的事情或某一事态,而不是对某一问题或对另一个人的评论作出回答时,那么就要求用“了”告诉听者在对话中引入该命题的原因,亦即告诉听者“这就是我在对话中的贡献”。没有“了”,该命题将引起听者“那又怎么样?”的提问,这就需要说者用另一个小句清楚地说明引入该命题的意图,使命题的引入“合理化”。

研究汉语的学者之所以对“已”如此感兴趣,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了”的产生与“已”有关。既然“了”具有结句的功能,在《金刚经》译文中我们也发现了有结句功能的“已”,这又为“了”产生于“已”提供了一些证据。

(四)完成体的一般性用法

在《金刚经》中还有一些“已”,它们既不表示当前的状态是由过去发生的动作所引起,也不表示特定的情状在过去的时间内发生至少一次,而仅仅表示一个动作已经完成。所以,本文把这些表示动作完成的“已”叫做完成体的一般性用法。在这种情况下,“已”前后的动词通常是状态性的。例如:

(10)善现!譬如明眼士夫,过夜晓已,日光出时,见种种色,当知菩萨不堕于事,谓不堕事而行布施,亦复如是。(玄奘《能断金刚般若波罗蜜多经》)

此句意为,须菩提啊,(又)譬如有眼睛的人,在黎明时,在太阳升起之际,能见到种种东西。对应的梵文为“tad yathāpi nāma subhūte cak?u?mān puru?a? prabhātāyā? rātrau sūrye ‘bhyudgate nānāvidhāni rūpā?i pa?yet.(14-19-6)”汉译本中的“晓已”对译过去被动分词“prabhātāyā?(发光、光辉)” ,表示太阳升起这个动作已经完成。正如上文所说,完成体的动词通常不如完整体动词的动作性强。玄奘翻译的“已”所附着的动词是“晓”,动作性不强,只是强调一种状态。相应的梵文语法信息标注如下:

prabh?t?y?? r?trau s?rye ‘bhyudgate n?n?vidh?ni r?p??i pa?yet.

ppp.f.sg.L. f.sg.L. m.sg.L. ppp.m.sg.L. adj.n.pl.Ac. n.pl.Ac. opt.3.sg.P.

发光 夜晚 太阳 上升 种种 色 见

(五)完成体语法语素的梵文对应形式

从《金刚经》梵汉平行语料库提取语料后,我们发现完成体语法语素“已”对应梵文原典中的过去被动分词、现在分词、不定过去时和现在时。详见下表:

表2:

完成体“已” 过去被动分词 40 85%

现在分词 1 2%

现在时 1 2%

不定过去时 5 11%

总计 47 100%

三、“已”的完整体用法

Bybee(1994)对“完整体”的定义是指情状在时间上是有界的。完整体是一种用来叙述离散事件的语法形式,并且该情状是因为自身而被报导,独立于与其他情状的相关性(Hopper,1982)。李讷、Sandra A.Thompson、R.McMillan Thompson(1994)认为完成体(相当于此处的完整体)用于讲述或叙述一个个先后相承的事件。在叙述话语中,完成体(相当于此处的完整体)小句传递主要故事情节的进展。这些小句按次序先后出现,每个小句表示一个由于前一事件的结束而独立出现的事件。例如:

(11)若有善家子、若善家女,若此三千大千世界七宝满作已,如来等应等正遍知等施与。彼何意念?善实!虽然彼善家子、若善家女,若彼缘多福聚生?(笈多《金刚能断般若波罗蜜经》)

此句意为,如果有一位善男子或善女子,将充满三千大千世界的七宝,布施给值得尊敬、完全觉悟的如来,他或她会不会因为那样做,而积聚许多福德?对应的梵文原典为“ya? ka?cit kulaputro vā kuladuhitā vāima? trisāhasramahāsāhasra? lokadhātu? saptaratna paripūr?am k?tvā tathāgatebhyo‘rhadbhya? samyaksa?buddhebhyo dāna? dadyāt(8-1)”。例(11)中笈多将“k?tvā”译为“作已”。相关部分的梵文语法信息标注如下:

tri-s?hasra-mah?-s?hasra? loka-dh?tu? sapta-ratna-parip?r?am k?tv?

m.sg.Ac m.sg.Ac. m.sg.Ac. abs.

三千大千 世界 七宝满 做

tath?gatebhyo arhadbhya? samyak-sa?buddhebhyo d?na? dady?t

m.pl.D. m.pl.D. m.pI.D. n.sg.N. opt.3.sg.P.

如来 应供 给诸正等觉者 财物 布施

“k?tvā(作已)”与句中的动词“dady?t(布施)”叙述的是前后相承的事件,即令此三千大千世界充满七宝(后),将(此)财物布施给诸如来诸应供吉普正等觉者。但是,这两个动作并没有现时相关性,仅仅表示做完一个动作后再进行另外一个动作,属于完整体,而不是完成体的结果性用法。

通过梵汉对勘可知,《金刚经》汉译本中的完整体“已”全部译自原典中的动词独立式。具体数量如下表所示:

表3:

玄奘 鸠摩罗什 菩提流支 真谛 笈多 义净 总计

独立式 7 3 4 2 22 2 40

比例 17.5% 7.5% 10% 5% 55% 5% 100%

梵文独立式表示分句中主要动词的伴随动作,但更多的是表示之前发生的动作,相当于现代汉语中的“……了以后”。例如:

(12)到已顶礼佛足。(菩提流支《金刚般若波罗蜜经》)

(13)至佛所已,顶礼佛足。(真谛《金刚般若波罗蜜经》)

(14)到已,世尊两足顶礼。(笈多《金刚能断般若波罗蜜经》)

(15)到已,顶礼世尊双足。(玄奘《能断金刚般若波罗蜜多经》)

例(12)(13)(14)(15)是同经异译。此句意为,抵达(后)用他们的头对世尊的双足行礼(后)。对应的梵文是“upasa?kramya bhagavata? pādau ?irobhir abhivandya (1-4-2)”。例(12)~(15)中,“到已”由梵语独立式upasa?kramya(到达,抵达)翻译而来。相关部分的梵文语法信息标注如下:

upasa?kramya bhagavatas p?dau úirobhis abhivandya

abs. m.sg.G. m.du.Ac. n.pl.I. abs.

抵达(后) 世尊 脚,足 以头 礼敬

汉译本中的“到”或者“至”翻译的是upasa?kramya的词汇意义,而“已”翻译的是upasa?kramya的独立式语法意义。

词根“upasa?kram”是“到”的意思,“-ya”是独立式复合动词upasa?kram的语尾,“已”译自语尾“-ya”的语法意义,表明“到”这一动作是在谓语“顶礼”之前完成的。完整体的“已”表示一个动作结束后开始另外一个动作,动作性比较强。该句中前一个动作是“到”,后一个动作是“顶礼”,用“已”仅表示“到了之后再敬礼”,两个动作只是时间先后关系。

蒋绍愚(2001)通过对“已”“竟”“讫”“毕”前面动词的考察,发现“已”和“竟”“讫”“毕”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并且指出“竟”“讫”“毕”的前面必须是可持续动词,但是“已”的前面可以是可持续动词,也可以是不可持续动词。所以,本文也对“已”前面的动词进行了考察,发现《金刚经》中“已”前面的动词既可以是可持续动词,如“着、受、承事,供养”等;也可以是不可持续动词,如“行、洗、前往、作、写”等。

四、“已”的译者差异

在《金刚经》六种汉译本中,语法语素“已”的使用存在一定差异,具体的数量统计如下表所示:

表4:

鸠摩罗什 菩提流支 真谛 笈多 玄奘 义净 总计

完成体 一般性用法 2 3 4 4 7 3 23

结果性用法 0 0 4 7 7 0 18

经历性用法 0 0 0 1 0 0 1

结句性用法 1 1 1 0 1 1 5

完整体 一般性用法 3 4 2 22 7 2 40

总计 6 8 11 34 22 6 87

上表大致可以看出,六位译者中,玄奘、真谛和笈多比较忠实于原文,对梵语中的完成体语法语素和完整体语法语素做了较为准确的翻译。他们的翻译已经不单单是词汇层面上的翻译,而是上升到语素层面。对于完整体语法语素“已”的翻译,在《金刚经》六译本中,一共找到40例“已”作为完整体语法语素的用法。笈多和玄奘仍然是翻译完整体用法数量最多的译者,而鸠摩罗什、菩提流支、真谛、义净翻译的数量较少。通过对《金刚经》译文进行研究,笔者认为鸠摩罗什、菩提流支和义净的翻译风格比较相似,所以放在一组讨论。玄奘和真谛的翻译风格比较相似,而笈多则与他们较为不同,所以另分两组讨论。

鸠摩罗什、菩提流支和沙门义净的翻译风格都是意译,他们为了使经文更加易于理解,都对《金刚经》原文进行大幅地删减,对没有实在意义的语法语素也没有逐一翻译。所以,他们三人无论是翻译完成体用法的“已”还是完整体用法的“已”,数量都很少。

在六位译者中,对译“已”数量最多的是玄奘,他不仅用“已”将表示完成体一般性用法和完整体用法的梵语翻译了出来,还用“已”对译了不是特别典型的用法,比如经文最后一句出现的具有结句功能的不定过去时。玄奘的译法属于“新译”,玄奘是佛经“新译”的创始人,开创了唐代汉译佛经的极盛时期。所以玄奘对译的“已”是相对很全面的。真谛对译“已”的数量少于玄奘、笈多,但是比鸠摩罗什、菩提流支和沙门义净多。玄奘将独立式对译为“已”的数量相比笈多来说较少,可是对译完成体用法的“已”的数量却比笈多要多。对译独立式时“已”的质量,相比他本人在翻译将来时的时候将语序整齐地调整为汉语的语素也逊色不少。这就让我们想到,玄奘这样做很有可能是因为汉语中并没有表示“同一行为者所做的主要动作之前的附加行为”这样一个语法语素,所以精通汉语和梵语的他没有严格地将独立式翻译为完整体语法语素“已”。因为将来时语法语素通常和情态结合在一起,所以是有意义的。Bybee(1994)所建立的数据库中的156种形式全都至少包含一种将来时用法,并且在70种语言中都提到了语法语素的将来时用法,这使得将来时成为样本语言中分布范围最为广泛的一种意义。所以,玄奘在对译梵文中的将来时语法语素时,都用“应”“当”来对译,并且按照汉语的语序进行调整。

笈多对译完成体用法的“已”的数量居第一位,在翻译完整体用法时,他对译的“已”数量最多。有很多例子是其他五位译者都没有翻译,只有笈多一位译者译出来了。笈多的翻译方法是直译,这种直译是较为严格地将梵文逐字逐句转写为汉语,不管是词组语序、还是语法都严格遵守梵文的规则。他对梵文原典的模仿不是被动的,而是非常刻意的。一般来说,佛经翻译时,译者会采用“仿译”的办法来翻译汉语中没有的概念和术语。但是,仿译的运用是局部的,而且不是主动的。而他用汉语的字词将原文的词句,以及语法结构还有语义结构,甚至形态成分都一一转写下来,甚至完全没有用音译。如果不对照梵文,单独看笈多翻译的译文,大多数人都无法理解是什么意思。加上他逐字逐句转写的特点,所以,朱庆之(2006)认为笈多版译本并不是一部“译经”,而可能是供中国僧人学习梵文原典或者是供西域僧侣学习汉语的一部教材。

五、时体语法语素“已”的多功能性

蒋绍愚(2001)提出了“已1”和“已2”的区别,认为“已1”是汉语中固有的表示完成体的“已”,前面的动词只能是持续性动词;在翻译佛经的时候,“已”由于受到梵文的影响,产生了“已2”,它表示动作的完成或实现。本文通过对《金刚经》六个译本进行考察,发现时体语法语素“已”具有多功能性,不但有完整体用法,而且也具备完成体用法,后者又包括体结果性用法、经历性用法、结句性用法,以及一般性用法。

Bybee(1994)认为从完成体语法语素到完整体语法语素的变化过程是典型的语法化变化,所以,《金刚经》译文中对译的两个“已”是存在一种历时演变关系的。在语义层面,这一变化表现为明显地意义泛化,或者部分具体义的丢失:完成体表示与现时相关的过去动作,而完整体仅表示过去动作。现时相关这一具体意义丢失了。意义泛化使得完整体语法语素表示更为泛化的意义,从而可以适用于更多的语境。比如,出现在对话中有结果性用法的完成体语法语素“已”,它表示当前的状态是由过去发生的动作引起的,即过去发生的事件的结果在说话时间(或其他参照点)仍然存在。但是作为完整体语法语素的“已”就只用于讲述或叙述一个个先后相承的事件,与现在时间没有什么关系。

这些变化之所以会发生,是因为语言的使用方式。完成体除了包含一种与目前或现时情状相关或接近的特殊意思,还表示完整体的意义。因此,如果一个说话人希望他或她的文章看起来和现实情况高度相关,那么说话人使用完成体的频率可能更高。如例(1)(2)(3)中,长老须菩提的提问与现时是有关的,所以作者选择用完成体语法语素。但是,这样高频率的完成体对信息命题内容的交流不是绝对必要的。这种过度使用削弱了现时相关性的功能,导致听话人只能从完成体中推断出发生具有完整义的动作,但是推断不出现时相关性。

从完成体发展到完整体这一过程,不但体现在汉译佛经中,而且也完好地保存于世界各种语言中。比如Bybee(1994)提到的罗曼诸语言,在这种语言中,“有”义或“是”义助动词与过去分词组合的构式最开始表示结果体。在现在的卡斯蒂利亚西班牙语中,该构式和英语中完成体的语境设置大体一致。此外,法语中的同源构式――复合过去时已经泛化为口语里的完整体,彻底代替了较老的屈折形式的完整体、简单过去时。Bybee et al.(1994)将这些体的主要演变路径总结为:

从这个路径图中可以看出,完结体到完成体再到完整体就是一个语法化的过程,这个过程可以由语言接触引发。语言接触所引发的时体标记语法化就是指一个语言受另一个语言的影响而产生语法化的过程。吴福祥、徐朝红(2013)认为梵文原典中ca“类同副词―并列连词”的这种多功能模式触发了中古汉语“亦”“类同副词>并列连词”的语义演变。这也是由语言接触引发的语法化,东汉时期翻译佛经中“亦”之所以产生并列连词的用法,实际上因为它复制了梵语ca“类同副词>并列连词”的语法化过程。

六、结语

本文通过对《金刚经》梵文原典及六种汉译本进行考察,发现《金刚经》中的“已”具有不同的来源,梵文原典中的过去被动分词、现在分词、不定过去时、现在时对译的“已”是个完成体语法语素;梵文原典中独立式对译的“已”是个完整体语法语素。本文分别对这两种“已”进行了详细地描写,包括数量统计、进行形式分类、统计小句的数量、动词的分类。“已”这个多功能语法语素从完成体语法语素发展到完整体语法语素是一个语法化的过程,这个语法化过程产生的原因是语言接触。

(本文的研究工作得到了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经费[2014JX005],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3BYY111]和北京市社科基金项目[14WYB018]的支持。)

注释:

①张海沙.唐宋文人对《金刚经》的接受[J].人文杂志,2007,(4):129.

②翻译参看许洋主(1995)。下同。

参考文献:

[1]陈前瑞.汉语体貌研究的类型学视野[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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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龙国富.《妙法莲华经》语法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4]姜南.基于梵汉对勘的《法华经》语法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5]辛岛静志.《道行般若经》词典[Z].东京:创作大学国际佛教学高等研究所,2010.

[6]许洋主.新译梵文佛典2金刚般若波罗蜜经[M].台北:如实出版社,1995.

[7]蒋绍愚.《世说新语》《贤愚经》《齐民要术》《洛阳伽蓝记》《百喻经》中的“已”“竟”“讫”“毕”[J].语言研究,2001,(1).

[8]李缅艳.《金刚经》译文研究之一[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9]龙国富.《阿含经》“V+(O)+CV”格式中的“已”[J].云梦学刊,2002,(1).

[10]梅祖麟.先秦两汉的一种完成貌句式――兼论现代汉语完成貌句式的来源[J].中国语文,1999,(4).

[11]王继红.基于梵汉对勘的佛教汉语语法研究[D].北京: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

[12]吴福祥,徐朝红.从类同副词到并列连词――中古译经中虚词“亦”的语义演变[A].汉语时间标记之历史演变国际研讨暨第八届海峡

两岸汉语语法史研讨会会议论文,2014.

[13]辛岛静志.2000汉译佛典的语言研究[A].北京大学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编.文化的馈赠――汉学研究国际会议论文集(语言文学卷)

[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14]朱庆之.佛教混合汉语初论[J].语言学论丛,2001:24.

[15]朱庆之.汉译佛典语文中的原典影响初探[J].中国语文,1993,(5).

[16]朱庆之.略论笈多译《金刚经》的性质及其研究价值[J].普门学报,2006,(11).

[17]Joan Bybee,Revere Perkins & William Pagliuca.The Evolution of Grammar:Tense,Aspect,and Modality in the Languages of the

World[M].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4.

[18]李讷,Sandra A.Thompson,R.McMillan Thompson.The discourse motivation for the perfect aspect:The Mandavin particle le[M].

法语翻译范文5

【关键词】法律英语 句式 翻译

一、法律英语的句式特点

法律英语(Legal English),在英语国家中被称为Legal Language或Language of the Law,即法律语言,在英语中指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语种或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从此概念可以看出,法律英语所使用的语言不仅是英语,还包括其他语种,如法语、拉丁语等。要成功地做好法律英语的翻译,首先必须了解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作为专门用途英语的一种,法律语言具有与非法律语言明显不同的句式特点。

(一)大量使用结构复杂的长句

与科技英语、商务英语相比较而言,法律英语中的句子结构就其长度和使用从句的连续性而言要复杂得多。法律英语中的长句主要指多重复合句,除主谓结构外,还有许多修饰成分,如从句、短语等,其主从关系有各种连接词贯通以表示逻辑关系,句子结构严谨。例如:

The Congress, whenever two-thirds of both houses shall deem it necessary, shall propose amendments to this constitution, or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egislatures of two-thirds of the several states, shall call a convention for proposing amendments, which , in either case, shall be valid to all intents and purposes, as part of this constitution, when ratified by the legislatures of three-fourths of the several states, or by conventions in three-fourths thereof, as the one or the other mode of ratification may be proposed by the Congress; provided that no amendment which may be made prior to the year 1808, shall in any manner affect the first and fourth clauses in the ninth section of the first article; and that no state, without its consent, shall be deprived of its equal suffrage in the Senate.

这个句子共有135个单词,其中包含了定语从句、状语从句,而且从句之间相互嵌套,构成了错综复杂的句式结构。此外,为了逻辑清晰和防止歧义,句中多个状语的位置也非常灵活。

(二)大量使用被动语态

相对于普通英语而言,法律英语中有大量的被动句式。法律文件中被动句式的使用重点在于表述动作本身,突出了动作的承受者而不是动作的执行者,并客观地对有关事项进行描述规定。与此同时,被动语态也体现了法律英语庄严、客观、公正的文体特点。

(三)陈述句和完整句的使用

如前所述,法律文本具有规范性和权威性。与个人的自由创作不同,立法语言要做到表意上的平实、直接、严谨和准确,这就决定了法律文本中的基本句式为陈述句。此外,为了实现结构的完整性和陈述信息的严密性,法律语言多采用主语、谓语齐全的完整句,通常不使用省略句,这样可以避免因句子成分缺省而造成法律漏洞或歧义。

(四)名词化结构的使用

名词化(nominalization)是指从其他某个词类形成名词的过程或指从一个底层小句得出一个名词短语的派生过程,是有关句子和名词短语的一种句法过程,主要指广泛使用能表示动作或状态的抽象名词或起名词功用的非限定动词。[3]名词化结构通过代替小句,使文章结构简洁精练,从而能够用更短的篇幅传达表述更多的信息,同时也可以体现法律文件的准确性和严谨性。

(五)模式化句式的使用

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法律英语形成了许多模式化的固定句式结构,掌握了这些结构,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好、更快地理解原文,也可以提高我们的翻译速度。

二、法律英语句子翻译策略

(一)长句的翻译

正确理解和翻译长句,是法律翻译成败的要素之一。英汉两种语言的思维方式和表达方式都有差异,汉语重意合,主要通过语义衔接,语篇多以短句组成;而英语重形合,更多地使用连接词,语篇多以长句组成。长句带有各种复杂的附加修饰成分、插入语、并列结构和同位语等句子成分,从而保证法律内涵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严密性。如果不进行语法分析,很难理出其中的头绪。要求我们在翻译前首先要读懂原文,并仔细分析,之后才能考虑翻译问题。要准确地理解原文,必须分析句中各个意群的关系,然后按意群及其逻辑关系进行分割,译成汉语短句,使译文层次分明、意思连贯、语言通顺、逻辑性强。而要做到这一点,译者必须具备扎实的语言基本功,并且能够通过判断和推理确定分句之间的逻辑关系。因此,逻辑思维能力对正确理解原文至关重要。其次是要将理解的原文用汉语的思维方式和中国法律的表达习惯准确地表达出来。例如:

When dissolution is caused in any way, except in contravention of the partnership agreement, each partner as against his co-partners and all persons claiming through them in respect of their interests in the partnership, unless otherwise agreed, may have the partnership property applied to discharge its liabilities, and the surplus applied to pay in cash the net amount owing to the respective partners.

上面的句子不算太长,但是结构却比普通句子复杂。在翻译这样的句子时,首先要分析句子的语法结构,找出主干成分。这句话的主语是“each partner…and all persons”, 谓语部分则由情态动词“may”和“have something done”结构组成。主语前面有一个“when”引导的时间状语从句,主语后面“claiming…”是现在分词作定语,修饰限制“all persons”。谓语部分前面有一个“unless”引导的让步状语从句,而句子最后“owing…”同样是现在分词作定语,修饰限制“the net amount”. 通过以上的分析,理清了句子的逻辑关系就可以着手翻译了。在翻译过程中要注意,一定要用汉语的表达习惯和措辞来表述原文意思。

(二)被动句的翻译

法律英语中大量使用被动结构,这一方面是为了体现法律的客观公正、严谨庄重,另一方面也与法律英语中名词化结构的大量使用有关。而汉语则更习惯于使用主动句式。因此,翻译被动语态时,不必拘泥于表现原文的被动形式,而是要考虑如何用地道的汉语表达方式准确译出原文意思,在翻译时往往要将英语的被动句式转换成中文的主动句式。例如:

In any event consideration shall be given to mandatory provisions of the law of the country where the distributor is established which would be applicable even if the contract is governed by a foreign law.

参考译文: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考虑经销商所在地过的强制性法律规定,这些强制规定即使在合同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情况下也仍然适用。

(三)固定句式的翻译

法律文件中经常出现一些固定的句式、短语。由于法律文件中要保持法律术语、习语及相同句式结构译文的同一性和一致性,从而形成了相对固定的译法。既保证了法律文件的权威性,也提高了法律翻译的效率。例如: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the partners in relation to the partnership shall be determined, subject to any agreement between them, by the following rules.

“subject to”在法律英语中用作形容词,通常可以翻译成“以……为条件”“根据……规定”“在符合……的情况下”“在不抵触……下”等。虽然各种译法不尽相同,但核心意思大同小异,都表示“受制于”有关条款或须“依照”有关条款办事。[2]

The risk in respect of goods sold in transit passes to the buyer from the time of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in respect of”也频繁出现在各种法律文件中,甚至到了“滥用”的地步[2],一般译为“对于”“关于/有关”。

法律翻译与其他文体的翻译有一定的差别,它涉及语言和法律体系的双重转换。但是,所有文体的翻译都始终不能脱离“忠实”和“通顺”的标准,法律翻译也不例外。由于法律文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严谨性,因此法律翻译必须不折不扣、准确无误地译出原文。准确严谨应该是法律翻译的第一标准。在法律翻译实践中,译文必须能够准确无误地传达原文的真正含义,无论在用词上还是句子结构上都必须做到准确严谨,这是法律翻译的根本原则。要做好法律英语翻译工作,译者既要精通英、汉两种语言,还要熟悉相关国家的法律体系、法律文化及法律词汇。法律翻译不仅是一种语际转换,而且还是跨文化、跨法系的思维转换。另外,译者还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一丝不苟的精神,这样才能确保译文的准确,维护法律的庄严。

【参考文献】

[1]陈建平. 法律文体翻译探索. 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

[2]李克兴,张新红. 法律文本与法律翻译. 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5.

[3]卢敏. 英语法律文本的语言特点与翻译.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

法语翻译范文6

【关键词】法律英语;语用原则;翻译

Abstract: Being the carrier of legal culture, legal language has attracted more and more linguists’ attention due to its terms and complicated syntactic structure. Through adopting pragmatic principles to analyz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legal English, this paper is an attempt to discuss some major problems in its translation in terms of professional terms, literary style and cultural differences of legal English in the hope of offering some tentative suggestion on its translation.

Key words: legal English,pragmatic principles,translation

1.引 言

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英国哲学家大卫·修谟曾经说过:“法与法律制度是一种纯粹的语言形式,法的世界肇始于语言,法律是通过语词订立和公布的。”因此,法律英语同其它的社会方言一样,是人们根据社会文化环境和交际目的、交际对象等语用因素在长期使用中形成的一种语言功能变体,具有其自身的特殊用途和规律。法律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律英语有复杂的术语和句法结构。

一直以来,语言学家和法律界专家对法律术语,法律英语的用词特点和修辞特点、法律英语的简化问题等方面进行了许多卓有成效的研究,并被运用于法律英语教学,法律文献翻译,法庭口译,法庭辩论技巧,声音识别,笔迹识别等众多实践领域中。随着我国对外文化交流的增多,大量的法律文献被译为外文,同时也有大量的法律文献被译成中文。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发现这类翻译中存在许多问题。本文试图运用语用原则分析法律英语的特点和法律文献翻译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期对推动法律翻译的发展有所贡献。

2.法律英语的特点

2.1 法律英语的语用原则

法律法规的主要作用之一是规范法律主体的行为,调节法律主体之间人际关系。这种规范调节作用主要是通过具有法律效果的言语行为(即法律言语行为)来实现的。因此,作为言语行为实施者的立法者和司法者的法律能力和语言能力主要特点之一就是准确、得体地使用法律言语行为,以便能够传达其所意图的法律效果。这里的得体就是准确使用法律言语行为而言的,不是Brown & Levinson (1987)等人所谓的礼貌得体这一日常交际原则。法律也是人与人较量的工具,较量双方都使用法律作为武器为自己服务。其中一方必然会想方设法钻法律的漏洞以维护自己的非正当权益。为了不给这种人钻空子,立法者所使用的表述法律内涵的法律英语必须准确严谨。法律英语表述的准确性对司法者的断案、判决而言至关重要。

2.2 法律英语的语用特点

法律英语同科技语言一样,并不具有特殊的语言材料或独立的语法体系,而是民族共同语在法律语境中的一个具有某种特殊用途的语言变体或语域。由于法律学科本身的特殊性以及法律长期在人们的政治、经济、科学和文化生活中所发挥的强大的规范和调节作用,造成了法律英语在实现其调节、规范作用过程中也形成了一些自身的语体特点。法律英语的使用特点可以从语篇结构、句法和词汇选择三个层次来考量。

从语篇结构层次上看,法律语篇最突出的特点是它的高度程式化。法律语篇注重前后层次、埋伏照应、结构严谨、简详得当并具有严格特殊的程式。立法语篇结构层次分明,都是采用从宏观到微观、从总论、总则到条文、从重要条文到次要条文的语篇结构(张新红,2000)。这种程式化语篇是保持法律规范的庄严性及其内容的严谨合理和准确规范的必要手段,能使法律规范的内涵得到最充分的体现。程式化的语篇结构的另一个优点是它可以给所涉及的法律条文、专业术语和概括性词语设定具体的阐释语境,减少曲解或误解法律条文和概括性词语的可能性,瓦解那些想钻法律空子的企图。这种程式化也符合专业用法者的阅读习惯和阅读期待,可以使他们在理解和使用法律的过程中尽可能减少错误。司法语篇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制作或的有关处理诉讼案件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司法公文。司法语篇的法律规范性和严肃性要求在其制作和使用上要符合一定的规范,即语言规范、内容完整、格式统一,例如上诉书、抗诉书、申诉书等,其制作均有相应具体规范要求(于绍元,1999)。

在句法上,法律语篇多用结构紧密、说理完整的长句,常常使用并列结构和复杂的同位语成分,为了保证表述的严谨准确性,有时会放弃简洁明了性和可读性。例如英国的法律法规都是由一句话构成的,首先前面使用一个“Be it enacted…”的颁布套语,然后一条一条地列出具体的法律内容。这样的法律条文必然很长,并带有各种复杂的附加修饰成分、插入语、并列结构和同位语等句子成分,于是虽然造成阅读和理解甚至是使用上的困难,但是却能保证法律内涵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严密性。

在用词上,法律语篇使用的词汇主要有法律词汇和全民共同语中的一般词汇这两大部分。法律词汇都有特定含义和特定的使用范围,不能随意引申或用其它词汇替代。法律词汇主要包括法律语体专门术语和人工法律术语。人工法律术语指进入法律语言之后被赋予了特定的法律含义的民族共同语,如委托、告诉、故意的。法律专用术语和人工法律术语的数量虽然不大,但它们的使用频率高、能量大,并且地位独特,构成了法律语言区别于其它语体的主要区别性特征。

3.当前法律翻译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翻译历史悠久。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法律文化交流的增多,每年有大量的法律文献被译成英文,同时也有大量的外国的法律文献被译成中文,其中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法律术语翻译错误

术语翻译的好坏、准确与否常常关系到翻译质量的好坏。法律术语翻译准确,即使在其它方面,如文法上存在一定的问题,也许还过得去,不至于引起太大的误解;而如果法律术语翻译错了,就很有可能造成误解,甚至酿成纠纷。在翻译过程中,译者可能只注意到术语其中的某个含义,忽略了其它含义,或者只注意到其常用含义,忽略了其在特殊语境中所具有的特殊含义,或者是由于选择用词时把握不准而造成的失误。比如jail和prison这两个词的翻译。一般词典都将这两个词译成“监狱、牢狱”,不加区分,也有的词典对这两个词进行了区分。如《新英汉词典》将jail译成“监狱”,而prison则有两个不同的译法:1.监狱;2.看守所、拘留所。《大英汉词典》也将jail译成“监狱”,但对prison的两种译法的顺序与《新英汉词典》刚好相反:1.拘留所、看守所;2.(尤指洲政府及联邦政府的)监狱。即使是专业词典也不例外。《英汉法律词典》同样将jail译为“监狱”,而将prison译为“监狱、牢狱、看守所、拘留所”。这样给人造成的印象便是:jail等于监狱,prison等于看守所、拘留所或者监狱。那么这两个词到底是什么关系?美国特拉华州立大学刑诉法教授James A. Inciardi认为“A jail is not a prison. Prisons are correctional institutions maintained by the federal and state governments for the confinement of convicted felons. Jails are facilities of local authority for temporary detention of defendants awaiting trial or disposition on federal or state charges, and of convicted offenders sentenced to short-term imprisonment for minor crimes”。由此可以看出,jail不同于prison。Prison是由联邦或州政府设立的关押已判决重罪犯的改造场所,而jail则是用于短期关押由联邦或州立司法机关起诉的等待审理的被告或被判处较短有期徒刑的轻罪犯的地方设施。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对判处死缓、无期及有期徒刑的罪犯,应送交监狱执行刑罚,而在被交付执行期,剩余刑期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因此,jail恰恰相当于我国的“看守所、拘留所”,而prison则相当于我们国家的“监狱”。

3.2 法律文体使用不当

法律英语结构严谨,用词考究,逻辑严密,文体较其它体裁更为正式、刻板,较多地使用被动语态,这是由于法律本身的特质决定的。但是,如果对法律英语的文体把握不当、认识不清,翻译中也可能会造成各种错误。比如,shall在法律英语中是一个使用频率非常高的一个词,其语气往往较will和should强,带有法律强制性的意味。下例中的shall be 用得就不是很理想,不如改为is更符合原文的意思和文风。

转贴于 如: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为债务人。

Article 84 A debt represents a special relationship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s established between the parties concerned, either according to the agreed terms of a contract or legal provisions. The party entitled to the rights shall be the creditor, and party assuming the obligations shall be the debtor.

再如:The parties shall distribute profits and share losses in proportion to their respective percentage of investment. The Parties shall only be liable for the indebtedness of the Company up to the amount of their investment in the registered capital of the Company.

双方按各自的出资比例来进行利润的分配和亏损的分担。但是双方对公司的责任只须负责至其各自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额。

这个例子中的译文后半部分似乎过于口语化,不太符合法律的行文规范,可考虑改译为:

双方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分担亏损。但各方承担的责任以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出资额为限。

3.3 省译、增译和误译

如:例1:第九条 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__美元(或双方商定的一种货币)。

Article 9 The total amount of investment of the joint venture company is US $___(or a foreign currency agreed upon by both parties).

例1译文中加上了一个foreign,把货币变成了外币。

例2:The Official Comment to the original Section 5-101 was a remarkably brief inaugural address.

原《统一商法典》第五篇第5-101条具有鲜明的“开幕词”性质。

例2中的official comment 无缘无故地消失了。

例3: 论国际金融法的概念和体系

On Concept and System of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Legislation.

例3中的译者将国际金融法译成了国际金融立法。

这几个例子都不是很难理解,也没有艰深的专业知识问题,这说明法律英语的翻译需要高度的精确性。

3.4 法律文化差异导致的误译

语言上的障碍可以通过掌握语言知识来解决,而文化差异是翻译中的一大拦路虎。中国的法律体系是属于大陆法系,而英美国家的法律是属于英美法系,所以这本身就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比如,英美国家的律师分为两种:solicitor 和 barrister, 对这两个词有几种译法。香港将前者译为“律师”,而将后者译为“大律师”,这样让人们认为后者比前者地位高、水平也更高。而内地则将前者译为“事务律师”或“诉状律师”,将后者译为“出庭律师”或“辩护律师”,这种译法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两种律师分工的不同,但也不是绝对的。还有,虽然lawyer一词在美国英语中使用的频率非常高,但是很少在律师的名片上使用,他们一般用attorney-at-law,而我国许多律师的名片上用的都是lawyer。

跟公司有关的一些概念的翻译一直存有争议。比如,有人认为,corporation比company正式、规模更大,但后者更常用。在英语中,corporation和company都是多义词。Corporation除了可以表示“公司”外,还可以表示“法人”;当表示“公司”时,相当于business corporation 或for-profit corporation。Company 除表示“公司”外,还可表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商行”。Company表示“公司”时一般在英国英语中使用,corporation表示“公司”时一般在美国英语中使用。澳大利亚英语两词都使用,一般没有区别。美国一般将公司分为close corporation 和 publicly held corporation , 英国一般将公司分为privately limited company 和publicly limited company,澳大利亚一般将公司分为public company 和 proprietary company。所以很难分清哪个词更常用、更正式,哪个词所表示的公司规模更大。

4 结 语

由于法律文体明显不同于其他文体,法律英语在语言表述上,必须表现其特殊性,这就要求翻译人员认真研究法律英语的语言特征,在翻译实践过程中采用有效的方法提高翻译质量。在翻译法律英语时还必须考虑到其在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方面的差异,努力寻求搭建这些差异的桥梁,并灵活运用一些翻译技巧,使译文能准确传递原法律文本的信息。翻译人员只要多积累、多摸索、多实践,翻译水平就一定能快速提高。

参考文献

[1]Brown, Penelope and Stephen C. Levinson. 1987 [1978].2nd ed. Politeness: Some Universals in Language Usage[M].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诚.法窗译话[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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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建.影响法律英语翻译的因素[J].中国科技翻译,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