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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范文1
①年满6周岁,有学习能力。
②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③申请学位时,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本市连续居住满1年、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满1年。
2、非深户籍人员子女在深圳市接受义务教育,入学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①户籍证明材料:儿童出生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及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港澳籍儿童、少年还需核验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公证部门提供的父母与子女亲属关系证明。
②居住证明材料:在学校招生片区内实际住房的,核验《房产证》或《不动产证》或《购房合同》(包括购房交款收据);在学校招生片区内租房居住的,核验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核发的、登记备案时间连续满1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凭证》,或住建部门出具的连续满1年以上的《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③社会保险材料: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本市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满1年的记录。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范文2
1985年11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了《关于暂住人口户口管理的规定》,要求凡从本市行政区域以外来京暂住人员,均应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其中16周岁以上(含16岁)暂住期拟超过3个月的,必须申领《暂住证》。这项规定于198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直到现在,外来人口在京购房、买车,在北京人才中心建立社会档案,报名考试,应邀、因公赴台或办理商务赴港澳台通行证时,也需要出示暂住证。
事实上,中国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成果,就是农民流动到城市打工。头10年主要是到乡镇企业打工,但是规模不大。1988年前后人数开始猛增。到1992年之后,农民流动到沿海和大城市打工成为一股巨大洪流,他们也成为当时暂住证的主要使用者。
“一张暂住证,无时无刻不在提醒你作为一个外来打工者和农民的双重身份。”孙恒说:“你很难体会到那种没带暂住证看到城管时的害怕心情。”
暂住证成为历史
“恭喜你拿到‘广东省居住证’,恭喜你成为惠州市民!”日前,广东省居住证惠州市首发式,在惠城区公安分局陈江派出所举行。惠州捷丰油有限公司员工黄明主,从副市长李选民手中接过《广东省居住证》,激动之情溢于言表,“我再也不是暂住人口了”。
黄明主的“居住证”,是一张大小、样式和居民身份证类似的IC卡式证,上面“广东省居住证”几个字,显示出它的身份,也蕴含着它丰富的内容和意义。
卡上有持证人姓名、民族、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址和有效期等内容。黄明主办的是长期居住证,有效期从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
“尽管‘居住证’与过去的‘暂住证’只有一字之差,但给我的感觉完全不一样。‘暂住’,意味着永远是外来的,而居住证给了我一个居民身份,让我这个在惠州‘暂住’了5年的外地人找到了归属感。”首发式结束后,黄明主说出了他对领取“居住证”的感受。当得知持“居住证”可以在居住地办理商务签证等业务时,他格外高兴。
从1月1日起,广东全省21个地级市同步举行居住证首发式,在广东实行10年之久且备受争议的“暂住证”制度正式废止,广东率先实行了以居住证制度为核心内容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一证通”制度改革,惠及3000万广东省内的流动人口。
广东是全国最大的外来务工人员聚集地,据统计,全省现有登记在册暂住人口2610.9万,加上各种原因未登记的,实有暂住人口超过3000万,约占全国流动人口的1/3。
如此庞大的流动人口基数,长期困扰着地方政府――怎样才能对流动人口实施“科学、有效、合乎人性化的管理手段”,外来务工者们怎样才能更大限度地平等享受到他们应该享受的权益和社会福利?
据悉,广东“居住证”制度,首先是废除了在广东实行已久且备受争议的“暂住证”制度。广东省社科院教授丁力认为,“居住证”的发放和“暂住证”的废除,虽一字之差,却体现了地方政府对流动人口根本理念和社会政策导向的改变,“居住证”的实施,要求地方政府对流动人口从“管理”思维转变为“服务”理念。
居住证不是暂住证“马甲”
“有了居住证,我们可以享受到与当地居民同样的社会服务和待遇,我打算把在老家读小学的孩子带到惠州来读书。”领到居住证的惠州新兴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保安队长李建阳对记者说,他老家在河南,与妻子10多年前来到惠州打工,10岁的儿子在老家读书,成了“留守儿童”,夫妻俩一直为此事忧心得很。
按照《广东省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五年,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就可在子女入托、入学方面享受和常住人口同等待遇。
“居住证”与“暂住证”的一“兴”一“废”,此前的讨论也引起了很多人的担心。他们希望“居住证”别又成了“暂住证”的“马甲”。
深圳是全国第一个废除“暂住证”、试行“居住证”制度的试点城市,截至2009年12月底,深圳累计办理“居住证”超过1000万张,已办居住证中,长期居住证总数为8402442张,持有效居住证的人在深圳可以享受就业、培训、子女教育等8个方面的权益,甚至部分企业外来务工者可以持“居住证”办理“港澳通行证”。
深圳市相关部门表示,接下来深圳会逐步扩大持“居住证”人员所能享受到的优惠政策,最终实现持居住证、参与深圳经济社会建设的人员,都能够平等享受各项社会福利。
另外,《草案》还规定,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七年;有固定住所;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依法纳税并在居住地无犯罪记录”,可以按照居住地的有关规定申请常住户口。
“五年入学”、“七年入户”等措施的出台,不是“居住证”的全部。广东省公安厅副厅长郑东表示,按规定,居住证持证人在广东将享有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等七类公共服务,办理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还可以享有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等四类公共服务。
总量控制循序渐进
惠州户籍人口约325万,暂住人口与户籍人口基本保持在1∶1的比例。对于惠州来说,外来人口的压力不算大,但暂住人口与户籍人口比例达到4∶1的东莞就倍感压力。
据东莞市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东莞的外来人口群体总量大,素质参差不齐、就业低端化,流动性强,实施“居住证”制度,落实各项社会福利压力很大;但他们将不折不扣地执行这一政策。
有市民担心,新的“居住证”制度实行后,会不会造成大量人口挤入广州、深圳等大城市,以求住满7年换得常住户口?
对此,广东省相关政策表明,要取得常住户口除了要连续居住7年外,还要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7年、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依法纳税并无犯罪记录等;此外,每年各市入户数量受总量控制,循序渐进,并不是提出申请就能够得到常住户口,例如某城市一年允许批准三千人拿到常住户口,那在审批时肯定要按照人才优先以及申请时间的先后依次办理,不会导致城市人口及发展失控。
户籍改革:从管理到保障
其实除了在广东,居住证代替暂住证,在全国其他地方已经开始进行。
2009年12月2日,北京市综合治理办公室透露了一则消息,北京正在进行暂住证改为居住证的调研,力争在2010年进行立法,在全市推广使用带有电子芯片的居住证。
北京市综治办副主任苗林透露,这种居住证,将集纳个人基本情况、住房情况、就业情况、计划生育等方面的信息,并附加一定的社会服务功能,以吸引流动人口主动办证。
2009年2月,上海市政府公布了《持有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符合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等5个条件的来沪创业、就业人员,都可通过申请以获得上海户籍。
在深圳,从2008年8月起,深圳市居住证制度实施,居住证制度使来深建设者在深圳享受到一系列便利服务,包括其子女能够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可在当地办理赴港商务签证,持有长期证人员,将纳入深圳市的社会管理和社会保障体系等。
有评论认为:上海经验的核心意义在于,它把个人在这个城市、个人为这个城市所作的贡献记录了下来,并且变成了个人最后拥有的上海市户籍和被这个城市所认同的条件。居住证成为二者之间的桥梁。
从“暂住”到“居住”,虽一字之差,却相差甚远。前者强调管理,后者则增加了社会服务和保障功能。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范文3
半夜,独自一人坐上出租车,听到下面的话,你做何反应?
1.你们好,请问两位去什么地方?
2.上帝保佑啊,今天车子不要再刹车失灵了!
3.先生,你喜欢跳舞吗?我生前最喜欢跳舞了!
4.我的隐形眼镜掉哪儿了……算了,天亮再找吧。先生,你去什么地方?
5.帮……帮我找找……我的眼珠掉哪儿去了……
6.你怎么才来!货带来了吗?
7.咳咳……咳咳咳……咳咳咳咳……咳咳咳……咳咳……
8.先生,请你抬一下屁股,你压着我女朋友的脑袋了。
9.你看到附近有警察吗?
10.你喜欢足球吗……我最喜欢足球了!对了,你喜欢蒸着吃还是煮着吃?
11.强哥!你也逃出来了?
12.呵呵!呵呵!动感超人……
13.哥们,开过大奔吗?
14.兄弟,谢谢你陪我走完人生最后一程。谢谢!
15.先生,你相信车子会飞吗?
16.先……先生……你……知道……最近的……医……医院怎么……走吗?
17.靠!等了一天,总算等到一个有点儿肉的!
18.我……我没醉……再……再来一瓶……
19.这帮家伙非要隔离我,还好,我身手敏捷,爬墙出来了。
20.喜欢看F1吗?先生。
21.请系好安全带,飞机马上就要起飞了。
女人・闲话天下
一组残忍踩猫的图片被各网站广泛转载,引起网民愤怒。从图片上看,这位时髦女郎毫不在乎地面对镜头,将尖尖的高跟凉鞋鞋跟踩进小猫的眼睛和嘴巴,直至小猫被蹂躏到支离破碎。一些网民自发地将该女子照片制成通缉令,更有网友自发悬红千元“捉拿这个没有人性的女人”。
《北京晨报》
太残忍了!她居然还敢恬不知耻地拍视频,让大家看到作案的整个过程!
我愿意出10000元人民币,奖励找到虐猫的女人。我绝对守信用。
这不仅仅是虐待小动物图片或光盘的问题,它背后肯定有一个利益团体。
你们是从哪里来的?一下子几百号人加我QQ号骂我,我踩猫怎么啦?这也是一种人生经历,你们是不会懂的。(虐猫女子自述)
中国内地还没有专门保护非野生动物的法规,目前这一块还存在法律真空。
丁凤英委员在两会时提出“男女同龄退休”的问题。她说,男同志可以60岁退休,女同志为什么就要卡在55岁?国家可以把退休年限划平等,然后给女同志选择提前退休的权利。
《新京报》
高度赞同!现在太多企业都让女职工早早退休,剥夺了她们的劳动权利。四五十岁的她们,上有老下有小,再就业又很困难,往后的日子怎么熬啊?
女人到了60岁还工作,太辛苦了吧。早点退休,还能给没工作的年轻人让位嘛!
看过那些重体力劳动者,再说提前退休的事儿吧!
非常赞同丁凤英委员将不同岗位的女性特殊情况考虑进去,给女同志选择提前退休的权利!
男人、女人各有各的天空,坚守好自己的那片就行了。只要家庭幸福,争什么男女同龄退休啊。
我国四分之一的涉外婚姻,最后面临解体,远渡重洋的中国妇女无法得到合理保障。为此,张海迪等16名委员联名建议,办理涉外婚姻登记应让外国人出具本人纳税或资产证明书,同时应向登记机关递交保证书,内容包括与中国公民离婚时,负担中国公民归国往返交通费、正式离婚判决下达前生活费等,保证中国公民基本生活条件。
《重庆晚报》
都什么年代了?结婚证都不管用,一纸保证书能干嘛?幸福只有自己能保证!
真把女人当东西卖了?结婚还要财产担保?这是对大陆新娘的侮辱!
深圳一位新娘刚刚脱下婚纱,就迫不及待地拉着新郎前往深圳市宝安区公证处,要求公证人员为两人办理一项“忠贞公证”:如果老公在外边“包二奶”,必须接受如下惩罚――一是离婚,二是把其名下的房产划归妻子所有。
《侨报》
也是个办法。
爱情出轨,怎能用金钱惩罚?
非常赞成把那些包二奶、婚外情的男人和想不劳而获,破坏别人家庭的女人予以法律制裁!
某省计划生育研究所附设库,有约3000份下落不明,且在卫生部要求其整改并查清、追回丢失期间,仍然有对外擅自供精的现象。
某计划生育研究部门门诊部,不遵守一个供精者所供至多只能使5名妇女受孕的规定,曾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反复使用十几名供精者的使多达近200名的妇女怀孕,由于多数的当事妇女失去联系或无资料可查,无法确定最后的生育情况。
《信息时报》
这样搞下去,近亲结婚的几率岂不就高了?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范文4
该条例第5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警告无效,单位逾期不改的,将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执行。
该条例第51条的规定显然是一把双刃剑。
直接禁止企业对员工进行罚款,从制度层面上保护了员工的利益,防止一些企业制定严苛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任意的处罚,通过剥削员工的利益来减少人力成本的支出。其中最为典型的例子是:广州海珠区某酒楼一位洗碗工,前不久被指偷喝了酒楼一碗粥,被罚款2000元。
但这也给合法经营的企业出了一道难题,对员工进行小额罚款本来是希望员工自觉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提高员工的职业素质和岗位责任心,提升团队的凝聚力,让企业生产经营更具有效率,而该条例的出台无疑提高了企业管理难度。
未来应如何降低该条例给企业带来的管理风险呢?企业对员工的罚款权,何去何从?本文将结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尝试给出解决方案。
1982年4月10日原劳动部实施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2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第16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得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虽然该条例第4条明确规定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但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都参照该条例,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来对员工进行罚款。
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并没有对企业的罚款权进行规定。
2004年12月1日实施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4条第1款第2项,明确规定了单位有权依据单位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违纪经济处罚。具体规定为:“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但并未对企业的罚款权进行限制,同时2008年1月15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引用《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同年11月1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16条第1款限制了企业对员工的罚款权,具体规定为:“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
目前《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仍然现行有效。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4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违纪经济处罚”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16条第1款规定的“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与该条例第51条相冲突,应如何适用?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效力级别属于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地方性法规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冲突时,根据上位法优先的规定,应优先适用《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效力级别属于经济特区法规,依据2002年2月1日实施的《深圳市法制局关于我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二、关于特区法规的适用中的(一)“特区法规在特区内适用。特区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在特区内适用特区法规的规定。”根据特别法优先的规定,在深圳市范围内《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的效力高于《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因此,在该条例生效以后,深圳市企业应仍有权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罚款。但实务中应注意的是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法建立、完善和执行劳动规章制度。
工资的定义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54条规定对工资做出以下定义:“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
上述规定的员工工资,在该条例正式实施以后,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被企业扣减的。
该条例第51条规定的例外
依据该条例第51条的规定,虽然法规直接限制企业对员工进行罚款,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企业有权对员工进行罚款的则不受该条限制。所以深圳市外企业应有权行使以下权利:
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企业有权向劳动者主张赔偿因其过错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每月赔偿额度应受到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六条的限制,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对策
应明确在该条例正式实施以后,企业不能依据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直接罚款。因此,企业应删除对员工罚款的相应规章制度,重新思考新的管理模式,以应对新出台的条例。
作为企业对员工最直接的管理措施如考勤制度,受该条例的影响是最大的。为正确适用该条例第54条规定的同时,也能对企业员工进行有效的管理,如下建议和对策可供参考:
非经济性处罚取代罚款
企业可对违纪员工处以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等非经济性处罚取代原有的罚款制度。譬如迟到1次被1次警告,警告达到3次被记过1次,累积记大过3次者,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可依企业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应设置非经济处罚制度的具体适用范围,并列明每种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对新入职的员工必须要求其知悉并签字确认有关的规章制度;作出处罚决定后,违纪员工必须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以证明其已知悉并同意企业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
对超过一定的处分次数的员工,则应视情形对处分行为进行公告,让员工引以为鉴,改正自己的工作作风和态度。
薪酬设计上不做减法,做加法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54条,奖金属于工资的一种,也就是说扣减奖金就是扣减工资。企业必须做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如企业可创设出勤奖制度,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出勤奖的定义:出勤奖并非工资的一部分,发放的数额并不固定。
这种奖金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全勤奖金,而是通过累计积分来发放奖金。该奖金可分别设置几个级别,每个级别有该级别所对应的积分范围,按员工每天的考勤计算其当月累计出勤积分,奖励相应的奖金。若员工月平均积分低于一定额度将处以非经济性处罚;严重者,企业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按绩效考核计发工资
企业绩效考核制度,可对当月员工完成的工作量、工作完成情况、工作作风等进行评分,所得分数与该名职工所在岗位对应的岗位系数相计算,以得出该名员工当月的工资数额。
员工的出勤情况可以作为绩效考核项目中评定工作态度的参考,出勤情况间接影响员工当月所获得的工资。
公平正义是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准,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之一,也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它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应充分考虑法律法规的实施能否衡平当今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范文5
(一)择偶观念城市化
著名的现代化问题专家英克尔斯曾指出,城市经历对于现代性量度有很强的间接影响,也就是说,城市经历通过大众传媒、学校教育和工厂经历等对人的现代性产生影响(英克尔斯,1992)。新生代农民工进入城市,受城里的新思想、新观念的襦染,他们也开始学着城里人大胆追求理想对象,“舍得花钱培养感情”,会在重要的节日为心仪的姑娘送花,或者是约心仪的姑娘看电影、逛街,制造并享受浪漫的爱情感觉。他们更加渴望自由恋爱的婚姻模式,
(二)择偶标准多元化
当前新生代农民工已经开始多种角度、立体的全面的考虑其择偶标准,不再局限于传统农村“能过日子”、“勤劳”、“老实”这样简单的线性思维。他们的择偶标准已经开始多元化了:“谈得来”、“感情好”、“体贴”、“有共同语言”、“相貌俊”等现代择偶因素越来越受到新生代农民工的重视。他们重视对方的个人品质和能力等个人条件,轻视家庭背景、政治成份等传统择偶标准。
(三)择偶方式市场化
随着市场开放程度越来越高,很多农村地区新生代农民工流动加快,而日益发达的各种交通、通讯设施也为新生代农民工的自由交往提供了方便。随着男女青年交往频率的增多和交往范围的扩大,自主选择的婚姻越来越多,介绍婚姻的“媒人”范畴也大大拓宽了:亲戚、朋友、打工时的同事、婚介所、报纸、杂志、电视台、广播电台,甚至包括了因特网。需要指出的是,在信息发达的现代社会,网络、手机信息等也为新生代农民工提供了一个崭新的交友平台,在这个虚拟社区里能够自由地进行情感交流。
(四)择偶区域扩大化
随着择偶方式市场化,新生代农民工的择偶区域大大延伸,婚姻圈突破了原来地缘和血缘关系的狭隘限制,只要双方情投意合,“一切皆有可能”。现在,新生代农民工娶城里姑娘已不是天方夜谭,打工妹嫁“城里郎”也较常见。并且,不少新生代农民工与“打工妹”之间的相互吸引与结合不少是跨地区、跨越语言障碍、跨越习俗差异的。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背景下的男女恋爱结婚的机率越来越高,相互学习,优势互补。这也反映了群体之间关系的融洽程度。
(五)生育观念逐渐城市化
中国传统文化中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农民以耕地为生,对男性劳动力有着很强的实际需求。而且长期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制度落后,也强化了“养儿防老”的思想。新生代农民工进城打工,接受城市的新思想、新观念,向往城市新生活,流动经历对他们接受新型生育文化起到了积极的影响和推动作用,使他们传统的生育观念开始向现代、先进方式转变:婚嫁生育趋晚,初育年龄有所推迟,“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后传人”,少生快富等进步婚育观念已经成为他们的生育新观念。重男轻女,养儿防老,多子多福等传统的生育观念在新生代农民工那里正从心灵深处逐渐崩溃着。根据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调查显示,在新生代农民工中,65%的人希望生育1个孩子。这表明,这个处于生育高峰年龄段的特殊群体的生育观念发生了改变。
(六)生育意愿逐渐理性化
生育意愿是个人或是家庭对未来子女数量和性别的一种理想状态,具有子女数量、性别及生育时间三个维度。生育意愿受经济发展水平、个人经济条件、周边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也就是说,个体的生育意愿取决于宏观社会条件和微观家庭的生育决策。新生代农民工进城打工,相对于生活在农村的人口而言,有着更为广阔的生育自由度,但他们已经能够理性对待,不再像上世纪80年代的“超生游击队”四处躲避、盲目地选择生育――“不生男孩不罢休”。他们已经不再单纯追求孩子数量,也不再一味地只想生育男孩,而是更加趋于理性地结合自己的经济收入、抚养能力和发展状况,通过对男孩和女孩在人力资本投资、价值实现及实现途径等方面的客观比较,来做出生育的早迟、生育的密度以及生育的数量等生育决策。
(七)初育年龄逐渐延后化
受城市婚嫁生育观念的影响,随着城市生活节奏的加快、养育成本的提高以及职业不稳定等的影响,动摇了很多新生代农民工的生育意愿,新生代农民工的初育年龄普遍比上一代推迟。根据深圳的一份调查显示,外来男性新生代农民工的生育时间倾向于在26-28周岁之间,那么结婚与生育的时间越要向后推迟。可见,随着城市化的推进,“晚婚晚育,优生优育”越来越深入人心。龚红莲2007年对深圳市“姚圩街”新生代农民工的调查显示,有71%的人表示赞成晚婚晚育。
二、新生代农民工的择偶、生育面临的困境
(一)受职业限制找不到爱情,也不敢生育
当前,新生代农民工的择业取向较上一代农民工较为理想化,希望从事轻松且待遇较好的职位,把工作看成是开眼界和找机会的手段。但他们绝大多数仅仅接受过初等教育(第二次农业普查数据公报显示,初中及初中以下占90.1%)觖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过早辍学且无一技之长,即使有这种期望,大多数也不得不屈从于现实,只能从事繁重的体力活,此种地位也决定了他们所认识的都是和他们差不多(地位)的人。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农民工在第二产业从业人员中占58%,在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中占52%;在加工制造业从业人员中占68%,在建筑业从业人员中占80%。尤其在建筑业、加工制造业方面几乎都是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首选。在封闭的建筑工地和封闭的工厂里,他们“眼里只有尘土和沙石、钢筋、水泥、机器”,“根本没有机会见到女孩子,工地上全是男的。”这些工作脏、累、苦,工资待遇不高,风险大,因此很难受到年轻女子的青睐。
在男性农民工感叹“没有机会”的同时,在一些玩具加工业、电子产品组装服务业、纺织制衣业等业内厂子里则是新生代女农民工成群结队,同样苦于“恋爱无人”。这些单位女性农民工占绝大多数,加上她们在恋爱上一般比较矜持,不好意思主动和厂外的男性接触,所以她们的婚恋也成了老大难问题。此时,职业搭起的围墙正束缚着这些青春萌动的新生代农民工,当他们意识到年龄已大需找到另一半时却发现为时已晚,在婚姻中处于尴尬的境地。
同时,新生代女农民工工作多是服务、加工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相关权益很难得到保障,流动期间选择生育会直接影响到她们的打工生涯是否能够继续。而且作为生育行为的唯一主体,流动中的女性比男性面临着更大的机会成本和心理成本,因此往往会推迟生育时间。
(二)工作时间太长,没时间“找朋友”
新生代农民工从事的大部分是体
力型、服务型工作,一般情况下他们工作的时间较长、工作任务较重,认识异性的机会相对较少。2010年3月底发国家统计局的《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称,2009年度全国外出农民,工达1.45亿人,其中89.8%的农民工每周工作时间超出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调查结果显示,以受雇形式从业的外出农民工平均每个月工作26天,每周工作58.4小时。从农民工集中的几个主要行业看,制造业农民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58.2小时,建筑业为59.4小时,服务业为58.5小时,批发零售业为5%6小时,住宿餐饮业为61.3小时。《2007-2008年甘肃省经济社会发展分析与预测》蓝皮书中调查显示:从每月工作时间上来看,43.4%的农民工没有休息日,休息2天的有21.7%,9.5%的农民工每月休息4天,只有2.1%的人每月休息8天。农民工平均每周工作6.5天,平均每天工作10.17个小时。工作时间太长,影响了新生代农民工的权益,这使得他们很少有闲情逸致与他人交往,客观上减少了和异性接触的机会,对新生代农民工择偶制造了障碍,造成了对男女关系的疏离,影响感情的开始及其发展。
同样,生育孩子不仅花费金钱,而且花费时间和精力,人口学家贝克尔曾指出,抚养孩子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孩子是一种“时间密集型产品”,新生代农民工普遍工作时间较长,也没时间生育。
(三)收入水平偏低,影响爱情发展和生育
择偶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虽然感情因素的作用越来越大,但经济地位的作用也绝不能忽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因素催化着人们对物质追求的欲望,许多人以经济标准来衡量一个婚姻能否幸福,婚姻也越来越变得功利和务实。新生代农民工虽然收入普遍较上一代农民工高,但仍然也对新生代农民工择偶造成了影响。根据四川性社会学与性教育研究中心的“成都市服务行业青年农民工婚恋发展状况研究”的调研结果显示,择偶时“女性则更看重男性的经济实力”。此结果与《2006中国大城市婚姻情感状况调查报告》的“女性比男性更重视经济条件”结果一致,说明青年农民工择偶观已和城里人基本一致。根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2006年调查,从收入水平看,新生代农民工收入在1501-2000元之间的占16.9%,1001-1500元的占21.6%,701-1000元的占26.6%,501-700元的占23.4%。其中能准时或基本准时拿到工资的占75.3%,偶尔拖欠的占17.4%,经常被拖欠的占7.3%。经济是一切的基础,尤其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保障不健全的情况下,组建一个家庭也面临着不同的压力和网扰,新生代农民工的爱情与婚姻,同样需要经济条件为基础,爱情尤其是婚姻不能建立在“空中楼阁”上,经济基础好一些,可以减少不可预知的未来生活风险和生存压力,“没有经济基础的爱情,肯定不会长久”,这也影响到新一代男性农民工未来的择偶。另外,不少新生代农民工虽然结婚,但也因为囊中羞涩,不得不暂时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工作中去,将“生育”搁置起来。他们立足城市的意愿较强,但“养孩子的花费太高、“养不起”的担心还是非常突出的,早生孩子对经济条件不是太好的他们是一个很大的负担,即生育存在着一定的实现障碍。
(四)交际面窄,找不到爱情
社会交往圈是个体与他人交流和互动的基本平台,而恋爱和婚姻一般是以相互理解、互为主体性的最高级形式的交往。新生代农民工流动期间的交往圈子狭小,所以流动带给他们的择偶机会、选择的余地是很小的。农民工获取信息的途径以及从事的工作也决定了他们社会交往的范围是非常狭小的,这也使得他们择偶的范围是相当有限的。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2006年调查,青年农民工进人所在工作单位的方式中,最多的情况是“自己找的工作”,和“通过亲戚朋友、同乡介绍”两种形式,两者合计占70%,以建筑业、服务业最为典型。这些工作交际面窄,很少与外界发生互动。况且,这些地方一般地理位置偏僻,远离繁华,新生代农民工的生活半径基本上在工厂,很难获得与异流的机会。另外,他们参与社会活动多以局限于老乡或建立在血缘、地缘关系或业缘关系上,交往的圈子亦多是与自己相似的农民工,其交往圈同质性较强,很少有机会接触到其他人群,认识异性的渠道相对狭窄,能接触的异性很少。而语言不通和文化生活背景不同,农民工也很难融入其他群体,这些都给农民工找对象增加了难度。交际面窄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青年农民工找对象,许多人只能靠过年回老家相亲来解决终身大事,但成功率也不是很高。
(五)不少婚姻以分手告吹
择偶是婚姻生活的基础。在新生代农民工中,当他们无法在城市找到爱情和婚姻时,就只能将目光重新转回乡村,这样,受到父母的干扰较多,他们也很难通过自主地运用“婚姻自”来寻找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一方面,一些在打工期间找不到对象的新生代农民工,其父母往往会在他们节假日回乡时,为他们进行流水线般的“相亲”,然后是“闪电战”般的送彩礼、登记、办酒席、结婚,接着就是牛郎织女般的各奔东西。这样没有感情基础的“速配婚姻”,为他们的婚姻生活埋下隐患,导致不少婚姻解体,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另一方面,对于一部分已经结婚的并且双方感情不错的新生代农民工而言,因打工造成的两地分居和双方地位的落差,将促使婚姻双方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婚姻。尤其是由于职业的流动,生活习惯、语言等各方面的原因,聚少离多,导致分手的不在少数。并且由于打工群体的地域性扩大,农民工择偶范围的扩大,早恋、早婚现象比较普通,一些因青春期躁动草率同居或有婚前者在短暂的好感后,也进行“闪婚”或者是“快餐式婚姻”,其结果是婚前缺乏了解或了解不深,未对双方的性格、爱好等各方面存在的差异进行分析,草率结婚,最终也只能是为以后的婚变埋下了隐患,“天亮后就说分手”。根据调查统计,已婚的新生代农民工中,离婚率高达44.05%,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的离婚率远远高于全国离婚率平均水平,并且男性高于女性。
三、政策建议
一是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改革城乡分割的二元户口管理结构,实行以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建立以常住户口、暂住户口为基础的户口登记制度,实现城乡户籍一体化。
二是要加强对企业的用工监督。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用工监督,严格实行《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带薪休假制度,保障外来民工休息休假权利,使其有更多时间和精力经营生活,交友恋爱。
三是有关部门与社会各界应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婚姻予以高度重视、关心。政府部门应鼓励和扶持一些公共服务机构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婚恋服务,经常为农民工举办相亲活动。工青妇、居委会办事处、媒体宣传部门,多开展有益的联谊活动,帮助和引导新生代农民工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企业内部或企业之间,可以组织新生代农民工开展联谊交友活动,丰富他们的业余生活,扩大他们的社交范围,为他们婚恋提供平台。
四是要倡导正确的婚恋观。要加大农民工思想道德教育的力度,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专题讲座,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婚姻家庭指导,提高他们的思想境界,树立正确恋爱观、婚姻观,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婚姻、情感等问题。这样才能帮助新生代农民工找到真爱,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五是要更多关心新生代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要切实改进服务形式,让流动图书馆、流动电影院真正走进农民工中间;文化设施要向农民工开放;要积极扶持打工者文化团体,不要“让农民工融入城市”成了空话。
六是积极促进新生代农民工融入社区生活。依托集中居住中心、居(村)综合活动室有针对性地开展社会公德、法制宣传、市民素质等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和吸纳新生代农民工参加社区自治组织和各类学习型、服务型、文体型、公益志愿型等居民互的社区民间组织,使新生代农民工逐步融入社区生活和社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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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的法理分析
《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记录、评分和处理结果。”该条规定其实质是将行政管理实践中已存在的违法行为记分制度与违法行为公布制度进行了有机结合。因此,针对其中的相关制度,有必要进行一分为二的分析。
(一)违法行为记分制度违法行为记分制度最早出现在驾驶行政许可监管规范当中。后来,海事行政监管领域也引入了这项制度。[1]《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7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自此,违法行为记分制度正式全面地在卫生系统建立起来,并日益成为较为常用的一种医疗机构监督手段。据统计,截至目前已经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管理的相关制度。关于违法行为记分制度的性质,目前仅有少数学者研究涉及,但基本都集中在对违法驾驶记分制度性质的探讨上,主要表现为四种观点:一是“行政确认说”。该观点认为,由于记分不直接界定驾驶员的权利义务,而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行为严重程度进行证明和认定,依法证明该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以确定驾驶员是否要承担将来的某种“行政义务”,交警记分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二是“行政记录说”。该观点认为,交通警察记分行为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对违章驾驶员作出行政处罚的基础上,对违章行为的记录行为。三是从具体“行政行为”说。该观点认为,对违法行为的记分行为,行政相对人不服时只能针对行政处罚行为提出异议,包括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如果该处罚行为被变更或被撤销,记分行为也就相应地被变更或被撤销。因此,违法行为记分应定性为“二次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叫“从具体行政行为”。四是“教育措施说”。针对违章驾驶行为记分性质,公安部相关文件中明确违章记分是预防和减少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行为发生的一种有效教育措施。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和各地立法实践来看,笔者认为,医疗机构违法行为记分制度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制度最大的区别,在于并不一定与行政处罚同时发生,但是与医疗机构校验紧密联系,因而具有行政确认或行政记录两种行为状态。医疗机构违法行为的记分制度具有对违法行为记分客观性、单次记分效果隐性与累积记分惩戒效果叠加性的特点,属于一种数字化表现状态下的行政许可累犯责任规制模式,它是对医疗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后的一种重要的后续监管方式。
(二)违法行为公布制度在我国,违法行为公布制度较早地被物价部门采用,之后在税务征缴、计划生育、环境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等行业管理中普遍应用。公布违法行为本身并不能给不服从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相对人直接带来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但却间接地带来了名誉等人格权的贬损以及社会评价的降低,属于一类声誉罚。[6]因此,行政机关公布相对人的违法事实能够对其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使其迫于社会舆论压力不敢再犯,从而达到社会治理的效果。违法行为公布制度在卫生计生系统的适用也较为广泛,甚至出现较为常态化的趋势。如海南省、江苏省南京市等地每月度公布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被记分情况,广东省肇庆市等地每半年度公布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广东省深圳市、佛山市等地每年度公布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综合可见,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实际上是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记分公布制度。但是鉴于目前我们对这项制度尚缺少深入的研究,还存在制度构建不甚合理、各地执行情况不平衡等诸多需要不断完善之处。
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实施于医疗机构监管时所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基础薄弱虽然,《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有警告等六类行政处罚措施和一个兜底性条款,但卫生计生法律法规中并未对此进行过创设性细化。目前,该项制度普遍的依据还只是2009年原卫生部医政司的一纸通知,这使得该项制度的法律基础非常薄弱,并影响了该制度的实施与完善。
(二)法律概念混乱目前已经制定实施办法的省份中,福建、广东、山东等14省使用的是“记分制”,安徽、北京、甘肃等12省使用的是“积分制”,两个概念实际没有明显的区别。同时,使用“不良执业行为”替代“违法行为”的做法,客观上也使概念的内涵弹性过大,有失周延。
(三)记分项目不一《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规定的记分项目总数为71项,《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记分项目总数为57项,《重庆市医疗机构执业违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记分项目总数为30项。这样的规定致使医疗机构监管存在盲点,客观上造成了有些违法行为在某些省、市要记分,而在某些省、市不记分、甚至合法化的不公现象(见表1)。
(四)记分标准各异由于没有统一的上位法约束,各地对于同一违法行为的记分标准各异,因而出现了同一违法行为但处理方式和结果却不一致的局面。例如,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宁夏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记2分,《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积4分,《福建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项则规定记15分(见表2)。
(五)记分使用失范就目前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违法行为记分法律责任的设定现状而言,整体处于失范状态。例如,《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6分的,认定其不能通过校验,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行政许可注销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情形下注明取消行政许可,属于中性的行政行为,并不具有惩戒功能,因此,较为普遍的将记分情况直接作为注销许可依据的作法,逾越了使合法行政许可消亡应尽之程序,制度设计有失规范。
(六)救济通道不畅由于医疗机构记分管理依据、规范、程序的不统一性,客观上也造成了对当事人被记分是否可以被救济、如何救济的认识不统一的问题。例如:2007年8月,当事人因不服上海市某区卫生局做出的记分处理,向上海市卫生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上海市卫生局认为记分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了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作为少数规定当事人救济渠道的省份,其第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对记分不服的,可在收到现场检查笔录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复核”,尽管这一规定有以复核这一内部程序救济取代行政复议等外部程序救济的嫌疑,但大多数省份的文件甚至压根没有权利救济的相关规定。
三、完善医疗机构违法行为记分公布制度的构想
医疗机构是一种集公益性、经营性和信息严重不对称性等特点于一身的法律主体,监督难度很大。违法行为记分公布制度可以通过较低的行政成本,影响医疗机构的声誉,影响患者的就医选择,间接倒逼医疗机构合法执业,从而达到社会治理的预期效果。诚如英国学者奥格斯所言:“假定消费者能够在实践中也确实会利用信息披露做出理性的决定,并且如果我们能够避开家长主义作风,那么可以肯定这种规制形式存在的优势:选择权被保留了,且成本收益分析交由私人来衡量,而私人可能比公共机构更适合于进行此类评估。”为了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发挥该制度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作用,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巩固其实体法违法行为记分公布制度在现代信息社会中对医疗机构监管发挥的积极作用不容否定,然而一旦滥用,也将造成对私权的僭越。因此,在修订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时,应该将其明确写入该立法,规范其法律概念,明确其法律地位、适用条件和基本标准,从而保证公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中平等对待所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