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旅途上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旅途上范文1
“陈奂生……随即悄悄起身,悄悄穿好了衣服,不敢弄出一点声音来,好像做了偷儿,被人发现就会抓住似的。他下了床,把鞋子拎在手里,光着脚跑出去;又眷顾着那两张大皮椅,走近去摸一摸,轻轻捺了捺,知道里边有弹簧,却不敢坐,怕压瘪了弹不饱。然后才真的悄悄开门,走出去了。”这是高晓声在《陈奂生上城》中的一段描写。在县委书记的帮助下,陈奂生有幸住了一晚5元钱的高级招待所,一夜之间,原本被人看不起的老实人,变成了人人羡慕的大能人。
而再过两年,浙江杭州的黄龙酒店将建成中国第一个真正的数字化酒店。仅凭一张特殊的智能卡,VIP顾客一进入酒店即可被系统自动识别,服务员能叫出您的名字,知道你预定的房间号,而且你根本不要办入住手续即可入住;房间的温度已经根据你的喜好设定好了;如果你想要去咖啡厅喝点什么,服务员不再是麻木地等着你的选择了,她已经早就知道你偏爱的咖啡类型。
匪夷所思吗?不,这一切正在变成现实。
从招待所到酒店
凭介绍信入住招待所,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外出办事人员的集体记忆。计划经济时代的招待所是稀缺资源,本属于服务业的招待所,当时并没有什么服务意识。老百姓必须拿着大队或是单位开的介绍信才能到外地的招待所住宿。这些招待所一般都规定几点开饭、几点打水、几点锁门,进门还要出示出入证。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地区之间商业往来的增多,一部分原本归属于集体,只对内使用的招待所对外开放了。“好的招待所是接待上面来的领导的,只能拿着介绍信住小招待所,人多还要打地铺。”家在山西,长年负责一家乡镇企业销售工作的老王,提起上世纪80年代在省城住招待所的遭遇,年近60的他唏嘘不已。
在招待所发生改变的同时,1978年我国制定了首个酒店星级服务标准,酒店的设计和服务逐步走上正规。曾任国家旅游局饭店管理司司长的袁宗堂在回顾那段历史时,把1976~1978年看做是酒店业发展的起步阶段,两年间,酒店数由137座迅速增长至1860座。随着市场的活跃和旅游业的发展,我国的酒店业迎来了发展的春天。
中国酒店业的信息化也随之开始。1982年浙江省计算所开始研发国内第一套PMS酒店管理系统,并于1984在杭州香格里拉成功试用。与此同时,北京丽都假日酒店在全国率先引进了假日集团的酒店管理系统和基于电话网络的全球预订系统。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的应用让人们选择和预订酒店变得前所未有地方便,不仅很多酒店和酒店集团都有自己的网站提供酒店信息和预订服务,而且各种各样的商旅网站都可以预订酒店,国内最知名的就是经营多年的携程网。
“在网上找附近有什么宾馆?”老王口中的宾馆也就是酒店。前几年从工作上退下来的老王迷上了旅游,“以前都是谈生意,现在可以好好看看了。”每次出游前,他都会让他的小孙子提前在网上预定好房间,在网上找酒店是老王近几年刚刚学会的,为此,他还很得意地说,他的朋友中,能跟上时代的就他一个。
找酒店:GPRS+GPS
不过,老王还是“OUT”了,他抓住的只是时代的尾巴。酒店信息化带来的好处不仅仅是网上预订酒店,身为记者的小丁,对此深有体会。
“作为一个完美主义的自助游爱好者,我喜欢借助Google在我喜欢的目的地检索酒店信息。”小丁说。在找到中意的酒店信息后,他还会到预定酒店的大型网站去检索、比较和预订,最后还去Google Map中定位,看一下实景的卫星照片。
预订好酒店后,下一个问题是怎么准确地找到目的地。“以前,你只有靠一张地图加上嘴巴;现在,我可以依赖GPS的帮助。”小丁向记者讲诉了他从西安到成都的一次自驾旅游经历。
在翻越秦岭后,小丁用笔记本电脑通过GPRS上网,在携程网上预定了成都的蜀都大厦酒店。预订成功后,就能收到携程发来的酒店信息。有了酒店的地址(蜀袜街xx号),在电子地图上很容易就可以检索到蜀袜街上的这家酒店。利用GPS导航确定目标后,当晚就直接到了蜀袜街的该酒店门前,复杂的成都道路并没有成为首次到成都旅游的小丁的障碍。
“以前开车到达一个陌生城市,疲惫之余还要像没头苍蝇一样四处乱撞找宾馆,搞不好还经常客满,那种感觉实在太糟了。”回想起以往的自驾游经历,小丁对现在的技术非常满意。
除了长途自助游外,GPRS+GPS的组合在搭乘公交去酒店的路上也有很大帮助。小丁的做法是事先在电子地图上检索好搭乘和换乘的地点和路线,这样可以节约不少时间。到达目标酒店附近,再用GPS帮个忙,即便是在一个陌生城市也不会晕头转向。
酒店数字生活
60年前的酒店,电话绝对是奢侈品。今天,在你入住一间酒店前,很可能第一眼就要看看有没有互联网接入服务。宽带连接正逐渐成为从五星级酒店到家庭旅馆都提供的必备服务。不仅商务旅行者要通过互联网宽带来收发邮件,休闲旅游者也喜欢到当地之后上网查找休闲娱乐的相关信息。
不仅房间中的有线宽带逐渐成为基础配置,酒店大堂、酒吧、泳池和庭院里也越来越多地向旅行者们提供无所不在的无线宽带连接。毕竟Wi-Fi已经成为笔记本电脑的标准配置,掌上设备上网也越来越普遍。
坐在阳台上享受着日出的阳光,听着不远处的海涛阵阵,上上网与远方的亲朋好友QQ、MSN一会儿,还可以去开心网“偷”东西,这样的假日休闲别有一番风味。
网络化是酒店数字化服务的基础。有了酒店宽带网,更多的数字化服务手段也就变得简单容易。用宽带传送,用电视显示,视频点播正逐步成为酒店的增值服务项目,也能让客人有了更多的娱乐项目。
除了视频点播,酒店的多种服务都可以通过网络提供。在客房内轻轻一点,就可以预订酒店的各种服务项目: 可以轻松订阅想要的飞机航班、火车车次,了解附近的旅游景点路线,可以从饭店订餐送入客房,当然,也可以随时了解自己在酒店中的各项消费账务。
现在,越来越多的高档酒店还在提供“便捷离店”服务。基于酒店联网电算化和电子支付手段,客户只要在便捷离店单据上签个字就可以直接离开酒店,不必到前台结账,酒店会在你的信用卡预授权额度内自动结算。
然而在以前,如果你需要酒店的服务只能打电话到前台,甚至要亲自跑到前台才能办。想要结账离店,就得等更长的时间。服务员先要查房,再打电话给各个部门查询你的消费,然后才能结算,退押金。这个过程经常要耽误15分钟~20分钟左右,而且容易出差错。信息技术的进步,带来的不仅是便捷,还让这些繁文缛节的事情都被信任二字化解了。
国际酒店业信息化的五个阶段
1.电算化阶段: 借助计算机来对酒店运行过程中的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进行计算机化的输入、存储、处理和输出。利用系统处理简单、琐碎、重复性的工作,如财务管理,客房管理等。
2.自动化阶段: 酒店宾馆的设备运行管理的自动化逐步走向高层次信息化应用,如暖通系统的监控,给排水系统监控,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监控,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等。
3.网络化阶段: 以宽带高速数据网络为核心的“数字化酒店”应运而生。数字化酒店不仅仅是酒店有宽带接入线路,方便客人在酒店内域高速上网,还包含公司网站、客户自助服务、有市场销售、宣传推广、订房管理的功能;酒店管理MIS系统等。
4.集成化阶段: 随着酒店信息化管理系统深入运用,酒店业信息化步入了酒店流程再造的全新的集成化应用阶段。使信息技术架构同酒店的新业务流程及组织的管理目标相互适应协调,形成酒店在信息时代的新竞争优势。
5.协同化阶段: 酒店通过互联网搭建统一的信息应用平台将客户、酒店、员工、供应商、合作伙伴等各方联为一个整体,直接面向顾客提供个性化服务。
中国酒店业信息化
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前台系统”建设发展阶段(上世纪80年代)。为了提高服务效率、避免人工失误、加强运营管理,酒店开始引入PMS酒店管理系统和构建运营局域网等前台系统。
旅途上范文2
绿色,代表希望,有 了绿色的心灵,你就有了希望。不论你是熟悉,还是陌生,我都衷心地为你祝福,为你祈祷。希望你有个美好的前程,希望你走的更远,飞的更高,希望你生活在美丽的大自然中,看那似画中美景,听那似歌曲的山间小溪,同时给心灵涂上点绿色。至于我自己,我犹如海子一样,希望自己面朝大海,春暖花开。我一直渴望有这样一种生活,一个人建一所房子在大树上。白天,与山见小草为伴,在森林中嬉戏,玩耍;晚上,躺在绿茵茵的草地上看星星,那北斗七星永远那样的亮,它是我人生的向导,引导我走正确的路,让我永远不会迷失自己的方向。
那温馨的春夜,淅淅沥沥的细雨,抚着甜怡的,这是何等美妙的意境啊!有时,你便会发现其实快乐就在我们身边,快乐伴随着我们,每一天过得都非常精彩。
也许,你从未发觉大自然很美,不过,你却懂得什么才是最真正的美。请用十秒钟时间凝视那大自然的美景吧!青山万水,清泉淙淙,花瓣绽放,树叶盛茂,难道不美吗?听那滚滚的流水声,鸟叫的声音,难道你还感觉不到美吗?你知道为什么古代画家都喜欢到大自然中作画吗?因为他们发现了大自然的美,在他们作画的同时,也给心灵涂上了绿色。在大自然中,他们能够找到灵感,更重要的是他们找到了一个新的自我,以一颗乐观、积极的心态笑着面对人生,坦然地面对身边的每一个人,坚贞就在这里,给心灵涂上绿色把!
旅途上范文3
2010年2月26 日存贷款基准利率上调的同时,与其一并调整的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利率逐渐引起了外界的关注。根据该调整方案,金融机构贷款(再贷款)利率,一年期升0.52 个百分点至3.85%;再贴现利率,由1.80上调至2.25%。我们认为,两率同时上调的背后一方面是完善当前利率调控体系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央行强化紧缩政策效果,以控制年初银行放贷冲动的需要。
完善利率调控体系
与存贷款利率主要针对企业和居民有所不同的是,再贷款利率是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当它提高时,将增加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的贷款成本,抑制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的贷款;而再贴现利率指的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持有的贴现票据进行再贴现所规定的利率,它表现为再贴现票据金额的一定回扣率,当它提高时,也会抑制银行将贴现完的商业票据到中央银行再贴现,而这两者都会减少央行的基础货币的投放量,控制货币供应。对于这两种利率手段,1993 年至1997 年间,它们曾是央行调控货币量最灵活的手段,但1997 年后,随着银行间市场融资体系的完善,银行融资也大都通过银行间市场完成,再贷款和再贴现新增规模较少变化。如根据央行资产负债表统计,1999-2010 年的12 年间,尽管中国经济和金融的规模、运行状况等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但反映了央行再贷款和再贴现的规模资产一直维持在2 万亿元左右。因此,央行此次两率调整实质性紧缩意义不大。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它对于理顺当前央行的利率体系,发出加强流动性调控的信号却具有重要的作用。如再贷款利率提高前,银行间市场利率与央行政策贷款利率存在正的利差,即SHIBOR 半年期利率为3.36%,而未调整前的央行半年期再贷款利率为3.24%,这就可能会诱使银行从央行取得贷款,再将资金运用取得利差受益,这显然是不利于收紧央行的流动性“闸门”。再贷款利率提高后将高于市场融资利率,从而消除银行的套利空间,真正回归“惩罚”性质利率的“本色”。
旅途上范文4
摘 要:回族是中国56个民族中人口较多,分布广泛的一个。回族具有信仰伊斯兰教、使用汉语、善于经商等特点。《西海固漫记》是作者钱钧华先生基于自己田野调查所完成的一部水平较高的学术随笔。本文通过笔者阅读本书以及结合自身经历进行思考,分析作者在描述中所体现出来的穆斯林的特征以及伊斯兰教的内涵与意义。
关键词:回族;伊斯兰教;西海固;《西海固漫记》
张承志先生在散文集《五色的异端》中用绿色来形容伊斯兰教。伊斯兰教是崇尚绿色的,这种精神上对绿色的喜好同现实生活中黄色的土地形成强烈的反差,在西海固这片贫瘠的土地上这种反差表现的尤为明显。
《西海固漫记》的作者钱钧华先生是一名记者,但他酷爱民族学田野调查,本书就是以作者在宁夏西吉老鸦村的调查为基础完成的。作者在老鸦村的经历证明了穆斯林是开放与包容的,面对一个非穆斯林的到访,老鸦村所有的村民都是欢迎的,作者走到哪吃到哪,还在人家里睡过做礼拜的房子,当地村民对于一个外来的汉族人没有任何的戒备心理,用当地人的话说,就是作者是来了解穆斯林,了解伊斯兰文化的,我们十分欢迎。
《西海固漫记》中的一段话让我记忆犹新,老鸦村的李文江阿訇在谈到做礼拜时说:“礼拜是最好的健身健心活动。礼拜中的站、鞠躬、叩头等仪式,完全是一种有规律的运动,是一种健身操,对全身体格锻炼有极大的裨益。每天净身五番礼,对身体特别有好处。虽说快八十岁了,每天跪拜四五个小时,一点儿都不会感到吃力,礼拜比不礼拜精神会更好,睡眠也会更好。净身即净心,礼拜是修功也是修心。”这段话让我想起了一位藏传佛教的喇嘛说的话:“藏传佛教中十分重要的磕长头与转经不仅具有宗教意义,更具有现实意义。转经就好比是散步,而磕长头就好比是做全身运动,都在拜佛的同时达到了锻炼身体的目的。”两个不同的人:一位年长的伊斯兰教阿訇,一位藏传佛教的喇嘛,对于宗教仪式的解读惊人的相似。我想,宗教仪式不仅仅有神圣的一面,也有显而易见的功用,同在世界五大宗教之列的伊斯兰教和藏传佛教,他们最为明显的仪式:礼拜、转经、磕长头不仅在精神上,更在身体上使人得到愉悦、提升。
在精神生活上,年长的回族会比较丰富。上年纪的回族在伊斯兰教功修方面花的时间相当多,这就使人们的精神生活相当丰富。作为五功之一的朝功更是每个穆斯林一生中最为重要的功课,虽然可能耗费很多积蓄,但是朝觐归来的穆斯林更加虔诚、心胸豁达,尤其是年迈的穆斯林在完成了朝觐之后,精神上可谓达到了一种很高的境界,如同钱钧华在形容一位八十五岁的老奶奶时所说的:静静等候的召唤。这位老奶奶叫罗守华,她已经养育了一个大家庭的她现在每天的任务就是做五次乃玛孜,老人现在的生活安祥、有规律,她说:“真主一定会念及我一生的功德,在我无常以后,赐我进天园。”作者这样评论:对于有信仰的罗老太太来说,无常并不可怕,而且早就默默期待着那一天的到来。因为有信仰,无常本身已经失去意义,早就被升天园代取代,死亡不过是现世与天园之间的一个转接枢纽,这边的结束正好是那边的开始,终极幸福的开始。
回族以及回教名称的来源与“回纥”有关,作者从穆斯林葬礼的角度解释了汉字“回”,与伊斯兰教教义、穆斯林对于无常的认识也是十分贴切的:灵魂从真主那里来,回归真主那里去;肉体从土中来,要复归土地去。穆斯林老人最为企盼的无常是“讨个容易的无常”即安乐无痛地去世,我觉得可以理解为无疾而终。穆斯林在做礼拜中不仅锻炼了身体,更使得精神得到升华,对于无常也就能看的透,没有了恐惧,而是坦然的去面对它。
老鸦村以农业为主,夏天人们要顶着烈日在田间劳动,即便这样人们仍然坚持做礼拜。早上人们做完晨礼之后,吃饭,带着汤瓶到地里劳动。到了十二点,蹲在田间,用汤瓶洗了小净,开始做晌礼。到了下午四点多再做晡礼,之后要劳动到七八点钟回家。在夏天,晌礼和晡礼都要顶着烈日完成,对于做礼拜的穆斯林是一个极大的考验。作者说:这里平衡的支点只能是内心的虔诚。做礼拜要消耗体力,尤其是对于正在进行体力劳动的人更是莫大的考验,但正是礼拜给予穆斯林精神上的巨大力量,才能在这种恶劣的自然环境中顽强的生活。我曾听一个回族的朋友说,他在清真寺做礼拜时经常能看见年纪很大的老人在做礼拜,他们的腰已经弯不下去了,寺里的人就在他们的面前放一个小的矮桌子,他们就用头碰一下桌子以示叩头,听到这里,我也很感动。这种虔诚的精神是我无法想象的。
作者写到了老鸦村的一位妇女——田玉兰,她因为出车祸造成了残疾,现在每天都在家里侧跪着做礼拜,腿上的伤使她保持一个姿势久了很难受,但她依然坚持。她在出车祸之前不能按时做礼拜,她觉得这是真主对她的惩罚,之后便每天坚持做五次礼拜,从一九九四年一直没有中断过。她的事例都可以作为一个励志故事了,一个人需要多么大的的毅力去十几年如一日的坚持已见事情从未间断,更何况是对于一个残疾人。其实,对于穆斯林来讲,一生中每天坚持做礼拜是五功之一,是对一个穆斯林的基本要求,正因为这样才更显出伊斯兰教的伟大之处。一个好习惯坚持一天不难,难的是坚持一辈子。这句话说起来容易,做起来不易,但一名合格的穆斯林做到了。
提到对于人意志力的考验,不得不提的就是封斋。封斋可谓是对人精神上、体力上极大的考验。封斋对于人精神上的的意义,作者是这样写的:人不食饮则饥渴难忍,这样可以体验贫苦人的饥渴之苦,培养怜贫济困的恻隐之心。饱食终日的人很少想到食物之可贵,在斋戒中饥肠辘辘时方能联想到生命对于饮食的依赖,认识到平常随时饮食的福分。富人可以借此体会饥饿干渴的感觉,抑制贪得无厌的私欲,增强对穷人的同情心;穷人也可以借此增加对贫苦的承受力。作者还提到了封斋对于人身体的好处:对肠胃功能有极好的调解作用。假如说平时我们的肠胃功能是按顺时针运转的,封斋就使它来了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弯,迫使它逆向运转,能增强胃脏及整个消化系统的活力,增强人的耐力。
作者之后介绍了一位普通的女孩——法图麦,十三岁的她学习成绩优秀。她给作者讲了自己九岁封斋时的感受,尤其是怎样克服饥肠辘辘的饥饿感,在第一次封斋的头几天,十分难熬,到了晚上也难受得睡不着觉,但过了最初几天后就能慢慢适应了,现在十三岁的她已经完全适应了封斋,并且抵抗力也有了提高,精力更加充沛。中国大多数的穆斯林生活在气候比较恶劣的西北地区,而阿拉伯人则生活在西亚北非干旱的沙漠之中,穆斯林之所以能在这种干旱的条件下生存下去,和封斋对其意志品质的锻炼是分不开的。
钱钧华先生通过一个多月的调查,对回族和伊斯兰教有了很深的了解与体会,他把这次调查称为“一次神圣之旅”。我通过读这本《西海固漫记》,同样对于回族和伊斯兰教的了解也加深了不少。我想,汉回民族虽然信仰、生活方式上有很多不同,但在语言、文化上也有很多相似之处,双方加深了解,尤其是汉族应该加深对于回族和伊斯兰教的了解,互相学习,对于两个民族乃至中华民族的发展都是有好处的。(作者单位:兰州大学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
参考文献:
[1] 钱钧华.西海固漫记.[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2011.
[2] 丁月玲.从回族的节食习俗谈养生长寿.[J]中国穆斯林.2001(5).
旅途上范文5
[关键词] 商标 商号 交叉冲突 法律保护 一体化
一、权利冲突的产生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白热化。由于逐渐认识到无形财产的重要性,众多企业纷纷利用商标和商号的影响力占领市场份额,以获得更大的市场利益。因此而产生的商标和商号之间的权利冲突也就愈发突显出来了。
有一则案例很好地说明了冲突的存在:1996年11月,Z省W市华光五金锁具有限公司在W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为五金制品和锁具。1997年4月,S省F市造锁集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华光”及“HUAGUANG”文字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锁具。而后,F市造锁集团陆续发现W市华光公司在其锁具的包装盒上印有“华光锁具”字样,并在图形商标下方标有“HUAGUANG”字样,亦在公司宣传材料和网站上声称其产品为“华光牌”。据此,F市造锁集团于2002年以W市华光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S省Q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相同后商标使用对前商号抑或相同后商号使用对前商标是否构成侵权。由此看来,探讨商标与商号的交叉冲突和法律保护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冲突中的基本概念
1.商标和商标权
商标是表彰商品的标志,其功能除了表示商品来源和出处以外,亦有表彰自己的商品与他人商品之区别,并作为广告促销手段的功能。一般而言,同一商标的商品出自同一来源,并具有相同的水准与品质。在工业化高度发达的今天,商标不仅能保障厂商的信誉,确保交易安全和公平竞争,而且还能大大的降低消费者选购商品的成本。商标权笼统的讲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其性质属无形财产权,核心权利是对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同时包括转让权、许可权和继承权等。
2.商号和商号权
商号是一个企业的字号,是商事主体在经营服务活动中区别于其他商事主体的特定名称,其内涵也是商事主体在经营服务活动中表彰自己的名称。商号权是指商事主体依法对商号的设定、转让、继承等享有的权利。关于商号权的性质,通说认为,商号权兼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属性。一方面,商号是商事主体之间加以区别的标志,其与商事主体的人格紧密相连;另一方面,商号关系着商事主体的商誉,其拥有的使用价值可以通过转让、继承等方式获得利益,是商事主体财产关系的主要部分。
3.商标和商号的比较
商标和商号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其共性在于:(1)都是一个商事主体用以区别其他商事主体的商品和服务的标识:(2)都需要通过一定的载体方能显现而被人们熟知;(3)都起到了宣传的效果并在市场中代表了商事主体的形象和信誉;(4)都可作为财产权而有偿转让和继承;(5)都要依法定的程序取得、变更和消灭并都依法受到保护。
另一方面,两者的不同点亦很明显:(1)商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构成,用来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采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方式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登记注册,地域效力遍及全国并受注册有效期的约束,主要适用法律为《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等;(2)商号则由简体汉字构成,用来区别不同的市场主体,采用强制注册的方式在各级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其地域效力仅为登记机关所在行政辖区内,主要适用法律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
三、交叉冲突产生的根源
1.商标和商号有统一的趋势
本来,商标和商号的作用是引导消费者区分不同的商品服务来源和不同的商事主体,然而由于两者都具有无形性,都只是靠可视的文字、字母、数字和图像等呈现出来的,这就造成了表现形式的混同和重复。商事主体无法通过有形的拥有来对商标和商号进行保护,消费者也无法通过实体上的感知来分辨。然而,事实证明,商标和商号的相似性已经使得两者作为标识的作用日渐渗透,普通大众甚至某些商事主体在很大程度上都对两者产生了认识上的混同。如前述案例,W市华光公司已然混淆了“华光锁具”和“华光牌锁具”的不同内涵,而消费者在“华光”字样面前则更无法清楚的辨识。
2.法律保护缺乏统筹观念
客观上的趋同并没有催生法律保护的统一。相反,目前我国在对商标和商号的法律保护隶属于两个不同的领域。商标主要依靠《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来调整,商号则主要依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各自领域的局限性和法律体系之间的不统一和不协调直接导致了对商标和商号的保护缺乏统筹:(1)《商标法》对商标保护的范围限定过于狭窄,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只在核定的商品范围内,不适应目前跨行业生产经营现象的大幅增加;(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商号保护的地域限定过于严格,只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受法律保护,这对目前跨地区甚至跨国企业的涌现缺乏适应性;(3)商标注册和商号登记的主管机关没有统一,增加了冲突产生的几率。
3.巨大的经济利益驱动
商事主体是营利性机构,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其本质需求。由此,商事主体往往会从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利用他人已经占有大量市场份额的商标或者商号的影响力,凭借标识一体化作用、法律保护不统一以及消费者辨识不能等状况,对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或商号进行抢注和使用,造成市场误导,从而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
四、解决冲突的法律制度建构
我们有必要通过法律制度建构来解决商标和商号之间的交叉冲突,克服经济生活中的搭便车现象,防止混淆和误导消费者的选购方向,提高市场效率。
1.严格界定侵权行为
判定商标和商号的之间的侵权行为必须要有严格的界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和第7条规定,商标和商号之间构成侵权有四个方面的要件;(1)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于市场主体及其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2)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损害了在先权利人的利益;(3)商标已经注册和企业名称已经登记;(4)符合行使请求权的时效限制。
笔者认为,侵权行为的界定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我国地域广大,商事主体众多,企业名称又采分级登记管理制度,在实务中很难避免重复,因此商标与商号的文字相似不应认定为侵权。其次,我国对注册商标的保护以核定使用商品为限,对商号的保护也以地域为限,不同类商品的商标之间以及不同地域的商号之间的冲突也不应认定为侵权。再次,在我国,商事主体和消费者对相同商标和商号的使用并不知情且没有产生实质利益冲突的情况普遍存在,因此侵权责任的追究要以有利益损害为前提。
2.贯彻权利在先原则
在商标法律保护上严格遵循权利在先原则是一项国际惯例,《TRIPS协定》中亦有类似规定。其基本涵义是在后权利的设立与行使,不得侵犯或妨害他人在先已经存在并受法律保护的在先权利。然而,商标和商号的交叉冲突除了后商号侵犯前商标权利之外,后商标侵犯前商号权利的情形亦十分普遍。因此,也就要求我们在考虑权利在先原则的主体是否合格、内容是否合法和时间是否合理等因素的同时,还应该特别注意商号的在先权保护问题。
3.加强驰名商标和知名商号保护力度
对驰名商标和知名商号的特殊保护起源于19世纪的法国。目前在国际上,《巴黎公约》和《TRIPS协定》都明确了给予驰名商标更高水平的保护,且不以注册为要件;对知名商号的保护问题,虽没有明文提到,但根据《巴黎公约》的立场仍可推论其承认知名商号的特殊保护。我国现阶段,法律只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对知名商号的法律保护尚属空白。
在是否要对驰名商标,甚至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的问题上,国内学界也曾存在过争论。一方面认为驰名商标的价值和信誉高于一般商标,对普通消费者也有着非常深刻的导向作用,应给予更高水平的保护;另一方面也担心若忽视一般商标的保护,是否会造成多数企业的商标权受到侵害。对此,笔者以为,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有必要的,这并不意味着对一般商标保护的忽略,而是鉴于驰名商标更容易遭受侵权所体现的实质公平而已。
一般而言,驰名商标的资格要件是“为广大公众所共识且享有卓越声誉”。当然,此定义中“广大公众”的数量和范围、“卓越声誉”的程度等诸多问题需要根据各国实际做明确的解释。在我国,首先应当将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扩大至知名商号领域,再结合公众知悉度和市场占有率等标准对两者做出严格界定。在具体措施上,应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至具有淡化作用的类似商品,并禁止利用他人驰名商标登记商号的行为;同时应将知名商号的保护区域应扩大至全国,并将利用他人知名商号注册商标的行为纳入反不正当竞争规制。
4.建立全国统一的行政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的企业商号采取分级登记管理制度;商标则采用自愿原则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进行注册。两套体系各自为政,再加上汉字的稀缺性,造成了市场上商标和商号的大量重复使用。
笔者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行政管理部门,总体负责商标的注册和商号的登记,协调两者之间的冲突。这个统一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设置全国性登记注册的查询系统,防止对在先权利的侵犯;可以制定统一的驰名商标和知名商号的认定标准并做出统一的认定;可以集中对冲突中的“相同、近似”和“在先、在后”作出司法确认;甚至可以统一对权利争议进行听证和仲裁。
5.推行商标商号一体化保护
首先是标识一体化。基于商标和商号的共性,在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中,完全可以将两者统一为一个标识,这样既能突出标识的作用,也能降低宣传的成本。具体做法主要是:(1)将商号注册为商标。这种举措可以利用相对较为完善的商标保护制度来弥补商号法律保护的不足。笔者建议可将商号作为组合商标中的一部分进行注册,因为直接将文字商号注册成商标没有图形商标来得直观易接受,同时也会由于文字的差异而在国际市场上受到限制。(2)将商标登记为商号。这种措施无疑是那些至今还没有商号的企业增加商号的最佳途径,同时也有利于企业形象的宣传和商标的双重保护。
其次,是法律一体化。在商标和商号逐渐一体化的时代,法律规制的一体化显得必要而可行。对此,笔者建议,将商标和商号各自的法律制度整合纳入到知识产权法的体系范畴内,采用统一的注册登记办法,进行统一的权利运行维护,设定统一的权利救济措施,切实加强商标商号的一体化保护。
参考文献:
[1] 曾陈明汝:《商标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美]阿瑟・R・米勒迈克尔・H・戴维斯:《知识产权法概要》,周林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3]吴汉东:《无形财产权通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张今:《知识产权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杨玉熹:《商号与商标:权利冲突与解决》,《现代法学》,1999年第4期
旅途上范文6
我国现阶段法律对于商业外观所作的是分散规定,凡可以纳入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特别法保护的,就适用这些法律予以保护;对未纳入特别法保护的,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兜底。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5条第2项,“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从该条可以看出,知名性、特有性和混淆性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外观保护的条件。对于知名性,我国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对于“知名商品”的认定,该解释也规定了“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特有性是指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不是相关商品所通用的,而是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2001年的《依法认定和保护知名商品及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有关法律问题》规定:“认定特有的包装、装潢,主要分析商品的包装、装潢是否与相关商品通用的包装、装潢相比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或者说其主要部分、整体印象上与相关商品有明显区别,成为市场上区别不同商品的显著性标志。”混淆性有实际混淆和混淆可能性之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定的“混淆”指的是实际混淆。但是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前款所称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此处的“足以”即说明该混淆性的程度只要达到混淆可能性即可。我国尚未将“商业外观”一词纳入法律框架内,“网络商业外观”一词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自然也还未曾出现。目前法律没有把网络商业外观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规定,而仅对网页、域名等进行了分散规定。
二、网络商业外观法律保护的困境
网络商业外观是存在于互联网这一特殊环境中的商业外观。互联网虚拟性、开放性、数字化等特点使得网络商业外观与传统商业外观相比具有显著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法律对其进行保护的困难所在。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网络商业外观内容不断变化
与传统商业外观不同,网站的图案、文本、数据等内容处于随时更新的状态。这既是网站的重要吸引力,同时也是法律难以规制的重要原因之一。当网站频繁地更新着网页中的图案、文本、数据内容时,网站的外观感受也会随着这些更新而发生变化。这种变化性使得网站的独特性难以确定,而这种独特性是决定网站能否获得商业外观保护的关键。不仅如此,变化性也会导致商业外观在商业中连续性使用的中断,而法律给予商业外观保护正是基于这种连续性使用。④为了减小这种变化性给网络商业外观保护带来的困难,网站经营者在更新网站数据、图案、文本的时候应当尽量不改变网站中这些内容的组织方式,保持与先前的配色、声音和设计布局一致,确保网站的整体外观感受的固有显著性,从而在用户心目中建立起一种网站商业外观与其来源的联系,与竞争者的商业外观进行区分。
(二)网络商业外观感受不尽相同
由于终端用户的计算机、屏幕以及系统界面不尽相同,不同用户所感知到的网站的页面、图案、视频以及声音也会有差异,这些差异会影响网站带给用户的整体外观感受。另外,用户对于网站外观的感知与网站的设计者或经营者的原始设计也不尽相同。这种客体的差异性给法律保护带来困难。网络商业外观的这个特殊性与传统商业外观中的营业整体外观有类似之处。营业整体外观是指由经营者经营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⑤每个消费者进入一定的营业场所,由于其主观注意力和客观条件的不同,其对一定经营主体的商业外观的感知和印象是不相同的。但不论消费者的感知有多少细微的差别,其整体外观感受只要具有显著性并且在消费者心目中建立起了来源性联系,那么就可以作为商业外观进行保护。
(三)网络商业外观边界不确定
在网络环境中,一个网站的边界是很难确定的。一个网站往往是由一个首页、多个内部页面和许多链接构成的。网站商业外观是仅仅及于首页还是应当包含内部页面以及链接,这是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⑥商业外观具有整体性的特征,网站商业外观也应当遵循这个原则。因此,一个网站的商业外观不仅应当包含给用户留下第一印象的首页,也应当包括其内部的那些网页,因为这些网页与首页共同构成了网站的整体外观和感受,应当以一个整体来看待。⑦至于网站包含的那些链接则不应当包含在网站的整体外观感觉之中,因为这些链接通常是来源于其他网站或者进入其他网站的,没有与网站的其他内容构成整体性特征,也不是用户区别来源的标志。
(四)网络商业外观同步存在于两个地方
一个网站是同步建立于两个地方的:它既呈现在用户的显示器上使用户可以像阅读纸质文件一样浏览显示器上的网站,又作为一串由计算机中央处理器转制的二进制数据存在于开发者的服务器中。当用户点击网站链接时,计算机立马向网站服务器发送获得文件的请求。随后,服务器将文件的复制件发送至用户的计算机终端,呈现在用户计算机显示器上供用户浏览或下载,原始文件始终保留在网站的服务器上。通过这种方式,一旦网站被访问,那么它就存在于两个地方,即存在网站服务器中的整体外观和用户终端的整体外观两个外观。⑧
(五)网络商业外观的跨国性
地域性是传统知识产权的重要特征,商业外观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也具有地域性。所谓地域性就是指知识产权只有在权利取得国国内才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但是网络具有跨国界、全球性的特点,这就使得商业外观在网络环境的取得和传播可以轻松地逾越国界、地域的限制。一个商业外观一旦进入网络,那么无论哪国人都可以通过网络获取。域内外网站在互联网这个环境中一同进行竞争,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被大大地削弱。
三、我国网络商业外观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与构建
(一)我国网络商业外观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
对于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国际上有三种模式:(1)设立商业外观专门法保护商业外观,这是一种比较新的制度模式,目前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比较少,典型的有法国;(2)以商标法为中心保护商业外观,将商业外观纳入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强调市场混淆的后果,采取这种模式的主要是美国、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3)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中心保护商业外观,将特定的商业外观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业成果,作禁止他人侵害的商业成果保护,采用这种模式的主要是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国际条约。目前,我国网络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处于上升期,发展还不够充分,且商业外观理论的发展历程也不长,因此,我国还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商业外观法。即便是商业外观理论走在最前沿的美国,也是在《兰哈姆法》颁布后通过判例法逐步确立和完善商业外观法律制度的。而我国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不可能通过判例来完善法律,法律作为一个权威性文件需要保持其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因此,目前我国制定专门的商业外观法来对网络商业外观进行规制的条件还不成熟。以商标法为中心保护商业外观是美国等发达国家所采用的一种较为主流的保护模式。商业外观可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与商标的来源标识功能具有一致性,故有学者主张将商业外观的法律规制纳入商标法的范畴。商业外观与商标虽有密切的关系,但两者之间存在差异,商业外观的内涵与外延相比商标要丰富得多。从功能上来说,商标以来源标识为其主要目的和功能,但是商业外观的目的和功能并不局限于此,商业外观具有基本功能和促销功能,这些功能能够达到除标识来源以外的实用性和美观性目的,故商业外观与商业内容具有不可分离性;从客体内容来说,商业外观包含商标但又不限于商标,商标只是商业外观的一部分,也可以不出现在商业外观之中。⑨就商标法律制度来说,我国的商标法与美国的商标法也存在巨大差异,虽然第三次商标法修改扩大了商标构成要素的种类,将“声音”纳入其中,但是相比美国商标法,我国商标的客体范围相对较窄;并且美国商标法是以“使用”为原则,商业外观可以通过使用获得商标权,而我国实行的是商标注册制度并且对注册商标的形式有严格限制,因此商业外观很难直接纳入商标法的框架之内。另外,用商标法来保护商业外观,是通过赋予法定专有权来进行静态的、专门的保护,而在网络环境中,商业外观内容不断变化、边界无法确定、用户的感受不尽相同,这种变化性、不确定性的特征使得网络商业外观很难作为一种商标权客体进行规制。因此,以商标法为中心的商业外观保护模式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适应性不强。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中心保护商业外观,是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巴黎公约》、WIPO《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条款》等国际条约所采用的模式。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⑩网络商业外观保护的目的可以概括为维护网络市场的正当、公平的竞争,避免消费者混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两者的目的和宗旨具有一致性。从功能上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将利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作为一种市场行为来规范,对知识产权进行原则性、间接的和兜底的保护,对知识产权专项法律难以保护甚至无法保护的地方提供必要的保护。而网络商业外观正是一种在市场竞争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商业外观权利人的权益。因此,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网络商业外观符合其目的和功能。
(二)我国网络商业外观法律保护模式的构建
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中心保护网络商业外观,需要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作进一步调整和完善。首先要调整的就是扩大商业外观保护对象的范围,将网络商业外观纳入其中。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只规定了产品包装类外观和服务外观中的一部分,对于网络商业外观没有涉及,应当扩大其适用范围,将其延伸至网络环境中。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外观必须具知名性、特有性和混淆性。这种条件设置已广为学者所诟病,首先,知名性和特有性条件的设立导致我国商业外观保护范围过于狭窄,无法对网络商业外观进行有效保护;其次,关于“混淆”标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相关行政法规的标准并不一致,应当进行统一。此外,网络商业外观存在于网络这一特殊的环境中,具有与实体商业外观相区别的一些特性,故需要对网络商业外观保护条件进行重新构建。在此,我们借鉴美国商业外观法律中的三个标准并结合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对网络商业外观的保护条件进行构建。
1.显著性。显著性是指商业外观具有区别或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性质。在TwoPesos,Inc.v.TacoCabana,Inc.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一个可识别的标记如果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就具有显著性并可以受到保护,即:(1)具有内在(固有)显著性;(2)通过第二含义获得显著性。輯訛輥内在(固有)显著性是指一个商业外观凭借其内在属性(本质)就可以识别或者区分某一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的属性。具体来说就是一个具有识别性的标记,在与商品、服务结合使用的情况下,消费者会通过感性或理性的判断,认定其商品来源,这种情况下的标记是可以直接作为商标受到保护。第二含义是指通过长期广泛的使用而获得的区别于原有意义的含义。一个商业外观原本是普通的,即不具有内在显著性,但如果通过长期广泛的使用,使公众建立起该商业外观与该商品之间的一种联系,那么该商业外观就获得了显著性,即具有了后天的显著性。对于一个网站来说,要获得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其由图案、颜色、声音、视频、动画等要素以及布局构成的整体外观必须能够成为识别或区分来源的标识,即具有固有显著性。如果一个网站的商业外观不具有固有显著性,而是一种描述性的商业外观,但是网站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可以证明这个商业外观通过多年在商业中的独家使用并且经过广泛的广告推广已经在公众心目中建立起来源的联系性,具有识别来源的功能,那么这个商业外观就获得了显著性,即具有了第二含义。如果一个网站的商业外观具有固有显著性,则无需再获得第二含义。在对网络商业外观第二含义进行确定时,具体标准应当作相应调整,例如使用时间标准和销售量标准等。相对于传统商业模式,网站的发展和获得用户认知的速度要快得多,因此其使用时间标准也应当相应缩短;传统商业模式是以销售量和销售额来衡量其经营状况的,但是在互联网中的很多公司并不进行实体销售,而只是向用户提供一种服务,因此用网站的访问量来衡量比较合适。
2.非功能性。为了避免商业外观所有人对技术进行垄断,商业外观必须是非功能性的才能获得法律保护。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次重述》第17节规定了功能性的判断原则,即如果某种设计为使用该设计的商品或服务提供了除该设计所具有的标识来源功能之外的益处,而这种益处对于其他竞争对手进行有效竞争非常重要,且使用其他替代设计在实际上并不可能。简言之,商业外观的功能性是指商业外观对产品的用途或目的有实质性的影响,或者会影响产品的成本或品质。首先,判断功能性是否存在的前提条件是该项设计特点是否出于产品用途和功能性的考虑而实施的,而不能仅凭一项设计特点可以提供某项功能就断定它是具有功能性的。其次,功能性标准也可以是指设计特点能够“影响产品的成本或品质”,即可以使产品的生产成本下降。再次,功能性也可以指设计特点能够改进商品的使用性能。輰訛輥在网络商业外观中,网站的设计通常以便于使用为其首要目的。目前网站的开发者都是使用通用编程语言和工具来设计网页,如用AdobeDreamweave、Amaya等来编辑网页代码,用Photo-shop、Fireworks等来处理图像,用AdobeFlash等设计动画。开发者不仅使用相同的工具,也需要遵循一些行业标准,例如在页面侧列或底部的导航链接、标题、顶端的旗帜广告、版权的确认栏、联系信息栏等。如果开发者不执行这些标准,那么这些网站兼容性和适用性就会比较差。在功能性原则之下,行业标准会成为网站所有者获得商业外观法律保护的障碍,遵循行业标准的网站可能会因为具有功能性而无法获得商业外观法律保护,而那些没有遵循行业标准的网站反而可以获得保护。因此,在判断商业外观功能性时必须遵循整体性原则。即使商业外观单独的元素或特征是功能性的,只要这些元素或特征的组合不是功能性的,其整体商业外观就是非功能性的,可以获得商业外观法律的保护。在网络商业外观中,链接和旗帜广告是功能性特征,但仍然可以用独特的图形、动画、配色或者其组合来创建一个具有显著性的、非功能性的网站的整体外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