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途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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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途上范文1

“陈奂生……随即悄悄起身,悄悄穿好了衣服,不敢弄出一点声音来,好像做了偷儿,被人发现就会抓住似的。他下了床,把鞋子拎在手里,光着脚跑出去;又眷顾着那两张大皮椅,走近去摸一摸,轻轻捺了捺,知道里边有弹簧,却不敢坐,怕压瘪了弹不饱。然后才真的悄悄开门,走出去了。”这是高晓声在《陈奂生上城》中的一段描写。在县委书记的帮助下,陈奂生有幸住了一晚5元钱的高级招待所,一夜之间,原本被人看不起的老实人,变成了人人羡慕的大能人。

而再过两年,浙江杭州的黄龙酒店将建成中国第一个真正的数字化酒店。仅凭一张特殊的智能卡,VIP顾客一进入酒店即可被系统自动识别,服务员能叫出您的名字,知道你预定的房间号,而且你根本不要办入住手续即可入住;房间的温度已经根据你的喜好设定好了;如果你想要去咖啡厅喝点什么,服务员不再是麻木地等着你的选择了,她已经早就知道你偏爱的咖啡类型。

匪夷所思吗?不,这一切正在变成现实。

从招待所到酒店

凭介绍信入住招待所,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外出办事人员的集体记忆。计划经济时代的招待所是稀缺资源,本属于服务业的招待所,当时并没有什么服务意识。老百姓必须拿着大队或是单位开的介绍信才能到外地的招待所住宿。这些招待所一般都规定几点开饭、几点打水、几点锁门,进门还要出示出入证。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地区之间商业往来的增多,一部分原本归属于集体,只对内使用的招待所对外开放了。“好的招待所是接待上面来的领导的,只能拿着介绍信住小招待所,人多还要打地铺。”家在山西,长年负责一家乡镇企业销售工作的老王,提起上世纪80年代在省城住招待所的遭遇,年近60的他唏嘘不已。

在招待所发生改变的同时,1978年我国制定了首个酒店星级服务标准,酒店的设计和服务逐步走上正规。曾任国家旅游局饭店管理司司长的袁宗堂在回顾那段历史时,把1976~1978年看做是酒店业发展的起步阶段,两年间,酒店数由137座迅速增长至1860座。随着市场的活跃和旅游业的发展,我国的酒店业迎来了发展的春天。

中国酒店业的信息化也随之开始。1982年浙江省计算所开始研发国内第一套PMS酒店管理系统,并于1984在杭州香格里拉成功试用。与此同时,北京丽都假日酒店在全国率先引进了假日集团的酒店管理系统和基于电话网络的全球预订系统。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的应用让人们选择和预订酒店变得前所未有地方便,不仅很多酒店和酒店集团都有自己的网站提供酒店信息和预订服务,而且各种各样的商旅网站都可以预订酒店,国内最知名的就是经营多年的携程网。

“在网上找附近有什么宾馆?”老王口中的宾馆也就是酒店。前几年从工作上退下来的老王迷上了旅游,“以前都是谈生意,现在可以好好看看了。”每次出游前,他都会让他的小孙子提前在网上预定好房间,在网上找酒店是老王近几年刚刚学会的,为此,他还很得意地说,他的朋友中,能跟上时代的就他一个。

找酒店:GPRS+GPS

不过,老王还是“OUT”了,他抓住的只是时代的尾巴。酒店信息化带来的好处不仅仅是网上预订酒店,身为记者的小丁,对此深有体会。

“作为一个完美主义的自助游爱好者,我喜欢借助Google在我喜欢的目的地检索酒店信息。”小丁说。在找到中意的酒店信息后,他还会到预定酒店的大型网站去检索、比较和预订,最后还去Google Map中定位,看一下实景的卫星照片。

预订好酒店后,下一个问题是怎么准确地找到目的地。“以前,你只有靠一张地图加上嘴巴;现在,我可以依赖GPS的帮助。”小丁向记者讲诉了他从西安到成都的一次自驾旅游经历。

在翻越秦岭后,小丁用笔记本电脑通过GPRS上网,在携程网上预定了成都的蜀都大厦酒店。预订成功后,就能收到携程发来的酒店信息。有了酒店的地址(蜀袜街xx号),在电子地图上很容易就可以检索到蜀袜街上的这家酒店。利用GPS导航确定目标后,当晚就直接到了蜀袜街的该酒店门前,复杂的成都道路并没有成为首次到成都旅游的小丁的障碍。

“以前开车到达一个陌生城市,疲惫之余还要像没头苍蝇一样四处乱撞找宾馆,搞不好还经常客满,那种感觉实在太糟了。”回想起以往的自驾游经历,小丁对现在的技术非常满意。

除了长途自助游外,GPRS+GPS的组合在搭乘公交去酒店的路上也有很大帮助。小丁的做法是事先在电子地图上检索好搭乘和换乘的地点和路线,这样可以节约不少时间。到达目标酒店附近,再用GPS帮个忙,即便是在一个陌生城市也不会晕头转向。

酒店数字生活

60年前的酒店,电话绝对是奢侈品。今天,在你入住一间酒店前,很可能第一眼就要看看有没有互联网接入服务。宽带连接正逐渐成为从五星级酒店到家庭旅馆都提供的必备服务。不仅商务旅行者要通过互联网宽带来收发邮件,休闲旅游者也喜欢到当地之后上网查找休闲娱乐的相关信息。

不仅房间中的有线宽带逐渐成为基础配置,酒店大堂、酒吧、泳池和庭院里也越来越多地向旅行者们提供无所不在的无线宽带连接。毕竟Wi-Fi已经成为笔记本电脑的标准配置,掌上设备上网也越来越普遍。

坐在阳台上享受着日出的阳光,听着不远处的海涛阵阵,上上网与远方的亲朋好友QQ、MSN一会儿,还可以去开心网“偷”东西,这样的假日休闲别有一番风味。

网络化是酒店数字化服务的基础。有了酒店宽带网,更多的数字化服务手段也就变得简单容易。用宽带传送,用电视显示,视频点播正逐步成为酒店的增值服务项目,也能让客人有了更多的娱乐项目。

除了视频点播,酒店的多种服务都可以通过网络提供。在客房内轻轻一点,就可以预订酒店的各种服务项目: 可以轻松订阅想要的飞机航班、火车车次,了解附近的旅游景点路线,可以从饭店订餐送入客房,当然,也可以随时了解自己在酒店中的各项消费账务。

现在,越来越多的高档酒店还在提供“便捷离店”服务。基于酒店联网电算化和电子支付手段,客户只要在便捷离店单据上签个字就可以直接离开酒店,不必到前台结账,酒店会在你的信用卡预授权额度内自动结算。

然而在以前,如果你需要酒店的服务只能打电话到前台,甚至要亲自跑到前台才能办。想要结账离店,就得等更长的时间。服务员先要查房,再打电话给各个部门查询你的消费,然后才能结算,退押金。这个过程经常要耽误15分钟~20分钟左右,而且容易出差错。信息技术的进步,带来的不仅是便捷,还让这些繁文缛节的事情都被信任二字化解了。

国际酒店业信息化的五个阶段

1.电算化阶段: 借助计算机来对酒店运行过程中的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进行计算机化的输入、存储、处理和输出。利用系统处理简单、琐碎、重复性的工作,如财务管理,客房管理等。

2.自动化阶段: 酒店宾馆的设备运行管理的自动化逐步走向高层次信息化应用,如暖通系统的监控,给排水系统监控,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监控,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等。

3.网络化阶段: 以宽带高速数据网络为核心的“数字化酒店”应运而生。数字化酒店不仅仅是酒店有宽带接入线路,方便客人在酒店内域高速上网,还包含公司网站、客户自助服务、有市场销售、宣传推广、订房管理的功能;酒店管理MIS系统等。

4.集成化阶段: 随着酒店信息化管理系统深入运用,酒店业信息化步入了酒店流程再造的全新的集成化应用阶段。使信息技术架构同酒店的新业务流程及组织的管理目标相互适应协调,形成酒店在信息时代的新竞争优势。

5.协同化阶段: 酒店通过互联网搭建统一的信息应用平台将客户、酒店、员工、供应商、合作伙伴等各方联为一个整体,直接面向顾客提供个性化服务。

中国酒店业信息化

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前台系统”建设发展阶段(上世纪80年代)。为了提高服务效率、避免人工失误、加强运营管理,酒店开始引入PMS酒店管理系统和构建运营局域网等前台系统。

旅途上范文2

绿色,代表希望,有 了绿色的心灵,你就有了希望。不论你是熟悉,还是陌生,我都衷心地为你祝福,为你祈祷。希望你有个美好的前程,希望你走的更远,飞的更高,希望你生活在美丽的大自然中,看那似画中美景,听那似歌曲的山间小溪,同时给心灵涂上点绿色。至于我自己,我犹如海子一样,希望自己面朝大海,春暖花开。我一直渴望有这样一种生活,一个人建一所房子在大树上。白天,与山见小草为伴,在森林中嬉戏,玩耍;晚上,躺在绿茵茵的草地上看星星,那北斗七星永远那样的亮,它是我人生的向导,引导我走正确的路,让我永远不会迷失自己的方向。

那温馨的春夜,淅淅沥沥的细雨,抚着甜怡的,这是何等美妙的意境啊!有时,你便会发现其实快乐就在我们身边,快乐伴随着我们,每一天过得都非常精彩。

也许,你从未发觉大自然很美,不过,你却懂得什么才是最真正的美。请用十秒钟时间凝视那大自然的美景吧!青山万水,清泉淙淙,花瓣绽放,树叶盛茂,难道不美吗?听那滚滚的流水声,鸟叫的声音,难道你还感觉不到美吗?你知道为什么古代画家都喜欢到大自然中作画吗?因为他们发现了大自然的美,在他们作画的同时,也给心灵涂上了绿色。在大自然中,他们能够找到灵感,更重要的是他们找到了一个新的自我,以一颗乐观、积极的心态笑着面对人生,坦然地面对身边的每一个人,坚贞就在这里,给心灵涂上绿色把!

旅途上范文3

去年夏天,我有幸看到了沈周晚年的一幅“简体”山水,其萧简冷逸的格调和诗意令我至今不能释怀。再观之,不禁即兴吟出了“心中寂雪为谁落驴背吟诗弄梅花”这样的诗句。它就是这件《寒林行旅图》。

是图为绢本,左下盖有明末大收藏家宋荦“西坡诗老书画府印”、“商丘宋荦审定真迹”二印。沈周款后有“启南”、“石田翁”二印,均与《中国书画家印鉴款识》著录相符。

研究沈周近二十年,我看过很多传世的沈周作品。这件《寒林行旅图》虽具有名作的格调和气质,但它既没有《庐山高图轴》《虎丘送客图轴》《灞桥风雪图轴》等名作那样繁密的构图,其萧疏简远的笔墨也缺乏早、中年的工致和高华圆润。它是那种雪景淡淡地映入眼帘,诗意悠然清冷地沁人心脾的感觉,让我至今还在细细地回味。从这种感觉出发,你会发现,此图笔墨的炉火纯青,意境的萧简空灵,实别开境界,为晚年“粗沈”中少见。而这种“雪景寒林”的内容题材在沈周传世作品中也比较少见。因此,将这件作品称为沈周“简体”山水的代表作,完全是名副其实的。

沈周是中国15世纪最伟大的画家。他所开创的“吴门画派”,是明代最大的画派,最终压倒了从明代初期以来一直占据着画坛正宗地位的“浙派”,使得“元季四家”(黄公望、倪瓒、吴镇、王蒙)以来濒临衰竭的文人画传统重新成为画坛的主流。而其所开水墨写意花鸟画的先声,为陈白阳、徐青藤写意花鸟的创造性发展指明了方向。明中期以来受其影响者众多,文征明出其门下,唐伯虎得其点拨而将院体画与文人画融为一体。至近现代,齐白石等人亦窥其门径。

此件《寒林行旅图》,自题的书法圆润清雅、洒脱自如;结字略扁,稍有抑左扬右之势,得力于黄山谷、赵孟頫、沈度等人而自成面目。画法上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苔点大都在石头轮廓线以外。这种书风和画风出现在明弘治六年癸丑(1493年)沈周67岁前后。这一年沈周创作的主要代表作有《千人石夜游图卷》(辽宁省博物馆藏)和《山水花鸟册并跋》(吴敢著《中国名画家全集·沈周》第61-65页,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寒林行旅图》与此幅山水花鸟册风格一致,说明它们基本上属同一创作时间。弘治六年,对沈周而言是多事之秋,自己染病乏力,故友多人相继去世。而此前一年即1492年,沈周深受陈献章学说影响,常夜半斋心孤坐,所谓修己应物,以求事物之理、心体之妙。所以,这一两年间,沈周的山水花鸟画多取江南吴中地区湿润的景象,雪景题材时有出现,画面空漾迷离;画法也有相应变化,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苔点基本上点在了山石的轮廓线以外,之前基本上画在山石轮廓线以内。二是在强调用笔的同时也开始突显用墨和用色,而总体上是或迷离深寂或萧简淡逸的格调。因此,《寒林行旅图》为1493年前后、沈周67岁左右的作品,真迹无疑。萧平先生题为沈周晚年精品,颇有识见。沈周传世作品大多藏于海内外博物馆,民间能藏有《寒林行旅图》这样的精品实属少见。

旅途上范文4

点荒成金的“下岗女”

1999年,33岁的邓丽华从江西省九江县棉麻公司下岗,面临人生职场的重新选择。她没有像其他姐妹一样留守家中或外出打工,而是脚踏实地在县城开办了一家酒楼,生性热情而又诚实守信的她,用5年的时光拼出丁“人生第一桶金”,不但找回了人生自信,也体味了许多博弈商海的门道。

2004年,她在经商方面再下一城。在自己熟悉的棉麻领域,她承租了濒临倒闭的九江县江洲轧花厂,对设备陈旧的轧花厂进行了全新升级改造,依托当地丰富的棉花资源从事棉花加工与贸易。

然而,开酒楼、办工厂,并没能锁住她向往田同绿色的梦。当她看到大片的荒山和荒滩时,她像哥伦布发现新大陆一样看到了绿色的希望与财富。同样是在2004年,她以开荒兴林为契机,开始了人生事业的再一次蜕变。

从2004年起,她累计投资1000多万元,承包栽植各类林木总面积达21300亩,其中杨树、泡桐、香樟等用材林11800亩,油茶、早熟梨等经济林9500亩。创办了九江县首家民营林场,成立了水梨、油荼专业合作社。为充分利用林地资源发展林下经济,她在杨树林中套种胖姜1000多亩;在果树林中放养土鸡10000多只;还在林中套种了中药材等。她创建的林业基地被全国妇联认定为“巾帼科技示范林基地”,她本人先后被九江市林业局、市妇联评为“十大造林绿化女状元”,被江西省绿化委员会授予“江西省绿化奖章”,被江西省妇联授予“江西省杰出创业女性”称号,被评为江西省劳动模范,被全国妇联评为“双学双比”先进个人,被国家林业局评为“全国林业系统劳动模范”。

“那时,鄱阳湖外滩、江洲长江大堤都是荒芜一片,周边还有不少成片的荒山,我先做好调查研究,然后拿出方案与产权方洽谈,直到签订协议。”回顾这段种树的经历,邓丽华颇为兴奋地告诉记者。意大利速生杨比较适合湖滩种植,她看准后,很快购进树苗在庐山区新港镇乌石山村、芳兰村的湖滩种植了4000亩,之后又在九江县江洲镇的滩涂种植了1800亩;九江县港口镇的900亩荒山土质较好,她在林业专家的指导下全部种上了珍贵苗木一一红豆杉;湖口县武山镇2000亩山地适合用材林生长,全部栽种了樟树和泡桐树。

在经济林领域,办水梨合作社可以说是邓丽华的一招妙棋。2007年,她拿出家里仅有的存款,在省级贫闲村尖山村承包3000亩荒山栽种梨树,恰逢国家出台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2009年8月,她与60名社员一起以300万元资金注册成立了九江凌华水梨专业合作社,一时成为当地最大的农业种植主体。

在之后的一段时间里,作为理事长的邓丽华和农户吃住在一起,在村里建培训学校,定期请专家进行授课,手把手开展现场技术指导,为农户免费提供种子、树苗、化肥,保价回收村民种植的水梨。同时与中国农科院、江西农大、江西林科院开展技术合作,引进“中梨一号”、“红酥蜜”新品种,并在产品品质上严格把关。经过几年辛勤耕耘,2012年凌华水梨专业合作社取得可喜丰收,年收入270万元,户均收入4万余元。对未人社的农户,她采取“公司+基地+合作社+农户”产销一条龙的经营模式,统一品牌闯市场,惠及当地农户5000多户,每年户均增收12000余元。2014年凌华水梨专业合作社被九江市扶贫办评为“优秀精准扶贫示范基地”、被九江县委、县政府授予“十佳优秀合作社”称号。

农业园区的“拼命一姐”

从林业起步,向农业纵深进军,邓丽华“咬定青山不放松”。2005年9月,她以注册资金2168万元成立了九江凌华实业有限公司,不断拓展绿色产业之路。

还在2005年时,她就瞄准了水产养殖。在九江县城门乡、江洲镇承包了4000多亩水面养鱼,从最初放养四大家鱼到近两年搞集约化网箱养殖鳜鱼,水产品年产量达500吨,养鱼效益一年胜过一年。

在林业、水果、水产领域“芝麻开花节节高”的基础上,邓丽华寻思:农村青壮劳力大量外出打工,种地的大多是留守老人,如何将现代科技与农田相嫁接,从根本上提高农民的收入?带着这个问题,她赴山东、上海、福建等地考察后,一幅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的蓝图已然在她心中形成。

2013年,正值国家鼓励创新农业经营模式,政策的春风吹进她的心田,她不顾家人和亲友的反对,毅然决定流转农户土地发展高效农业。她以每亩400元的流转费签订了九江县新合镇利民村、尖山村和江洲镇后埂村共1600多亩的农地流转协议,总投资3000多万元建设九江市城郊蔬菜基地。

机声隆隆中,小田埂消失了,平整一新的大片农地散发出诱人的泥土芳香,一个个现代化大棚矗立起来了,一条条宽阔蜿蜒的水泥路通往村庄和田同。乡亲们不禁感慨“这城里下来的女子真不简单,真的搞出了些新花样”。她笑着说:“我不是拿土地瞎折腾,我是做高效的同区示范,讲究的是科技和绿色,目标是让土地实现更高的收益。”

大棚建成了,品种和技术从何而来?邓丽华以合作求发展,与山东寿光三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诺望国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开展长期合作,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和来自我国台湾地区专业生产有机肥的生物科技公司合作,统一施用生物有机肥和农家肥,确保蔬菜品质。

金秋时节,记者走进集种植、养殖、休闲旅游于一体的凌华现代生态农业园。在高大的钢架蔬菜大棚里,青翠的黄瓜长茄、鲜嫩的彩椒西红柿、还有让人一看就流口水的迷你甜瓜,令人目不暇接。邓丽华介绍说,这里青山绿水互映,生态环境优良,每逢周末或节假日,会有不少从南昌和九江前来休闲度假的游人,在这里不仅能品味四季不同的鲜菜水果,还能品尝纯天然环境长成的山鸡、土猪和野鸭,也可亲手垂钓和采摘,享受风格别致的农家乐。

边走边聊,眼看就到午饭时间了。记者和邓丽华一起随手采摘了一筐鲜菜,回到园区食堂,邓丽华亲自掌勺炒菜,让我们实地品味了一顿最接地气的工作餐。

“16年来,你遇到过哪些挫折与闲难?”面对记者的提问,邓丽华的眼中闪过一丝隐痛,她说:“要干事你就要学会克服闲难,对我最大考验的是去年7月24日的那场暴雨。”随后她向记者讲起了那段不堪回首的往事。

2014年7月24日,台风“麦德姆”中心在江西省逗留7个小时,九江县内12小时降雨量超过500毫米,大雨倾盆导致水库决堤,大水顺势而泄,2013年新建的大棚基地遭遇了灭顶之灾,钢架倒了,塑膜破了,1000亩丰收在望的梨树林也完全泡汤了,总计损失800万元。

“就像天塌了一般,一切都得从头再来。”邓丽华说,她把眼泪往肚里咽,8月,开始恢复重建。一个多月的时间,她与公司员工夜以继日、加班加点,重建取得阶段性胜利。2014年9月30日,九江市冬种会现场在这里举行。有了这次遭遇后,她觉得其他的任何困难都可战胜了。

一位公司员工告诉记者:“邓总有非常严重的胃病,有时几天不能进食,她都自己忍着,照样坚持起早贪黑地忙碌;她母亲患病住院,她十天半月都难得去看望一回。她是我们公司公认的拼命一姐。”红土地上的“绿色信使”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继2013年凌华公司承接九江市政府城郊蔬菜基地项目后,2015年凌华公司成为九江县集中打造现代农业示范园、林下中药材示范园建设基地,目前连栋大棚蔬菜面积达5万多平方米。近几年来,公司累计纳税过千万元,其中2013年税收400余万元,带动当地约5000户农户,户均增收16000多元。

“其实蔬菜的利润很少,我们不打农药,除草是人工,用的是有机肥,产出的是放心菜。”邓丽华说,为了达到“绿色”标准,公司采用了许多新技术,如高温休棚晒土、使用高效灭虫灯和性诱粘虫板,茌甫瓜根系上接苗等。

“现在搞农业,可讲究学问啦!”邓丽华指着农业园区的一栋蓝色房子说,那里是公司的培训中心,既给员工培训,也给周边农民进行科技培训。为了解决好生鲜农产品的保鲜冷藏问题,2012年6月,公司投资建设了万吨冷藏保鲜库,并优惠让利为周边老百姓提品冷藏服务。

从绿色果菜到水库鳜鱼、散养土猪和有机粮油,凌华公司的农特产品备受消费者青睐。然而,好酒也怕巷子深,邓丽华果敢地提出了订单式直销解决方案:一是寻求大的直购客户,二是设立区域专卖店。这样,消费者就能在了解产品的基础上产生信任,得到物美价廉的产品,同时减少了销售中间环节,大大降低了销售成本。

思路决定出路。在邓丽华的多次公关后,2014年9月,凌华公司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实现战略合作,不仅达成了放心菜直供直销,还共同打造第三方生态农业示范园建设平台。继与中船合作之后,凌华公司还分别与江西森美集团、南京金牌管家有限公司、九江派拉蒙有限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目前正在和上海最大的餐饮公司上海三新后勤保障有限公司洽谈订单式种植合作事宜。

在区域专卖店方面,邓丽华创办了江西特产凌华直销总店,在九江市开设了10家凌华绿色农产品直供点。

“似减为本、以质立信,以和连锁,合作共赢”,“以客户为上帝,用质量作保证,靠科技去创新”。正是始终秉承这样的做人做事的理念,白手起家的邓丽华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乘风破浪,最终成就了凌华公司的辉煌:2012年凌华公司被评为“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014年被国家林业局授予“国家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

旅途上范文5

[关键词] 商标权 商号 权利冲突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企业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成立,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案件屡屡发生。商标与商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受不同法律的调整。但目前我国尚无比较完整、系统的法律法规对此进行调整,关于处理此类纠纷案件的规定多散见于各部门法律法规中,实践操作性不强,导致了行政执法及司法部门对同类案件处理的结果也不尽相同,就目前的立法状况来看,也不能起到有效地预防作用。本文试图在分析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原因基础上,提出一些解决此类冲突案件的构想,以期对此类纠纷的预防及处理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所谓商标权与商号的冲突,是指将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登记使用,或是把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相近文字作为商标注册,从而在二者主体之间通过分别行使商标权和商号权而产生冲突的情形。这些权利冲突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为将他人注册商标登记为自己商号;二为将他人商号注册为自己商标;三是当他人注册商标和自己商号并非同一文字时,登记他人商标为自己商号,并注册他人商号为自己商标,其中以第一种权利冲突居多。

商标权和商号的纠纷,会给生产经济的发展带来严重的影响。首先它会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在购买自己喜欢的品牌商品时难以分清哪个才是自己认可的真正的商品或服务;其次也可能会损害了经营者的信誉,当消费者难以分清相同的商标或商号是何种关系时,很容易将二者牵连思考,从而把责任都归咎于正当的经营者身上;最后其最终的可能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一旦司法机关对商标或商号纠纷判决一方败诉,并停止使用商标或商号的裁决时,败诉方在企业发展上所花费的人力、物力、财力都将付诸东流,为他人作了“嫁衣裳”。这种现象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不利于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因此,我们必须引起重视,寻求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起健康的市场经济竞争秩序。

一、商标权与商号概念分析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和商业服务的提供者为了使自己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同其他竞争者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由一定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标志。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条之规定,我国商标权的取得是根据注册原则确定的,商标权实际上就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所谓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即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核准使用的服务上享有独占性的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该专用权一经合法成立,商标注册人有权使用法律手段制止、制裁一切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商标权具有双重属性,是独占和排它权。

商号是是商事主体在经营、服务活动中用于区别其他商事主体的特定名称,是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商号是商事主体人格化、特定化的表现形式,具有重要的识别价值,它只能以文字形态来表现。商号不是商业企业名称的整体,而是其中的特定部分。

所谓商号权包括企业对其名称及字号所享有的权利。对于它的性质为何,学术界存有争议,主要有人格权说、财产权说和双重性质说三大学说。笔者认为,双重性质说应该能够较为全面地概括了商号权的性质,即商号权兼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属性。一方面它与商事主体的人格相连,有识别功能,具有人格权属性;另一方面它具有使用价值,可以通过转让而获益,具有财产权的属性。

商号与商标的关系极为密切,在某些情况下符合商标法规定条件的商号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如杭州的“娃哈哈”即是商标也是商号。但是商标和商号不属于一个法律范畴,具有很大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两者功能不同。商标主要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必须与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或服务相联系而存在。商号主要是用来区别不同的商事主体的,必须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联系而存在,与人身或身份联系更紧密。一个商事主体只能拥有一个商号,但却可以拥有许多表示不同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其次,两者适用法律不同。商标权有专门的商标法保护,有时即使在非故意侵权的情况下,商标权人也可获得救济;而商号权则通常比照民法通则关于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方法保护,对其保护一般限于欺骗性冒充或其他不正当竞争的场合。

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共通性,即都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和专有性,这个决定了同一财产之上不能附着有多个财产权,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合同有特别约定;商标权和商号权的精神属性,因其特殊性,却能为多个主体所占有、使用和收益。这样的矛盾结果就使得附着其上的权利产生冲突成为可能,多个知识产权权利指向同一客体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如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的冲突。这些冲突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冲突的成因更是纷繁复杂。本文试图对目前司法实践中较受关注的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成因作简要分析。

二、商标权和商号权冲突的原因

对于商标权与商号权而言,所谓的权利冲突就是指不同的民事主体基于相同的客体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商标权和商号权之间发生的权利冲突 。具体表现如下:

1.商标权和商号权的构成具有相似性是权利冲突内在原因

商标和商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商标依附特定商品而存在,从商品或服务上代表商事主体的特色;而商号必须与特定的企业联系,从经营的总体上代表商事主体。商号和商标的表现形式有差异但都可以用文字来表现,所以一个商事主体的商号即可以与商标相同,也可以不同。因此,两者构成要素相似。如果文字商标和企业商号使用相同或者相近的文字,这就极易引发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冲突。商标与商号的识别功能相似。同时两者均有承载商事主体享有的商业信誉的功能,这就导致公众易将商标、商号混同而不加区别。一旦有人恶意把他人的商标注册成自己的商号,或者把他人的知名商号注册成自己的商标,很有可能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也就会由此而产生权利冲突。可见商标与商号构成的相似性,为权利冲突奠定了客观基础。

2.商标权和商号权管理制度的差异是权利冲突的客观原因

我国商标注册与企业名称登记实行两个序列分别管理的制度,对商号与商标的管理由不同的部门管辖,并且对商号与商标登记按级别区域进行:商标注册由国家商标局统一注册;商号属于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范围,企业名称登记分别由国家与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登记。这样的结果就使得商标权一经注册,其在全国有效。但是,商号权效力范围则有全国范围和地方范围之分。这样的管理体制就在客观上为那些恶意注册或登记者制造了机会,从而引发了商号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

3.调整商标权和商号权的现行法律规范的不完善是权利冲突的必然原因

调整商标权和商号权的现行法律规范的不完善导致了商标权与商号权在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商标权已经由我国立法机关以部门法的形式确认了其不可替代的地位。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权人有权将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任何行为通过法律进行制裁。但是对于商号权,我国至今没有制定一部独立的法律来明确商号权或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地位,仅有国家工商局于1991年制定了一部类似于部门规章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的法律效力远远低于《商标法》的。这些做法不仅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国际上的通行惯例背道而驰,同时也使得商号权处在和商标权不平等的法律地位上。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现有的法律或规范均没有对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法律冲突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客观上也存在着一定的“法真空”状态。所以,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4月5日颁布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这样进行了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但是该意见规定比较抽象,怎样对恶意注册或者恶意登记进行认定等具体问题,意见没有涉及,可操作性不强。从立法层次上该意见效力偏低,在司法审判中不能被直接予以适用。

三、商标权和商号权冲突的解决方法探析

国外针对商标权和商号权冲突有着比较先进的经验。比如加拿大在《加拿大商标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将商标和商号统一加以规定。德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6条规定了商号问题,并于1994年修订《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商标法)》后,将商号统一规定于该法第5条进行保护。法国则在知识产权法典第L711-4条中规定商标权和商号权冲突的解决原则。

西欧各国均明确规定有关权利间不得冲突及不得相互冲突的权利范围的方式来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之间的冲突,重在事先规范;美加等国则更经常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条款来禁止有关权利的并存,类似于一种事后的补救措施 。结合我国现有状况,笔者认为在我国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要从几个方面着手:

1.确立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的基本原则

(1)确立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恶意取得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一切民商事行为的准则,它同样也对要求商标和商号的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时,本着讲诚信守信用的准则,不得恶意抢注,混淆公众对企业商标和商号的判别。即如果行为人以欺诈、假冒、引人误解的方式利用他人的商标、商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即使其取得是经过了合法的程序,该取得也可以撤销。但如果是善意的,则不能随意撤销。

(2)确立权利在先原则

权利在先原则是指应当在后的权利如果与在先的权利发生冲突,给在先的权利造成损害,则在先的合法权利得请求撤销在后的权利。

我国《商标法》没有对“在先权利”的范围做出明确界定,这给实践的操作带来很多困难,也不利于改变相关权利不断发生冲突的现状。因此,应当在商标立法中明确规定“在先权利”的范围,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在先权利”的范围。

此时,还应分清下列情况,即“解决权利冲突的权利在先原则与一般意义上的保护在先权有不同的含义。保护在先权通常指在后权指控在先权利无效时,权利的‘在先’就成为抗辩理由。解决冲突的权利在先原则可直接主张在后权利的不当,并可要求将其撤销。”

2.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商号的法律地位

我国至今尚未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商号权利的保护问题,也没有明确将商号作为知识产权权利加以保护,这与国际公约的规定是相背的。商号是企业赖以生存的无形资产和商誉的保证,商号权的问题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但商号权在我国的法律保护方面处于绝对的弱势,法律地位的不对称性导致二者权利冲突难以得到正确解决。

因此,要想借鉴西方先进立法经验,同国际公约有关规定相接轨,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必然要在法律中明确赋予商号的法律地位。

3.建立统一的检索制度,统一商号管理登记机关

建立统一的检索制度,以规范权利取得的方式,保障权利取得的统一。 如前文所述,我国关于商标权登记具有全国效力,而对于企业名称登记却根据行政区域的级别有所分别。

登记机关的级别直接影响着获得登记的企业名称或者商号的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一般而言,企业名称只在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有效,这样取得的商号不仅很难对抗由国家统一注册、效力及于全国的在后注册商标,甚至不能对抗与其相同或相似且在其他地域内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的在后商号的冲击。因此,尽快改变目前商号确权程序的混乱状况需要改变,把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权收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所有,以实现商号在较大的行政区域内的惟一性。

只有使商标和商号的登记管理机关都处于地位平等的情况下,才能扫清商标权和商号权冲突的相关行政管理制度不妥产生的障碍。

在此基础上,还应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建立计算机联索查询系统,要实现商标和商号的交叉查询,实现省级及其以上级别管理机关的全国所有行业的查询。

4.完善现行商标与商号的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规制商号权的法律,也没有单独为解决商标权和商号权冲突设立的专门法律。从我国现有的涉及商标与商号以及两权冲突方面的规定法律规范的状况来看,既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还有位阶更低的一些行政文件。而且这些规范的内容并存有交叉或空白之处,重复规定或者立法缺失的现象。法律资源如此分散化,在实践运用中就很难发挥有效的作用。

我们必须整合现有的法律资源,使它们更为体系化;同时也应结合国外立法的经验,将商标与商号纳入统一的法律之中,扩大现有商标法的调整范围,使之成为以调整商标关系为主,又包含其他商业标记关系的法律。所以必须借助于体系结构相对完备的商标法来担当解决两权冲突的重任。

此外,应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新增规定,将 “假冒他人的商号”行为也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样做可以使解决两权冲突的法律规范更加体系化,同时也使得调整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法律规范的位阶能够相一致。这种立法模式也是符合当今世界各国立法潮流的。

综上所述,我们必须结合两权冲突的根本原因,针对我国现有立法等相关方面的缺失现状,确定权利冲突解决的原则,建立完善严谨,位阶相同的法律保护体系是有效解决商标与商号权利的冲突,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1]欧修平:《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司法对策》,载于《知识产权理论与适用》一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

旅途上范文6

一、什么是域名与商标的冲突?

首先,要分别知道域名和商标的概念。所谓域名(domainname)可以简单认为是接入Internet上的地址(也可叫做IP地址)。①实际上,真正的地址是一连串数字,如果你输入一个数字地址的话,就可以进入一个网站。如210.76.59.8此时的Internet地域作为纯技术名词存在的,只适用于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人员。而对于非专业人士,则没有必要记住并使用数字地址。所以人们经过研究后利用某种程序,将数字地址自动转化为易记的有一定含义的文字地址——即域名,如、。这样人们就可以通过输入文字地址,而由一定的程序将其转化为数字地址,命令电脑识别。可见,域名是Internet网络文化的产物,从技术上考虑,域名是用于解决Internet中地址问题的一种方法。所以域名是有意义的字符,是网上单位的标志。

商标似乎人们都能理解和认识。所谓商标,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者为了使自己与其他生产经营者或服务者生产、销售同类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特殊标志。②

商标,是人们用来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识。从表面上看。二者之间好像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最根本的区别就是一个在虚拟的网络空间适用,一个在现实的生活空间适用。那么二者之间的冲突到底指的是什么呢?从现阶段来看主要是基于互联网是后生的新事物,域名的平均“年龄”自然要比商标的平均“年龄”小得多。所以,主要冲突表现在某产品或某服务项目由商标人注册为商标后,由于一些原因,未能及时的将商标注册为域名,或未能将与商标发音相同的字母组合注册为域名,而由他人恶意或非恶意的注册了域名的情形。如著名的ikea(宜家)、safeguard(舒肤佳)域名纠纷案。但长远来看笔者认为,客观的讲,随着网络的发展,不排除许多域名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从而也会出现非域名注册人将域名注册为商标的情况。比如,某某综合法律网站在互联网中有很高的声望,几位专业人士有独立创办律师所的意向,遂以该综合网站的名称注册了一家律师事务所。类似于这种情形的冲突就是与前者截然相反。

那么对于“域名抢注”,有的人将其解释为:“域名注册人将别人的商标抢先注册为域名的行为,域名抢注行为是一种恶意行为③。对此笔者个人解析认为,“域名抢注”并不一定是恶意所为,也可以说成“抢注”也不一定都是恶意所致。存在着“恶意”与“非恶意”两种情形。诚然,域名本不属于任何人,根据“合法竞争域名”和“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谁先得到就是谁的。例如,即使甲是商标人,也不能表明甲自然就享有对该域名的权利。从实践中看,无任何国家在商标注册中规定:“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去注册域名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或者与某注册商标相同的域名一定要归该商标人拥有”。所以有的时候“域名抢注”是在“合理竞争”原则下的竞争行为,并非就是恶意行为。

二、虚拟空间同现实空间的联系错综复杂。

域名是虚拟空间的产物,商标则一直存在于现实空间。如果虚拟空间和现实空间可以实现“井水不犯河水”,就绝对不会出现两个空间之间的冲突,那么域名和商标之间的冲突也就无法谈起了。可是实践中,人们利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和经济眼光,发现域名和商标各自不同的,却都存在巨大商业价值的潜能。这样,本来毫无关系的两个空间就被人为地联系在一起。人们把现实空间中的许多商标拿来用作域名,或将虚拟空间中的域名来用作商标,使这两个空间被缠绕到了一起。而两个空间中的申请注册规则又是不同的,域名与商标之间的冲突便不可能避免了。

追其冲突根源,无非体现在一个“利”字上,换句话说,就是商业价值。笔者认为,如此多的国内外知名企业为了域名同别人官司不断,这足以说明域名在这些企业眼中的重要性。例如中华网(即国中网)在美国成功上市,它的域名从中起了相当大的作用。那么域名是否就有可能成为21世纪立足于商海的主要策略呢?答案现在不得而知,但也正是这种无形价值的存在,域名和商标的冲突才有可能发生。

三、我国现有法系解决域名与商标冲突的遵循原则。

由于目前国际域名在全世界是统一注册的,因此在全世界范围内,如果一个域名被注册,其他任何机构都无权在注册相同的域名了。1996年,国内出现了大量的企业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为域名的“热潮”。从我国现有法律来看,似乎不能使之有效的解决域名和商标的冲突问题,也在“摸着石头过河”,不断积累经验,欲同世界各国合作,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行之有效的解决途径。

1、结合国际法规,域名与商标不能存在二者之间扩展的外延性。

商标的相关权力应由商标权人占有和使用,域名的相关权力则由域名注册人占有和使用。两个截然不同的领域,两种截然不同的规则。两种标识所标志的主题是不同的,自然不能将适用于一种标识的制度适用于另一标识。不能因为你是商标权人,就一定应当把你的权利扩延到域名权利,反之亦然。笔者认为,对于域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实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我国也是如此;而对于商标,则不能因为网络的兴起,就全盘现有的制度,也不能否定商标注册整体管理机制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区分界定“恶意”与“非恶意”的界限,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如前所述,区分“恶意”与“非恶意”应谨慎对之,综合考虑商标注册人和域名注册人正当权益。妥善把握“在后注册域名与在先注册商标的冲突”和“在后注册商标与在先注册域名的冲突”中的实质,才能得当处理冲突。同时笔者认为,一个域名和一个商标相同,只要先注册人按程序申请,并且是在“非恶意”的情形下注册和使用该域名或商标,就不应当属于侵权。因为他遵循了市场经济的法制环境下最基本的原则——既诚实信用原则,现阶段对于域名注册虽然没有在法条中列明此原则,笔者个人认为,也必然会成为网络空间的基本原则之一。那么域名注册人、商标注册人若恶意注册或使用,必然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必然会构成侵权。

3、建立民事责任承担原则。

就此,我们从“在后注册域名与在先注册商标的冲突”角度来谈责任承担问题。如果域名注册人使用该网站进行损害商标权人权益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某网络的中文域名与某产品的商标名称相同,其虽经合法注册,但其从事宣传、介绍、销售与在先拥有商标权人的同类产品的活动。这种行为足以使公众造成一定的混乱,误认为该网站上的商品与商标的权利人有一定的联系。或者其他有恶意损害该商标形象的行为等。所以类似这种情况的出现,即使商标并非“驰名”,其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一样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譬如,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禁止用户的不正当的商业使用。反之对于“在后注册商标与在先注册域名的冲突”的情形亦然如此。

4、驰名商标例外原则

在传统的商标制度中,有一项特殊的制度,就是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其比一般商标的保护更有力一些。对驰名商标,要求该商标不能被用在任何可能导致“误认为”的商品或服务上。鉴于此种情况,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似乎就可以延伸至域名领域。例如在2000年6月荷兰的“宜家”与北京国网公司域名纠纷案中,荷兰的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拥有的“宜家”品牌,不仅在国际上声誉非常高,而且将”IKEA”这一品牌在中国也注册了商标。最后法官除了使用国内现有法律外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首次引用了国际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条列,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该域名④。从而可见驰名商标的优越性。

最后笔者还要强调,域名的产生并不是要追求成为商业标志的目的,而是随着网络的在经济方面的广泛应用,域名逐渐具有了企业标志的性质。但是域名并不是商标,至今没有任何国家的法律赋予域名知识产权性。因此,我国在现阶段处理域名和商标冲突时只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方面的一部分规定,所以鉴于上述内容,在处理域名和商标冲突时不仅要强调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也要强调反不正当竞争。域名虽是作为一项新出现的保护客体,传统商标权的保护并不能全部延伸到网络空间。由于大多数的争议域名都与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是具有一定知名度足以造成混淆的商标相联系,而目前对将驰名商标的保护延伸到互联网络已达成国际共识,因此除驰名商标以外的商标也能享受到类似的待遇就是纠纷解决的关键。事实上如果将域名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的话,从目前来看由于对域名权始终无法加以明确的界定,从而导致法律保护上的被动。从近几年的典型案例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根本地讲域名与商标的冲突本身就迈上了一个法律的新台阶,而从特例中驰名商标的保护与域名的冲突来看,则是在新的探索空间里面的一个切入点,但是能不能以点到面,则还需要从实践中总结才能找到正确可行的答案。现在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方法》尚有不完善之处,希望能从一些我国的典型案例和国际上的通行态度中受到质疑,这样才能使争端的解决获得一个相对成熟的法律环境。

参考文献:①《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

②((来小鹏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