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途上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旅途上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旅途上范文1

“陈奂生……随即悄悄起身,悄悄穿好了衣服,不敢弄出一点声音来,好像做了偷儿,被人发现就会抓住似的。他下了床,把鞋子拎在手里,光着脚跑出去;又眷顾着那两张大皮椅,走近去摸一摸,轻轻捺了捺,知道里边有弹簧,却不敢坐,怕压瘪了弹不饱。然后才真的悄悄开门,走出去了。”这是高晓声在《陈奂生上城》中的一段描写。在县委书记的帮助下,陈奂生有幸住了一晚5元钱的高级招待所,一夜之间,原本被人看不起的老实人,变成了人人羡慕的大能人。

而再过两年,浙江杭州的黄龙酒店将建成中国第一个真正的数字化酒店。仅凭一张特殊的智能卡,VIP顾客一进入酒店即可被系统自动识别,服务员能叫出您的名字,知道你预定的房间号,而且你根本不要办入住手续即可入住;房间的温度已经根据你的喜好设定好了;如果你想要去咖啡厅喝点什么,服务员不再是麻木地等着你的选择了,她已经早就知道你偏爱的咖啡类型。

匪夷所思吗?不,这一切正在变成现实。

从招待所到酒店

凭介绍信入住招待所,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外出办事人员的集体记忆。计划经济时代的招待所是稀缺资源,本属于服务业的招待所,当时并没有什么服务意识。老百姓必须拿着大队或是单位开的介绍信才能到外地的招待所住宿。这些招待所一般都规定几点开饭、几点打水、几点锁门,进门还要出示出入证。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地区之间商业往来的增多,一部分原本归属于集体,只对内使用的招待所对外开放了。“好的招待所是接待上面来的领导的,只能拿着介绍信住小招待所,人多还要打地铺。”家在山西,长年负责一家乡镇企业销售工作的老王,提起上世纪80年代在省城住招待所的遭遇,年近60的他唏嘘不已。

在招待所发生改变的同时,1978年我国制定了首个酒店星级服务标准,酒店的设计和服务逐步走上正规。曾任国家旅游局饭店管理司司长的袁宗堂在回顾那段历史时,把1976~1978年看做是酒店业发展的起步阶段,两年间,酒店数由137座迅速增长至1860座。随着市场的活跃和旅游业的发展,我国的酒店业迎来了发展的春天。

中国酒店业的信息化也随之开始。1982年浙江省计算所开始研发国内第一套PMS酒店管理系统,并于1984在杭州香格里拉成功试用。与此同时,北京丽都假日酒店在全国率先引进了假日集团的酒店管理系统和基于电话网络的全球预订系统。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的应用让人们选择和预订酒店变得前所未有地方便,不仅很多酒店和酒店集团都有自己的网站提供酒店信息和预订服务,而且各种各样的商旅网站都可以预订酒店,国内最知名的就是经营多年的携程网。

“在网上找附近有什么宾馆?”老王口中的宾馆也就是酒店。前几年从工作上退下来的老王迷上了旅游,“以前都是谈生意,现在可以好好看看了。”每次出游前,他都会让他的小孙子提前在网上预定好房间,在网上找酒店是老王近几年刚刚学会的,为此,他还很得意地说,他的朋友中,能跟上时代的就他一个。

找酒店:GPRS+GPS

不过,老王还是“OUT”了,他抓住的只是时代的尾巴。酒店信息化带来的好处不仅仅是网上预订酒店,身为记者的小丁,对此深有体会。

“作为一个完美主义的自助游爱好者,我喜欢借助Google在我喜欢的目的地检索酒店信息。”小丁说。在找到中意的酒店信息后,他还会到预定酒店的大型网站去检索、比较和预订,最后还去Google Map中定位,看一下实景的卫星照片。

预订好酒店后,下一个问题是怎么准确地找到目的地。“以前,你只有靠一张地图加上嘴巴;现在,我可以依赖GPS的帮助。”小丁向记者讲诉了他从西安到成都的一次自驾旅游经历。

在翻越秦岭后,小丁用笔记本电脑通过GPRS上网,在携程网上预定了成都的蜀都大厦酒店。预订成功后,就能收到携程发来的酒店信息。有了酒店的地址(蜀袜街xx号),在电子地图上很容易就可以检索到蜀袜街上的这家酒店。利用GPS导航确定目标后,当晚就直接到了蜀袜街的该酒店门前,复杂的成都道路并没有成为首次到成都旅游的小丁的障碍。

“以前开车到达一个陌生城市,疲惫之余还要像没头苍蝇一样四处乱撞找宾馆,搞不好还经常客满,那种感觉实在太糟了。”回想起以往的自驾游经历,小丁对现在的技术非常满意。

除了长途自助游外,GPRS+GPS的组合在搭乘公交去酒店的路上也有很大帮助。小丁的做法是事先在电子地图上检索好搭乘和换乘的地点和路线,这样可以节约不少时间。到达目标酒店附近,再用GPS帮个忙,即便是在一个陌生城市也不会晕头转向。

酒店数字生活

60年前的酒店,电话绝对是奢侈品。今天,在你入住一间酒店前,很可能第一眼就要看看有没有互联网接入服务。宽带连接正逐渐成为从五星级酒店到家庭旅馆都提供的必备服务。不仅商务旅行者要通过互联网宽带来收发邮件,休闲旅游者也喜欢到当地之后上网查找休闲娱乐的相关信息。

不仅房间中的有线宽带逐渐成为基础配置,酒店大堂、酒吧、泳池和庭院里也越来越多地向旅行者们提供无所不在的无线宽带连接。毕竟Wi-Fi已经成为笔记本电脑的标准配置,掌上设备上网也越来越普遍。

坐在阳台上享受着日出的阳光,听着不远处的海涛阵阵,上上网与远方的亲朋好友QQ、MSN一会儿,还可以去开心网“偷”东西,这样的假日休闲别有一番风味。

网络化是酒店数字化服务的基础。有了酒店宽带网,更多的数字化服务手段也就变得简单容易。用宽带传送,用电视显示,视频点播正逐步成为酒店的增值服务项目,也能让客人有了更多的娱乐项目。

除了视频点播,酒店的多种服务都可以通过网络提供。在客房内轻轻一点,就可以预订酒店的各种服务项目: 可以轻松订阅想要的飞机航班、火车车次,了解附近的旅游景点路线,可以从饭店订餐送入客房,当然,也可以随时了解自己在酒店中的各项消费账务。

现在,越来越多的高档酒店还在提供“便捷离店”服务。基于酒店联网电算化和电子支付手段,客户只要在便捷离店单据上签个字就可以直接离开酒店,不必到前台结账,酒店会在你的信用卡预授权额度内自动结算。

然而在以前,如果你需要酒店的服务只能打电话到前台,甚至要亲自跑到前台才能办。想要结账离店,就得等更长的时间。服务员先要查房,再打电话给各个部门查询你的消费,然后才能结算,退押金。这个过程经常要耽误15分钟~20分钟左右,而且容易出差错。信息技术的进步,带来的不仅是便捷,还让这些繁文缛节的事情都被信任二字化解了。

国际酒店业信息化的五个阶段

1.电算化阶段: 借助计算机来对酒店运行过程中的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进行计算机化的输入、存储、处理和输出。利用系统处理简单、琐碎、重复性的工作,如财务管理,客房管理等。

2.自动化阶段: 酒店宾馆的设备运行管理的自动化逐步走向高层次信息化应用,如暖通系统的监控,给排水系统监控,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监控,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等。

3.网络化阶段: 以宽带高速数据网络为核心的“数字化酒店”应运而生。数字化酒店不仅仅是酒店有宽带接入线路,方便客人在酒店内域高速上网,还包含公司网站、客户自助服务、有市场销售、宣传推广、订房管理的功能;酒店管理MIS系统等。

4.集成化阶段: 随着酒店信息化管理系统深入运用,酒店业信息化步入了酒店流程再造的全新的集成化应用阶段。使信息技术架构同酒店的新业务流程及组织的管理目标相互适应协调,形成酒店在信息时代的新竞争优势。

5.协同化阶段: 酒店通过互联网搭建统一的信息应用平台将客户、酒店、员工、供应商、合作伙伴等各方联为一个整体,直接面向顾客提供个性化服务。

中国酒店业信息化

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前台系统”建设发展阶段(上世纪80年代)。为了提高服务效率、避免人工失误、加强运营管理,酒店开始引入PMS酒店管理系统和构建运营局域网等前台系统。

旅途上范文2

绿色,代表希望,有 了绿色的心灵,你就有了希望。不论你是熟悉,还是陌生,我都衷心地为你祝福,为你祈祷。希望你有个美好的前程,希望你走的更远,飞的更高,希望你生活在美丽的大自然中,看那似画中美景,听那似歌曲的山间小溪,同时给心灵涂上点绿色。至于我自己,我犹如海子一样,希望自己面朝大海,春暖花开。我一直渴望有这样一种生活,一个人建一所房子在大树上。白天,与山见小草为伴,在森林中嬉戏,玩耍;晚上,躺在绿茵茵的草地上看星星,那北斗七星永远那样的亮,它是我人生的向导,引导我走正确的路,让我永远不会迷失自己的方向。

那温馨的春夜,淅淅沥沥的细雨,抚着甜怡的,这是何等美妙的意境啊!有时,你便会发现其实快乐就在我们身边,快乐伴随着我们,每一天过得都非常精彩。

也许,你从未发觉大自然很美,不过,你却懂得什么才是最真正的美。请用十秒钟时间凝视那大自然的美景吧!青山万水,清泉淙淙,花瓣绽放,树叶盛茂,难道不美吗?听那滚滚的流水声,鸟叫的声音,难道你还感觉不到美吗?你知道为什么古代画家都喜欢到大自然中作画吗?因为他们发现了大自然的美,在他们作画的同时,也给心灵涂上了绿色。在大自然中,他们能够找到灵感,更重要的是他们找到了一个新的自我,以一颗乐观、积极的心态笑着面对人生,坦然地面对身边的每一个人,坚贞就在这里,给心灵涂上绿色把!

旅途上范文3

2010年2月26 日存贷款基准利率上调的同时,与其一并调整的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利率逐渐引起了外界的关注。根据该调整方案,金融机构贷款(再贷款)利率,一年期升0.52 个百分点至3.85%;再贴现利率,由1.80上调至2.25%。我们认为,两率同时上调的背后一方面是完善当前利率调控体系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央行强化紧缩政策效果,以控制年初银行放贷冲动的需要。

完善利率调控体系

与存贷款利率主要针对企业和居民有所不同的是,再贷款利率是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当它提高时,将增加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的贷款成本,抑制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的贷款;而再贴现利率指的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持有的贴现票据进行再贴现所规定的利率,它表现为再贴现票据金额的一定回扣率,当它提高时,也会抑制银行将贴现完的商业票据到中央银行再贴现,而这两者都会减少央行的基础货币的投放量,控制货币供应。对于这两种利率手段,1993 年至1997 年间,它们曾是央行调控货币量最灵活的手段,但1997 年后,随着银行间市场融资体系的完善,银行融资也大都通过银行间市场完成,再贷款和再贴现新增规模较少变化。如根据央行资产负债表统计,1999-2010 年的12 年间,尽管中国经济和金融的规模、运行状况等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但反映了央行再贷款和再贴现的规模资产一直维持在2 万亿元左右。因此,央行此次两率调整实质性紧缩意义不大。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它对于理顺当前央行的利率体系,发出加强流动性调控的信号却具有重要的作用。如再贷款利率提高前,银行间市场利率与央行政策贷款利率存在正的利差,即SHIBOR 半年期利率为3.36%,而未调整前的央行半年期再贷款利率为3.24%,这就可能会诱使银行从央行取得贷款,再将资金运用取得利差受益,这显然是不利于收紧央行的流动性“闸门”。再贷款利率提高后将高于市场融资利率,从而消除银行的套利空间,真正回归“惩罚”性质利率的“本色”。

旅途上范文4

摘 要:回族是中国56个民族中人口较多,分布广泛的一个。回族具有信仰伊斯兰教、使用汉语、善于经商等特点。《西海固漫记》是作者钱钧华先生基于自己田野调查所完成的一部水平较高的学术随笔。本文通过笔者阅读本书以及结合自身经历进行思考,分析作者在描述中所体现出来的穆斯林的特征以及伊斯兰教的内涵与意义。

关键词:回族;伊斯兰教;西海固;《西海固漫记》

张承志先生在散文集《五色的异端》中用绿色来形容伊斯兰教。伊斯兰教是崇尚绿色的,这种精神上对绿色的喜好同现实生活中黄色的土地形成强烈的反差,在西海固这片贫瘠的土地上这种反差表现的尤为明显。

《西海固漫记》的作者钱钧华先生是一名记者,但他酷爱民族学田野调查,本书就是以作者在宁夏西吉老鸦村的调查为基础完成的。作者在老鸦村的经历证明了穆斯林是开放与包容的,面对一个非穆斯林的到访,老鸦村所有的村民都是欢迎的,作者走到哪吃到哪,还在人家里睡过做礼拜的房子,当地村民对于一个外来的汉族人没有任何的戒备心理,用当地人的话说,就是作者是来了解穆斯林,了解伊斯兰文化的,我们十分欢迎。

《西海固漫记》中的一段话让我记忆犹新,老鸦村的李文江阿訇在谈到做礼拜时说:“礼拜是最好的健身健心活动。礼拜中的站、鞠躬、叩头等仪式,完全是一种有规律的运动,是一种健身操,对全身体格锻炼有极大的裨益。每天净身五番礼,对身体特别有好处。虽说快八十岁了,每天跪拜四五个小时,一点儿都不会感到吃力,礼拜比不礼拜精神会更好,睡眠也会更好。净身即净心,礼拜是修功也是修心。”这段话让我想起了一位藏传佛教的喇嘛说的话:“藏传佛教中十分重要的磕长头与转经不仅具有宗教意义,更具有现实意义。转经就好比是散步,而磕长头就好比是做全身运动,都在拜佛的同时达到了锻炼身体的目的。”两个不同的人:一位年长的伊斯兰教阿訇,一位藏传佛教的喇嘛,对于宗教仪式的解读惊人的相似。我想,宗教仪式不仅仅有神圣的一面,也有显而易见的功用,同在世界五大宗教之列的伊斯兰教和藏传佛教,他们最为明显的仪式:礼拜、转经、磕长头不仅在精神上,更在身体上使人得到愉悦、提升。

在精神生活上,年长的回族会比较丰富。上年纪的回族在伊斯兰教功修方面花的时间相当多,这就使人们的精神生活相当丰富。作为五功之一的朝功更是每个穆斯林一生中最为重要的功课,虽然可能耗费很多积蓄,但是朝觐归来的穆斯林更加虔诚、心胸豁达,尤其是年迈的穆斯林在完成了朝觐之后,精神上可谓达到了一种很高的境界,如同钱钧华在形容一位八十五岁的老奶奶时所说的:静静等候的召唤。这位老奶奶叫罗守华,她已经养育了一个大家庭的她现在每天的任务就是做五次乃玛孜,老人现在的生活安祥、有规律,她说:“真主一定会念及我一生的功德,在我无常以后,赐我进天园。”作者这样评论:对于有信仰的罗老太太来说,无常并不可怕,而且早就默默期待着那一天的到来。因为有信仰,无常本身已经失去意义,早就被升天园代取代,死亡不过是现世与天园之间的一个转接枢纽,这边的结束正好是那边的开始,终极幸福的开始。

回族以及回教名称的来源与“回纥”有关,作者从穆斯林葬礼的角度解释了汉字“回”,与伊斯兰教教义、穆斯林对于无常的认识也是十分贴切的:灵魂从真主那里来,回归真主那里去;肉体从土中来,要复归土地去。穆斯林老人最为企盼的无常是“讨个容易的无常”即安乐无痛地去世,我觉得可以理解为无疾而终。穆斯林在做礼拜中不仅锻炼了身体,更使得精神得到升华,对于无常也就能看的透,没有了恐惧,而是坦然的去面对它。

老鸦村以农业为主,夏天人们要顶着烈日在田间劳动,即便这样人们仍然坚持做礼拜。早上人们做完晨礼之后,吃饭,带着汤瓶到地里劳动。到了十二点,蹲在田间,用汤瓶洗了小净,开始做晌礼。到了下午四点多再做晡礼,之后要劳动到七八点钟回家。在夏天,晌礼和晡礼都要顶着烈日完成,对于做礼拜的穆斯林是一个极大的考验。作者说:这里平衡的支点只能是内心的虔诚。做礼拜要消耗体力,尤其是对于正在进行体力劳动的人更是莫大的考验,但正是礼拜给予穆斯林精神上的巨大力量,才能在这种恶劣的自然环境中顽强的生活。我曾听一个回族的朋友说,他在清真寺做礼拜时经常能看见年纪很大的老人在做礼拜,他们的腰已经弯不下去了,寺里的人就在他们的面前放一个小的矮桌子,他们就用头碰一下桌子以示叩头,听到这里,我也很感动。这种虔诚的精神是我无法想象的。

作者写到了老鸦村的一位妇女——田玉兰,她因为出车祸造成了残疾,现在每天都在家里侧跪着做礼拜,腿上的伤使她保持一个姿势久了很难受,但她依然坚持。她在出车祸之前不能按时做礼拜,她觉得这是真主对她的惩罚,之后便每天坚持做五次礼拜,从一九九四年一直没有中断过。她的事例都可以作为一个励志故事了,一个人需要多么大的的毅力去十几年如一日的坚持已见事情从未间断,更何况是对于一个残疾人。其实,对于穆斯林来讲,一生中每天坚持做礼拜是五功之一,是对一个穆斯林的基本要求,正因为这样才更显出伊斯兰教的伟大之处。一个好习惯坚持一天不难,难的是坚持一辈子。这句话说起来容易,做起来不易,但一名合格的穆斯林做到了。

提到对于人意志力的考验,不得不提的就是封斋。封斋可谓是对人精神上、体力上极大的考验。封斋对于人精神上的的意义,作者是这样写的:人不食饮则饥渴难忍,这样可以体验贫苦人的饥渴之苦,培养怜贫济困的恻隐之心。饱食终日的人很少想到食物之可贵,在斋戒中饥肠辘辘时方能联想到生命对于饮食的依赖,认识到平常随时饮食的福分。富人可以借此体会饥饿干渴的感觉,抑制贪得无厌的私欲,增强对穷人的同情心;穷人也可以借此增加对贫苦的承受力。作者还提到了封斋对于人身体的好处:对肠胃功能有极好的调解作用。假如说平时我们的肠胃功能是按顺时针运转的,封斋就使它来了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弯,迫使它逆向运转,能增强胃脏及整个消化系统的活力,增强人的耐力。

作者之后介绍了一位普通的女孩——法图麦,十三岁的她学习成绩优秀。她给作者讲了自己九岁封斋时的感受,尤其是怎样克服饥肠辘辘的饥饿感,在第一次封斋的头几天,十分难熬,到了晚上也难受得睡不着觉,但过了最初几天后就能慢慢适应了,现在十三岁的她已经完全适应了封斋,并且抵抗力也有了提高,精力更加充沛。中国大多数的穆斯林生活在气候比较恶劣的西北地区,而阿拉伯人则生活在西亚北非干旱的沙漠之中,穆斯林之所以能在这种干旱的条件下生存下去,和封斋对其意志品质的锻炼是分不开的。

钱钧华先生通过一个多月的调查,对回族和伊斯兰教有了很深的了解与体会,他把这次调查称为“一次神圣之旅”。我通过读这本《西海固漫记》,同样对于回族和伊斯兰教的了解也加深了不少。我想,汉回民族虽然信仰、生活方式上有很多不同,但在语言、文化上也有很多相似之处,双方加深了解,尤其是汉族应该加深对于回族和伊斯兰教的了解,互相学习,对于两个民族乃至中华民族的发展都是有好处的。(作者单位:兰州大学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

参考文献:

[1] 钱钧华.西海固漫记.[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2011.

[2] 丁月玲.从回族的节食习俗谈养生长寿.[J]中国穆斯林.2001(5).

旅途上范文5

[关键词] 商标权 商号 权利冲突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企业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成立,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案件屡屡发生。商标与商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受不同法律的调整。但目前我国尚无比较完整、系统的法律法规对此进行调整,关于处理此类纠纷案件的规定多散见于各部门法律法规中,实践操作性不强,导致了行政执法及司法部门对同类案件处理的结果也不尽相同,就目前的立法状况来看,也不能起到有效地预防作用。本文试图在分析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原因基础上,提出一些解决此类冲突案件的构想,以期对此类纠纷的预防及处理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所谓商标权与商号的冲突,是指将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登记使用,或是把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相近文字作为商标注册,从而在二者主体之间通过分别行使商标权和商号权而产生冲突的情形。这些权利冲突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为将他人注册商标登记为自己商号;二为将他人商号注册为自己商标;三是当他人注册商标和自己商号并非同一文字时,登记他人商标为自己商号,并注册他人商号为自己商标,其中以第一种权利冲突居多。

商标权和商号的纠纷,会给生产经济的发展带来严重的影响。首先它会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在购买自己喜欢的品牌商品时难以分清哪个才是自己认可的真正的商品或服务;其次也可能会损害了经营者的信誉,当消费者难以分清相同的商标或商号是何种关系时,很容易将二者牵连思考,从而把责任都归咎于正当的经营者身上;最后其最终的可能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一旦司法机关对商标或商号纠纷判决一方败诉,并停止使用商标或商号的裁决时,败诉方在企业发展上所花费的人力、物力、财力都将付诸东流,为他人作了“嫁衣裳”。这种现象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不利于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因此,我们必须引起重视,寻求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起健康的市场经济竞争秩序。

一、商标权与商号概念分析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和商业服务的提供者为了使自己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同其他竞争者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由一定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标志。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条之规定,我国商标权的取得是根据注册原则确定的,商标权实际上就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所谓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即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核准使用的服务上享有独占性的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该专用权一经合法成立,商标注册人有权使用法律手段制止、制裁一切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商标权具有双重属性,是独占和排它权。

商号是是商事主体在经营、服务活动中用于区别其他商事主体的特定名称,是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商号是商事主体人格化、特定化的表现形式,具有重要的识别价值,它只能以文字形态来表现。商号不是商业企业名称的整体,而是其中的特定部分。

所谓商号权包括企业对其名称及字号所享有的权利。对于它的性质为何,学术界存有争议,主要有人格权说、财产权说和双重性质说三大学说。笔者认为,双重性质说应该能够较为全面地概括了商号权的性质,即商号权兼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属性。一方面它与商事主体的人格相连,有识别功能,具有人格权属性;另一方面它具有使用价值,可以通过转让而获益,具有财产权的属性。

商号与商标的关系极为密切,在某些情况下符合商标法规定条件的商号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如杭州的“娃哈哈”即是商标也是商号。但是商标和商号不属于一个法律范畴,具有很大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两者功能不同。商标主要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必须与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或服务相联系而存在。商号主要是用来区别不同的商事主体的,必须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联系而存在,与人身或身份联系更紧密。一个商事主体只能拥有一个商号,但却可以拥有许多表示不同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其次,两者适用法律不同。商标权有专门的商标法保护,有时即使在非故意侵权的情况下,商标权人也可获得救济;而商号权则通常比照民法通则关于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方法保护,对其保护一般限于欺骗性冒充或其他不正当竞争的场合。

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共通性,即都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和专有性,这个决定了同一财产之上不能附着有多个财产权,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合同有特别约定;商标权和商号权的精神属性,因其特殊性,却能为多个主体所占有、使用和收益。这样的矛盾结果就使得附着其上的权利产生冲突成为可能,多个知识产权权利指向同一客体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如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的冲突。这些冲突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冲突的成因更是纷繁复杂。本文试图对目前司法实践中较受关注的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成因作简要分析。

二、商标权和商号权冲突的原因

对于商标权与商号权而言,所谓的权利冲突就是指不同的民事主体基于相同的客体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商标权和商号权之间发生的权利冲突 。具体表现如下:

1.商标权和商号权的构成具有相似性是权利冲突内在原因

商标和商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商标依附特定商品而存在,从商品或服务上代表商事主体的特色;而商号必须与特定的企业联系,从经营的总体上代表商事主体。商号和商标的表现形式有差异但都可以用文字来表现,所以一个商事主体的商号即可以与商标相同,也可以不同。因此,两者构成要素相似。如果文字商标和企业商号使用相同或者相近的文字,这就极易引发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冲突。商标与商号的识别功能相似。同时两者均有承载商事主体享有的商业信誉的功能,这就导致公众易将商标、商号混同而不加区别。一旦有人恶意把他人的商标注册成自己的商号,或者把他人的知名商号注册成自己的商标,很有可能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也就会由此而产生权利冲突。可见商标与商号构成的相似性,为权利冲突奠定了客观基础。

2.商标权和商号权管理制度的差异是权利冲突的客观原因

我国商标注册与企业名称登记实行两个序列分别管理的制度,对商号与商标的管理由不同的部门管辖,并且对商号与商标登记按级别区域进行:商标注册由国家商标局统一注册;商号属于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范围,企业名称登记分别由国家与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登记。这样的结果就使得商标权一经注册,其在全国有效。但是,商号权效力范围则有全国范围和地方范围之分。这样的管理体制就在客观上为那些恶意注册或登记者制造了机会,从而引发了商号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

3.调整商标权和商号权的现行法律规范的不完善是权利冲突的必然原因

调整商标权和商号权的现行法律规范的不完善导致了商标权与商号权在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商标权已经由我国立法机关以部门法的形式确认了其不可替代的地位。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权人有权将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任何行为通过法律进行制裁。但是对于商号权,我国至今没有制定一部独立的法律来明确商号权或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地位,仅有国家工商局于1991年制定了一部类似于部门规章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的法律效力远远低于《商标法》的。这些做法不仅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国际上的通行惯例背道而驰,同时也使得商号权处在和商标权不平等的法律地位上。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现有的法律或规范均没有对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法律冲突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客观上也存在着一定的“法真空”状态。所以,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4月5日颁布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这样进行了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但是该意见规定比较抽象,怎样对恶意注册或者恶意登记进行认定等具体问题,意见没有涉及,可操作性不强。从立法层次上该意见效力偏低,在司法审判中不能被直接予以适用。

三、商标权和商号权冲突的解决方法探析

国外针对商标权和商号权冲突有着比较先进的经验。比如加拿大在《加拿大商标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将商标和商号统一加以规定。德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6条规定了商号问题,并于1994年修订《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商标法)》后,将商号统一规定于该法第5条进行保护。法国则在知识产权法典第L711-4条中规定商标权和商号权冲突的解决原则。

西欧各国均明确规定有关权利间不得冲突及不得相互冲突的权利范围的方式来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之间的冲突,重在事先规范;美加等国则更经常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条款来禁止有关权利的并存,类似于一种事后的补救措施 。结合我国现有状况,笔者认为在我国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要从几个方面着手:

1.确立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的基本原则

(1)确立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恶意取得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一切民商事行为的准则,它同样也对要求商标和商号的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时,本着讲诚信守信用的准则,不得恶意抢注,混淆公众对企业商标和商号的判别。即如果行为人以欺诈、假冒、引人误解的方式利用他人的商标、商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即使其取得是经过了合法的程序,该取得也可以撤销。但如果是善意的,则不能随意撤销。

(2)确立权利在先原则

权利在先原则是指应当在后的权利如果与在先的权利发生冲突,给在先的权利造成损害,则在先的合法权利得请求撤销在后的权利。

我国《商标法》没有对“在先权利”的范围做出明确界定,这给实践的操作带来很多困难,也不利于改变相关权利不断发生冲突的现状。因此,应当在商标立法中明确规定“在先权利”的范围,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在先权利”的范围。

此时,还应分清下列情况,即“解决权利冲突的权利在先原则与一般意义上的保护在先权有不同的含义。保护在先权通常指在后权指控在先权利无效时,权利的‘在先’就成为抗辩理由。解决冲突的权利在先原则可直接主张在后权利的不当,并可要求将其撤销。”

2.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商号的法律地位

我国至今尚未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商号权利的保护问题,也没有明确将商号作为知识产权权利加以保护,这与国际公约的规定是相背的。商号是企业赖以生存的无形资产和商誉的保证,商号权的问题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但商号权在我国的法律保护方面处于绝对的弱势,法律地位的不对称性导致二者权利冲突难以得到正确解决。

因此,要想借鉴西方先进立法经验,同国际公约有关规定相接轨,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必然要在法律中明确赋予商号的法律地位。

3.建立统一的检索制度,统一商号管理登记机关

建立统一的检索制度,以规范权利取得的方式,保障权利取得的统一。 如前文所述,我国关于商标权登记具有全国效力,而对于企业名称登记却根据行政区域的级别有所分别。

登记机关的级别直接影响着获得登记的企业名称或者商号的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一般而言,企业名称只在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有效,这样取得的商号不仅很难对抗由国家统一注册、效力及于全国的在后注册商标,甚至不能对抗与其相同或相似且在其他地域内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的在后商号的冲击。因此,尽快改变目前商号确权程序的混乱状况需要改变,把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权收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所有,以实现商号在较大的行政区域内的惟一性。

只有使商标和商号的登记管理机关都处于地位平等的情况下,才能扫清商标权和商号权冲突的相关行政管理制度不妥产生的障碍。

在此基础上,还应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建立计算机联索查询系统,要实现商标和商号的交叉查询,实现省级及其以上级别管理机关的全国所有行业的查询。

4.完善现行商标与商号的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规制商号权的法律,也没有单独为解决商标权和商号权冲突设立的专门法律。从我国现有的涉及商标与商号以及两权冲突方面的规定法律规范的状况来看,既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还有位阶更低的一些行政文件。而且这些规范的内容并存有交叉或空白之处,重复规定或者立法缺失的现象。法律资源如此分散化,在实践运用中就很难发挥有效的作用。

我们必须整合现有的法律资源,使它们更为体系化;同时也应结合国外立法的经验,将商标与商号纳入统一的法律之中,扩大现有商标法的调整范围,使之成为以调整商标关系为主,又包含其他商业标记关系的法律。所以必须借助于体系结构相对完备的商标法来担当解决两权冲突的重任。

此外,应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新增规定,将 “假冒他人的商号”行为也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样做可以使解决两权冲突的法律规范更加体系化,同时也使得调整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法律规范的位阶能够相一致。这种立法模式也是符合当今世界各国立法潮流的。

综上所述,我们必须结合两权冲突的根本原因,针对我国现有立法等相关方面的缺失现状,确定权利冲突解决的原则,建立完善严谨,位阶相同的法律保护体系是有效解决商标与商号权利的冲突,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1]欧修平:《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司法对策》,载于《知识产权理论与适用》一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

旅途上范文6

我国现阶段法律对于商业外观所作的是分散规定,凡可以纳入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特别法保护的,就适用这些法律予以保护;对未纳入特别法保护的,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兜底。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5条第2项,“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从该条可以看出,知名性、特有性和混淆性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外观保护的条件。对于知名性,我国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对于“知名商品”的认定,该解释也规定了“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特有性是指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不是相关商品所通用的,而是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2001年的《依法认定和保护知名商品及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有关法律问题》规定:“认定特有的包装、装潢,主要分析商品的包装、装潢是否与相关商品通用的包装、装潢相比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或者说其主要部分、整体印象上与相关商品有明显区别,成为市场上区别不同商品的显著性标志。”混淆性有实际混淆和混淆可能性之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定的“混淆”指的是实际混淆。但是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前款所称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此处的“足以”即说明该混淆性的程度只要达到混淆可能性即可。我国尚未将“商业外观”一词纳入法律框架内,“网络商业外观”一词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自然也还未曾出现。目前法律没有把网络商业外观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规定,而仅对网页、域名等进行了分散规定。

二、网络商业外观法律保护的困境

网络商业外观是存在于互联网这一特殊环境中的商业外观。互联网虚拟性、开放性、数字化等特点使得网络商业外观与传统商业外观相比具有显著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法律对其进行保护的困难所在。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网络商业外观内容不断变化

与传统商业外观不同,网站的图案、文本、数据等内容处于随时更新的状态。这既是网站的重要吸引力,同时也是法律难以规制的重要原因之一。当网站频繁地更新着网页中的图案、文本、数据内容时,网站的外观感受也会随着这些更新而发生变化。这种变化性使得网站的独特性难以确定,而这种独特性是决定网站能否获得商业外观保护的关键。不仅如此,变化性也会导致商业外观在商业中连续性使用的中断,而法律给予商业外观保护正是基于这种连续性使用。④为了减小这种变化性给网络商业外观保护带来的困难,网站经营者在更新网站数据、图案、文本的时候应当尽量不改变网站中这些内容的组织方式,保持与先前的配色、声音和设计布局一致,确保网站的整体外观感受的固有显著性,从而在用户心目中建立起一种网站商业外观与其来源的联系,与竞争者的商业外观进行区分。

(二)网络商业外观感受不尽相同

由于终端用户的计算机、屏幕以及系统界面不尽相同,不同用户所感知到的网站的页面、图案、视频以及声音也会有差异,这些差异会影响网站带给用户的整体外观感受。另外,用户对于网站外观的感知与网站的设计者或经营者的原始设计也不尽相同。这种客体的差异性给法律保护带来困难。网络商业外观的这个特殊性与传统商业外观中的营业整体外观有类似之处。营业整体外观是指由经营者经营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⑤每个消费者进入一定的营业场所,由于其主观注意力和客观条件的不同,其对一定经营主体的商业外观的感知和印象是不相同的。但不论消费者的感知有多少细微的差别,其整体外观感受只要具有显著性并且在消费者心目中建立起了来源性联系,那么就可以作为商业外观进行保护。

(三)网络商业外观边界不确定

在网络环境中,一个网站的边界是很难确定的。一个网站往往是由一个首页、多个内部页面和许多链接构成的。网站商业外观是仅仅及于首页还是应当包含内部页面以及链接,这是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⑥商业外观具有整体性的特征,网站商业外观也应当遵循这个原则。因此,一个网站的商业外观不仅应当包含给用户留下第一印象的首页,也应当包括其内部的那些网页,因为这些网页与首页共同构成了网站的整体外观和感受,应当以一个整体来看待。⑦至于网站包含的那些链接则不应当包含在网站的整体外观感觉之中,因为这些链接通常是来源于其他网站或者进入其他网站的,没有与网站的其他内容构成整体性特征,也不是用户区别来源的标志。

(四)网络商业外观同步存在于两个地方

一个网站是同步建立于两个地方的:它既呈现在用户的显示器上使用户可以像阅读纸质文件一样浏览显示器上的网站,又作为一串由计算机中央处理器转制的二进制数据存在于开发者的服务器中。当用户点击网站链接时,计算机立马向网站服务器发送获得文件的请求。随后,服务器将文件的复制件发送至用户的计算机终端,呈现在用户计算机显示器上供用户浏览或下载,原始文件始终保留在网站的服务器上。通过这种方式,一旦网站被访问,那么它就存在于两个地方,即存在网站服务器中的整体外观和用户终端的整体外观两个外观。⑧

(五)网络商业外观的跨国性

地域性是传统知识产权的重要特征,商业外观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也具有地域性。所谓地域性就是指知识产权只有在权利取得国国内才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但是网络具有跨国界、全球性的特点,这就使得商业外观在网络环境的取得和传播可以轻松地逾越国界、地域的限制。一个商业外观一旦进入网络,那么无论哪国人都可以通过网络获取。域内外网站在互联网这个环境中一同进行竞争,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被大大地削弱。

三、我国网络商业外观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与构建

(一)我国网络商业外观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

对于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国际上有三种模式:(1)设立商业外观专门法保护商业外观,这是一种比较新的制度模式,目前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比较少,典型的有法国;(2)以商标法为中心保护商业外观,将商业外观纳入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强调市场混淆的后果,采取这种模式的主要是美国、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3)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中心保护商业外观,将特定的商业外观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业成果,作禁止他人侵害的商业成果保护,采用这种模式的主要是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国际条约。目前,我国网络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处于上升期,发展还不够充分,且商业外观理论的发展历程也不长,因此,我国还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商业外观法。即便是商业外观理论走在最前沿的美国,也是在《兰哈姆法》颁布后通过判例法逐步确立和完善商业外观法律制度的。而我国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不可能通过判例来完善法律,法律作为一个权威性文件需要保持其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因此,目前我国制定专门的商业外观法来对网络商业外观进行规制的条件还不成熟。以商标法为中心保护商业外观是美国等发达国家所采用的一种较为主流的保护模式。商业外观可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与商标的来源标识功能具有一致性,故有学者主张将商业外观的法律规制纳入商标法的范畴。商业外观与商标虽有密切的关系,但两者之间存在差异,商业外观的内涵与外延相比商标要丰富得多。从功能上来说,商标以来源标识为其主要目的和功能,但是商业外观的目的和功能并不局限于此,商业外观具有基本功能和促销功能,这些功能能够达到除标识来源以外的实用性和美观性目的,故商业外观与商业内容具有不可分离性;从客体内容来说,商业外观包含商标但又不限于商标,商标只是商业外观的一部分,也可以不出现在商业外观之中。⑨就商标法律制度来说,我国的商标法与美国的商标法也存在巨大差异,虽然第三次商标法修改扩大了商标构成要素的种类,将“声音”纳入其中,但是相比美国商标法,我国商标的客体范围相对较窄;并且美国商标法是以“使用”为原则,商业外观可以通过使用获得商标权,而我国实行的是商标注册制度并且对注册商标的形式有严格限制,因此商业外观很难直接纳入商标法的框架之内。另外,用商标法来保护商业外观,是通过赋予法定专有权来进行静态的、专门的保护,而在网络环境中,商业外观内容不断变化、边界无法确定、用户的感受不尽相同,这种变化性、不确定性的特征使得网络商业外观很难作为一种商标权客体进行规制。因此,以商标法为中心的商业外观保护模式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适应性不强。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中心保护商业外观,是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巴黎公约》、WIPO《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条款》等国际条约所采用的模式。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⑩网络商业外观保护的目的可以概括为维护网络市场的正当、公平的竞争,避免消费者混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两者的目的和宗旨具有一致性。从功能上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将利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作为一种市场行为来规范,对知识产权进行原则性、间接的和兜底的保护,对知识产权专项法律难以保护甚至无法保护的地方提供必要的保护。而网络商业外观正是一种在市场竞争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商业外观权利人的权益。因此,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网络商业外观符合其目的和功能。

(二)我国网络商业外观法律保护模式的构建

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中心保护网络商业外观,需要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作进一步调整和完善。首先要调整的就是扩大商业外观保护对象的范围,将网络商业外观纳入其中。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只规定了产品包装类外观和服务外观中的一部分,对于网络商业外观没有涉及,应当扩大其适用范围,将其延伸至网络环境中。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外观必须具知名性、特有性和混淆性。这种条件设置已广为学者所诟病,首先,知名性和特有性条件的设立导致我国商业外观保护范围过于狭窄,无法对网络商业外观进行有效保护;其次,关于“混淆”标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相关行政法规的标准并不一致,应当进行统一。此外,网络商业外观存在于网络这一特殊的环境中,具有与实体商业外观相区别的一些特性,故需要对网络商业外观保护条件进行重新构建。在此,我们借鉴美国商业外观法律中的三个标准并结合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对网络商业外观的保护条件进行构建。

1.显著性。显著性是指商业外观具有区别或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性质。在TwoPesos,Inc.v.TacoCabana,Inc.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一个可识别的标记如果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就具有显著性并可以受到保护,即:(1)具有内在(固有)显著性;(2)通过第二含义获得显著性。輯訛輥内在(固有)显著性是指一个商业外观凭借其内在属性(本质)就可以识别或者区分某一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的属性。具体来说就是一个具有识别性的标记,在与商品、服务结合使用的情况下,消费者会通过感性或理性的判断,认定其商品来源,这种情况下的标记是可以直接作为商标受到保护。第二含义是指通过长期广泛的使用而获得的区别于原有意义的含义。一个商业外观原本是普通的,即不具有内在显著性,但如果通过长期广泛的使用,使公众建立起该商业外观与该商品之间的一种联系,那么该商业外观就获得了显著性,即具有了后天的显著性。对于一个网站来说,要获得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其由图案、颜色、声音、视频、动画等要素以及布局构成的整体外观必须能够成为识别或区分来源的标识,即具有固有显著性。如果一个网站的商业外观不具有固有显著性,而是一种描述性的商业外观,但是网站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可以证明这个商业外观通过多年在商业中的独家使用并且经过广泛的广告推广已经在公众心目中建立起来源的联系性,具有识别来源的功能,那么这个商业外观就获得了显著性,即具有了第二含义。如果一个网站的商业外观具有固有显著性,则无需再获得第二含义。在对网络商业外观第二含义进行确定时,具体标准应当作相应调整,例如使用时间标准和销售量标准等。相对于传统商业模式,网站的发展和获得用户认知的速度要快得多,因此其使用时间标准也应当相应缩短;传统商业模式是以销售量和销售额来衡量其经营状况的,但是在互联网中的很多公司并不进行实体销售,而只是向用户提供一种服务,因此用网站的访问量来衡量比较合适。

2.非功能性。为了避免商业外观所有人对技术进行垄断,商业外观必须是非功能性的才能获得法律保护。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次重述》第17节规定了功能性的判断原则,即如果某种设计为使用该设计的商品或服务提供了除该设计所具有的标识来源功能之外的益处,而这种益处对于其他竞争对手进行有效竞争非常重要,且使用其他替代设计在实际上并不可能。简言之,商业外观的功能性是指商业外观对产品的用途或目的有实质性的影响,或者会影响产品的成本或品质。首先,判断功能性是否存在的前提条件是该项设计特点是否出于产品用途和功能性的考虑而实施的,而不能仅凭一项设计特点可以提供某项功能就断定它是具有功能性的。其次,功能性标准也可以是指设计特点能够“影响产品的成本或品质”,即可以使产品的生产成本下降。再次,功能性也可以指设计特点能够改进商品的使用性能。輰訛輥在网络商业外观中,网站的设计通常以便于使用为其首要目的。目前网站的开发者都是使用通用编程语言和工具来设计网页,如用AdobeDreamweave、Amaya等来编辑网页代码,用Photo-shop、Fireworks等来处理图像,用AdobeFlash等设计动画。开发者不仅使用相同的工具,也需要遵循一些行业标准,例如在页面侧列或底部的导航链接、标题、顶端的旗帜广告、版权的确认栏、联系信息栏等。如果开发者不执行这些标准,那么这些网站兼容性和适用性就会比较差。在功能性原则之下,行业标准会成为网站所有者获得商业外观法律保护的障碍,遵循行业标准的网站可能会因为具有功能性而无法获得商业外观法律保护,而那些没有遵循行业标准的网站反而可以获得保护。因此,在判断商业外观功能性时必须遵循整体性原则。即使商业外观单独的元素或特征是功能性的,只要这些元素或特征的组合不是功能性的,其整体商业外观就是非功能性的,可以获得商业外观法律的保护。在网络商业外观中,链接和旗帜广告是功能性特征,但仍然可以用独特的图形、动画、配色或者其组合来创建一个具有显著性的、非功能性的网站的整体外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