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少功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韩少功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韩少功范文1

韩少功范文2

第一步:顶气之法

习练者面向东方站立,直身挺胸,两脚分开与肩同宽,一手叉腰,一手自然下垂,舌尖轻抵上腭,目视正前方,排除杂念,思想集中,徐徐吸入新鲜空气,吸气越深长越佳。接着,全身力气集中于下垂之手及手臂之上,此手紧贴于腰际,指尖朝前,随之将掌推到下腹部,再沿腹部向上推移,直推向头部。推到头顶处时,手向上顶,同时头朝左右摇摆,意念运气于头顶百会穴,意守头顶部。

第二步:喷气之法

两脚分开站立,与肩同宽,成内“八”字形,蹲成马步,两手自然下垂,舌抵上腭。面向东方吸气,吸气时收腹、挺胸,目视正前方,同时将双臂朝左右分开成“一”字形,手指并拢,掌心朝天。

手臂向内、向前划弧,朝自己胸前砍来,砍落之处一般在双乳连线中点之下一寸半之处。初习之人用力不宜过重,应循序渐进。掌砍胸时,意念将内气从鼻孔中喷出,喷气时也将小腹向外挺出。喷气可使全身肌肉产生强烈收缩,使胸腔扩张,内里气血充盈,聚集神力。

第三步:吞气之法

两脚分开站立与肩同宽,双手手心紧贴胸前,舌尖轻抵上腭,缓缓吸气均匀细长,腹部挺出,同时双手贴身朝腹部推移,成抚摸腹部状。当双手推至小腹部时,口腔与咽喉配合,如同吞食食物一样将气吞下肚。

习练时,头部与胸部自然放松,气沉丹田,气血下行,用意念行之而不可使力,同时注意全身肌肉放松,思想集中,意守丹田,双眼微微闭合。

注意事项

1.在习练以上三步时,吞气为用意不用力,这与顶气、喷气要求多用力正好相反。此三步的习练时间应相等,每步习练10分钟以上为宜,多练多受益,各人视身体与精神情况自定习练时间。

2.练功期间,忌食辛辣刺激食物,包括味精、糖精等。

韩少功范文3

1、全程约1657.4公里/19小时8分钟。

2、哈尔滨,别称冰城,是黑龙江省省会、副省级市、哈尔滨都市圈核心城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东北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重要的制造业基地。截至2018年,全市下辖9个区、7个县、代管2个县级市,总面积53100平方千米,建成区面积435.28平方千米,常住人口1085.8万人,城镇人口709.0万人,城镇化率65.3%。

3、邯郸市,河北省省辖市,位于河北省南端,太行山东麓,西依太行山脉,东接华北平原,与晋、鲁、豫三省接壤,总面积12073.8平方公里,截至2018年末,邯郸市总人口1057.5万人。 常住人口952.8万人。下辖有6区、1县级市、11县、1个国家级开发区和1个省级开发区,邯郸市政府驻丛台区联通北路3号。

(来源:文章屋网 )

韩少功范文4

刘乃晗

内容提要:减少资本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减资的类型和适用的场合各异。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减资应先弥补亏损和公积金的不足,减少的资本在弥补亏损、补足公积金后的剩余部分方可向股东返还,在对债务进行清偿或提供担保前禁止向股东返还资本;为保护股东利益,有限责任公司不等比例减资应经全体股东同意,股份有限公司减资应按股份回购的程序进行。

关键词:减资、债权人、股东、保护

公司减少资本根据其经济目的可分为实质上减少资本和形式上减少资本两种。前者是指法律上有减少资本,同时实质上有引起公司财产减少的后果,后者是指法律上虽有减少资本的形式,然而实质上未引起公司财产的减少。(1)这两种减资方式发生在不同的场合下。实质上减少资本发生于下列情况:由于公司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发生变化,使公司资本过剩,这时再维持过量的资本,势必造成公司资本的凝滞,不利于公司资本的使用效益,适当减少公司资本会使各方受益。形式上减少资本的场合是:公司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致使公司资本与实有资产严重不符时,如果再维持实际虚无的资本,不仅于公司债权人利益无益,反而有害,股东也因公司亏损,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因此,为了使公司资本与资产基本相当,需要减资。(2)

上述观点是学术界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但我认为并未涵盖减资的各种情况,依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目的,可以将减资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付还资本型减资;2、弥补亏损型减资;3、免缴出资型减资;4、混合型减资。付还资本型减资是为了发还股东的部分出资或股款,主要适用于公司资金过剩的情况;弥补亏损型减资主要是为了达到弥补亏损或损失之目的,适用于公司经营亏损或遭受损失的情况(3);免缴出资型减资可以免除股东欠缴的部分资本,在实行授权资本制或折衷授权资本制的公司制度中常用,我国实行法定资本制,公司设立登记时公司资本必须全部缴清,因此,此类型减资在通常情况下不适用于我国,但也并非绝对不能适用,实践中股东出资不实或出资不到位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可以比照适用该类型减资;混合型减资是指股东出资的付还和弥补亏损两种目的并存的减资方式,适用于公司资本规模过大又同时发生经营亏损的情况。为了进一步解释混合型减资,试举一例:假设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发生亏损,亏损额200万元,则净资产为800万元,现股东会决定减资500万元,则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如果返还股东500万元注册资本的话(即采用返还资本型减资),公司的净资产将变为300万元;如果先弥补亏损然后再返还资本(即采用混合型减资),净资产是500万元,而公司只能返还股东300万元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涉及两方面的法律问题,一是对债权人的保护问题,二是对公司股东权利的保护问题。公司资产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4),公司减资,一般会导致公司资产的减少,削弱公司承担责任的基础,因此,在法律上,公司减资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必须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另外,由于公司减资涉及到股东权利的处分,必然引申出股东权利的保护问题。

一、关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几个问题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实行较为严格的资本制度,在公司制度中贯彻“资本三原则”:资本不变原则、资本充实原则和资本维持原则,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即使法律允许减资,也设置了一系列严格的程序和条件,包括减资的财务界限、股东会决议的方式、通知和公告程序、债务的处理或担保、注册登记程序以及向股东返还资本的条件等。

首先,关于公司向股东返还资本的财务界限。根据上文的论述,减资有向股东返还资本之别,不向股东返还资本的减资对债权人的利益没有损害,因此,除弥补亏损型减资外,其他类型的减资都不可避免地对债权人产生影响。从前文论述可以看出,无论公司盈亏,均可减少注册资本。如果减资的目的纯粹是为了弥补公司亏损或损失,则禁止向股东返还资本。比如,在德国股份公司法中,为了平衡跌价、弥补其它损失或者将款项划入资本储备金中而进行的减资,从削减资本中所得到的款项,不得用于对股东的支付款,也不得用于免除股东支付投资款的义务。(5)用减少的资本来弥补亏损实际是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下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科目进行调整,(6)所有者权益并没有减少,公司的资产在量上也没有减少。在混合型减资中设立向股东返还资本的财务界限是十分必要的,如果不设立这样的界限,即容许返还资本型减资,会导致减资后公司的净资产过少,甚至低于法定的最低资本限额,有违资本维持原则。比如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公司累积亏损60万元,净资产为40万元,现股东决定减资50万元,假设采用返还资本型减资,则偿还债务后股东可以收回的资本是40万元,当公司向股东支付40万元后,公司净资产为零;假定采用混合型减资,但对弥补亏损的数额不做限制。股东用其中5万元来弥补亏损,偿还债务后股东可以收回的资本是35万元,那么当公司向股东支付35万元后,公司的实际净资产变为5万元,而实际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却是50万元。出现公司注册资本与净资产相差悬殊的问题在于法律没有对在何种财务状况下可以向股东返还资本做出规定,或者换句话说,法律对公司减资时向股东返还资本没有设定一个财务上的前提条件。从上例分析可以看出,减资后公司资本的信用大打折扣,在减资前成立的债权虽然可以得到有效的清偿(假定所有债权人都得到有效的通知),但在减资后成立的债权却未必能得到有效清偿。

公司在亏损的情况下减资可否向股东返还资本,学术界多持否定的观点。我认为,如果公司减资时仅有少量的亏损但同时净资产又很庞大,禁止向股东返还资本与减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功能背道而驰,不符合减资制度的立法本意。日本商法典及日本有限公司法规定,减少资本时,下列各项规定金额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应当减少的资本额:1、向股东进行返还的情形,应当返还的金额;2、进行股份消除的情形,应当消除的股份的种类及数量、消除方法及应当消除的金额;3、弥补亏损的情形,应当弥补的金额。(7)可见,在日本法中,公司用减少的资本弥补亏损与向股东返还资本两者之间并不矛盾。我认为,在公司亏损的场合下减资不应一概禁止向股东返还资本,而是应适当地进行限制,比如:减少的资本在弥补亏损及补足公积金后方可向股东支付,在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情况下,只有减少的资本在弥补亏损后方可免除股东的缴付剩余出资的义务。只有在下列情况下的减资方可禁止向股东返还资本,同时不能免除股东缴付剩余出资的义务:1、为使注册资本与净资产保持一致而进行的减资,此种情形实际是将减少的资本全部用于弥补亏损;2、为弥补公积金、储备金的不足而进行的减资,这相当于将减少的资本用于公积金或储备金的缺额。比如在上例中,为了使注册资本与净资产保持一致,应当减资60万元,并以此数额全部弥补亏损,对股东不返还资本,则减资后,注册资本为40万元,净资产也为40万元;再进一步,假定将公积金或储备金(假定公积金、储备金为10万元)也一并弥补,则需减少的资本为70万元,其中60万元用于弥补亏损,那么减资后注册资金为30万元,公积金为10万元,净资产为40万元。

其次,关于公司向股东返还资本的时间界限。公司在清偿债务或对债权人提供有效的担保之前,必须禁止向股东支付资本。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在削减基本资本的基础之上给股东的支付款,只有在登记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后,并且已经给及时申报的债权人提供了补偿或保证金之后,才能进行。同样,免除股东支付投资款的义务,不得在上述提到的时刻之前生效,也不得在给已经及时申报的债权人提供补偿或保证金之前生效。(8)欧盟公司法指令第2号规定,在减少公司实际认购资本的情形下,至少在公司减资决议公告之日前产生请求权的债权人,至少有权就其在决议公告之日尚未届满履行期限的债权获得担保。除非债权人已获清偿、或者法院对其申请不予支持,成员国法律至少还应当规定,公司的减资行为应当归于无效,或者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任何股利。(9)这是债权对公司资产的请求优先于股权的必然结果。如果股东在公司清偿债务或对债务提供担保之前接受返还,无论股东是否知情,均属无效法律行为,公司可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如果因公司在此之前向股东返还资本而导致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接受返还的股东行使代位权。

关于减资的程序,各国公司法普遍规定了通知和公告程序。债权人可在限定的时间内表达对减资的意见,如果债权人不同意减资,则公司应对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清偿或对其提供担保。但这样的程序并不能避免债权人与公司之间因减资问题而发生争议。减资的争议可能由于以下问题而产生:一是未得到表达意见的通知且未知悉减资公告内容的债权人,在申报期过后知悉减资决议的或减资决议登记后知悉减资决议的;二是表达反对意见的债权人意见未被接受且未受清偿或未被提供担保;三是有权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其债权尚未到期或债权于减资决议公告之后成立。第一个问题涉及公告的方式和公告后办理减资登记的时间,对此有两种做法,日本法对公告的方式作出限制,要求必须在政府公告上刊登;德国法对公告后的登记时间作出限制,按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的规定,自第三次在公开报纸上向债权人发出催告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向商业登记所申请登记减资决议。在申报期过后减资决议登记前要求清偿债务或要求提供债务担保的债权人,公司对其债务必须予以清偿或提供担保,减资公告载明的期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为这只是公司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如果赋予其效力,则公司即可凭单方面的决定使债权人的债权处于不利地位。债权人在减资决议经过合法程序登记后知悉减资决议内容的,不再享有对减资前的公司资本的请求权,不得要求股东返还资本,这是因为减资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程序必须有时间界限,否则必然使社会的财产秩序处于不稳定状态,况且公告及登记行为本身是一种公示行为,除非公告及登记行为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否则推定通知全体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既包括债权已届清偿期的债权人,也包括债权尚未到期的债权人,未到期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的权利依据是:公司资本具有公信力,债权人是基于原有资本的信用与债务人进行交易的,如果公司有权对该类债务不予清偿,则公司可轻松地利用减资来逃避债务,至于债权是否到期的时间界限则以减资决议的登记为宜。在减资决议公告后产生而在减资决议登记后到期的债权人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还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担保,这是由减资决议公告所具有的推定通知的效力所决定的。

债权人与公司之间因债务的清偿或担保问题发生争议的,从债权先于股权优先受偿的原则出发,公司应当停止减资,先处理争议。当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不能就减资问题达成一致时,有两种处理模式:第一种以法国为代表,法国商事公司法第63条规定,债权人可在法令规定的期限内,对减少资本提出异议。法院可裁定驳回异议,或责令偿还债务,或者,如公司提供担保,且所提供的担保被认定足够时,责令设定担保,在提出异议期间,不得开始减少资本的活动,法国商事公司法第216条也有类似的规定;(10)第二种以日本为代表,日本法上有减资无效之诉,不同意减少资本的债权人可以提起该诉讼。(11)关于减资争议的处理,法国法采取的是事前防范机制,日本法则是事后补救,显然,就保护债权人而言,法国模式更佳。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要求提供担保的权利于弥补亏损型减资是一个例外,因弥补亏损型减资并未有公司资产的现实减少,但要求公司在公告中应明确减资的类型和目的。

二、关于股东利益保护的几个问题

减资按股东减少的出资比例是否相同,有等比例减资和不等比例减资两种类型。等比例减资是指公司减资后各股东的出资或股份比例保持不变的减资方式,比如公司原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甲、乙、丙三股东出资额分别为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相应的出资比例为50%、30%、20%,现资本减少至50万元,按同比例减资,则减资后股东的出资额分别为25万元、15万元、10万元。同比例减资后,各股东的股权仍然存在。不同比例减资是指减资后,各股东的出资或股份比例发生变化的减资方式,包括全部股东都减少出资仅个别股东多减或少减出资,或者只有部分股东减少出资甚至出资额减为零而其他股东出资额不变的情形。按不等比例减资,可能出现个别股东的股权消灭的情况。假定在上例中采不等比例减资,股东甲减资30万元,股东丙减资20万元,股东乙不减资,则减资后,股东丙不再是公司股东,甲、乙出资比例分别为40%和60%。

在公司盈利时,股东都希望自己的股份多一些,因此在减资时希望自己的股份少减一些,以此获得尽可能多的利润,而在公司亏损的场合,每个股东都希望自己的股份多减一些,这样公司退回的资本也就多一些,从而减小投资亏损;同时,由于股东的表决权是按照出资或股份的比例行使,不等比例减资直接影响到股东表决权的比例,有些股东处于控制公司表决权的目的,希望其他股东多减一些出资。因此,减资的比例是否相同直接关系到股东的切身利益。有学者认为,为保护弱小股东的利益,各股东减资比例应该一致,不论股东大小,其股份比例都应按同一比例减少;减资的结果应该平等,即减资不应影响到公司的股本结构,每个股东在公司总股本中所占比重不应发生变化。(12)这种观点没有看到公司在赢利和亏损情况下股东减资的意愿有所不同,在公司经营亏损的情况下,个别股东愿意多减出资或股份甚至退出公司并且其他股东也同意;或者,在公司赢利的情况下,个别股东愿意退出公司或少减出资且其他股东同意,如果仍坚持等比例减资其实是对股东处分权的妨害,也是对股东意思自治原则的违反。公司是依据章程设立的,章程则是股东因合意而达成的契约。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而导致股权比例发生变化正是股东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尽管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不记载除发起人以外的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但全体股东合意而为的行为仍是意思自治的体现,只不过因股东人数众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达成一致的可能性很小,特别在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但在股东人数较少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达成一致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公司减资时不得损害股东的平等权。明确规定减资不得违反股东平等原则的有法国商事公司法。法国商事公司法第62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减资的原则:减少资本,股东大会可按修改章程所要求的条件审议批准,在任何情况下,减少资本不得侵犯股东平等原则。该法第215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减资应遵循的原则:减少资本由特别股东大会批准或作出决定,特别股东大会可授予董事会或经理室以完成减少资本的一切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减少资本不得损害股东的平等地位。(13)日本商法典第375条第2款规定,向股东进行返还的金额,按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进行,但就公司持有的自己股份,不得进行同项的返还。日本有限公司法第58条也有同样的规定。(14)日本法的上述规定实际上是从接受返还的角度体现了股东的平等权。

按出资比例或股份比例行使权利是股东平等权的基本表现,股权是按份额行使的财产权,任何未经股东同意而改变股权比例的行为都是对股东财产权的侵害。股东平等权反映在减资中,要求每一股出资应减少的数额相等;在返还资本的场合,每一股出资应返回的资本相同,在免除缴付出资义务的场合,每一股应免除的出资额也相等。在不等比例减资时,不同的股东所持每一股份之间减少的出资或免除的出资义务是不相等的。这里仍以前述不等比例减资的例子来加以说明,假设每1万元为一份出资,那么股东丙拥有20份出资,每份出资减少的数额是1万元,甲拥有50份出资,每份出资减少的数额是0.6万元,乙每份出资减少的数额是零。不等比例减资涉及股东权利的处分,应符合自愿的原则,除非股东自愿放弃其部分或全部股权,否则股东大会不得做出要求股东超过其股权比例多减或少减资本的决议。关于减资决议的方式,各国公司法普遍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则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或普通决议通过。特别决议一般要求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或四分之三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不能认为股东大会满足这种表决权比例的决议一定是合法的,合法与否还应从是否侵害股东利益的角度进行考察。资本多数决原则决不允许滥用,更不允许以此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如果是等比例的减资,因股东所持股权比例没有发生变化,不能认为是侵害股东利益,但如果是不等比例减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同意,表决时弃权的或没有参加股东会议的股东不能视为同意,股份有限公司应按股份回购的相关程序进行,给予全体股东以平等的被收购机会。

三、公司减少资本与股份回购

股份回购是指公司通过一定的途径购回已发行在外股份的行为。尽管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能撤回投资是公司制度的一项基本要求,但为调节资本构造、安定股市行情、防卫敌对性企业收购等目的,各国无不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在一定条件下容许公司回购自己股份。(15)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会导致公司资产的减少。如果公司使用资本回购自己的股份,则与减资无异,如果公司动用未分配利润或公积金回购自己的股份,虽然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总额和净资产额等量减少,但资本额没有变化,与减资有根本区别。公司回购股份和减少资本都面临保护债权人和股东平等权的问题。公司减资在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股份回购的方式为之,在此情形下,股份回购是实现减资的一种手段。

公司股份回购与减少资本毕竟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两者在制度价值、适用范围等方面有较大差异。二者的区别在于:1、适用的对象不同,股份回购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而减资既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也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2、目的不同,公司股份回购一般是为了稳定股价、实现员工持股、买进反对股东的股份、防止敌意收购等特定事由,而减资则是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或使资产与资本基本相符,因此在股份回购时股东必定取得公司资金,而在减资时,股东却未必取得公司资金;3、数量上的限制不同,大陆法系对公司回购股份的数量有限制,一般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而对公司减少的资本数额,一般只要求减少后的资本达到最低注册资本即可;4、资金来源不同,为不损害资本维持原则,保障公司债权人权益,各国对公司买回自己股份的资金来源,均设有限制,基本上都将公司取得自己股份之资金来源,限制在可分配盈余,而减资的资金则来源于公司资本;5、保护股东平等权的方法不同,公司经股东大会许可取得自己股份,及让与自己股份时,各国均大致规定应于不违反股东平等原则之下为之。如上市股票,应在证券交易所进行;非上市股票,公司对所有的股东提出收买的意思,而以一定比率收买时,也应符合股东平等原则,而对于减资如何保护股东平等权,则多数都没有规定。

四、对我国公司减资制度的评析

我国的公司减资制度见于《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另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实行细则》)、《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也有相关的规定。其中,《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适用于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如果采用公司制,则其减资应适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减资的程序做了原则规定,侧重点在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对股东权益特别是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没有涉及,即使对于债权人的保护问题,也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第一,应明确减资的类型和适用的场合。对在亏损情况下减资的,应明确减少的资本必须首先用于弥补亏损和补足公积金,剩余的部分方可向股东返还。同时禁止在偿还债务之前向股东支付资本。《实行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使企业法人的净资产与注册资本基本保持一致,不能认为是对公司弥补亏损型减资适用场合的规定。

第二,对公告的方式进行适当限制,以使债权人得到适当的通知。通知债权人是便于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公司借减资逃避债务。对已知的债权人应直接通知,对未知的债权人应公告通知。为便于债权人获知公司决定减资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方式应统一。

第三,设立减资争议的处理程序。如果债权人与公司间就减资问题发生争议,公司应中止减资程序,待争议处理完毕后继续进行。减资争议的处理机关,应当是法院。

第四,应明确有限责任公司不等比例减资应由股东全体同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办理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3第12号)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部分股东减少其出资的,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登记机关应予以办理变更登记。这一意见实际肯定了公司可以不等比例减资,但未说明是否应经全体股东同意,为保护股东利益起见,应理解为全体股东同意。

主要参考文献

(1)张龙文:《股份有限公司法实务研究》,台湾汉林出版社1976年版,第224页。

(2)徐燕:《公司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41页。

(3)除弥补亏损外,公司减资还可用于弥补公积金或储备金的不足。参见《德国股份公司法》第230条、第231条。

(4)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资本是公司承担债务的基础,这是不正确的,公司资产来源于股东和债权人,公司是以其全部资产包括负债资产来承担责任的。参见赵旭东,《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载于《法学研究》2003年第5期。在本文中,资本的信用与资产的信用涵义是一致的。

(5)参见《德国股份公司法》第229条、第230条。

(6)所有者权益即净资产,是实收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之和。

(7)吴建斌主编《日本公司法规范》第190页、第301页,法律出版社2003年6月版。

(8)参见《德国股份公司法》第225条。

(9)刘俊海译《欧盟公司法指令全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30页。

(10)金邦贵译《法国商法典》第112页、113页、第178页、第179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1月版。

(11)吴建斌前引书第191、第302页。

(12)高旭军:《论我国公司立法中的减资问题》,载《南开学报》1992年第4期,转引自高尔森选编《南开国际经济法论文集》,天津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13)金邦贵前引书第112页、第178页。

韩少功范文5

随着我国网络状况的快速发展,通信状况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为各行各业的信息交流提供了可靠的保证,远程教学系统作为发展潜力巨大的教育手段,已经引起了广大教育工作者的关注。中太公司凭借丰富的视频开发与组网经验,帮助武汉理工大学完成远程教学项目,将协助学校完成以下功能:

1. 即时传送各远程教室点的声音/图像和数据;

2. 听课学生可以与授课教师进行双向交流,可以进行实时提问与回答;

3. 观察每个授课场所的教学情况(通过远端摄像头控制);

4. 发送录像带资料和录制整个会议情况以供备案;

5. 通过远端任意一台电脑可以对整个会议进行控制;

6. 通过提供的WEB或SNMP可以对任意一套设备在允许的情况下进行管理和设备升级;

7. 抓拍现场的会议图像传送到远端或制作成幻灯片储存;

8. 允许计算机通过NetMeeting实现数据传送和电子白板进行数据共享。

方案介绍

武汉理工大学的远程教学系统由于分二期建设,网络条件较为复杂。一期主要以PT的Venue2000终端+Accord MGC100 MCU为主,是一个H323系统;二期采用Penteview2010终端+Penteview6088MCU,是一个H320系统,两套系统通过网关无缝结合到一起工作,用户根本感觉不到不同。各教室均采用了中太数据的远程教学中控系统,使教学应用更加方便。此案例作为国内首家教育行业H.320与H.323混合组网方式的视频电视远程教学网,总共的合同金额为人民币620万元。

整个组网采用星型结构,2010和6088之间采用512K的DDN专线连接,其中384K用于传输视频、音频,128K用于传输T.120数据。2010设备及其标准外设,加上符合远程教育功能需要的其他外设,构成远程教育网络专用教室的设备配置。

1. 通过中太公司视讯平台,异地教室可以即时传送本教室声音、图像和数据并看到远端授课教室相关信息;

2. 通过主控设备和会议电视系统,听课学生有问题时只需要按动按扭,授课教师可以通过主控台监视设备得知学生的提问请求,经过回应操作,授课老师可以与本地和异地的学生进行双向交流,进行实时提问与回答;

3. 远程教室采用红外摄像头可以自动跟踪授课教师,保证各听课教室都可以随时看到授课老师的画面;

4. 配备优质无线话筒,保证授课老师在自由走动时仍然可以将清晰的语音信号传送到所有听课教室;

5. 在授课教室中,学生想申请发言,触发话筒控制器,中央控制台的显示界面上会有相应的视觉、听觉指示,教师按相应按钮同意后,学生的发言通过座位上的话筒接入教室中的2010终端设备中,远教网络中所有的教室都可以听见,同时2010终端控制摄像机快速对准发言学生,远教网络中所有的教室都可以看见。在听课教室中,学生申请发言的流程与上述基本一致,所不同的是,此申请通过2010终端的带内信令传输到授课教室,在中央控制台的显示界面上有相应的视觉、听觉指示,同时在电视机屏幕上显示何处的听课教室申请发言,教师同意后,听课教室里的2010终端控制摄像机快速对准发言学生,声音也切换到发言学生的话筒上,因此,远教网络中所有的教室都可以看见、听见。发言结束后,教师可以切换声音、图像返回自己身上;

6. 通过某个教室的局域网络,每个学生可以通过自己的计算机屏幕,利用流媒体播放软件看到授课情况的实时画面。整个远程教学情况可以通过发送录制录像带并存储到流媒体服务器以供备案和听课学生VOD点播复习使用;

7. 抓拍现场的远程教学图像传送到远端或制作成幻灯片储存;

8. 通过会议电视系统功能,远端任意一台终端设备可以对整个远程教学进行控制,也就是说,其他听课教室也可以随时设置为授课教室;

9. 通过提供的WEB或SNMP可以对任意一套设备在允许的情况下进行管理和设备升级;

10. 授课教师可以准备电子文档,连接到终端,通过NetMeeting、电子白板实现数据传送,听课学生可以看到授课教师准备的讲义并进行在线讨论,实现数据共享;

11. T.120数据会议提供了丰富的教学手段,T.120数据复用在会议电视信道中,使远教教室只需要申请一个远程的DDN信道,大大降低了运营成本。

武汉理工大学的远程教学系统横跨数个省市,集H323、H320于一体,集会议电视设备、远程教学中控系统于一体,具有相当的复杂度,中太数据的解决方案比较好的满足了用户的要求。目前,武汉理工大学的远程教学系统已经投入使用。

韩少功范文6

在大学这个相对自由的天地里,同学们都在努力的通过各种机会来磨砺和充实自己,希望能多学习一些东西对自己将来走进社会有所帮助。然而,大学只是一个沟通校园与社会的桥梁,是我们步入社会前继续充实自己知识的“深加工厂”。

最终我们还是要面临社会和市场无情的竞争与淘汰,仅仅依靠校园里的知识是不够的。于是,我开始思考:怎样才能让自己在寒假这个短暂的时间里学到一些校园里学不到的东西,从而度过一个有意义的寒假。

经过了一番思考后,我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了父母:独自到附近的装饰装修公司去应聘。

由于考虑到自己各方面的实际情况(一没经验;二没学历;三时间有限),决定进行为期10天无偿的义务劳动,主要目的是体验和学习,以便尽早适应社会的工作环境。

在得到父母的认同后,我决定第二天就出去找单位应聘。

20日一大早和父亲在外面吃过早饭后,我揣着自己仅有的身份证和学生证,开始了我人生中的第一次求职。虽然在电视上看过人家应聘,心里也作好了被打击的准备,可毕竟是第一次,站在应聘单位的门外还是紧张的打起了退膛鼓。

一直在一旁的父亲看出了我的心思,说道:“要不我去帮你问问,看看人家要不要人,你再进去。”

“不……不用了,我自己去问,不行我再换一家,你……你还是先回家吧。”我拒绝了父亲的“帮助”,因为我知道,从小到大我一直都生活在父母的扶助中,现在的我如果不迈出这独立的第一步,那么这次应聘将失去意义,即使得到这份工作,对我来说也没什么实质性的收获,因为我已输在了起跑线上。

待父亲转身离开后,我稳了稳自己的心绪,深呼吸,带着忐忑不安的心情走进了艾帝尔装饰公司的大门……

“成功了!”我带着难以掩饰的欣喜走了出来,因为急着想把这个好消息告诉家人,回家的脚步也显得轻快了许多,可没想到一抬头,发现父亲就在不远处的拐角处等着我。原来,他这既是监督我(怕我半路落跑)又是关心我(怕我遭受打击),顿时体会了父亲的一片良苦用心。

在确定我这次单独应聘成功后,他也只淡淡的对我说了一句:“看来真的是长大了。”是呀,就在这一刻我发现自己真的长大了,不再是那个什么事情都要等父母安排妥当了再去做的小孩子了。

这又不禁有让我想起刚才临离开公司,经理退还我学生证时对我说的话:“我之所以录用你,是因为我欣赏你的就业危机意识和这种敢于单独到社会里推销自己的勇气,对于你这样一个刚上大一的女孩子来说,能做到这两点是很不容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