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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范文1
[关键词]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账务核算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821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在日常工作中,企业往往对政策把握不准,或者无法对研发费用核算不规范,错失了税收减免的机会。高新技术企业怎样进行费用归集和财务的账务处理,才能充分享受这两项税收优惠政策呢?
1研发费用核算要求
11高新技术企业核算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要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进行研发项目的各类费用归集,如××研发项目,分别将其发生的费用归集到以下科目中: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委托外部开发费用、其他费用,也就是说研发所发生的每一笔费用都应归属于某一个研发项目的某一个费用科目。在日常核算中,我们要做好对每一个研发项目的费用归集,才能达到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
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核算要求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要求企业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以下费用可以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财税〔2013〕70号文件扩大了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范围: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放心保)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4)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5)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从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财税〔2013〕70号文件分析,研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重点:首先企业要有严格的立项程序,并且立项中有项目的预算。其次进行研发项目的各类费用归集,并符合两个文件规定内容,年度汇算清缴前将费用辅助账到税务部门备案。除了按照项目核算,文件中没有规定研发费用的核算具体要求,只要符合文件中的加计项目,按照程序办理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13高新技术企业与加计扣除核算要求的异同
分析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财务核算的要求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相同点是都要求企业按照研发项目来归集各项费用,进行专项管理。不同点:一是高新技术企业立项要求低,即可以企业外部立项,也可以企业内部立项。加计扣除项目要求在当地的科技局立项,一般企业每年3~6个项目,立项及鉴定手续繁杂。通常加计扣除项目包括在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中。二是费用科目或者费用核算的内容不同:高新技术企业费用范围广,研发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基本都能计入。加计扣除费用范围小,必须是符合文件内容的费用才可以计入,但从两次颁布的文件趋势分析,加计扣除费用的范围也在逐步扩大。
2怎样融合高新技术企业核算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核算
21建立高新技术企业核算体系
从两项税收政策优惠力度分析,高新技术企业对于盈利企业来说,带来的经济效益远远大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有一套完整的核算体系,所以我们要按照高新技术企业核算的要求,建立核算明细账,在此基础上,筛选出加计扣除的内容作为辅助核算。首先,我们在研发支出科目下设“资本化支出”、“费用化支出”二级科目,资本化支出是核算未来将形成无形资产的专利、商标、软件等,在此不再详细分析。费用化支出核算当期计入损益的研发费用,是我们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费用的主要科目。其次在“费用化支出”科目下设置“××研发项目”三级科目,用于核算每一个研发项目的费用。再次在“××研发项目”下设置四级科目或者核算项目,分别是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委托外部开发费用、其他费用八项明细,用于归集各类费用。整个科目架构: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项目―人员人工(或直接投入……)。我们在核算时应当注意两点:一是每一项费用都要对象化,在报销单、领料单、分配表上要注明研发项目的名称及费用的发生额。二是对于无法直接对象化的费用,要通过一定的标准进行分配,比如运用工时、人员比重等分配标准,使研发项目费用的来龙去脉清晰明了。由此,高新技术企业核算体系建立。
22在高企核算基础上,整理研发费用加计的辅助账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文件侧重于费用的内容,而不是核算的形式。我们可以在高新技术企业明细账基础上,按照加计扣除文件中规定的内容进行整理。首先,将高新技术企业的每一个研发项目明细账以Excel形式全部引出,筛选出符合加计扣除的费用内容。其次,在Excel表中增加一列“加计扣除摘要”,分析每一项费用时,填入加计扣除摘要,如:一是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二是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参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8项内容,财税〔2013〕70号文5项内容);三是运用Excel的排序功能,按“加计项目”、“加计扣除摘要”依次进行整理。最后,运用Excel分类汇总功能将每一个项目按照“加计扣除摘要”字段汇总其金额。一套按照加计扣除核算要求的辅助账就完成了。
3结论
无论是研发项目还是研发费用核算内容,高新技术企业都要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广,所以加计扣除辅助账是可以建立在高新技术企业核算的基础之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区别于一般企业的最大特点是对研发费用的高投入,运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具有天然优势,企业应当积极争取同时享受两项税收优惠政策。而且在选择加计项目时,应当从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中选取一些研发投入大,费用内容贴近研发扣除要求的项目进行立项,这样,对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更为有利。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S].2007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S].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2008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S].国家税务总局,2008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S].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3
[5]李艳浅谈国有企事业单位转制物业管理公司的税收优惠[J].中国市场,2014(21)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范文2
【论文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税收优惠
【论文摘要】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充分利用好国家给予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是个重要课题。本文从税收的角度详细分析了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降低企业的税负。
近年来,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迅速崛起,已成为国民经济中增长最快、带动作用最大的产业,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方面起了关键作用。在依靠外部环境改善和国家政策支持谋求发展的同时,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自身的企业特征及运营特点,为企业量身定制一套最优税收筹划方案,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是每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要关注的问题。
一、未雨绸缪——做好前期规划工作
这是作为每个企业投资者首先必须抓住的基本要点,更是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能否成功的关键。
一是要确定有利的产业领域。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涉及的产业领域很多,有电子产业、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等等,不同领域产业所涉及的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这就要求投资者认真考虑不同领域税收政策的差异,进行必要的税收规划。
二是要办理必要的资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往往是建立在企业资质之上,每项政策优惠最终能否获得,关键看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和审批,其直接依据就是各类资质证书文件。所以,企业应尽快申报自身的知识产权或提前安排以独占使用方式拥有该自主知识产权,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软件企业证书等资质至关重要,这也是税收筹划不得不把握的关键环节。
三是要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一项税收优惠能否获得,税收筹划能否成功,最终决定在当地税务机关对税收优惠的审批这一关上,这就要求企业的相关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时常与当地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信息,适时调整纳税筹划策略,才能保证筹划的时效性、超前性和成功率。
二、明智选择——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高新技术企业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都必须依法交纳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权按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享有进项税额的抵扣权;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享有进项税额的抵扣权,但是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不一定会重于一般纳税人。
首先,最近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6%和4%),将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同时对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也作了调整,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该项规定的调整,无疑大大减轻了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初创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负。其次,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多为高附加值产品,增值率高的可达60%以上,但其消耗的原材料少,因而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再次,企业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前提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换,必然要增加会计成本。如增加会计账簿,培训或聘请高级的会计人员等。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负减轻而带来的收益尚不足以抵减这些成本的支出,则宁可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最后,企业购入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被排除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范围外,这无疑加重了利用先进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负担,直接影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总之,高新技术企业由于生产的大多为高附加值产品,这些技术含量高、增值率高的高新技术产品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的成本含量很低。所以,对于规模不大的高新技术企业,选择为小规模纳税人较合适;对规模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分立的形式,尽可能降低分立后各自的销售额,使其具备小规模纳税人条件而变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而取得节税利益。
三、降低税基——费用最大化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来讲,原计税工资标准取消,可以按实际支出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捐赠扣除标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放开,对于内资企业来说,扣除限额得到大幅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新所得税法限额内,在不违规的前提下,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在规定范围内充分列支工资、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尽量使扣除数额最大化,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
例如,新《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结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特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三免三减半”,西部地区鼓励类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对于研发费用集中性的投产初期的企业可以做一定的选择,以便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四、准确把握——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可以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充分享受到位。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新设高新技术企业需经营一年以上,新设立有软件类经营项目的企业可以考虑先通过申请认定“双软”企业资格,获取“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五年经营期满后,再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能获取更大的税收利益;无法挂靠“双软”企业获得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通过收购并变更设立一年以上的公司获取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不同的时期都有许多条款,如:免征增值税、不征收增值税、软件生产企业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集成电路产品其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一般纳税人销售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按6%的征收率计算纳税,并准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等。高新技术企业要具体分析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同税收优惠政策的条款相对照,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更是随处可见。举例如下:
一是对于符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其中对于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作出了规定,因而对于欲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必须对研发费用从长计划。
二是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是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从税收的角度看比直线法可以增加当年的费用,抵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做好准备,规划好企业的经营范围、研发费用、高新收入、科技人员等关键性的技术点。
另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日常核算中也要关注细节。在财务核算上,注意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差异;避免将资本性支出变为经营性支出;正确区分各项费用开支范围,注意不要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在免税和减税期内应尽量减少折旧,在正常纳税期内应尽量增加折旧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等等。
值得指出的是,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种理财手段,可以为企业节约纳税,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但也存在筹划不当违法偷税的风险。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应立足资源优势,不断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和产出,遵循科学的税收筹划原则,正确掌握和熟练运用税收筹划策略,才能真正取得税收筹划的成功,为企业创造出较高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2006年修订.
[2]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M].2006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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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阎静.论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范文3
以企业视角来看,首先,知识产权投入和其他投资的关键差别在于创新投入的产出是不确定的,往往没有明确的投入回报比,这也让知识产权投资成为高风险投资;其次,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在产生后往往会被同行业其他企业简单模仿,创新成果在行业内外迅速蔓延,瞬间即丧失了技术研发优势;最后,知识产权投入可能会出现不平等的企业收益和社会收益,当企业收益小于社会收益时,高新技术企业自然不会对自主创新活动产生足够的主动性。因此,通过税收政策给予企业更多的优惠和扶持将极大帮助高新技术企业解决上述难题。
2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欠缺
在我国,虽然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已有了一定的制度基础且在不断的进步之中,但对知识产权发展所起到的激励作用却尚不明显。
2.1税收政策法律位阶较低
目前,我国涉及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成文法很少,除《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外主要是行政制度、部门规章或地方性规章,如《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均是以试行办法或者通知的形式下发的,其法律位阶较低,法律的刚性不足,税收政策的落实效果十分有限。
2.2税收政策的针对性不强
税收政策如果不能有的放矢,就会浮于形式,并产生政策漏洞,使优惠效果大打折扣,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在许多方面均存在“空白地带”。
2.2.1缺少科技研发中间环节优惠。通过税收政策来激励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活动,一般是在产出研发结果后才给予税收优惠,但在研发的过程中则较少支持。在这样的政策影响下,企业必然会只注重先进技术的引进,而对研究开发新产品和建立知识产权创新体系投入不足,我国许多高新技术企业热衷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结果造成“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恶性循环。
2.2.2缺少知识产权具体项目优惠。现行税收政策将企业本身作为受益人的做法,无法清晰地辨别在企业收入中有多少是知识产权相关收入,又有多少是其他收入,造成税收优惠政策被盲目执行却没有起到预期的效果,这种政策的最大获益者往往是那些已经具备较强实力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对于处于孵化期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缺少扶持。
2.2.3缺少固定资产专项抵扣优惠。2009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推行增值税改革,虽然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但企业购入无形资产(如专利、技术等)以及与知识产权产生密切相关的费用(如研究开发费、技术转让费等)均无法抵扣,2011年的“营改增”改革也未涉及到此方面的调整。这种政策导致高新技术企业的进项税额较少,税负相对较重,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企业研发技术专利的热情。
2.2.4缺少知识产权转让交易优惠。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等取得的收入属于有形资产收入范畴,而转让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成果取得的收入属于无形资产收入范畴,现行税制将两者同样看待,按相同税率征收营业税,忽视了转让无形资产的风险远高于有形资产,极大打击了高新技术企业参与知识产权活动的积极性。
2.3税收政策的覆盖面较窄
虽然政府希望通过税收优惠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但事实上大多数优惠很难全面覆盖高新技术企业,往往只是针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行业。同时,由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政策标准较严格且门槛过高,导致许多高新技术企业很难达到标准,进而“没条件创造条件”地过度包装,以求可以“搭便车”获得优惠,却没有真正起到激励知识产权发展的作用。
2.4税收政策忽视科研人才
目前,我国免征个人所得税主要是针对省级以上政府机构授予的科教文卫事业重大成就奖、科技进步奖或是国外组织颁发并得到国际认可的各类奖励,对省级以下的同类型奖励,不论贡献大小均需征税,这种级别上的限制不利于激发高素质人才的创新精神,阻碍了知识产权的产生。此外,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所获得的股息、分红等收入没有税收优惠,对个人转让知识产权所得,不论是技术专利还是著作权或商标权,不论在税率上还是在纳税额扣除标准上,都与劳务、租赁所得一致,打击了科研人才的创新热情。
2.5税收政策存在盲区
随着全球化电子商务的兴起,诸如互联网域名、虚构角色名称等新型知识产权已悄然出现并逐渐成为许多高新技术企业最具价值的财产之一。比如一个域名获得的市场认知度越高,其能带来的访问流量和广告投放越多,其对企业的重要性也就越大,又比如利用电影、电视剧中大家耳熟能详的角色名称(如三毛、喜羊羊等)作为企业的宣传标语、产品商标等,可以通过网络传播获得巨大的市场关注度和商业利益。可见,随着信息时代到来,新型知识产权的价值毫无疑问会越来越大,但面对这些与传统知识产权完全不同的权利时,税收政策却鲜见踪影。
3国外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特色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从世界范围来看,西方国家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发展,虽然政策内容、执行方式不尽相同,但都产生了较好的效果,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完善具有十分积极的借鉴意义。
3.1税收政策的法律位阶高
西方国家由于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较早,知识产权税收政策较为完善,对知识产权的促进和规范均已形成有效的税收措施且大多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税收体系较为完整,如美国的《经济复兴税收法案》《研究开发减税修正法案》等均是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了对知识产权的税收优惠。
3.2税收政策的针对性较强
西方国家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重心随着知识产权产业的发展不断调整,对知识产权活动的优惠具有明显的目的性,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国在研发环节的优惠、对具体项目的优惠等方面针对性较强,有税收减免、研究开发费用扣除,加速折旧、特定准备金制度等多种方式,将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活动开展前的资金扶持和开展后的风险分担有机结合,对促进知识产权的发展给予了双重保障。
3.3税收政策的覆盖面较广
在税收政策的覆盖面上,西方国家奉行全面、高效原则,在突破行业限制的基础上,保证所有高新技术企业都能享受到同等政策。同时,利用信息化手段简化税收政策申请的审批手续,缩短了审批周期,使企业能及时享受税收优惠,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3.4税收政策惠及科研人员
西方国家从鼓励教育和保障利益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大力培养高素质人才,以税收政策鼓励教育,在美国,各州政府通过多种多样的教育性税收优惠来支持企业的人才培养工作,其中涵盖了教育支出的所得税税前列支,免征特别税以及在征税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返还;另一方面则切实保障从事知识产权活动的个人权益,通过降低交易税率鼓励知识产权投资。
4完善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建议
针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不足,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并加以完善,是我国实现以税收优惠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产生、持有、转化、交易的必由之路。
4.1提高税收政策立法层级
与西方社会根深蒂固的“税收法定”思想相比,我国的税收立法理念仍处于起步阶段。要建立一个完善的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体系,保证税收政策的刚性落实和实施效率,就必须提高税收政策的立法层级,通过法律法规来保证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对知识产权发展的激励作用,并将支持自主创新的精神纳入税法,使之成为税收政策的关键性要素。
4.2加强税收政策的针对性
4.2.1加强研发阶段的针对性。由于知识产权活动具有高投入、高风险的特点,因此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重点应放在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风险方面。在知识产权研发期——成果转化期——初步产业化——规模市场化的纵向链条中,风险集中于链条前端,因此,税收政策的重心越是前移,其驱动效应就越明显;重心越是后移,就越可能忽视前期研发,导致核心技术“空心化”。
4.2.2加强具体项目的针对性。针对知识产权具体项目,建议将多种税收优惠方式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刺激知识产权产业投资。对高新技术企业将税后利润再用于知识产权投资的给予退税支持;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攻关项目,拟定相关的风险预估方案并予以税收补贴,引导社会以集聚资金的方式设立风投企业,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4.2.3加强转让交易的针对性。知识产权转让是提高其利用效率的关键,为提高税收政策激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转让的力度,建议针对转让环节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上均实行较现行税制更为优惠的税率或税前抵扣政策。
4.2.4加强专项抵扣的针对性。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原则上不允许对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行扣除,这在现实操作中形成了对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双重征税,客观上限制了高新技术企业不断扩大创新性投资的步伐,对企业的技术进步产生了抑制作用。建议进一步推行增值税改革,优先将税费压力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作为试行“消费性”增值税的试点。
4.3扩大税收政策的覆盖面
扩大税收政策覆盖面主要应做到两点:一是知识产权税收政策适当弱化对重点扶持行业的税收优惠,建立具有普惠性的税收政策,以“普惠制”取代“特惠制”;二是在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方面,通过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标准,简化审批程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高新技术企业了解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流程,主动参与到税收政策的落实中来。
4.4提高科研人才的积极性
科研人才是知识产权产生和应用的主力军,其创造性的发挥程度决定着知识产权产生和应用。建议对高新技术企业里的科研人员允许按一定比例扣除再教育费用,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技术并积极应用的主动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对于知识产权交易而获得的投资收益,建议从“效率原则”出发给予税收优惠,在个人所得税中适当降低个人转让专利、技术所得的税率,对个人获得的知识产权提成收入以及进行知识产权研发的各类投资减征个税等。
4.5填补税收政策盲区
4.5.1填补新型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缺漏。利用税收手段激励新型知识产权发展的首要问题是要明确新型知识产权的定价机制,举例来说,与互联网关联度密切的新型知识产权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是否有稳定的访问流量和广告投放,因此可以对其固定时段访问量和广告投放所带来的利润进行样本统计,然后剔除对样本客观性影响较大的特殊事件,取样本算数平均值计算此新型知识产权的单位收益,据此对新型知识产权进行估价并明确税基。同时,出于促进新型知识产权发展这一目的,建议规定针对新型知识产权交易的征税,按其估价和交易价二者中较低的价格进行征收。同时,新型知识产权领域的税收政策还应具备保护功能,当出现盗用、滥用新型知识产权等侵权行为时,如无法估计实际损失,高新技术企业以征税时的估价或交易价为凭据,亦可向侵权责任人进行追偿。
4.5.2设置新型知识产权税收兜底条款。由于新型知识产权同传统知识产权相比,在征税方面还存在不少未知因素,因此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积累了一定经验的基础上再考虑固化税制。鉴于此,建议在税收政策中添加一项“兜底条款”:“无法穷尽的特殊情况下,如高新技术企业的新型知识产权征税出现不利于新型知识产权产生和交易之状况,不排除实时对征税政策进行调整的可能。”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范文4
关键词:高新技术产业政策税收优惠
一、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简介
一般说来,发达国家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主要以所得税为主,具体优惠形式往往不局限于一种或两种,而是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通常以间接优惠为主,同时辅之以直接优惠。直接优惠方式表现为定期减免所得税、采用低税率等;间接优惠方式通常包括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扣除、亏损结转、提取科研开发准备金等。美国也不例外。美国政府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对资本所得采取的是高税率政策。1969年,美国的资本所得税为25%,后增至35%,1976年再上升到49%。其后果是严重阻碍了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1978年,美国国会决定降低投资所得税,使税率从49%降到28%。1981年1月31日里根总统签署了“经济复兴税法”,将税率进一步降低到20%。该法规定:(1)增加试验研究费减税制度。对于高出企业过去3年研究开发(R&D)支出平均额的部分,减税25%。(2)缩短机械设备的折旧年限。对于试验研究用机械设备,大幅度地缩短历来的折旧年限,折旧期限定为3年,产业用机械设备的折旧年限定为5年。(3)进一步扩大企业向大学赠送供研究用新设备的减税范围。(4)对跨国公司的研究开发型小企业采取税收优惠措施。“经济复兴税法”有力地促进了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美国并没有针对高新技术产业或高新技术开发区单独制定或颁布相关税收优惠措施。这是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最大特点之一。目前,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两个基石分别是:科研机构作为非盈利机构免征各项税收和对企业R&D费用实行税收优惠。
(一)科研机构作为非盈利机构免征各项税收
首先,美国税法上明确,非盈利机构不用纳税,其次,在税法上明确了科研机构(包括官方资助的和非官方的)属于非盈利机构范畴不用纳税。实际操作中,坚持两条原则:一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研究机构只有真正从事科研活动,并且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才能获得非盈利机构的资格,享受免税待遇;二是收入相关原则,即科研机构获得的收入只有严格用于科学研究,才能享受免税优惠。
(二)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实行税收优惠
鉴于R&D投入与企业开发产品、提高市场竞争力有关,美国为鼓励企业增加R&D投入,把R&D投入与一般性投资区分开,实行“费用扣除”和“减免所得税”的双重优惠。企业R&D费用可选择两种方法扣除:一是资本化,采取类似折旧的办法逐年扣除,扣除年限一般不少于5年,用于软件的费用可缩短到3年;二是在R&D费用发生当年作一次性扣除。作为鼓励措施,企业R&D费用按规定办法计算新增部分,其20%可直接冲减应纳所得税额。若企业当年没有盈利,或没有应纳所得税额,则允许的减免税额和R&D费用扣除可往前追溯3年,往后结转7年,其中费用扣除最长可顺延15年。
二、美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经验
(一)采用普遍非专项补贴的税收优惠方式
美国为了全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采取了减免税、费用扣除、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四项措施,这些税收优惠方式是普遍的,即不限定只有软件行业或生物技术等特定行业的企业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传统行业中的R&D同样可以依法享受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这一条在WTO反专项补贴协议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另外美国对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新兴企业都提供税收优惠,但一般通过对小型企业税收优惠的方式来实现,虽然目标是促进新兴创业企业尤其是科技型创业企业发展,但没有直接采用高新技术企业的方式,从而不违反WTO专项性补贴限制原则。
(二)税收优惠与政府导向相协调
美国每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过程实质上是向市场传递明确信号的过程,然后由市场引导企业的投资行为,按税收优惠的方向进行,从而形成了“政策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有效优惠机制,推动了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三)事前扶持和事后鼓励并用
高新技术企业从创办到成熟大体可以分为:播种期、创建期、成长期和成熟期。投资强度逐级递增,而投资风险却呈逐级下降的态势。美国在播种期和创建期,税收优惠侧重于事前扶持;而在成长期和成熟期,税收优惠的重点则更倾向事后鼓励。事前扶持突出地表现为政府与企业共担风险,如美国为鼓励企业增加R&D投入,把R&D投入与一般性投资区分开,实行“费用扣除”和“减免所得税”的双重优惠;而事后鼓励的意义则体现在政府与企业对所得的分割与让渡,如科研机构作为非盈利机构可以免征各项税收。事前扶持与事后鼓励并用、以事前扶持为主,是美国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成功经验之一。
(四)科学地选择优惠对象
美国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和实施是严格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政策进行的,如投资抵免根据不同时期刺激经济发展的需要多次取消和重新实行或调整,妥善解决优惠方式多样化和优惠方向合理化的问题。
(五)加强税收优惠成本控制与效益考核的管理
为了有效地防止税收优惠支出额度和支出方向的失控,美国政府建立规范的税式支出预算,并对资助的项目进行成果鉴定,对其经济与社会效益进行预算和考核,连同税式支出成本的估价,一同附于年度预算报表之后。这样既能有效地控制税收优惠的规模和方向,又能很好地把握税收优惠的成本和效益,从而可以更好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积极作用。
三、我国现行支持高新技术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特别重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旨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十分庞杂,但主要集中在所得税类、流转税类。并且我国目前的政策是针对特定行业或区域制定的。这是我国现行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一大特点。对比中美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两国对高新技术产业都实行了包括减免税、费用扣除、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在内的四项措施,且两国的税收优惠都主要集中在所得税方面。应该肯定,我国政府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客观上有效地促进了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但对照美国的成功经验,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随着技术的高速发展和中国加入WTO,我国税收优惠措施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
(一)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系统性和现实性
首先,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只是对已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已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实行优惠,对技术落后、急需进行技术更新的企业以及正在进行科技开发的活动缺少鼓励措施。使企业只关心科技成果的应用,而不注重对科技开发的投入。其次,我国所得税减免只对有应税所得的盈利企业适用,亏损企业无法享受。以江西省为例,截至2002年底,共认定高新区内、区外高新技术企业246家,2002年只有25家享受到税收减免。最后,从投产年度开始两年内免征所得税没有实际意义,有违利用优惠政策扶植高科技企业发展的初衷。对许多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免税期并没有带来实质性好处,充其量是给投资者发出了“有利的信号”。
(二)过多地出于财政收入上的考虑,致使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的动作不大、力度不够
以增值税为例,我国当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随着我国必须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尽快促进产业升级的紧迫性的不断增强,现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也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来。因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兴起与迅猛发展,传统产业的加速改造与技术升级,使资本有机构成大大提高,资本投入费用大增,外购资本品(包括无形资产)的数量、比重及其所含的增值税也就相应增加。这样,生产型增值税就必然使企业对外购资本品重复征税的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不仅增加了企业税负,客观上还减少了企业的可支配收入及用于科技开发、技术进步方面的资金投入,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改善经营管理、进行技术升级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三)税收优惠以所得税为主,对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力度有限
我国的税制结构名义上是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但实际上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所得税在税制结构中只处于次要地位。而现行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所得税。由于受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促进企业科技进步的作用十分有限,难以适应知识经济的需要。
(四)区域税收优惠强于产业税收优惠,不能体现我国的产业政策方向
我国现行的高新技术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经济特区、某些经济欠发达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园区内税收优惠政策中。区域优惠明显而全国范围内的产业优惠较少。在经济发展初期,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起到先导性、示范性、集聚性和辐射性的作用,可以在短期内吸引资金流向高科技产业优惠的地区,建立起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区域环境。但是,区域科技优惠会造成区域内外的税收区别待遇,造成高新技术企业纷纷挤进开发区,甚至在开发区内进行假注册,有悖于促进科技产业发展的初衷。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单纯的特区、开发区、高科技园区的科技税收优惠已不能体现我国的产业政策方向,影响了产业结构的优化。
(五)优惠形式多为直接优惠,影响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多为直接优惠,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限于低税率和税额的定期减免,强调的是事后的利益让渡,对于引导企业事前进行技术改革和科研开发的作用较弱。税收间接优惠主要表现为对企业税基的减免,强调的是事前的调整,通过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对技术开发基金允许税前列支以及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可享受投资抵免等措施来调低税基。它可以激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加强科技开发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达到国家产业升级和优化产业结构的目的。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财务制度中,虽也规定企业可以申请实行加速折旧,但有较多限制,且并不直接针对高新技术方面的设备。
(六)具体优惠措施不符合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
①又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集成电路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进口自用设备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同样有悖于补贴专项性限制原则,如果涉及产品出口,必然面临黄灯条款的约束。以上政策(类似政策)需要适当进行修改调整。要么逐步将其取消,要么根据国家财力状况普遍化。
四、促进我国高新技术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一)建立符合WTO要求的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体系
按照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国家对基础性研究的资助不在限制之列,对产业(基础)研究和前竞争开发(产业应用)活动不超过合法成本的75%和50%的补贴为不可控告补贴。协议允许支持R&D的方式包括政府税收减免。按照协议精神,应该将政府对技术创新的支持定位于产业研究和前竞争开发阶段,在不违反或虽然有所违反但不引起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政策优惠的力度和优惠政策的覆盖面,将产业基础研究、产业应用研究开发税收优惠作为高新技术发展政策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时,逐步将税收优惠的重心转移到创新孵育体系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支持体系方面来,建立起比较符合国际规范和WTO要求的税收优惠体系。即对现行的高新技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加以改革,使之逐步扩大到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的所有的小型创业企业,既不以园区内外为限,也不以产业技术含量为界,使其成为普遍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政策优惠着力点从区域政策、产业政策向普遍优惠政策的转移。
考虑到风险投资基金将是高新技术产业公司重要的股权性资金支持方式,为了促进创业资本的发展,国家可以在税收政策方面给予其适当的优惠。与风险投资基金一样,以高新技术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股票市场也需要税收优惠,应在证券交易税方面及即将建立的创业板市场给予一定的优惠。
(二)实行以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相结合,以间接优惠为主的税收激励政策
由于税收直接优惠的局限性,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许多国家的税收优惠已普遍转向能促进企业进行科技开发和技术革新的间接优惠上来。间接优惠的使用范围广泛,有助于引导企业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向,实现企业在产业和产品上的科学调整与健康发展。从我国来讲,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需要国家的大力支持,为防止企业的短期行为,我们应该减少直接优惠,增加间接优惠,走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相结合,以间接优惠为主的道路。可以考虑的措施包括:对于高新技术产业,采取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来核定加速折旧的程度;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允许税前列支一定比例的科研开发费用和风险准备金,为企业进行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分散部分风险。
(三)有计划、分步骤、分阶段地实现增值税转型,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动力
如前所述,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在高新技术产业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加重了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负担。又由于购进固定资产的税金不能抵扣,使高新技术产业可抵扣税金较小,影响了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积极性。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国家可以考虑在电子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医学、高效农业、航空航天等高新技术产业率先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并积累经验,为最终全面实现消费型增值税做好准备。对高新技术产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应是促进其加快发展的首选模式。
(四)加强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的管理,防止税收优惠泛滥
实践证明,采用税收优惠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同时,必须加强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的管理,以防止税收优惠的滥用给国家带来损失和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由于存在非优惠范围内的纳税人试图从税收优惠中获利,所以,每一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都会给税收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在对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管理的具体工作中,应严格依法办税,按照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优惠幅度进行合理优惠,杜绝人为降低或抬高优惠幅度。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对科技税收优惠工作进行干预,实现税务部门职能独立和依法优惠。同时加大对滥用科技税收优惠单位和个人的惩处力度,给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一个公平、有效的税收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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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范文5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是推动经济增长、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优化经济结构的主导力量。欧美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力量差距的根源,主要体现在前者高新技术大大领先于后者。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催生高新技术企业、激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发展,以及帮助高新技术企业降低研发风险,是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业发展的有效途径。为此,我国实施了多种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从而达到推动我国经济高效增长的目的。
一、税收政策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作用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和政府宏观调控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和完善我国创新体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税收是建立创新体系的重要财力基础和激励创新的主要政策手段,不仅能够筹集财政资金,为国家直接支持创新体系提供财力基础,而且运用税收政策还可以激励企业逐渐成为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主力军。
首先,税收支持可以提高高新技术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科技创新活动不但具有高收益性,同时还具有高风险性,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经济主体的收益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如果研发成功,技术创新会给企业带来较高的利润;但如果研发失败,企业也有可能因技术创新的失败而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对处于经营初创期、更新升级期的企业而言,创新的风险很大,因此需要国家的税收政策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提高高新技术企业抗风险能力。
其次,技术创新对税收政策具有很强的敏感性。从技术创新的过程来看,技术创新始于研究开发而终于市场实现,其中涉及研究设计.研究开发、技术管理与组织、工程设计与制造、市场营销等一系列活动。在这整个活动中,许多环节都涉及税收政策,例如工资的扣除标准,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技术创新融资的税收政策,等等。因此,技术创新对国家的税收政策具有很强的敏感性。
最后,技术创新的成果具有社会效应和有可能被侵权,需要税收优惠支持。根据公共财政理论,税收是为了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要而筹集财政资金,并且用于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支出。科学技术成果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科学技术具有非竞争性,它的边际成本为零,即更多的人享有技术创新带来的好处并不会使他的成本增加。科学技术又具有不完全的排他性。因此,要求政府通过一定的税收政策来纠正市场失灵,通过税收优惠促使技术创新的外部效应内在化,引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二、税收政策的优惠方式与作用效果分析
为了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法规从多个角度给予企业税收优惠,从高新技术企业的设立,研发项目的投入,到科研成果的转让,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技术创新及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较好的税收支持,其具体的优惠方式和作用效果可以概括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
税率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拥有核心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上述规定突出了国家对技术创新的导向,有利于企业加大力度对高科技人才的重视与引进,也有利于整个高新技术产业的升级与发展。
扣除优惠。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上述规定突出了国家对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即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越多,扣除也越多,企业的负担更轻,从而可促使企业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入,也可降低企业研究开发的风险,对企业培养和稳定高科技人才也有一定的鼓励作用。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是将资金投向创业企业,即中小科技企业,待所投资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获得资本增值。由于创业企业的成功率很低,导致创业投资企业的风险很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为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该规定既是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其实也是在间接地支持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受税收优惠的影响,更多的创业投资企业会集中资金和人力主动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从而极大地调动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与支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热情,加大投资与支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力度。:
减免税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优惠政策必将促进企业加快技术成果转让,推进高新技术的产业化。
(二)流转税优惠
增值税优惠。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法定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税;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另外,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国际上通用的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转型将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高企业生产效益和竞争力,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可见,增值税在高科技产品的销售上给予很大的税收优惠,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范文6
当前高技术产业适用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客观地说,我国针对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出台了很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对促进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推动高科技产业化,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纵观整个税制结构和我国的科技税收政策,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增值税使高技术企业负担加重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其中流转税收入居于绝对优势地位(2003年增值税占国家税收总量的69%)。但在流转税的具体设计中,并没有考虑高技术产业的一些特点,加重了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负担。这样虽然我国的高技术产业在所得税上享受了一定的优惠,但是从整体来看,整个高新技术产业的所得税倾斜政策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效力。
现行增值税加重了高技术产业的税收负担,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高技术产业的发展。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高技术产业比一般加工产业资本有机构成高,而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能抵扣,那么,高技术企业负担也相对重一些,而且生产型增值税也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适时进行设备更新改造,妨碍企业技术装备进步。更重要的是,它还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高新技术产品的重复征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时,不能实现彻底退税,从而削弱了我国高新技术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此外,与其它产业相比,高技术产业无形资产和开发过程中的智力投入往往占高新技术产品成本的绝大部分,但这些投入并不能抵扣。这也导致了高技术产业增值税负担偏重,增加了科技投入的负担,容易挫伤企业技术创新投入的积极性。
企业所得税优惠存在功能缺陷
我国企业所得税对内外资企业执行了不同的税率,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内资企业所得税税负重于外资企业。具体到高技术产业,内外资企业也存在着不平等现象,如生产型外资企业自盈利之日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购买国产设备投资,还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但对新办内资高科技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只能2年内减免企业所得税。事实上,很多高科技企业很难真正享受到这一优惠,因为高科技项目从研究开发到批量生产,再到开辟市场,其周期一般较长,大多要超过2年。
除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差别外,我国执行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也存在着一定的功能缺陷。具体表现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特区,区内企业和区外企业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不一样,弊病越来越明显。在区内的企业,有些企业并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也享受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而某些区外的高技术企业却享受不到优惠政策支持。
税收优惠不能充分发挥效果
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缺乏针对性,优惠政策重点不明确,重产品,轻投入,重成果,轻转化的现象较为严重。
税收优惠方式选择不科学。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主要手段是税收直接减免,优惠方式单一。税收直接减免虽然有操作简便、易为征纳双方把握等优点,但其缺点也是明显的:一是税收直接减免只能在一段时期内使用,因而,对于高技术产业发展中持续的创新行为缺乏有效的激励;二是税收直接减免一般在高新技术企业成立初期使用,而由高新技术企业成长特点所决定,该阶段企业很难或很少获利,该项政策难以给企业带来实际利益;三是税收直接减免,属于投资后的鼓励,引导企业的作用不显著,且容易导致税收流失。
税收优惠对象针对性不强。以企业为主而不是以具体的项目为对象,一方面使得一些企业的非技术性收入也享受了优惠待遇,造成税收优惠泛滥;另一方面使得一些经济主体的有利于技术进步的项目或行为难以享受税收优惠,造成政策缺位,最终降低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
优惠力度偏小。特别是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和高科技产业方面支持力度不够。例如,我国为了鼓励企业加强研究开发活动,允许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按150%的比例扣除,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盈利企业,且其50%的超额扣除限制为不应超过其应税所得额。为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增长幅度是必要的,这也符合多数国家的做法,但优惠只限于盈利在一定规模的企业,大大缩小了优惠范围。
税收扶持存在政策真空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特点是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但在税收政策设计上却忽略了其风险性。事实上高新技术企业,在创新过程中,面临着巨大的市场风险、开发风险和技术流失风险等,而当前我国的税收政策只是对企业技术开发的新产品所带来的利润予以一定的税收减免,对企业用于科研开发的投资以及开发过程中可能的失败,在税收上没有给予更多的考虑。
WTO条款的一些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