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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范文1
一、完善组织体系,落实具体工作
根据“规划”要求,明确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区县卫生局、办医主体的现有资源,建立了一支由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医学院校及其附属医院、局属各站所组成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网络队伍,具体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办医主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各项具体工作。
二、编印学习材料,组织学习贯彻
*市卫生局卫生法规处组织力量编印了《卫生法规汇编》(20*年上、下两册)下发给各医疗卫生单位,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手册,同时也作为卫生执法人员上岗前培训教材。
三、开展专项活动,分层宣传教育
——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市卫生局机关针对新颁布的《物权法》,统一购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法律读本发放给全体机关干部,邀请华东政法大学法律专家为机关公务员开设专题讲座,法律专家对理解《物权法》的有关条文作了详细的解析,深受广大机关公务员的欢迎。同时还邀请专家学者开设《公务员法》学习专题讲座,加强对机关公务员的教育培训。根据市政府的统一安排,我局共组织近20名机关干部,参加了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资格考试。
——开展“法律进工厂”活动。*市卫生局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铁路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总工会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4月23日至4月30日)期间联合开展“劳动者健康与企业社会责任”为主题的《职业病防治法》现场宣传咨询和送法下厂活动。重点对存在职业危害的相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宣传培训。
——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市卫生局开展了以“关注饮用水卫生安全”为主题的“卫生标准宣传周”活动(9月3日至9月7日),重点宣传贯彻《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479-20*)及相关检测方法国家标准。活动期间,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卫生监督员、卫生检验人员、集中式供水单位(区县发证)和二次供水单位的培训工作;在社区开展以宣传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为主,采取接受饮水卫生问题咨询、举办主题讲座、开展饮水卫生教育、分发饮水卫生资料等形式,对社区居民进行饮用水安全宣传教育,同时组织开展了辖区内的专项执法工作。通过一系列宣传活动,扩大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及相关检测方法国家标准在市民中得知效率,增强了市民的标准意识,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开展“法律进百姓”活动。在12月1日全球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宣传日当天,市领导来到本市“爱之家园”,看望本市艾滋病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并亲切慰问在“爱之家园”工作的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开展了相关法制宣传活动。当日下午在杨浦区五角场下沉式广场举行了20*年*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主题宣传活动。市领导向“*市大学生预防艾滋病征文演讲比赛”获奖学生颁了奖;进城务工人员代表宣读了《致全市进城务工人员预防艾滋病倡议书》并宣誓;大学生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志愿者代表宣读了《致全市高校学生预防艾滋病倡议书》并宣誓,将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宣传推向。
四、贯彻上级精神,落实具体工作
9月28日,*市卫生局自收到市法宣办印发的“关于报送第宪法宣传周活动方案的通知”后,根据文件精神及时下发有关通知,要求各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局属各站所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召开专题会议,具体落实12月3日至9日宪法宣传周和12月4日法制宣传日的活动,掀起了全市卫生系统学法、用法新一轮。经过历时三个多月的筹划部署、精心组织和层层落实,通过设摊宣传、网络平台、知识竞赛、电子屏幕、院报院刊、板报、宣传栏、横幅等途径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反响。通过系列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把普法工作推向深入,为*卫生事业的发展营造了浓厚的法制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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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加强体系规范建设、完善审批规范管理、深入推进法制教育、强化落实监督检查为重点,全面推进,创新发展,确保全区卫生监督工作有新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基本完成。卫生监督协管和信息报告体系建立健全,区卫生监督局办公楼建设项目基本完成,全区卫生监督体系规范建设基本完成;卫生监督队伍监督检查能力进一步提升,卫生监督文书质量全面提高;加强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
(二)卫生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卫生行政审批规范管理进一步理顺,卫生监督检查与案件查处机制进一步完善。
(三)卫生法制教育成效有新提高。医疗卫生人员依法从业进一步规范。
(四)卫生监督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医疗市场、学校卫生、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实现全覆盖。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卫生监督体系规范建设
1.完善工作体系。全面实施村卫生室卫生监督信息报告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乡、村工作职责和程序;全面完成乡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体系达标建设,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和工作制度;认真实施区卫生监督局办公楼建设项目,加强基本设备配备。
2.提升队伍能力。进一步完善首席监督员和责任监督员制度并坚持实行,坚持实施卫生监督员“条块结合、分片包干”工作制度;采取理论培训和技能比武及演练相结合形式,积极开展各项相关法规和制度培训;加强工作稽查,强化卫生监督协管员执法行为管理;加强卫生监督员综合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综合素养。
3.强化工作指导。加强卫生监督局卫生监督协管项目指导办规范建设,完善设施,健全制度,规范程序。
(二)不断完善卫生监督工作机制
1.健全工作机制。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建立量化分级管理评定办法,个体诊所量化分级管理率达到100%,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率达到60%,学校量化分级管理率达到50%;建立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明确监督检查频次、内容,提高监督检查质量;加强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建设。
2.完善审批管理。加强卫生行政审批窗口规范管理,落实卫生行政审批“三集中”。规范卫生行政审批层级管理,进一步明确卫生监督局和龙泉卫生院卫生行政审批事项及范围,进一步优化医疗机构审批登记程序。医疗机构校验率要达到100%。
3.规范行政处罚。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定,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行政处罚程序、职责权限,确保依法行政。全年办理案件要达到80件以上,结案率要达到80%以上。
4.强化监管质量。制定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规范和督导考核细则,完善卫生监督协管稽查和工作考核规范管理;加强卫生监督文书管理,卫生许可、卫生监督检查和卫生行政处罚文书合格率均要达到95%以上,乡镇卫生监督协管文书合格率要达到95%以上。进一步强化投诉举报案件的查处及回复机制,群众投诉案件查处回复率100%。
(三)深入推进卫生法制宣传教育
一是深入推进依法治卫。坚持按照“六五”普法计划安排和省市区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卫生系统法制教育活动,突出加强民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及相关法规培训。
二是加强卫生法制教育。积极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充分利用“12.4”法制教育日等,组织开展卫生法律法规进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等教育活动,大力普及《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侵权责任法》、《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饮用水卫生管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知识。
三是加强卫生法制宣传。充分利用宣传媒介,大力开展卫生监督工作和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宣传,加大违法行为曝光力度,积极营造卫生执法良好社会氛围。
(四)强化医疗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1.强化医疗机构监管。医疗机构信息登记率要达到100%;政府办和民营医疗机构监督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村卫生室监督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医疗机构感染监测要全面落实;认真组织开展医疗广告监测管理,加强社会保健机构非法涉医行为监督检查及查处。
2.强化学校传染病防治监管。学校和托幼机构登记率要达到100%;加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治措施监督检查,各级学校及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
3.强化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登记率要达到100%;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持证率要达到98%以上,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持有率要达到95%以上;监督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公共场所消毒监测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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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严格卫生监督队伍管理
(一)加强建设,不断完善卫生监督体系。
贯彻落实《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改善卫生监督工作条件,加快卫生监督机构房屋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和城市社区基层卫生监督网络建设。继续推进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
(二)强化培训,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素质。
贯彻落实《20*—2010年全国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规划》,结合我省实际,加强各级卫生监督员的培训。加强省级卫生监督员师资培训和卫生监督员工作,不断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严格管理,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
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队伍管理,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制,不断提高卫生监督队伍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卫生监督执法指导,规范卫生监督执法中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开展卫生监督专项稽查。
二、加强医疗执法监督,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
(一)认真做好投诉举报的受理、转办和督办工作。把群众投诉举报作为发现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问题的重要线索。
(二)加强司法解释宣传,督促基层做好案件移送工作。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宣传和培训,做好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
(三)严厉打击无证行医,建立有效治理措施。认真分析当前无证行医存在的原因和面临的形势,建立多部门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强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监管责任,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大医疗执法监督工作力度。
(四)加大卫生监督员医疗服务和血液安全执法工作的培训力度,提高各地医疗服务监督工作能力和办案水平
三、完善机制,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
(一)落实机构改革方案,统筹协调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协调会议制度,制定综合协调机制有关配套制度,建立部门间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和公布机制。进一步充实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力量,提高卫生工作要点
(二)做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实施,推进《乳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和《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等相关法规、规章的实施工作,依法履行职责。
(三)做好食品安全规划和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会同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四)加强食品安全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工作,大力提高食品污染物检测能力。根据卫生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要求,建立以省级卫生检验评估机构为中心、省辖市级卫生检验评估机构为补充的覆盖全省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提高检测能力,扩大监测范围。
(五)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测信息通报机制。收集、分析食品污染物监测信息,指导各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提高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能力。
(六)综合利用食源性疾病症状监测数据,综合分析食源性疾病危害因素和症状监测信息,进一步完善食品危害因素的预警机制。
(七)做好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处工作。组织起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制度,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制度,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协调机制。加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案件查处能力。
(八)组织协调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开展对各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应急准备和预防等工作进行督查、调研,落实地方责任。
(九)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提高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管水平。积极探索和改进餐饮业卫生监管的长效监管制度和措施。继续按照卫生部《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以强化原料进货索证为重点,在餐饮业全面实施原料进货溯源制度。贯彻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2007年版)》,在餐饮业全面实施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大《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实施力度,提高餐饮业自身卫生管理水平。继续做好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公示制度试点工作。
四、突出重点,做好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一)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
1、贯彻落实卫生部新修订《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以及职业健康监护行为。
2、做好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提高职业卫生服务覆盖率。
3、组织开展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4、完善审批程序,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审查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同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5、做好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责任意识,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依法执业意识,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强化放射卫生监管工作。
1、按照卫生部部署,组织开展《放射诊疗管理办法》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及健康监护管理工作。
2、加强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强化责任意识,依法保障劳动者及公众健康。
(三)加强环境卫生监管工作。
1、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卫生部新修订的《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制订《饮用水管道分质供水卫生规范》和《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按照卫生部部署,组织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抽检,继续推进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工作。
2、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卫生部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做好培训工作,推进贯彻实施,提高监督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市政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卫生监管,组织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按照卫生部部署,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
3、进一步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要求,严格规范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范围、程序和要求,加强化妆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管理工作和监管力度。按照卫生部部署,组织开展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卫生监督抽检。
(四)做好传染病防治与学校卫生监督工作。
1、贯彻落实卫生部的《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规范》,加大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培训力度,推进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规范化建设。以医疗废物处置、内窥镜消毒等为重点,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落实制度措施,提高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水平。
2、开展以学校餐饮卫生、传染病防治和饮用水卫生为重点的监督检查,促进学校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治监督和学校卫生监督的执法检查和业务培训。
五、推行执法责任制,强化卫生法制工作
(一)继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依法行政。
继续把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厅机关目标管理,推进执法责任制的进一步贯彻落实,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保证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努力实现规范性文件100%的备案率。
(二)全面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
认真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组织精干力量,在6月底之前完成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起草、论证和制定工作。同时,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行政处罚告知制度、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等内部制约制度,保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正确、顺利实施。
(三)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法制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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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卫生法学;实践教学;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9-0234-03
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确立,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医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结合的重要性。为此我国已将卫生法规作为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卫生法学亦成为医学生的必修或选修课程。由于我国现行的医学教育实行的是大学本科时期高度专业化教育,课程设置是以学科为中心的模式,这种模式保证了医学的自然科学传统,但却忽视了人文科学的重要作用。加之,我国医学生实行的是文理分科的高考升学模式,导致多数医学生人文学科素养缺失。为此,为提高卫生法学课程的教学效果和医学生的卫生法学素养,笔者根据医学生和卫生法学课程的特点,进行了课程的实践教学强化与改革的初步尝试。
一、卫生法学课程的定位
(一)课程的学科定位
卫生法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新兴的发展中的边缘交叉学科,也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极强的新兴的交叉学科,是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产生和卫生法律规范的大量涌现而不断发展的边缘学科[1]。是以研究与卫生法律相关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对象的新的部门法学。
(二)课程的专业定位
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确立,广义的医学生——医疗、卫生、药学、护理、保健和社区服务的高等医学院相关专业及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的学生,必须具有卫生法学的专业知识,才能适应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达到现代医疗卫生人才的基本要求,实现具有一定医疗卫生专业素养,又懂法律、善管理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适应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
因此,课程的专业定位应是:卫生法学课是医学教育课程体系和职业训练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课程的教学和学习使学生拓宽知识领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了解与医药卫生有关的法律制度,明确自己在医药卫生工作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更好地从事医药卫生工作,遵纪守法,监督执法,抵御违法行。所以,课程也是专业知识与技能的重要内容,对专业素质培养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三)课程的内容定位
根据卫生法学的学科和专业定位,课程的内容主要应包括:卫生法学基础、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执业医师、执业药师、执业护士管理法律制度、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公共卫生监督法律制度、药品管理法律制度、医院管理法律制度、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血液及血液制品法律制度、母婴保键法律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等内容[2]。
同时考虑到各专业的特点,突出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融入专业、行业等的特殊法学问题。兼顾国家资格考试要求,吸收最新研究成果,努力探索其基本法律、法规体系和框架,丰富内容、创新形式,提高课程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用以提高医学人才相关方面的综合素质与能力。
二、加强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必要性
(一)适应国家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
早在1998年,教育部就发文要求高等学校要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要重视实践教学环节,加强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从2003年起,教育部组织实施的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也提出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时至今日,全国高校都在进行教育教学的改革,许多学科也都打破传统的教学模式,采取多种教学方式方法,培养学生的各种能力。
目前全国所有的医药院校和一部分综合大学都开设了卫生法学课程,该课程也成为医药院校相关管理专业的必修课之一。为了提高教学效果,在卫生法学的教学上,一些院校进行了教学方式、教学手段等方面的试点改革,比如引进案例教学、“法律诊所”模式教学法等。但大多数学校教学安排还不尽合理,教师的教学方法仍然以传统的灌输式、填鸭式的课堂理论讲授为主,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没有得到较大提高,教学效果较差。笔者在教学中也进行过一些教学改革的尝试,但不够深入,目前仍然以理论讲授为主,缺少实践教学,致使教学与实践相脱节,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实际应用能力较弱。因此需要对该课程进行更深入的改革,增加实践教学,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为社会输送高素质优秀人才。
(二)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需要
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能力的重要方式。现代医药卫生人才不仅要具备扎实的医学基础知识及一定的管理知识,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应该具有较强的法律知识。从我国目前卫生法学教学及学生培养状况来看,普遍存在着卫生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掌握较好,实践能力相对不足的缺陷。因此,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仅仅依靠课堂理论教学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进行严格的实践能力和综合能力的培养。传统的理论教学模式已无法适应现代医药卫生管理教育的要求。如何改进教学手段、教学方法,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已成为现代教育的重中之重。
通过加强实践教学,使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加深对卫生法学教学中理论知识的理解,使理论知识与实践紧密结合,更好地掌握与医药卫生有关的法律制度。同是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独立解决现代卫生法律活动中的基本问题的能力,最终,使学生通过该门课程的学习,能够学以致用,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
三、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设计思路
卫生法学的新兴性、边缘性、交叉性、实践性和应用性决定了课程就理科而言,属文科课程;就文科而言,属理科课程的特性。在进行课程实践教学与改革的方案设计时,必须文理兼顾。既要发挥自然科学以学科为中心的课程模式,保证学科的系统性和完整性,避免忽视人文科学内容的重要性;也要发挥人文学科“以人为本”的优势,规避各门课程联系松散,培养目标不明确的问题。
因此,设计并进行由传统“满堂灌”到多种教学方式的运用、完全自主“问题导向学习法”的实践教学与改革的完整尝试才能揭示卫生法学课程教与学的客观特殊性及启示作用。
(一)课程常规教学
和任何其他学科课程教学一样,卫生法学课程常规教学是不可完全抛弃的,还是需要根据教学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分别按传统全板书讲授和PPT及多媒体辅助讲授教学方式进行。并按教学日历授课、布置复习题、思考题和作业,按期进行期末考试。
(二)课程实践教学
卫生法学实践教学要根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进行优选,实践内容典型、具有一定代表性和难度。实践教学选择在学生已经掌握卫生法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基础上,通过现场旁听法庭审理、开设模拟法庭、参观卫生监督、防疫、药品食品管理机构和技术监督部门,加深学生对卫生法律制度的理解及提高实际应用能力。
庭审观摩:主要通过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审理医疗纠纷、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的一审、二审案件的旁听观摩,亲身体会法庭的庄严与法律的神圣,了解法院工作程序,巩固所学的卫生法学理论知识,并理论联系实际,激发学生学习卫生法律的积极性。
案例讨论:由教师选择医疗事故、药品管理、食品管理、非法行医等方面的相关案例,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结合所学卫生法学知识进行讨论或相互辩论,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参观见习:组织学生到卫生监督机构、药品食品监督机构参观,由监督机构的执法监督人员讲解卫生执法监督程序、观看执法监督相关文书,了解我国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增强感性认识。
听讲座:聘请卫生法学专家、卫生管理实际工作者或律师到学校举办专题讲座,介绍卫生法热点问题、讲解前沿动态和在实践中处理具体案件时的卫生法适用情况。以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和职业经验。
讲专题:由学生根据学习重点和难点,自主讲授和讨论。将学生自愿组合为学习小组;然后选择卫生法学的近期社会热点问题,把课程内容分解、组合成单元内容,要求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探究和解答,最终形成专题讲座,交叉讲专题和听讲座。引导学生针对问题,查询文献资料、获取知识,然后相互交流所获得的知识,并探讨如何用所获得的知识来促进问题的解决。教师只发挥把握方向、布置任务、归纳总结的作用。学生课堂外的学习时间,远远超过课堂上的时间;学生课堂上讨论、讲解的时间多于教师讲解的时间,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现代医学教育模式。
模拟法庭:主要由教师选择经典的医疗纠纷案例,由学生进行角色扮演,模拟法院案件审理程序,进行审理、辩论、质证,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既培养了学生的创新能力、应变能力、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也能产生辐射功能,也是间接对学校的其他专业学生进行卫生法治教育。
四、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实施保障
(一)有充足实用有效的案例库
这是开展卫生法学实践教学—案例讨论的基础。无论是理论讲授,还是分组讨论、热点焦点问题分析、教学评价,都要运用到大量的案例,通过案例进行说明、分析、讨论、考核,因此,卫生法学实践教学需要充足的案例储备,并需要对案例按照内容、难度、类别分门别类,组成一个结构完整的案例库,并逐年扩展和完善[3]。案例库应当具有下列特点:全面:即案例库所选案例应当尽可能全面容纳卫生法学的各部分内容,具有全面性;新颖:是指案例库所选择的案例要能够反映最新的法律理论动态、前沿热点和焦点问题、最新法律法规等,具有时代性。精准:是案例库选择的案例文字要精炼,内容要精确,要具有一定代表性,能够综合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和法律规范,具有典型性。此外,所选案例还应有适当的难度和深度。
(二)有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
实践教学基地是开展实践教学的基础条件,是联系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纽带。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是卫生法学实践教学顺利进行的保证。鉴于卫生法学学科的特殊性,卫生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的选择与一般法学的实践教学基地有一定区别,卫生法学实践教学基地重点应是在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以满足和体现专业培养目标和卫生法学教学特色[3]。
(三)有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教师是实践教学的组织者和指导者,其素质直接影响实践教学的质量。作为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教师应当既具有深厚卫生法学理论功底,又具有卫生法学的实践经验这样的综合素质。在理论上,既要掌握卫生法学基础理论,也要掌握医药基础知识;在实践上,既要具备法学实践经验,也要熟悉医药卫生实际工作,有一定的实际卫生工作经验,这样才能真正驾驭卫生法学实践教学。而目前,我国卫生法学师资队伍薄弱,有的教师是法学专业毕业,有的教师是医学专业毕业,不是缺乏法学知识,就是缺乏医药卫生知识,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学和医药学教育[4]。同时大多数教师是从学校到学校,缺乏实践工作经验。为此,必须对从事卫生法学教学的老师进行多方面培训,培养具有医学和法学复合知识结构的教师;同时,也可以从实践教学基地如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等聘请一定数量的具有丰富卫生法学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兼职教师,形成一支专兼结合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互为补充,互相学习,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完成实践教学任务,实现卫生法学教学目标。
此外,卫生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需要学校对卫生法学课程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扶持,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保障,奠定卫生法学实践教学的物质条件和必要环境,才能使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顺利开展。
实践教学是一项长期而重要的教学任务,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实践教学的地位,建立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评估体系,进一步使实践教学规范化。因此,我们应牢固树立“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办学理念,克服传统教学模式的不足,强化和优化卫生法学实践教学。卫生法学实践教学不是对实践的简单模仿,也不是对卫生法学理论教学的单纯检验,它有其独特的内涵和规律,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逐步完善,以满足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培养出既全面掌握临床医学技能,又熟悉法律知识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参考文献:
[1]樊立华.卫生法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1-3.
[2]吴崇其.卫生法学(第三版)[M].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1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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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学院校 卫生法学 教学 改革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医学院校开展卫生法学课程教学,既有利于拓宽学生知识领域,培养合格的医学人才,又有利于学生了解和掌握主要的卫生法律规范,依法规范未来从事的医疗卫生工作。经过多年的努力,卫生法学已经成为我国绝大多数医学院校医学及其相关专业普遍开设的专业课程。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的人才观和法律观已经发生并将继续发生深刻变化,对卫生法学课程教学方法进行研究和改革是主动适应高等学校高级专业人才规格和人才培养模式变革的需要。
1 医学院校卫生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现状及问题
1.1 教学方法多样,多媒体教学和课堂理论讲授居主导地位
多媒体技术是信息社会的产物,给高等教育教学方法带来了深远影响,促进了医学院校传统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的重大变化。一方面,多媒体技术的应用和普及大大增加了卫生法学课程教学课堂教学容量,增强了教学的直观性、形象性和生动性。另一方面,由于部分教师多媒体制作和使用技术的欠缺以及重视不够,结果所谓的多媒体教学往往只是简单地把传统的板书转变成幻灯,或者是播放现成的视频录像,远未实现多媒体教学应当达到的教学效果。
卫生法学课程的主要内容是阐释卫生法的基本理论和法律制度等方面的知识,在一定的意义上是通过传授学生法律知识,教会学生如何做“法律人”的学问。课堂理论讲授对于传授学生卫生法学原理和法律制度、训练法律思维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是卫生法学课程教学的基本方法。然而,由于教师的素质参差不齐等多方面的原因,医学院校卫生法学课程课堂理论讲授经常表现为什么内容都讲但同时很多内容都讲不透,导致教学既没有针对性,也不具生动性,教学效果并不理想。
1.2 探索其他教学方法,增强教学效果
除了采用多媒体教学、课堂理论讲授等主流教学方法以外,在医学院校卫生法学课程教学发展过程中,各医学院校也积极探索改革卫生法学课程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试图不断提高卫生法学课程的教学质量和效果,如案例教学、实践教学等等。
法学课程的实践性很强,教师不仅要教会学生书本上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更要教会学生应用法律知识对社会上的有关法律现象进行分析,并能够解决简单的法律问题。因此,采用案例教学方法,通过案例教学过程启发学生进行思考,使学生既能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又能遵守法律、使用法律,一直为卫生法学课程教学所重视。但是多年以来,医学院校在卫生法学课程案例教学中,案例内容过于单一,使用随意,案例分析缺乏启发性等现象并不少见,甚至有部分教师将案例教学片面理解为组织课堂案例讨论,缺乏对案例教学的全面、正确理解,导致案例教学的效果并不理想。
我国部分医学院校也在模拟、实践教学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卫生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其主要任务是将卫生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运用于医疗卫生实践,用法律手段规范医疗卫生领域的各种活动,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和有关法律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角色扮演、法律咨询等模拟、实践教学活动能让学生以虚拟的当事人或法律工作者的身份进入法律问题的解决过程,或以旁听者身份切身感受法院开庭解决法律纠纷的真实场景,对于认识法律的作用和适用具有重要价值。然而,目前卫生法学模拟和实践教学并没有真正能够实现与实践的科学、有机结合,或者说很多时候模拟和实践教学只是徒有形式,走过场,教学效果并不理想。
2 医学院校卫生法学课程教学方法改革
自从2010年以来,我们在杭州师范大学医学部各专业的卫生法学以及相关课程的教学活动中开展了教学方法的改革,探索建立采用多种教学手段和方法传授学生法律知识,综合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综合探究、文字表达等多方面能力的教学方法体系,取得了显著的教学效果。
2.1 搞好课堂理论讲授
课堂理论讲授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卫生法学课程教学的基础,关键是教学过程中必须突出其针对性、实用性和适时性,做到深入浅出。首先,突出针对性。要根据临床医学、预防医学、护理学、卫生管理等不同学生的专业特点,有选择地确定不同专业的主要教学内容,突出重点法律知识,做到教学的有的放矢,避免空对空。其次,突出实用性。要考虑卫生法学课程教学如何服务于医疗服务、公共卫生等卫生法律实践工作,给学生传授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知识。最后,突出适时性。卫生法学课程教学内容要与卫生法律制度发展步伐协调一致,与时俱进,及时充实新的卫生法学理论成果和法律规定。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颁布之后,如果教材未能及时修订,讲授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时要着重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对于医疗纠纷处理带来的重要影响以及在有关制度上发生的重大变化。
由于相对一般的法学专业学生而言,医学院校学生法律知识基础普遍比较薄弱,因此卫生法学课堂理论讲授更需要做到深入浅出,对教师的理论水平、教学艺术等均有很高要求。它既要求教师必须熟练掌握卫生法学法律知识,又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当能够灵活使用多种教学方法和手段,比如举例、释疑、比较等等,以便于既能激发学生兴趣,又能使得学生融会贯通地掌握法律知识,获得一定的运用法律规范分析案例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卫生法范文6
郭群(1990-),女,山东滨州人,山东大学公共卫生学院2009级预防医学专业本科生。
唐燕(1991-),女,青岛胶州人,山东大学医学院2009级临床医学本科生。
摘要: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旨在促进全民心理健康,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针对了以下问题:患者未得到及时有效治疗;正常人被精神病;由于对患者监护不力而对社会构成的威胁;被精神病的救济无路。明确了精神障碍鉴定的性质为医学鉴定,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在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原机构或不同的机构再次进行诊断和鉴定。有助于维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关键词:精神卫生法;精神卫生;自愿原则
本世纪初中国内地共有重性精神病患者1600万人,全国各类精神障碍的患病率已达 13.47‰。据世界卫生组织推算,到 2020 年,中国神经精神疾病负担将上升至疾病总负担的1/4,在我国及国际上,精神卫生问题不仅是一个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还是一个严肃的社会问题。
一、精神卫生界目前存在问题
(一)患者未得到及时有效治疗
探讨其缘由:一是不去治,尤其是以精神分裂症为主的重性精神疾病,由于疾病自身特点,且社会的歧视现象,多不主动治疗,病重,不去治,病情更重,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二是想治但医疗措施不足,国家对于精神障碍投入不足,康复理念技能落后,社区康复的硬件少且利用效率低,严重制约着我国精神卫生事业发展。[1]三是治病经费不足,治疗耗费大,患者家庭不能承受如此大的经济负担。综上所述,精神病患者由于种种限制未得到有效的治疗。
(二)正常人被精神病
近年来我国屡有出现“被精神病”事件,究其原因是由于无法律明文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只要将其送至精神病院,则该公民即使不愿住院治疗,但存在类似于第二十二条军规的悖论逻辑,也会被强制住院治疗。在很多非自愿住院的情况下,由送治者提供诊断所必须的病史成为精神科医生诊断被送治者是否患有“精神病”的依据,这意味着与患者有利益冲突的送治者参与了本应独立专业的诊断过程。[2]
(三)由于对患者监护不力而对社会构成的威胁
2012年6月,广东省梅州兴宁两医生被精神病人刺死,2012年11月南海男子精神病发将5岁儿子砍死。精神病患者是一个不稳定因素,严重者丧失自知力,一旦脱离监管,对社会的损害难以预测。这些血的教训再次呼吁公众和立法机关重视患者的监管,防止不幸事件再次发生。
(四) 被精神病的救济途径。
患者一旦确诊,则被收治入院,失去了自由,并就像醉酒的人说自己没有醉酒一样,丧失了话语权。最终导致人身权利无法行使,无法提起复议,救济途径缺失。
二、精神卫生法出台后精神卫生事业的改变
2012年10月26日通过的《精神卫生法》的目的是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一)患者可得到及时有效治疗
依据法的第六十至六十五条,将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医疗康复机构;加大财政投入,列入本级预算;扶持贫困地区;培养精神卫生人才,组织在岗培训;严重患者免费提供卫生服务,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提供教育及就业机会。以上法条以法的形式最大程度的保障了精神病患者的权益。
(二)正常人被精神病
法条中第三十条明确指出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第三十二条“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再次诊断和鉴定兜底,可有效的减少“被精神病”的发生。
(三)由于对患者监护不力而对社会构成的威胁
在第九条中指出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同时在第三十五条中指出公安机关可以对那些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精神病患者,进行强制医疗。这样,若是精神病人得到监管,则对社会的威胁减少不少。
(四)被精神病的救济途径。
根据第三十二条至三十五条,可看出,精神病患者有三次救济的机会: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其次若报告表明,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其实施住院治疗;最后当正常人被误诊为精神病患者,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可向同一或其他机构提起再次诊断和鉴定,以行使其正当的救济权利。
结语:
近年来,精神障碍患者逐渐增多,成为一个日益加重的不可忽视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精神卫生法对于我国精神卫生事业发展在维护患者权益,保障正常公民权利等方面,将起不可磨灭的作用。
一方面有利于维护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精神卫生立法可以确保精神疾病患者得到及时治疗和康复的机会,给予精神疾病患者基本卫生服务,以维护他们的权益,并为维护社会安定做出保障。
另一方面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精神病患者在病情严重时出现的自伤、伤人破坏公共财物,减少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精神、经济上的负担和损失,这不仅是对患者、家庭负责,也是促进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