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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金范文1
(一)资本项目自由化的涵义及特点
资本项目自由化,是指实现国际收支平衡表中资本及金融账户下的货币自由兑换,也就是要消除对国际收支平衡表中资本及金融账户下各项目的外汇管制,如数量限制、兑换限制、区域限制、补贴及课税等,实现资本项目在国际间的自由流动。
资本项目自由化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居民既可以通过经常项目的交易获得外汇,也可以自由地通过资本项目的交易获得外汇;二是所获外汇既可以在外汇市场上出售给银行也可以在国内或国外持有;三是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交易所需要的外汇可自由在外汇市场上购得;四是国内外居民可自由地将本币在国内外持有来满足资产需求。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实施资本项目自由兑换的经验
随着金融全球化趋势不断向前发展,资本项目可自由兑换是世界各国在开放条件下推动本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必然途径。但是,由于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宏观经济环境和经济制度的完善程度等因素各不相同,因此,在开放资本项目时采取的步骤和策略是有所区别的。在资本项目自由化的进程中,虽然发达国家和我国的国情有很大差别,但他们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步骤和措施,也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在这一进程中遇到了很多挫折,其中很多问题也是我们即将面对的,我们应该积极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1、发达国家资本项目自由兑换的经验
二战后初期,除了美国、加拿大和瑞士采取相对自由的资本项目体制之外,资本项目自由兑换进程是相对缓慢的。直至20世纪80年代,货币自由兑换进程才明显加快。在实施资本项目自由兑换的过程中,其经验主要有:第一、发达国家的金融领域的自由化的进程基本上是一个持续渐进的过程。第二、随着资本流动性的不断增加,固定汇率制度难以继续维持,因此各国开始寻求更具弹性的汇率机制。第三、资本项目开放通常伴随紧缩性的宏观政策,还应采取结构性经济改革配套方案,为开放资本项目提供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
2、发展中国家资本项目自由兑换经验
发展中国家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实践具有很大的差异性。80年代以前,开始进行资本项目开放的发展中国家主要是那些国际收支平衡处于强势地位的国家。此后,有的发展中国家在外部经济环境不甚有利的条件下甚至在承担外债的情况下进行资本项目的自由兑换,而且与发达国家的相似之处在于,在推进资本项目自由兑换的进程中也向更具有弹性的汇率制度迈进。
就资本项目自由兑换的类型来看,不同地区之间存在很大差异。
拉美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末,出现较快的金融自由化进程。而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一些受债务危机打击最大的国家增强对资本流出管制的力度。到20世纪80年代末和20世纪90年代初,拉美国家才又重新出现资本项目自由兑换的趋势。
阿根廷是20世纪70年代初期开始对国内金融市场取消限制,并且在经济改革初期便取消了对资本项目的大部分控制。自1976年以来,阿根廷政府推行经济私有化和金融私有化,使资本项目自由兑换与金融体系的自由化和经济结构调整政策同步进行,通过资本项目自由兑换和市场利率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改造产业结构和吸引外资。
墨西哥在20世纪80年代的债务危机之后,对金融部门进行严格控制。直到1989年,对资本项目逐步放松管制,以吸引外资。在此之后,墨西哥外债迅猛增长,贸易逆差和经常项目赤字不仅没有得到缓解,反而愈来愈严重。1994年12月20日,墨西哥政府宣布比索实行自动浮动,导致外汇市场危机,外汇市场危机进一步波及股票市场,最终酿成一场具有国际影响的金融危机。
亚洲的情况则不同,从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对资本项目实行管制的亚洲国家的数量一直呈下降趋势,而且在债务危机时期也并未出现重新加强管制的倒退。到20世纪90年代,亚洲国家普遍出现了资本项目自由兑换明显加速的趋势。1997年7月由泰铢贬值引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使亚洲乃至全球的经济金融受到严重的破坏与冲击。1998年,东南亚国家经济普遍出现负增长、货币贬值、外汇市场动荡、股市暴跌、失业严重、资金大量外逃、外汇储备急剧流失、企业及银行纷纷倒闭,损失高达5000亿美元。这次金融危机之所以发生,并不是因为这些国家推行资本项目自由兑换,而主要是因为这些国家在推行资本项目自由兑换的过程中,金融深化不配套,即金融自由化程度不高而引起的。
通过以上对发展中国家资本项目开放的论述,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经验:第一,发展中国家的资本项目自由兑换是典型的渐进式改革。发展中国家的资本项目自由兑换一直是这些国家整体性经济改革和结构调整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并把开放资本项目与发展市场经济、加大开放度结合起来。第二,资本项目自由兑换和经常项目自由兑换没有必然的时间顺序,但经常项目开放并保持基本平衡,显然有助于缩小资本流出流入对国际收支平衡的冲击。第三,资本项目开放会使国内经济遭受更多国际资本的冲击,不利于经济均衡。第四,资本项目自由兑换必须有其他金融自由化政策相配套,必须与一国金融监管能力相适应,决不能盲目的开放资本项目。
(三)我国资本项目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我国资本项目管理的现状
目前,我国已经有近一半的资本项目不受限制或较少限制,有不足三分之一的项目受到较多限制。严格管制的交易项目不足两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以及1993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的规定,我国的资本项目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能否将入世后以来的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加进来,否则资料有些过旧,最近有很多新规定)
表1我国资本项目管理现状表
资本项目内容管理现状
直接投资
1、外国及港澳台在大陆的直接投资
2、大陆在境外的直接投资
1、资本金及协议借入投资额经外汇局审批后予以结汇。外方利润可兑换汇出。
2、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投资风险及外汇来源,投资收益必须调回国内。
间接投资
1、境外发行股票
2、境外发行债券
1、发行所得外汇均要调回境内,结汇要凭相关资料到外汇局申请。
2、发行必须列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所得外汇必须调回境内,偿还债务凭《外债登记证》或《外汇贷款登记证》申请,经批准方可汇兑。
其他资本项目
1、外国政府贷款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3、国外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
4、国外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短期贷款
5、偿还外债本金
6、存放国外存款
7、对国外贷款和投资
1、向外经贸部申请并由其审批,由其授权金融机构办理转贷管理事务。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结汇。
2、国务院审批,相应国际金融机构评估,国务院正式批准,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结汇。
3、只有经过批准的金融机构和一些大企业有直接向外筹资的权力,中长期(一年以上)国际商业贷款必须列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由国家下达外债指标。
4、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一年以下)实行余额管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每年下达短期外债余额控制指标,限额负债。
5、凭外债登记,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后方可汇兑。
6、个人家庭不得在境外开立私人账户,境内机构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要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批。
7、经外汇管理局批准。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
2、我国资本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
(1)资本项目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管理职责不统一。资本项目管理是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职责之一,但这种管理职责还分散于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海关、税务局等部门。而且这些部门的职权相互交叉,相互间的协调机制效率较低,职责划分环节多,管理效率低下。(适当展开)
(2)资本项目管理领域不够全面。我国主要集中于对资本流入的管理,而对资本流出的管理仅限于投资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以及对投资主体资格的事前审查,缺乏对于投资过程以及债权等问题的管理。(适当展开)
(3)我国同时利用行政、法律和经济的手段对资本项目进行管理,并且以事前审批为主,依靠制定法律法规例行检查,但事中监控能力较弱。(适当展开)
(4)难以严格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从国际收支角度看,大部分国际收支交易同时具备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特性,难以进行严格区分。因此,在现行“经常项目可兑换,严格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管理思路下,市场参与者趋利避害的本性必然会导致大量资本项目交易混入经常项目交易的情况。随着贸易融资的发展,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交易更加困难,从而实施有效的监管更加艰难。(适当展开)
(5)资本项目管理领域不够全面。资本项目外汇统计检测体系尚不健全。我国只有外债统计监测系统,而没有外资统计监测系统。(适当展开)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实现资本项目自由化的条件还没有完全具备,我国资本项目管理还面临上述一些问题,因此在逐步开放的过程中必然会带来一些风险,对我国的金融安全造成威胁。
(问题部分是重点,请在深入分析)
二、资本项目自由化带来的金融安全问题分析
(一)国际资本流动与利用外资的风险
在金融自由化的推动下,国际资本流动加速,特别是国际资本向发展中国家流入的急剧增加。随着我国资本项目的进一步放开,当国际资本源源流入我国时,如果管理得当,使用合理,则有助于推动我国的经济增长。如果使用不当,监管不严,国际资本因某种原因突然流出,将会给我国的金融稳定和经济增长造成巨大冲击。
1、国际资本流动的特点
国际资本流动,是指资本从一个或数个国家或地区,转移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作为一种国际经济活动,国际资本流动是以赢利为目的,但与所有权转移为特征的国际商品贸易不同,它统指以使用权的有偿转让为特征的资本流量、流向和持有者的变动。
国际资本流动的原因包括:首先,资本增值和避险的本性无疑将促使资本在国际市场上寻求利润丰厚、安全性高的投资环境;其次,总体上的资本供给与需求的增长使更多的资金流向国际资本市场;第三,由于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的推动,各国经济开放政策的完善和国与国之间协作的进一步加强,为国际资本流动提供了优良的投资环境;第四,20世纪以来跨国公司的海外发展战略更进一步地促进了国际资本流动。
国际资本流动的特点: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金融一体化进程的深入,全球经济发展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快速发展的阶段,对资本的争夺日益激烈,国际资本市场和国际资本流动也日趋活跃,国际资本流动呈现出新的格局。不仅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业务品种不断创新,而且市场结构和资金流向、流速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其主要特点有以下几方面:第一,国际直接投资规模不断扩大,主体构成多元化,跨国并购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重要方式;第二,国际融资证券化,股票债券比重上升,直接融资占据国际资本流动主导地位;第三,私人资本流动比例增加,在国际资本来源结构中占主导地位;第四,国际游资的规模大、流动性强,加剧了国际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
(国际资本流动特点重点展开论述)
2、国际资本流动与利用外资的风险
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开放,特别是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推进,意味着国际资本流动对我国的影响日益增大。各种形式的外资大量流入中国市场,使我们开始面对资本流入与国际收支均衡之间相互作用的局面:我国宏观经济运行中外资流入,外汇市场将面临资本流动冲击与汇率调整的问题。总的来说,我国面临的国际资本流动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巨额直接投资形成的资本积累逐渐对我国外汇市场形成压力。目前,我国利用外资累计已超过4000亿美元,如果外商投资利润率以20%计算,外商可获得投资利润接近800亿美元,假定其将所获得利润的50%用于国内再投资,另外50%利润汇出,那么仅2003年汇出利润就高达400亿美元。虽然目前我国的资本项目仍表现为外资净流入,但进一步开放造成的资金流出将对外汇市场形成巨大压力。
(2)我国外债总额持续增加,债务管理存在一些问题。从外资结构上看,接近60%为政府部门和国内金融机构的债务,随着中国国内经济环境的变化和金融风险的加大,这部分债务的偿还和安排需要全面均衡。
(3)我国金融监管工作力度加大,相当部分的监管措施是管制性的,是损害金融运用效率的,是不利于我国经济金融稳定和发展的,特别是我国外债来源的可持续性将面临比较困难的局面。并且,在资本账户开放后,中国资本流出将会有增无减,这主要是因为:第一,在资本账户开放后资本流动更为便利,资本外逃的成本降低。第二,在资本项目开放条件下,基于逃避金融压抑、规避国内风险等动机引起的资本外逃会进一步加大。第三,资本账户开放后,随着资本流入和外债的增加,银行和企业也会增加对外资产,从而导致国内对国外的直接投资或证券都将大幅度增长。
(二)我国的外债风险
外债,对一国经济而言既是一种外部资源,又是一种潜在负担。如果利用得好,可以弥补国内建设资金不足,促进国民经济快速稳定增长;但如果外债规模过大,债务结构不合理,对外债管理不善,也可能导致债务危机,给国民经济带来极大的危害。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外债规模与日俱增,目前已成为世界三大债务国之一,其外债风险也随着我国进一步开放的步伐而逐渐暴露出来。
1、风险损失大,利息负担沉重。外债风险的产生和汇率风险及利率风险有着密切的联系。所谓汇率风险,即外汇风险,是指一个企业在国际经济、贸易、金融等活动中,以外币计价的资产或负债由于外汇汇率变动,导致其以本币衡量的价值上升或下跌的可能性。运用到一国外债管理上,汇率的变动会使以外币标价的外债的本币价值上升或下跌,外债筹措和使用成本相应上升或下跌,直接影响外债的使用效率和偿还。另一方面,所谓的利率风险,是指利率变动对某个经济实体的收入或净资产价值的潜在影响。运用到一国外债管理上,外币利率的升降会直接使外债的筹措成本上升或下跌,而本币利率的升降则会通过影响汇率的变化和资本的流动间接影响融资成本。在我国不断推进资本项目自由兑换的条件下,利率市场化将是一个必然趋势,同时,汇率也将更具有弹性,这样利率、汇率都将会更加灵活。如果外债规模过大,结构不合理,在多变的国际经济环境中,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使我们遭受的损失将大大提高。
2、导致更多的隐性外债,增加外债风险和外债监管难度。截止2003年12月末,我国外债余额为1936.34亿美元,短期外债余额为770.44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39.79%。据初步测算,2003年末,我国债务率(外债余额与货物和服务贸易外汇收入之比)为39.9%,负债率(外债余额与GDP之比)为13.74%,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的比约为19%,各项指标均处于国际安全线之内。但实际情况并没有这样乐观,大量隐性外债在新条件下日益显现出来。从国家外汇管理的角度来看,隐性外债是指处于国家对外债的监督管理之外,且不反映于国家外债统计监测之中的外债,是逃避外债管理的重要形式。而在进一步开放的条件下,外债监管的难度大大增加,再加上资金的大量流入,无疑会使隐性外债的规模进一步扩大。当隐性外债具备一定规模后,其影响特别是短期隐性外债的影响,将会对我国金融市场造成极大冲击,严重影响国内经济的稳定发展。特别是如果遇到经济萧条,偿债能力出现问题,则隐性外债就会变成显性的外债,潜在的风险也就转化为现实的外债风险。
3、外债风险的连锁效应。外债风险来源于各种不同的金融风险。同时,他又反作用于金融活动的各个要素,和各种风险共同作用,引发和加剧全面的金融危机。20世纪90年代的金融危机就揭示了外债风险的传递效应,从外债风险到货币危机和债务危机,再到金融危机,从一国到其他国家,进而几乎遍及全世界。由于外债是发展中国家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金融体系和经济体系各个要素有存在密切的联系,再加上发展中国家体系中自身的脆弱性,外债风险的加剧往往与其它金融风险同时发生,各种风险共同作用,构成了风险传递的途径,如不给以足够的重视,外债风险不仅会导致债务危机,而且还可能引发金融危机。
(三)资本外逃带来的风险
1、资本外逃的涵义:目前在学术界,资本外逃已实施一个存在较大争议的概念,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涵义。但有一点基本得到认同,即把资本外逃视为非正常的资本流出。但是,对“非正常”的也有不同的理解。一种为动因论,即认为一国居民由于规避国内政治、经济风险等因素将资本移至国外的为非正常资本流出。另一种为后果论,认为资本外逃时造成国家财富损失并大大降低社会福利及国民效用的资本流出。然而,从总体上来说,应从两个主要方面来理解,一是资本外逃是指未经批准的、违法违规的资本外流,使超出政府实际控制范围的资本流出。二是资本外流不等于资本外逃,不能把资本流出都看作是资本外逃。
2、我国导致资本外逃的主要动机包括:(1)转移非法所得。如贪污、受贿等获得的资金,侵吞的国有资产,从事走私、贩私、诈骗、偷漏税所攫取的巨额财富,都构成了资本外逃的重要组成部分。(2)逃避管制。尤其是规避投资管理和外汇管理。由于我国对境外投资实行较为严格的审批制,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投资获益,未经批准就将资金转移或截留境外,(3)趋利避险。例如,国内一些企业将外汇资金转移境外后又作为外资流回国内,以享受各种税收和其他优惠待遇,这也被称之为“过渡性”的资本外逃。而且,当存在利差、汇差、收益差的情况下,为获取高收益,也会引起违规资本外流。此外,当市场预期本币可能贬值时,为避免汇率风险,也会形成资本外逃,出口推迟付汇、进口提前付汇就是企业比较常用的方法。
3、资本外逃对发展中国家经济造成的危害
(1)阻碍发展中国家的资本形成和经济增长。首先,资本外逃会减少国内储蓄,这相当于减少了国内投资,而投资的减少势必造成经济增长速度放慢。其次,随着进一步的开放,一个不存在外汇管制的国家,资本外逃很可能在公开市场上出现,其直接后果是该国必须调整自己的国际收支平衡表。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当国际收支平衡表上存在逆差时,政府对国际收支的调整往往是通过削减进口需求,而不是通过货币贬值来实现。因此,资本外逃会使当前的产出水平降低。
(2)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一方面,由于发展中国家资本相对稀缺,所以资本在发展中国家的边际生产率较发达国家要高。另一方面,外逃的资本成为在外国的金融资产后,其收益率要低于国内真实资本的收益率。因此,外国资产的收益率小于国内投资的边际产量,必然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给国内经济发展造成极大的负效应。
(3)导致国际收支不平衡,加剧发展中国家的债务负担。国际资本流动与国际收支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国际资本流动的发展,国际收支状况也会随之发生变化。毫无疑问,当资本大量流出发生,特别是本国资本大量外逃时,就会导致本国资本项目逆差扩大。如果资本项目逆差的长期存在,就必然长期依赖经常项目来加以弥补,否则无法保持国际收支平衡。而事实上,许多发展中国家出现大规模的资本外逃,已经表明这个国家的经常项目出现了较大的逆差,因此,指望经常项目的顺差来弥补发展中国家因资本为逃带来的国际收支不平衡是不现实的。为了保持国际收支的平衡,发展中国家政府就不得不对外举债,从而加剧国家的债务负担。而一旦当国际资本由于种种原因而不再流入甚至还大量撤离时,国际收支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严重失衡,进而引发严重的债务危机,并可能导致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拉丁美洲许到国家80年代出现了大规模的资本外逃,随后就发生了严重的债务危机,就是例证。
(4)导致本国货币汇率波动。从宏观上看,大量的资本外逃引起本国的外汇储备减少,国际收支出现逆差,外汇市场上外币供不应求,导致本国货币贬值。例如,墨西哥1994年的金融危机便源于大量外资和国内资金挤兑抽逃,在短短几个月内,其外汇储备由170亿美元猛降至65亿美元,比索也随之急剧贬值40%。同样,导致1997年泰国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大量国际游资撤走后,泰铢贬值,为了抑制货币过度贬值,泰国政府动用了所有的外汇储备,但由于国内资本也对本国金融形势丧失了信心,发生了大规模的资本外逃,导致泰铢更大幅度的贬值。
(5)造成结构性赤字和引发通货膨胀。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资本外逃往往意味着政府举借大量外债。这样,政府债务的扩大促使发展中国家产生结构性赤字;同时本国财产外流使得国家税收大幅减少,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加大了国家的财政负担。许多发展中国家通常只能用通货膨胀来填补财政缺口。拉美国家曾经普遍爆发的恶性通货膨胀就是例证。
三、对资本项目开放条件下防范金融风险的建议
(一)防范国际资本流动和利用外资风险的建议
1、提高外商直接投资的质量及创汇能力
据悉,截至今年(写具体年份)3月底,由于我国实际利用外资金额4610.53亿美元,由直接投资形成的资本积累已对我国的外汇市场形成了巨大压力。但是对于继续增加的直接投资,我们不能将其拒之门外,只要我们能利用好这些资金,无疑能对我们的经济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要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必须加强政策性引导,不盲目吸收外资,对需要重点发展的产业和地区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优化外资节后。同时提高外资的陪同能力,改善投资环境,将外资吸引到最需要的地区和行业,使利用外资的效益达到最大化。
2、保持合理的外债规模,提高清偿能力,防范外债风险
由于我国外债总额处于持续增加的态势,同时在外债管理机制还不够完善,进一步的开放,使我们借用外债的风险性大大增加。为了防范外债风险,我们应强化外债管理,控制外债余额的过快增长,同时完善管理制度,确保外债借、用、还的有效管理,保证债务的正常偿还和保值增值。
3、明确我国国际资本流动的监管重心,防范国际游资冲击
面对我国进一步放开资本项目的趋势,国际资本流量和流速将大大提高,国际游资也将趁机频繁进出我国,这就对我国国际资本流动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国国际资本流动监管重心应是对国际收支风险最大的短期资本流动的监管,尤其是金融机构自身的监管。
4、积极审慎地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
由于我国目前的汇率调控机制还不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尚未健全,贸易与金融市场自由化还未完成,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有效性低等原因,在各项条件未成熟之前,应积极借鉴其他国家取消资本管制的经验教训,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
(二)防范外债风险的建议
由于我国目前外债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而且进一步的开放,还将使我们面临更大的风险。因此我国应借鉴巴西和墨西哥的经验教训,尽快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与对外开放要求的外债风险管理体系,合理控制外债规模与结构,并建立高效的预警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以尽量避免高速流动的金融资本可能造成的危害,保证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1、实现外债借入的成本最低、规模适度的目标。对外债的管理最重要的是对其规模的控制。借用外债不仅要保证外债规模能够满足本国经济发展需要,而且要保证外债规模不超过本国偿债能力,并应尽量降低借款和偿债成本。我国举借外债的管理,应实行计划控制、指标管理、严格把关、确保规模适度的管理方法。对债务主体要实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一国在对外举借债务之前,必须事先了解各类贷款的条件和特点,并进行比较分析,以增强借债决策的科学性,然后才能把握时机,争取吸收合适而优惠的国外贷款以实现成本最低目标。
2、保证外债的使用在尽量避免风险的同时,实现较高的收益。对此,国家外债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研究国际金融市场汇率和利率走势,确定外债币种的最优组织结构,及时对国际金融市场上可能出现的汇率和利率风险做出预测。同时,要加强对外债投资项目的效益评估,对项目的耗资量、利润率、创汇率和投资回收期限等进行全面测算和论证,以总结经验教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首先使外债资金发挥作用。只有尽快使外债资金转化为生产能力,获得利润,创收外汇,积累资金,才能确保如约按期清偿外债本息。
3、保证外债按期如约偿还,维护国家信誉。借用国外贷款要求债务国必须按事先双方商定的期限、利率等有关条件按期如约清偿,以保持债务国的良好信誉。在管理方面既要尽量保证外债资金均匀地、延续不断地流入,又要保证我国的清偿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为争取有利条件归还贷款,要根据国际金融市场汇率瞬息万变的趋势,不失时机地采取措施,把硬通货负债转化为软通货负债,或提前还款。同时,还要注意使各笔贷款的偿还期要适当错开,以避免出现偿债高峰期。此外,必须建立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增强外债项目经营者的风险防范意识。
4、积极建立公平、合理和有效的债务重组机制。由于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化,一国的危机很容易波及到周边国家,加大了国际金融体系的风险性,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债务问题日趋严重,为了避免债务国的危机的日益恶化,以及防止危机的扩散,应根据债务国和债权国的实际情况,对债务进行合理、有效的重组,可以帮助债务国实现可持续的债务结构以早日恢复经济增长,有效避免债务危机的深化,同时也可以保护资产价值和债权人的权利。因此,不断完善和逐步推进“国家破产计划”,能对稳定国际金融体系产生巨大作用。
(三)对于解决资本外逃问题的建议
由于持续的资本外逃将对我国经济造成极大的危害,特别是在金融自由化和我国资本项目逐步放开的情况下,我国防止资本外逃的形势将更加严峻,任务更加艰巨。对此,我们必须从防范和治理两个方面提出行之有效的对策:
1、保持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维护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国家经济状况不稳定,发展缓慢及缺乏安全的投资环境是导致资本外逃的因素之一。只有当一国的经济保持快速、稳定的发展态势,才能从根本上防止资本外逃。因此,我们必须加快市场经济建设的步伐,保证宏观经济平稳运行,创造稳定的金融环境,为外资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增强对国际资本的吸引力。
2、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金融体系。首先,促进利率和汇率的市场化,建立灵活的利率和汇率形成机,使利率和汇率水平能够真实反映资金的供求状况,合理配置资源。其次,积极完善和发展本国的金融市场,建立远期外汇市场,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充足的套期保值、规避金融风险的工具。
2、改善投资环境,公平对待内外资企业。一方面,“过渡性”资本外逃,在我国的资本外逃中占很大比例,这主要就是因为我国对外资企业提供了较多的优惠政策,从而导致国内资本逃往国外,再以外资身份回到国内以享受优惠待遇。如果统一对内外资企业的政策,就能从根本上消除“过渡性”资本外逃。另一方面,采取这项措施,还能防止外资企业在优惠待遇到期时引起的外商资本抽逃。
资本金范文2
开发商投资意愿降到冰点
2008年可以说是开发商最困难的一年,因为在前期宏观调控不断升级的背景下,火热的房地产市场进入了寒冬,很多开发商的资金链出现了问题。
事实上,在金融危机发生之前,对于房地产的调控已越来越严厉,自有资金比例更成为房企最难忍受的紧箍咒之一。
2004年9月,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16条规定,商业银行对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要求其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35%。
2006年8月,银监会再次公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要求金融机构严禁向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四证”不齐等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并强调房地产资金信托要合规。
事实上,在2007―2008年这段时间,商业银行给房企放贷所要求的自有资金比例已高达40%,许多不错的项目都因为资本金比例不合格,只能放弃贷款。
根据规定,所有项目资本金不到位,便不能获得贷款,不能开工建设。这是套在开发商头上的一个紧箍咒。开发商资金本来就已经十分紧张,加上这个限制,很多房企只能放弃拿地、开发和复工。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全国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4880亿元,同比增长4.1%,但比去年同期回落28.2%。其中,占房地产开发投资比重超过七成的商品住宅,完成投资3422亿元,比去年同期回落31.5%。诸多条件的限制,使得开发商拿地建房的意愿空前低迷。虽然近期随着市场的反弹,个别开发商计划抄底,但总体来说,持观望态度的开发商还是占大多数。在一些城市,土地价格已经是去年的一个零头了,但是很多开发商还是不愿意拿地。其原因很简单,如果房地产市场盘整时间延长,拿地后不能及时开发,各种成本将使企业不堪重负。更重要的是,资本比例35%的限制,使很多开发企业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难以开工。整个市场循环陷入了僵局。
即使是土地价格降到了原来的一大半,根据我所了解的开发商的情况,他们依然选择观望。
套在房企头上的项目资本金比例35%的紧箍咒,在土地市场低迷,很多房企的项目陷于停顿的背景下,政府只得松绑。笔者认为,这次资本比例金下调的幅度应当在10%左右。因为如果调得太少,不能改变现有市场的状况,但如果一下子调得太多,又恐风险加大。在权衡放活与风险之后,10%的下调还是比较均衡的一个点位。
下调项目资本金比例可以有效加强资金的杠杆效应,以更少量的资金撬动更多的项目。以前需要35%的资金才能撬动100%的资本,现在只需要25%的自有资金就能撬动100%的资本,这大大促进了资金的利用率,提升了房企可支配资金的能力,对于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效用明显。
地产股放量大涨
对于国务院下调商品住房资本金比例的消息,股市中的地产板块已经有了强悍的反应。在4.28到目前为止的反攻过程中,房地产板块作为领涨板块,激活了银行板块、煤炭石油板块以及钢铁板块等大盘蓝筹的启动,而且,股指的反弹十分强劲,主力连续几个交易日在逼空,上证指数也反弹至2600点上方,而且有继续上升的空间。
事实上,楼市的小阳春和股市的大反弹是同步的。随着楼市小阳春得到确认,股市的反弹更为强劲。更重要的是,房地产是经济的龙头,上下关联一大片,楼市的复苏可以被认定为经济复苏的标志。
房地产板块与经济的正相关关系,也使得更多的机构将房市看成股市的风向标。今年春节以来,主力敢于毫无顾忌地发动春季攻势的一种重要支撑是,房地产市场在刚性需求强烈和政策的支持之下,出现了小阳春。在这种情况下,A股市场也发动了一场从1664点到2600点的大行情,股指几乎上涨1000点,市场信心大增。
下调资本金比例传递强劲信号
如果从更深的层次看待这次资本金比例下调,我们很明显感觉到,这是一项刺激投资扩大内需的政策。房地产贷款持续萎缩不利于宏观经济回暖。要想提振房地产,从更广阔的意义上来说,只有加速城市化进程,从而释放被压抑很久的需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升级。
十大产业振兴规划多从供给的角度来提振经济,但现在很多产业的产能过剩十分严重,贸然增加生产会加剧过剩。现在关键是扩大内需。根据我国的现实,扩大内需和增加投资,只能走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道路。最近,管理层明显地加大了这一方面的力度。比如,上海市的双中心建设、南汇并入大浦东、深圳综合化改革、海西区域的开发等等,无一不是在传递这方面的信息:城市化进程需要加速。
我国的内需总是搞不上去,主要是城市化进程受阻,导致了我国的高储蓄率和低消费。现在必须要消除阻碍城市化进程的障碍,迎接启动内需、扩大消费时代的到来。
就城市化进程来说,欧洲城市化用了近300年的时间,而中国只用了30年的时间。城市化的发展必然导致土地的稀缺,经济的集聚效应也使得土地价格升值。从世界各国的城市发展来看,城市化会推动房地产市场出现巨大的飞跃,这也是释放巨大经济能量的过程。
在城市化进程加速的背景下,资本金比例下调,有利于企业利用资金扩大生产,使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循环得以继续。不过现在的开工量虽然在上升,但升幅并不稳固,就像经济的复苏还不巩固一样,因此,需要对房企适度松绑。
有人或许担心资本金比例下调会导致银行风险加大,有人甚至可能认为,这是把祸水引向银行。其实,我国金融系统现在的风险并不是很大,银行的存贷差还是很高,即使调整到25%,仍高于国际水平,与最初20%相比也不低,不会显著放大银行风险。再说,现在需要刺激投资,因为什么都不干的风险更大。一旦房企资金链断裂,对于银行的损失更大。
资本金范文3
关键词:资本金制会计 基金制会计 异同
我国的专业会计按照其核算对象、适用范围、资金的性质及来源、使用的目的及用途等不同,共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资本金制会计,另一类是基金制会计,两类会计执行着不同的会计核算制度。两类会计的核算存在着很大差异,但在某些具体会计核算制度中,由于法规制度和财务管理的需要,两类会计的核算有时又相互交融或包含,有着密切的联系,笔者在此对上述两类会计及其核算的内容进行比较和分析。
1 资本金制会计与基金制会计的差异
1.1 会计的对象不同
会计的对象一般是指会计要核算和监督的内容,概括地说就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资金及其资金的运动。但不同类别的会计其核算对象的具体内容有所不同。
资本金制会计是以资本金为主要核算和监督的对象。按照法律规定,设立企业等经济类组织,必须要有法定资本金,所谓资本金,就是经济类组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不同经济组织对资本金的叫法不同,股份制经济组织称为股本或股金,股份制以外的经济组织称为实收资本。
基金制会计是以基金为主要核算对象。基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基金是机构投资者的总称,如信托基金、公积金、退休基金、医疗基金等;狭义基金是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如政府预算资金、非营利组织的各种基金等。
1.2 会计的适用范围不同
在我国各类组织机构庞大,单位繁多,按其会计核算的对象不同,国家在制定财务会计制度时,将其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企业为代表的各类经济组织,另一类是以行政事业单位为代表非营利组织。
资本金制会计适用于各类经济组织,包括各类企业、公司,如工业、商品流通、房地产、金融保险等企业或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类组织。
基金制会计适用于各类非营利组织,包括国家总预算,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基金组织,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房公积金、民间非营利组织等。
1.3 资金性质及来源不同
资本金制会计核算与监督的资金,主要是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通过依法筹集、长期拥有并自行支配的资金。《企业财务通则》对企业自有资金来源进行归类,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实收资本是企业等经济组织法定的注册资本,这部分资金主要包括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资本公积是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投资者投入资金超出注册资本部分,以及其他非经营收益形成的积累,是资本的另一种储备方式,也称准资本,主要包括资本溢价、财政补拨款、接授捐赠、外币折算差额等。盈余公积是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税后利润按一定的比例提取的留存收益,如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农民专业合作社会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是企业及各类经济组织保留以后进行分配的结存利润或盈余。上述资金除了投资者投入外,其余都属于资本增值,同样作为投资者所有,是没有记到个人名下的资本,都属于单位的自有资金性质。
基金制会计核算与监督的资金,其性质为国家预算资金或基金。主要包括各级政府财政拨款或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依据国家行政法规组织的事业收入,以及附属单位缴款等。财政拨款是指单位按照当年部门预算,从各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按规定用途使用的款项,包括经费拨款和专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是单位从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单位取得的专项拨款。事业收入是单位将组织收取的非税收入上缴财政后,各级财政按部门预算返还的收入,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或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是指下级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上缴的各项收入。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的性质,上述资金都是国家预算资金的组成部分。
1.4 资金的使用目的不同
资本金范文4
一、保险公司上市的意义
保险公司上市两年前就被业内外人士所关注,保险公司如果成功上市,不仅可以迅速提高公司的品牌知名度,增强客户对公司的信心,有效提升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整体实力,而且对于公司的规范发展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另外,保险公司上市问题之所以为人们所密切关注,也不仅仅是因为上市可以为保险公司解决融资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解决保险公司的机制问题。通过公开上市,分散股权,建立起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可以规范保险公司,使其向现代保险企业的方向发展。可以说,通过上市解决保险公司存在的多种问题是保险公司上市的真正目的。
(一)可以扩充资本金融资渠道,增强公司自身竞争力
资本金是企业存在、发展的基础,是企业实力及信誉的象征,而保险业的有关法律规定更使资本金在保险公司的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资本金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承保能力和偿付能力的高低。对承保能力,我国《保险法》第98条和第99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额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财产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费不得超过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之和的4倍。”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在第六章中对偿付能力作了详细规定,其中第81条及第82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为其会计年度末实际资产价值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承保能力不足使保险公司即便拥有巨大的市场份额,也不得不通过再保险降低风险自留额,从而使到手的承保利润易主。而偿付能力有限不仅影响保险公司市场形象及其保险产品的吸引力,而且有可能进一步危及保险公司的存续。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一直处于快速发展之中,但融资渠道却十分狭窄。对国内保险公司来说,目前扩充资本金的主要手段还依赖私募和合作,与公开发行股票相比,其募集范围小、股权流动性差、变现难等弊端十分明显。而资本金数量不足,来源渠道单一且不稳定正是国内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始终难以提高的关键所在。偿付能力的不足往往又会直接降低保险公司对风险的抵御能力。目前这一系列连锁反应正成为困扰中国保险业健康快速发展的“瓶颈”。此外,目前国内保险公司普遍存在着资本量较小、资金运用渠道狭窄的问题,这使得保险公司在拓展新业务或增设分支机构时,常常面临资金短缺的窘迫。保险公司如果成功上市,将可以募集到大量的新的资本金,获得优质资产注入企业。而优质资产的注入,可使公司股本结构更趋合理,从而大幅度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承保能力,满足保险企业业务发展的需要,大大提高保险公司的综合实力。在国内,保险资金只能间接进入资本市场,总量很小,渠道也十分狭窄,“瓶颈”尚难突破,从而要大幅度提高风险防御力、竞争力还存在较大的困难。一旦保险公司上市成功,可以预计保险资金人市的量肯定将会有效放大;并且,由于保险公司上市筹集了更多的资金,随着资金规模的扩大,保险公司在安排投资组合策略时将更加从容,这不仅可以分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而且可以有效地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因此,股市融资为广大保险机构开辟了新的资金来源途径,能够实现资本来源渠道的多元化,形成良好的资本补充机制,同时还能带动保险公司经济效应和安全性的相应提高,增强其竞争能力。
(二)上市有利于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与完善
保险公司上市的目的,除了融资以外,更重要的是解决保险公司的机制问题。目前中国保险业存在股权结构单一导致的微观经营治理低效问题。从目前已经提出上市申请的保险公司来看,主要是股份制公司,而股份制公司的国有股在总股份中占据了绝大部分比例,可以说是国有股“一股独大”。其在内部控制、激励与约束、经营机制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而就三大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而言,国有独资制度阻碍了现代企业制度及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行政干预使三家公司经营机制的转变、经济效率的提高远远滞后于现代竞争对其提出的要求。保险公司上市后,就要按证券市场法规要求进行改制,通过公开上市引入社会股东,可以降低国有股比例,建立多元的股权结构和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形成规范的委托关系;其运作不仅要严格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同时要遵守上市条件、收购合并条件,定期向投资者进行会计信息披露,投资者通过“用脚投票”和“用手投票”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激励和约束经营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管理层之间职责界定十分清楚,各司其职,而且其行为要接受公众监督,有很高的透明度,这将极大地推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此外,通过境内外股票上市,可以改变资本结构,这体现着一种重大的制度安排。
(三)上市将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透明度和社会监督力度
保险公司上市意味着我国保险企业资本投入只有国有资本、企业法人资本和外商资本的现状将得到改变,民营和私人资本将大量涌入。因此,保险公司上市后,要受到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如各种投资咨询机构和证券分析员的监督,审计、会计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监督,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等等。在广泛的监督下,任何一个重大失误都会立即导致公司股价下跌,减少公司价值;任何一次违规操作,都随时有可能被发现和公开,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甚至被驱逐出证券市场。保险公司要按上市公司的要求定期公布自己的各种数据及经营状况,公司经营活动的透明度随之提高。而随着经营透明度的提高,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制度建设、财务状况等方面都必须更加规范,公司必须加强管理,以减少各种浪费和成本,通过科学决策认真分析产品市场,评估投资风险。公司还必须注重财务结构,保持利润稳定增长,保持企业的稳健经营。同时,理性的保险公司也将会更加关注保险监管机构的各项政策规定和调控干预,这将大大提高保险监管机构宏观调控的有效性,促进宏观调控经济手段的运用,从而可以促进保险公司稳健发展。,上市还有利于保险公司本身商誉的提高,使客户对保险公司的知名度有所认可,有利于上市保险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扩展业务范围,取得更多的市场份额。
(四)上市为保险公司资本营运开辟了广阔的天地
目前国际保险资本正进行大规模的兼并与重组,这将大大提高跨国保险公司的综合竞争力,从而也使我国保险市场的开放面临着极丈的压力……保险公司上市使其资源运用的领域大大拓展,使保险公司可以在资本市场上通过分拆股票、配送股票、发行新股、发行认股权证、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进行再融资,为公司开展资产营运创造高效、便捷的前提条件。此外,保险公司可以组合运用多个金融专业市场的资源,积累横跨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运作的宝贵经验,熟悉收购兼并、股权置换、资产重组等各种资本营运手段。过去5年中,全球保险业并购案达5114件,涉及金额达1100亿美元。这些并购交易,绝大多数是通过资本市场实现的。中国的保险企业本身实力就弱,上市后通过市场力量的兼并和重组将为构筑中国的“保险航母”创造有利条件。
(五)保险公司上市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多样化及多元化发展
由于金融行业的监管较严,金融类上市公司一般都是业绩优良运作规范的公司。国际经验表明,金融板块股票往往表现颇佳,很多金融股(如香港股市的汇丰银行、恒生银行;纽约股市的大通曼哈顿、美林证券)都在资本市场上扮演着“蓝筹股”、“龙头股”的角色。截至1999年年底,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金融类企业约有900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30%;在NASDAQ上市的也有900多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19%;东京交易所有160多家,香港也有40多家。而现在中国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多为制造类企业,金融类上市公司只有7家,金融业在证券市场极低的比重与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极不相称,也使上市公司的行业结构发展严重失衡。保险公司上市可以改善金融企业的上市结构,有助于形成一个完整的金融企业上市板块,促进市场规模的扩大,刺激股市升温和改善市场结构。由于金融企业具有总股本大、流动性好、业绩相对稳定等特点,故其对资本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通过境外上市还能架起国际投资者与中国保险市场的桥梁,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为国际投资者提供分享中国保险发展的商机。保险企业上市还可分流部分储蓄存款,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渠道,完善投资者投资组合。
二、我国保险公司上市环境分析
1.宏观经济状况。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我国经济得以不断发展;国民经济运行势态良好,2000年的GDP首次超过一万亿美元。GDP的稳定增长无疑为保险公司上市融资起到了关键作用。同时,改革开放以来,GDP的分配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GDP分配中城乡居民分配的比重(加上二次分配)在70%以上,规模越来越大,进而为我国保险公司上市融资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2.宏观政策因素。虽然国家并没有明确表示允许保险公司上市,但是从宏观层面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正在实现着从:财政
直接注资一银行间接融资一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战略转变,可以说保险公司上市符合国家的宏观政策要求。
3.资本市场状况。以股票市场为代表的国内证券市场自创立运作以来,按照“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月前我国证券市场建设日趋规范,建立了严格的监管体系;出台了《证券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拥有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交易制度也不断规范。保险公司上市,一方面有利于自身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完善,可实现保险公司与资本市场的双赢。
4.投资者的预期。在我国,产险公司的承保利润一直较好,寿险公司受近年来降息的影响盈利状况不甚理想,但是保险基金运用渠道的逐步放开,将使拥有大量资金的寿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大大提高。因而总的来看,投资者将会看好作为朝阳产业的我国保险业的未来。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已基本具备保险公司上市的条件。但是,保险公司上市决不能“一哄而上”,保险公司上市必须满足国家《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只有符合上市公司条件的保险公司才能够依法申请上市筹资。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条的规定,“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因而,客观上讲,根据上市程序,国有保险公司应该先实行股份制改造,明晰产权,为上市创造条件。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依据现代公司模式组建的,成立3年以上、连续3年盈利、资产质量状况良好、内控制度比较完善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先行申请上市。
三、中资保险公司上市的方案选择改制和上市分阶段进行与同步进行的比较。
对于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来说,要实现上市目标,必须首先进行股份制改造,从组织形式上变更为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这一进程中,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一是改制与上市分阶段进行,即第一步是先实行股份制改造,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利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重在进行资产重组和机制转换;第二步是股份制公司运行一段时间后,待条件成熟时再择机上市。二是改制与上市同步进行,即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按照上市条件进行重组改制,成立股份公司后随即上市募股。第一种方案考虑了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改制上市的复杂性,在操作中较为稳妥,但这一方式需要经过两个阶段,对公司的资产进行两次审计评估,时间较长,费用较高,臣在第一阶段即私募引入其他投资者时,由于缺乏市场询价,往往经过艰苦谈判也难以确定价格或者对公司估值折扣很大,价格偏低,不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二种方案是基于国务院给予国有企业的特殊政策而在法律上才变得可行。1994年国务院令第160号《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6条规定:“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建为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该股份有限公司一经成立,即可以发行新股。”这一方式使改制与上市同步进行,缩短了筹备时间,节省谈判和交易成本,能迅速完成企业改制并筹集到资金,同时国际资本市场对公司价值评估较为客观公正,有利于国有资产的合理估值。但该方式要求公司到境外募股上市,必须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且公司本身必须符合境外资本市场的要求。
2.分拆上市与整体上市的比较。
为了打破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在国内保险市场的垄断局面,一种改革思路是将现有的两家经营直接保险业务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按区域或资产状况进行分拆重组,组建数个独立的保险公司,增加保险市场主体,提高保险市场的竞争性,再将经营业绩较好、资产质量较高的部分上市。这种对其他行业大中型国有企业行之有效的分拆上市的办法对加人世贸组织后的中国保险业而言是难以适用的:其一,虽然目前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在国内保险市场上处于垄断地位,但这种状况是因国家政策性保护而形成的,加人世贸组织后,随着这种政策性因素的逐步消失,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会显著降低。相对外资保险公司,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在资产规模、管理技术和人员素质等方面已有很大的差距,如果再进行分拆上市,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更难以与外资保险公司相抗衡;其二,与其他行业不同,保险业务经营有其特殊性。保险经营是以大数法则为基础的对风险的管理过程,但风险的发生是偶然和不确定的,保险公司只有承保大量的风险和标的,才能使危险发生的实际情况更接近预先计算的危险损失概率,以确保其经营的稳定性。而扩大承保数量、提高承保能力需要相应比例的自有资本,如果保险公司资本规模偏小,不仅其业务拓展受到限制,而且任何一次稍具破坏力的风险事故都可能导致保险公司遭受巨额损失甚至破产。
因此,分拆上市对于资产规模小且已经实现产寿险分业经营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来说并不适宜。
3.境内上市与境外上市的比较。
从时间上看,保险公司在境内上市即在国内资本市场发行A股,必须在股份公司设立后经过1年的辅导期,故完成改制上市工作至少需要两年时间,上市的效率较低。在境外上市(如到香港发行H股或纽约发行N股等)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实现上市目标;从资金需求来看,境外资本市场容量大,有利于上市公司扩大筹资规模,满足其资金需求,而国内股市规模较小,上市公司如果融资规模过大,很有可能导致首次发行(IPO)失败。由于我国保险公司本身净资产规模并不大,在保持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发行的流通股数额也不会太多(估计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国内资本市场完全可以容纳。从对推进国有公司转换经营机制的力度来看,境外资本市场和监管部门对公司上市的要求很高,在进行上市准备和申请的过程中,需要聘请具有国际资质的会计师、评估师、律师、管理顾问、财务顾问等多家中介机构帮助公司一起策划和推进公司制度改革和创新,在对公司原状进行分析诊断的基础上建立新的体制、机制、管理和经营架构。公司在境外上市后,一方面要接受有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另一方面要受到国际资本市场成熟的投资者的监督,这样,公司直接置于市场的竞争与监督之中,严格按照市场机制进行运作,这对于建立市场化的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和管理体制,使保险企业成为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主体有着积极的作用。而在国内资本市场发行A股,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难如人意,许多改造成股份公司的国有企业在A股市场上市后在经营管理上并无多大改观,显然,境外上市比国内上市更能有效地推进公司经营机制的转换。从政策上来看,国家允许国有企业境外上市,但国有企业境外上市除必须符合国外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条件外,还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大型企业,以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目前尚无一家国内金融企业境外上市(2002年7月中银香港首次公开发行H股,但其是在香港注册的公司,业务集中在香港本地,不列入境内金融企业范围)。保险公司能否开创金融企业境外上市的先河,还取决于国家有关部门对加人世贸组织后我国保险产业发展形势的判断和相应决策,而保险公司在国内A股上市已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和支持。中资保险公司选择国内上市或是境外上市,取决于公司自身的经营状况、发展战略和政府的政策取向。根据其他行业企业上市的经验,如果政策允许,可以考虑同时利用境内和境外资本市场两种资源,即同时在境内和境外上市或先境外上市再境内上市(之所以不选择先境内上市再境外上市,是因为目前国内资本市场对A股公司估值普遍远高于境外资本市场,如果首发A股,A股股东难以同意以较低的发行价格到境外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仅同仁堂一家公司采取这种方式上市)。
同时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两种资源具有许多优点。首先,国有公司在境外上市,受到融资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25%的政策限制,境外上市后国有股仍然居于绝对控股地位,对于中小规模的公司而言,通过境内上市可以降低国有股的股权比例,解决国有股“一股独大”的问题;其次,公司在多个证券市场拥有自己的投资者群体,具有广泛的股东基础,可以提高股票的流动性,增强公司的长期融资能力;最后,公司在不同的证券市场上市可以提高其在这几个市场的知名度和品牌效应,增强客户对公司的信心,从而对其保险产品的营销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四、中资保险公司上市需要考虑的几个问题
1.控股公司的设立与存续资产的处理。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改制上市后,主营业务及相关资产全部进入上市公司,存续公司作为母公司拥有上市公司的国有股股权,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机构。《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由于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改制上市后,主要业务和资产已纳入上市公司,存续公司作为控股机构除上市公司业务外仅剩少量非经营性资产和与保险业务无关的资产及业务,因此,需按《公司法》的要求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将存续公司即母公司设立为控股公司。经全面重组后,留在控股公司的存续资产主要包括原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承担部分社会职能所建成的学校、招待所、培训中心等非经营性资产和《保险法》出台前原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对外投资所形成的与保险业务无关的资产及业务。对于承担社会职能所形成的非经营性资产,要逐步从控股公司中分离出来,通过拍卖、并购、移交地方政府;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等方式实现社会化经营;对于对外投资所形成的与保险业务无关的资产和业务,由于大部分实际上已成为不良资产和亏损,根据财政部现行规定,这些不良资产可在5年内平均核销,但为减轻控股公司的负担,可向财政申请在重组当年予以一次性核销。
2.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
投资作为保险业的一项核心业务,在保险市场竞争加剧、承保利润逐年降低的大趋势下,已成为增加公司利润、增强股东信心的重要环节。中资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多数一直是通过公司内部进行管理的,在投资的技能、人才、经验和组织架构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在《保险法》出台以前缺乏法律依据和独立监管的情况下,曾经出现过许多问题,形成了大量不良资产,投资收益十分低下。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金融保险集团为实现保险投资效率和效益的最大化,都对保险投资实行专业化管理,拥有专业的投资人才、投资技能、投资流程和组织架构。国外保险公司的普遍做法是,将投资交由与保险公司同属于一个集团或控股的投资子公司运作,同时集团设立专门的战略资产分配、战术资产分配和证券选择或绩效评估等部门负责统筹调配资源和防范风险。中资保险公司上市时,可考虑设立全资或控股的资产管理公司,将上市公司的保险投资业务交由资产管理公司实行专业化管理和运作,以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的效率和效益。这一方面可增强对上市公司股东的吸引力,另一方面也为公司适应金融混业经营趋势,向国际金融保险集团发展积累有益的经验。
资本金范文5
关键词:银行 信贷管理 项目资本金
一、项目资本金的内涵
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是一种我国所独有的制度规定。项目资本金制度始于1996年,《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决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及《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资本金认定管理指引》有关规定,项目资本金是指固定资产项目总投资中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应为非债务性资金(有特别规定的除外),项目法人无须返还,且不承担任何利息。投资者可按其出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按照项目资本金制度规定,一个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获得银行贷款,应具有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作为启动资金。而当项目投资回报不足以清偿债务本息时,投资者将损失其投入的项目资本金。设置一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是为约束股东的风险偏好,避免股东以债权人利益为代价谋取私利。
二、银行项目资本金管理存在问题
(一)项目资本金来源的问题
其一,通过债券形式募集的资金作为资本金。一部分靠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在信贷业务实践中,普遍存在地方政府将国债和地方债券筹集资金转借给项目法人的国有股东,作为国家投入的项目资本金,代替应投入的无息且不还本资本金。对于这种情况,只要项目法人不直接负责债券的还本付息,就应该可以视作项目资本金。另一部分靠企业债券(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券等)。由于发行企业债券的条件较高,项目法人一般难以满足发行企业债券的要求。国家现行法规也没有禁止将投资人(股东)发行企业债券筹集的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的做法。在此类做法中,股东未投入自有资本,无法体现项目资本金制度约束业务股东风险偏好的初衷,因此,不应将企业债券资金视为项目资本金。
其二,股东借款作为资本金。从项目资本金的定义来看,股东对项目的借款属于项目本身的负债性资金,不能作为项目自筹资金的一部分。对于项目法人将股东借款调整为资本公积,然后作为项目资本金的问题,应遵循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只要股东借款真实且投入项目建设,并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转为资本公积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视作项目资本金。
其三,银行贷款作为资本金。《贷款通则》规定了除国开行“软贷款”外,不应将银行信贷资金直接用作资本金。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客户或银行仍采取了一些变通手段:第一,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项目建设,以此逃避项目贷款与项目资本金同比例到位等信贷审批要求,变相满足项目融资要求;第二,在项目资本金不足的情况下,将银行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几经转账后用于项目资本金,然后再申请项目资金贷款。上述做法虽然规避了国家监管部门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要求,但有悖于银行风险防控的初衷,且存在一定的政策风险,应严格禁止。
其四,信托加理财资金作为资本金。根据当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于企业通过发行理财信托计划融资筹集项目资本金的,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如属股权性质的,可以作为项目资本金;如属债务性资金,则不得作为项目资本金。
(二)有关项目资本金评估的问题
区分被借款人混为一体的名义资金中对应项目建设的部分,历来是银行对项目融资调查、风险评价、放款审核、贷后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也是个别不良借款人放大财务杠杆、逃避监控的常用手段之一。所涉项目的专业程度愈高,银行因专业性受限所形成的弱势就愈凸显,对因此产生的潜在风险的把控能力愈低。在实践中,由于可用作资本金出资的财产既包括货币,也包括股本等权益性资产和土地类实物资产,借款人可能通过高估土地等固定资产价值以达到银行的资本金要求。还有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土地增值转增资本公积,或再转增注册资本,以达到银行关于注册资本和所有者权益的准入标准,但企业实际自有资金投入并没有增加。
目前,“统贷统还”模式对项目资本金管理提出了严峻挑战。部分借款人,如大型电力集团客户、公路行业客户、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实施“资金池”或“统贷统还”政策,资金在不同项目间频繁划转,一个项目的资本金几番周转可以演变成若干个项目的资本金。由于缺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资本金到位进行确认和监督,银行难以对资本金进行有效评估。
(三)项目资本金使用的依据不明确
部分贷款项目资本金的到位凭证不完整、不清晰,或者难以证明资本金已实际到位。如部分城建企业以财政部门向投融资平台或项目建设单位划拨资金进账单、银行同名划付项目建设单位进账单、工程支付收据或发票等作为项目资本金到位的确认依据,但其并未就资金运用于具体哪一个项目进行具体说明,项目资本金是否实际到位难以确认。银行难以对资本金的实际流向和具体用途进行监控,特别是对承担多个建设项目的借款人,难以进行客观判断和全面掌握,存在资本金挪用的潜在风险,甚至部分项目存在资本金来源证明资料重复使用同一张凭证,或企业提供自筹资金投入与凭证记载金额明显不符的现象。
(四)项目资本金不足或未与贷款同比例到位
与单一的项目比较而言,多项目背景下单个具体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界定难度大。在贷款发放前,如何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是银行在贷款审查环节的工作重点,特别是当借款人同时建设多个项目时,由于存在企业财务数据复杂、开发建设资金来源和用途多样、项目资金到位有先后等特点。如何审核资本金是否到位,是银行面临的一项挑战。目前,个别分、支行仍对项目资本金不足、项目资本金尚未到位、甚至对没有资本金的项目发放贷款,不符合“项目资本金应与拟发放的贷款同比例足额到位,按照项目建设进度与贷款配套使用”的规定。
此外,有的项目在投资总额计划变更的情况下,仍按照原评估投资总额测算资本金,导致与实际投资相比,项目资本金不符合要求。有的借款人在项目资本金到位后,再以对外投资或关联交易(如与关联企业签订虚假购销合同)等方式,完成项目资本金的抽逃。
三、加强项目资本金管理的对策
(一)明确项目资本金来源
对来自股东借款、银行贷款、建筑公司垫款、通过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通过发行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且明确属于债务性资金的,不得将其视作项目资本金。对除股票以外的直接融资用作项目资本金且期限低于一定期限的,也不应将其视作项目资本金。
依照国家规定和监管精神,明确和细化可接受的资本金来源范畴。对以货币方式投入的项目资本金,要审核客户提供的公司章程、项目验资报告、逐凭证核对资金到位证明(如银行入账凭证)等资料;对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方式投入的项目资本金,应审核客户提供的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重点审核其所有权是否归客户所有;是否办理合法有效地产权转移手续;估价是否合理;是否属于项目建设需要;是否用于项目建设;占项目资本金总额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二)细化资本金比例的规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非经营性项目可以不受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限制。因此,对一些公益性的投资项目,在审查审批过程中可根据项目特性和风险情况不设定资本金要求,也可以从风险防范的角度酌情设置一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对于必须实施项目资本金制度的经营性项目,应进一步明确各行业包含的具体范围,区别细化资本金比例规定。如对公路、铁路、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行业,遵循国家最低资本金要求;在满足国家最低资本金比例的基础上,对市场竞争激烈、还贷来源不可靠、风险较大的项目以及非政府出资主导的建设项目,部分“两高一资”或产能过剩行业的项目,进一步提高资本金比例。对于国家有关规定不理解的,应积极向上级行或有关部门反映,请其予以明确解释,以便于准确把握。(三)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项目资本金到位真实性
可跳出银行领域的范畴,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力量,如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资本金到位真实性进行审核,以解决因专业性局限而带来的劣势。对于政府拨款作为项目资本金的,如果是专项资金,要注意审查资金指定的用途是否为贷款项目,对于非专项资金,要审查用于贷款项目是否存在障碍。对于投资者以实物、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重点审查资产的真实价值,防止资产高估。对于项目资本金不能一次性到位的,要对项目出资人未来的出资能力进行审慎评估,防止倒逼银行垫资。
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否定意见、拒绝发表意见的财务报告、验资报告等不能作为项目资本金审核的依据。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验资报告,应分析保留意见对企业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的影响程度来确定能否作为审核依据。必须指出的是,银行在运用第三方机构的专业结果时,应考虑其与银行专业视角的差异,以及涉及的潜在利益主体,坚持自主决策为主,专业结果借鉴为辅的原则,确保授信决策行为客观科学。
(四)加强贷款监测检查,完善相关管理信息系统
资本金范文6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它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现阶段,我国已成立了四家国有独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
1、 追偿债务;
2、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3、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4、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5、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6、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7、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财政部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财政财务政策的规定》,对此进行了原则规定。为了尽快落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划转工作,确保资本尽快足额划转到位,财政部于2000年7月25日印发了《关于资产管理公司资本划转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金[200]44号)文件,就资本划转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实收资本100亿元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现有资本中划转解决,其中现金资本不得低于应划转资本的25%;
二、以固定资产形式划转的资本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固定资产价值不超过应划转资本的30%;
(二)固定资产价值按照银行划转当月的帐面净值计价。
银行在划转时,不得将原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而未作价入帐的土地,作价至固定资产中以增加固定资产净值;不得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或盘盈增值;不得调整原已入帐的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划转当月由银行计提折旧;划转下月由资产管理公司按原折旧率继续计提折旧。
四、以投资形式划转的资本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投资不超过应划转资本的45%;
(二)投资必须是银行自身的投资项目。股权关系须明确落实;出资证明书、投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1999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银行历次出资的划款凭证和历年送增股份的入帐凭证等法律文件和会计资料须齐全;
(三)投资项目必须是经资产管理公司确认有效的项目;
(四)投资按照资产管理公司和银行双方审计后的净值划转。
从上述财政部有关的文件规定可以看出,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金的资产(以下简称资本金资产),包括现金、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其来源均从国有商业银行划转。固定资产价值按照国有商业银行划转当月的帐面净值计价;对外投资均按照资产管理公司和银行双方审计后的净值计价。
依据资产管理公司经营性质,可以对公司的资产分为两类。
一类是待处置资产,就是资产管理公司以买断方式或其他方式从商业银行取得的待处置的贷款及利息、待处置的流动资产、待处置的股权投资、待处置的固定资产、待处置房地产、其他待处置资产。这些资产是要由资产管理公司在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的前提下进行处置。财政部对资产管理公司业绩考核主要是针对这些资产的处置情况,考核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现金收入,考核指标为现金回收净额。
另一类资产是资本金性质的资产(资本金资产)。这些资产是由财政部核拨,从国有商业银行划转的现金、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资本金资产的性质同待处置资产完全不同,这些资产构成资产管理公司净资产的一部分,属国有资本,负有保值增值的任务。
二、资本金资产的价值计量
资产价值的计量是企业财务核算的的基础,正确确认资本金资产的价值是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该《制度》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待处置资产的价值计量作了详细的规定,但没有设置专门的章节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金资产价值的计量作出特别的规定。资本金资产价值计量只能通过该《制度》对投资人投入资产价值计量的规定作出判断。
(一)固定资产
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规定,公司自用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在1年(不含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等。其中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外,按公允价值计价。该《制度》对公允价值作的定义为: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关于资产管理公司资本划转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金[2002]44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划转价值以银行划转当月的帐面净值计价,这个价值不属于公允价值,而应认为是“国家特别规定的”情况。
在实务中,银行划转当月的帐面净值同该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并不完全一致。根据《制度》规定,“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实收资本的差额,资产重估确认增值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计入资本公积”。 帐面净值同该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差部份应确认为资本公积。
(二)对外投资
资产管理公司的对外投资按照持有目的和时期长短,划分为短期投资、待处置股权投资和长期投资。资本金资产不包括待处置股权投资。《制度》规定,“公司的有价证券按其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按照《补充通知》的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的划转资本金短期投资是按照资产管理公司和银行双方审计后的净值计价,也就是说有价证券按其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就是资产管理公司和银行双方审计后的净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