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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的燕子范文1
关键词:供应链;质量投资;信任关系;演化博弈
中图分类号:F713.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14)12-0095-04
Study on Evolution of the Manufacturers Quality
Investment and the Retailers Trust
SHI Kuiran1,MA Hujie2,SUN Yuling1
(1.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Nanjing Tech University,Nanjing 211800;
2. Department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The Communist Party School of Jiangsu Province,Nanjing 210013)
Abstract:In order to investigate the effect of manufacturers quality investment on promoting supply chain members trust,this paper presents an evolutionary game model of the manufacturers investment decision and the retailers trust based on the players bounded rationality. In the model of one population,it is shown that the manufacturers investment costs and the retailers transfer payments significantly affect the equilibria. Furthermore,evolution of the system depends on the initial state of the manufacturers and retailers population. There is no evloutionary stable strategy in the model of two populations and the evolutionary direction exhibits cyclical characteristics under certain conditions.
Key words:supply chain;quality investment;trust relationship;evolutionary game
1 引言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产品质量是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关键。由于单一企业不能完成从原材料到消费者获得最终产品的整个过程,需要各个环节的企业组成供应链共同完成这一经济活动,因此供应链成员应通过相互支持和配合以提升产品质量,进而建立起稳定、有效的供应链协作信任关系。
当前,有关供应链中的产品质量问题已成为研究热点,主要集中在质量投资与控制策略、契约设计和质量信号传递等方面[1]。在产品质量投资研究方面,李丽君等采用委托理论探讨了双边道德风险条件下的质量控制策略[2]。Chao等分析了两级供应链中制造商与供应商质量控制问题,对如何进行产品质量激励和回购契约设计进行了研究[3]。Hsieh和Liu探讨了当供应商和制造商均进行产品质量投资和检验时,不同信息披露程度下双方的均衡策略[4]。朱立龙和尤建新基于博弈论和委托理论,考察了非对称信息情形下供应链节点企业间如何进行质量信号传递的问题[5]。李永飞等研究了一类基于客户质量需求的供应链协调问题[6]。Xie等进一步分析了供应链之间竞争的情形下改进产品质量的措施[7]。
已有的研究表明,在一定条件下,如果团体成员之间相互信任度高,那么就会大幅降低行动失败的风险[8,9]。随着供应链成员间的依赖关系不断加深,对供应链节点企业间信任行为的实证分析已成为供应链管理的一个重要分支。Suh和Kwon研究了双边专用资产投资和投资后信任之间的关系,指出了双边专用资产投资与信任具有相关性[10]。刘益等通过对中国家电行业261对供应商与制造商关系的问卷调查,探讨了供应商专项投资与其感知合作风险之间的关系[11]。殷茗和赵嵩正通过不同行业与规模的供应链企业的数据,揭示了不同阶段专用资产投资对供应链协作信任、合作意图的差异性影响[12]。
由于信任的建立是一个长期、缓慢的过程,研究者倾向于应用演化博弈论分析供应链成员间的信任关系。杨慧等通过考察互惠主义者和机会主义者群体在信任和背叛策略下的行为特征,探讨了惩罚机制下机会主义行为的演化[13]。李壮阔研究了供应链节点企业的学习与调整过程,分析了供应链节点企业选择信任与否的影响因素[14]。王世磊等构建了逆向物流上政府与企业的演化博弈模型,阐明了双方实现共赢的途径[15]。石岿然等建立了供应链成员的信任估值模型,研究了供应商与制造商之间的信任关系形成与演化问题[16]。
现实中,制造商生产的产品质量直接影响到零售商的产品定价和销量,而产品质量的提升反过来也会促进产品的销售。因此,制造商的质量投资策略对于加深与零售商之间的信任关系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从供应链节点企业的“有限理性”出发,构建制造商质量投资决策与零售商信任关系的演化博弈模型,分析不同的均衡结果。在此基础上,提出促进双方信任关系与加强合作关系稳定性的管理建议。
2 演化博弈模型的建立
考虑制造商和零售商两个群体进行的博弈,风险中性的制造商生产产品并卖给风险中性的零
零售商选择信任策略的概率为x,选择不信任策略的概率为1-x;制造商选择投资策略的概率为y,选择不投资策略的概率为1-y。概率x、y也可以理解为群体中选择信任策略的零售商的比例和选择投资策略的制造商比例。
假定制造商可以通过投资产品质量改变市场需求,I为投资成本,m为产品质量投资带来的需求增量。由上述假定,需求函数可表示为D(p)=φ-p+m,其中,φ表示为市场规模,p表示产品价格。制造商的投资决策为私有信息,其投资与否决定了其类型(高质量类型“H”或低质量类型“L”)。零售商对于制造商类型的判断基于他对制造商信任与否,根据对产品质量水平不同的判断,零售商会选择不同的产品价格进行销售,设高质量产品价格为pH,低质量产品价格为pL。
当零售商对制造商表现出信任时,总是相信制造商会进行产品质量投资,并给予制造商一定的转移支付V作为制造商产品质量投资成本的补偿。基于对制造商的信任,零售商以高质量产品价格pH销售产品;当零售商对制造商表现出不信任时,总是相信制造商不会进行产品质量投资,并以低质量产品价格pL销售产品。
在交易之前,制造商承诺为零售商提供高质量产品。一旦制造商提供低质量产品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设制造商给予零售商单位产品补偿量为r。此外,设制造商生产成本为c,提供给零售商的产品批发价为w。
基于上述假设,可以得到零售商与制造商博弈的支付矩阵,如表1所示。
零售商选择信任策略的概率为x,选择不信任策略的概率为1-x;制造商选择投资策略的概率为y,选择不投资策略的概率为1-y。概率x、y也可以理解为群体中选择信任策略的零售商的比例和选择投资策略的制造商比例。
假定制造商可以通过投资产品质量改变市场需求,I为投资成本,m为产品质量投资带来的需求增量。由上述假定,需求函数可表示为D(p)=φ-p+m,其中,φ表示为市场规模,p表示产品价格。制造商的投资决策为私有信息,其投资与否决定了其类型(高质量类型“H”或低质量类型“L”)。零售商对于制造商类型的判断基于他对制造商信任与否,根据对产品质量水平不同的判断,零售商会选择不同的产品价格进行销售,设高质量产品价格为pH,低质量产品价格为pL。
当零售商对制造商表现出信任时,总是相信制造商会进行产品质量投资,并给予制造商一定的转移支付V作为制造商产品质量投资成本的补偿。基于对制造商的信任,零售商以高质量产品价格pH销售产品;当零售商对制造商表现出不信任时,总是相信制造商不会进行产品质量投资,并以低质量产品价格pL销售产品。
在交易之前,制造商承诺为零售商提供高质量产品。一旦制造商提供低质量产品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设制造商给予零售商单位产品补偿量为r。此外,设制造商生产成本为c,提供给零售商的产品批发价为w。
基于上述假设,可以得到零售商与制造商博弈的支付矩阵,如表1所示。
3 演化博弈的均衡分析
3.1 零售商群体策略选择的复制动态方程
根据复制动态方程的相关概念[17],由表1可知,零售商选择“信任”、“不信任”策略时的适应度和群体平均适应度分别如式(1)至式(3)所示。
3.2 制造商群体策略选择的复制动态方程
类似地,制造商选择“投资”策略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dydt=F(y)=y(1-y)[m(w-c)+r(φ-pL)-I-r(pH-pL)x](7)
当I>m(w-c)+r(φ-pL)时,dydt
3.3 零售商群体和制造商群体的演化动态系统
由式(4)和式(7)得到了一个由零售商群体和制造商群体构成的二维非线性动态系统:
4 结论
信任作为一种减少复杂性的机制,在供应链协作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加强企业间的相互信任对于提高供应链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构建了制造商质量投资决策与零售商信任关系的演化博弈模型,得到了以下研究结论。
(1)零售商给制造商的转移支付与制造商投资成本都直接影响演化结果。过高的“信任成本”会让零售商望而却步,直到x=0的平衡状态;过高的“投资成本”会让制造商放弃投资产品质量,直到y=0的平衡状态。
(2)当制造商群体处于投资者比例较高的初始状态,即y>y时,零售商群体中选择“信任”策略的比例逐渐增加,直到x=1的稳定状态;反之,当制造商群体处于投资者比例较低的初始状态,即y
(3)当零售商群体处于信任态度者比例较高的初始状态,即x>x时,制造商群体中选择“质量投资”策略的比例逐渐减少,直到y=0的稳定状态,此时,机会主义行为会在供应链上盛行;当零售商群体处于信任态度者比例较低的初始状态,即x
(4)两群体动态系统中并不存在演化稳定策略,零售商与制造商两群体在博弈过程表现出一种周期行为模式,充分说明供应链成员之间建立信任关系的长期性。因此,供应链成员必须把握影响演化路径的重要因素,通过合理的决策机制促进成员关系向高信任程度演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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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hao G H,Iravani S M R,Savaskan R C. Quality Improvement Incentives and Product Recall Cost Sharing Contracts [J]. Management Science,2009,55(7) :1122-1138.
[4]Hsieh C C,Liu Y T. Quality Investment and Inspection Policy in a Suppliermanufacturer Supply Chain [J]. European Journal of Operational Research,2010,202(3):717-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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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李壮阔. 供应链节点企业间信任行为的进化博弈[J]. 工业工程,2008,11(2):3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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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的燕子范文2
摘要:全球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不仅加速了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对人类己有的法律文化理念和各项规则制度带来了全方位的冲击。电子商务的无国界性、流动性、虚拟性、隐蔽性和无纸化等特征,给传统的税收征管体制中的税收原则、纳税主体、税收监管以及税收管辖权原则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在本文中,笔者旨在通过对电子商务环境下出现的税收征管问题进行分析,以探讨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原则税收征管税收管辖权
一、电子商务对我国传统税收征管制度的冲击和挑战
1.对现行的税务登记制度的冲击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税源进行控制的基础,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管理、了解掌握税源情况的基本手段,传统的税务登记是工商登记,而在电子商务状态下传统的税务登记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电子商务主体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完善传统的税务登记制度,使其适用于电子商务纳税人。
2.对传统的账簿、凭证管理制度的冲击
现行征管方式在无纸化的账簿和凭证以及无纸化的申报和扣税这两方面无法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的需要。
3.对中介机构代扣代缴作用的冲击
电子商务使用互连网交易的双方或多方的交易,不再借助于商业中介机构,导致传统的税收征管中依靠中间环节进行代扣代缴的方法失效,使得税收征管复杂化,易导致漏征漏管。同时,电子商务将使纳税申报的依从性受到削弱。
4.电子货币及计算机加密技术的运用对税收征管制度的冲击
电子商务中,电子货币及计算机加密技术的运用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由于网上交易集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于一体,而电子商务采用网上支付电子化,一笔交易能以从个人账簿或信用卡上直接划帐的方式轻易且低成本地转移到国外,并且电子货币具有隐蔽、迅速、交易数额巨大、不易被追踪的特点,而这些都对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监管和控制提出很高的要求。
5.对税收管辖权的冲击
(1)电子商务对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击
纳税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是一国对其行使税收征管的前提条件。一般认为,法人居民身份常常以公司的注册地为标准来确定,然而,电子商务的无国界性、全球性、匿名性、难以追踪性等特点,对确认电子商务纳税人的身份带来了很大困难。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的广泛运用,使得公司更容易按照需要选择交易发生地,这将造成大量交易活动转移到税收管辖相对较薄弱的国家或地区。一些原来让人难以想象的情况将会成为可能。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难以根据属人原则对该公司征收所得税,以至于使居民税收管辖权也显得形同虚设。
(2)电子商务对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冲击
目前,世界各国所实行的税收管辖权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但是各国一般都坚持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的原则。在传统的贸易环境下,管辖区域有着明确的地理边界,而电子商务打破了传统的地域管理结构和交易模式,使得收入来源地很难确定,试图以地域式按属地原则管理纳税人已经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二、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探讨
(一)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电子商务在我国也将迅速发展,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如何征税,目前政府、专家与企业各界对这一问题各持己见,意见不统一。但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在促进经济增长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方面有较大影响。从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长远角度来讲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既是必然的。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有利于贯彻税收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税收,有利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避免税款流失。
(二)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的原则
1.以现行的税收原则为基本原则,即税收法定、税收公平、税收效率原则
2.坚持和完善税收征管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指依法征税原则、征税公平原则、征税效率原则、税收征管的公开原则
3.不单独开征新税的原则
4.简化、实用原则
5.坚持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并重,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原则
(三)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具体管理措施
1.税务管理的完善
(1)完善税务登记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到税务主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并且将企业的网址、数字认证证书、E-mail 以及资金支付方式和相关的银行账号等资料提交到税务登记机关,由税务机关发给企业其专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号码,并要求该企业必须将该号码在其网址上展示并不得修改或删除,网站的访问者可以依据该登记号码来查询企业的合法性,确保企业的信息与税务机关登记的信息一致,同时也便于税务机关掌握该企业网络交易的情况,从而保证对企业的税收征管。只有在法律上明确了从事电子商务商家的税务登记义务以及税务机关的税务监管权利,才能从源头上治理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混乱局面。
(2)完善电子发票的管理
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中明确电子发票作为纳税人记账核算以及纳税申报凭证的法律效力,规范其申领、使用、保管、传递、缴销等相关程序。纳税人凭税务登记号申请、领购电子发票。要求企业对通过网络的交易活动单独进行核算,并使用经税务机关认定的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在该交易达成后,将其开具的电子发票送往相关的网络银行,银行在收到企业的电子发票后才进行交易款项的结算。
(3)完善交易记录的保存制度
在《税收征管法》中增加关于电子记录保存的条款,要求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保存每一笔交易活动的电子记录,且企业有义务保证该电子记录的准确性和可阅读性。当企业确因一定的情况不能保存电子记录时,必须保留相应的书面资料,以备有关部门的查询。
(4)完善电子纳税申报
《税收征管法》应当进一步突出电子纳税申报的方式,给纳税人的申报提供便利,以减少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2.税务稽查系统的完善
应当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税务主管部门对电子商务纳税人交易数据资料的稽查权。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获取到的各种电子凭据、资料以及企业提供的用户名、密码,经由网络进入企业的财务系统进行稽查,企业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而拒绝检查。同时,税务部门也可以把电子商务的支付体系作为稽查的对象和手段。
(四)培养精通电子商务税收的专门人才
税务主管部门应该加大投入,培养一批既精通税务专业知识又精通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型人才,提高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素质,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对电子商务的有效监控和税收征管。
(五)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的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
互联网的开放性、没有国界性,使得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必须具有全球性和整体性。这在客观上要求各国政府从本国的长远利益出发,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与其他国家建立更全面、更深层、更有效的协调与合作,努力争取在电子商务税收方面达成国际间协议。
三、结论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在改变传统贸易方式、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在很大程度上给税收征管模式、税收管辖权等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和冲击。对此,本文提出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思路和措施。首先,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的长远角度来讲,我国在近几年内逐步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是必要的。其次,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除了以现行的税制为基础,继续坚持税法的有关基本原则之外,还应当遵循依法征税原则、征税公平原则、征税效率原则以及公开原则等税收征管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还应当考虑到对电子商务不开征新税的原则,简化、实用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的原则等。再次,对现行的税收征管法进行适当的修改、补充、重新界定和解释,如税务登记制度、账簿和凭证的管理、电子发票的管理等,并增加有关对电子商务适用的条款,以解决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征管问题。
参考文献:
[1]刘剑文:财政税收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
[2]何睿:浅析电子商务环境中的税收问题及基本对策[J],时代经贸,2008年。
[3]胡利民:中国 C-C电子商务模式的税收问题与对策[J],涉外税务,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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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期洪:电子商务涉税法律冲突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期。
受伤的燕子范文3
[关键词]电子商务;关税;改革措施
[中图分类号]F713.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2)02-0070-03
一、电子商务概述及部分国家电子商务关税政策分析
对于电子商务,我们通常的理解是:它是以商务活动为主体,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以电子化方式为手段,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所进行的商务活动过程。但目前关于电子商务的定义,还没有一个统一、全面的为各国所接受的模式。例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将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数字化数据传输与处理的商业易活动”;世界贸易组织将电子商务定义为“以电子方式进行的商品与服务的生产、分配、市场营销、销售或支付。”
电子商务按照操作方式具体可分为两种交易方式,即直接购买和间接购买。在直接购买方式下,购买者只要把他的信用卡信息告诉销售商,就可以购得所需产品或服务。而在间接购买方式下,购买者在网上挑选、定购并付费,卖方采用传统的运送方式把货物交给买方,这种方式又称离线(off-line)交易。离线交易与传统交易方式在关税方面并不会产生太大差异,但在海外代购等形式兴起的背景下,传统海关的征收方式显然已经不能彻底地追踪税源,这种来无影去无踪的交易形式和内容就更加难以征收管理。
独领全球电子商务的美国,艾瑞咨询根据COM Score的2002~2008年美国零售电子商务销售额及增长率调查数据发现,虽然从2002年开始美国零售电子商务销售额增速不断放缓,但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依然逆经济形势而增长实属不易。
我国政府也明确提出了积极稳妥发展电子商务的战略,总理在2011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要抓住战略机遇期,积极发展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等。
在对待电子商务的关税问题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存在着明显分歧,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更是提出了“电子商务零关税”的政策。
二、电子商务对我国关税征收的影响
(一)征税对象身份难以确定,关税征收难度大
在税法中,对“常设机构”有明确的定义,即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的固定场所(包括分支机构、工厂、车间、销售部和常设机构等)。而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往往是通过在一国(地)的因特网提供商的服务器上租用一个空间(即设立一个网址),进行网上交易,并没有实际的贸易地点,它在服务器所在国(地)既无固定的营业场所,也没有从事经营的人员。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判断一种商业行为是否应该课税以及课征多少税收都与客户身份的确定有关。如果将现有原则应用于电子商务税收,本来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很有可能冒充对国外企业供货而骗取出口退税,或是隐瞒商品的真实消费而逃避缴纳进口关税。因此,从在难以对征税对象身份进行确认的角度来看,很难追踪付款过程和供货过程,关税的征收也就无从谈起。
(二)电子商务交易的“隐蔽化”引致凭证的缺失和不确定
国际电子商务交易的商品,如果是无形物,在传输过程中不需要传统的运输方式,更不需要通过常规的海关检查就可以顺利完成交易,失去了有效的征税凭证,海关就失去了对这一类商品的监督和控制,从而给关税的征收带来了困难。
由于技术原因,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上的电子商务,其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的产品和服务都可以通过网络来进行,无纸化成本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账簿和汇款支付等都变成了数字流和信息流。电子凭证可以被轻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此外,电子商务还可轻易改变营业地点,其流动性和隐蔽性,给税收征管和稽查带来很大困难。
(三)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增加了关税征收管理的难度
联机银行和电子货币的出现,大大降低了跨国交易的成本。一些资深银行纷纷在网上开通“联机银行”业务,已经被数字化和电子化的电子货币,可以迅速将钱转移到国外,通过互联网进行远距离支付。一些公司已开始利用电子货币,在避税地的“网络银行”开设资金账户,开展海外投资业务。联机银行和电子货币的出现,将使得海关原有通过银行对支付交易进行监管的操作模式难以在国际电子商务中奏效。而且,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增加了对数字产品关税征收的难度。
三、电子商务跨国境交易的关税政策制定的困境
在我国目前的经济背景下,关于电子商务是否征收关税对于政策制定者来说仍然是一个困境。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税收征收管理部门没有全面掌握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还处于“力不从心”的阶段。虽说当前的国际社会对于电子关税普遍都是采取“零关税”政策,但就我国的情况来看,放弃电子商务这块税源委实不妥。
(一)免征电子商务关税的困境
首先,免征电子商务关税只会对发达国家更有利。发达国家在信息技术、高科技产品和电子商务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基本已走向成熟,尤其是美国,一直是信息技术产品的净出口国,软件产业已经成为美国的支柱产业,电子商务的零关税对美国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其次,免征电子商务关税可能会破坏我国的税收原则。电子商务虽说是一种崭新的交易模式,却也仅是在具体的交易形式上与传统交易存在不同,实质内容方面二者并无差别,所以对待电子商务,理应采取与传统交易相同的课税方式,既保持各种交易之间的税负公平,不必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的税种,只按照目前传统交易的模式进行征收即可。最后,免征电子商务关税会促使贸易方规避国际税收。没有了关税的约束,发达国家可以不付任何代价在全球范围内自由地利用世界各国的优势要素进行生产和销售。同时,贸易方还可以通过国外机构,将国内的网上贸易转化为先输出、再输入的两次国际贸易,也规避了国内营业税的征收。比如,一个英国人从美国书店进口书的话就得交关税,而通过互联网上的亚马逊书店购买同一本书就根本不需纳税。
(二)征收电子商务关税的困境
首先,征收电子商务关税会阻碍贸易。全球经济一体化已成必然趋势,无论是实物贸易还是电子商务,最终都将融入全球贸易链条,实现最终的“零关税”。在其他国家不征收电子商务关税而我们却对此征收的情况下,我国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必然会受到歧视。我国从国外接受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也会较其他国家高出很大一部分,使国内企业的成本增加。在与国际情况的对比
之下,征收电子商务关税会阻碍贸易的发展,抑制国际贸易的活力。其次,征收电子商务关税会压抑市场。电子商务的活力已经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即使是金融危机的余波未退,也并未阻碍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而且越是在传统交易低迷的情况下,电子商务物美价廉、快捷方便的优势就越能凸显,电子商务明显已经成为商品交换的主要模式之一。然而,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势必会使商品价格上涨,需求量减少,这与我们希望市场活跃的本意相悖。最后,征收电子商务关税会加剧走私、腐败等现象的发生。历来有关税,就会有逃避关税的走私活动。目前对电子商务还没有广泛征收关税,很多贸易活动会向电子商务靠拢来减少关税成本。如果对此征收关税,那么在原有电子商务规模基础之上,会有更多人选择铤而走险进行走私,而不愿意放弃手中的既得利益。同时,这种行为也为腐败提供了温床,使本来征管技术就不完善的关税征收变得更加艰难。
四、关于构建适应中国电子商务关税体制的建议
随着电子商务这种新的贸易方式的逐步发展,人们会越来越认可和接受它,因此,在未来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是十分可观的。如果电子商务像传统贸易一样在全球得到普及而且不存在任何的不平衡,那么它就会成为税收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发达国家如此,对发展中国家亦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的,我国应该也不例外。因此,应尽快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关税体制。
(一)改革关税政策――采取“软着陆”的方式,分期改革电子商务关税
我国未来征收电子商务关税的前景是毋庸置疑的,为了保证既不被发达国家侵害,又能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笔者认为可以制定一个过渡期,采取“软着陆”的办法。初期,暂不征收电子商务关税,实行电子商务“零关税”政策;中期,可考虑部分征收电子商务关税,但并不开征新税;远期,制定和执行全面的电子商务关税政策,本着税收中性和公平效率的原则,开征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新关税税种。目前阶段应征收较少的关税,使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有一个调整的时期,同时也为国家法律、财政部门提供研究、思考的时间。
(二)加强关税征收――征管以资金流为重点,力争全面覆盖
电子商务虽然具有虚拟化的特征,但电子商务的资金流和物流仍然存在于一定的时空当中。在在线交易的电子商务中,资金流是主要的环节。在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难以追踪、掌握、识别买卖双方“海量”的电子商务交易数据并以此作为计税依据。对此,欧、美等国提出建立以监管支付体系金融机构为主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制的设想。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双方,必须通过银行结算支付,参与交易的人不可能完全隐匿姓名,交易的订购单、收据、支付款等全部数据均存在银行的计算机中。
(三)优化稽查管理――完善税收征管和稽查工作,加强国际间情报交流和合作
加强税务部门自身网络建设,尽快实现与国际互联网、网上客户、网上银行和海关等相关部门的链接,从支付体系人手解决网上交易是否实现以及交易数额、资金的确定,真正实现网络监督和稽查。必须注意的是,电子商务是一种无国界的交易活动,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有着完全不同的特点。它的开放性、无国界性对电子商务关税协调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五、结束语--
电子商务是当前经济活动的核心,正处于发展完善阶段,随着社会各界对电子商务的认识和探索的不断深入,将会不断有概念、技术和实践的创新与突破。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电子商务的发展,并努力引导其健康发展,既积极地促使电子商务成为一个具有竞争活力的行业,又挖掘使其成为一个增加财政收入的有效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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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的燕子范文4
[关键词]自有品牌规模化质量
自有品牌(PB,Private Brand)是指零售商利用自己的终端优势和信息优势,自行对商品进行研发,自设生产加工基地或委托合适的生产企业进行加工生产,最终由零售商定义商标并由其销售的品牌。自有品牌在零售业发展成熟的欧美国家已经非常发达,但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自有品牌还是品牌竞争和零售行业中的一个空档。
一、 我国零售商创建自有品牌的制约条件
1.我国零售商的自有品牌意识不强
我国零售商在向西方同行学习的过程中,精力多集中在经营技巧、管理经验等方面,很少注意到发展自有品牌,即使注意到这一趋势,在将企业商誉、服务水平、管理风格等无形资产整合到自有品牌中的能力方面也存在欠缺。
2.我国零售商的规模化和连锁化程度低
由于自有品牌商品只在其自有销售网络内销售,所以零售商的规模对其发展具有决定性影响。据南京苏果超市核算,连锁经营必须有20家以上连锁店才能达到规模经济的要求,优化经营成本;家乐福认为在一个区域内至少达到35家连锁店的规模,并建立起统一的配送中心,才能降低采购成本。虽然我国零售商在走集团化、连锁化的道路,但其规模相对于使用自有品牌的要求来说还是远远不够。
3.我国零售商的组织结构和人员素质不适合要求
零售商经营自有品牌是一项系统工程,它对企业组织结构和员工素质的要求较高。一方面,零售商需要有专门的组织机构对自有品牌的开发、生产、销售等整个流程进行全面管理,但是现阶段我国零售企业中很少有专门的自有品牌组织机构;另一方面,零售商经营自有品牌必须有高素质的质检人员和技术人员,但从目前情况来看,零售行业这两方面的人才十分缺乏,客观上制约了自有品牌商品的开发与经营。
4.我国零售商在质量监督方面存在挑战
目前,产品质量问题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关注,控制产品质量是成功创建自有品牌的一项基本前提。现阶段我国零售商在对外部制造商的选择和管理中疏于考察其资质、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对自建的加工基地有包庇纵容行为;在产品质量检测时,存在原材料把关不严、产品质量标准贯彻不彻底等问题。自有品牌商品质量控制不好,不仅会影响到该自有品牌的销售,还会对零售商的商誉造成极大的损害。
5.我国零售商信息化管理程度低
我国零售商要扩大规模、实行连锁化经营必须实现较高的信息化管理,但是现阶段我国零售商的信息化程度普遍较低:一是信息管理系统发展滞后。许多零售商的前台POS销售系统和后台MIS管理系统缺乏或不完善,销售数据的采集和数据的整理、分析、处理能力低下;二是零售商信息化基础设施落后,信息技术不发达,零售商信息技术的落后阻碍了自有品牌的创建。
二、 我国零售商创建自有品牌的对策
1.更新观念,充分整合零售商的无形资产
一方面,国内零售商要发展自有品牌必须转变观念。零售商要克服“一手买一手卖”传统观念的束缚,重视并增强自有品牌经营意识,变“被动零售”为“主动营销”,把创建和发展自有品牌提升到零售商经营战略高度;另一方面,增强零售企业整合无形资产的能力。利用自有品牌这一载体将企业的良好商誉、优质服务、特色经营等无形资产整合到自有品牌商品的优良品质中,使企业的无形资产流动起来,为企业增加一个利润来源。
2.扩大规模,连锁化经营赢取竞争优势
自有品牌商品是在零售业日益集团化、连锁化的大趋势下产生的,规模经济对自有品牌的创建和发展有决定性的作用。针对我国零售商规模化程度低的劣势,一方面我国零售商应充分利用国家支持企业联合、兼并、资产重组的优惠政策,以参股、控股、租赁托管、收购、合资、合作等方式加速资本扩张,扩大经营规模;另一方面,大力发展连锁经营,迅速增加连锁店的数量,努力拓展销售渠道和经营网络,为自有品牌商品开辟更广的市场。
3.改善组织,重视零售企业人力资源建设
针对零售商在组织结构和人员素质方面的不足:一方面,借鉴品牌经理制度的经验,零售商在创建自有品牌后,应专设一名品牌经理负责自有品牌的创建和发展工作,让其全权承担起自有品牌管理与运营责任;另一方面,零售商应重视人力资源规划与建设,重点培养质检、销售、品牌管理人才,为创建和发展自有品牌建立良好的人才队伍。
4.质量取胜,建立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提高自有品牌的质量水平,增强自有品牌的竞争力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选择合适的外部制造商。零售商进行贴牌生产时,应该选择那些六西格玛质量控制、ISO9000质量标准开展较好的制造商结成战略联盟,共同制定质量标准并严格执行;二是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零售商要贯彻以顾客需要为导向,以自有品牌经理为领导,企业全体员工参加的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全方位提高产品品质。
5.信息先行,挖掘零售商电子商务的潜力
创建自有品牌必须逐步配备现代化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高度的信息化管理:一方面,零售商要加大对信息化的投资,完善零售商的信息管理系统,提高零售商收集、整理、分析数据的能力;另一方面,以自有品牌商品为载体,利用零售商的信息化设施,充分挖掘零售商在电子商务方面的潜力,增强零售商的竞争能力。
三、 展望
我国零售商创建自有品牌在应对国内外激烈的竞争压力、实行特色的差异化经营、增加利润来源等方面都是一个理性选择,是我国零售行业发展的一个趋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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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的燕子范文5
当前,随着互联网在全球的迅速普及和向经济的不断渗透,电子商务已成为全球商业增长速度最快的领域之一,它在带来巨大的潜在税收收入的同时,也在当前的税收理论、原则、征管及国际税收协调等各个方面引发了许多问题,值得我们加以关注和研究。
一、电子商务对当前税收的主要影响:
(一)对税收征管的影响。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的影响是前所未有的首先,传统的帐表凭证计税方式受到冲击。传统意义上的税收征管是以纳税人真实的合同、帐簿、发票、往来票据和单证等为基础的。而电子商务确是以无纸化交易的数字化信息存在的存在的,可以随时修改且不留痕迹,使得税收征管失去可信的计税依据。其次,由于电子货币、电子支票、网上银行开始取代现行的货币银行,信用卡、加上使用者的匿名方式,更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使得销售数量、销售收入甚至交易本身税务机关都难以把握,从而丧失了对偷逃税行为的威慑作用。
(二)对现行所得税的课税影响。现行所得税税制着眼于有形产品的交易,对有形产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财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规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然而电子商务的产生后,有形商品以数字化形式的传输与复制使得传统的有形产品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起来。占电子商务绝大多数份额的网上信息和数据销售业务,如书籍、报纸、CD及计算机软件和无形资产等由于易被复制和下载的特性,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劳务及特许权之间的概念,使得有关税务当局很难通过现行税制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导致了课税对象的混乱和难以确认。
(三)对现行增值税课税的影响。现行的增值税都是适用目的地原则征收的,目的地的确认是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增值税的关键。但在电子商务中,就数字化商品而言,销售者不知其用户所在地,不知其服务是否输往国外,也就不知是否应申请出口退税。同时,用户也不能确知所收到的商品是来源于国内还是国外,也就无法确定自己是否应补交增值税。此外,由于联机计算机的IP地址可以动态分配,同一台电脑可以同时拥有不同网址,不同的电脑也可以拥有相同的网址,并且用户可以利用WWW匿名电子信箱,掩藏身份。网上交易的电子化和网络银行的出现,使税务机关清查供货途径和贷款来源更加困难重重,难以明确征税还是免税,不仅导致目的地原则难以为继,而且对税负公平原则也造成了极大的冲击。
(四)对转移定价的影响 。在电子商务中,因特网给厂商和消费者提供了世界范围的直接交易的机会,因而改变了传统交易中的中介的地位,大大削弱了中介的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企业集团为了降低成本,逃避税收,越来越多的应用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电子数据交换技术,使得企业集团内部高度一体化,从而引发了许多转让定价方面的税收问题。
(五)对国际税收的影响。首先,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冲击。在国际税收中,现行的税法通常以外国企业是否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作为对非居民营业所得是否征税的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因特网不仅打破了空间界限,而且使得现行的固定营业场所的概念也变得模糊起来:商家只需要在互联网上拥有一个自己的网址、网页,即可向全世界推销其产品和服务,并不需要现行的常设机构作保障,因而也就没有了征税依据。其次,引起了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现行的国际税收管辖权一般分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当存在国际双重或多重征税时,一般以所得来源国际税收管辖权优先。而在电子商务中,由于交易的数字化、虚拟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交易场所、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和使用难以判断,是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失效。而如果只片面的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则发展中国家作为电子商务产品和服务的输入国,其对来源于本国的外国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将被削弱甚至完全丧失,由此导致的大量税收流失显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因此,对国际税收管辖权的重新确认已成为电子商务引发的重要税收问题,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第三,税收的国际协调面临挑战。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加大了商品、技术、服务在全球的流动,客观上要求各国在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上采取同一的步骤与策略,但各国现行的税收征管差异又使得税收的国际协调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二、当前国际上对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的主要争议。
据预测,到2002年,全球的电子商务额将达4000--5000亿美元,约占全世界销售总额的5--10%。它所引发的税收问题将对未来经济产生及其重要的影响,因此引起了各国政府与各大经济主体的高度重视,并进行了广泛的研究,提出了一系列的相应对策。但由于各国在电子商务的使用量和费用上极不均衡,如北美人口不到世界人口的5%,却占全球因特网用户的50%以上,南亚人口占世界的23%,但因特网用户却不到全球总用户的1%。同时,这种极大的差异使得世界各国很难在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上达成共识。从1999年WTO美国西雅图会议看,具体分歧主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美国作为世界电子商务最发达的国家,从自身利益出发,极力主张对除网上形成的有形交易外的电子商务永久免税,而日本、德国、法国等作为全球电子商务的主要消费国,均认为永久性的禁止对电子商务征税,会无法控制电子商务的发展,最终导致大量税款的流失,从而影响经济的正常发展。因此,它们都反对永远禁止对电子商务征税。以智利为首的一些国家主张一个比较折衷的办法,即对所有电子商务活动一律征收5%的交易税,这项税款由出卖国和消费国平均分摊。但此建议也遭到了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反对,它们认为,这项建议看似公平,却忘记了交易的地区不同,交易的性质不同等重要因素,因此这是一项强迫交易双方分摊税款的建议,所以也不能接受。二是居民税收管辖权问题。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认为,新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将促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发挥更大的作用,来源地原则以难以适用,并从其贸易输出国经济利益考虑,主张废弃税收管辖权。但这又显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因此遭到了众多发展中国家的一致反对。
但国际上也有达成共识的地方,那就是税收中性原则,即反对对电子商务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以确保税收的简便、中性和稳定,以及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
三、我国当前应采取的相关策略: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我国仅仅是一个开始,但我们也应看到它在我国今后发展中的巨大潜力,因此对待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我们应采取一种积极的态度,一方面积极研究自己的方针政策,切实维护自身利益,另一方面,也要站在战略的高度,密切注视电子商务的发展,不能让税收政策成为其发展的阻碍,否则,会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过程中被淘汰出局。因此,对于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我们应采取如下策略:一是遵循国际上已达成共识的税收中性原则,促进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二是在税收管辖权问题上,应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利益出发,坚持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三是成立专门机构,加大电子商务中税收问题的研究投入,从实际出发,积极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与征管体系。四是密切关注国际动态,积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努力吸取国际上关于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先进经验措施,以适应全球一体化的经济发展趋势,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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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的燕子范文6
目前我国汽车销售以4S专卖店、普通经销商、汽车超市、独立经销商等四种销售模式为主,然而这些销售模式存在局限性。首先,目前汽车销售主要为实体销售,需要占用大量场地。随着车型的不断增多,营业面积需要扩大,以满足汽车展示与存放需求,但此过程将大幅增加销售成本、推高汽车售价、引起消费者的不满,最终影响销量。其次,汽车厂商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经销商的身影,中间商的存在无法令厂商接收到消费者最为直接的反馈,而消费者的反馈是厂商的重要资源,厂商因此难以做到全面服务顾客。
据统计,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汽车消费市场,汽车厂商间竞争变得异常激烈。此外,中国汽车市场规模增速巨大,在较长时间内将持续下去。汽车制造企业必须在各环节降低成本,尤其是营销成本,而网络营销无疑是汽车厂商的首选,可以大大降低汽车销售成本,实现利润的不断提升。
一、汽车网络销售的优势
(一)顾客购买的便利性提高
顾客在网络上购车,仅需在电脑上点点鼠标,就可以看到车辆的外形和对车辆的专业评测,这样顾客对车辆就有更深层次的了解,也方便随时了解网页上的车型信息。
(二)企业成本的下降
网络营销实现厂商和消费者之间的直接沟通,直接的服务不仅提升了服务的质量而且让企业省去了中间商的高额费用,大幅度的降低了企业的成本,在此基础上企业通过降低车辆的销售价格来实现厂商和消费者之间的双赢。
(三)企业和客户之间的双向沟通。
网络销售可以使企业和客户之间及时有效地沟通,以便企业能快速了解客户的各类需求信息以及对客户信息进行准确管理,在了解客户需求的基础上实现产品定制化生产,定制化的服务,既让顾客得到极大的满足,也能使企业的成本下降。另外,网络的延展性让企业可以提供更加丰富的产品信息,客户足不出户就可以了解到汽车行业最新的产品信息和不同品牌的产品性能对比,其中信息查询的便捷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客户的购买意愿。
(四)获得更好的广告宣传的效果
多媒体广告的应用能使用户获得更强烈的视觉冲击,相比在汽车超市模式下的露天放置状态更能钩起人们的购买欲望。而且销售信息一经变动,网络信息可以做出及时的修改。用户在某汽车产品的浏览量的多少也可以让企业发掘出有潜力的车型和顾客。
二、汽车网络销售系统的设计
(一)服务对象分析
本文的研究对象汽车网络营销系统是面向高、中、低档不同层面的消费者群体。该平台帮助不同层次消费者快速寻找自己感兴趣的产品,使品牌商借助网络优势宣传产品和提供服务,达到树立品牌,提高产品关注度,发展潜在客户,提升销售业绩的目的。对于消费者,借助该平台可以便捷查阅产品信息,服务信息,通过简单的网页浏览,详细信息对比,确定所需要车型。
(二)网站建设目标
对于汽车网站建设目标,必须满足使用方便,操作灵活等设计需求,网站汽车导购系统的设计目标如下:1.展示网站最新的导购信息,及时更新,使用户了解最新的市场动态。2.实现品牌车系分类,提供参数配置,保养数据。3.网站根据各季度、年份销售情况和厂家的信誉度来推荐部分汽车。4.以循环滚动的形式显示网站公告信息,使网站展示的新闻信息更具时效性。5.实现购物车和下订单的功能。6.展示友情链接的图片信息。7.根据销售情况显示销售排行。8.对汽车的信息进行管理,将车型和图片信息等存于数据库。9.管理员信息,公告信息,友情链接信息。10.对用户提交的订单进行处理。11.系统运行稳定,安全可靠。12.用户参与论坛的讨论,开放平台实现留言功能。13.客户配件自选,实现消费者个性化需求。14.汽车性能评测,更好了解汽车产品性能,提供口碑评价参考。15.用户可以在网站个人账户上修改个人信息,修改密码,查询订单及查询个人的历史消费情况。
(三)网络销售职能
1.网络品牌。企业都很重视品牌的建立与推广,但很多网站忽视内涵只寻求外表动感而变得虚有其表。网站在为用户提供服务时要明白企业的品牌是靠自身产品和服务说话的。某种程度上说,网络品牌的价值甚至高于通过网络直接获得的收益。2.信息。企业通过互联网、多媒体等手段向客户、消费者和合作伙伴传递信息,将企业情况和动向及时迅捷通告给相关群体,让信息的价值最大化被挖掘和使用。3.促进销售。通过合理促销来增加销售额,如网络会员制度、在线优惠券促销、打折限购、搜索引擎营销等方式。通过促销带动线上线下销量,最终实现收入增长。4.顾客关系。顾客关系的好坏关系企业是否在竞争中获得消费者认可和保持优势,良好的顾客关系是网络营销取得成效的必要条件。5.销售渠道。销售渠道不局限于线下的传统实体店,新兴的网上商店,如淘宝、京东等综合销售平台,也使得传统销售渠道在网络领域得到延伸。6.顾客服务。互联网提供了更加方便的在线顾客服务手段,从形式最简单的FAQ(常见问题解答),到邮件列表,以及、聊天室等各种即时信息服务,顾客服务质量对于网络营销效果具有重要影响。7.网上调研。通过在线调查表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可以完成网上市场调研,相对传统市场调研,网上调研具有高效率、低成本的特点。
(四)网站设计要求
1.主页要求。主页设计重点在于系统运行环境稳定、操作流畅和安全可靠。硬件系统是执行网页各功能的基础。操作性、前台展示效果、后台维护等这些都影响消费者对网站的直观评价,因此需要重点对待,不可忽视。从消费者角度考虑,主页整体布局应分配合理,各功能区有机结合,人性化方面,也要考虑消费者喜好,按不同用户广泛特点进行优化。
2.子页要求。子页的工作趋于细化,重点在于各项选择与链接。具体内容涉及到汽车信息、各种资料和数据,在展示此类信息时,要注意图文和视频结合,避免单一化。在丰富内容提高浏览性的前提下,子页设计秉持简洁、丰富原则,力求细致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