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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的燕子范文1
关键词:供应链;质量投资;信任关系;演化博弈
中图分类号:F713.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14)12-0095-04
Study on Evolution of the Manufacturers Quality
Investment and the Retailers Trust
SHI Kuiran1,MA Hujie2,SUN Yuling1
(1.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Nanjing Tech University,Nanjing 211800;
2. Department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The Communist Party School of Jiangsu Province,Nanjing 210013)
Abstract:In order to investigate the effect of manufacturers quality investment on promoting supply chain members trust,this paper presents an evolutionary game model of the manufacturers investment decision and the retailers trust based on the players bounded rationality. In the model of one population,it is shown that the manufacturers investment costs and the retailers transfer payments significantly affect the equilibria. Furthermore,evolution of the system depends on the initial state of the manufacturers and retailers population. There is no evloutionary stable strategy in the model of two populations and the evolutionary direction exhibits cyclical characteristics under certain conditions.
Key words:supply chain;quality investment;trust relationship;evolutionary game
1 引言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产品质量是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关键。由于单一企业不能完成从原材料到消费者获得最终产品的整个过程,需要各个环节的企业组成供应链共同完成这一经济活动,因此供应链成员应通过相互支持和配合以提升产品质量,进而建立起稳定、有效的供应链协作信任关系。
当前,有关供应链中的产品质量问题已成为研究热点,主要集中在质量投资与控制策略、契约设计和质量信号传递等方面[1]。在产品质量投资研究方面,李丽君等采用委托理论探讨了双边道德风险条件下的质量控制策略[2]。Chao等分析了两级供应链中制造商与供应商质量控制问题,对如何进行产品质量激励和回购契约设计进行了研究[3]。Hsieh和Liu探讨了当供应商和制造商均进行产品质量投资和检验时,不同信息披露程度下双方的均衡策略[4]。朱立龙和尤建新基于博弈论和委托理论,考察了非对称信息情形下供应链节点企业间如何进行质量信号传递的问题[5]。李永飞等研究了一类基于客户质量需求的供应链协调问题[6]。Xie等进一步分析了供应链之间竞争的情形下改进产品质量的措施[7]。
已有的研究表明,在一定条件下,如果团体成员之间相互信任度高,那么就会大幅降低行动失败的风险[8,9]。随着供应链成员间的依赖关系不断加深,对供应链节点企业间信任行为的实证分析已成为供应链管理的一个重要分支。Suh和Kwon研究了双边专用资产投资和投资后信任之间的关系,指出了双边专用资产投资与信任具有相关性[10]。刘益等通过对中国家电行业261对供应商与制造商关系的问卷调查,探讨了供应商专项投资与其感知合作风险之间的关系[11]。殷茗和赵嵩正通过不同行业与规模的供应链企业的数据,揭示了不同阶段专用资产投资对供应链协作信任、合作意图的差异性影响[12]。
由于信任的建立是一个长期、缓慢的过程,研究者倾向于应用演化博弈论分析供应链成员间的信任关系。杨慧等通过考察互惠主义者和机会主义者群体在信任和背叛策略下的行为特征,探讨了惩罚机制下机会主义行为的演化[13]。李壮阔研究了供应链节点企业的学习与调整过程,分析了供应链节点企业选择信任与否的影响因素[14]。王世磊等构建了逆向物流上政府与企业的演化博弈模型,阐明了双方实现共赢的途径[15]。石岿然等建立了供应链成员的信任估值模型,研究了供应商与制造商之间的信任关系形成与演化问题[16]。
现实中,制造商生产的产品质量直接影响到零售商的产品定价和销量,而产品质量的提升反过来也会促进产品的销售。因此,制造商的质量投资策略对于加深与零售商之间的信任关系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从供应链节点企业的“有限理性”出发,构建制造商质量投资决策与零售商信任关系的演化博弈模型,分析不同的均衡结果。在此基础上,提出促进双方信任关系与加强合作关系稳定性的管理建议。
2 演化博弈模型的建立
考虑制造商和零售商两个群体进行的博弈,风险中性的制造商生产产品并卖给风险中性的零
零售商选择信任策略的概率为x,选择不信任策略的概率为1-x;制造商选择投资策略的概率为y,选择不投资策略的概率为1-y。概率x、y也可以理解为群体中选择信任策略的零售商的比例和选择投资策略的制造商比例。
假定制造商可以通过投资产品质量改变市场需求,I为投资成本,m为产品质量投资带来的需求增量。由上述假定,需求函数可表示为D(p)=φ-p+m,其中,φ表示为市场规模,p表示产品价格。制造商的投资决策为私有信息,其投资与否决定了其类型(高质量类型“H”或低质量类型“L”)。零售商对于制造商类型的判断基于他对制造商信任与否,根据对产品质量水平不同的判断,零售商会选择不同的产品价格进行销售,设高质量产品价格为pH,低质量产品价格为pL。
当零售商对制造商表现出信任时,总是相信制造商会进行产品质量投资,并给予制造商一定的转移支付V作为制造商产品质量投资成本的补偿。基于对制造商的信任,零售商以高质量产品价格pH销售产品;当零售商对制造商表现出不信任时,总是相信制造商不会进行产品质量投资,并以低质量产品价格pL销售产品。
在交易之前,制造商承诺为零售商提供高质量产品。一旦制造商提供低质量产品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设制造商给予零售商单位产品补偿量为r。此外,设制造商生产成本为c,提供给零售商的产品批发价为w。
基于上述假设,可以得到零售商与制造商博弈的支付矩阵,如表1所示。
零售商选择信任策略的概率为x,选择不信任策略的概率为1-x;制造商选择投资策略的概率为y,选择不投资策略的概率为1-y。概率x、y也可以理解为群体中选择信任策略的零售商的比例和选择投资策略的制造商比例。
假定制造商可以通过投资产品质量改变市场需求,I为投资成本,m为产品质量投资带来的需求增量。由上述假定,需求函数可表示为D(p)=φ-p+m,其中,φ表示为市场规模,p表示产品价格。制造商的投资决策为私有信息,其投资与否决定了其类型(高质量类型“H”或低质量类型“L”)。零售商对于制造商类型的判断基于他对制造商信任与否,根据对产品质量水平不同的判断,零售商会选择不同的产品价格进行销售,设高质量产品价格为pH,低质量产品价格为pL。
当零售商对制造商表现出信任时,总是相信制造商会进行产品质量投资,并给予制造商一定的转移支付V作为制造商产品质量投资成本的补偿。基于对制造商的信任,零售商以高质量产品价格pH销售产品;当零售商对制造商表现出不信任时,总是相信制造商不会进行产品质量投资,并以低质量产品价格pL销售产品。
在交易之前,制造商承诺为零售商提供高质量产品。一旦制造商提供低质量产品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设制造商给予零售商单位产品补偿量为r。此外,设制造商生产成本为c,提供给零售商的产品批发价为w。
基于上述假设,可以得到零售商与制造商博弈的支付矩阵,如表1所示。
3 演化博弈的均衡分析
3.1 零售商群体策略选择的复制动态方程
根据复制动态方程的相关概念[17],由表1可知,零售商选择“信任”、“不信任”策略时的适应度和群体平均适应度分别如式(1)至式(3)所示。
3.2 制造商群体策略选择的复制动态方程
类似地,制造商选择“投资”策略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dydt=F(y)=y(1-y)[m(w-c)+r(φ-pL)-I-r(pH-pL)x](7)
当I>m(w-c)+r(φ-pL)时,dydt
3.3 零售商群体和制造商群体的演化动态系统
由式(4)和式(7)得到了一个由零售商群体和制造商群体构成的二维非线性动态系统:
4 结论
信任作为一种减少复杂性的机制,在供应链协作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加强企业间的相互信任对于提高供应链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构建了制造商质量投资决策与零售商信任关系的演化博弈模型,得到了以下研究结论。
(1)零售商给制造商的转移支付与制造商投资成本都直接影响演化结果。过高的“信任成本”会让零售商望而却步,直到x=0的平衡状态;过高的“投资成本”会让制造商放弃投资产品质量,直到y=0的平衡状态。
(2)当制造商群体处于投资者比例较高的初始状态,即y>y时,零售商群体中选择“信任”策略的比例逐渐增加,直到x=1的稳定状态;反之,当制造商群体处于投资者比例较低的初始状态,即y
(3)当零售商群体处于信任态度者比例较高的初始状态,即x>x时,制造商群体中选择“质量投资”策略的比例逐渐减少,直到y=0的稳定状态,此时,机会主义行为会在供应链上盛行;当零售商群体处于信任态度者比例较低的初始状态,即x
(4)两群体动态系统中并不存在演化稳定策略,零售商与制造商两群体在博弈过程表现出一种周期行为模式,充分说明供应链成员之间建立信任关系的长期性。因此,供应链成员必须把握影响演化路径的重要因素,通过合理的决策机制促进成员关系向高信任程度演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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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的燕子范文2
电子商务是指在互联网(Internet)、企业内部网(Intranet)和增值网(VAN,Value Added Network)上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的活动,是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电子商务是利用微电脑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进行的商务活动。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或实物课征,是国家最主要的一种财政收入形式。
二、电子商务导致税收流失所产生的影响
首先,电子商务税收流失会直接导致我国税收总额的减少从而导致财政收入的总体下滑,由于电子商务的规模越来越大,必然会使其对财政收入的影响越来越大。而且国家在电子商务征税这方面研究所投入的人力、财力、物力也会付出更多的代价。其次,电子商务的免税政策会使采用电子商务这一贸易形式的企业相对于同行业的传统企业有更大的优势,这会直接导致对资源配置的影响,而这不是有市场因素所引起的,一些传统企业会选择转型从而可能会引发泡沫效应或直接由于电子商务的冲击而倒闭。最后,传统企业由于在价格方面存在劣势,为了与电子商务企业竞争,势必会制造假冒伪劣产品,进一步导致市场上假冒伪劣的泛滥。而电子商务企业也会由于只注重贸易形式的创新而在产品质量方面的研究停滞不前。
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纳税人难以确定,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主要是通过核查纳税人的工商登记、记账凭证和纳税人居住地等信息。而在电子商务领域中,通过第三方平台或其他途径来经营的企业或个人,在不进行税务登记就的情况下也可以在网络上进行商务交易活动。因此,对于这些企业和个人的纳税义务,税务部门就不能运用传统的方式对其确定。第二,课税对象难以确定。在确定了课税主体之后,接着要对电子商务征税过程中的课税对象加以确定。课税对象是征税的依据,是区别税种、判断税种的主要根据。在电子商务时代的今天,绝大多数的传统商品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交易,而原来需要对其征收增值税的一些商品,比如书籍、期刊杂志、影像制品等在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时就无法根据现行的增值税法或营业税法判断是否需要对其征税,应该征何种税。第三,税率难以确定,发展中国家的主体税种为流转税,即对商品交易和服务征收的税额高于所得税,因此,对电子商务征税倾向高税率。这便会引发一些问题,比如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很可能因为本国税率偏高而把交易地点、服务器等转移到其他税率偏低的国家,而由于网络的便捷性,其所要付出的成本就比较低。这样无疑会造成本国税收的流失。当然还存在其他一些问题,比如货币流量的不可见性增加了税务检查难度、稽征管理带来的难题、国家间税收管辖权存在冲突等。
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策
(一)坚持税收公平、效率、国家税收主权原则
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制度的建设必须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它应保证纳税人的实际纳税符合他们应该承担的合理份额,要求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规模一样的纳税人应缴纳相同的税额。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税制的设计应使税收产生的社会总收益大于社会总成本。电子商务税收体系的建设应遵循税收效率原则是指对其征税所付出的成本应小于其产生的效益。所以,电子商务征税要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以及互联网技术,采用电子化的手段尽可能的提高征税效率,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采用网上电子登记、申报、网上稽查、网上纳税等改进税收行政征收效率从而整体降低纳税成本。坚持国家主权原则是指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时应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国家主权问题、国家利益问题,不能盲目的追随或照搬国外的成功经验。
(二)完善现行税法
在建立电子商务税收体系之前,我国对传统行业的税收征管体系早已建立并且日臻完善。而电子商务本质上并不是一种新的商务,它只是较传统行业在交易手段和方式上有所改进,所以现行的税收法律对电子商务仍然可用,只是要做一些修订和完善。我国的税收实体税法也要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应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且适当对其进行修订,比如对电子商务最具挑战的流转税法,应该考虑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等法规方面进行修订、补充,对《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完善等。在修定电子商务实体法的同时,还必须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用以调整电子商务税收征收与管理过程中社会关系。
受伤的燕子范文3
[关键词]电子商务;关税;改革措施
[中图分类号]F713.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2)02-0070-03
一、电子商务概述及部分国家电子商务关税政策分析
对于电子商务,我们通常的理解是:它是以商务活动为主体,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以电子化方式为手段,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所进行的商务活动过程。但目前关于电子商务的定义,还没有一个统一、全面的为各国所接受的模式。例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将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数字化数据传输与处理的商业易活动”;世界贸易组织将电子商务定义为“以电子方式进行的商品与服务的生产、分配、市场营销、销售或支付。”
电子商务按照操作方式具体可分为两种交易方式,即直接购买和间接购买。在直接购买方式下,购买者只要把他的信用卡信息告诉销售商,就可以购得所需产品或服务。而在间接购买方式下,购买者在网上挑选、定购并付费,卖方采用传统的运送方式把货物交给买方,这种方式又称离线(off-line)交易。离线交易与传统交易方式在关税方面并不会产生太大差异,但在海外代购等形式兴起的背景下,传统海关的征收方式显然已经不能彻底地追踪税源,这种来无影去无踪的交易形式和内容就更加难以征收管理。
独领全球电子商务的美国,艾瑞咨询根据COM Score的2002~2008年美国零售电子商务销售额及增长率调查数据发现,虽然从2002年开始美国零售电子商务销售额增速不断放缓,但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依然逆经济形势而增长实属不易。
我国政府也明确提出了积极稳妥发展电子商务的战略,总理在2011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要抓住战略机遇期,积极发展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等。
在对待电子商务的关税问题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存在着明显分歧,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更是提出了“电子商务零关税”的政策。
二、电子商务对我国关税征收的影响
(一)征税对象身份难以确定,关税征收难度大
在税法中,对“常设机构”有明确的定义,即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的固定场所(包括分支机构、工厂、车间、销售部和常设机构等)。而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往往是通过在一国(地)的因特网提供商的服务器上租用一个空间(即设立一个网址),进行网上交易,并没有实际的贸易地点,它在服务器所在国(地)既无固定的营业场所,也没有从事经营的人员。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判断一种商业行为是否应该课税以及课征多少税收都与客户身份的确定有关。如果将现有原则应用于电子商务税收,本来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很有可能冒充对国外企业供货而骗取出口退税,或是隐瞒商品的真实消费而逃避缴纳进口关税。因此,从在难以对征税对象身份进行确认的角度来看,很难追踪付款过程和供货过程,关税的征收也就无从谈起。
(二)电子商务交易的“隐蔽化”引致凭证的缺失和不确定
国际电子商务交易的商品,如果是无形物,在传输过程中不需要传统的运输方式,更不需要通过常规的海关检查就可以顺利完成交易,失去了有效的征税凭证,海关就失去了对这一类商品的监督和控制,从而给关税的征收带来了困难。
由于技术原因,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上的电子商务,其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的产品和服务都可以通过网络来进行,无纸化成本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账簿和汇款支付等都变成了数字流和信息流。电子凭证可以被轻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此外,电子商务还可轻易改变营业地点,其流动性和隐蔽性,给税收征管和稽查带来很大困难。
(三)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增加了关税征收管理的难度
联机银行和电子货币的出现,大大降低了跨国交易的成本。一些资深银行纷纷在网上开通“联机银行”业务,已经被数字化和电子化的电子货币,可以迅速将钱转移到国外,通过互联网进行远距离支付。一些公司已开始利用电子货币,在避税地的“网络银行”开设资金账户,开展海外投资业务。联机银行和电子货币的出现,将使得海关原有通过银行对支付交易进行监管的操作模式难以在国际电子商务中奏效。而且,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增加了对数字产品关税征收的难度。
三、电子商务跨国境交易的关税政策制定的困境
在我国目前的经济背景下,关于电子商务是否征收关税对于政策制定者来说仍然是一个困境。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税收征收管理部门没有全面掌握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还处于“力不从心”的阶段。虽说当前的国际社会对于电子关税普遍都是采取“零关税”政策,但就我国的情况来看,放弃电子商务这块税源委实不妥。
(一)免征电子商务关税的困境
首先,免征电子商务关税只会对发达国家更有利。发达国家在信息技术、高科技产品和电子商务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基本已走向成熟,尤其是美国,一直是信息技术产品的净出口国,软件产业已经成为美国的支柱产业,电子商务的零关税对美国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其次,免征电子商务关税可能会破坏我国的税收原则。电子商务虽说是一种崭新的交易模式,却也仅是在具体的交易形式上与传统交易存在不同,实质内容方面二者并无差别,所以对待电子商务,理应采取与传统交易相同的课税方式,既保持各种交易之间的税负公平,不必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的税种,只按照目前传统交易的模式进行征收即可。最后,免征电子商务关税会促使贸易方规避国际税收。没有了关税的约束,发达国家可以不付任何代价在全球范围内自由地利用世界各国的优势要素进行生产和销售。同时,贸易方还可以通过国外机构,将国内的网上贸易转化为先输出、再输入的两次国际贸易,也规避了国内营业税的征收。比如,一个英国人从美国书店进口书的话就得交关税,而通过互联网上的亚马逊书店购买同一本书就根本不需纳税。
(二)征收电子商务关税的困境
首先,征收电子商务关税会阻碍贸易。全球经济一体化已成必然趋势,无论是实物贸易还是电子商务,最终都将融入全球贸易链条,实现最终的“零关税”。在其他国家不征收电子商务关税而我们却对此征收的情况下,我国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必然会受到歧视。我国从国外接受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也会较其他国家高出很大一部分,使国内企业的成本增加。在与国际情况的对比
之下,征收电子商务关税会阻碍贸易的发展,抑制国际贸易的活力。其次,征收电子商务关税会压抑市场。电子商务的活力已经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即使是金融危机的余波未退,也并未阻碍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而且越是在传统交易低迷的情况下,电子商务物美价廉、快捷方便的优势就越能凸显,电子商务明显已经成为商品交换的主要模式之一。然而,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势必会使商品价格上涨,需求量减少,这与我们希望市场活跃的本意相悖。最后,征收电子商务关税会加剧走私、腐败等现象的发生。历来有关税,就会有逃避关税的走私活动。目前对电子商务还没有广泛征收关税,很多贸易活动会向电子商务靠拢来减少关税成本。如果对此征收关税,那么在原有电子商务规模基础之上,会有更多人选择铤而走险进行走私,而不愿意放弃手中的既得利益。同时,这种行为也为腐败提供了温床,使本来征管技术就不完善的关税征收变得更加艰难。
四、关于构建适应中国电子商务关税体制的建议
随着电子商务这种新的贸易方式的逐步发展,人们会越来越认可和接受它,因此,在未来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是十分可观的。如果电子商务像传统贸易一样在全球得到普及而且不存在任何的不平衡,那么它就会成为税收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发达国家如此,对发展中国家亦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的,我国应该也不例外。因此,应尽快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关税体制。
(一)改革关税政策――采取“软着陆”的方式,分期改革电子商务关税
我国未来征收电子商务关税的前景是毋庸置疑的,为了保证既不被发达国家侵害,又能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笔者认为可以制定一个过渡期,采取“软着陆”的办法。初期,暂不征收电子商务关税,实行电子商务“零关税”政策;中期,可考虑部分征收电子商务关税,但并不开征新税;远期,制定和执行全面的电子商务关税政策,本着税收中性和公平效率的原则,开征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新关税税种。目前阶段应征收较少的关税,使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有一个调整的时期,同时也为国家法律、财政部门提供研究、思考的时间。
(二)加强关税征收――征管以资金流为重点,力争全面覆盖
电子商务虽然具有虚拟化的特征,但电子商务的资金流和物流仍然存在于一定的时空当中。在在线交易的电子商务中,资金流是主要的环节。在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难以追踪、掌握、识别买卖双方“海量”的电子商务交易数据并以此作为计税依据。对此,欧、美等国提出建立以监管支付体系金融机构为主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制的设想。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双方,必须通过银行结算支付,参与交易的人不可能完全隐匿姓名,交易的订购单、收据、支付款等全部数据均存在银行的计算机中。
(三)优化稽查管理――完善税收征管和稽查工作,加强国际间情报交流和合作
加强税务部门自身网络建设,尽快实现与国际互联网、网上客户、网上银行和海关等相关部门的链接,从支付体系人手解决网上交易是否实现以及交易数额、资金的确定,真正实现网络监督和稽查。必须注意的是,电子商务是一种无国界的交易活动,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有着完全不同的特点。它的开放性、无国界性对电子商务关税协调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五、结束语--
电子商务是当前经济活动的核心,正处于发展完善阶段,随着社会各界对电子商务的认识和探索的不断深入,将会不断有概念、技术和实践的创新与突破。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电子商务的发展,并努力引导其健康发展,既积极地促使电子商务成为一个具有竞争活力的行业,又挖掘使其成为一个增加财政收入的有效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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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的燕子范文4
关键词:信息;电子商务;收益分配
一、引言
供应链是市场机遇推动的动态性结构组织。企业间通过有效的协作,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达到了快速响应市场需求的目的。20世纪80年代逐步发展起来一种用于组织之间进行协调与合作的信息系统。企业间的信息系统将企业内外的信息整合共享,通过信息流控制物流和资金流,能够加强企业协作,充分发挥供应链的作用,从而使整个联盟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企业间协调有其自身的特点,如何在协作企业间合理分配收益和费用是网络经济学中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将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间协作和传统协作的特点相结合,综合考虑可能涉及收益分配的三个方面,提出电子商务环境下供应链企业间收益分配模型。文章总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将信息技术的特点和交易成本理论相结合,分析供应链管理的信息化趋势;第二部分通过分析基于电子商务的供应链收益分配特点提出影响收益分配的三个因素,建立收益分配模型;最后一部分是结论,总结了收益分配模型的特点和将来的发展方向。
二、基于电子商务的供应链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供应链管理的特点是通过连接企业内部和企业间的网络,支持信息在组织之间的流动和共享,实现跨越组织边界的合作。企业间协调是供应链管理的核心。对于企业而言,市场的协调成本主要由资产专用性、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主义行为这三个因素所决定。当交易所需的关系性投资的专用性程度越高,交易双方的信息越不对称,机会主义行为越盛行,则市场协调成本就越高。信息技术的应用可以降低企业交易所需的资产专用性程度,减轻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并减少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因此,一方面,信息技术的应用减少了协调成本,企业间协调成本的降低将造成组织边界缩小的趋势,即企业越来越趋向于市场交易,形成更灵活的组织结构。另一方面,供应链管理成功的关键在于能否在供应链企业间形成有效的合作,使各企业有强大的动机不去利用它们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契约不完全而谋取私利,而信息技术的应用能有效地减少这种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主义行为。因此无论从供应链形成的原因或者发展的角度看,供应链管理的信息化是必然趋势。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供应链的收益分配模型
1.电子商务环境下供应链的收益分配特点。供应链中的企业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只有当供应链能产生超额收益时,才会选择加入供应链。因此在供应链管理中,所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如何把供应链所产生的超额收益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给各成员企业。
供应链企业间协作的基础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有共同一致的目标;(2)具有互补的核心竞争力;(3)互信的基础,利益共享与风险共担的有效机制存在;(4)有必要的信息基础以及其他资源。结合这四个因素。我们确定了供应链收益分配的主要指标:(1)投入的成本:为实现供应链协作,企业投入了一定的成本(物资,人力),企业所分配到的收益应与其投入的资源成正比。(2)承担的风险。企业所需承担的风险包括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因为系统性风险,影响到的是供应链中的每个组织,因此只考虑非系统性风险。供应链各环节承担的风险是不同的。所以,应该根据企业所承担的风险,在收益分配过程中给予补偿。(3)共享信息价值:由于各个组织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运作,只有通过信息共享才能实现供应链的无缝连接。企业提供的信息具有价值,必须在收益分配过程给予体现。
2.收益分配模型。基于上述三个收益分配因素,将模糊评价和AHP中的判断矩阵相结合,建立如下模型:
(1)投入的成本。企业所分配到的收益应与其投入的资源成正比。将投入的设备和人力都折算成现金。设所有组织共同创造的收益是B,企业i的投入成本为Ci,所获取的收益为
(2)承担的风险。假设企业最多只以投入的全部资源承担风险。则企业所承担的风险Ri,应该是风险发生的概率Pi和风险可能造成损失值Li的函数,即,R1=P1Li。其中Lj=Cixa(Gi为企业I投入的全部资源,a为风险损失率),Ri=Ci×a×Pj只其中,发生风险的概率和风险损失率是可以根据企业的历史数据和经验进行预测和估计的。按照企业所分配到的收益应与其所承担的风险成正比的原则,企业I所能获取的收益为:
(3)信息的价值。信息价值是比较难以定量计算的,它涉及的评价因素比较多,而且评价过程中有比较多模糊性问题。因此考虑采用基于模糊数学的树型分级多目标评估方法解决信息价值的评估问题。要实现信息价值的综合评判,就必须确定评价等级,评价因素,模糊隶属函数,最后进行各因素的综合评判。各因素具体分析如下:
①参与综合决策的因素集。如图1,本文根据信息对整个供应链的贡献和对提供信息的企业本身的影响两个方面考虑信息价值。信息对供应链的贡献方面主要考虑信息的时间价值,即信息的传递是否具有时效性,可以以天、小时等为单位进行度量;对供应链收益的贡献程度主要通过一些财务指标进行体现,例如对毛利率的提升等;知识含量主要体现信息的加工程度,是粗糙的还是精练的信息,这可以根据各种不同类型供应链的特点通过等级划分进行判断;在对提供信息组织本身的影响方面,主要有信息的独占性,体现所共享的信息是否是由该组织所特有的:一些信息的提供可能使企业牺牲一定的独立性和控制权,这也是在收益分配中必须考虑的,但该指标比较难以量化,必须通过历史经验的判断或者通过企业间的谈判达成共识:获取信息的难易程度衡量企业获取信息的过程所需要的人力,物力。
②等级的划分。为了较好的反映评价结果,一般取评价论域U=[差,较差,一般,较好,优]。因为上述的评价等级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将各评价等级进行模糊化,从而得到与评价论域相对应的取值论域,即W={0—2,2-4,4-6,6-8,8-10}。
③模糊隶属函数的确定(用于判断确定评价因素所隶属的等级)。
对于每一个评价因素取值x,(3)式中的模糊隶属函数存在: 能够反映评价因素的模糊过度状态的特性。
④确定评价指标的权重。参照历史经验或者征求各企业的意见,根据各评价因素的重要性确定这些指标所占权数:
⑤综合评价的确定。通过模糊隶属函数实现评价结果的模糊映射,如式(4)所示,表示所考虑的评价因素U对评价等级Vj的隶属度。
最后综合评价结果如式(5)所示
组织间可以经过协调,确立不同信息价值等级之间的收益分配比例,使各等级间的收益分配有一定的比例关系,如pl=a·p2,然后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在收益分配中。对提供信息的企业进行信息价值分配。
⑥最终收益分配结果。在分别考虑按投入资源分配,风险补偿,共享信息价值这三个因素后,按照一定的方法确定这三个因素在供应链收益分配过程中所占权重,进行加权平均就能够获得最终的收益分配结果。确定这三个因素权重一般可以采用判断矩阵。假设三个因数的权数确定为D=(d1,d2,d),Bij表示企业i在考虑j因素中的最优分配结果,则企业I的最终分配结果如式(6)所示。
该模型的重点在于按照什么样的标准对信息价值的几个因素进行评价。供应链管理是供应链企业协调合作的过程。因此信息价值的评价也需要通过企业间相应的谈判、协商机制来完成。企业间的协调可以用三种形式来概括,即有优势企业的协调,标准化的协调,谈判式的协调。因此信息价值的评价也可以相应的以三种不同的方式实现。在有核心企业的供应链中,信息价值判断的标准可能很大程度上受到核心企业的影响,而朝更有利于核心企业的方向发展:通过聘请第三方专家团根据供应链特点进行信息价值标准的制定可以实现标准化,客观的判断标准:信息价值标准的确定也可以通过供应链企业间的谈判完成。
受伤的燕子范文5
当前,随着互联网在全球的迅速普及和向经济的不断渗透,电子商务已成为全球商业增长速度最快的领域之一,它在带来巨大的潜在税收收入的同时,也在当前的税收理论、原则、征管及国际税收协调等各个方面引发了许多问题,值得我们加以关注和研究。
一、电子商务对当前税收的主要影响:
(一)对税收征管的影响。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的影响是前所未有的首先,传统的帐表凭证计税方式受到冲击。传统意义上的税收征管是以纳税人真实的合同、帐簿、发票、往来票据和单证等为基础的。而电子商务确是以无纸化交易的数字化信息存在的存在的,可以随时修改且不留痕迹,使得税收征管失去可信的计税依据。其次,由于电子货币、电子支票、网上银行开始取代现行的货币银行,信用卡、加上使用者的匿名方式,更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使得销售数量、销售收入甚至交易本身税务机关都难以把握,从而丧失了对偷逃税行为的威慑作用。
(二)对现行所得税的课税影响。现行所得税税制着眼于有形产品的交易,对有形产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财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规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然而电子商务的产生后,有形商品以数字化形式的传输与复制使得传统的有形产品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起来。占电子商务绝大多数份额的网上信息和数据销售业务,如书籍、报纸、CD及计算机软件和无形资产等由于易被复制和下载的特性,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劳务及特许权之间的概念,使得有关税务当局很难通过现行税制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导致了课税对象的混乱和难以确认。
(三)对现行增值税课税的影响。现行的增值税都是适用目的地原则征收的,目的地的确认是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增值税的关键。但在电子商务中,就数字化商品而言,销售者不知其用户所在地,不知其服务是否输往国外,也就不知是否应申请出口退税。同时,用户也不能确知所收到的商品是来源于国内还是国外,也就无法确定自己是否应补交增值税。此外,由于联机计算机的IP地址可以动态分配,同一台电脑可以同时拥有不同网址,不同的电脑也可以拥有相同的网址,并且用户可以利用WWW匿名电子信箱,掩藏身份。网上交易的电子化和网络银行的出现,使税务机关清查供货途径和贷款来源更加困难重重,难以明确征税还是免税,不仅导致目的地原则难以为继,而且对税负公平原则也造成了极大的冲击。
(四)对转移定价的影响 。在电子商务中,因特网给厂商和消费者提供了世界范围的直接交易的机会,因而改变了传统交易中的中介的地位,大大削弱了中介的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企业集团为了降低成本,逃避税收,越来越多的应用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电子数据交换技术,使得企业集团内部高度一体化,从而引发了许多转让定价方面的税收问题。
(五)对国际税收的影响。首先,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冲击。在国际税收中,现行的税法通常以外国企业是否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作为对非居民营业所得是否征税的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因特网不仅打破了空间界限,而且使得现行的固定营业场所的概念也变得模糊起来:商家只需要在互联网上拥有一个自己的网址、网页,即可向全世界推销其产品和服务,并不需要现行的常设机构作保障,因而也就没有了征税依据。其次,引起了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现行的国际税收管辖权一般分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当存在国际双重或多重征税时,一般以所得来源国际税收管辖权优先。而在电子商务中,由于交易的数字化、虚拟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交易场所、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和使用难以判断,是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失效。而如果只片面的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则发展中国家作为电子商务产品和服务的输入国,其对来源于本国的外国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将被削弱甚至完全丧失,由此导致的大量税收流失显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因此,对国际税收管辖权的重新确认已成为电子商务引发的重要税收问题,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第三,税收的国际协调面临挑战。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加大了商品、技术、服务在全球的流动,客观上要求各国在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上采取同一的步骤与策略,但各国现行的税收征管差异又使得税收的国际协调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二、当前国际上对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的主要争议。
据预测,到2002年,全球的电子商务额将达4000--5000亿美元,约占全世界销售总额的5--10%。它所引发的税收问题将对未来经济产生及其重要的影响,因此引起了各国政府与各大经济主体的高度重视,并进行了广泛的研究,提出了一系列的相应对策。但由于各国在电子商务的使用量和费用上极不均衡,如北美人口不到世界人口的5%,却占全球因特网用户的50%以上,南亚人口占世界的23%,但因特网用户却不到全球总用户的1%。同时,这种极大的差异使得世界各国很难在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上达成共识。从1999年WTO美国西雅图会议看,具体分歧主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美国作为世界电子商务最发达的国家,从自身利益出发,极力主张对除网上形成的有形交易外的电子商务永久免税,而日本、德国、法国等作为全球电子商务的主要消费国,均认为永久性的禁止对电子商务征税,会无法控制电子商务的发展,最终导致大量税款的流失,从而影响经济的正常发展。因此,它们都反对永远禁止对电子商务征税。以智利为首的一些国家主张一个比较折衷的办法,即对所有电子商务活动一律征收5%的交易税,这项税款由出卖国和消费国平均分摊。但此建议也遭到了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反对,它们认为,这项建议看似公平,却忘记了交易的地区不同,交易的性质不同等重要因素,因此这是一项强迫交易双方分摊税款的建议,所以也不能接受。二是居民税收管辖权问题。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认为,新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将促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发挥更大的作用,来源地原则以难以适用,并从其贸易输出国经济利益考虑,主张废弃税收管辖权。但这又显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因此遭到了众多发展中国家的一致反对。
但国际上也有达成共识的地方,那就是税收中性原则,即反对对电子商务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以确保税收的简便、中性和稳定,以及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
三、我国当前应采取的相关策略: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我国仅仅是一个开始,但我们也应看到它在我国今后发展中的巨大潜力,因此对待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我们应采取一种积极的态度,一方面积极研究自己的方针政策,切实维护自身利益,另一方面,也要站在战略的高度,密切注视电子商务的发展,不能让税收政策成为其发展的阻碍,否则,会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过程中被淘汰出局。因此,对于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我们应采取如下策略:一是遵循国际上已达成共识的税收中性原则,促进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二是在税收管辖权问题上,应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利益出发,坚持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三是成立专门机构,加大电子商务中税收问题的研究投入,从实际出发,积极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与征管体系。四是密切关注国际动态,积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努力吸取国际上关于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先进经验措施,以适应全球一体化的经济发展趋势,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琪:《中国电子商务》,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
2、程永昌,王君:“国际互联网贸易引发的税收问题及对策”《税务研究》,1998,(3):10--16。
受伤的燕子范文6
关键词: 供应链融资;资金约束;报童模型
中图分类号: F27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5X(2012)05-0080-08
一、引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