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币基金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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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币基金

国际货币基金范文1

一、GATT/WTO与IMF的比较

(一)GATT与IMF

与IMF这个正式成立的国际金融组织相比,GATT不是一个国际组织,因为GATT中没有关于其法律地位的规定,条文中也没有关于机构设置的内容。但GATT是一个事实上的国际组织,它在日内瓦设有常设秘书处,有缔约国常驻代表组成的理事会,定期举行大会。它不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但在工作上与联合国发生一定联系。GATT的参加者称为缔约方而非成员国,其准入和退出机制与IMF大致相同,只要愿意承担相应的加入义务,都可以申请加入和退出。其组织机构包括缔约方全体,代表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组、专家小组和秘书处。在投票制度上,缔约国大会实行一国一票制,但GATT中投票场合很少,在各种会议上,经常遵循的是“一致意见”原则。

(二)WTO与IMF

WTO和IMF都致力于全球经济的的发展,但一个侧重于多边贸易体制,另一个则主要致力于建立健康稳定的货币国际秩序。其区别还表现在一下几个微观的方面:

1.成员资格和组织结构不同。虽然只要愿意履行WTO和IMF的成员国义务,任何国家都可以加入,但是有权加入WTO的不仅是国家,还包括单独关税区,从而使单独关税地区可以摆脱政府的介入。WTO的组织结构包括部长会议、总理事会、理事会和委员会、诸边贸易协议的管理机构及总干事和秘书处。而IMF则包括理事会、执行董事会、总裁和办事机构,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又陆续设置了临时性委员会和发展委员会等机构,对执行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

2.投票制度不同。WTO继续遵循1947年GATT奉行的由一致意见作出的实践。除另有规定外,若某一决定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时,则由投票决定。在对一个问题进行讨论时,如果在场的成员没有正式提出异议,就视为达成了一致意见。在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上,WTO的每一成员有一票投票权。而IMF的投票制度是加权表决制。每个成员国的投票权与其向IMF所缴份额密切相关。IMF按照成员国的“相对经济地位’分配份额(国民生产总值+经常性项目的交易额+经常性项目的变动状况+官方储备的数量)。投票权由两部分组成,每个成员国都有250票基本投票权,此外根据各国所缴份额,每10万单位特别提款权份额增加一票,称加权投票权。

3.争端解决机制不同。WTO争端解决机制把传统的磋商、谈判、斡旋、调停、调解和仲裁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整套相对独立而又自行运转的司法机制,形成了具有独具特色的争端解决机制。与IMF和GATT相比,WTO的争端解决程序的时间限制更严格,执法力度更强,程序上更加完善。其可以说是迄今为止最为成功的解决政府间争端的多边机制。

二、GATT/WTO与IMF的合作

国际货币基金范文2

内容提要: 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为借款国提供贷款援助时,通过交叉设定贷款条件强化贷款条件对借款国的约束力。依交叉条件设置方式不同,可分为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与非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其中世界银行在贷款协议中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条件的交叉引用,使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非条约性质的贷款条件获得了法律约束力。中国应未雨绸缪,推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条件的实体内容与设定程序改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弱化贷款交叉条件的法律约束力。

贷款条件,一般理解为贷款方在向借款方提供贷款时所设定的条件,具体包括贷款的使用途径、还款日期、还款方式等,究其目的,主要在于保障贷款的安全性。对于发展性的国际组织而言,在保障贷款安全的同时,还着眼于贷款的功能性,即通过对贷款有效的、正确的利用,促进借款国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在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的金融援助活动中,贷款条件(loan conditionality)构成其核心要件,频繁出现在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相关正式文件中。

然而,何为“贷款条件”,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均未对其进行过正式的、官方的定义。Goseph Gold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条件进行分析时指出,贷款条件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希望成员国按照组织协定的宗旨和条款的方式利用组织贷款而应遵循的政策[1]。笔者以为,从提供贷款的国际金融组织角度看,贷款条件是其为保障贷款安全与功能实现的限制性政策;从借款国角度看,贷款条件是借款国对国际金融组织所作出的一般性承诺。

学界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条件的研究相对较多(注:仅以国内研究为限,研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条件的主要论文有:徐崇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条件的利益分析和法律性质[J]中国法学,1999(5);温树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条件改革的法律分析[J]山西大学学报,2006,(4);鄂晓梅.析IMF贷款条件的法律效力[J]法学评论,2002(5);曹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条件研究:以阿根廷为例[J]国际金融研究,2005(11);曹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模型与案例[J]国际政治研究,2005(4)。相对而言,研究世界银行贷款条件的论文较少,主要有刘音论世界银行政策贷款条件性的概念及其发展[J]保山学院学报,2010(1);方长荣世界银行非自愿政策与我国水库移民政策的比较分析[J]河海大学学报,2002(2)),相对而言,对有关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两大最为重要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交叉条件的研究却较为薄弱。(注:部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条件的研究论文涉及到贷款交叉条件,但均未展开深入分析。目前相关的专题性论文仅有Sidney Dell. The Question of Cross-Conditionality. World Development,Vol. 16,1988:557-568; Nicholas Kremmydas. The Cross-Conditionality Phenomenon-Some Legal Aspects. The International Lawyers,Vol. 23,1989:651-675. 国内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尚付诸阙如。)然而,随着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功能界限的日渐模糊,以及金融危机背景下两者在全球范围内提供金融援助的活动不断增加,贷款交叉条件出现的频率也日趋频繁,因而对借款国政治、经济乃至社会生活的影响(包括负面影响)也在日益深入。我国国际收支状况良好,外汇储备充足,现阶段暂无利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的需要,主要是利用世界银行贷款,但并不排除未来利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的可能,从而导致贷款交叉条件应用于我国。对此,有必要未雨绸缪,对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交叉条件从法学角度进行研究,以便为我国在面临贷款交叉条件时提供应对之策。

一、贷款交叉条件的类型分析

有学者指出,贷款条件在严格意义上并非具有确定内涵和外延的法律术语,不具有规范性,只是对客观现实和事实状态的描述而已[2]。相较贷款条件,贷款交叉条件的内涵与外延更加模糊、混沌。无论是世界银行还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都未在正式文件中对贷款交叉条件进行过定义。

一般认为,贷款交叉条件是指贷款方与借款方在贷款协议中规定,如果借款方未能遵守或履行另一贷款方在另一贷款协议中所设定的贷款条件时,则视作借款方未遵守本贷款协议。在国际金融法领域中,贷款交叉条件主要出现在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文件中,比如世界银行在贷款协议中提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某一借款国的贷款条件,并将借款国遵守或履行该贷款条件作为获得世界银行贷款的先决条件之一,在借款国未能符合上述要求时,世界银行则拒绝提供贷款。依据国际金融组织在贷款文件中对另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条件引用方式的不同,可以将贷款交叉文件分为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与非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

(一) 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

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是指,某一国际金融组织在决定是否向借款国提供贷款,以该借款国是否遵守并实施另一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条件为必要的前提,否则该国际金融组织将拒绝提供贷款。在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情形下,成员国向世界银行申请政策性贷款(注:政策性贷款(policy-based lending),是世界银行用于帮助借款国恢复国际收支平衡、弥补国内政策改革与制度建设方面资金短缺问题的短期贷款,旨在实现借款国的宏观发展目标。与世界银行的项目贷款相比,政策性贷款的贷款周期较短,贷款资金的支付程序也较为简便。)时,世界银行要求该借款国必须首先或同时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申请贷款,并必须首先或同时遵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贷款协议中所设定的贷款条件,才能向世界银行申请政策性贷款。反之亦然。有学者对贷款交叉条件的具体情形予以列举,指出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产生于如下四种情形:(1)某一国际金融组织对另一国际金融组织拟提供的贷款或者既有贷款款项的支取行使或试图行使否决权;(2)双方达成正式的协议,在未取得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另一方不向任何成员国或特定成员国提供贷款或其他相关安排(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备用安排);(3)双方达成正式协议,规定在未取得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另一方停止向任何成员国或特定成员国提供先前同意的贷款或安排;(4)根据双方之间的安排,一方的官方行为,尤其是宣布借款国丧失向本组织借款的资格,可同时导致该借款国无法获得另一方的贷款[3]。

在贷款实践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主要通过备用安排的方式向借款国提供贷款。在备用安排方式中,借款国应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交意向书,并就为取得贷款资金拟采取的国内经济政策改革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进行协商、确定,并以此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否决定提供贷款的条件。由于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程序中,贷款条件系由借款国单方面提出并经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磋商后确定,借款国主动在意向书中设置贷款交叉条件的可能性极小,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协商过程中添加该贷款交叉条件的可能性也不大。因此,一般情况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程序不太可能产生贷款交叉条件。相对而言,由于世界银行在提供贷款时,要求与借款国签订贷款协议,因此可能会出现贷款交叉条件。如1977年,世界银行在向牙买加提供贷款时,在贷款协议中设置的贷款条件之一,即是要求牙买加政府必须先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申请获得一定额度的备用安排[4]。

构成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须符合如下三个要件:首先,贷款交叉条件系由世界银行执行董事会在考虑向借款国提供结构调整贷款时所设定,其目的在于实现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安全的交叉保障;其次,贷款交叉条件应包含在世界银行的贷款协议中,构成贷款协议的正式条款之一,从而确保贷款交叉条件的法律约束力;再次,贷款交叉条件应明确提及借款国与基金间备用安排所设定的条件。如果贷款交叉条件仅仅提及备用安排的贷款条件,而未将其作为世界银行发放贷款的先决条件,则不构成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

(二)非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

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在实践中较为少见,目前仅有一例,即前已提及的1977年世界银行在向牙买加提供的贷款协议中所设定的获得贷款的先决条件。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通常采取非正式的、隐性的贷款交叉条件。

非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是指,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均表示对对方的贷款条件予以充分的尊重,在不存在正式协议安排的情况下,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各自、独立的贷款决策导致同样的贷款条件的设置[5]。与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相比,在非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下,另一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条件对本组织贷款条件的设置及是否提供贷款并无实质性的约束力。以政策框架文件(Policy Framework Paper,简称PFP)为例,借款国在贷款申请时应向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工作人员同时提交PFP并进行磋商,并最终交各自机构的执行董事会批准通过。世界银行执行董事会应首先就PFP进行讨论,讨论的重点在于文件的发展性与结构性部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则参考世界银行的评估结果对PFP进行讨论,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仍保持相对独立性,不必一定接受世界银行的意见。

从理论上讲,非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包括如下三种方式:(1)间接的、非正式的磋商式贷款交叉条件,即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就是否向借款国提供贷款进行非正式的最后磋商,并就贷款条件的设置达成一致。这种非正式的磋商被认为是间接的、非正式的磋商性贷款交叉条件[4]。在这种非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设置过程中,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均是通过与借款国的磋商,说服借款国接受其贷款条件。如果借款国不予接受,则两个国际组织均无法在贷款协议中添加其贷款条件。即使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最终拒绝贷款,也不会明确将借款国未接受或执行其他国际组织的贷款条件作为拒绝提供贷款的理由。(2)相互依赖性的、间接的、非正式的经济性贷款交叉条件,即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就某一借款国的贷款申请设置了类似的贷款条件。(3)非正式的、间接的、金融性的贷款交叉条件:某一国际金融组织影响另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条件的设置,是通过商业银行、区域性发展银行、双边或多边的贷款方等其他参与方,在多方间形成错综复杂的贷款交叉条件。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宣称某借款国未遵守其贷款条件,则其他商业银行可能降低对该国的信用评级,并将银行业务撤出该国,从而可能影响到借款国的的经济状况,进而可能影响到世界银行政策性贷款的提供。再如,世界银行可能影响商业银行对借款国信用度的判断,从而导致借款国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地位下降,进而影响到该国的信用政策和外汇储备,最终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否继续支持该国的项目贷款产生负面影响[6]。

二、贷款交叉条件的法律分析

(一)贷款交叉条件的法律性质

如前所述,在非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情形中,一国际金融组织所设定的贷款条件对另一组织的贷款行为并无实质性的影响,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在某些情况下,两个国际金融组织在贷款条件上的重合仅仅是一种巧合,并不具有法律上的联系。因此,非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并不具有在法律上进行讨论的必要。在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情形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条件会对世界银行贷款条件的设置以及贷款行为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而有必要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条件在世界银行贷款协议中的法律性质进行探讨。

Richard Edwards指出,在某些情况下,世界银行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备用安排或延期安排中对借款国的结论作为是否向该国发放贷款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世界银行执行董事会在批准该项贷款前,贷款条件已经得到了满足,因此无须再在贷款协议或担保协议中作出特别约定[7]。Nicholas Kremmydas指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备用安排或者其他类似安排并非世界银行贷款协议中的条件,而是先决条件(precondition),因而无须在世界银行贷款协议中对此予以明确[8]。普遍的观点是:在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设置的贷款条件构成世界银行是否与借款国签订贷款协议或发放一次性贷款或后续贷款的先决条件。

在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中,基金的备用安排以及其中所设置的贷款条件,被认为是世界银行促进成员国采纳并执行结构调整贷款项下成员国规划的必要矫正措施。在世界银行贷款协议中将其设置为贷款的先决条件,其目的是为了确保该成员国规划的成功实施。可以认为,这种先决条件构成世界银行贷款条件的延展,也是弱约束力的基金贷款条件借世界银行贷款协议实现“硬化”的方式。

在世界银行的结构调整贷款中,成员国应首先就贷款申请事宜与世界银行进行预磋商,并在磋商的基础上提交“发展政策书”(letter of development policies),表明其执行经济发展规划的意愿,以符合结构调整贷款的要求。在某些情况下,成员国提出的经济调整规划与之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备用安排设定的贷款条件相近。发展政策书类似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意向书,是成员国向世界银行申请结构调整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展政策书中,借款国需阐述引致此次贷款申请的特殊情况、政府的发展目标,以及拟采取的经济发展政策,以表明其克服本国经济所面临的结构性问题等内容。世界银行对发展政策书进行审查,如审查通过,则与借款国签订贷款协议并发放贷款。

发展政策书的法律性质与意向书有所不同。一般认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意向书不构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成员国间的国际性协议,在意向书基础上产生的备用安排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9]。相对而言,发展政策书与在发展政策书基础上达成的贷款协议,具有国际条约的法律效力。有学者指出,成员国向世界银行申请结构调整贷款时,在发展政策书中表明本国的经济发展规划以及为获得贷款而实施这些规划的意愿,可视作成员国向世界银行发出的要约,而世界银行接到成员国的贷款申请后与成员国进行磋商,并对磋商后达成共识的贷款条件表示接受,则视为世界银行作出的承诺[8]644。借款国与世界银行在共识的贷款条件的基础上签订贷款协议,如借款国未能遵守贷款协议,则应视为违反国际条约,其中包括借款国未能履行或实施贷款协议中作为交叉条件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条件这一情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条件通过世界银行贷款协议的交叉引用,构成国际协议的一部分,对借款国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贷款交叉条件的合法性

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均在其成立协定中提到应与其他相关的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第5条第8项规定,世界银行应在本协定条文范围内,与任何一般的国际组织和在有关领域内有专门责任的公共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在涉及贷款申请或担保事项时,世界银行应适当考虑其他相关的国际组织的意见与建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也有相关规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10条规定,基金应在本协定条文范围内,与一般的国际组织和在有关领域内负有专门责任的公共国际组织进行合作。

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20世纪40年代产生之初,对各自在国际金融事务中的职能有着明确的分工。根据《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第1条,世界银行的宗旨主要在于通过促进私人投资尤其是国际私人投资,鼓励通过国际投资以发展成员国生产资源的方式,促进国际贸易长期均衡的增长。根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1条,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则着眼于借款国的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与外汇政策管理,旨在成员国出现国际收支失衡的情况下,为其提供短期贷款以促使其尽快恢复收支平衡,促进贷款资金的迅速回笼以满足其他成员国的需要。具体到贷款方面,世界银行旨在通过项目贷款为具体项目的建设提供长期贷款,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则是提供短期贷款以解决成员国短期内的国际收支失衡问题,两者在贷款事项上存在明确的界限。然而随着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业务的调整,两者在贷款事项上逐渐出现重合。自1980年以来,世界银行开始拓展政策性贷款业务,推出结构调整贷款等非项目贷款业务,旨在为借款国填补政策改革和制度建设方面的资金短缺提供短期贷款。世界银行在提供调整贷款时,对借款国设置的贷款条件包括债务管理、进出口政策、汇率政策、货币政策等传统上属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世界银行之所以将贷款业务拓展到调整性贷款领域,是因为世界银行推动世界经济发展这一目标的实现,与国际贸易收支失衡、贸易限制、通货膨胀等短期经济平衡问题的解决密切相关,进言之,后者问题的解决构成前者目标实现的基础。与此同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识到,发展中国家经济问题的根本解决,需要对其国内经济进行结构性改革,促进生产性投资,从而实现经济与出口的稳定增长,相应的贷款条件也逐渐转向以基本政策改革、部门平衡和长期调整为特点的“供给管理”政策,更加重视增收对平衡发展中国家国际收支状况的作用[10]。

两者职能重合的区域越多,意味着两者在贷款条件方面进行交叉设定并借以实现交叉强化的空间更大。贷款交叉条件的出现,实质上是以交叉强制守约的方式强化两大国际金融组织各自贷款条件对借款国的约束力,有利于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与有效利用。

但是,细究之,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交叉条件缺乏合法性依据。《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在有关贷款条件条款中,均未提及贷款交叉条件,这表明贷款交叉条件的设定与实施缺乏正式的国际法依据。根据《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第5条第8项第b款规定,世界银行在对贷款申请作出决定时,如果有关事项直接属于其他国际组织的职能范围之内,而且该国际组织的参加者主要为世界银行各成员国,则世界银行应对该组织所提供的意见和建议加以考虑。但该款仅规定,世界银行应对其他国际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加以考虑”,并未规定世界银行的贷款条件应受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意见的约束。因此,世界银行如果在贷款协议中设置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可能导致其违反国际法。反之,在《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中并未提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贷款或其他事项中应该考虑其他国际组织包括世界银行的意见与建议。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对设置贷款交叉条件表示反对。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1989年协定中对两者的职能分工进行明确时指出,两者应避免在贷款协议中设置贷款交叉条件[11]。

即使如此,就目前而言,尚很难一概而论贷款实践中贷款交叉条件的设置存在违反国际法之处。究其原因:

1. 宽泛的协定条款预留了贷款交叉条件存在的空间

基金在贷款业务中主要采取意向书或备用安排的方式,其中所提及的目的与政策主要源于经济学意义,这使得基金具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比如《基金协定》第5条的“收支平衡问题”并不仅仅限于收支失衡本身,还包括其他经济学意义上的平衡目标,如通货膨胀、就业问题、贸易限制等。《基金协定》第1条所设定的宗旨含义也较为广泛,除明确规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维持外汇稳定、收支平衡方面的职能外,还规定基金经济政策的首要目标是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与平衡发展。因此,即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借款国设定的贷款条件或业绩标准超出传统意义上的收支平衡范畴,只要该行为旨在实现遏制通货膨胀或促进经济发展等经济政策目的,都可以认定其行为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所设定的职能范围。根据国际法院在“经费案”中确立的目的解释方法,通过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宗旨的目的解释可以将设定非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行为纳入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的合法范围。前已提及,《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对世界银行宗旨的规定较为广泛,兼之发展性宗旨与短期国际收支平衡间的关系,世界银行的宗旨除推动世界经济发展外,还涵盖推动会员国的经济调整计划以解决其短期的国际收支失衡问题。鉴此,世界银行将遵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备用安排的贷款条件作为成员国获得世界银行贷款的先决条件,符合《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的规定。

2. 贷款条件合法性的解释权在于国际金融组织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29条,成员国与基金间或成员国间对于本协定条文的解释发生任何异议时,应提交执行董事会裁决。成员国如对执行董事会的裁决有异议,可以在裁决后三个月内要求将该异议提交理事会作最后裁决,由理事会的“解释条文委员会”作出最终决定。Gold指出,鉴于基金有权对协定的条款进行解释,可以推断出基金有隐含的权力对自己的决议进行解释[12]。世界银行对《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条款解释办法的规定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基本相同。根据《协定》第9条,会员国与银行间,或会员国与会员国之间对于本协定条文的解释发生任何争议时,应即提交执行董事会裁决。对执行董事会的裁决不满的,会员国仍可要求将争议提交理事会作最后裁决。

有关贷款交叉条件的决议合法与否,最终决定权掌握在设定决议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理事会或世界银行理事会手中,这使得本组织的有关决议被认定为越权行为的可能性非常小。

三、我国应对贷款交叉条件的对策

国际金融组织在贷款实践中使用交叉条件引发许多争议。贷款交叉条件的出现,实质上是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条件的硬化,而贷款条件内在的合理性缺失,导致贷款交叉条件缺乏合理性的基础。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有学者指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提供贷款时所捆绑的条件,其政策出发点主要是对西方国家的地理、政治、战略方面的考虑,偏袒发达国家;无视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未能针对性地解决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经济问题;无视发展中国家逆差的结构性、长期性和外部性,强令它们实行紧缩性的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收支问题[13]。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呈现出从单纯注重紧缩货币和财政政策到重视结构性调整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转变趋势,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国内体制的改革,然而以市场为导向的贷款条件,以及贷款条件中所附加的非经济措施包括人权条件,使得发展中国家对贷款条件持反感与戒备的态度,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条件实质上是发达国家通过附加苛刻的经济改革条件,进而敦促或催化受援国的政治改革,从而最终攫取该国的部分国家主权[14]。与此同时,世界银行的贷款条件也面临着严重质疑,总体而言,以经济自由化为导向的贷款条件在借款国国内的实施效果难以令人满意。

由于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条件存在的先天性缺陷,贷款交叉条件在强化贷款条件强制力的同时,也使得贷款条件不合理的负面效应进一步放大。由于贷款条件的交叉关联,借款国如果不能满足或履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条件,那么它们不仅无法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获得贷款,也无法从世界银行获得贷款。因此,贷款交叉条件的出现进一步强化了急需贷款的发展中国家的被动地位,只能接受不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某些贷款条件:从短期来看,有助于防止发展中国家经济的恶化;但从长期来看,则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

然而,上述争议并不影响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向借款国提供贷款时使用贷款交叉条件的频率。有研究指出,近1/4的调查国在接受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时,被迫接受了同样的私有化条件。

目前,我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较多。2009年7月,国务院批准了我国利用世行贷款2010-2012财年世行贷款备选项目规划,贷款总规模高达53.94亿美元,主要用于农业(农林水)、交通、能源及节能减排、城建环保、社发及其他领域[15]。从短期来看,我国尚不存在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申请贷款的必要性。在全球性金融危机以及世界经济形势动荡的背景下,我国经济仍保持着较为平稳的增长态势。2009年,我国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均保持“双顺差”格局,国际收支状况持续改善[16]。2010年,我国外汇储备继续保持增长状况,至2010年3月已经达到24470.84亿美元[17]。因此,世界银行在对我国贷款协议中暂时不存在贷款交叉条件的情形。但我国并不排除未来使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的可能性,从而导致贷款交叉条件对我国的适用,因此我国应未雨绸缪,注意到贷款交叉条件对我国的潜在影响。具体而言,针对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交叉条件,我国可采取如下对策:

1. 推动贷款条件内容的实质变革。目前贷款条件主要强调通过外部压力对借款国的国内制度与组织机构进行大幅改革,并将贷款条件与借款国国内人权状况、环保问题相挂钩,往往对借款国国内经济问题的解决产生了反作用。可考虑促进国际金融机构放弃在贷款条件方面的主导权,建立以借款国自我约束为基础的贷款条件,从而使贷款条件更能反映借款国的实际需求,更有针对性地解决本国问题。

2. 推动贷款条件程序的改革,促进贷款条件制定过程的可信度与透明度。总体而言,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条件主要反映发达国家的利益,应积极推动扩大参与渠道,使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能够充分参与贷款审批与贷款条件审批的程序中去。同时,促进建立外部评审机制,通过强化发展中国家市民社会力量的话语权与活动能力,对不合理贷款条件的设置建立外部约束机制。

3. 弱化贷款交叉条件的法律约束力。如前所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条件通过世界银行在贷款协议的交叉引用而获得法律约束力。建议在世界银行贷款协议中增加相应的条款,对贷款条件引用的法律性质予以补充说明,强调此类贷款条件的交叉引用不在于为借款国设定法律上的义务,而是仅仅旨在为借款国提供指引,借款国在获得贷款后即使不实施或履行该交叉引用的贷款条件,也不构成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注释:

[1]Goseph Gold. Conditionality[R]. IMF Pamphlet Series,No. 31,IMF,Washington,D.C,1979:2.

[2]刘音. 论世界银行政策贷款条件性的概念及其发展[J]. 保山学院学报,2010(1):87.

[3]Sidney Del. The Question of Cross-Conditionality[J]. World Development,198816(5):557-568.

[4]IBRD. Loan Agreement (Program Agreement) between Jamaica and the IBRD,Loan No. 1500 JM[R]. 1977:1.

[5]Richard E. Feinberg. The Changing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World Bank and 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J].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1988(42):545-60.

[6]Azizali. F. Mohammed. The Role of the Fund and the World Bank in Adjustment and Development[G]//Adjustment Policies and Development Strategies in the Arab World. IMF,1990:84-85.

[7]Richard W. Edwards. International Monetary Collaboration[M]. New York:Transnational Publishers,1985:272-273.

[8]Nicholas Kremmydas. The Cross-Conditionality Phenomenon- Some Legal Aspects[J]. The International Lawyer,1989,23(3):657.

[9]鄂晓梅. 析IMF贷款条件的法律效力[J]. 法学评论,2002(5):39.

[10]Brian Trubitt.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Conditionality and Options for Aggrieved Fund[J]. Vanderbilt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1987(20):678-681.

[11]IMF. Bank-Fund Collaboration in Assisting Member Countries (SM/89/54,Rev. 1)[EB/OL]. (1989-03-09)http://imf.org/external/pubs/ft/sd/index.asp?decision=DN17.

[12]Joseph Gold. The Legal Character of the Fund’s Stand-by Arrangements and Why It Matters[R]. IMF Pamphlet Series No. 35,1980:40.

[13]大卫勃兰尼,宋小川.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发展中国家——关于基金组织“条件限制”的论争[J]. 世界经济,1987(7):30-31.

[14]张磊. 于IMF援助条件的本质辨析——以亚洲金融危机的反思为视角[J]. 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3):35.

[15]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我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2010-2012财年备选项目规划获国务院批准[EB/OL].[2010-06-12] http://ndrc.gov.cn/xmsphz/t20090729_293299.htm.

国际货币基金范文3

摘要:百年不遇的金融海啸,给2008年打上了历史性标记。世界经济也随之陷入二战以来最严重的衰退。如今,世界经济回升,但我们必须正视一个问题,那就是国际货币体系的改革。

各国只有通过加强对危机的反思,创造性地改革和完善现行国际货币体系,建立一个更为公平合理的国际货币体系,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全球经济金融稳定,推动世界经济更深层次的发展。

关键词:后金融危机;国际货币体系;体制性改革

一、国际货币体系概述

(一)国际货币体系的含义

国际货币体系是规范国家间货币行为的准则,是世界各国开展对外金融活动的重要依据。它的形成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惯例和习惯演变而成的,这种体系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缓慢的过程。当相互联系的习惯或程序形成以后,一定的活动方式就会得到公认,当越来越多的参与者共同遵守某些程序或惯例时,一种体系就发展起来了。国际金本位货币制度就是这样形成的国际货币体系。另一种是通过国际性会议建立的,如布雷顿森林货币体系。显然,这种体系具有主要是通过有约束力的法律条文和在短期内就能够建立起来的特点,尽管这种体系的建立与运行同样需要一定的时间过程。不过这样的体系也不能完全排斥某些约定俗成的传统做法,是现行的法律与传统的习惯相结合才具有生命力与效力。布雷顿森林货币体系和现行的牙买加体系就是通过这种途径建立起来的货币体系。无论是通过哪种途径形成的国际货币体系,都是世界经济发展客观的历史的必然产物。

(二)国际货币体系的内容

1.确定关键货币作为国际货币

2.确定各国货币的比价

3.货币的兑换性和对国际支付所采取的措施

4.国际结算的原则

5.国际储备资产的确定

6.国际收支的调节

(三)国际货币体系改革的必要性

1.金融全球化与现行国际货币体系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

在金融全球化下,信息跨国界的传播和现代化电子技术的应用使得国际资本流动加速,国际金融市场规模扩大,各国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然而,金融全球化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原有的金融市场运行机制和运行格局,并使得现行国际货币体系越来越无法满足世界经济发展的需求。现行的国际货币体系是在“牙买加体系”的基础上逐步演化而来的,也被称为“无体系的体系”,它既没有同一的汇率安排,也没有明确的本位货币,各国的经济政策行为也难以受到约束。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爆发的多次金融危机,究其根源就是金融全球化与国际货币体系矛盾的凸现。金融全球化下现行国际货币体系引发很多问题,归纳为三点:①导致短期国际资本流动加剧。②导致国际储备供求矛盾深化。③导致国际收支调节混乱。

金融全球化和现行国际货币体系的矛盾运动使得对货币体系的改革显得尤为迫切,使对制度的改革成为一种必然。

2.金融危机彰显出当代国际货币体系的深层次缺陷

危机的发生本身具有偶然性,但发生危机却具有一定的必然性。或者说,世界某个角落的某个缺陷,在过度供应的美元滋润下过度发展,最终破灭引发危机。而追求美元的过度发行,进而推动金融资产的膨胀,又是在当前国际货币体系下美国能免费享受的午餐。危机出现的必然性,是由现在国际货币体系内在缺陷决定的,同时也是美国过度利用这个体系缺陷为本国经济服务的必然结果。

也正是因为金融危机所暴露出国际货币体系的根本性制度缺陷,即全球治理结构和国际货币体系的缺失使得在后危机时代对国际货币体系改革势在必行。

二、现行国际货币体系的内在缺陷

(一)美元在现行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垄断与霸权地位

在美元本位制下,国际储备货币的供应主要依赖于美国的货币政策。尽管,美元与黄金不再挂钩,美元作为国际储备货币的地位并没有变,美国的货币政策不再受约束。于是,当美国与世界的利益一致时,它会做出好的决策,当美国与世界的利益不一致时,它只会选择对本国有利的政策。这就造成美国能够超前消费,同时却不受制约。国际货币和金融体系以美元为核心,由美联储肩负美元货币发行和货币监管等职责。

美元的过度发行造成国际市场上美元泛滥,大量过剩资金充斥于全球金融市场,成为全球金融不稳定乃至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根源。

(二)现行国际金融组织体系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

国际货币金融组织体系主要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简称:IMF)、世界银行(the World Bank)等国际金融机构改革构成,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自它们在20世纪40年代中期正式运行所采取的国际金融制度与货币政策就存在缺陷,当时是以美国和英国两个方案为核心,反映发达国家的利益,忽视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金融、货币协调和世界银行贷款方面的决策权操纵在美国、英国等10个发达国家手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领导权被西欧国家所控制,世界银行的领导权长期由美国把持。

(三)现行国际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

1.监管理念上过分依赖市场的力量

2.经济金融活动的全球化与金融监管的国别化的矛盾日益突出。

3.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机制不健全,相关国际组织以及金融监管当局之间缺乏有效协调。

4.监管体制上存在漏洞。

三、国际货币体系改革构想

(一)提高特别提款权的地位和作用

当前改革国际货币体系的首要任务是着力推动改革特别提款权的分配,考虑充分发挥特别提款权的作用,实现对现有储备货币全球流动性的调控,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改革不合理的份额制,应综合考虑一国国际收支状态和经济规模来调整份额,以此来降低某些经济大国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绝对控制;另一方面继续增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基金份额,扩大其资金实力,以便有足够的可动用资金来应对危机。

(二)完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职能和作用

1.强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最终贷款人的职能

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缺乏一个国际的最终贷款人,显然是难以应付国际货币危机的。在增强IMF 资金实力的基础上,扩大其援助的范围,增强其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能力。

2.IMF实施资金援助应考虑成员国经济长远发展

这就要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应改变将短期内恢复受援国偿付能力作为唯一目标的做法,并把重点放在危机防范而不是补救上。增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监测和信息功能。当成员国经济出现问题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有义务对成员国内经济政策提供建议,并为投资者和市场主体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

3.提高发展中国家在IMF等组织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

改变过去由少数发达国家垄断国际金融话语权的状况,扩大新兴国家及发展中国家的参与权有利于国家之间协调与合作效率的提升。

(三)建立和完善国际金融监管机制

要改革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制定合理有效的金融监管标准、预警系统和风险防范体系,共同关注和追踪跨国金融活动和资金流动,着重对跨境短期资本流动进行统计与监测。

随着金融自由化的发展,某些国际性银行经营转移到管理不严的离岸避税港,以便规避国内的管理和监督,这无疑中增加了资本无序流动的风险。因此,对银行的跨境监管是国际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

(四)开展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之间应进行充分的沟通与交流,汲取本次金融危机教训,改变“监管越少越好”的理念,在承认市场治理作用的同时看到其盲目性,主动加强监管,消除金融监管真空,特别是加强对信贷金融机构,即中介服务机构等非传统对象的监管,并加强国际监管协调。

总之,国际货币体系改革,是一个被国际社会热议了半个多世纪但仍无结论的问题。改革将是一个漫长和曲折的过程,将取决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力量综合实力的增强,经济竞争力的提高和减少外汇储备结构中对美元过度依赖。

虽然阻力很大,过程漫长,但改革国际货币体系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呼声,有利于世界经济实现“强劲、可持续和平衡”发展。因此,这项改革是大势所趋,势不可挡。这项改革的道路虽然曲折,但是前途必将光明!

参考文献:

[1]牛铁航. 论国际货币体系失衡及中国对策[J]. 南京社会科学 , 2009,(03)

[2]姜波克. 国际金融新编[M] . 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 1997 :88 - 100.

国际货币基金范文4

关键词:环球金融危机;国际货币体系;国际本位货币

一、引言

2008年有两个大事值得铭记:一个是东南亚金融危机十周年;一个是新世纪全球性的一次新危机。美国前财政部长RobertRubin曾把关于国际货币体系改革的不同观点归纳为“两大阵营”:一方主张对国际货币体系进行彻底全面的重构;另一方则强调新兴经济体的政策调整。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将全面扭转这一方向,并将把这种思考推向一个新的高度、新的视野。这次发起于美国的金融危机表明,西方国家所倡导的金融架构和运作模式并不能为新兴市场国家提供合适的标准,同时它也没有指明什么样的标准才是真正合适的。因此,在未来的世界金融史上,2009年必将成为国际货币体系改革的新里程碑,也将成为中国等新兴市场国家参与国际货币体系改革的新起点。

二、从三个视角看未来国际货币体系改革

(一)从国际储备货币视角看未来国际货币体系改革

综合来看,未来的国际储备货币演变存在三种可能性。

1.重新修复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储备体系目前来看,这种可能性也具有最大的现实可行性,而且在当前金融危机背景下,美元的这一地位有助于全球金融稳定。然而从根本上讲,美元能否长期维持其中心地位,则取决于美国国际收支赤字的减少和未来通货膨胀的控制。历史上,没有一个中心货币自愿退出世界舞台,因此美国也必然会尽最大努力维护美元的地位。

2.美元失去中心地位,国际储备货币多元化短期内,虽然美元仍将是主宰性国际储备货币,欧元、英镑、日元甚至人民币都只能是潜在的“同类竞争者”。然而根据IMF的测算,到2020年,北美、“欧元区+英国”、“金砖四国+日本”三大区域经济占全球GDP总量的份额将分别为20%、21%和31%,这意味着届时世界将演变成势均力敌的三极。因此,从中长期来看,随着美元的不断衰落,国际储备货币格局将走向多元化和分散化,届时将不存在绝对的主宰性货币,储备货币之间的竞争必将加剧。

3.创造一种新的超主权国际储备货币这种主张最早来自于凯恩斯的天才设想。早在60多年前,他曾建议以30种代表性商品为基础设计一种“Bancor”的国际货币。然而,创造一个新的超主权货币不仅需要政治家超凡的智慧和勇气,更需要经济学家长期的系统性研究。因此,从现实出发,权宜之计当是逐步扩大SDR(特别提款权)的作用,使之发展成为理想的超主权国际储备货币。

(二)从国际收支不平衡的调整机制看未来国际货币体系安排

改革国际货币体系的一个关键环节就是要从根本上纠正国际收支失衡。

1.全球储蓄率结构“再平衡”宏观经济学最基本的一个恒等式就是储蓄与投资的差额等于国际收支的差额。据此,如果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把储蓄定义为国内储蓄、国际收支经常账户顺差以及外汇储备,那么国际收支不平衡本质上就表现当代财经2009年第11期总第300期为全球储蓄率结构不平衡。从时间序列上看,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储蓄率结构失衡已是一种客观现象;自1997-1998年东亚金融危机以来,全球储蓄率结构的分化则变得更加突出。从数据上看,1998-2008年世界平均储蓄率水平为22.5%,同一时期亚洲发展中国家、中东、美国的平均储蓄率则分别为35.1%、37.9%和15.2%。高储蓄率国家超出世界平均水平13~15个百分点,而低储蓄率的美国则低于世界平均水平7个百分点。从单个国家来看,2008年中国的储蓄率高达51.3%,为历史之最;而美国仅为12.6%,也是历史之最。尽管从理论上说,储蓄率的决定因素涉及到民族文化、家庭与人口结构、经济增长与收入水平等方面,并且关于全球储蓄率结构失衡的学术研究也没有提供有说服力的解释,但是全球性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警示就是,这种客观存在的全球储蓄率结构不平衡必须得到有效纠正,否则它将继续威胁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

2.新兴市场经济发展模式“再平衡”

全球储蓄率结构失衡的另一面即表现为:高储蓄国家消费不足,需要出口;低储蓄国家消费过度,需要负债。目前来看,东亚新兴市场经济体仍未实现消费驱动型增长,GDP主要依赖投资和出口推动。统计数据显示,东亚新兴市场经济体投资占GDP的比重在过去几十年间不断上升,2008年更是达到39.7%;而美国的同期水平仅为16.6%。然而,金融危机本身既说明美国过度消费的发展模式不可持续,同时也说明新兴市场经济体投资和出口驱动型的发展模式也同样难以持续。因此,西方国家正在考虑如何增加储蓄、减少赤字,这种转变意味着新兴市场经济体的国内消费必须提高。

(三)从国际资本流动和管理看未来国际货币体系安排

在未来的国际货币体系安排中,我们需要一个真正的全球治理机构来负责危机应对和全球金融稳定。现在的一个主流设想是,在未来一个时期,把国际清算银行(BIS)、金融稳定论坛(FS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整合成统一的“国际金融稳定基金”(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tability Fund,IFSF),使之成为全球监管者、全球危机管理主体以及全球最后贷款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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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货币体系,金融危机,汇率,人民币区域化

一、国际货币体系的现状

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立了专门委员会研究国际货币制度改革问题。1976年1月,参与专门委员会的20个国家在牙买加首都金斯敦举行的会议上签订达成《牙买加协议》,奠定了新的国际货币体系形成的基础,因此现行的国际货币体系也被称为“牙买加体系”。《牙买加协议》的要点可以归纳如下:一是黄金非货币化,以及强调特别提款权(SDR)的国际储备地位。二是允许会员国自由选择、制定和调整汇率,使浮动汇率合法化。三是增加国际货币基金的总份额,扩大基金组织在解决成员国国际收支困难和维持汇率稳定方面的能力。

实际上,《牙买加协议》签订后,国际货币体系并未完全按照其规定的方向发展。一方面,自由选择汇率制度的规则得到了很好的贯彻,汇率制度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汇率政策也成为一些国家实现宏观经济目标的政策手段之一。另一方面,特别提款权并未取代美元成为新的国际货币,美元保持着其作为国际货币的地位,它既是全球范围最主要的储备货币,也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计价和结算货币。需要指出的是,美元在“牙买加体系”中主导地位的确立,是各国政府和交易商、投资者的选择,而不是像在布雷顿体系中一样作出明确规定的。从相关参与方享有对汇率制度、储备和结算货币等的自由选择权这一角度来说,“牙买加体系”可以概括为“无规则”的体系。实际上,随着欧元的推出以及欧洲央行较为稳健的货币政策操作,欧元在国际货币体系的地位逐步确立并呈上升趋势。这一变化从IMF对各国官方储备的统计数据中得到清晰反映,从2000年末到2008年第二季度末,在可明确币种的官方外汇储备部分中,工业化国家的美元储备比率从73%下降到68%,欧元储备比率从17%上升到23%,发展中国家的美元储备比率从70%下降到59%,欧元储备比率从19%上升到29%。

二、金融危机对美元国际主导货币地位的影响

由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无疑是对美元国际地位的又一次重大冲击,这表现在以下各方面:

一是危机使美国在世界经济中的份额进一步下降。计量研究的结论认为,主导货币经济在世界经济中的比重每变化一个百分点,其在国际储备中的比重会变化1.33个百分点。美国在世界经济中份额的下降无疑会对美元的主导货币地位产生影响。二是美国金融体系的调整降低了美元资产的吸引力。三是危机使美国中长期通胀前景不利于美元的稳定。但种种迹象表明,这次危机仍不足以从根本上动摇美元的霸主地位,美元作为国际主导货币的地位仍会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国际货币体系向美元和欧元双极化演进还有一段路要走。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首先,当前的金融危机并不只是美国的危机,而是全球经济的危机。不仅美国经济受到严重影响,欧盟、日本经济受打击的程度丝毫不亚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经济甚至先于美国进入了衰退。因而在这场危机中,欧元金融资产的安全性并不高于美元资产,美元传统上作为危机资本避难所的角色没有改变。这也是近期美元对包括欧元在内的多数货币不贬反升的主要原因。

其次,欧元区金融市场中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导致在与美元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欧元区金融市场的深度与流动性与美国相比还有相当的差距,欧元区金融市场的一体化也尚未完全实现,跨境金融交易与服务的成本高,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收益率。这些都制约了外部投资者持有欧元资产。

第三,欧盟发展中的一些长期问题也影响着欧元的吸引力。欧盟的长期经济增长率要低于美国,并面临着比美国严重得多的人口老龄化问题,这些都会影响到欧元资产的长期收益率。此外,欧盟作为一个民族国家的联合体,其政治一体化进程顺利与否也对其货币的国际影响有很强的关联,欧元的不确定性也因此增加。

第四,历史经验表明国际货币体系中主导货币的转换常常滞后于经济实力的转换。长期以来没有任何一个使用单一货币的经济体规模接近美国,这也是历史上曾多次发生美元危机,但美元的主导地位仍难以撼动的重要原因。美国经济如果持续出现问题,美元主导货币的地位是有可能被替代的。但从历史经验看,这种替代的过程很漫长并往往伴随着十分重大的历史事件。

总体而言,当前金融危机对美元和欧元地位的影响目前还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两大经济体谁能够率先走出危机,实现金融市场稳定和经济增长重返正轨,谁就能够在主导货币的竞争中占有先机。

三、我国的对策--积极推进人民币区域化进程

(一)推进人民币区域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面对国际货币体系的这一变化与中国经济规模的扩大,我们应抓住机遇提高人民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地位。通过适度推进人民币国际化,降低我国在对外贸易、储备等方面对美元的过度依赖,以保持我国经济、金融的稳定。

人民币适度国际化对中国经济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减少美元汇率波动对我与周边地区贸易的干扰。人民币国际化有利于我适度降低外汇储备规模,实现资源更有效率的使用,减少巨额外汇储备对货币政策的制约,并降低储备自身的风险。人民币国际化有利于降低中国出现货币危机的风险,并有利于金融机构和企业规避汇率风险,解决债务与收益货币不匹配的问题。人民币国际化有利于更好地利用国际资源实现生产与消费的稳定,对提高国民福利也有所助益。

当前,人民币区域化的条件也日趋成熟。我国经济持续增长为人民币区域化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巨额的外汇储备意味着我国有能力参与区域金融合作机制的建立并在其中起到相对主导作用,也有利于提升周边国家和地区对人民币的信心。同时,我国有着与其他亚洲国家密切的贸易联系,对亚洲其他地区保持着较高的逆差。2007年中国进口总额的近40%是与亚洲国家的贸易。而且,人民币对内对外的币值均总体稳定。实际上,亚洲金融危机以来,人民币区域化的进程已经呈现出加快的趋势,在东南亚部分地区已经成为“硬通货”。“牙买加体系”所具有的“无规则”的特点和近年来国际货币体系呈现的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也为人民币的区域化、国际化提供了有利空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促使各国反思当前国际货币体系、美元霸权的弊端,对于推进人民币区域化可以说是一个良好的契机。

(二)推进人民币区域化的对策建议

1、建立有利于实现人民币区域化的各类机制

第一,与主要贸易伙伴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签订有关人民币流通的合作协议,逐步扩大人民币作为对外贸易计价货币和结算货币的比重和范围。

第二,实行人民币在资本账户某些项目下的有条件兑换。

第三,建立多元化的人民币回流机制,包括尝试允许境外人民币到境内直接投资、允许用境外人民币支付我国出口商品货款等。

第四,与区域内国家和地区建立信息交换和统计监测的合作机制,加强对人民币非法和突发性流动的监测和控制。

2、推动香港成为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

为了有效促进人民币离岸业务的发展,推动人民币区域化进程,应充分运用香港作为亚洲主要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和优势,将香港发展成为人民币离岸业务中心。一方面,作为亚洲主要的金融中心之一,香港经过多年发展,其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及监管制度都相对完备和规范,金融人才聚集,对于发展人民币离岸业务有良好的硬件和软件基础,这有利于帮助人民币离岸业务加快发展,推进人民币区域化。另一方面,承接人民币离岸业务,加强与内地的经济金融联系,也有利于香港分享内地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成果,从而提高其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3、加快国内金融机构走出去步伐

金融机构走出去、发展海外业务是推动人民币区域化过程中的战略必然选择,同时也有利于我国经济金融的进一步开放。通过金融机构走出去,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能够将业已形成的周边地区人民币流通纳入正规的银行金融服务体系,降低不规范的流通方式给交易者带来的风险,促进人民币流通规模和范围的扩大,同时也有利于对人民币境外流通状况的监测与分析。

国际货币基金范文6

欧元国际化进程的推进,来自于欧元区特有的优势:欧元区内部金融市场的深度、广度和开放度为欧元的国际化奠定了基础;当然,欧元区实体经济的规模、优势以及同全世界其它经济体之间的联系都是不可忽略的,这些特有的优势可以为欧元的发行区域以及欧元的使用国家带来使用欧元的规模经济效应(Hartmannetal,2002)。除此之外,欧元币值的稳定以及投资者对欧元未来走势的信心,使各国投资者选择欧元,欧元逐渐在一些新兴市场国家对外经济往来中占据支配地位,其国际化进程不断推进。从日元来看,除了阿根廷与巴西以外,日元成为了智利、中国、哥伦比亚、印度、韩国、马来西亚、墨西哥、俄罗斯、新加坡和南非的主要“货币锚”。

特别是在东南亚和南美国家的一篮子货币中,日元的地位较为重要,这些国家的中央银行依据日元币值的波动对本币外汇汇率进行调整,希望通过这一调整来达到一种最优水平,以保证国内经济平稳发展的目的(Kearneyetal,2007)。就回归系数来看,除了人民币、新加坡元和泰铢以外,其它国家的货币均为负值,说明这些国家的本币外汇汇率随着日元币值的升高而缓慢降低。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泡沫经济的破灭带来经济严重衰退,日本资产价格的减缩,银行货币供给政策也给金融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然而,尽管如此,在东南亚地区,一些经济体的对外经贸往来却越来越多地倾向于选择日元作为出口产品和进口产品的计价货币。究其原因,主要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的边际产业扩张,日本企业对东亚国家投资,转移国内淘汰产业,在国外加工为半制成品以后再进口到日本国内。在这个过程中,为了规避投资或贸易带来的汇率风险,日本企业都倾向于采用日元作为主要的计价、结算货币,这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日元的国际化;同时,也导致这些国家本币外汇汇率波动同日元有着密切的联动关系(Yasuhiro,1993)。

从英镑来看,除了阿根廷、巴西、韩国、智利和泰国以外,英镑成为中国、哥伦比亚、印度、马来西亚、墨西哥、俄罗斯、新加坡和南非的主要“货币锚”。就回归系数看,全部显著性水平显著的国家货币均为正数,说明这些国家的本币外汇汇率随着英镑币值的升高而缓慢升高。全球性“英镑—黄金本位制”在19世纪70年代形成,英国兼具陆权、海权、空权等地缘政治优势,以英国为主导的经济区建立成功,英镑的国际化也得到推进,英镑曾经也在这一时期国际货币体系中占据了主导地位(牛凯龙,2009)。而自工业革命后,现代运输技术与通信技术的出现,使得地缘政治的主导力量偏向了美国,英镑的“货币锚”地位也受到了挑战。英镑已经不再是很多国家的主要“驻锚”货币,这些国家的货币对其币值波动的反应都变得不显著了。但是,从本文计量分析的结果中可以看出,新兴市场样本国家中不少国家依旧选择英镑作为一种货币锚,英镑的国际化进程在缓慢推进。如果说英镑过去主导世界货币的原因来自于英国的综合经济实力(政治、外交、军事、文化等)的话,那么现阶段英镑成为一部分国家“驻锚”货币的原因可能更多来自于英镑依旧是多元化国际货币体系的一元,在对外经济往来中选择英镑作为计价、结算和储备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金融投资的风险,分散单一的国际货币储备所带来的系统风险。

总之,传统意义上的美元“货币锚”的地位已经发生了转变,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已经日益成为了一些新兴经济体国家的“货币锚”,这些货币国际化程度得到提高,其中新兴市场样本国家中很多国家明显表现出对欧元和日元币值波动的反应。货币锚的决定因素是一国经济实力和地缘政治优势的变化。那么影响一国货币国际化进程的金融市场因素是什么?下面我们进一步分析。

影响货币国际化的金融市场发展因素分析

货币国际化进程中发行国际化货币的国家需要在国内形成以货币为中介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基金和中介机构等金融商贸总部的聚集

地,形成金融产业的集群,以建立面向全世界的货币结算中心,这一系统的建立对货币的国际化、金融制度的调整与改革、金融自由化的推进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例如,在日元国际化的过程中,经历了1970—1980年的迅速发展后,境外对于日元的需求大量地增加。1984年在美国的压力下,日本与美国共同组建了“日元—美元委员会”,就日本金融、资本市场自由化、日元国际化以及外国金融机构进入日本金融和资本市场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发表了《关于金融自由化、日元国际化的现状与展望》的政策报告。此后,日元国际化进入加速发展阶段。1986年12月东京离岸市场建立,1989年5月日本向国内开放中长期欧洲日元贷款,同年6月日本对欧洲日元债和居民的海外存款实行自由化。

同时,欧洲日元市场的发展加速了日本金融制度的自由化改革,金融自由化进一步促使日元国际化(Wing,2009)。除此之外,发行国际化货币的国家需要实施保持低通货膨胀率和本币价值稳定的政策。大部分金融机构在推出金融理财产品时,为规避汇率风险,会考虑选择宏观经济政策稳定的国家的货币作为计价货币,而国际化的货币往往具备这个特点,因此发行国际化货币的国家必须保持较低的通货膨胀率。随着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的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世界大量的金融投资理财产品选择它们作为计价货币,除了考虑政治因素外,其货币币值的相对稳定性也是重要原因。货币的国际化促进了金融的一体化,带来金融风险的降低、金融产品集中度的提高以及金融资源的重新配置(Obstfeld,1994)。在新古典经济增长模型中,货币国际化程度的提高,会促使货币大量进入资本稀缺的国家,进而保证货币流入国家的经济实现增长。货币资金的流动必然会促进金融一体化程度的加深,健全国内的金融体系,提高金融体系的竞争能力(Boydetal,2001)。

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的国际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使得它们日益成为很多新兴市场国家本币汇率变动的“货币锚”。本文选择美国、欧元区创始国(德国、比利时、奥地利、荷兰、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卢森堡、爱尔兰和芬兰11国)、日本及英国的货币作为研究对象,来进一步探讨金融市场发展对货币国际化程度的影响。

1.被解释变量的选择

为了恰当地衡量影响一单位SDR(特别提款权)的美元、欧元、日元、英镑币值的因素,本文采用国际金融市场中商业票据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发行的数额作为被解释变量来表示货币的国际化程度。从表3中可以看出,一单位SDR表示的美元、欧元、日元、英镑币值数量与商业票据美元、欧元、日元、英镑发行数额的相关系数|r|=0.6023927479655795。一般的,0.4≤|r|<0.7为显著性相关,表示这两个变量之间存在显性的线性相关关系。因此,选择商业票据美元、欧元、日元、英镑发行的数额作为一单位SDR的美元、欧元、日元、英镑币值的变量是合理的。

2.解释变量的选择

关于解释变量的选择,需要测算国际化货币发行国家资本市场和银行系统的发展程度。首先,关于资本市场发展程度,货币的国际化会对其产生一个溢出效应。例如美元在国际市场币值的波动与标准普尔指数有着密切的关系。在1992—2002年期间,美元的汇率与标准普尔500指数呈现出明显的正向变动联系,这对于美国以外的投资者投资美元债券市场而言产生了有效的投资指导作用(Johnsonetal,2004)。为此,本文认为首先需要考虑资本市场的发展规模,选择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市值占GDP的比重来表示资本市场的发展程度,尽管这个指标并不是一个最优的指标,但是,该指标由本年股票市场中所有上市公司的市值组成,可以大致反映出该国公司的资本化阶段。需要说明的是,该指标并不包括投资公司、共同基金和其他的金融投资企业。

其次,为了反映资本市场的流动性,本文选取股票周转率(%)和股票交易比重(%)两个指标。股票周转率是用一定时期内股票流通的数额除以股票市场市值的平均值(平均股票价值可用某一段时期期初与期末流通的股票市值总数的平均数得到),该指标越大,说明股票流通的速度越快,也意味着股票市场中的交易成本越低。股票交易比重则是某一段时期内股票市场交易的价值总数除以GDP总值,该指标可说明资本市场的发展程度。交易额的大小反映了一个国家产出量的多少,交易额越大,意味着该国经济的流动性也就越快。该指标与股票周转率有所区别,它所侧重的是整个股票市场相较于国民经济的流动性,而股票周转率说明的是股票市场的流动性。也就是说,一个规模很小的资本市场可能有很高的股票周转率,但是股票交易比重可能会很小。最后,银行系统发展程度是一个非常难以量化的指标,可以用“M2/GDP”来对金融深化来进行测算。但是,这个变量无法量化商业银行、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中介机构的负债规模,也难以对金融深化的程度有一个准确的界定。有学者用“商业银行和其它储蓄机构的贷款数量/GDP”来表示银行发展规模的概念(Laneetal,2007),这个指标可以很好地测算出金融系统中商业银行、中央银行、信用公司和其它银行中介机构的发展规模,进而反映银行系统的发展规模。综合前人的研究,本文运用“国内银行信贷额/GDP”作为变量,这个指标是以除中央政府以外所有银行系统的信贷发放数量为基础,能够较为恰当地反映银行金融系统的发展现状。本文所有的被解释变量和解释变量的数据为1999—2011年的年度数据,来自BIS网站、世界银行网站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网站。另外,为了让所有数据之间的比较更有意义,也为了避免违背回归BLUE假定的出现,本文对原始数据进行了处理,即对所有的原始数据取自然对数,再代入模型中进行测算。

3.回归模型的建立

为了研究金融市场发展与货币国际化之间的联系,本文借鉴Beck和Levine(2002)研究经济增长、股票市场和商业银行发展的方法,该方法用于1976—1998年间面板数据的分析,认为股票市场和商业银行发展可以显著地促进经济的增长。本文定义回归模型的形式为:这里,I代表第i个国家在t时期或t-1时期的货币国际化程度;X表示第i个国家在t时期的资本市场发展、商业银行系统发展的具体指标;η表示模型中具体国家不可观测到的效应,也就是固定效应,这可能包含截面与时期的固定效应,究竟包含哪个方面,需要在下文实证分析中来研究;ε是模型的随机误差项。为了防止各个解释变量之间的多重共线性,本文对模型(2)采用差分的形式来消除时间序列数据可能出现的问题。模型(2)η的存在,可能会违背OLS方法的假设条件,导致估计的结果失效。本文采用差分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首先,滞后一期得到模型(3)4.模型回归分析(1)固定效应模型与随机效应模型的检验在对原模型进行分析之前,需要确定应采用固定效应模型还是随机效应模型。首先进行模型设定形式的检验,对于模型固定效应的检验,本文采用LR检验来选择面板的模型。经过反复测算,发现原模型的截面与时期同时包含固定效应(表4),符合原模型(2)的基本假定,所以对于模型的检验采用两个效应的联合检验。(2)平衡面板模型回归结果经过了LR检验以后,对模型(6)回归的结果见表5。

从表5中可见,MCA(公司市值比重)影响比较显著,临界值p<0.01;而TUR(股票周转率)、DCR(国内银行信贷比重)的影响也是显著的,临界值p<0.05;STR(股票交易比重)的影响不特别显著,临界值p<0.1。从变量的系数来看,MCA、TUR、DCR系数均为负数,其经济含义可以解释为:这些变量的提高对于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在国际金融市场中商业票据发行的数额影响是负向的,不利于国际化货币商业票据的发行,不利于国际化货币国际化程度的推进;只有STR系数为正数,其经济含义可以解释为:该变量的提高会提高国际化货币的国际化程度。(3)回归结果分析从国际化货币的推进与发行国际化货币国家的金融市场发展关系的检验结果看,首先,STR(股票交易比重)对国际市场中使用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计价的商业票据数额的增长起到了显著正向作用,意味着股票市场中的交易额越大,该国股票市场对该国货币国际化的促进程度就越大。例如,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日元的国际化得到迅速的发展,特别是1989年6月对欧洲日元债和居民的海外存款实行自由化后,伴随着货币国际化过程的推进,日本的股票市场得到迅速发展,股票的总市值位居世界前列,一半以上的交易量由海外投资者完成,东京证券交易所发展成为国际金融中心之一(野村证券,2010)。

其次,TUR(股票周转率)的提高对国际市场中使用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计价的商业票据数额的增长起到显著负面的不利影响,股票周转率每增长1%,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计价的商业票据数额就会下降2.89264%。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是,虽然美国、欧元区、日本和英国的股票市场被视为是当今世界最为健全的市场,但是过高的股票周转率意味着市场价格的波动,对投资者而言,带来的是市场不稳定性在增强的信号,因此过于活跃的本国资本市场反而会使国际投资者减少使用该国际化货币。

再次,MCA(公司市值比重)的提高对国际市场中使用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计价的商业票据数额的增长起到了显著负面的不利影响,公司市值比重每增长1%,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计价的商业票据数额会下降2.58887%。产生这一现象的最大原因在于美国、欧元区、日本和英国的资本市场对于国际化货币的影响相当有限,发达国家中的经营效益较好、规模较大的实体经济企业是不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来扩大经营规模的。由于本文所选择的这个指标并不包括投资公司、共同基金或其他的金融投资企业,致使本文得到资本市场规模的扩大不利于货币国际化推进的结论。

最后,DCR(国内银行信贷比重)的提高对国际市场中使用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计价的商业票据数额的增长起到显著负面的不利影响,国内银行信贷占GDP的比重每增长1%,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计价的商业票据数额会下降6.061142%。一般而言,美国、欧元区、日本和英国的金融结构非常类似,这一指标的升高意味着国际化货币发行国国内的所有银行系统信贷发放数量在大量地增加,市场规模在不断地扩大,这会带来金融系统的系统风险。而金融资产价格的急剧升高会提高金融系统危机产生的概率,影响到国际化货币的国际地位。

同时,过高的信贷资金实际上是政府的一种负债行为,只会导致发行国际化货币的国家国内出现通货膨胀压力,影响以国际化货币计价、结算的国际金融投资产品的发放,加速金融风险的传递效应。资产价格的“泡沫”只会带来国内经济的低迷,而持有该国国际票据市场产品的投资者有很大的比例是外国投资者,这意味着投资风险较大。

结论与启示

综上所述,随着美国、欧盟、日本、英国货币国际化的推进,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在新兴市场国家的“货币锚”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成为新兴市场国家投资和储备的主要货币。考察美国、欧盟、日本、英国货币的国际化进程,金融市场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本文通过实证分析,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国内金融市场国际化程度的提高,有利于该国货币国际化的推进;第二,股票周转频率过大意味着市场价格波动增大,这将不利于资本市场体系的协调发展,将给国际化货币发行国带来国内通胀压力和资产泡沫风险,不利于该国货币国际化的推进;第三,国内银行信贷的急剧增加会给投资者传递不利于投资的信号,增加货币国际化推进过程中的危机成分,无法保证国际化货币所能带来的货币收益及其世界货币职能的实现;第四,综合竞争国力是货币国际化的支持与保证,一国日益提高的国际政治地位、不断增加的经济与贸易总额、具有活力的技术创新机制,将提升该国货币的国际地位,使其成为全球主导性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