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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冬至的文章范文1
1.不动产抵押权的法律性质
1.1不动产抵押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为“《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为“《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不动产抵押是指不动产所有人不转移该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用于为自己或第三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债权人债权的顺利、充分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将该不动产进行折价或进行拍卖、变卖并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2不动产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及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不动产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主要有折价、拍卖及变卖三种方式。
同时,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及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标的物是不动产本身,在抵押权实现之前,抵押权的效力原则上仅及于不动产本身,并不及于该不动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例如基于不动产产生的应收账款),只有当抵押人在抵押权实现之前转让抵押物时,质押权的效力才有可能及于该抵押物转让行为产生的应收账款。另需注意,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在抵押存续期间,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救济权要求抵押权人停止该行为并恢复、补足抵押物财产价值或者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2.不动产应收账款质权的法律性质
2.1不动产应收账款质押的定义
在2007年《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法律上并无应收账款的概念,“应收账款”更多是作为会计学上的概念使用。《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首次提到了应收账款可以设立质权,2007年9月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4条对“应收账款”的定义进行了明确。根据该条规定,应收账款是指因出售或出租一定的货物、设施或者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可以要求义务人支付一定对价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根据该定义,本文倾向于认为,不动产应收账款质押的标的包括出质人销售不动产产生的债权和出质人出租不动产产生的债权。
2.2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方式及效力范围
2.2.1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方式
根据《担保法》第71条、第81条 的规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可以与出质人协议将包括收取该不动产抵押物租金、取得抵押物出卖价款等在内的应收账款债权进行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该债权,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是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可由质权人直接向租户收取应收账款。这是因为这样的约定可能违反《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关于“禁止流质”的规定。
2.2.2应收账款质权的效力范围
基于不动产产生的应收账款质权的质押标的不是不动产本身,而是基于该不动产产生的金钱债权,该质权效力并不及于不动产本身,而仅仅基于不动产已产生或将要产生的现金收益。
3.两者的竞合
从前述两者的法律性质及不动产抵押权和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方式的分析讨论可见:抵押权的效力在抵押物因实现抵押权而被处置(包括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以及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等待进一步处置等等)前不及于应收账款。但如果抵押人将基于该不动产抵押物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出质给第三方,即产生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时,则由于出质的权利可能包括收取该不动产抵押物租金、取得抵押物出卖价款等在内的应收账款债权,出质可能减损抵押物价值。因此,当抵押物因实现抵押权而被处置前抵押权人行使法定救济权时以及抵押权因实现而需处置抵押物时两者可能会存在竞合的情形。
3.1抵押物因实现抵押权而被处置前的竞合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在抵押期间,如果抵押人在使用抵押财产的过程中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救济权,例如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如果抵押人的该行为造成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就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部分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抵押人既不同意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拒绝另行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抵押权人的该等救济行为有可能会对应收账款质权人造成不利影响,即存在竞合关系。综合《物权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针对抵押物因实现抵押权而被处置前的竞合,抵押权人可能的法律救济措施有:(1)要求出质人变更或注销质押登记;(2)办理异议登记;(3)在规定时限内就质押登记提出诉讼;(4)抵押人的出质行为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5)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等。
3.2抵押期间抵押物转让导致的竞合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在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是应当将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提存或者向抵押权人提前偿还债务,而如果抵押权人选择经抵押物所得价款提存的,则该抵押的标的已经变为抵押物的转让价款。而基于该抵押物转让产生的抵押人有权自受让人处取得转让价款的权利又属于应收账款质押的标的,应收账款质押权人对此享有质权,当质权人实现质权时有权就该转让价款优先受偿。这样便也导致了抵押权与质押权的竞合。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一般理解 认为,只有在“同一标的物”上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才可以适用该条规定,即抵押与质押的标的应为“同一”财产。
3.3抵押物因实现抵押权而被处置时的竞合
抵押物因实现抵押权而被处置后,根据前述不动产抵押权和应收账款质权实现方式的分析,不动产抵押权和应收账款质权可能在以下情况发生竞合:不动产折价,或者被拍卖、变卖所获得的价款;不动产抵押物被扣押后产生的包括租金在内的法定孳息。
3.3.1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时,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及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以选择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的方式实现抵押权。但协议不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且抵押物的折价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进行,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同时根据前文分析,此处也应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认定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人仅在转让价款超过抵押债权人债权数额时就超过部分受偿。
3.3.2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被拍卖、变卖时的优先受偿权
如前所述,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抵押人还可以选择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同样,质权人也仅可能就清偿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的剩余部分获得受偿。
关于冬至的文章范文2
为全面保障《劳动法》的贯彻落实,规范企业的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持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保障部的有关精神,现将开展2001年劳动保障年检工作(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研究决定,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2001年的年检工作采取集中与全年日常性的年检工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用人单位集中性的年检于2000年12月20日开始至2001年3月底结束。在开展集中性的年检工作基础上,各区(县)都要根据年度内本地区各类企业的发展状况,适时的加大对新开办企业和在集中年检过程中没有按要求参加年检的有关单位的日常性年检工作的力度。
二、2001年年检工作重点突出如下内容:用人单位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和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下岗职工再就业安置和培训情况以及相应的基本生活费保障情况、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招用外地务工人员情况、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凡有一项达不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劳动保障年检一律不得通过。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年检不合格的用人单位都要根据其存在的违法情况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改正。对逾期仍未落实整改要求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年检工作是全面检查企业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都要通过年检及时发现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管理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隐患。这次年检工作,用人单位除按年检证书的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外,还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本年度即将终止劳动合同职工人数情况、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岗位及人数情况、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以及“劳务输出”人员情况。这些情况的相关材料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都要进行备案。
四、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根据在前一阶段对出租汽车行业和文化娱乐、洗浴及美容美发服务行业劳动用工状况重点整顿中,存在问题的企业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在这次全市范围的年检时,仍要继续对其进行年检复审,保证年检工作的质量和严肃性。
五、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年检工作中,要加强与本局相关业务科室的密切协调,充分发挥劳动保障行政职能的整体协作优势,扩大年检工作的覆盖面。尤其是在有关用人单位申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和申请招用外来劳动力用工指标及参加劳动保障年检几个环节上,主动与相关科室加强协调,形成整体配合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对没有按照要求参加年检的单位和年检中存在问题较多的不合格单位,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六、从1996年我市建立劳动保障年检制度以来,已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按照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内部的劳动保障管理工作状况已有了明显改观,按照年检工作要求达到了合格标准。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组织实施2001年的劳动保障年检工作时,对市属和区(县)属连续几年年检合格的企业,可按系统采取由行业局、总公司或企业自检为主,在行业或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年检证书相关栏目内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年检合格专用章;但各区(县)要根据有关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按照年检工作要求的全部内容和相应程序抽检30%。
七、各市属和区(县)属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展2001年劳动保障年检工作通知的有关精神,积极根据市、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年检工作的有关部署,认真的抓好本系统所属企业的劳动保障年检工作,按照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标准,从严组织实施好本系统企业的年检自检工作。要通过年检工作保障本系统所属企业不发生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各系统因年检自检工作把关不严,没有及 时发现企业的劳动违法行为造成职工投诉举报并产生不良影响的,对有关单位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实施行政处罚外,还要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新闻曝光。
八、进一步加大年检工作力度和扩大年检工作的覆盖范围。在工作力度上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都要根据年检工作的通知精神,搞好本地区的年检工作动员部署;要采取必要的形式,加强年检工作的宣传,扩大年检工作的影响;要坚持方便企业的服务精神,尽量简化有关程序和手续;要搞好对首次参加年检的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法规培训。
关于冬至的文章范文3
为进一步做好工人单调进京工作,解决职工的家庭生活困难,现将办理工人单调进京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子女来京工作
(一)办理条件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申请人),其子女为外地在职工人,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办理一子女调京工作:
1、申请人在京无子女;
2、申请人50岁以上,患严重疾病,在京子女亦患严重疾病;
3、申请人50岁以上,患严重疾病,在京子女且在12岁以下。
(二)申报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无单位的申请人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劳动科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单位、街道受理申请后初审材料,经确认符合条件的,由单位或街道提出书面申请,连同相应证明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中央部、委、办人劳司,市属局、总公司劳资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主管部门审核材料,确认符合条件签批意见后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书面告知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通知申请人。
(三)所需材料
申请人和申报单位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基本材料:
《申请调动工作登记表》(一式三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申报单位书面申请;申请人书面申请;调京人与在京接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事业单位出具的接收函;调京人婚姻状况证明(证书);调京人档案;调京人的配偶及子女的户口(原件和复印件)。
2、有关调京理由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户口(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在京无子女证明或独生子女证;申请人所有子女的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子女由区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合同医院)出具的患严重疾病的证明及病历(复印件)。
3、其它材料:
随迁二胎以上子女的出生证和准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亲子鉴定证书;随迁16周岁以上子女的在校证明;随迁配偶的无业证明;随调配偶的《申请调动工作登记表》(一式三份)和与在京接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事业单位出具的接收函。
(四)审批时限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受理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调配偶来京工作
(一)办理条件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不在中央单位工作的居民(申请人),其配偶为外地在职工人,且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办理配偶调京工作:
1、申请人患病生活不能自理;
2、申请人及子女在京,配偶在35岁以上或分居10年以上;
3、申请人或配偶的父母在京,配偶在35岁以上或分居10年以上;
4、申请人为女方,配偶在津沪,分居5年以上;
5、申请人为国家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且参加工作3年以上;
6、申请人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申报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申请(无单位的申请人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劳动科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单位、街道受理申请后初审材料,确认符合条件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市属局、总公司劳资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主管部门审核材料,确认符合条件签批意见后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书面告知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通知申请人。
(三)所需材料
申请人和申报单位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基本材料:
《申请调动工作登记表》(一式三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申报单位书面申请;申请人书面申请;调京人与在京接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事业单位出具的接收函;调京人档案;申请人的配偶及子女的户口(原件和复印件)。
2、有关调京理由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户口(原件和复印件);与调京人的结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双方婚史状况证明(证书);在京父母或在京子女的户口(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需提供区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合同医院)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证明;父母及子女均不在北京的,需提供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和任职手续(原件和复印件)。
3、其它材料:
随迁二胎以上子女的出生证和准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亲子鉴定证书;随迁16周岁以上子女的在校证明;
(四)审批时限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受理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申报、审批责任
1、申请人和申报单位必须如实提交申报材料,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者审批机关可以视情节轻重予以暂停或取消申请资格,或提请有关部门依纪律、法律追究责任。
2、审批部门按规定的条件、时限进行审批,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渠道。对违反规定的条件、时限审批的工作人员由审批机关依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1、申请调动工作登记表(表样)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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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给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17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4月1日起,1998年6月底以前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满1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的职工,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区、县劳动鉴定机构确认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按本人距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年限(计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数),每提前一年减发基本养老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即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额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在办理按月领取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按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发给;在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低于最低退职生活费标准的,按退职生活费最低标准发给。当他们到达正常退休年龄时,其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但每年可按规定的正常调整制度办法进行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二、破产企业提前退休的人员,仍按我局《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文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社部函〔2000〕171号 2000年10月9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贯彻落实劳社部发〔2000〕13号文件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问题的请示》(豫劳险〔2000〕35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关于冬至的文章范文5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回收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根据国务院条例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和职工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但由于部分单位法制观念不强,拖欠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比较突出,影响了社会保险费的筹集,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为保障法律、行政法规在我市的贯彻实施,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现就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回收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清理收回欠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领导,确保所属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要建立目标责任制,签订清欠责任书,督促和帮助欠费单位制定还欠计划。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还欠计划的落实,欠费企业要在今年年底前基本补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大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力度,对拒缴、瞒报、长期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要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对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按照国务院条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直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前述“三部委”通知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将单位欠费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争取各有关部门的帮助和支持。宣传部门要组织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的宣传工作,提高单位和职工依法缴费意识;各商业银行要积极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及时扣缴、划转欠费;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的单位欠费情况,对欠费单位不予核准独资、参股设立新企业或设立分支机构以及扩大经营范围;各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和人事部门,不得批准欠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晋级、评选先进和实行年薪制。对于有缴费能力但拒绝或故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各级工会组织对其法定代表人不得评定模范或先进,市社控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小汽车或其他社控商品。
请人民法院加大对欠费单位的执法力度,对涉及社会保险费的行政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依法从速处理。
关于冬至的文章范文6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为了做好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退休工作,经研究,在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的人员和档案在街道的失业人员中,符合提前退休工种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在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的人员和档案在街道的失业人员按提前退休工种退休的有关工作,按照我局《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上述人员办理按提前退休工种退休时,个人提出申请由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街道(镇)劳动科按规定填写《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报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三、各单位在审批时,要严格进行审查,以存档前或失业前的档案明确记载为准,后补的材料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