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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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范文1

1制定依据《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和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中国地震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中震财发[2008]37号)。2主要内容《办法》包括总则、管理机制、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项目文件材料的整理和归档、档案的验收、档案的归属与移交、附则等7个章节。主要内容包括办法的适用范围、基本概念、指导原则,各级管理单位职责,文件材料的收集范围和要求,文件材料的分类、组卷、编号、排列、目录编制、装订和装具、归档要求,验收的准备、申请、组织,档案的归属原则、移交要求等方面,基本涵盖了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全过程,概念清晰、流程规范、操作性强。

二、领会《办法》要义,指导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实践

1突出了项目法人的重要性和管理职责项目法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和地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设定或认定,对建设工程项目负有法定责任的企业或事业单位。项目法人制作为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已经成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基础。《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地震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中也明确了项目法人单位在档案管理工作中的职能责任。《办法》特别强调了项目法人单位在档案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与中国地震局机关以及参与项目建设的其他单位相比,项目法人单位在档案工作的组织协调、专兼职人员配备、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和归档、验收的组织、档案接收、汇总、保管和提供利用等方面应肩负更多的管理职责。特别是在多个单位参与建设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中,项目法人单位更应做好项目档案工作的整体组织管理。除以上各项职责外,还必须将档案管理纳入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的范畴,如应在项目总工办设立档案工作组负责档案工作的协调组织,制定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归档范围和分类编号方案,在项目建设各阶段对各建设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等等。

2明确了管理机制和各类主体职责明确了中国地震局、项目法人单位、其他建设单位的职责。《办法》在重点突出项目法人单位管理职责的同时,也列举了中国地震局机关在制度标准制定、指导监督检查、培训交流组织、验收组织等方面的职责,以及其他建设单位在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档案审查、档案移交、保管和提供利用等方面的职责。明确了建设单位档案部门和其他各部门的职责。《办法》要求建设单位中负责实施、监理、财务等项目相关工作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建设各阶段形成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等工作,并在每一阶段工作完成后,将经整理的文件材料向档案部门提交归档。档案部门一方面应对各部门的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工作进行指导,另一方面应对各部门提交的档案进行分类、编号,编制案卷目录及档案整理情况说明,及时完成归档工作。明确了其他文件材料产生主体的责任。除上述主要的档案管理主体外,《办法》还关注了项目文件材料产生的重要主体———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相应责任,要求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应在签订合同时设立专门条款,明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相应文件材料的整理和提交责任。强调了监理的重要作用。由于基本建设项目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档案部门对项目文件材料的实体内容往往很难把握,因此,《办法》首次明确强调了监理单位对项目施工文件、竣工图、监理文件等重要文件材料的审核责任。在项目文件材料提交归档前,应由专业的监理单位对文件材料内容真实性、形式完备性、程序规范性进行把握,同时通过文件材料的内容对项目建设质量是否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把关。

3明确了项目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全宗管理下的分类原则《办法》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和档案整理规范》,明确了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范围,包括可行性研究、任务书,设计基础文件,设计文件,项目管理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工艺设备文件,科研项目文件,涉外文件,生产技术准备、试生产文件,财务、器材管理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等12类,共83种文件材料,同时确定了各类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项目法人单位应根据各个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出更加详细具体的归档范围。特别是多个单位参与建设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更应将归档范围细化,使得条目清晰具体,增强可操作性,利于各单位统一标准、规范管理。地震部门的基本建设项目实施一般包括土建、设备仪器购置、地球物理观测、项目管理等多方面内容,个别项目还涉及一些科研工作,因此按一般科技档案的分类方法,采用《地震档案分类表》分类,会出现一个基本建设项目产生的文件材料分别归入“地震监测与预测预报”、“地震科学研究”、“基本建设”、“设备仪器”、“环境保护及其他”等多个基本类目以及下属子类的情况。这样的分类方法会割裂一个基本建设项目中各管理环节、各分项、各工程之间的内在联系,也不利于统一管理和未来的查找利用。根据国家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分类的要求,《办法》明确了基本建设项目的分类编号原则。基本建设项目应实行全宗管理,项目法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项目档案的分类编号方案。大中型建设项目可首先按工程或专业分类,再按照建设单位等设属类;部门自身建设项目可直接按项目、结构或专业分类。

4加强了对档案工作各环节操作的规范统一《办法》整合了国家关于档案收集、整理、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操作要求,确保了地震部门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各个环节都有较为统一的标准。其中,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和档案整理规范》,明确了项目文件材料的分类和组卷方式、案卷与卷内文件排列规则、编页、编号、编目、装订等要求;根据《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明确了案卷目录、卷内目录、备考表的格式要求,档案盒、档号章的规格等;根据《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明确了验收条件、申请报告内容、组织主体和方式、验收意见内容等。对于档案整理的基本方法、各类表格的格式和用具的规格,各建设单位可直接按照《办法》要求执行。对于分类和组卷方法、文件排列要求等专业性较强、《办法》中表述较为概括的条款,项目法人单位可在《办法》基础上,根据各个项目的特点,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中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

5对不同形式、载体文件材料的归档提出了概括性要求除纸质文件材料外,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还会产生其他形式、载体的文件材料。其中,照片档案对于真实、直观、准确地反映项目施工等环节的具体过程和工程质量起到不可代替的作用。《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应注意对照片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照片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应参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等规定执行;而对于照片的收集范围、内容、拍摄要求、数量等,项目法人单位应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中根据各个项目的实际情况加以明确。对于电子档案的管理,《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应以案卷目录和卷内目录的电子著录、数据库管理为基础,对项目档案逐步实行全文数字化管理。对重要的项目文件材料,在收集纸质文件材料的同时应收集其对应的电子文件材料,电子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应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中国地震局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中震办发[2009]53号)等规定执行。建设单位还应积极开展档案数据库建设,逐步实现全部项目档案的全文数字化和数据库管理。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竣工财务决算是确认投资支出、资产价值、结余资金、办理资产移交和投资核销的最终依据。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水利部印发了《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水财务z2014{7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地方水行政管理部门也参照制定了相应管理办法。《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14)(以下简称:编制规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程》(SL557―2012)(以下简称:审计规程)、《经济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规则》(财建z2013{165)号)等,在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审查、审计和考评等方面也做了相应规定。但是,通过检查和专题调研发现,基层实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改进和完善。

一、主要问题

(一)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主体不明确

《编制规程》规定,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单位组织编制,设计、监理、施工、征地和移民安置实施等单位应给予配合。实际工作中一些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由本级财政部门编制的。主要原因是,虽然财政部已经下文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不再代行预算单位会计核算职能,而是由预算单位自主进行会计核算,但是在实行县级报账制的过程中,工程款项仍然由财政部门设置账簿进行核算,结算支付的原始资料也留在财政部门,管理费、青苗补偿、占地补偿等费用由项目法人设置账簿核算。由于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所需的资料不统一、不完整,项目法人无法自行编制,财政部门只得主动或者被动编制。

(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不规范

有的不能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不完整、不详实;有的只有简短的项目投资完成概况,缺少决算表格、决算说明书、或者表格不完整;有的超标准预留未完工程和费用,待摊投资分摊方法和标准不符合要求。主要原因,一是项目法人的负责人对竣工财务决算不够重视,项目法人各部门之间缺少相互的协调配合;二是以往基层水利部门负责实施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较少,专业财务人员缺乏,编制竣工决算的人员业务能力不足。

(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不及时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z2002{394号)规定,项目法人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很多项目建设完成后,迟迟不办理项目财务决算编制。原因也有多方面,一是项目法人不够重视,认为只要工程按照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就行;二是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一些扫尾工作迟迟不能完成;三是地方配套资金不能足额到位,工程价款无法结算支付。

(四)没有执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环节

审查是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水利部在《管理办法》中明确了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制度,要求在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项目法人要将决算提交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要以文件形式就竣工财务决算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出具审查意见。但是,这项规定在基层很难实施。主要原因是基层项目法人的财务、技术等人员基本都是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兼职,如果项目法人将竣工财务决算上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决算的编制人又成了决算审查的组织者或者参与者,这与《管理办法》规定的回避制度相冲突。

(五)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不规范

水利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前,水利审计部门对其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型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属于内部审计范畴。审计主体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水利审计部门。但是,县级实施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多数是由本级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或者由财政部门的评审代替竣工决算审计,并且是按照预算单位审计或者专项资金审计的模式出具审计报告,报告的格式、内容、侧重点和评价结论,无法满足项目验收主持单位的需要。

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建议

(一)明确项目竣工决算编制主体

项目法人是项目会计核算主体,也是竣工决算编制主体,并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项目法人应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会计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全面归集会计资料,核算建设成本,准确计量资产形成价值,完成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即使通过合同方式委托代建单位或者社会其他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项目法人的责任主体也不能改变。基层财政部门也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z2011{19号)规定,恢复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主体地位。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农业建设项目;财务管理;问题;建议

农业建设项目基本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通常是指在农业和农村经济领域,为达到某项具体目标,在确定的地点,投入一定量的建设资金,经过策划、决策与实施的必要程序形成固定资产,形成新的生产和服务能力,改善农业基础设施,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设任务。一般情况下,项目建设单位既是农业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者,也是农业建设项目的组织者和实施者,还是项目建成后的使用者和管理者,而建设单位大都是重建设轻管理,在财务管理方面容易出现血栓,不仅影响到项目建设整体运行状况,还影响了整个项目的实施效果。

一、农业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重要性

(一)是农村和农村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中央财政安排的建设投资,是国民经济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效果,而农业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即是国家利用价值形式对农业领域新增固定资产构建过程中的资金运用及其体现的各方面的财务关系,行使组织、指挥、监督和调节职能,也是建设单位落实投资计划,有效、合理运用建设资金,确保固定资产构建活动顺利完成的重要手段。所以,农业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宏观调控是否能达到预期目标。

(二)是项目顺利实施的保证

农业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要从建设项目申报开始贯穿到项目通过验收并完善交付使用资产才可以结束,也就是说项目的财务管理不是简单的记账、算账,而是要参与到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中去,这样才能最好的筹集资金,使用资金,防范财务风险;要对项目的结算、决算进行审核,编制项目财务竣工决算,完成资产的交付使用。也就是说,从建设项目财务的管理情况就可以看出项目实施是否顺利。

(三)与建设的实施是相辅相成的

我们知道农业建设项目最终要形成固定资产,那么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的核算、设备投资的核算、其他投资的核算、待摊投资分摊等形成成本的轨迹都要在财务管理中体现,并且与建设项目实施内容、进度保持一致,现场看到的建设情况在财务管理中要看到,在财务资料中看到的也应该在现场看到,例如,按照项目批复购置某批设备,现场要看到设备的品名、数量、型号、产地等信息,财务账面也要看到它的品名、数量、型号以及出入库情况、付款情况等,而且二者一定是一致的。

二、农业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等等。

(二)依法设置账簿会计科目,按照项目单独核算,并按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

非经营性农业建设项目资金一般包括:国家资金、省级配套资金、市县配套资金以及建设单位自筹资金,而同一个项目的所有资金要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建账,单独核算,如果建设单位是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他们的账务由核算中心核算,而核算中心将项目建设资金做财政专款处理,不建专账,这种情况项目建设单位也要按照项目批复和项目要求,对项目建设的财务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设置建设项目核算专账,确定建设成本和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可以使用原始凭证或分割单复印件为依据,按照相关核算办法,建立项目财务专账。

(三)按照计划和工程进度付款,及时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要依据合同约定、工程量单、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等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

(四)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季度报表和年度项目财务决算报表(五)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加强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财务档案整理(六)编报项目竣工决算,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三、农业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

(一)项目建设在项目批复之前开工

例如某个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是2015年4月27日,但是工程实际在2014年11月底就完成了,于是在财务账册中看到的工程发票是2013年9月到2014年11月之间的,设备采购是2014年9月发生的,管理费用的单据也都是2014年之前的,虽然项目单位把签订的工程合同日期、监理合同日期、设备采购合同日期做了修改,但是与发票时间与账面付款时间不相符,也就是说,从账面反映的情况看,工程已经完工、工程款已经支付后,项目建设单位方与施工单位才签订施工合同,显然存在造假嫌疑。项目建设周期应该是以项目批复下达为起点,竣工验收资产移交为终点,如果在项目批复之前就开工甚至完成了建设内容,这不符合项目管理规定,有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嫌疑。

(二)项目单位财务账面核算不完整

有的项目单位项目专账只核算国家资金和省市县配套资金,不核算自筹资金。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只要是同一个项目的资金无论是财政资金还是自筹资金都要纳入专账统一核算,项目单位对于国家资金的支付一般会提供正规发票,而自筹资金要么没有到位,到位了也不按照财务制度核算,而是采用白条、大额现金支付的方法游离于专账之外。

(三)项目资金长期滞留

由于项目单位在申请项目时,为了得到资金,不考虑实际情况,配套资金、自筹资金做的过大,而在具体实施时资金不能完全到位,只能按照实际到位的资金重新确定项目实施方案、变更工程设计、减少项目措施,造成实施困难加大,实施时间延迟;有些项目由于前期工作不充分,在项目实施时得不到项目实施区群众的支持,致使项目在中后期出现许多问题,自然资金也不能如期拨付。还有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限期改正,项目单位却由于种种原因得不到纠正和落实,而管理部门按规定通不过验收的项目不予拨付资金,也造成了资金滞留。特别是扶贫资金滞留较大,扶贫项目任务重、人手少,无法在项目期内按时完成并通过验收,造成资金滞留;还有的贫困县地处高寒山区,生产经营周期短,贫困群众对扶贫项目和资金积极性不高,致使扶贫项目立项申报或工程实施进度慢,资金无法拨付,也造成了资金滞留;为保证扶贫资金的安全,财务制度制定的资金支付审批程序繁琐也是资金滞留的一个原因。

(四)擅自变更批复内容

例如某个项目初步设计批复购置小型喷雾器100台,但是由于其他项目中也配置了一批小型喷雾器,所以用不了那么多,就按实际需要购置了小型喷雾器60台,用结余资金购置了办公桌椅;还有的项目批复为挤奶厅的新建,实际建设中增加了饲料库的建设;有的批复为打深井3眼,实际打深井1眼等等。

(五)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某个技术推广示范项目,项目批复内容包括生产设施维修、设备购置两项,项目单位按照批复完成了设备的购置,但是没有完成设施的维修,账面项目支出中列支了单位人员的工资及单位水暖电费用,支出金额占了总资金的20%。这是一个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没有经费来源,从感情上可以理解,但是违背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违反了《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九条财政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

(六)财务管理不规范,存在大额现金支付的现象

有的项目单位的财务凭证中显示,项目资金支付的合同单位、发票出具单位、收款单位不一致;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的项目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现场看到工程完成50%,账面体现工程款已经支付到95%;合同约定预留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但是账面却没有预留,而是全部支付;有的项目单项工程尚未结算,但资金支出总额已超过合同金额。某项目单位将设备款或工程款直接支付给个人,例如,某项目单位将刮粪机、孵化器、鸡笼购置款228.39万元直接打入供货方法人个人账户,其中3万元以现金形式支付;某项目单位将育成舍、道路硬化工程款59万元直接支付给工程单位法人个人账户,其中22.28万元以现金形式支付。有的项目,全部以现金支付,且无正式发票,均以白条入账。还有一些项目不使用基本建设会计科目核算,而是使用事业单位会计科目,用:“事业支出”或“专款支出”核算,账面无法看到固定资产的形成轨迹、无法形成固定资产。有的项目财务竣工决算表数字与财务账不相符、财务审计报告与竣工决算表数字不相符;财务账册中交付使用资产设备型号与现场实物检查不相符。有的项目工程决算中有项目批复之外的工程费用;待摊投资账面不做摊销直接计入报表的交付使用资产中;有的项目单位不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存在资产流失的风险,也容易产生腐败。

四、加强农业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项目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执行的法律法规中首先是会计法,不论任何项目只要会计核算,那么必须执行会计法。制定会计法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所以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二)严格按照项目批复计划执行

项目实施中财务执行的依据就是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文件、投资计划下达文件、项目支出预算及部门预算批复等。实施依据同时也是验收的依据,任何一个项目的实施都应该依据批复计划执行,不得任意变更。《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文件,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项目,按程序向原项目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变更;第十四条规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总投资10%以上,或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5%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初步设计文件。

(三)严把项目收支审核关,全面提升财务监督工作的层次和成效

支出审核是一个很重要的步骤,也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我们要审核到位资金是否合理、支出内容是否符合批复、设备购置是否执行了政府采购制度、开支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支出的依据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整性等,防止出现变更资金项目批复、挪用、挤占和浪费的财务风险。《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四章第二十二条有明确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非法收费和摊派;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四)科学编报项目竣工决算,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应当数字准确、内容完整。为使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准确,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待摊投资支出按合理比例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转出投资价值和待核销基建支出。涉及到农村沼气工程、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游牧民定居工程、渔民上岸工程等涉及家庭或者个人的支出,形成资产产权归属家庭或者个人的,作为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形成资产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形成资产产权归属其他单位的,作为转出投资处理,否则,会虚增建设单位的资产,造成资产账实不符。按照2016年9月起实施的《基本建设财务规则》,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包括:项目概况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资金情况明细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待摊投资明细表、待核销基建支出明细表、转出投资明细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概况;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尾工工程情况;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预备费动用情况;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需说明的其他事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表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汇总表、资金情况审核明细表、待摊投资审核明细表、交付使用资产审核明细表、转出投资审核明细表、待销核基建支出审核明细表。

(五)加强财务人员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素质

有的项目在审计或者监督检查中发现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支出超出了项目批复范围;账面不做交付使用资产的核算;资金直接打入个人账户或直接支付大额现金等情况,要求项目单位整改,但是财务人员提出,目前的情况是真实发生的,如果整改就是做假账,所以,必须提高基层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人员素质,强化法制意识,保证项目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农业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

[3]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会计制度实施问题;对策

1基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会计制度实施现状

基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基层建管单位)的性质大多属于公益类事业单位,部门日常会计核算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但是现实工作中大多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会计核算按照要求必须执行国有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根据调研结果显示,一些基层建管单位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会计核算时,在会计制度执行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有:水利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主体不明确;相关人员财务法律意识淡薄,国有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贯彻落实不到位;财务管理工作薄弱,内控制度缺失。此外,现行会计制度本身存在局限性,有关内容与实际工作相脱节。因此,急需研究对策,完善会计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使其能够成为基层建管单位具有可操作性的理论指导。

2基层建管单位会计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项目会计核算主体责任不明确。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第四条规定:“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账户核算和管理[1]。”基建项目在实施中存在会计核算主体不明确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同一个建设项目存在多单位、多账户核算的情况,通常存在以下几种情形:(1)基层建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为项目会计核算主体,但没按照规定开立银行账户、也没有按规定单独建账核算。(2)上级主管部门和基层建管单位分别为工程建设项目的核算主体,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水利工程项目已开工建设,基层建管单位在成立后由于开立银行账户不及时所致。(3)水利工程项目会计核算主体除主管部门、基层建管单位核算外,还存在(项目建设管理费)由第三方核算的情形,这种情况反映出基层建管单位财务管理意识的薄弱、相关人员法律意识的淡薄和主管部门对其监管不及时、不到位。同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存在多个会计主体核算管理。由于每个核算单位管理方式、核算方法不一致等因素,导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在建期间日常管理难度加大。工程建设施工中遇事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工程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及时办理财务竣工决算,带来项目完工后固定资产长时间难以入账等各种问题。2.2会计制度贯彻执行不到位。一些基层建管单位财务人员面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会计核算时,在执行会计制度方面,存在着两个方面问题:一是完全不执行国有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工程项目资金均按照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进行账务核算,水利基建工程投资项目不按要求上报年度投资决算报表,已完工项目不及时办理财务竣工决算;二是对国有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执行不到位,在基建会计科目设置、账务处理方法等方面和制度要求相差甚远,会计核算中存在事业科目和基建科目混用现象,比如:基本建设项目利息收入在进行账务处理时计入“其他收入”科目,不符合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的规定[2]。2.3财务管理工作薄弱、内控制度缺失。基层建管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薄弱首先体现在会计机构、财务人员设置不合理方面。由于一些基层建管单位是临时组建的管理机构,又因为人员编制等原因,在组建时没有设置专门的会计机构和财务人员来管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核算,大部分是由主管部门财务人员来临时兼任水利工程项目财务工作。由于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方法与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规定的核算方法不同、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不同,不利于基本建设会计制度的贯彻和执行,难以保证顺利、有效地开展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基层建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普遍缺失、财务制度不健全。由于基层单位普遍缺少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对于国家已经实施的与水利基本建设相关的财务法律制度、法规,基层建管单位不能及时组织人员来制定、补充和完善本单位相关的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在没有健全完善的制度约束下,基层建管单位财务管理方面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问题,主要表现在决策、议事缺乏制衡机制;资产控制管理薄弱;会计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不完善;资金收支缺少有效管控,比如:工程价款结算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缺少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不符合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139号)第二十二条(二)“建设单位的财会部门支付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时,必须符合经办人审查无误后,应送建设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的规定[3];另外,还存在人员岗位设置不够合理、预算控制缺乏约束力等问题。2.4会计制度本身存在局限性。目前,基层建管单位从事会计核算主要依据财政部实施《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之后的一系列与水利基本建设相关的规定、办法,比如:《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节(结)余管理的通知》等。近年来随着我国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以及财政投资项目的预、结算评审制度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陆续实施,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相关内容已滞后于基层建管单位会计工作的实践,表现在:(1)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变了原有的支付方式;建设资金收付由原来通过单位账户改为国库集中收付,作为项目临时机构的基层建管单位在开立单位账户时会受到阻碍。(2)工程概预算中独立费用部分建设管理费有关内容的支出标准在制度中没有明确标准,增加了财务人员的会计核算难度,如:施工现场津贴、临时人员工资等。(3)在核算有关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用时,资金结算应遵循的原则、资金支付需补偿方提供的原始凭证种类在现行会计制度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现实工作中会计核算不规范现象。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有关内容与实际工作相脱节问题。

3相关问题的解决对策

3.1明确水利基建项目会计核算的主体。对于基层建管单位而言,它既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法人单位,也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核算的主体单位。明确这一点,是基层建管单位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资金核算的前提,每一个基层建管单位必须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机构成立后及时开立银行账户,对于每一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都要按制度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真实、准确地反映水利工程项目在整个建设期内的成本和财务状况。在此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基层建管单位的主管部门在建管单位成立之后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尽快落实基层建管单位开立银行账户事宜,监督并指导基层建管单位及时建立起单位内部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财务人员按照规定的会计制度进行账簿设置、会计核算工作。3.2提升相关人员财务法律意识,严肃会计制度实施。对基层建管单位相关人员存在的财务法律意识淡薄,工作中不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会计制度的现状,其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法制宣传、反面教材等教育手段来提升基层建管单位管理层和财务人员法制观念,促进基层建管单位相关人员能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促进财务人员在工作中自觉遵守执业道德、履行会计工作职责。主管部门还应当加大对基层建管单位财务人员日常业务培训,特别要加强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相关专业业务学习,比如聘请专家来讲授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知识、日常组织施工管理、合同管理及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等知识,以此促进财务人员知识更新,促进其专业化水准和执业能力水平的提高。使其在实际工作中能够根据职业判断,对每一个水利建设项目做到及时、准确地运用相应的会计制度进行资金核算和账务处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政府各级主管部门应强化对基层建管单位工作上的指导和监督力度,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督职能,对在建项目可以加大事前、事中审计和稽查力度,做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为严肃会计制度实施保驾护航。3.3加强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基层建管单位应加强会计机构和财务人员队伍建设。合理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专业会计人员,确保工作中能够正确履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相关法律、规章,以保证建管单位能够顺利、有效地开展各项管理工作。基层建管单位应按国家近期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对本单位现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进行全面的、系统的增补和完善,将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建设纳入单位重点工作范畴,逐步建立起适应、满足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需要的制度体系,使水利建设资金的使用在各环节都有据可依。同时,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强化依法理财观念,防范基层建管单位在水利基本建设管理领域里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3.4完善现行会计制度,使其符合当前会计工作实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财政预算体制改革的深入,国有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也要进行不断的补充完善,以适应当前基本建设管理需要。建议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当前会计制度存在的缺陷,按程序进一步补充、完善会计制度内容,规范会计行为,使其能够成为基层建管单位具有可操作性的理论指导。

4结语

基层建管单位应提高财务法制观念并能自觉、严格地履行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同时,促使相关部门按照程序进一步完善会计制度、规范会计行为,使其符合当前基层建管单位会计工作实践并具有可操作性。各级主管部门也应加大对基层建管单位财务工作指导、监督的力度。通过研究希望能促进水利建管单位财务人员专业水准和执业能力水平的提高;使国家和地方水利基本建设资金能够在良性环境下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促进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尚晓华 单位:哈尔滨市磨盘山水库管理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Z].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03.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对策研究

一、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概述

项目是指一系列独特的、复杂的并相互关联的活动,这些活动有着一个明确的目标或目的,必须在特定的时间、预算、资源限定内,依据规范完成。项目参数包括项目范围、质量、成本、时间、资源。项目管理则是基于被接受的管理原则的一套技术方法,这些技术或方法用于计划、评估、控制工作活动,以按时、按预算、依据规范达到理想的最终效果。

“政府投资项目”,在实践中又被称为“公共财政投资项目”或者“国家建设项目”。“公共财政投资项目”一般又被称为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或部分投资的项目”。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一是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二是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三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四是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五是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所谓“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总的来说,“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概括为:以政府为主导,以满足公共需求为目的,以公务公产和公有公共设施公产为内容,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方式兴建的行政性、公用性、公有性项目。

根据笔者的观察和理解,“工程项目”是一类特殊的项目,它是指投资建设领域中的项目,即为某种特定目的而进行投资建设并含有一定建筑或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

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的概念以及现状研究

(一)“项目法人制”的概念以及现状研究

“项目法人制”是当前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经营性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回顾20多年的我国项目管理历程,我国先后试行了各种方式的投资项目责任制度。但是,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和权益、风险承担方式等都不明确。根据《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要求,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必须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整体来说,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以“多元化”,“分散化”的产权主体为核心,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的新型“项目法人制”。在这种法人制下,政府不再是单一的投资主体,众多社会上的独立法人企业都可以通过竞争的方式参与,从而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但是,在目前我国许多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中却存在着严重的“项目法人制”失位的情况。许多项目以“工程指挥部”和“项目办公室”的形式组织建设,政企不分。一些项目虽设立了法人机构,但是日常事务仍基本上以行政指挥为主,存在职责不明,权属不清等问题。

(二)“招投标制”的概念以及现状研究

为了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是“竞争性招投标制度”。我国从90年代中期就开始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并且于1999年8月30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从而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政府采购的核心形式是“招投标制”。

招投标即为“招标”和“投标”。它是为某项工程建设或大宗商品买卖,邀请愿意承包或交易的厂商出价以从中选择承包者或交易者的行为。

我国加入WTO后,“招投标制”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现实中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着不少严重问题。有些地方政府、行业、部门利用各种手段排斥潜在投标人,大搞地方和行业保护;一些部门仍然习惯于行政审批和管理,政企不分,尤其是某些行政领导既充当“裁判员”,又充当“教练员”和“运动员”;有些单位则暗中串通一气,谋取不正当利益;有些招标单位则无视《招标法》的存在,在招标过程中收受贿赂,从而使整个工程项目建设从源头就发生扭曲。

(三)“工程监理制”的概念以及现状研究

“工程监理”是项目管理,尤其是国有投资项目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建设部和国家计委在《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明确提出:“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与被监理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由此可见,监理是一种有偿的工程咨询服务;是受项目法人委托进行的;监理的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合同及文件;监理的准则是守法、诚信、公正和科学。

经过近20年的建设和提高,中国的“工程监理制”有了很大的发展。2000年7月,原建设部与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共同组织召开了监理企业改制工作研讨会,与监理企业及各方人士共同研讨了监理企业改制的有关问题,还着手修改了《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但是,在工程管理的现实操作中,“工程监理制”并没有得到完善的落实。虽然建设监理制度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但业主、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实行工程监理的意义及其重要性还是缺乏认识,对监理人员的地位及与各方的关系也不甚了解。由于对监理人员工作的模糊认识,使工程建设各方在关系的协调上不顺畅,监理人员的决定不能实施,监理效果不够理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出现漏洞。当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还容易出现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

三、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中的问题原因探析以及对策建议

(一)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中的问题原因探析

在上述对于“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现状的介绍和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我国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中存在着许多问题。但这些问题的根源又出自何方呢?接下来,笔者浅谈一下自己的一些看法。

首先,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产权关系”模糊是诸多问题的根源。正是因为在很多项目中“产权关系”不明确,从而造成政府“多头管理”,责权难以划分,部门之间难以协调,许多责任无法落实。“项目法人制”的缺位正是基于此因。

其次,我国缺乏许多相应的立法,且对相应违规行为惩处较轻。目前,在项目管理的许多具体操作环节还是缺乏相应具体的指导性实施准则,且现有的法规有时还会出现相互抵触,混乱不清的现象;此外,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对某些“违规行为”惩处太轻,有处罚不及时、落实不到人的现象。

第三,政府某些部门职能转换严重滞后,且有些重大项目的“监管体制”存在严重的“制度锁定”现象。即某些利益集团为了自己的“既得利益”,用尽各种手段阻挠有效监管体制的施行。在国有投资项目管理中,“政府部门权力寻租”现象层出不穷。这也是“工程监理制”无法得到施行的原因之一。这是因为许多工程监理本身也是“寻租者”之一。

(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中问题的对策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在这里提出一些对于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问题的建议。

1.彻底转换管理模式,在重大工程的管理过程中着重树立“市场第一,政府第二”的观念。

2.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使得许多工程项目建设的具体环节能够有法可依。

3.努力明确“政府”和“市场”的界限和范围,使得许多项目的产权问题明晰化,从而使得许多具体责任能够切实落实。

4.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惩治力度,坚决杜绝“权力寻租”现象。这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能够有效运行的先决条件。

5.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人才队伍建设。在我国的很多工程项目中都存在着相关管理人员或事务处理人员根本不具备管理或处理这项事务的能力的现象。因此,为了我国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的长远发展,必须加强相关的人才建设,并且在人才的使用中重视“宁缺毋滥”的原则,加强监理队伍的业务能力和思想道德建设更是迫在眉睫。

参考文献:

[1]付家铸.地方政府投资行为研究[M].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

[2]黄卫平,刘莉.项目管理精要[M].海天出版社,2000.

[3]贺卫.市场经济与转轨期经济中的寻租比较[J].国际经济合作,1996(6).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公路工程;内业资料管理;分析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日益提高的公路等级,公路基本建设也越来越多,各建设单位对工程管理日趋完善,各项要求更加规范,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建设一项好的公路工程不仅要有一流的质量和外观,还要有真实完整、分类有序的质量保证资料。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 2004)中规定:“施工单位应有完整的施工原始记录、试验数据、分项工程自查数据等质量保证资料,并进行整理分析,负责提交齐全、真实和系统的施工资料和图表。工程监理单位负责提交齐全、真实和系统的监理资料;分项工程的施工资料和图表残缺,缺乏最基本的数据,或有伪造涂改者,不予检验和评定。资料不全者应予减分。”交通部颁布的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也规定:“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是竣(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对通过验收的工程,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向档案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接管养护单位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指出:“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项目申请立项时,既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建设现场指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搞好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建设单位归档范围的档案资料,有关单位应按时整理、移交建设单位。” 。由此可见,工程的内业资料在施工阶段是指导施工的依据,交工后是工程合格的证明材料,公路工程内业资料的管理在公路工程建设中是至关重要的。

1 公路工程内业资料管理存在的问题

笔者经过多年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及工程建设的监理活动,总结出公路工程内业资料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

1.1 内业资料失真

在工程监理活动中,资料员常对着图纸编内业资料,导致内业资料无法反映工程实施的过程,更无法真实反映工程的内在质量,致使内业资料丧失存在的意义。原因:资料员业务能力不足,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施工单位现场技术人员和内业人员配合不到位。

1.2 内业资料收集整理要求不统一

表现在内业资料中表格等形式不统一,同一建设项目不同标段的施工单位使用的内业表格多种多样;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内业表格的填写不统一,致使内业资料混乱。原因:各省甚至各地区内业表格都各不相同,没有统一的标准。

1.3 代签名现象严重

内业资料中有代签名的严重现象。原因:施工单位没按投标书要求派驻内业资料管理人员进场,资料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单位在内业管理中没有履行各自职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监管不到位。

2 加强公路工程内业资料管理的措施

公路工程内业资料管理是工程建设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公路建设事业的迅猛发展,对于公路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强化和规范公路工程内业资料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的全面提高,不仅是当务之急,而且势在必行。 为提高内业资料管理水平,发挥内业资料在工程中的作用,应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2.1 加强内业管理的组织和制度建设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需各自配备专职的工程内业资料管理人员,公路工程内业资料管理人员需持证上岗,项目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内业资料管理的基础培训和具体项目内业资料整编规范的培训,以提高内业人员业务水平。

项目管理部门应制定出一套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使内业管理从制度上予以保证。在具体项目中,项目管理部门在工程建设初期就应与相关单位共同制定一套系统的,适合本工程特点的内业资料管理办法,明确各单位在工程资料形成过程中各自的职责,制定一套表格样本,并明确各表格的填写方法,填报时间,以便于各单位在内业资料整编过程中有依据,规范整个项目的内业资料管理。

2.2 保证内业资料的真实可靠与完整全面

内业资料的真实可靠是指资料能真实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所有资料数据必须是真实的施工原始记录。为保证内业资料的真实可靠,首先要使资料的收集与工程进度相结合;其次,施工原始记录应于现场及时填写,避免在办公室凭记忆或记录本再抄写,减少出错率;最后,工程技术人员应以诚信为第一准则,杜绝资料造假。

内业资料的完整全面是指资料内容能全面完整的反映出这项工程在何时已达到何种程度,使用的材料性能,机械设备性能,在完成某道工序中所发生的情况,施工人员如何进行施工控制等。为了保证资料的完整性,一方面应按照本项目的管理办法形成相关资料,另一方面也应保证资料填写的及时准确。

2.3 严格把好项目验收关

进入验收阶段施工单位要在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指导下,收集整理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内业资料,并按照便于存查的要求装订成册。

监理工程师要认真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各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各种材料和试件的试验报告,并签字确认;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应仔细核查内业资料是否齐全,内业资料能否体现工程的实际,检验检查结论是否准确,对核查出的问题应按规定的程序正确处理。内业资料审查合格后移交业主单位存档。

2.4 加强电子文档内业管理

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内业资料的电子化正迅速普及,记录工程建设的相关影像资料将越来越多,内业资料的报送也可能由现在的书面报送变成磁盘报送,档案的存查也更加便捷,有关部门应及早制定管理办法,使电子化内业资料的发展有章可循。

3 结束语

随着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公路建设也将突飞猛进,要保证公路工程内业资料的齐全、真实和系统,必须加强公路工程内业资料的管理,这样才能保证收集整理出一流的内业资料,从而才能保证一流的公路工程。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