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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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范文1

失业保险金是国家给予失业人群的一种最根本的社会保障,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领取,只要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才可以享受到该待遇。那么,如何申请失业保险金呢?一起去看看。

失业金领取 据了解,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具体流程如下: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照片以及解除劳动关系材料,向当地社保机构申请领取,社保机构予以登记审查,对于符合领取条件的方能领取到失业金。

失业保险金取条件有哪些?

目前,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才可以领取到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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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范文2

一、失业保险金征收范畴

征缴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事业单位(含部、省属企事业单位和城镇民营企业)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实施公务员法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除外)、党政机关的工勤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金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

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第五条及镇市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第五条规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各单位接本通知后,在7月30日前,应主动到市劳动就业局核定工资总额。无法核定基数的,可按当年医保基金、住房公积金基数。对历年欠缴的,上述各单位要及时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交纳计划,分年逐步补缴;对不签订协议的单位,将由财政逐年按比例强制实施代扣,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财政代扣具体收缴程序

(1)由市劳动就业局开具“同城特约委托收缴”凭证(一式五联)定期交送市财政会计委派中心进行划拨,代扣后直接转入市财政在银行设立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

(2)失业保险金按月实行征收。对一般人数较多单位每年分二次进行(即每年的五月和十一月);对人数较少、金额又较小的单位采取一年一次扣清的简便方式。

四、上述单位交纳失业保险金后,自然列入失业保险范畴,出现失业人员后,可按条例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管理和监督

1、各单位接通知后应于8月15日前缴清年上半年失业保险金,欠缴失业保险费的单位,从本办法下达之日三个月内必须全额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按日加收2‰滞纳金。

失业保险金范文3

1、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社会保险法》只规定了失业保险金的最低限,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最高限,应执行《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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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范文4

关键词:就业导向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金 给付制度

一、引言

在我国,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政府、雇主和劳动者个人共同筹资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由政府负责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对非本人意愿遭遇失业风险而失去工资性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从失业保险制度产生的基本逻辑来看,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有二:一是给予失业人员一定金额的生活津贴,保障其基本生活;二是给予失业者就业帮助(比如,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和介绍等)以促进失业者尽快再就业,从而抑制失业。从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和发展趋势来看,强调保障生活、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三位一体功能协同发挥的就业导向型失业保险制度,是目前西方国家失业保险制度主流形式。借鉴他国经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近年来我国失业保险功能在实践中经历过三次扩展性尝试,一是2006年1月由国务院批准发起、东部7省(市)开展的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试点一致延续至今;二是2009年和2010年,金融危机爆发后,政府出台了多个稳定就业的政策,其中涉及失业保险援企稳岗的措施;三是近几年针对化解产能过剩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富余人员,政府出台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系列政策性文件,以帮助企业解决涉及职工再就业与安置问题。

可以肯定,顺应失业保险制度发展演变规律,借鉴西方国家经验以及总结试点省市经验,对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构建保障生活、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三位一体”功能的就业导向型失业保险制度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与发展的必然选择。这不仅仅要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中直接用于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比例增大,而且,用于保障基本生活的失业保险金给付制度的设计(包括: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基数、计发比例、给付期、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条件等)也应体现就业激励的导向。本文以河北省为例,基于失业保险的就业导向,在对现行失业保险金给付制度进行评价的基础上,提出改革和完善的建议。本研究结论将对正在修订中的失业保险条例相关条款的设计,尤其是对河北省失业保险条例或办法的相关条款设计提供借鉴。

二、失业保险金制度对劳动者就业积极性的影响

失业保险金制度的主要功能即是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进而使得失业者能够比较从容地去接受再就业的技能提升培训、转岗培训以及寻找新的工作机会。所以,失业保险金制度保障生活功能的发挥,除了对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提高劳动力市场运行效率、稳定社会有积极作用外,也有助于促进失业者高质量地再就业、防止失业者再就业后再失业。但是,失业保险金制度还可能对劳动者就业积极性带来负向影响。上述情形可以通过劳动经济学的工作闲暇模型得到合理解释。

对于效用最大化主体的失业者而言,不工作即闲暇给失业者带来直接效用,失业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即非劳动收入带来间接效用。首先,失业保险金的获得,因其纯收入效用,失业者会延长闲暇时间而减少工作时间,即对失业者的劳动供给产生负激励影响;第二,在既定的工时制度下,失业保险金给付水平过高(包括每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数额即失业保险金标准太高、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即给付期太长),会抬高失业者再就业的保留工资,导致失业者再就业的动力不足,形成对失业保险金的依赖,产生“养懒汉”现象。美国的一项研究表明,如果美国在1976年停止实行失业保险福利计划,失业者当年的失业时间从4.3个月下降到2.8个月,而失业保险金对工资的替代率(失业保险金与失业者失业前原工资的比值)每上升10个百分点,失业时间会增加一周左右。

如果失业保险金水平过高,一方面,因使得一定时期有限的失业保险基金用于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比例相对减少,弱化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功能;另一方面,因“养懒汉”问题的出现,使得失业群体规模和失业率指标难以降低,从而加大了再就业工作难度,失业保险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功能难以有效发挥。然而,过分强调失业保险金对失业者劳动积极性可能带来的负向作用,过分压低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的支出,违背失业保险制度建立的初衷,也违背保险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忘记了已尽缴费义务的失业者的失业保险金与以合法公民但贫困为享受资格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区别。所以,失业保险金月标准额不应该等于,更不应该小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国《社会保险法》第47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理论上讲,恰当的失业保险金水平、给付方式和严格的领取资格条件,并与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多项举措相结合,可以在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的同时,防止失业者对失业保险金的依赖并激励失业者积极主动地谋求再就业,还可以预防在业者失业,实现保障生活功能对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功能发挥的积极推动。据美国学界研究,在美国,失业保险金按周计发,当工资替代率为65%时,失业保险金领取人寻找工作的积极性最高;如果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有限,最佳替代率的值应在60%以上;如果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无限延长,最佳替代率的值可以仅为24%。对于该问题,国内学界所做的实证研究还很不足。

三、基于就业导向对现行失业保险金给付制度评价

失业保险金范文5

1、具有失业金领取条件的,需要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照片等向参保地市社保机构申请领取失业金,失业人员经过失业登记和培训之后方能领取到失业金。一般在办理失业后次月领取,是打卡发放,按月在当地领取。

2、如果领失业金,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上必须注明是非个人意愿(如辞退、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等原因)才能够领取失业金。如果是自己辞职,是不能领取失业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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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范文6

我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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