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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食品安全范文1
1.1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
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问题最早由英国的普庇泰教授提出。他在研究中提到,幼鼠在食用转基因土豆后其免疫系统受到破坏,这一结论引起科学界的极大关注,英国皇家学会也对此进行了审查。虽然皇家学会宣布这项研究证据不足并充满漏洞,但由此引发了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热烈探讨。转基因技术作为一种新型生物技术,很可能由于谬用或生物意外而造成难以估量的灾难。有研究表明,有的新型遗传基因链很难成功转移至靶细胞,而外源基因转移到靶生物DNA链的错误部位、或者转移后抑制了正常功能的基因、或激活了正常情况下失活的基因等意外,都可能出现突变,使得转基因食品可能会出现毒性、致癌性、抗生素抗性等,而这些改变所产生的影响超出了目前科学的预测能力。虽然目前没有发生过由于食用转基因食品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但转基因食品用于人们消费仍须要谨慎。
1.2国外监管现状
受科技发展水平的限制,目前难以准确预测外源基因在受体生物遗传中将如何表达,因此各国采取一系列措施对该项生物技术从实验研究到商品化生产进行全程安全性评价和监控管理,已建立起一系列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程序和规范。联合国粮农组织以及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研制出的新食物应根据“实质等同性”原则来进行安全评价。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AD)于1992年颁布了食品安全和管理指南,对通过现代生物技术生产的食品和食物进行管理;并在1997年公布了转基因食品咨询程序指南,要求开发商提交基于实验数据的安全性和营养性的评估报告,与未经转基因化的同类产品在成分、特性以及营养成分、毒性方面进行比较后,组织企业与专家讨论实验数据和信息,以支持评估报告的结论。另外,FDA强调管理方针必须有足够的灵活性,以便允许随技术革新做出必要的修改。欧盟委员会认为,对于新生物技术食品需要执行更严格的审批程序,并对其评估、监管做出严格的法律规定。“欧盟议会和委员会新食品和食物成分管理条例”规定新食品和食物不能误导消费者,更不应给消费者带来危险。同时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欧盟要求新生物食品必须贴有标签。加拿大食品管理局制定的《新食品管理条例》和《新食品安全评价准则》要求生产商在销售和广告前应就新食品的研制和生产过程、使用及估计食用量等方面提交书面报告。此外,对于提出申请的生物技术食品进行评估,在批准前要提供详细的监测报告,包括对环境长期影响的风险评估。法国政府早在1997年就规定,禁止除玉米以外的其他转基因农产品的种植,并要求从美国进口的农产品必须明确标志是否为转基因产品。英国政府虽然支持生物科技的发展,但对转基因食品明确立法规定,在开展新生物技术食品之前,必须对其是否对环境、其他植物有害进行评估。
1.3国内监管现状
我国政府同样十分重视转基因食物和食品的安全监管,相继出台了许多管理办法。1990年国家卫生部出台《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方法》,对新资源食品的定义及其管理范围做出明确规定。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进行规范。1993年科技部制定《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2000年出台《中国国家生物安全框架》,2001年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对转基因食品的生产许可制度、安全评价制度以及经营许可制度、进出口贸易等方面做了规定。2002年,农业部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示办法》这一规章进行细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对转基因食品及农作物实行安全评价标志申报、审批制度;同年7月,卫生部出台《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要标注含有基因修饰有机体或产物的食品产品,并按照新资源食品对转基因食品进行管理。2003年我国“绿宝牌大豆色拉油”明确标示其加工原料为转基因大豆。2009年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优先适用于其他的相关法律,并强调转基因食品应以品种管理为主。另外,为推进我国新技术生物食品的规范化管理,我国加入了《联合国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总的来说,我国对转基因生物持审慎态度,积极引导以确保转基因技术的平稳发展和应用。
2我国转基因食品管理存在的问题
由于转基因食品具有特殊性,其安全性问题的管理相对于一般食品更为复杂。目前我国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较为合理谨慎,也正在完善相应的法规标准,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缺乏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统一标准;二是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监测分析及评估缺乏完整系统的检验技术,目前监测技术远不能满足新产品研发及增长的需要;三是转基因食品标示制度落实不到位,消费者的知情权得不到保证。
3转基因食品管理的对策
首先,完善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体系,建立长久的评估和生物监测预警系统。机构完善且分工协作的有机管理机构,是统一规范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的有效方法之一。其次,加大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监测的基础性研究工作。目前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监测技术较弱,应加大研究力度,加大科技人员培养投入,研究出更为高效经济的监测和评估技术。最后,建立规范的转基因产品标志体系。因为转基因食品存在不确定性,部分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持否定态度,因此有必要让消费者清楚了解转基因食品的制作过程、性能等准确真实的信息,供消费者自主选择,确保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
4结语
转基因食品安全范文2
早在20世纪80年代,生物学家和科学家开始把分子生物学研究成果运用到生物新品种培育上。1982年,全球第一例转基因烟草在美国问世,1994年,全球首例转基因农作物产品—耐贮存番茄进入市场流通,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转基因农作物逐步实现商业化种植和开发,全球转基因农作物种植迅速扩张。到2012年,全球已有28个国家的转基因农作物种植面积达1.7亿公顷(25.5亿亩),约占全球有效耕地面积230亿亩的11%,全球大豆和棉花产量的81%、超过三分之一的玉米产量和油菜产量已经是转基因作物的功劳。
然而,由于转基因技术是人为改变了生物经过数亿年进化而形成的稳定基因结构和基础, 对于转基因作物中的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仍然存在相关讨论或一定争议。迄今为止,尚未有得到科学界公认的证据可以证实已被批准上市的转基因食品确实会导致对使用者和食用者的不利后果和健康损害, 但由于转基因食品的潜在功效和影响可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方能显现, 许多国家的政府都采取谨慎或者保留态度, 通过法律手段管制转基因食品, 防止其对人类健康和作物产量产生短期危害和长期影响。
同时,各国对生物技术及其安全性的理解不同,再加上各国生物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程度和速度、转基因作物市场占有率及发展前景、一线消费者的认知与理解程度、相关法制的发达和管控强度等各不相同,各国在生物安全方面的法律与实践存在较大的差异。通过对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对转基因作物的法律规制的综述、研究和解析,中国可以充分借鉴相关规制的优点和准则,有选择性并前瞻性的完善自身的相关制度和实践,推动中国食品安全制度的完善和提升。
美国对转基因作物的法律规制
据统计,美国在2011年拥有近7000万公顷农田的转基因作物种植和生产,占美国可耕地面积的43%,转基因作物主要包括玉米、大豆、棉花、油菜、甜菜、苜蓿、番木瓜和南瓜等。美国农作物产量中93%的大豆、93%的棉花、86%的玉米和90%油菜均系转基因品种。此外,近80%的包装食品都基本使用转基因作物作为原料。目前,全球转基因农作物种植面积已达到约1.5亿公顷,而美国在其中约占近50%。按照目前的趋势,至2016年,美国玉米和大豆产出基本全部是转基因作物生产。2012年4月美国公布的《国家生物经济蓝图》五大战略目标的核心之一即是增加研发投资,强化未来生物经济基础,促进美国经济增长和满足社会需求,继续主导世界农产品市场。
(一)对于转基因作物的一般规定
作为世界上最早在转基因作物领域践行研究、种植和商业化的国家,美国也是世界上最早对转基因作物做出法律规制的国家。美国相关法律与实践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76 年 7 月,美国制定了《重组 DNA 分子研究准则》,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有关生物技术的安全管理规定。第二阶段,美国科技政策办公室在1984年提出了《生物技术管理协调框架》,着手整合汇聚联邦相关法规。“生物技术协调委员会”在1985年成立。第三阶段,在1986 年 6 月 26 日通过的《生物技术管理协调框架》基础之上,美国形成了其宽松独立的立法模式,并且一直沿用至今。除了个别领域需要对现行相关规范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外,美国继续通过其农业部、联邦环保署、食品和药品管理局三个联邦主管部门调整和完善现行相关法律规范。
具体而言,美国农业部主要负责动植物基因重组体、粮食作物和农产品的安全和保护。美国农业部认为,使用生物技术研发的农林产品与传统技术所研发产品没有根本性的区别,因此依然可以沿用美国1913年《病毒、血清和毒素法》、1944 年《有机生物法》、《联邦种子法》、《联邦肉品监管法》、《家禽肉监管法》等法律以及 2000 年通过的《植物保护法》等现行法律体系来管理农林转基因生物的生物安全和保护问题。就联邦环保署而言,其主要根据《生物技术管理协调大纲》,依托《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和《有毒物质控制法》三大法律进行相关环境保护和规制管理。而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则主要负责除了肉类及禽畜产品外的人类食品及动物饲料、食品添加剂、药物等基因工程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FDA)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公共卫生服务法》和《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 在转基因药品管制方面,则由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所辖属的生物制品评价和研究中心 (Center for Biologics Evaluation and Research 或“CBER”) 和药品评价中心 (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 and Research 或“CDER”) 负责;在转基因动物与饲料方面,则由兽医学中心 (Center for Veterinary Medicine或“CVM”) 负责; 而在转基因食品方面,则是由食品安全与应用营养中心(Center for Food Safety and Applied Nutrition或“CFSAN”) 负责。
(二)关于转基因食品的法律规制
美国商业化生产的转基因食品一般是转基因植物制品,因此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是转基因食品标识的主要管理机关。与转基因食品相关的法律规制可以从市场准入、标签制度和侵权责任三个方面进行解读:
1.市场准入制度。美国主张“实质相同”原则,认为转基因技术与生产普通食品的技术不存在本质差异,因此反对将转基因食品实施特殊管制,主张无论食品由何种技术生产制造,都应按照同样的标准进行管制。因此对转基因食品的上市审批制度采取自愿咨询程序,由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的食品安全与营养中心具体管理负责。
2.标签制度。总体而言,美国对转基因食品采取自愿标识制度。生产者或销售者可以根据市场趋势、流通需求或消费者偏好,自行决定是否对产品加以标识。针对消费者知情权与生产者商业性言论自由和广告之间的冲突,美国 FDA 观点明确,即有必要限制消费者的知情权以保障生产者的商业言论自由。 FDA认为没有确切的科学证据证明转基因食品损害人身健康,所以美国州或地方政府就没有权利强行要求生产者进行标识。因此,美国许多州如马萨诸塞州等对有关转基因食品的标签制度是否设立进行听证。
3.侵权责任。美国对转基因食品没有强制标签和强制审批的要求,因此没有直接相关的法律责任规定。对于转基因生物销售或使用引发的侵权,如造成的过敏反应或副作用,有机作物“基因污染”和环境侵权等,联邦法或者州法律一般也没有与转基因生物侵权相关的专门规定。
美国,转基因食品消费者一般只能通过普通法的民事损害赔偿途径。因此,转基因产品的所谓“受害者”必须依赖普通法进行侵权赔偿诉讼的三个途径,即疏忽大意过失、严格责任、或者公众妨害和私人妨害来捍卫权利进而可能取得赔偿。基于美国相对完善的高额责任赔偿制度,以及消费者好诉传统和相关非政府组织的推动,食品生产商和供应商在美国对转基因食品的规范基本以谨慎状态践行自我约束和有效披露。
欧盟转基因作物的法律规制
欧盟虽然在现代生物技术的研究方面处在领先地位,但欧盟在技术开发上处于相对劣势且商业化进展缓慢,并且欧盟部分成员国的粮食需求也部分的依赖进口,因此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相对较低。总体而言,从政府到消费者,欧盟国家对转基因作物包括转基因食品持审慎态度,进而采取较为严格的评估和管制。
(一)欧盟对于转基因作物的一般规定
从对转基因作物的一般规定上看,欧盟的法律调整主要包括转基因微生物的封闭使用、转基因生物的有意释放、转基因生物的转移等方面的内容。
综合而言,欧盟相关法律规制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 20 世纪90 年代初之前,欧盟尝试将所有转基因作物和食品相关的行为都纳入管理体系。第二阶段是自 20世纪90 年代初后至今,为适应转基因技术的发展,欧盟在某些具体和特殊领域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例如,《转基因生物释放环境指令》、《转基因生物封闭利用法规》、《转基因相关业者环境责任指令》、《转基因食品上市与管理条例》等。
(二)欧盟关于转基因食品的法律规制
与美国的法律规制内容相类似,欧盟从市场准入制度、可追溯标签制度以及责任制度三方面对转基因食品进行了网络式、全方位的法律监管。
1.市场准入制度。整体上看,欧盟的市场准入制度可以概括为由EFSA 集中评估、欧盟委员会批准、成员国自行决定。
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专门负责转基因食品在欧盟境内上市及标示有关的安全评估、审理、核准与管理等。欧盟取消了各成员国单独对转基因食品和作物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批的权利,不同于美国的联邦与州相结合的模式。第1829/2003 号条例对市场准入有特别的规定。
根据欧盟委员会 2010 年新修订的《避免转基因成分非故意的出现在传统或有机作物的共存措施指南》的规定,欧盟成员国对于转基因食品在本国的种植和耕作具有自由裁量权,即使此转基因作物已经得到了欧盟委员会的批准。
2.标签和可追溯制度。欧盟法律对转基因食品规定了以程序性标准为基础的强制标签制度和可追溯制度。1829/2003 条例规定不管转基因成分在最终产品中是否具备可检测性,都应当有效明晰标识和披露,以保护消费者对此的知情权,避免消费误导和信息不对称,否则应受到惩罚。
但是,此规定也有例外:转基因成分含量在0.9%以下,或者最终食品中一个转基因成分的出现是偶然或非故意的,或者技术上程序不可避免的情形,可以不在食品上设置标签。此例外的开放,也引发了欧盟成员国之间,社会团体之间,民众之间的激烈讨论。
3.责任制度:
(1) 产品责任。依据欧盟产品责任法律,若转基因生物相关活动对个人财产或身体造成损害,受害者可诉民事侵权以请求损害赔偿。欧盟产品责任法将产品的定义扩大为所有可移动物,并将基本农产品和作物涵盖。但操作起来,非常困难。
(2) 违反标签制度的责任。在欧盟范围内,违反转基因食品标签制度的具体惩罚措施如罚金或销售禁令等由各成员国自行规定。但为防止这一授权的滥用,欧盟亦规定各成员国应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来保证欧盟范围内有关转基因食品安全措施的实施,从而防止转基因作物和食品在欧盟境内发生歧视性或偏颇性的转移。
(3)环境损害责任。欧盟 2004年的《关于环境损害预防与救济责任的指令》规定:因转基因生物研发、释放、利用和运输等活动而对受保护物种及其栖息地、水资源、土地造成损害或威胁的,相关业者应依该指令以及其所在国的相关规定,承担预防和救济相应环境损害的法律责任。
中国转基因作物的法律规制
相对美国和欧盟,中国在转基因作物和相关食品安全方面的研发、商业化和法律规制总体而言处在滞后状态。据统计,2012年中国进口大豆占全球大豆销量的60%,玉米和棉花的进口也呈继续扩大之势。从另一个角度解读,中国目前在转基因作物研发和相关规制的缺失也为积极汲取域外经验提供了平台和进一步针对国情进行提升的空间。无论从立法顶层设计或是各部门法的适时修订,均应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食品安全改革和转基因食品发展的基础上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
目前,中国已有5大类17种转基因生物在销售。统计表明,2012年中国种植转基因作物面积400万公顷,约为加拿大的1/3。同时,中国从点到面也逐步扩大转基因作物如大豆、玉米和棉花的种植面积。迄今中国已发放5个转基因大豆品种和13个转基因玉米品种的进口安全证书。农业部表示,中国关于转基因工作的原则是积极研究、加强监管、审慎推广。
从政策层面上,转基因作物相关问题和原有的食品安全问题也是中国近期着重考虑的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别指出要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包括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一)中国关于转基因作物的一般规定
与美国和欧盟的多层次和多方面调整的关于转基因作物的法律规制相比,中国在转基因作物的法律规制从 20 世纪90 年代始才逐渐参加转基因生物安全国际公约并进行国内相关立法。一方面,中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转基因作物的单行法律。另一方面,已有的法律规制的立法层次较低,大多为相关部委、监管机构或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指引,分布和散落在各单行法、行政法规、规章、通知和意见中,没有上升到统一有序的体系,影响其稳定性和权威性,限制其效力范围,甚至可能影响食品安全体系的完善以及农业改革的推进。
除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如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外,中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相关法律。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的适用。此外,2006年颁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5年颁布的《畜牧法》、2004年修订的《种子法》以及2000年修订的《渔业法》和《农业法》等都对所涉及的转基因生物的选育、实验、审定和安全评价等管理工作进行规定,要求应当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
2.行政法规。2001年,国务院颁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动,都必须遵守此条例。
3.部门规章。中国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在1993年颁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一切基因工程工作,包括实验研究、中间试验、工业化生产以及遗传工程体释放和遗传工程产品使用等和从国外进口遗传工程体,在中国境内基因工程工作的,都应遵守本办法。
之后,中国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规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进口管理、标识管理、加工审批、产品进出境检验检疫工作。同时,中国还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程序》、《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程序》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程序》,分别从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进口管理、标识审查、许可制度进行规定。
4.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多个地方政府在农业转基因生物方面也做了大量立法,包括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加工许可审批、以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如中国农业大学周超教授总结,中国已经基本建立了与转基因生物安全配套的法律管理体制:国务院牵头建立由农业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卫生部、环保部、质检总局等部门组成的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农业部作为牵头主管部门,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建立农业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制度和标识管理制度。
(二)中国转基因食品的法律规制评析
由于中国对转基因食品没有专门的立法,虽然最新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有了进步,但对于转基因食品的法律规制而言,仍缺乏具体化的措施。
中国对转基因规范在整体形式上介于美国和欧盟之间,虽然对转基因食品准入有较为笼统的审批制度,对转基因食品有一定的强制标签要求,但中国标签制度是建立在最终产品监管基础之上的,并没有设置类似于欧盟的可追溯制度,甚至实际操作层面比美国还要宽松。一些转基因产品的出口大国如美国、加拿大,认为中国不应以生物安全为由设置贸易壁垒;而国际的环保团体和消费者组织则支持中国在生物安全问题上的谨慎态度和立法。
转基因食品安全作为中国食品安全规制的有机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自始至终坚持审慎原则。对转基因食品必须加以严格审批和预先监管,进而避免严重的安全隐患。在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指导上应该采取 “优先考虑风险、严格预防管控”原则。既要考量转基因食品在短期内在粮食供给等方面带来的益处和经济效益,更要重视转基因食品长期对耕地政策、外贸平衡和食品科技带来的不良效应。事实上,环境恶化和监管不严已经使中国食品安全情况不容乐观,过去十五年内大量出现和恶化的假冒伪劣食品危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已经为政策制定者和立法者敲起警钟。
为最大程度地保障转基因食品安全,中国应建立健全转基因食品产业发展的管理制度。首先,要扩大转基因食品安全监控范围。结合国内外食品工业、生物医药发展,将可能用于人类保健、医疗等转基因生物制品纳入监控范围,实现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多元覆盖。其次,完善转基因食品的责任制度。再次,建立与转基因食品相关的风险防范机制和伤害检测机制,也要建立相应的评估机制。
结语
转基因食品和食品安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经济发展带来的社会影响和政策走向的讨论在将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仍会继续。基于消费者民众对食品安全的顾虑、关注或积极支持改革的努力,建立相对完整的食品安全和专适于转基因食品的法律规制是政策制定者、立法者及研究人员体情社会责任和彰显朴素良知的基础和要求。建立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不仅形式上必须由专门的成文法律来规范和约束当事人的行为和建立细化的食品标准,更需要从法律技术层面进一步明晰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的操作步骤以及相关的监管制度。通过法律规制有效建立食品安全实际操作制度的公信力、确定性和执行性,同时也能有效的同其他主要国际贸易伙伴体系接轨并赢得国际对中国食品安全的信任和依赖。
转基因食品安全范文3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转基因食品安全;风险预防;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G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7)07-0052-04
转基因食品是生物技术的产物。近十年来,转基因作物的种植持续大幅增多,转基因食品在全世界范围内已经相当广泛,成为一种新型的食品。从统计资料显示,到2005年初,转基因农作物几乎覆盖了全球可耕土地总面积的4%。但是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至今尚无定论,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一旦发生,其广度和严重程度可能都将令人毛骨悚然,甚至无法挽回。因此,有必要对转基因食品安全实施有效的法律保障,切实保护消费者,乃至全人类的环境权、健康权等合法权益。
一、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特征
一般意义的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本身对消费者的安全性,即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WHO)在《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计划指南》中指出食品安全的定义为:对食品按其原定进行制作,并且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由定义不难看出,一般食品安全仅仅体现出制作规范性和食用安全性。转基因食品安全和一般食品安全相比具有显著的特征。第一,生态环境影响性。一般食品安全问题仅仅是指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但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还包括对生态环境所产生的影响。第二,危害的潜在性。一般食品安全产生的危害问题都是比较直观,一旦食用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人体就会立即或者相对不太长的时间内表现出食物中毒之类的病症。但是转基因食品安全涉及的危害,无论是对生态环境还是人体健康的威胁都是一种潜在的危害,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尚未明确具体地表现出到底会导致何种病症或其他问题。第三,具有安全检测不确定性。依照目前的科技发展程度,科学手段尚且没有发达到能够像对普通食品那样,准确检测出到底在何种标准度下才是安全的。第四,一旦致害,其范围的广泛性。由于转基因作物已经在全世界广泛种植,转基因食品也在商场超市、街头巷尾大量销售,一旦其潜在的危害真正爆发出来,将导致全球范围的大灾难,涉及面很大。第五,一旦致害,其后果的严重性。因为转基因食品是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一旦损害发生,极有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对人体乃至其他一切生物的遗传基因造成变异性破坏;更有可能带来后遗症,不仅严重危害了当代人,更打破了代际平衡,给下一代人开始了永无止境的噩梦。第六,法律保障的特殊性。基于上面的诸多特征,决定了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要区别于一般食品安全,即要针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特征,更加注重风险预防,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控机制,确立严格合理的法律制度,提供系统全面的法律保障。
二、我国转基因食品审批、追踪和标签制度的完善
概括而言,我国与转基因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制度已经初具规模,一共颁布过行政法规1部,部门规章8部,其中农业部5部,卫生部1部,检验检疫总局1部,科委1部,体现出了一定程度的全过程控制理念,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和转基因食品的规范也较为完善,体现了一定的贸易保护倾向,态度相对谨慎,管理比较规范。但是这些规定仍然未能与迅猛发展的转基因技术和我国具体国情完全相适应,表现出一些不足之处。第一,目前我国转基因食品的立法层次较低,在现行有关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法规中,主要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第二,我国目前关于转基因生物安全性的立法重点关注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对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依据是原来的《食品法卫生法》,专门立法不完善;第三,现有的关于转基因生物的法规、规章等均是由农业部等部门制定的,其注重的往往是经济利益,由于没有环保部门参与立法,因此其立法理念中对于生态利益、环境利益的保护是少之又少,甚至完全没有涉及,各相关部门之间缺乏协调。
要想更有效地保障转基因食品安全,最根本的还是呼唤《转基因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当然,这部法案的出台还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中不断探索,循序渐进,并非一蹴而就,还有很漫长的路要走。令人感到欣慰的是,日前,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透露我国将制定《转基因生物安全法》。这一举措将使我国在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保障的道路上又大踏步向前迈进。在此,遵循风险预防、环境保护、适度控制、国际合作以及知情选择等原则,笔者拟对以后《转基因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提出一些具体制度的构想,以期待能够从事前、事中、事后的角度构建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
1.完善转基因食品审批制度
关于转基因食品的生产和进口,《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在第3章第11条至15条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再加上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关于转基因生物审批的规定实际上也涵盖了转基因食品,同样可以适用,应该说还是较好地体现了风险预防原则的。但是如果从适度控制原则的角度来考虑,笔者认为《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中有关“加工和进口转基因食品必须向卫生部申请”的规定需要完善。由于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但是地区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转基因作物的种植分布不均匀,转基因食品研发水平、生产技术和销售数量也不尽相同。如果不针对地区的特点作具体分析,将极有可能阻碍转基因食品产业在当地的良好发展态势,给地区乃至国家经济造成损失,甚至由于贸易壁垒的关系与美国加拿大等转基因食品输出大国之间产生诸多贸易纠纷,影响国际贸易。
因此,笔者认为《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中“必须向卫生部申请”的规定有失偏颇,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应当做如下完善:(1)对于转基因食品整套研发控制相对落后的地区,应当严格控制,防止权力一旦下放,由于技术支持不够,造成滥用,酿成不可估量的后果。即这些地区的转基因食品生产和进口仍然必须向卫生部申请,门槛不能降低,以便于有效地贯彻风险预防原则。(2)对于转基因食品整套研发控制相对先进的地区,由于转基因食品的研发技术发达,更新速度快,贸易量大,如果也要向卫生部申请,很可能影响当地转基因食品产业发展的进程进度,造成时间的浪费和财政的损失。所以,为了鼓励其转基因食品产业的发展,应该相应降低审批门槛,下放到省、直辖市一级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然后报卫生部备案为宜。这样有利于提高效率,符合适度控制原则的精神,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3)审批门槛是否降低,取决于该地区的申请和卫生部的审核验收,如果审核验收不符合要求,审批门槛将不予降低。并且卫生部每年必须检查验收,以防审批权下放之后的滥用,一旦发现,将收回审批权,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有关转基因作物种植的审批,应当由农业部门制定相应的许可制度,具体可以参照农业部2006年1月27号,将于2006年7月1日实施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设立许可证制度,对其资质、安全管理制度、提交材料、申请期限以及许可证有效期等一系列问题作详细的规定。
2.建立转基因食品追踪制度
所谓转基因食品“追踪制”,就是记录转基因食品在整个生产和流通环节的来源和去向。具体做法是使每一种“转基因食品”都有一个独一无二的标识号码。转基因食品的生产、经营商必须建立信息档案制度记录上手供货商和下手购买商的身份,并保留记录5年备查。同时向购买商书面说明食品含有“转基因生物”、该“转基因生物”的标识号码或食品含有由“转基因生物”制成的食品成份或添加剂。当该购买商转售这种转基因食品时,也必须记录购买者的身份,并以书面形式提供同样信息。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追踪转基因食品去向的锁链。由于追踪制度使转基因食品的信息与转基因食品一起流通,使得食品标签的内容有据可查。同时,通过对转基因食品的流通和消费地的环境进行长期监测,可以评估转基因食品对环境的潜在影响。当发现转基因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始料未及的负面影响时,各生产商和分销商保留的信息资料便于管制机关及时在市场上找到出现问题的转基因食品,并制止其继续流通。同时有必要对长期消费转基因食品的用户进行档案登记、跟踪调查制度,及时反馈转基因食品的有关情况,为进一步完善转基因食品的研究提供第一手的资料。同时,在国际合作原则的指导下,可以尝试与欧盟等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保障比较健全的发达国家进行国际合作,建立转基因食品追踪信息互通共享,在此基础上保证转基因食品信息的在国际范围内的可追踪性,有效地掌握其发展动态及来龙去脉,一旦发生风险和危害,能非常快速准确地进行追踪,把风险和危害处理的成本降到最低。而且,追踪制度依靠现今高度发达的信息和网络技术,还是可以实现的。
3.完善转基因食品标签制度
转基因食品(GMF)标签是指对GMF要明确进行标识,说明该商品是转基因食品或含有转基因成分,以便与传统食品区分开来,提供给消费者自主选择。标签的内容一般包括转基因成分是多少、是否有毒性与过敏原,是否含有抗生素标记基因,营养成分的构成状况,有哪些特点,生产地址与厂家等等。
虽然,标签制度已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和《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中都有具体规定,但笔者认为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标签制度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应当把转基因作物也纳入到标识的范围内。现在,理论界呼声最为高涨的就是对直接入口的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但是笔者认为,我们不仅应该对直接进入人体的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我们还应当将农民种植的转基因作物也纳入到标识的范围中来。这是因为,首先,如前所述,转基因作物大都是转基因食品的原料,可食用的转基因作物就是转基因食品;其次,目前农民对于什么是转基因作物、转基因作物有什么潜在的风险以及如何识别转基因作物都没有明确地认识,这就可能会导致一家农民进行转基因作物的种植而引起周围作物的“基因污染”等一系列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为此,我们应当一方面加强转基因作物安全性知识的宣传,另一方面对转基因作物进行标识,以使农民有权选择种植还是不种植转基因作物,防止农民成为某些不法商家欺骗和愚弄的对象,切实保障知情选择权。
第二,增加我国标签中的信息含量,用准确易懂醒目的文字和数据表述标签的内容,尽量避免使用过分专业的术语,对转基因作物及食品是否有损于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做出警示。毕竟,大多数消费者都是普通人,无法理解那些稀奇古怪、名目繁多的专业术语;只有标签的内容大多数消费者能看懂了,才是真正实现了知情选择权。
第三,我国通常以“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分”作为标识标准,这不仅与国际通行做法不同,而且我国现有的生物技术水平也无法达到检测水平。为此,笔者建议我国应与国际接轨,采用大多数欧洲国家通行的0.9%的标准去衡量转基因产品是否需要标识,也没必要采用欧盟0.5%最严格标准,以奉行适度控制原则为宜。
三、建立转基因食品安全保障基金制度
建立转基因食品安全保障基金制度,旨在为公民消费转基因食品后对其人身、财产带来损害而给予的救济,而不主张通过民事诉讼的救济途径。因为转基因食品具有极为复杂的科技背景,鉴于目前科学技术上的欠缺,对其安全性的评价始终处于一种不确定性状态之下。为了更好地保障公众的安全,同时也避免给企业带来过分沉重的经济负担,造成社会经济发展的停滞和失业增加等问题,进而阻碍转基因食品产业的发展,有必要建立这样一个保障基金制度,从而使受害者获得相应的救济,维持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1.现行民事诉讼制度应用于转基因食品损害赔偿之弊端
如果要通过现行民事诉讼制度来解决转基因食品损害赔偿问题,存在诸多弊端:
一是由于转基因食品的广泛性和普遍性趋势,一旦致害,肯定是范围甚广,人数众多,无疑将形成集团性的诉讼。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只是有代表人诉讼制度,对于司法实践中的一般民事集团诉讼问题尚且没有很好地解决,更不用说转基因食品侵害赔偿的集团诉讼了。因此,在法律规定不明确,司法实践不完善的情况下,受害者的救济很难得以顺利实现。而且,这种集团诉讼如果不健全,很容易造成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和损失,甚至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危机。
二是按照《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言下之意就是说,不管当事人是否知道被侵害,一旦超过20年,人民法院就将不予保护了。但是,转基因食品的危害具有潜在性,而且潜伏期可能很长,需要30年、5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显现出来。如日本的水俣病,就经历半个世纪以上的积累才爆发。显然,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一旦损害事实发生,那么权利的侵害之日应该就是食用该致害转基因食品之日。但是,也许损害事实发生之日已经是30年甚至于50年以后了,已经远远超过了最长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试问,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的权利如何保障?损害如何救济?很显然要想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转基因食品侵害赔偿问题,诉讼时效方面存在很大问题,将使得受害者救济无门。
三是就算官司胜诉,集团诉讼执行难的老问题将继续阻断受害者的救济之路。在加害人恶意拒绝执行或者故意拖欠的场合,理论上受害者可以通过申请强制执行等法律程序获得赔偿,但此类程序旷日持久,一般对受害人很不利。
2.建立转基因食品安全保障基金制度
基于上述诉讼方式的诸多弊端,笔者认为,解决转基因食品损害赔偿问题的更好途径是建立转基因食品安全保障基金制度,使法律责任社会化,即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将因转基因食品侵权所发生的损害视为“社会损害”,通过保障基金制度,由社会上多数人承担和消化损害。
转基因食品安全范文4
(1.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1;2.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摘要: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关于转基因食品相关法律问题也日益显现,实践要求对其进行立法完善。国外立法相继对转基因食品问题进行规制,预防潜在的危险,对此,笔者也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问题进行《刑法》完善方面的思考,《刑法》作为保护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的最后保障,亟需完善,通过《刑法》内容的完善,打击转基因食品的犯罪行为并有效预防犯罪。
关键词 :转基因食品;问题;思考;刑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3-0068-03
近年来转基因食品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从一开始的不了解,到人们开始认识转基因食品,当然其中也伴随着一系列的转基因食品问题,如湖南衡阳的“黄金大米案”、“星联”玉米等等。随着网络信息的飞速发展,关于转基因食品的问题日益显现在人们面前,2014年两会期间,转基因食品问题也成为热议的话题。针对转基因食品存在的潜在危险性,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尚未明确,同时我国的与转基因食品相关立法较少,《刑法》作为对国家安全和人民权利的最后保障,需要完善避免转基因食品的潜在危险性可能造成的危害。
一、我国转基因食品问题现状
(一)我国转基因食品存在的诸多问题
1.转基因农作物的非法种植。2009年11月27日,农业部下属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颁发了两种转基因水稻、一种转基因玉米的安全证书,这意味着中国将会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进行转基因主粮商业化种植的国家。2005前后,转基因利益集团就公然非法种植转基因水稻2万多亩,这些水稻从湖北流到广州、中山、顺德、珠海等城市,流入家乐福等大超市。后酿成国际性的转基因污染事件,湖北省才铲除了转基因水稻,但其当事人张启发等人则没有受到任何法律和道义上的制裁。张启发不仅没有任何的悔过表现,反倒变本加厉,在2006年中国科协年会的开幕式上大声叫喊:“转基因食品是评价最透彻、管理最严格的食品”,“政府批准上市的转基因食品绝对安全”。2010年3月10日,两会期间,农业部副部长危朝安表示,农业部从未批准任何一种转基因粮食种子进口到中国境内商业化种植,目前我国仍未允许转基因大米的商业化生产和进入市场流通,但是实际上,转基因农作物在中国境内悄无声息地生长着,并计入销售流通领域。
2.转基因种子的非法销售。2010年3月10日,两会期间,农业部副部长危朝安表示,农业部从未批准过转基因粮食种子在中国境内商业化种植,几天之后,全球性环保组织绿色和平《超市生鲜散装食品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称,沃尔玛出售非法转基因大米、伊藤洋华堂超市出售非法转基因木瓜。2010年4月5日,中国新闻周刊更是爆出,转基因主粮的非法商业化进程从来也没有停止过,转基因水稻种子很容易买到,转基因种子的业务网点已经遍及湖北、江西、安徽、江苏、四川、湖南、河南、浙江等地。
3.转基因食品的非法人体试验。美国塔夫茨大学,在湖南省衡阳市一所小学选取72名6岁到8岁的健康儿童,其中24名孩子被当成小白鼠,在21天的时间里每日午餐进食60克转基因大米。此事经媒体曝光,遭到绿色和平组织的抗议和人们的声讨。无论“黄金大米”本身的安全性如何,这次事件,依然暴露出我国转基因监管方面的软肋。信息公开,程序透明,才能避免恐慌,也才能科学地证伪或证实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因为转基因食品存在潜在的危险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因而转基因食品的非法人体试验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1]。
除此之外,基于转基因农作物的非法种植、非法销售,转基因食品的非法研发、非法运输等问题都需要法律予以规制,不能任由其发展。
(二)欧盟对中国出口转基因食品的态度
2011年12月,欧盟首次专门针对中国米制品转基因成分的2011/884/EU决议,自该决议实施后,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共通报了56批来自中国的含转基因成分的米制品。欧盟认为,为了防止未经授权的转基因食品和饲料进入欧盟市场,应继续实施针对中国米制品的紧急措施。2013年,欧盟2013/287/EU决议,修改2011/ 884/EU号决议,就我国输入欧盟米制品中的转基因大米成分出台紧急措施。此次修订将决议的适用范围调整扩大到未去壳米、糙米、米粉、大米淀粉等27大类产品。对中国输欧不能提交转基因成分分析报告和由国家质检总局(AQSIQ)签发卫生证书的货物,欧盟将采取退货和销毁处理措施,对已提交转基因成分分析报告和卫生证书的货物,欧盟将逐批开展转基因检测分析。
(三)学者和社会人士对转基因食品问题的态度
面对中国转基因食品存在的安全性问题,非法种植、销售等问题,很多学者、社会人士纷纷发出倡议,要求政府立即调查转基因事件,调查其中的卖国行为、腐败行为、渎职行为,追究非法种植、销售转基因主粮的责任,立即停止全国各地的转基因主粮推广工作,重新评估转基因作物的风险,加快人大转基因作物立法,并将其置于威胁国家安全及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来处理。重新组建最高级别的国家粮食安全委员会,使食品安全、营养、环境、卫生、医学、国家安全等各个领域的专家以及人民群众都参与到转基因主粮安全性的讨论上来,给人民群众一个真实、全面的、客观的、科学的调查结果。
2013年12月8日到12月18,崔永元走访了美国洛杉矶、圣地亚哥、芝加哥等六个地区,对当地专家学者和普通民众进行了将近30场访问,目的是初步了解转基因食品在美国的情况,以及人们对转基因食品的态度。伴随着欧盟的退货调查,湖南的“黄金大米案”,崔永元与方舟子的讨论及崔永元自费赴美国了解转基因食品情况等一系列事件在网络、新闻上的报道,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问题的论证愈来愈激烈,2014年两会期间,转基因食品问题也成为人们和代表们热议的话题。
二、国外对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的态度及刑事立法概况
对于转基因食品研究表明,转基因农作物产量高,对于解决世界粮食危机有重要作用。但是也有研究表明,转基因食品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带来严重危害。世界许多国家均对转基因食品进行立法规制,并主要分为两大阵营:美国为首的迈阿密集团和欧盟集团。迈阿密集团对转基因食品的规定相对宽松,而欧盟集团认为转基因食品可能具有潜在的巨大风险,且没有转基因食品对人类不构成危险的结论,欧盟采取“预防在先”的谨慎原则。目前世界各国应对转基因食品问题的时候,仍然以行政法和经济法为主,但是也有一部分国家地区认为刑法有必要介入[2]。
(一)大陆法系国家
芬兰规定基因技术罪,违反《基因技术法案》及相关禁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生产、使用、进口、贩卖或者向市场投放转基因食品,疏于履行注意义务、报告危险情况、记录转基因物质等造成他人生命健康的危害,处以罚金或监禁。法国刑法典中规定了非法实施人体实验罪,违反规定在当事人身上进行生物医学研究的处以3年有期徒刑及高额罚金。这样的立法虽然不是直接针对转基因食品实验而制定,但是对于转基因食品技术的研究控制和滥用控制意义重大。韩国实施转基因食物的强制性标签制度,未标识或者标识错误,处3年有期徒刑或高额罚款。
(二)英美法系国家
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州法院和联邦法院法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对相关的法律解释,通过解释和判例法来预防和惩治利用转基因技术进行的犯罪行为,虽然美国目前没有一部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刑法规制的法律,但是法官释法和判例制度,使其能够对转基因食品方面的犯罪进行惩治[3]。
三、我国对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的立法概况
中国目前仅有的关于转基因食品的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一些部门规章《进出境转基因食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及地方规章等,远远不足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种转基因食品问题。面对转基因食品可能造成的侵害,亟需完善法律规范,尤其是《刑法》,有效地保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的权利,避免突况发生时紧急临时颁布法律的情况再次发生。
2003年的非典时期,中国政府20余天就极有效率地制定并颁布实行了《公共卫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条例》,毫无疑问,这是中国政府本着对人民的极端负责精神而制定的,但是,面对经常可能发生的公共安全卫生问题,这种经常遇到的问题,为什么以前就没有制定相关的紧急事件应急条例?以此为鉴,关于转基因食品的法律需要及时完善。我们今天越来越面临着一个主体交往行为复杂的社会。用狄骥的话说,我们处在一个异常复杂的“社会连带关系”之中,要使这一关系安定有序,就必须在我们交往之先有统一的规则在旁(尽管在终极意义上,法律永远受制于社会的经济结构),而不是出了问题,才请法律出来亡羊补牢[4]。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如今面对转基因食品可能潜在的危险性,有必要通过法律对其进行规制,不能任由其随意发展。然而目前我国可适用的法律法规欠缺,可以说近似是一个空白区,因而亟需立法完善,规范转基因食品研发、生产、销售及转基因作物的种植等环节。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时也需要严格执法,保证转基因食品在我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展,当然也包括我国的《刑法》中关于转基因食品犯罪的完善,使转基因食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发展,受到法律的保障和约束。
四、完善我国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
《刑法》是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解决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等不能解决的问题,通过刑法的刑事惩罚,预防犯罪,震慑犯罪分子。目前,面对转基因食品潜在的问题,刑法必然需要予以反应,应对随时可能出现的问题。
转基因食品对人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风险已经受到各国的广泛关注,我国对此必须采取有效的规制措施,不能充耳不闻。国家应当本着法治的原则,在促进生物科技发展的同时,确保人民的生命健康,尽快形成相应的法律文件。有些学者认为可以在分则增加一章转基因食品犯罪,对此我不认同,单独增加一章不仅会破坏分则的整体结构,而且会与刑法分则章节区分的标准相违背。完善转基因食品犯罪在《刑法》的规定,我认为可以根据转基因食品犯罪侵害的法益,将转基因食品犯罪增加到侵害相同法益的类罪名条文下面,这样不会破坏刑法分则的整体结构。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增加利用转基因食品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区分故意和过失进行定罪量刑。转基因食品的非法生产、加工、销售的涉及面广,可能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这必然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通过此处的完善,有效应对未知的转基因食品可能存在的危险。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中增加走私转基因食品罪,遏止转基因食品的非法入境。非法种植转基因农作物罪、非法销售转基因食品罪,对于种植和销售的行为,因为转基因食品可能造成的危害大,受影响的范围广,因而在给予自由刑处罚的同时,给予财产刑,以达到有效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在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行为中,对于转基因食品的研发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侵害公民生命健康的行为,增加规定利用转基因食品侵害公民身体健康罪,打击非法进行转基因食品的人体试验,处以自由刑的同时给予财产刑,通过这种规定,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黄金大米案”的情形,可以给予严厉的刑罚制裁,有效预防类似犯罪的发生。对于转基因犯罪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我认为直接适用我国《刑法》现有规定即可。一些专家学者这认为中国大范围的私自种植转基因农作物并非法流入市场的行为,是国外势力与国内不法分子勾结企图通过转基因食品的流入,操纵国家粮食安全,属于背叛国家罪的一种形式,我认为在《刑法》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的规定虽然没有列明具体的行为方式,但是也不排除利用转基因食品危害国家粮食安全进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行为,因而,此类犯罪直接适用背叛国家罪即可。
在国际社会对转基因食品普遍关注、严格管理,大型跨国企业和高端技术企业不断扩张的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立法机关应不断完善我国立法,政府部门应当按照现有法律规定严格执法,明确转基因食品安全标准及其研发、生产、运输和销售等环节的规则。《刑法》作为保护国家安全、公民生命健康及国家生态环境的最后保障,必须积极应对,针对转基因食品可能产生侵害的各个环节进行细致的立法完善。
参考文献:
〔1〕陈德敏,邓禾.对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立法探讨[J].重庆大学学报,2004(10):13-15.
〔2〕常超,伍金娥.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问题[J].中国食物与营养,2007(6):19-21.
〔3〕许鹏元.美国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管制及立法[J].东方企业文化,2007(9):16-18.
转基因食品安全范文5
转基因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影响吗?美国人吃不吃转基因食品?转基因食品会让民族断子绝孙吗?为什么转基因食品争议这么大?12月1日下午,首届转基因嘉年华活动在后山艺术空间举行,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君石等“挺转”人士,现场回应了对转基因问题的一些质疑。
在12月1日的活动现场,几位知名“挺转”人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食品毒理学学科创始人之一陈君石,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院长罗云波教授,中科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研究员朱祯,中国农科院生物技术研究所所长林敏,就转基因食品的一些争议进行了回应。
“挺转”人士认为转基因食品更安全
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君石表示,目前针对转基因食品的科学实验都是预设它们是有问题的,但结果是没检测出来问题,因此他认为转基因食品可以放心食用。
“反转”人士的一个观点是转基因食品会对民族的后代基因产生影响,甚至导致断子绝孙。罗云波教授认为,这是因为中华民族文化中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所以用断子绝孙这个话就能勾起中国人最敏感也最脆弱的神经。
罗云波表示,绝对安全的食品是没有的,而转基因食品安全性不比传统食品更低,“普通食品如果按照转基因食品那样严格的标准来检测的话,是过不了关的,比如臭豆腐、羊肉串,转基因食品是政府帮大家筛选的一道更安全的食品。”
转基因信息将逐步公开透明
12月1日的活动现场,来了上百位听众,活动的主体环节是对转基因心存疑问的听众向几位“挺转”人士提问。现场针锋相对,几位专家轮番上阵,有时组团回答听众的同一个问题。
针对听众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担忧,陈君石表示,世界上所有国家的政府对转基因食品研发都有一套严格的规定,中国也是如此。一个转基因的作物或者动物,从实验室研究开发,一直到最后上到消费者的餐桌起码要8~10年,这是一个严肃认真的过程。陈君石认为很多人的误解来自于对这些程序的了解不够,“我从官方得到的消息是,所有这些流程和程序会更加透明,逐步公开”。
有听众认为外国人不吃转基因食品,“挺转”专家进行了否认:“美国人比我们多吃了十几年,说美国人不吃转基因是瞎说的。”几位“挺转”专家都把转基因问题争议如此之大的原因归结为公众科学素养不足。
转基因不只是农业部的事
针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应该由哪些部门来管理的问题,陈君石表示,国务院规定农业部负责所有转基因作物和动物的研究、开发、试验等等,但卫生部门的科学家也会参与到安全性的评价中。比如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还有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所以这不仅仅是农业部或者是卫生部门的事,国务院其他部门也有参与”。
回应
猪“试吃”转基因大米证明食用转基因食品安全?
农大教授回应:该试验与安全性无关
日前有媒体报道,农业部委托中国农业大学做转基因大米的小型猪90天喂养试验,试验负责人表示,试验用猪在90天喂养期间各项指标正常。有公众质疑这项试验是为了证明猪食用转基因食品安全,从而证明人食用也是安全的。
对此,农大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院长罗云波向笔者表示,这是一个误解。农大是做了猪喂养的试验,但是跟安全性没有关系。这个实验纯粹是科学家为了探索转基因技术在其他领域,比如生物制药等领域的可能用途。当时情况是,笔者问实验负责人老鼠吃了转基因大米是否安全?负责人说老鼠吃了没事儿,猪吃了同样也没事儿。报道出去后,很多人就以为这个实验是通过让猪吃90天转基因大米来证明其安全性。
对话
对话人: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君石
李泽伟:作为一位食品安全领域专家,你认为转基因食品安全吗?
陈君石:转基因是现代生物技术,把外来基因转到原有的东西里面。实际上,农业上任何一个新品种的出现一定是基因改变的结果,包括杂交水稻。
我们吃进去的粮食里边都有基因,到了胃里消化时是不区分基因和转基因的。基因不可能整合到人的身体里,人吃猪肉就会变成猪吗?
李泽伟:有观点认为转基因食品存在风险,因此同意生产转基因食品会不会操之过急?
陈君石:做什么事情都有风险,坐飞机没有风险吗?为什么人们还坐呢?零风险是不存在的,我们要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转基因也一样。
我们不能承受的是舆论的风险、社会不安定的风险,政府目前对转基因的支持停滞不前的原因在于此。我们真正面临的风险,是已经贻误了转基因发展的时机。
李泽伟:为什么转基因争议这么大?
转基因食品安全范文6
根据《XX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暨"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贵安委办〔2015〕4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2015年7月至12月底在全市危险化学品领域集中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暨"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继续集中打击、整治一批当前表现突出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通过开展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秩序,强化安全监督管理和事故防控力度,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领导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对全市危险化学品"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六打六治"取得良好成效,我局成立危险化学品"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危化科,名单如下:
组 长: 陆XX 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副组长: 庄XX 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成 员: 刘XX 市安全监管局危化科科长
张大发 市安全监管局主任科员
三、范围
在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单位)集中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暨 "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专项行动打击范围如下:
1.打击危化企业无证生产、超越批准的生产行为,整治生产储存在役装置设计未经过正规设计,图纸造假、图实不符问题。
2.打击危化企业无证经营、超越批准的经营行为,整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挂靠经营等问题。
3.打击破坏损害油气管道行为,整治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问题。
4.打击危化品无证运输和非法改装、认证、运输行为,整治危化品运输企业违法挂靠、外包、违规装载,及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等问题。
5.打击危化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无资质施工行为,整治层层转包、违法分包问题。
6.打击"三合一"、"多合一"场所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整治违规住人、消防设施缺失损坏、安全出口与疏散通道堵塞封闭等问题。
四、实施方法和步骤
按照属地监管为主,各单位自查自纠与督查检查、执法检查相结合。专项行动从7月开始到12月底结束,为期6个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下旬)。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动员部署和宣传工作,要传达到辖区所有企业。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11月)。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按照以上打非治违范围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凡存在上述重点打击整治的六类行为的,要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每月1日前生产经营单位要向当地安全监管局报自查自纠情况。
(三)集中打击整治阶段(8月~12月上旬)
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通过开展督查、联合执法、"四不两直"暗查暗访等方式,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和整治。重点对已公告安全许可证过期或已经注销的企业进行逐一检查;对存在非法违规行为且在整改期限到期仍未整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
(四)总结阶段(12月中下旬)
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及时收集"六打六治"资料和信息,全面记录行动情况,在此基础上对各种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克服和解决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同时积极推广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和做法,推动长效机制建立。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把开展危化品"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作为下半年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做到动员部署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监督检查到位。
(二)严格责任追究,敢于动真碰硬。专项行动期间,对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要依法依规实行挂牌督办,对非法生产经营的企业一律依法取缔关闭,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且不整改以及因违法行为导致事故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通报相关部门。 对"打非治违"不力,发生因非法违法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