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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制度范文1
二、合作社工作必须按照合作社章程办事,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三、理事会成员必须经常深入社员中,调查研究,了解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督促解决。
四、合作社重大活动要及时向镇党委、政府和村党支部、村委会请示汇报。
五、合作社的各项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
丹凤县流岭山茱萸种植专业合作社
社 员 管 理 制 度
一、凡从事与本合作社生产经营项目相同,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本合作社章程的均可加
入本合作社。
二、凡申请加入合作社者,必须提交申请,经理事会审议后即可为本合作社社员。
三、认真学习本合作社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四、本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与监督,社员享受平等权利,实行“一人一票”制。
五、接受合作社业务指导,按时完成本合作社约定的生产经营任务。
六、按时参加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七、合作社遵循“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社员可以自由退出合作社,但必须在60天前提出退社申请,于业务年度底退出。
八、社员退出时,可一次或分次退还社员所出资金,份额按年度未净资产确定予以退还。
九、退社社员在未还清本合作社债务之前,不予退还所交资金或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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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制
度
一、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理事会要虚
心听取社员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员及理事会监督。
二、合作社实行社员代表议事制,凡合作社开展的
重大活动,应经社员代表共同商议再作决定,严禁一人
说了算。
三、合作社经费必须专人管理,坚持勤俭节约的原
则,一般性支出项目由理事会决定,重大支出项目必须
经社员代表商议决定。帐务每年向社员公布一次,接受
理事会及社员监督。
四、合作社开展的各项服务都不能以赢利为目的。必须收取的服务费用,其收缴数额必须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议事会、监事会通过,数额较大的必须报经镇党委、政府批准方可收取,严禁乱收费、乱摊派等增加社员负担,损害社员利益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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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习培 训 制 度
一、全体社员必须充分认识技术培训在发展产业中的重要性,积极参加培训。
二、理事会每季度组织社员学习林果栽培、科管、加工、贮藏、营销等科技知识1—2次,以提高社员的科技知识水平。
三、理事会成员必须经常深入了解社员在生产中的技术难题,使培训内容结合当地生产实际,解决实际问题。
合作社制度范文2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公共积累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自愿出资加入合作社,成为合作社的一员,其主要动因是实现自我服务、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尽管社员入社并非侧重于追求投资收益的回报,但合作社在经营中也会产生一定的盈余,这种盈余的分配是对社员直接实现经济利益需求的满足。由于合作社不同于普通营利性企业,在盈余分配上也体现出了不同于普通营利性企业的特点。
一、合作社[1]盈余的性质及分配顺序
(一)合作社盈余的性质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运营一段时间后会有一定营利(收益减去成本之后的剩余)。该营利一般不叫做“利润”,而称为“盈余”[2],以区别于营利性企业。以色列学者也认为,合作社盈余不是利润,因为合作社不同于私人企业,合作社的目标是保证社员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佳的服务,而不是寻求盈余最大化,如果寻求盈余,它将增大社员与合作社交易的成本,从而降低了合作社向社员提供服务的质量。盈余仅仅是维系合作社正常运转的安全额度。{1}49,50
从根本上讲,合作社的大部分盈余产生于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是参与交易的社员在与合作社的交易中所创造的,在合作社中,社员就是主要的“惠顾者”。这与营利性公司的利润主要来自于股东之外的顾客是不同的。“对于服务性合作社而言,其年终按交易额(量)分配的盈余,实系当年来自社员‘多收’或‘少付’的价款,乃属于社员储蓄性质。”{2}147对此,有学者进一步解释道,就消费合作社的盈余而言,其乃是社员的多付“价款”,也是合作社的“多收”。就生产合作社的盈余而言,它其实是社员“少收”的款项,也是合作社的“少付”款项。{3}148合作社“盈余”的性质决定了它特定的分配方式。
当然,合作社的盈余也有少部分来自与非社员的交易。合作社也可以与非社员进行交易,只不过这种交易一般受到限制。如美国联邦《卡帕·沃尔斯坦德法》规定,合作社与非社员的交易额不得超过与社员的交易额。日本《农业协同组合法》规定,除特定情况外,非组合员在一个业务年度之内利用组合业务的份量,不得超过组合员在该业务年度内利用业务份量的1/5。其限制目的在于鼓励社员利用合作社,防止合作社异化为普通营利性公司。在我国,有些合作社即通过价格差异吸引社员、限制非社员利用合作社。如笔者调研的北京市大兴区庆各庄甘薯协会,在出售种苗时,对社员实行0.05元/棵的价格,对非社员则实行0.2元/棵的价格[3]。在这种措施下,欲获得优惠价格则需先取得社员资格。由于对于非社员利用合作社的种种限制,尽管合作社小部分盈余来自与非社员的交易,但该部分盈余不会占据主流地位,改变不了合作社盈余的性质。
(二)合作社盈余的分配顺序
合作社盈余分配涉及多方面利益。首先是社员利益,还包括合作社自身发展以及债权人利益等。所以合作社盈余分配也要兼顾这些方面。
首先,合作社盈余在缴纳税款后,应首先用于弥补亏损。合作社虽不像一般营利性公司那样强调资本维持,但其存在和发展必须以一定的自有资本为前提。如果在弥补年度亏损之前进行其他分配,那么,必将导致合作社自有资本减少,直接影响合作社自身发展所需要的物质基础。同时还会导致合作社偿债能力下降,损害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第二,发放股息。合作社的股息发放与一般营利性公司的股金红利的发放有所不同,后者性质属于剩余分配。而合作社股息由于受到“资本报酬有限”原则的限制,往往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剩余分配。在西方,股息与贷款利息一样被视为成本。有学者指出,合作社股金红利是一种以“成本”形式存在的剩余。{4}175—177国际合作社联盟大会在《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声明》也明确要求,股金红利的分配应当置于提取公积金之前。在我国农业合作社实践中,有的合作社即将股息列为成本,如山东省莱阳河洛奶牛养殖销售服务合作社章程规定:“身份股只付利息,一般不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股息列成本。”但更多的合作社还是将股息发放置于提取公积金后,甚至在按交易额(量)向社员返还盈余之后。本文认为,在我国农村资金缺乏的实际情况下,股金对合作社来讲是一种稀缺资源,合作社普遍存在融资难问题。即便并不将股息计入成本,也需要在盈余分配时,于提取公积金前派发,这样应有利于解决合作社资金紧张的问题。
第三,提取公积金。公积金是指合作社为扩大合作社事业、弥补亏损以及转增社员股金等目的而从合作社税后盈余中提取的累计资金。公积金的重要意义在于一方面为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打下雄厚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通过弥补亏损保证合作社的偿债能力,提高合作社信誉。根据学者对西方合作社的研究,公积金的提取比例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其一,社员维护其所在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程度,其二,合作社对其所需货币的供给状况。{4}179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是否提取公积金及如何确定提取比例的权利都赋予了合作社章程,由合作社自主决定。
第四,提取公益金。公益金是根据法律或章程规定,从盈余中提取并用于合作社集体福利的款项。合作社公益金的主要用途是用于合作社社员的集体福利,如进行教育、培训等。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此未做规定,本文认为属于缺憾,因为这不利于合作社社员集体福利的提高和改善。
合作社制度范文3
【关键词】住宅合作社;法律;制度
一、我国发展住宅合作社的必要性
1、“夹心层”和“四大堡垒”住户需要合作住房。研究我国发展住宅合作的必要性的关键在于研究中国居民对住宅合作社有多大的需求,以及实现发展住宅合作社所具备的条件。根据调查显示,“夹心层”也就二十中低收入家庭占全国家庭总数的20%以上,其中还包括一种“双困户”―由于其不仅收入低,而且人均住房面积仅有6平方米以下或者无房户,所以叫“双困户”i加上近年来随着进城务工人员的增加,城市贫民和农村贫困户这四大困难群体的民生难题,是为建设“后小康社会”必须攻克的四大“堡垒”,而且截止2003年前三项人群已达到1.6亿ii。推行廉租房政策以来,廉租房市场出现了供不应求的局面,却仍有相当数量的困难家庭无法购置房屋,其中最大的问题在于政府财政紧缺,国家实行一系列保障制度需要巨额的财政资金来支撑,而分配到住房领域的保障资金显然不足以满足国内居民的需求。因此无论是政府还是居民对合作建房都有极大地需求。合作建房最大的优点在于它摆脱了开发商等中间环节的层层盘剥,合作社社员亲自进行室内外的规划,亲自参与并监督建房的整个过程,既降低的建造成本,又保证了房屋的质量,社员花了最少的钱却建造了最经济最结实的房屋,减轻了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负担。我国前几年出现的合作建房在建房完成后合作社便宣告解散,这实质上表明我国合作建房体制不规范。因此,要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首先应当规范住宅合作社的法律制度,为住宅合作社提供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
2、城市化推进住宅合作社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致力于发展市场经济,经过三十年的努力取得了巨大的成效。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步伐也不在断的加快,同时城市人口迅猛增长加上大量外来人员不断涌入城市,意味着城市内部要建造大量的住宅来满足城市居民的住房需求。经材料分析,20世纪90年代末期,我国的城市已达到六百多个,城镇人口达3.89亿,城市化的比例为30.4%。进入新世纪的前两年,城镇人口达4.6亿,到2010年为止城市化比例约为46%,人口达到6亿多。如此迅速的城市化进程需要配套的设施建设来满足居民的日常生活与生产,而住房问题则置于首要位置。而在近年来出台的经济适用房政策,虽然短期内对解决住房紧张问题起到了显著地作用,然而这一类房屋在不久的将来会因为内外部质量老化而面临被大面积拆迁的困境,而这些当初被安置的居民将有一次面临购房资金紧缺的问题。这种情况下,中低收入者更适合走合作建房的道路以获得永久性的属于自己的住宅。合作建房不仅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同时也为居民实现自己亲自动手监督建造信得过的住宅提供了机会。如今上海等发达的城市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许多地方开始模仿欧洲国家建造适合老年人居住的宅院,相信未来不久我国政府一定会支持合作建房来解决国内各种住房问题。
二、英国住宅合作社法律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1、建立健全住宅合作法律制度。我国住宅合作社未取得良好的发展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住宅合作社内部缺乏十足的动力,这样的动力源于合作社缺乏一套科学合理的运行规范。住宅合作社在我国房地产领域兴起过一股潮流,1986年,中国第一家住宅合作社在上海成立,起名为“新欣住宅合作社”。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全国各种类型的住宅合作社有五千多家,遍布全国二十多个省市,其中发展较好的有北京,上海,南京等大城市。这些住宅合作社通过将一群人的资金集合起来,用竞价的方式从政府手中获得土地,然后聘请专业的设计专家建造自己的房屋。也就是说,这群人既是买房人又是开发商。1996年9月,中国合作社住宅促进会在建设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支持下正式成立,并在2004年在南京召开了“合作住宅发展理论政策研讨会”。住宅合作社在全国掀起来轩然大波,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其遭受了不同的境遇。因此,要想增强住宅合作社的内在动力使其更长远的为人民服务,国家必须出台住宅合作社法律制度规范住宅合作社的运行。没有一套系统的法律规范给予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合作社便会成为一种散漫的组织,虽然成立的初衷是良好的,却会在发展的过程中失去方向,反而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通过分析,英国的住宅合作社法律制度设计严谨科学,在规范住宅合作社设立,运行,监督,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合并解散等各个环节都给予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正是这样一部科学规范的法律制度才保证了英国住宅合作社这样的民间组织能够运行百年而不倒。因此,在制定住宅合作社法律制度的环节上,我们应当借鉴英国的成功经验,为我国立法提供充足的借鉴资料,在根源上帮助我国住宅合作社取得长期稳定的发展,为我国中低收入者带来真正的福音。
2、加大国家对住宅合作社的支持力度。我国住宅合作社发展步伐缓慢的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缺乏外在的推动力。而外在的推动力主要指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18条规定:“住宅合作社筹集资金的主要渠道是:“社员缴纳的资金,银行贷款,政府和社员所在单位资助的资金、其他合法收入的资金。”而实际上我国住宅合作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社员,融资方式非常单一,因此政府可以利用自身的公信力为住宅合作社提供担保,也可以考虑建立住房储蓄合作银行等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融资支持。同时,在税收方面可以适当减免印花税,营业税,契税等,减轻住宅合作社的税费负担。政府除了给予资金上的职称外也应大力宣传住宅合作社,让大家知道住宅合租社的宗旨,目的作用以及运行的方式,使人们认识到发展住宅合作社的好处,这样才会有更好地解决住房紧缺的问题。
3、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住宅合作社是解决住房紧张的新型组织,为了使其作用得到最大的发挥,不仅需要对其进行立法指导与监督,其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工程。首先,住宅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必然会对传统的开发商垄断地产市场造成巨大的威胁,开发商凭借其丰富的经验的雄厚的势力,住宅合作社的发展也会遭受极大的阻碍。因此,建立配套的金融体系支持其发展是解决住宅合作社融资困难的最重要的途径。在银行方面,应当打破原来对开发商的贷款制度,让出一定的空间给住宅合作社,使其能够平稳起步,逐步发展壮大。同时可以向住宅合作社提供长期的低息贷款,政府可以利用自身的公信力做担保向银行进行借款担保为合作社争取足够的资金。其次,在监管方面,英国住宅合作社接受金融服务总署的监督,也受当地政府的监管的指导,因此我国有关金融机构也可以制定相关制度对住宅合作社的运行进行监督。加强建设部门,税务部门以及物价部门等各部门之间对住宅合作社的指导和帮助。总之,住宅合作社的长期发展需要一套完整,高效的组织管理机构配合其达到高速高效运行的目标。
注释:
i 资料来源:《中外房地产导报》,2001年第4期。
ii 参见《中国剪报》2003年3月12日第二版
【参考文献】
合作社制度范文4
摘要:2013 年8 月,《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开始颁布实施,随着合作社数量的增加,合作社对促进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合作社由于自身的特殊性,财务管理的特点区别与普通企业。本文从屯昌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特点和内容出发,分析财务管理现状,以期为财务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特点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农村农业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国家和政府所重视和关心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农村经济的改革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随之产生,并且随着经济发展而蓬勃兴起。
据海南屯昌农业局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截止到2013年8月31日,全县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合作社918 家,比2012 年4 月份统计的数量新增17.8%。出资总额36953.67 万元,合作社成员近20734 人,带动周边农户近40000户。
2013 年屯昌县合作社成员人均纯收入较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高200—350元。随着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屯昌县政府的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还在不断增加,农民的收入还在不断地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整合了农村资源,有效促进了农业推广,提高了农业科技,推动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特点
(一)成员账户的不稳定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合作社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因此管理成员账户是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中一项重要内容。
合作社成员既是合作社的投资者,又是供应商和客户。一旦成员不再与合作社发生交易往来、不再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技术和服务时,可以自愿退出合作社,可以抽回入社资金。而为了稳定企业的股权结构,《公司法》规定企业股东不能随意撤资,特殊情况除外。随着社员经营能力和经济能力的变化等自身条件的变化,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就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使合作社社员账户与合作社的财务关系变得很不稳定。
(二)以“服务最优化”为财务管理目标
合作社依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为宗旨,提高对外交易额为目标,由农民自己成立,自己管理。农民加入合作社后,即是合作社的普通社员,在合作社中扮演多种角色,既是合作社的投资者,又是经营管理者,同时也是供货商和销售方。西方合作社财务管理的目标是合作社价值最大化,由于合作社的性质区别于股份制企业,因此,国内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不应以合作社的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合作社对外追求合作社利益最大化,对内提供服务最优化和技术最佳化原则。
(三)盈利返还合作社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经济组织,是区别于普通企业的经济组织。在盈余分配的决策和处理上,遵循的法律法规也不相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最优化为财务管理目标,立足本社社员、服务本社社员,通过合作社将拥有共同目标的农民组织起来,完成单个农户“干不了、干不好、干了不合算”的事情。
盈余分配是处理成员与组织之间以及成员相互之间利益关系的核心,盈余分配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量化给每个社员,计入社员个人账户。(2)可分配盈余按社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其余部分按照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的比例分配给社员。
(3)每年的分配方案要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
(四)财务会计制度的特殊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活动与普通企业一样,就是经济组织再生产过程中的资金运动,其实质就是合作社与各有关方面发生的财务关系。与普通企业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资金筹集、组织机构、盈余分配等方面具有特殊性,这就决定了其财务会计制度区别于普通企业的会计准则。例如:合作社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对成员提供服务,对外开拓市场提高业务量。因此合作社与社员的交易价优惠于合作社对外的交易价格,这就要求合作社在会计账务处理上要分开进行核算,不能混为一谈,这样会导致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合作社法披露的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反映对内对外的销售情况,也会影响成员账户的记录。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内容
(一)筹资引起的财务活动
筹集资金活动是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起点,是合作社的基础财务活动。合作社的主要筹资渠道是对外筹资和对内筹资。这些都表现为合作社资金的流入。在各种资金的筹集过程中,需要偿还到期贷款,支付借款利息和其他一些筹资费用,是筹资引起的资金流出。
(二)投资引起的财务活动
合作社进行了资金筹集活动,资金一旦到位,即可开始进行投资活动。合作社首先将资金投资于内部建设,用来建造生产场地,购买生产设备和原料等,这些都是合作社的对内投资。待合作社资金充裕拓展外部业务的时候,可以考虑进行对外投资。这些投资活动引起的资金活动是合作社重要的财务管理环节。
目前,海南合作社由于其自身发展的特点和局限,大部分还没有对外的投资活动。不管是对内投资还是对外投资,都会引起合作社资金流出,而投资获得的收益同样会引起资金流入。
(三)利润分配引起的财务活动
合作社与企业一样,期末要进行会计利润的核算。利润分配是合作社与社员发生的另外一个重要的财务活动。按照《合作社法》的规定,合作社产生利润要向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并且提取公积金,提取一定的比例向社员分配利润。提取公积金分配到社员各个账户,增加社员账户积累,提高社员投资的信心。这些是合作社产生利润后发生的资金流出。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
国家和各个地区的政府高度重视合作社财务管理,为了让合作社规范的发展,2007 年国家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该法对合作社会计业务核算、财务会计制度等都做了明文规定。同年,国家专门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目前,全国已有16 个省区市颁布并实施了与合作社相关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有了明确的法律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有法可依,合作社正朝着健康和规范的方向发展起来。
2013 年8 月,为了响应和执行党的“十”和2013 年中央1 号文件精神,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序发展,提升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水平和国际旅游岛的影响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条例,海南省农业厅出台了《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说明海南省相关政府部门重视合作社的管理和发展,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现状分析
(一)屯昌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来源情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来源主要有两大部分:一部分是自有资金,主要包括社员缴纳的股金和留存盈余;另外一部分是外部资金,主要有各类金融机构的贷款和民间借贷以及政府扶持资金。内部筹资可以提高企业的资源配置效率,尤其是在我国信贷紧缩的大环境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如果能够从内部获得资金的话,将缓解其所面临的外部融资压力。
(二)屯昌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决策机构设置情况合作社社务公开是最基本的民主管理制度。按照现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的内部治理结构中应当设有社员大会,作为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作为合作社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作为合作社的监督机构。根据调查问卷情况整理出以下(表1)合作社财务决策机构的设置情况。
(三)屯昌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收益分配情况
根据《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合作社的利益分配方法有三种: 一是按社员交易量(额)返还利润;二是按股金分红;三是成员享受股息。第一和第二种分红方式容易理解,第三种分红方式是指合作社在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对内投资新项目时,如果社员投资该项建设,那么这些建设资金就形成投资股。这些投资股不承担经营风险,不参与股金分红,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按高于银行利率支付利息给社员。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区别于公司制企业的收益分配。
通过对屯昌县100 家合作社的调查发现,有小部分合作社没有建立收入分配制度,分与不分由理事长说了算。提取公积金的只占35%,大部分社员只是享受到购买生产原料、出售农产品等方面的优惠价格,合作社与社员实行内部优惠交易,社员很少参与剩余收益的分配。就算有分配,也只是象征性地拿出小部分收益按交易额进行分配。有些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方案不经过社员大会批准,存在少数人决定多数人的收益分配现象。(四)屯昌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海南农民专业合作社总的来讲是“起步较晚、发展较快、问题也较多”。目前,屯昌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合作社成员整体素质偏低,松散的财务运行模式导致合作社管理存在这样那样的漏洞。以下(表2)为屯昌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调查表,该表体现了合作社日常基本的财务管理工作执行是否到位。
合作社各项管理制度尤其是财务管理制度并没有做到与时俱进,适应合作社快速发展的需要。而合作社的相关培训、监管和扶持等政府相关部门没有做到足够的重视。
四、建议
从以上现状分析可以得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融资难、财务决策民主缺失、财务运行不规范、收益分配不合理等。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抓住当前特区经济的机遇,利用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有利政策和优惠措施,努力对外发展交易业务,对内完善内部管理才能解决财务管理存在的诸多问题。
构建适宜当前合作社特点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实用的财务管理制度,可以促进各种财务活动有序进行,合理筹集资金,充分利用有限的资金,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增加利润;处理好各种财务关系,真实反映合作社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成果,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稳健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于桂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的特点[J].财会研究,2007(7):76-77.
[2]刘蕾.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改进探讨[J].财会月刊,2011(11):1-10.
合作社制度范文5
一、建立完善的、高效率的住房合作社内部监督机制的意义
(一)有利于解决组建住房合作社所面临的一系列信任问题;
(二)能够保证住房合作社的规模及其他要求的监督机制是高效率的;
(三)是监督成本不能高;
(四)必须保证监督是有效的。
二、住房合作社内部监督体系可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监督体系借鉴的部分
(一)原则部分
1.社员民主管理的原则。住房合作社是由全体社员共同管理的民主的组织,所以它的事务决定权在于全体社员。为了方便工作,需要选出社员代表,被选出的社员(代表)应对所有成员负责。在住房合作社中,所有的社员都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这是“罗虚代尔原则”之一。所以所有的社员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和被选举权(民主)是住房合作社的核心,每位社员对住房合作社进行民主控制。
2.社员经济参与的原则。住房合作社成员应根据计划和房屋的大小,设置一个标准,公平地出资,并且每一个社员应对住房合作社进行民主控制。住房合作社组建过程中产生的部分固定资产常常表现为住房合作社社员的共有资产,在住房竣工后应折算为现金,按一定比例分给社员。社员通过人社所缴的资金,可以得到约定大小的住房,不过不能超过一定的限额。
3.机构分权与制衡原则。住房合作社虽然是民主的体制,但是在内部机构的设置上必须要遵循分权制衡的原则,才有利于对住房合作社的管理。在住房合作社设立的同时,必须要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住房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的权力机关,由全体社员(代表)组成,决定住房合作社的所有重大事项;理事会是住房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可以由住房合作社作为单位体聘请专业的理事人员,再加上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人员(至少两名)组成,负责住房合作社的日常运转活动,在住房合作社理事会遵循谨慎运转原则的情况下成员(代表)大会和监事会不得干涉其工作;监事会是住房合作社的监察机关,由所有的合作社社员通过公平的选举产生(至少三名),若社员精力不足或者为了监督更加有效,也可由住房合社作为单位聘请一定比例的专业监督人员作为监事会成员。
4.住房合作社的财务工作必须要做到透明、公正。住房合作社的各种财务工作必须在理事会的领导下,遵循民主的原则进行。住房合作社财务部门必须按月编制月度财务报表,并向住房合作社所有社员公布有关会计账目;年终时也应结转相关科目,编制年度财务报告,也应向住房合作社全体社员公布。若有需要,社员也可以不定期查看相关账目。
5.住房合作社的监督工作由住房合作社的监事会全权。
(二)监督重点
1.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财务计划、成本计划、施工计划以及项目合同等。
2.会计账目的变化情况。监事会除了要起好监督的作用,同时还应该听取和反映全体成员对住房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下几点也须要住房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才能够执行:(1)成本管理计划外的较大开支(一万以上,包括一万);(2)监督人员、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等工作人员的工资、公积金、公益金以及福利费等;(3)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三)监事会职责
1.对住房合作社的具体条列实行情况以及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进行监督和检查。
2.定期和不定期地对住房合作社的财务情况进行审核,并且对住房合作社的舡情况以及施工质量进行监督。
3.对住房合作社各个岗位的工作人员,尤其是担任重要职务的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4.监事会在有效监督的前提下,通过监督得到的信息可以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5.住房合作社监事会负责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四)议事规则
1.住房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统一都实行一人一票制度,每位合作社社员都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和选举权。
2.住房合作社每位社员也都拥有选举的资格。
3.包括理事会的会议表决,也实行一人一票。每位理事会成员都拥有一票。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必须经过2/3以上的理事会成员的同意才可形成决定。理事会成员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的时候,在会议结束后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再由理事会审定讨论。执行监事、经理等理事会成员参加理事会会议时无表决权。
4.监事会会议的表决也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必须有2/3以上的监事参加。重大监事事项的决议须经2,3以上监事同意才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在监事会会议结束时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再由监事会审定讨论。
(五)审计岗位职责
1.住房合作社的审计部门必须要认真贯彻执行审计管理制度。
2.监督住房合作社财务计划的执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3.详细核对住房合作社的各项与财务有关的数字、期限、金额、手续等是否准确无误。
4.审阅住房合作社的计划资料、合同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便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积累证据。
5。纠正财务工作中的差错弊端,规范住房合作社的经济行为。
6.针对住房合作社财务工作中出现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7.住房合作社理事长交付的其他工作。
(六)民主理财制度
1.理事会是住房合作社的核心力量,所有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要在理事会领导下进行,必须要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要按月向各社员公布相关账目、现金流量,实现信息透明化;到了年终必须对财务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清理,整理后向全体合作社社员公布全年财务账目,接受全体社员的监督。住房合作社的社员也有权按章程规定不定时查阅住房合作社财务状况。
2.监事会是住房合作社的重要体系,对住房合作社的各个事项和工程实施监督。年末监事会还可以组成由监事会成员以及社员(代表)参加的“监督小组”,对住房合作社的财务、施工、安全工作实施有效监督。监督重点上面已经提到。
3.监事会不仅要做好监督工作,也要对住房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听取和反映。
4.住房合作社的以下事项也要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才能够执行:(1)成本计划外的较大资金开支项目;(2)主要的项目承包指标和承包办法;(3)施工人员、管理人员、监督人员等工作人员的工资数额;(4)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三、根据住宅合作社的特点,需要设计的监督措施
从工程管理类着手,包括以下三个主要环节:
(一)设计工程监督
住房合作社的住房施工应遵循严格的工程管理条例。其中施工管理规范主要包括住房合作社适用的住房设计、设计过后的住房安全性、施工过程中的一系列施工标准的划定、材料设备采购规定等;工程管理规范主要包括:住房合作社施工部门的设立与撤销程序、住房施工过程的管理程序、住房竣工验收管理程序、工程管理部对工程质量及安全检查管理程序、工程质量检查管理程序、住房施工过程中的中间验收管理程序等。
(二)目标成本管理
住房合作社的管理首先推行目标成本管理,必须先制定好目标,才能确定住房合作社社员出资的金额和房屋修建的大小。目标成本管理的有效与否,在住房合作社中显得尤为重要。目标成本是根据理事会讨论通过的目标定位确定的。是现实的、有可能实现的成本指标。目标成本定位报告制定后,通过住房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公布,由社员签字确定过后才能施工。将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成本由成本目标发给各个环节,再由各个环节的负责人确认签字。在住房工程实施过程中,为了及时反映工程成本资金使用的情况,住房合作社需及时采取措施控制、纠正,达到合理控制成本的效果。如果在施工过程中遇见突发状况需要对目标成本进行大修改时,应对住房合作社的目标成本进行修改,并报理事长批准,要理事长签字同意,同时还需上报住房合作社财务部的成本审核计算中心备案。
(三)过程控制制度
为了保证住房合作社的有效运行,需要对住房合作社的施工过程或管理过程的成本进行精细的控制,针对住房施工全过程的各个环节,住房合作社制定相应的成本控制制度包括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合同、工程招标、工程预结算等各项管理办法。
对于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工程施工和工程其他需要用资项目,必须报理事长,在理事长同意签字后才能进行。工程的招标应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有三家以上的投标单位参与竞标,并由合作社招标工作小组决定。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应通过合作社(代表)大会投票决定。
合格的承包商是符合相关规定的,是在行业中没有污点记载的承包商,并且是需经住房合作社招标工作小组审查合格的。
承包商应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相比较而言选择价格偏低、质量偏高的合作单位;对于其他的招标也应遵循以上原则。
合作社制度范文6
关键词:制度建设;社保稽核;实效
中图分类号:D632.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3-00-01
现阶段,在我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提到,要加大县级及以上社保部门的职责和权利,赋予其核查社会中各个单位和组织中社保的缴纳和领取情况的职权,相关单位根据《稽核办法》中的相关制度,从保险基金的支出和收取两个方向对保费进行稽核,来保证保费的按时按量缴纳,防止骗保等违法事件的出现,使得我国保险金的安全得到保证。下面对社保工作中稽核时发现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
一、目前社保稽核工作存在问题分析
1.稽核问题落实不足
如果说,在稽核的过程中,不能有效的对稽核出来的问题进行全面的整改落实,就会导致其存在很大的问题。对于漏报或者漏缴的单位,要及时对其单位出具意见书,出具之后,也不能保证漏缴单位的及时补缴。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参保的单位或组织缺乏参保的法律意识,故意逃避责任;另一方面,社保的经办方也缺乏一定的强制手段,对漏缴单位无法做到强制性的制约,当前很多情况下,经办机构都是把这些漏缴的单位划为“拒绝稽核”之列,使其无法办理新的社保业务,但是这种拒绝稽核的方式起到的效果是有限的。
2.参保单位对社保经办机构的稽核采取拒绝态度
首先,社保中的稽核不等同于行政中的执法,是对行政处罚进行取证一种行为,稽核的过程中,缺乏国家的强制保障,上文中提到的《稽核办法》也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制度,无法发挥法律强制力,并且涉及到的内容不具体;其次,对法律文书等的送达方式不够了解,比如说,某些参保单位对稽核文书拒绝签收的时候,可以使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如果联系不到参保人时,可以使用公告送达的方式[1]。最后,现在对稽核单位出具的文书等材料还没有得到专门的认可,很多参保人对其真实性和资格作出一定的质疑,影响了稽核工作的进行。
3.缺乏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
我国社保机构对于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有所缺乏,导致内部控制程度低、工作效率也不高。在社保的领取中也存在谎报的现象,去逝后有的刻意瞒报,信息共享程度不足,导致年审工作量大,手段单一。养老金中,虚报、冒领等现象多,并且相关的稽核部门工作不到位。
二、增强社保稽核工作实效的方法
笔者认为,要想增强社保稽核工作的实效,就应当强化稽核制度建设,而制度的建设,则应该从以下三个层面入手:
1.第一层面――“不敢”
所谓的“不敢”,指的是因为害怕制度的惩罚,而使得违法者处于压力与害怕中,不敢去违反相关的制度[2]。加强社会大众的监督,建立健全违法违规举报制度,维护参保人的社保权益;稽核部门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稽核部门报请的案件不能“一罚了之”,做出的整改意见书和行政处罚书要围绕稽核工作得以顺利进行来做;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方面,国家层面上已有所进展,例如《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是对于骗保人员应有的行政处罚。
2.第二层面――“不能”
所谓的“不能”,就是指指的就是相关人员主观上有违反制度规定的故意,但基于我们的制度比较完善客观上无法实现。当前,在临沂市针对“不能”而采取的相关措施包括以下六点:①进行稽核的相关工作者可以实行轮岗;②各个县区市区的稽核工作可以相互交叉进行是;③加快社保代办机构的网络信息化建设,加强科学技术的防范措施,例如对稽核工作中内部控制系统的改进;④稽核的缴费、人员等方面,应该与相关的部门进行交流和沟通,保证对应收的保费要收取,应做的保证要做到;⑤对稽核的不同工作进行分离,由不同部门的人来负责不同的事务,并且各个负责人之间可以相互监督和制约,并在工作中加强相互之间的交流和反馈,增加工作的效率;⑥也可以委托专门的第三方机构和部门进行稽核,保证稽核的公平性,目前,临沂市社保处就委拖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稽核。
3.第三层面――“不想”
这是在社保制度建设中最高的一个层面。所谓的“不想”,即人们并没有故意去违反相关制度,在内心深处遵循的是按照制度和法律办事,要想提高社保稽核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对社保制度的宣传要做足,让参保人员和单位对社保有着充分的了解和认识,并且引导参保者的准确行为;二是社保经办单位和结构的工作人员要进行良好的专业培训和道德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一个真正优秀的工作人员,除了有着良好的业绩外,也要具有优秀的职业道德。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改革中,我国的社保工作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更新和完善着。社保在我国公民的基本保障方面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也能够体现我国人人平等的和谐场面。作为社保工作中重要部分的稽核工作,如果对其进行完善和改进,可以对社保工作的安全性和高效性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促进各个参保人员受到公共对待,从而实现保险的真正意义。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