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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仲裁法范文1
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案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这已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次通过《人民法院报》和中国法院网公开征求意见。
为更好地搞好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的司法审查工作,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完善人民法院对涉外仲裁、外国仲裁的司法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我国参加的1958年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案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04年2月20日,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采取书面寄送或者在网上意见的方式,对司法解释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和方案,并附明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反馈的意见进行认真修改后,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正式公布施行。
高法就土地承包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这已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次通过《人民法院报》和中国法院网公开征求意见。
土地仲裁法范文2
[关键词] 土地财产权 民间法 国家法
在本文开始论述之前,首先需要指出,使得农民财产基本归位,财产主体基本到位,并向多元化的方向迈步。但这种变迁毕竟是浅层次的:一是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定义和性质不明确;二是财产主体的权利和归属分裂;三是财产客体的内涵和界定分离;四是农民土地财产权保护的机制不完善。中国的现行土地制度决定了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但农民没有占有权并不意味着就没有财产权。农民土地财产权应该是物权化倾向和使用权的扩大,界定为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的结合,既一种特殊的财产权,或者说一种特殊化界定的产权。为什幺要赋予农民这种土地财产权,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问题域,其中必然牵涉到种种方面,本文仅从法社会学角度予以解释:由于这种财产权的缺位,而导致各地乡土社会、村社集体往往以民间法的名义“集体合法”的侵害甚至剥夺了国家法予以保护的农民土地财产权益。
其次,本文强调指出的是,这里所谓的民间法特指各地的乡规民约,即乡土社会的民间法,而不是严格法学范畴中的广义民间法。毋庸讳言,民间法与国家法之间必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矛盾与冲突。在乡土社会,一旦村民发生冲突与纠纷,并不是立即想到法律,而是本着以家族和乡邻关系为基础的人情、礼俗和习惯规矩的某种民间法来进行调解和缓,而国家法相反成为他们参照和利用的一个武器。在农村村社的土地财产权权方面,民间法无疑比国家法在村民社会中更有威信和效力,但后果却是农民合乎国家法的土地财产权益往往被牺牲。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在一个复杂的多元社会中,多元规范或多元秩序是客观存在的基本事实,为调节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仅有国家法是不够的,在正式法律之外应该有非正式法律存在的空间。因此,面对乡土社会的民间法与国家法之间的矛盾冲突,不能采取限制抑或取消民间法的简单办法。必须针对农民土地财产权在现实中的问题,找到调和民间法与国家法,从而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
一、农民土地财产权被民间法侵害的表现
我国从1978年改革废除了延续二十多年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公社经济体制,开始实施联产承包责任制,规定土地承包权30年不变,在这“不变”的过程中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从而基本确立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但是到现在为止,大多数村庄采取了“调整土地”即再分配的办法。研究表明,自从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有65.2%的村庄对承包地进行过调整,调整土地的村庄,70-80%的首位原因是人口变化,15%左右的村庄虽然当初没有规定随人口变动调整土地,但在群众的强烈要求下,村委会也不得不采取调整措施。迄今土地调整已不止一次,而多达三次以上。 在这种调整过程当中,乡土社会的民间法相对国家法而言,明显占了上风。事实上,人多地少的现状而导致的农民土地边际收入随人丁变化的幅度如此之大,民间法对土地调整的发挥主体规范整合功能,也就不足为奇。但是村庄内与婚嫁有关的农民,无论是迁入户口的上门女婿、还是迁入户口的上门媳妇,或者是嫁入外地,户口仍在本地的这些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却也被这种民间法给调整了。
1、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在土地承包中可能受到民间法的侵害。长期以来,我国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由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签订的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由于土地承包合同不甚规范、合同的执行缺乏强有力的法律监督,村社集体干部随意变更承包合同、干涉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等现象屡有发生。无论是在土地发包中,还是在土地承包关系存续期间,都存在着村社以民间法的名义集体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象。比如土地承包费,在乡村普遍存在着多种价格,本村村民一种价格,外来户就算能够承包土地,也通常是“市场”价,此外,外来的承包者须上缴的公基金和管理费都可能大幅度上扬,尤其是第一种和第二种农民在村社土地承包中往往受到歧视和排挤。由外村嫁入本村的妇女或者是上门女婿,在本村被视为添丁,对本村农地边际成本的增多无疑被民间法视为一种负担,按照国家法的规定,他们无疑肯定是享有土地承包权的,但是在乡土社会的民间法中,他们的土地承包权的争取难度要大得多,甚至被这种民间法默认式的“集体合法剥夺”。
案例:“王焕光兄弟二人承包后沙庙乡162亩土地,合约签18年,并约定无论粮价如何,租金100元不变。合约取得了公证后,兄弟二人开始整治土地,借贷耕种。几年以后效益见好,借贷逐渐还清,粮食有所剩余,村委会便单方面决定拒收租金,提前收回土地承包给本村农民耕种。王姓兄弟求助法院及公证机构支持合约18年的期限,但法院的证明并不能有效阻止村委会提前收回土地的行动”。
在这个例子中我们看到,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法这种权力受到村民的广泛承认,具有相当的“合法性”,甚至,在村级的民间法确认和上级法律部门的国家法确认发生冲突时,村民舆论站在民间法一边。对于村民来说,他们承认的户口,才能享用村庄资源的分配,“不承认”户口依据的是民间法,它支持剥夺该村民享有土地的“合法”权。上述案例中,国家法的效力在这种所谓的村规民约的压力下,对这种强大的民间法近乎一纸空文。
2、农民土地财产权利在土地调整中可能受到民间法的侵害。本来规定土地承包权30年不变,在这“不变”的过程中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但是,在农村家庭人丁变化的过程中,村社集体往往以民间法的名义,或者是在民间法的压力下进行了土地调整。本来这应该说是非正式法律对正式法律制度的一种调整,并且从社会控制功能而言,这种调整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保护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法社会学意义上的积极作用。但是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在土地调整中同样面临着被民间法侵害的可能空间。尤其是农村妇女,在国家法的意义而言,应该在土地调整种中拥有自己的权益,但是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法却大多对此在实际操作中不予以认同,按照农村习俗,“嫁出去的女就是泼出去的水”、“出嫁之女,概不继承”,即使出嫁后户口没有外迁的妇女,也已经不是本社村的“合法”(民间法)村民,显然,按照当地具有浓厚血缘家族和乡土意识的习惯和民间法,农村妇女的土地财产权在土地调整中的侵害是“合情合理”的。
案例:常村村民薛某(男)1988年与邻村妇女王某结婚,婚后生一子。由于婆媳、夫妻关系恶化,二人于1991年离婚。根据当地风俗,王某应携子迁出户口,但她不从,反而招婿进村再结婚,而薛某亦另组家庭,并有一子。两户发生土地争执,王某认为,自己仍是村民,有正当户口,不应交出从前分给她和儿子的土地。她上告法院村庄的收地行为侵权。法院根据户口登记,判决王某及其子继续拥有结婚时该村分配的土地4.86亩。但村委会根据乡规民约,将王作应迁出户口者看待,并决定将其土地收回,分给薛某的新媳妇和儿子使用 。
从案例中,我们同样可以看到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民间法在此有一个借口:保护村庄公共财产免受“外人”的贪图 。在这个集体合法的名义下,民间法对农民土地财产权益甚至对国家法都造成了伤害。
3、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在土地流转收益中可能受到民间法的侵害。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城镇化的进程使得土地在流转过程中产生一定的征地补偿和流转收益,这种收益在国家法而言对村社全体村民是共同享有的。但是就农村妇女而言,由于外嫁妇女在户口迁入地的土地承包权受到侵害,她们大都选择把户口继续留在本村社。。户口留在本地的外嫁妇女要求享有平等的收益权,但是本地的习惯法显然不大可能会满足这种要求,这样就产生了土地流转收益在民间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冲突。而就普通农民而言,国家法规定土地是国有和集体所有,将土地的处置权利含糊其辞地授予村庄集体组织,集体所有在民间法的含义上变成了村社甚至是村委会所有。在土地交易和承包中,交易的决定和定价通常是基层组织决定的,村民基本上并不参与土地交易的决定、定价、和其它相关收益的分享。
案例:“各农户对承包田地、自留地、宅基地等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村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服从村的统一规划和调整”。“村里进行公益事业建设,如需使用农户承包地,村民委员会应事先提出方案与农户协商,各农户应积极给予支持。如协商不成,由村民委作出决定” 。
案例中,土地的所有权实际上被民间法偷换概念变成了村社的领导班子,或者说,至少是民间法在某种程度上的默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在无形中被侵害,收益和处置权被民间法悄然剥夺。
二、民间法与国家法的法社会学辨析
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被民间法侵害,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问题域,其中任何一个问题都会牵涉到其它学科领域,如经济学,土地管理制度,农民土地产权制度等等,本文现仅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学理探讨,寻求解决在农民的土地财产权问题上的民间法和国家法冲突的路径选择。
1、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存在特性分析
在以成文法为主流的现代法制社会,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覆盖面已经非常广泛,即便是偏远的农村也要毫无例外地要受国家法的调控和规范。从理论上和逻辑上讲,似乎民间法应被成文法所取代。然而,时至今日,国家法还不能也基本不可能作到“一手遮天”,民间习惯法还在农村大量存在,它还有一定的存在空间。与强调严格限制、规则系统化和调适广泛化的国家法不同,同样具有社会调节功能的民间法的调节范围是有限的,即民间法的作用只涉及到村庄集体和个体利益关系。具体而言,乡土社会的民间法的特点表现为:(1)特殊性。每一种民间法所覆盖的区域,只代表一个相对独立的生活共同体,超出这个边界,它的作用就会减弱或者根本不为他人所承认;(2)绝对性。乡土社会的民间法往往强化为一种观念,即村民成员的资格并非就是先天性的无条件,必须以对集体的归属为前提,以一致性道德为治理基础;(3)弥散性。由乡村组织行政权力的衍散性所决定,民间法也具有惩戒范围的弥散性,即扩散到与当事人生存有关的任意事项上;(4)内控性。民间法的运行没有外在强制力的保障,主要靠相关主体(农民)对该规则的普遍认可,它的实施靠的是一种情感、良心的心理认同和利益价值利益取向的共同性以及社会舆论,重视运用“调解”的手段解决纠纷。因此,民间法在乡土社会中有着巨大的、高度的稳定性、延续性、群体认同性和权威性,它事实上称为了乡土社会中平时更为常用、村社更容易采取的准法律形式。所以我们才会发现和理解,为什幺在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被民间法屡屡侵害的问题上,一方面是国家法对这种民间法的力不从心。另一方面就是这幺多的村社居民在“民间法”的名义下以“集体合法”的方式侵害甚至剥夺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
2、民间法与国家法的控制范围分析
根据社会控制理论,社会控制是社会成员取得秩序和推动行为可预测性(predictability of behavior)的途径。其目的是使越轨行为者、群体回到规定的轨道上来,是社会系统恢复均衡。 在社会转型期,原有的传统权威迅速削弱或流失,而以良知、理性和法律为基础的现代社会权威的建立又需要一个过程,所以就会出现“权威真空”。在利益驱动和权威丧失的双重效应下,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法必然在沿革中国数千年文化传统的基础上,产生更大的社会控制功能。但是,在一个成熟的市民社会中,民间法适用的深度和广度必须在国家法的规则框架之内 ,以填补国家法的某些漏洞真空为目的。具体来说,必须对民间法与国家法的调控领域和范围要有一个基本的限定。其限定范围一般为:(1)属于最基本、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必须由国家法运用强制性规范予以确定和调适,不允许乡规民约之类的民间法“串位”;(2)属于具有强烈的地方性特点和民间色彩的社会关系,可以依靠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法来处理;(3)属于国家法与民间法都可以涉及到的社会关系,可以由两者互动适用。显然,在关于农民土地财产权益的问题上,民间法一方面有“侵权”的嫌疑,在侵害了农民权益的同时,也侵害了国家法的调控空间;另一方面,民间法也有“串位”的嫌疑,在本属于国家法与民间法都可以调适的互动领域,反客为主,民间法在调控和侵害农民土地权益问题时,神圣的国家法也成为了乡土社会民间法颠覆和重新解构的对象。
3、民间法与国家法的互动调适分析
众所周知,国家法与民间法是一个互动融合的社会调控系统。国家法在强调制度,限制恣意的同时也取消了选择,民间法在强调乡情,限制专制的同时也取消了权威。民间法很多都是偏重于对财产、婚姻家庭及本社区的生产资料的保护,在内容上以朴实、简洁、方便、合理、易操作见长,这些优点也正好是它的缺点所在。因为民间法作为就是为调适利益出发的乡规民约,本身就带有巨大的利益性和相当的不严肃性,国家法具有严格的制定程序和文字表现形式,作为调控社会整体利益的国民公约,它带有严肃性和公利性,但是国家法也有缺陷和弊端,在某些方面甚至还不如民间法有效和管用。因此,从相当长一段时间看,立足于现实和相对的合理主义,民间法还有存活的市场,指望国家法完全替代民间法发挥功能是不现实的 。但是如果站在民间法的立场上思考问题,使国家法屈从于民间法,那幺法律有可能丧失其应有的价值,有可能代表和反映落后的利益要求,其结果表面上可能是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被侵害,深层的后果却可能导致国家法无法在农村扎根。因此,在农村社会变迁的过程中,在农民土地财产权益的问题上,国家法应对民间法保持一定的兼容的同时,也应该加强对民间法调适范围的指导和规范。这样,国家法与民间法互动调适,才有可能使农民在土地权益问题上,国家法不会成为“好看不中用”的“花瓶”,民间法不会成为剥夺农民土地权益的“恶法”。
三、赋予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法社会学路径
从上述对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分析中,本文得出了农民土地财产权益问题的思考路径,即法社会学认为法律是多元的,法律多元主义强调法并不只是一套纯粹形式的、孤立的规则体系,重要的是法是由活生生的制度中的活生生的人所进行的一种活动,法律秩序是一种有组织和决定的方式。因此,必须认真对待和研究民间法的产生来源、生存空间和调适范围,在实际层面上调和民间法和国家法的冲突。
1、依国家法界定农民切实而明确的收益处置权,完善其土地产权民间法。承包权和所有权的分离,产权概念中收益和处置权的缺位,是导致农民土地财产权在土地承包、调整和流转中屡屡被村社集体以民间法的名义“合法”侵害甚至剥夺的重要原因,也是民间法与国家法在农民土地权益问题上的冲突根源所在。在此,民间法的合法性来源于《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国家法赋予的土地所有权地位。但民间法在实践操作中扩充了权利范围,“串位”了国家法,俨然拥有农民完整的土地财产权。因此,在国家法的立法思想和实践中,在保证土地的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赋予农民明确的土地财产权,即土地使用权的扩大和物权化(明确的收益和处置权)倾向,赋予农民一种特殊界定的,具有产权性质的土地财产权,是解决农民土地权益被民间法侵害甚至剥夺的重要法社会学途径。
2、依国家法保护农民长期而有效的土地财产权,完善其土地使用权民间法。以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问题为例,乡规民约的民间法可以发挥作用,但有一个基本前提和要求,这就是必须符合如《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承包法》等国家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具体而言,农村妇女婚嫁外村社和本村社的,必须按照国家法的要求在户口迁入地依法享有土地权利;婚嫁后不迁出户口者,必须和本村社其它村民一样拥有土地承包权;土地因流转和征用而产生的收益,必须按照与其它村民一样同等收益的原则进行分配;但对因集体经营土地而产生的收益,可以依照各地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法要求,在分配上依据其它投入情况有所分别。这样做,在考虑了“人户分离”现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的同时,既维护了国家法的普遍性和权威性,又体现了乡土社会中民间法的乡情性和实际性。
3、依法国家法实行农村土地财产登记,完善其财产权管理民间法。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应加强农村土地财产登记工作,依国家法确定集体土地的权属范围和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主体,依民间法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和流转收益的公平性。通过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调适,加强对集体土地产权流转的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创造良好的权益法律保障机制。
4、依国家法实行村民自治,完善其财产利益代言人民间法。从现实的情况看,村级组织在土地流转、征地补偿费分配的过程中问题非常多,黑箱操作、腐败贪污等现象不一而足,也是造成农民土地财产权受侵害的主要原因之一。村级组织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村干部。村干部能在多大程度上代表农民利益?一方面他受到自身利益的局限性影响,另一方面也存在上级的压力,当然还有营私舞弊、腐败等因素,客观上不能完全代表农民利益。而乡土社会中,农民往往就把村社领导作为权威的民间法象征,因此,民间法要成为农民土地财产权益的真正保护法,就必须完善利益代言人机制,依照国家法规定,实行村民自治。
注释:
何道峰, “村级土地制度的变迁” [M],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农地制度课题组(编),1993:31-61。
参见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纵横”报道,1996年12月20-23日。
张静,“乡规民约体现的乡村治权”[A] 载《北大法律评论》(北京大学法学院),第二卷,第一辑。
参见中央电视台“社会经纬”报道,1997年,65期。
张静,“乡规民约体现的乡村治权”[A] 载《北大法律评论》(北京大学法学院),第二卷,第一辑。
土地仲裁法范文3
经济仲裁
【考点1】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1)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2)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
(3)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请求。
(4)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予调解。
2.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原仲裁协议失效),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考点2】《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1)合同纠纷;
(2)其他财产纠纷。
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
(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解释1】继承纠纷由专门的《继承法》调整。
【解释2】经济仲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性纠纷;对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能提请仲裁。
【解释3】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解释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例题1·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仲裁法》适用范围的是(
)。(2014年)
A.自然人之间因继承财产发生的纠纷
B.农户之间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
C.纳税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因纳税发生的争议
D.公司之间因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
【答案】D
【解析】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有:(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选项A);(2)行政争议(选项C);(3)劳动争议;(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选项B)。
【例题2·单选题】下列争议中,可以适用《仲裁法》进行仲裁的是(
)。
A.某公司与其职工李某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B.高某与其弟弟因财产继承发生的争议
C.某学校因购买电脑的质量问题与某商场发生的争议
D.王某因不服某公安局对其作出的罚款决定与该公安局发生的争议
【答案】C
【解析】(1)选项A:劳动争议不适用《仲裁法》;(2)选项B:继承纠纷不能提请仲裁;(3)选项D:行政争议不能提请仲裁。
【考点3】仲裁协议(2015年多选题)
1.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解释】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例题·多选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仲裁协议必备内容的有(
)。
A.仲裁事项
B.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C.选定的仲裁员
D.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答案】ABD
2.有效的仲裁协议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在双方当事人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例题·单选题】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订有有效的仲裁条款,后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乙未声明有仲裁条款而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该案,首次开庭后,甲提出应依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解决纠纷、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下列对该案的处理方式中,正确的是(
)。(2013年)
A.法院与仲裁机构协商解决该案管辖权事宜
B.法院继续审理该案
C.法院中止审理,待确定仲裁条款效力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审理
D.法院终止审理,由仲裁机构审理该案
【答案】B
【解析】(1)如果甲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驳回乙的起诉;(2)如果甲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后”才提交仲裁协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题应选B。
3.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仲裁协议的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例题·多选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仲裁协议无效的有(
)。
A.甲、乙两公司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依法约定有仲裁条款,其后,该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
B.王某与李某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将他们之间的扶养合同纠纷交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C.郑某与甲企业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D.陈某在与高某发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后,胁迫高某与其订立将该合同纠纷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协议
【答案】BCD
【解析】(1)选项A: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2)选项B: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无效;(3)选项C: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4)选项D: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5.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表述中,符合仲裁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15年)
A.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B.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效力
C.当事人对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只能请求人民法院裁定
D.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且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答案】ABD
【解析】选项C: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考点4】仲裁程序
1.仲裁庭由1名或者3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2.回避制度(2014年多选题)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人的请客送礼的。
【例题·多选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仲裁员审理案件时必须回避的有(
)。(2014年)
A.是本案的当事人
B.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C.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D.接受当事人的礼物
【答案】ABCD
3.是否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4.是否公开进行?
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当事人的和解
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6.仲裁庭的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而非必须)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考点5】仲裁裁决
1.仲裁裁决的作出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例题·单选题】甲、乙因合同纠纷达成仲裁协议,甲选定A仲裁员,乙选定B仲裁员,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3人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应当采取的正确做法是(
)。
A.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B.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C.提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D.提请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裁决
【答案】A
【解析】(1)形成2种不同意见: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2)不能形成多数意见(形成3种不同意见):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仲裁裁决书的生效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链接】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仲裁裁决的撤销(2015年单选题)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例题·单选题】根据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一定期间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该期间为(
)。(2015年)
A.10日
B.15日
C.6个月
D.2年
【答案】C
第五单元
民事诉讼
【考点1】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保险合同
①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013年多选题)
(4)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6)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解释】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2015年判断题)
3.协议管辖(约定管辖)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可以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如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解释】(1)买卖合同当事人如果事先或者事后约定了解决纠纷的管辖法院,按照约定;(2)如果未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1·多选题】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特定地域的人民法院管辖,对该类纠纷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有(
)。(2013年)
A.原告住所地法院
B.被告住所地法院
C.票据出票地法院
D.票据支付地法院
【答案】BD
【例题2·单选题】下列关于地域管辖的表述中,符合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4年)
A.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B.因公路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可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C.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未约定的,可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D.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未约定的,可由出票地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B
【解析】(1)选项A: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选项B: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选项C: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4)选项D: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3·多选题】北京的甲公司和长沙的乙公司于2014年4月1日在上海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双方应于2014年4月10日在厦门交货并付款。双方就合同纠纷管辖权未作约定。其后,甲公司依约交货,但乙公司拒绝付款。经交涉无效,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对甲公司拟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有(
)。
A.北京
B.长沙
C.上海
D.厦门
【答案】BD
【解析】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长沙)或者合同履行地(厦门)的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4·判断题】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土地仲裁法范文4
1.具体操作步骤
在装载机斗容里铺一块土工复合材料,然后,用挖掘机向土工复合材料上卸土,袋与袋之间挤压密实,使闭气效果更好,根据实践经验,装土体积达到袋体积的80%即可,随后用电动缝包机将土工复合材料上口缝严。为避免抛投过程中在缝扎部位决开,可往返缝两道甚至多道。上述工序完毕后,用装载机将其抛投至口门预定位置,利用此方法将土工袋层层叠压,步步进占,最后便能将口门堵复。若口门较大,可从口门两端同时开始。
1.1单个土工袋长度、直径的确定
单个土工织物袋长度、直径可根据口门大小、地形、水深、流速、过流量、占体宽度、装载机斗容体积大小等参数来确定。上述几个参数愈大,则土工复合材料尺寸相应大些,反式,则小些。同时应考虑上游侧向动水压力的大小,使单个土工袋满足抗滑稳定的要求。根据笔者近几年堵口实践经验,土工袋长度2-3m、直径0.5-1.5m较为合适。
1.2土工合成材料的选择
土工合成材料分为土工织物和土工膜。土工织物具有透水性,土工膜不具有透水性。年来,随着透水材料和不透水材料的联合运用,土工复合材料便应运而生。在堵口当中,要求土工布具有一定的透水性,以便土体受浸泡饱和后快速下觉,增加土工袋的抗滑力;同时又要求土工布的等效孔径不能过大,否则袋口地料将通过孔径流出,减小了土工袋的质量,从而减少了其抗滑力。因此,综合上述因素并结合实践经验,笔者认为采用土工复合材料较好。
1.3土料的选择
在防汛抢险中,按照“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土工袋所装土料,无论两台土、粘土、沙土均可。
2.口门堵复施工中应注意的事项
(1)当口门较深、流速较大时,为防止土工袋被水冲走,可在土工袋两端系上绳缆,绳缆的另一端系在木计上(在工作面适当位置打1.5-2.0m木桩,打入后的木桩高出地面0.3-0.5m,用来固定绳缆),直至土工袋露出水面不露采绳缆为止。
(2)土工袋堆放时,应尽量将长轴的一侧与水流方向垂直,堆放坡度尽可能缓些,以增大其抗滑稳定性。
(3)土工复合材料是聚合材料,紫外线直接照射会引起降解等破坏作用,其表面应马上覆盖一层厚度为0.3-0.5m的土料,以起到保护土工复合材料,延长其使用寿命的目的。
3.该方法与传统堵口方法相比,具有以下优点
(1)利用挖掘机装土配合装载机抛投土工袋堵口,降低了人工劳动强度,具有机械化程度高、速度快、效果好等优点。
(2)与抛投同体积的石头、铅丝笼相比,抢险费用大大降低。由于土工复合材料滤渗和防渗性能好,因此在堵口合龙后,闭气效果较石头、铅丝笼好,在制定抢险措施时,该方法将是首选的抢险措施,既经济又实用。
土地仲裁法范文5
财政经费请示一县人民政府:
我委现有机关工作人员36人,其中24人在职在编,5人借用人员。内设办公室、投资科、产业科、农业科、重点办、价格收费科、能源局、认证中心、节能中心等9个股室及物价局、价检局、信息中心等三个副科级单位和城市转型办一个正科级单位。随着工作量的不断增加,物价水平的上涨,经费缺口大。为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特请求县财政增加下列预算经费。
一、财政预算增加政务网运行维护费20万元,互联网出品资源费4万元(付移动公司)。
二、财政预算增加业务费,此项业务费还是十多年前的标准,请由20XX年的2.5万元,增加到20万元。
三、财政预算增加行政事业单位年审费30万元,国家发改委规定,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年审不能收取年审费,年审费应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四、财政预算增加涉案物品认证服务费20万元,国家发改委规定,涉案物品认证不能收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为加大跑项目、争资金工作力度,确保工作经费,列跑项目、争资金工作经费300万元,专项用于差旅费、招待费、资料费、评审费等。
特此报告,敬请批准。
财政经费请示二县人民政府:
今年以来,章旦乡认真贯彻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务实的作风,扎实推进了民生和谐建设。由于章旦乡饮用水工程、泥湾至章旦公路两大项目涉及政策处理多,污水处理、村庄整治等项目建设和生态旅游开发,以及率先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需要大量的政策处理和人力物力,特别是资金的保障。由于我乡属欠发达乡镇,没有其他经济来源,财政十分困难,恳请县政府追加工作经费52.5万元(具体见附件),以保障乡政府运转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恳请批复。
财政经费请示三武夷山市人大财经委员会:
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推动劳动关系和谐发展,是一项重要而又艰巨的任务。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继实施、我市劳动争议案件将数倍增加,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依据20XX年-20XX年仲裁案件收费情况,每年案件收费约1.45万元。由于20XX年5月1日起仲裁案件不再收费,将造成办案经费严重不足。为实现劳动仲裁办案规范化、现代化、保证办案质量,恳请市政府给予大力支持,在20XX年原财政的预算的基础上,追加到补助市劳动争议仲裁办财政预算内工作经费人民币5万元。
随着我市经济建设的发展、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加大,落户我市的企业不断增加,劳动关系呈现出多元化趋势,企业不
土地仲裁法范文6
天水市是农业大市,农业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83%。近年来,天水市不断深化农村改革,坚持把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关键措施来抓,积极探索实践,创新运行机制,加大扶持力度,加强指导服务,有效促进了全市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截至2011年底,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达2.31万hm2,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36.73万hm2的6.20%,较2010年增长71.70%,其中土地流转规模经营面积达1.18万hm2,占流转总面积的51.20%。呈现出流转速度不断加快,流转规模逐步扩大,流转形式灵活多样,流转行为趋于规范的特点。
1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土地流转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市、县两级均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协调小组。2009年市委、市政府专门召开了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现场会议,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市、县农业部门在坚持农民自愿原则的前提下,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内容,每年进行目标责任考核。
2制定政策措施,推动土地流转近年来,天水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扶持政策,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2009年以来,市政府出台了《天水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关于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对流转行为、扶持政策等进一步进行明确和细化。麦积区政府出台了《三新阳片区高效农田和畜禽规模养殖建设奖励扶持暂行办法》,对集中连片流转土地五百亩以上的,由区财政按照退耕还林标准连续补助3年。这些政策的出台,为实现土地集约化、适度规模化经营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3健全服务体系,促进土地流转天水市把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作为推进农村土地有序流转的关键,组建机构,健全制度,确定人员,明确职责,初步形成了市、县有服务中心,乡镇有服务站,村有服务点的四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重点开展土地流转的管理指导、供求登记、合同签定及鉴证、咨询评估、纠纷调处等服务。截至目前,市级及7个县区均成立了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全市有65个乡镇成立了土地流转服务站,525个村成立了土地流转服务点,分别占全市乡镇和村数的57.50%和21.10%。麦积区于2008年率先成立了全省首家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以此为依托建立了土地流转交易市场,为土地流转提供周到服务和规范管理。
4开展试点示范,带动土地流转天水市坚持先行试点、树立典型、示范带动、群众自愿的方式推进全市农村土地规范有序流转。市上首先在麦积区进行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试点,通过培育经营主体、制定优惠政策、完善管理服务等一系列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了一大批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合作社和农户参与到土地流转中,探索和总结出了以山东威龙集团、沃丰果品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为代表的龙头企业拉动、合作社推动、专业大户带动、股份合作等多种土地流转模式并在全市进行推广。2011年全市又以土地流转规范化建设为重点,选择秦州区为全市土地流转试点县,其他县区确定2~5个乡镇开展了试点工作,为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总结经验,探索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