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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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范文1

――抓住一条主线:住房公积金政策运行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学习新加坡公积金制度而在全国逐步建立起来的,时间短,发展快,政策往往滞后。2006年审计署组织实施的住房公积金审计的目标是“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完善”,所以住房公积金审计的主线应定位于“住房公积金政策运行”。要将检查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检查住房公积金政策与实际情况的适应性贯穿于整个项目的全过程,贯穿于每一个环节和重点中。住房公积金政策运行一方面表现为住房公积金政策与实际情况的适应性。要判断住房公积金政策是否合理、是否与实际情况相吻合,不是看政策出自哪一级,而是要看政策是否符合国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目的。国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什么?审计人员必须弄清。“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简单地说“居者有其屋”应当是国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目的。也就是说,审计评判住房公积金体制、管理、缴存、提取、贷款等方面的是与非,提出审计改进建议和意见都必须以是否有利于“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为标准。住房公积金政策运行另一方面表现是政策的执行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等政策法规在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住房公积金中心执行得如何?管委会、中心是否存在随意操阼,无政策操作现象,也就是审计要关注政策在各地的贯彻执行情况。

――突破二个难点:效益审计和计算机辅助审计

2006年全国同步实施的住房公积金审计项目,审计署划归效益审计范畴。财务收支真实、合规审计应当说审计人员很熟悉,审计目标好定位,审计依据好寻找――强制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但效益审计难度就大了,一是做得少,甚至从没做过;二是审计目标、审计依据灵活性大。将住房公积金审计定位于效益审计,效益审计怎么做,最终结果会不会不像效益审计?我认为做好住房公积金效益审计,首先要理念创新、思路创新。效益审计评判是不能死搬法规,不能总想这个问题怎么处理,那个问题如何处理?不能认为处理处罚不了,收缴不了违纪款审计就没力度。其次确定审计目标要考虑其重要性、风险性、时效性、可行性和增值性,所谓增值性就是可改进空间。选择评价标准不能只考虑强制性标准,更多的要考虑指导性、公允性和合理性标准,也就是要消除“事事奉行文件”。第二个难点是计算机辅助审计。计算机辅助审计在特派办不是什么问题了,已经达到了“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的程度,而在我省审计机关肯定不是这样。我们的计算机大多用于办公自动化,用于打开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账,改从账本上找问题为从荧光屏上找问题,也就是用于提高工作效率。但住房公积金审计要用计算机作辅助,就不是只提高工作效率问题了,而是没有计算机作辅助,花多少时间多少人员也无法得到审计方案上要求的资料,因为审计人员面临的是几百万条记录的数据库,是用纸张无法输出的数据库,是用眼睛无法找到问题位置的数据库。也就是住房公积金审计要求审计人员要达到利用计算机,模仿审计人员的思维和思路,编制审计程序的计算机运用水平。

――突出三个重点:管理体制不顺、缴存畸高畸低和资金使用效益不高

审计署通过2005年两个特派办的试点和各方面的审前调查,确定了五个方面的审计内容,五个方面的内容中管理体制不顺、缴存畸高畸低和资金使用效益不高是审计重点。管理体制不顺,主要表现为《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没有得到完全贯彻,管委会职能没有充分发挥,不应设立中心的也设立,同一城市政策不统一(特别是缴存、提取和贷款政策),资金体外循环等。缴存畸高畸低主要表现为缴存额高的是缴存额低的一千多倍,甚至几千倍,显失公平,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住房公积金属于再分配范畴,再分配应注重公平。造成缴存畸高畸低既有职工收入差异,更有政策原因。资金使用效益不高主要表现为个贷率低,资金沉淀多,资金没有发挥效益。

――围绕四个环节:缴存、提取,贷款和收益分配

找到了工作重点,还要找准切入点。审计要针对体制不顺,缴存畸高畸低和资金使用效益不高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就必须找出这些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找出问题,就必须从缴存、提取、贷款和收益分配四个环节入手。缴存方面存在问题主要有:定额缴存、基数长期不调整、基数绝对偏低、单边缴存、突出补缴、打捆缴存、体外循环、比例过低或过高等;提取方面存在问题主要有:扩大提取项目,提取超过限额、提取内控制度不严;贷款方面存在问题主要有:比例超过限额、超过额度、超期限、一人多贷、不正常缴费者贷款、以公积金抵押贷款、项目贷款等;收益分配方面存在问题主要有:管理费提取没有审批或没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风险金没有按规定提取、补充廉租房资金没有上缴财政管理等。审计人员应根据审前调查和以上提示的可能存在的问题,利用计算机,模仿审计人员的思维和思路,编制审计程序。

――实现审计目标: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完善

住房公积金范文2

苗乐如:住房公积金“吃紧”的情况要具体地方具体分析,首先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有自己的计划安排,“吃紧”有可能是当地公积金使用效率超过了缴存数量;也可能是放开使用空间后,住房公积金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贷款还没有收回来,这是造成地方公积金吃紧的两个主要因素。

需要注意的是,从某种角度说明我国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提高了,而不是过去常说的住房公积金大量沉淀了。当然这也提醒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需要加强管理计划。

从地方政府总体层面来说,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额度要在确保日常支取使用的前提下再考虑放开使用空间,一般要保留20%的住房公积金确保退休员工支取和日常提取;此外的80%可以供购房者贷款购房或支持地方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住房公积金额度和需求之间要有一个紧密的关联。

汪利娜:改革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使之成为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与时俱进地改革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明确公积金的政策目标为住房保障服务,规范其信贷扶持的对象、资金用途、贷款规则(存贷挂钩、公平配贷);避免住房公积金利用低息优势与商业银行开展非理性竞争,盲目追求资金使用率导致资金断流(上海、江苏、浙江已面临上百亿元的资金短缺),以强化其公积金的政策性、专属性和互,并遵循资金有偿使用、本息回流的商业原则,以保障百姓个人储蓄资金“取之有方,用之有道”安全和高效。

严格实行缴存额上限,可减少企业和个人违规避税行为,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和缴存者之间利益失衡。完善配贷机制,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称原则,将存款与贷款规模相匹配,优先保障缴存人的第一次贷款,提高二次贷款利率,严格限制三次贷款,形成与国家住房政策相一致的公积金信贷政策。

Q:公积金缴存者无力购房、公积金储蓄利率低,其“存与废”正在被关注,该如何理解公积金存在的意义?

苗乐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这么多年,在推进房改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新加坡住房问题解决得很好,也与他们的公积金制度完善有很大关系。公众近期更多的关注公积金制度,一方面是公积金在运行过程中确实遇到了问题,另一方面是公众对于公积金还没有进一步深入了解,不能简单地来评判废弃住房公积金制度。

刘洪玉: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面临的经济社会环境与设立之初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在房价快速上涨和住房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住房公积金到底应该扮演何种角色还没有思考清楚,这也是住房公积金条例修订迟迟没有形成共识的重要原因。从国际住房保障体系发展的情况来看,住房金融支持是政府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以外的第三个住房保障和住房支持工具,而且这个工具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所以我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目前唯一的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安排,应该通过找准在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中的定位、处理好与商业住房金融的关系,不断发展完善,成为提高全体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的重要政策工具。

当然,由于导致住房问题的原因相当复杂,住房公积金不可能解决住房制度中的所有问题,但取消公积金制度只会使我们丧失一个解决问题的抓手。

汪利娜:目前全国有340多个公积金管理中心,加上省直中心、行业(民航、铁路)从业人员3万多,公积金资金来源稳定、利差大、增值收益稳定养活了一大批人,形成了一个固化的利益集团,这不是一般的改革可以触及的。且各城市的公积金发展好坏差异极大,也不是简单的“存与废”可以解决的。当下的关键是与时俱进地改革公积金制度,使之更好地为公积金缴存人服务。

Q:如何有效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增值能力?

汪利娜:提高公积金存款利率,明确增值收益的法律归属,切实保护缴存人利益。依据《物权法》,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的保护。任何政府部门出台政策法规都应以国家大法为依据,应将公积金存款利率从活期、三个月定期利率提高到不低于一年定期利率,以减少存款人的损失。应明确公积金增值收益归缴存人共同所有。其属性并不妨碍公积金参与保障房建设,但需要遵循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建立听证制度给资金所有人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保障资金本息的安全,以保障缴存人的合法利益。

Q:对于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有何建议?

汪利娜:住房公积金掌控着上万亿的资金,涉及9000多万缴存人的利益,其安全性要建立政府监管、机构自律、专业审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层面明确核心责任主体,避免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弊端。建立统一规范的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提高管理中心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建立规范贷款服务、财务核算、业绩考核、责任追究和动态监控制度机制,提高防范道德风险和金融风险的能力;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给缴存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在强化审计监督的同时强化社会的监督。

苗乐如:在住房公积金运行报告方面,各地管理中心要出具更加详细、具体的年度报告,虽然我们现在也有相应的报告,但是内容较为简单,详细、具体的报告要让公积金缴存者明确地知道这些钱去向哪里、运转情况如何、支持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进展等。而在监督保障性住房方面,不仅要有公积金管委会执行监管,更要组织关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者全面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在缴存者里也有着人大、政协代表,他们也要参与进来。

Q: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否到了面临改革的时候?改革的方向又在哪里?

苗乐如:目前根据社会各方面反映和主管部门的体会,住房公积金制度应该适时完善了。从管理运行来讲,公积金用于保障性建房要注意风险的防范,可通过保障性住房的规模来衡量风险,如果是通过卖房来回收资金,风险较小,如果是公租房、廉租房,回收资金的风险就较大。住房公积金不是作为投资的资金,只能作为地方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周转性资金,所以需要严格的制度来执行监管。

刘洪玉:改革的主要方向是:提高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让更多的人享受到国家住房金融支持带来的利益;完善公积金制度的缴存、提取和使用条件规定,提高其在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过程中支持力度;建立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之间及中心与金融资本市场之间的关联,促使其向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转变;建立以考察其公共住房金融政策支持绩效、资产管理绩效和风险控制水平为主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系,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和透明度。

汪利娜: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的大力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各类金融市场,形成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我们认为,打造中国化的住房金融体系,构建商业性与政策性金融机构并存,多层次、广覆盖的住房金融体系对促进住宅产业健康、社会和谐、金融安全均至关重要。

住房公积金范文3

1、住房公积金可以提现。

2、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相关规定,如果想要支取住房公积金的话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的,比如说,当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住房方面有需求,或者是有其他政策允许的用途的时候,是可以支取个人帐户里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

3、而这些情形主要包括:购买或者是建造自住住房的、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离休或者是退休的、完全或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且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等情况。

(来源:文章屋网 )

住房公积金范文4

公积金是可以用来还房贷的,可以从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出公积金余额,一次性的归还贷款。很多人退休后,采用了这一方法还贷。还贷后,若还有贷款尚未还清,就对剩余贷款的本金和还款期限重新计算,确定以后每个月的月还款的金额。

也可以从公积金账户中提取出余额,提前归还贷款。提前还贷后,贷款人可以停止还贷若干个月。停止还贷期结束之后,贷款人必须继续按月还款。停还期的欠息,不收罚息,不计复利,在停还期结束后的每个月还款中逐月扣还。有些购房者在某一阶段的收入情况出现变化(如生病、生育、失业等),多采用这一方式来还贷。

(来源:文章屋网 )

住房公积金范文5

(一)购建房提取

1、购房提取

(1)购商品房提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须办理合同备案)、付款发票,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价值的金额,购房时间(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在一个年度内;(2)购二手房提取,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契税发票和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契税发票时间为准在一个年度内。

2、建造自住住房提取

应提供以下材料:(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筑工程预(结)算书,应符合当地、当时自建自住房一般投资标准;(4)购买相关材料的发票,建造时间(以办理规划许可证的时间为准)在一个年度内;农村建房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应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批准通知书、自建房产权证、建筑工程预(结)算书,应符合当地、当时自建自住房一般投资标准。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为准在一个年度内。

3、拆迁房的提取

提供拆迁协议或购房合同原件(须办理合同备案)、付款发票,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补交房款的金额,购房时间(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在一个年度内。

4、翻建、大修理自住房的提取

提供:(1)、房屋产权证明;(2)、房产质检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大修鉴定及批准文件,(3)、由建筑定额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翻建、大修理投资概算;

(二)离休、退休提取

提供离休、退休文件或离退休证。对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病退或离岗)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封存在原单位,到离、退休年龄时凭离、退休文件或离、退休证提取。对有公积金贷款的提取只能在还清贷款时一次提取,并办理销户手续。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

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1-4级等级),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四)户口迁出及工作调离红河州行政区域的提取

提供户口迁出证明或调令办理提取或转移。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

(1)提供自住住房贷款证明资料。

(2)公积金贷款连续还贷12个月以上(一次性还清贷款不受此限制)。

(3)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阶段性担保中的贷款不允许提取公积金)。

(4)提取金额为上年归集余额。

对商业银行购房还贷提取只允许提一次,同时提供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原件、购房合同、贷款余额证明;在贷款时用自己的公积金为他人作担保的不允许提取公积金,要求管理部清理并打上担保贷款标记。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必须提供死亡证明(公安机关的户口销户证明或医院证明、法院宣告死亡裁定书);法定继承人申请书(原件);提取人与死亡人的合法关系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或户口簿等)。提供合法继承人身份及遗产处理的公证书或判决书。

(七)家庭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的

须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县及县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证明。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重大疾病的范围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

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八)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取

1、本人年满45周岁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合同(协议)、单位证明或失业证、身份证,办理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提取及销户手续(公共封存帐户内的提取只需提取供身份证)。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未满45周岁的,期间发生购、建、大修自住房行为或提取公积金一次性还清个人住房贷款(含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提供以上相关证明材料可办理销户提取。

住房公积金提取说明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定义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把自己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取出来,从而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价值,发挥其作用的行为。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为了规范提取条件和职工的提取行为,使住房公积金切实发挥定向用于住房消费的作用,保障广大职工的利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作了规定。

(一)、用于住房消费的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本项所说的“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也就是说所购、建、大修住房的产权归职工所有。因此,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如果居住的房屋是承租的住房或只拥有使用权的住房等等,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如果是对住房不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也不能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为购、建、大修自住住房而提取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公积金的主要提取方式。此项规定了四种行为:

(1)、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商品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自住的公有住房、私产房等;

(2)、建造。根据1983年5月25日国务院批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

(3)、翻建。根据1985年1月1日原城建环保部批准试行的《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

(4)、大修。(文件同上)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都不可以提取。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只有购房贷款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

如果租房居住的职工家庭,其租金在家庭工资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过大,超出了职工对住房消费的承受能力,就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房租超出规定比例时,职工在提供工资收入证明租赁合同等证明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对职工有能力负

担的在规定比例以下的部分,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

(二)、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时的提取

1、离休、退休。职工离休、退休时,单位不再向其发放工资,只发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不再缴存的。同时,职工离退休后住房问题一般不是主要问题了,没有必要继续限制其使用方向,职工可以提取用于养老、医疗等方面。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在职期间,由于事故、灾祸等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劳动部门或医院出具证明文件),职工无法继续工作,与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单位不再向其发放工资,住房公积金的来源同样不存在了,所以规定了这种特殊情况的提取。要注意两点:一是,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是部分丧失;二是,必须同时具备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条件,二者缺一不可。

如果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并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是辞职、辞退、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之所以规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才可以提取,是因为只有在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下,职工与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后再也无法参加工作,也就不可能再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了。职工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那么职工还有再次工作的可能。所以,应当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找到新工作时)或者封存手续,而不能提取。二是,如果职工的户口本身就不是本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第二条关于适用范围中,没有对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的户口进行限制,所以,职工可以参加非户口所在地城市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当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比照“户口迁出或者出境定居的”情况处理,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

3、户口迁出或者出境定居。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已经超出了原行政区域,也就超出了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范围,因此,应允许提取。本项要求职工的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如果职工只是到外地工作,但户口并没有迁出,或者出国进修、学习等而非定居,都不符合本项规定,不得提取。

4、职工死亡。职工在职期间可能出现死亡的情况,这时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同样不具备了,就应允许提取。

职工的死亡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二者的法律效果是一样的,宣告死亡应当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由法院作出宣告死亡判决。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所有的合法财产,在职工死亡后就列入遗产的范围进行继承,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来执行,如果死亡职工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由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继承;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由法字继承人继承。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都有权提取残废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至于如何分配遗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死亡职工没有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三、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程序

职工向单位申请,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决定是否允许提取,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指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凡是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首先应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由单位对职工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进行初审。单位进行核实的内容,包括是否是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提取条件等方面内容,如果发现问题就可以及时解决,避免纠纷,提高办理提取的效率。单位核实正确后应当及时给职工出具提取证明,证明单位对职工的提取核实无误。 职工提取申请经单位初审证明后,应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由中心审核、决定允许提取。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根据“红河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审定办理。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材料

(一)、购买自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建造、翻建自住房的,应提供所建房的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证件,购买材料发票;大修自住房的,应提供修缮申请、房管部门出具的修缮证明文件、修缮费用发票。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贷款合同、还贷款证明。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应提供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及房屋管理部门认可有效租凭合同及年度租房缴款发票。

注: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四)、离休、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由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六)、户口迁出或者出境定居的,应提供房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护照签证及国外定居证明。

(七)、职工死亡由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应提供死者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公证)证明。

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

五、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须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既将原工作单位缴交帐户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新调入单位进行缴交,同时原住房公积金帐户随之取消。

六、住房公积金转移的办理程序

(一)调出人员单位。办理停止缴交,进行人员帐户转移登记。当新调入单位为调入职工办理开户注册设立新帐户后,由申请转移人填制“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审批表”,单位核实签署意见,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

(二)新调入人员单位。为调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登记,通知职工本人帐户开设情况,从调入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七、住房公积金的封存

职工因离职、退离休等原因中断或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因调动工作单位且新单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或尚未在调入单位开设公积金帐户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应封存在原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封存期间按规定计息。

八、住房公积金封存和启封的办理程序

住房公积金的封存由职工所在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交时填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名册”、“住房公积金单位代扣代缴汇总表”即可办理。

住房公积金的启封(恢复缴交)也由单位填报上述相关表格予以启封。

注:缴交单位变更的使用住房公积金转移予以启封,将原封存金额转入新设立职工公积金帐户。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流程

1、申请: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人填写《红河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到单位签署单位意见,加盖印章,并附相关提取证明资料。

住房公积金范文6

一、建立全国管理中心,保证住房公积金的流动性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速度及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差距很大,而住房公积金又实行属地封闭化运行,不能跨区跨市调剂资金余缺,导致各地住房公积金利用率不均衡。利用率最高的在95%以上,最低的只有15%。近年来,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试点过程中,一些城市就出现了公积金个贷排队或调低贷款额度的现象。因此,为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必要建立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筹安排使用住房公积金。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闲置资金(或沉淀资金)全部汇总到这个中心,地方管理中心通过资金短期“头寸”拆借和中长期有偿融资来防范流动性风险。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进入银行间市场或通过发行票据、债券等方式融资,再向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贷。这样既实现了资金的跨区域流动,也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住房公积金整体的流动性。

二、控制贷款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性

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在此次试点工作中的管理非常严格,包括制定了《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管理办法》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业务规范》;试行了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制度;建立了全国统一的项目贷款业务运行平台和项目贷款运行监管系统,各试点城市通过运行监管系统规范操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监管等措施。但保障性住房盈利性差,其中租赁类型的保障性住房还面临投资回收期长、利率与市场风险都较大的问题。尚且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如开发单位自有资金不足、贷款资金被挪用、建设项目房屋滞销、滞租等不确定因素引发的风险。因此,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与风险转移机制是关键。

1.加强公积金贷款的风险防范

与个贷相比,项目贷款无论是从业务复杂程度来说,还是风险控制等方面都对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多年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是以发放个人贷款为主要业务,想要做好项目贷款试点工作,各试点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成立专门的部门来负责项目贷款管理及操作,组织项目贷款管理人员的培训,制定项目评审标准,严格规范操作程序。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成立审贷领导小组,负责贷款项目的调查评审;可以借用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评级系统,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量化分析;可以邀请第三方的专业团队,对项目投资和收益、抵押物价值进行分析或评估,提供是否列为贷款项目以及贷款额度等建议;建立审贷分离制度和贷款逐级审批制度,通过多部门、多层级把关,确保贷款项目选择的科学性;落实贷款抵押,针对保障性住房的不同特点采取区别政策,以销售为主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类的住房可完全以在建工程作为贷款抵押物,而以出租为主的公共租赁住房,除在建工程抵押外,还可要求借款人追加公建或商品房等未来便于处置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以减轻未来拍卖执行抵押物的难度,加强对债权的保护力度。

2.健全担保机制

从国际经验看,盈利性差、风险性高的公共住房建设贷款十分需要有专门、独立的担保机制给予配合和支持,控制风险和转移风险,否则将很难可持续发展。目前一些地区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保障房项目贷款寄希望于地方政府财政担保,既无法可依,事实上也无法操作。要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住房保障制度,没有政策性金融体系的支持是难以实现的,而有效的政策性金融体系不仅包括直接为保障房建设或消费提供信贷支持的金融机构,还应包括提供担保、保险等信用增级支持的辅机构。鉴于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的政策性,建议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保障性住房担保基金,为公积金贷款提供风险转移和补偿机制。

三、加强政策扶持,保证住房公积金的收益性

住房公积金作为政策引导下的互助型住房资金,来源于强制的个人储蓄,而非政府出资,这一特点决定了其管理必须以维护广大缴存人利益为目标。

目前,保障性住房贷款的主要支持对象为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虽然收益率低,但还可以保证让开发企业保本微利运行,实现收支平衡,还贷风险相对较小;但是公共租赁住房单纯靠租金收入是难以实现收支平衡的,因此,国家需要在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融资安全方面做出努力,尽早出台应对措施。

通过研究瑞典、我国香港等地的保障性住房融资政策,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借鉴:一是由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进行贴息,这样一方面可以降低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另一方面可以使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益人花更少的钱享受到理想的居住条件;二是由政府出资对公共租赁住房在贷款期限的亏损直接予以补贴,以提高其偿债能力;三是由政府对承租人进行租房补贴,以降低承租人的租金负担,同时,还有助于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的出租率和租金收缴率,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四是延长贷款期限,使其与公共租赁住房长期租赁才能实现资产运营平衡的特点相匹配;五是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情况,出台政策允许部分公共租赁住房转为经济适用住房对外销售,弥补经营亏损。从国外经验看,寄希望于在短期内集中大批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问题是不现实的,尤其是现阶段政府财政支付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存在严重困难的情况下,公共租赁住房要想发展好,就必须建立可持续发展模式,而分批次出售公共租赁住房,不仅可以弥补亏损、减轻政府压力,还能积攒出后续建设资金,实现公共租赁住房的滚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