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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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规

会计法规范文1

关键词 会计 职业道德 会计法规

在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中,面对巨大的经济利益,少部分会计人员由于素质较低,没能抵挡住诱惑,从而丧失了原则。例如,对会计资料故意伪造、隐匿甚至是损毁,导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对国家和集体的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编造虚假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对外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以及虚假经济指标,使得政府的相关决策受到了严重影响,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受到了扰乱;还有一部分会计人员压根就没有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不思进取,安于现状,缺乏敬业精神和职业理想,将会计工作简单地认为就是算账,以至于缺乏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缺乏精益求精的工作精神,造成会计信息失真。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而会计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却未能与之相适应,这是造成上述情况存在以及产生的原因之一。

一、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规关系分析

会计职业道德作为一种重要的道德行为准则,是指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期间,树立的和需要遵循的,能够使会计职业特征得以体现,能够对会计职业关系进行调整的基本职业行为规范和准则。会计法规,则是对会计领域一切法律法规的总称。

(一)两者互为依托、相互补充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规两者有着相同的调整对象,担负着相同的职责,还有着共同的目标。会计职业道德经过对会计职业活动中的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达到对国家正常经济秩序的维护,进而更好地为企业或其他组织理财、用财、聚财、生财。而会计法规则是通过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来对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进行维护,从而也达到为企业或其他组织理财、用财、聚财、生财的目的。可以说两者都是对会计工作领域中的各种利益关系进行调整,对会计的行为进行规范。两者都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维护的工具,都是为了加强和规范会计工作,为了搞好会计管理、会计监督、会计核算的管理手段,都是为增加经济效益和加强经济管理而服务的。可以说两者共同的目的都是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好地服务。在对会计行为规范的过程中,会计职业道德的教化功能和会计法规的强制功能是互为依托、互相补充的。会计法规是对会计人员的基本会计行为进行强制规范,而当一些会计行为不宜或不需要用会计法规来进行强制规范的时候,会计职业道德就接过这方面的规范功能。会计法规只能规定会计人员的会计行为不得违法,却不适宜在会计人员要强化服务、提高技能及勤勉敬业等方面提出具体的规定,而会计职业道德则能对这部分予以补充。

(二)两者相互渗透、相互促进

可以说会计法规的相关规定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凡是会计法规中禁止的行为,都是会计职业道德要对其予以谴责的行为;凡是会计法规中规定的行为,均是会计职业道德所提倡的行为。因此,两者之间相互渗透。会计法规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保障,而会计职业道德又是会计法规能够得以正常运行的思想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会计法规在制定以及施行的过程中,也是会计人员进行自我职业道德培养和教育的过程。通过对守法、依法的会计行为予以奖励、表扬,对违法的会计行为予以法律制裁,能够让会计法规在会计职业道德培养上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关于完善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规建设的思考

(一)完善会计职业道德建议

首先,会计人员应当加强自身个人职业道德修养。要做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里面的诸如熟悉法规、依法办事、保守秘密、爱岗敬业、客观公正、搞好服务等等要求,[1]就必须依靠会计人员的个人职业道德修养。会计行业的廉政性、保密性以及超然性如果没有良好的个人职业道德修养,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因此,会计人员应当主动提高自身个人职业道德修养,树立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养成严谨的工作态度以及良好的工作作风,爱岗敬业,严格按照规范办事,自觉对各种不良思想的诱惑和侵蚀予以抵制。其次,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要从会计职业品德教育、会计职业纪律教育、会计职业能力教育等三个方面对会计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从而使会计职业道德融入每位会计人员的深层意识中,增强其履行道德义务和工作职责的自觉性,并最终养成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清正廉洁、恪尽职守的优良道德品质。

(二)完善会计法规建设建议

首先,要对现有的会计法规进行修改完善。对现有会计法规中处罚与责任不明确的条款要予以修改,使之与我国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宜;对法规中没有涉及的地方也要进行增加,做到有法可依。还有就是增加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因会计人员造假而造成的损失,按照责任大小对损失予以赔偿,尤其要加大企业责任人的赔偿比例。一旦会计信息使用者因为虚假会计信息受到了权益损害,就可以依照相关法规向司法机关提交诉讼,从而获得赔偿。其次,提高法规质量。一是要广泛征求社会各领域、各阶层的意见。二是要向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学习经验,提高会计准则的质量。再次,对会计法规中的举报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并对一些重大会议法规的实施进行定期检查,从而为会计法规的进一步提高提供可靠依据。最后,加快地方会计法规建设。一是各地区要联系本地实际情况对现有的地方会计法规进行修改或补充。二是要加快基于地区会计调查研究的立法步伐。

三、结论

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法规两者是互为依托、相互补充、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的。会计职业道德能够对会计法规的全面执行起到促进作用,提高会计法规的执行效果;而会计法规则能够促使会计人员遵纪守法,进而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们能够预见到,不断完善的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法规将会为会计信息的质量带来有力的保障,将会不断提高会计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最终促进会计行业步入良性发展路途。

(作者单位为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 陈阿兰.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规的关系分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4(08): 87-90.

会计法规范文2

关键词:云锡实施;会计法规;做法体会

中图分类号:F2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9-0180-01

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拥有近七十个子公司的大型企业集团。在集团公司内部怎样宣传、贯彻执行会计法规,是一个关系到集团公司以及各单位能否严格执行会计法规,保证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各单位会计报告信息质量的大问题。本人谈谈云锡集团公司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在宣传、贯彻执行会计法规方面的一些做法和体会。

(1)采用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的办法,对不同层次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使会计法规的精神深入人心,使会计人员及时掌握会计法规的规定。1999年国家颁布新会计法和陆续出台一系列会计准则以来,我司对各级各类人员进行了不同形式的培训:

①聘请云南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对二百多名厂处级及其以上的中、高层管理人员进行新会计法知识培训,使中、高层管理人员明确他们在执行会计法规中的责任和义务。

②聘请红河州财校的老师对集体单位的法人代表进行新会计法知识的培训,使集体单位经营者遵纪守法、依法经营的意识得到普遍提高。

③选送各单位会计业务骨干参加较高层次的会计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培训,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为准备力量,为制定和执行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奠定基础。

④组织全司财会人员及相关人员参加全国会计知识大赛,保证全司财会人员按照国家要求按期完成后续教育任务。

通过培训,使全司各级管理人员会计法律意识进一步得到提高,遵守会计法规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会计信息质量有了比较可靠的群众基础。

(2)以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为依据,结合集团公司内部管理实际,健全完善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规范内部财务会计管理行为,努力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颁布实施以来,我司正在对以前制定的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全面修订,今年将修订完成的制度包括:

①基本管理制度:《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以下制度前省略公司名称)、《会计核算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②具体管理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风险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境外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内部银行管理制度》、《税费管理制度》、《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在建工程管理制度》、《无形资产管理制度》、《成本费用核算管理制度》、《费用报销管理制度》、《研究开发经费核算管理制度》、《合并会计报表核算管理制度》、《财务会计信息化实施管理制度》等。

(3)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各控股公司和所属单位进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检查,努力将执行会计法规和制度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消除在事前和事中。

①吸取内部会计报表年报审计和厂矿长离任审计等事后审计的教训,建立了对各单位财务开支的日常审计制度,使违纪行为在萌芽状态即得到纠正。

②每年在年终结算工作会议开过以后,及时对各单位进行调研,进一步发现各单位的违纪问题。并结合处理年终财务结算问题一并处理,做到处理问题不跨年。

③不定期地开展内部财经纪律检查,通过自查和抽查等形式,纠正各单位在成本费用开支、资金收入支出、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核算规范、价格税收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④积极配合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我司实施的年度会计报告审计、集团公司改制审计,以及各级审计机构对云锡公司经理的离任审计等工作。通过配合工作,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贯彻实施会计法规和制度的水平,不断提高会计业务处理能力,增强执行财经纪律的自觉性。

(4)对财务会计工作的几点体会。

①中、高层管理人员会计法律意识的增强和执法自觉性的提高是贯彻落实会计法规和制度的关键。实践证明:中、高层管理人员执行会计法规自觉性高、对会计工作支持而不是干预的单位,会计核算的规范程度较好;反之。中、高层管理人员执行会计法规自觉性低、对会计工作自觉和不自觉地进行干预的单位,会计核算的规范程度较差。因此,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制度,关键在中、高层管理人员。

②不断提高广大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质是贯彻落实会计法规和制度的一般基础。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时间还很短,会计制度的改革始终处于与时俱进的动态过程中。国家针对企业会计核算的新制度、新规定不断地出台。会计人员要适应这样的形势,就必须通过不断地自学和参加各级各类素质教育,提高个体素质。只有各个个体的素质提高了,会计队伍整体的素质才能得到提高,贯彻落实会计法规和制度才会有比较可靠的基础。

③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是贯彻落实会计法规和制度的基本保证。企业会计是对企业人、财、物各种要素,产、供、销各个阶段价值的动态反映。会计工作涉及这些要素和阶段的办事程序、规则、标准和方法等等,都需要企业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各自的管理实际,进行严格规范和详细具体的规定。

会计法规范文3

(一)高职院校会计电算化应注重软件中的法规应用

我们要强化会计法规的应用,对于一些政策性强的项目核算要在软件中增加鉴别功能,同时要加强稽查、审计的技术和方法,并且要强化会计内部控制机制,从而进一步推动会计理论及技术的发展完善。

1.会计电算化系统运行方面的控制

这是运用会计法规建立的能防止、检测、更正错误和处置舞弊行为的控制措施。运行控制是针对某个具体应用子系统的控制,依子系统或应用项目和具体数据处理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在批量数据输入时,其主要控制方法包括审核输入前后的数据、编号顺序检验、逻辑关系检查、数据界限检查、关键字核对以及错误更正等。在联机实时处理系统中,输入控制除了采取上述方法外,还包括设立参照文件和后批量控制等。处理控制的主要目的是保证数据计算的准确性和数据传递的合法性、完整性和一致性,主要是对业务处理程序、方法进行控制,包括软件控制和硬件控制。软件控制是审查软件对数据的计算等处理是否正确,是应用控制的关键。主要的控制方法有程序审核、数据有效性测试、数据完整性测试、短点技术控制和设置处理上机日志等。

2.会计电算化软件系统安全方面的控制

这需要采取有强有力的控制制度和控制措施来保证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系统的安全控制主要包括系统的接触控制、后备控制和环境安全控制等内容。

3.会计电算化系统程序方面的控制

为了保证信息处理的质量,减少产生差错和事故的概率,就要求单位必须制定严格的操作规范。这包括各种电算化硬件设备的使用说明和各种操作指令、还有在特殊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方案等。为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就必须从源头上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可靠性,减少错误的发生。要想取得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就必须通过制定完备详尽的会计电算化法规制度,并切实有效地起到警示、指导作用。

4.会计电算化系统管理方面的控制

第一、要加强组织管理控制,明确分工,履行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落实到人,实行职权分离。这样就能及时发现差错或者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更有效地进行控制。如规定系统开发人员和维护人员不能兼任系统操作员和管理人员等。第二、依照会计法规,严格执行“不相容职责相分离”的原则。可以杜绝单独一人从事和隐瞒违规行为。同时,可以实行职责岗位轮换制和内部审计制度。

(二)高职院校会计电算化的配套法规

应进一步完善会计工作的根本依据是《会计法》和法规及规范,但是高职院校会计软件缺乏统一性,使用的软件各种各样,水平程度也是参差不齐。这样会导致各院校相互间的数据可比性失真。加之,近年来我市高职院校的全国技能大赛、市级技能大赛、央财项目、国培项目、培训包项目、科研课题、助学贷款等等,使得高职院校会计核算日趋复杂和细化,而且这里很多细化项目都要满足与财政、教委等相关部门的对接核算。因此,高职院校急需一款融入法规制度控制的、更适用于高职院校会计核算的会计软件。

(三)高职院校会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第一、在准会计人员教育培养方面应及时把握人才需求动向,根据时代需求进行教学,培养将来的新型复合型会计人才。第二、加强高职院校会计人员的再教育。随着网络技术的革新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财务软件也向网络化和管理型的方向发展。因此,高职院校会计人员掌握必要的网络知识和管理知识是必须的。

(四)加强会计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工作

数据由专人管理,查看数据要有授权控制。同时,要增强网络安全防范,身份识别、予授权、信息存储加密、防火墙技术、防毒等措施,严格系统操作环境管理从而加强安全性和保密性。主要的控制措施包括:第一订立内部操作制度,数据备份和机器使用规范。禁止不相关人员操作财务专用电脑;第二设置操作权限限制,采用数据保密,访问控制;

二、我市高职院校会计电算化发展前景的思考

会计电算化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而逐步完善和发展。加之,国家不断加强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投入和升级。可见,我市高职院校会计电算化将可能出现如下发展趋势:

(一)高职院校“会计电算化”向“会计管理全面化”发展

会计电算化今后的发展趋势绝对不是一个孤立的核算系统,它与审计电算化之间相互交叉融合才能真正实现会计管理全面化。

(二)高职院校会计电算化实行统一规范化管理

运用新的管理手段进一步组织实施已有的管理办法;规范统一各高职院校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统一规范应从三方面入手:即制度、流程、人员,可以先从我市为试点总结经验后进一步推广。

(三)高职院校会计电算化教学成本核算走向通用化

现在我市高职院校虽然依托的行业背景不同,规模和开设专业也有差别,但是无论教学机构是何种类型和规模,高职院校都有其在会计核算上的共性。在填制记账凭证、登记日记账、结账以及生成报表等方面都相差无几,业务流程也相对比较稳定。这就为我们设计高职院校会计电算化的教学成本核算模块通用化提供了前提条件。要将教学成本核算软件做到通用化,我们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教学成本核算业务处理上的规范化。因此,制定规范统一的高职院校教学成本核算规范并应用到教学成本核算软件上是关键。

(四)高职院校会计电算化向网络化迈进

建立并运行以管理为重心、网络化、完整的会计管理信息系统将是会计电算化长期的努力的目标和趋势。在这个阶段将实现财会和管理现代化。同时这个阶段的系统也必然是网络化的。可以做到学费缴费实时查询、专项费用、课题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线查询等等。

三、结语

会计法规范文4

【关键词】 视同销售; 税法规定; 会计处理

一、视同销售的提出

所谓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发生的没有直接现金流入的“销售”,它本不是销售而要被看作销售业务。也就是说,当企业发生一些特定的业务,如提供特定的商品或劳务,按照会计上有关规定不作为销售业务的发生,不确认会计收入,不影响损益的计算。而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要作为销售的实现,计算该特定业务在正常销售情况下应该交纳的有关税金及其附加费用。

就会计上来说,从1993年的“两则”、“两制”到1999年的统一企业会计制度,从16项企业会计准则到39项企业会计准则,所有的会计法规都没有提到“视同销售”一词。也就是说,只要某项业务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关于收入确认条件,方可确认收入,从而计算损益。而在有关税收法规中出现了“视同销售”一词,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将八种情况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法等都有相关规定。可见,“视同销售”一词不是一个会计术语,而是一个税法术语。

纳税人的诸此行为虽然从会计规定上看不属于销售货物行为,但在税法上仍然将其视为销售货物的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征税范围”中将“视同销售”表述为“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特殊收入的确认”中规定了“视同销售”的几种情形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视同销售”在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中明确提出。

二、涉及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一)增值税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增值税中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以上8种情况的所谓的“销售”,是不属于销售行为的,大多情况下不确认收入,不计算损益。也就是说企业发生这种业务或行为时,不影响其会计利润,我们将其称作“应税销售”,完全是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确认为销售业务,不同于财务会计上的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所以不确认收入,只计算应纳的增值税额,不影响会计利润。有的也要确认收入,要计算损益,这种业务的发生就会影响会计利润。

其具体会计处理分析如下,在此只列示涉税会计处理。

1.能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视同销售业务

(1)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时,相当于将其销售给股东或投资者,按货物的公允价值或市场售价与计算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付股利”科目,按公允价值或市场售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按公允价值或市场售价乘以增值税税率的数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抵偿债务时,企业在这项业务中实际上并没有发生相应的货币资金的流入与流出,但是,相当于企业将货物销售给债权人,取得货款,然后将取得的货款用于清偿债务。所以,应按被抵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科目,按用于抵债的货物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公允价值计算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借贷方的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科目。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相当于按照公允价值确认为收入与按账面价值结转的成本之间的差额,也就是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在利润表中作为营业利润的构成部分予以列示。其账务处理为:借记相关资产科目,按货物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公允价值计算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其账面价值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2.不能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视同销售业务

当企业发生不能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业务时,不确认收入而应按成本进行转账。

(1)将货物移送到非同一县(市)实行统一核算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时,应按货物的实际成本借记“发出商品”,按计算的销项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增值税”科目,按计算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货物的实际成本贷记“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科目。

(2)将货物等用于捐赠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时,应按捐出货物的实际成本与按公允价值计算的增值税额之和,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捐出货物的实际成本贷记“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科目,按计算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3)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销售代销货物时,这种不属于实质性的销售业务,但仍要代收增值税额。应按收取客户的销货款与应交纳的增值税额之和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收取的销货款贷记“应付账款”,按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应按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4)将自产的产品等用于交际应酬、广告、样品、市场推广等时,应按公允价值或市场售价计算应交纳的增值税额,借记“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5)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时,应按货物的成本与按货物的公允价值或市场售价计算的增值税额之和计入在建工程的成本,借记“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三、涉及消费税的视同销售

(一)消费税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这里所说的“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赞助、集资、广告、样品、馈赠及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消费税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除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应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这里的成本是指产品的生产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

具体规定如下:所谓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不一,应按照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取其平均价格为单价计算其应纳税额。同时,又规定了不能取其加权平均单价计算其应纳税额的例外情况: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2.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二)消费税中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售价中应包含消费税在内,所以,在计算销售利润时,应从应税消费品的售价中扣除消费税。企业应交纳的消费税的核算应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由销售收入来补偿。对于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项目,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赞助、集资、广告、样品、馈赠及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时,其应交纳的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为: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四、涉及营业税的视同销售

(一)营业税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是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是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发生的自建行为;三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视同销售应交纳的营业税=同类应税项目的市场销售价格×适用税率。如果企业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税务机关可按以下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应税项目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2)纳税人最近时期无销售同类应税项目的,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应税项目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3)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也无销售同类应税项目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工程成本或营业成本×(1+成本利润率)÷(1-销售不动产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销售不动产税率(5%)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无偿赠送自建的建筑物时,应该视同销售交纳两个环节的营业税:一是自建环节的营业税。自建环节营业税按销售同类不动产的价格和建筑业(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二是销售环节的营业税。销售环节的营业税按销售额和销售不动产的税率(5%)计算缴纳营业税。

应纳税额=自建不动产的市场价格×3%+自建不动产的销售额×5%

如果纳税人无同类不动产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建筑业营业税税率3%)

应纳自建环节营业税=组成计税价格×建筑业税率(3%)

这里的成本利润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二)营业税中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1)无偿赠送不动产时,首先将该不动产的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应交纳的营业税计入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按其应交纳的营业税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

(2)无偿赠送土地使用权时,其应交纳的营业税计入“其他业务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无偿赠送自建的建筑物时,应该视同销售交纳两个环节的营业税:一是自建环节的营业税;二是销售环节的营业税。其应交纳的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为: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

五、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一)企业所得税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1.不确认收入的情形:(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的用途。

2.确认收入的情形:(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用于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的用途。按视同销售货物确认收入额,如果是企业将自制的资产移送他人的,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对外销售价格确认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价格确认销售收入。对于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将其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二)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其用途不同,会计处理也有差异,也就是是否确认收入的问题。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确认收入而企业所得税法要求纳税的,就需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

1.用于市场推广等时,借记“销售费用”科目(商品成本+增值税额),按商品成本贷记“库存商品”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售价计算)。

2.用于交际应酬和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商品成本+增值税额),按商品成本贷记“库存商品”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售价计算)。

3.用于对外捐赠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商品成本+增值税额),按商品成本贷记“库存商品”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售价计算)。

以上(1)至(3)三种情况下,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用于股息分配时,借记“利润分配――应付股利”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市场价格)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5.作为非货币利发放给企业职工个人的,于实际发放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市场价格)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如果是作为企业职工集体福利的,会计上与税法规定都不需要确认收入,所以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6.用于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的用途的,其会计处理如下:

(1)用于对外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市场价格)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用于抵偿债务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市场价格)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以上第4至6四种情况下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六、小结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视同销售不仅涉及到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流转税各税种,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也有明确规定;不仅在流转税与所得税等不同的税种中的规定是不同的,而且在流转税中,增值税、消费税与营业税各税种的规定也各有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对货物在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转移到分公司等等)不作为销售,不计缴所得税款。除将货物转移到国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处理,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其强调的是“法人实体”。而增值税中8种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出于三种不同的目的。第一,为了保证各相关环节的税款抵扣具有连续性、完整性,不会因这些情况的发生而使得增值税税款抵扣链条中断,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第二,为了体现税负平衡,公平税负,防止偷逃税款。第三,体现增值税计算的配比性。也就是说,购进的货物已经在购进环节实施了进项税额的抵扣,这些购进货物就应该有相应的销售额,同时产生相应的销项税额,否则,就会出现不相配比的情况,与会计信息质量的配比性原则不相符合。其主要强调的是抵扣的连续性。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只有关于视同销售内容的规定,但没有明确提出“视同销售”一词,其强调的是是否为最终消费环节。

企业会计人员一定要深入钻研,熟悉有关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精通业务,提高职业判断能力,准确判断是否属于视同销售,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才会做到精、准、快,提供符合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财务报告。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S].2008.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S].2008.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S].2008.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S].2007.

[5] 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S].2009.

[6]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规定[S].2008.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8[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会计法规范文5

镇财政所有干部职工5人,多年来,在上级财政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该所干部职工团结一致,紧紧围绕“会计工作服务经济发展”这一主题,坚持贯彻落实《会计法》等会计法规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在强化会计监督、规范会计工作行为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版权所有

该所非常注重会计法规及会计业务知识的学习,制定了详细的学习计划和严格的学习纪律,坚持会计法规和会计业务知识学习制度化、经常化,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几年来,他们组织干部职工系统学习了《会计法》、《预算法》、《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村级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会计法律法规,参加了县财政局组织的会计法知识培训、会计电算化培训等活动。全体干部职工都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珠算等级证书和初级以上会计技术职称,整体素质有了较大提高。为进一步做好全镇的会计工作,服务边贸经济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以会计服务于经济发展为宗旨,努力规范会计基础工作

汊河镇是安徽省边贸重镇,近几年来外来客商投资办企业十分红火,经济发展呈现快速迅猛势头。汊河镇的会计工作如何适应市场要求,是摆在汊河镇财政所面前的现实课题。他们深深意识到“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因此,他们与时俱进,改变观念,把为外来客商和民营企业做好服务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做。对每个来汊河投资的企业,从筹建开始,他们就主动派专人前去了解其是否及时建账,会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情况,并协助企业建好账,主动为其提供咨询等各种服务。一方面使客商感到投资环境的优越,另一方面也杜绝了企业不按规定建账、核算带来的种种不良隐患,不知不觉的寓监督于管理之中。他们还定期深入企业了解企业在会计人员、会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培训等方面存在哪些困难,主动帮助企业及时聘用有资质的会计人员,联系会计人员培训,解答疑难问题。同时也为企业在改善经营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出谋划策,排忧解难,受到企业的一致好评。也可以说为汊河镇营造良好投资环境,促进经济跨跃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三、认真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强化会计核算与监督

长期以来,该所一直坚持不折不扣的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断规范会计核算和强化会计监督。首先,加强自身建设。在财政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先后建立了《财务收支管理制度》、《财务审批制度》、《会计稽核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管理制度》等,细化管理内容,强化管理手段,完善管理机制。多年来,该所内部从未发生一起违反财经纪律的事件,财务账目清清楚楚,会计人员清清白白,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多次表扬。其次,加强镇直事业单位及村级财务管理。一段时期,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汊河镇镇直事业单位及村级财务较为混乱,群众反映比较强烈,该所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及时介入,用两个月时间进行人员调整、业务培训、财务清理和健全制度,使汊河镇镇村财务面貌焕然一新,全面走向正轨,成为全县财务管理的一个亮点。为维护稳定、促进会计工作法制化建设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四、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规,规范财经秩序版权所有

会计法规范文6

关键词:会计工作;制度;规范

“会计规范”是指人们在从事与会计有关的活动时,所应遵循的约束性或指导性的行为准则。从会计规范的形成看,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在实践中自发形成的,另一类是人们通过一定程序方式制定的。前者是人们在会计活动中逐步形成的习惯、规则和惯例,它是非强制性的;后者则是由权威人士或专业机构在自发形成的惯例基础上经过归纳、提炼、抽象及引申后形成的。一般而言,自发形成的会计规范,多具有原始、初级和缺乏条理的特征,在会计发展的早期,这种规范一直处于主导地位。随着经济发展,会计地位的提升,自觉的会计规范占据了统治地位,它比前者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前进了一大步,表现出更强的可操作性。

会计规范作为一种会计理论体系,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普遍性。会计规范作为指导会计工作的行为准则,是得到多数人认可的。无论这种承认是约定俗成的,还是惯例性的,一句话,普遍性是会计规范赖以存在的基础,否则,规范就无从谈起。

2.约束性。会计规范提出了评价会计行为的明确标准,对于违反规范的行为,根据情节施以相应的法律、行政制裁或道德谴责。

3.地域性。会计学作为管理学科,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因此,会计规范不可避免地带有民族特色或国家特征,会计规范中的法律规范表现尤为突出。这里谈会计规范的地域性,并不排斥国际间会计规范的共性;相反,随着会计这门国际经济语言的发展,会计规范的地域性特点将愈来愈不明显。

4.发展性。众所周知,会计首先是表现为一种信息反映系统服务于经济活动的,会计在不断随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和完善,因此,会计规范也必须随着所处的环境和时代的发展变化作相应的调整。

一、法律规范

会计法规,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实施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条例、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就内容来说,会计法规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家为管理会计工作而专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制度;另一部分不是直接针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行为,而是针对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制定的有关法规。

我国会计的基本法律规范是《会计法》、《注册会计法》以及《审计法》,其他的法律,如公司法、企业法、预算法、证券交易法也对会计产生一定影响。至于各项法规的具体结构和内容,在本文不作叙述。

对比其他规范,会计法律规范有其鲜明的特色:

首先,会计法规是作为一种强制规范而出现的,是借助国家权力来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对会计工作的要求是严格和明确的,关于会计实务的处理,法规通常予以界定,一旦违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正是这种强制作用,奠定了会计法规在整个会计规范中的地位,使之成为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保障会计人员行使和履行义务的坚强后盾;其次,会计法规由国家制定并监督实施,它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继而代表着某种倾向性;最后,我们在考察会计法规时,应当明确会计法规既然是一种法律,只对会计工作作出一种肯定或否定的行为约束或要求,至于取舍标准的依据,则通常不作任何解释。由于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尤其是后者)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带有倾向性的人来完成的,加之人们在认知上必然存在的偏差,因此,当会计法规的最终执行结果违背客观规律时,因之带来的负面效应是不言而喻的。笔者坚信,随着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项法规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我国的会计法规终会得以健全。

二、准则规范

会计准则是处理会计对象的标准,是进行会计工作的具体规范,是评价会计工作质量的准绳。我国的会计准则是财政部以政府法规的形式颁布的,具有相当的强制性,是会计规范体系中至为重要的一环,是联接法律规范和其他规范的纽带。

会计准则根据其适用范围,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1.第一层次为基本会计准则。它是会计实务中普遍适用的基本指导和约束条件的概括,是体现会计工作基本规律、基本特征的原则性规范。基本会计准则适用面最广,它由原始成本计价原则、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收益支出与资本支出划分原则、权责发生制以及对会计信息要求的若干原则组成。

2.第二层次为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编报准则。即确认、计量和报告各会计要素项目所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如:资产如何分类、如何计价及资产的原始成本的构成等等。

3.第三层次为具体业务会计准则。具体业务会计准则是确认、计量、报告某一会计个体的具体业务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时所应遵循的会计准则。这些内容属于技术性规范的范畴,它通常具体说明每一个步骤或某种问题的具体操作方法。设备租赁、企业联营、长期投资、发行债券等的会计业务处理须遵循具体准则的要求。

今年财政部又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至此,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基本涵盖了我国现行的会计实务。

三、行业会计制度规范

会计制度是进行会计工作所应遵循的规则、方法及程序的总称。它是会计规范体系中可操作性极强的规范。会计制度一直是会计实务中非常具体的可操作性极强的会计规范。会计准则制定前,会计操作全部依靠统一的会计制度;准则颁布后,财政部仍然制定了一系列的会计行业会计制度。其目的在于:为一个行业制定统一的会计核算规程,以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对会计组织机构及其内部工作规则作出规定,使会计核算工作有组织、有系统、有秩序、有效率地进行;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内部控制系统,提高经济效益。同时,我国当前之所以会存在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并存的局面,是因为会计准则在我国实行不过十多年,尚属新生事物。保留会计制度,一方面可以确保会计实务界的环境适应力;另一方面,会计制度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准则的不足。从长远看,统一的行业会计制度终将完成其历史使命而退出历史舞台。

四、单位内部会计制度规范

单位内部会计制度规范是指导单位会计工作的规定、章程、制度的总称,是其它会计规范的具体化。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内部的财务会计规章制度;会计人员的权利、职责、职称、任免、待遇、素质要求等;会计工作的考核、达标、规划及档案管理;会计机构的责任和任务。与前三个会计规范相比,单位内部的有关财务会计规定在整个会计规范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较为独特。目前,会计理论界没有将其纳入会计规范体系之中。但是,通过会计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应该尽快将其纳入到整个会计规范体系之中,理由如下:

1.单位内部的财务会计制度一般针对具体情况制定,它对会计行为的界定最为细致,因而,它对会计行为的实际执行效果具有最后的影响力和极强的指导性;

2.现实的会计实务中,单位的会计人员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往往对单位内部财务会计制度予以关注,而忽视宏观的会计法规;

3.个别单位无视国家的三令五申,置国家会计法规于不顾,将小团体利益凌驾于会计法规之上,干一些违反会计法规的勾当。此种本位主义和内部会计行为失控的行为对经济发展危害甚大。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敦促单位建立符合国家会计法规要求并适合自身特点的内部会计制度规范,同时接受国家监督其实施与执行效果,在当前会计工作中尤显迫切。

五、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是根据会计职业的特点提出的,要求会计人员在会计活动中应普遍遵循的职业道德要求,它贯穿于整个会计规范体系之中。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如下特点:1.职业性。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是会计职业界提出的,与会计职业活动紧密相连,具有鲜明的会计职业特征;2.自觉性。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约束作用,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道德的力量来维护;3.综合性。既有对会计人员业务素质的要求,也有对其思想道德等方面的要求。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经济法规汇编[Z]北京:中国财政济济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