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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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范文1

关注一:纳税人的变化

根据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与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相比,新税法对确定纳税人作了重大改变,即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三个条件来确定纳税人改为以法人来确定纳税人。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以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确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人单位纳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可以涵盖现行企业所得税中所有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并有利于与个人所得税相互衔接配合,实现企业所得税对全社会经济活动的覆盖和调节,规范国家与企业、居民的分配关系,为各类企业创造平等公平的税收环境,堵塞税制和征收管理的漏洞,防止税收流失。

关注二: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变化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25%的比例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或者虽然设有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按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20%比例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33%,内资企业年所得税额在3万元、10万元以下的还分别实行18%、27%的优惠税率,对外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等地还实行15%或24%的优惠税率,加之较多的减免税优惠,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据有关资料统计,内资企业近几年所得税负担率24%左右, 外资企业负担率14%左右。因此,统一税率,并适当降低税率,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解决名义税率与企业实际税负差距过大问题,是这次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改革的重点。

关注三:部分扣除项目的变化

1.应付工资的变化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性支出准预扣除,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计税工资标准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2.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变化

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是企业经营中为满足职工的集体生活需要,提高职工职业技能所发生的支出,是职工福利性质支出。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2%、1.5%计算扣除。原外资企业所得税依据的文件和有关材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业务招待费扣除的变化

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以下的,按5‰的比例扣除,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超过该部分按3‰的比例扣除;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预作为费用列支:①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元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 的3‰;②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原规定限额扣除不尽合理,该种处理会造成一部分企业销售(营业)收入较少时,计算扣除限额小,导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得不到税前扣除,特别是新办企业,往往处于业务拓展期,需要开支大量的业务招待费,而一部分销售(营业)收入较多的大型企业,计算扣除限额大,基本上能满足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起不到调节控制业务招待费的作用,企业的业务招待难以准确划分商业招待和个人娱乐,所以新税法实施条例采用从列支比例及限额两方面加以控制。

4.广告费扣除变化

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原内资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以扣除的广告费限制在销售(营业)收入的2%以内;部分行业如日化、家电、电信及制药企业的分别按销售(营业)收入的8%及25%的比例内扣实扣除,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外资企业广告费支出全额在税前扣除。新税法实施条例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进行合并,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作出调整,同时对于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由于与企业取得应税收入不直接相关,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定的要求,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不得在税前扣除广告宣传费。

5.固定资产租赁费用的扣除变化

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6.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变化

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精神,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新税法将对企业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并根据现行政策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适度调整,调整的主要内容是将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由工业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给予各类企业公平的税收待遇;取消研究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才能享受优惠条件的限制,鼓励企业增加科研投入。

7.关于固定资产标准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关注四:税收优惠方式的变化

在税收优惠方式的选择上,新税法在主要采用传统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等直接优惠方式的基础上,为适应税收优惠格局从直接优惠向产业优惠转移的变化,对税收优惠方式进行了适度调整,尽可能地采用间接税收优惠方式,新税法采取了主要的优惠方式主要有:

1.免税收入。新税法首次采用了“免税收入”的概念,将国债利息、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盈利组织的收入等确定为免税收入。

2.定期减免税。对企业从事农、林、牧、副、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技术转让所得和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所得,予以减免税优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3.降低税率。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加计扣除。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实行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5.加速折旧。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的原因,确需要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6.减计收入。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取得的收入,由现行直接免税;调整为按收入的一定期比例计入应税收入的方式。

7.税额抵免。对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的投资额和企业用于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关注五:税收优惠期限的衔接规定

所得税汇算范文2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 纳税政策 疑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作,是指企业对一年来财务汇算进行的总体统计过程,自《中华人们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以来,国家针对当前经济发展其企业经营,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企业税收正常,对企业复杂的项目税收汇算提供参考,帮助企业规避所得税汇算风险,但是在具体实施方面,仍有一些疑点问题需要重视。

一、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与高等学校研究经费支出

企业经营过程中,为了提高企业自身研究及科研水平,会分配一些资金进行科研项目与高等学校研究投资,以此作为吸引人才的重要方法。在此类资助项目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中就明确指出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个人或者个体工商户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研究投资的相关细则,明确资助的所有资金可以在企业年度的税收所得额中进行扣除,如果当年度企业所得税不足以抵扣,不能结转抵扣。

在这个相关规定中,规定了不符合抵扣条件的研究项目,包括纳税人资助与企业经营非关联的科研机构以及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时需要将此类投资项目加入到总体计算中;另外,还有一些不符合条件的:第一,企业与科研机构或者学校属于从属关系、投资关系、虽不属于从属关系或者投资关系但是科研机构或者学校科研项目研制的新产品只用于该企业销售,具有排他性;第二,企业投资凭证的合法性与真实性;第三,资助资金是否全部用于研究机构或者高等学校研究项目,是否还用于其他新产品、新技术或新工艺的开发。

疑点:企业所得税汇算中,申报表中并没有给出“公益、救济性捐赠”这类项目,且在纳税调整上也没有涉及。

解决对策:主管审核的机关应在税收申报表上增加相应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项目一览,并且明确项目的具体范围,既划定审核的区间,剔除不符合救济的项目,防止企业采取虚假公益捐赠的手段来逃避企业缴税数额。

二、三项所得税分五年纳税问题

根据国家制定的《中华人们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政策,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所发生的非货币投资转让、财务增收、捐赠收入超过企业所得税的50%,在年度缴纳税收时有困难的,政策规定企业在未来五年内按照各年度的收入还清该年度的税收。

经过纳税政策调整,对企业经营亏损采取了救济机制,指出如果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出现亏损现象,则可以判定为企业所得收入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的50%;而如果纳税人当年度收入持续增长,则按照实际总而缴纳相应的税费,综合收入确定缴税的百分比。企业或者纳税人当年应缴纳的税收指的是当年收入未计入纳税总额中。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为了保证资金的合理流动,常常会在企业税收比例小于或者等于50%时,选择使用五年内按照各年度的应纳税总额逐步还清。

疑点:在汇算审核表上,对于“非货币资产投资转让”、“捐赠收入”、“债务重组所得”的非货币性资产评审一栏中,与处理非货币资产视同销售增产进行合并;并且“接受捐赠收入”也给出了具体的行列,但是该表格不能看出分五年均匀缴纳所得税的情形。

解决对策:在相应的分年度缴纳中,应明确该项目的适用范围,比如“非货币资产投资转让”具体包括哪些条款?“债务重组所得”是否是企业原有资产的重组活动等。另外,在项目中,对于“以前年度非货币资产投资转让所得”、“捐赠收入并入额”、“债务重组”等项目要进行单独列示,防止项目出现交叉的现象,使纳税额出现模糊的情形。

三、“纳税调整后所得”与“调整后亏损或所得额”

在企业所得税审核表中,有“纳税调整后所得”一项,该项目主要是针对当前纳税政策调整进行的企业税收核算,纳税调整后所得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呈现出正数或者负数情况,如果企业所填项目为负数,所负总额就应该是企业一年度亏损总额与应交税费的差值,而如果企业所填项目为正数,那么反映的就是企业一年度应交税费与企业增收的差值为正数,纳税人根据当年度的经营情况可以向纳税部门申报以后年度结转的亏损额。

在审核表中的附表《企业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情况明细表》增加了“调整后亏损或所得额”一项,填写的项目为有税务机关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政策调整后的税收数额进行判定,若在调整后税收中,企业呈现出亏损则用负数表示,应缴纳所得税用正数表示。

疑点: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与“调整后亏损或所得额”中,对企业亏损情况做出了两点判定,纳税调整后所得主要是企业申报亏损情况,调整后亏损则在相关纳税政策改进后对企业亏损与所得税进行核实。

解决对策:《企业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情况明细表》附表中针对“调整后亏损所得额》的数据来源,应明确来源于主表中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并给出判定标准。

四、结语

针对企业所得税汇算缴纳政策中出现的疑点问题,在实际处理上,应根据现实情况做出进一步改进与调整,防止税务机关出现判定不准确,企业应缴而未缴情况的发生,确保税收政策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陈雪梅,司宇佳.如何规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务风险[J].会计之友,2011,(10).

[2]余俊娟.企业所得税相关税务处理解析[J].财会通讯,2011,(19).

所得税汇算范文3

所得税会计核算监管

一、所得税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尚没有独立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标准

在税务机关汇算清缴所得税后,许多企业往往不重视对有关账务的调整工作,若清缴所得税后,企业不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账务调整,那么对企业以后年度会带来一些不利的影响。

(二)纳税核算比较混乱

由于纳税人不够了解与所得税有关的政策,尤其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基本规定、扣除依据等掌握的不够准确也不全面,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企业所得税的核算工作是比较混乱的。除此之外,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审核方面,稽核方法不够有效,没有建立起能够和增值税管理相匹配的稽核机制。

(三)隐瞒收入现象较为严重

有些企业隐瞒收入现象比较严重。主要表现为:二、解决企业所得税核算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会计法律规范

完善税收法规,加大税法执法力度对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经济的不断发展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具体情况如下:1.对现有的税法中有关减税或者免税的优惠政策条款进行梳理,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税收法规。2.财政、税务、审计等政府职能部门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偷税漏税问题要从严处理。3.提高税收执法人员的素质。合理收税,不假公济私,让纳税人能够信任执法人员。

现行税收法规互不配套,且修改补充比较频繁,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现行所得税法的稳定性是比较差的。除此之外,税收的管理权限过分集中于中央,地方的管理权限并不是很明确,这无法使地方用税收来平衡自身的财政支出,这不仅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同时中央的财政收入也有所减少。同时,税法与其他部门缺乏联系,这使得银行与司法等部门在征税方面没有法律对其进行约束。此外,对于目前的税法法规的重叠以及不配套的现象,要进行修改和补充。同时主管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在政策出台的同时,加发一些指导性的建议,并在公司实施新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过程中给予督导,以加快企业的接轨速度。

(二)完善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1.年度内分期预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从重要性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出发,结合税务部门的需要,可以不提前进行确认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因为所得税是以全年作为纳税期限的,企业当期预先缴纳的所得税并不表示该项义务必然会发生,很可能导致在当期预缴了一部分所得税,但是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却没有发生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但是企业却已经缴纳了所得税。

2.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对于前期形成的会计差错更正可以采用以下的会计处理方法:(1)调增上一个期间的成本和费用时: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相关科目。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调增上一期间的应税收益时:借:相关调整科目;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这样处理减少了下个会计期间的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

3.汇算清缴时所得税差额的处理

税务机关要做好纳税人申报前的宣传辅导工作,在纳税人填写纳税申报表过程中进行辅导,帮助纳税人正确填写纳税申报。一般年终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数字尚未出来,但为了贯彻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在资产负债表日需要对企业当期的所得税费用进行估计,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在下个会计期间核算清缴数与估计数的差额时,若直接计入所得税费用,期末进行纳税调整时易冲减下个会计期间的应税所得。

(三)细化收入列支渠道

1.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会计上的确认在缴纳所得税时应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计算。会计人员在平时确认收入时,应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的确认,在期末计算当期应该预缴所得税时再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

2.按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列支费用

企业应严格按照配比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当期的成本和费用。凡是本期发生的费用,不管其款项是否支付,都确认为本期费用;反之,那些不是本期发生的费用,即使已支付了相应的款项,也不确认为本期费用。企业在列支费用过程中,应规范支出渠道,如果遇到会计与税法的口径不同时,会计核算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期末按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三、结束语

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是很复杂的,新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为企业所得税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我们要认真地对待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全面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努力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科学化以及精细化水平。

参考文献:

[1]王琳.资产负债观与所得税会计的改进.涉外税务,2007,232(10).

所得税汇算范文4

一、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新办法的“亮点”

(一)汇算清缴的主体为纳税人

即参加汇算清缴的对象为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对无论盈利和亏损、是否在减税、免税期内,均应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的风险全部转嫁到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像以前一样承担“纳税人保姆”的职责。

(二)适当延长了年度纳税申报时间

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办理结清税款手续,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与汇算清缴合二为一。纳税人在申报汇缴期内,发现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允许其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从而增加了优化服务。

二、要注意国税发(2005)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几个“关键点”

(一)分清程序是前提

企业财产损失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和经审批扣除两种。对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该《办法》共列举了八种情况,一目了然,注意参阅。

(二)把握时间是关键

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时间紧迫。

(三)出示证据是保证

企业的财产损失必须客观真实,并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真实性。否则,税务机关审核不过关,企业只能“哑巴吃黄连”,这就要求企业在发生财产损失之后要保存、收集和取得有效的证据。

三、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应注意的“重点”

结合最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等文件,新申报表在内容上作了较大调整。比如,涉及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目扣除的计算基数统一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投资收益不再进行还原计算,工会经费计提基数调整为计税工资总额、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不再设置当年支出比上年增长10%的前置条件等。

举例:某生产家电的内资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产品的单位成本90元,假如不考虑各种流转税,企业无尚未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增值税税率都为17%。

2006年度企业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通过经销商销售产品15万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累计注明不含税价款3600万元,税额612万元;零售2万件,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累计561.6万元。

注:上述业务会计上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税法上填入申报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3600+561.6/1.17=4080(万元)

会计上记入“主营业务成本”填入申报表第7行销售(营业)成本(15+2)×90=1530万元

2.公司2006年作为福利给职工发放自己生产的家电1000件。

注:根据20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13.08万

贷:库存商品9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8万(0.1×240×0.17)

税法上应视同销售,将24万的收入填入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将9万填入第7行销售(营业)成本。

3.全年共发生产品运输、装卸、包装、展览、广告等销售费用700万元,其中广告费支出400万元,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款已付。

4.全年共发生财务费用222.2万元,其中:

(1)支付给经销商完成2005年销售额度和及时回款给予的销售折扣200万元,此折扣以企业与经销商的协议和自制现金折扣计算单作入账依据。

注:200万元无正规发票,不可在税前扣除,应填入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

(2)2006年8月1日,因缺少流动资金,从关联方企业取得借款3000万元,期限3年,年利率为1.2%,8-12月份“财务费用”科目列支关联方借款利息15万元,金融部门的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为0.72%。

注:税法规定,向关联企业借款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则税前可扣除的利息为:5000×50%×0.72%×5/12=7.5万元,超支部分为15-7.5=7.5万元,应填入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

(3)2005年9月1日,该公司从工商银行取得贷款1000万元,公司将这部分贷款用于长期股权投资,2006年度财务费用中列支这部分借款利息7.2万元。

注:税法规定内资企业投资借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勿需进行纳税调整。

5.全年共发生管理费用469.14万元,其中:

(1)业务招待费60万元。

(2)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80万元。

(3)工资总额160万元。工资采用计税工资制。其中,2006年1-6月份职工平均人数100人,6-12月份职工平均人数为110人。上半年计税标准为800元/人。

(4)按工资总额160万元相应提取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累计28万元。

6.2006年8月发生意外事故,损失库存的外购材料40万元(不含增值税),10月份取得保险公司赔款15万元,财产损失已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同意在税前扣除。

会计处理:

发生损失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46.8万

贷:库存商品4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8万

赔偿时:

借:营业外支出 31.8万

银行存款15万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46.8万

根据2005(国税发)第13号令,年终汇算清缴时,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31.8万的财产损失可在税前扣除。

7.2006年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境内分回税后投资收益60.8万元,已按24%交纳了所得税。

注:申报表第2行=10+60.8=70.8万元,不再进行还原处理。

8.11月份,转让9成新小汽车,转让价为5.5万元,账面原值6万元,已提折旧1万元。

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5万

累计折旧1万

贷:固定资产 6万

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5.5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5.5万

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0.5万

贷:营业外收入 0.5万

注:新申报表将0.5万元填入第5行其他收入中,这与旧申报表完全不同。新申报表的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已基本与会计上接轨,这样的变化进一步方便了纳税人的核算,税收与会计的收入差异变小,只需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余额加上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即可。

9.通过民政局向灾区捐赠自产家电,成本价为0.9万元,公允价值2.4万元,捐赠扣除比例3%。

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1.308万元

贷:库存商品0.9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408 (2.4×17%)

税法上应视同销售,将2.4万的收入填入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将0.9万填入第7行销售(营业)成本

报表填列: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栏目计算如下:

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3600+561.6÷1.17+24+2.4=4106.4(万元)

第2行投资收益:10+60.8=70.8(万元)

第5行其他收入:0.5万元

第6行收入总额合计:4177.7万元

第7行销售(营业)成本:17×90+9+0.9=1539.9(万元)

第9行期间费用:222.2+469.14+700=1391.34(万元)

第11行其他扣除项目:31.8万元

第12行扣除项目合计:2963.64万元

第13行纳税调整前所得:1214.66万元

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71.49+44.68+6.4+1.12+200+7.5

=331.19(万元)

广告费扣除限额=4106.4×0.08=328.51(万元),调增400-328.51

=71.49(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4106.4×0.3%+3=15.32(万元),调增60

-15.32=44.68(万元)

计税工资6×800×100+110×1600×6=153.6(万元),调增160

-153.6=6.4(万元),三费调增6.4×0.175=1.12(万元)

利息及折扣调增200+7.5=207.5(万元)

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1545.85万元

第18行免税所得:10万元

第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19.2万元(60.8/(1

-24%)×24%)

第20行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1.31万元(因为1545.85×3%>1.308)

第21行:40万元(80×5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的有关规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数额直接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1行“加计扣除额”中,取消附表九)

第22行应纳税所得额:1513.74万元

第23行适用税率:33%

第24行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额:499.54万元

第25行境内投资所得抵免税额:19.2万元

第28行境内、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480.34万元

所得税汇算范文5

为保证*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进行,做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衔接工作,现就*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汇率变动损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相当于公允价值变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80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或结算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关于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一)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82号)规定精神,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

*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四、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一)金融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以认定为呆账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同时又无其他债务承担人,被法院驳回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法律追溯失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2.金融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转让股权、债权,其出售转让价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3.金融企业因内部人员操作不当、金融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经法院裁决后应由金融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察3年以上仍无法追回的金额。

4.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而发生的应由银行承担的净损失,经法院裁决后应由金融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察3年以上仍无法追回的金额。

5.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逾期3年以上,且经金融企业诉诸法律,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经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符合《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情形的金额。

(二)金融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可以认定为呆账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持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2.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

3.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4.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以其财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5.5000元以下,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三)金融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助学贷款,可以认定为呆账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能力或劳动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

2.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

(四)金融企业上述已作为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债权或损失,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金融企业在申报扣除上述呆账损失时,必须按要求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及证明材料、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据及证明材料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及证明材料等能够证明呆账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和证明材料。

(六)此前符合上述规定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关于经批准的金融企业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问题

所得税汇算范文6

【关键词】 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核算

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对企业所得税的核算做出了重大改变:由原应付税款法、递延法及利润表债务法统一改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引入暂时性差异概念,该差异与原准则中时间性差异在范围上有所不同。

暂时性差异,一是指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或负债项目的账面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一是指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与其账面金额之间的差异。根据该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纳税金额的影响,进一步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与原利润表债务法下的时间性差异相比,其范围要广,即包括所有的时间性差异,还包括某些不计入利润表的交易或事项,比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资本公积),虽不影响利润,不构成时间性差异,但却形成暂时性差异。

新准则中尽管没有再强调永久性差异(因这是原利润表债务法中的分类: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在各类教材或辅导用书中也不再多提及此差异,但事实上它始终存在,尽管不进行所得税的账务处理,但仍对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核算有影响(企业汇算清缴时需进行纳税调整)。初次学习本章或基本知识点掌握不扎实的考生,做题时极易混淆。加上2007年《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出台,无论是中级或是注册会计师考试,本章均是重点、难点之一,易与其他相关章节的知识点结合出题,学习中应加以高度重视。

一、核算程序

笔者认为,在进行业务处理时,针对所发生的每一笔交易或事项可按照以下思路,逐一加以判断。

首先,如果产生的是永久性差异,会计处理很简单,只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调整利润总额,在利润表中加以反映,而不涉及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无须在资产负债表中加以反映。

其次,如果产生的是暂时性差异,则遵循如下核算程序:

1.将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与负债项目(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除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税法确定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

2.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如果二者之间存在差异,应将其区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如表1所示,具体“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确认及产生差异的原因这里不再赘述)。

3.根据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以及税率,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应有的金额,结合其期初余额,确认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或应予转回)的金额,作为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期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期初余额)

同时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转回时作相反的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4.针对当期所发生的每一交易或事项,依据税法规定,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1)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利润表但计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2)计入利润表的费用与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抵扣的金额之间的差额±(3)计入利润表的收入与按照税法规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之间的差额-(4)税法规定的不征税的收入±其他需要调整的因素

事实上,这里的(1)、(4)仍可理解为永久性差异,(2)、(3)为暂时性差异。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所得税率

5.确定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二、案例分析

【案例】宏达公司于2008年1月成立,当年实现销售收入3 000万元,利润总额

1 000万元,公司预计今后各年会持续盈利,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税率25%。当年其他有关资料如下:

1.2008年上半年因冰雪灾害、汶川地震,公司公益性捐赠共计100万元;另发生非公益性捐赠20万元。

2.年度内因国债投资而获得的利息收益30万元。

3.沪深股市因全球金融风暴持续低迷,公司于2008年6月逢低购入甲企业股票20万股,支付价款220万元,其中包含已宣告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20万元(一个月后收到)。公司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12月31日继续持有,每股市价12元。

4.同时,公司另购入乙公司股票10万股,价款150万元,另支付手续费10万元,公司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年末每股市价18元。

5.本年预计产品质量保证费用10万元。

6.因未能如期向A公司交货,支付罚款1万元。

7.年末存货账面实际成本500万元,预计可变现净值390万元,存货期末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价。

8.年末应收账款余额600万元,应计提坏账准备60万元;按税法规定坏账准备按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可在税前扣除。

9.本年发生500万元的广告费支出。

10. 公司在开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前发生了30万元的筹建费用。

【分析】上述交易或事项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所产生的差异如下:

1. 前者:“公益性捐赠”税法允许税前扣除(未超过年度会计利润12%),故不产生差异;后者:“非公益性捐赠”税法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产生永久性差异。

2. 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无须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产生永久性差异。

3. 税法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上升无须纳税,在未来期间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40万元(账面价值240-计税基础200);同时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10万元(40×25%),因涉及当期损益,增加当期所得税费用。

4. 同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形成的仍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账面价值180-计税基础160),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5万元(20×25%),但由于当初会计处理时未涉及损益(增加的是资本公积),故此时应冲减资本公积。

5. 税法规定预计的“产品质量保证费用”只能在未来实际发生时才能得以扣除,这10万元在未来期间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由于各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下7、8、9、10同),因此,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元(10×25%),冲减当期所得税费用。

6. 税法规定支付的“罚金、罚款”等不得税前扣除,形成永久性差异。

7. 存货计提的跌价准备,税法规定需到未来发生实质性损失时才能税前扣除,在未来期间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10万元(账面价值390-计税基础500),进而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7.5万元(110×25%),冲减当期所得税费用。

8. 税法规定按应收账款期末余额按5‰计提的坏账准备,才能在税前扣除,两者之间的差额57万元(60-600×5‰)在未来期间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进而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4.25万元(57×25%),冲减当期所得税费用。

9. 税法规定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3 000×15%)允许当期税前扣除;超过部分50万元(500-450)允许以后年度税前扣除,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2.5万元(50×25%),冲减当期所得税费用。

注:如果该项是业务招待费,税法规定按发生额的60%(500×60%)扣除,但由于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3 000×5‰),因此按15万元扣除;超支金额285万元(此为永久性差异)增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10. 税法规定列入当期损益的筹建费用,该费用允许在开始正常生产经营之后三年内分期税前扣除。当期税前扣除10万元,其余20万元待未来期间税前扣除,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进而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5万元。

【会计处理】(下列金额以万元表示)

1.借:营业外支出――公益性捐赠100

――非公益性捐赠20

贷:银行存款 120

2.借:银行存款30

贷:投资收益30

3.借:交易性金融资产200

应收股利20

贷:银行存款220

借:银行存款20

贷:应收股利 20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4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40

4.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50+10)160

贷:银行存款160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0

贷:资本公积20

5.借:销售费用10

贷:预计负债10

6.借:营业外支出――罚款 1

贷:银行存款 1

7.借:资产减值损失 110

贷:存货跌价准备 110

8.借:资产减值损失 60

贷:坏账准备60

9.借:销售费用500

贷:银行存款 500

10.借:管理费用30

贷:银行存款 30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40+(4)20

=60(万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60×25%=15(万元)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7)110+(5)10+(8)57+(9)50+(10)20=247(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247×25%=61.75(万元)

a借:递延所得税资产61.75

资本公计(20×25%)5

贷:所得税费用 51.75

递延所得税负债 15

应纳税所得额=1 000+(1)20-(2)30-(3)40+(5)10+(6)1+(7)110+(8)57+(9)50+(10)20=1 198(万元)

应交所得税=1 178×25%

=299.5(万元)

b借:所得税费用299.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99.5

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299.5+[(15-5-0)-(61.75

-0)]=247.75(万元)

注:式中(15-5)是因为递延所得税负债15万元中有5万元冲减的是资本公积,并未增加所得税费用,故应予以扣除;因公司于年初成立,故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余额均为0。

做题时将上述a、b分录合并可得到如下分录,以便验证所得税费用的计算:

借:所得税费用 247.75

递延所得税资产61.75

资本公积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99.5

递延所得税负债 15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