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风险管理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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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风险管理论文

销售风险管理论文范文1

分析了互联网技术对金融业态和金融理论研究带来的影响,研究了互联网时代对金融学专业人才培育的新要求,从重构人才培养目标、优化课程体系结构、革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模式四个方面提出了互联网时代金融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思路。

关键词:

互联网时代;互联网金融;金融学;人才培养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云计算、大数据、移动终端等技术被广泛应用于金融服务领域,对传统金融业产生了挑战和冲击,出现了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互联网时代金融领域日新月异的变化,对金融学专业的人才培育目标和培育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互联网技术给金融业态和金融理论研究带来了巨大影响

1、互联网技术对金融业态的影响

(1)支付模式的创新。传统的支付模式主要是线下银行间支付体系,互联网技术为支付业务创造了更便捷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是由非金融机构作为收款人和付款人之间的支付中介,提供网络支付结算、银行卡收单、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业务,全面覆盖了线上和线下,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网络购物、充值缴费等功能。Analysys易观的2016年上半年金融类APP排行榜,移动支付类App排行前五名依次是:支付宝、翼支付、京东钱包、银联钱包和百度钱包,预计未来两年第三方互联网在线支付规模将达33.51万亿元,第三方移动市场规模可达52.11万亿元。(2)融资模式的创新。互联网金融融资模式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通过数据挖掘与信息处理,降低双方的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提供供需双方直接联系交易的网络平台,个性化金融产品,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互联网金融融资模式主要有P2P网络借贷、电商小贷、众筹融资。2015年,通过互联网融资模式获得融资的企业已达370家,融资金额为944亿元左右①。同年,互联网金融被纳入中国的十三五规划,P2P网络借贷、电商小贷、众筹融资等各个互联网金融领域得到了国家层面相关政策支持,互联网融资步入快速发展阶段。(3)金融产品销售与理财模式的创新。互联网金融拓宽了理财产品的销售和购买渠道,用户通过互联网平台能够及时评价理财产品的收益、风险等特征,进行产品的申购、赎回,由此形成了互联网理财模式,例如余额宝、理财通、平安盈等。互联网理财模式通过互联网平台来管理理财产品,也促进了传统金融机构理财模式转型。据宜信公司与零壹财经研究院的《一站式互联网理财报告》,未来五年内,一站式互联网理财规模或将达10万亿元,产品与服务供给将更加多样化、智能化。(4)虚拟货币。随着互联网和电子支付的普及与发展,为实现支付的便捷、迅速,人们对虚拟货币的需求也越来越多。虚拟货币相对于传统货币而言更加通用、便捷,主要分为电子币和电子货币。其中,电子币主要是指游戏币和专用货币,例如腾讯Q币;电子货币与传统货币等值,持有者从发行人处获取并以电子形式存储于电子设备之中,可用于支付结算、兑现、储蓄、信贷,例如比特币。

2、互联网技术对金融理论的影响

传统金融理论是建立在工业经济的基础之上的。在互联网和信息经济时代,许多传统的金融理论受到挑战,正在孕育着新的金融理论。(1)突破现代金融中介理论。现代金融中介理论主要是利用交易费用理论及信息经济学来研究金融中介为降低交易费用、减少信息不对称所进行的金融创新活动。由于市场存在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金融中介才会存在。然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传统的金融交易可以在网络平台实现,这种交易模式,首先能够实现信息共享,降低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其次,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信息搜寻成本,从而降低交易费用;最后,实现网络平台的规模经济效应,促进价格发现机制的形成。传统金融中介的部分职能正在被互联网金融所取代,现代金融中介理论的基石已被挑战。(2)打破传统货币理论。传统的货币理论指出货币的供给由国家控制,国家发行货币的基础是国家信用。而互联网货币产生的目的是为支付结算提供方便。然而,虚拟货币的产生与应用势必会打破传统的货币形态,与现实中的货币不同,互联网货币是在社交网络的共同信用价值基础上形成的一种虚拟货币形态,它的整个发行和运作流程均在网络之中。虚拟货币种类繁多,运作模式有别于传统货币,需要创新新的货币理论和货币政策。

3、创新金融监管理论

传统的金融监管理论主要是《巴塞尔协议》提出的资本监管要求。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金融业态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货币形式、产品形态、金融交易模式、金融风险的生成与传导等,都与原来有很大不同,因此,改革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迫在眉睫。互联网技术、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发展,为金融监管部门提供更为科学的监管手段和决策依据。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理论研究应该着眼于将信息化技术合理运用于监管之中,同时要跟随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步伐,转变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在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同时有效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

4、催生互联网金融相关理论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普及与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理论研究也在不断深入,新的理论层出不穷。KMRW声誉模型被广泛运用于研究互联网交易主体的声誉特征;互联网经济学理论主要研究互联网经济的边际特征;梅特卡夫定律主要研究网络技术发展规律以及网络外部性的乘数效应;长尾理论主要研究信息传播的边际成本以及网络属性;平台经济理论研究互联网金融的平台经营特征和经济效应;大数据主要注重数据的采集与分析,云计算主要进行数据的计算处理,将大数据与云计算加以结合,互联网金融能够提供更有价值的金融服务。

二、互联网时代对金融学专业人才培育的新要求

据前程无忧的《2015年第一季度雇主招聘意愿调查报告》可知,2015年互联网、计算机软件、电子商务及金融相关领域人才需求增幅超过88%,职位需求占全国职位总数的16%,市场对网络运营管理、互联网产品经理、软件工程师等职位需求数量快速增加。可见,金融学专业人才培养需把握当下行业形势与人才需求机遇,合理应对互联网时代对金融专业人才培育的新要求。

1、掌握金融基础理论,把握互联网金融的最新发展

在互联网时代,现代金融人才培养要求厚基础、宽口径、重能力、求创新。为此,学生要牢固掌握金融学基础理论,能够解读宏观经济及金融相关政策,能将微观层面知识应用于实践,能对金融市场、金融企业管理等进行理论分析;其次,学生要熟悉互联网金融的业态特点及发展现状与趋势,学习互联网金融产品设计、发行、交易等各个环节的原理和实现方式,熟知互联网金融中可能涉及的风险及风险管理方法;最后,学生要学习法律、计算机技术、电子商务、企业管理等相关知识。

2、具备互联网工具运用与数据处理能力

根据怡安翰威特和领英中国智库联合的《2016年中国互联网金融人才白皮书》,互联网金融急需高科技行业人才,吸引力指数排名第一。因此,金融学专业要加强交叉复合型人才培育,要求学生学习计算机网络技术知识、数据库技术,掌握一定的互联网金融的技术支持知识,具备开发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能力;学习并掌握相关数据处理软件,例如MATLAB、SPSS、STATA、EVIEWS等经济计量软件,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数据处理软件;掌握HTML5、JAVA、SQL、C、C++等编程语言,顺应程序化交易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

3、加强持续学习能力的培育,培养互联网思维和金融创新思维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产品融合创新的产物,同时也是对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融合,涉及金融、数学、法学、计算机、社会学等多门学科。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不断创新使互联网金融发展日新月异。因此,互联网金融时代要求金融学专业人才需具备持续学习的能力、互联网及创新思维,具备自主学习的精神,形成跨学科、跨专业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培养创新意识,形成创新思维,具备在互联网金融环境和业态中思考、工作的能力。

4、强化风险意识,提升风险管理能力

互联网金融主要借助互联网技术来传播个人、机构以及产品等信息,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信息披露,节省了交易费用。交易信息披露是否真实、有效、完整,比较难以监管;安全性是交易双方关注的重点,它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息息相关;传统的金融风险有了新的表现,技术风险、信息泄露风险愈显突出。这就要求金融学专业的人才要加强新的风险管理技术的学习,具备开发新的风险管理技术的能力。

三、互联网时代金融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思路

1、重构金融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金融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根据当前金融业态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特征和趋势,形成新的培养目标,遵循专业基础扎实、学科知识宽广、应用能力强的培养原则,培养数据技术型、IT综合型、应用型等高素质复合型金融人才。

2、优化金融学专业课程体系设置

传统的金融学专业课程体系设置比较偏重于文科教学,对金融量化分析、大数据以及新的金融业态关注不够。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结合创新的产物,因而互联网时代金融学专业课程体系的设置要在传统模式上进行优化改革。金融学专业的课程体系设置要使学生形成全面的、最新的、复合型的知识结构,包括如下知识模块:一是金融学基础理论知识,包括基本金融理论、金融企业、风险管理、公司财务、互联网金融等基础知识;二是金融产品知识,包括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等传统的金融工具知识,以及结构化产品以及互联网金融产品等新型金融工具知识;三是基础数学与数理统计知识,包括概率论、数理统计、数学分析、随机过程、多元统计分析等数学与统计知识,熟悉这些知识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四是计算机网络技术知识,包括金融计量与统计相关的软件操作与编程知识,以及大数据、云计算、数据挖掘等互联网金融相关的信息技术知识。金融学专业的课程体系设置要使学生形成综合性、多层次的能力结构,培养学生理论知识应用与创新的能力。金融学人才要具备的能力结构:基础业务操作和管理能力,能够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的基础业务工作;计算机操作能力及互联网营销能力,能够熟练使用新技术、新平台管理公司业务系统,运用新媒体进行金融产品销售、宣传;金融分析能力,能够撰写行业研究报告,对新的业态、新的政策等有独特的见解,能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处理经济金融信息;互联网思维及金融创新能力,能够熟悉互联网金融的运作流程和潜在的风险,设计互联网金融产品,利用新技术进行金融创新。

3、革新金融学专业教学内容

从当前金融学专业人才市场需求来看,金融学专业教学应趋于微观化、互联网化、产品化、数量化。因此,革新金融学专业教学内容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整合各门课程的内容,避免重复,去除不合时宜、陈旧的知识,纳入新知识;在专业课程中加入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知识,反映互联网金融的最新发展;增加案例分析、金融资讯、研报分析等热点内容,让学生了解新的财经资讯,学会解读行业变化和政策信息;加强实验与实践教学,培育学生的动手能力与创新能力;注重定量分析与数据处理能力的培育。

4、全方位创新金融教学模式

教师应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和技术,学习新的教学手段和技术,加快金融学专业教学模式创新。在课内教学模式方面,要丰富授课手段,可采用讨论会、研究组、结构化、演讲等形式,将PPT、音视频、案例讲解、学术沙龙、远程教学等模式加以组合实现课堂教学;邀请知名学者、业界人士到课堂中与师生进行交流,实现跨校联合、校企联合等培养模式。在课外教学模式方面,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大力发展网络精品课程、慕课资源、云课堂、微信公众号、学术论坛等,为学生提供丰富的学习资源,学习任务,方便师生交流讨论。加强作业布置和考核方式改革。可采用案例分析、小论文写作、行业研报、财经新闻评论、新金融产品介绍等多元化作业内容,采用课堂布置、网络布置双重任务安排模式,激发学生完成课程作业的积极性。将考核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之中,利用大数据分析学生的学习进度,实行全面考核机制。

参考文献

[1]郭福春、潘锡泉:融合与重构:大资管时代金融人才培养机制创新———基于互联网思维的视角[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6(5)156-160+165.

[2]张铁铸:经济新常态、创新能力与金融专业人才通识教育[J].高等财经教育研究,2015(4)21-27.

销售风险管理论文范文2

【关键词】金融危机 金融创新 金融衍生品 消费者保护

随着金融创新和全球化的发展,金融危机越来越频繁地爆发,其规模和影响也越来越大,给投资者带来了惨重的损失。从雷曼兄弟,ALG的崩溃到美国经济危机,进而波及世界,在这个背后可以说有美国的金融市场对金融衍生品的滞后管制的原因,最后美国虽然启动了资金注入市场维持稳定,但不可否认,金融衍生品的任意交易从大的方面看能带给一个国家的灾难,小的方面来讲是给消费者个人带来灾难,无论如何最后损失的都是消费者。因此,金融衍生品消费者保护制度就应运而生。

一、金融衍生品消费者保护制度概述

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中,非专业风险投资者进入复杂的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投资而加剧了风险的力度。随着金融衍生品的创新和复杂化,“投资陷阱”更加难以被投资者发现,导致了金融衍生品交易容易出现误导、欺诈和不当陈述等侵权问题。金融衍生品市场具有信息的不对称性的特点,金融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纵观世界各国目前已经建立的金融衍生品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目前的金融衍生品消费者保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投资风险告知制度

金融衍生品市场具有高风险性、高集中性、杠杆性、虚拟性等特征,金融衍生品消费者又具有天然的信息弱势和金融专业知识的匮乏,因此,这就要求金融衍生品的发行者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告知。对此,风险告知制度对打破信息不对称状态、平衡交易双方的地位起着重要的作用。金融消费者在获取足够的信息后,可以对风险进行正确的评估,从而理性决策。

(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金融衍生品具有专业性强、杠杆高、风险大的特点,它要求投资者应具备较高的定价能力、较强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不适合中小投资者参与。因此,应建立与产品风险特征相匹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即把适当的产品或服务以适当的方式和程序提供给适当的人,在性质上可将该制度视为一种交易者市场准入资格管理制度。[1]不同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不同,衍生品的风险程度也大相迥异,因此应该实现金融衍生品的差异化销售。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可以依据投资者资产量、年收入以及投资经验等标准对投资者进行分区,分为普通消费者和专业投资者,针对不同的投资者采取不同的信息披露和保护措施。

(三)消费者保护基金制度

金融衍生品监管当局强制要求期货经纪公司缴付一定的费用,这些费用将成为消费者保护基金的一部分;一旦期货公司无力兑付消费者保证金,将由基金出面支付消费者全部或部分。金融衍生品消费者保护基金制度,是稳步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它不仅有利于保护金融衍生品中小消费者的利益,而且有利于完善金融经纪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防止金融风险扩散。消费者保护基金作为金融安全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消费者监管与保护缺乏独立性

在传统的金融监管理论中,无论是统合监管与分业监管、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的模式均认同由同一金融监管机构承担审慎监管和消费者保护双重职能的逻辑自恰性和现实可行性,因为只有稳健的金融机构才可能向消费者提供信赖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将这两个职责交由一个机构承担是妥当的选择。但是次贷危机爆发后,“以金融机构为本位,效率优先”的审慎监管职能和“以消费者为本位,安全优先”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存在明显的价值冲突,而使金融消费者保护陷入了机构设置、路径建构、适用法律等方面的困境。[2]

近年来我国投资者由于监管的缺失,购买了国外金融衍生品,导致了很大的亏损。金融危机中,中信泰富、东航、中航、深南电等国有企业纷纷暴露出巨额衍生品交易亏损,引起了各方的广泛关注。我国多数国企只是拿金融业务当作副业,对衍生产品领域很陌生,对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性、复杂性和风险性认识不足,一旦入局,便会被熟悉游戏规则的投行掌握主动权。国企巨亏案件正是由于此类原因,血本无归。除了企业金融衍生品投资以外,许多内地的个人投资者购买了外资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亏损严重,雷曼兄弟、汇丰、星展等外资银行都因理财产品而与客户发生纠纷。外资银行为中国有钱人量身定做的理财产品,也演变为吞噬巨额财富的陷阱。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缺失

1.风险提示义务的缺失。金融衍生品发行者在设计结构性金融衍生品的时候,会尽可能将产品复杂化,用来迷惑投资者,赚取利润和转嫁银行本身的风险。[3]因此,发行者在销售金融衍生品的时候就有着提示说明义务。

2.金融衍生品交易中的虚假陈述或欺诈问题。金融衍生品定价技术的复杂性,让消费者很难清楚地了解金融衍生品具体的定价机制,于是消费者经常在未弄清定价机制的背景下签订合同。消费者确属无知,但这不能为银行欺诈行为披上合法外衣。无论从哪个角度说,银行在未告知消费者本人的情况下,出售风险极大的结构性产品,都是一种欺诈行为。

3.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缺失。与股票相比,金融衍生品具有专业性强、杠杆高、风险大的特点,客观上要求参与者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较强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不适合一般投资者(消费者)广泛参与。在充分对投资者进行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教育的同时,应通过设置适当的程序和要求,建立与产品风险特征相匹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从源头上深化投资者风险教育,有效避免投资者盲目入市,真正做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金融侵权制度的缺失。在金融衍生品的交易中,如果投资银行进行误导、欺诈等行为,可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如果符合侵权要件,可以追究银行一方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同于一般买卖合同的交易,它具有很强的复杂性、风险性、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等性,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如何通过侵权的救济措施有效地保护金融消费者,在立法上有待完善。[4]

三、国外金融衍生品消费者保护制度比较

(一)美国金融衍生品消费者保护制度

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继1933年大萧条《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以来有关金融监管的最严厉法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简称《华尔街金融改革法案》),再次开启美国金融管制收紧的序幕,以突显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重要性。

根据这部法案,政府将成立一个金融稳定监察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简称FSOC)[5],作为识别公司和市场活动风险的预警系统,增强对总体金融系统的监督,并协调不同监管机关之间的审慎标准。[6]此外,法案专门设立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简称CFPB),目的在于执行联邦金融法律以确保所有消费者能够进入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市场并确保该市场公正透明且有竞争性。[7]《华尔街金融改革法案》改变了传统的将消费者保护置于金融监管之下的模式,开启了美国消费者保护模式的新纪元。

从《华尔街金融改革法案》的部门设置和主要职责来看,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具体规定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消费者受教育权得到加强。

2.加强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注重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

3.细化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

4.金融消费者获得损害补偿的途径之一——消费者金融民事罚款基金[8]。

5.特色保护部门——老年人金融保护办公室[9]。

6.提高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专业化。

《华尔街金融改革法案》除了通过增设不同的职能部门来体现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视,更是赋予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前所未有的独立性,以确保上述职能部门在行使消费者保护职权的过程中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和控制,彰显出将消费者保护作为金融监管的首要原则。

(二)日本金融衍生品消费者保护制度

在日本法中将金融投资者称为“金融消费者”,将金融发行者称为“金融服务者”,更体现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1.明确销售者的说明告知义务。金融商品销售人员说明义务的规定是日本《金融商品销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规定,在销售银行、信托、保险、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具有投资性质的金融商品时,金融服务者应当承担说明义务,当销售人员未能履行说明义务时可能构成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举证责任向金融消费者的倾斜。2006年,修订后的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进一步强化了说明义务的法律责任。受到侵权损害的投资人只需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即可;至于损害结果的大小及其违反说明义务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由金融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予以证明。如果无法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金融机构及其销售人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适合性原则的规定。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40条中对适合性原则进行了明文规定,规定金融商品交易从业者等要参照顾客的知识、经验、财产状况及签订金融交易合同的目的等进行商品销售,不能进行被认为是不适合的劝诱行为。

(三)新加坡金融衍生品消费者保护制度

新加坡对金融衍生品消费者的保护体现在建立互保基金制度。[10]新加坡的《证券期货法》认为这是对消费者提供的一种赔偿方案,并将其作为该法的独立一章加以规定[11]。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交易所的会员或其他法律规定的主体因破产或其他法律规定的原因,而不能返还其客户的有价证券、现金、商品实物、远期合约、保险基金的行为给予赔偿。

四、构建中国金融衍生品消费者保护制度的若干建议

通过对美国、日本和新加坡三国金融衍生品消费者保护制度的比较研究,结合我国目前国情,对于构建中国金融衍生品消费者保护制度提出如下建议:

(一)确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是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之一

金融监管在传统上以维护金融业的稳定为主旨,保护“经营者”。20世纪60年代后,消费者保护逐渐进入监管者的视野和金融监管的目标体系中,“消费者”也开始取代“经营者”。中国目前仍处于转轨期,中国的金融系统产生和发展于这一时期特殊的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之中,难免被打上转轨时所固有的“国家主义”的烙印,即中国金融系统仍保留了绝对优势地位的政府所有权,这一初始条件使金融制度变迁也显示出强烈的政府主导下强制性制度变迁特征——中央政府赋予了中国的金融系统以许多政治功能。

因此,国家立法十分注重对金融机构利益的保护,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经常被忽视。比如,在银行卡收费案件中,监管部门的态度就一直不明确。因此,确立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监管目标之一,对我们的金融监管来说,意义更大,金融消费者保护应为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基石。

(二)在金融法律规范中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针对我国金融法律法规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不足,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体系。

一是提高立法层级,尽快制定和颁布有关专门的法律法规。除去现有立法中矛盾重复的规定,提高立法层级,完善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加快制定《个人信息保密法》和《征信法》,明确个人信息特别是金融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范围,加大对违法使用个人信息的惩罚力度,禁止个人金融信息被用于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目的;颁布《金融机构破产条例》或《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条例》、《存款保险法》或《存款保险条例》,明确对金融消费者财产权的保护和限制范围,实现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防范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12]。

二是根据不同行业金融消费的特点,在部门规章中制定完善的消费者保护条款。以银行投资理财消费者保护为例,现有的规章有银监会2005年9月公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银监会2009年7月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是严格规制格式条款。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方式之一就是金融机构利用格式条款,剥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免除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因此,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应强化对格式合同的规制。首先,监管机构应制定与推广格式条款范本,避免金融机构各自制定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剥夺消费者的权利。其次,应加强对格式条款适用的检查,对使用格式条款的不当行为予以纠正。[13]

一言以蔽之,我国金融衍生品消费者的保护制度的建构路径为:将金融消费者保护确立为金融监管的基本职责,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基本法,但应更倚重通过金融法律法规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参考文献

[1]石人仁.金融法论[M].台湾:三民书局,2009.54,55.

[2]冯博.金融衍生品定价的法律规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3]刘燕,娄建波.银行理财产品中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问题研究[A].金融法律制度变革与金融法学科建设研讨会论文集.中央财经大学,2009.13.

[4]冯博.金融衍生品定价的法律规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5]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ct.SEC.111.

[6]张路.从金融危机审视《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36.

[7]裘雪婷,朱冉.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路径初探[J].社会纵横(新理论版),2010(12):124.

[8]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ct})SEC.l017(d).

[9]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ct.SEC.l013(g).

[10]上海期货交易所“境外期货法制研究”课题组.新加坡期货市场法律规范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27.

[11]新加坡《证券期货法》第十一章一整章都是有关互保基金的规定,该章对投资者互保基金作了全面的规定,包括互保基金的项目,基金的构成、交易所的权利等.

[12]马洪雨,康耀坤.危机背景下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J].证券市场导报,2010,(2):1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