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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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范文1

    李某系甲公司业务员,手中掌握着一大批甲公司的客户名单以及交易信息。甲公司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与李某签有保密协议,约定:李某在职期间应严格保守业务信息、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不得向公司外任何人员泄露,如有违反,将承担违约责任。

    一年后,李某因对甲公司不满而前往同一地区的乙公司应聘业务员,并将甲公司的客户名单和这些客户与甲公司的交易信息作为与乙公司协商待遇的条件。乙公司从李某处了解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即采取了针对性的措施,轻而易举地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了有利地位。甲公司得知上述情况后,认为李某违反了双方约定的保密协议,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承李某担违约责任。

    双方理由:

    甲公司认为:李某将本公司的客户名单及交易信息泄露给他人,已导致本公司重大损失,其行为违反了签订的保密协议,应当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

    李某认为:自己虽然将有关信息透露给了他人,但市场竞争由多种因素构成,导致甲公司重大损失的责任不应由自己承担。

    评析:

商业秘密范文2

一、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

尽管我国商业秘密立法起步较晚,但速度很快,至今已基本建立了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制度,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提供了法律保障。笔者以法律层次效力为基础来列举我国主要商业秘密的立法。

(一)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第20条的规定关于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的规定。

(二)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列举了3种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禁止性规范;第2款是关于不正当竞争进行界定的解释性规范;第20条是关于侵害商业秘密等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第60条第2款关于附随义务的规定;第92条关于后合同义务的规定;第十八章第二节关于技术转让合同中关于技术秘密转让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4条、第80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包括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以及对非专利技术金额的限制规定;第61条第1款、第123条第2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经理竞业禁止的规定;第62条、第123条第2款关于董事、监事、经理不得泄露企业或公司商业秘密的禁止性规定;第215条关于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及其他责任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5条第1款关于合营企业各方可以以工业产权(包括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进行投资的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8条关于中外合同者可以提供工业产权以及非专利技术(包括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作为合作条件的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8条关于侵害其他科技成果(包括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3条关于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的规定;第40条第6项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8、《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10条第2款关于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职责中,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规定;第37条关于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

9、《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51条第1款关于国家建立科学技术保密制度的规定;第60条关于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7条关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时,应当签订保守商业秘密的协议以及中介机构在从事或者居间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负保密义务的规定;第28条关于企业内部的保密制度建立的规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关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的规定。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22条关于劳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保守企业商业秘密有关事项的规定;第102条关于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事项,给企业造成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19条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以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三)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关于技术秘密转让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24条第3款关于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中医药科研成果,确需转让、对外交流的,应当符合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第35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和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泄露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6条第1款关于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工业产权(包括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作价出资的规定。

(四)部门规章

1、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关于正确理解商业秘密的定义,合理认定商业秘密的范围的规定。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共12条,以下简称12条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作了具体的规定。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规定。

4、原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对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作了细致的规定。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5条关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的规定;第6条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

第2条关于由于劳动者未履行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作了明确的规定。

商业秘密范文3

用人单位(甲方):

劳动者(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或主要负责人)

户口薄地址:

地址:

常住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乙方因为在甲方单位履行职务,鉴于乙方已经(可能或将来)知悉甲方重要商业秘密或者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及责任,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甲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技术信息:

甲方企业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的范围: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案、配方、生产工艺(包括装置和工艺参数、流程)、技术指标、图纸、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记录、样品、程序、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研究开发及生产过程中积累的各种数据、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

2、经营信息:

甲方企业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的范围包括:购、销客户名单、购销渠道、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产销策略等等。

3、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工程中知悉对方当事人的密码)和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等)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都应纳入保密协议的范围。

二、乙方保密义务:

对第一条所称的商业秘密,乙方必须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商业秘密;

2、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理甲方商业秘密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他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3、乙方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甲方商业秘密、资料、信息。

4、乙方未经批准、不准复印、摘抄、随意或恶意拿走甲方秘密文件、电脑软、硬件等;

5、乙方应妥善谨慎保管和处理甲方及其客户之机密信息资料及固定资产、如有遗失应立刻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露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企业报告。

三、保密期限:

自甲方对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商业秘密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时开始至该商业秘密公开时止。乙方是否在职,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

四、乙方承诺:

未经甲方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产品;不得到与甲方相同或相近业务(专业)

有竞争关系或利益关系的其他公司兼职。

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约定:

1、如果因为乙方实施第四条所称的违约行为及泄露商业秘密而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前款所述损失赔偿应包括如下内容:

2.1.损失赔偿额应该包括因为乙方的违约行为,甲方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

2.2.如果甲方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为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即乙方从所有与违约行为直接关联的产品所获得的全部利润;

2.3.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2.4.甲方的企业形象即声誉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3、因为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双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七、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本协议自双方签写后生效。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甲方: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商业秘密范文4

乙方:

鉴于双方正在进行 业务项目;

鉴于双方就该项目的实施以及合作过程中,向对方提供有关保密信息,且该保密信息属提供方合法所有;

鉴于双方均希望对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护。

商业秘密

本合同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秘密来源

乙方从甲方获得的与项目有关或因项目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并,

甲方从乙方获得的与项目有关或因项目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保密义务

对拥有方的商业秘密,接受方在此同意:

1] 严守机密,并采取所有保密措施和制度保护该秘密(包括但不仅限于接受方为保护其自有商业秘密所采用的措施和制度);

2] 不泄露任何商业秘密给任何第三方;

3] 除用于履行与对方的合同之外,任何时候均不得利用该秘密;以及,

4] 不复制或通过反向工程使用该秘密。接受方应当与能接触该商业秘密的员工、等签订一份保密协议,此协议的实质内容应与本协议相似。

例外约定

商业秘密拥有方同意上述条款不适用于下述情形:

1] 该商业秘密已经或正在变成普通大众可以获取的资料;

2] 能书面证明接受方从拥有方收到技术资料之前已经熟知该资料;

3] 由第三方合法提供给他的资料;或者,

4] 未使用拥有方的技术资料,由接受方独立开发出来的技术。

返还信息

任何时候,只要收到商业秘密拥有方的书面要求,接受方应立即归还全部商业秘密资料和文件,包含该商业秘密资料的媒体及其任何或全部复印件或摘要。如果该技术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或载体中,则应删除。

保密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五年。

争议解决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国的法律进行解释。由于本协议的履行或解释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应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并按照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和仲裁程序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仲裁裁决另有裁定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其他约定

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任何期限里没有行使其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并不能解释为他已经放弃了该权利。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部分、条款或规定是不合法的或者是不可执行的,协议其他部分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仍不受影响。

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未经双方事先书面达成一致意见,本协议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而更改。除非本协议的任何意思表示或保证具有欺诈性,本协议业已包含了双方对合约事项的全部理解,它可取代此前的所有相关意思表示、书面材料、谈判或谅解。

甲方[签章]:

年 月 日

商业秘密范文5

[关键词]商业秘密、财产、权利

在商业活动中,保护商业秘密已经是知识产权大课题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关于商业秘密的法理分析,已有诸多学者进行讨论,但是商业秘密仍然以它固有的模糊状态困扰着人们的视野,种种矛盾都使进一步阐释商业秘密的法理成为必需。在对商业秘密进行法理分析的时候,必须弄清的一点是商业秘密存在诸多争议的问题成因。如果不阐释商业秘密权利性质并理清其法律上存在的状态,后续的保护将缺乏清晰的法理逻辑或者会呈现出理性的悖论和缺失。因此,廓清有关商业秘密的法理就是一个重要的课题。本文就商业秘密的法理问题进行论证,以期促进商业秘密的法律。

一、商业秘密的混沌状态

大陆法系国家习惯于将商业秘密列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保护之下,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被列为知识产权法的范畴,但仍有国家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知识产权序列存有异议。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德国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手段保护商业秘密在1980年后取得显著成效,这一分支的后续国家将商业秘密置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之下的较多,这也使得原本就像是知识产权怪胎的商业秘密的定位更加模糊。特别是在家乃至在上个世纪处于技术起步的韩国和日本大多持这样的观点:知识产权本身虽然是财产,但从利益角度更应视为公有财产,这种公有财产不应为某个人或某公司过多地独占。

作为具有巨大价值的私权的化身,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定位引起了广泛的兴趣。反对商业秘密立法的人认为:公司不能要求拥有员工头脑里的东西,商业秘密法不过是用来限制员工的流动。(理查德A斯皮内洛:《世纪道德: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刘钢译,金吾伦校,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219页。)

也有学者认为:商业秘密是不通过专利制度而保护创意的第三种选择。(张五常:《经济解释——张五常经济论文选》,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330页。)还有学者认为:商业秘密不过是一种对竞争价值的商业资讯的一种事实上的垄断,只有从垄断和竞争的双重经济学角度才能理解它的全部意义,(苏虎超、王建领:《商业秘密保护案例分析》,山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这里也可称其为垄断说。在归结为商业秘密属于私权归于民法保护后,仍有学者反对商业秘密归于知识产权法序列,他们认为商业秘密应归于合同法项下。如在谈到对于软件的保护范围时,学者认为:合同法下面的商业秘密法是软件程序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的第一种法律保护。(注①斯皮内洛书,第218页。)有学者认为传统的合同法足可以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根本没必要大张旗鼓地保护这个怪胎。(Robert GBone, “A New Look at Trade Secret Law”, California Law Review)

本文认为:商业秘密的定位不清可能是由于商业秘密种类的复杂性以及其和传统的知识产权对象交叉所引起的。商业秘密按其保护程度可以大致分为三类:一类如同早期皇权的法国保护其制镜工艺中的水银一样采取国家级秘密的严格防范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对其进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恐怕也是有违权利人初衷的,再加上权利人的保密措施极其严格,不仅泄密的可能性不大,通过泄密而收取秘密使用费并获得法律赔偿也不是其目的。这类商业秘密深藏于知情人的脑电波中无法捕捉,对于这类情况而言,有无法律保护意义不大。这一类中保密得最成功的,可能也是给控制人带来最大经济收益的可能是众所不知的可口可乐配方了。第二类是通过反向工程极其轻易地能够获知其蕴含的商业秘密。这种类别的商业秘密对多数人意义不大,因为多数国家并不要求商业秘密达到很强的技术要求,秘密性才是商业秘密保护的第一要件。这一类别的商业秘密如果采用专利法来保护是较适宜的,但是采取专利法保护时间很短,而且很多权利人也不愿意公开其关键技术。因此有权利人试图利用商业秘密和专利、著作权的交叉,用专利制度来求得对商业秘密的救济,以著作权方法举证,而通过专利方法保护描述创意的关键技术来寻求赔偿。比如:思科诉华为的案例。(张乃根:《分析:思科诉“华为”案法律背景之透视》,载《文汇报》2003年4月22日。 )因此,这一类商业秘密容易引起权利人对法律救济上权衡和选择,也更容易引起公众对于商业秘密定位的混淆,误认为商业秘密可以通过现在的法律手段主张权利。只有存在于第一类和第二类之间的第三类商业秘密权利,有能力控制商业秘密的知情人群,而反向工程又不能成功破解的商业秘密适用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才是最有效率的。

我国虽然将商业秘密法置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之下,但由于商业秘密保护也受到法的继受和法的移植的,世界各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不同方法均在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和实践中有所体现。比如从刑法的商业秘密保护设置来看,商业秘密并未和多数反不正当竞争犯罪位列一起,而是位于大的知识产权犯罪之中,并和商标、专利、著作权并列及于其后。由于刑事制裁是最严厉的惩诫手段,从这点看我国法律肯定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类型中的一种的立法态度是显而易见的。

作为一种知识,商业秘密种类和形式难以穷尽,对其的保护往往同知识产权法中著作权、专利、商标乃至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产生交叉。就商标而言,商标保护的对象是商品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标记。无论专利保护还是商标保护都存在公权力对已有私权的确认。商业秘密却可以蕴含在商品中流向大众也可能根本就不构成商品。

作为一种混合体,商业秘密和著作权中保护的都是思想的表达,但是著作权法则只保护思想反映在能被人们感官感知的各种公开的载体上,不同的载体派生出不同的权利,显示出权利的多元性,同时由于载体上蕴含的思想的高下,也影响着载体的复制。商业秘密却没有公开的载体,进行大规模地复制反而加剧了商业秘密灭失的风险。不管这个商业秘密价值高下,其复制的危险性却都是一样的。著作权上权利的起点始自于作品成立时自动产生,但保护期却是有时间限制的。商业秘密只要未进入公众领域就可以长期存在下去,比如延续了百多年的可口可乐配方。在善意第三人的侵害商业秘密问题上,著作权表现出一种绝对对世权即排斥一切人的强硬态度,而商业秘密由于其秘密不可公知于众,所以对世权权利边界不明显。

反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英美法系学者提出了这样一种未来发展的风险,即当前可能给予商业秘密过高的法律保护,特别是是否赋予商业秘密如著作权那样的对世权性质。如果赋予商业秘密这种对世权的强硬状态,专利法将有可能变成多余。(对于这种观点,目前只是一种担心,也只限于少数学者主张。)本文认为,提供商业秘密法以对世权的状态并不等于赋予对其垄断的保护。赋予商业秘密权利的保护与赋予专利的保护范围有区别。在商业秘密法中,非权利人独立披露和出售商品的反向工程披露一样,并不承担责任,而专利法中是禁止被告的独立披露的。另外,商业秘密和注册专利的资讯范围不同,商业秘密也包括不可注册专利的资讯。这样,即使存在上述商业秘密和专利保护重叠的风险可能性,也只能适用于部分的商业秘密。而未注册专利的商业秘密权利人由于缺乏合适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时刻使得自己处于可能因为秘密公开而失去权利的危险中,比如拥有者在使用秘密的过程中被迫与他人如雇员共享自己的秘密。另外,商业秘密权利人之外的他人独立的发现也使得权利人保护商业秘密的风险加大。这些,都使得商业秘密立法的保护机制成为必要。因此,即使赋予了商业秘密的立法保护,专利注册所得到的优势仍然保留。一个商业秘密权利的实质明显不同于一个专利,跟专利相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并不要求垄断资讯,也没有阻止他人从独立来源获得资讯。商业秘密的拥有者只是要求保护针对使用和传递从他的控制下不公平地被移交,更多的是被偷盗的资讯。在这个意义上,商业秘密的权利与其他法定注册或发表的知识产权相比跟著作权更加类似。

从社会利益来讲,社会公众也有兴趣鼓励非专利“技术秘密”的发展,因为这样的发展对属于公众的社会和经济繁荣乃至社会福利都有很大影响。但是人类的本质是自私的,人类组成的社会大众群体也不例外,在形成了商业秘密后,公共利益的出发点绝对是鼓励发明拥有者注册专利,而不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因为这样可以尽快促进资讯公开化和公众对资讯的免费利用。如果立法降低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当然可以增长资讯权利人注册专利的积极性,但从另一方面说,这种做法也无疑会打击权利人继续开发自身的商业秘密的积极性。

商业秘密范文6

关键词:企业; 商业秘密; 档案管理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形式,是知识产权得以充分利用的大本营。而知识产权的主要体现形式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财产,是人们智力劳动成果的结晶,客观上具有商业经济价值,在企业的发展和市场竞争中有着重大意义。因此,在当今企业竞争极为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如何对商业秘密档案加强管理力度,垄断和控制代表企业先进生产力的专业技术,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已成为每个企业倍加关注的问题。

一、档案与商业秘密的关系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一百五十四条明确指出: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商业秘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又将其范畴做了进一步规定,包括程序、设计、管理决策、产品配方、制作方法、制作工艺、产销策略、货源情报、客户名单、招投标中的标书内容及标底等等。因此,我们将商业秘密的门类总体分为下述几种:①产品技术信息;②配方;③工艺程序;④设备及工艺的技术改进;⑤研究开发项目;⑥客户情报;⑦公司内部文件。商业秘密作为一种范围非常广泛的“信息”,一般都是记录于档案中,这些载有商业秘密的档案都是企业档案的精华。我们需要准确识别和把握商业秘密的定义、机密性、实用价值性、保密要求等基本特征和具体体现,从馆(室)藏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中,及时准确地界定出属于商业秘密的档案,在保管和利用上都重点加以控制,为商业秘密的保护增加一道防火墙,以确保商业秘密万无一失。

二、对商业秘密档案进行鉴定和分类

虽然近些年企业对于商业机密的认识有所提高,但是大部分企业针对商业秘密档案的管理尚未制定出具体可行的办法。导致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一直处于被动状态,保密工作开展难度较大。因此,为了避免出现商业机密泄漏事件发生,企业首先要做好对公司档案资料的鉴定工作,合理运用商业秘密的新颖性、价值性、秘密性做出正确评价。笔者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中一些企业对于商业秘密分类的方法,总结出以下五大类:

(1)技术研发、生产工艺流程、重要项目的科研及生产作业档案。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必要的保护方案必须担负公司商业秘密责任。一般而言,公司主要把未申请专利的技术创新、发明、生产工艺改进、独家创作产品以及具有较高商业价值的商业资料作为企业的商业秘密,给予一定保护。除此之外,还有企业正处于运作阶段或研发阶段的生产、经营计划等也通常也被列为重点保护资料。

(2)技术研报档案。主要包括公司情报人员为了满足公司技术发展需要通过多渠道搜集或购买的对于提高生产技术、改善工艺等具有重要价值的技术资料,应将此类情报资料作为商业秘密档案,并进行重点保护。

(3)采购、销售、客户、政府征购以及公司经营发展计划等档案。对于公司各类经营档案中,有涉及到公司产品销售、经营发展计划、采购业务以及政府征购、客户资料等文件的,均应重点标注,对负责此类档案使用与保存的员工要加强保密性教育。

(4)涉及到公司财务、法律以及其他相关的档案资料。

(5)其它资料。公司商业秘密档案鉴定小组应负责定期检查公司资料保管登记簿以及各种活动项目记录。并对现有的在职人员个人履历情况进行查阅,便于了解员工文化、技术掌握情况,防止人才流失,也便于人才引进与调动。因此,此类档案资料也包含在商业秘密范畴之内。

三、商业秘密档案管理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市场良性竞争环境的进一步完善,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综合竞争力的核心内容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企业要想在市场竞争中处于领先地位,就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取得与企业生产和发展有关的专业知识。就企业而言,在运营过程中都会存在知识的再利用现象,知识的再利用既包括过去积累知识的再利用,同时还包括以往某些实践经验的再利用。这就需要企业将这些知识总结分类后进行归档管理。商业秘密档案是企业的知识储备库,是记录企业发展过程的重要依据和凭证。对商业秘密档案的科学化管理能够实现知识的共享和传承,提高企业创造知识的积极性,降低知识的创造及再利用成本,缩短运作周期。所以,企业应有目的、有意识、科学系统地对商业秘密档案进行收集、归类、归档和管理,充分利用商业秘密档案的记忆功能,建立起开发利用及共享商业秘密档案信息的激励及保护机制。

四、进一步强化企业档案管理的具体措施

1.加强企业商业秘密档案管理必须首先做好依法治档与强化监督

一方面要依法治档,逐步完善各项手续,将商业企业档案管理工作早日提至法治日程。目前企业发展处于市场经济大环境中,同时也是一个法制环境,所有的商业企业都必须依法完成各项经营活动,这其中也包括档案法。另一方面,必须强化档案监督,各区域内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负责对企业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一是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国家机关部门也是档案执法的主体,具有对行政区域内各大小商业企业具体的档案管理工作依法行使监督与指导的法定义务,二是,针对区域内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的档案监督与指导权利,各商业企业也具有接受并积极配合的法律义务。

2.加强企业商业秘密档案管理要重点抓档案管理的完整性与安全性

第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业企业档案工作的建设,要适应商业企业的特点,在以经营管理档案为主的前提下,在内容与成分上加以丰富。第二,确保国有商业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处置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国有商业企业的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股份合作、出售是当前国有商业企业改革的几种主要形式,它们都涉及到商业企业档案处置问题。如果处置不当,就会造成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流失,更难以言档案的齐全和完整。这就需要有关部门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保守商业机密、防止档案流失、保护企业经营管理连续性的角度出发,落实《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确保商业企业档案的齐全、完整和安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