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贷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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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贷

出口信贷范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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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和反补贴协定中损害确定的条约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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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负面清单”管理的实践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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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中国标准“走出去”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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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绸之路”战略中金融支持体系安排的探讨

当前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特征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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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基础设施投资的策略选择

中国企业投资拉美:情势复杂、机遇难得

我国对拉美直接投资发展的新趋势及对策建议

中国对非洲投资的现状特点和趋势展望

跨境担保:银行支持企业“走出去”的重要利器

出口信贷范文2

造船行业既是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又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具有产业关联度大、创造就业机会多等特点,造船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对拉动国民经济增长和稳定社会就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世界主要造船国如日本、韩国等,都把造船业作为带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行业,政府通过政策性融资等手段大力支持造船业的发展。我国造船业凭借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在政府的大力支持和造船行业广大干部职工的辛勤努力下,近二十年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已成为我国重要的制造行业。

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重点支持大型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的政策性银行,支持船舶出口也是其义不容辞的职责。成立八年来,中国进出口银行始终把支持我国船舶出口作为出口信贷的工作重点之一。截至今年6月底,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业务累计对船舶出口发放贷款434亿元人民币,占同期放款总金额的23%;办理船舶出口的对外担保22.5亿美元,占担保总金额的74%;共计支持了包括超大型油轮、大舱口集装箱船、液化石油气船、化学品船、高速水翼船和自卸船等在内的各种出口船舶708艘,总吨位1767万吨,合同总金额121亿美元。同时,为贯彻国家鼓励国轮国造的政策,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内销远洋船舶的建造也提供了少量的出口卖方信贷支持。目前,国内的大中型造船企业基本上都是我们的客户,中国进出口银行近年来对我国船舶出口的支持率已经达到90%,与广大造船企业形成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八年来,中国进出口银行对船舶出口提供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促进了造船工业及其上游行业制造能力和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帮助相关行业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为我国船舶出口连续数年居世界船舶出口第三位的成绩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目前,我国造船业的发展既存在优势也面临困难。从优势来看,一是我国造船业技术力量较强,管理水平较高,不仅可以建造一般大型船舶,而且能够建造30万吨级超大型油轮,造船的质量和服务都能满足船东的需求。二是我国人力资源丰富,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造船具有价格竞争优势。三是与其他国家一样,我国船舶出口得到了政府在出口退税和出口信贷等方面的支持。我国造船业虽然与韩国、日本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但发展速度快,潜力巨大,发达国家的不少船东预言,未来世界船舶建造的主要市场将转到中国,中国很有希望成为世界第一造船大国。从面临的困难看,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造船业国际化水平的提高,世界船舶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国际市场船价降低,我国造船成本提高,船舶出口难度加大。船舶出口如不能保持稳定增长,或者出现下降趋势,势必极大地影响造船业的发展,并将对拉动经济增长和解决社会就业问题产生很大影响。我们应该从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支持造船业发展的重大意义。中国进出口银行将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我国船舶出口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使我国早日成为世界第一流的造船和船舶出口大国。

二、借鉴国际经验,运用出口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

近年来,中国进出口银行在主要利用出口卖方信贷支持我国船舶出口的同时,借鉴国际同类机构的通行做法,为我国船舶出口提供了出口买方信贷支持。向船东提供出口买方信贷是国际上通行的船舶融资方式。与国际金融市场的一般贷款相比,买方信贷具有期限长、利率低等特点,为造船企业、船东和融资银行所普遍接受。去年11月和今年4月,我们先后向挪威索莫盖斯有限公司和温特盖斯有限公司提供出口买方信贷,支持他们从我国进口四艘8删立方米液化石油气船和两艘1万立方米液化石油气船,反响很好,受到出口企业和国外船东的欢迎,这两笔贷款成为我们运用买方信贷支持我国船舶出口的有益尝试。

运用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有两个明显的优势:一是向购买我国船舶的外国船东提供出口买方信贷,可以增强对船东的吸引力,提高我国出口船舶的竞争力。国外船东、船舶融资和中介服务机构普遍看好中国造船业的发展,他们希望能够在为船舶及相关贸易提供融资与服务方面加强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合作,并得到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支持。我们向挪威斯考根海运集团提供买方信贷后,在国际上引起积极反响,一些国际知名船运公司和船东对我们向船舶出口提供买方信贷等融资服务很感兴趣,纷纷前来咨询,表示愿意探讨具体的合作项目。事实证明,运用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能够有效地增强我国造船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二是让国外船东作借款人,可以解决国内造船企业资产负债率高和贷款担保难的问题。从船舶建造到出口收汇,整个过程所需资金量大、占用时间长,如果单纯使用出口卖方信贷,会加大船舶制造和出口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使企业承担一定的出口收汇风险。过高的资产负债率也增加了船舶出口企业持续获得贷款和担保的难度。出口买方信贷免除了由造船企业直接承担的长期负债,不仅可以改善国内船厂的资产负债状况,解决他们贷款难及寻求担保难的问题,也解除了企业船舶出口后存在收汇风险的后顾之忧。

中国进出口银行运用出口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有不少有利条件。首先是所需外汇资金有保证。建行初期,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外汇营运资金极度紧张的情况下,曾通过为国外银团贷款提供担保的方式支持船舶出口。现在,国家外汇储备比较充裕,作为支持资本性货物出口的国家政策性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可以通过购汇等方式补充外汇营运资金,因此,运用买方信贷业务支持船舶出口所需的外汇资金来源充足。其次是贷款风险能够得到较好的控制。中国进出口银行自成立以来,积极开展船舶出口融资业务,对中国船舶市场和造船企业的状况有比较深入的了解,与国外著名船东和融资机构也有比较广泛的联系。目前,我们已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船舶出口信贷风险管理制度,船舶贷款的信贷资产质量也比较高,不良贷款比率低于其他行业的水平。在对船舶出口提供买方信贷时,我们可利用这些有利条件加强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信用评估,控制和防范船舶建造风险。可以说,我国运用买方信贷方式支持船舶出口的条件已经成熟,只要各方共同努力,买方信贷应该也能够在我国船舶出口融资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并逐步发展成为我国主要的船舶出口融资方式。中国进出口银行将同时发挥出口卖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的作用,两个轮子一起转,进一步加大对船舶出口的支持力度。

三、运用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的几点意见

中国收支口银行运用出口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的事情还处于起步阶段,我们要在总结履历的基础上,接纳确切有用的步伐,加速生长这项业务,加大使用买方信贷对船舶出口的支持。

一是充实使用中国收支口银行政策金融业务品种齐全、功效壮大等上风,为船舶出口提供“一站式”融资服务。凭据企业的须要,在船坞交船前我们可提供出口卖方信贷,同时提供所需的如约和预支款等保函服务,餍足企业在制作船舶中对资金的需求;在交船后凭据船东及保证情况,或提供出口买方信贷,或一连提供出口卖方信贷,使造船企业和船东得到全方位的融资服务。我们勉励造船企业积极使用出口买方信贷要领举行融资。

二是进一步增强与外洋有关金融机构的交换与相助,为国内船舶出口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方便。中国收支口银行可以使用自身上风,请外洋金融机构一连为我行出口买方信贷提供保证,还可使用这些机构恒久从事船舶融资的履历,借助它们普遍的客户网络,为国内企业提供国际市场的相干信息。另外,对接纳外洋船用配置和质料、在中国制造并出口的船舶,可探究由中外双方分别提供出口信贷,举行团结融资。在条件成熟时,可以思量开展使用外洋买方信贷入口外洋造船配置的转贷业务,以支持国内造船企业更新配置,前进造船本事。要议决上述普遍的相助与交换,扩大我国船舶制作项目订单的源头,为国内船舶出口企业夺取更多的市场时机。

三是增强对船舶融资保证要领的调研,有用地控制船舶融资危害。现在,中国收支口银行船舶融资模式还重要创建在银行名誉保证基础上,我们要警惕国际履历,积极探索创建在船舶抵押保证基础上的融资模式,以低落船东的融资资本,有用地控制船舶融资危害,扩大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的范围。另外,我们将警惕外洋有关金融及中介机构在控制船舶融资危害方面的乐成履历,革新船舶融资的危害评估措施,越发有用地支持我国船舶出口。

出口信贷范文3

本出口卖方信贷借款合同(项目贷款)(合同号:( )进出银(信合)字第_____号)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下述双方签订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________分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总行营业部

(以下称“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羊子林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为实施________项目(以下称“项目”)签订________合同(合同号:________)(以下称“项目合同”),向“贷款人”申请出口卖方信贷。经审查,“贷款人”同意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发放贷款。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借款人”为实施________项目(以下称“项目”)签订________合同(合同号:________)(以下称“项目合同”),向“贷款人”申请出口卖方信贷。经中国进出口银行总行批准和授权,“贷款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发放贷款,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贷款金额、用途及期限

第一条 “贷款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提供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贷款¥_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________美元((大写)______________万美元)(以下称“贷款”)。

第二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政策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出日卖方信贷试行办法》的规定,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应专项用于“项目合同”项下的资金需要。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变更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

第三条 本合同贷款期限为______个月,自提款计划约定的首次提款日起,到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以下称“贷款期限”)

第四条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提款计划提取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提款计划如下: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特殊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贷款利率和利息计收

第五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本合同所执行的人民币“贷款”利率,每满一年确定一次。本合同第一年度的年利率为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从首次提款日起,每满一年后执行的年利率,应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的贷款利率执行。

本合同美元“贷款”利率按《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贷款利率、费用暂行规定》执行,按________个月浮动,本合同第一计息期的利率为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以后每个计息期执行的利率,由“贷款人”书面通知“借款人”。

第六条 “贷款人”按季计收人民币“贷款”利息。“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贷款”账户,并在每季度末月21日以前将利息付至“贷款人”指定的账户。如“借款人”未能按期支付利息,“贷款人”对“贷款期限”内未按期支付的利息部分按本合同规定的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贷款人”按季计收美元“贷款”利息,如“借款人”未能按期支付利息,“贷款人”将按《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贷款利率、费用暂行规定》计收罚息。

第七条 本合同规定的利息从“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算,按实际提款额和用款天数计算,计算基数为一年360天。

第三章 贷款的提取

第八条 本合同的担保合同生效后,“借款人”才能申请提取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第九条 “借款人”提取本“贷款”,应事先向“贷款人”提交按照附二格式确定的提款通知书及贷款人要求的有关文件、材料,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条 “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第一笔“贷款”的提取期限为6个月(自提款计划确定的首次提款日起算)。若在上述期限内没有提款,“贷款人”有权取消本合同所有“贷款”直至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 第一笔提款以后各笔“贷款”的提取期限为3个月(自提款计划确定的相应提款日起算),若在此期间内,“借款人”未办理提款手续,“贷款人”有权取消该笔“贷款”直至全部未用“贷款”。

第十二条 未经“贷款人”同意,提款计划不得更改。

第四章 借款人的声明与承诺

第十三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声明如下

(一)“借款人”是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二)“借款人”具有完全的资格和权利签署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三)“借款人”已仔细阅读本合同并完全理解和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四)“借款人”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

(五)“借款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公司授权均已完成,本合同由“借款人”的有效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对“借款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借款人”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而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都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

(七)“借款人”未隐瞒下列任何事件:

1.“借款人”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或发生了与“借款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2.“借款人”在与其他债权人的合同项下发生重大违约事件;

3.“借款人”承担的重大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

4.与“借款人”有关的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

5.“借款人”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组、组建或改建为股份制公司,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交易;

6.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第十四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承诺并保证,“借款人”应完成下列事项:

(一)“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每季向“贷款人”提供最新财务报表,每年4月底之前提供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随时提供有关(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之报告、报表等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应在每季度向“贷款人”报送一次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使用、“项目”的执行和“项目合同”项下的收结汇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三)“借款人”应接受“贷款人”的信贷检查与监督,并给予充分的协助和配合。

(四)“借款人”应在“贷款人”指定的银行开立专用于上述“项目合同”资金收付的专门账户,该账户中的资金应专款专用。

(五)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清偿前,“借款人”有以下任何减少注册资本、重大产权变动和经营方式调整的行为,均应事先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包括但不限于:

1.与外商、港澳台商签订合资、合作合同;

2.关闭、停产、转产、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

3.重组、组建或改建为股份制公司;

4.以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或投资于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5.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交易。

(六)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向任何人提供债务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七)在法定期限内或“贷款人”要求的期限内,“借款人”应及时办理与“项目”有关的登记手续,并向“贷款人”提供登记文件复印件。

(八)“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结算业务应在“贷款人”指定的银行办理。

(九)“借款人”

;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将与本合同或“项目合同”有关的文件正本(包括本票、承兑汇票等)存放在“贷款人”指定的银行处。 (十)如有“借款人”未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的任何情形,则“借款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股东分配股息或红利。

(十一)一旦发生或可能发生本合同项下第九章中所述的任一违约事件,“借款人”应在得知该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时3日内立即通知“贷款人”,并对所发生的违约事件采取合理、及时的补救措施。

第五章 行的参与

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专款专用和按期偿还,“贷款人”委托_____________银行作为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行(以下称“行”)。“贷款人”另与“借款人”和“行”签定委托协议(以下称“委托协议”,协议号:( )进出银(信代)字第________号)。经“贷款人”总行授权,“贷款人”另与“借款人”和“行”签定委托协议(以下称“委托协议”,协议号:( )进出银(信代)字第________号)。

“借款人”除应遵守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外,还应受“委托协议”的约束。如“委托协议”与本合同有任何不符,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六条 “贷款人”将委托“行”负责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拨付、监督“贷款”的使用和“项目合同”的执行,以及将“借款人”的出口结汇资金及时划付至专门账户,用于偿还“贷款人”的“贷款”。

第六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严格按还款计划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还款计划如下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第十八条 除本合同第十九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况外,“借款人”如提前还款,应提前________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第十九条 对于任何提前偿还的部分,“借款人”不得要求再次提用。“借款人”应确保“项目合同”项下的收结汇应专项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借款人”如提前收回“项目合同”项下的货款,应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第二十条 如“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应在“贷款”到期日之前两个月内向“贷款人”提交书面展期申请和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同意该“贷款”展期的证明文件)。经“贷款人”审查后,如“贷款人”批准“贷款”展期,“借款人”应与“贷款人”另行签定“贷款”展期协议。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在还款时应按“贷款人”要求填写汇款单据的有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注明本合同的合同编号)。

第七章 担保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采用如下担保方式

由________提供连带责任还款保证,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__。

由________提供抵押担保,并另行签订《抵押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__。

由________提供质押担保,并另行签订《质押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__。

第八章 保险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应将本“贷款”项下有关的设备、建设工程、出口货物货物运输以及“项目”运营期间的风险在“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种应符合贷款人的要求,并且“借款人”应将或安排将保险权益转让给“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偿清之前,“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借款人”中断保险,“贷款人”有权续保或代为投保,费用全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并根据保险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承保人索赔。由于没有及时通知或及时索赔或未履行保险单项下义务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保险赔款应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但“贷款人”可视“项目”情况决定保险赔款是否可以继续用于“贷款”支持的“项目”或贸易;保险赔款不足以支付所欠“贷款”本息不构成对“借款人”应偿付债务的免除。

第九章 违约事件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以下任一事件,均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一)“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按期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

(一)“借款人&rdqu

o;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三)“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提取“贷款”。

(四)“借款人”违反了“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对“借款人”的有关规定。

(五)“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作出的声明或担保人在有关担保合同项下作出的声明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是具有误导性的。

(六)“借款人”或担保人违反了在本合同或有关担保合同中作出的承诺或保证。

(七)“借款人”自筹资金未及时到位。

(八)“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

(九)“项目”产品质量被认定为不符合“项目合同”规定的标准。

(十)“借款人”在其为一方的其他合同项下严重违约。

(十一)“借款人”或担保人经营、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十二)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抵押物或质物贬值、毁损或灭失。

(十三)“借款人”或担保人被合并、分立或进行股份制改造时,未能做出令“贷款人”满意的偿还安排或债务重组。

(十四)“借款人”或担保人破产。被解散、关闭或撤销。

(十五)“借款人”未将以下情况及时通知“贷款人”:

1.其“项目合同”的重大变更;

2.其章程的任何修改及其经营活动的任何实质性变化;

3.其会计原则的重大修改;

4.其及其主要子公司的财务、经济和其他方面的任何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借款人”的,且在“贷款人”看来可能对“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能力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十六)“借款人”违反了本合同的任何其他条款。

第二十七条 上述违约事件是否发生,由“贷款人”作出判断并通知“借款人”。上述任何违约事件发生后,“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

(二)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贷款”额度;

(三)宣布所有已发放的“货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已发放“贷款”的本金、利息或其他应付费用;

(四)要求“借款人”追加或更换保证人、抵押物、质物;

(五)从“借款人”在“行”或其他银行境内外的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币种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划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付而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和利息);

(六)宣布实施或实现有关“贷款”的任何担保项下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针对“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二十六条中的第1和2项,除“贷款人”在上述第二十七条项下的权利外,“贷款人”有权进一步行使下列权利:

(一)对所有逾期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二)对所有挪用借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挪用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第十章 合同变更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修改、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由“借款人”及“贷款人”双方共同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后,按约定条件生效。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第三十条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或司法原因导致本合同任何条款成为无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均不受影响。届时双方当事人将密切合作,尽快修改本合同中有关条款。

第三十一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章 抵消、转让和权利放弃

当支付的款项,不得提出任何抵消的主张,亦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第三十二条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给予“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等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并不视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义务的承担。

第十二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五条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北京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借款人”同意,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诉讼应在北京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

上述规定并不影响“贷款人”就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选择在其他任何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的权利。

第十三章 其他

第三十六条 附件2所列的提款通知书格式及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自“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全部“贷款”本息及本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还清后自动失效。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借款人”和“贷款人”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份,担

保人和行各执1份。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或授权人)

贷款人: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______分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总行营业部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或授权人)

出口信贷范文4

一、出口贴息问题的引出

由于出口补贴政策,会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国际贸易中的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容易引起贸易摩擦,因此在国际上通过协商建立了一些规则来规范这方面的操作,协调相关的争端。加入WTO后,我国政府承诺要遵守其规则,因此必须对一些有违WTO的政策进行调整,贴息问题在其中显得比较突出。出口贴息,一般体现在出口信贷方面,实际上这是目前国际通行的支持出口的一种方式,我国是通过成立进出口银行来完成这方面的职能,只是我国的出口信贷采用的信贷工具和侧重点跟发达国家有一定的差异,这是由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包括金融体系的机构、财政实力等,我们没有必要在此论证孰优孰劣,关键是必须作到既能加大对出口支持的力度,又不至于招致非议。

(一)国际上的有关规定

1.WTO关于出口补贴的规定。WTO是倡导自由贸易的,因此对出口补贴之类的做法采取的是一种排斥和反对的态度。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的规定,一国政府仅仅可以对研究开发和对落后地区、环保等进行补贴,而在其他方面的补贴都是不允许或被禁止的。其中出口补贴是明文禁止的,属于“禁止使用的补贴”,即是任何成员方都不得使用或维持的补贴方式,否则如果被其他成员发现或有理由相信其正在实施或维持这种补贴,则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或救济方法;同时对出口补贴也进行了定义,即指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仅向出口行为使用的补贴,并列举了出口补贴的12种形式,其中就包括了出口信贷的利率优惠,规定如果出口信贷利率低于其成本则构成了出口补贴。介于允许的补贴和被禁止的补贴之间的是可申诉的补贴,这种补贴虽可被成员国所采用,但其他成员国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或救济方法,因为这种补贴行为也会刺激受补贴方某种产业或产品的发展,而直接或间接阻碍其他成员产品的生产或出口,导致不公平竞争行为的产生。

因此政府在出口补贴问题上必须十分策略,否则会出现贸易摩擦。根据上述的规定,如果对某个行业整体,而不是在出口阶段上进行补贴是WTO所允许的,同样对高新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进行补贴也是可以的,这就为采用贴息手段间接支持出口提供了可能。2.OECD关于出口信贷的有关规定。不仅WTO对出口信贷有明确规定,经合组织OECD也为协调内部争端达成了关于出口信贷的“君子协定”。由于发达国家为支持本国出口,大量的使用出口信贷这一手段,竞相提供优惠的贷款,导致相关国家的财政难于承受负担,最后大家被迫坐在一起就有关的出口信贷条件进行了协调,达成了所谓的“君子协定”,其主要目的就是规范并约束各国在出口信贷方面的操作,它规定的出口信贷的主要条件包括:

A、贷款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B、贷款最高比例:一般不高于85%,这样就要求现汇或预付款比例不低于15%;

C、风险加息率;

D、贷款最低利率: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包括直接贷款、再融资和利率支持)的最低利率必须以商业参考利率CIRR为基础。

它之所以被称为“君子协定”,是因为它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全靠各成员方自觉遵守。应该说“君子协定”的诞生,规范了各国政府的出口信贷政策,使出口信贷有了统一的标准,并增加了透明度,抑制了各国政府为鼓励出口竟相提供优惠贷款的行为,为国际贸易创造了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但由于发达国家的出口信贷主要是买方信贷,而直接贷款给本国企业较少,这方面多是由商业银行提供商业贷款,而出口信贷机构提供担保,采用贷款担保的方式,因此“君子协定”对出口卖方信贷没有做相应规定,不过却给出口卖方信贷提供了较好的借鉴,即可以通过设定一个参考的利率,来衡量出口补贴的程度。

(二)我国出口贴息政策的现状

目前我国出口贴息主要体现在出口信贷上,而这项业务由进出口银行作为官方出口信贷机构来承担,并以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为主,以接受国家财政的利差补贴为主要特征,较商业贷款有较大的利率优惠,因此其补贴特征比较明显,容易授人于柄。加入WTO后,我国承诺要遵守其规则,并在有关的文件上对政策性银行,包括进出口银行的信贷业务做了相应的说明,即政策性银行贷款不接受国家的财政补贴,贷款基本上按商业贷款利率,而进出口银行的业务主要是以出口信贷担保为主,少部分采用直接贷款。目前对此种说法还没有见到任何权威的解释,但我们的出口信贷有较大的补贴成分以及业务方式有较浓的中国特色却是不争的事实,这说明我国以出口信贷为主的出口贴息政策在入世后面临着较大的调整压力。

二、出口贴息的产业政策依据

一国政府实行出口补贴政策,就是将国家的财政资金,即纳税人的钱补贴给出口企业,而最终受益的很可能仅仅是国外的消费者,这就涉及到了国家的福利损失问题,因此必须理清什么样的产品可以给予扶持,才能将有限的资金投放在最需要的地方。该问题的实质已突破了贸易政策范畴,更关系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过去我们常将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完全割裂开来,贸易政策独立于产业政策,很难发挥出应有的功效,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问题国内化、国内问题国际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一国的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更加密切相关,因此现在来讨论这个问题就显得更为迫切。

如果单纯地来谈论出口补贴问题,仅仅为了出口而给予补贴,那对出口的补贴很可能不仅不能真正起到刺激出口的目的,还会导致国家福利受到损失,其实质不过是把本国纳税人的钱捐给了进口国的消费者,而在后果上还可能引起法律上的纠纷和贸易上的摩擦,福利经济学理论的追随者们很反对进行这样的补贴,更有学者认为,在一些条件下为维护国民的福利,对某些产业的产品出口不仅不应补贴,反而应加征出口税。

而以克鲁格曼为代表的倡导“战略性贸易产业政策”的西方学者认为,政府实行补贴政策,应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产业,才能符合国家整体利益:

1.该产品出口所获得的额外收益必须超过补贴的总成本,出口增加带来的收益抵消了补贴成本后,才能增加国民的福利,达到补贴的目标。但不是每个产业都具备这样的条件,因此企业要想进入出口补贴范围,必须越过一定的门槛,即由政府设立的进入壁垒,否则成了为出口而出口,造成一定的政策错位。

2.出口补贴不能对国内消费者造成大的不利影响。由于出口补贴只针对了部分的行业,受补贴行业的出口增加会导致该行业的利润率增加,促使生产要素向该行业的流动,并引起该行业劳动力要素价格的变化,引起社会财富的分配格局的改变。

3.出口补贴应使本国企业能增加产量,同时必须要造成国外竞争对手降低产量,使产品价格不至于降低太多,否则补贴的结果只是由国家承担了企业的一部分成本,促成企业降低出口价格,而这并不一定能达到增加市场份额的目标,带来额外的收益,反而可能导致贸易条件的恶化,这不是出口补贴的目的。

当然,这些观点是建立在目前西方世界不完全竞争即寡头垄断的假设基础上的,但却很值得我们思考。尤其目前我国的外汇储备已跃居世界第二,单纯鼓励出口赚取外汇的时代已过去了,赔本的买卖企业不愿意做,政府也不会鼓励,支持出口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扶持国内的产业,提高竞争力,而不仅仅是为了创汇。选择出口补贴,首先考虑的应该是选择行业,对出口的支持不应完全体现在出口的阶段,否则极易授人于柄,引起贸易纠纷,必须采用灵活的策略,关注企业的技术研发以提高核心竞争力方面,这些不违反WTO的规则,从长远来讲更具意义。

三、贴息方式探索

由于我国的出口贴息政策,主要是体现在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上(对企业技术改造的贴息贷款不在本文讨论之列),这是目前我国出口信贷机构使用的主要支持方式,因此要更好地使用这一信贷工具,就必须解决好利率问题。当然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涉及到很多深层次的问题,但至少应该把商业贷款利率、国债利率和银行的筹资成本等几方面的因素结合起来考虑,确定一个科学、合理的信贷利率。

(一)商业贷款利率

跟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相比,出口信贷的贷款利率肯定有一定的优惠,否则无从体现政府对出口的支持,政策性银行的政策导向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但由于出口信贷利率确定机制的不健全,导致了其他负面影响产生,商业银行也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出口信贷业务,更出现了不应有的信贷竞争。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出口信贷利率体系已变得十分迫切,尤其是加入WTO,更使这个问题显得重要,我们还不得不考虑以下因素的影响:

1.贷款利率放开的影响。加入WTO,我国承诺要开放金融领域,贷款利率市场化只是时间问题,如果到了这一天,政策性贷款的优惠如何体现将是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2.如果政策性金融机构开展了出口信贷担保业务,为出口企业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提供担保,那贷款利率上的优惠如何转化为担保费用的优惠将会产生新的问题。

(二)进出口银行筹资成本

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三条的规定,如果出口信贷利率低筹资成本则属于出口补贴,属被禁止范围。但进出口银行的资金成本是多少还没有明确的说法。因为单纯从成本来讲,它包括了筹资成本和运行成本,前者主要是发行金融债券利率及相应的发行成本,后者是日常经营活动的费用,由于进出口银行的资本金由国家财政全额拨付,并享受国家信用等级,因此它的筹资和营运成本可以很低,相应地它的贷款利率可以很优惠,应该说这为确立符合WTO规则的贷款利率提供了很大的空间。

(三)跟国债利率挂钩问题

根据“君子协定”,出口信贷的利率应参照相应货币的商业参考利率CIRR,但目前我国人民币还没有确立自身的商业参考利率,这是问题的关键。人民币贷款利率由央行确立,但主要考虑的是国有商业银行的赢利能力较弱和不良贷款率高的现实,而没有考虑到对出口支持的问题,这涉及到较深层次的问题,但随着加入WTO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我们有理由期待人民币CIRR的诞生。目前国内有学者提出根据成本加成定价的原则,引入人民币商业参考利率,并与国债收益率挂钩,加成不同的基差,确定不同贷款期限的CIRR。这实际上是参照了美元的CIRR形成机制,应是一个很好的思路。

因此,改革出口信贷利率机制,作到既符合国际惯例,不违反国际规则,又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加大对出口的支持力度,可以考虑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一)尽可能降低出口信贷机构的资金成本

因为WTO规定,如果出口信贷的利率不低于其资金成本,则不构成禁止性的出口补贴,因此只要成本足够低,就可以使利率有足够的优惠空间,达到加大支持的力度目的,但这有赖于:

1.扩大进出口银行的资本金。这是降低资金成本的有效手段,也不在WTO关于出口补贴的定义范围内。在国际上很多国家的进出口银行的资本金来源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列入了国家的财政预算,国家每年给予一定的补充,甚至有的通过各种途径获得捐赠,资本金的充足率很高。

2.在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减免,降低营运费用,增加积累。

3.在呆坏帐的核销方面,以及有关费用、利差的补贴方面有新的优惠措施。

当然,这必须以国家的立法为保证,从法律的高度来确定国家财政对官方出口信贷机构的义务,确保官方出口信用机构与国家级信用等同,作到对内有法律依据,对外有相当的透明度。

(二)引入人民币CIRR体系

按照“君子协定”,出口信贷利率应与国内一流的信用机构筹资成本挂钩、与出口信用机构的信用等级挂钩,以各自货币的基准利率为基础确定商业参考利率,再在此基础上加成一定的基差形成出口信贷利率。如果确定了CIRR,就可以找到一个参照的标准,只要补贴后的出口信贷利率不低于OECD确定的商业参考利率,就可以为国际社会所接受。这就从更高的层次上决定了出口信贷利率的规则性和针对性,避免了随意性,增加了透明度。当然,这有赖于金融体制的改革。

四、贴息与出口补贴程度问题

出口信贷范文5

记者 汪龙京

9月29日,歙县“出口退税贷”业务现场会召开,歙县国税局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歙县支行联合推出“出口退税贷”业务,是歙县国税部门深化便民办税的新举措,在全市尚属首创。

“出口退税贷”是以生产型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类别、出口退税记录、退税金额等数据确定企业信用额度,为出口企业提供短期周转资金的信用贷款。邮储银行“出口退税贷”业务规定:正常经营1年以上、最近一次纳税信用等级为B类及以上、分类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级或二级等信用良好、风险内控制度健全的出口企业最高可获得200万的贷款资金,用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

出口信贷范文6

1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1.1法律法规尚未完善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出口信贷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比较晚,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尤其是关于出口信贷保险的法律规范至今仍有大片的空白。现有对出口信用保险作出明确规定的法律规范还为数不多《,对外贸易法》(2004年修订)中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指出“:国家主要通过出口信贷、信用保险、退税及其它方式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开展。”第一次就作用和地位对我国出口信贷保险作出明确的规定《。中小企业促进法》(2003年)中也仅概括性地指出:为促进我国中小企业进军海外市场,我国相关政策性金融部门应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信贷等相关业务加以辅助。可见,我国关于出口信用保险的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与西方国家完备的发展体制相比还相距甚远。从相关立法的产生到现在,出口信用保险的相关法律规范一直停留在政府发文的基础上,无法为我国出口信贷保险提供法律的保障,这样不仅无法有效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地阻碍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体制的稳定健康发展。由于相关立法的不到位,在境外进行经济追偿时常因缺乏法律的保障而无法顺利进行,从而对我国出口信贷保险业务的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1.2相关法律的适用问题

现有关于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相对严重。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现有《保险法》仅对商业性的保险组织及其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将出口信用保险排除在外。因此《,保险法》中对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从理论上来说并不适用于出口信用保险的法律关系。对于包括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内的其他性质的保险机构,法律法规应作出明确规定。但就目前而言,我国仍没有对这些非商业性质的保险组织进行专门性的立法规范《,对外贸易法》等相关法律规范中也仅限于原则性、概括性的描述,没有实质性的规定。就出口信用保险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而言,也仅有《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章程》等几个规范性文件适用,整体适用水平较低。而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相关立法更是空白。理论界和司法界始终就这一问题存在巨大分歧。他们的争论焦点在于,作为协调商业保险行为的《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规定是否同样适用于出口信用保险这一特殊的保险行为。司法界在处理出口信用保险纠纷的过程中,常常无法对适用法律作出合理的选择。有的法官依据《担保法》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法律关系作出错误的裁定,也有的法官依据《合同法》来进行裁决,这样做往往无法考虑到“保险”在出口信用保险中发挥的作用。

1.3政策性支持力度不足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缺乏相关政策的支持,现有法律规范还没有对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明确规定。相关政策性支持的缺乏主要表现在尚未建立透明的预算机制,使得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得不到有力的财政保障。出口信用保险主要对出口企业面临的收汇风险和损失进行承保,以促进本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这使得出口信用保险的顺利开展必须有政府的政策性支持和保障。在我国,主要由国家财政部对出口信用保险进行统一管理。但是作为主管预算的机关,财政部的预算工作还不是很透明,如对相关数据的来源以及一系列审核、批准等程序操作的透明度不高,急需对这一方面进行相关立法,建立透明的预算机制。在发达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经费开支、合法理赔、业务收入以及索赔收入通常被纳入国家预算范围,进行年度审核,并进行相关立法保护。如美国进出口银行每年的贷款额度、保险额度及担保额度都需要国会的批准;法国根据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每年的业务收入、合理赔付及欠款追回等金额对法国每年用于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用支出进行预测,并编入国家预算。

2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

2.1加快我国出口信贷保险立法的进程

不断加强我国出口信贷保险的相关法律规范,首要任务就是加快推进出口信贷保险的立法。具体可参考如下几点建议:首先,对出口信用机构进行单独立法,对其组织形式及其和政府间的关系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西方国家对出口信贷保险立法的经验,可以从组织、机构属性、主要功能、信用基础、经营范围、和国家政府的关系、资金保障等方面对出口信贷保险作出专门立法。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在出口信贷保险方面立法的缺失,不仅使国家财政风险缺乏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更严重影响到我国出口信贷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在国际贸易及出动中得不到充分的肯定;其次,运用法律进一步规范出口信贷保险行业的运作章程,使之具有法律效力。将在实践中积累起来的出口信贷保险运作经验加以法律的规范与保障,以立法形式予以确立,从而为出口信贷保险的进一步法制化提供保障;再次,在单独进行出口信贷保险立法的基本条件还不满足的情况下,可以转而先加强有关部门相关行政法规的制定,对保险机构的性质、主要职能、信用基础、经营范围、和国家政府的关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并且就出口信用保险活动的基本规律等方面做出少量的实际规定,以便将出口信用保险的法律法规更好地与现行保险法规相配套。

2.2提高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

我国现行《保险法》中对保险合同一般性的理论规定同样适用于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制定。依据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承保人在收到赔偿请求等相关资料的60日内,如果无法确定赔偿金额,应根据现有的资料统计确定最低赔付金额进行理赔,在理赔资料齐全,确定理赔准确金额之后,再补全应付差额。但《保险法》的该项规定对出口信用保险并不适用。这主要是受制于出口信用保险的赔偿等待期原则,即只有在债务到期后的一定时间段之后,投保人才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通过实施这一保险机制,可以有效避免进出口双方联合对承保公司的欺诈,国际上许多信用保险机构通常也采用这一做法。但《保险法》第二章关于保险合同的解释、订立、变更、终止、利益、相关义务等方面做了全面的规定,所包含的重要理论对保险合同的制定具有战略性的指导意义。这些理论对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同样适用。此外,就现行《保险法》仅适用于商业性的保险组织及行为而将出口信用保险排除在外的问题,可以从立法的角度出发,通过颁布司法解释进行解决,使得人民法院在审理出口信用保险纠纷过程中适用的保险合同规定更加明确。

2.3完善资金补充机制和预算管理机制

完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法律规范,还需要不断完善风险资金的补充机制和预算管理机制,加大财政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力度。首先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建立合理的保险基金增补机制,主要参考出口的规模、保险机构经营能力及国家财政状况设置风险资金的增补额度,并对出口信用保险实施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现出国家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支持。出口信用保险可以被视为一种良性的补偿机制,在有效控制风险的情况下,保险机构可以实现收入略大于支出,国家财政不需要承担很大的压力。国家财政通过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可以有效地发挥财政的杠杆作用,扩大出口,为国内资金的运转提供支撑。其次,还需要加强预算管理的透明度,将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预算纳入国家预算的范围,据实上报贷款额度、保险额度及担保额度进行审核,从而促进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健康运转。只有提高财政预算的透明度,才能加强对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财政保障。如日本设置专门的会计制度将贸易保险会计区别于一般会计进行处理。其中,贸易保险运营资金由政府转入资金进行补充。因此,需要加强出口信用保险的资金补充机制和预算管理机制,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依靠法律的保障来扩大出口信用的保险额度,从而推动出口信用保险事业的发展。

2.4灵活承保方式

我国现行的出口信用保险采用的是“统保”的承保方式,即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出口商的出口业务全部进行承保,同时要求投保机构对某一时期或区域内出口的所有业务进行一次性投保。这样保险公司可以对被保险机构的所有业务不分优劣全部进行承保,有利于扩大承保的范围,降低承保分险。随着出口业务的不断扩大,这种“统保”体制越来越难以适应企业多元化发展的要求,对一些信用度高或风险率低的业务,企业通常为节约成本而不愿进行投保,但又没有专门服务于高风险业务的承保方式,这就阻碍了保险业务的顺利开展。因此,为了促进出口信用保险的长期持续性发展,需要对承保机构的承保方式进行不断创新,设置多样化的承保方式和服务流程,以适应投保企业的多样化需求。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可以设置不同的承保方式:针对大型出口企业,可以设置简约化的承保方式;而针对受委托出口的公司,可以设置业务承保方式;针对企业灵活多样的需求,还可以设置特定风险承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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