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抗震设防工作计划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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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抗震设防工作计划

节能抗震设防工作计划范文1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自力更生、科学重建。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坚持健全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与促进住房市场发展相结合,坚持修复加固与重建相结合。注重省地节能环保,注重防灾减灾和建设质量,注重保护传统民居特色。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统一政策,分类指导;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级负责;立足自力更生,积极争取各方支持。

(三)总体要求

在城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机制,优先安排受损住房除险加固,大力推进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鼓励受灾居民原址重建住房,促进住房市场发展,满足受灾城镇居民多层次的住房需求。通过3年努力,使城镇受灾群众住上符合国家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环境优化的永久性住房,实现家家有房住的目标。

二、补助政策

住房毁损(指住房倒塌或严重破坏不可修复,下同)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可享受资金补助、建房税费减免优惠和房价政策性优惠等补助。

(一)资金补助

1.补助对象:资金补助对象为自有产权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

2.补助方式:资金补助通过现金发放方式实施。

3.补助标准:资金补助标准为户均2.5万元,符合补助条件的每户受灾家庭只能享受1次。

(1)根据城镇受灾家庭收入状况和家庭人数,对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一般收入家庭按户均2.5万元标准予以资金补助,重点照顾最低收入家庭,另外对高收入家庭适当予以补助。其中:

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低保困难家庭;

低收入家庭是指除最低收入家庭外的城镇低保家庭和家庭收入水平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

高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及3倍以上的家庭;

一般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在低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之间的其他家庭。

各收入水平家庭具体补助标准详见表一:

表一:住房毁损的城镇居民住房资金补助表

单位:万元/户

1—2人户3人户4人户及以上

最低收入家庭2.7—2.93—3.23.3—3.5

低收入家庭2.4—2.62.7—2.93—3.2

一般收入家庭2.1—2.32.4—2.62.7—2.9

(2)高收入家庭可根据其收入水平和家庭人数适当补助0.5—1万元。

(3)城镇低保家庭中的“三无”家庭,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家庭,住房因灾毁损的,由地方政府提供40平方米左右住房供其终身免费居住,不再予以资金补助;对因灾造成的“三孤”人员(孤老、孤儿、孤残)不单独重建住房和资金补助,通过纳入福利院、敬老院统筹解决,省财政按人均3.5万元的标准补助给福利院、敬老院。

(4)受灾家庭户籍以*年5月11日户口为准。家庭收入根据灾后实际情况核定。

(二)建房税费减免补助

地方政府在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和交易过程中减免相关税费,降低建房及交易成本,实现对购(建)住房的受灾居民的建房税费减免补助。

(三)房价政策性优惠补助

政府在灾后城镇住房重建中通过行政划拨土地,根据建造成本核定安居住房价格,从而降低房价,实现对购买安居住房的受灾居民的房价政策性优惠补助。

三、优先安排除险加固

各区县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省政府令第226号)及配套文件精神,尽快组织实施受损住房的安全鉴定、修复加固及拆除清理工作。鉴定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破坏程度与受损房屋结构安全性能、已使用年限、加固成本和地质条件等因素,对需加固住房提出加固的技术方案。鼓励房屋所有权人加固受损住房。受损住房经鉴定可加固后继续使用的,各区县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应指导房屋所有权人或其所在单位尽快实施加固,不得以行政手段。受损住房的安全鉴定、修复、加固和拆除清理工作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对因灾受损需除险加固的住房,给予适当补助。市财政根据省拨资金和各区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住房总体受损情况拨付专项资金,由各区县和高新区管委会包干使用。受损住房按受损程度分为轻微损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3种类型。各类型的补助标准详见表二。

表二:城镇受损住房加固补助表

单位:万元/户

轻微损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

补助标准0.1—0.30.4—0.50.6—0.8

轻微损坏中不需加固修复即可使用的住房,可不予补助。城镇受损住房加固具体补助办法及标准由各区县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市财政拨付补助资金及住房受损情况制定,报市*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核准。

四、组织建设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

各区县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建设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

(一)安居住房

安居住房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向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以及租住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当地城镇户籍家庭出售、出租,安置受灾群众。安居住房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40—80平方米,以60平方米左右的中小户型为主,每户限购买或租赁1套。

安居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由政府组织建设。安居住房价格根据建造成本核定,包括土地划拨成本、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成本和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等。政府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安居住房项目,项目利润率不高于3%。安居住房具体销售(租赁)价格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安居住房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廉租住房

各区县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可直接投资集中建设一批廉租住房,或在经济适用住房、安居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实行土地行政划拨,税费减免,由政府组织建设;实行低租金标准(“三无”家庭免收租金)。廉租住房每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不得超过50平方米。

(三)住房供应

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申领资金补助后可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也可购买、租住安居住房;一般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申领资金补助后可购买或租住安居住房,也可通过市场购买(租赁)其他住房。

五、积极推进原址重建

(一)经有资格的鉴定机构确定符合毁损条件的房屋,可申请原址重建。原址重建是指毁损住房所有权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下同)在毁损住房原占用土地上重建住房。原址重建必须符合地质安全、生态环境、城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要求。原址重建须由毁损住房所有权人依据规划和灾后抗震设防标准实施,各区县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予以支持。

(二)城市(县城及以上,下同)毁损住房所有权人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其原址重建住房;毁损住房为单位出售的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的,可由原售(建)房单位组织原址重建。毁损住房为单位自管公房的,可由单位组织原址重建后按安居住房有关政策出售或出租给原居住职工家庭;单位不组织重建的,可由政府为原居住职工家庭提供安居住房或廉租住房。住房毁损的职工家庭享受资金补助及建房税费减免和房价政策性优惠等补助政策,单位不得提高资金补助标准,不得将系统内对口援建的资金和其他资金用于住房建设和发放资金补助,重建住房建筑面积不得突破原毁损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原职工住房困难需要改善的,经批准可适当增加重建住房建筑面积,但不得超过安居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六、区(县)以下镇乡居民住房重建

(一)区(县)以下镇乡居民(指县以下建制镇及乡政府所在地非农村户口居民,下同)因灾住房毁损、无房可住的,享受城市受灾居民住房资金补助政策。

(二)鼓励区(县)以下镇乡居民自力更生,重建家园。满足原址重建条件的,鼓励镇乡居民原址自建住房,灾区地方政府要给予税费减免等政策扶持;不能原址重建的,由政府行政划拨土地,由镇乡居民按原住房标准异址自建,并享受与城市居民一致的各项优惠政策,原毁损住房用地由政府收回,并根据新旧用地市场价值结算补差。镇乡居民自建住房应满足灾后抗震设防要求,保证住房质量安全。

(三)需要政府统筹组织建设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的,按城市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组织建设办法办理。

七、促进住房市场发展

各区县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住房市场发展,多渠道提供房源,满足受灾城镇居民多层次的住房需求。要优先落实廉租住房、安居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积极发展二手住房市场和住房租赁市场;鼓励私人住房出租。

八、重建支持政策

(一)税费减免

1.税收优惠。灾后重建住房(指安居住房、廉租住房、原址重建住房及镇乡居民自建住房,下同)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对购买其他住房的,契税减征80%。经法定机构鉴定,对因灾损毁不能居住、使用的房屋和危房,停止使用后,在*年底前免征损毁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建设灾后重建住房和加固住房,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房屋产籍查询费、房屋安全鉴定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土地使用权登记证书一次性工本费等项目;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二)信贷扶持

1.优先发放住房建设贷款。各商业银行对政府组织的住房恢复重建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对重灾区的安居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灾后重建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贷款条件方面给予优惠。

2.提供居民住房信贷优惠。对受灾地区居民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调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为10%。具体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

对受灾居民原址重建住房、购买住房及加固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提供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支持,贷款利率在各档次利率基础上优惠1个百分点。

(三)土地政策

1.对廉租住房和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符合毁损条件申请在原址重建住房的,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免除相关费用。

2.根据规划确定的城镇廉租住房、安居住房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

3.城镇居民住房毁损的,原房屋所有权人继续享有相应的法定土地使用权权益。因规划调整或避让灾害等原因不能原址重建住房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给予土地使用权人经济补偿。土地使用权人申购安居住房的,经济补偿中应扣除安居住房行政划拨土地与市场出让土地价格之间的差额;不申购安居住房的,依法全额补偿。

九、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区县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是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的实施主体、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的*市*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另行文),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将*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并实行工作进展情况月报制,加强督查,狠抓落实,确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任务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二)严格执行抗震设防标准,确保住房工程质量

灾后城镇住房重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地震灾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批准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新修订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强化重建住房的抗震防灾设计和施工管理,确保重建住房满足抗震设防标准要求。灾后重建住房项目要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招投标。各级建设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等单位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质量安全事故。

(三)保障建材物资供应

要加快建材生产,努力增加建材供应,建立政府组织和市场供应相结合的供给体系,大力组织货源,建立绿色通道,保障建材供应;要加强建材质量监督监测,严把建材质量关;要依法规范市场主体,加强价格监督,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串通涨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四)严格资金管理

节能抗震设防工作计划范文2

一发展现状。时期以来,由于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建设发生了深刻变化,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普遍提高,居住环境明显改善,住宅质量不断提高。”时期,全市住宅建设投资11.68亿元,建成住宅面积192.66万平方米,城镇实有住宅总量587万平方米,成套住宅55195套,城镇人均住宅面积达到15.91平方米。”以来,全市住宅建设投资7.96亿元,建成住宅面积84.15万平方米。年,全市总人口275.75万人,县城居住人口40.06万人;城市实有住宅总量687.84万平方米,成套住宅58219套,城市人均住宅面积达到17.2平方米;全市地区生产总值111.8亿元,人均GDP4067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653元;城市规划区控制面积103.8KM2建成区面积36.45KM2

全市城市低保家庭23462户、47127人,其中城区17220户、33802人,截至年月11日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区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象4043户、12429人,年廉租住房保障1524户、3934人;年廉租住房保障申请4043户、12429人,对符合条件的,年底争取做到应保尽保。

全市住宅建设快速发展、住房保障工作稳步推进的过程中,也存在和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地方财力困难,调控手段弱,人多地少、土地供给紧张;住房供给体系和保障体系还不完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住房供给体制不顺,市场体系尚未健全,商品住宅原材料价格上涨快,加剧了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等。这些矛盾和问题需要在今后工作中认真研究解决。

二)地震城市住房受损情况。特大地震使全市城市居民财产遭受严重破坏。城市居民住房受损338.48万平方米,涉及居民39186户,其中倒塌或危房67.82万平方米,涉及居民7853户;严重损坏56.54万平方米,涉及居民6544户;一般损坏214.12万平方米,涉及居民24789户。恢复重建需投资22.8亿元,其中:倒塌或危房和严重破坏需要拆除重建的住房约98万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500元计,需投资14.7亿元;加固28.27万平方米,按每平方米600元计,需投资1.7亿元;维修214.12万平方米,按每平方米300元计,需投资6.4亿元。

二、-年住宅建设规划

一编制依据

全市住宅建设规划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4号)国务院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第526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37号)和建设部《关于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165号)关于做好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规〔〕46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地震灾后城乡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住房发展情况和居住现状、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调查情况为编制依据。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居民住房基本需求为目标,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住宅发展模式,正确发挥政府和市场作用,完善市场调节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政策体系,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渠道、梯度消费的住房供应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重点发展面向中低收入家庭为主的住房建设,调控住房供应结构,推进住房保障,保持住房供需平衡,稳定住房价格,引导合理消费,促进全市住宅与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努力提高和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居住条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力争用二至三年的时间,基本完成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使地震灾后居民住房安全性进一步提高,基础设施更加配套,居住环境明显改善,住房条件基本达到或超过灾前居住水平。

三)基本原则

按照安全、经济、实用、省地的总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尊重科学的原则;坚持市场导向、政府调控的原则;坚持合理规划、科学建设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四个结合、四个不建”原则;坚持生态环保、改善环境的原则。住宅开发建设总量与灾后重建、经济发展、人口增长、消费水平和住房需求相适应。优先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优先建设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住房项目。地震灾后城镇居民住房建设实行原址重建、异地重建和维修加固相结合,灾后重建与现行城镇住房供应体系相衔接,搞好住房规划的基础上,抓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以满足受灾城镇居民多层次的住房需求。

四)建设目标

1建设规模:规划期内住宅建设总量为429.06万平方米(其中:灾后重建98万平方米,居民居住水平提高225万平方米,新增城市人口需求59.4万平方米,棚户区及旧房改造46.6万平方米)共49000套(附表)

2住房结构:规划期内,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危房改造(包括“地震灾后城市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棚户区及旧房改造)所占比重控制指标分别为49.99%19.39%2.65%和27.97%即规划期内计划新建商品住房建设面积214.49万平方米,约21400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面积83.2万平方米,约10330套,廉租住房建设面积11.37万平方米,约2270套,灾后重建及危房改造120万平方米,约15000套。

3套型比例:规划期内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控制,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控制在78%左右,即规划期内,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建设面积控制在337万平方米以上,约42580套。

4用地规模:按照住房建设规模,规划期内,新增住房用地约205公顷。其中,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用地供应控制在109公顷以上。经济适用住房用地42公顷、廉租住房用地6公顷。

5用地布局:按照近期城市建设规划,规划期内市区的住宅用地主要在东江新区、钟楼滩新区和旧城改造区;各县城按照近期城市建设规划和住房建设规模,节约用地、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做好住房用地布局,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承受能力,保障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

6综合目标:按照建设“生态、文化、和谐、富庶”发展战略和“安全适用、经济美观、节能省地、生态环保、文明舒适”总体要求,保持住房供需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确保功能完善、设施配套,创造生活便利、宜居和谐的居住环境,总体容积率控制在2左右绿地率控制在30%以上,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100%城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到年底达到23平方米。

三、工作重点

一)着力搞好地震灾后住房恢复重建各县(区)要把恢复重建损毁住房摆在突出和优先的位置,适应城镇居民住房建设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政府补助政策,对于可以修复的住房,要尽快组织鉴定设计,抓紧维修加固;对于重建的住房,要科学选址、集约用地、按照抗震设防标准,尽快组织实施。一是编制好恢复重建规划。各县(区)要尽快完成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并纳入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科学论证和积极落实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项目,建立恢复重建项目库。要积极开展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项目的选址、土地调整和规划设计工作。二是争取恢复重建资金。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同时,多途径多渠道筹集恢复重建资金。三是建立和完善住房项目业主负责制,按照受灾项目属性和房屋权属,积极组建业主委员会,完善业主自治制度和恢复重建业主负责制,理顺灾后重建机制,加快灾后重建步伐。

二)坚持市场化方向。通过制定和实施房地产业发展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综合运用规划、用地、价格、财税和金融等调控手段,因地制宜地调节商品住房供应规模,扩大保障性住房供给,实现房地产市场供需均衡,促进以普通住宅为主的房地产业规模化发展、集约化经营,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继续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适应住房保障发展要求,健全以廉租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建立多渠道投融资机制,切实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通过多种途径解决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问题;适应市场发展要求,积极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适应城市发展要求,大力推进旧住宅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

四)完善市场服务体系理顺住房价格形成机制,完善住房价格监督和管理的方式,建立科学合理的住房价格体系。完善住房交易市场,积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切实解决地下交易、有市无场问题,规范住房交易和租赁行为,提高住房市场信息透明度,引导住房理性适度消费。加强住房产权产籍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完善房屋登记管理。加强住宅小区管理,推进物业管理的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化。

五)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严格房地产企业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依法查处闲置土地、囤积房源的行为。严厉打击炒地炒房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公平竞争,引导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六)落实行业技术标准灾后重建要科学规划,规范建设技术标准,加强住宅质量管理,积极推广“四新”四节”技术,大力发展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认真开展住宅性能认定,提高住房品质,推进住宅产业规范化、标准化进程。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措施

各县区要建立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成立办公室,专门负责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住房保障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协调住房保障相关工作,监督检查住房保障工作落实情况。办公室要配备专职人员,具体组织落实,保证住房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政府要按照规划所确定的目标,建立规划实施的综合评价体系,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责任,分解落实-年住宅发展规划的各项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建立和完善目标责任考核机制,保证规划目标如期完成。

二)政策措施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地震灾后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各项政策。城市居民住房恢复重建项目建设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优惠政策。因地震灾害无房居住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对象或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享受住房保障有关政策。

2认真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和住房保障政策,合理确定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年度计划,调控新建住房供应结构和套型比例,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和资金。按照“总量平衡、区域平衡、结构平衡”总体要求,严格执行“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达到开发建设住房总面积70%以上”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量70%”政策规定,切实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有效供给。

3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和住房、收入情况动态管理,科学界定低收入家庭,健全和落实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按规定筹集和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严格控制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规范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因地震灾害无房居住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4依法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大监管力度,加快房地产交易市场建设,规范和促进住房交易和租赁市场,引导住房消费模式的转变,拓展廉租住房租赁渠道,推进廉租住房制度落实。

5贯彻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制订地方性法规,促进全市物业管理事业的发展和居住环境的改善。

三)管理措施

1加强住宅建设统筹管理,完善住宅市场体系。加强住宅建设的统一管理,理顺住宅建设管理体制,探索住宅开发新机制,简化住宅项目审批程序,建立联合审批制度,积极改善投资环境。完善住宅市场体系,发挥政府住房保障和市场调节职能,规范房地产市场主体行为,保障住宅与房地产业健康协调发展。完善住宅市场信息监测体系,加强住宅市场信息的动态监测与公开工作,增强住宅市场信息透明度,加快完善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市场分析研究,强化信息监控,开展区域市场预警预报。

2加强住宅用地供应管理,盘活存量住宅用地。科学制定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严格规范土地出让前置条件,适时、适量供应土地,确保保障性住房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住房建设用地。加强住宅用地批后监管,严肃查处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行为。盘活存量住宅用地,制定和实施土地储备计划,严格执行闲置土地收回制度。加强住宅用地的统筹安排,整合住宅用地资源,改变住宅用地供给的传统模式,严控集资合作建房,建立住房建设社会化、系统化、规范化的管理新格局。

3积极发挥税收、金融调节作用,完善税收金融调节机制。充分发挥税收、金融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建立规范有序的税收、金融制度,完善税收、金融调控机制,发挥税收、金融调控功能。

4正确引导居民住房消费,促进住宅质量的提高。加强市情教育和政策引导,坚持保障生存性需要,支持自住性需求,引导改善性需求,抑制投资性需求,遏制投机性需求的原则,调控和引导住房需求,支持保护居民住房消费的积极性,树立经济适用、理性适度、梯度渐进、节约资源、健康文明的住房消费理念,正确引导居民住房消费从重数量向重品质转变。规范住宅市场中介服务行为,提高中介服务水平。完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制度,规范物业管理行为,大力推进和谐小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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