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费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污水处理费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范文1

为提高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能力和标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区规模不断扩大,人口不断增加,污水处理对改善环境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对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有效运转,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产生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自觉、及时、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明确征收范围,严格征收标准

(一)按规定的征收范围足额征收,对违反规定的取水用户予以关停。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向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使用自备水源及使用公共管网以外的供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由市水资源办公室代征,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由市供水总公司代征。市水资源办要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对没有实现回灌、向城市污水管网排放废水的地热井和地源热泵的用户,加强管理,对符合地热采矿权设置方案但采矿手续不完善的地热井和地源热泵补办相关手续,安装合格的计量设施,核定开采量,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对不符合设置方案要求的坚决予以关停。市水利局负责对不符合规划的自备水源,予以关停。

(二)严格征收标准,不得随意减免。污水处理费征缴要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减免污水处理费。对未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负责代征的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根据有关规定按日加收应缴纳污水处理费2‰的滞纳金;对无故拒缴、少缴污水处理费的用户,征收主体机构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或自行核减征收缴纳标准。

(三)经营特别困难的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难度大的,可向市政府申请,经批准后可给予适当减免。

(四)三区企业统一政策,按统一标准缴纳污水处理费。

三、严格征管责任,规范征收使用

(一)明确征收主体。市住建局负责城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根据我市实际,委托市水利局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和市供水总公司代征,负责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领发收费票据、确定征收计划、督导检查等。

(二)严格征收程序。污水处理费代征机构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省非税收入缴款书》专用票据。专用票据由市住建局统一领购并加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章,代征机构须到市住建局领取使用和缴销,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单独核算,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三)加强使用监管。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或挪用。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管网、排污泵站等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及支付代征手续费。一旦发现坐支、截留、挤占、挪用污水处理费的问题,坚决予以惩处。

四、严格奖惩措施,确保足额征收

(一)市政府根据城区供水情况,剔除合理损耗和困难用户等特殊因素确定征收计划。代征机构要加大征收力度,完善征收措施,按实际取水量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对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的,执行手续费奖励政策;无故完不成征收任务的,要向市政府说明原因。

(二)为增强征收人员的积极性,可从代征手续费中安排一定额度对征收人员给予补助和奖励。

污水处理费范文2

第二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排放污水,包括使用城市供水企业供给的自来水及自备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三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由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屯溪区)由**市城市水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委托**市自来水公司代征城市污水处理费,按征收额的3%比例提取征收手续费。

第四条收缴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免征各项税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后必须全额及时缴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不得挪作他用,全部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营。城市污水处理费不足维持城市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建设行政部门应及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污水处理费缴纳和拨付的具体事宜,由市建设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商定。

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实际用水量、用水性质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第六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污水处理设施的实际运行维护成本和用户的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同级价格行政部门按法定程序确定公布。

第七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比照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计算征收。使用城市公共用水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核定;自备水源用户应当安装经城市水务管理部门同意且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装置,其用水量按抄表数计算;未安装取水计量装置或安装的取水计量装置不能正常使用以及擅自拆除、更换计量装置的,按照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设备铭牌流量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计算用水量。

第八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降低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或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对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可减交或缓交。

第九条负责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应当持有同级价格行政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第十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开征后,环保部门不再向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征收排污费,同时取消建设行政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污水必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对超标排污的企业,由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未按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建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依法从滞纳应缴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款1‰的滞纳金。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缴纳的,对从事经营活动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处以应缴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对其它用水单位和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偷漏、截留、挤占、挪用城市污水处理费等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追缴并进行处罚。

污水处理费范文3

二、已建成城区污水处理厂的成县要尽快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将城市规划区内自备水源用户纳入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已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区,应将未纳入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的自备水源用户纳入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其它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县城,应积极做好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准备,一旦城区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就应立即开征包括自备水源用户在内的城市污水处理费。

三、市、县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地区征收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责任部门。征收单位为当地自来水公司。市区征收工作在市、区建设事权未划分之前暂由区供排水公司征收。市、县区水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征收单位提供自备水源用户名单、用水量等相关资料。征收单位按照水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污水处理费应按价格管理权限逐级提交物价部门审批,市政府所在地由省物价局审批,其他县由市物价局审批。

四、各地可根据征收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实际情况,从所征收的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中,按不超过征收额1%的比例提取手续费,专款用于征收工作。手续费的具体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由各县、区确定。

污水处理费范文4

一、步履为艰――海口市污水处理费收费事业的发展

海口市污水处理费收费起步于上世纪的90年代,最初的收费对象仅限于企事业单位,收费用户为5000余户,每年收缴金额为1000余万元。应该说,起步阶段的排水收费范围小、对象单一,而且缺乏规范的操作程序,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在污水处理费收费近15年的发展中,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各项收费政策的陆续出台,收费的范围与对象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目前,污水处理费收费的对象已扩大到全市范围内的居民和企事业单位,收费金额已达到每年近9000万元,是15年前的9倍。收费范围也从中心城市扩大到桂林洋等开发区。

收费价格更是伴随着其范围与对象的不断扩大,逐步完成了它从没有到小有,从小有到大有的过程。从最初的平均0.28元/吨,经过三次召开污水处理费调整听证会对污水处理费价格进行调整,污水处理费的价格有了很大的提高,使价格水平达到0.70元/吨。目前,海口的污水处理费为居民生活用水为0.80元/吨,其他用水为1.10元/吨,就目前而言,价格调整还远未到位。

随着征收范围和征收对象规模的逐步扩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方式也伴随着城市的变化和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起步阶段,时间为1995年―1998年,由于环境的限制,污水处理费收费的范围仅限于市中心城区企事业单位,收费方式是有当时刚成立的海口市排水收费所近五十名职工挨门逐户走访企事业用户,通过询问情况、核定水量、确认价格的方式征收污水处理费。第二阶段为发展阶段,时间为1998年―2000年,这一阶段,海口仅用两年时间就完成了污水处理费在范围、对象的一次飞跃。由于范围扩大到全市,对象扩大到居民,排水用户达到了33万户次。原来的收费模式已不能满足发展中的收费规模和需求,用户数量的激增,使排水收费的方式改为委托与自收并举的方式。即:凡自来水管网到达的区域,就委托自来水公司代收。使用自备水源部分则由海口市排水收费所进行征收。第三阶段为完善阶段,时间为2001至今,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收费项目的多样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方式也伴随形势的发展不断变化。除委托自来水公司外,还扩大到桂林洋物业公司收费等。为真正实现“应征不漏”的征收目标又走出坚实的一步。

二、喜忧参半――海口市污水处理费收费事业的现状

通过排水收费获得的资金,主要是用于目前海口市四座污水处理厂、三条污水输送干线的日常运行和管理。随着新建排水项目的投入使用,运行和管理费用在逐步的递增,海口每年的污水处理量也从90年代的30万吨/天发展到40万吨/天,其中污水处理费收费资金所发挥的作用可见一斑。除了用于运行和管理之外,建设与还贷是其又一主要用途。由于历史上海口污水处理行业发展较慢,欠账太多,使排水基础设施建设远远低于城市的发展需求,为了解决这一历史问题,加大排水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和建设力度,使排水的发展与海口这一滨海城市发展相适应。从90年代至今,仅在基础设施中的投入达到了近10亿元,这些建设资金中除了政府投入一部分和银行贷款一部分外(通过排水收费进行还贷),有相当大的一部分就是通过收费宋解决。

三、海口市污水处理费收费得以实施有其独特的优势

1 政府的高度重视为污水处理费收费的实施提供了保障。一份投入、一份收获,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海口市水环境治理的成果是显而易见的。上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美舍河、臭水沟因污染使得臭气冲天,90年代以后,由于政府对水环境治理的高度重视,水环境建设的力度逐年加大,这使得收费政策得到了有效落实和实施,既保证了基础设施建设,又维护了建设后的运行管理。现今的美舍河已是日渐清澈,鱼虾重生。而今,市府对海口市的水环境建设的高度重视,这无疑给排水建设、排水收费的发展注入了又一支强心剂。

2 社会经济步入良性循环为排水收费的实施提供了物质基础。海口市作为一个特大城市,近几年环境的变化和经济的发展是举世瞩目的,GDP持续增长,为社会的进步和全面发展,带来了活力和生机,这一良好的发展态势为经济的全面平稳发展创造了条件。污水处理费收费同样得益于这一经济发展的大环境。无论是收费的规模和价格,相比较海口市以外的其他城市,有些由于征收费用低,不足以维持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营,或是增加了政府的经济负担,或是由于运行费用没有保障而使设备闲置,成为摆设。

3 市民环保意识不断增强为污水处理费收费的实施奠定了社会基础。随意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在海口,环境保护得到了更多市民的关注,“让椰城水更清、天更蓝、地更绿”已成为市民日常生活中一项不可获缺的需求。在市民们亲身感受到水环境的治理成果后,人们对水环境的治理所达到的共识使污水处理费收费成水到渠成之势被广大市民接受和认可。

四、亟待完善――发展海口市污水处理费收费事业的几点建议

基于海口这一特大型城市的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规划的不断完善,在水资源的利用和管理上,也要符合城市的特点。笔者认为:

1 要完善收费体系和模式。应当明确将各种水源纳入污水收费的统一体系,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统一其费用的使用方式,具体收取方式可由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实现用水体系的统一调配。市政府根据城市水循环的系统规划和战略布局,制定相对稳定的供水、污水、回用水、自备性水源水等面向社会的各种用水价

格之间合理的比价关系,并以供水价格的科学制定为基数,确定其他污水、回用水、自备性水源水的用水价格,收费超出收入核算部分纳入水费公共基金,不足部分,由公共基金补偿,仍然不足部分由政府补偿。“污染者付费”是国际通用的原则,合理的收费则是实现机制转换,培育市场的重要手段。收费价格和模式,既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又要与时俱进,符合时代的特征。

2 制订收费及补贴政策。要按照中央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宋推动收费体系的逐步完善。在国家政策领域,在污水处理收费的政策原则已经基本确定,收费政策体系建立的重点工作将是鼓励和支持城市政府结合各自的经济和社会特征,积极深入推进。收费政策关系财经结构、社会稳定,在坚持市场化原则的前提下,应根据政府财政情况、公众收入情况、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收费政策。即不能够脱离实践的一刀切,也不能以社会承受力为借口反对收费体制的建立。笔者认为:第一,确立污染者付费的观念。明确消费者付费的产业化方向,坚决推行污水处理的产业化、市场化。第二,确定收费标准应是略高于治理成本。即保本微利为原则,这一底线能保证水环境治理的可持续发展。第三,实施适当收费与合理补贴相结合的原则,即根据财政水平和支付能力,制定适当的收费尺度,严格执行。同时实行两种性质的补贴,一是制定具体办法对确定困难的付费者实行明确补贴,并向社会公告,维护排水收费严肃性和公正性;二是对收费不足以支撑建设运营的部分进行明确补贴,但这种补贴必须基于严格的成本控制和服务监管。第四,污水处理费的收取采取(阶梯式)和等级式的收费方式,不仅兼顾大多数人的利益,同时也利于节约用水。比如:对于居民用户,可采取按居住面积执行收费的方式,企业用户,则可采取按污染等级实行阶梯式收费方式。

污水处理费范文5

关键词:天然色素;接触氧化法;UASB;工程实例

中图分类号:X792.031 文献标识码:A

随着食品安全意识的提高,天然色素作为食品添加剂被广泛认可,这使得天然色素的生产也得到广泛地关注。山东省某天然色素提纯有限公司以万寿菊为主要生产原料提纯生产天然黄色素和红色素,其中黄色素产量为3亿克/年、红色素产量为1千万克。主要加工工艺包括鲜花喷洒乳酸酶后进行堆放发酵和压滤机压滤产生粗色素产品。其中压滤工序会产生大量色度大、有机物浓度高的废水,主要含有粗色素、乳酸、纤维素、半纤维素、木质素和树胶等物质。废水呈酸性,有机物浓度、悬浮物浓度和色度都比较高,如果不治理,对环境会造成很大影响[1]。

根据该色素废水的特性,拟采用厌氧-好氧生物处理技术进行处理,为了保证设计工艺有效性,在工程设计前进行试验研究,试验结果表明UASB-接触氧化工艺能有效处理该废水[1]。参考试验结果,采用UASB-接触氧化工艺对该废水处理工艺进行设计,该废水处理工程于2001年1月开始运行,2001年4月调试成功,现将工程有关的设计和运行情况介绍如下。

1废水水质水量

该厂产生废水排放量平均200-260 m3/d,设计处理量为240 m3/d,处理能力为20m3/h。处理后水质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二级标准[2],设计进水水质和排放标准见表1。

表1设计水质和排放标准

2 废水处理工艺流程、主要构筑物及设备

2.1 工艺流程的确定

废水处理工艺的选择主要取决于废水的性质。该废水有机物浓度很高,生化性较好(BOD5/COD≈0.67),因此决定采用厌氧-好氧工艺对废水进行处理。UASB具有污泥浓度高、有机负荷高、无混合搅拌设备等优点[3],因此本设计厌氧采用UASB。由于该厂废水水量较小,因此UASB出水进入操作简单、耐冲击负荷的生物接触氧化池。为保证出水稳定达标,二沉池污水进入溶气气浮机进一步处理,污水处理工艺见图1。

车间废水 调节池 UASB接触氧化池二沉池溶气气浮机 达标排放

图1 污水处理工艺图

2.2主要设计参数

(1)调节池

钢筋混凝土结构,半地下式,L×B×H为7.0 m×2.5m×4.2m,有效容积56m3,停留时间5.6 h。

(2)UASB

钢筋混凝土结构,半地下式,L×B×H为10.05m×6.2m×6.5,有效容积386m3,停留时间38.6 h,体积负荷30.34 kgCOD/m3.d,三相分离器为碳钢防腐,垂直高度1.2m。

(3)接触氧化池

钢筋混凝土结构,半地下式,三级串联,每个池体L×B×H均为10.25m×3.0m×4.5m,有效容积为388m3,停留时间38.8 h,体积负荷为1.5 kg/m3.d,弹性填料,气水比为35:1。

(4)二沉池

钢筋混凝土结构,半地下式,平流式,L×B×H为10.25 m×1.5 m×4.5m,有效容积为37 m3,停留时间3.5h,界面流速为0.78 mm/s。

(5)溶气气浮机

处理能力10吨,L×B×H为3.45 m×1.5 m×1.5 m。

3 运行效果与分析

该项目于2001年4月完成调试。经环境监测站取样检测,出水水质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A8978-1996)中规定的二级标准要求,经过13年运行,该工艺运行稳定,一直保持较好的处理效果。各工艺段进出水水质监测结果见表3(以出水较差情况为例)。

表3 废水处理效果

表3可以看出,该工艺对COD、BOD和SS的去除率分别为99.9%、99.9%和92.1%。其中UASB对COD的去除率达到92%,对BOD去除率达到95%,在色素废水有机物的去除中发挥重要作用。废水经接触氧化池后,绝大部分有机物都得到很好去除,在接触氧化池中, COD和BOD的去除率分别达到91%和92%。废水经气浮机后,废水污染物得到进一步去除,出水水质达标。

4 工程投资和经济分析

4.1工程投资

该工程总投资为128万元, 其中土建投资为60万元,设备投资为57万元,其它投资为11万元,单位水量投资为5333元/(m3.d),占地面积约为 340m2,单位水量占地面积为 1.77 m2/m3。

4.2 运行费用分析

(1)电费: 总装机容量为28kW,实际运行功率为16 kW。若电价为0.7元/ kW. h计,则运行电费为1.12元/m3。

(2)气浮机药剂费:8万元/a,两年更新一次,折合污水处理费0.36元/m3。

(3)人员工资:该污水处理站操作管理人员2人, 人员工资合计3万元/a,折合污水处理费为0.36元/m3

5 工程运行经验

实践表明采用UASB-接触氧化工艺对高浓度天然色素废水有很好的去除效果,对废水COD和BOD的去除率达到99%以上,出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要求,处理效果较为稳定。对该种废水设计运行过程得到以下经验:

(1)有机酸类废水在UASB的调试运行中,稳定运行阶段不需通过添加碱调节酸碱度。

(2)池体施工过程中,需要考虑增加抗酸腐蚀措施。

(3)由于该厂废水水量只有240m3/d,因此UASB产生的沼气直接排放,没有被利用,但如果废水水量超过1000 m3/d,UASB产生的沼气完全可以利用,从而节省企业的运行费用。

参考文献:

[1] 尹炜,李培军,程经华,等. 天然色素生产废水的生物处理研究. 环境污染治理技术与设备,2005, 6(7): 53-57

[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3]韩博,李永峰,王婧婧,等. 厌氧生物处理工艺的现状与发展前景.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报,2008,22(2):156-161

An Engineering Example of Treating Wastewater from Natural Pigment Processing

XU Yanying1, ZHANG Jiao2*

(1.Qingdao Water Group Co. Ltd, Qingdao 266100; 2. College of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Qingdao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Qingdao 266109)

污水处理费范文6

有机废水无害化处理的首选方法是生物处理。这是由生物处理所具有的处理的相对彻底性( 无二次污染或二次污染较小)以及运行费用低廉等优点决定的。

根据有机废水处理方面的特性可以将其划分为以下3类:①废水中的有机物易于生物降解,同时废水中的毒物含量很少。这类废水主要是生活污水和来自以农牧产品为原料的工业废水等; ②废水中的有机物易于生物降解,同时废水中的毒物含量较多。这类废水主要来自印染、制革废水等;③废水中所含的有机物难于生物降解(生物降解速度极其缓慢),同时,废水中毒物可能较多、亦可能较少。这类废水主要来自造纸、制药废水等。

第①类废水可直接进行生物处理。第③类废水较为复杂,此处不作讨论。本文主要对第② 类废水中的毒物作用机制及应对措施加以讨论。

1、毒物及其作用机制

废水中凡是能延缓或完全抑制微生物生长的化学物质,统称为有毒有害物质,简称毒物。这些毒物,从化学性质上来分可划分为有机物和无机物两大类。从处理的角度又可划分为能被生物处理段去除、转化的物质(如H2S、苯酚等,或称非稳定性毒物)和不能被生物处理段去除、转化的物质(如NaCl、汞、铜等,或称稳定性毒物)两大类。

毒物对微生物的作用机制主要有如下方式:

(1)损伤细胞结构成分和细胞外膜。如:70%浓度的乙醇能使蛋白凝固达到杀菌作用;酚、甲酚、表面活性剂作用于细胞外膜,破坏细胞膜的半透性。

(2)损伤酶和重要代谢过程。一些重金属(铜、银、汞等)对酶有潜在的毒害作用,甚至在非常低的浓度下也起作用。这些重金属的盐类和有机化合物能与酶的-SH基结合,并改变这些蛋白质的三级和四级结构。

(3)竞争性抑制作用。当废水中存在一种化学结构与代谢物质相类似的有机物时便会发生。因为二者都能在酶的活性中心与酶相结合,它们的竞争将抑制中间产物的形成,使酶的催化反应速率降低。

(4)对细胞成分合成过程的抑制作用。当某些化学物质的结构类似于细胞成分的结构时,它们便会被细胞吸收并同化,结果是合成无功能的辅酶或导致生长停止。这种作用最典型的例子便是磺胺酸。

(5)抗生素对核酸的抑制作用。不少抗生素能专一地抑制原核生物的蛋白质合成,如链霉素会抑制氨基酸正确结合于多肽上。

(6)抗生素对核酸的抑制作用。如丝裂霉系C会选择性地阻止DNA的合成,从而抑制微生物的生长。

(7)对细胞壁合成的抑制作用。如青霉素便是通过干扰细胞壁的合成从而达到抑制微生物生长的效果。

2、菌种承受毒物的能力及菌种驯化法

需说明的是,微生物中存在不少能耐受常用代谢毒物的菌株,有的甚至能利用它们作为能源。化学物质对微生物的抑制作用与其浓度有直接关系,并随微生物的驯化而发生变化,经过驯化的微生物对有毒物质的适应能力将逐步加强。微生物这种巨大的适应性(变异性)是由它们的小体积决定的。如一个微球细胞仅具有约100 000个蛋白质分子所能容纳的空间,如此小的体积决定了那些近期用不着的酶是不能储备的,许多分解代谢酶类只有当存在合适的基质时才会产生。在某些条件下这类可诱导的酶可占蛋白质总含量的10%.正是微生物的这种变异性,才使生物法处理含毒有机废水成为可能。但任何微生物承受毒物的能力都是有一定的极限的(此时的浓度叫极限允许浓度),正是这种极限又要求含毒物有机废水在生物处理前需要一定的预处理。

前已说过,微生物由于其体积的细小,而具有巨大的适应性(变异)。因此可以采用人工改变微生物生活环境的方法进行诱导变异,让微生物直接适应原水中毒物浓度或提高微生物对毒物的去除能力。这种方法对稳定性毒物及非稳定性毒物均适用,是处理含毒有机废水的一种基本方法。

在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中,当进水中酚的浓度突然增加到50 mg/L时,便会对生物处理系统产生巨大的破坏作用。严重时,会导致全系统的崩溃。可是,某焦化厂采用适应性变异的方法对菌种进行驯化即菌种驯化法,使微生物内的酶逐步适应了这种毒物的大量存在,便将这种毒物当成其底物而加以分解吸收。实际运行表明,进水中酚的平均浓度为117.5 mg/L时,酚的去除率高达99.6%.

含酚废水处理是应对一种不稳定性毒物的例子,当毒物很稳定时,亦可采用这种驯化方法以提高微生物对毒物的承受能力。但须注意,这种毒物的浓度必须满足最终出水排放标准或另外采取其它措施加以控制。

3、预处理方法

前已说过,驯化是生物处理法中应对毒物的一种基本方法。但任何微生物承受毒物的能力都是有一定的极限的,毒物浓度超过极限允许浓度时就需要一定的预处理。目前,预处理法主要有稀释法、转化法和分离法。

3.1 稀释法

污水中的毒物之所以成为毒物,是与其浓度有关的。当其浓度超过某一极限允许浓度时,毒物就成为毒物;在极限允许浓度以下时,毒物就不表现出毒性甚至成为营养。当废水中毒物浓度超过生物处理的极限允许浓度时,为保证生物处理的正常进行,可采用简单的稀释法,将废水中毒物浓度降低到极限浓度以下。

根据废水中毒物的稳定或非稳定性质,结合实际情况,可采取3种不同的稀释法:污水稀释法,处理出水稀释法,清水稀释法。

(1)污水稀释法。不同的污水中所含的物质不同,将它们混合起来,彼此稀释,可将毒物浓度降低到极限允许浓度以下,这便是污水稀释法。它最简单、最经济,是首选方法,不论毒物的性质是稳定或非稳定均适用。少量的工业废水混入大量的城市污水中,几乎所有的毒物浓度都会被降低到极限允许浓度以下。但是,少量的工业废水彼此间混合后,毒物浓度仍有可能在极限允许浓度以上,仍需继续采取其它措施。

污水稀释法除了上面所说的不同单位所排废水之间的大稀释外,还有同一工厂不同车间所排废水之间的小稀释。比如,制革工厂中,脱毛工段所排的灰碱废水中S2-的浓度高达1 000 mg/L以上,但脱毛工段所排的灰碱废水只占全厂总排水量的5%左右,只要建一较大的调节池(停留时间HRT一般在12 h左右),不同工段所排废水在此搅拌混合后,总出水中S2-的浓度便可降低到100 mg/L以下。这对后续处理非常有利。

(2)处理出水稀释法。这种方法只适用于废水中的毒物为非稳定这一单一情况。处理出水稀释法又有两种:①曝气池池型采用完全混合式;②处理出水回流稀释法。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方法①应是首选。

实例:制革废水中S2-的存在对生物处理具有极大的危害,生物处理的极限允许浓度为30 mg/L.制革废水经调节池调节稀释后,进入曝气池时S2-仍然在50 mg/L 以上。以前,许多设计单位主张采用分隔处理,即先把灰碱废水单独进行脱S预处理,把进水中的S2-降低到30 mg/L以下,再进行综合处理。有经验表明,可采用处理出水稀释法来消除S2-对生物处理的影响,不需要进行分隔处理,而直接进行综合处理。东南大学设计的南京制革厂废水处理站,采用的处理流程为调节池初沉池生物处理,生物处理采用的是氧化沟,该氧化沟沟宽6 m,有效水深3 m,沟内水流平均流速0.4 m/s,做如下两个假定:①废水进入氧化沟后经过1周的循环,其中的S2-经曝气氧化后全被去除(被氧化成单体硫或硫代硫酸盐);②废水一进入氧化沟后,横向扩散很好,横断面上各点水质完全相同。按S2- 的极限允许浓度30 mg/L进行计算,理论上可得该氧化沟进水S2-的最大允许浓度为 7776 mg/L.从30 mg/L到7776 mg/L可以看出稀释法的巨大作用。当然,在实际运行中①,②两条假定不可能完全做到,故实际进水最大允许浓度远远不能达到7776 mg /L.根据该厂长达12年的稳定运行经验表明,在调节池出水S2-不超过100 mg/L 的情况下,S2-对氧化沟的稳定运行是完全没有影响的,而且氧化沟出水S2-始终在排放标准1 mg/L以下。这是稀释法成功应用的一个例子。

(3)清水稀释法。这种方法只有在废水中的毒物为稳定性毒物,不能采用处理出水稀释,工厂内部及其附近又没有其它废水可以用来稀释它,而且这种毒物又不能采用分离法或转化法去除时才能使用。这是由于①这种方法的不经济性。采用清水稀释本身就要花费大量的水费;原水采用大量的清水稀释后,处理投资和运行费都要增加。②随着环境管理的加强,已由浓度排放控制过渡到排放总量控制。

实例:南京某石化公司化工二厂废水处理站,进水COD为6 000 mg/L,但同时含有CaCl 250 000 mg/L,如此高的盐度将会极大地抑制生物处理的正常运行,所以在生物处理之前必须对盐加以适当处理。考虑到生物处理对CaCl2无去除或转化作用,其它的分离或转化方法又不经济,该厂地处郊区,附近无其它工厂或本厂的另类废水可利用来稀释,故设计单位与甲方商量后采用了清水稀释法,即将原水加清水稀释10倍,将CaCl2浓度降为5 000 mg/L后,再进行深井曝气法处理,取得了满意的效果。

3.2 转化法

化学物质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会表现毒性,比如,硝基苯毒性较大,转化为苯胺后,毒性就大为降低。Cr6+的毒性很大,可是被还原为Cr3+后,毒性就大为降低。所以,可以通过化学方法,将有机废水中的毒物转化为无毒或毒性较低的物质,以保证生物处理的正常进行。这种方法对稳定性毒物或非稳定性毒物均适用。采用这种方法一定要注意两个问题:①转化后,稳定性毒物的浓度必须在生物处理极限允许浓度以下,非稳定性毒物的浓度必须保证生物处理的正常运行;②最终出水中,毒物浓度也应满足排放标准。

实例:化工废水中的硝基苯是一种毒性较大,可生化性较差的物质。直接对它进行生物处理,由于毒物负荷的限制,使得生化曝气池的BOD负荷极低,效率不高。故绝大多数工程在废水进入曝气池之前进行预处理,用化学法(比如亚铁还原)将硝基苯转化为苯胺,苯胺与硝基苯相比,其毒性大为降低,而且可生化性大幅提高,使曝气池BOD负荷大大提高。

3.3 分离法

利用分离的手段,将废水中的毒物转移到气相或固相中去,以保证废水生物处理的正常运转,这便是分离法的原理。此法对稳定性或非稳定性毒物均适用。采用这种方法时应注意如下几点:①分离后,废水中稳定性毒物浓度必须在生物处理的极限允许浓度之下,非稳定性毒物的浓度必须保证生物处理的正常运行;②必须保证最终出水各项指项(包括毒物)达到国家排放标准;③转移到气相或固相的毒物必须进行妥善处理,不允许出现二次污染。

实例:制革废水中S2-是一种毒物,我们可以向废水中投加Fe2+使之形成FeS沉淀去除,出水可以直接进行生物处理而不受S2-的影响,沉淀的FeS可以送去制砖或进行填埋处理;亦可以向废水中加酸,将废水中的S2-形成H2S吹脱到空气中去,用NaOH吸收后形成Na2S再回用于制革生产。

4、结语

为保证生物处理的正常进行,可采用的消除毒物影响的措施是很多的,如何从繁多的方法措施中选择一个最佳方案,是一个全系统优化课题。优化的原则是:①废水中各项指标(包括毒物)必须达到国家排放标准;②必须保证生物处理的正常运行;③在此基础上,应努力追求工艺流程简单、投资省、运行费用低、无二次污染以及管理方便。

上一篇中医食疗

下一篇悼念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