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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资本范文1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民间资本的有序投资和管理,扶持我县资本运作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我县经济金融安全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县开展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是经市、县两级政府批准在县范围内开展资本投资咨询、资本管理、项目投资等服务的股份有限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开展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应遵循下列原则:投资自愿,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依法合规经营,接受监督管理;以服务地方经济为宗旨;资金来源特定,进入退出需要核准。
第三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负责全县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负责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组建方案,做好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申报材料的审核和上报工作,承担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第五条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县金融办会同县财政局、工商局、公安局、人行支行建立联席会议。其主要职责为:共同制订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对试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上报市政府核准;做好监督管理与风险处置工作。县金融办作为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业务主管部门,承担日常监管职能;县工商部门做好企业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县公安、财政、人行等职能部门做好资金运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限在县范围内,以发起方式设立,其名称由所在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如:县XX(字号)民间资本管理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须有10名以上的发起人作为股东,推荐1名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在当地有一定声望的法人发起人作为主发起人,组建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筹建工作小组,由筹建工作小组负责各项筹备工作;
(三)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万元。试点期间,注册资金上限不超过1亿元。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八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可经营的业务为:资本投资咨询、资本管理、项目投资等服务。
第九条申请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等主要管理层应具有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金融方面工作2年以上经历,具备高中以上(含中专)学历。董事长还应该是具备一定经济实力、有信用、有一定金融知识、有社会责任感的人士。
经过法定程序产生的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人选须经县金融办审核,报市金融办核准通过。
第十条设立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应当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列入试点对象后,在县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拟订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申请书。由筹建工作小组向县政府提交关于在当地设立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名称、业务范围、拟注册的资本金额和住所、发起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设立条件。
(二)发起人承诺书。承诺不参与非法集资、不参与民间借贷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经济基本情况、组建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未来业务发展规划、风险控制能力等。
(四)筹建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组织架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股金认购、从业人员配置、机构选址、管理制度制定和时间等。
(五)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章程草案。内容包括:总则,业务范围,股权管理,组织机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合并、分离、解散和清算以及附则等。
(六)拟任职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介绍。内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现工作单位及职务,在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拟任职务;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任职资格申请表,居民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相关材料。
(八)主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与章程相配套、以防范风险为核心的规章制度。
(九)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十)各发起人针对准入条件提交的其他相应材料(第十五条内容)。
第十一条县政府对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申请材料应进行认真审查把关,并拟定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申报方案,内容包括:
(一)县政府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申请书;
(二)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即第十条要求的材料)。
第十二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申报方案由县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联席会议复审;筹建工作小组待市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核准批复后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注册登记事项。
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凭市政府同意设立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审核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第十四条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投资入股。
第十五条发起设立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主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县域范围内;
2.人行征信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
3.上一年度盈利,净资产达2000万元以上,负债率不高于70%;
4.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无经济犯罪记录和无非法集资记录;
5.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其他法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县域范围内;
2.人行征信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
3.上一年度盈利,净资产达500万元以上;
4.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无经济犯罪记录和无非法集资记录;
5.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自然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县域范围内;
3.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有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
4.无经济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无非法集资记录;
5.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他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也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1%,且企业法人持股比例合计超过50%。
第十七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第十八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在试点初期为保持相对稳定,股东的退出、增加和资金规模的扩大等重大事项变动,需经县政府审核并报市试点联席会议核准。原则上股东的股金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或入股时间不足两年的不得退出,董事、总经理等参与管理人员的股金,在任职期内也不得退出。股东数量和资金规模原则上要试点运行一年以上才可进行变更。
第四章合规经营
第十九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以股东的资本金、股东额外增加的投资资金和以私募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所得的私募资金作为主要资金来源。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也可接受社会捐赠和其他补助资金。
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资金必须是货币形式的自有资金,由银行审定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出具相关的证明。
第二十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资金主要用于对县范围内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及其项目进行投资。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可利用股东股金及额外增加的投资资金直接对项目进行投资,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进入被投资项目的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同时参与重要决策的制定和管理。也可以直接对以县范围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短期财务性投资,收取固定收益的同时不参与所投资项目的决策。可以通过私募方式吸收财务投资人共同投资,与财务投资人签订有限合伙协议,共同出资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由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对项目进行投资,该有限合伙企业参与被投资项目的决策制定和管理。试点期间,用于短期财务性投资的项目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资本净额的20%。
第二十一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在确定项目投资金额及各方认缴出资额后,允许根据实际情况分批到位资金。
第二十二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在用足资本金和股东额外增加的投资资金外,由于业务扩大需要,可以根据不同项目、不同期限、不同风险状况拟定私募协议,在县为主范围内寻找有意愿出资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通过私募形式筹集资金。原则上单个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出资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出资期限一般不低于3个月。
股东额外增加的投资资金和以私募方式募集所得的私募资金在投资项目期限满后,可以通过出售股权的方式退出;投资协议规定的期限内,私募资金不得退出,但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由第三方接手并由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项目投资实行市场化审慎经营原则。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必须体现分散、审慎的原则,实行项目投资限额管理制度,对单一投资对象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完善决策议事机制,由总经理负责,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分析决策,并承担相应风险责任。试点期间,股东额外增加的投资资金以及向特定对象募集的私募资金总和不得超过原始资本净额的4倍。
第二十四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以投资方式投放的资金可以根据被投资项目的盈亏情况按比例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也可以采用预期投资回报的方式获取回报,采用预期投资回报方式投资的,原则上投资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预期回报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期限在3个月至6个月的,预期回报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5倍;期限超过6个月的,预期回报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第二十五条以私募方式向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所投资项目出资的财务投资人的投资回报可以以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与财务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的方式取得,根据协议按月或者按季度给予财务投资人固定投资回报,该回报可高于银行同档同期存款利率。
第二十六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所有资金需在县金融办指定的1家合作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股东额外增加投资额、进行项目投资等日常经营活动都必须通过该托管银行结算,由该托管银行为其办理结算户或银行卡进行账户管理,并负责私募资金的账户托管。投资结算、项目回报以及收益分红均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处理,原则上不允许进行现金结算,以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
托管银行主要承担对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资金往来监督、管理以及出现异常状况及时上报县金融办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公司经营活动的账目进行核算管理,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赋。
第二十八条对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资金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收益,要按年度进行财务决算。除接受社会捐赠或其他补助的资金及其产生的收益不得进行分红外,年度资金运作的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1、弥补本公司以前年度积累的亏损;2、按规定提取各项公积金;3、可分配盈余部分由股东大会决定是否向股东分配红利,但最高不超过可分配盈余的40%。
第二十九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应定期向公司股东、相关主管部门、托管银行等披露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年度经营成果、投资信息、重大事项等内容。按月将相关财务数据报送县金融办等单位,将募集的资金总额、投资用途、投资回报率、投资回报等情况向所有股东列表公布一次。
第三十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不得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资金,不得开展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不得在核定的行政区域外从事投资等经营活动,不得进入资本市场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交易,不得以企业的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三十一条县政府是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主体,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第三十二条县金融办要拟订具体的操作规程和监管细则,牵头做好本辖区试点工作,切实加强日常监管。
第三十三条县工商部门做好准入把关工作,加强对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县财政部门加强财务制度执行及风险监管,促进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规范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流向、投资回报率的监测指导和账户结算监管,要及时认定非法集资行为,加强政策宣传、监测分析,防范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风险。
第三十四条托管银行应按账户管理规定协助监管部门对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账户资金往来进行监督,并承担托管银行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能,依法加强监管,做好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风险防范工作。
第三十六条县金融办等有关单位接到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的风险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处置预案,责成公司实施风险处置方案,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出具体化解措施和对策,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七条在处置过程中,要按照统一、及时、准确、全面的要求对外信息。对处置风险过程中引发的投资风险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县政府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查处,取消其试点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限制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条要求解散的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确定清算人,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一条清算人自确定之日起,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事宜,清算结束后由清算人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民间资本范文2
关键词:民间资本;技术创新;金融支持
技术创新过程是一个漫长而又充满风险的过程,中间需要经过多次惊险的飞跃,必须有妥善的金融安排和支持,使技术创新获取发展所需要的充裕资金。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是整个经济快速发展的推动器。现代金融体系通过提供风险管理、信息处理、资源配置、清算和支付等功能来促进技术创新活动。从世界各国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演进过程看,政策重点逐渐由促进科技的发展转向促进自主创新,各国政府为刺激经济发展,趋向于更积极地推动和指导技术创新,并努力将科技政策和产业政策、金融政策整合为一体而构建金融支持政策。
就中国而言,2006年1月召开的全国科技大会提出我国科技工作的指导方针是:“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这一方针,既是对以往科技方针的继承和发展,又体现了新时期新阶段对科技发展的新要求。这16字指导方针的核心是“自主创新”。而“自主创新”离不开金融的大力支持。
一、技术创新金融支持的基本渠道
从中国的当前现实情况看,技术创新的金融支持主要有三种基本渠道:一是政府财政资金支持;二是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支持;三是创业资本和股票融资等直接金融支持。
1.技术创新的政府财政资金支持。一般说来,社会产品有三种基本类型:公共物品、私人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私人物品可通过市场机制来配置资源、组织生产,用市场交换的方式来提供;公共物品的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由市场提供时会出现效率损失,因而一般由政府直接提供;准公共物品的特性介于前两者之间,一般由政府和市场混合提供。技术创新活动的主要成果——技术知识和信息在消费上具有非排他性,利用它获取收益具有非竞争性。因此,技术创新的社会产品具有一定的准公共物品属性,需要由政府财政资金介入。同时,技术创新的准公共产品属性会随着新产品和新工艺诞生所经历的不同阶段而发生变化。一般来说,当技术创新过程到达应用阶段时,受专利保护创新成果可视为私人产品,成为基本上由市场激励的范畴。基于上述理由,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领域主要应该是外溢性大的基础性领域。政府财政资金支持主要指国家通过各种财政拨款或有关信贷优惠政策对技术创新活动进行资金支持。国外大量的实践表明,一般来说,政府在技术创新活动中最能发挥作用的领域是公共性较强的技术创新活动领域,主要有:(1)大部分创新得以产生的基础研究。(2)技术创新活动依赖的基础设施建设。(3)社会收益往往远大于私人收益的战略导向性产业的技术创新。(4)有利于增强国防竞争能力的特种技术创新。(5)有益于全社会的创新扩散活动。我国的财政资金是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但是,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财政已由投资财政向公共财政转化,这种方式比重有所减少。
2.技术创新的金融机构信贷支持。信贷资金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信贷方式积聚和分配的货币资金。对需要大量资金的技术创新活动来说,信贷资金具有重要作用。技术创新的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可通过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来实现。商业性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利益要求和收益性、安全性与流动性的原则对竞争性行业的技术创新项目进行评估筛选,将资金投放到预期收益较高而风险适当的技术创新项目上,并根据资金价格进行资金的配置,促使资金从相对低效的部门或企业转移到高效的部门或企业,从而使那些预期收益好、发展潜力较大的技术创新行业或企业直接获得相应的资金支持。而政策性金融机构将金融手段与财政手段有效结合起来,综合两者的优势,通过政府资金来吸引民间资本投入科技创新,从而能更好地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我国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对技术创新的支持主要以政策性贷款支持和商业性贷款支持为主。其中,政策性贷款支持表现为科技贷款、科技风险开发投资基金等,而商业性贷款支持即金融机构贷款是科技经费的重要资金来源。
3.创业资本和股票融资等直接金融支持。创业投资有时也称为风险投资,按照1996年OECD研究报告《创业投资与创新》中的定义,创业投资是一种投资于未上市的新兴创业企业并参与管理的投资行为。创业投资的实质是通过投资于一个高风险、高回报的项目群,将其中成功的项目出售或上市,以实现所有者权益的变现,从而不仅弥补失败项目的损失,还可以使投资者获得高额回报。创业投资的出现弥补了传统金融体系的不足,在传统融资方式之外,为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资金供给提供良好的金融支持。它通过向风险较大的高科技产业投资,并借助技术和金融专家直接持股、参与管理和创业投资整体变现的方式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大量的事实表明,创业投资能够将各投资主体融为一个有机整体,使投资的风险与收益在各主体之间合理配置,保证企业技术创新获得足够的资金,进而持续有力地推动技术创新的发展。而依靠股票融资的技术创新企业受到的利润压力很大,一旦预期的利润没有达到,企业股票的价格就会下跌,企业进一步融资的困难就会加大。因而股票融资方式对新技术的适用性有一种事后筛选和淘汰的机制,只有那些迅速得到市场承认的技术才能生存下来,这也是保证创新能够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重要机制。我国创业投资和股票融资尽管已经有很长时间的历史,但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种种的困难,使其潜在的效能未能得到应有的发挥。
在中国,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和金融机构信贷支持渠道中的政府资金在科技经费投入中还发挥着主导作用。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是技术创新的金融支持力度还不够,特别是民间资本通过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的支持还远远不够。目前,中国已形成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期货市场、同业拆借市场等在内的金融市场格局,但专门服务于技术创新的金融市场很不健全,金融业对科技投入在融资方式及总体规模上仍十分有限。而同期债券融资、创业投资、投资基金、信用担保以及政府引导下的银企合作等新的科技投资方式仅处起步阶段,这些远远不能满足企业部门技术创新日益增加的资金需求。中国技术创新金融支持模式的改革方向是将一部分有资金实力的、非政府的投资主体引入技术创新领域,同时吸引、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使技术创新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
二、民间资本参与技术创新金融支持的国际经验
技术创新的金融支持是在经济运行中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某些技术创新的资金需求特征并取得成功绩效的金融支持渠道和金融支持方式组合。由于技术创新金融支持的三种渠道中,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支持、创业资本和股票融资等金融支持涉及民间资本运作,其中前者属于间接融资支持,后者属于直接融资支持。因此,在民间资本参与的情况下,技术创新金融支持问题就转化为选择以间接融资支持为主的模式,还是以直接融资支持为主的模式,或者是两者并重的模式。从国外实践经验看,民间资本参与技术创新的金融支持实质上是技术创新模式和金融体系模式共同作用的结果。
1.技术创新与金融体系的基本模式。从国际经验来看,技术创新有两种基本模式,分别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技术领先者发展模式和以日本为代表的技术追赶者发展模式。技术领先者依靠自己在基础研究中的优势,沿着“研究—开发—工程管理”的轨迹前进,不断发明创造出新的产品和工艺方法,从而控制技术的发展方向,占据技术发展的制高点。一般来说,创造技术带来的超额利润大,其优势的维持时间也比较长。技术追赶者主要进行以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改进为主的模仿式技术创新,沿着与技术领先者相反的运动轨迹前进,即“工程管理—开发—研究”的路径。模仿技术创新根据市场需求引进技术,可以享受“技术搭车”的优势,较快实现追赶。但模仿型技术创新缺乏创新,在技术发展上受到制约。
世界国家的金融体系大致可分为两类: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市场主导的“基于法律的体系”和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银行主导的“基于关系的体系”。市场主导的“基于法律的体系”中,企业融资方式是多元化的直接融资,对商业银行信用的依赖性不强,投资者与被投资者之间有着长期的合作关系,并靠隐性的自我强制合同与信用来维持,这种长期关系能够减少信息不对称和降低管理成本;银行主导的“基于关系的体系”中,企业融资方式以间接融资为主,银行资本通过债权和股权结合的方式渗透到产业资本中。必要时,银行资本能够对企业治理结构产生直接的影响,甚至掌握企业的控制权。
2.技术创新模式与金融体系模式的相互作用。在技术创新过程中,技术领先者承担的创新失败风险很大,因而追求稳定收益的传统银行机构对其发放贷款十分谨慎。同时,信贷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较高的交易成本,并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这使得技术领先者多倾向于以直接融资为主的“基于法律的体系”的金融支持。与“基于关系的体系”相比,“基于法律的体系”通常需要透明与大量的信息披露,因而监管成本相对较高;“基于法律的体系”中股权变动频繁、投资周期较短,具有较强的资金优化配置功能。近30年来,信息技术革命肇始和发展于美国也并非偶然,以NASDAQ为代表的新兴股市和蓬勃发展的风险投资等金融革命直接带动了民间资本参与信息领域的技术创新,起到了必不可少的推动作用。风险投资机制不仅是对传统银行制度的超越,也是对传统证券市场制度的超越,它为美国技术创新引入全新“引擎”,从而使美国引领信息技术创新的世界潮流。
技术追赶者则以间接的信贷资金支持为主要融资渠道和方式。从日本和德国的历史实践看,原因在于这些国家资本市场不够发达,直接融资需要严格的条件,赖以间接融资为主的“基于关系的体系”也就成为技术创新融资的必然选择。明显的例子是日本的主银行系统和德国的全能银行系统。这种体系的监督功能完全由银行来完成,是一种以银行为中心、以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体系。二战后,日、德两国在艰难的资金匮乏的经济复兴的核心原因就是以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体系模式和技术创新模式的匹配。事实上,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民间资本采取这种金融体系进行技术创新融资是一种很好的选择。
大量的实践证明,在不同的法律和市场条件下,市场主导的“基于法律的体系”与银行主导的“基于关系的体系”都是有效率的。从全球的发展趋势来看,市场主导的“基于法律的体系”与银行主导的“基于关系的体系”有相互融合的趋势。在美国和英国,一些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开始直接介入公司的监督运行并向其提供后续融资。而日本和德国也大大加速了证券市场的发展,银行和企业的关系开始向更为松散的融资形式发展。全球一体化的趋势使竞争在世界范围内展开,两种金融体系将在更深的层次上相互借鉴并相互融合。
三、民间资本参与中国技术创新的金融支持方略
1.民间资本参与中国技术创新金融支持的模式选择。当前我国相关金融市场存在制度性缺陷,市场结构、金融工具等单一、僵硬,不能够满足民间资本参与技术创新的金融支持要求。其中的主要弊端表现为:(1)金融业务上的不匹配。目前我国以追求资产安全保值为主要目标的传统金融业务对于具有高风险的技术创新的推动作用是相当有限的。(2)金融组织结构上的不匹配。目前我国的金融体系是以大银行为主,缺少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中小型金融机构。(3)资本市场结构上的不匹配。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层次单一,不同风险偏好的企业都集中在一个较高标准的主板市场上市、缺乏其他可供创新型中小型企业选择的直接融资渠道。这种单一的资本市场结构不仅不能满足各个层次的融资者和民间投资者的需求,而且导致资本市场金融资源的错位配置。
在民间资本大量参与的情况下,一个国家技术创新金融支持模式的选择要从历史的背景和“路径依赖”的角度对技术创新模式和金融体系模式及其相互作用进行通盘考虑。民间资本参与中国技术创新的金融支持目标模式应该是有中国特色的融合两种模式于一体的模式,而不是对某种具体模式的照搬。不论是英、美的市场主导的“基于法律的体系”,还是日、德的银行主导的“基于关系的体系”本身都在发生变化,都不应是中国金融体系的目标模式的选择。受法律体系的不健全,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发展缓慢等现实条件的制约,科技企业较多地实行股权融资方式短期内还不太可能。与此同时,由于大量不良债权的负担,银行经营有较大风险,继续太多地依赖银行融资也不现实,必须大力发展传统的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和创业投资。在中国13亿元左右金融资产总量的大部分仍然在银行体系中的现实下,我们应该进行两元发展,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并举,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并重,不可偏废一端。核心在于运用市场化机制,推进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两种金融支持模式的协调发展。
2.民间资本参与中国技术创新的金融支持策略。
为了促进技术创新的顺利发展,必须采取综合措施,建立完善能够民间资本参与技术创新对金融支持丰富多样的要求。就目前而言,促进民间资本参与技术创新的金融支持策略应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建立健全关于促进民间资本参与技术创新金融支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现有的《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等多种法律、法规、条例,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对金融机构业务、金融工具运用等存在诸多方面的限制性规定,严重制约了民间资本参与技术创新的金融支持体系的建立与发展。有关部门应该及时修改这些法律法规,为民间资本通过金融支持加强技术创新创造有力的条件。
第二,要拓宽技术创新的融资渠道,尽快将民间融资转入体制内循环。科技部门可以联合金融部门通过金融创新来拓宽融资渠道,这样可以有效弥补产业化的资金缺口,实现科技和金融、政府和社会多赢共利的目标。要到这一点,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1)尽快建立专门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中小型商业银行,吸收民间资本入股。(2)积极引导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尤其注重短期债券的发行。(3)重点推动达到一定规模的高科技民营企业上市。(4)允许民间组织建立互担保基金,以及企业集资建立行业内互担保基金等。(5)引导民营资本组成金融机构或建立投资基金,使民间资本作为资本金注入民营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切实将民间融资从体外循环转入体内循环。
第三,大力发展创新型资本市场以实现资源配置向创新型企业集中,实现民间资本与创新之间的良性循环互动发展。第一,大力发展风险资本,构建民间资本为主体的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的组织模式。根据中国的实际,地方政府协调下的专业性风险投资基金、境内民间资本为主体的有限合伙制基金组织形式、境内民间资本为主体的契约型风险投资基金形式都是较好的组织形式。其二,发展多层次、多渠道的民间资本参与创业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从国外经验来看,通过创业投资形式为技术创新提供金融支持关键是要规避所谓的“上帝变野狗(godtodog)”现象,即创业投资企业出资时被视为上帝,一旦投入钱后被当作野狗并逐渐被摈弃所投资企业之外。目前中国风险投资退出受困影响的不止于风险投资本身,还直接影响到民间资本的积极参与。创业风险资本除了以在创业板上市的渠道退出之外,股权转让或收购兼并也是重要的退出渠道之一。
第四,建立健全政策性金融扶持机制,为民间资本参与技术创新服务。面对科技投资的高风险,仅靠市场并不能完全解决技术创新的初创投资需求。从各国实践看,政策性金融扶持体系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重要促进作用,只有建立全方位的政策性金融扶持机制才能弥补市场缺陷。一方面,要成立一家专门商业银行性质的科技银行,其中部分业务属于专门为民间资本参与科技创新服务的政策性金融业务。科技银行的有效运作关键是要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如果银行具备足够的风险识别能力,就能够有信心、有能力对科技项目进行贷款支持。另一方面,要运用市场化手段,提高现有政策性金融资源的使用效率,放大民间资本参与科技创新的扶持力度。这些市场化手段包括:成立“国家科技创新种子基金”,吸纳大量的民间资本跟进;吸纳民间资本参股组建科技保险公司,成立科技创新风险评估公司等。
参考文献:
[1]李松涛,董梁,余筱箭.技术创新模式与金融体系模式的互动选择[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2,(7).
民间资本范文3
2010年3月24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研究讨论《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非公36条”),该条例有望在近期正式,这是继2005年国务院出台《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旧非公36条”)之后又一重大举措,分析人士称,“新非公36条”将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民间资本进入电力、石油等垄断行业提供明确的政策指南。事实果真如此么?
民营经济处境尴尬
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黄茂兴博士对本刊记者表示:“民间投资对国家经济发展越来越重要,仅福建省一地民营经济的贡献率就占到68%左右,全国民营经济的贡献率更是达到60%左右,在全国范围内提供75%的就业岗位,贡献不可谓不大。”
然而,对我国经济起到如此大贡献的民营经济却面临着发展过程中的种种尴尬处境。
据统计,目前民营投资主要还是集中在农林牧渔业、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等8个行业。这些行业都属于一般性行业,有关国计民生的战略性行业皆不在其列。
是民营经济在固步自封吗?黄院长表示,早在2005年“旧非公经济36条”出台,明文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之时,民间资本就纷纷踏足石油、航空等领域,但是后续的成果难以让人感到乐观。到目前为止,民间资本依然在各大垄断行业门前徘徊,难有寸进。就全国工商联2009年公布的数据显示,2008年私人控股投资在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中只占13.6%,在金融业只占9.6%,在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中只占7.8%,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中只占7.5%,在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中占6.6%,石油、国防军工等行业的比重更是微乎其微。
显而易见,尽管有着“旧非公36条”的支持,但垄断行业的门槛却高高筑起,行业准入限制及各种隐性的制约依旧没有打破,民间企业家原本期望的投资空间没有得到切实的拓展。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民间资本在这些行业中举步维艰呢?黄茂兴博士分析说,“民间资本进入电力、石油等垄断行业存在四个难题,一是中小企业贷款融资难;二是准入门槛依然有待明确;三是负担重,财税压力大;四是与国有企业相比竞争力较弱。如果这四个难题得不到解决,民间资本即使进入这些行业,也将不可避免地处于配角地位。”
政策出台难言欢喜
黄茂兴表示,“中国经济在经历了金融危机之后,民营经济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可以肯定的说,民营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的动力之一。要想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不能仅仅依靠国有企业,还必须有民营经济的协同合作,否则中国经济前进复苏就成了一纸空谈。”
如果说“旧非公36条”是总体的规划,那么“新非公36条”则是更进一步的具体实施细则。全国工商联研究室主任陈永杰日前公开表示,“新非公36条”明确提出民营企业可以通过独资、控股、参股三种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的建设;明确提出民间资本可以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参股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以及进入油气勘探开发等领域;进一步放宽了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国防科技工业等6大领域16个方面的限制,细化了部分可投资的领域科目;明确提出了民营企业可以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由此看来,“新非公36条”的出台似乎为民营企业带来了渴望已久的政策曙光,但实质上民营经济要进入垄断行业仍面临融资困难等许多问题。
一般的中小企业可流动资金不过千万,相对于垄断性行业动辄数十亿的资金流动,就难免显得力有未逮,且民营企业抗风险能力弱,信誉度低,导致了国有银行对民间借贷的管制也较谨慎,民营企业借贷融资十分困难,没有足够的资本,即使有政策扶持,踏足垄断行业也不啻于镜花水月。
黄茂兴表示,“民间成立中介担保公司和中小型金融机构可以为民营企业在融资方面提供一些便利,例如福建海峡银行等民间商业银行,但目前还在一个起步阶段,仍有待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的完善。”
虽然即将出台的“新非公36条”在民间融资方面也有重大的举措,例如鼓励民间资本自主创办中小城镇金融机构,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法人最低出资比例限制,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的比例限制,为当地中小企业和居民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等措施。但“新非公36条”究竟能够为民企提供多大的动力源泉,仍有待日后实践去证明。
即使现状不容乐观,但促进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战略始终要坚定不移的走下去,黄茂兴表示,“中国经济在经历了金融危机之后,民营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重要的动力之一。要想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国有企业要与民营经济适当竞争,共同发展,否则中国经济前进复苏就成了一纸空谈。”
链接
如何看待“新非公36条”
“‘老36条’光刮风不下雨。在实际操作中,很多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仍设置了重重障碍,不容许民间资本进入某些领域。希望这一次能动真格的,将政策落到实处。”
――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周德文
“民企发展和民间投资最大的障碍就是审批制度。各种各样的审批制度和核准制度只要还大行其道,鼓励民间投资就没有办法。”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副所长张文魁
民间资本范文4
近25年来,我国对民间投资的政策,一步步转向放宽和鼓励。如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了个体经济合法地位,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赋予了私营企业合法地位,1992年十四大确立我国市场经济的体制改革目标,1997年十五大明确提出“非公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2年十六大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等。对于这些政策变化,一方面可看成是政策对经济的不断的正确引导,另一方面也可看成是经济基础的发展对上层建筑的渐进自发的强力推动。
我们应当对高储蓄和投资的关系予以关注:一是高储蓄率与我国目前在信用缺乏的情况下,资金与项目拥有者的错位有较多的关系。即有项目者没有资金,有资金者没有项目。双方即使能够彼此了解需求,但也常常会因为缺乏信任感而难以合作。证券市场的私募基金,因为行业的特点而曾经迅速发展,但可惜在近两年的低迷市道下受到了重创。二是高储蓄率对我国目前的金融体系蕴含着两方面的风险。即国有银行不断累积呆死坏帐的风险,以及外资银行进入并争取20%高端用户而对我国金融体系可能造成的冲击风险。
我们应当认识到:1、1996-2001年,我国私营企业的注册资金由3752亿元增加到18212亿元,年均增长37%;这个速度从绝对值上看应该算是不低的了。因此民间投资从总体上看是顺利和成功的;2、目前对民间投资,确实还存在着许多有形或无形的限制,如融资困难、税收歧视和行业准入限制等。例如据调查,目前民间投资在将近30个产业领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准入限制,尤其在基础设施、大型制造业、金融保险通讯、科教文卫、旅游等社会服务业以及国有产权交易领域的准入限制较多等;3、虽然有关法律政策对民间投资都给予了相当的鼓励和支持,但许多人仍然觉得制度建设没有到位、或仍然不够完善等,因此心存疑虑,导致大量资产闲置或向海外转移等。
对这些问题,我们一方面应当保持战略上的长期信心或乐观,如相信民间投资通道的破冰是必然的和时时在全面推进的,无论是直接投资还是间接投资等;另一方面又应当在战术上做一些细致和切实的工作,如推动法律和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等。
民间资本范文5
关键词:双顺差;民间资本;净剩余
Abstract:Based on“double gap”theory,this paper roughly estimate the private capital stocking volume in our country,finding out that the Chinese foreign capital enterprises and government departments didn’t form the capital relatively superfluous, real capital surplus exsits in the Chinese enterprise and the private sector.
Key Words:double surplus,private capital,net surplus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2)06-0042-04
一、引入国际收支顺差估算民间资本“剩余”问题的原理
(一)民间资本的概念
目前学术界关于“民间资本”的概念分析角度不尽相同,具体问题上也存在着某些分歧,但是其共同点是非常明显的,即以所有制为标准,将民间资本界定为与“政府资本”相对立的“非政府”部门拥有的资本。能够明确划定这一界限的自然是产权标准了。当然,这种产权标准,既可以基于所有权也可以基于使用权。关于民间资本概念的文献中,在产权归属标准方面,民间资本除了“非政府、非官方”的“民间”特征之外还有一个明显的产权归属特征——非外资:即来源于外资或由外国投资者投入的资本,不属于“民间资本”范畴。可见,民间资本的概念,在产权归属的标准上,除了强调与“政府、官方”的对立外,还特别强调与“国外”的对立,即强调“本国的民间”的概念,强调民间资本必须是本国的资本。
(二)基本原理与估算公式
一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从收入的角度来看可以写成:GDP=C+SP+SF+SG
其中C表示本国的消费总水平,包括个人消费和政府的日常消费;SP表示本国本土企业的储蓄和本国个人(家庭部门)的储蓄;SF表示外资企业在华投资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外资企业的收益汇出和再投资收益两部分;SG则表示本国政府的储蓄,等于本国政府收入减去本国政府的日常消费支出。
一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从支出的角度可以写成:GDP=C+IP+IF+IG+X-M
其中IP表示本国本土企业的投资;IF表示本国吸收的外国直接投资,包括净增加的新引进外资和原有的外资企业的收益在我国的再投资;IG表示本国政府的投资支出;M和X分别表示本国的商品和劳务的进出口。
根据上述公式我们可以得出:
C+SP+SF+SG=C+IP+IF+IG+X-M
其中的C+SP+SF+SG表示本国生产商品和劳务的总收入,SP+SF+SG表示本国年产出收入中的积累部分即本国储蓄。这些储蓄中的SP+SG部分是归属本国的个人(家庭)、企业和政府形成本土储蓄,这些收入以价值形式形成这些部门的债权,也是这些部门可以运用的资本量;SP部分就是本国的民间部门的储蓄增量,这些民间部门的资本是民间部门的债权,表示民间部门可以动用的资本来源。
与本国的总收入水平C+SP+SF+SG相对应的是本国的支出水平C+IP+IF+IG,两者的差额(C+SP+SF+SG)-(C+IP+IF+IG)=X-M表示本国产出超出本国消耗的剩余部分,也就是本国未消耗而净流出到国外的那部分财富,形成本国对国外的债权,其数值为X-M。与本国总储蓄SP+SF+SG对应的本国总投资IP+IF+IG之间的差额也等于X-M,其含义与上述分析相同。
与本国部门储蓄SP+SG相对应的是本国的投资IP+IG,两者的差额为(SP+SG)-(IP+IG)=(IF-SF)+(X-M),表示的是本国生产的总收入中扣除本土投资消耗后的剩余部分,形成本国部门储蓄增量减去本国部门资本使用增量后形成的本国部门净剩余的剩余资本增量,是本国部门的债权净增量。通过恒等式可以得出,所形成的是本国部门的债权净增量,等于本国部门对非本国部门的债权,包括对外国部门的净债权(X-M)和对在本国投资的外资部门的债权(IF-SF)。
与本国的民间部门储蓄SP相对应的本国民间部门的投资IP二者的差额表示本国民间部门的储蓄增量与本国民间部门资本使用增量之间的差额形成本国民间部门的债权净增量:(SP-IP)=(IF-SF)+(X-M)+(IG-SG)。
民间资本范文6
关键词:民间资金;资本化;缺口;抑制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21-0026-02
1 引言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2009年3月底,居民存款总额达到247492亿元人民币,金融机构各项贷款总额为349554亿元,其中三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贷款分别占全部短期贷款总额的1.7%、5.9%、3.4%。而调查数据显示,2008年9月,我国民营企业有643.28万户,占全部企业总量的64.1%,实现进出口总额3743.6亿元人民币,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实现利润5495亿元,占GDP的65%,同时实现就业人数占城镇就业的75.8%。
上述数据显示,我国的民间资金雄厚,但对数量众多、支撑我国经济发展及对就业有重要作用的民营企业的放贷却不足。民间资金的充裕与民营企业缺乏资本形成巨大的反差,制约了民营企业的发展,因此为解决这个矛盾就要明确民间资金转化为资本的路径。
2 民间资金转化为资本的路径及存在障碍
2.1 转化路径
2.1.1 财政主导模式
社会各种闲散资金国家通过税收、上缴利润、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等财政手段将资金集中资金聚集到国家手中,形成国家高财政积累国家财政统一拨付,为国家重点建设和发展的部门提供资金。
2.1.2 金融体制下银行主导模式
社会闲散资金在国家相关政策指导下集中到国家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形成银行储蓄资金按照国家经济政策要求通过国家计划管理手段,大量储蓄资金被投入国有企业来维持其主导地位。
2.1.3 银行与资本市场共同主导模式
2.1.4 微观经济个体的投资行为转化模式
上述四种路径显示了我国民间资金流向及资本化方式,从中不难看出民间资金在资本化过程中大多数是按照国家政策需要转向国家重点支持和发展的领域,因而在国家政策导向下大量的民间资金在资本化的过程中并没有转为民间资本。
2.2 民间资金转化为民间资本过程中存在的障碍
2.2.1 财政体制转化模式下存在障碍
建国初期,我国资本极端稀缺,国家为保证资本这种稀缺要素配置到国家急需发展的部门,通过财政手段对经济进行全面的干预和控制。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为尽快筹集资金优先发展重工业,建立完整的工业体系,我国一直以高积累、低消费为基本指导方针。对于农业部门,国家通过价格差和户籍体系把剩余价值从农业部门转到工业部门。在城市实行配给制,强制居民多储蓄,少消费,以便更好地支援工业建设。财政体制下的民间资金是由国家统一计划和配置的,在国家强制性财政制度安排下民间资金自然转化为国家重工业等国有企业发展的资本要素,而不是民间企业的资本。
2.2.2 金融体制银行主导模式下存在障碍
银行等金融机构吸收社会大部分资金,并向企业发放贷款,正常情况下这种转化模式可以成为民间资金转向民间资本的渠道,但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实行金融管制,对资本市场采取严格市场准入控制。一方面,居民缺少可供选择的金融资产,只能将积累资金以银行存款的单一形式存入国家银行;另一方面企业资金缺口只能依赖于国家银行的贷款,没有其他的融资渠道。由于银行是由国家垄断的,其资金来源是在国家政策导致的垄断与控制下产生的,因此这部分资金只能用于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部门。所以国家通过严格的计划管理对银行信贷规模和融资结构实行控制,促使银行对国有经济进行优先扶持和服务,而非国有经济因为不纳入投资计划管理范围不能从国家银行部门获得资金贷款。
2.2.3 市场途径的转化模式下存在障碍
市场途径的转化有三类,即银行间的货币市场、股票等资本市场和民间信贷市场。如果没有其他干预,这三种市场的自由发展和相互补充可以解决企业的融资困境和大量民间资金的流向等问题,但是我国的资本市场起步晚,发展并不完善,政府通过对国有银行实行利率信贷控制政策,对资本市场进行准入限制,干预资本市场的正常发展,从而导致国有金融机构以低成本集中居民储蓄,然后低利率贷款给国家扶持的重点公有企业,所以不在国家支持范围和优先发展产业之内的非公有经济依然不能获得资金来源。
在中小企业聚集、资金需求比较旺盛的地区,商业银行的低利率、利息税,以及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程序的限制导致社会闲散资金充裕,同时中小企业急需发展资金,这就促使民间信贷市场的活跃。但是由于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民间信贷市场的合法性,民间信贷市场发展不完善,缺少法律及制度保护,在经营过程中会出现各种问题,所以我国对民间信贷市场的发展有严格的限制。
所以说,在市场途径下的资金转化,不管是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还是通过货币市场对企业间接融资,都是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国家重点扶持和发展的部门的一种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限制了民间资金向民间资本的转化,因而也制约了民营经济的发展。
2.2.4 微观主体的投资转化模式下存在障碍
微观个体的投资活动不管是用于私人投资还是转向资本市场投资,其经济行为都在国家相关制度安排的约束之下,因此资金是按照国家的意愿转化为资本的。
从上述对四种路径的分析不难发现,民间资金的流向转化是在国家的导向下进行的,这部分资金大部分转化为国家重点发展产业的资本来源,极少是成为民间资本,原因在于国家导向下的制度制约了民间资金向民间资本的转化。
3 “抑制理论”――对制度障碍的一种解释
对民间资金向民间资本转化机制过程中障碍问题的解释可以借鉴西方经济学中的“金融抑制”理论。“金融抑制”理论是爱德华・S.肖和罗纳德・I.麦金农提出的,理论认为,由于发展中国家都存在比较严重的通货膨胀,实际利率很低甚至为负值。在实际利率为负值时,储蓄者储蓄积极性下降,而借款者借款的欲望很高,资金需求严重超过供给,资金配给制就被迫实行。而能够获得资金配额的是享有特权的国有企业和与政府有特殊利益关系的民营企业,其他大量民营企业只能到传统的借贷市场融资。
这种“抑制理论”实际上是政府通过各种干预控制稀缺的资源,并将稀缺资源导向政府意愿的领域。国内有关学者曾用这种理论分析我国农业资本抑制与缺口问题,并归结为几种制度抑制,本文借鉴这种理论来解释我国的民间资金向民间资本转化过程中障碍问题。根据这种理论及国内学者的研究,可将上述制度解释为财政抑制、金融抑制、组织抑制和产业抑制。
3.1 财政抑制
财政体制对我国民间资金向民间资本转化的障碍主要体现在税收制度上。一直以来我国经济的发展目标都是在国家政策导向和国家发展战略下进行的,所以国家在税收制度层面上都侧重于对国有经济的扶持和产业导向下的偏重,另外还包括对外资资本的超国民待遇。税收制度不一致及民营企业所得税偏高等隐性的税收机制导致了我国民间资本的难以形成。
另外政府对民营企业缺少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对民营企业和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这也是导致民间资本难以形成的原因。
3.2 金融抑制
我国在金融体制上有一套特殊的制度安排,包括国家银行信用垄断、金融组织体系控制、利率调节及高准备金制度,国家通过这些特殊的制度安排控制了大部分社会资金,并将其按照国家意愿和偏好进行分配。首先,国有银行在社会信用活动中享有经营特许权,而私人银行、企业间资金拆借市场被明令禁止,且市场准入受到严格的限制。在这种金融管理下社会剩余只能被国有银行吸纳。其次,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及区域发展政策而设立的政策性银行,是在政府的政策支持下产生的,目的是为国家重点扶持的区域、产业或部门提供融资,因此非国有金融机构受到国家强有力的干预。再次,政府通过存贷款利率管制和低利差政策,促使银行能吸纳社会闲散资金并以低成本配置到国家意愿发展的部门,在这种政策指导下民间资金很难流向民营企业。
3.3 组织抑制
民间信贷组织是民间资金向民间资本转化的主要渠道,但在我国这些组织没有相应的制度和法律保障。民间信贷组织从一产生,就受到国家的严格禁止。随着民营企业的壮大和民间信贷的发展,有些地方政府开始默许民间信贷组织的存在,在国家层面上放松对民间信贷组织的干预,开始正确认识民间融资的作用,但不允许设立民间合作金融组织。目前为止仍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安排,来使民间信贷合法化,民间信贷组织仍缺乏自身产权保护机制和明确的法律地位。
3.4 产业抑制
一定程度上,国家和政府的产业政策引导了民间资金的流向,而这些产业往往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是民间资本难以进入的。国家对扶持产业领域有大量的优惠政策,而有民营企业参与的行业大部分不在国家扶持的产业领域之内,因此也享受不到优惠政策。
4 相关对策建议
首先,在税收制度做到有效公平,从根本上统一税制,特别是在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土地使用税上做到公平一致。另外加大对涉及科技型、高成长型民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此解除民间资本难以形成的隐性税收制度障碍。
其次,在金融制度上,在有效的市场竞争结构和合理的产权结构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有效的风险补偿机制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法律和制度上对民间信贷要给予明确的规范和保护;另外还可以借鉴印度的小额信贷经验,成立地方性企业互助形式,例如乡镇企业可与当地农村居民互助,而城市个体私营企业可与城市居民互助成立互助小组――银行信贷联合模式。
再次,针对产业抑制导致的民间资本缺口,政府应放弃“重国有,轻民营”的玻璃门现象,特别是消除国家垄断性行业对中小企业的排挤和打击,逐步解除和放宽国家行政性制度障碍对中小民营企业的限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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