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力生产关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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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力生产关系

生产力生产关系范文1

在高中历史教学中,我们经常会给学生讲到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在一定条件下对生产力有一个反作用这一个原理。但是对这一原理很多同学都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因此在学习的过程中往往不会运用这一原理而导致对历史的学习不能更上一层楼。要想理解这一原理,首先就要理解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含义。

生产力是指人们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包括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劳动者三大要素。生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中发生的一定的经济关系。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生产中人和人的关系,分配形式等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其含义就是,生产力的性质和发展水平决定着生产关系的性质,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必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总是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而建立的。其次,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如果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则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而当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时,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每当人类历史发生重大变革的时候,我们都可以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原理来分析这一变革。例如,在分析春秋时期,由于铁的农具的使用,私田开垦越来越多,并且公田也变为了私田,新的剥削方式也就产生了——这是最为典型的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例子。其中,铁的农具的发明和使用,就是生产力发展的证明,而新的剥削方式——封建关系的剥削方式代替了奴隶制关系的剥削方式,这是生产关系在生产力发展的推动下发生了质的变化。又例如,在分析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英国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发展,就需要广阔的国内市场,但在封建统治下自然经济为主,购买力低,国内市场狭小;资本主义需要大量的资金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但在封建统治下对手工工业征收重税,加之封建王室把持着各种商品的专卖权,自然经济对商品经济的排斥,使得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需要的资金不能从市场中得到;同时资本主义生产需要大量的自由劳动力,但在封建统治下劳动力却被束缚在土地上。这就表示当时英国的生产关系已经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了,如果不改变生产关系,生产力就很难再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资产阶级革命爆发了。改变了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盛产关系,并进一步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

而这仅仅是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运用的比较典型的两个例子,其实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无处不存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影子。如果学生能够正确理解并运用这一原理,无疑就是已经把握了历史的脉搏,学习起来自然也就事半功倍。

生产力生产关系范文2

摘要:社会关系生产理论是生产理论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高度重视和深入研究社会关系生产理论,对于把握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规律、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社会关系生产 实践 需要

Analysis on Marxist Theory of Social Relations Production

Abstract: Social relations production theory is an important aspect in the Marxist theory of production. Paying great attention and in-depth study Marxist theory of social relations production , will be of the important meaning to grasp the law of the human existence and development and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harmonious society .

Key words:social relations production practice need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社会生产包括: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人口的生产、社会关系的生产、精神生产。社会关系生产理论是理论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

一、社会关系的涵义和重要性

1、社会关系的涵义。社会关系是人的活动的存在状态的内在形式及其存在方式。马克思指出:“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个体发展的历史,而不管他们是否意识到这一点,他们的物质关系形成他们的一切关系的基础,这些物质关系不过是他们的物质的和个体的活动所借以实现的必然形式罢了。”[1]没有这些形式,人的活动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不能进行。人的种种活动始终体现在社会关系的系统中,在与这些关系紧密且不可割裂的联系中得以实现,并由此获得某种具体历史的性质。作为人类实践活动成果产物的社会关系,同时也表现为这一活动的特定前提和条件。社会关系不仅构成人的活动的必要条件、形式,它还“规定”人的活动的基本性质和特征。

2、社会关系的重要性和结构。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社会关系是作为最重要的基础性生产力出现的,它对社会生活具有重要的组织和推动作用。一切生产,包括物质生产、精神生产、人类自身再生产、人与自然关系的生产、及整个社会有机体的生产,都必须以社会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离开了社会关系,任何社会生产都不能进行,更谈不上历史合力的形成,从这方面讲,社会关系是一切生产的前提和要素,没有社会关系,就没有其他生产,从而也就没有整个社会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列宁指出: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基本思想……是把社会关系分成物质的社会关系和思想的社会关系。思想的社会关系不过是物质的社会关系的上层建筑,而物质的社会关系是不用人的意志和意识为转移而形成的,是人维持生存i的活动的(结果)形式”[2]。由此可见,社会关系具有不同的层次划分:当作为个人间联系和交往层次的社会关系时,它表现为人们的某种具体行为活动,是社会关系的具体感性的反映和在社会生活表层上的显现;而作为社会结构和结构的社会联系的社会关系,反映人们实质的和必然的联系的社会关系才是人们共同活动的形式及方式。社会关系本身是人们与集体、集团、社会之间客观存在的、稳定的和实质的联系。

二、社会关系生产理论的渊源探析

1、社会关系源于人们的需要和利益,其生产作用更为重要。马克思在《詹姆斯・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摘要》中指出:“……真正的社会联系并不是由反思产生的,它是由于有了个人的需要和利己主义才产生的,也就是个人在积极实现其存在时的直接产物。”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手稿中指出,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的结果,首先是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本身的,资本家和工人的关系本身的再生产和新生产。这种社会关系,生产关系,实际上是这个过程的比其他物质结果更为重要的结果。”马克思认为,如同人的活动的其他成果一样,社会关系同样在实现多样化活动的需要中产生出来,人们正是通过需要才彼此联系起来,经过现有的生产关系和其他关系的普遍联系效应,人们的普遍需要获得更为具体的形态――利益形式。因此,社会关系总是与人的共同需要、利益有最紧密的有机联系,人们的需要和利益或是社会关系存在的源泉,或是社会关系的客观表现形式。而人们的物质的和精神的需要正是在社会关系中得以具体化,并借助它得以实现和满足。

2、社会关系是人的实践活动的产物。马克思指出:“人们在生产中不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他们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为了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才会有生产。”[3]可见,正是在人类的生产和交换的活动中产生了社会联系和关系,社会关系是人们社会活动的自然结果,社会关系产生于人类的社会活动中,人类的社会活动也依赖于社会关系,而一种社会关系一经产生,就会给人类的社会活动带来巨大的影响,对人类社会社会活动的方向和过程起着基础性的调节作用。

三、研究社会生产理论的重要意义。

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等对社会生产理论的伟大贡献,突出体现在他们揭示了社会生产对整个社会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的重要基础性作用。正是在社会关系中,才能揭示社会生活中一切现象的的本质。

1、分析社会关系生产是理解人的本质的一把钥匙。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4]历史上的一切关系,包括地缘的、血缘的、民族的、国家的、政治的、经济的、思想的、文化的、伦理的、法律的、家庭的、生产的、分配的、消费的、流通的、亲朋的、党派的、宗教的、法权的、阶级的、财富的等各种关系,都表明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结合,每种结合都以倍数或次幂的形式增大了人类的个体力量,历史发展由此获得了源泉和动力。恩格斯说,人彻底地脱离动物要有两次提升,一次是从物种关系方面提升出来,一次是从社会关系方面提升出来。社会性是人的根本属性,个人的社会化是在社会关系中进行和完成的,社会关系的现实性决定了人的本质的现实性。

2、社会关系生产是整个社会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的重要基础。社会关系生产是其他社会生产和社会生产系统赖以运行的社会关系的实践基础,社会关系生产的状况及其变化直接制约其他社会生产和社会生产系统的社会状况及其变化。社会关系生产的直接目的,是满足现实的人的生活社会化的客观需要,最终目的是从社会关系方面维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它渗透于人口生产、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各方面。社会关系的生产直接决定整个社会生产系统的社会性质。整个社会生产系统的“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作用,是通过该系统中的社会关系体系内部的矛盾运动――“社会关系生产”来实现的,社会生产的各个方面及其整体才得以从生产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及其体系来集中体现出自身的社会性质。因此,由“四种生产”构成的社会生产系统是基于物质生产而受社会关系生产直接决定的。

3、研究社会关系生产对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谐社会关系的构建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需要和现实可能,社会关系生产与社会生产系统中其他三种生产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制约:其中,人口生产是基础,创造人力资本;物质生产是根本,创造社会资本;精神生产是灵魂,创造智能资本;社会关系生产是中枢,为其他社会生产系统中三种生产提供动力。社会关系生产适合于社会人口生产、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状况,便能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发展进步,否则将起消极的抑制作用。因此,站在社会生产系统整体的高度,辨证地认识和正确理顺“四种生产”之间的关系,对和谐社会关系的建立有举足轻重的重要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21.

[2]列宁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120-121.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22.

生产力生产关系范文3

关键词:机械生产制造企业 生产管理 弊端 措施

机械生产制造企业的生产管理模式是不断变化的。由于企业的生产背景不同、企业规模不同、人员素质的比不同和企业领导的思维方式不同,机械生产制造企业的生产管理模式也存在千差万别。我国生产管理模式与发达国家相比。在生产观念、生产方式、管理方式等方面显得落后。

一、在我国机械生产制造企业生产管理模式中寻在问题及弊端

我国机械生产制造企业的生产管理模式,是在20世纪50年代学习苏联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生产管理模式是"以产品为中心"组织生产,"以生产调度为中心"控制整个生产,与单一品种(少品种)大批量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生产管理模式。这种机械生产制造企业的生产管理模式存在着以下弊端:

1、企业的"多动力源的推进方式"使库存大量增加。

“多动力源的推进方式”。是指各个零部件生产阶段,各自都以自己的生产能力、生产速度生产零部件,而后推到下一个阶段,由此逐级下推形成"串联",平行下推形成“并联”,直到推到最后的总装配,构成了多级驱动推进方式。由于生产是"以多动力源"的多级驱动,加各生产阶段的产量必然会形成“长线”和“短线”。长线零部件“宣泄不畅”进入库存。加大库存量,而短线零部件影响配套装配,形成短缺件。当“长线”越长,“短线”越短时,使各种库存不但不能起到协调生产,造成在制品积压,流动资金周转慢,生产周期长。给产品的质量管理、成本管理、劳动生产率。以及对市场的反应能力等方面带来极其不利的影响。

2、生产单一(少品种)产品的“大而全”、“小而全”生产结构。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人们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消费者的价值观念变化很快。消费需求多样化,从而引起产品的寿命周期相应缩短,为适应市场需求环境的变化,必将使多品种、中小批量混合生产成为机械生产制造企业生产方式的主流。在传统生产体制下的“大而全”、“小而全”生产结构方式,不但是一种效率低下的生产方式,而且也排斥多样化经营,靠增大批量降低成本生产。这样的生产非常不利于企业分散风险,提高效益。

3、企业生产计划与作业计划相脱节,计划控制力弱。

机械生产制造企业在生产计划的编制过程中,作为厂一级的生产计划只能以产品为单位,按台份下达到各生产阶段,而不能下达到生产车问内部。生产车间内部则根据厂级生产计划,以零件为单位自行编制本车间的生产作业计划。由于各生产车间的工艺、对象和生产作业计划的特殊性和独立性,致使各生产车间产量进度不尽相同。而厂级计划是以产品为单位编制的,对各车间以零件为单位的生产作业计划不能起到控制作用。导致计划控制力弱。

二、如何更新机械生产制造企业生产管理模式

面对新形势,我国机械生产制造企业应更新生产管理观念。采用先进的生产方式。构造出新的、适合中国国情的生产管理模式,我国的制造业必然会产生根本性的变化,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腾飞。

1、生产组织方面,“以产品为中心”组织生产转变为“以零件为中心组织生产”。

“以产品为中心”组织生产,是指在整个企业生产过程中。各生产阶段之间的“物流”和“信息流”都是以产品为单位流动和传递的。该生产方式因为各生产阶段之间和各生产阶段内部的单位口径的不一致,“"物流”和“信息流”的单位是统一的,它克服了“以产品为中心”方式由于其单位口径不一致造成的‘物流”和“信息流”的割裂和脱节,使生产计划和生产作业计划之问的信息传递无障碍,从而使各生产阶段之间及其内部的“物流”和“信息流”都能受控于统一的控制中心。

2、品种结构方面,由少品种、大批量生产,转变为多品种、小批量、个性化生产。

“以产品为中心”组织生产,“以调度为中心”控制进度的管理方式,是与少品种、大批量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当今,一方面,在市场需求多样化面前。这种生产方式逐渐显露出其缺乏柔性,不能灵活适应市场需求的弱点;另一方面,飞速发展的电子技术、自动化技术以及计算机技术等,从生产工艺技术以及生产方式的转换成为可能。而当今的企业必须面向用户,适应市场,并依据市场和用户的需求变化进行不断地优化产品结构,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对产品品种、质量、价格与个性化服务的需求。这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此,大量生产方式正逐渐丧失其优势,而多品种、小批量、个性化生产方式将成为主流。

3、生产管理制度方面,做到制度化、程序化和标准化。

我国机械生产制造企业的管理基础丁作是一个薄弱环节,生产管理的非制度化、非程序化和非标准化是我国传统制造业生产管理模式的特征之一。它反映在管理业务、管理方法、生产操作、生产过程、报表文件、数据资料等各个方面。生产管理的制度化、程序化和标准化是科学管理的基础,现代生产管理要求的是科学化的管理,在管理工作中。要完全按照各种规章制度、作业标准、条例等执行,一切都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按制度办事,按作业标准操作,按程序管理。

三、在管理模式更新时应注意的问题

虽然我国企业生产管理技术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不少企业也引进了先进的生产管理技术和方法,但当前我国机械生产制造企业的生产管理总体水平还不够高,企业之间的生产管理水平差别比较大。因此,在生产管理模式更新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明确生产管理各个组成系统的关系。

生产管理系统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生产准备系统;二是生产操作系统;三是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处理好生产管理系统的各个组成系统的关系,使各个系统相互服从,相互协调,及时有效地运行,提高企业生产管理系统的应变能力和适应能力。促进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强大,从而有利于加速企业生产管理模式的更新。

2.正确处理企业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三者之间的关系。

我国现阶段处于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时期,过于重视企业制度创新,忽视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必然会影响我国企业生产管理模式的更新。因此。企业必须正确处理企业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三者之间的关系,坚持三者紧密相结合,在制度创新的基础上以及管理创新的组织保证前提下,通过技术创新开发新产品来适应市场的需求,或者通过技术创新来创造出新的生产方法。

生产力生产关系范文4

传统的电力生产管理系统是面向功能的,通过软件升级的方法实现系统的升级,是很不合算的。加严谨更加规范的管理标准陆续颁布实施,这也对电力产生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所以,电力生产管理系统一定要具备新的特点,例如系统功能组件化、数据信息一体化、信息系统平台化、数据与应用集中部署、工作业务流程化、生产业务模型化等等,避免传统系统当中所存在的信息孤岛等问题,将多元化的数据进行融合,便于企业共享,以此为基础来促进电力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

【关键词】电力生产管理 需求分析 效果分析

信息化建设一直是我国电力行业发展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为我国电力事业的进步起到了推动作用。而现如今,我国电力企业的改革不断深入,企业的发展战略也有了一定的改变。当今的电力企业追求更好的服务网络,追求更好的经营业绩,追求更大的企业规模。所以,如何让信息化建设适应企业发展新的要求,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对于电力企业而言,要想实现企业在管理运营上的现代化,就必须首先实现企业的信息化。对于电力企业而言,信息系统并不陌生,很多传统的信息系统仍在各个岗位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SCADA系统、电力营销系统等。所以要想实现电力企业的信息化,则需要考虑信息系统共享的各种问题,在建设新的信息系统的时候,一定要结合当前电力企业的业务特点以及信息沟通的需要,采用合理的模型和技术手段来实现一体化的系统,以此来推动电力企业跨越式发展。本文主要对电力企业的生产管理进行研究,实现简化电力企业管理的流程,提高企业管理的目的,让企业更加适应越来越多元化的业务需求。

1 电力生产管理系统的研究现状

自2002年开始,我国的很多电力企业也开始逐步的进行一体化信息系统建设,在系统建设的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以推动企业管理系统的升级改造,但是,如此的大规模升级,但来的不一定是进步,有可能会有很多意想不到的问题:我国幅员辽阔,很多电力企业的系统建设都是基于本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的,对于整个电力行业而言,没有一个统一的系统建设规范。而且由于电力企业内部业务的种类很多,有不少的企业研发的信息系统只能是在本部门使用,功能太过于单一,不具备兼容性,这就使得同一个企业内部可能会存在多种的信息系统。

电力生产管理系统的建设,主要是采用信息处理的技术手段,对电力生产过程中的数据进行搜集、整理、分析、处理,为电力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转提供有力保障。最核心的问题就是解决好数据结构、数据编码、安全控制的实现,让系统始终能够满足不断变化的需要,并保证电力数据的安全、准确。

2 电力生产管理系统的需求分析

2.1 系统的功能性需求

(1)生产事故管理。事故的管理主要涉及事故信息的添加、接收、处理、验收和维护五个组成部分。生产管理系统能够使得事故的处理更责任明确、分工清楚,方便事故的处理,大大提高了工作的效率,明显缩短了响应的周期;

(2)运行管理。电网运行的管理,指的就是对电力网络日常运行过程当中所有信息的记录。运行工作和管理工作有着很多的相似性,所以,可以利用管理学的相关理论来对运行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并可将其划分成四个不同的部分,即报告、执行、计划、策略,从而提高工作效率,节省人力物力。

(3)维检修管理。检修管理是相关科室下达检修任务给三级单位,维修管理是三级单位将维修的项目制定出计划书上报给上级部门,形成维修方案。通过维检修管理实现设备和系统的及时维修管理,减少事故率,简化处理的流程。

2.2 系统的非功能性需求

2.2.1 可扩展性

信息系统要有很强的可扩展性,这个特性表现在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也就是新的软件和新的硬件都能够被系统所兼容,而且不能被限制,这样可以让系统具备逐步升级的优势,以便针对电力网络的发展而进行系统更新。系统的整体架构要有开放性,并留有可供二次开发的程序接口,便于开发人员对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

2.2.2 安全性

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系统是一个庞杂的系统,要从很多方面确保系统的安全,例如:数据安全、访问安全、用户安全等,系统的安全性是系统的基本要求之一。

2.2.3 系统性需求

由于系统是用来提供服务的,所以在同一时间可能会有很多的用户访问,所以这个信息系统必须具备并发处理请求的功能,而且最少应该支持五十至一百位用户同时访问系统。所以需要满足用户访问非功能性的需求,满足用户的使用体验。

3 电力生产管理系统的设计

3.1 系统设计的准则

3.1.1 基于组件的开发原则

组件式的系统开发继承了很多程序设计思想的精华,是开发领域较为先进的设计理论。这里所说的组件,指的是一些功能单元,这些单元不仅能即插即用,而且还拥有标准的程序接口。对于组件式开发的程序员来说,组件即为接口的集合,有了接口,组件之间的沟通才能得以实现;接口就是一个内存结构,这个结构当中含有函数指针数组。接口对于系统而言很重要,它是应用程序的核心。如果系统的接口是一定的,那么组件就能够进行随意更新,而不需要对程序代码做任何的改变。把一些行为进行封装,就成为了接口,以便于开发者使用组件或者是将组件接入到不同的系统之中。

3.1.2 基于模型的开发原则

生产力生产关系范文5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五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五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五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六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六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六十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七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七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七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七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九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九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生产力生产关系范文6

关键词:电厂  生产  安全  管理  浅析

        0 引言

        班组是电厂安全生产的主体和最基本单位,运行工作是技术和人才密集的特殊工种,运行班组各岗位人员全天侯地要对发电机组各项参数进行监视操作和调整,必须持之以恒周而复始的工作,确保全厂设备安全、经济、稳定运行,同时还要保证设备检修安全措施的正确无误。

        1 健全班组规章制度,实行班组安全管理目标化

        制定出班组安全生产目标,发挥班组安全目标责任管理的功能,实现安全与生产月标的良性循环,在此过程中,必须注重安全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环节。安全目标责任的制定一定要切合实际,根据上级部门有关精神的指导,形成个人向班组、班组向部门、部门向公司保安全的层次管理,着重加强各级人员的责任感,同时激发班组职工潜在的积极性、主动性,努力实现班组安全管理科学化、内容规范化、基础工作制度化,班组安全目标的考核要和安全责任制挂钩,班组安全月标管理是整个班组安全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把班组安全目标实现了,安全基础才能更夯实。班组安全管理工作,重在防微杜渐,要不断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重在超前控制,要有超前意识,要抓好苗头性问题的处置,如果有违章违纪的苗头,必须予以坚决制止,否则安全管理就会出现漏洞,班组安全目标就很难实现。

        2 加强岗位技能培训,提高班组人员的安全技术

        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就要知道怎样做到安全生产;首先培养一支素质过硬、安全意识强、反事故能力强的安全管理者和安全技术人员队伍,是岗位技能培训的重要内容。岗位培训在内容上,注重从实际出发,突出个性,因地制宜,加强各专业的业务知识培训学习、运行操作规程的学习及会画专业系统图等等,开展经常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训练,提高职工技术素质,使职工能够熟练掌握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能够熟练正确地传达、执行操作指令,使作业活动实现规范化,从而从源头上避免“三违”现象和误操作事故的发生。在方法上,要灵活多样,通过事故预想、安全活动、反事故演习、安全警示、业余自学等多种形式和方法,有针对性地对员工进行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培训。在时间上,要有长期规划,短期安排。要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及时调整计划,及时总结事故经验、教训,作为教案,进行宣讲,对职工进行警示教育。在方式上要突出以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教育和学习,对在岗职工进行安全基本常识、如何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如何做好安全措施、如何杜绝违章现象等方面进行培训。

        3 硬性做事,理性做人,以人为本抓安全

        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殊人”“特殊事”,对违章、违规行为要认真分析,坚持从严管理、从严要求、从严考核,处理要体现狠。安全方面存在马虎、侥幸心理的人,要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对事故和未遂者坚决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并且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机会,举一反三,使大家深深懂得”安全生产得之于严、失之于宽”的道理,但安全是由人去实现的,要抓安全,就要抓住人心,只有抓住人心安全才有保障,因此,日常工作中,时刻本着对员工负责的态度,随时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经常找“钉子户”谈心,以耐心、爱心教育他们,以心换心,使他们深深领会到,安全就是为了自己,为自己就是为了家庭,为了家庭就是为了企业,为了企业就是为了社会,把安全教育触及到职工思想灵魂的深处,把每个职工都融入到“班组”这个大家庭中来,让每个人都能享受这个大家庭的温暖,激发职工的士气,使人人都想要争当安全标兵的思想意识,这些做到了,安全工作就没有做不好的。

  4 做好危险点分析和预控,将事故控制在萌芽状态

        运行最基本的任务就是监视、分析、操作调整,在日常工作时,往往以完成任务为目标,而常常疏忽了操作中存在的哪些影响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危险因素,以至于发生各种始料未及的事故,所以在每次的重大操作及启停机组时,各管理者和相关操作人都要认真分析操作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容易出现的问题,对重点、难点、危险点进行分析,逐项列出对策,做好交底,让每个人都清楚,以此来提高防人身、防设备及事故处理能力,达到危险预知,确保操作无误。例如电气的倒闸操作、锅炉、汽轮机的启停、危险品化学的使用等等,在具体操作中必须有专人监护操作的全过程,要对每一项操作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剖析,从中找出人为的、设备的、环境的以及管理方面的危险点,把危险点控制起来,就可以做到防患于未然。将危险点分析和预控养成一种习惯,形成一种制度,使班组安全管理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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