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行为规范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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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行为规范

公务员行为规范范文1

一、在培训内容上突出“三个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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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以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为重点,抓好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为提高我县公务员队伍的依法行政能力,近几年,我们先后举办了公务员法律法规培训班206期,培训公务员近6000人次。县政府为此还形成专门制度,每月举办一次科局长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班,不断增强公务员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二是以提高公务员公共服务能力为重点,抓好公共管理和现代技能培训。主要是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按照提高县乡公务员服务基层、服务农村的能力,提高现代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的要求,狠抓了对公务员的农村实用技术、计算机等方面的培训。有效提高了乡镇公务员服务农村、服务农民、服务农业的能力。同时,为了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我们重点加大了对公务员计算机应用知识的培训,要求全县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公务员,都必须达到计算机应用能力中级以上水平。

三是以改进公务员思想作风为重点,加强行为规范的教育培训。在全县公务员队伍中认真组织开展了《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教育培训,共举办讲座40余期,并将行为规范编印成册,人手一份发放到公务员手中,要求认真执行。

二、在培训方法上抓好“三个结合”

一是分级与分类培训相结合。在开展对公务员的培训时,我们严格遵循了“分级培训、分类管理、归口把关”的原则,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培训中的分工和责任。

二是培训与考评相结合。采取评估与考试相结合,上级考评与本级自评相结合,全面考评与抽查考评相结合等方式对全县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考评。每年,全县岗位责任制考核中,都把公务员德、能、勤、绩、廉、学六个方面纳入考核范围。

三是培训与使用相结合。按照县委提出的“不培训不上岗、不培训不任职、不培训不提拔”的要求,我们首先从公务员的初任培训抓起,对每年公开考试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认真开展新录用公务员的初任培训,严把入门关。

三、在组织实施上落实三个保障

一是思想组织保障。为推动培训工作的开展,我们注重用现代的思想引导广大公务员,及时更新教育培训观念,提高对加强新时期公务员教育培训工作的认识,坚持放开视野看培训,把抓好培训作为提高公务员执政能力和水平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的举措。

公务员行为规范范文2

为实现这一工作目标,我们就要创新两个办法,强化三个机制,完善两个监督,凝聚三方面力量。

一、创新两个办法。就是创新公务员管理办法,着力在公务员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上有新的突破。也就是在现有的公务员管理基础上,采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建起公务员微机管理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使公务员"进、管、出"三个环节的管理更加有序、科学规范,根除管理工作中的随意性。

二、强化三个机制。就是强化公务员竞争激励机制、新陈代谢机制和廉政约束机制,着力在公务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方面有新的进展。一是在抓好考录、考核、奖惩等制度的基础上,大力推行竞争上岗,使竞争上岗成为公务员职务晋升的主要形式;二是在抓好执行辞职辞退等制度外,积极推行末位警示制、末位淘汰制,积极探索部分职位的聘用制;三是在抓好公务员义务与权利、惩戒、轮岗、回避、申诉控告等制度的同时,重点抓好公务员队伍纪律行为规范的实施,从政治立场、勤政廉政、职业道德和依法行政等方面规范公务员的行为,树立公务员的新形象。[找材料到文秘站 -网上服务最好的文秘资料站点]

公务员行为规范范文3

首先,公务员法增加了我国公务员的“入口”渠道。新法在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应当具备的七项条件,增加了公务员的“入口”渠道。对于不同类别的公务员,可以采用选任、委任和聘用的方式。该法肯定和坚持了我国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一项突出和受到普遍好评的重大举措,即公开考试、竞争择优的录用制度。具体而言,新法要求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对于领导职务的任用,则首次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近年来各地各部门积极探索的内部竞争上岗和面向社会公开选拔的改革成果。在第十六章中还首次明确了机关设立聘任制公务员职位,并为此建立了相应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其次,公务员法明确规范了公务员的“出口”。新法在第十三章中以较大的篇幅,列明了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予以辞退”、“不得予以辞退”的具体条件或情形,既确立和彰显了公务员管理的严明纪律,又保护了公务员的个人权益不受侵犯。尤其是针对领导干部,公务员法还引入了“引咎辞职”和“勒令辞职”制度。

再者,公务员法把公务员的交流与培训提升到了突出的位置。第十章规定了对公务员的分级分类培训,并将公务员的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与公务员的考核、任职、晋升挂钩。第十一章中规定了国家公务员的交流制度,公务员交流可以在内部进行,也可以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之间进行。

公务员法将促进对公务员的全面管理

第一,公务员法完善了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制度。《暂行条例》中没有对公务员进行分类管理的规定,公务员法第三章特别规定公务员职位按照它的性质区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并且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建立新的职位类别。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分类方法,不同于世界上许多国家采取的政务类和业务类公务员的划分形式。

公务员行为规范范文4

【关键词】基层公务员 职业道德建设 考核 教育 宣传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党和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特别是十以来,党和政府通过开展一系列对党员干部的教育活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有力地整治了“”等突出问题,促进了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水平提升。然而,当前基层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建设领域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

基层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代表着政府的形象,对全社会的道德水平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和影响力

基层公务员是公务员队伍的主体,处在改革发展第一线,是h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具体执行者,肩负着直接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与群众的接触最为频繁和广泛。虽然基层公务员不能代表政府的全部,但是人民群众认识、接触政府是从基层公务员开始的。因此,基层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代表着政府的形象,反映了政府的公共治理能力,对全社会的道德水平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和影响力。

加强基层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基层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职业素养,具有重大意义。首先,有利于预防腐败、推进廉政建设,尤其是从思想根源上使公务员“不想腐”。其次,有利于使基层公务员提高工作效率和改进工作态度,从而大大提升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效能,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深入开展。再次,有利于保持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密切联系,使群众更加支持和拥护政府。最后,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国梦”的实现。

基层公务员职业道德考核评价体系仍有待完善,教育培训工作仍不够到位

第一,考核评价机制不够完善。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全形成科学合理、严格规范的基层公务员职业道德考核评价体系。在年度考核中,公务员只要在一年的工作里,没有因严重错误或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恶劣社会影响、严重违纪违法,基本上都会被定为称职等级,甚至是优秀等级,对职业道德方面的表现考虑较少。选拔干部时,则一般对考察对象的工作能力、业绩和廉政情况等更为重视,而且由于职业道德缺乏直观、明确的衡量标准,对被考察对象职业道德的好坏就难以作出合理、准确的评价和认定。因此,我国对基层公务员职业道德的考察往往被忽视。

第二,教育培训工作不够到位。一方面,面向基层公务员开展的职业道德教育不够多,原因在于:基层部门对职业道德教育不够重视;各地普遍存在着把党风廉政教育等同于职业道德教育的情况,认为有了党风廉政教育,就不需要再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基层政府部门对基层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的资金、人力和时间等方面的投入较少;基层党校、行政学院等机构中,能讲授职业道德方面内容的教师数量不多、水平不高,因此基层的教育资源难以满足基层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的需求。

另一方面,当前的基层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缺乏实效性。首先是教育内容不够贴合实际,没有根据基层的具体情况进行设置,多为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业道德内容或行为规范,没有准确区分基层公务员与中央、省、市级单位的公务员的区别,以及领导干部和普通公务员的区别。由于不同单位的基层公务员的工作领域差别很大,需要的职业道德教育就不尽相同。其次是教育的方法较为单一,主要以理论灌输为主,通过舆论宣传、行政推动进行,大部分单位是由主要领导在全体员工大会上宣读有关文件,动员大家业余时间自学,基层党校、行政学院开展培训的主要方式仍然局限于课堂讲授、观看录像片等。

第三,宣传引导不足。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对基层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新气象、新变化、新成就的宣传仍有些欠缺,导致社会上对基层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理性关注不足,营造的社会氛围不够浓厚。此外,近年来选出的在基层恪守职业道德的榜样、模范不多,为基层公务员起到的示范作用和效果不明显。

增强基层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实效性

首先,要建立科学的基层公务员职业道德考核评价体系。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是基层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常态化、制度化的必然要求,把职业道德情况切实纳入基层公务员考核、考察之中,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职业道德考评机制,有利于激发基层公务员提升自身道德修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年度考核中,应当制定切实可行、具体规范、定性与定量兼顾的基层公务员职业道德评价标准及指标体系,形成科学合理的考评办法。结合公务员的财产申报、述职述廉、检举举报等制度化措施,对基层公务员日常履职过程的职业道德表现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在选人用人的过程中,把拟提拔任用对象的职业道德情况作为重点,进行严格、细致的考察,谨防职业道德水平低下的人员被提拔任用为领导干部,在用人机制上形成正确的导向。

其次,要增强基层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的实效性。一是要以尊重基层公务员自身需求为前提,分析基层公务员工作实际情况,注重区分教育对象的职务和级别,特别是要结合其所在部门的工作特点,在国家规定的公务员职业道德内容和行为规范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基层实际情况的职业道德教育的目标和内容。二是要创新基层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的方法,采取理论教育、案例教育、实践教育相结合,并鼓励互动参与的方式,灵活运用现场教学、体验式教学、情景模拟、结构化研讨等教学方法,实现理论学习、实践体验与反思内化的“三位一体”的教育过程。三是要强化基层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的师资力量,科学合理配置教师团队,选拔、培养一批既了解基层公务员工作实际情况,又具备职业道德教育专业知识的公务员或专职教师,承担基层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工作。四是要健全基层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的相关制度,在对基层公务员进行初任培训、任职培训时,必须将职业道德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基层公务员在职期间应定期接受职业道德教育,对已开展的职业道德教育的效果进行考核评估,进一步提高基层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

再次,要加强基层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宣传引导。要充分认识宣传工作对推进基层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作用,引导全社会关注、参与、支持基层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广泛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通过开辟专栏专题、相关消息、播放专题片等宣传方式,对各地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好的经验做法和新变化、新气象、新成果进行多角度宣传,提高舆论宣传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引导社会公众明辨是非,弘扬社会正气,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发掘和培育基层公务员中有良好职业道德表现的人和事例,树立“道德模范”“服务明星”“业务能手”等先进典型,加大宣传力度,发挥示范作用,增强基层公务员提高自身职业道德水平的积极性。通过解读公务员职业道德相关文件,以图文结合等形象生动的方式,编发基层公务员职业道德宣传图册、书籍、挂图等不同品种的宣传教育产品,有效解决基层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资源缺乏、手段单一等问题。

总之,加强基层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对进一步提升基层公务员的道德水平、规范基层公务员的职业行为、树立基层公务员的良好形象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基层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引导基层公务员将职业道德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贯穿到日常工作中,成为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

(作者单位: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思想政治教育学院)

【参考文献】

公务员行为规范范文5

光阴似箭,一晃我已经是个岁的人了。回首我参加工作的年来,做过的工作,最好说些在某工作中负责的与学到的,取得过的成绩。

生长与变化是一切生命的法则,昨日的答案不适用于今日的问题——正如今天的方法不能解决明天的需求一样。

今天我竞争的是科长职位,职位意味着责任和义务。由于我现在从事的是公务员管理工作,所以假若我是公务员管理科科长,我的工作目标是:按照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的总要求和这次机构改革后政府职能定位是“服务”,着力在“竞争激励”上下功夫,在“高素质专业化”方面做文章,在“管理服务上”求实效,努力建设一支人民满意的精干、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为实现这一工作目标,我的主要工作思路是“2323”,就是创新两个办法,强化三个机制,完善两个监督,凝聚三方面力量。

一、创新两个办法。就是创新公务员管理办法,着力在公务员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上有新的突破。也就是在现有的公务员管理基础上,采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建起公务员微机管理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使我市公务员“进、管、出”三个环节的管理更加有序、科学规范,根除管理工作中的随意性。

二、强化三个机制。就是强化公务员竞争激励机制、新陈代谢机制和廉政约束机制,着力在公务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方面有新的进展。一是在抓好考录、考核、奖惩等制度的基础上,大力推行竞争上岗,使竞争上岗成为公务员职务晋升的主要形式;二是在抓好执行辞职辞退等制度外,积极推行末位警示制、末位淘汰制,积极探索部分职位的聘用制;三是在抓好公务员义务与权利、惩戒、轮岗、回避、申诉控告等制度的同时,重点抓好公务员队伍纪律行为规范的实施,从政治立场、勤政廉政、职业道德和依法行政等方面规范公务员的行为,树立我市公务员的新形象。

三、完善两个监督。就是完善公务员管理内外监督,着力在民主监督方面取得新的起色。一是扩大公务员管理的公开性、透明性,做到制度公开、程序与条件公开、结果公开,把管理工作置于广大公务员和社会各界的公开监督之下,提高公务员管理的民主程度和公正性。二是建立执法检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对各行政机关公务员制度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改进,坚决维护公务员法规的严肃性。

公务员行为规范范文6

一、重视和完善对税务公务员的有效的激励机制

现实社会中的任何行为主体都有自己的利益目标,并为自己利益目标的实现而进行行为选择。从博弈论的原理看,了解和掌握行为主体的利益目标,并建立起科学的利益激励机制,是使其行为规范化的一个重要方面。税务公务员作为有着自身利益目标的行为主体,也会为实现自身的目标而在现实条件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行为选择。这样建立起有效的税务公务员的利益机制就显得至关重要。从当前的情况看,传统的以精神鼓励为主的激励机制,在新的形势下受到了严重的冲击,亟待结合新时期的特点进行改造和完善;另一方面,由于对物质利益原则的片面理解,在一些地方出现了简单地把税收征管与税务公务员的物质利益联系起来,或者将利益与不恰当的征管目标联系起来。这种不恰当的激励机制,反而促进了税收执法的非规范化。

突出的问题表现在:一是对税务机关和税务公务员业绩考核缺乏全面性,严格执法的考核指标不具体,甚至未将其纳入考评范围,更没有作为税务公务员晋升的基本依据;尤其是自上而下地不恰当地将完成税收任务作为税收工作考核的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指标。二是考核税收工作业绩的主要指标没有规范化、制度化,而且对公务员的考核缺乏公开性,或者具有公开性的考评没有实质的效力,轮流“坐庄”较普遍。三是对税务公务员的自利性估计不足,某种程度上,过多地依赖税务公务员的自我约束,忽视了人们追求自身利益的持久动力;有些激励目标的设计标准过高,不具有适用对象的广泛性和普遍性。

规范税收执法,关键在于确立以税收征管质量为核心的考核指标,改变以是否完成税收任务为考核核心的做法,主要考核税法是否被准确地执行,并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如税务登记率、按期申报率、按期入库率、税务文书使用准确率、税务行政执法准确率、投诉率等,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的考核体系。同时,将考核情况与税务公务员的晋升、定级联系起来,建立相应的奖励制度和处罚制度,使税务公务员的行为选择有目标,有动力,形成税务公务员为自身利益而规范自身行为的长久激励机制。

二、制定和实施税收执法的操作规范

为了规范税收执法,应根据各种税收征管程序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用以规范税务机关执法活动的切实可行的操作规范。这些行为规范包括:税收征管日常工作规范、税务行政强制操作规范、纳税担保操作规范、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操作规范、税款优先权操作规范和税务行政执法证据规范等相关执法操作规范。主要是明确各项税收执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法律程序,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解释中对某一行为的分散规定集中起来,对原则性的规定加以具体化,对有关的知识、方法、手段和各种注意事项加以明确和规范,对各种特殊情况的处理作出明确的说明,形成较为周密、完善的操作流程和操作说明,作为税务机关各项税收征管活动的工作指导和行为规范。

三、强化权力制衡,增强税收执法监督的有效性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权力的异化导源于人性的不完善,在权力运作过程中,要使权力始终成为谋取公共利益的工具,首先要求持有人具备高尚的道德。但个人道德修养的完成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人类追求自身利益的天性,决定了权力持有人总是难以排除以权谋私的可能性。

传统的阻止权力异化的思路就是在税务部门内设专门的监督机构。这固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这种监督仍然有其弊端:一是专门的监督机构缺乏持久的动力和有效的激励机制;二是专门的监督机构难以深入了解被监督对象的行为过程及其活动全貌;三是监督机构也可能出现监督行为不规范的现象。因此,仅靠税务机关内部监督难以有效地解决税收执法非规范化的问题。当前税收执法中防止权力异化的思路应当是通过日常职能的分工和相互牵制,在权力之外构建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监督和规范权力的运作方式。

首先,要明确划分征收、管理和稽查三个环节的工作职责,形成分工合理、权责分明、科学管理的新机制;坚持税务稽查的查案、审理和执行彻底分离;做好税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中立案调查、审理与作出处罚决定和收缴罚款的分离工作。

其次,建立起由税源监控系统、税务机关内部检查监督制度、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制度、纳税人监督制度为一体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体系。税源监控系统是考核税务机关税收努力程度、税款入库真实性的依据,是监督税收执法是否依法进行的基础环节。税务机关内部的检查监督工作主要是运用设置的税收工作考核指标体系,由上一级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内设监督机构对各级税务机关的日常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主要是审计、纪检、监察、人大专门委员会以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税收执法进行专项检查和全面检查的全方位的检查。纳税人监督制度是通过税收执法公示制度、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税务行政诉讼制度、税务行政赔偿制度和税务听证制度对税收执法进行监督,并通过行业协会、同业组织等对税务机关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这样建立一个全方位的监督网络体系,形成对税收执法的全面监督,保证监督的有效性。

从当前看,税收执法监督应突出对重点岗位和税收执法权力运行的重点环节的监督。重点岗位主要包括权力集中的岗位、要害岗位和特殊岗位,对在重点岗位任职的人员应当实行定期考核制和轮换制;税收执法权力运行的重点环节,包括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环节、个体纳税户“双定”额核定环节、发票的管理环节、开停业申报审核环节、税款延期缴纳审批环节、税务稽查环节、税款报解环节和税务违法处罚环节,等等。在存在税收任务压力下,应加强对税款入库真实性的检查监督,应当明确为了完成税收任务而多收税或税收虚收的行为也属于非规范执法,有关责任人也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四、坚持权责对等,建立和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

由于权力总是直接掌握在一定的组织和个人手中,权力受自利性的影响,容易转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和手段。因此,应在赋予税务公务员执法权力的同时,还应使其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一是不行使权力的责任,如税法明确规定应当征收的税款,执法人员出于种种私利动机而有意不征或少征,造成税收流失;二是不当行使权力(滥用权力)的责任,如滥用税务行政处罚权、自由裁量权等。当前我国的税收执法存在着一些不尽人意之处,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水平不高、执法手段不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或不公,甚至索贿受贿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我国的税收法律过多地强调税务机关的权力和纳税人的义务,重视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责任设置,而相对忽视纳税人权利和对税务机关权力的制约。对税务机关和税务执法人员收“人情税”、“关系税”和“过头税”,滥用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等行为的处罚措施不明确,不具体,也不严厉。因此,应当建立税收执法责任制,明确税务内设机构、部门、岗位和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做到权力和责任、利益的统一,增强税务公务员严格执法的责任心,解决当前税收征管中出现的“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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