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律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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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律论文

学法律论文范文1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哲学之永恒主题与难解之迷。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道德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法律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法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SUPERSTRUCTURE 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强调两者的衡态;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处理和制裁或者说是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诸手段。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法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它最终将被道德所取代,人们将凭借自我道德观念来实施自我行为。

一、道德与法律的学理含义:

(一)道德的含义: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恩格斯讲: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这表明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简单的概括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

(二)与道德密切相关的法律的含义。

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道德,也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法律。今天的社会,代表不同利益的统治集团仍然还存在,但是他们代表的阶级利益是根本不同或者是对立的。不同的统治集团各有各自的阶级利益,以及与其阶级利益相适应的道德。法律在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既然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而道德当然属于意志范畴,那么法律当然反映统治阶级的道德观。从侧重道德的角度,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在主观方面,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客观方面,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前者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性和统治阶级意志,后者体现了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就是这两个方面的矛盾统一体。

结合中国国情,我国法律与道德的现状:

1.一国范围内的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的体现。

2.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相互渗透。忠孝节义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维护其阶级统治的道德规范,在其立法中体现为十恶不赦的大罪。在司法实践中,甚至是将儒家思想的教义作为办案的根据,《春秋决狱》一书就是其中的典型。

3.法与道德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孟子《离楼上》中讲到徒法不足以自行,它需要其它手段的配合,其中法就是一个重要的手段。

4.道德的状况制约立法的发展。

5.道德对法的实施起着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

6.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真空。

7.法必须以道德作为价值基础。

8.法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二、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一)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二者的区别至少可归结为:

1.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

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

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

5.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二)道德与法律又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利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1]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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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治环境的影响

受传统的封建制度、历史文化的影响,的现实法律环境乱象丛生,人们对法律的执行与实施抱有质疑甚至绝望的态度。走访中的一些学生表示,他们有时候不得不“信人而不信法”、“信权而不信法”,“信教而不信法”,许多依照法律程序无法解决的事情,往往会涉及到一些特殊人员或特殊权力,权力滥用已经成为污染司法、污染行政、进而影响稳定的严重因素。

2.传统文化的影响

受宗教文化、政教合一制度的历史影响深远。因而、权利信仰等代替法律信仰潜移默化地渗透到校园的各个角落,使得许多藏区的大学生形成了义务本位、不重视自己权利的传统观念。在需要用法律手段保障自己权益的时候,一些学生从主观上不会把法律作为保护自己的手段,从心理上排斥法律的适用,对法律表现出茫然退缩、犹疑不定的态度。这是因为在的现实生活中,还没有形成对法律信仰这种价值观的普遍认同,从而成为藏区大学生法律信仰危机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3.学校法制教育的缺失

我国的大学生法制教育课虽然已经开展多年,但却一直从属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范畴。特别是2005年教育部将《法律基础》课程与《思想道德修养》课程进行整合后,从2006年秋季起,《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成为现阶段非法学专业大学生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然而整合后的课程中法律知识部分被大幅压缩,只占整体内容的1/3不到,使得一些老师、同学均认为此部分的内容不甚重要,造成了在授课与学习的过程中的忽略。高校也不例外,同学们往往针对考试突击背诵课本内容,而对法治的精神与内涵则避而不谈,更加不会对法律信仰进行深入探讨。

4.学生自身的原因

大学校园是一个小的社会,但是这个社会与真实的社会比较,显得更为简单和纯粹。现在的大学生经历挫折较少,社会经验缺乏,对事物的认识不够深入,理论思维能力尚未成熟,还没有真正建立起自身成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当社会上一些不良思想涌入校园时,他们的观念势必会受到影响。很多同学往往重视专业知识的提高,来为将来就业做好准备,却忽视了法律素养的提高,遇事容易表现出情感超越理智,不冷静、易冲动的特征,甚至采取消极的应对行为。此类学生如果未得到长期、正确的引导,就很容易导致他们从内心深处藐视法律的威信,直接影响其法律信仰的形成。

二、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养

1.净化的法治环境

在目前的法治环境中,大学生们所见所闻的一些特权事件、不公事实等,使得他们极易对法律的权威产生动摇。因此,要维护大学生乃至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就必须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进行合法有效地控制,全面提升官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从根本上净化法治环境,从而使学生确立“法治”优于“人治”的理念,正确理解“权”与“法”的关系。这是法治最终得以实现的关键环节,也是法律信仰得以产生的必要前提。

2.完善高校的法制教育

大学生法律观念和法律信仰的培养是一个长期而系统的工程,这就需要高校在传统的法制教育基础上,改进教学方法,在灌输法律知识的同时,注重法治精神的渗透和法律在实践当中的应用,注重发挥理论与实践的合力作用,积极组织学生对热点法治问题进行模拟庭审、法律辩论等进行法治实践,调动学生的兴趣和积极性,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热情,使他们能够从实际生活出发,自觉遵守法律及相关规章制度,并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各高校还应营造依法治校、依章办事的校园法律文化氛围。要坚持在法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生违纪现象做到秉公办理,在评优、评先的各项活动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禁走后门、弄虚作假、行贿受贿行为的发生。在师生权益受损时,学校应当为师生提供法律咨询与帮助,必要时支持师生依法提讼,维护合法权益。在这样的校园环境中,大学生们必然会体会到法律、纪律、制度的权威与价值,会自觉维护法纪,严格按规定办事,从而逐步生成法律信仰。

3.注重大学生道德建设,提升法律意识

法律规则本身不足以使人们自觉地产生信仰,只有当法律的规则与程序产生某种社会效果,并且这种效果符合人们对正义、公平的评判标准时才能够唤起人们对法律的信任与遵从。因此,法律作为道德的最后防线,为人们履行道德义务划定了最后标准。没有道德作为基础,法律往往显得苍白无力。在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时,必须首先从道德要求开始做起。在强化大学生道德意识与伦理习惯的同时,强化其对法律的信仰,使之成为一种自觉的、深入的信仰。同时,还要唤醒大学生的权利意识,使他们摒弃封建历史文化的影响,认同法律存在的价值,树立判断是非曲直的法律观念,激发他们学法用法的法律热情,真正自愿接受和遵守现行的法律制度,维护法律的尊严,培养他们对法律的情感,从内心深处自觉撑起法律信仰的大厦。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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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师资队伍不稳定由于独立学院创办时间不长,在政治理论课程教学方面主要是聘请母体高校政治理论课程师资队伍,或是聘请相关的离退休教师进行教学,很少有独立学院专门建立相对独立的、稳定的政治理论课程师资队伍。作者查阅了一百多所独立学院的网站,只有若干所独立学院建立了政治理论课程教研部门,这说明独立学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师资队伍不稳定。这种情况势必导致“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质量参差不齐,课程教学改革难以推动,教学质量难以保障。

(二)教学模式单一由于独立学院创办时间不长,办学模式不够完善,办学经验不够成熟,政治理论课程教学方面照搬母体高校教学模式。“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主要采用传统的填鸭式、满堂灌、照本宣科的教学模式,以教师为中心,注重教师的权威,强调学生的接收。缺乏讨论教学、体验性教学,更是缺乏师生互动,教学气氛呆板,教学手段单一。

(三)课程内容选择缺少特色目前独立学院都是按照国家统编教材和一些示范性课程教学方案(PPT)开展教学,在教学内容的选择、课时分布、教学重点难点的确定等方面没有充分结合自身特殊性。由于沿袭其他院校的教学内容选择方式,导致课程内容上以理论知识为主,实践性知识和操作性知识较少,如视频影视内容少、道德两难情景设计少、法律案例设计过少,等等。

(四)实践教学环节薄弱独立学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与其他院校一样,存在实践教学缺乏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实践教学没有制度化,没有列入课程计划;有的院校采用课外实践的方式,导致实践教学流于形式,教学内容与生活实际脱节,缺乏知识应用的环节等等。实际上,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与道德行为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法律知识与法律素质、法律能力也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实践教学在知识与素质、行为的转化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可见独立学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迫切需要加强。

(五)考试评价方式不科学独立学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考核与评价方面,一般采用书面考试的形式进行。实际上,学生的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很难通过书面考试的形式形成科学结论的。书面考试只能考核到学生的道德认识和法律认识,并不能很好地考核到学生的道德素质与行为能力、法律素质与行为能力。而知识与素质、能力并不一定能建立一致的关系。

二、改进“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的路径

独立学院要根据独立学院人才培养规格和独立学院学生特征,在把握教学规律的基础上,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方案。

(一)建立稳定的师资队伍独立学院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诞生的新型高等教育机构,以应用型人才作为培养定位,这种人才的具体规格是:综合素质高、专业基础好、应用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另外,独立学院具有与其他类型高校不同的学生特质,其优势表现在:(1)大部分学生为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和理想,学习目的非常明确,学习十分刻苦,具有强烈的进取精神和学习欲望,这是独立学院学生的主流和根本性特质所在;(2)大部分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较强;(3)部分学生基于家庭背景等原因使得信息接收渠道比较多,见识比较广;(4)很多学生知识面比较宽;(5)小部分学生特长比较突出。其不足之处表现在:(1)整体的知识文化基础相对薄弱;(2)部分学生的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较差;(3)部分学生的学习方法不科学;(4)极少数学生缺乏人生的理想和目标,内心世界比较空虚,对自己的认识、定位和未来的职业生涯发展比较迷茫;(5)少数学生缺乏刻苦精神,没有很强的进取意识。针对独立学院的培养定位和学生特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政治理论课程教师队伍,对于独立学院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独立学院要利用灵活高效的民营办学机制,选拔和培养一支高效精干的政治理论课程教师队伍,以适应独立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学。而且要经常性地通过教学比武、教学研讨等形式,引导政治理论课程教师根据独立学院培养定位和特质,开展有针对性的教学,以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二)创新教学模式“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必须破除传统的以教师和书本为中心的教学模式,构建多样化、新颖化的教学模式。一是要构建师生互动性教学模式,以增强教学效果。如增加讨论课程环节,就一些“道”与“法”严重冲突的问题开展讨论,激活学生思维。二是要构建案例教学模式,重点引入典型案例教学,运用典型案例分析的方法,带领学生总结出一般性、规律性的结论,便于学生学习、效仿和运用。三是构建主题教学模式。主题教学可以是针对某一社会热点问题进行讨论,或是针对某一敏感问题开展专门论述,或是针对某一似是而非的问题进行旗帜鲜明的思想教育,或是针对某一案例进行深层次剖析,等等。在主题教学中,教师不能回避现实矛盾,要紧紧围绕学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层层深入,让学生既能明理,又能动情,还能应用。

(三)精选教学内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涵盖哲学、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法学等多学科知识,内容非常庞大,如何精选教学内容成为改进教学的关键所在。独立学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内容,既要全面兼顾(核心价值体系、理想信念、爱国主义、“三观”、“三德”、法律基础),又要重点突出。如在职业道德知识模块的讲授中,要重点突出大学生求职心理、求职技能。在法律基础知识模块中,要突出劳动法律法规。作者在担任“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就专门用两节课时间讲授《劳动合同法》,让学生掌握如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本领。如何统筹全面性和重点性两者的关系,我们认为,教师要从大处着眼、小处入手,通过细小的知识点推及到大道理、大主题、大方向。此外,在课程内容的选择方面,要格外注意突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促进学生的道德观念和法律素质的完美结合。在这方面,必须要充分突出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及区别。如在讲授法律与道德的互补关系时,作者经常运用“大义灭亲”(违反法律关系)和“见死不救”(违法道德关系)的案例来论述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与区别,使学生能深刻体会到“以德治国”和“以法治国”相结合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四)加强实践教学为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实践教学,一是要根据独立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在课时的分布方面设置实践课时。设置这种实践课时不是放任学生随意去实践,而是在教师的引导下开展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实践。如组织学生到福利院看望孤寡老人,参加无偿献血活动,参观监狱,组织模拟法庭,等等。教师在这些实践课时中要认真设计,精心组织,细致总结。二是要根据独立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在理论课程中穿插情境性教学和讨论性教学。因为该课程课时有限,不可能设计过多的专门实践课时。所以要提高教学的生动性和培养学生的知识应用能力,还需要在理论课堂教学中,想方设法将理论知识与实际生活有机结合。在课堂教学中多采用情境式教学和讨论性教学,实际上也是在强化知识应用能力培养,是一种间接的实践教学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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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形成独特的教学风格。教师的教学风格虽然并不能与教学技巧划等号,但是却将不同知识结合思想政治教师所具有的教学技巧体现出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学生学习质量的好坏与任课教师之间存在着最直接的关系。大学生之所以会敬仰一位教师,表面上看是敬仰这位教师的教学技巧,而实际上敬仰的是这位教师的奉献精神、生活热情以及人格魅力等。教学风格代表了一位教师在教学艺术上的成熟程度,而这种成熟程度很有可能会对教学质量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所以幽默诙谐的教学风格在教学中是非常重要的。这种教学氛围会使原本枯燥的学习变得活泼起来,如果教师可以在教学中对一些幽默的手段进行合理的利用,那么就会很容易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使学生的记忆变得更加深刻,还可以帮助学生有效缓解学习带来的压力,对于课堂教学目标的实现是非常有利的。

2.提升学生的主体地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改革的主要出发点在于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所以教学的实施也要充分体现这一思想,知识体系建立要与学生心智发展、事业拓宽相适应,在这一过程中,教师应该充分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在教学中充分尊重学生主体作用的发挥,让学生将自己的个人思想充分展示出来,同时,在此基础上,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师生互动或者生生互动,为学生创建一种轻松和谐的教学氛围。

3.关注学生对教学的感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核心与灵魂在于让学生在互动过程中产生体验,在体验过程中产生感悟,本课程并没有其他课程的限制性指标,学生们完全可以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参与到课程互动中。在教学活动开展过程中,教师应该对大学生的情感充分的尊重,从而为大学生的自主学习构建更加广阔的空间。教师不应该对大学生的思想与行为进行过分的干涉,应该积极鼓励学生按照自己的喜好投入到课程的学习过程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展开要立足于信息的反馈与交流,在大学生活中充分引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相关观念,引导学生在日常生活与学习中进行体验与感悟,这样才能使本门课程真正成为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新天地。

4.充分运用项目驱动式教学法。项目驱动式教学法主要是指教师与学生共同实施一个项目,基于这个项目而展开的课堂教学活动,其主要模式可以分为项目选择、项目实施、项目演示以及项目评估4个环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具有非常强的实践性,其目标是帮助大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形成一种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这一教学法一旦运用,就可以在很短时间内激发出大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与积极性,同时培养学生形成一种知行合一的意识。

二、对教学内容进行创新

1.通过新鲜的语言拉近师生之间的距离。现在的大学生被人们称为“新新人类”,他们的思想非常前卫,同时又对现实权益非常关注;他们本身又具有一种独有的话语体系。《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师可以针对大学生这些特点,在教学课堂中合理地加入一些与这些大学生特点相关的教学语言,并针对他们身上存在的这些特点对和谐的教学氛围进行精心创设。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与教学内容相结合,对大学生的探索欲和求知欲进行激发。教师还可以与学生之间展开交流与讨论,这样教学课堂就会充满青春与活力。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使用一些名言警句,还可以运用一些发人深思的语言,这样就能形成一种和谐的共振效应,由此形成了教师与学生心理上的一致性,达到一种情感上的交流与沟通,这样才能使课程的实效性充分发挥出来。

2.在教学中引入更多的学科知识提高教学的品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要求教师有较高的素养,通过自身良好的道德品质使学生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教师要注意不断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对自我发展和学习进行全面关注,进而使自己的综合素质得到全面提升。同时,教师应该对自己的教学观念进行不断的更新,在教学过程中充分引入各学科知识,进而使本学科的教学凝聚力得到有效提升,使本学科的教学操作性更强,最终达到教书育人的目的。

三、对教学实践环节进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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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学观念现代化

传统的教学观认为:教学就是教师教,学生学,教师讲,把学生当作消极、被动地接受知识的容器。现代的教学观认为:教学就是教师有效、合理地组织学生的学习活动,使所有的学生都能学好,学得主动、生动活泼。教育改革新思想、新观念,只有真正融入教师的脑海和行动中,融入到课堂教学的每一个环节,通过每一位教师和学生积极的创造性的参与,其生命之树才能常青。例如:义务教材"笔算乘法"中的例题:"一个粮店三月份售出面粉674袋,每袋重25千克,一共售出面粉多少千克?"教材在讲过"25×674=16850(千克)"以后,接着又给出"也可以这样列算式:674×25=16850(千克)".这是以往小学数学教材中从未出现过的解法。甚至有的学生这样做了,教者一概视为错误。其实不然,因为事物并非一成不变的,所列算式:"674×25"我是这样理解的:从674袋面粉中,每次每袋取1千克并放成一堆,则一堆重674千克,而重复刚才的工作,总共可得25堆,要求总重量,故列算式674×25=16850(千克),完全符合情理,而且在学生已经理解整数乘法意义的前提下,教材灵活地给出这一解法,正是对传统解题方法的一种突破,让学生学会从不同角度去分析和解决问题,对学生就乘法应用题在计算上提供了新的天地,也可以说是一种"松绑".因此,教材不断地变革,我们的教学观念也相应要跟上时代的步伐。实践证明:教学观念直接影响课堂教学效率,教学观念不解决,再好的教材,再完善的教学方法,使用起来也会"走样".

二、师生关系民主化

平等的教学氛围是师生关系民主化的体现。在学习面前,人人平等。在学校,老师成了学生最亲近的人,追求老师的爱,使自己成为老师心目中的好孩子将成为他们一切行为的动机和迫切需要。一般来说,学生往往因为喜欢哪位老师,也就喜欢他所教的那一科,正所谓"亲其师,信其道".但要学生亲其师,信其道,首先教师要尊重、信任每一位学生,不放弃任何一个学生。尤其是学困生,对他们要多鼓励,从而建立和谐民主的教学气氛;要及时帮助他们弥补数学知识上的缺陷,使他们有了对学习数学的胜任感,才能产生学习数学的兴趣。其次,教师还要善于发现学生的点滴进步,善于用亲切的眼神、细微的动作,和蔼的态度、热情的赞语等来缩短师生心灵间的差距,使学生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培养学习数学的自信心。再次,教师应以精深渊博的知识,娴熟的教学技巧博得学生的信任和喜爱。我在教学"20以内数的认识"指导书写12时,学生对我的板书不满意,大胆地说:"老师,您写得不太漂亮。"我亲切地说:"谢谢你,那你愿不愿意告诉我怎么样写才能更漂亮?"学生说:"十位上的1斜一点就好看了。"我说:"那你允许我再写一遍好吗?"我在学生的期待中又写了一个比较漂亮的12,学生情不自禁地给我报以热烈的掌声。这种充满浓浓爱意的良好氛围,从而使学生产生与教师合作的欲望。

三、教学方法科学化

教学有法,但无定法,贵在得法。教法制约学法,并给课堂教学效率带来重要影响。因此,教师选择教学方法要科学、合理。

在教学中我采用最多的是以小组为单位进行讨论,开展探讨活动,以培养学生的探究能力。教学:计算4+1=?。我在教学的时候,就以"四人学习小组"为单位,引导学生交流各自的算法,不同的学生就有不同的算法。有的学生说我是拨手指1、2、3、4、5数的;有的说我是从4开始,再往下数一个数(4、5);还有的学生是利用数的组成的知识得出4+1=5.我肯定学生的3种不同思考方法,然后再引导学生讨论:这几种算法中,你认为哪些比较简便,使学生初步认识到利用数的组成的知识来计算比较简便。

此外,导入的方法也有很多,如游戏法、情景法、迁移法、故事法、比较法等。俗话说,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因此好的课堂导入是上好一节课的良好开端。良好的新课导入,能迅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从而使学生进入最佳的学习状态。如《最小公倍数》的导入,可以从学生熟悉的"报数"游戏开始:先请所报数是2的倍数的同学站起来,再请所报数是3的倍数的同学站起来,然后引导学生观察、分析,发现了什么?为什么有同学两次都站起来了?从而理解有关公倍数和最小公倍数的知识。

课堂教学方法多种多样,不同的内容、不同的课型,教法就不同。因此,在数学教学中要将各种教法进行最佳组合,做到灵活多样、富有情趣,具有实效,并能体现时代的特点和教者的风格。只有这样才能使教学方法科学化,提高教学效率。

四、教学手段多样化

教学手段是实现教学目标的主要措施。传统的数学教学,从概念到概念,教师单靠粉笔和黑板讲解,势必影响大面积提高小学数学教学质量和学生的素质提高。因此,要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必须注意教学手段的多样化。

多媒体教学体现了教学手段的多样化。适时恰当地选用多媒体来辅助教学,以形象具体的"图、文、声、像"来创造教学的文体化情景,使抽象的教学内容具体化、清晰化,使学生的思维活跃,兴趣盎然地参与教学活动,使其重视实践操作,科学地记忆知识,并且有助于学生发挥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思考,使教师以教为主变成学生以学为主,从而提高教学质量,优化教学过程,增强教学效果。如我在讲"圆的认识"时,采用动画引入,生动形象的画面,伴以美妙的音乐,很快让学生进入教学过程。这样开头:我想问一下,大家喜欢动画片吗?(喜欢)今天我也给大家带来一段动画片,想看吗?(想)请大家看屏幕,(出示课件)这四个小动物在举行自行车比赛,最后结果怎样呢?请往下看,现在比赛还没有结束,你能猜一下,最后谁能得第一?(小狗)为什么呢?(因为小狗的车轮是圆的)那小白兔的车轮也是圆的,那你为什么不说它得第一呢?(因为小白兔的车轮的车轴没在中间)这时老师停止播放,问:同学们,那为什么车轮做成圆的,车轴装在中间,跑起来就又快又稳呢?同学们想知道吗?(想)学完这节课,你就会明白的。像这样,播放一段录像,倾听一段录音来引入课题,就会使整个课堂顿时活跃,不仅极大地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唤醒学生有意注意,而且使学生的心一直被教师牵引着,教学紧凑,过渡自然,使教学过程顺利进行,还提高了教学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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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学生是一种违法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健康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等权利。无可否认,体罚作为中国教育史上的一种现象,有着悠远的源流。在现代,由于应试原因,体罚学生可谓是花样翻新,程度更甚。虽然体罚这种现象已见怪不怪,但根据权威的心理学家统计分析,被体罚的儿童成年后吸毒和酗酒的可能性是正常儿童的两倍,而且患上焦虑症、行为倾向和抑郁的几率大大增加。可见体罚这种行为不仅是给学生的生理带来惩罚,更多的还是给心灵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本文通过对体罚学生的违法性问题、责任主体问题及承担责任的种类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找出其存在的深刻原因,帮助家长、学校和社会对体罚学生现象有一个新的更加全面的认识。

关键词:体罚学生 侵权行为 法律责任 责任主体 建议

一、现代中国普遍性的体罚学生问题

据《报刊文摘》2003年6月18日报道: 2003年5月10日晚,陕西铜川市宜君县棋盘初级中学初三(1)班学生杨宏和同学一起回家取生活费,次日,他和其他15名擅自出校的学生被校长教训。杨宏被校长抓住头发往墙上撞。杨宏挨打后一直感到头晕头痛。入医院初期常处于昏迷状态,但还能说话。6月8日晚,杨宏突然处于休克状态,呼吸停止,血压降低,脉搏减弱,虽经医生全力抢救,但杨宏只能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于2003年6月10日0时20分离开人世。花季少年猝然身亡——惨祸在堂堂学校校长手下发生,多么令人震惊!不仅在大陆,海外和港澳台普遍有这样的事情,台湾福安中学的一名女教师以考满分为标准,少一分用棍棒打一下学生的手掌心,致使学生手掌瘀青,甚至有学生心理负担过重出现自残的行为。此事在台湾各界引起了极大的反响。现代社会,为了应试升学,体罚学生的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引人关注的社会问题。

在大力提倡依法治国、教师与学生的人格互为平等的今天,谁赋予一个教师有如此伤害学生的权利?体罚现象的屡禁不止又说明了什么呢?

《中华民族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中华民族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 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

《教师法》第三十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的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前款第(二)、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对教师体罚学生做出了相应的禁止规定。但长期以来,一方面是因为很多家长和学生并不清楚有这些法律, 另一方面,这些法律法规多为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可行的罚则,使得这些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不强,这些法律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难以落实,不能对违法的老师起到实质性的制约。所以,体罚这种现象仍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二、体罚学生是一种侵权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就是说,凡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也不论其政治态度、、财产状况和健康与否等,都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有平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公民仅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我国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所谓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结合本文,我们可以看出,学生与教师这两种不同群体中的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除外),他们的民事权利与能力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他们之间的人格平等、法律地位平等。所以,教师体罚学生这种事情就是平等法律主体间的侵权行为。我国颁行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都对体罚学生的违法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不管是否产生了严重的后果,体罚学生的行为属性肯定是违法的。

三、体罚学生侵犯了学生的多种权利

一、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权。

法律规定: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完善和支配的人格权。具体包括完整性身体保护权和对自己身体组织部分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在体罚行为中老师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如罚站、罚抄、罚跪、扯头发、打手心、打嘴巴、拧耳朵、打耳光等,虽未危及学生生命、损害其生理功能,但却破坏其身体,构成了违法。

二、侵犯了学生的健康权。

法律规定:健康权是以自然人对其身体的生理机能的完整性和保持持续、稳定、良好的心理状态为内容的人格权。其中包含有健康维护权和劳动能力的保有、利用与发展权。正处于身体发育期的青少年,各种身体器官的发育还不成熟,在体罚过程中,既有对学生身体的控制与损伤,也有对学生心灵进行的伤害。所以说,体罚侵犯了学生的健康权。

三、体罚侵犯了学生的人格独立。

所谓人格独立,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上均享有独立的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控制。教师用强制性的手段对学生进行体罚,这本身就是将自己的人格凌驾于学生的人格之上,支配、控制学生的身体与思想,是一种法律主体间的不平等行为,是违法行为。

四、体罚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

所谓人格尊严,是指自然人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文化程度、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以及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宪法》中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体罚中常有的形式,虽然只是触及学生皮肉,但其实质是教师侮辱学生人格的一种表现,更有甚者,对学生的体罚不仅仅是表现在对身体的触及,在其过程中,还会在众人在场的情形,对学生进行尖刻的讽刺、嘲笑、辱骂,严重的伤害摧残学生的心灵,使学生的自尊心遭到严重的破坏,直接影响到学生健全人格与健康心理的形成。

五、体罚侵犯了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所谓人身自由权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人身不受侵犯和自主行为的自由。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人身自由权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学生也是公民,所以也不例外。教师对学生实施的例如:罚站、罚抄、罚跪、放学后滞留学生长时间的罚作业、面壁等,无疑在一定的时间与程度上限制了学生的人身自由,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六、体罚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学生的任务是学习,教师的任务是教书育人。学生到学校里就是为了接受教育。我国法律规定了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4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国家、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老师对学生罚站、罚抄、罚跪、扯头发、打手心、打嘴巴、拧耳朵、打耳光等,直接影响了学生听课;被学校老师逐出教室、罚学生站、罚学生劳动等不让学生听课的做法,更是剥夺了学生在教室听课的机会,其实质就是使学生不能进行正常的听课和学习活动,从而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四、实施体罚的教师体罚学生的责任主体

(一) 体罚学生导致民事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虽然被法律定性为违法,但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事件依然层出不穷,而引发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也越来越多。在这类诉讼案件中,如何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在现实中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1、由体罚学生的教师作为民事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因为该教师直接实施了侵权行为;

2、由于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承担的是学校赋予的管理学生的责任,所以教师实施体罚其实是一种职务行为。由体罚学生的教师所在的学校作为承担责任的主体,教师可以不参与诉讼。

3、教师和学校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学校承担连带责任。教师体罚学生属于违反法的行为,负直接责任;学校对教师监管不力,对学生保护不当,负连带责任;

4、如果教师体罚学生纯属个人行为,由教师本人承担责任,如果学校有过错,学校与教师共同承担责任。教师是该违法行为的实施人,学校有对教师和学生同时监管的职责,学校可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笔者认为,要确定因体罚学生导致民事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要有以下考虑:

一是要明确界定学校的性质。学校是培养人才从事教育的专门机构,也是法定的学生接受文化知识的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注册登记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从法律规定的条文可以看出,学校是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学校作为一个具备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其在民事活动中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也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要确定学校与在学生之间的关系。有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9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因而认为“监护人与学校之间实质是一种委托教育管理关系,这种关系不能等同于或代替监护关系”。也有人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将其未成年子女送进学校学习时,已将监护职责移转给学校,学校在特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负有监护之职责,亦即是职责已经发生了转移。

笔者认为,学校与在校生的关系既不像有的人认为的是法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也不是监护职责的转移关系,更不是委托教育管理关系。

1、 学校与学生之间不适用监护关系。原因在于不但这种提法没有法律根据,在实践中还会产生负面作用。我国法律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是监护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教育和关心被监护人;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等等,学校从其性质上说,是一个主要从事教育活动、以传授知识文化为目的的专门机构,法律没有赋予学校承担监护人的所有职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的九项权利,其中第二项为“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第四项规定“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六项义务,其中第三项规定“维护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些规定明确指出学校是国家法定的教学场所,它的主要职责就是实施和管理教学活动,对在学校注册的在校生进行教学管理。

3、 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适龄儿童接受教育是儿童的监护人对国家应尽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学生与学校之间是一种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不是一种自愿的委托教育管理关系。

综上所述,在实施教学或管理过程中,学校方面侵害在校生合法权益的,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既然学校与在校生之间是一种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那么,按学校总体要求,教师从事日常的教学活动时,学校从事教学活动的法人行为就分解成教师直接开展教学活动的职务行为,这一点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的。老师为维护教学管理正常秩序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进行体罚,是教师代表学校教育管理学生时产生的的一种具有违法性的过激行为,法律规定了职务行为由法人承担责任,所以学校应当对教师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 体罚学生导致损害赔偿的刑事责任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从主体的自然属性上分,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两种。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则不具有普遍意义,自然人主体是我国刑法中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教师体罚学生可能导致的犯罪主要有侮辱罪、过失伤害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致人死亡罪等。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精神,单位成为犯罪主体以刑法分则为限,因体罚导致刑事犯罪的责任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由此可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只有以法人名义实施的执行职务或者授权的行为,才为法人的行为。不论该行为是否为经营活动,也不论该行为是否合法,均应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教师因体罚学生导致犯罪的,其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只能是教师本人,而不能是学校。

五、体罚学生因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方面

教师体罚学生是一种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除了以下(二)、(三)两种情形外,即:造成损害要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以外,体罚学生的教师所在单位还要给其一定的行政处罚,以严肃单位对本单位教师的管理。

(二)民事责任方面

1、属于普通过错的一般性体罚,应归为法人侵权而由学校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说明,法人不仅会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而且会实施侵权行为,这在实质上确认了法人与公民一样具有侵权行为能力,学校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作为一个从事教育的社会组织,其活动必须通过身为教职员工的每个自然人的行为来实现。教师是学校的职员,是代表学校来向学生传授知识并管理学生的,体罚学生只不过是一种不当的管理学生的方式。不论是民事法律责任,还是侵权行为等其他行为,都是教师的职务行为。当然,除极个别道德败坏者,以教育为借口故意伤害学生外。因而,教师体罚学生属于学校的行为,可以认为学校有过错,老师没有过错,其民事责任里说当然应由学校承担。

2、属于共同过错的一般性体罚,应由实施体罚的教师与学校按过错大小分别承担责任,学校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就是说, 共同过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致他人损害。

对共同过错的界定,有人认为:几个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有共同致害的意思联系,或者有共同过失,即是有共同过错。也有人认为:要使主体各自的行为统一起来,成为一个共同行为,就必须要有他们的愿望的动机,即共同的意思联络,或曰共同通谋,或曰共同故意。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即共同过错既可以是共同故意,也可以是共同过失,还可以一方是故意而另一方是过失,或者说,数个行为人对其行为或结果具有共同的认识或者对这种结果的发生应该尽到合理的注意而没有注意,可以认为是具有共同过错。

在这里,学校没完善的规章制度,明确禁止老师体罚学生,或者对老师体罚学生放任不管,产生的教师体罚学生的情形。既然学校存在疏漏,教师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分别按照自己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3、属于学校、加害人(教师)和受害人(学生)混合过错的一般性体罚,应由三方按过错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混合过错是指在损害发生时,加害人(教师)和受害人(学生)均有过错。其一:体罚中学校没有完善规章制度,明令禁止教师体罚学生,其二:学校对教师体罚学生处于放任的状态,教师体罚学生,其三:体罚中学生自己也有过错。混合过错制度,体现了责任自负的精神,谁也不必为另一方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因而更加公平。

(三)刑事责任方面

根据其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可以判定体罚学生是否构成犯罪,比如,因体罚、侮辱学生而使受害人身体伤残、死亡、自杀的,就可能因触犯刑律而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中实行的是罪责自负原则,谁犯了罪由谁承担刑事责任,而不能连累无辜者。教师对学生进行严重的体罚,无论是构成过失伤害罪还是故意伤害罪,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对于从事教育的教学机构学校来说,它可能会由于种种原因比如:制裁不守纪律的学生、维护正常听课学习的学生利益、提高学校升学率,从而放任老师体罚,但却没有任何理由放任犯罪行为。所以,教师体罚学生构成犯罪的,其过错肯定在与实施体罚的教师的主观方面,在责任划分中,实施体罚造成犯罪的教师承担刑事责任,该学校应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总之,需要用体罚来完成教育的老师是无德的教师。教师体罚学生是一种侵犯学生身体权、人格尊严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等权利的违法行为。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属于违反《教师法》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由于其是学校的一分子,一般情况下属于职务行为。情形较轻给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的,应有学校承担民事责任;情形较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应由实施体罚的教师承担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教育法》

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3、《教师法》

4、佟柔主编:《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2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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