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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管理制度范文1
一、争创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加快强市建设步伐
1、积极做好各项争创工作。发挥争创牵头部门作用,做好主题答辩和分答辩材料以及城市宣传影像资料的准备工作;积极联系相关部门,组织召开预验收部门联席会议,落实部门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加强质量强市宣传工作,依托日报、晚报、网络等宣传媒体,开展“城市质量精神”征集,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宣传城市质量精神的价值取向、目标追求,提升全社会对质量强市的知晓度。
2.组织实施质量强市绩效考核。按照质量强省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出特色,确保顺利通过省政府年度考核。进一步完善全市质量强市绩效考核体系,修订《市质量强市工作目标考核细则》,签订各地年度质量强市工作目标责任状,年底前组织年度考核。
3、加强质量强县(市、区)示范单位建设工作。根据省质量强县(市、区)指导意见,动员县(市、区)开展质量强县(市、区)建设,开展具有各地特色的质量强县(市、区)活动。
4、开展强企、强业达标活动。制定我市强企、强业达标实施意见,全面贯彻市《质量强企建设标准》、《质量强业建设标准》,今年全市50%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达到标准要求,各县(市、区)至少要有一个行业达到标准要求,各县(市、区)要加大质量强企、质量强业推进实施力度,要培育质量强企、质量强业的示范先导区。
5、大力推广卓越绩效模式。完善《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年内评审出1-2家市长质量奖,发挥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的标杆带动作用,鼓励企业争创各级质量奖。
6、加大名牌培育力度。围绕促进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发展,培育争创各级名牌,力争全市新增省名牌20个以上;力争在不同产业培育一批区域名牌,促进名牌产品由点向块发展;完善市名牌评价标准,今年全市市名牌新增60个左右;组织专家开展名牌对经济贡献率课题研究,形成名牌对经济发展贡献分析报告。
7、加大对企业质量人才培养力度。加强首席质量官、质量工程师等企业中高级管理层的培训,举办3-4期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班,联合人社局共同推动质量工程师在企业中的作用,加强关键岗位质量管理人员、检验员和一线员工的培训,举办3-4期关键岗位质量管理人员、检验员和一线员工培训班,不断强化企业一线员工的质量意识,提高员工质量素质。
8、加强对企业质量管理指导。联合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办、市国资委、市经信委开展国有企业质量工作调研,争取出台我市《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质量工作的意见》;联合市经信委开展中小企业调研,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部署,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扶持力度,争取出台我市《关于加强中小企业质量工作的意见》。
9、深化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按照要求推动质量信用评价向制造业企业覆盖,完成全部生产许可证企业、省名牌企业、省质量奖企业的质量信用建档工作,争取7家以上企业获得质量信用AA级及以上评价。加快完善质量信用管理网络系统,做好信用评价推广使用,适时企业质量信用信息,将企业质量信用等级作为名牌认定、质量奖评选的重要依据,推动发改、经信、科技、银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政策、资金、项目等环节参考和应用质量信用报告,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激励惩戒机制。
10、积极开展宏观质量分析研究。加强与科研院所合作,围绕五大产业,探索开展《产业质量调研分析报告》专题研究,分析我市重点产业质量状况与发展前景。完成全市的《汽车零配件产业质量发展分析》,组织专家开展服务业满意度调查、城市质量满意度调查活动,推动政府和相关部门解决城市质量发展中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二、做好履职创新、服务创新、监管创新,打造质量管理品牌
11、创新质量管理服务模式。完善全市质量管理专家库,构建质量管理服务平台,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模式”;邀请专家团队通过研讨交流、实地走访、现场诊断、建言献策帮助企业解决质量管理中的难题,为企业发展出谋划策,加快企业转型升级。
12、加强质量工作宣传。利用烟花三月经贸旅游节、运博会、质量月等活动,开展名牌企业贡献分析、汽车产业质量分析报告、卓越绩效高层论坛、各级名牌企业、质量奖企业公布,提升质量强市工作的影响力。
13、开展重点产品、产业的质量提升活动。开展质量安全主体承诺活动,开展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质量安全负责人约谈活动。积极落实国家局、省局部署的电线电缆、儿童用品、学生文具、车用汽柴油、林木制品、化肥、节水产品、建筑防水卷材等8类产品的质量提升行动。
三、完善行政许可工作,强化产品监督管理
14、完善行政许可工作。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行政审批改革对接工作。做好许可证获证企业证后监管,对不符合条件或质量不合格的,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建议撤销或吊销许可证。
药店管理制度范文2
【关键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现状;成因;管理要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好与坏,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近年来,随着建设工程逐渐增多,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增加了发展机遇与挑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管理模式适用新形势,是目前行业内的重要课题。
1、工程建设及质量监督现状分析
1. 1 工程建设现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产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大量的商品房得到开发,城镇建设等大中型项目相继上马,工程项目数量日益增多。但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从技术管理水平、质量要求、安全措施等都未达到现代建设水平的要求,故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显得更加重要和突出。
1. 2 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现状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终身制,五方责任主体负责制。
国家对工程建设质量监督,除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质量管理外,政府部门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工程建设质量监督。
由于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建设责任主体受市场经济影响,都把追求利益最大化作为工程建设的一个主要目标,把工程质量放在被动地位。如果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和监督管理,那么,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视程度就会不够。政府质量监督管理成为控制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随着工程建设投资规模的快速增长,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越来越大,监督的内容越来越多,监督的工程技术含量越来越高,监督人员工作任务也就日益繁重。另外,各种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监督力量更显薄弱。目前,政府实行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质量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督人员工作压力更大。
2、影响工程质量监督成因分析
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不仅要重视某个“点”或“几个点”的管理,更要注意“面”的管理。下面对影响工程质量监督的原因进行分析。
2. 1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影响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投资的目的及管理直接影响建设工程质量。
商品房建设,建设单位是开发商。开发商之所以有投资行为是来自于他们对投资回报的期望。不是以工程质量为终极追求目标,而是关心投资回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相应的选择施工单位就会偏向报价低的施工单位,直接影响建设工程质量。从而加大了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难度。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是政府各级部门。代表了公众的利益,最关心的是结构安全问题,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不要出现房子倒塌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从整体上来看,对工程质量非常关注。但由于投资体制、部门利益、监督机制等的影响,在建设过程的各个阶段,各部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纠缠不清,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相互推诿,责任难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为政府的职能机构之一,不能很好行使其监督权力与义务。
2. 2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影响
施工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的实施责任的主体之一,工程质量的高低与施工单位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密切相关。
目前我国招投标规范规定合理低价中标。但有些项目是低素质、低水平的施工队伍采取挂靠、违规分包、转包及恶意竞价等非法手段获得。获得工程后,施工队伍为获得利益最大化,必然通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完全按照设计或规范施工,势必埋下工程质量隐患。为消除这些隐患,大大增加了监督机构的工作量。
2. 3 地勘、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影响
由于工程数量及规模的剧增,地勘、设计单位工期紧,任务重,对所负责的部分工程项目勘察和设计深度不够,部份项目与实际不符,不能很好地指导施工,导致工程质量监督缺少依据。
2. 4 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影响
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工程建设的阶段,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进行全面监控。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权威性、责任心、专业技术水平方面不足的问题。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责,对社会负责。但部分工程监理是建设单位说什么,他干什么,权威性不够。
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管理当中,存在个人素质参差不齐,职业道德较差,责任心严重不足,甚至与施工单位串通一气,掩盖质量问题等现象。监理单位在人才结构上不合理,设计知识、实践经验、土建、安装、装修及消防等专业的人才不足,不能很好地满足工程的需要。
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造成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管理缺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无形中转移给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2. 5 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影响
国家对工程建设质量监督,除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质量管理外,政府部门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工程建设质量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过多年的发展,各市县相继成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但也会出现自控能力差、素质不高、觉悟低的问题,管理制度不完善,约束机制不健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仅被委托行使质量监督的检查权,而不包括行政处罚权。造成发现问题只能采取停工整改等少数措施,执法效果不明显。
现有质量监督人员的素质、人才结构存在缺陷。政府质量监督必须对设计文件进行监督,虽然现有的监督人员中大部分具有施工经验,但设计方面的知识欠缺,对设计文件监督存在漏洞。
质量监督经费紧张,现场测试设备没有及时跟上,停留在依靠其他专业检测机构的设备及其他资源。不能及时、准确、方便地获取工程质量信息。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要点
3. 1 建立长效机制,转变观念,促进建设单位重视工程质量
建立保证质量作为商品房开发与销售的必要条件制度,促使开发商不以利益最大化为工程建设的根本目标,主动作为、主观愿望关心工程质量。
政府投资项目众多,建议成立专职的项目管理机构,全权负责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投资及安全工作,避免出现多头管理,责任无法及时落实的情况,从而保证工程质量与监督管理。
3. 2 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联动机制,社会参与监督
工程建设从地质勘察、设计到施工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及监理单位和有关机构的资质等级、人员资格、责任主体行为、建设程序及工程实体的监督,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不良情况及时记录与公布,完善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建立联动机制,提高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让全社会了解工程建设信息和各单位的信用状况,从而参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3. 3 加大培训力度,积极宣传新规范新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不断更新,参与工程建设的各类人员如不能及时学习和掌握,施工的工程就不符合新规范新标准的规定。为了提高与保证工程质量,必须认真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及时开发人力资源和创新技术,这离不开对施工管理人员的培训。此外,还要实施建设工程知识经济人才优先发展战略,以提高工程管理的质量。
3. 4 加强监理单位管理,提升质量管理能力
工程监理是整个工程质量管理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监理单位实行单位资质及人员资格双管双控,督促其在人才结构上、能力上尽快进行调整,适应各项监理工作的需要。
3. 5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调动各单位积极性和主动性
工程建设初期,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并发放适合本工程的《质量监督方案》。工程建设各方从建设工程活动一开始,就明确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内容和手段,从而调动工程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单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规范质量行为,减少和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
3. 6 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对责任主体的行为监督
在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监督方面,应重点加强对执行工程建设程序的监督,尤其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证办理和竣工验收备案四项程序的监督。加强工程建设程序的监督,是参建各方质量行为监督的重点,是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的基本保证。
在对地勘、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监督方面,应重点加强对是否越级承包、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工作是否到位、工序把关是否严格等方面的控制。
3. 7 监督工作要有预见性
工程建设周期较长,施工技术水平与管理方法常会发生波动。作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事前控制、过程控制和事后控制。在做好过程监督、结果监督的同时,提高监督工作的预见性、服务性。当工程质量出现下降的趋势或工程施工到难点部位、易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时,监督人员应及时到现场指导,以此扭转滞后监督、被动应对的局面。
3. 8 制定工程实施细则,减少工程质量通病
质量监督部门根据辖区的工程特点或实际情况,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要点,尽量避免通病。同时加大对工程质量通病的监督力度,加强对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将工程质量通病减少到最低程度。着力解决住宅工程裂缝、渗漏、空鼓、起砂、脱皮和室内标高、几何尺寸不符合设计要求等问题。
3. 9 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落实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国家的技术法规,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保等方面,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是从技术上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故必须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开展各项监督工作。
除监督各方责任主体的行为外,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查,验证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控制的真实性。
3. 10 随机抽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的真实
改变原来的预约式、通知式的监督检查方式,实施随机抽查、集中检查形式,保证检查建设内容和工程部位能够真实反映施工的质量状况。
3. 11 加强内部学习,努力提高监督队伍素质和监督工作水平
没有高素质、高水平的质量监督队伍,就很难建立与质量监督职能相适应的权威。因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加强质量管理、质量控制、建设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学习,并将理论知识与工程实践相结合,提高监督队伍的业务素质和监督工作水平。
3. 12 加大查处力度,减少工程质量违规行为
建设工程涉及到公共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危。为确保其施工质量安全可靠,必须加强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工程建设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重处重罚,加大违规成本,促使各责任单位减少工程质量违规行为。
4、结束语
全面质量监督管理是以全员的管理创新,提高人的业务素质,使建设工程参与者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充分挖掘自身的潜力,形成一股强大的力量,在长效机制下,共同监督建设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手册》编委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手册 (第一版)[M].北京:中国石化出版社,2000.
药店管理制度范文3
关键词:电力经营;电力物资;制度管理;重要作用;物资采购管理机制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F251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31-0167-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6.31.081
物资制度管理是电力经营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其在电力企业的生产、运输环节中的物资采购、运送、仓储和供应上发挥作用,需要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计划性。电力企业归属于资源企业类型,电力物资成本通常在整个电力的生产和投入中占据相当大的比例,因此合理的物资制度管理对于企业节省资源、缩减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促进资金快速周转、提高企业盈利意义重大。
1 电力经营中物资管理制度存在的普遍问题
1.1 物资采购管理机制不够健全
目前,电力经营中物资采购管理的局面普遍存在对产品供应商的监督和管理欠缺的现象,供应商的分级和分类呈现混乱状态,从而导致供应商和物资采购部分缺少稳定的关系链和导向性,最终面临重新选择供应商的局面,这会使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遭到破坏,使采购成本大增。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财务部门进行监督的部分是采购部门的采购,对于供应商供应物资的质量和价格并未实施监督程序,这是物资采购管理机制的漏洞,容易导致企业耗费在供应商方面的成本大增。
1.2 询价和采购操作不甚合理
对供应商以及产品进行选择是物资采购中比较重要的部分,选择稳定的供应商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采购的效率,而适当的产品价格也是提高采购收益的根本,因此,这项工作在电力经营中非常重要。电力经营中在对比较重要或者产品价值比较高的物资进行采购时,需要按照采购的管理,选取3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对其产品质量和供货价格进行认真比对,做出最终选择。但是纵观先进电力企业中的采购行为,大都缺乏操作上的合理性,采购流程比较随意,没有按照既定规则进行处理,一般都是对单一的供应商进行考察,对价格和质量进行简单了解之后就发出采购订单,缺少认真筛选的程序,采购流程非常仓促,导致采购成本大幅提升,采购质量却是难以保证的。
1.3 询价力度不足,产品价格没有保障
电力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缺少对供应商提供的价格和产品质量进行认真选择和比较的步骤,这很容易导致采购价格不符合市场行情,出现虚高的状况。很多电力企业在进行采购时,对整个价格市场都不是很了解,有的只是单纯依靠历史价格的走势来确定采购价格,发出询价单据,这种方式缺乏严谨性,而且长此以往,会造成统计数据不准确,出现恶性循环,使物资成本增幅偏大。
1.4 物资预算体制不够健全
在很多电力企业中,领取和消耗物资的程序通常就是获取物资管理部门的签字,因而就会出现有些企业为了追求物资的外在如档次和高价位等,忽视了企业实际的需求和采购计划的规定,进行物资采购时只考虑到所在部门的需求,追求“高、大、上”,特别青睐于高档次高价格的产品,针对这一点,财务部门缺乏及时的控制,物资消耗部门缺少合理的呈报规范,最终使整个采购过程陷入恶性循环,使物资成本出现不必要的耗费。
1.5 退料规定不够规范
较强的连续性是电力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比较突出的特点,电力的消耗与生产要时刻保持高度的一致性,因此考虑到这种情况,电力企业在制定物资采购计划时,会要求采购物资的数量多于实际的需求,而对于退料问题却通常没有考虑周全。企业在进行退料时,需要使用红字发票冲回,手续比较繁琐,涉及的程序比较多,工作任务难度比较大,因而许多企业会出现物资积压的状况,一旦得不到妥善的处理,就会导致资源浪费的现象出现。
1.6 物资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偏低
电力企业采购物资的数量通常很大,而且每天都需要进行补充,因此在对物资进行保管和供应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一些违规操作的现象,如假公济私等,这将严重影响物资管理的正常秩序。另外,电力企业物资管理人员还存在业务水平不高的情况,物资管理的技能和理念比较欠缺,有关的管理知识比较匮乏,且相关领导对员工的专业培训和教育不够重视,导致整个物资管理水平呈现出较低水平,这也是电力经营中物资管理工作存在问题的一大主要原因。
2 加强电力经营中物资制度管理的有效措施
2.1 强化管理计划制度,合理控制库存,减少资金占用
有关管理计划物资的手段有很多种,而最需要注意的就是对效益规模标准的坚持,这是有效缩减库存的重要方式。大量电力企业的生产实践都表明,很多企业中的物流利益产出都是效益规模。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物流的综合成本比较大,而物流是企业实现效益规模的领域中最容易的一个部分。企业物流活动在统一计划实行的综合层面上,可以使物流效益变大而节约物流成本,达到实现经营规模效应的目的。集中订货是企业获取价格优惠的重要渠道,可以有效降低采购产品的成本,这是大规模采购过程的一个重要优势。
工资供需计划的编制是管理计划中的一个比较重要的内容。一般计划物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物料计划;二是设备计划。依据时间又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年计划;二是月计划;三是临时计划。执行物资管理计划时,要注意有所根据,这是物资管理部门进行汇总平衡的重要依据。
药店管理制度范文4
一是完善了会计档案的定义和范围;
二是明确了会计电子档案管理要求;
三是增加了实行会计档案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的管理要求;
四是进一步完善了会计档案的鉴定销毁程序;
五是明确了会计档案出境的管理要求;
六是对会计档案向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时间做了更加灵活的规定;
七是对定期保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作了调整,延长了凭证、账簿和辅会计资料的保管期限。
下面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定义和范围、电子会计档案管理要求、会计档案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的管理要求、会计档案的鉴定要求和销毁程序5个方面的修订进行说明。
提出电子会计档案概念
新《办法》第三条明确“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会计档案”是电子会计档案。本概念既参照了《电子档案管理基本术语》(DA/T58-2014)中的电子档案的概念,又不同于下定义,而是以范围界定的方式确定了什么是电子会计档案。在这个表述中,特别强调了电子会计档案的原生性,即是通过计算机等设备形成的,以区别于将纸质会计档案扫描形成的数字化副本。
提出会计电子n案管理要求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此次修订最主要的内容就是电子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主要修订要点如下:
一是明确了“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这与原《办法》中“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的要求是截然不同,不用报备即可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二是对电子会计档案移交与接收提出了要求。要求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电子会计档案接收分为单位内部会计部门向档案部门移交的接收和单位之间的移交接收。对于前者,要求“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对后者,要求“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三是要求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修订会计档案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的管理要求
为确保电子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对于电子会计资料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的方式,新《办法》提出了如下要求:
一是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是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是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是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是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七是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
以上要求中:第一、七项规定是确保电子会计档案的真实,第二、三、六项是确保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第四、五项规定是确保电子会计档案的安全。单位内部生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必须同时满足第一至六项规定;单位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必须同时满足第一至七项规定。
修订会计档案定期鉴定程序
定期鉴定是档案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是优化档案资源,去除无利用档案,确定档案存销的又一次鉴选。会计档案也不例外。一般来说,各单位应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置。原《办法》规定了会计档案销毁的具体程序,要求“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但未明确销毁前的鉴定工作和有关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将销毁的最主要责任归于单位负责人,致使大多数单位不敢销毁会计档案,那怕已到保管期限。大量已失去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占据了储存空间,造成了资源浪费。
根据新《办法》要求,单位不仅“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而且“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参加人员至少应包括会计机构、审计机构、纪检监察人员,必要时还应法律部门参加。“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由于各单位每年都会产生会计档案,每年都有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到期,是否需要每年进行鉴定呢? 这完全取决于企业的实际情况。如果每年到期档案量不大且库房空间充足,可几年鉴定一次,如果每年到期会计档案量比较大,且库房空间有限,可每年开展一次鉴定工作。
会计档案定期鉴定时为什么要会计机构、审计机构、纪检监察人员参与呢?因为档案部门不一定能全部掌握本单位哪些会计涉及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和未了事项,这些只有会计机构、审计机构、纪检监察机构人员共同参与才能全部掌握。设有法律部门的单位,还应请法律部门人员也参与会计档案的定期鉴定工作。这都是避免将涉及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和未了事项的会计档案被销毁的有效措施,是保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的需求。
具体鉴定时,可先由档案部门会同会计部门通过逐卷、逐份档案阅读的方法,提出初步的鉴定结论。鉴定时应考虑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鉴定结论可以是销毁或继续保存期限。初步鉴定结论提出后,形成初步鉴定意见,然后召开鉴定小组或委员会会议,对初步鉴定意见进行讨论审定,形成正式鉴定意见书。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编制销毁清册。
修订会计档案销毁程序
由于会计档案包含较多的敏感信息,因此,会计档案销毁工作重点防止会计档案信息外泄,因此新《办法》首先要求对可以销毁会计档案,“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为了防止错误销毁会计档案,新《办法》还设置了销毁前再次确认程序,要求“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监销是保证销毁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的一项制度安排。原《办法》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会计档案销毁属于单位的内部管理事务,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再由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监销,既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也难以真正发挥监督作用。为此,新《办法》删除了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监销的规定,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单位内部组织监销的有关要求,即“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新《办法》还规定,“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药店管理制度范文5
【关键词】现场管理;问题;质量;安全;进度;原则;对策
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地城市建设迅速发展,对于电力施工企业来说是一个难得的发展机遇,同时对电力施工企业又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电力施工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即要追求企业利润又要确保满足质量、安全、进度的要求,只有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才能达到目标的实现。
1当前施工现场管理存在的问题
1.1人的因素难以实现全面有效控制
现场施工的操作型工序产品一般均具有劳动密集的特性,投入劳动力众多,故难以对每个操作人员实现有效控制。在工程实践中,由于个别操作人员违规操作所引起的质量问题是屡见不鲜的。因此,怎样实现对操作人员全面有效控制对于监理单位及承包商均为一个至关重要的难题。
1.2质量控制过程中全过程的施工环节难以全面检查,部分质量隐患易遗漏
事实上,由于现场施工操作型工序面广量大,采取全面检查是难以实现的,但采取抽检的方法,往往又导致了一些质量问题的遗漏。怎样实现对于操作型工序产品成果的全面控制也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难点。
1.3安全意识不高,责任不明确
安全意识是做好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关键,现场施工的安全工作是关系到整个工程进程的工作。但是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没有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在管理工作中,未能将电力施工现场安全工作摆到应有位置,未能真正认识到施工安全生产责任重大。对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建筑的法律、法规、规范、文件等没有深入学习,而且不能及时传达贯彻和落实到施工现场,导致施工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淡薄。
1.4对物料的因素较难实现全面控制
施工工序活动质量控制过程中,投入工程设备及工程材料的面广量大,对物料的因素较难实现全面控制。实践工作中,监理工程师经常感到工业化的设备及批量工程材料质量离散性小,往往通过产品书面检验及试验测试产品质量即可得到评判及控制。但多数操作型工序(电力电缆的敷设)所用地方材料,如砂、石、砖等的质量离散性较大,加之材料往往随时进场,如何实现对于材料的实时、全面、有效的控制也是一个困难的课题。
1.5对于现场电力施工过程中检测出现的偏差不可避免
由于工作量巨大,纠偏的难度及损失相当大,纠偏措施的决策也较为困难。在实践中,操作型工序出了偏差若不及时发现往往造成大面积返工。问题虽然得到解决,但对于工期造成的损失已较难弥补,同时承包商也易受到较大的损失。事实上,纠偏措施的难度及损失较大,解决问题的关键应放在事前控制上。
2加强电力施工企业现场管理的基本原则
2.1经济效益原则。
施工现场管理一定要克服只抓进度和质量而不计成本和市场,从而形成单纯的生产观和进度观。项目部应在精品奉献、降低成本、拓展市场等方面下功夫,并同时在生产经营诸要素中,时时处处精打细算,力争少投入多产出,坚决杜绝浪费和不合理开支。
2.2科学合理原则。
施工现场的各项工作都应当按照既科学又合理的原则办事,以期做到现场管理的科学化,真正符合现代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还要做到操作方法和作业流程合理,现场资源利用有效,现场设置安全科学,员工的聪明才智能够充分发挥出来。
2.3标准化规范化原则。
标准化、规范化是对施工现场的最基本管理要求。事实上,
为了有效协调地进行施工生产活动,施工现场的诸要素都必须坚决服从一个统一的意志,克服主观随意性。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施工现场的生产、工作效率和管理效益,从而建立起一个科学而规范的现场作业秩序。
3加强电力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对策
3.1搞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是决定因素
人是直接参与施工的组织者、指挥者和操作者。调动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人的责任感,树立主人翁的观念,提高人的素质,避免人为的失误,以人为本。在这方面主要要做以下几方面的工作:首先,加强对人的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使参加施工管理的员工懂得施工管理的重要性,即管理产生精品,管理产生效益;其次,当前社会是人才竞争的社会,拥有人才并发挥他们的作用就能搞好施工管理,整个工程施工中公司集中主要技术骨干主要领导亲自抓,成立专门的班子,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人,并由公司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使整体管理水平加强,从而保证各个岗位配备合格的人员;第三,根据各个工程的特点,在使用人方面从政治素质、思想素质、技术业务素质、管理水平素质等方面考虑,实行全面控制,根据人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人的心理行为控制人的使用,量人所用,从而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能力。
3.2规范生产施工,严格质量控制
质量管理是施工现场管理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项目质量控制好能有效提高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增强竞争能力。加强质量管理,就是要在符合项目功能、工期和费用要求的情况下,通过质量管理避免或减少损失和错误。加强质量管理必须明确该工程的质量要求,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措施及施工方案,使每项工序落实到人,责任到人,从而有效的组织好质量管理,使工程项目达到优良工程、精品工程。此外,必须向实施者落实质量责任,灌输质量意识,根据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经常进行考核、奖惩,防止追求施工高速度和低成本而牺牲质量。
3.3保护现场工作人员,做好安全工作
安全管理是施工现场管理的前提和保证。加强安全管理必须对每个人做好三级安全教育,使之对安全生产有个清楚的认识。要进一步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意识和责任感,坚持以人为本,做到施工安全无小事,始终把现场施工安全工作放在重中之中,作为最主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安全施工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现场施工安全工作的管理,切实做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切实提高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同时,制定好安全管理细则,严格执行有关制度,使安全管理落到实处,使工程项目达到达标工地、样板工地。
3.4合理使用材料和设备,做好保护工作
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减少资金占用,合理确定进货批量和批次,尽可能低材料储备。坚持按定额确定的材料消耗量,实行限额领料制度,认真计量验收,同时坚持余料回收,降低料耗水平。此外,由于施工现场的劳动生产率在很大程度上受施工现场材料流动情况的影响,因此应将材料储存场地选在对施工现场影响最小并靠近安装地点的地方,选择好交货路线,以避免对施工作业造成影响。同样地,材料在安装前应进行适当保护。
在设备管理方面,应充分利用现有机械设备进行内部合理调度,力求提高机械利用率在机械配套选型中,注意一机多用,减少设备维修养护人员的数量和设备零星配件的费用。
3.5抓好进度计划的实施是施工现场管理的效益追求
在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该保证项目及各个工程活动按计划及时开始,并在实施过程中监督项目以及各个工程活动的进展状况,在工程过程中记录各工程活动的开始和结束时间及完成进度。在各控制期末将活动的完成度与计划对比,确定各工程活动、里程碑计划以及整个项目的完成程度,并结合工期,生产结果的数量和产量,劳动效率,资源消耗,预算等指标,综合评价项目进度状况,并对重大偏差做出解释,分析其中的问题和原因,找出需要纠正措施的地方,评价偏差对项目目标的影响。同时,应结合后续工作,分析项目进度趋势,预测后期进度状况、风险及机会,提出调整进度措施。项目正式开始后,必须监控项目的进度,以确保每项活动按计划进行,掌握各工作包所达到的实际状态,即完成程度和已消耗的资源,在项目每个控制期末对各工作包的实施状况,完成程度,资源消耗量进行统计。
药店管理制度范文6
【关键词】农村 药品分类管理制度 实施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R95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0515(2011)3-253-02
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是根据药品的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等方面的不同,将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并制定相应规范,以加强对处方药的管理,减少不合理用药的发生,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是当前国际通行的药品管理模式。我国自2000年1月1日实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以来,已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与城市相比,农村药学技术人员不足,涉药单位规模小,药品管理混乱,农民合理用药意识淡薄,广大农村基层的诊所、卫生站、零售药店在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 80%以上,因此,农村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整个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进展和成效。笔者作为一名执业药师,曾对农村基层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深入调研,现就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及应采取的对策作如下探讨和思考。
1 农村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实施中的问题
在农村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实施的过程中,主要涉及三方面的主体:药品经营者、药品消费者和药品监管者。通过对当前农村药品市场状况、消费者用药习惯、药品日常监管情况进行调研发现,无论是经营者、消费者,还是监管者,都存在着一些问题。
1.1 药品经营者方面的问题
1.1.1 部分药店违规销售处方药。经过近十几年的宣传教育,药店经营者、销售者,特别是驻店药师对不合理用药的危害和药品分类管理的重要性已经有了一定的认识。但是由于药品市场流通及监管体制的不完善,以及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部分药店没有处方也违规销售处方药。按照药品分类管理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药师必须通过对处方进行技术审核来保证患者的用药安全。但就目前的状况而言,只有部分规模较大的正规药店执行得较好,而大多数的零售药店并没有真正做到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很多驻店药师都认为,大多数农村药店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观念和行为的转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1.1.2 部分医院阻碍处方正常流动。在农村医药不分业、以药养医现象普遍。目前80%以上的处方药是由医院药房售出的,而在大多数的农村基层医院中,药品收入会占到医院总收入的60%以上。因此,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医院总是千方百计地阻止处方外流,要么不缴费不给处方,要么开处方用代码代替药名,要么不写规范的药品名称让外人无法辨识,有的甚至借助微机内部联网的办法,使患者看不到处方所列药品的名称,直接通过微机传递药品信息。因为处方不能在市场上正常流动,造成药品经营者,特别是药店无处方来源,处方就是效益,这就直接导致部分药店不能坚持做到对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全部索取处方或者做好处方留存登记。[1]
1.1.3 农村药店大多规模小,管理不规范。农村药店一般规模较小,柜台少,有的属家族经营,一些根本就是“夫妻店”,管理较为混乱,警示语的设置及药品的摆放都不规范,不能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加上很多药店没有储藏仓库,所有药品全都堆放在营业场所,更加剧了药品摆放的混乱。
1.1.4 药学技术人员匮乏,且分布不均。药学技术人员是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基础,但目前农村零售药店药学技术人员非常匮乏,并且其分布存在着不均衡的问题。比如,休宁县现有执业药师近 10 人,但 90%分布在医疗机构,而且执业药师、药师(中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也大多集中在县城药店,农村药店药学技术人员寥寥无几,[2]正是由于药学技术人员数量的不足,直接导致了驻店药师随意脱岗,对处方的审核、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也就无从谈起,基本不能为群众提供药学服务。
1.2 药品消费者方面的问题
广大农村消费者合理用药意识淡薄,不经医生诊断自行购买处方药的现象普遍。根据消费者用药习惯的调查,大部分农村消费者生病后,只要自己感觉不严重,一般都是自行到药店买药,他们只关注药品的疗效和价格,忽视药品的不良反应,容易受虚假广告的蛊惑,他们对安全用药、合理用药认识不足,对药品分类知识不了解,对凭处方购买处方药还处在适应过程中。[3]
1.3 药品监管者方面的问题
1.3.1 对处方药的标示管理规定不严格。我国对于处方药的标签、包装并未要求印有显著的处方药标识,并且只是要求必须做到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摆放。相比较而言,美国对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则非常严格,处方药专门陈列于一个房间内,消费者是看不到的,而且在美国,凡是处方药,生产厂家必须在药品标签上印上“Rx only”字样,即“仅凭处方销售”,使人一目了然,也方便对处方药管理。对非处方药,则不做任何标识要求,像普通商品一样,陈列于敞开式柜台中,由消费者自行选择购买。[4]
1.3.2 农村药品监管不力。近年来,基层药品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力度,如深入农村进行广泛宣传,开展农村药品市场专项检查等,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明显还存在着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等问题。当然,目前农村药品监管力量仍然薄弱,平均一个县仅 10 多名药品监管人员,而一个县的零售药店一般却有上百家,药品监管部门力有不逮,除非有人举报,否则很难发现药店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同时在日常监管中,对处方的真实性和开处方医生的资质也无法及时准确判别,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都影响了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运行效果。
2 解决农村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实施中问题的对策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必须以维护人民利益为己任,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定不移地推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并要因地制宜,创新监管方式,逐步消除传统的药品管理模式给群众用药安全带来的严重隐患,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笔者认为应结合农村实际,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推进农村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
2.1 解决药品经营者方面问题的对策
2.1.1 加强对违规销售处方药的监管。首先,创新监管方式,如对零售药店执行分类管理的情况,按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给予相应的奖惩,对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药店,[5]要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给予处罚,并曝光药店违规信息,让广大群众也有机会参与监督,以此提高药店的自律意识和群众的监督意识;其次,加大处罚力度,当前,基层药品监管机构对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药店主要采取批评教育、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办法,这样的处罚力度不足以威慑处方药的违规销售者,必须加大处罚力度,比如可以采取加大罚款数额,行政拘留等方式加以处罚,引起重大用药事故,触犯法律的要依法给予严惩。
2.1.2 促进处方合理流动。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与卫生部门协调,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按照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处方和医院药房管理,确保处方合理流动,方便群众自主购药。
2.1.3 积极为农村药店提供指导和服务。监管部门要把握好监督处罚与指导服务之间的关系,加大对农村零售药店的指导服务力度,如通过开展“创建药品分类管理示范药店”活动,努力为药店实施药品分类管理提供便捷、规范的服务,并根据药店经营品种和消费者需要,指导药店做好非处方药品种替代处方药品种工作,及时调整经营品种,扩大非处方药销售份额,这样既能满足群众用药需求,又能提高药店经济效益。
2.1.4 加强基层药师队伍建设。针对农村药店缺少执业药师和药师以上技术人员,大部分涉药人员基础知识缺乏、综合素质不高的现状,基层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人员报考执业药师或药师等技术资格、职称考试;要加大对涉药人员进行分类培训教育的力度,把药品分类管理及处方药药学知识作为培训必备内容,使他们了解和掌握药品分类管理的政策、法规和相关知识,以提高涉药人员素质;要通过 GSP 认证和日常监管,督促药店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和药师等技术人员,积极指导和帮助他们按照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经营和使用药品。
2.2 解决药品消费者方面问题的对策
普及药品分类管理基本知识。基层药品监管部门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政府网站等载体,深入宣传药品分类管理基本知识,让人民群众真正认识到药品分类管理对自身健康的重要性,自觉养成科学的用药习惯,主动了解、支持、配合药品分类管理工作,自觉凭处方购买和使用处方药,为药店索取处方和执行处方登记制度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2.3 解决药品监管者方面问题的对策
2.3.1 完善处方药的标示管理规定。国家药品管理部门应深入实际,多方调研,积极研究我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及相关配套措施的科学性、有效性,同时应借鉴其它国家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先进经验,不断调整、完善我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特别是要尽快完善处方药的标示管理规定,从严管理处方药的标识、包装及销售。
2.3.2 加强药品分类管理的日常监管。基层药品监管部门应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标本兼治,严格执法,不断提高日常监管的覆盖面和频率,加大对药店药师配备和在岗情况的检查力度,从严审查药店处方审核、药品分类摆放、分类管理标识及警示语等行为,严厉打击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违规行为,不断提高药品分类管理监管水平。
总之,我们应坚持农村药品分类管理工作与GSP认证及跟踪检查相结合,与药品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与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相结合,使各方面工作协调推进,确保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江雪、郑锋.农村零售药店药品分类管理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05,(8):15-16.
[2]文彬、张荣怀等.加强监管 推进农村药品分类管理[N].中国医药报,2005,12(20):A03.
[3]孙加清.农村药品分类管理实施的现状及监管对策[J].齐鲁药事,2006,(9):526-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