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经济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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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经济学

劳动经济学范文1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经济学角度;分析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构建过程中,一方面随着劳动用工情况的多样化变化衍生出很多新型劳动关系,如家庭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等;一方面在劳动合同制实行的过程中存在诸多侵害到劳动者权益、破坏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现实问题,如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等。同时,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存在抽象和太过原则性以及难于实践操作的问题。为此,鉴于经济体系同法律体系间相互关联的关系以及法律变化对经济体系运行的影响作用,下面就经济法视角下的劳动合同法做进一步具体分析。

一、经济学视角下对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方面的具体分析

从立法宗旨来看,劳动合同法的设立是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签订双方各自权利和义务、对劳动者合法权益加以保护,进而创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为目的和宗旨的。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经过双向选择后需要劳动合同法作为劳资关系最终确定的协议依据,同时也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的根本依据。相较于劳动法中双方于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抽象、笼统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则真正体现出了其在社会经济稳定、和谐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比较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下面具体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成本方面对经济学视角下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进行分析:

(一)劳动者择业成本

人们劳动的目的除了为社会创造财富之外,提高自身收入也是主要目的。通常来说,每个人未就业之前为使自身获得劳动能力与竞争能力往往需要进行必要的就业训练;当其步入劳动领域之后,择业问题尤为重要。如果用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劳动者的择业问题,其总是会以收入最大化为指导原则从众多可供选择的职业中选择一个能够实现自身收入最大化的职业。但是,从我国现有的劳动雇佣制度来看,劳资双方有着内生性的矛盾,劳动者的薪资报酬对于其自身来说属于个人收入,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则属于用人成本。此时,用人单位出于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的,自然会尽量降低成本花费,压低工人工资也就成了压缩用工成本的有效途径。相反的,作为劳动者,其为了改善经济条件,提高社会地位,收入最大化才是其追求目标,与用人单位的目标正好相对立,使劳资双方存在冲突关系,并且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无法消灭的冲突关系。所以,为避免经历早期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出现的痛苦,必须找到一种能够有效协调劳资矛盾、促进双方合作、博弈的方式。我国劳动者原本就有着较高的择业成本,在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当劳动者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其有权力通过申请仲裁或是、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诉求的方式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出发点是好的,但实际上这些程序往往会使劳动者的择业成本增加。制定劳动合同法的目的之一就包含了如何明确劳动者合法权利、解决有效维权问题,所以,在劳动者择业成本增大的情况下,必须要降低劳动者择业成本。这就需要从整体上对劳动关系做彻底、全面、详细的分析,把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主张自身权利的证据,否则,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法和书面劳动合同的话,就无法实施劳动者维权。

(二)政府监管成本

劳动合同法下,政府部门监管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行政监管,按国际劳工组织大会规定,劳动行政管理属于公共行政管理活动范畴,受限于本国劳动政策。实际上,就是对劳动法主体间劳动关系进行监督,并采取一定行政执法措施,相较于其他部门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其具有以下两个特征:一是属于严厉的执法行为;二是政府方面的行政管理系统开展的监督管理行为属于行政法律行为,监管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对违法现象、行为进行制裁。与此同时,享有权利的监管主体同样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当监管对象对于监管主体的处理决定不服,同样可以通过诉讼或行政复议等方式进行维权。同时,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也增加了政府方面用于监管的成本支出,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政府监察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劳动合同法着重强调了劳动监察部门的责任,在第88条和第95条中对有关监督执法机关的职责履行做出了硬性规定,如若履职不及时就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对于政府劳动监察,劳动合同法第74条对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管内容做了更为具体、详细的说明;对于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5条中规定若劳动行政部门以及其他主管部门、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给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构成一定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依法给予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行政不作为赔偿内容的增加是新劳动合同法与旧法和《国家赔偿法》不同的地方。二是劳动监察和执法行为有一定执法风险。新劳动合同法下政府监察的对象和内容都有所扩展,相应的劳动监察职责加大、行政监管风险增加。一方面,作为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往往实际上,用人单位同劳动者并不能提供达成一致的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法中并未对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明确的界定标准,同时也没有明确界定主体,这样政府在处理类似案件的时候在界定、证据的采取、搜集以及质证等方面不但会遇到不同程度的困难,还会担负很大风险。

(三)企业用工成本

从我国劳动成本标准来看,标准比较高,很多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薪酬的中小企业都难以维持下去。同时,当前阶段我国的最低工资标准以及持续增高的社保费用已经成为了增加劳动力成本的主要因素;国家调整工资最低标准的幅度和频度给企业带来了很大压力,当经济增长速度放慢的时候很容易让劳资双方的矛盾愈发不能调和。企业用工成本增加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违规用工成本的增加。劳动合同法面临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和劳动合同短期化两个问题,为此,规定企业要支付双倍工资。同时,鉴于当前很多企业对书面劳动合同签订不重视、宁愿承担流失人才风险,且为自身用工更加灵活而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现状,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得惯用此种方式的企业可能要承担更高的违法成本。另外,新劳动合同法中在沿用了经济补偿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还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范围扩大了。同时,把企业违法解除合同或是终止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标准提高为原来的两倍,此种方式主要是想通过提高违法成本来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惩罚,使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尽量避免或减少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发生。二是附带成本的增加。新劳动合同法中对社会保险缴纳的重要性做了强调,是劳务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同时,劳动合同法生效后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劳动这劳动报酬,这些都使得企业的附带成本有所增加。三是人力资源管理成本的增加。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又使得企业为避免管理过程中由于任意性出现而不得不违法的情况,企业为提高自身管理能力,不得不在人力资源方面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各项制度。另外,相较于旧的劳动合同法,新法中关于服务期限约定情形做了一定程度的缩减,这样企业合法留住人才的方式就有所减少,不得不采取提高薪酬或是让员工持有公司股份、进行感情投资等方式吸引员工、留住员工,增加了成本投入。

二、经济学视角下对劳动合同法合同订立方面的具体分析

其一,招聘成本和缔约成本以及机会成本都属于用人单位的成本,即企业为招聘到满意、优秀员工花费在媒体广告或是用在企业宣传上的成本费用;包括公证费和合同文本费等在内的缔约成本,其中机会成本是指在那些没有被聘用的劳动者中仍然存在符合企业需求的员工。其二,劳动者方面需要投入一定应聘成本和机会成本,应成本是指劳动者用于寻找招聘机会上所耗费的时间与成本;机会成本是劳动者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同样失去了其他可能的就业机会,包括劳动者选定一个企业供职时,会放弃到另一个薪资待遇有可能更高、更好的企业应聘的机会。

三、经济学视角下对劳动合同法中违反劳动合同法行为方面的具体分析

下面主要以用工单位违法成本中的收益分析为例进行具体分析:相较于以往针对劳动合同制定的法律制度,劳动合同法中的制度设计虽然没有把企业守法成本提高上来,但起到了提高企业违约成本的作用。同时,把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成功唤起,对企业的违约行为以及政府执法部门的不作为起到一定警示作用,带来一定压力,企业方面面临如此强大的民众力量,自然很难将损害劳动者权益和公众利益的想法付诸实践,对抱有不法思想的企业起到震慑、约束作用的同时,增大了企业的违约成本。从企业整体来看,其用人守法成本并未在劳动合同法的影响下提高,但同样也将他们的违约成本提高了,这样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加强改进,一方面会增加在人力资源开发、培养等方面的成本投入;一方面又有助于企业人力资源质量的提高,提高企业运行效率,使企业获取经济效益的能力得到强化。所以,从宏观、长远角度来看,新劳动合同法的落实有利于企业生产产品时单位成本的缩减,把企业总收益提升上来。另外,如果用工单位的违法成本降低,那么当其违法成本远远低于其预期收益时,企业员工的维权成本则会提高,针对此种情况,劳动合同法中采取的解决办法是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为劳动者维权奠定基础。同时,该法中对劳动关系的规定是从用工之日算起,即便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合法权益也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而且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相应的其承担的法律风险也会加大,增加企业成本。自用工之日算起,超过1个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作,超过1年的,会认定双方建立起了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企业违法成本相应增加,这样一来,必将会使得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得到有效改善。

四、结语

综上,站在经济学角度对劳动合同法进行分析为法律分析创造了一个新的角度和途径,让法律分析具备了更强的操作性。为此,上文从经济学角度出发分别对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中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成本—劳动者择业成本、政府监管成本、企业用工成本;劳动合同法订立以及违法劳动合同法行为三个方面做了具体分析。

作者:李和林 单位: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冯玉军,方鹏.《劳动合同法》的不足与完善———《劳动合同法》中中小企业适用的法经济学分析[J].中国检察官,2012,(7):73-73.

[2]王沙力.《劳动合同法》服务期违约金条款之法经济学分析[J].华人时刊(中旬刊),2013,(6):131-132.

劳动经济学范文2

关键词:劳动;劳动(客观)价值论;效用(主观)价值论;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F24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6-0013-03

一、经济学关键词的演变

经济学的研究对象随着时代变迁而有所变化调整,这一变化可分成3个阶段。第一阶段,古老的经济学研究国家财富如何增长。比如,亚里士多德、阿奎那、圣托马斯等先哲,将集体、国家的财富置于其研究的重心,对个人追逐财富增长的行为采取贬损、谴责的态度,突出表现在他们对利息的合理性的否定上。第二阶段,到了近代,国民财富的增长成为经济学注目的焦点。经济学所研究的财富从国家转移到个人。近现代经济学开山鼻祖亚当·斯密以其令人叹服的洞察力揭示并证明了自利行为的合理性、正当性。第三阶段,19世纪后期,效用价值论(主观价值论)引起经济学的一场革命(又称“边际革命”),将经济学引向一个新方向——人类行为学的基础研究,经济学研究核心问题从财富、价值创造、增长问题,逐渐转向个人偏好(价值取向)或个人行为选择及其制度安排(制度环境)。

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以财富的增长为经济学研究的目的。无论是国家、集体财富,还是个人财富,经济学注目的焦点是财富增长的途径,劳动自然成为研究的重点、核心。从威廉·配第的“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的朴素客观(劳动)价值论,到李嘉图的单一纯粹的劳动是价值唯一源泉的论述,劳动价值论基本完成。约翰·穆勒甚至断言,劳动价值论是价值论的终结形态,没有继续研究的必要,更无另辟蹊径的可能。

第三阶段,“(边际)效用论”(主观价值论)的出现,完全颠覆了客观价值论(劳动价值论)。这种学说当然不是者所谓的经济学的“庸俗化”,而是严肃考察现实、理性探索理论的结果,是对以往理论的必要且可贵的突破、发展。主观(效用)价值论认为,价值完全属于人对物的评价,是个人赋予物的意义,而非物自身的性质。这种定义(观念)将人的意志、偏好、需求(欲望)、选择等因素纳入价值的产生、决定、实现、运动之领域,将“劳动”驱逐出价值体系。主观价值论为现代经济学发展开辟了道路,人的行为及其制度环境遂成为经济学的核心内容,供求均衡,边际成本(利润),机会成本,博弈论,交易成本,企业与契约性质等制度经济学的进展与繁荣,才有了可能。而反观以“劳动”范畴为基石从而形成与资本主义经济学截然不同的话语体系的经济学或者社会主义经济学,则日益走向贫困、衰竭。

二、“劳动”范畴的逻辑问题

(一)概念的界定问题

一个内涵不清、外延不明的概念,是难以成为科学范畴的。“劳动”概念过于笼统模糊,难以界定,必须作进一步分解、细化、归类、剖析,不然便流于虚泛。

1.“劳动”的一个定义是:劳动是人类体力、脑力的支出,是人生命力的耗费

人的几乎所有活动无不是脑力、体力的支出,无不是生命力的耗费。在工厂车间、农田耕地中的劳作,在写字楼里打字整理文件书写的工作,开会、聚会、研讨,参加培训进修,这些都是脑力体力的支出,是生命力的耗费;做饭、洗衣服、带孩子、做家务也是脑力体力支出;休闲、旅游、散步、度假、郊游、交谈,也可算是脑力体力付出;看书、思考、冥想也都有脑力体力付出和生命力耗费……在即使躺在床上以为啥都没干,也都在耗费生命。可见,如此理解的话,劳动跟“人的活动”、“人的行为”其实没多大差别。但事实上,几乎没有人将劳动与“活动”、“行为”等同起来,而是认为“劳动”乃是人类“活动”、“行为”中比较特殊、重要的部分。于是有了下面的定义。

2.“劳动”的另一个定义是:劳动是人类创造(形成)价值的活动

这里把另一个概念——价值——带进来。那么,我们就需要明白什么是价值。在古典经济学和(社会主义)经济学采用的客观价值论(劳动价值论)下,价值被定义为一般人类劳动的凝结。于是,这里出现了循环定义,用劳动定义价值,又用价值定义劳动,是同义反复,是用自己定义自己(自我定义)。如果采用西方经济学主观价值论(效用价值论),虽可以避免这种循环定义,但由此引出的“创造价值的活动”的劳动概念的外延将非常宽泛,以至于跟人类的“行为”、“活动”概念重叠,而回到前述第一个定义下的困境。

由于劳动范畴的复杂、模糊,难以界定,也由于先入为主的客观价值论(劳动价值论)的误导,曾经的传统社会主义国家一度在“劳动”、“价值”的定义、界定问题上,理论界莫衷一是,实践中缺乏依据,只有唯领导(强权)意志是瞻。错谬的“劳动”、“价值”认定,逼得人们在车间、地头耗时间、磨洋工。资本运作、市场营销、工程设计、产品开发、风险管理、资源配置等等领域的劳动被忽视、弃置,导致整个经济运行质量差、效率低。

(二)方法论上的误区

量化分析,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领域中的重要性不可等同视之。一个对象、概念的可度量(计量)性,是自然科学发展的基本要求。而包括经济学在内的人文科学,重在定性研究,重在对一个事实或现象进行解释,即使涉及到量的问题,也往往采取模糊数量概念(多少、大小、密疏、轻重,或者先后、早迟、首末等)来表述。量化研究,尤其精确、细密的计量研究,并非人类行为科学的基本要求。可量化性并非经济学,尤其理论经济学概念的必不可少的要求。

主观价值学说把价值的来源、本质归结为不同的个人主观上赋予物品(服务)对自己的效用的评价,而不归结为物品本质蕴含的属性。这种学说否定了价值的客观实体性、标准的一致性,及可计量性或者确量性。但这并不影响其对事实的解释力、理性说服力,也不妨碍它成为现代西方经济学的基础概念。

而对于客观价值论的劳动价值论,它把价值的来源、本质归结为物品本身所具有的“客观”属性,而与人的主观评价无关。价值,就像物体具有的重量、颜色、味道一样,并非因人而异的主观判断,而是一视同仁的客观实在——一般人类劳动的凝结。对于这种描述纯粹客体属性的概念,与纯粹主观性的概念相比,更靠近自然科学的思维、研究方法,即概念必须具备可观测性、可度量性及确量性。

于是,对劳动的计量,并找到一个稳定、统一的劳动计量标准,成了劳动价值论的必须解决的问题。马克思的解决方案是弄出一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定义,“即在现有正常的社会生产条件下、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生产某一产品所需要的人类劳动(时间)”。但很显然,这对问题的解决毫无帮助。要得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得到一个“一般人类劳动”的标准单位。这又必须将人类所有形式的劳动(包括简单劳动、复杂劳动,脑力劳动、体力劳动,物质生产劳动与服务性劳动,甚至物化劳动与活劳动……等等)都实行通分化约,使之成为一个同一标准单位的倍数。事实证明,这是一个不可能的任务。因为劳动太复杂、太多样、太多变了。人的智能与技术工具不仅目前而且在未来也无望达到完成这个任务的水平。客观价值论可谓作茧自缚、自掘坟墓。

(三)劳动与价值的关系

“价值”是经济学核心基础概念。有人高抬,或者难以割舍“劳动”概念,是因为他们认定劳动与“价值”概念有直接的、重要的联系,即古典经济学所认定的“劳动价值论”——劳动创造了价值,价值是由劳动构成的。

一个社会理论最主要的功能是能合理解释事实。劳动价值论的困难在于它遭遇到大量难以解释的事实。首先,一些没有劳动凝结或者极少劳动凝结的物品,如自然金块、钻石、矿石、木料等等,具有价值甚至极高的价值。其二,同一样物品,在识货者与不识货者眼中,评价极不相同。一个物品在渴求程度不同者眼里的价值也不同。拍卖场的事实是一个典型。其三,同一物品,在不同的时空下,具有不同价值。冬衣,在寒带地区值钱,但在热带不值钱。沙漠地的淡水,比其他地区的淡水值钱。假如是劳动凝结产生价值,并且劳动量决定价值量,那么上述事实就无法解释。

另外,由于劳动计量的不可行,客观劳动量、价值量无法确定和计量。物品中含有多少劳动量,不同物品之间,甚至不同生产者生产的同类物品之间的劳动量、价值量的比较,也是不可能的。由于劳动量的不可计量,在劳动价值论盛行的“传统”社会主义经济中,价值的衡量、劳动报酬的认定往往与劳动无关,而与领导意志相关。“劳动好不如与领导关系好”,甚至“关系就是生产力”。“按劳分配”的潜台词实际上是“按领导意志分配”,“不劳动者不得食”的真意是“不听话者不得食”。

19世纪后期应运而生的主观价值论对我们观察到的价值、价格事实所做的解释更为合理。它认为,价值其实不是物品“内在”的属性,而是人们各自赋予某物的对于各人自己的效用的评价。每个人根据自己的情况独立作出对世界万物对于自己效用的评价,赋予每一物品(服务)以独特的价值。这种主观价值论,对价格现象竟有更加合理、到位的解释,也为包括供求规律、价格规律、均衡分析、市场机制、自由竞争、契约信用、机会成本、风险评估、博弈等概念、理论的拓展进深提供基础铺垫。主观价值论的产生,彻底突破了禁锢古典经济学发展的桎梏,使现代经济学的发展繁荣有了可能。

三、“劳动”,难为经济学之利器

经济学要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效率、公平及其关系的问题。在处理这一经济学基本问题上,“劳动”概念及其理论不是一个好工具。

(一)效率问题

常识告诉我们,要分配,先得有可分配的物品(财富)。先生产,后分配与消费。画饼不能裹腹,取卵焉可杀鸡。应当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效率问题是关乎稀缺资源下资源最佳配置与运用的问题,是投入产出、成本收益比率问题,也是关乎生产最佳组织问题。这里涉及三个层面的问题:

首先,是动力或目的问题——人为什么要追求效率?动力或目的,乃关乎人的利益,人的利益(这种“利益”不可单纯理解为货币收入)又以自利为根基。故此,对自利、需求、偏好等概念,以及对人的需求(利益)、行为偏好(目的、目标)的研究乃是经济学的重要基础,而劳动概念对此是不得其门的。

其次,效率问题涉及人的行为方式与行为目的之关联性研究,这里涉及经济过程的制度性安排,所谓人的行为的制度环境,如产权分立,货币、交易、契约、企业组织、贸易政策等等。这里属于制度经济学领域,更没“劳动”什么事。

再接下来,是对人的行为方式本身的研究。这便涉及效率的另一重要内容——如何以最佳方式达成人已设定的目标,如分工、比较利益规律、泰罗制、福特生产流水线、规模经济、熊彼特创新、投入产出模型等等。在这里,“劳动”概念也太抽象,对此类有关生产力的具体问题的研究并无切实帮助。

(二)公平问题

公平问题也就是所谓分配问题。分配问题并不是一个独立问题,它与效率问题紧密相关。真正的公平必须是在效率优先的条件下的公平,缺乏效率的“公平”,是伪公平。往往在处理、解决效率问题过程中,分配(公平)问题也随之得到基本的处理、解决(可分配之物)。

在处理动力问题时,自利原则即为分配的基本原则,即人之所以采取行动,付出劳动,乃是为了自己的需求、利益得到最大满足。谁投资、付出,谁得回报,自己劳动成果属于自己,这是公平分配、天经地义的第一法则。假如要求人们不为了自己的好处、利益,而为了他人而采取行动、付出劳动,这是不合理,也是不公正、不公平的。

其次,根据效率问题第二层面的制度性安排,劳动成果是在市场中得到价值实现,其价值实现(分配)乃是受制于市场规律,由市场机制调节的。因此自由竞争、自愿选择、对等谈判、尊重契约等市场原则,成为公平分配的第二法则,这也是合理分配的制度安排。

再次,跟效率问题的第三层面相关,人的智慧与汗水的付出必定影响到其收益(分配),所谓天道酬勤,天道酬智。无论作为投资者、生产经营者,还是受雇者、自雇者,都是依靠自己的智慧与辛劳获取报酬。巧干加勤奋者,必得公平回报。这算分配(公平)问题的第三层面。这里,“劳动”挨点边,但也是太笼统、空泛,难及实质。

由此看来,效率、公平问题的关键依然是制度问题,跟产权制度(确保自利原则的落实)、市场环境(确保价值实现的公平机制)及生产组织安排(确保人行为的微观层面之果效)相关,“劳动”概念及其理论基本派不上用场。

综上所述,“劳动”概念之所以在西方经济学发展中走向式微,乃是由于它自身概念在逻辑上的缺陷以及其处理经济问题上缺乏功效所致。笔者拾人牙慧,套用维克多·雨果在《悲惨世界》中的 “无神论,人类不称职的向导” 这句著名警语格式,将此文的结论也用这样的句式表述:“劳动,经济学不称职的向导”。

参考文献:

[1] 大卫·鲍兹.古典自由主义——入门读本[M].北京:同心出版社,2009.

[2]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 亚当·斯密.国富论[M].高格,译.北京:中国华侨出版社,2011.

劳动经济学范文3

关键词:劳动经济学;实验研究方法;应用

Abstract:In the past few decades, experimental research methods showed a steady increase trend in economics, especially in the field of labor economics. Compared to other empirical research methods, the major advantages of experimental research method are the ability of more strictly controlling the related factors, reliable prediction of causal relationship between variables, and the easier research findings validation because of repeatability of the experiment itself. At present, there are still a number of academic research methods against the experimental observations, such as the selection bias of experimental subjects, the high or low of payment level obtained by subjects ,the number of observations, as well as internal and external validity.

Key words:labor economics;experimental research methods;application

一、实验研究方法的优势

理论检验在科学进步中发挥着关键作用,研究者可以利用不同数据源实现对理论的检验。这些数据来源大致可按两个维度进行划分(Friedman and Sunder,1994):一是实际数据(happenstance data)和实验数据(experimental data);二是实地数据(field data)和实验室数据(laboratory data)。实际数据是未加控制的、自然发生的经济活动的副产品,而实验数据是在受控条件下,为了明确的科学目的而人为创造的。实地数据来源于自然环境,而实验室数据来源于实验室环境。这两种维度的数据可构成四种组合数据。

长期以来,经济学被看作是运用实地实际数据来进行研究的“非实验性”科学,如失业率、工资水平、教育年限和收入水平等均属于实地实际数据。既然实地实际数据如此丰富,为什么还要千方百计地进行实验并创造自己的数据呢,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分析实验研究方法在劳动经济学研究领域的优势。

(一) 实验研究对相关影响因素的严格控制

锦标赛理论得名于体育比赛,是指员工通过竞争以获得某项奖励(如薪酬增加或晋升),胜出者由相对绩效排序决定。在锦标赛理论中,员工的均衡努力水平被定义为边际努力成本等于边际收益时的努力水平。边际收益取决于奖金数额以及获胜的机率,并与后者呈负相关关系(Lazear and Rosen,1981),给定均衡努力的选择就可以直接导出最优奖励的水平和结构。现以锦标赛理论的检验阐释实验研究具有可控制性的潜在优势。

若对锦标赛理论进行直接的实证检验,首先要求研究者知道参与竞争的员工数目,奖励的确切大小,员工努力的成本函数,以及生产函数(包括误差项的性质)。同时,为了确定最优奖励水平,还需要了解企业的支付函数与员工的参与约束。所有这些信息在实验室实验中都是确定的,研究者可以清楚地予以设定。通过观察实验被试所选择的努力水平和获奖情况,就有可能对最优报酬作出精确地预测并进行检验,而采用实地实际数据对锦标赛理论进行直接检验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当使用实地数据时,研究者很少能确切地知道以上提及的各种因素;而且研究者也很难保证实地环境与理论假设的环境高度相似。例如在锦标赛理论中,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如果员工在竞赛中有消极的破坏竞争对手绩效表现的行为,努力与奖励的最优水平同不存在破坏行为情况下的结果将是大相径庭的。

相同的道理,使用实地数据的研究者很少能知道员工与企业之间的互动是一次博弈还是重复博弈,然而重复博弈的理论预测往往明显不同于一次博弈的结论。还有其他一些重要因素,如员工彼此之间了解程度如何?员工之间的沟通及同伴压力怎样,有无形成共谋的可能?员工之间的互动方式是公开还是匿名?在实地实验中,以上因素及其他环境细节都会影响研究对象的行为,却不能被有效控制。与之相反,在实验室实验中,这些环境因素能够被严格控制,因此能够进行系统的研究。例如,在实验室实验中,对一次博弈与重复博弈情形进行比较研究,或者对匿名互动与“面对面”互动关系进行比较研究,将是非常方便的。

当然,这种能对影响因素进行更好地控制的优势不局限于锦标赛理论的研究。例如,在关于不同行业间工资差异的争论中,很难判断所观察到的差异是反映出的真实“租金”,还是不可观察的异方差性 (Gibbons and Katz,1992)。同样地,几乎不可能依据实地数据来判断失业是自愿的还是非自愿的,即很难判断失业员工在低于现行工资的情况下是否真的愿意继续工作。然而,在劳动力市场中采用实验室实验研究,控制员工的外部选择,则能对上述问题轻易作出回答(Fehr and Falk,1999)。以上例子极具说服力地表明,实验室研究较之于实地研究,能对相关影响因素实施更好的控制。

(二)实验研究能够推断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

实验室实验的另一个主要优势在于形成因果关系推论的可靠性。在实地研究中,许多有意义的变量是内生决定的,多数情况下最多也只能确认变量之间是相关的,而很难确认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然而通过合理的实验设计,我们可以有把握地推断变量间的因果关系。实际上,实验研究是确认变量间因果关系的最有效手段。

(三) 实验研究的结论易于重复验证

实验研究具有易于复制的特征。传统的经验数据作为检验数据,具有不可重复性的缺陷,即所谓的“历史不能重演”。而对理论的证实或证伪都需要大量的检验。Smith(1962)指出,实验研究的可重复性克服了所有观察结论所普遍存在的一次性的缺陷。其他研究者可以很容易地复制实验设计,进行独立验证,从而证实或者证伪专题研究中得出的结论。实验数据的应用可避免某些理论没有经过一个可重复的严格证明或证伪的过程而被称之为所谓的“传教士的理论”。

二、实验研究方法的反对意见

首先,由于实验中的被试常常为学生,实验研究常被批评存在被试选择偏差,批评者认为学生对所要研究的问题缺乏实践经验。其次,主要针对实验中的支付(payoff)问题,由于一般情况下被试在实验中获得的支付较低①,他们可能不会以严肃认真的态度进行决策。第三种批评主要针对被试数目太少的问题,实验研究结论往往受到置疑。第四种批评主要来自于实验研究结论能否推而广之,对现实是否具有预测和指导作用,即实验研究的外部有效性问题。尽管这些批评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不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因为通过细致周详的实验设计,这些问题完全可以克服和解决。

(一) 被试选择偏差

研究者之所以选择学生作为被试,主要是出于方便性的考虑。学生容易招募,能够迅速理解实验规则,而且他们的机会成本相当低。但是,并没有根本的理由来排斥其他对象,而且非学生被试的使用也在逐渐增加。其次,通过细致周详的实验设计和与实施,有可能发现不同被试样本在行为上的有趣差异。List(2003)对市场经验是否能消除禀赋效应问题进行了研究。Cooper et al(1999)利用中国学生和中国中层经理作为实验被试,检验了起源于效率工资激励的棘轮效应理论。同样地Fehr and List (2003)以企业CEO作为实验被试,研究他们使用显性激励方式的程度以及如何对这种激励作出反应。

List(2003)的研究结果表明缺乏市场经验的经纪人表现出了禀赋效应,而在拥有市场经验的经纪人身上却没有发现这种效应。拥有市场经验的经纪人之所以没有体现出禀赋效应,不是由于选择效应,而是由于市场经验本身。Cooper et al (1999)在实验研究中观察到,经理和学生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收敛于混同均衡。因此,被试样本之间的行为差异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失。在实验的初期,他们观察到不同样本之间的确存在一些差异。但是,如果实验指导语用一种抽象的、无关经理决策的具体环境的语言来描述,那么学生的行为较之于经理将更快地收敛于均衡点。相反,如果实验指导书中含有大量的与企业计划者和经理间的相互作用相关的内容,那么,经理的行为将更快地收敛于均衡点。Fehr and List(2003)发现学生和CEO之间的确存在行为差异,CEO明显比学生更信任他人,而且也更值得他人信任。虽然如此,两个被试样本仍然作出了使用显性激励方式的相同选择,尽管该方式有很大的负面影响。

这些例子均表明,被试样本差异可能是一个现实问题。但是,这些研究也显示出了不同的被试样本在行为上并没有表现出根本性的不同。在Cooper et al(1999)的研究中,学生和经理们的行为在经过一段时间后是高度相似的。同样,在Fehr and List(2003)的研究中,根据理论推断,如果假定所有实验的参与者是完全自利的,信任行为则不会存在,但作为被试的学生和经理们都表现出了非常强的信任行为。此外,两类被试样本都显示出大量利他的、互惠式公平的行为。因此,虽然存在某种程度上的被试样本选择偏差,但是不同样本的行为从本质上来说却是非常相似的。

(二) 被试所获支付较低

被试在实验中所获得的支付水平(stake level)较低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研究者一致认为更高的支付水平能显著地降低被试行为的方差(Camerer and Hogarth,1999)。这就表明当被试在实验中能获得更高的利益时,他们会以更加认真的态度参与实验。但是Camerer and Hogarth(1999)在回顾了大量检验支付大小效应的研究后发现,核心的行为趋势极少因为支付水平的变化而改变。尽管支付(利益)对于实验被试而言是重要的,但是,利益大小的变化往往不会改变核心行为趋势。一个有趣且重要的例外出现在Holt and Laury(2002)的研究彩票选择实验中,随着平均支付从70美元增加到230美元,实验被试表现出明显增强的风险厌恶型特征。相反,在公平偏好实验中,支付水平的增加很少或者不会影响公平行为反应的发生。

(三) 被试样本量太少

关于实验被试样本数量较实际数据过少的问题也是能够克服的。首先,增加或补充实验的观测数目是可能的;其次,以国家宏观经济中的代表性问题为对象进行大规模的实验研究也已成为可能。近来,Harrison ,Lau and Williams(2002)采用丹麦人口总体的一个典型样本,推导出了贴现率;而Bellemare and Krger(2003) 则以荷兰为样本,进行了信任博弈的实验。其研究结论显示并不存在被试选择偏差。

(四)外部有效性问题

对实验室实验更为普遍的批评涉及到内、外部有效性问题,内部有效性指从某一实验中获得可靠性的原因和结论的可能性,而外部有效性是指从试验研究的外部环境联系中归纳出可靠结论的可能性。内部有效性涉及到的只是一个合适的实验控制、敏感度设计及正确的数据分析问题,相对而言,外部有效性的问题则更为严重。批评者认为把实验室的研究结论推广到实地中去,其可能性是非常值得怀疑的。

外部有效性主要涉及两个问题。第一,从一般意义上说,当归纳法原理成立时,外部有效性将会是较高的。根据这个原理,只要绝大部分相关的潜在条件保持不变,那么,行为规则在新环境中也会持续不变。存在这样一个事实,即便保持所有条件不变,也难以保证实验结果在现实环境中可以被完全复制。虽然这个说法是正确的,但是这种批评也不是仅仅针对实验研究。事实上,没有任何实证研究能够确保在同样的条件下复制出完全相同的结果。第二,实验研究是否抓住了现实中的主要条件。置疑者认为某些实验因为忽略了现实中的许多关键性特征,从而不具有外部有效性,也就不符合实际情况。实验研究者的回答往往是尽可能模拟出这些被忽略的条件。但是,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实验研究和经济学模型一样都是不太现实的,因为它们都是对现实的高度抽象,这种抽象也正是一种优点,惟其如此才能够使人们增加对相关变量之间相互作用机制的理解。由于对现实性的强调实际上取决于实验的目的,在很多情况下实验研究的目的就是为了检验理论,或者理解理论失灵的原因。因此,实验证据对理论构建非常重要,但是对理解现实却不那么重要。

三、增加实验研究现实性的途径

(一)实地实验

无庸置疑,实验的可控性是其主要优势。然而关于实验室环境和现实生活环境是否一致的问题,可能将备受争议。可以说实验室实验不是对传统的实证经济分析方法的替代,而是对其的有益补充。将二者有机结合的方法之一就是进行实地实验,让研究者在自然的环境中研究经济主体的行为。Falk and Ichino(2003)进行了一个典型的实地实验——将实验控制和现实环境的优点结合起来,研究同伴压力对工作行为的影响。实验是在日常工作环境中进行的,被试被分为处理组和控制组,其产出被分别测量。在处理组中,两个被试在相同的房间中一起工作;而在控制组中,每个被试分别在一个房间内单独工作。从技术上来讲,实验被试所从事的任务彼此完全独立。研究结论之一显示,与被试单独工作情形下的产出相比,随机选择的配对被试工作时的产出有了显著的增加。在另一个实地实验中,Fehr and Gtte(2002)研究了一个企业中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努力的跨期替代问题。在某一段时期内,他们对公司的一半员工按照更高的计件工资给付薪酬,而对公司的另一半员工按照固定的计件工资支付。采用这种方式,他们创造一个控制组和一个处理组,用以测量计件工资的增加对劳动力供给的影响程度。

(二)“真实努力”实验

使实验室实验环境更贴近现实的另一个途径是进行所谓的“真实努力”实验。在一个典型的实验室实验中,工作努力的选择由一个递增的货币函数来表示,被试不是选择真实的努力水平,而是选择一个有经济意义的数字。这种方法被广泛应用于锦标赛实验中(Bull et al.,1987)和效率工资实验中(Fehr and Falk,1999)。然而在“真实努力”实验中,努力代表的是完成一种真实的任务。例如,在Fahr and Irlenbusch(2000)的研究中,实验被试的任务是剥胡桃;van Dijk,Sonnemans and van Winden(2001)要求实验被试利用计算机解决难度较大的双变量优化问题;在Gneezy(2003)的研究中,实验被试需在计算机上解决“迷宫”难题。“真实努力”确实能够增强实验的现实性,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这是以失去可控性为代价的——因为如果实验者不了解员工的努力成本,那么也就不可能得出准确的数量预测。

(三)项目评价实验

实验技术在项目评价领域也具有很高的价值。不幸的是,基本上不能够获得来自随机的大规模社会项目实验的数据,尤其是在欧洲,政策制定者对实施这样的社会实验往往持着犹豫不决的态度。尽管如此,研究者自己收集数据也是可能的。例如,Falk et al(2002)提出了一个新颖的项目评价方法,它允许在弱假设条件下确认参加培训项目与被邀请参加面试的可能性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基本思想是通过在较短的时间间隔内对参与项目的同一个体实施前测和后测,以此对项目进行评价。其程序如下:首先,研究者招募一些失业者参与一个特定的培训项目,然后在这些人完成培训课程之前,向外投递求职申请书。当这些人已经成功完成培训课程并获得证书后,又发出第二次求职申请。两次求职申请内容完全一样,只是第二次多了一个课程证书而已。由此可以检验参加培训项目对获邀参加面试的概率是否有影响。相似的方法已经应用于对女性员工的歧视(Weichselbaumer,即出)和失业粘性的(OberholzerGee,2000)的研究。

四、展望

过去的20多年,经济学领域的实验研究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其应用也呈现出稳步增加的态势,这种增加的趋势将持续下去。事实上,200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Daniel Kahneman和Vernon Smith,可能使实验经济学家们获得更广阔的舞台。实验研究方法在诸多经济学领域都大有用武之地,其中很多领域都与劳动经济学相关。值得注意的是,经济理论与实验方法不可偏废,二者各有所长,相得益彰。经济理论使我们能够在制度或者参数族(如税率)的框架下对经济行为作出合理的预测,而实验方法能够为不同制度环境的运行效果提供经验证据,从而对经济理论进行检验。此外,在实验过程中对于人类行为的观察,也将促使研究者更严肃地对待个体动机和有限理性问题。从长期来看,这有助于我们对人的本性进行更现实的刻画。实验研究已经成功地应用于公平、互惠、损失规避、过分自信、非指数贴现等现实经济社会现象,通过研究它们对激励和契约的影响,对组织设计的影响,以及对劳动力供给和需求的影响,可以大大增进对企业、家庭与劳动力市场运行机制的理解。

注释:

① 一般而言,研究者为了模拟出真实的市场环境,往往为被试在实验中的绩效表现支付一些数额不大的报酬,以增强所研究问题的现实相关性,提高被试的认真程度,并以此确保实验研究的信度和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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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经济学范文4

一、中国劳动力流动的实证分析

(一)关于劳动力的流向

首先分析全国范围内省际之间劳动力的流动问题。根据现有的资料,从迁移和暂时居住两个方面分析劳动力在省际之间流动.从劳动力迁移状况看,近年来中国东、中、西三大地带省际人口迁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中部和西部地区多数省区市迁往省外的人数大于省外迁入的人数,省际之间净迁入人数为负值;而东部地区多数省区市迁往省外的人数小于省外迁入的人数,省际之间净迁入人数为正值。2000年,东部净迁入人数比西部和中部分别高40.2倍和5.2倍,东部地区除福建、山东、广西三省其余9省的净迁入人数全部为正值,西部地区除、陕西、新疆外其余7省的净迁入人数都是负值,中部9省有7省的净迁入人数为负值。从劳动力暂时居住的情况看,全国各地外出务工经商人口远大于省际迁移人口,而且大部分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人数要少得多。2000年全国外出务工、经商、服务、当保姆的暂住人口为3786.3万人,其中72.9%集中在东部地区,仅广东省就有1241.1万人,占暂时居住人口总数的32.8%。西部占12.57%,中部占14.54%。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劳动力及人口由西向东流动是我国现阶段劳动力及人口流动的一个基本特征。

劳动力及人口之所以出现向东部流动的倾向,最主要是国内东、中、西三大地带的发展差距逐步拉大,与此相适应,三大地带的劳动者的报酬出现了较大差距。在计划经济时期,全国各省区市之间劳动者的平均收入差距不大,加上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和劳动力的有计划配置,从而使劳动力的流动非常缓慢,劳动力流动自身表现出来的倾向性不明显,即便在某个特定阶段出现了劳动力流动的某种倾向性,譬如六十年代出现劳动力由沿海向内地流动,那也是政府行为的产物,而非劳动力流动自身表现出来的倾向性。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提出了使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方针,东部地区依靠得天独厚的自然、地理、社会等有利条件,迅速推动其经济向前发展,从而使东部与其他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劳动者收入上的差距随之逐步扩大。与此同时,随着劳动就业制度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劳动力的计划配置制度被打破,严格的户籍管理逐步松动。在这种背景下,为了追求更高的收益,一部分劳动者开始由收入低的地方流向收入高的地方,这是一种利益驱动性流动。因为东部的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和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普遍高于中、西部地区,有些地区的差距高达一倍以上。在计划经济时期全国各地也存在差距,但差距远没有现在这么大。正是这种较大的收入差距诱导劳动者由低收入地区向高收入地区流动。根据我国现行的经济体制和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今后劳动力的流动仍将存在强化的趋势。

其次,讨论城乡之间劳动力流动的问题。根据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10%的汇总数据推算,1985年7月1日到1990年6月30日,全国跨市、镇、县的迁移人口共有3384万,比1987年调查的迁移数量上升约三分之一。其中,迁入城市2088.4万人,占61.7%。由城市迁出628.9万人,占18.6%。迁入迁出相抵,城市净迁入1459.5万人;迁入集镇679.5万人,占20.1%;由集镇迁出637万人,占18.8%。集镇净迁入42.5万人;迁入农村616.1万人,占18.2%。由农村迁出2118.1万人,占62.6%。农村净迁出1502万人。城市和集镇净迁入1500万人(《中国人口统计年鉴》,1993,第434页)。这表明,我国劳动力流动呈加速的态势,其主要流向是由农村迁入城镇。从暂住人口的城乡分布看,按照国家统计局199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推算,1990年10月1日在外县市区的人口有3323万人,其中,居住在城市的2041万人,占61.4%;居住在集镇的333万人,占10%;居住在县的949万人,占28.6%。全部在外县市区的人口中,农村在外县市区的人口1986万人,其中,居住在城市和集镇的1195万人,占60.2%;居住在县的791万人,占39.8%(《中国人口统计年鉴》,2000,第213页)。可见,农村流动人口的主要流向同样是城镇。

农村劳动力及人口之所以向城镇流动,原因可以列出很多,诸如追求丰富多彩的城市生活,寻找个人发展的机会,为了子女受到更好的教育,等等。然而就大多数人而言,最基本的动因仍然是经济利益。由于劳动者从事生产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尽可能多的收益,所以,只要城镇的发展水平高于农村,只要城镇居民的收入高于农民的收入,在国家对城乡劳动力流动采取比较宽松的政策的情况下,农村劳动力向城镇的流动就不可避免。城乡发展的差距越大,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的愿望就越强烈。在计划经济时期,虽然城乡居民的收入存在一定差距,但国家为了控制城镇人口的增长速度,采取严格的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结果农村劳动力流向城镇的数量较少。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有时扩大有时缩小。20世纪80年代初期城乡居民的收入比例曾下降到2以下,其他多数年份保持在2以上,最高达到2.86。城乡居民的收入存在较大差距势必强化农村人口进城愿望,与此同时传统的户籍管理制度逐步得到改革,农村人口进城比计划经济时期容易多了,于是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及其家庭进入城镇。他们中有条件的将户口迁入城镇,另外一部分则举家暂住在城镇,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季节性地在城乡之间流动。

(二)关于劳动力流动的群体特征

按照劳动力迁移成本收益分析理论,可以推论,在整个社会群体中,对于那些具有迁移愿望的劳动者来说,收益较高的群体应当是最有可能迁移的群体。那么,实际情况又是如何呢?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2000年的专题调查,1992年以来,由于地区收入差距的扩大,人才外流的数量明显增加。1980—1985年六年间,宁夏共迁出2600人,其中相当一部分是早年来自国内东中部地区支援边疆和民族地区的人员;1992—1999年八年间,则迁出7000多人。在这7000多人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者占80%,45岁以下的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占67%。

关于不同学历劳动者的收入水平,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年的工资抽样调查统计资料分析。这次工资抽样调查的范围是全国35个大中型城市各种类型的职工,调查人数共80万人。从调查中可以看出,我国城镇职工的学历层次高低与其收入水平高低成正相关关系:学历层次低,其工资就低;学历层次高,其工资就高。收益的高低制约劳动力的迁移,劳动者的素质则直接影响其收益。由于高学历的劳动者可获得较高的工资收入,所以在迁移成本一定的条件下,具有高学历的劳动者进行迁移将比低学历劳动者更有利。高学历的劳动者可以通过迁移获得更高的收入,而低学历的劳动者迁移很可能得不偿失。这就是高学历劳动者更具有流动性的主要原因。

(三)不同地区对劳动力流动的态度

经济发达地区:(1)对高素质劳动者流动的态度。和欠发达地区相比,虽然发达地区的高素质劳动者在全部劳动力中所占的比重要高得多,然而,山不厌高,水不厌深。高素质劳动者所拥有的较大的人力资本存量和较高的潜在生产力,对发达地区仍具有很大吸引力。只要我们浏览一下发达地区21世纪的人才发展规划,基本上都有积极吸引人才这项内容。为了把这一人才战略落到实处,各地都采取了相应的对策,如在户口、住房、工资待遇诸方面给予优惠等等,不一而足。特别引人注目的是,一些人才比较集中的大城市,为了限制城市的规模,以往一直采取十分严格的户籍管理办法,即便是高素质劳动者也不易迁入。近年来一反常规,为了吸引高素质劳动者,对原来的户籍管理办法作了重大调整。如有的地方规定,对于外地大学本科毕业生,只要本地有单位同意接收,就可以在该地落户;有的地方规定,大学本科毕业生愿意在当地工作,可以先落户再找单位。(2)对普通劳动者的态度。由于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较快,资本积累及投资能力较强,所以这些地区对普通劳动力的需求量也较大。发达地区所需要的普通劳动力除了,由本地劳动力市场供给一部分以外,还有相当部分需要欠发达地区的劳动力来补充。原因可能有两个方面:一是有些工作本地劳动力不愿意干,必须招聘外地劳动力;一是欠发达地区的劳动力要求的报酬较低,用人单位愿意聘用来自欠发达地区的劳动力。因此,一般情况下,发达地区对来自欠发达地区的普通劳动力持欢迎态度。这就是为什么发达地区在劳动力供给大于需求的情况下,仍然需要欠发达地区的劳动力的主要原因。当然,由于欠发达地区流向发达地区的普通劳动力多数是从事体力劳动的人员,文化水平不高,缺乏专业技术,可替代性大,加上收入较低,所以迁居发达地区的可能性比高素质劳动者要低得多,他们中的多数人很难象高素质劳动者那样直接迁移到发达地区就业,而只能季节性地到发达地区劳动一段时间,然后再返回老家。

欠发达地区:(1)对高素质劳动者流动的态度。由于欠发达地区的自然、经济等方面条件较差,对人才吸引力较小,所以相对发达地区而言,对人才的需求更显得迫切。为了稳定和吸引人才,一方面许多欠发达地区在财政较紧张的条件下,制定了不少优惠政策,千方百计吸引高素质劳动者到欠发达地区工作,稳定原有的高素质劳动者;另一方面,为避免高素质劳动者的流失,许多欠发达地区在努力提高这些劳动者待遇的同时,也采取了一些限制高素质劳动者流失的政策措施,以抬高这些劳动者流出的门槛,阻止高素质劳动者外流。(2)对一般劳动者流动的态度。与高素质劳动者的流失不同,欠发达地区对一般劳动者的流动持积极的态度。由于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因此这些地区普遍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困难:一是资本积累能力低,投资不足,劳动力就业困难,社会就业压力大;二是生产效率较低,劳动者收入不高。基于上述原因,欠发达地区一般都希望通过劳动生产输出来缓减其就业压力,增加劳动者的收入。由于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高于欠发达地区,因此欠发达地区的劳动力在发达地区就业,虽然这些劳动者的平均收入可能低于当地劳动者的平均收入,但仍会高于欠发达地区,这是欠发达地区的劳动者愿意到发达地区寻找就业岗位的主要原因。正是由于一般劳动者的流出是有利的,所以近年来中国西部及其他欠发达地区都十分重视劳动力输出,各级政府都设置了专门机构,有的省市在发达地区派驻了办事机构,由这些机构组织劳动力输出,收集劳动力需求信息,帮助劳动者解决外出中遇到的困难。

二、相关结论与建议

1.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机制对中国劳动力流动的影响越来越大,最终将成为影响劳动力流动的决定性因素。在一定的条件下,市场机制作用下的劳动力流动趋势具有不可逆性。除非相关的条件发生变化,劳动力流动的这种趋势不会发生逆转。

2.从劳动力的流向看,不论是迁移还是暂时居住,现阶段中国劳动力流动的趋势都表现得十分明显:西部和中部地区的劳动力向东部流动,农村劳动力向城镇流动,经济和自然条件差的地区的劳动力向经济和自然条件好的地区流动。劳动力的流动必然伴随着人口的流动,虽然人口流动率可能低于劳动力流动率。利益驱动是导致中国现阶段劳动力流动的主要原因。

3.劳动力流动的群体特征主要表现为:高素质劳动力由条件差的地区迁居条件好地区的机率高于低素质劳动力。由于高素质劳动者拥有的人力资本存量高于低素质劳动者,所以前者和后者比不仅更容易找到工作岗位,而且其劳动报酬要高于后者,于是高素质劳动者的流动往往表现为迁移,低素质劳动者的流动则表现为暂时居住。人力资本存量的大小及其收益的多少是决定劳动力流动形式的主要因素。

4.在对待劳动力流动的问题上,政府和劳动者已基本适应了市场经济的要求,能够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理性地认识和处理这类问题。这对实现劳动力的优化配置是有利的。

为了促进全国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实现劳动力的充分就业和优化配置,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因势利导,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加快全国城镇化的进程。城镇化是世界性的经济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它对于加速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农业劳动力的转移,缩小城乡差别,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劳动力流动特别是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是实现城市化的重要途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逐步完善,劳动力流动的速度必然加快。在此过程中,将有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特别是那些发展速度快的城市流动。全国各地应以此为契机,采取有效措施,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流动创造条件。首先要彻底改革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打破城乡分隔的制度壁垒,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其次,城市要对所有居民实行统一待遇。不论原有居民还是外来居民,在购房、就业、社会保障、子女读书等方面都应实行统一政策,平等对待。再次,遵循城市发展规律,根据我国城市化的需要制定科学的城市长远发展规划,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城市的承载能力。

(2)充分发挥经济发展速度快的城镇的聚集经济功能,增强其吸纳劳动力的能力,逐步形成符合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现代化城市体系。这一体系的形成必须遵循客观规律,而不能人为地“制造”。经验表明,违背客观规律而人为地制造的“经济中心”是不可能发展起来的。劳动力及人口由经济落后地区向经济发达地区流动和聚集,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也是确定我国城市体系的布局和结构的主要依据。据此可以设想未来中国城市体系应当是:以现有大城市为中心辐射周边城镇形成数百个城市聚集体,以此为依托形成以东部及沿海地带为重心、东中西部布局合理、规模不同的数十个城市化地带。它是未来中国工商业中心和大多数人口。的聚居地。

劳动经济学范文5

关键词:劳动使用价值论;快乐经济学;基础理论

在当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立论的根据。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是,重新建立一个能够指导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并与原政治经济学在价值观上一脉相承的新经济学。在新时代,新经济学就应该是研究快乐的快乐经济学。

一、劳动使用价值论的提出及其内容

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时,他是最先从商品的分析入手的,他揭示了商品的两重性,即价值和使用价值。

在分析劳动使用价值论基本内容前,我们必须概括一下马克思对使用价值的有关论述。

1.有人认为,马克思不重视使用价值,对此,马克思是坚决反对的。他说:“这位瓦格纳还把我列在那些主张‘使用价值’应该完全从‘科学’中‘抛开’的人中间。”“这一切都是‘胡说’”。马克思把使用价值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他说:“这不过是已经在单个商品上表现出来的同一规律,也就是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它的交换价值的前提,从而也是它的价值的前提。”

2.从商品两重性也可看出,马克思是非常重视使用价值的,他把使用价值列为商品的两重性之一。马克思认为,商品的两重性是由使用价值与价值共同构成的,商品两重性是由劳动力的两重性决定的,具体劳动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商品的价值。

3.在马克思看来,一般商品的使用价值就是表现为商品具有的某种效用,这是实现交换价值的前提,“物品要成为商品,从而成为交换价值的承担者,一定要满足某种社会需要,因而一定要有某种有用属性。”

4.马克思认为,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但同时也认为使用价值具有社会性。“要生产商品,他不仅要生产使用价值,而且要为别人生产使用价值,即生产社会的使用价值”,“商品的使用价值,不是对他本人即卖者的使用价值,而是对第三者即买者的使用价值。”

5.马克思看到一种商品在不同角度、不同环境、不同阶段所具有的不同使用价值。“至于在生产过程中执行职能的商品的使用价值,情况则不同。按照劳动过程的性质,生产资料首先分为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或者更进一步地加以规定,它一方面是原料,另一方面是工具,辅助材料等等。”

6.马克思认为,一定的使用价值只是资本增值的手段,“……资本对采取任何特定的使用价值形式作为自己一视同仁的化身加以采用或抛弃。”

7.马克思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使用价值,一方面他把使用价值看成是现实的具体物的属性,即“作为使用价值的使用价值”;另一方面他把使用价值看成是抽象的、类的存在,即作为政治经济学中的范畴,“作为使用价值的使用价值,不属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范围。只有当使用价值本身是形式规定的时候,它才属于后者的研究范围。”

8.马克思看到了劳动力这一特殊商品所特有使用价值的作用,也正是主要由于这一点,马克思才把使用价值引入政治经济学的范围之内。“……剩余价值本身是从劳动力特有的‘特殊的’使用价值中产生的……所以在我看来,使用价值起着一种与以往的政治经济学中完全不同的作用。”

9.马克思认为,“货币的使用价值就是:货币创造交换价值,创造比他本身所包含的更大的交换价值。”在这里货币的使用价值实际上作为资本来让渡,它的使用价值就是获得利润。

10.马克思认为,“对于提供这些服务的生产者来说,服务就是商品。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和一定的交换价值。但是对买者来说,这些服务只是使用价值,只是他借以消费自己收入的对象。”他还认为,“服务只是劳动的特殊使用价值的表现,因为服务不是作为物而有用,而是作为活动而有用。”

11.马克思看到了使用价值在总供给与总需求平稳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尤其应该强调的是,马克思认为,从总体而言使用价值对社会资源的分配起决定作用。“如果说个别商品的使用价值取决于该商品是否满足一种需要,那么,社会产品总量的使用价值就取决于这个总量是否适合于社会对每种特殊产品的特定数量的需要,从而劳动是否根据这种特定数量的社会需要按比例分配在不同的生产领域(我们在论述资本在不同的生产领域分配时,必须考虑到这一点)。在这里,社会需要,即社会规模的使用价值,对于社会总劳动时间分别用在这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来说,是具有决定意义的。”

以上我们简略地概述了一下马克思有关使用价值的论述,尽管上述的介绍存在着许多不周全之处,但本人认为,这基本上反映了马克思对使用价值的主要观点。下面本人就根据马克思有关使用价值的主要观点,对劳动使用价值理论的基本内容,做一下初步的概括和总结:(1)使用价值与价值共同构成商品的两重性。(2)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和价值的前提,劳动的直接目的是创造使用价值。(3)使用价值除了代表商品的自然属性外,它本身也具有社会性。(4)从整体而言,对使用价值的重视使资源的配置趋于合理化。

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一样,的使用价值论也必然是劳动使用价值论,这是价值取向的根本要求。正如无产阶级革命先驱所说:“从前的经济学,是以资本为本位,以资本家为本位。以后的经济学,要以劳动为本位,以劳动者为本位了。”[7]指导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经济学,当然也要以劳动和劳动者为本位。

二、确立劳动使用价值论的现实意义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马克思并不是忽视或不看重使用价值的,只是出于革命性的需要,他在构筑其理论体系时,必然选择最能证明其革命性的那部分概念和内容,作为其论述的主线。尽管如此,由于使用价值的特殊重要地位,马克思还是大量地论及了使用价值。从他的大量论述中,我们可以概括出马克思对使用价值的基本观点,这些基本观点现在看来仍闪烁着真理的光芒。

1.使用价值与价值共同构成商品的两重性。这说明,从商品两重性构成角度看使用价值与价值是同等重要的。因此商品两重性的论述必然是劳动价值论的重要内容,同样也应是劳动使用价值论的重要内容。我们明确这一点,其最根本的现实意义在于,通过对价值的研究,得出的劳动价值论成为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体系的基石;那么我们通过对使用价值的研究,即可得出新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基石——劳动使用价值论。

2.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和价值的前提,劳动的直接目的是创造使用价值。这说明,从价值实现角度看,使用价值已经成为交换价值和价值的核心,离开了使用价值,也就无所谓交换价值和价值,因此,劳动的直接目的当然是创造使用价值。这一点对我们的启示是,作为企业必须首先注意新产品的开发,不断创造具有新的使用价值的商品,只有这样才能最终获得交换价值。使用价值的创造当然也包括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而且这是使用价值创造的重要内容之一。3.使用价值除了代表商品的自然属性外,它本身也具有社会性。我们的国家和企业必须明确,为谁创造使用价值,为谁创造价值?可以说,这一条标明了劳动使用价值论在价值观上的根本取向,从而也证明了劳动使用价值论,能够成为指导我们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经济学理论体系的基石和逻辑起点。

4.从整体而言,对使用价值的重视使资源配置趋于合理化。可以说,这一条是政府和企业重视使用价值的必然结果。政府重视使用价值,就必须重视产业结构调整问题,哪些是需要的,哪些是不需要的或过剩的产品,政府都应该在宏观上有所把握,政策的制定就应该以此为据。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即创造使用价值过程中,就应该对市场进行调查和预测,然后才能决定创造哪些使用价值以及创造商品的数量。

三、劳动使用价值论与快乐经济学

一般认为,马克思的价值理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价值理论包括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狭义价值理论即指劳动价值论。根据前文的研究,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应该包括: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和劳动使用价值论。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最终要解决财富的公平、公正分配问题;劳动使用价值论最终要解决生产过程的合目的性问题。马克思价值理论的核心和灵魂就是“以人为本”,即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

新经济学——快乐经济学,应该研究三大方面问题:一是生产领域的公正问题;二是分配领域的公正问题;三是消费领域的合理化问题。生产领域的公正问题要解决生产什么和为谁生产的问题。如生产粮食还是生产,建楼堂馆所、豪华别墅还是修希望小学等等。分配领域的公正问题要解决利益分配的广泛化,避免利益向少数人集中。如子女上学、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问题。消费领域的合理化问题要解决如何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科学、文明消费。如封建迷信、铺张浪费、跟风消费等等。

快乐经济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就应该从生产领域开始。我们还是借鉴马克思的分析方式,即从分析“商品”入手。马克思已经发现了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这两重性。通过对价值分析得出劳动价值论,并以此建立了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在当代,我们就要通过对使用价值的分析,确立马克思的劳动使用价值论。并以劳动使用价值论为逻辑起点,建立新经济学——快乐经济学。

现实在变化,社会在发展,随着现实的变革,作为社会主义建设指导思想的也应该大发展。我们要善于在理论体系内部寻求新的生长点,使理论更好地为现实服务。。

参考文献: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108-716.

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54-71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2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劳动经济学范文6

[关键词] 劳动合同法 立法倾向 经济学分析

《劳动合同法》颁行后出现的“立法震荡”前所未有,有人因而发出了“几家欢乐几家愁”的感慨。笔者认为,法律是要求国民一体遵行的规范性文件,应是成熟的法治思想几经必要的专业论证,完成立法程序后的权威结果,其必顺应社会发展大势并经得起实验的检验。作为一部调整互享权利,互负义务,彼此双向选择的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民商法律规范,却从立法高度宣称保护合同一方当事人――劳动者的权益,并运用了行政法的立法逻辑和表述方式,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因为一部新法的颁布就骤然制造了新的劳资关系的紧张,挑起了新的社会矛盾的产生,也必然引起人们关于良法、善法的思考。笔者试图在法律分析之外,通过权威经济学理论的观点对《劳动合同法》进行分析。

一、劳动价值理论分析

一切劳动都是人类的体力和智力的耗费,但不是所有的耗费都是劳动。作为有社会价值、经济意义的劳动,一方面是人们为了生产满足各种不同需要的商品所进行的各种特殊性质和具体形式的创造商品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具体劳动“作为使用价值的创造者,作为有用劳动,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即人类生活得以实现的永恒的自然必然性”。但从实现经济目的和社会发展要求而言,具体劳动并不能形成社会总体意义上的商品价值。只有撇开各种劳动的具体形式和特定性质,将一切劳动归结为社会总体在脑力和体力上的支出,这种一般人类劳动即抽象劳动的凝结,“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就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这个属性来说,它形成商品价值”。抽象劳动才能真正反映出商品经济条件下人和人之间的社会生产关系,此是劳动的社会属性。

抽象劳动作为创造价值的劳动,是劳动的社会属性,这才是作为调整劳资关系,规范劳动行为,保障劳动价值的劳动立法断不可忽视的关键。《劳动合同法》之所以在颁行之后引起了劳资关系紧张这一不可否认的客观后果,之所以误导劳动者员工对用人单位的对立态度和无中生有“赔偿诉求”的奢望倾向,乃是立法者偏重于对具体劳动自然行为的认识,而忽视了对抽象劳动的社会属性的认知,似乎忘记了是抽象劳动而不是具体劳动创造价值这个“劳动二重性”的基本经济学原理。作为规范劳动、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应反映、调整、规范的是劳动的社会属性,即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生产关系,而绝不应限于劳动的自然属性。如此才能体现法律规范的法治价值、社会价值、人文价值以及它所想要体现的劳动价值。同时还要考虑到,无论哪个时代的劳动价值以什么标准要素为其核心体现,其差别都是存在的,这些差别存在于劳动者自身,不同的劳动者之间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即使在完善的劳动市场中也存在这些差别。因而就不同劳动者而言就必然存在差别劳动、差别薪酬、差别管理、差别待遇,当然还有劳动责任大小的差别。在现代,劳动的价值其实更多是以效率和效益来衡量的,在个别劳动关系中又存在着劳动态度和责任心的衡量标准。

劳动力市场的主要功能之一是,为追求效用最大化的劳动者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雇主提供一种在双方之间达成良好匹配的信号和机制。然而,实现双方之间的这种匹配是一项非常艰难的任务,这是因为,不同的劳动者在技能和偏好方面的差异很大,而雇主所提供的工作岗位在任职要求和工作环境方面也存在很大差别。实现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的最佳匹配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试错过程……既然劳动合同双方进行相互选择结合的实质是个“试错过程”,既然立法者意欲实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长期“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就不应该采取强调保护某一方利益的法律倾斜立场,而应使双方的利益关系和权利交换平衡、协调,并一体平等地得到保护,使得双方本已通过“试错过程”的结合不要再出现“试错结果”。在人类生产过程中,没有社会生产关系的和谐规范、利益多元、互利双赢,就没有劳动生产关系的稳定建立和生产力的健康发展,因而也就谈不上劳动的有效使用并体现劳动价值。只有把准了社会属性,理顺了生产关系,才能在真正意义上促进各别具体劳动与自然关系的结合,达至劳动自然属性的实现。

我们还应注意到,在《资本论》问世一百多年后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劳动”之涵盖已经超越了马克思个别具体论断的历史局限,股东、雇主、企业家进行企业经营管理本身就是劳动,也参与了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创造。事实上,劳资关系双方都以所在用人单位兴盛发达,效益倍增为荣,社会人士也无不希望自己因所处区域成为投资福地、经济热土而受益,而不愿意出现“立法恐吓”而屏退投资者,影响用人单位存量,减少劳动就业机会,压缩对劳动者的招雇使用渠道。虽然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现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经营模式并举的社会形势,劳动者也同时直接是用人单位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之情形不乏其例,但毕竟不可能成为全部。难道劳动者如果没有成为用人单位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不能参加企业的有关决策和利润分成,就必然要形成劳资关系的对立,造成劳动关系的紧张吗?若其如此,则恰恰不能维护劳动者的利益,甚至连劳动者的劳动权利都受到影响。因为不符合马克思的劳动力商品理论。

二、劳动力商品理论分析

被奉为“劳工阶级的圣经”的《资本论》,对劳动力作了一个确当的经济学定性――商品,马克思指出,劳动力成为商品,是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前提。英国著名经济学家马歇尔,在其“揭示市场经济奥妙”的鸿篇巨作《经济学原理》中指出:作为生产要素的工人在交易时出卖的只是劳动,并不是他本身。作为具有人格权的劳动者本身不是商品,而劳动者所拥有的劳动力(技能、智力、体力)是商品,所付出的劳动是商品,劳动具有价值和交换价值。虽然权威经济理论予劳动力以特殊商品之定性,但依然属于商品范畴,依然要服从商品经济规律,欲使商品实现其价值,必须是商品所有者与相对人发生关系以及商品互相发生关系,如果商品未能基于需和求而进行买卖交换,只停留在自己原来的形式上,其价值就不可能会实现,其价值量就永远不会改变。要实现劳动和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就必须要实现劳动力商品所有人劳动者与劳动力商品需求者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对接、达成合作、互利双赢。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通过自身劳动以及劳动能力的付出取得报酬,从而实现将劳动物化为商品,完成商品价值的创造。

任何商品都有价值,作为特殊商品的劳动力也有其价值,虽然与其他商品不同的是,劳动力的价值规定包含着一定的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但应注重的一个前提是,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是最大的道德价值和历史现实,是实现劳动者生存权、经济权、社会权最大的价值。劳动力在任何社会都是生产的基本要素,如果我们不给劳动力与生产活动相结合的机会,以道德绑架的立意或者权利卫士的面目出现,在客观效果上却阻止了劳动力作为商品实现其价值的途径和可能,限制了商品所有者权利的行使,制造了劳动权利实现的障碍,那么,作为商品(劳动力)的所有人劳动者空怀商品而不能兑现其价值,空谈权利何用?事实上,劳动力的卖者,和任何别的商品的卖者一样,实现劳动力的交换价值而让渡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他不交出后者,就不能取得前者。劳动力作为商品实现其价值的前提就是有机会付出劳动,劳动力作为商品被使用或被消费的结果也是要付诸劳动,虽然消费劳动力的同时会创造剩余价值,然而我们只有把劳动力的价值与使用劳动力所创造的价值区别开来,才是理解价值增值过程的关键,前者创造的自身价值是劳动者实现生存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必要手段,甚至是基本要求;后者创造剩余价值,就是创造了人类财富,就是创造了历史发展、社会繁荣的资本。没有资本的积累和财富的创造,就没有时代的进步。

剩余价值的实现,社会财富的创造和积累,绝不仅仅依靠劳动和劳动力本身就可以实现的,只有劳动者与劳动对象原料相结合才能出成果。企业将各种生产要素――主要是资本和劳动力――加以组合,以生产出能够在某一特定产品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和服务。就劳动过程所必需的一切要素即物的要素生产资料和人的要素劳动力结合而言,没有用人单位就业平台就没有劳动者的就业机会,也就没有劳动力商品价值实现的条件;没有资本拥有者和投入者提供生产资料、设备、土地、原料等劳动条件,劳动力就没有其劳动对象,甚至连劳动的自然属性都无法实现;没有资本运营者和商品市场平台,劳动产品甚至没有交换价值的实现基础,充其量只剩其使用价值而无价值,剩余价值也就无从谈起。而剩余价值创造所形成的资本积累,是社会经济发展进步的基本追求,同时也是人类财富不断增加的原因和结果。应该说,劳动力价值的实现和剩余价值的创造,乃是劳动价值体系和劳动者自身价值同时存在的两部分,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无论是创造自身价值来实现和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还是创造剩余价值实现社会财富的积累和增值,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如若对劳动者是否创造应有的价值,遵守应有的劳动规范予以忽视,对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力商品实现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予支持,认为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管理成本、违法成本就是“劳动工的胜利”,那么,“雇主就会产生这样一种冲动,即通过采用一种更多依赖资本,而更少依赖劳动力的技术来降低成本。由于雇主向更为资本密集型的生产模式转移,这就必然造成它们的劳动力需求数量下降,这种效应被称为替代效应”,甚至不排除采取关门大吉,自我消失的做法,此则绝不利于劳动力商品所有人劳动者基本利益的实现,当然也不是我国劳动立法应当追求的效果。所以,劳动立法只有在深刻认识到劳动者所拥有的商品是其自身内在具备的劳动力,而如果一个商品拥有者欲有偿付出自己的商品,却首先被设定与有偿利用其商品的人的对立,我相信,绝无“商品交易”的机会。请记住“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在二百多年前的告诫:“人们的劳动所有权一切其他所有权的基础,应该是最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体力与技能是一个穷人所拥有的全部世袭财产,如果不允许他按照自认为正当的方式,在不伤害他人的条件下,运用他们的体力与技能,显然就侵犯了他最神圣的财产。这不但侵犯了劳动者的正当自由权,而且还侵犯了雇主们的正当自由权。……这显然是一种粗暴无理的行为”。

三、劳动就业理论分析

劳动是创造财富的源泉,而要增加社会财富积累,发展国民经济,一方面要提高劳动生产率,另一方面就是要完善劳动力市场,增加劳动力需求,扩大就业机会。只要国民收入和资本没有增加,对劳动者的需求就不会增加。而收入和资本的增加,事实上,就是国民财富的增加。那么,劳动力需求的增加或减少取决于什么?从社会资本存量而言,取决于社会财富的多寡,取决于企业利润的多少;从劳资关系双方而言,取决于用人单位的总量存在,取决于用人单位的用人意愿及用工环境,绝不取决于劳资双方的对立和立法的威吓,更不可能取决于劳动者工人自己。除非如新马克思学派理论家认为,工人要想得到真正公正、合理的利益,必须直接成为企业的所有者和管理者。若如此,《劳动合同法》则失去了调整对象,失却了立法前提和立法意义,当然在客观现实上也不可能。就业状况归根到底寄希望于劳动力商品的“买方”――用人单位。而用人单位的就业结构、岗位设置、用人规模,以及对劳动力的客观需求与招用劳动者的主观意愿,则当然又受制于用人单位所处的社会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和劳资关系状况。然若立法不慎,刻意偏颇,抛却法治思想,而以道德架绑理念主导立法思维和法意表达,误导劳动者无来由的“维权”和不切实际的诉求,则必然不可能促使和实现用人单位提供或增加就业机会,其结果只可能会出现“立法性失业”。

马克思之所以能够通过劳动创造剩余价值现象,发现了资本剩余价值理论,进而揭示剩余价值的本质,引导人们探究资本和财富的深层奥秘,其历史前提就是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出现。社会分工提高了劳动效率,开发了人力资源配置领域,大大推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得劳动力需求扩大,就业机会广泛,从而为剩余价值这一伟大理论的发现提供了经济条件和社会基础。而我国现实的根本任务依然是要大力发展生产力,以实现各地区、各民族、各阶层的共同富裕,而共同富裕是以财富积累、资本丰裕、国家强盛为基础的。我们还没有完成财富充分积累,尚未实现共同富裕的愿景,我国的现状依然是劳动力资源丰富与就业机会不充分之间的矛盾相当突出,用人单位的用人自无法在法律意义上得到落实和保障,从而导致人力资源配置不当、就业渠道不畅的问题相当严重。高失业率下的经济发展不是健康发展,不利于可持续发展,只有经济的健康发展,才能保证诞生更多的企业工厂、用人单位,从而产生更多的就业岗位。所以,若欲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保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其重要的措施之一就是从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出发,扶持和保护企业的健康发展,培育就业土壤,广开就业门路,尽可能地为劳动者造就实现其劳动力商品价值的机会。

从根本上讲,劳资双方尽管存在着利益上的局部冲突的个案,但绝不存在本质上的固有矛盾,更不存在广泛性地劳资争讼。而对于逃薪雇主、非法煤窑、黑心砖窑等严重侵害劳动者权利乃至生命健康的违法行为的惩处和遏制,若意欲用劳动合同的规范和处罚,通过增加其“用工成本、管理成本、违约成本、违法成本”惩戒行为者,警戒其他人,则只能是一厢情愿的臆想,其结果反而会“一竿子打翻一船人”,这种立法威慑则令正常用人单位产生难以消除的用人顾虑。我们应认识到,就业机会或就业岗位不仅已经成为各国国内的不同人群相互竞争的“稀缺资源”,而且也成为世界各国之间相互争夺的“稀缺资源”。这个“稀缺资源”存在于用人单位,如何利用和开发也取决于用人单位,为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用人单位会根据资源状况、社会现实、法律环境、劳动管理成本,合理地安排人、财、物等生产要素。而从生产要素市场中之劳动力市场来看,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较之土地、资本、技术和信息等更为用人单位难以把握和控制,作为人与人之间的双向活动的劳动关系,除了劳动力供求矛盾、岗位结构性矛盾、生产季节性用工矛盾、劳动者工作适应性矛盾、用人单位调工调薪矛盾等各种摩擦之外,更重要还在于立法导引下的用工环境性摩擦、纠纷群体性摩擦、裁判道德化摩擦,以及争讼接力性摩擦。这必将使用人单位在必要的生产成本之外,无端地扩大用工成本、管理成本、应诉成本,也必将使得用人单位根据价值规律调整生产要素配置,缩水生产规模,裁减用人岗位,甚至以“自杀式”方式自断“经脉”,关门大吉。这是商品经济规律在劳动力市场上应对方式的必然反映,但在客观上不利于《就业促进法》所表明的“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这一基本经济政策的落实。

参考文献:

[1](英)马歇尔:经济学原理(经典通读)[M].朱攀峰编译.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年10月版,第17页

[2][3](德)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8年2月版,第56页、第60页

[4](美)罗纳德・G・伊兰伯格 罗伯特・S・史密斯 刘昕译:现代劳动经济学――理论与公共政策(第八版)[M].董克用校.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6月版,第250页

[5](德)马克思 姜晶花 张梅编译:资本论(经典通读)[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年10月版,《影响人类历史的巨著――〈资本论〉导读》第9页

[6](德)马克思 姜晶花 张梅编译:资本论(经典通读)[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年10月版,第27页

[7](英)马歇尔 朱攀峰编译:经济学原理(经典通读)[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年10月版,第143页

[8](德)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2月版,第226页

[9](美)罗纳德・G・伊兰伯格 罗伯特・S・史密斯 刘昕译:现代劳动经济学――理论与公共政策(第八版)[M].董克用校.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6月版,第36页

[10](美)罗纳德・G・伊兰伯格 罗伯特・S・史密斯 刘昕译:现代劳动经济学――理论与公共政策(第八版)[M].董克用校.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6月版,第36页。

[11][12](英)亚当・斯密 张 兴 田要武 龚双红编译:国富论(经典通读)[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年10月版,第41页、第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