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系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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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论文

法律系论文范文1

作者:卢立程 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法律文本经常使用正式词汇、抽象名词、拉丁语、常用词汇不常用的含义、古语和术语行话;而且采用大量的复杂句,且遵循一套系统的标准结构。因此,在法律翻译中,译者往往采用直译的策略。但正如上文所说,由于语言和文化的差异,不同语言文化背景下的法律之间存在一定的不可通约性,这就要求译者必须进行创造性翻译。以往对法律翻译创造性叛逆的研究虽然指出了创造性叛逆的必要性,但其译文例子均选自不同法律法规的译文,零散拼凑,难以让读者获得对法律翻译创造性叛逆的整体认识。[6]在这样的研究背景下,本文选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英译本作为语料,从不同层面探讨了创造性叛逆在法律翻译中的客观存在和表现形式。1.词汇上的创造性叛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英译本中,词汇上的创造性叛逆主要体现为词语增减、词性转换以及肯否定转换。例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Wherethedebtorwaiveditscreditor’srightagainstathirdpartythatwasdueorassigneditspropertywithoutreward,therebyharmingthecreditor,thecreditormaypetitionthePeople’sCourtforcancellationofthedebtor’sact.[8]12翻译中增加词语能够把原文字里行间或上下文语境中隐含的意思清楚地表达出来,有助于实现译文文本的目的[7]。在法律翻译中,由于两种语言表达上的差异,译者在保证原文信息准确传达的前提下,还要考虑译入语的表达习惯。因此,为了让译入语读者更好地接受译文,准确传达信息,译者在翻译中有时也可以增加一些词语。在例1中,原文的上下文语境中隐含着“除债务人和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意思,所以在译文中,译者有意增加了”againstathirdparty”,使英语读者对该法律条文的理解更加准确。例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Acontractshallbeinwritingifarelevantlaworadministrativeregulationsorequires.Acontractshallbeinwritingifthepartieshavesoagreed.[8]3有时候,原文的某些词语无须翻译出来。理由是,省略的内容在上下文语境中已有体现,或省略后译文更加精炼,更符合译入语的表达习惯。在例2中,译者用两个“so”代替了原文的两个“采用书面形式”,在准确传达原文信息的同时,避免了在同一个句子中多次出现“inwriting”。例3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且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0条)Whereaftereffectingcombination,division,orchangeofdomicile,thecreditorfailedtonotifythedebtor,therebymakingitdifficulttorenderperformance,thedebtormaysuspenditsperformanceorplacethetargetedmatterinescrow.[8]12如果说词语增减体现出来的创造性叛逆相对有限的话,那么法律翻译中词性转换所体现的创造性叛逆则明显得多。例如,汉英两种语言在词性分类上大体相同,但在词类上未必对应。汉语中的一个名词在英语中也许找不到同为名词的对应词。因此,在翻译成英语时可以转换成另一词性。[2]74动词和名词的转换是最常见的一种词性转换。由于汉语倾向于使用动词,而英语倾向于使用名词,所以在法律翻译中,汉语的动词结构,往往会翻译成英语的名词结构。在例3中,原文的“分立”“合并”和“变更”等三个动词被分别译成了名词combination,division和change,符合英语的表达习惯。例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条)Whereacontractistobeconcludedinwritingasrequiredbytherelevantlaworadministrativeregulationorasagreedbytheparties,ifthepartiesfailedtoconcludethecontractinwritingbutonepartyhasperformeditsmainobligationandtheotherpartyhasacceptedtheperformance,thecontractisformed.[8]6对于汉语法律条文中经常出现的“不……”或“未……”等表达(如上例),很多人可能会直接译为英语的否定表达“donot”,但现实中英语法律条文多采用肯定形式的failtodo来表达否定功能。因此,翻译汉语法律条文中的“不……”或“未……”等表达时,译者常常会进行肯定和否定的转换,以符合英语法律文本的表达习惯。2.句法上的创造性叛逆翻译界的学者们一直在为直译与意译孰优孰劣争论不休,但在法律领域却基本一致,那就是法律翻译应提倡直译。直译,体现在句法上,就是必须忠实于原文的句子结构。Coode将法律条文分成四个构成部分:情形、条件、法律主体和法律行为,并且认为法律条件句中各个成分的顺序是不可颠倒的,译文只需完全复制原文的句子结构和顺序即可。[9]。

Coode总结出来的法律条文的句子结构和顺序可以表示如下:情形条件法律主体法律行为[10]例5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0条)Whereapartysplitsaftertheexecutionofthecontract,unlessthecreditorandthedebtorstipulateotherwise,thelegalpersonsortheorganizationsarisingfromthesplitshallenjoyjointandseveralcreditor’srightsunderthecontractandassumejointandseveralliabilitiesunderthecontract.[8]14根据Coode的分析模式,例5的句子结构可以划分成以下几个部分:情形:Whereapartysplitsaftertheexecutionofthecontract,条件:unlessthecreditorandthedebtorstipulateotherwise,法律主体:thelegalpersonsortheorganizationsarisingfromthesplit法律行为:shallenjoyjointandseveralcreditors’rightsunderthecontractandassumejointandseveralliabilitiesunderthecontract.然而,由于汉英语言上的差异,在一部法律法规的翻译中,始终遵循这个句子结构和顺序有时会出现困难。此外,不管汉语的定语有多长,其总是位于所修饰的中心名词前面。而在英语中,除了可以用单个的词语充当定语成分外,还可以用分词短语、后置定语或者定语从句来修饰中心名词。这些特征都要求译者在法律翻译中进行句法上的创造性叛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英译本中,句法上的创造性叛逆主要表现为句子结构的调整。例6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受买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65条)Ifatargetedmatteriscomposedofseveralobjectsandoneofthemfailstomeetthecontractedrequirements,thebuyermaydissolvethepartofthecontractinconnectionwiththatobject.如果按照Coode的分析模式,例6的译文应该表达为:Whenatargetedmatteriscomposedofseveralobjects,ifoneofthemfailstomeetthecontractedrequirements,thebuyermaydissolvethepartofthecontractinconnectionwiththatobject.[8]26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英译本中,译者有意使用了一个不同于Coode分析模式的句子结构,避免了重复使用同一结构而造成的单调和乏味。例7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Anagreementconcerninganypersonalrelationshipsuchasmarriage,adoption,guardianship,etc.shallbegovernedbyotherapplicablelaws.[8]2有时候,为了更好地传达原意,获得更好的接受效果,法律翻译中的译文句子结构和原文句子结构并不一致。在例7中,“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在原文中充当定语,修饰后面的名词“协议”,符合汉语的表达习惯;如果按照这个句子结构进行直译,那么译文中agreement前面就会出现一连串的修饰语,不仅不够精炼,还可能影响读者的理解,所以译者选用了后置短语来修饰agreement,使句子结构和意思均清晰明了。

总而言之,在法律翻译中,创造性叛逆与忠实的翻译策略并不冲突,两者相辅相成。当原文和译文在语言和文化方面的差异使得译者无法采取忠实的翻译策略,或者采用忠实的翻译策略效果不够理想时,创造性叛逆便为译者提供了另一条出路。虽然法律文本的权威性和精确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译者创造性发挥的空间,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翻译中译者的创造性就不重要。翻译,无论是文学翻译还是应用翻译,都是译者创造性的劳动。既然是创造性的劳动,那么创造性叛逆就是必然的,不可避免的。当然,法律翻译的创造性叛逆并不是随意的,没有限制的。译者不能为了创造性叛逆而进行创造性叛逆。说到底,创造性叛逆必须是为了更准确更精炼地表达法律文本的原意,使译文更容易被译入语读者接受,从而更好地实现交流目的。

法律系论文范文2

根据我国近年来法学研究情况,在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关系问题上,我国存在着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脱离问题,法学理论显得无力。尽管后来法社会学的出现为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结合做出了努力,但这个问题并没有在根本上解决。

以后我国法学研究有所起步。由于我国法律的移植背景,所引借的国外法条与法学理论面临本土化过程与问题。当时法学理论研究状况是部门法学的研究主要关注法律规则与解释,而法理学的研究则主要包括一些政治性和道德性的问题,并且研究水平较低,基本上处于一种靠法理学者的感性认识和经验来对法理学研究。九十年代后期以来,我国出现了一些关注实际的法社会学研究,使法学开始注重本土的司法实际运作知识和理论,一定程度上对我国法学理论与法律实际严重脱离状况有所改善,法治转型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包括依法治国、法制建设等主题受到关注。然而,在学者研究报告中,对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问题的总结仍然是我国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脱节的状况在根本上还是没有改观。

二、法学理论的“无用”论

对理论“无用”的说法既来自法律实务工作者,也包括一些学者本身。法律实务者总抱怨当实践寻求理论指导的时候,总是找不到相应的理论来解决实际中的问题。实务工作者对司法实践中所做的理论研究能否产生有效的作用持一种怀疑的态度。有些学者直言:“中国当代法学院所提供的理论知识有许多不是法官所需要的,而法官需要的又并非法学院所能提供的。”近三十年来学者的理论研究的确存在这样的问题,法学教授与法官各自为营,从自己的角度来研究。对于理论“无用”的偏见,我们应谨慎看待。

导致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脱节出于多种原因,从根本上说是因为我国的法律移植背景。由于我国法律的移植主要是翻译,中国近现代法学在理论知识生成过程中忽略了对中国现实问题的关注,法学理论与其研究对象之间存在断裂,法律的理论规范和社会现实之间不相适应。与其他学科相比,当代法学研究更缺少研究中国现实问题的传统。法学的研究方法也因为法学不能深入社会,以及缺少对社会其他学科的了解等,显得比较落后。即使是关注实际的法社会学研究,也未能从根本上改变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状况。有人认为,理论研究所依据的主要是书面的资料,而不是出于对现实经验的提炼和总结,这是发生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脱节的首要原因。

导致理论“无用”的原因有很多,第一,法律实务工作者要求的理论与法学学者面向实践所做的研究存在一定距离。有实务工作者认为法学理论不能为法律实践给出明确的答案,当实践寻求理论指导时没有具体理论指导,因而更加轻视法学理论,甚至对法学理论产生抵触。甚至更有学者认为,理论只有与实践相分离,才能保持学术独立的品格。法学理论是以理论形式出现的,法学理论如果不高于法律实践,那就不能称为法学理论。虽然法学理论来自法律实践,但并不一定都面向法律实践。第二,理论“无用”与法律实务工作者法学理论素养不高有关,也与法学理论比较高深有关。比如,法律方法论书籍,几乎没有几个法官能真正读懂。这使部分法官怀疑理论研究的实际作用。此外,法学学者的研究也受到客观现实条件的限制,所研究的法学理论不一定能满足法律实践需要,是导致法学理论“无用”的客观原因。

上述对法学理论的批评说明:我国目前主要的问题是法学理论难以在法律实践中发挥作用,法学理论的意义和作用受到了轻视。如果长时间这样下去,必定导致法学理论的实践功能被贬低,甚至把法学理论视为无用的,最近有学者呼吁法学家与法律家之间要加强沟通,将学者们的理性思维变为法官的办案经验。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年会把人民法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理论与实践作为主题,说明在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互动关系中,我国已开始关注法学理论在法律实践中的具体运用问题。因此,从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关系的角度,对法学理论的实践品格给与肯定,对于改善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脱节的情况,发挥法学理论的作用至关重要。

三、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互动与结合

在实际生活中,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是不可脱离的,就法律实务者而言,首先应了解和把握法学理论。第一,实务工作者应了解和把握理想法层面的理论,使法律实践能体现人道主义,实现公平正义;第二,了解和把握面向实践的可操作性知识,使法律适用有可用的方法和手段。庞德认为:“对正义的判断就是一门艺术。但是要研究判决依据的那些权威性资料,这些资料实际上是如何被运用的,它们可能被运用以及应当如何被运用的问题,就需要一套系统的知识体系了。法律实务者只有了解和掌握法学理论,才能将理论的实践功能运用于实践。比如,法律实务者如果熟练掌握法理学说,掌握法律解释学、法律论证等方法理论,便能用来解释和适用制定法,使具体个案论证更客观和准确。其次,法律实务者应在法学理论的指导下从事法律实践活动,使理论与实践形成互动。法学理论能够扩展法律实务者对世界的认识,增强调查和探究能力,对于实务者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再次,法律实务者应正确认识法学理论的意义和作用,不能将面向法律实践的法学理论当作是具体的行动方案,更不能因法学理论不是具体的行动方案便轻视法学理论,认为法学理论“无用”。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之间的联系是不直接的,要正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之间的关系。最后,理论与实践的互动,需要法学学者将法学理论研究扎根于法律实践,使所构建的法学理论要合乎实际,也能经得起法律实践的检验。同时,学者所构建的法学理论,应当让法律实务者能够看得明白。如果法学理论太高深,使大多数法律实务者都难以看懂,这样就更容易造成理论“无用”。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互动,需要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同努力。

法律系论文范文3

这种评价标准是工具主义程序理论对法律程序是否正当的评价标准。这种评价标准的特点是利用外来的参照物来评价法律程序的正当性。

工具主义程序理论认为,法律程序不是作为独立的和自治的实体而存在的。它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可以实现某种外在目的的手段和工具,而且它只有在对于实现上述目的有用或有效时才有存在的意义和价值。这种外在的目的和手段主要是指实体法的目的,例如,刑法的目的在于惩罚和抑制犯罪这一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减少人类的痛苦;而刑事审判程序的惟一正确目的就在于确保上述刑法目的的实现。就工具性程序价值理论的评价标准而言,它始终无法回避法律程序的道德性问题。第一,如果法律程序只是实现实体法目的的手段和工具,那么在追求实体真实的过程中我们是否可以不受限制地采取各种工具和手段?如果这个标准成立,那么在刑事诉讼中利用刑讯逼供等非人道手段取得的证据也可以成为定案的依据。这在现代民主社会中是不可想象的。第二,认为法律程序仅仅是实现实体法目的的工具反过来会损害实体法目的的实现。例如,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过于强调打击犯罪的做法得到支持,那么用不人道方式取证的现象就会大量出现。由于任何一个公民都有可能基于各种原因而成为刑事诉讼的被告人,因此,所有的公民都可能受到这种非人道的待遇。对某个具体的案件而言,这似乎达到了实体法的目的,但从整体而言,结果却是相反的。

二、根据法律程序进行判断

这种评价标准认为,评价法律程序的惟一价值标准是程序本身是否具有一些内在的好的品质,而不是程序作为实现某种外在目的的有用性。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程序的形式是否公正,二是个人的尊严是否得到尊重。

程序的形式公正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有一套具体的行为规则来约束程序主体的行为第二,在程序运行的过程中,所有的程序参与人都知道程序的运行过程,程序以外的其他公众也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了解程序的运行情况;第三,程序的主持人中立;第四,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第五,法律程序的运行结果具有排它性。

程序参与人的人格尊严标准由如下几个方面组成:第一,当事人在程序运行过程中的行为对程序运行的结果能产生直接的影响;第二,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地位上的平等;第三,在程序运行过程中把人作为目的而不是当成手段;第四,在程序运行的过程中必须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就这种评价标准而言,它存在着无先天不足。首先,人们参加法律程序的目的一般是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至少是不想受到损失),人们不可能不追求法律程序的运行结果,因此,仅仅靠法律程序本身来证明其合理性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其次。法律程序的运行结果要受到其他社会因素的制约,因此法律程序本身是无法充分保证其运行结果的公正性的。例如,如果社会的基本制度结构是不公平的,那么法律程序的运行结果就很难保证是公正的。人们不可能长期容忍一项总是产生不公正的裁判结果的法律制度。

三、以程序正义为标准进行判断

日本学者谷口安平教授认为程序正义就是判断法律程序正当与否的标准口](。根据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的论述,程序正义可以分为三类:完善的程序正义、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和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有两个主要特征:第一,存在一个判断结果是否正确的独立标准;第二,有实现这种正确结果的途径,比如说,几个人为了平分一个苹果,让负责分苹果的人最后一个拿苹果就是完善的程序正义的例子“平分”是评价的独立标准,“分苹果的人最后一个拿苹果”是实现平分的正确途径,但是,现实生活远比分苹果复杂,因此,完善的程序正义是相当罕见的。不完善的程序正义有两个主要特征;第一,存在一个判断结果是否正确的独立标准;第二,不存在或是无法找到实现这种正确结果的途径。例如,刑事审判过程中,有评价审判结果公平与否的客观标准(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使犯罪人得到应有的处罚),但很难找到能完全实现这个结果的有效途径,因为时光不可能倒流,我们不可能回到案发当时的现场,所有的证据都只能帮助人们尽可能地模拟案发现场。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在现实生活中是大量存在的,因为实现正义与公平是任何一个社会的整体的道德诉求,但是,实现社会正义与公平的途径是很难找到的。此外,不完善的程序正义还存在着一种潜在的危险,即它有可能掉人工具主义程序理论的深渊。因此,上述两种程序正义不可能成为判断法律程序正当与否的标准。

纯粹的程序正义也有两个主要特征:第一,不存在判断结果是否正确与否的独立的标准;第二,存在某种程序,只要按照这个程序运行,不管出现什么结果,这种结果都是正义的。例如,人们在购买体育彩票时,只要摇奖的过程中不存在舞弊的情况,不管结果如何,它都是正义的。

纯粹的程序正义的巨大实践优点就在于:在满足正义的要求时,它不再需要追溯无数的特殊环境中任何个人在不断改变着的相对地位。[4](由于不考虑各种其他的特殊因素,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问题,因此,应用于司法领域,它就表现为法治。因此,谷口安平教授所说的程序正义应该是指纯粹的程序正义。

以纯粹的程序正义作为判断法律程序是否正当的标准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在“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前提下,所有的社会制度与社会结构都最大程度地体现了正义与公平的原则,所有的法律都体现了正义与公平的原则。程序法所规定的法律程序当然也符合正义与公平的原则。但这毕竟只是一种理论假设:“原初状态”与“无知之幕”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可能存在的,因此,以“纯粹的程序正义”作为判断法律程序正当与否的标准,事实上只能是一种理论假设。

四、根据法律程序的要素进行判断

法律程序作为人类法律活动的产物,它确实存在一个由谁制定,为谁服务的问题。也就是说,法律程序确实存在与一般的社会道德水平是否相符的问题到底符合什么要求的法律程序才是正当的呢?笔者认为,必须在法治建设的大环境中,通过对法律程序的各个要素的具体分析来进行判断。

1.正当的法律程序主体

程序主体是指在法律程序的运行过程中,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而所谓的“正当”则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程序主体的设置必须符合权力分化理论的要求。在法律程序中,各个程序参与者都必须在程序中发挥作用,都只能享有部分的权力,即任何程序主体都不能享有独断的权力。第二,在程序参与者中,必须存在对立面的设置。从一般意义而言,人们总是因为某种利益冲突或利害关系而参与到程序中去,因此,在程序中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应该是互相对立的。第三,必须存在独立的程序裁判者或程序的主持人,由他来判断和评价当事人的行为,并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结论。

2.正当的主体行为

主体行为的正当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程序的主体能够依法独立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能够依法独立地行使权利或职权既是程序主体行为正当性的体现,同时也是追究不正当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或权力的前提条件之一。第二,程序主体的行为除合法外还必须合理。这首先要求程序主体的行为有法律的依据;其次,程序主体的行为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最后,程序主体的行为必须合理,即符合一般的社会道德要求。第三,主体的行为必须产生法律上的后果,包括积极后果和消极后果。在法律程序的运行过程中,每一个参与者的程序行为都具有法律上的意义,都必须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合法行为必须得到保护,合法行为产生的结果必须被法律所承认;二是违法行为必须受到惩处。这种违法行为既包括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也包括程序主持人或程序裁判者的违法行为。

3.正确的行为时序

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特定结合是法律程序的显著特征之一。正确的行为时序主要有如下几个要求。第一,行为的时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在有些法律程序中,听证是一种前置程序,如果把这种听证程序后置或根本不举行听证,就违反了正确的时序。这种行为不但不会产生积极的法律效果,行为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如果美国的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如果没有遵循“米兰达规则”,那么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一般就不能成为有效的证据[5]。第二,行为的时序必须符合人们的直观正义的要求。例如,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对案件的审理必须按照“先审后判”的时序进行,既不能“不审而判”也不能“先判后审”。第三,程序运行的各个环节之间必须有合理的时间间隔。这个时间间隔主要是给程序主体在每一个环节开始前都有一个主张自己合法权利的合理时间。

4.正当的程序运行规则

合理合法的运行规则是体现正当法律程序的正当性的主要指标之一,它也是产生正当的程序结果的必要条件。在现代民主社会中,正当的程序运行规则包括合理合法的回避规则、公开规则,等等。回避规则要求“任何人都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也就是说,任何与法律程序所要解决的问题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成为其中的裁判者或执行者。公开规则要求法律程序主体的行为必须公开透明(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例外),杜绝暗箱操作。比如在诉讼程序中,对案件的审理必须公开地在法庭进行(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除外);任何有可能影响法律程序的最终运行结果的有关证据都必须要经过当事人的公开质证;允许其他社会公众旁听,等等。

5.正当的程序结果

一般而言,人们参加法律程序的目的就是为了公正、公平地解决某个或某些问题,因此,法律程序的运行必须有一个明确的结果。但是,这里的“正当的结果”有特殊的意义。第一,这个结果是严格地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而得到的结果,具有合法性。第二,这个结果是经过严格并且严密的逻辑论证所得到的结果,具有合理性。第三,如果这个结果与客观事实不符,那也是由于不可克服的客观原因造成的。例如,在刑事诉讼中,虽然程序被严格地遵守,据以定案的法律事实已经证据确凿,法官也在严谨地执行法律,但是判决的结果仍然有可能不符合客观事实,因为法官定案的根据是由有合法证据支撑的法律事实和法律的明文规定,而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由于人们不可能回复到过去的时空现场,因此,所有的科学实验与论证都只是对过去事实的一种模仿与猜测,都有可能出现错误。

与其他判断标准相比,通过法律程序的组成要素来判断法律程序的正当性,有其自身的优势。首先,正当的程序主体是判断法律程序正当与否的前提。我们只能在一个法治比较健全的民主社会里来讨论法律程序的正当性问题。只有在法治社会中,才会存在正当的法律程序主体。其次,正当的主体行为是判断法律程序正当与否的关键。正当的主体行为还必须有正当的行为,否则法律程序也会失去正当性。再次,正当的时序与正当的运行规则是实现正当的法律程序的制度保障。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必须要被公众所认可,这既是法律程序符合一般社会道德水平的直接体现,也是充分发挥正当的法律程序的社会作用的关键。最后,正当的程序运行结果是正当的法律程序运行下来的必然的结果。这个结果也许和公众的期望值不符,甚至相反,但是由于整个运行过程所具有的合法性、合理性,它也会被公众所接受和认可。

参考文献:

[1]徐亚文.程序正义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

[2]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3](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4](美)罗尔斯.正义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

[5]樊崇义.正当法律程序文献资料选编[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法律系论文范文4

绿色营销这一概念产生于世纪之交,是现代市场营销发展的一个重要体现。它是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照顾生态层面的新营销思维方式和操作模式。英国威尔斯大学肯.毕提(Kenpeattie)教授在其新著的《绿色营销--化危机为商机的趋势》一书中指出:“绿色营销是一种能辨识预期及符合消费的社会需求,并且可带来利润及永续经营的管理过程”。因此可知,绿色营销是以满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共同利益为目的,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的市场营销方式。这就是说,绿色营销,不仅要求企业对人、财、物、信息、形象等有形和无形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从而产生经济效益,而且还要求企业将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放到重要位置,使这三者(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有机地结合,从而产生绿色效益。

绿色营销和传统营销的区别在于:其焦点着重于保护自然环境;肯定保护生态价值超过社会使用价值;关注全球环保状况;着眼于长期营销策划。绿色营销绝不是诱引消费者购物的一种手段,也不是企业塑造时髦形象的美容师,它实际上是引导人们走向自我调节、持续发展的过程,最终实现人类和自然的和谐交融与共同发展。

二、实施绿色营销的必然性

绿色营销的发展紧随着绿色需求和绿色消费的发展趋势,只有顺应了绿色潮流,确保了绿色经营的综合条件,才能与自然、社会协调发展。因此,实行绿色营销是大势所趋。

(一)生态环境的恶化是绿色营销产生的基础。

俗话说:“需要是发明创造之母”,而“绿色需求”则是绿色营销诞生的基础。概括地说,人们的绿色需求主要有两大方面:一是绿色精神需求。随着气候条件的恶化、水资源危机、矿产资源耗竭、土地退化、环境污染加重等,人们开始意识到生态平衡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在精神上需要“绿色价值文化”的支撑。二是绿色物质需求。人们喜欢蓝天,需要清澈的水。纯净水的问世正是满足了人们的某种物欲。环境越恶化,人们就越喜欢净化的环境。绿色需求的“膨胀”是特定时期的客观存在,它是企业集团成功地进行绿色营销的基础。

(二)绿色消费的兴起给企业的绿色营销带来新的机会。

绿色消费有三层含义:一是倡导消费者在消费时选择未被污染或有助于公众健康的绿色产品;二是在消费过程中注重对垃圾的处置,避免环境污染;三是引导消费者转变消费观念,向崇尚自然、追求健康的消费方向转变。受收入水平、职业性质、受教育程度、消费观念等方面的影响,中层消费者也在消费模式上表现出了不同于其他阶层的独有特征。据研究,21世纪的消费将以旅游消费、文化教育消费、住房消费、汽车消费、信息消费为特征,消费的“智能化”、“健美化”、“个性化”、“生态化”等方式将成为新的消费趋势。绿色消费既能满足消费者对健康的迫切需要,也代表了消费观念的新潮流。

(三)绿色组织的建立与法规的出台促使企业实施绿色营销。

绿色组织的建立始于70年代的英国,此后在世界各地广为普及,单在美国就有18000个这类团体。这些绿色组织团体为了宣传绿色意识,建成后便迅速广泛地开展了各种绿色活动。如1993年由联合国规划署与澳大利亚环保组织“清洁澳大利亚”联合发起了至今世界上最大的民间绿色活动---“清洁世界”。我国也于1993年初成立了“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目前,我国已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建立了自己的绿色组织。世界各国绿色法规的出台约束着人们的行为,限制着一切不利于环境发展的行为的发生,也促使企业的营销活动必须以有利于生态环境的发展为前提,与社会协调发展。

(四)科技的进步也为绿色营销的实施提供了条件。

目前,在经济发达国家,科学技术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率已达到70%左右,成为经济增长中的决定性因素。运用科技开发出的替代资源更进一步减少了自然资源的耗费,保证了人类社会在有限自然资源的条件下得到无限的发展。欧洲经济共同体的一份报告中指出:用年均消耗量计算,现有资源还可用500年;若以年均2.5%的递增速度计算消耗量,现有资源只能维持90多年,技术的进步可以大大降低自然资源的耗费;美国早期发射的火星“海盗号”耗资10亿美元,而后来发射的“探路者号”仅耗资1.8亿美元。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都说明科技的发展和运用为企业开发绿色资源和合理运用绿色资源(即绿色营销策略的实施)提供了条件。

除此之外,实施绿色营销也是构建绿色企业形象的有利保证,从而使企业赢得独特的竞争优势。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要的今天,企业要想在众多的竞争对手之中立于不败之一,树立绿色企业形象是非常重要的。国外的一项调查表明:社会公众在对企业经营好坏的评价中,除了考虑价格、质量和服务指标以外,还考虑“环境保护”、“公众形象”等等。加入WTO后,面对强手如林的国际市场,我国企业更应该注重树立绿色企业的良好形象,可以通过有影响的宣传媒体和公关活动宣传企业在保护生态方面的实际行动、企业对环境保护的支持和重视等,以扩大企业的影响面、提高企业的知名度,进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在树立绿色企业形象方面,作有中华老字号的王致和食品集团就作了一个很好的榜样。众所周知,王致和品牌在腐乳行业中排名第一,近年来,年销售量达6亿多人民币。正是因为看到了国际市场及世界消费需求的变化,意识到了绿色企业形象的重要性,王致和企业率先研发了适应市场新需求的绿色红腐乳。王致和绿色红腐乳在其制作过程中使用的是经过认证的绿色大豆、绿色白砂糖、绿色食用盐原料,这些原料均来自绿色食品产地。其制作严格按照《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生产,符合绿色标准的要求,并通过了绿色认证,被许可使用绿色标志。王致和这一绿色营销策略不仅是要告诉消费者绿色红腐乳突出是无污染、无公害、安全、优质、营养丰富等特性,也是在告诉人们王致和企业正在为改善人与环境的关系和创造自然界和新和谐而努力。

三、绿色营销的发展

从1970年的地球日,新兴的环境保护主义运动首次大范围地对群众进行渲染开始,杂志上的文章宣传、电视黄金时段节目的播放,以及数不清的有关环保的其他事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而近些年来,环境保护主义运动更得到了公众的广泛支持,许多行业的生产商也对此做出反应。

麦当劳为绿色营销提供了绝好的样板。麦当劳以前将出售的饮料汁放在塑料袋中再装在纸箱里,现在直接将运罐车上的饮料汁送入饭店的贮藏罐中。这一改变每年可节约数以百万磅的包装。对于大企业来说,极小的改变也会带来巨大的差异。例如,麦当劳仅将吸管减轻20%就会为公司每年减少100万磅的废料。除了“绿化”自己的产品外,麦当劳还花掉10亿美元购买原料,重新装修店堂,这一举动也迫使其供应商提供并使用再生产品。

虽然绿色产品营销曾有一定限度的突破,但仍是喜忧参半,绿色产品品种不丰富,价格无明显竞争优势,绿色标识的认证和管理不完善等等,都说明绿色营销事业的发展仍是任重道远!对于绿色营销如何发展,本人认为在充分理解绿色营销的内容、特点,充分把握绿色营销的发展方向和趋势的基础上,还得多管齐下。一方面,企业进一步强化产品的绿色功能,不断增加绿色商品的种类和品种,扩大规模,降低成本,以丰富的商品组合、较高的信任度和合理的性能价格比,赢得市场的积极配合,从而加速绿色市场的完善与发展。另一方面,政府及绿色商品认证机构也要开展绿色消费的倡导和辅助工作,净化绿色市场环境,杜绝假冒产品对绿色市场的不良影响,宣传、普及绿色商品及其认证知识,使商场经营者和市场消费者都清楚什么是绿色商品,如何识别、了解绿色商品对环境的贡献,做到理解绿色商品功能价格比的真实含义。总而言之,绿色需求和绿色消费产生了巨大的绿色市场,从而推动了绿色营销的发展。环保意识的增强与环保运动的壮大,更促进了绿色营销的发展与完善步伐。面对顾客对环境的关心,一些企业只是避开新的法规或者使环保主义者平静下来,而另一些企业则针对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利用钻空子,疯狂的赚钱。但明智的企业之所以采取行动实行绿色营销并不是因为有人强迫他们,也并非追求短期利润,而是因为他们看到“绿色消费”将是21世纪消费形式的新潮流,同时他们也明白实行“绿色营销”乃是顺应经济发展和消费模式的必然选择。更重要的是他们采取了行动,使计划成为了现实,采用绿色产品,较高定价,绿色公关等策略,跟顾客做了朋友!他们相信,今天的绿色营销的远见在明天将是得到回报对顾客、对企业、对世界都是如此!

参考文献

[1]张永,《环保与消费》,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2002年6月版

[2]李树,《生态与环境保护期刊》,2003年6月刊

[3]王汝林,《绿色营销——网络营销中的新亮点》,中国信息经济学会电子商务副主任

[4]菲利普·科特勒,《环保运动引发绿色营销》,深圳市麦肯特企业顾问有限公司

[5]谢荣华,我国中产阶级消费特征研究[J],当代经济,2007年7月

法律系论文范文5

现代旅游是在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后,主动追求更高质量的生活方式而出现的一种综合性大众活动,文化要素对旅游活动影响很大。

文化的内涵,一直是一个众说纷纭的问题。笔者结合众多学者的观点和理解,总体上对文化的内涵得出以下认识:

1.文化的广泛性。文化是一个大的范畴,包括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人们对文化多角度、多侧面的研究也正说明文化内容丰富,外延宽广。从不同视角可以把文化进行细分,旅游文化是其中的一个分支。

2.文化的层次性。文化具备特有的层次结构,包括表层的物质文化、核心层的精神文化、中间层的制度文化和中介层的教育文化。所以“物态文化和心态文化互为表里地对立统一于整个旅游活动中。而制度文化和行为文化则是由物态到心态的中间性过渡环节,具有承上启下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制度文化是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旅游层次,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的必不可少的因素,具有保证方向和指南的意义”。因此,深度发掘旅游文化内涵应当多方位、多层次思考。

3.文化的模糊性。由于文化涵盖面广泛,有学者提出文化天然就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其内容既具体又抽象,“模糊的文化和文化的模糊,使得我们在理解、研究文化时,有时不得不不求甚解”。理解和掌握旅游文化内涵必须分门别类,层层递进。

4.文化的差异性和发展性。文化是历史发展中各地区各民族实践中创造的产物,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文化作为一个不断进行物质和信息交换的动态开放系统,在稳定与发展的对立中不断实现自我保持和自我更新。文化与时俱进的发展进程中,人居于中心地位。要以人为本,客观地看待由旅游人群流动带来的文化交流,旅游客源地与目的地的文化差异并不能说明两地文化孰优孰劣。

结合旅游产业理解文化,旅游文化不是旅游与文化的简单叠加,它不仅仅局限在民族传统文化的领域,也不是仅仅关注文化旅游这类文化表征比较明显的旅游形式,而是要将旅游作为一种文化现象,进一步揭示其内在的固有规律,以利于其可持续发展。旅游文化和一般文化形式相同,也包括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多层次结构体系,“既涉及历史、地理、民族宗教、饮食服务、园林建筑、民俗娱乐与自然景观等旅游客体文化领域;又涉及旅游者自身文化素质、兴趣爱好、行为方式、思想信仰等文化主体领域;更涉及旅游业的服务文化、商品文化、管理文化、导游文化、政策法规等旅游介体文化”。全面而深刻地理解旅游的文化内涵,将使旅游文化建设更具目的性、针对性和实际可操作性。

二、文化在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1.先进的旅游文化引领旅游产业发展的方向。旅游是文化性很强的经济产业,文化是旅游的灵魂,旅游的文化本质特征必然要求在发展旅游业的过程中优先发展旅游文化,用先进文化引领旅游可持续发展。现代旅游是旅游者为了满足自己的精神文化需要而实施的一种高级消费,旅游者最大的收获就是精神的愉悦和一段回味无穷的美好记忆,所以没有文化就没有旅游,旅游产品和旅游产业的经济性、文化性是统一的。只有充分重视旅游产品的文化性,挖掘其文化内涵,展示文化特色,提高文化品位和文化含量,才能吸引旅游者,才能带来旅游业的蓬勃发展。

2.文化是旅游经济竞争的核心。旅游业的竞争本质上是文化的竞争,文化因素成为旅游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在旅游活动中,旅游者物质方面的需求是较低级的需求,易于满足;但是其最终目标是精神文化方面的需求,属于高级而复杂的需求,较难于满足。由于各地域、各民族的文化差异性往往为一个地域、一个民族所独有,很难模仿和复制,可比性较低,易于创出自己的特色和品牌,形成发展旅游强有力的竞争能力,文化中所带有的民族和地域的独特信息,往往是不可再生也是不可替代的,突出旅游文化特色形成区域间文化特质,是培植旅游经济核心竞争力的关键。随着旅游开发逐渐向深度发展,文化象一只无形的手支配着旅游经济活动,只有通过文化创新才能保持旅游经济基业长青。

3.文化是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驱动力。知识经济时代,文化经济一体化是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重视文化因素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是世界性现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一份报告中强调:实现发展的动力实际上存在于文化之中,文化是发展的摇篮。国际旅游发展的经验显示,旅游业的收益越来越不依靠人数的增加,而来自于多元文化含量的旅游产品和特色旅游服务,旅游与文化交流结合程度愈高、旅游文化因素越多,旅游经济越发达。以北京大观园为例,从160万元《红楼梦》电视连续剧的制景费起家,不断发掘红楼文化,按《红楼梦》小说中的菜谱开发红楼宴、红楼宴舞,靠挖掘文化内涵使得企业发展成为国内旅游企业的知名品牌。在旅游资源走过普遍开发阶段之后,文化成为将旅游业发展引向深入的重要驱动力。

4.文化旅游是旅游产业的发展方向。我国旅游业在近年的迅猛发展,很大程度得益于我国悠久深厚的文化资源。2002年,海外游客对中国最感兴趣的旅游资源调查中,五种游客最感兴趣的旅游资源,文化类型就占了四种,其中对华侨的调查,文物古迹名列第一位。这体现了旅游对文化的依附性以及它本身具有的文化属性,中国独有的历史文化延续性、深厚的民族文化底蕴、繁多的文化资源种类,有利于开发结构完善、选择适应面广的旅游产品,形成优质品牌。目前,文化旅游市场开发方兴未艾,大力发展旅游文化、开发以文化为特色的旅游景点和旅游活动内容,可以满足游客的高层次文化需求,是中国旅游面向国际市场和竞争的必然选择,推进文化旅游的发展,才能使我国由旅游大国成为旅游强国。

5.旅游与文化相互作用。旅游者通过旅行活动,学习了解到旅游目的地的文化,同时也将自己本地区的文化带给了旅游目的地的居民,传播和交流了两地的文化。同时,为了吸引旅游者,旅游目的地也日益重视文化资源的开发和保护,这对于文化的发展无疑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众多人类学家和社会学家的有关研究结果表明,这种旅游者大规模持续来访,对旅游目的地文化影响更多的是消极部分,最明显的是使当地文化不正常的商品化,这类变化对于那些原本以独具特色的文化和地方社会风情民俗为基本的旅游资源吸引旅游者来访的目的地是致命的,它将使这些目的地失去原有吸引力,失去旅游产业持续发展乃至维持其基本生存的基础。

三、旅游文化内涵建设促进旅游可持续发展

实现旅游产业利益最大化和不断发展,关键在于开发利用各种文化资源,满足人们对旅游产品和服务中的文化需求,在深度挖掘旅游文化内涵的过程中,建立产业良性的内部运行机制和外部发展关系,从而提升产业素质,获得可持续发展。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转变旅游发展观念。我国旅游业起步较晚,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提出“以旅游养旅游”、“五个一齐上”等发展思路,曾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使人们对旅游从外事接待到事业再到产业的认识逐渐明晰,一些项目在一定时期内也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但是这种外延式扩张的粗放型发展,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对于旅游目的地的自然资源和社会文化资源造成的破坏难以用经济数字来计量。科学发展观提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求旅游产业发展从数量型转向质量型和效益型,通过挖掘旅游文化内涵、提升产品附加价值,向深度发展。

2.坚持政府主导全面发挥旅游产业功能。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发展和旅游产业发展水平条件下,形成了政府主导型旅游发展模式,并由此形成的政府主导、市场主体、企业运作、全民参与的产业发展态势,在旅游目的地,旅游投资经营者、游客、当地居民三者之间的利益交织在一起,只有政府才能协调好他们之间的现实矛盾,追求并达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文化效益的统一,因此,政府管理部门要提高管理的专业化、科学化水平,摒弃短期行为,做先进文化的代表,引导当地旅游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并由此全面发挥旅游产业功能。

3.构建旅游企业文化营造和谐旅游环境。随着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的逐步健全,促进了旅游市场环境的规范,但是旅游行业恶性竞争、虚假广告、合同欺诈等各种短期行为仍然在侵蚀着旅游经济本不健壮的肌体,严重威胁着旅游产业的长远发展。营造诚信公平的经营环境,改善旅游行业形象,是旅游经营企业必须面对和思考的问题。依法治旅完善旅游法律法规建设,可以一定程度地规范市场秩序,更重要的是依靠旅游经营企业的自律,通过构建旅游经营企业的企业文化倡导诚信守法经营。

4.深度开发旅游资源以品牌促发展。旅游资源开发中的文化内涵开发是差异化竞争的重要手段。旅游文化资源开发利用的核心是文化创意,在分析地方文脉的基础上确定文化的开发方向和主题格调,明确定位围绕主题进行内容组织,进而通过旅游产品加以体现,并不断丰富文化内涵,进行创造性的升级改造。其中,对旅游资源文化主题的感知和把握并经由旅游产品外显是关键,其本质在于对旅游文化资源进行概括、发掘、升华最终凝聚区域特色的个性化精神,然后通过物化、创新,实现更深层次的整合,将文化内涵渗透、表现在旅游产品的各个层面,形成特色品牌,强化旅游吸引力。

5.重视旅游对社会文化的影响做好前瞻性研究。我国旅游产业起步较晚,旅游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缺乏市场的纵深拓展能力;另一方面,羽翼尚未丰满,恰逢中国加入WTO的巨大变革,刚刚蹒跚学步就面临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挑战,客观上使得中国旅游产业不可能亦步亦趋照搬照抄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模式。同时,正是由于我国旅游产业发展的历史很短,旅游产业发展的焦点集中在经济领域,加上旅游对社会文化的影响不如它对经济和环境的影响那么直接和易于察觉,往往需要比较长的时间,其结果才逐渐显现出来,可一旦结果显现,其后果也就无可挽回,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研究远远落后于旅游对经济和环境影响的问题研究。我们必须重视这个现象并做好前瞻性研究,现阶段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旅游接待地区社会文化商品化问题、传统文化衰退问题、民族文化异化问题以及游客带来的文化示范对旅游接待地的文化影响问题等等,从事这些研究的不仅包括旅游工作者,还包括人类学家和社会学家,所以还应当重视做好成果共享和研究成果在实践中的应用推广。

6.加快人才培养夯实旅游产业发展基础。旅游产业链较长,属于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实现旅游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快人才培养,提高劳动者素质,充分发挥我国人力资源丰富的优势。长期以来,我国旅游专业教育是置于经济学范畴内的,旅游文化还不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对旅游人才文化素质的提高重视不够。而实际上旅游产品设计、资源开发和规划、旅游服务都是基于文化基础上的,但旅游从业人员文化层次偏低,对文化的认知度不够,旅游文化内涵的“白化”环节缺失,无法做到帮助不同文化背景旅游者感悟旅游产品的文化内涵,旅游活动只能停留观光的浅显层面,不能适应现代旅游的发展要求。因此,要加快旅游人才培养,逐步从单纯的生产性投资转向人力资本投资,提高旅游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提高他们对所处环境的历史文化、民俗风情的了解程度,既要做好服务员,又要做好讲解员,通过每一位旅游工作者的一言一行给与游客全方位的物质和精神的双重享受,提升旅游文化品位。

旅游产业是兼有经济、文化、社会和环境四大功能的产业,但是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忽视文化及其他功能的现象在很多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旅游资源的适度开发和永续利用要求提升产业素质,整合文化要素,进行品牌运作。要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研究精神文化,开发物质文化,打造制度文化和管理文化,推进教育文化,由政府以及与旅游产业有关各方参与,深度发掘旅游文化内涵,积极实践,促使旅游产业走向成熟,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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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宇,沈山.和谐社会的区域文化战略:江苏建设文化大省与发展文化产业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3]林永匡.弘扬优秀文化,强化阵地意识[N].中国旅游报,2000-01-17.

[4]李天元.中国旅游可持续发展研究[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4.

法律系论文范文6

在此期间,中国的信息公开也经历了一系列过程。信息化从形成到现在已经发展了约100年,中国社会的信息公开同样也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变化过程,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信息化逐步席卷全球,带领着人们进入到信息化时代,信息化时代下,人们越发的重视信息和知识的重要性所在,在信息社会中,信息和社会就像树木和土壤的关系,相辅相成不可或缺,信息只有在社会发展中才能起到积极的作用,只有在经济社会中才能体会到他的价值所在,只有将信息公开,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作用,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信息公开的一种,同样也起到这样的作用。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一项利国、利民的优秀制度。当前,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已经形成。各个地方政府也纷纷制定各种规章和法规以保证信息的及时有效公开。国务院不失时机地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已于2008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部条例是既总结了国内的经验,也融合先进国家的经验。该条例的实施,已经为我国制定全国性的政府信息公开法提供借鉴和宝贵的经验。迄今为止的宪法修正案除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之外, 并没有涉及到包括知情权在内的、具体的公民基本权利。

然而,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 我国的法律需要做出及时的反馈和响应。个人寻求获得政府信息是基于以下三个目的, 第一是监督政府的活动, 第二是为了商业的用途, 第三为了诉讼的目的。如反腐败成为这几年社会民众关注的热点, 这正是公民知情权要求的具体表征。将公民知情权列入宪法确认的基本权利, 可以为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提供宪法上的正当性。政府信息有效公开有利于推动民主法治建设、依法行政,有利于形成政府与民众的互动。通过不断地尊重并维护社会公众的社会知情权和社会参与权、意志表达权以及民主监督权,在民主充分发扬的前提下,调动各阶层的积极因素。

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将政府的办事制度和程序告知民众,使政府行为处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能够强力促使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办事,不断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政府信息公开,使民众、一般社会团体能够获得与自身利益有关的信息,在体现了公开原则的同时,也能够使广大民众和各种社会组织参与到政府决策过程中去,实现更好的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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