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法律系论文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法律系论文范文1
作者:卢立程 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法律文本经常使用正式词汇、抽象名词、拉丁语、常用词汇不常用的含义、古语和术语行话;而且采用大量的复杂句,且遵循一套系统的标准结构。因此,在法律翻译中,译者往往采用直译的策略。但正如上文所说,由于语言和文化的差异,不同语言文化背景下的法律之间存在一定的不可通约性,这就要求译者必须进行创造性翻译。以往对法律翻译创造性叛逆的研究虽然指出了创造性叛逆的必要性,但其译文例子均选自不同法律法规的译文,零散拼凑,难以让读者获得对法律翻译创造性叛逆的整体认识。[6]在这样的研究背景下,本文选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英译本作为语料,从不同层面探讨了创造性叛逆在法律翻译中的客观存在和表现形式。1.词汇上的创造性叛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英译本中,词汇上的创造性叛逆主要体现为词语增减、词性转换以及肯否定转换。例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Wherethedebtorwaiveditscreditor’srightagainstathirdpartythatwasdueorassigneditspropertywithoutreward,therebyharmingthecreditor,thecreditormaypetitionthePeople’sCourtforcancellationofthedebtor’sact.[8]12翻译中增加词语能够把原文字里行间或上下文语境中隐含的意思清楚地表达出来,有助于实现译文文本的目的[7]。在法律翻译中,由于两种语言表达上的差异,译者在保证原文信息准确传达的前提下,还要考虑译入语的表达习惯。因此,为了让译入语读者更好地接受译文,准确传达信息,译者在翻译中有时也可以增加一些词语。在例1中,原文的上下文语境中隐含着“除债务人和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意思,所以在译文中,译者有意增加了”againstathirdparty”,使英语读者对该法律条文的理解更加准确。例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Acontractshallbeinwritingifarelevantlaworadministrativeregulationsorequires.Acontractshallbeinwritingifthepartieshavesoagreed.[8]3有时候,原文的某些词语无须翻译出来。理由是,省略的内容在上下文语境中已有体现,或省略后译文更加精炼,更符合译入语的表达习惯。在例2中,译者用两个“so”代替了原文的两个“采用书面形式”,在准确传达原文信息的同时,避免了在同一个句子中多次出现“inwriting”。例3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且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0条)Whereaftereffectingcombination,division,orchangeofdomicile,thecreditorfailedtonotifythedebtor,therebymakingitdifficulttorenderperformance,thedebtormaysuspenditsperformanceorplacethetargetedmatterinescrow.[8]12如果说词语增减体现出来的创造性叛逆相对有限的话,那么法律翻译中词性转换所体现的创造性叛逆则明显得多。例如,汉英两种语言在词性分类上大体相同,但在词类上未必对应。汉语中的一个名词在英语中也许找不到同为名词的对应词。因此,在翻译成英语时可以转换成另一词性。[2]74动词和名词的转换是最常见的一种词性转换。由于汉语倾向于使用动词,而英语倾向于使用名词,所以在法律翻译中,汉语的动词结构,往往会翻译成英语的名词结构。在例3中,原文的“分立”“合并”和“变更”等三个动词被分别译成了名词combination,division和change,符合英语的表达习惯。例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条)Whereacontractistobeconcludedinwritingasrequiredbytherelevantlaworadministrativeregulationorasagreedbytheparties,ifthepartiesfailedtoconcludethecontractinwritingbutonepartyhasperformeditsmainobligationandtheotherpartyhasacceptedtheperformance,thecontractisformed.[8]6对于汉语法律条文中经常出现的“不……”或“未……”等表达(如上例),很多人可能会直接译为英语的否定表达“donot”,但现实中英语法律条文多采用肯定形式的failtodo来表达否定功能。因此,翻译汉语法律条文中的“不……”或“未……”等表达时,译者常常会进行肯定和否定的转换,以符合英语法律文本的表达习惯。2.句法上的创造性叛逆翻译界的学者们一直在为直译与意译孰优孰劣争论不休,但在法律领域却基本一致,那就是法律翻译应提倡直译。直译,体现在句法上,就是必须忠实于原文的句子结构。Coode将法律条文分成四个构成部分:情形、条件、法律主体和法律行为,并且认为法律条件句中各个成分的顺序是不可颠倒的,译文只需完全复制原文的句子结构和顺序即可。[9]。
Coode总结出来的法律条文的句子结构和顺序可以表示如下:情形条件法律主体法律行为[10]例5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0条)Whereapartysplitsaftertheexecutionofthecontract,unlessthecreditorandthedebtorstipulateotherwise,thelegalpersonsortheorganizationsarisingfromthesplitshallenjoyjointandseveralcreditor’srightsunderthecontractandassumejointandseveralliabilitiesunderthecontract.[8]14根据Coode的分析模式,例5的句子结构可以划分成以下几个部分:情形:Whereapartysplitsaftertheexecutionofthecontract,条件:unlessthecreditorandthedebtorstipulateotherwise,法律主体:thelegalpersonsortheorganizationsarisingfromthesplit法律行为:shallenjoyjointandseveralcreditors’rightsunderthecontractandassumejointandseveralliabilitiesunderthecontract.然而,由于汉英语言上的差异,在一部法律法规的翻译中,始终遵循这个句子结构和顺序有时会出现困难。此外,不管汉语的定语有多长,其总是位于所修饰的中心名词前面。而在英语中,除了可以用单个的词语充当定语成分外,还可以用分词短语、后置定语或者定语从句来修饰中心名词。这些特征都要求译者在法律翻译中进行句法上的创造性叛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英译本中,句法上的创造性叛逆主要表现为句子结构的调整。例6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受买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65条)Ifatargetedmatteriscomposedofseveralobjectsandoneofthemfailstomeetthecontractedrequirements,thebuyermaydissolvethepartofthecontractinconnectionwiththatobject.如果按照Coode的分析模式,例6的译文应该表达为:Whenatargetedmatteriscomposedofseveralobjects,ifoneofthemfailstomeetthecontractedrequirements,thebuyermaydissolvethepartofthecontractinconnectionwiththatobject.[8]26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英译本中,译者有意使用了一个不同于Coode分析模式的句子结构,避免了重复使用同一结构而造成的单调和乏味。例7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Anagreementconcerninganypersonalrelationshipsuchasmarriage,adoption,guardianship,etc.shallbegovernedbyotherapplicablelaws.[8]2有时候,为了更好地传达原意,获得更好的接受效果,法律翻译中的译文句子结构和原文句子结构并不一致。在例7中,“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在原文中充当定语,修饰后面的名词“协议”,符合汉语的表达习惯;如果按照这个句子结构进行直译,那么译文中agreement前面就会出现一连串的修饰语,不仅不够精炼,还可能影响读者的理解,所以译者选用了后置短语来修饰agreement,使句子结构和意思均清晰明了。
总而言之,在法律翻译中,创造性叛逆与忠实的翻译策略并不冲突,两者相辅相成。当原文和译文在语言和文化方面的差异使得译者无法采取忠实的翻译策略,或者采用忠实的翻译策略效果不够理想时,创造性叛逆便为译者提供了另一条出路。虽然法律文本的权威性和精确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译者创造性发挥的空间,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翻译中译者的创造性就不重要。翻译,无论是文学翻译还是应用翻译,都是译者创造性的劳动。既然是创造性的劳动,那么创造性叛逆就是必然的,不可避免的。当然,法律翻译的创造性叛逆并不是随意的,没有限制的。译者不能为了创造性叛逆而进行创造性叛逆。说到底,创造性叛逆必须是为了更准确更精炼地表达法律文本的原意,使译文更容易被译入语读者接受,从而更好地实现交流目的。
法律系论文范文2
根据我国近年来法学研究情况,在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关系问题上,我国存在着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脱离问题,法学理论显得无力。尽管后来法社会学的出现为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结合做出了努力,但这个问题并没有在根本上解决。
以后我国法学研究有所起步。由于我国法律的移植背景,所引借的国外法条与法学理论面临本土化过程与问题。当时法学理论研究状况是部门法学的研究主要关注法律规则与解释,而法理学的研究则主要包括一些政治性和道德性的问题,并且研究水平较低,基本上处于一种靠法理学者的感性认识和经验来对法理学研究。九十年代后期以来,我国出现了一些关注实际的法社会学研究,使法学开始注重本土的司法实际运作知识和理论,一定程度上对我国法学理论与法律实际严重脱离状况有所改善,法治转型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包括依法治国、法制建设等主题受到关注。然而,在学者研究报告中,对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问题的总结仍然是我国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脱节的状况在根本上还是没有改观。
二、法学理论的“无用”论
对理论“无用”的说法既来自法律实务工作者,也包括一些学者本身。法律实务者总抱怨当实践寻求理论指导的时候,总是找不到相应的理论来解决实际中的问题。实务工作者对司法实践中所做的理论研究能否产生有效的作用持一种怀疑的态度。有些学者直言:“中国当代法学院所提供的理论知识有许多不是法官所需要的,而法官需要的又并非法学院所能提供的。”近三十年来学者的理论研究的确存在这样的问题,法学教授与法官各自为营,从自己的角度来研究。对于理论“无用”的偏见,我们应谨慎看待。
导致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脱节出于多种原因,从根本上说是因为我国的法律移植背景。由于我国法律的移植主要是翻译,中国近现代法学在理论知识生成过程中忽略了对中国现实问题的关注,法学理论与其研究对象之间存在断裂,法律的理论规范和社会现实之间不相适应。与其他学科相比,当代法学研究更缺少研究中国现实问题的传统。法学的研究方法也因为法学不能深入社会,以及缺少对社会其他学科的了解等,显得比较落后。即使是关注实际的法社会学研究,也未能从根本上改变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状况。有人认为,理论研究所依据的主要是书面的资料,而不是出于对现实经验的提炼和总结,这是发生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脱节的首要原因。
导致理论“无用”的原因有很多,第一,法律实务工作者要求的理论与法学学者面向实践所做的研究存在一定距离。有实务工作者认为法学理论不能为法律实践给出明确的答案,当实践寻求理论指导时没有具体理论指导,因而更加轻视法学理论,甚至对法学理论产生抵触。甚至更有学者认为,理论只有与实践相分离,才能保持学术独立的品格。法学理论是以理论形式出现的,法学理论如果不高于法律实践,那就不能称为法学理论。虽然法学理论来自法律实践,但并不一定都面向法律实践。第二,理论“无用”与法律实务工作者法学理论素养不高有关,也与法学理论比较高深有关。比如,法律方法论书籍,几乎没有几个法官能真正读懂。这使部分法官怀疑理论研究的实际作用。此外,法学学者的研究也受到客观现实条件的限制,所研究的法学理论不一定能满足法律实践需要,是导致法学理论“无用”的客观原因。
上述对法学理论的批评说明:我国目前主要的问题是法学理论难以在法律实践中发挥作用,法学理论的意义和作用受到了轻视。如果长时间这样下去,必定导致法学理论的实践功能被贬低,甚至把法学理论视为无用的,最近有学者呼吁法学家与法律家之间要加强沟通,将学者们的理性思维变为法官的办案经验。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年会把人民法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理论与实践作为主题,说明在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互动关系中,我国已开始关注法学理论在法律实践中的具体运用问题。因此,从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关系的角度,对法学理论的实践品格给与肯定,对于改善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脱节的情况,发挥法学理论的作用至关重要。
三、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互动与结合
在实际生活中,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是不可脱离的,就法律实务者而言,首先应了解和把握法学理论。第一,实务工作者应了解和把握理想法层面的理论,使法律实践能体现人道主义,实现公平正义;第二,了解和把握面向实践的可操作性知识,使法律适用有可用的方法和手段。庞德认为:“对正义的判断就是一门艺术。但是要研究判决依据的那些权威性资料,这些资料实际上是如何被运用的,它们可能被运用以及应当如何被运用的问题,就需要一套系统的知识体系了。法律实务者只有了解和掌握法学理论,才能将理论的实践功能运用于实践。比如,法律实务者如果熟练掌握法理学说,掌握法律解释学、法律论证等方法理论,便能用来解释和适用制定法,使具体个案论证更客观和准确。其次,法律实务者应在法学理论的指导下从事法律实践活动,使理论与实践形成互动。法学理论能够扩展法律实务者对世界的认识,增强调查和探究能力,对于实务者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再次,法律实务者应正确认识法学理论的意义和作用,不能将面向法律实践的法学理论当作是具体的行动方案,更不能因法学理论不是具体的行动方案便轻视法学理论,认为法学理论“无用”。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之间的联系是不直接的,要正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之间的关系。最后,理论与实践的互动,需要法学学者将法学理论研究扎根于法律实践,使所构建的法学理论要合乎实际,也能经得起法律实践的检验。同时,学者所构建的法学理论,应当让法律实务者能够看得明白。如果法学理论太高深,使大多数法律实务者都难以看懂,这样就更容易造成理论“无用”。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互动,需要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同努力。
法律系论文范文3
[关键词]旅游经济;乡村旅游;文化保护;可持续发展
发展乡村旅游,是城乡统筹发展的有效举措,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总书记2004年7月26日在视察上海崇明县前卫生态村时指出:“农家乐前途无量”。国家旅游局将2006年全国旅游宣传主题确定为“2006中国乡村游”,以发挥旅游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优势和作用。开发乡村旅游,鼓励农民依托当地资源拓宽致富渠道,应当同时注意到乡村旅游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独具特色的乡村风光和人文资源,而农村旅游文化资源又具有脆弱性和不可再生性,所以开发乡村旅游要坚持“保护第一,开发第二”的原则,走“保护——开发——保护”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一、乡村旅游开发为文化保护创造了有利条件
旅游开发过程中对于旅游目的地文化的影响,学者们给予了较多的关注,主要是如何发掘文化资源的旅游价值,提高旅游的文化含量,保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研究表明,旅游的适度开发与有效控制,有利于文化的保护。乡村旅游对于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通过发展乡村旅游,传统资源就地转化为旅游产品,完成价值实现和大幅度升值,经济手段辅之以合理完善的行政手段,为乡村文化保护创造了有利条件。
1.为文化保护提供经济保障
发展乡村旅游是农民根据当地优势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增收的重要途径。发展乡村旅游扩大了城市居民在农村的消费,也促进了农业劳动力在农村内部的转移,带动了农产品消费需求的扩大,推动了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农业总收入的增长。农村经济的壮大,公共财政的积累,为农村文化资源的整理发掘、弘扬保护以及文化设施的建设提供了经济上的可能和支持。
2.有利于乡村文化的传承
由于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乡村文化中的许多内容逐步面临消亡,尽管专家倡议、政府呼吁保护,但是收效甚微。随着旅游开发的兴起以及外地游客的欣赏度的增加,这些文化内容的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日益显现,使得那些面临失传的手工技艺、民间舞蹈和音乐等得到了重新认识和重视。人们为了发展旅游经济,不遗余力地挖掘传统文化,恢复一些濒临消亡或中断多年的民俗文化。尽管这些行为活动直接目的是经济利益,但是客观上还是起到了恢复和传承文化的作用。随着乡村旅游的深度发展,农民思想认识的进一步提升,将更加有利于乡村传统文化的延续。
3.提高了农民的文化保护意识
乡村旅游开发吸引了城市居民来到农村,农民也有了更多的机会接触城市文明,通过直接的对比,农民提高了对自我文化价值的认知度,增强了对自我文化的自豪感和认同感。在亲身参与旅游经营管理和服务的实践活动中,他们认识到鲜明的文化特色和秀美的山川一样都是宝贵的财富,开始用旅游者的眼光审视自我文化,尽管这种认识还处于浅层面的萌芽状态,但已经迈出了由被动保护到主动保护的第一步。而旅游收入为农民带来了直接收益,出于通过旅游生态化发展获得长远利益的期望,农民对自我文化保护的自觉意识更加增强。
4.拓展了乡村文化的发展空间
乡村旅游在城乡之间架起了文化传播沟通的桥梁。农民通过发展乡村旅游,感受了外来文化,开阔了视野,学习了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对城市文明有了新的认识和理解,一些精品旅游地区的乡村旅游还要接待外国游客,这里的农民更加要面向国内接轨国际。在文化交流的过程中,一些新的思想认识和行为习惯融入传统文化和观念当中,形成了具有时代特色又有传统文化底蕴的新的文化共识,从而拓展了乡村文化的发展空间。
二、乡村旅游开发对文化生态的负面影响
发展乡村旅游带来了人员的频繁交往,而不同文化的交流撞击在所难免,城市文化进军农村已是不言而喻的事实,而且其影响程度往往随着旅游规模扩大而增强,如果乡村旅游开发过程中忽视甚至摈弃当地珍贵的文化特色,忽视当地旅游资源特有的文化内涵和价值,所造成的损失往往是不可弥补的。
1.乡村文化过度商业化
“在旅游的发展对目的地文化的负面影响方面,最明显的问题是当地文化的不正常商品化。”由于开发水平较低,缺乏经验,还有的是出于迎合游客的需要,有些地方特别是早期开发的乡村,将当地的民俗节庆文化舞台化、商品化,这种人为地商业性生产和加工,造成了乡村文化的失真和扭曲,失去了原真性的乡村文化的价值也就大打折扣,不仅使游客无法真正认识和理解乡村文化,长此以往,甚至当地农民对自我文化的了解和继承都会出现问题。
2.淳朴民风受到冲击
旅游活动中的文化示范效应客观存在,这主要是旅游活动的文化性质所决定的。旅游的发展,对于旅游目的地的社会风气影响较大,特别是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对于旅游者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带来的不利影响,抵御和净化能力较弱。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纯朴的农民学会了“宰客”,五花八门的手段甚至是敲诈勒索、坑蒙拐骗,引起游客的强烈不满;村民之间的和睦祥和也被打破,经济利益纠纷时有发生;有的农民过分依赖旅游业,产生了一些不健康的行为方式。
3.农村文化生态偏离轨道
农村文化生态是指农村整体历史文化特征,是有别于其他区域的根本文化特质。“有些是农民集资办旅游,有些农民企业家开发旅游,他用他的审美观来开发这些东西,集中体现在景区的城市化、乡村的庸俗化方面,这是比较突出的。”乡村旅游陷入简单现代化和规模化的误区,也就失去了其特有的文化感染力。因为乡村旅游实际上是一种体验旅游,人们是在体验的过程中获得对乡村文化比较深入的异质化感受,从而不虚此行。经营农户容易从自己的角度理解城市游客的需求,将对城市生活的向往融入乡村旅游的发展目标,把本来极具地方特色的东西改造成普通的一般化的东西,乡村旅游就会失去持续发展的基础。
三、乡村旅游开发过程中文化保护应采取的措施
孙家正同志在《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试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民族民间文化是我们的根,是文化发展的源泉,当前亟需加强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因为我们不能忘了回家的路。全国政协委员冯骥才主张对传统文化要有温情和敬意,传统文化是一个民族的身份证。农村是农耕文明最基本单元,广大农村保持着民族传统文化的深刻记忆,所谓“礼失求诸野”,在乡村旅游开发过程中加强文化保护既是可持续旅游发展的需要,也是关乎文化安全的大事。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大规模城市化建设造成的文化悲剧,乡村旅游开发要引以为鉴,采取相应措施保护乡村文化。
1.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依托民间文化组织
在当前市场机制发育还不完全的条件下,政府力量的主导和推动作用对乡村旅游的发展以及文化的保护是非常必要的。市场经济彻底改变了乡村生活,现代化生活方式也同时肢解了农村的公共组织,只有政府才能有效地协调投资商、当地居民以及游客之间的利益关系,才能协调经济发展与文化保护之间的关系。各级政府应当高度珍惜并全力保护文化资源,并通过文化发展将高度的人文关怀和人文理念融入农村发展理念,融入公众行为和生活方式。当然,随着市场的逐步成熟,乡村旅游渐成规模之后,乡村旅游的发展应当逐步转型,逐步实现市场调节,这时政府应当鼓励农民成立民间团体、协会等组织逐步取代早期的一些政府职能。政府以制度和资金扶植民间组织发挥作用,为公众参与文化保护提供渠道,并通过信息交流、媒体宣传以及理论指导等多种方式,促进农村文化保护。
2.做好文化普查,分类分层实施保护
农村文化种类繁多,形式各不相同,价值大小不一,实施农村文化的前提工作就是进行文化普查。随着旅游开发,市场经济大潮带来的冲击力巨大,如果没有摸清家底,重视不够,势必会措手不及,而农村文化资源十分脆弱且不可再生,文化的消亡会留下无尽的遗憾。所以,进行农村文化现状的全面调查,对于把握全局分类保护十分必要。在此基础上,本着整体性、发展性、展示性的原则实施保护,维护文化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实现文化保护和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农村文化形态的不同,实施保护的方式也不尽相同,因此,要注重静态收藏和动态繁衍相结合,民间传承和专业介入相结合、原生态保护和创新发展相结合,通过建立民间博物馆、数字化保护、复制保护以及研究所式保护等多种途径有针对性地多角度采取措施对农村文化进行保护。
由于农村传统文化的传承在很大程度上是靠口传身授,那些多数已经年逾古稀的民间艺人可谓是“活的图书馆”,对它们的保护关键是保证代代有传人,在这一点上,日本的“人间国宝”政策值得借鉴。
3.科学规划,适度开发
增强乡村旅游的吸引力,要有高质量的、新颖独到的规划项目和创意策划。在规划建设的过程中,更多地需要强调软开发。软开发的核心就是规划、设计、策划,一定要努力将这些工作做到位。
乡村旅游开发要以乡村文化为核心,提高乡村旅游产品的品位和档次,避免乡村旅游产品结构雷同,提高产品竞争力。在规划中要在改善农民基本生活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注重保护农村文化的本色,强化经营特色和差异性,突出乡村天然、淳朴、绿色、清新的环境,强调闲情和野趣。乡村旅游的消费者更多追求一种休闲情趣,他们大多有较丰富的旅游经验,从工业文明当中偷得浮生半日闲,追求的自然不会是工业文明的复制品。
科学规划需要有高层次的专业人才,这也正是农村所缺乏的,因此,必须组成跨行业、跨学科、跨地域的组织,由相关管理部门和政府职能部门、利益团体、保护专家和当地村民代表构成,组建乡村文化保护议事协调机构,在议事过程中提高决策透明度和民主性,通过专家指导、舆论监督,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提高乡村旅游经济效益推进文化保护。
4.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农民文化保护的自觉意识
乡村旅游对乡村文化的依附关系决定了乡村旅游的发展离不开当地居民的积极参与,营造一个对旅游者具有亲和力吸引力的氛围环境需要有淳朴的民风。传统的宗族制度下一些生活经验比如有关对村民的教化和村民对自身事务的管理经验,对于今天仍有借鉴意义。
要通过学校教育、家庭教育、自我教育以及实践教育等多种途径加强教育培训,使农民认识自身的文化历史,增强文化保护的责任感,并在公众当中广为传播和展示。与其他旅游形式不同的是,乡村旅游中为游客提供服务的主体是农民,因此,乡村旅游的教育培训除了包括旅行社、饭店等,更重要的是要考虑农民的特点和需要,更要注重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引导并激发农民参与乡村旅游经营管理的积极性,提高农民办旅游的能力。通过发展乡村旅游,使农民收入增加,在旅游发展中直接受益,与此同时提高对自我文化价值的认识和文化内涵的理解,提高文化保护的自觉意识,主动成为农村文化的继承者和保护者。
参考文献:
[1]李天元.中国旅游可持续发展研究[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4.
法律系论文范文4
一、改善保险法律环境具有客观必然性
1、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不断深入的要求。保险业作为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渗透到市场经济的各个领域,对整个市场经济有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保险业必须在一个公正的法律环境中健康地发展,才能对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反之,则会影响和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别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必然要求保险业同国际惯例接轨。世界贸易组织的加入,使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已成定局。这一切,都要求必须有一个完备公正的保险法律环境作保障。也只有这样,保险业才可能在一个公正的环境中健康地发展。
2、这是我国保险业不断向纵深发展的要求。进入90年代以来,我国保险市场逐步开放,市场主体逐年增加,市场竞争日益加剧,保险的服务范围和内容也越来越广泛,中国保险业在继续向纵深发展的过程中,保险活动也将会进一步丰富和复杂。保险市场多主体、竞争行为和业务多样化以及中介人活动、业务创新活动等都需进一步完善的法律环境来作保证,也只有在更完善的法律环境中,才能使保险业管理理性化、规范化、科学化。
3、这是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加强的要求。依法治国是党和政府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近年来,我国致力于法律建设,出台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我国法律均省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整个法律环境得到了有效的改善。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经济体制对法律的迫切要求,完善和充实法律条文已摆到议事日程,完善保险法律,同样刻不容缓。
4、这是保险经营实践提出的要求。在具体保险经营活动中,保险人、被保险人、中介人之间的经济交往十分频繁,同社会有关职能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产生了大量具体而实际的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是业务活动中难以避免的,有的问题,比如行政干预、违规竞争、曲解法律条文、明目张胆的骗赔案等,与保险法律环境不完善有着直接关系。因此,保险经营实践也迫切要求一个更加完备的法律环境。
综上所述,建立一个完备公正的法律环境是当前形势的客观要求。同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新时期的法制建设,为创造良好的保险法律环境,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加上对外国保险市场管理的不断了解,为我们提供了法律借鉴的经验。因而,我认为,改善保险法律环境不仅必须而且可能,具有客观必然性。
二、当前保险法律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1、原有法律中不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条文,影响保险市场的正常发育。
2、一些容易造成误解的条文,使个别人借用,违背了公平原则或法律本义,挫伤了保险人的积极性,有些法律条文本身无过错,但容易造成误解。
3、举证极其困难,使保险人望“证”兴叹。
4、以全民法制意识为土壤的司法腐败现象形成的执法不力的问题,出现正不压邪的现象。
三、保险人争取良好法律环境的对策
1、对有关保险法律条文进行专门的研究,通过有关组织,争取立法部门对有关不适合目前形势或易引起异义等可能造成不平等竞争或权利义务不平等的条文进行修改,从法律上为保险业创造一个良好环境,也使保险监管部门更好地依法监督。具体可以做如下工作:(1)组织专人对涉及保险的法律进行一次专门的研究,对易产生歧义的条文或存在的漏洞提出修改意见。(2)广泛借鉴外国、特别是保险业发达国家的经验。(3)通过人大代表、保监会等渠道向国家立法机关提出议案等。
2、在注重保险自身形象宣传的同时,要突出有关保险法规的宣传。要特别重视宣传《刑法》第183条、第198条和《关于严惩破坏金融秩序犯罪活动的决定》中关于对金融诈骗罪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有关规定,利用法律这把利剑,威慑和预防犯罪。对保险人来讲,宣传《刑法》这两条比宣传保险法更重要。
3、在职工中普及法律教育,依法办案,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在第一现场就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实践证明,不少案件的举证不足,关键是涉案初期,就没有按照法律要求的规定办事,及到诉讼举证时,环境、条件已被破坏,给诈骗活动留下了漏洞。因此保险人目前一要在职工中进行普及法律教育,提高整个职工队伍的懂法、执法水平;二是建立相对专业的律师队伍,为保险人护航;三是建立办案律师参与制度。比如大案、要案,疑难案件必须有律师参与勘查取证等规定,力争把好第一关。
法律系论文范文5
现代旅游是在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后,主动追求更高质量的生活方式而出现的一种综合性大众活动,文化要素对旅游活动影响很大。
文化的内涵,一直是一个众说纷纭的问题。笔者结合众多学者的观点和理解,总体上对文化的内涵得出以下认识:
1.文化的广泛性。文化是一个大的范畴,包括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人们对文化多角度、多侧面的研究也正说明文化内容丰富,外延宽广。从不同视角可以把文化进行细分,旅游文化是其中的一个分支。
2.文化的层次性。文化具备特有的层次结构,包括表层的物质文化、核心层的精神文化、中间层的制度文化和中介层的教育文化。所以“物态文化和心态文化互为表里地对立统一于整个旅游活动中。而制度文化和行为文化则是由物态到心态的中间性过渡环节,具有承上启下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制度文化是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旅游层次,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的必不可少的因素,具有保证方向和指南的意义”。因此,深度发掘旅游文化内涵应当多方位、多层次思考。
3.文化的模糊性。由于文化涵盖面广泛,有学者提出文化天然就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其内容既具体又抽象,“模糊的文化和文化的模糊,使得我们在理解、研究文化时,有时不得不不求甚解”。理解和掌握旅游文化内涵必须分门别类,层层递进。
4.文化的差异性和发展性。文化是历史发展中各地区各民族实践中创造的产物,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文化作为一个不断进行物质和信息交换的动态开放系统,在稳定与发展的对立中不断实现自我保持和自我更新。文化与时俱进的发展进程中,人居于中心地位。要以人为本,客观地看待由旅游人群流动带来的文化交流,旅游客源地与目的地的文化差异并不能说明两地文化孰优孰劣。
结合旅游产业理解文化,旅游文化不是旅游与文化的简单叠加,它不仅仅局限在民族传统文化的领域,也不是仅仅关注文化旅游这类文化表征比较明显的旅游形式,而是要将旅游作为一种文化现象,进一步揭示其内在的固有规律,以利于其可持续发展。旅游文化和一般文化形式相同,也包括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多层次结构体系,“既涉及历史、地理、民族宗教、饮食服务、园林建筑、民俗娱乐与自然景观等旅游客体文化领域;又涉及旅游者自身文化素质、兴趣爱好、行为方式、思想信仰等文化主体领域;更涉及旅游业的服务文化、商品文化、管理文化、导游文化、政策法规等旅游介体文化”。全面而深刻地理解旅游的文化内涵,将使旅游文化建设更具目的性、针对性和实际可操作性。
二、文化在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1.先进的旅游文化引领旅游产业发展的方向。旅游是文化性很强的经济产业,文化是旅游的灵魂,旅游的文化本质特征必然要求在发展旅游业的过程中优先发展旅游文化,用先进文化引领旅游可持续发展。现代旅游是旅游者为了满足自己的精神文化需要而实施的一种高级消费,旅游者最大的收获就是精神的愉悦和一段回味无穷的美好记忆,所以没有文化就没有旅游,旅游产品和旅游产业的经济性、文化性是统一的。只有充分重视旅游产品的文化性,挖掘其文化内涵,展示文化特色,提高文化品位和文化含量,才能吸引旅游者,才能带来旅游业的蓬勃发展。
2.文化是旅游经济竞争的核心。旅游业的竞争本质上是文化的竞争,文化因素成为旅游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在旅游活动中,旅游者物质方面的需求是较低级的需求,易于满足;但是其最终目标是精神文化方面的需求,属于高级而复杂的需求,较难于满足。由于各地域、各民族的文化差异性往往为一个地域、一个民族所独有,很难模仿和复制,可比性较低,易于创出自己的特色和品牌,形成发展旅游强有力的竞争能力,文化中所带有的民族和地域的独特信息,往往是不可再生也是不可替代的,突出旅游文化特色形成区域间文化特质,是培植旅游经济核心竞争力的关键。随着旅游开发逐渐向深度发展,文化象一只无形的手支配着旅游经济活动,只有通过文化创新才能保持旅游经济基业长青。
3.文化是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驱动力。知识经济时代,文化经济一体化是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重视文化因素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是世界性现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一份报告中强调:实现发展的动力实际上存在于文化之中,文化是发展的摇篮。国际旅游发展的经验显示,旅游业的收益越来越不依靠人数的增加,而来自于多元文化含量的旅游产品和特色旅游服务,旅游与文化交流结合程度愈高、旅游文化因素越多,旅游经济越发达。以北京大观园为例,从160万元《红楼梦》电视连续剧的制景费起家,不断发掘红楼文化,按《红楼梦》小说中的菜谱开发红楼宴、红楼宴舞,靠挖掘文化内涵使得企业发展成为国内旅游企业的知名品牌。在旅游资源走过普遍开发阶段之后,文化成为将旅游业发展引向深入的重要驱动力。
4.文化旅游是旅游产业的发展方向。我国旅游业在近年的迅猛发展,很大程度得益于我国悠久深厚的文化资源。2002年,海外游客对中国最感兴趣的旅游资源调查中,五种游客最感兴趣的旅游资源,文化类型就占了四种,其中对华侨的调查,文物古迹名列第一位。这体现了旅游对文化的依附性以及它本身具有的文化属性,中国独有的历史文化延续性、深厚的民族文化底蕴、繁多的文化资源种类,有利于开发结构完善、选择适应面广的旅游产品,形成优质品牌。目前,文化旅游市场开发方兴未艾,大力发展旅游文化、开发以文化为特色的旅游景点和旅游活动内容,可以满足游客的高层次文化需求,是中国旅游面向国际市场和竞争的必然选择,推进文化旅游的发展,才能使我国由旅游大国成为旅游强国。
5.旅游与文化相互作用。旅游者通过旅行活动,学习了解到旅游目的地的文化,同时也将自己本地区的文化带给了旅游目的地的居民,传播和交流了两地的文化。同时,为了吸引旅游者,旅游目的地也日益重视文化资源的开发和保护,这对于文化的发展无疑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众多人类学家和社会学家的有关研究结果表明,这种旅游者大规模持续来访,对旅游目的地文化影响更多的是消极部分,最明显的是使当地文化不正常的商品化,这类变化对于那些原本以独具特色的文化和地方社会风情民俗为基本的旅游资源吸引旅游者来访的目的地是致命的,它将使这些目的地失去原有吸引力,失去旅游产业持续发展乃至维持其基本生存的基础。
三、旅游文化内涵建设促进旅游可持续发展
实现旅游产业利益最大化和不断发展,关键在于开发利用各种文化资源,满足人们对旅游产品和服务中的文化需求,在深度挖掘旅游文化内涵的过程中,建立产业良性的内部运行机制和外部发展关系,从而提升产业素质,获得可持续发展。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转变旅游发展观念。我国旅游业起步较晚,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提出“以旅游养旅游”、“五个一齐上”等发展思路,曾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使人们对旅游从外事接待到事业再到产业的认识逐渐明晰,一些项目在一定时期内也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但是这种外延式扩张的粗放型发展,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对于旅游目的地的自然资源和社会文化资源造成的破坏难以用经济数字来计量。科学发展观提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求旅游产业发展从数量型转向质量型和效益型,通过挖掘旅游文化内涵、提升产品附加价值,向深度发展。
2.坚持政府主导全面发挥旅游产业功能。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发展和旅游产业发展水平条件下,形成了政府主导型旅游发展模式,并由此形成的政府主导、市场主体、企业运作、全民参与的产业发展态势,在旅游目的地,旅游投资经营者、游客、当地居民三者之间的利益交织在一起,只有政府才能协调好他们之间的现实矛盾,追求并达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文化效益的统一,因此,政府管理部门要提高管理的专业化、科学化水平,摒弃短期行为,做先进文化的代表,引导当地旅游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并由此全面发挥旅游产业功能。
3.构建旅游企业文化营造和谐旅游环境。随着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的逐步健全,促进了旅游市场环境的规范,但是旅游行业恶性竞争、虚假广告、合同欺诈等各种短期行为仍然在侵蚀着旅游经济本不健壮的肌体,严重威胁着旅游产业的长远发展。营造诚信公平的经营环境,改善旅游行业形象,是旅游经营企业必须面对和思考的问题。依法治旅完善旅游法律法规建设,可以一定程度地规范市场秩序,更重要的是依靠旅游经营企业的自律,通过构建旅游经营企业的企业文化倡导诚信守法经营。
4.深度开发旅游资源以品牌促发展。旅游资源开发中的文化内涵开发是差异化竞争的重要手段。旅游文化资源开发利用的核心是文化创意,在分析地方文脉的基础上确定文化的开发方向和主题格调,明确定位围绕主题进行内容组织,进而通过旅游产品加以体现,并不断丰富文化内涵,进行创造性的升级改造。其中,对旅游资源文化主题的感知和把握并经由旅游产品外显是关键,其本质在于对旅游文化资源进行概括、发掘、升华最终凝聚区域特色的个性化精神,然后通过物化、创新,实现更深层次的整合,将文化内涵渗透、表现在旅游产品的各个层面,形成特色品牌,强化旅游吸引力。
5.重视旅游对社会文化的影响做好前瞻性研究。我国旅游产业起步较晚,旅游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缺乏市场的纵深拓展能力;另一方面,羽翼尚未丰满,恰逢中国加入WTO的巨大变革,刚刚蹒跚学步就面临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挑战,客观上使得中国旅游产业不可能亦步亦趋照搬照抄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模式。同时,正是由于我国旅游产业发展的历史很短,旅游产业发展的焦点集中在经济领域,加上旅游对社会文化的影响不如它对经济和环境的影响那么直接和易于察觉,往往需要比较长的时间,其结果才逐渐显现出来,可一旦结果显现,其后果也就无可挽回,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研究远远落后于旅游对经济和环境影响的问题研究。我们必须重视这个现象并做好前瞻性研究,现阶段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旅游接待地区社会文化商品化问题、传统文化衰退问题、民族文化异化问题以及游客带来的文化示范对旅游接待地的文化影响问题等等,从事这些研究的不仅包括旅游工作者,还包括人类学家和社会学家,所以还应当重视做好成果共享和研究成果在实践中的应用推广。
6.加快人才培养夯实旅游产业发展基础。旅游产业链较长,属于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实现旅游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快人才培养,提高劳动者素质,充分发挥我国人力资源丰富的优势。长期以来,我国旅游专业教育是置于经济学范畴内的,旅游文化还不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对旅游人才文化素质的提高重视不够。而实际上旅游产品设计、资源开发和规划、旅游服务都是基于文化基础上的,但旅游从业人员文化层次偏低,对文化的认知度不够,旅游文化内涵的“白化”环节缺失,无法做到帮助不同文化背景旅游者感悟旅游产品的文化内涵,旅游活动只能停留观光的浅显层面,不能适应现代旅游的发展要求。因此,要加快旅游人才培养,逐步从单纯的生产性投资转向人力资本投资,提高旅游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提高他们对所处环境的历史文化、民俗风情的了解程度,既要做好服务员,又要做好讲解员,通过每一位旅游工作者的一言一行给与游客全方位的物质和精神的双重享受,提升旅游文化品位。
旅游产业是兼有经济、文化、社会和环境四大功能的产业,但是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忽视文化及其他功能的现象在很多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旅游资源的适度开发和永续利用要求提升产业素质,整合文化要素,进行品牌运作。要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研究精神文化,开发物质文化,打造制度文化和管理文化,推进教育文化,由政府以及与旅游产业有关各方参与,深度发掘旅游文化内涵,积极实践,促使旅游产业走向成熟,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谢春山.旅游文化——中国旅游业参与国际竞争成败的关键[J].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001,(3).
[2]安宇,沈山.和谐社会的区域文化战略:江苏建设文化大省与发展文化产业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3]林永匡.弘扬优秀文化,强化阵地意识[N].中国旅游报,2000-01-17.
[4]李天元.中国旅游可持续发展研究[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4.
法律系论文范文6
在此期间,中国的信息公开也经历了一系列过程。信息化从形成到现在已经发展了约100年,中国社会的信息公开同样也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变化过程,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信息化逐步席卷全球,带领着人们进入到信息化时代,信息化时代下,人们越发的重视信息和知识的重要性所在,在信息社会中,信息和社会就像树木和土壤的关系,相辅相成不可或缺,信息只有在社会发展中才能起到积极的作用,只有在经济社会中才能体会到他的价值所在,只有将信息公开,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作用,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信息公开的一种,同样也起到这样的作用。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一项利国、利民的优秀制度。当前,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已经形成。各个地方政府也纷纷制定各种规章和法规以保证信息的及时有效公开。国务院不失时机地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已于2008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部条例是既总结了国内的经验,也融合先进国家的经验。该条例的实施,已经为我国制定全国性的政府信息公开法提供借鉴和宝贵的经验。迄今为止的宪法修正案除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之外, 并没有涉及到包括知情权在内的、具体的公民基本权利。
然而,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 我国的法律需要做出及时的反馈和响应。个人寻求获得政府信息是基于以下三个目的, 第一是监督政府的活动, 第二是为了商业的用途, 第三为了诉讼的目的。如反腐败成为这几年社会民众关注的热点, 这正是公民知情权要求的具体表征。将公民知情权列入宪法确认的基本权利, 可以为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提供宪法上的正当性。政府信息有效公开有利于推动民主法治建设、依法行政,有利于形成政府与民众的互动。通过不断地尊重并维护社会公众的社会知情权和社会参与权、意志表达权以及民主监督权,在民主充分发扬的前提下,调动各阶层的积极因素。
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将政府的办事制度和程序告知民众,使政府行为处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能够强力促使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办事,不断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政府信息公开,使民众、一般社会团体能够获得与自身利益有关的信息,在体现了公开原则的同时,也能够使广大民众和各种社会组织参与到政府决策过程中去,实现更好的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