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服务市场分析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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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服务市场分析

互联网服务市场分析范文1

智能终端的发展,让孩子们拥有了一种“得心应手”的媒介工具

全球范围来看,当前移动智能终端爆发式发展,成为互联网主要接入终端。在移动终端的智能化发展方面,我国达到了甚至超越了全球平均水平。据我国工信部终端入网数据显示,2012年第二季度,我国智能手机出货量首次超过了功能手机(出货占比53%)。①同时,仅2012年,我国移动智能终端出货量就超过了2012年之前历史上的出货量总和,总出货量为2.58亿部,增速达到167%。②

其中,平板电脑由于尺寸合适、操作简便、使用体验好,极大地刺激了未成年人的使用意愿和消费热情,更是成为带动移动互联网儿童应用服务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平板电脑不仅在儿童用户群体中得到了大规模迅速普及,而且还进一步带动了家长们对于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的下载和消费行为。

美国芝麻工作室的一项研究发现,在iPad后的头两年中,超过25%的家长为他们的孩子下载了儿童应用程序。从2009到2012年,畅销榜中的儿童APP比例从50%增长至75%左右。③同时,NPD Group的数据显示,美国儿童群体的平板电脑使用率已经从2011年的3%上升至2012年的13%,平板电脑在美国儿童用户群体中的使用率最高。市场研究机构尼尔森的相关调查也发现,美国6-12岁的儿童中,44%的人在未来六个月内最想买的电子设备就是iPad。

智能移动终端之所以能够迅速在未成年人群体中普及,一方面是由于随着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终端产品的生产制造成本得以不断降低,进而降低了消费者购买的价格门槛;另一方面,智能终端顺应了媒介形态发展的规律和趋势,是一种非常适合孩子使用的媒介载体和信息传播工具。孩子并不需要长期的特殊训练就可以得心应手地使用电脑、手机、平板等媒介。创始人杰米·皮尔森(Jamie Pearson)认为,“当儿童使用iPad时,只要触摸就会移动。它就如同是该年龄段其他的自然语言一般。他们只是把它捡起来而已”。在媒介使用方面,移动互联网终端的发展消弭了儿童与成年人之间在媒介使用技能方面的差异,进一步拓宽了孩子接触外部世界、接触社会的渠道和方式。

移动网络的发展,给孩子提供了便捷、畅通的信息渠道

2012年,我国3G用户持续增长,新增3G用户总数达到9411万。与此同时,三大运营商都在努力推动全国无线局域网发展,积极布设无线热点,以期提供更好的无线接入网络服务,进而提高用户的业务使用粘性、带动业务收入。

在移动网络环境不断得到优化和加强的背景下,使用移动终端上网的行为在全球未成年人中迅速普及。当前,美国青少年使用移动网络的发展速度正在加快。市场调查机构皮尤研究中心的相关研究发现,25%的年龄在12-17岁之间的青少年主要通过手机访问互联网;同时,在拥有智能手机的青少年中,50%的人会通过智能手机访问互联网。④就我国的情况来看,青少年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设备接入互联网的比例也在逐年提升,目前移动互联网已经成为青少年接触网络的主要途径。根据DCCI的《移动互联网市场分析报告》显示,2008年的时候青少年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占整体比例为49.7%,而到了2010年这一比例就上升至80.3%。⑤

青少年越来越多地倾向于使用移动互联网,一方面是由于移动网络环境加强和移动终端在未成年人中的普及程度很高,提供了一个更加便捷的上网渠道;另一方面,在网吧和家中上网难免受到各种限制,而使用手机等移动设备上网则更具有灵活性和私密性。根据2012年《第六次中国未成年人互联网运用状况调查报告》数据显示,我国未成年人每天都使用移动互联网的比例为23%,超过了每天使用电脑上网的人数比例。移动终端的便携性和移动互联网随时随地、方便快捷的特点,为孩子们使用互联网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选择,未成年人上网的环境不再局限于网吧和家中,提高了孩子们接触互联网的灵活性。

应用产品的发展,更好地满足了未成年人群体的内容需求

APP应用程序是移动互联网应用产品的业务形态,也是移动互联网最主要的内容表现形式之一。当前,APP开始成为用户大量接入移动互联网的独立入口,而网页浏览器的作用和地位则被弱化。作为APP应用程序的集成和营销平台,应用商店是用户发现、选择、下载各种应用程序的“根据地”,因此而成为整个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产业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核心环节,移动互联网的应用服务已经形成了以应用商店为核心的应用生态系统。

当前,全球范围内儿童类的APP应用产品种类不断增长,产品数量规模迅速扩张,各大应用商店都在积极关注儿童市场并做出了相应的举措。在苹果的APP Store教育类应用产品中,超过80%的热卖应用的目标销售对象都是儿童。同时,在其教育类软件排行榜上,前12名中幼儿教育类占了近一半。⑥专业的儿童应用商店也与苹果的APP Store有着类似的情况,在我国的某儿童应用商店中“几乎一半(47%)最热卖的应用,目标消费者是学前儿童和小学孩子,儿童应用的比例逐年增加,2012年这一比例已上升到72%”。⑦“苹果”的APP Store在2013年底,通过iOS 7增加一个专门的“儿童”游戏类型;“谷歌”也在2013年5月的I/O大会上提出,将在秋季专门推出一个Google Play教育应用商店,针对教育领域推广成功的APP应用以满足教学需求。目前,我国的移动互联网行业也针对未成年人这个细分领域建设了儿童应用商店。其中包括主流的第三方应用商店,如“91手机助手”“腾讯”纷纷开设了儿童应用专区;还有一些专门为儿童及其家长提供应用产品下载的应用商店,如“淘米妈妈”“工程师爸爸”等。

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的APP化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APP这种更为便捷的使用方式、更为可视化的呈现形态和更符合人机互动的信息交互模式,都将极大地促进用户特别是青少年儿童的移动互联网媒体使用行为。澳大利亚一项最新的针对儿童的调研分析了1800位儿童的媒体使用行为,他们发现70%的年龄在4-14岁的儿童在使用APP,这个比例是2011年调研数据的两倍。在这些使用APP的儿童中,平均每月使用7个APP。该调研还发现儿童对于游戏机的使用从2011年以来已经下降了32%,儿童更倾向于使用像ipad这种可以安装APP的智能终端设备。⑧根据我国Android应用商店“91手机助手”的后台数据显示,儿童类应用产品的需求增长明显。2011年初,儿童类应用产品每个月的分发量只有1000万左右,而2012年下半年,儿童类应用产品的月分发量已逼近4000万。⑨同时,91无线数据研究中心的2012年第四季度《移动应用发展趋势报告(Android版)》数据显示,2012第三至第四季度,儿童类应用产品的周下载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第四季度的周下载量保持在80万左右,甚至已逼近100万,与7月初每周40万左右的下载量相比增幅可观。⑩虽然目前儿童应用服务市场仍处于发展的早期阶段,但仍显示出了蓬勃的生命力,必将成为移动互联网又一新兴市场。

发展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应用服务的价值和意义

现阶段我国的移动互联网无论从终端设计、业务形态还是应用产品的层面来看,都主要着力于成年人用户市场,更多地聚焦在成年人用户群体上。面对“未成年人”这个规模庞大、不断增长,而且更加需要关怀和保护的移动互联网用户群体,整个移动互联网行业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青少年儿童的需求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和满足。

未成年人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塑造时期,其接触的媒体内容对三观的确立有着重要的影响。不容置疑,当前移动互联网应用已经成为青少年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健康、积极、向上、寓教于乐的移动互联网内容将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有助于孩子们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行为规范。因此,针对未成年人的内容建设必将成为当前我国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产业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同时,针对未成年人的移动互联网应用和内容也将促进我国移动互联网产业的业务创新和价值提升,具有社会价值和经济效益的双重意义。

互联网服务市场分析范文2

内容提要:微软案、谷歌案与百度案皆反映出在反垄断司法实践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总是与不确定性结伴而行。对传统产业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的需求替代法与供给替代法,由于无法充分反映互联网企业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双边市场的特点,因而将其适用于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时存在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并突破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认定互联网产业垄断行为的瓶颈,不能沿袭传统方法,也不能完全束缚于反垄断法规定,而应该从互联网产业双边市场的特性出发,客观对待互联网企业所提品(服务)功能的差异,基于利润来源确定相关市场的范围,并考虑双边市场的交叉网络外部性对垄断力量的传递效果。

自20世纪90年代基于计算机技术应用所出现的互联网,是人类社会的一次信息革命。网络技术把许许多多的信息源、用户终端和计算机连接起来,通过网络软件实现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1]互联网不仅仅是一种新发明,而且是一种产业的变革,互联网的应用创造了新的市场和行业。根据1999年美国得克萨斯大学发表的一份研究报告进行的划分,互联网产业包括电子商务(网上商店、订购服务、售票和专业服务等)、产业基础设施(因特网接入公司、调制解调器制造商等)、软件应用(网络浏览器、搜索引擎等)及中介公司(经纪公司和其它各种服务公司)四个组成部分。自产生以来,互联网产业一直迅猛发展。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统计,截至2011年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13亿,全年新增网民5580万。据艾瑞咨询统计显示,2011年第三季度中国网络经济整体规模达到716.1亿元,环比上涨17.1%,同比上涨72.%,预计第四季度将达到800亿,全年约为2627亿元。2011年受欧债危机的拖累,全球经济整体乏力,互联网产业却依然呈现稳定增长的态势。到2011年底,全球网民总数达到22.67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2.7%;手机用户总量达到59亿,移动宽带用户近12亿;全球网站总量增至5.55亿个,同比增长117.6%。[2]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行业内的竞争也日趋激烈。20世纪末发生在美国的微软反垄断诉讼案,是全球范围内影响最大的互联网相关行业的反垄断诉讼案件。此后,一些互联网行业的巨头企业,如谷歌、雅虎等在美国、欧洲也纷纷受到反垄断调查,屡受反垄断讼累。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以后,互联网产业由于独特的技术、经济特征形成高集中度市场,成为反垄断工作重点关注的几个行业之一。2008年河北唐山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案(以下简称百度案),是中国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第一案。2011年4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接到的举报,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两公司互联网专线接入价格情况进行了反垄断调查。2012年4月,360诉腾讯垄断并索赔1.5亿元的案件在广东高院开庭。国内外互联网反垄断案例的论争焦点主要集中在相关市场界定的问题上,相关市场成为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不可逾越的第一道“坎”。

一、互联网产业反垄断中相关市场界定的司法困境

任何竞争行为(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科学合理地界定“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3]即界定相关市场(RelevantMarket),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逻辑起点,亦是重要的反垄断司法程序,对判定企业经营活动的法律后果具有潜在的决定性作用。自1948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诉哥伦比亚钢铁公司一案中首次使用“相关市场”一词以来,相关市场是反垄断的核心概念,也是垄断行为认定和反垄断执法活动的基石。因此,相关市场界定是“反垄断司法过程中一项最基础、最核心和最关键的工作”。[4]

美国反垄断执法当局和学者们为更准确地界定相关市场,提出了众多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三大类:一是早期案例中提出的方法,包括需求交叉弹性法、“合理的互换性”测试、“独特的特征和用途”测试和聚类市场法等;二是假定垄断者测试及其执行方法,包括临界损失分析、临界弹性分析、转移率分析、剩余需求分析和机会成本法;三是基于套利理论的方法,包括价格相关性检验和运输流量测试。[5]由于上述方法多是建立在单边市场逻辑的基础上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的,在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适用时,往往会面临较大的挑战和质疑。

(一)困境之一:将平台作为一个独立产品进行相关市场界定

法院在审理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时,不考虑互联网产品的双边市场特性,而是按传统的单边市场对待,将互联网企业的平台产品作为一个独立的产品进行相关市场的界定。美国的微软案就是此种方法适用的典型案例。

1998年5月,美国微软公司因涉嫌违反《谢尔曼法》而遭到美国司法部与美国19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检察长指控,进而衍生出全球瞩目的美国微软案。这场世纪审判中最具争议的部分,乃是微软公司在与英特尔兼容的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Intel-compatible PC Operating Systems)软件市场中,将其生产的网络浏览器软件(IE)与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结合在一起出售,涉嫌违反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搭售相关规定。[6]尽管在199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指出:“如果要指控垄断或者企图垄断行为,原告必须界定相关市场。”[7]虽然法庭最终认定微软将其网络浏览器与Windows操作系统捆绑在一起销售是为了垄断浏览器市场,但在微软案件的所有材料中,包括1999年11月作出的事实裁定(Finding of Fact)和2000年4月作出的法律裁定(Conclusions of Law)中,本案的原告和法院都只是简单陈述了微软在与英特尔兼容的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中拥有独占地位,而没有对案件所涉相关市场的界定依据做出清晰阐述。[8]可以说,作为互联网产业反垄断诉讼的第一案,微软案打开了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之门,然而由于法官的刻意回避,微软案却没有能够关上对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质疑之窗。微软垄断案存在两个基本问题需要明确:一是对微软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的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原告从计算机个人用户角度出发,认为被告拥有90%以上的市场份额,而被告则根据微软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兼容性特点,从软件供应商的角度出发,相关市场应认定为计算机软件市场,则微软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市场份额不足30%;二是微软公司是如何将其拥有的在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垄断力量传递到网络浏览器软件市场,从而实现其对网络浏览器软件市场的垄断,这种“捆绑”销售的机理是什么?对于以上两个问题,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虽然作出了事实认定,但是并没有在判决中进行说明。由于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方面的模糊性,互联网产业反垄断纠纷频频发生,互联网巨头无不为之困扰。

(二)困境之二:将平台一边的市场进行相关市场的界定

法院在审理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时,注意到互联网产品的双边市场特性,但是在相关市场界定时,以市场份额较高的一边市场确定相关市场,衡量涉案企业的市场控制力。此种方法的运用出现在中国的百度案中。

2008年的百度案是中国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第一案。原告人人公司因为不满被告百度公司“竞价排名”的做法,诉诸法院。[9]本案关于相关市场的界定成为左右案件走向的关键问题。原告认为,本案的相关市场是中国的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百度公司在该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百度公司的“竞价排名”行为已经构成《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被告认为,搜索引擎服务相对于广大网络用户而言是免费的,免费服务并不是《反垄断法》所约束的领域,因此并不存在《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相关市场。最终,在相关市场认定问题方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网络用户在使用搜索引擎时确实不需要向搜索引擎服务商支付相应的费用,但作为市场主体营销策略的一种方式,部分产品或者服务的免费提供常常与其他产品或服务的收费紧密结合在一起,搜索引擎服务商向网络用户提供的免费搜索服务并不等同于公益性的免费服务,它仍然可以通过吸引网络用户并通过广告等营销方式来获得现实或潜在的商业利益,因此,被告界定“相关市场”以是否付费为标准显然不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2)本案的相关市场应界定为“搜索引擎服务市场”。虽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新闻服务、即时通讯服务、电子邮件服务、网络金融服务等互联网应用技术在广大网络用户中也具有较高的使用率,但搜索引擎服务所具有的快速查找、定位并在短时间内使网络用户获取海量信息的服务特点,这是其他类型的互联网应用服务所无法取代的,即作为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的搜索引擎服务与网络新闻服务、即时通讯服务等其他互联网服务并不属于构成相关市场的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服务,即‘搜索引擎服务’本身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法院虽然在相关市场认定方面认同了原告的主张,但是最终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原告既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中占据了支配地位,也未能证明被告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因而,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在百度案中,法院判决仅从与原告利益没有直接关联的单边市场确定相关市场,则其判决难免存在一定的谬误。

(三)困境之三:模糊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

法院在审理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时,采取相对保守的态度,不去主动界定相关市场。美国谷歌案[10]就是如此。

KinderStart是美国康涅狄格州一家专门提供儿童信息的网站(KinderStart.com)。2005年该公司在没有收到任何警告信息的情况下,被清除出Google索引。在顶峰时期,KinderStart.com每月的访问量超过1000万人次,而被Google“封杀”之后,该公司网络流量下滑了70%。2006年KinderStart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何塞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指控Google公司利用搜索引擎业务对该公司进行了不正当地“封杀”,损害了其互联网业务,Google的这种行为违反了《谢尔曼法》和其它法律。KinderStart希望获得经济赔偿,并请求法院强制Google改变现有的网站排名机制。原告的诉讼请求最终被法院驳回,主要原因在于,法官认为:(1)原告没有能够证明搜索引擎市场是一种“销售分类”(Grouping of Sales)及这种销售分类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原告没有主张谷歌或者任何其他的搜索服务提供商出售的是搜索服务,而是主张“鉴于过去用户的经验和预期,及考虑到先前的关于因特网自由与因特网中立(Neutrality)的政府监管和技术政策,任何搜索引擎必须是对使用者免费”。这种判断的根据是没有拘束力的,以此为基础来证明反垄断法与免费服务存在某些关联是站不住脚的。尽管KinderStart辩称搜索所具有的功能性可以从其他途径为谷歌带来丰厚的报酬,但是它却没有指出是什么人因为搜索给谷歌付费。因此,从反垄断法的立场上来说,搜索市场(SearchMarket)不是一个“市场”。(2)原告亦没有能够证明搜索广告市场足以构成一个独立的市场。尽管搜索广告市场(Search Ad Market)与因特网上的任何其他形式的广告有着本质区别,在界定相关市场的时候必须对此予以充分考虑,但这种区别还不足以使得搜索广告市场与比之更大的因特网广告市场(Market for Internet Advertising)区别开来。因为一个网站可能选择通过以搜索为核心(Search-based)的方式广告,也可能选择别的与搜索无关的方式广告。无论如何,以搜索为核心的广告方式与其他任何因特网广告具有合理的可替代性。谷歌案中,法官注意到了互联网产品的双边市场特点,并对双边市场的特点进行了说明,但并没有对双边市场的内部关系进行论证,存在说理不透的问题。

(四)小结

通过以上国内外案例的简单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法院对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认定有如下特点:(1)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举证责任由原告负担,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确定相关市场是足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原因。[11](2)替代性尤其是以功能差异为基础的需求替代性分析是界定相关产品市场的基本要素。诚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92年指出的:“反托拉斯诉讼中的相关市场是由消费者可获取的选择来决定。一般而言,相关产品市场包括许多存在合理的使用替代性(Inter-changeability ofUse)及需求交叉弹性(Cross-elasticity of Demand)的产品或者服务集合,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一个品牌可以单独构成一个相关市场。”[12](3)在传统产业中,“免费”的行为不属于反垄断法规制之列,但在具有网络外部性的互联网产业中,“免费”不足以构成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抗辩。上述谷歌案件、百度案件突出地反映了双边市场特性对于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重要性,但由于案件本身所限,还不能完全反映双边市场对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带来的挑战和冲击。[13]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的界定必须建立在对费用支付模式的进一步深入分析的基础上。(4)在各国反垄断司法实践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总是与质疑、模糊性结伴而行。原被告总是站在各自的立场论证相关市场的界定,法院总是以缺乏足够证据为支撑的替代性分析来解释相关市场的界定。即便在对相关市场界定有着深远影响的判例——杜邦案与布朗鞋案中,法官对相关市场的界定都没有取得一致意见,更不用说原被告对法院的判决心甘臣服。[14]这个问题在互联网产业表现尤为突出,也给互联网产业的反垄断司法工作带来了困扰。

二、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特殊性

互联网产业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将互联网技术加以产品化(或商品化)并形成一定规模的产业。21世纪以来,世界经济最富有活力的增长点莫过于互联网产业。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社会财富也在不断增长。互联网产业是以互联网为支撑的,它拥有最大的信息平台、交易平台、资源配置平台和专业社区平台。然而,互联网产业所形成市场不同于传统的单边市场,[15]而具有双边市场特性。

(一)双边市场的特质

双边市场理论是在21世纪初产生的一种经济理论。[16]虽然此前已经存在一些典型的双边市场产业,如媒体、中介业和支付卡系统,但真正受到学者关注和重视的是在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随着信息和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互联网产业的出现,形成了大量的双边市场,如操作系统、搜索引擎、B2B电子市场、门户网站等。以互联网产业为代表的新经济的发展,使双边市场成为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理论研究具有重要的经济和法律意义。双边市场理论研究,主要侧重于对双边市场与传统的单边市场的区别,以及由此带来的新经济产业在产业组织、企业行为、反垄断政策等方面的影响与变革。

从外观上来描述,双边市场(Two-sided Markets)也被称为双边网络(Two-sided Networks),是指有两个互相提供网络收益的独立用户群体的经济网络。从经济学意义上来说,双边市场是指有两组参与者需要通过平台(Platform)来进行交易,而且一组参与者加入平台的收益取决于加入该平台另一组参与者的数量的市场。[17]平台实际上是一种交易空间或场所。较之于单边市场,双边市场具有如下特征:(1)双边市场具有“交叉网络外部性(Cross-group Network Externality)”。这是指两个不同用户群之间的外部性,即平台厂商一边用户数量的增加会带来另一边用户效用的提高。[18]从该定义可以看出,双边市场的网络外部性不仅取决于交易平台同一类型用户的数量,而且更取决于交易平台的另一类型用户数量,这是一种具有“交叉”性质的网络外部性。(2)双边市场定价的平衡法则。在单边市场中,产品或服务面对的是同一类用户群体在不同产品之间产生的外部性会被用户内部化;而在双边市场中,由于交易平台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面对的是不同的用户群体,市场两边的交叉网络外部性并不会被用户内部化。因此,为平衡两类用户的需求,交易平台往往会对需求价格弹性较小一边的价格加成(Mark up)比较高,而对弹性较大的一边则价格加成比较低,甚至低于边际成本定价,或者免费乃至补贴,以吸引其参与平台并进行交易。[19]

在上述三个案件中,Windows操作系统平台、谷歌的搜索引擎平台及百度的搜索引擎平台都属于双边市场而非传统的单边市场。在Windows操作系统平台中,微软向软件开发商免费提供Windows操作系统接口,而向电脑用户收取操作系统的费用以使两类用户群体都能加入到Windows操作系统平台上来。在谷歌与百度的搜索引擎平台中,尽管两者盈利模式存在差别,但是这两个平台运行的模式都是一边向利用搜索引擎进行信息搜索的广大网民提供免费服务,一边对利用搜索引擎广告的企业收取相应费用;其盈利能力的大小往往取决于平台所能够吸引到的网民的数量多少。

由于双边市场和单边市场机制的不同,单边市场下建立起来的传统竞争行为判断逻辑在双边市场下很难具有适应性,双边市场的反垄断规制由此变得复杂,涉及双边市场案件的走向亦由此变得扑朔迷离。耶鲁大学的埃文斯教授认为,双边市场的规制必须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去看待,简单地、割裂地考虑平台一个边的市场行为将会得到片面的或者错误的结论,并导致错误的规制政策。选择双边市场反垄断规制的政策应该综合考虑市场势力、进入壁垒、掠夺性定价、市场圈定、市场效率的评估等因素。[20]赖特教授经过对澳大利亚和英国信用卡市场规制政策的长期实证研究,系统总结了这些适用于单边市场的政策运用于双边市场存在的8个误区,并认为这些认知上的误区可以通过对于双边市场的正确分析而加以纠正。这8个误区是:应该设定有效的价格结构来反映相关的成本;价格-成本之间比较高的加成意味着较大的市场势力;低于边际成本的定价意味着掠夺性定价;竞争的加剧必然导致更加有效的价格结构;竞争的加剧必然导致更加平衡的价格结构;在成熟的市场中,价格结构没有反映成本是不合理的价格;当市场的一边定价低于边际成本时,其必然受到市场另外一边的交叉补贴;平台所制定的规制性价格是中性。[21]

(二)传统界定相关市场方法的局限性

尽管国际上尚未真正形成统一的相关市场界定的标准与方法,但不可否认的是,相关市场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商品(地域)的可替代程度,因此,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依据是替代性分析。我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指南》规定,界定相关产品市场应主要从需求角度来考察产品的需求替代性,必要时考察供给替代性。从具体的界定方法来说,各国反垄断立法中关于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演变,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以哈佛学派的结构主义为基础建立的一系列界定方法,包括:合理可替代、供给替代、交叉价格弹性、子市场、集群市场、产品流等。在这一个阶段,界定相关市场都侧重于对产品特征和功能的定性分析,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如在百度案中,百度提供的搜索引擎为双边平台性产品,平台的两边连接的分别是企业与用户。对于普通的非付费网民来说,搜索引擎平台向他们提供的是一种信息搜寻服务,因而,相关市场应当是搜索引擎服务市场;而对于另一边在搜索引擎平台上商业广告的企业来说,搜索引擎平台为它们提供的是一种商业广告服务,因而,相关市场应被界定为互联网络广告市场。由于对两边市场产品功能认知的分歧,在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矛盾和冲突。在百度案中,我国法院最终将该案的相关市场界定为“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主要是从普通的非付费网民与百度公司交易的市场出发进行认定的。而同样的搜索引擎平台产品,在2007年的Google-Double Click合并案件中,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经过认证,将相关市场认定为“搜索广告市场”(Search AdvertisingMarket)。[22]两国反垄断机构对搜索引擎平台产品相关市场认定的分歧,体现了产品功能界定法在双边市场中运用的局限性。尽管后来的交叉价格弹性加大了定量分析的成分,但是其假设前提是除垄断者外其他供给者的价格不变,或者消费者对其他供给者的需求不变,而在现实中,要得到如此苛刻条件下的数据几乎不可能,因此,这种方法的实用价值不大。

第二个阶段以强调效率的芝加哥学派和以强调效率公平并重的后芝加哥学派的经济学思想为基础,建立的以假定垄断者测试法(简称SSNIP法)为主的界定方法。[23]建立在定量分析基础之上的SSNIP法,克服了上述方法的不足,自1982年在美国《兼并指南》中首次被提出后,1997年为《欧盟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通告》采用。迄今为止,SSNIP法是许多国家反垄断司法实践中界定相关市场的主要方法。尽管如此,SSNIP法在双边市场中也同样存在缺陷。首先,SSNIP法也是建立在单边市场分析的基础之上,它对产品功能界定法的改进在于采用了更为严谨的量化分析,即以持久地(一般为1年)小幅(一般为5%-10%)提高目标商品的价格来考察商品的替代程度,以此来确定相关商品市场的范围。[24]但是,由于双边市场所具有的交叉网络效应,平台企业的收益不仅取决于交易平台的同一类型用户的数量,而且更取决于交易平台的另一类型用户数量,因此,这种小幅度的涨价对于一边市场影响是不显著的。其次,由于平台企业对双边市场的用户在定价方面一般采取的是倾斜定价策略,即对一边市场采取“低价”甚至是“免费”策略,通过免费提供服务来培育一定的用户群,在免费用户达到一定规模后,又以免费用户为资源与另一边的用户进行交易,实现收费目的。这种存在交叉补贴的市场,互联网产业的网络效应加大了界定相关市场的难度,一方面降低了合理可替代性程度,[25]另一方面弱化了需求交叉弹性。所以,互联网平台企业的首要竞争策略是产品差异化,而非价格策略。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在新经济行业中,由于产品品质的竞争或技术的竞争已经远大于价格的竞争,以价格理论为基础的SSNIP测度标准根本不能有效界定相关市场。[26]

从免费用户角度来考察需求替代性,则显得更难。首先,需要考察的是产品的价格,对于消费者而言其使用平台企业提供的服务是免费的,无所谓价格问题;其次是产品的特性,由于交叉网络效应的影响使得该平台对广大消费者产生了“锁定”效应,此时消费者的转移成本较高,限制了其选择可以替代的其他平台;再次考察的是产品的用途,互联网产业在位平台企业总是不断开发新产品,大多数在位平台企业产品的用途基本能涵盖其他产品的用途;最后是消费者的偏好,互联网上的消费者对其所使用的产品往往具有依赖性,且使用又是免费,所以这一替代性也很弱。因此,在双边市场中运用需求替代性来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有着天然的硬伤。[27]

面对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在反垄断法实施时所面临的窘境,美国反托拉斯机构中的经济学家很早就提出过,对竞争影响的分析并不一定需要进行正式完整的市场界定。[28]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指出:“如果原告可以证明被告的行为对竞争产生了直接的不利影响……这可以说是比复杂市场份额计算来证明市场力量的更为直接的证据。”[29]国内有学者以此为据,提出对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的处理应当淡化其相关市场界定的问题。[30]对此,笔者并不苟同。因为相关市场界定是处理反垄断案件中的逻辑起点,一旦离开这一起点去实施反垄断法律,势必会导致反垄断法实施的扩大化,产生大量的反垄断“伪案”,[31]浪费国家的执法、司法资源,更多的企业将会由此拖入诉累,影响企业的创新。

反对相关市场界定的学者认为,界定相关市场是反垄断诉讼创建的一个人造物,通过其边界将市场内外的企业区分开来没有任何意义。[32]笔者认为,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中的相关市场界定是必要的。由于存在客观上的困难,我们可以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一是进行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创新,使互联网产业的相关市场界定更为简单、明确;二是降低原告的举证责任要求。其中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创新是至关重要的。

(三)小结

在双边市场上,平台企业通常向两组截然不同的消费群体提供多种差异化产品,这使得双边市场的相关市场界定变得复杂化:(1)双边市场具有复杂的外部性,如何考虑外部性对替代性的影响?(2)随着消费群体的增加,平台企业有了更多选择,比如单边涨价还是双边涨价,这必然增加求解最优化问题的难度;(3)当市场上有多个平台时,如何判断它们之间的替代顺序?(4)不同类型的双边市场具有不同的经济特征,所以在双边市场背景下推导各种方法的计算公式时,需要针对不同类型的双边市场,建立相应的数理经济模型。

综上所述,双边市场理论的提出,为反垄断法理论研究开辟了一个全新的领域,也为反垄断执法、司法,尤其是相关市场界定的操作带来了全新的分析视角。然而,从诸多的双边市场和单边市场的差异化行为来看,经济学界和司法界对于双边市场的策略行为多持支持或者不确定的态度,且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都缺乏一个判断双边市场定价规制的标竿体系。[33]双边市场理论的发展对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工作带来了挑战,也为破解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困境指明了出路。

内容提要:微软案、谷歌案与百度案皆反映出在反垄断司法实践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总是与不确定性结伴而行。对传统产业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的需求替代法与供给替代法,由于无法充分反映互联网企业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双边市场的特点,因而将其适用于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时存在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并突破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认定互联网产业垄断行为的瓶颈,不能沿袭传统方法,也不能完全束缚于反垄断法规定,而应该从互联网产业双边市场的特性出发,客观对待互联网企业所提品(服务)功能的差异,基于利润来源确定相关市场的范围,并考虑双边市场的交叉网络外部性对垄断力量的传递效果。

三、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创新思路

Baker认为,“纵观美国的反垄断诉讼历史,多数案例的解决最终要寻求于市场界定而不是其他重要的反垄断问题。市场界定在评估市场势力和判断企业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反竞争效果方面,经常是极为关键的一步。”[1]要修复替代性分析的硬伤、突破认定互联网产业垄断行为的瓶颈,就不能照搬传统方法,也不能完全束缚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相关市场界定指南》中规定的现成方法。事实上,该指南对相关市场界定方法方面所持的是一种比较开放的态度,容许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不断创新。指南第7条规定:“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不是唯一的。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使用不同的方法。”鉴于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对双边市场产业适用的局限性,从互联网产业的双边市场特性出发,客观对待互联网企业所提品(服务)功能差异,并综合考虑交叉网络外部性、利润来源等因素,对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中的相关市场界定进行方法的革新,愈显其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确定平台产品的盈利模式

市场竞争本是一种利益追逐的过程,企业经营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为了追逐利润的最大化。企业获取利润的方式最主要的是争夺市场中的资源,这种资源可以是具有物质形态的,也可以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2]不论是传统的单边市场,还是双边市场,都存在这些资源,因为资源是市场的基础。如果一个市场中并没有资源,那么这个“市场”就不能称之为真正的市场。可以说,资源是市场赖以生存的基础。在双边市场中,尤其是互联网产业中,平台企业对资源的争夺更为激烈。平台企业往往制定倾斜定价的营销模式,低价甚至免费向一边用户提供服务而向另一边收取服务费用。这种倾斜定价策略容易使人们关注其“免费”的部分,却忽略了“收费”部分。百度案鲜明地体现了这一点,这就要求我们应当根据双边市场的特殊情况来研究适用互联网产业中相关市场界定的方法。

在谷歌案件中,法官强调原告必须证明谷歌搜索的盈利模式,只有在“免费的谷歌搜索”其实不是免费的情况下,反垄断法才会对其进行规制。[3]可见,双边市场平台企业的“盈利性”是反垄断法适用的前提条件。在双边市场条件下,的确有免费使用产品的现象存在,但是这种“免费”是建立在平台企业运用平衡法则定价的基础上。通过对不同类型平台参与方费用支付情况及平台企业盈利模式进行解析,有助于了解包括互联网企业在内的平台企业“免费”业务的实质。不同类型平台参与方费用支付情况及平台企业盈利模式详见表1。

表1双边市场分类与盈利模式[4](缺图)

从表1可知,双边市场内的互联网企业所提供的免费或者低收费产品与传统公益性质的机构提供的免费物品有着本质的不同。平台一边用户免费产品的获取建立在平台另一方支付相应的交易费、嵌入费、广告费等费用的基础上。平台企业不是公益机构,事实上,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互联网产业的惊人增长速度,苹果、微软等互联网产业内的企业已经成为世界经济舞台中的核心角色,步入世界上最盈利的企业之列。

(二)以利润来源边市场为界定相关市场的主要依据

縀度案中,法院一方面从网络用户进行信息搜索的需求替代角度来判断搜索引擎服务的替代性,认为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可以构成《反垄断法》上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另一方面又从广告商的角度,认为百度公司向广大用户免费提供搜索引擎服务而又向广告商收取广告费用是一种营销策略,从而否定了被告以“免费服务”并不是《反垄断法》上的相关市场的抗辩理由。因为依据传统的相关商品市场界定方法,仅从网络用户或仅从广告服务角度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如果法院仅从广大网络用户角度来界定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考虑到网络用户进行信息搜索的需求替代性,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可以构成独立的相关市场,从而将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具有可接受性;但是如果法院仅从广告服务角度来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则可得出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是广告市场的结论。可见,法院在认定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时其实存在一个矛盾:将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搜索引擎服务市场”是从网络用户的角度出发;而在否定被告的抗辩理由时却是从广告服务角度出发的。或许法院没有意识到或刻意忽略了界定相关市场中的这一内在冲突,[5]产生这种冲突的原因是什么呢?笔者认为,问题出现在“免费”与“付费”上,法院能够看到百度公司的营运不是完全“免费”,其营业利润的来源并不是广大用户而是广告商,正是因为法院认识到这一点才会不自觉地从广告服务角度来否定被告的抗辩。我国《反垄断法》在相关市场界定方面并没有规定“营业利润的来源”这一因素,因此导致了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出现这一矛盾,这充分表明现有《反垄断法》存在着不足,在界定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时出现了困境,而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互联网产业的双边市场特性。

双边市场可以理解为一种交易平台,这个平台的交易量取决于两边的联合需求。如果有一边对平台的服务或产品没有需求,那么这个平台将“不复存在”。只有当两边同时对平台的服务或产品产生需求时,平台才能真正具有价值,发挥其作用。要使平台两边均对其服务或产品产生需求,平台可以通过定价策略吸引两边用户在平台上进行交易。但是,平台两边市场的需求者由于对平台利用的不同,因而导致市场交易的产品(或)服务不同。如微软公司的Windows平台,对于个人用户来说,与微软交易的是个人电脑操作系统软件,对于另一边的软件开发商来说,微软提供的则是一个开放、兼容的应用软件。如果依个人用户边市场,将Windows平台界定为个人电脑操作系统软件,微软公司在该市场占有90%以上的市场份额,具有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依软件开发商边市场,将Windows平台界定为应用软件,则微软公司在应用软件市场中的市场份额只占5%左右,从而不具市场支配地位。百度搜索平台也是如此,对于一般搜索用户来说,百度公司提供的是免费搜索引擎服务;对于互联网广告商来说,百度公司提供的是收费的互联网广告服务。因此,以企业利润来源界定双边市场中的相关市场,就可以简单而准确地得到确定的结论,即微软公司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拥有市场支配地位,而百度公司在互联网广告市场不具市场支配地位。

(三)互联网产业主要相关市场的确定

企业提供具体的产品(服务)功用的不同,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信息获取类、交流沟通类、网络娱乐类和商务交易类等四类。笔者拟依照此种分类对各类互联网企业的利润来源进行分析,并确定互联网产业的相关市场。

1.信息获取类。信息获取类主要包括搜索引擎和门户网站等。界定搜索引擎或门户网站的相关市场,需要考察其利润来源。笔者首先以“百度案”为例,探讨搜索引擎的相关市场界定。

根据百度2010年第一季度财报,其第一季度营业收入12.94亿元,运营利润5.3亿元。通过上表,不难发现在线广告业务是百度的支柱性营收来源(占总收入的比重达99.9%)。财报数据显示,2010年第一季度广告营收达12.93亿元,在总营收中的比重贴近100%。因此,百度的利润来源是广告业务收入。

在百度案中,法院虽然考虑了百度并不是完全“免费”,会通过其他手段来赢利的因素,但是在作出相关市场界定时却没有进一步考察百度的利润来源,将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存在不合理之处。笔者认为,百度的利润来源主要是广告业务收入,因此将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网络广告市场”[7]为宜。因为百度的绝大部分利润来源于广告业务,其与直接竞争者争夺的必然是广告业务资源,如果采取垄断行为极有可能是因为对广告业务资源的争夺,最能表现百度与其他竞争者之间的竞争关系,这样有利于判断该行为对其他竞争者产生何种影响以识别是否需要适用《反垄断法》予以规制。

门户网站和搜索引擎服务的利润来源是否存在差异呢?此处以网易为例。

从表3看出,在网易总的营业收入中,2005年至2010年网络游戏收入均占到80%以上的比例,可见其利润的主要来源是网络游戏收入。因此,如果网易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界定相关市场就应当着重考虑其在网络游戏市场中的竞争力。我国的主要门户网站还有新浪网、搜狐网、腾讯网等等。根据艾瑞咨询,新浪网的主要利润来源是广告收入。[9]可见,门户网站之间的利润来源是存在差异的,不同的门户网站,利润来源也有可能不同。因此,界定相关市场时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相关数据进行分析。

2.交流沟通类。这种互联网产业主要包括即时通讯、电子邮件和论坛等。针对此种类别,笔者拟在下文以“3Q之争”为例进行探讨。“3Q之争”涉及到奇虎360与腾讯QQ两个平台企业,因此首先有必要了解这两个平台企业的营业收入分布状况。

根据艾瑞咨询报告显示,2010年,奇虎公司的互联网收入为5379万美元,占全年收入的93.3%。其中包括网络广告收入3882.6万美元、互联网增值服务收入1477.4万美元和其他服务收入19万美元,占全年收入的比重分别是67.3%,25.7%,0.3%。结合表4,我们知道,奇虎360营业利润的主要来源是在线广告业务收入。反观腾讯QQ,其营业收入构成与奇虎360有所差异。表5显示2010年经审计后的数据,腾讯的互联网增值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超过78%,移动及电信增值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接近14%,网络广告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接近7%,其他服务收入所占比例不到1%。因此,腾讯营业利润的主要来源是互联网增值服务收入。

3.网络娱乐类。网络娱乐类主要包括在线视频、音乐和游戏等。笔者以网络视频为例。首先,分析一下在线视频的利润来源。

上图反映出在线视频行业主要利润来源是视频网站的广告收入,2010年占到了68.5%。在线视频行业相关市场的界定应当着重考察其在视频网站的广告市场竞争状况,从而判断其是否存在垄断行为。

4.商务交易类。此种分类主要包括电子商务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工具等。在我国,电子商务平台主要指网络购物,它主要包括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模式(B2B)、企业对个人的电子商务模式(B2C)和个人对个人的电子商务模式(C2C)。[13]艾瑞咨询认为目前B2C企业盈利模式划分为两种:一种是以佣金服务费收入为主的“平台式B2C”,另一种是以进销差价收入为主的“自主销售式B2C”。在B2B和C2C平台中,其盈利模式有所差异,在此不重点分析。笔者认为,界定B2C电子商务平台的相关市场需要区分“平台式B2C”和“自主销售式B2C”,因为他们的利润来源并不相同。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按照行业的不同,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以支付宝、财付通、盛付通为首的互联网型支付企业,其服务对象是个人;另一种是以银联电子支付、快钱、汇付天下为首的金融型支付企业,其服务对象是企业。此处以支付宝为例。根据艾瑞咨询,支付宝现有的盈利模式是以交易手续费为主。[14]因此,在判断相关市场时,我们需要从其交易总量出发,分析其面临的竞争约束,根据竞争程度的强弱来界定相关市场。

(四)平台产品两边市场的关系及其考量

在双边市场条件下,是否存在平台企业利用在其中一边市场的垄断地位,对另一边市场进行有效控制,影响市场进入或改变竞争格局,这也是一个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法律实施必须考虑的问题。

交叉网络外部性是双边市场形成的一个前提条件,也是判断该市场是否为双边市场的一个重要指标。[15]一般而言,平台厂商一边用户数量的增加会带来另一边用户效用的提高,平台具有正的交叉网络外部性。但是,受到双边市场的平台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差异化的影响,有时候平台厂商一边用户数量的增加会减少另一边用户的效用,平台具有负的交叉网络外部性。[16]所以根据两边市场用户的相互影响不同,可以将双边市场平台分为正网络外部性平台和负网络外部性平台。互联网产业中的市场创造型平台(Market-maker,平台企业为买卖双边提供交易的便利,借助平台企业的交易平台,交易双边可以提高搜寻交易机会的效率或者交易成功的概率)和需求协调型平台(Demand-coordinator,平台企业将具有相互需求倾向的买卖双边凝聚到一个共同的平台,促使他们之间的相互需求得到实现)一般都属于正网络外部性平台;受众制造型平台(Audience-maker,双边市场的主要功能是聚集足够多的受众如读者、观众和网民等,从而满足与受众相对的另一边用户的某种需求)属于负网络外部性平台。

在正网络外部性平台的双边市场中,一边市场的参与交易人数、交易量与另一边市场的参与交易人数、交易量存在正相关关系。如属于需求协调型的Windows平台,购买和使用微软公司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用户越多,则会吸引越多的软件开发商为其提供应用软件;而更多的应用软件的支持,又会导致更多的用户选择购买和使用微软公司的个人电脑操作系统。

从垄断力量的传递方面考量,在双边市场具有正的交叉网络外部性的条件下,市场支配力量存在传递效应,即平台一边的市场支配力量可以通过平台向平台另外一边传递;而在存在负的交叉网络外部性的双边市场中,市场支配力量没有从平台一边向平台另外一边传递的问题。

在美国的微软案中,微软公司利用其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地位,将其生产的网络浏览器软件与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结合一起出售,是为了垄断浏览器市场而进行的捆绑销售行为,即微软公司将其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所拥有的垄断力量引入到了浏览器市场,致使原有市场竞争的格局受到破坏,微软公司实现对浏览器市场垄断的同时,也进一步强化了其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地位。[17]2004年欧盟委员会认定微软将多媒体播放器与Windows捆绑,违反了《欧洲共同体条约》第82条禁止滥用支配地位的规定,通过多媒体播放器与Windows的捆绑,微软成功地将Windows作为分销渠道来确保其在多媒体播放器市场的重要竞争优势,这具有反竞争的性质。因为捆绑有利于树立一个保护微软多媒体播放器的市场进入障碍。这种障碍使得竞争者的产品难以进入市场,挫伤了多媒体播放器厂商人力和资金投资的积极性,减少了来自这些厂商的有效竞争,最终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程序。[18]虽然很多经济学者的研究结论证明,无论是垄断情形还是竞争情形,双边平台企业采取搭售策略均可提高买方总效用、卖方总效用以及社会总福利,[19]但是,他们忽视了垄断企业的搭售对竞争市场竞争结构的破坏效果,由此造成对用户选择权的损害以及对产品创新的影响。实践证明,正是由于对微软搭售的反垄断限制措施的实施,才有Google、苹果的创新和脱颖而出,才有互联网市场的五彩缤纷。

受众制造型的双边市场常常需要以负价格向受众提供服务以吸引足够多的受众到平台上来,由此带有一定的负网络外部性。例如,如果门户网站的广告链接过多,那么网民退出的意愿会增强。艾瑞市场咨询2006年的《个人门户发展趋势研究报告》中显示,网民对从门户网站获取信息不满意的主要因素为广告过多、内容繁杂、真实性较低、推荐的头条很少有自己感兴趣的等等,数据详见图1。

在百度案中,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平台是负网络外部性平台,众多的搜索服务用户的使用,为网络广告商创造了商机,吸引他们在搜索界面和搜索结果中加入广告元素。但过量的、不合理的广告,如百度公司的“竞价排名”等,会影响搜索服务的质量,导致搜索服务用户的退出,而搜索服务用户的减少,则会降低搜索引擎平台对网络广告商的吸引力,影响平台企业的盈利。因此,过量的、不合理的广告对于百度公司来说,与其说是创利行为,不如说是自损行为。因此,百度公司不可能将其在免费的“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垄断力量传递到另一边的互联网商业广告市场,影响互联网商业广告市场的竞争。进而言之,即便是百度公司在平台的一边“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作为平台另一边的互联网商业广告市场用户的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也不能以此为由起诉百度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中国的百度案也是一个反垄断“伪案”。

证据表明,带有一定负交叉网络外部性的受众制造型平台一般以“先吸引消费性质的用户,然后才吸引广告客户”进行促销,如即时通讯平台腾讯QQ;而具有正网络外部性的双边市场则一般先吸引销售商,如B2B电子商务平台。[21]也就是说,无论平台盈利模式为何,平台企业如果能够采取合适的定价策略、市场策略,就可以通过改变对平台一边的控制能力来改变对平台另一边的控制能力,但是这种控制能力的改变不是市场支配力量的自然传递,而是平台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对平台两边用户规模做出的进入战略选择。对于相关市场界定而言,借助平台交叉网络外部性正负性的确定,可以得出市场支配力量能否被有效传递、平台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控制能力的相关结论。毕竟相关市场的概念本身也是一个用来最终说明企业的市场控制能力的替代性解决方案。

尽管双边市场理论的提出已经有10余年,涉及双边市场的互联网反垄断案件频频发生,但是,迄今为止还没有哪一种理论系统阐述了双边市场条件下相关市场界定的一般规则——以成为指导反垄断案件执法、司法的标杆;也没有哪一个国家的法院主动对案件所涉相关市场的界定过程做出清晰的解释,为法院日后的案件审理工作提供具有先例价值的司法判断逻辑。从理论上讲,双边市场价格结构的分析并不困难,但是要将这种规范性的结论用经济证据来检验的话,还是异常困难的。因为定量分析对数据的要求会很高,而现有的模型并不完善,使得出现差错的几率非常高。[22]

匀然,通过对上述三个互联网企业的反垄断案件的分析,我们仍可以发掘到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法律信息:对平台企业相关市场的界定,必须关注平台的双边,通过对平台交叉网络外部性正负考察,可以确定平台一边的市场支配力是否能够被传递。如果平台的交叉网络外部性为正,这种市场支配力能够通过平台传递到平台的另一边,那么平台企业才有可能在相关市场内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及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这时就有必要借助对平台盈利模式的确定及平台利润来源的剖析来划定相关市场的边界。如果平台的交叉网络外部性为负,那么对平台企业的反垄断指控就是缺乏实质意义的“伪案”,可以立即停止,以节约原本就稀缺的反垄断司法资源。当然,这种通过考察平台企业的交叉网络效应、盈利模式及利润来源来界定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及判断互联网产业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初步判断的方法,仅仅是对传统反垄断分析方式的补充。即便是给反垄断法带来了全新的观察视角和巨大的理论挑战的双边市场理论,也不足以颠覆传统反垄断法理论。[23]在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中,“相关市场”概念本身所体现的基本内涵仍然是适用的,需要改变的是具体的界定方法和思维惯性。[24]对此,反垄断法理论与实务界应当有足够的认知。

注释:

[1]参见邢志强、韩淑芳:《信息竞争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2]参见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2》,电子工业出版社2012年版,第3-17页。

[3]《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3条。

[4]刘伟:《序》,载李虹:《相关市场理论与实践——反垄断中相关市场界定的经济学分析》,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

[5]参见黄坤:《经济学视角下的相关市场界定:一个综述》,载《经济研究》工作论文,2011年,wp133,载http://erj.cn/cn/gzlw. aspx?m=20100921113738390893.

[6]参见张维中:《美国微软案操作系统软件搭售问题之研究》,载《公平交易季刊》2006年第2期。

[7]Forsyth v.Humana,Inc.,114 F.3d 1467,1476(9th Cir.1997).

[8]See United States v. Microsoft Corp.,84 F.Supp.2d 9(D.D.C.1999)(“Findings of Fact”),and see United States v.Microsoft Corp.,87 F.Supp.2d 30(D.D.C.2000)(“Conclusions of Law”).

[9]关于“百度案”的基本案情,参见佟姝:《百度被诉垄断案背后的思考——唐山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垄断纠纷一案评析》,载《中国专利与商标》2010年第1期。

[10]See Kinderstart.com LLC.v.Google Tech.,Inc.,No.C 06-2057 JF RS,(N.D.Cal.),March 16,2007.

[11] See Tanaka v. 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252 F.3d 1059,1063(9th Cir.2001).

[12] Eastman Kodak Co.v.Image Technical Services,Inc.,504 U.S.451,481-82,112 S.Ct.2072,119 L.Ed.2d 265(1992).

[13]参见李剑:《双边市场下的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百度案”中的法与经济学》,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5期。

[14] See United States v.Du Pont&Co.,351 U.S.377(1956),and see Brown Shoe Co.,Inc.v.United States,370 U.S.294(1962).

[15]早在1938年,马歇尔就对市场进行了界定,他认为市场是买主和卖主可以自由进入并在同一时间对同种商品形成相同价格的所有交易关系的总称。这就是传统意义上的单边市场。参见[英]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下),朱志泰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8页。

[16]一般认为,2004在法国图卢兹召开的双边市场经济学学术研讨会,标志着双边市场理论的形成。参见朱振中、吕廷杰:《双边市场经济学研究的进展》,载《经济问题探索》2005年第7期。

[17]See Mark Armstrong,Competition in Two-Sided Markets,Mimeo,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2004,p.57.And see Mark Armstrong,Competition in Two-Sided Markets,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Vol.37(no.3),2006.

[18]See M.L.Katz and C.Shapiro,Systems Competition and Network Effects,Journal of Economics Perspectives,Vol.8,No.2,Spring 1994.

[19]参见纪汉霖:《双边市场定价策略研究》,复旦大学2006年博士论文,第44页,参见中国知网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http://cnki.net/KCMS/detail/detail.aspx?dbcode=CDFD&QueryID=4&CurRec=1&dbname=CDFD9908&filename=2007069074.nh&urlid=&yx=&uid=WEEvREcwSlJHSldTTGJhYlQ4NUpQbXRBaXh-Dc1R0TmQ3R3lwNmZpUmhwaGNpWll6THVteXk3-OTFvNkdOY1EwaQ==.

[20] See David S.Evans,The Antitrust Economics Of Multi-Sided Platform Markets,Yale Journal on Regulation,Vol.20,2003.

[21] See J.Wright,One-Sided Logic in Two-Sided Markets,Review of Network Economics,Vol.3(no.1),2004.

[22]参见王先林主编:《中国反垄断法实施热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24-325页;FTC,Statement of FEDERALTRADE COMMISSION Concerning Google/Double Click,FTC File No.071-0170.

[23]参见李虹:《相关市场理论与实践——反垄断中相关市场界定的经济学分析》,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85-87页。

[24]参见《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指南》。

[25]在互联网产业中,由于交叉网络效应的作用,引起了正反馈、冒尖、锁定和转移成本等一系列现象。特别是当出现“锁定”现象后,不论新兴的网络产品是否具有新的特性、是否具有更好的用途、是否具有更优惠的价格,网络用户都不会转向它,因为网络用户会认为现在其所使用的就是最好的。

[26]参见余东华:《反垄断法实施中相关市场界定的SSNIP方法研究——局限性其及改进》,载《经济评论》2010年第2期。

[27]《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指南》还规定了必要时考察供给替代性,也存在上述问题,在此不赘述。

[28] See Jonathan B.Baker,Contemporary Empirical Merger Analysis,George Mason Law Review,Vol.5,No.3,1997.

[29]Todd v.Exxon Corp.,275 F.3d 191,206(2d Cir.2001).

[30]同注[22],王先林书,第332-334页。

[31]关于反垄断“伪案”的提法,可以参见郑文通:《我国反垄断诉讼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定的误读》,载《法学》2010年第5期。

[32] See Fisher,F.M.,“Horizontal Mergers:Triage and Treatment”,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1987,1(2).

[33]参见注[19],第60页。

[1]Baker,J.B.,“Market Definition:An Analytical Overview”,Antitrust Law Journal,2007,74.

[2]例如,房地产企业为了获得高额的利润往往去争夺黄金地段的土地资源,通过开发后高价卖出,这种资源就是具有物质形态的资源;在互联网领域,大部分产品都是信息产品,平台企业争夺的资源大多不具有物质形态,譬如某个视频的版权、软件使用权等等。

[3] See Kinderstart.com LLC.v.Google Tech.,Inc.,No.C 06-2057 JF RS,(N.D.Cal.),March 16,2007.

[4]本表根据黄民礼一文资料整理而来。参见黄民礼:《双边市场与市场形态的演进》,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5] 参见李剑:《双边市场下的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百度案”中的法与经济学》,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5期。

[6]根据百度2009Q2-2010Q1财报数据整理。

[7]因为在互联网上投放的广告当然是网络广告,网络广告与传统广告并不属于同一相关产品市场。

[8]根据艾瑞咨询报告整理。

[9]例如,艾瑞咨询报告显示,2010年新浪网广告收入占其总营业收入的平均比例超过70%。

[10]参见http://imeigu.com/,2011年10月10日访问。

[11]根据腾讯2010年第四季度财报而整理。

[12]根据艾瑞咨询整理。此收入构成剔除了互联星空和IPTV收入,2010年中国在线视频行业市场规模为31.4亿元。

[13]在国外,还存在个人对企业的电子商务模式(C2B),这种模式最先由美国流行起来,但目前在我国比较少见。

[14]参见艾瑞咨询:《艾瑞咨询支付周评:支付行业发展开启“智慧金融”时代》,http://ec.iresearch.cn/54/20110720/145019.shtml,2011年10月10日访问。

[15]参见熊艳:《产业组织的双边市场理论——一个文献综述》,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16]参见注[4]。

[17]参见蒋岩波:《网络产业的反垄断政策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页。

[18] See Microsoft,Microsoft Statement on European Commission Decision,http://microsoft.com/ presspass/press/2009/dec09/12-16statement.mspx,2011年10月10日访问。

[19]参见张凯、李向阳:《双边市场中平台企业搭售行为分析》,载《中国管理科学》2010年第3期。

[20]参见艾瑞市场咨询2006年《个人门户发展趋势研究报告》。

[21]参见注[4]。

[22] See Dennis W.Carlton,Market Definition:Use and Abuse,Economic Analysis Group Discussion Paper,April 2007.

[23]参见注[5]。

[24] See J.Wright,One-Sided Logic in Two-Sided Markets,Review of Network Economics,Vol.3 (no.1),2004.

【主要参考文献】

1.张维中:《美国微软案操作系统软件搭售问题之研究》,载《公平交易季刊》2006年第2期。

2.黄民礼:《双边市场与市场形态的演进》,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3.李剑:《双边市场下的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百度案”中的法与经济学》,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5期。

4.郑文通:《我国反垄断诉讼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定的误读》,载《法学》2010年第5期。

5.Franklin M.Fisher,Horizontal Mergers:Triage and Treatment,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Vol.1 (no.2),1987.

6.David S.Evans,The Antitrust Economics Of Multi-Sided Platform Markets,Yale Journal on Regulation,Vol.20,2003.

7.J.Wright,One-Sided Logic in Two-Sided Markets,Review of Network Economics,Vol.3 (no.1),2004.

8.Mark Armstrong,Competition in Two-Sided Markets,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Vol.37 (no.3),2006.

9.Jonathan B.Baker,Market Definition:An Analytical Overview,Antitrust Law Journal,Vol.74,2007.

互联网服务市场分析范文3

传统企业的“互联网化”被所有人看作必然的趋势,然而,对于家政行业来说,由于它的“产品”具有特殊性,要实现真正的O2O还需要突破很多障碍,细分性很强的垂直电商发展也将面临很多问题,借助58同城等大型生活服务类综合平台逐步实现互联网化,或许是家政业目前的万全之策。

网上“淘”保姆靠不靠谱

互联网被认为是“万能的”,人们利用互联网可以满足生活的大部分需求,包括洗衣做饭。随着O2O的兴起,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经营模式正在成为一种趋势,家政行业也不例外,有数据显示,截止2013年,全国家政服务市场的规模已经达到8400亿元,2014年更超万亿元,在这块巨大的蛋糕面前,不少家政企业认为,率先打造家政O2O,利用线上的整合资源能力,将是家政行业新的掘金点。

“现在大部分消费者习惯通过网络寻找家政信息,随着网络消费模式的不断普及,搭建一个让信息更为对称的平台成为家政行业的大势所趋。通过互联网化的模式,不但可以为雇主节约更多时间享受生活,还可以帮家政公司更快更简单赚钱,帮家政人员实现更大的职业价值。”不少家政公司老板都认为,将家政服务搬到网上做,是一项“多赢”的举措。

从2013年开始,国内一些城市陆续出现了大大小小的家政平台。如以上海为据点的第一家政网、以北京为据点的北京家政网,甚至在二三线城市起家,规模较大的家政公司也都建立了本地家政电商平台。不过,这些垂直类的家政服务平台有明显的地域性,覆盖全国的扩张尚未出现。

它们的运作模式也比较相似,主要是为个人消费者提供找家政的服务,业务板块主要包括保洁、育儿、看护、月嫂、保姆等几大类,用户可以像逛淘宝一样在上面挑选家政阿姨和家政公司,然后下单预约,最后再进行信用评价。在整个交易完成之后,家政O2O平台会从中抽取一定的佣金。

然而,问题也随之而来。笔者通过58同城,联系并走访了几家较为专业的家政公司,他们面对家政业正大力发展O2O业务的话题,反应却出乎意料的理智。武汉市帮帮家政服务有限公司1999年成立,距今已经在该行业发展15年,负责人王先生深谙这行的经营门道,他认为,与其他行业大张旗鼓的O2O相比,家政行业还是存有几个难以突破的难点,比如家政服务员整体的素质和标准化程度偏低,仅根据线上的基础资料,是否能与雇主一次性匹配成功?“即便是面对面沟通都难达成一致,何况只是通过互联网和影像,或者只是通过一家O2O平台的推荐?”此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约束不健全,很容易导致家政服务员与雇主之间的利益冲突、服务纠纷,甚至出现私下签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出现。

因此在笔者看来,垂直地本地O2O模式撬动万亿家政服务业大蛋糕的说法目前仅限于理论。对家政行业来说,当前更重要的任务是立足于岗位的规范化培训,提高家政公司的管理水平以及员工的服务意识,同时充分利用58同城等大型综合类平台的客户访问量,增加更多的信息曝光度,提高匹配的精准度。

大平台上才有大舞台

家政业是个门槛相对较低的行业,大多数传统家政企业创业之初都是从“四个一”走过来的,即一个小门店、一个电话、一根笔和一台电脑,因此,上从公司的管理者下到普通员工,管理素质和服务意识普遍较低。全国一共有60多万家家政公司,光北京就有4000多家,但是规模都比较小,注册资金超过10万元的家政公司不超过总数的3%,大型的连锁直营店几乎没有。

58同城“中国好商家”活动总策划张方方认为,导致上述问题的一个根本原因就是家政行业没有实现标准化,即使利用垂直O2O拓展客源渠道,这个问题也没有解决。要改善行业这一窘境,家政业必须要经历一次蜕变。

这一华丽地蜕变来自58同城“中国好商家”评选活动的推动。早在2013年始,张方方就带领58同城的市场分析师们研究生活服务业的生存状态,试图凭借58同城的行业影响力推动家政业、搬家业、房产业、汽车租赁及二手车买卖等国内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经过几个月的调查探访,加上她多年的行业经验,58同城“中国好商家”评选活动应运而生,成为行业首个以竞赛方式,全面评点本地生活服务业的发展水平,为中国生活服务业系统把脉的一项社会性活动。

家政行业要想发展的更大,必须得建立服务标准体系。但家政行业有一个问题就是,太难标准化了。服务的客户千差万别,客户的口味千差万别,服务人员的素质也千差万别,最主要一点就是在客户家里服务没法监控,一切都得靠“自觉性”。

“每个创业者都知道,能够拿到权威的行业荣誉做背书,口碑效应赛过千万的广告投入。因此,参选58同城‘中国好商家’活动的企业必须在评选规则的引导下,快速优化企业经营模式,例如建立诚信规范机制、员工服务考核机制、培训机制和消费者反馈机制等,只有在评选压力下选择积极思变的企业,才能获得58同城‘中国好商家’的荣誉。”58同城“中国好商家”组委会总负责人强调。

这给家政业实现标准化体系建设找到了一条前进的方向,同时也为家政企业老板“到底自建O2O好,还是借助大平台优势好”的疑问给出了答案。“中国好商家”活动还建立了整套规范生活服务业,包括家政业的良性发展体系,以“好商家联盟”和《生活服务业经营指南白皮书》两大主体活动作为后续引导,通过举办本地58同城“中国好商家”联盟成员管理培训、行业发展研讨、知名商家管理经验分享及推介会等活动,丰富“中国好商家”活动载体,使参选的家政企业能够从活动中逐渐实现标准化发展目标。

互联网服务市场分析范文4

安全专家将DDoS攻击称为攻击中的核武器,实现大面积的网络瘫痪,正是DDoS攻击的效果。而目前,DDoS攻击已然成为一个庞大的产业,只要有钱,甚至一个普通人都可以借助这些灰色产业的力量进行DDoS攻击。

DDoS,攻击中的战斗机

卡巴斯基实验室联合B2B International的调查显示,大多数企业认为收入和信誉受损是DDoS攻击可能造成的最具破坏性的后果。

随着安全意识的提高,多数企业对DDoS攻击的危害性的认识也逐步提高。但是很少有企业会量化DDoS攻击到底会造成多少伤害。来自卡巴斯基的调查分析显示,一个单个的DDoS攻击将对企业造成至少40万美元的伤害。

该统计数据来自27个国家和地区的3900名受访者,其中17%是员工数量在5000~50000人之间的大企业,12%的受访者是员工数量在1500~5000人之间的中型企业。另有25%的受访者的企业员工数量在250~1500人之间,剩下部分是企业员工数小于250人的小型企业。DDoS攻击造成61%的公司无法访问其关键业务信息,38%公司无法访问其关键业务,33%的受害者因此有商业合同或者合同上的损失。

遭遇攻击后,65%的公司会向IT安全专家咨询,49%的公司会支付资金来修改他们的IT基础设施,46%的受害者不得不咨询律师服务,还有41%的公司会投资保险业务。

而以上披露的仅仅是表层伤害,对于关键业务的破坏带来的严重后果以及声誉的损失有时候是不能够简单量化计算的。

不仅如此,来自不同领域的企业对于DDoS攻击的后果不同。例如,工业、电信以及电子商务和公共事业及能源企业更倾向于将信誉损失排在失去业务机会之前。而建筑和工程行业则更关注部署备份系统的成本,其原因可能是大型企业在使用这类系统时可能会面临较高的预算。

百度总裁张亚勤认为,网络安全领域正呈现出明显的全球化、物联化,以及非标准化的趋势。9月17日,在百度云加速3.0全球会现场,进行了一场迄今为止史上最大流量的DDoS攻防演练,成功抵御了峰值超过1Tbps的超高流量攻击。据了解,这次演练采用全SYN Flood流量型攻击,同时混合50万QPS的CC攻击。整个演练过程中模拟了多种专业手段,包括流量攻击与应用层攻击,从强度上也模拟攻击流量不断攀升、波动、区域流量变动、巨大流量突袭等各种形式。

从安全威胁本质来说,传统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其实并没有不同,他们面对的安全威胁依旧是病毒、木马、SQL注入、缓冲区溢出、DDoS,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业务特性的不同而造成的不同性质的安全问题。

对于传统企业来说,他们更多遇到的是Flood类型的DDoS,也就是以大流量的攻击为主,主要危害是滥用了企业带宽和服务器资源,造成内部办公和业务无法正常开展;而互联网企业一般都有较大的带宽、较多的分布式IDC和CDN,因此大流量攻击效果不是特别明显,所以主要的DDoS攻击是类似CC这样的应用层攻击,针对网站及后台数据库进行攻击,造成网站无法正常提供服务,互联网企业又是特别依赖网站,因此这种攻击带来的危害特别大。

在处理这些安全问题时,传统企业和互联网企业相同的部分在于他们都会采用一些专业的安全设备来进行防护,可以解决大多数常规安全威胁;不同的部分在于互联网企业的定制化需求更多,很多是一般通用的安全设备无法解决的,需要二次开发或自主研发一部分产品才能完全满足要求。

目前,防御DDoS攻击最有效的方法是在现有网络出口处部署DDoS防御设备,在攻击流量威胁到用户网络之前将其阻隔在外。

日益泛滥的DDoS攻击不仅给最终用户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而且对网络的稳定运行也造成了严重威胁。

2014年11月28日,CSDN遭受到50Gbps的DDoS攻击,一度服务中断,短暂恢复后再次瘫痪;2014年12月10日,运营商DNS网络DDoS攻击事件爆发,从12月10日凌晨开始,现网监控到攻击流量突增的情况,到当日11点开始,攻击开始活跃,多个省份不断出现网页访问缓慢,甚至无法打开等情况;2014年12月20日~21日,部署在阿里云上的一家知名游戏公司遭遇了全球互联网史上最大的一次DDoS攻击,攻击持续了14个小时,攻击峰值流量达到每秒453.8G。

为确保网络的正常使用,以及业务顺利开展,近年来,运营商愈加重视DDoS防御设备的采购及部署。继中国电信集团对DDoS设备进行集采后,中国移动集团也于2014年底启动了2015年全年中国移动所有DDoS设备供应商的集中采购。

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今天,数十G甚至上百G的流量攻击愈来愈频繁,迪普科技大容量异常流量清洗设备的出现帮助运营商从容面对海量的流量攻击事件。通过静态漏洞攻击特征检查、动态规则过滤、异常流量限速、深度数据包检测技术和先进的“指纹防护”等技术手段,深入识别隐藏在背景流量中的攻击报文,实现精确的流量识别和清洗,保证网络的安全畅通。

迪普科技凭借异常流量清洗设备采用大型框式设备、分布式架构,能够提供单块业务板40G处理能力、整机400G以上的清洗能力等优势特性,成为仅有的两家入围厂商之一。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异常流量清洗设备一般部署在汇聚层或核心层,因此除了单纯的防护能力以外,组网能力的高低决定了设备应用能力。迪普科技设备支持策略路由、MPLS VPN、MPLS LSP、GRE VPN、二层透传等各种回注方式,尤其在城域网当中,采用MPLS回注方式可避免在核心设备上进行频繁配置操作,保证网络性能,降低操作风险。

信息安全动起来

信息安全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也是一个广泛而复杂的课题,不可能做到一劳永逸,一般的企业依靠自身的技术力量无法根本解决,同时,各个行业对信息安全有不同的需求,必须进行具体的分析才能制定出适合自身要求的总体信息安全规划方案,专业安全咨询服务因此应运而生。它可以为用户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如风险分析、策略优化、应急处理、渗透性测试等,目的是充分发挥安全产品的效能,确保业务的安全运营。

一方面,静态的安全产品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静态安全产品的防护以及业务系统,都要面临实时动态更新的安全威胁与安全攻击。动态的安全服务已经成为信息安全工作的核心要素,通过定期的安全服务为静态安全产品策略细化、攻击特征的更新、业务系统的定期安全评估检查与规划,更好地为安全防护策略,安全解决方案提供依据。

另一方面,专业的安全服务可以更好地为用户创造价值。

在发达国家,专业安全咨询服务占信息安全行业市场的50%以上,但目前在我国的信息安全领域,安全服务市场还占不到整体行业的10%。2014年12月,IDC了2014年上半年中国网络安全市场分析报告,统计出2014年上半年中国IT安全硬件市场规模接近30亿元,并预计全年可达70亿元,据此估算,专业安全服务市场大有可为。遗憾的是,国内很多信息安全企业并未将安全服务业务作为重点,而是仍专注在传统的安全硬件与软件。

由此可见,信息安全问题不是一个独立的产品问题或技术问题,而是一个综合性问题。迪普科技一直以来倡导“应用即网络”理念也就是这个意思,所谓“应用”也涵盖了安全的内容。安全与网络是一体化的,没有安全就没有网络,没有网络也没有安全。在此基础上,再结合管理、制度、服务、运维等各方面,才能比较全面解决安全问题。

迪普科技安全产品部部长李瑞指出:“随着云计算、移动互联网技术对企业的一步步‘侵蚀’,企业的安全边界被彻底打破。面对如今复杂的安全形势,传统的安全解决方案早已过时,安全产品和解决方案需要具有下一代网络的性能和丰富特性、有面向下一代安全威胁的集成抵御能力、面向下一代云计算平台的虚拟化能力,同时需要具有基于专业安全咨询服务的下一代安全架构设计能力。”

联网进入云计算和大数据时代,服务器虚拟化和数据集中部署显著地改变了传统网络应用模式。飞速增长的数据和业务不仅使网络架构变得非常复杂,同时也面临网络安全、应用体验、业务持续可用等巨大挑战。

由于云计算应用的用户信息资源的高度集中,存在的风险以及带来的安全事件后果也较传统应用高出很多。与传统信息系统和网络环境相比,在以虚拟化技术为基础构建的公有云、私有云或混合云的信息系统中,增加了虚拟化平台、虚拟化管理平台、虚拟网络、虚拟机等系统和设备,这意味着,更多的攻击面和被攻击目标,复杂的云环境管理也将有更多几率造成由于管理配置不当而产生的安全问题。

传统网络安全的解决方案在云环境中的部署和实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以物理硬件为主的安全防护产品不能够提供可随被保护计算资源同步弹性扩展的按需安全服务能力。面对云计算环境中众多颠覆传统安全思维的问题和挑战,安全厂商也纷纷给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和产品,迪普科技也不例外。

面向下一代云安全,迪普科技推出了全新安全技术理念DP xDefense,由此带来了云时代信息安全的新特征。

安全产品不再成为性能瓶颈。通过安全与网络深度融合,迪普科技支持虚机感知、大二层组网、MPLS VPN组网、IPv6等网络特性,实现网络与安全在管理、虚拟化、部署等方面的无缝融合,提供与网络融合的L2-7服务。另外,由于在IPv6中IPSec作为必备协议,迪普科技在保证了端到端通信安全性的同时,也加大了对防火墙、入侵检测与防御等安全防护技术的要求,因此下一代网络需要真正实现与安全和应用的紧耦合。

传统网络以连通性为核心构建,而新网络面向应用的智能与弹性承载,下一代安全威胁已由传统的病毒木马、系统漏洞、缓存溢出、SQL注入、XSS、0Day等转变为虚机安全、移动安全、APT攻击、大流量DDoS等。迪普科技通过基于虚拟环境的全新检测机制、APP-ID专业安全特征库、多业务板卡混合部署、L2-7业务流定义等特性,可有效针对下一代安全威胁进行实时、有效的防御。

针对不同的业务系统,迪普科技通过虚拟安全设备(VSA)可提供自定义的安全资源,无需部署独立的各类物理安全设备,在组网、管理、建设、灵活性、成本等方面都具有巨大的优势,满足业务灵活部署,以及虚机感知、资源池化和自动编排的要求,同时还具备云数据中心核心要求的架构简单、智能可靠及性能可扩展。将专业安全咨询产品化,提供安全评估类服务、总体规划设计类服务、安全运维类服务以及安全培训类服务,形成了一整套动态安全服务体系。

无独有偶,国内安全厂商以太信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太信御”)近日推出了SecurityLink系列解决方案,而这一方案的核心是以BowlineBox硬件盒子的方式整合业务系统保护、ERP安全保护等安全组件,解决用户核心业务系统的数据安全。在以太信御看来,CEO、CFO、CIO的眼里企业是经营、企业是业务,把企业内外组织连接在一起的,是资金流、物流、信息流。BowlineBox通过应用创新,让业务实践与安全实践无缝集成。

第三平台时代到来

“棱镜门”事件的爆发震惊全球,也引发了人们对国外网络及安全产品的担忧。上海社科院信息研究所信息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惠志斌表示,在大数据和云环境下,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重要数据资源高度积聚,面临系统漏洞、攻击渗透、人为泄露所带来的巨大风险,并且网络数据生成和传播更加智能实时,网络信息内容面临失察失控的风险,这关乎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乃至国家的安全稳定。他建议“国家应着重加强网络信息安全技术、产品和服务的战略规划和产业扶持,实现国内安全产业的跨越式发展”。

从IDC的《中国防火墙和统一威胁管理市场格局》报告可以看出,中国的IT开支正在以两位数的速度增长,全面超越日本,也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IT支出市场,且增速远高于美国等发达国家成熟市场。但从信息安全投资比例的角度分析,中国信息安全投资占整体IT支出的比例仅为1%,而对比美国以及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成熟市场差距较大。然而随着用户对信息安全需求的不断增加,以及政府的政策法规的驱动,中国信息安全市场未来潜力巨大、前景乐观。根据该报告显示,凭借在下一代威胁防护能力、L2-7层虚拟化、产品超高性能、下一代网络融合能力、创新研发能力等方面的优势,本土安全厂商迪普科技已位列领导者象限。

纵观中国整体信息安全的投资,其中安全硬件设备占比超过了一半份额,而防火墙硬件市场和统一威胁管理硬件市场总和占整个安全硬件市场的 65%,并且防火墙和统一威胁管理市场均保持快速增长。预计到2019 年,整体防火墙和统一威胁管理市场的复合增长率为 20%。

以移动设备和应用为核心,以云服务、移动宽带网络、大数据分析、社会化技术为依托的 IT 市场第三平台时代已经到来,引领未来的发展。

网络安全市场正呈现出以下特点:

・ 信息安全行业一直是政策重点扶持的行业,政策也一直是推动信息安全产业发展的第一动力。政府主导的自主可控战略将进一步促进防火墙以及统一威胁管理市场的增长。

互联网服务市场分析范文5

关键词:居民理财;市场分析;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2-0-02

一、我国居民理财市场现状分析

(一)居民理财产品市场分析

近年来,我国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各金融机构不断更新理财产品,理财产品市场呈现以下态势:

1.理财产品成为最受投资者欢迎的理财工具

2013年3月,央行在其官网上当年首次储户调查问卷,根据调查结果,居民偏爱的前三位投资方式依次为:“基金及理财产品”、“房地产投资”和“购买债券”,其中,理财产品最受欢迎。通过进行基金、信托产品、保险理财产品以及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募集金额的横向比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显示出较强的成长性。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2月初,我国银行理财产品余额已达10万亿元,2013年全年,各银行理财产品发行量超过4万款。经过多年发展,银行理财已成为我国居民重要的投资理财渠道,预计今年理财市场规模还有继续扩大的空间。

2.理财产品的短期化趋势加深

无论是人民币理财产品和外部理财产品都显现出短期化的特点。2009年,期限3个月以内产品数量仅占26.51%,一年期以上产品占21.28%。而在2013年,3个月以内理财产品数量上升至58.82%,而一年期以上产品数量下降至1.93%。通货膨胀使得投资者更青睐于流动性较好的短期产品,并且,随着银行理财产品期限缩短,挂钩标的的波动幅度相对减小,银行结构性理财产品的风险也会相应下降。总体来看,短期化是银行理财产品发展的必然。

3.理财产品同质化严重

近年来,各类银行理财产品发行势如破竹,但在看似设计“花样百出”背后,理财产品同质化日趋严重。一部分商行盲目追求产品规模的迅速增长而不注重丰富理财产品内容,很多理财产品在功能和投资方向上都是大同小异,没有针对客户的需要进行个性化设计,缺乏发行银行的品牌特点,没有创新树立自己的特色。

4.互联网金融冲击银行理财

随着监管趋紧和理财多元化时代的到来,银行理财“一家独大”的风光不再。从去年6月以来,互联网金融迅速兴起,阿里巴巴、百度、腾讯、新浪等互联网巨头纷纷跨界进入金融行业,以余额宝、百度理财、微信理财通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受到投资者广泛追捧。随着居民财富的积累和理财意识的增强,包括证券、基金、信托、互联网金融在内的理财市场必将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理财渠道多元化,资金向银行体系外流的趋势进一步增强,银行理财业务的压力也将进一步加大。

(二)居民理财服务市场分析

1.缺乏专业性的理财服务人员

理财业务不同于一般销售性的业务,它需要一支专业知识丰富、综合能力强的研发队伍和营销队伍。当前,我国持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证书人数有30余万人次,其中大部分为二三级理财规划师,高级理财规划师持证人数仅为3243余人,而这个数字,远远无法满足行业需求。

国内商业银行的相当一部分理财服务人员并不具备储蓄、国债、股票、保险、房产、基金等综合知识和为客户提供理财方案的能力。有些理财人员是临时从现有员工转岗来的,或经过短期的专业培训,即便考上了理财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也很难将这些知识有机地融入理财业务中去,更多的充当的是产品促销员。

2.理财服务质量需尽快提高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个人理财业务运行模式仍然是“以产品为中心”,理财顾问和规划服务成了配合产品的销售的手段。很多银行对客户经理的考核机制重点在于客户经理的理财产品销售业绩和吸收存款的数量,而对于客户的综合满意度、客户资产增加值等这些从客户角度出发的指标侧重太少,导致客户经理在工作中不承担收集、分析以及管理市场信息和客户信息的职责,因此缺乏对市场趋势和客户需求的深入了解,也未能成功地营销和开发金融服务产品。这就直接导致客户经理成为产品销售经理而不是真正的理财业务客户经理。且不同银行间的地盘争夺战也呈白热化。在考核压力驱动下,部分销售人员为了提高业绩,向投资者片面夸大产品收益,隐瞒潜在风险。

(三)居民理财客户群体分析

近期股市、楼市投资前景不明,许多投资者把目光转回虽然收益低但较为稳定的银行理财产品。但居民个人理财认识仍然存在一定误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漠视理财信息重收益,缺乏风险防范意识

很多投资理财者最关心的理财信息是有关理财产品的收益,而对其他非常重要的理财信息诸如资金投向、风险提示等很少关注或不加关注。实际上理财产品不等同于银行存款和国债,购买理财产品只是通过银行这个渠道完成认购程序,实质是消费者的理财投资,并不是购买的所有理财产品都只赚不赔。消费者要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风险承受能力及对理财知识的了解程度进行谨慎选择。在购买理财产品前,要认真阅读理财产品的宣传材料,最好先对理财文书和合同进行研究,弄清楚收益、风险和费用,看懂理财合同条款,搞清楚风险是购买理财产品的前提。

2.资产配置不合理

招商银行日前《2013年中国城市居民财富管理与资产配置现状调查报告》指出,中国城市居民在理财行为中主要面临资产配置不合理等问题。个人资产配置不合理且低效,储蓄存款仍然是中国城市居民目前资产最主要的构成部分,多数人尚未意识到合理的资产配置是实现理财目标的关键。资产配置专业知识尚处于启蒙阶段,缺乏全民认知与教育。对大多数投资者来说,“资产配置”还是个陌生的名词,即使少数投资者表示“听说过”,但对资产配置的方式、目标也理解得较为浅薄。

二、完善我国居民理财市场的建议

(一)“以客户为中心”建立多层次、差异化的产品体系

经营个人理财业务的金融机构应转变理念,改变封闭式的产品设计思路,要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分析客户的需求,通过重新理解、认识和构建与客户的关系,实现从“产品驱动”发展到“客户需求驱动”的全方面转型,根据客户风险嗜好、投资倾向等数据,结合其生命周期模型设计出符合客户需求的产品。在“以客户为中心”战略指引下,使产品改造和创新相结合,丰富理财产品品种和层次。

从欧美理财市场的创新过程中我们发现国外银行个人理财品种,都是以客户为中心,产品设计中着重于市场,以适应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为目标。不同年龄段有着不同的理财规划,因此可以根据年龄和收入进行初步的市场划分,并为不同目标客户群度身定做适合的理财产品。反观我国当前市场上的理财产品比较雷同,缺少与客户生命周期紧密相关的可以灵活配置的产品。我国金融机构应该吸取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多开发此类产品,丰富自身的产品线。比如,生命周期基金就是一种非常符合客户生命周期理论的理财产品,是一种可以满足持有人长期需求的理财产品。

我国居民理财主要以低风险、稳健型的产品为主,但同时也不能忽视确有一小部分人可能对风险的承受能力比较强大,追求高风险之后的高刺激和高收益。这样银行就要对客户分层,做好有效的客户风险测评,据此设计出适合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的理财产品。

受分业经营的限制,目前国内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无法发行基金,但完全可以和一些基金公司进行合作,开拓自身的思维,进行大胆的金融创新,以更多的产品种类和更广的产品线,进行资产组合配置,满足不同客户在不同人生阶段的需要。

(二)加快综合性专业理财服务人员培养,建立独立的业务运行体系

要提高理财业务服务质量,为客户提供满意的理财服务,使客户群不断壮大,并创建有特色的个人理财品牌,快速、有效的培养综合性专业人才是关键。

1.国内金融机构应借鉴外资银行经验,打造专业理财队伍

美国几乎所有个人理财资格认证制度都把综合个人财务策划、投资策划、保险策划与风险管理、员工福利与退休计划、个人税务策划和遗产策划及事业继承等六大模块作为培训和考核从业人员的标准。我们可以借鉴其经验,对现有的理财顾问进行系统的全面的培训。制定系统的理财顾问培训计划,精心挑选具备一定金融专业知识、懂得营销技巧、通晓客户心理的优秀员工作为理财候选人才,而且要同证券、保险等行业系统建立横向联合培训机制,造就符合其经营理念与职业标准的专业化复合型金融人才。如汇丰银行的“银行家培训计划”,已经成为汇丰发掘培养包括个人理财业务人才在内的本地优秀人才的重要途径。

2.教育管理部门应支持高校设置理财专业,培养专业理财人才

由于专业的理财人员应具备投资、财务、保险、法律等多学科基础,但目前我国高校相关专业毕业生大多不具备这种多学科交叉的知识背景,而是分割为金融、保险、财务等独立专业,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这些专业的毕业生都不符合市场对专业理财人才的需求。为此,教育管理部门及高校应意识到我国居民理财的内在需求及发展趋势,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设置独立的理财专业,以专业为抓手,打通理财所需的各学科知识之间的关联,培养具有多学科背景的专业理财人才。

3.独立的业务运行系统对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至为重要

商业银行可以设立专门的理财业务部门或联合其他金融机构成立独立的理财机构。业务系统应有很多功能化模块组成:信息收集模块、信息分析模块、风险评估模块、产品设计模块、推荐情况及使用反馈登记模块、日常服务模块等,具备个人理财产品设计、指导和建议、信息咨询、预约服务、客户投诉、沟通回访、采集信息、产品营销、了解市场需求等功能。

(三)加强个人理财教育

1.将个人理财教育纳入中小学生培养体系。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城市将理财教育纳入中小学生培养体系中,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和教育系统必须发挥领导推进作用,提高全国人民对个人理财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制订理财教育中小学实施计划,编制具体教材,将个人理财教育列为中小学必修课程。学校应该让学生树立正确的金钱观,传授基本理财知识,包括金融常识和个人理财技能和方式,实际操作训练和理财氛围的营造,教会学生养成良好的金钱支配习惯。

2.利用各种媒介提高社会公众的个人理财能力。鉴于个人理财对提高市场经济效率,提升社会福利方面的重要作用,政府相关部门应该通过各种媒介宣传理财重要性,普及基本理财知识。比如:建立主体网站,宣传储蓄、贷款、投资、保险等方面的知识;发行如何管理个人财富的小册子;联合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定期举办针对各年龄阶段和社会阶层的理财教育活动和知识竞赛,树立全民健康理财文化。如中信银行推出的“小小理财星妈妈大梦想”亲子理财大赛,结合父母育儿及银行金融教育、理财服务家庭财富管理,在亲子互动中将正确的财商教育方式方法进行有效渗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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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服务市场分析范文6

Direc TV公司推出Ka波段

卫星宽带与电视捆绑服务

据5月8日Direc TV公司公布的2012年首季财务报告,Direc TV US公司本季收入54.99亿美元,同比增长7%;首季增加8.1万新订户,截至2012年3月31日,公司订户累积为1996.6万户,已逼近2000万户大关,也比竞争对手DISH网络公司订户总数多590万户。

为因应DISH公司2月推出DISH Test Drive新媒体服务以及卫星宽带与电视捆绑服务的新情况,Direc TV公司4月间也引进Direc TV Everywhere服务,让公司用户通过高速互联网连接,可以在计算机、笔记本电脑以及平板电脑、只能手机等新型移动设备获得其卫星电视的多平台服务,体验Direc TV无处不在的神奇魅力;5月16日,Direc TV公司宣布将为用户提供卫星宽带互联网和电视的捆绑服务,其中卫星宽带服务来自两家公司,包括美国Viasat有限公司现在全国推广的 Exede 12住宅宽带服务以及休斯网络系统公司今年晚些时候将通过其高容量Ka波段宽带通信卫星EchoStar 17(原名Jupiter)推出的Gen 4宽带服务。Dirc TV公司称,新服务的定价模式稍后将公布。

Exede 12宽带互联网服务透过2011年10月发射、总容量超过140Gbps的美国首颗高容量Ka波段宽带通信卫星Viasat 1今年1月中旬推出,通过分销商在美国各地的城市、小区及更多的农村地区推广。该服务的速度与家庭无线宽带服务、传统的DSL服务和有线电缆服务相比极具竞争力,可为用户提供上网下载高达12Mbps、上传3Mbps的速度,每月付费起家50美元。EchoStar 17卫星总容量也高达140Gbps,是休斯公司现在轨运行的Ka波段宽带通信卫星Spaceway 3容量(10Gbps)的14倍。该卫星与Viasat 1卫星均有美国劳拉空间系统公司建造, 是目前世界上两颗容量最高的宽带通信卫星。EchoStar 17卫星预计6月下旬发射升空。

美国卫星通信设备及宽带服务提供商ViaSat公司5月17日证实,该公司已经与Direc TV公司签署了一项新协议,将为Direc TV家庭用户启动增加Exede高速卫星互联网服务作为电视与宽带捆绑服务选项的计划。ViaSat公司表示,卫星电视家庭非常适合Exede宽带服务,这将陈伟公司宽带分销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另一条宽阔的分销渠道。Exede高速宽带连接提供互联网服务,将补充Direc TV家庭用户的视频体验。这项新协议创造了一个帮助Direc TV订户从电视与高速互联网捆绑服务中获得更大价值的机会。

业内专家指出,Direc TV公司是世界上首家Ka波段DTH卫星电视服务的提供商,拥有丰富的运营经验。该公司也是世界上首家提供Ka波段电视与Ka波段宽带捆绑服务的运营商,将为Ka波段卫星通信的商用提供新的经验。

市场分析家称,基于休斯网络系统公司的母公司EchoStar通信公司与DISH网络公司的拥有者均为Charlie Ergen,一旦EchoStar 17卫星投入商业运行,DISH网络公司是否会继续使用由休斯公司的主要竞争对手Viasat公司提供的Exede卫星宽带,现在尚难预料。

DISH网络公司引进

AutoHop自动跳过电视广告服务

据5月7日DISH网络公司公布的2012年首季财务报告,DISH公司本季收入35.8亿美元,同比增长11%;首季增加新订户10.4万,截至2012年3月31日,公司订户累积为1407.1万户。令业界关注的是,在今年3月 正式推出功能最强大、技术先进的Hopper全家HD DVR系统后,DISH公司5月10日激活了该系统一项称为“Auto Hop”的新功能,这项功能允许DISH公司家庭用户在收看播出一天后的ABC、CBS、FOX、NBC四大广播网大多数黄金时段HD录像节目时可以自动跳过所有的商业广告。

正式推出Hopper全家高清DVR系统

2012年3月15日,DISH公司宣布,一种创新的功能强大的Hopper全家HD BVR娱乐系统正式提供家庭用户使用。该系统在2012年1月国际消费电子展(CES)上首次推出,并获得CES 2012年创新设计和工程奖。

Hopper全家HD DVRahi业内最先进的全高清机顶盒之一。该机顶盒配置了2000GB的大型硬盘,可记录和存储2000小时娱乐节目,超过美国任何一家电视提供商的HD DVR。Hopper系统使用户在整个家庭的不同电视机上可共享DVR的内容,用户可在多达4个房间收看HD节目和控制数字录像机(DVR),包括暂停、播放、倒放和记录直播的及录像的HD节目。值得一提的是,该系统独有的Primetime Anytime功能为DISH公司家庭用户录制和收看黄金时段HDTV节目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其一,Primetime Anytime允许用户通过一个单一的点击,就可以录制ABC、CBS、FOX和NBC四大广播网黄金时段HD节目3小时(可用时段是美国东部时间每周一至周六晚8时至11时,周日晚7时至11时),并在节目播出后可存储8天。这将创建一个约100小时的黄金时段HD节目点播库,提供给用户在8天试用期内点播,因此观众不会错过自己喜爱的节目。

其二,借助于Primetime Anytime,用户可一次同时记录6个黄金时段直播的HDTV频道,包括4个本地HDTV网络频道和2个自选的HDTV频道,而且4种录制的流媒体HD节目可同时在不同的电视机上观看。

其三,作为Primetime Anytime功能的扩展,该系统在激活“AutoHop”功能后,用户在Hopper HD DVR上重放四大广播网黄金时段某些HD节目时可以自动跳过商业广告。

此外,Hopper系统还为用户提供点播功能。将该系统与家庭宽带互联网连接,就可以即时点播数千部电影和电视节目,包括HBO、Staxz、Blockbuster®Home等频道节目。Hopper系统也提供DISH电视无处不在的体验,用户将DISHSling®适配器与该系统连接,登录DISH网站或使用DISH远程访问应用程序,就可以从计算机、平板电脑和智能手机上管理他们的Hopper HD DVR,观看和控制所有直播电视频道,无论他们身在何处。

引进Auto Hop自动跳过电视广告服务

2012年5月10日,美国第三大付费电视运营商DISH网络公司宣布,DISH卫星电视用户现在可获得一项观众等待已久的新功能,即Auto Hop自动跳过电视广告的服务。基于这项新服务只适用于今年3月才正式推出的Hopper 全家HD DVR系统,拥有该系统(用户采用租赁方式可获得)Hopper HD DVR机顶盒)的用户从5月10日起利用已被激活的Auto Hop功能,在观看播出一天后的ABC、CBS、FOX、NBC四大广播网大多数黄金时段HD录像节目将可以自动跳过商业广告。

DISH公司称,观众喜欢跳过广告,有了Auto Hop这项功能,他们观看自己喜爱的节目时跳过广告将比以往更容易。这是一个革命化的发展,只有在Hopper系统,只有从DISH公司才能提供此功能。目前,从美国东部时间每天凌晨1时开始,观众才可以利用Auto Hop选项观看无广告的HD节目。而Auto Hop功能在现场直播时不起作用。Auto Hop和Primetime Anytime 均采用专利技术,其专利正在申请。

Auto Hop服务

引发一场对四大广播网络的诉讼

为应对Auto Hop服务推出后四大广播网络的反对有威胁,2012年5月24日,DISH网络公司在美国联邦法院对ABC、CBS、FOX和NBC提讼,要求法院就该公司5月10日为用户引进Auto Hop自动跳过广告的技术而产生的争议作出一个宣告判决。据称,这项功能是一个进步,虽然引发了轩然大波,但已经看到消费者的支持风潮。

DISH公司在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称,要求宣告式判决Auto Hop功能不会侵犯主要广播网络声称的任何版权,而DISH公司提供Auto Hop功能仍然遵守该公司与四大广播网络的协议。

DISH公司表示,该公司每月节目订阅费用包括已支付给主要广播网络的重大节目转播费。虽然主要广播网络已经将他们的内容免费提供给如Hulu一类的网站使用,他们仍继续要求大幅度增加其转播费用。消费者应该能够公平地为自己选择做什么和不想看什么,自遥控器问世以来观众就一直自动跳过广告,我们给他们一项他们想要的功能,这就给予了他们更多的控制。我们尊重、推动广播行业的商业模式,但我们也接受技术和新创见的不断发展演变。我们不相信Auto Hop将大大改变既定的消费行为,但我们相信它让消费者的观赏体验更好。

据悉,除了增加反对DISH公司采取法律行动以捍卫其Auto Hop自动跳过商业广告功能的媒体报道,CBS、FOX和NBC三大网络已拒绝播放DISH公司Hopper全家HD DVR的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