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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论文范文1
(一)存量固定资产抵扣成本过大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在固定资产存量和无形资产抵扣方面对国家的财政收入有着巨大的影响。据《中国统计年鉴》资料显示,仅2004年全国工业固定资产净值达52027亿元,若按照增值税基本税率推算,所含税额7559亿元。如果考虑1996年至2004年期间的固定资产净增加值,所含税额将会更大。如果这些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抵掉的话,将对国家的财政收入产生巨大的影响。
(二)无形资产税收待遇不公
由于无形资产的计价十分复杂,按照会计制度“外购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格进入成本、自制无形资产以自制成本进入生产成本”的原则,若实行消费税增值税,则外购无形资产对应的抵扣税额要比自制无形资产所对应的税额大,对于不同来源的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和税收负担明显不同,自制无形资产的税负相对偏重,必将影响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
(三)税收流失风险增加
增值税推行近二十年时间里的最为突出的问题,是纳税人利用增值税扣税机制,通过伪造、虚开、违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逃税款。虽然国家对于专用发票的管理力度不断加强,但依靠现有的管理手段尚不能完全杜绝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若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必然增加其对应的税额,在现有的征管条件下,专用发票的征管压力将进一步加大,税收流失的风险必将更大。
(四)国家财政收入和企业承受能力同时面临考验
对于国家财政而言,增值税转型必然带来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若在保持现有税负水平的条件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基本税率应提高至23%甚至更多,方可弥补财政收入的不足,但提高税率却又将加大增值税运行的风险,同时,各行业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则将由于资本有机构成的高低不同而发生增减变化,传统企业、基础工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本有机构成高,税负将大幅下降,传统技术的加工工业资本有机构成低,税负将相对偏重。很显然,传统企业在当前经济结构调整中将面临一定困难,有可能会造成传统企业纳税困难户数增加,增值税运行的摩擦系数加大。
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主要策略
为了能够较好地发挥转型的积极作用,避免财政收入减收并力争能够增收,应采取适当的增值税转型办法,并实行必要的配套改革措施。
(一)消费型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确定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可暂把抵扣范围限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年新增固定资产中的动产部分,解决固定资产抵扣带来的相关问题。具体措施如下:
1.借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成功经验,将存量固定资产排除在抵扣税范围之外
存量固定资产是过去已经形成的资产,对其规定不予抵扣税款,基本上不存在影响企业新投资和技术进步创新的问题。且过去对这部分资产的征税和税收优惠办法多种多样,差别很大,不同资产又有不同的使用年限和折旧金额,情况十分复杂,将其排除在抵扣税范围之外,即避免了客观上难以计算的困难和出现新的矛盾,又避免了增值税转型对财政收入的过度冲击。
2.将新增固定资产中的不动产部分排除在抵扣税范围之外
鉴于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在整个固定资产中所占比重较大,但对技术进步创新的激励作用却远不如机器设备,建议将新增固定资产中的不动产部分排除在增值税抵扣税范围之外,而对于水、电业等特定产业,可限定范围,准予其新增固定资产中的不动产部分在一定期限内分期抵扣进项税额。3.取消有关机器设备的税收优惠政策
鉴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新购机器设备中包含的增值税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建议在增值税转型后,同步取消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使新税制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市场经济的公平税负原则要求,同时实现税制的简化。
4.将转让无形资产纳入增值税扣税范围
鉴于无形资产不是普通的商品,其形成需要一定的条件,故纳税人利用无形资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偷逃税款的可能性极小。因此,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建议将转让无形资产纳入增值税的扣税范围。这样,既可以减轻科研机构的税负,促进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又可以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虽然短期内会减少部分财政收入,但此项政策对于鼓励和扶植技术创新、促进我国经济由粗犷型向集约型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二)消费型增值税改革的进程
为了避免转型给财政造成巨大的压力,我国增值税的转型应逐步实行,循序渐进,分阶段扩大。目前,可考虑在东北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选择对资本品重复征税比较严重的行业或企业、国家需要鼓励发展的行业、关系到国家前途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进项税额少、设备消耗大的采掘业等进行增值税转型试点,进而逐步在全国范围的所有领域内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三)加强对于消费型增值税的征管和稽查
1.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在专用发票方面要加强全方位管理,真正发挥专用发票在增值税链条机制中的重要作用,减少利用发票偷税的问题。在专用发票的发售环节,检查已使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在纳税申报环节,做好发票日常稽核工作,以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正确使用。此外,还应限制专用发票抵扣时间,进一步完善专用发票抵扣规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计税功能和抵扣功能有效地连接起来。
2.提高增值税管理的科技含量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更应加强现代化征管手段建设和稽核检查制度建设,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增值税管理的先进经验,将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广泛运用到增值税的管理中,确保增值税管理效果。近年来,我国各级国税机关也逐渐加强了增值税管理的科技信息技术含量,在税务登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税收评估等各个领域利用微机进行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总的来看,与发达国家还有较大的差距,增值税管理的现代化水平还很低,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的“金税工程”,虽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还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为此,应加大工作力度,提高电子信息技术在增值税管理中的应用,特别是加强电子化申报推行进程,规范电子申报程序,为在消费型增值税制度转型中全面实行电子化管理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杨斌.现行增值税的制造障碍、管理无效性和中国式增值税的制度设计.财政研究,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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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丁正智.增值税转型与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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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LixinRao.TrendAnalysisofTaxSystemintheFirstYearafterChina’sWTOAccession,Intertax,Vol31,Issue1.【摘要】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但增值税转型面临着许多困难。只有解决了这些困难,消费型增值税才能够顺利进行,增值税对国民经济的积极作用才能得以更好发挥。
增值税论文范文2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技术创新就业压力配套改革
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在2004年拉开了序幕,首当其冲的便是增值税转型改革。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只允许扣除原材料等项目所含的税金。税制转型后将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即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原材料等项目所含的税金。2004年增值税转型的改革首先在东北三省制造业、石油化工等八个行业试行。显然,由生产型增值税到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已成为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
一、政策解读
1.地区和行业:<<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问题的规定>>明确对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按规定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自制(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增值税支付的运输费。
2.抵扣方式:增量抵扣,即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额或新增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纳税人有欠交增值税的,应先抵减欠税。
二、增值税转型的积极意义
1.降低税负,刺激消费,扩大生产范围。由于增值税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后,实际上大大降低了税负,极大地提高了企业的积极性。尤其是设备投资大、资本有机构成高、技术密集型的企业加快了技术革新的步伐,扩大投资规模;新办企业是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最大受益者,有利于其一开始就投向资本密集型产业,引导其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2.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企业是市场经济的细胞,一个国家的长久发展主要靠企业的发展,而企业的发展依赖于技术创新。增值税转型则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税负,从而刺激企业领导层加大研发费用的积极性,促进技术的升级换代,为企业赢得市场优势奠定良好基础。
三、增值税转型可能带来的影响
1.财政收入减少。国家的财政收入的近90%来自于税收,而增值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45%,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增值税的税基大幅缩小,从而使税收收入大幅降低,财政收入就会急剧减少。
2.投资过热。消费型增值税比生产型增值税扩大了抵扣范围,能够有效降低投资成本,使企业获得更多额外收益。企业的设备投资的NPV(净现值)和IRR(内含报酬率)就会有所提高,企业的投资周期就会缩短,从而增加了可投资项目的范围,刺激加大投资的力度.现实中我国局部地区局部行业已经出现投资过热的苗头,比如房地产、钢铁业等投资增长速度明显过快.投资过热由于快于消费增长,使得新项目建成和形成的新生产能力没有市场需求。因此,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改革有利于促进企业固定生产投资的同时,是否会对已经过热的经济再”火上加油”令人担忧。
3.劳动就业压力。我国许多地方的企业构成中劳动密集型企业所占比重较大,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时,劳动密集型企业因为固定资产投资少,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小而税负较轻。增值税转型改革后这种优势将不复存在,同时企业往往追逐利润最大化,不可避免社会资金必然流向高利润行业,而劳动密集型企业往往属于利润较低的行业,从而影响到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和企业职工就业。在这种情况下,转型改革就面临着一方面由于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会淘汰一部分技术水平不能满足要求的员工;另一方面,随着企业人力资源的成本的不断上升,而实现消费型增值税使得机器设备的成本不断降低,从而导致人力资源成本与机器设备成本之比相对于增值税转型前有所上升,企业更愿意用机器代替人工,这样就导致劳动就业的加大。四、建议和展望
1.合理设计过渡期。增值税是一种中性公平的税种,如果在全国局部地区局部行业推行的时间过长,则会破坏增值税扣税机制的统一,是对全国其他地区公平的侵蚀,现实中会出现人为逃税,甚至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经营决策,形成“持币待购”现象,从而造成人为的经济波动,因此试点时期不应过长。
2.抵扣方式应采用“增量环比抵扣”法。由于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不可避免对财政造成较大的压力,如果一下子实现“全额抵扣”,尽管一定程度上更能体现增值税的税制特点,但是对财政会造成更大压力。由于增值税转型对财政的影响是呈逐年递增走势,在一些贫困地区的县级财政因为国库资金不足,会出现企业退税难的问题。第一年由于增值税增量较小,因此对税收影响也较小,以后各年抵扣增多。新增固定资产的产出往往滞后投资年份,产出的增加正好能够抵消或减缓以后年度转型对税收收入的冲击。因此采用这种抵扣方法能大大降低转型初期带来的税收收入减收,缓解财政压力,很好地处理了短期减收与长期增收的矛盾。
3.推进配套改革
(1)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额,降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标准。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一开始就比一般纳税人重,现在增值税转型实际上优惠的是一般纳税人,客观上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负担。建议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将部分纳税额较大、财务核算制度健全的、财务人员符合要求的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
(2)分步骤适度扩大增值税课征范围,比如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业等,这几类原先属于营业税课征范围,在增值税税基缩小且存在一定财政压力的情况下可以把一些符合增值税要求的其他税种划入增值税纳税范围。
(3)完善分税制管理体制,适度扩大地方税收。增值税转型改革带来了各种税收收入结构的变化,必然引起地方与中央财力分配关系的调整。可考虑通过税权的调整,让地方因地制宜地开展诸如遗产税、财产税、社会保障税等税种,为增值税转型提供财力支持。
4.加强税收征管力度。根据转型要求,征收机关应该严格审查企业的行业认证,强化日常监督,尤其是抵扣发票的真实性,严厉打击各种偷骗税行为。
增值税论文范文3
一、引言
以前一位同事曾说过:“纳税多的会计不是好会计”,我认为该观点有些偏见。难道中国纳税百强企业的会计都不是好会计,肯定不是。在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倡导诚信纳税的今天,纳税数据已成为了衡量企业经济实力、取信于客户和社会公众、展示良好形象和品牌的重要指标之一。但细细想来,又不无道理,同一笔业务,在遵守《税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下,少纳税的会计肯定更优秀,该纳的税一分不少,不该纳的税一分不缴。
在会计实务、纳税申报中,增值税是一个较难的税种,加上增值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较多,所以很容易出现错缴的现象。本文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基础上,对极易出错的业务及会计实务进行分析。
二、法律、法规、规章引述与实务处理
(一)联营兼营要分账,优惠政策能享到
国务院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指出,“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93)财法字第038号《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明确指出,“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现代企业大都从事跨行业经营,不仅涉及增值税,还涉及营业税。即便从事单一行业经营,也可能涉及多种不同税率的产品。这给纳税及会计处理带来了一定困难。为了降低税负,企业必须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分开核算,将销售收入分别按照应税、免税、减税等进行明细核算,还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分开核算。只有这样,国家的免税、减税政策企业才能享受。为了更好地比较,现举例说明:
[例1]A军工企业(一般纳税人,无特别说明,以下企业都是一般纳税人),生产军工产品也生产民用产品,2006年10月份销售收入为600万元,购入原材料300万元,进项税额为51万元,无上期留抵税额。
方法1:销售额分别核算,军工产品占60%、民用产品占40%,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期应纳增值税额=600×40%×17%-(51-51×60%)=20.4万元
方法2:销售额未分别核算。
本期应纳增值税额=600×17%-51=51万元
通过比较可以很清楚地知道,分别核算比未分别核算少缴29.6万元(51-20.4)增值税。
(二)易货贸易开发票,视同销售照开票
国税发[1993]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三条明确指出,“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的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的易货贸易、视同销售行为都必须开具专用发票,但有些企业却反其道而行之,殊不知,这样不仅没有少缴税,还要多缴税。现举例说明:
[例2]甲企业与乙企业进行非货币易,甲企业将50万元的原材料换取乙企业50万元的库存商品。(假设原材料和库存商品的市场价均为50万元)
方法1:甲企业与乙企业采用协议的方式进行交易,不开具专用发票。
甲企业账务处理:借:库存商品58.5万元,贷:原材料5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万元
甲企业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8.5万元。
乙企业账务处理:借:原材料58.5万元,贷:库存商品5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万元
乙企业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8.5万元。
方法2:甲企业与乙企业按正常的销售、购货进行处理,开具专用发票。
甲企业账务处理:借:库存商品5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万元,贷:原材料5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万元
甲企业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8.5-8.5=0万元。
乙企业账务处理:借:原材料5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万元,贷:库存商品5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万元
乙企业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8.5-8.5=0万元。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不开具专用发票比开具专用发票要多缴8.5万元增值税。由于增值税实行凭国家印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进行抵扣的制度。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不管开不开专用发票,都要计提销项税额。如果企业不计提销项税额,那就是偷税。
视同销售,不管是投资还是捐赠,只要对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应该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我们没有少纳税,但对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三)分期收款多张票,折扣销售一张票
税法规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而在实际操作中,合同收款日期一般以专用发票开具日为起算日,如开票后90天付款。所以绝大多数企业都在销售时就开具专用发票,将专用发票送交购买方,从而开始计算到期日。出现这种现象,有税收法规脱离实际的原因,也有业务人员对分期收款方式理解不深的原因。分期收款方式有二层含义:1、分期确认收入,2、分期收回货款。大家对第二层含义都知道,但对第一层含义不是很清楚。所以会出现在销售时就开具专用发票的现象。这样直接造成纳税期提前。因为税法规定,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计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账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为进行比较,现举例说明:
[例3]A公司为了扩大市场份额,采用分期收款的方式销售,2006年3月发出商品250万元(市场价:300万元)。(不考虑进项税额)
方法1:发出商品时即开具全额专用发票。
2006年3月份账务处理:借:应收账款351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30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万元
该交易2006年3月份应纳增值税额=300×17%=51万元
方法2:分三期(三个月)等额开具专用发票。
2006年3月份账务处理: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250万元,贷:库存商品250万元;借:应收账款117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
该交易2006年3月份应纳增值税额=100×17%=17万元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虽然税收总体上是一样的,但采用分期开具专用发票可以起到递延纳税的好处,这对于一个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来说是不幸中的万幸。
国税发[1993]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明确指出,“纳税人采取折扣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大多数企业折扣销售都是按折扣以后的价格开票,一般很少在发票上注明折扣额,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情况就更少。所以一般不会提高税负。
(四)代垫运费只挂账,包装押金另挂账
(93)财法字第038号《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指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不包括在价外费用中,(1)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税法明确规定,代垫运费不包括在价外费用中,而有的企业却偏偏要将其纳入销售额,作为货款的一部分。这主要由于业务人员的不规范操作,将代垫的运费作为自家的运费进行报销,然后在销售额中加入报销的运费。这样操作虽然简便,但是却增加了税负。现举例说明:
[例4]A企业销售甲产品给B企业,销售额(含税)为1170万元,并代B企业支付承运人C的运费30万元。
方法1:由承运人C向A企业开具运输发票,A企业将运费并入销售额中。
A企业账务处理:借:营业费用21.9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1万元,贷:银行存款30万元;借:应收账款1200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025.641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4.359万元
A企业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1170+30)÷1.17×17%-30×7%=172.259万元
方法2:由承运人C向B企业直接开具运输发票,A企业代垫。
A企业账务处理:借:应收账款1200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万元,银行存款30万元
A企业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1000×17%=170万元
通过比较会发现,将运费并入销售额比代垫运费要多缴2.259万元(172.259-170)增值税。
国税发[1993]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明确指出,“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在现实操作中,有很多企业将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作为销售额,当然,这样操作比较简单,但是却享受不到税收的优惠。要降低税负,必须将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进行单独记账。现举例说明:
[例5]甲公司为加强包装物管理,对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部分押金,本月销售产品600万元,收取包装物押金10万元。
方法1:甲公司对包装物押金未进行单独记账核算,而是并入销售额。
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712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608.547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3.453万元
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600×17%+10÷1.17×17%=103.453万元
方法2:甲公司对包装物押金进行单独记账核算。
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712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60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万元,其他应付款10万元
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600×17%=102万元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单独记账核算要比不单独记账核算少缴1.453万元(103.453-102)。但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否则就算偷税。税法还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它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所以进行会计处理时一定要注意。
(五)小小规模开税票,进项转出见税票
税法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用专用发票。从而造成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不能计算进项税额,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但税法同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降低增值税税负,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一定要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代开的专用发票。
(93)财法字第038号《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明确指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通过对税法的理解可以知道,进项税额转出是有条件的:1、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了,如果没有抵扣,也就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出。如: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被盗。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后改变用途,即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福利或个人消费、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或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所以在确定进项税额转出时,一定要查看以前购入的货物是否有专用发票或其他可以抵扣的发票、单据,是否抵扣了进项税额。如果没有抵扣,就不用进项转出。
(六)普通税票不漏掉,小小诀窍真见效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除了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及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外,还包括许多普通发票,如:收购农产品发票、货物运输发票、铁路运输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等。
财税[2002]10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国税发[2003]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中〈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明确指出,“运输单位提供运输劳务自行开具的运输发票,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及省级地方税务局委托的代开发票中介机构为运输单位和个人代开的运输发票准予抵扣。其他单位代运输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发票一律不得抵扣。”
国税函[2005]3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明确指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包括未列明的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准予抵扣。准予抵扣的范围仅限于铁路运输企业开具各种运营费用和铁路建设基金,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它杂费不得抵扣。”
财税[2001]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会将这些可以抵扣的普通发票给漏掉,尤其是没有抵扣联的普通发票。所以一定要注意。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降低增值税税负,除了从战略上进行筹划外,在日常操作中,只要认真按照增值税减税法则去做,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增值税税负。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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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身份选择筹划
企业刚设立时会计处理是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是值得企业认真计算和衡量的一件事。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非尽然。假定一工业企业平均每月的销售额为X,可抵扣的购进额为Y,则在一般纳税人情况下每月缴纳增值税为(X-Y)*17%,在小规模纳税人情况下每月缴纳增值税6%X,税负相等时(X-Y)17%=6%X,求得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Y=64.7%X.由此可知,当工业企业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64.7%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会计处理方法选择一般纳税人合算;如果该企业销项税额远大于进项税额,也就是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较少的情况下,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则会计处理方法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合算。
2.企业投资方向及地点的筹划
我国现行税法对投资方向不同的企业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如现行税法规定:对粮食,食用植物油等适用13%的低税率;直接从事植物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部分新墙体材料产品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投资者选择地点时,也应该充分利用国家对某些特定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保税区内的生产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原材料、零部件等加工成产品出口的,可按保税区海关出具的出境备案清单,以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
二、企业采购活动的增值税筹划
1.选择恰当的购货时间
通常企业采购应以原材料供应及时为原则,所以采购时间往往不确定,但市场是变化的,企业采购所支付的价格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因此,选择恰当的购货时间对企业的纳税筹划有很大帮助。筹划时首先必须注意适应市场的供求关系,作为买方应该充分利用市场的供求关系为自身谋利益,在不耽误正常生产条件下选择供大于求的时候购货,因为在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容易使企业自身实现逆转型税负转嫁,即压低产品的价格来转嫁税负。另外,在确定购货时间时还应注意物价上涨指数,如果市场上出现通货膨胀现象,而且无法在短时间内得以恢复,那么尽早购进才是上策。
2.合理选择购货对象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讲,不实行抵扣制,购货对象的选择比较容易。因为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进货中所含的税额肯定高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比较划算。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购货对象有以下三种选择:第一,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第二,从可请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第三,从不可请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如果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价格相同,应该选择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原因在于抵扣的税额大。但是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价格比一般纳税人低,就需要企业进行计算选择。
三、企业销售活动的增值税筹划
1.选择恰当的销售方式
根据税法规定,不同的销售方式有不同的计征增值税的规定。采用折扣销售方式,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以销售额扣除折扣额后的余额为计税金额,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无论企业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除;采用销售折扣方式,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采用销售折让方式,折让额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采用以旧换新和还本销售方式,都应以全额为计税金额;此外还有现销和赊销。在产品的销售过程中,企业对销售有自主选择权,这为利用不同销售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销售方式的筹划可以与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筹划来结合起来,因为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早晚又为利用税收屏蔽、减轻税负提供了筹划机会。
2.巧妙处理兼营和混合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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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会计上确认收入。
2.销售代销货物。视同买断:会计上确认收入,应当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收取手续费: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按照委托方的代销价结转成本。受托方只就代销的手续费收入确认营业收入。以上1和2涉及代销业务的两方。是一般销售业务的衍生销售方式。因此,实质仍然销售业务。
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通过这种方式取得了职工为企业的服务,而职工为企业服务,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通过间接的投资方式,目的是为了取得投资收益,取得更多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这种情况是用分红的方式换取更多的投资者的投入,取得更多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因此,相关的会计处理为:借:应付职工薪酬(用于集体福利)长期股权投资(用于投资)应付股利(用于分红)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
二、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的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
1.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直接按成本结转,贷方是库存商品。经过流转,货物的成本增加,增加额为视同销售确的应缴纳增值税税额。货物移送:借:库存商品———菖菖机构(接收方)贷:库存商品———菖菖机构(送出方)确认增值税:借:其他应收款———菖菖机构(接收方)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加商品成本:借:库存商品———菖菖机构(接收方)贷:其他应收款———菖菖机构(接收方)
2.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直接按成本结转,贷方是库存商品。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不确认收入。原因在于,在建工程完工后,要转入固定资产,而固定资产按照历史成本计价。如果在这个流转环节中,确认收入,就意味着在建工程或者固定资产的计价与历史成本计价相违背。其次,如果确认收入,就增加了在建工程的金额,即增加了固定资产的金额,后续固定资产的折旧记入成本费用也会增加,最终减少了企业的利润,于企业所得税而言,可能就不太合理。因此,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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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概念及类型
我国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税的一种税。对增值税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其中,以扣除项目中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不同,可将增值税划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1.生产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作为课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除包括纳税人新创造价值外,还包括当期计入成本的外购固定资产价款部分,即法定增值额相当于当期工资、奖金、利息、租金,利润等理论增值额和折旧额之和。从整个国民经济来看,这一课税基数大体相当
于国民生产总值的统计口径,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此种类型的增值税其法定增值额大于理论增值额,对固定资产存在重复征税,而且越是有机构成高的行业,重复征税越严重。这种类型的增值税虽然不利于鼓励投资但可以保证财政收入。
2.收入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时,对外购固定资产价款只允许扣除当期产品价值的折旧费部分,作为课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相当于当期工资、奖金、利息、租金、利润等各增值项目之和。从整个国民经济来看,这一课税基数大体相当于国民收入部分,故称为收入型增值税。此种类型的增值税其法定增值额与理论增值额一致,从理论来讲是一种标准的增值税,但由于外购固定资产价款是以计提折旧的方式分期转入产品价值的,且转入部分没有合法的外购凭证,故给凭发票扣税的计算方法带来困难,从而影响了这种方法的广泛使用。
3.消费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时,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作为课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相当于纳税人当期的全部销售额扣除外购的全部生产资料后的余额。从整个国民经济来看,这一课税基数仅限于消费数据价值的部分,因而称为消费型增值税。此种类型的增值税在购进固定资产的当期因扣除额大大增加,会减少财政收入。但这种方法最宜规范凭发票扣税的计算方法,既便于操作,也便于管理,因而是三种类型中最先进、最能体现增值税优越性的一种类型。
二、现阶段我国选用生产型增值税的依据
虽然生产型增值税整体上不如消费型增值税优越,但由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形式和经济运行模式使得我国短时间内尚不具备把生产型增值税转换为收入型和消费型增值税的条件。
1.生产型增值税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由于外购固定资产已纳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其课征基数包括了各种耐用的资本货物和用于消费的货物,这样便使生产型增值税具有抵扣额小、税基宽的特点,在同样的税率条件下可以取得较多的税收收入。
2.生产型增值税有利于消除投资恶性膨胀,抑制非理性投资。生产型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课税,这是它的主要缺陷,但是在特定的经济环境下却成为它的优点。在投资领域,我国历来存在普遍的软预算约束,它常常引发投资规模恶性膨胀,并且伴之以严重的产业结构失调和重复投资。这种投资膨胀又常常成为通货膨胀的先导。在这个背景下,1994年税制改革果断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从而为我国实现经济“软着陆”打下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3.生产型增值税有利于扩大就业。时下,生产型增值税对扩大就业是大有作为。它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从而限制了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产业发展,有利于资本有机构成低的产业迅速扩张,从而便于扩大就业。从目前再就业工程看,下岗人员除了从事餐饮、商业、家政服务等第三产业外,大多数进入私营企业和其它中小型企业。而这些企业大都是资本、技术含量低,劳动密集型的产业。
4.选择生产型增值税是由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决定的。由于我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不彻底,征管模式比较落后,相关配套措施跟不上,征管水平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改观,同时中国经济小模式化运营也是税务行政效率低下的原因之一。另外,很多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纳税意识淡薄,也增加了征管难度。选择收入型或消费型增值税,税款抵扣复杂,难免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
三、现行增值税的主要弊端
1.一是未能彻底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只有全额抵扣外购所有货物的已纳增值税,才能真正避免重复征税,而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已纳税款,使得商品价值中包含的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既计入了新价值,也计入了增值额,最终对未纳税和已纳税的固定资产重复征税。
2.二是不利于企业扩大再投资。在生产型增值税下,企业外购固定资产不能抵扣,使企业投资越多税负越重,影响企业后劲发展。同样,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西部地区都需要大量投资,现行税制政策将使高投入导致高税负,不利于这些产业和地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