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退休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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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退休政策

下岗职工退休政策范文1

为了更好地做好下岗职工的工作,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发挥积极作用。日前,就北京铁建公司人才劳务中心下岗职工的状况,下岗职工产生的原因、历史背景及如何做好下岗职工工作等,进行了全面深入细致的调查分析。

人才劳务中心截止到2011年底,共有下岗职工344人。其中:男职工288人,女职工56人;干部30人,工人314人。

1 下岗职工状况

1.1 下岗职工构成状况简述

1.1.1 年龄构成状况

35岁以下:10人; 36~45岁:86人;46~55岁:190人;56岁以上:58人。

简析: 下岗职工中,35岁以下青年职工占3%, 36~45岁壮年职工占25%,46~55岁中年职工占55%,56岁以上接近退休年龄老年职工占17%。

1.1.2. 职务(工种)构成状况

(1)干部

工程系列15人,其中:工程师2人,助工9人,技术员4人;经济系列6人,其中:助经4人,经济员2人;会计系列2人,助会2人。

简析:下岗干部中,具备技术职务职工共23人,约占下岗干部的77%。

(2)工人

汽司47人;普工36人;瓦工30人;线路工23人;钳工23人;服务员22人;塔司14人;材料工10人;钢筋工13人;巡守员10人;混凝土工8人;炊事员7人;电工6人;木工3人。

简析:在下岗工人中,工种类别虽然多,但大部分不是生产一线所需要的工种,当前公司的施工生产中急缺专业技术的电工、试验工等工种,还得持证上岗,在下岗职工中,持证人员占下岗工人不足1%。

1.1.3 文化素质构成状况

本科2人;大专8人;中专18人;高中143人;初中151人;小学22人。

简析:本科2人,占下岗职工的1%;大专学历8人,占下岗职工的2%;中专学历18人,占下岗职工的5%;高中学历143人,占下岗职工的42%;初中及以下学历173人,占下岗职工的50%。

1.2 下岗职工目前生活状况

目前根据对下岗职工的摸底情况,有10%的人自谋出路,而大部分员工是没有上岗能力的。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偏低,而且面临着市场物价的增长趋势,下岗职工生活大多比较困难,申请困难补助的较多。

1.3 下岗职工重新上岗需求情况

首先,我们的下岗职工原则上只能称之为企业内部下岗人员,他们不享受国家正式下岗人员的部分待遇。如政府给予的下岗人员再就业基金,国家正式颁布的下岗证等。因此,他们下岗后要想到社会上寻找再就业渠道是相当困难的。其次,他们的基本生活费要比社会上正式的下岗人员基本生活费高,所以,他们还不想完全脱离企业,在企业内部要求再上岗的愿望也更强烈,对企业的依赖性也较之社会上的下岗人员大。

当前公司的施工生产情况中急缺专业技术的电工、试验工等工种,还得持证上岗,面对这些条件,下岗员工很难重新回到这些岗位上。虽然公司十分关注安排下岗员工重新上岗工作,也几经努力,从2006年至今公司和各项目部已重新安排下岗员工重新上岗约110人。

1.4 下岗职工再就业岗位培训情况

我们对下岗员工再就业采取的是岗前培训,由公司劳资部组织培训、发证。鼓励中青年职工参加社会上组织的技术培训教育,结合自身情况与当前人才市场对自身未来发展重新定位规划,努力在社会中找到属于自己的位置,实现自身价值。

2 造成职工下岗原因分析

北京铁建公司自成立以来,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一直是实体型铁路工程施工企业,自1996年铁建公司在下属单位全面推行项目管理后,施工作业队的实体型转变为以项目部经营管理为主的管理型施工企业。这样一来,一大批劳务作业人员失去了工作岗位。

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2.1 客观环境的需要

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大环境下,公司原有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近几年,公司为适应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需要,不断加大企业内部改革的力度,包括用工制度的改革。因此,公司面对残酷的市场竞争,不得不逐步实行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的措施,造成了部分干部、职工下岗。

2.2 公司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公司针对管理层次多,机构臃肿,早已不适应企业经营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客观现实。因此,公司认真贯彻落实中铁六局改革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的部署,积极稳妥地、逐步地推行扁平化改革实施方案,撤销了公司下辖的分公司,变三级管理为二级管理,干部、职工分流到各工管部和项目部,富余人员直接进入公司人才劳务中心管理。

2.3 素质能力原因

随着公司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的转变,铁建公司也由粗放劳动密集型管理向精细技术型管理转化,以及施工企业生产岗位需求和优胜劣汰等原因,他们多数是六十至七十年代参加工作的下乡知青、待业青年、复员军人及农村顶替接班的职工子弟,知识层面偏低。在以技术密集型为主体的今天,让他们与历届大中专毕业参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来竞争同一个技术岗位,他们肯定处于劣势。所以这部分既无技术水平又年龄偏大、文化素质较低、所任工种不适应岗位需求,确实跟不上改革的步伐,则逐步被淘汰直至下岗。而且,国家和企业政策上如果没有大的变化,相当一部分下岗员工,短期内难以再上岗。

2.4 其它原因

除上述主要原因外,员工下岗还有:由于原来在工作中受工伤,落下残疾,丧失了工作能力;因病离岗;因待遇或自我价值主动离岗;家有困难,安排京外施工岗位难以接受等种种原因,这在下岗人员中只是少部分。

3 下岗职工的管理现状

按照公司扁平化改革的总体思路,由三级管理改为二级管理,取消了原分公司建制和原分公司非在岗人员管理,统一集中调入人才中心管理。为了使公司扁平化改革顺利实施,确保下岗人员队伍的稳定。

3.1 有针对性的加强基础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基础管理相关台帐。我们对下岗职工情况进行摸底,建立了包含个人情况、工种情况、联系方式、现住址及家庭情况等多项的《基本情况管理台帐》,这为人才劳务中心更好的对下岗职工做好服务、管理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我们还建立了《劳动合同管理台帐》、《职工社会保险台帐》、《职工档案工资台帐》、《职工收入台帐》等,这为公司领导及各部门提供参考依据和相关信息,为单位用人,个人再上岗,人才劳务中心推荐上岗做到了底数清、情况明。对困难职工建档立卡,随时了解和掌握下岗职工的生活状况,使我们的工作做到有的放矢。为下岗职工按时发放工资,准确交纳各种保险,及时办理退休的各项手续,各项医疗费用报销工作,办理独生子女手续,集体户口管理工作,建立起来信、来电、来访登记制度,认真对来信、来电、来访、解答、回复等做全程记录。通过上述基础管理工作的加强,为下岗职工服务奠定了基础,为发挥人才劳务中心职能作用探索到了一些途径。

3.2 为下岗职工服务到位

我们坚持换位思考,将下岗人员看作是为企业改革和发展做出贡献和牺牲的弱势群体,让他们享受到改革成果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仅是我们的工作重点,更是落实公司和谐企业建设的具体行动。为此,我们把下岗职工因“要求上岗、家庭生活困难、大病住院治疗、子女上学、住房积金和养老保险缴纳”等困难作为我们为下岗职工服务的重要内容。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勤于思考,勇于实践,不断探索为下岗职工服务的方法和途径,了解下岗职工困难情况和要求,对上访所涉及的不同方面的问题,在耐心做好解释工作的同时,针对不同的内容和要求,采取不同的方法和途径,千方百计地为他们解疑释惑、排忧解难、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真心实意为他们服务。如:对因个人养老保险、住房积金缴纳等遗留问题上访的,我们在弄清缘由后,依据国家政策法规和企业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并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答复上访职工,为15名下岗职工解决了养老保险、住房积金缴纳的遗留问题。对迫切要求上岗的职工,我们在充分了解职工个人身体状况、技术专业、学历及技术职称等情况,以及个人可以从事的工作岗位和服从安排的态度和决心后,引导下岗职工认清就业形势,转变就业观念。我们积极与公司人力资源部、劳资部沟通协商,根据项目部用人需要,积极推荐下岗职工再上岗,从2006年到目前,为近120名下岗职工解决了再上岗问题,同时对他们进行上岗前教育,要求他们珍惜来之不易的工作岗位,勤奋工作。但在我们的工作中,也有极少数下岗职工,重新安排他们上岗时,挑挑拣拣,苦、脏、累的岗位不去,还有的下岗职工,下岗后,不思进取,成天醉生梦死,无所事事,外地条件差的工地不愿去。对这些同志,我们在施以真情关怀的同时,也必须伴以严肃的批评教育,只有这样,才能使他们在人生的十字路口把握住自己。对因患大病、子女上学和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区别不同类型,采取不同措施充分运用国家政策和公司“三不让”救助机制为他们排忧解难。对因患大病造成困难,且有还款能力,经公司领导批准,借款给患大病治疗的职工;运用公司“三不让”救助机制对参加大病医疗互助保险的职工,每季度根据病种不同,分别给予救助。对于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我们在充分了解其家庭情况的同时,对家庭生活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下岗职工,宣传国家低保政策,交给他们申请低保的政策、标准,申请程序和相关手续,并主动将企业所出具的职工收入证明开据给下岗职工,鼓励帮助他们到街道办事处申办低保,从政策上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对于不能享受低保的困难职工,积极向工会组织汇报,请求救助,并充分运用“三不让”救助机制,按季度对特、重困职工救济。每年“两节”、中秋节等都会给每一位下岗职工送去慰问金。对因子女上学的特、重困职工家庭每年给予助学帮助,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实践使我们深深地体会到,做好下岗职工的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它不仅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牵一发而动全身,直接影响到企业和社会的稳定。作为具体的办事部门,既要认真执行党的政策,又要面对有个别职工思想偏激,举止粗野,不理解、不配合,从而遭到威胁、谩骂的事件,时有发生。好在我们始终不忘职责、始终把耐心、热情、周到、细致作为我们的行动准则,为企业的和谐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4 几点启示

4.1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是做好下岗职工工作的基础

对改革中出现的下岗职工这一特殊群体,从思想上一定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只有思想认识正确了,才能提高做好下岗职工工作的自觉性。为此,通过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特别是总书记“七一”讲话中提到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精神。认识到公司的下岗职工是我们党领导铁路多年以来,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过渡过程中产生的特殊群体。下岗职工目前已占公司在岗职工的近23%。做好他们的管理和服务,做好稳定工作,就是对公司整体工作做出了贡献。

4.2 必须认识到,下岗职工是为公司做出了特殊贡献的群体

下岗职工是多年为企业深化改革做出个人利益牺牲的最大群体。没有他们的下岗、作出个人利益的牺牲,就换不来公司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企业就不可能做专、做精、做强,做大,就不可能轻装上阵,集中经历开拓市场。从某种意义上说,下岗职工是为公司的改革和发展做出了特殊贡献的群体。

4.3 下岗职工是当前公司的弱势群体

下岗职工是把青春年华贡献给计划体制后又最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群体,是最先做出牺牲个人利益的兄弟姐妹。下岗后,他们从精神上、经济上、社会上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各级领导对此必须有足够的清醒认识。他们为公司的改革发展,经济上承受了重大牺牲;在妻子、儿女、亲人面前精神上承受着重大压力,在社会上为找工作、谋饭碗一次一次碰壁,自觉不自觉地受人歧视、瞧不起等等。这些我们各级领导应该做到经常性地换位思考,对他们身上存在的这样或那样缺点、弱点,甚至发牢骚,以及抵触情绪,就能较快的给予理解、谅解。就会按照我们党的宗旨,按照“三个代表”要求,按照“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精神,满腔热情地积极引导他们、关心他们。在做下岗职工管理工作中就能自觉贯彻总书记讲话中提出的“权利民所有,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真心实意为下岗职工服务,自觉落实好公司制定的“无情下岗,有情操作,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稳定队伍,真诚服务”的工作方针,就一定能做好下岗职工工作,保持好大局的稳定。

总之,关心下岗职工,做好下岗职工工作是建设和谐企业的重要环节,公司将继续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不断扩大市场份额,树立市场信誉,加速公司发展,增强经济实力,求真务实、千方百计解决下岗职工生活上的困难,一心一意为下岗职工服务,保持稳定队伍,为实现公司奋斗目标做出新的贡献。

参考文献

下岗职工退休政策范文2

一、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基础工作不断完善

1、建立了《社区劳动保障站工作职责》《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制度》等工作制度,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2、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的摸底工作,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信息表,及时掌握动态信息。

3、加强与企业退休人员的沟通联系,发放联系卡,及时为企业退休人员发放退休联系卡,几个月来,己发放了950张。

4、充分利用社区墙报、宣传栏、上门宣传等形式,广泛宣传劳动保障各项业务和政策,促进劳动保障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完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体系,不断拓宽服务内容

1、按居住范围划片,将退休人员分成30个自我管理小组,并将社区工作人员划片挂包,每月汇报一次,同时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增减变动工作,每月及时上报各类报表。

2、拓宽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

(1)帮助辖区内下岗困难人员、残疾人员共计37户,75人申办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每月发放低保金6365元。

(2)积极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两保补贴2600多人,实现再就业598人,并发放春风行动关怀卡280张为下岗职工,返乡农民工共13人积极申报办理小额贷款,申报的资金达60万之多。

(3)按照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文件精神,6月1日至6月3日对居住在本社区范围内的企业退休职工进行资质年检,其中市属退休职工280人,县属企业退休职工559人,圆满地完成了退休人员年检工作。

三、下半年工作打算

1、继续做好下岗职工,返乡农民工退休人员和各种优抚对象的服务工作,实现服务与需求的有效对接。

2、加强社区就业与再就业培训,提高返乡农民工和下岗人员的就业与再就业能力。

下岗职工退休政策范文3

按照12月19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切实解决好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通知》(湘办发电[*]113号)文件精神,12月25日,我厅对解决困难职工的生产生活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13年来,国民经济得到较快的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明显提高,但是,一些群众的生产生活仍有不少困难,急需帮助他们解决,让他们度过难关,更多地感受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各单位、各处室要从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保持改革发展大局、维护“两会”、“两节”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当作政治任务来抓,摸清底子,专题研究,作出具体部署,建立健全责任制,认真抓好落实,并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

二、要落实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政策措施

各单位要组织对前段落实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政策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要认真检查对下岗职工优惠政策的落实,查一查对下岗职工办理卫生许可证和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收费减免政策的落实情况。要认真检查对一些特殊群体优惠政策的落实,特别是对老、老党员、军人、伤残军人、烈属等重点优抚对象,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义务兵家属,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离退休人员和下岗分流职工等方面人员的优抚、救济、扶助、社会保障和再就业等政策落实情况。

通过检查,找出存在的问题,结合单位实际,逐项抓好有关政策的落实。突出抓好卫生监督单位落实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优惠政策,一定做到免收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免收健康合格证明工本费,免收上岗培训费,减免各种卫生检验检测费的50%。特别要落实老干的优惠政策,一定按照湘办[*]76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的发放工作,保证老同志安享晚年。

三、积极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

下岗职工退休政策范文4

一、做好劳动保障工作,是构建“和谐张家口”的重要基础

近几年来,我市劳动保障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解放思想,真抓实干,开拓创新,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1、千方百计开发就业岗位,扩大了就业容量。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安国之策。没有相对充分的就业,社会就失去稳定的基础。因此,我们把就业再就业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列为“民心工程”之首,完善政策、加大投入、强化措施,狠抓落实。20*年全市城镇新增就业37125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5837人,安置4050人员在就业3418人,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4%,均超额完成了省下达的目标。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2、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体系,发挥了保障作用。一是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经过十年多的努力,全市现已初步建立起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在内的险种齐全、政策配套的社会保险体系。到20*年底,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总人数达到了36.8万人;医疗保险参保总人数达到了25.47万人;工伤保险参保总人数达到了26.3万人;生育保险参保总人数达到了25.1万人;失业保险参保总人数达到了37.28万人。随着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人进入到社会保险的“安全网”。二是巩固“两个确保”。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是社会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坚持以人为本,采取得力措施,提高征缴率,并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巩固了“两个确保”成果。20*年,共为31977名下岗职工发放生活困难补助并代缴了养老和失业保险费,对43户集体企业10293名下岗职工仍实行按月补助,为新出现的下岗职工给予阶段性救助,全市共计支出1.4亿元。全市为企业离退休人员实际发放养老金7.5亿元,实现了按时足额发放。在巩固“两个确保”的基础上,去年积极争取到省政府和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的支持,为38537名退休人员补发了企业历史拖欠的养老金1.92亿元,受到广大退休人员的热烈赞誉,由此产生的社会效果十分明显,退休职工上访事件大幅减少。三是医疗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市级医疗保险运行基本正常,县级医疗保险制度已全部启动,27万名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得到了基本保障。同时,为了让困难企业的职工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我们对困难企业采取适当降低缴费比例,只建统筹医疗账户,不建个人医疗账户等低水平起步的办法,解决了部分困难企业职工的看病就医问题。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就医无保障的问题,我们制定出台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有近万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为了方便广大参保职工就医购药,我们合理布局,开通53家定点医院,88家定点药店。为了降低参保职工的个人负担,提高了医药费报销比例,个人负担率由35.76%降为24.46%。为了照顾生活困难的患者,我们开通了绿色通道,及时为他们报销医药费。有效解决了参保职工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3、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和维权力度,促进了社会稳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直接关系到职工队伍的思想稳定和工作稳定,也是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加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更是直接消除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利益矛盾,减少的有效手段。在企业改制、破产工作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严把改制、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关,确保职工权益不受侵害,保证了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工作也都取得明显成绩。20*年全市共检查各类用工单位3109户次,对发现的522起劳动违法案件,及时进行了纠正处理,结案率为95.4%;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223件,共为劳动者追讨工资243.7万元;接待来访职工群众7488人次,受理争议案件257起,涉及职工1528人,按期结案率达到98%。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从劳动保障角度看,当前制约构建“和谐张家口”的几个主要问题

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因此劳动保障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很多,特别是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处理难度大。可以说,这些问题解决不好直接影响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

1、就业再就业形势依然严峻,是制约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由于我市是老工业基地,历史包袱重,下岗职工多,企业改制难,经济发展慢,劳动力供应总量矛盾在短期内还不会有根本性的改变,就业的压力仍然很大。表现在:一是近几年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逐年攀升。2002年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2003年为3.2%,20*年达到4.4%。虽然均控制在省调控目标范围之内,但城镇登记失业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增加了工作难度。随着企业改制步伐的加快,2005年城镇登记失业率有可能还会大幅上升。二是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结构矛盾并存,就业再就业压力仍然很大。从供求总量上看,全市有9.3万名下岗职工,2.8万新增劳动力和2.28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需要就业再就业,国企改革有7万人需要重新安置。据测算,全市每年需要安排的城镇劳动力约有8万多人,而每年能够安排就业的只有3.5万人左右,年度供大于求4.5万。同时,农村还有40多万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

2、社会保险的保障功能较弱,是制约构建和谐社会的潜在危机。一是退休人员增加过快,养老金发放的难度越来越大。我市的养老保险自我保障能力很弱,收缴率较低,资金缺口很大,实现按时足额发放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省调剂金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支持。20*年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达到11万多人,共发放养老金7.5亿元,实际征收5.9亿元,收支相抵,缺口1.6亿元。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退休人员的不断增加,基金缺口会越来越大。二是困难企业和困难人群的看病就医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这部分企业参加医疗保险的呼声很高,虽然我们制定了困难企业可按上年度全市社平工资的4.5%缴费,只缴纳统筹基金部分,不建个人账户,但仍有一些特困企业无力缴纳,这些困难企业大都是三无(无产品、无人上班、无收入)企业,主要靠政府发放生活费维持,无力参加医疗保险。还有一部分是医疗保险改革前破产、改制的退休人员无法参保。此外县级医疗保险刚刚启动,困难群体如何参保,还未纳入议事日程。

3、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难以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是构建和谐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市2003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39950人已按政策要求出中心,但由于企业无力清偿职工债务和支付经济补偿金,绝大多数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进入失业保险,仍享受着生活费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助,这不仅加重了财政负担,而且影响到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是再就业工作的瓶颈。同时我市还有30090多名未进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近3万名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一直享受着政府阶段性补助和不同标准的按月救助。据初步测算,下岗职工并轨解除劳动关系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职工债务需10多个亿,由于企业和市、县财政都无力解决,资金无保障,这项工作始终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4、就业再就业环境不规范,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是影响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原因。改制企业的劳动关系十分复杂,不少企业经济性裁员行为不规范,用人程序不规范,一些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不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还相当突出,导致劳动争议案件、群体性突发事件和案件进一步增多,处理难度越来越大。同时,由于我市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我省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难以落实。

三、在构建“和谐张家口”的进程中,劳动保障部门面临着光荣而艰巨的任务

今后几年,劳动保障部门必须以构建“和谐张家口”为主线,努力提高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保障能力、多样化复杂化形势下的劳动关系协调能力、市场供需矛盾突出情况下的劳动者素质就业和职业转换能力、面对战略机遇期劳动保障系统的依法行政能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1、进一步完善就业再就业制度,扩大就业渠道,解决就业难问题。安居乐业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而安居乐业的前提则在于必须实现充分就业。尤其是在现阶段,就业不仅是人们赖以生存的手段,更重要的是体现劳动者自身价值的为后代带来希望的途径。就业不仅是民生之本,也是民富之源,是民心所向,民意所在,就业最能体现“三个代表”。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始终把满足人民群众最现实的就业再就业愿望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一是继续实施再就业工程,坚持抓重点行业、重点项目来带动就业,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在产业类型上,要注重劳动密集型产业;在所有制类型上,注重非公有制经济;在企业规模上,注重中小企业。按此思路,今年继续实施再就业“155”工程,既选择10大项目、5大行业、50个国有、民营重点企业实施重点联系、重点支持。同时,把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和发展社区经济实体,作为增加就业岗位的重要途径。确保实现年内新增城镇就业人员20,000人的目标。二是进一步抓好再就业政策的落实,用足用好再就业优惠政策。特别是要采取有力措施,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今年确保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2000人以上,安置“4050”人员再就业2000人以上。三是继续搞好劳务输出,发展劳务经济。今年实现劳务输出新增53000人次以上。四是继续下大力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要降低门栏,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今年为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小额贷款800万元以上。五是加强对城乡劳动力的培训,增加培训投入,完善培训机制,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

2、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提高保障能力。社会保险关系到职工群众的生、老、伤、病。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始终把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保险工作作为我们工作的重点。一是要继续把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发放作为首要任务。强化责任,明确目标,针对我市基金缺口较大的实际情况,通过收缴、扩面、财政支持等多种手段,确保基金的正常支付,实现养老金发放率达到100%的目标。二是完善保险体系,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使广大劳动者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伤有补偿、失业有救济。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加强政策宣传,加大执法力度,全面完成各项扩面目标任务。今年实现企业养老保险扩面10000人,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扩面3000人,医疗保险扩面58100人,工伤保险扩面10000人。三是继续推进医疗保险工作,完善医疗保险制度。要认真解决困难企业尤其是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现在我们正在研究制定政策,初步设想是:对于确无力参保的困难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审定后,原则上允许职工个人筹资参保。对医保改革前破产、改制的国有企业的退休职工,医疗保险费可由财政、个人共同负担。同时正在探索解决特困群体的社会医疗救助问题,重点解决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较重人员的医疗费补助和无工作单位、无能力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特困群体参保问题。四是进一步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发挥其调控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五是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建设,重点是将高风险行业的职工纳入统筹,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六是探索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以城市郊区和城市化发展较快的地区为重点,扩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范围。

下岗职工退休政策范文5

一、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

1、企业在实施下岗分流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规范运作。下岗职工名单应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征求企业工会或职代会意见,提前一月张榜向全体职工公布。企业不得将下岗或停工待岗作为处理职工的手段。对暂时没有查清事实的违纪职工,可以采取临时性停工检查的方法,但停工检查的时间不得超过五天。

2、凡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符合进中心条件的下岗职工必须进入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对不愿进中心或进了中心不签协议的,不支付其基本生活费,并协商解决劳动合同;对不愿解除劳动合同的,从下岗之日起,在三年内劳动合同期满的,期满即行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长于三年的,三年期满即行解除劳动合同。

3、进入中心的最长期限为三年,凡是进入中心的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要相应变更。在中心的三年内,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届时终止劳动合同,不得再办理续订手续,同时脱离中心。在中心满三年后,如果没安排其上岗,无论劳动合同是否到期,都应解除劳动合同,脱离中心。

4、下岗职工在中心三年届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三年的,企业应按其在中心最后一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直至退休;在中心二年届满时距法定休年龄不足5年的,企业应按其在中心最后一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三年的基本生活费,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余下的时间,停发生活费,企业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直至退休。企业缴纳社会保险金和发放基本生活费确有困难的,经报请市政府或当地政府批准后,可续延用“三三制”渠道解决。

5、有条件的企业在实施下岗分流过程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老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实行内部退养,内退期间领取生活费,其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不应低于本人工资的60%,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6、凡是建有中心和有下岗职工存在的企业除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以外,不得再新招进人员,也不得聘用临时工。对因腾岗需清退的长期临时工,企业应妥善安置,按有关规定发给其补偿费。

二、关于隐性就业人员劳动关系的处理

7、企业应对长期离厂(公司)、离岗的人员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摸底。查清离厂(公司)、离岗的时间、原因及去向,对以上人员应区别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本意见分别作出处理。

8、对已经与新的工作单位有了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且收入相对稳定的企业职工,原企业应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新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9、对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已从事半年以上个体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0、对因办理停薪留职手续离岗的企业职工,符合本意见第9条或第9条规定的,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本意见第8条或第9条规定的,企业应当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本人不愿意解除,要求继续履行停薪留职协议的,可将协议履行到期,期满即行终止,不得续签。今后,企业不得与职工办理新的停薪留职手续。原来签订的停薪留职工协议,凡是到期的,职工应一律返回企业,企业尽可能安排其上岗,确实无法安排上岗,应进入中心,本人不愿进中心的,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1、对未经任何批准手续擅自离岗长期不归的职工以及原签订了停薪留职协议,期满后不回企业的职工,企业应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件》第18条的规定对其予以除名,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12、对因企业不景气而放长假的职工,符合本意见第8条或第9条规定的,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本意见第8条或第9条规定的,应安排其进中心,不愿进中心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合同到期的,应当即行终止,不得再办理续订手续。

13、对长期休病假的职工,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医疗期的规定,对超过医疗期的以及以病假为由在外就业的,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4、对长期挂靠在企业,名义上保留劳动关系,而事实上没有实施劳动行为,也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所谓职工,企业应立即清退,已签订劳动合同的,无论是期到否,均应与期解除劳动合同。

三、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有关问题的处理

15、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除本意见第11条、14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96]第77号文件和劳动部劳部发[1994]第4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服务期间负过工伤未享受到补偿的,还应按省政府[*]第82号令的规定,补发一次性伤残怃恤金。

16、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结清职工在企业服务期间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集资及经济补偿金,补齐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证明手续)。对自愿提前出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下岗职工,其本人在协议期尚未领取的基本生活费,可以作为鼓励性措施一次性支付给职工。

17、符合本意见的11条、14条规定的情形,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由本人负责补交。

18、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出具有关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械应当给予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9、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已在其它国有、集体、外资及私营企业就业,视为与新的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其档案应转入新的工作单位,该企业应当为其接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双方并签订劳动合同。

20、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已自谋职工或个体工商户就业的,可以自费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自谋职业的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由雇主为其接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16%。过去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以后续缴的年限合并计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省政府皖政[1997]63号文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关于其它各类非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调整

21、其它各类非国有企业用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职工在一企业连续服务满半年以上的,即视为该企业的职工。企业应当与其补签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金,企业不得以此为由辞退职工。

22、任何企业均不得擅自招收农村临时工,如生产经营需要用工的,应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通过劳务市场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尽可能招用城镇下岗职工。

23、非国有企业对下岗职工及离厂(公司)、离岗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均可按本意见的规定执行。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五、其他

24、本意见所说各类非国有企业是指城镇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非国有控股的各类股份制企业。

25、因执行未意见的规定而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办理。

下岗职工退休政策范文6

一、现有社会保障制度模式与弹性就业方式存在错位

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最初是配合国有企业改革而实行的,但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却遭遇了国有企业进一步深化带来的巨大冲击。现有社会保障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就业方式多样化发展的需要。下岗职工中有一类人一直看着原单位,指望能重回固定的工作岗位;还有一类则自己干着活儿,又去领一份下岗职工生活补贴,在补贴资金有限的情况下,他们占用了相当一部分。受传统观念影响,人们往往认为只有在国有、集体企业有份相对稳定的工作才算就业,而自我雇用如修鞋、摆摊、临时上等非正规就业都不算就业。统计表明,1997年单位从业人员的比重是74.4%,2000年则降低到54.6%,三年下降了19.8%个百分点。从事个体经济、社区服务等灵活就业的比重已上升到45.4%,这一趋势还在不断发展。一种可能的情况是,即使下岗职工已经自谋职业、甚至成了 “大款”,只要仍由单位保存档案,便仍然被看作是下岗职工,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领取下岗职工最低生活补贴。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在于将稳定的劳动关系作为就业的标准,职工下岗后不找到稳定的工作便不算作正式就业。因此,需要根据就业方式的多样化发展状况,更新对就业的认识。适应市场经济机制对劳动力市场的需要,弹性就业概念顺势而生。提出弹性就业也是就业,其直接的便利在于劳动人事关系将会成为一种较为简单的工作雇佣关系,就业的界定更为准确。弹性就业的发展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创新提出了新的需求。其本质是要求适应弹性就业需要创新制度安排,特别是与弹性就业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社会保障服务的创新或调整。

弹性就业人员中有相当部分数量的下岗职工,而目前下岗职工人数并没有被统计到城镇登记失业率中,也容易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生错觉,低估未来的失业压力。更突出的问题是,近几年来,一些行业和企业迫于经济结构调整及不景气条件下的下岗压力,对部分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采取了提前退休而非下岗的处理方式。这种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下岗的压力,也有利于保护部分老职工的利益,但是却大幅度增加了对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险体系的压力,加大了社会保障基金的缺口。此外,由原企业继续给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医疗等保险费用,固然体现了政府对历史问题的负责态度,有利于稳定下岗职工队伍,但由于企业本身经济上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困难,有关保险费用大都是按照最低缴费基数交纳的,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对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险体系的压力。

目前对弹性就业有许多不同的看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的研究报告将灵活就业看作是包含弹性就业在内的非主流就业方式的就业形式的总称,并不把弹性就业作为一种独立的就业方式。这样界定有失偏颇。一般而论,弹性就业是指工作时间安排多样、收入水平与工作场所灵活的就业形式,尤其是以工作时间富有弹性为主要特征的就业安排,包括非全日就业、临时就业(如短期就业、季节就业、承包就业、传呼就业、独立就业)、派遣就业(雇佣型派遣就业和登记型派遣就业)、钟点上等。相对于全日制就业形成而言的,目前我国城镇已广泛存在着弹性就业现象。

二、弹性就业发展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需求

1.弹性就业人员实际面临的社会保障问题

总的来看,由于目前的劳动力市场环境推动了弹性就业的发展, 弹性就业的数量增长较快,客观上需要迅速建立与弹性就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调查证实了这一判断。中国工运学院课题组于2001年7月对辽宁省鞍山市的弹性就业的社会保障情况进行调查。该调查所界定的弹性就业人员,是指以弹性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并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城市和外来劳动者:(1)末与现就业单位,包括正规用工单位、个体工商户、社区、居民家庭等,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但在现就业单位中以各种形式实现就业的人员;(2)作为劳动关系在企业劳务中介组织的派出人员,到其它用工单位以多种形式实施就业的人员;(3) 已与现就业单位建立了正式劳动关系,但以多种就业形式实现就业的人员。调查结果发现:第一,弹性就业者的劳动关系复杂而不规范,普遍收入偏低且缺乏保障。处在新旧体制交替的过渡时期,弹性就业者的劳动关系呈现出复杂而无序的现状。目前,劳动关系和档案关系仍在原企业的占绝大多数,达80.0%。此外,档案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存放的占12.1%;无劳动关系,档案在街道的占7.0%。在与新的弹性用工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方面,订立口头约定的最多,达54.4%;建立书面协议的占12.2%; 由所在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务协议的只占1.8%。有24.6%的劳动者报告说,他们与弹性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任何劳务协议,还有7.0%的劳动者表示对此毫不知情。就各项劳动标准而言,弹性就业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总体偏低。除了社会保障费和其它福利费用外,月工资在300元以下的占46.0%;301--600元的占44.0%;600元以上的只占10.0%。从工作时间看,超时加班加点现象较为普遍。平均日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上的占53.4%, 在8小时以内的占46.6%;每周平均弹性工作在40小时以上的占69.4%,在40小时以内的占30.6%。

第二,弹性就业者社会保障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调查表明,有47.6%的劳动者表示他们享有社会保障待遇,34.0%给予了否定的答案, 其它18.4%表示不清楚。但是,从社会保障费的缴纳途径来看,由原单位代缴并负担部分费用的在占大多数,为54.9%;由原单位代缴,个人负担全部费用的占29.4%; 由个人到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缴纳的占5.9%。另一方面,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障费的弹性就业单位却是微乎其微。其中,由弹性就业单位代缴,个人负担一部分费用的占5.9%;由弹性就业单位代缴,个人负担全部费用的占2.0%。即使是在那些为职工代缴社会保障费的弹性就业单位中,其具体做法也往往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其中,每年缴纳一次的占60.0%,每月缴纳的占31.1%,一些企业的缴费时断时续,因而无法使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三,弹性就业者福利待遇情况差。有84.7%的职工给予了否定,8.2%表示不清楚,只有7.1%的职工给予了肯定,他们说,企业提供的福利待遇主要是免费工作餐或工作餐补贴(91.7%),以及交通补贴(8.3%)。

2.建立灵活的社会保障服务势在必行

上述的社会保障调查同样显示,经历了从下岗失业到市场化再就业的历程,劳动者对弹性就业的固有心态和承受能力都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有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对弹性就业持积极和务实的态度。在被问到是否打算长期以弹性就业形式实现就业时,有47.4%的弹性就业劳动者给予了肯定,27.2%予以否定,尚有25.4%表示还未决定。劳动者同时提出,以弹性方式就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保障待遇,主张用工单位缴纳社会保障或提供缴纳社会保障的费用(24.1%)以及强调在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障费后,可享受医疗、工伤、养老、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障(29.3%),两项合计,占到了53.4%。在社会保障费的缴纳方式上,主张建立个人缴费账户,由用工单位将所需要费用直接划入个人账户的占48.6%;主张用工单位将所需费用交给个人,由个人自己到社保机构缴纳的占33.3%; 主张由用工单位代为缴纳的只有14.3%;还有3.8%主张用工单位将所需费用交给个人所在的派遣企业(组织),再由企业或组织代缴。与此同时,劳动者对政府和社会机构加强对弹性就业的管理服务寄予厚望。其中,希望政府指定专门的弹性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工作时间、工资收入的核定并监督用上单位执行有关协议的占29.7%;

希望职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岗位信息并推荐就业的占29.6%;要求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建立与弹性就业形式相适应的收缴制度的占18.6%;要求政府根据弹性就业岗位需求,提供职业培训服务的占12.6%;主张建立《弹性就业人员管理手册》,记载工作时间、工资收入情况的有9.5%。可见,与弹性就业相关的社会保障需求十分强烈,急需要采取措施创新与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服务。

3.适应弹性就业需要创新社会保障制度可行途径。

就业与社会保障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关系,弹性就业的增加既是避免贫困和消除依赖性的可靠途径,也同样有利于巩固社会保障的基础。如果建立弹性就业的社会保障灵活缴费机制,就会增强社会保障基金的保障能力。为了协调弹性就业与社会保障目标相一致,可以寻求改变以往就业和社会保障相分离的政策,而在缴费基数、筹资费率、退休政策以及社会保障待遇给付、防止失业等方面采取相互协调的政策和措施,普遍地采取就业优先的政策和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来达到弹性就业与社会保障相协调的目的。在可供采取的众多政策措施中,一个关键的环节是建立一种适合弹性就业发展的社会保障参统缴费机制。政策只在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费月数、参统险种等方面做出原则规定,供需双方均可以随时缴费,缴费的计算要采用更加灵活的方式。而且,缴费程序要简化,可以试行弹性就业个人账户缴费制度。根据就业经历灵活缴费、累计计算缴费年限,可以探索缴费基数定死、各险种一票托收、按季或按年一次缴费等多种灵活的缴费方式,等等。

适应弹性就业人员就业方式多样化的需要,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要采取不同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方式,普遍开设专门窗口;方便职工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关键是认真核对职工的缴费记录和个人缴费年限等基础数据,规范接续程序。对无固定单位的弹性就业人员和相对集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托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接续和缴费手续。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保留其原有的社会保险关系。下岗职工在下岗失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由保管其档案的单位或部门代其办理申请退休手续。弹性就业人员的就业变动情况要通过一定途径反映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不同就业方式的参保方法、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结存情况以及累计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条件和社会保障待遇计发办法等情况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发《社会保障缴费接续通知书》,探索维护弹性就业者社会保障权益的途径,使不同类型的弹性就业人员能按照一定规章,享有参与社保的权利。特别是对已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雇主和弹性就业者,必须坚持加强劳动契约管理,正确认识弹性就业者劳动关系和用上形式的特殊性,逐步改善弹性就业者的社会保障权益状况。 三、弹性就业对创新社会保障制度的积极意义

首先,加强弹性就业的社会保障服务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力资源必然按照供求的市场规律进行配置,在劳动力供给量大于需求的情况下,弹性就业的迅速发展是劳动力市场供求状态的合理反映。 目前我国新生劳动力资源增长处于高峰期,而每年新增就业岗位只有800万

左右,这与就业需求相差甚远。此外,传统就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企业兼并破产和重组力度加大,提供就业岗位的能力进一步减弱。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继续下降,有必要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扩大就业,克服就业不充分对我国经济增长产生的不利影响。相比于传统全日制形式的就业方式,弹性就业人员面临着更大的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风险,没有适当的社会保障服务将难以保证弹性就业的正当发展。弹性就业对发展经济、激活劳动力市场、拓宽就业空间具有深刻的实践意义,应当把促进弹性就业发展列入政府促进就业的工作目标,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和引导弹性就业的发展。

其次,弹性就业的发展推动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

由于促进弹性就业方式的发展是一个涉及多方面法规政策、多种制度以及多个管理部门的系统工程, 因而在发展弹性就业方式的实际工作中依然需要克服许多障碍。传统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国有企业人员为基础进行设计的,随着多种所有制经济成份的快速发展以及经济社会条件的急剧变化,弹性就业方式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就业选择。然而,弹性就业人员处于原体制之外,其社会保障权益的制度规章相当缺乏,社会保障权益无法得到保证,需要加以特别的关注。现有的社会保险扩覆实践说明,简单地把弹性就业人员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的方案是难以奏效的。应制定专门的法规或行政规章对弹性就业所涉及的一系列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确定弹性就业的法律地位,不仅如此,还要尽快对弹性就业人员的保障作出规定,推动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提供制度上安排措施,鼓励他们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