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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范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公司章程范本。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由__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__年。
第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 公司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范本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范本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二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__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
股东甲: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乙: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 股东负有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甲:_________,以_______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______%。
股东乙:__________,以______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______%。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第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范本中公司设经理,经股东会同意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2、当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三十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许由非股东担任。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上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上条(4)、(5)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级别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分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股东。
第三十六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构确定,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表;
5、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四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条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三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四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章程范本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公司章程范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由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公司依法在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__年。
第六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公司宗旨:
第九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本公司经营范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
股东甲:______
股东乙:______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股东负有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甲:______,以______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______%。
股东乙:______,以______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______%。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第十八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经理,经股东会同意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立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当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三十条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许由非股东担任。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照上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上条(4)、(5)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级别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分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股东。
第三十六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构确定,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表;
5、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四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条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三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四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股东签名(盖章):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参考范本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单独出资,设立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注: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万元人民币(注:最低限额为十万元人民币)。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_____股东,出资额为_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100%;(其中:货币出资额为_______万元人民币;以实物作价出资额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八条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注: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下列决定时,采取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公司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成员为______人,由股东书面决定产生。董事任期_______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四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_______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_____:______(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公司也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十六条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执行董事或经理),任期________年,由股东以书面决定方式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_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公司章程范文3
关键词:公司;公司章程;自治空间
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5-0191-02
私法自治理念在合同法中体现为契约自由,在公司法中则体现为公司自治。但这种自治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公司自治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公司与政府的关系看,公司自治强调公司相对于政府是自治的,政府不得干涉公司的自主经营。二从公司与股东的关系看,公司自治应当是以股东为本位的自治。公司具有团体的性质。“社团自治”,即社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通过章程和多数表决制,自己规定内部关系[1]。公司的成立应当具备的三个要件是:人的要件、物的要件、行为要件即制定公司章程[2]。虽然关于公司成立的要件有不同的观点[3],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公司的成立必须有公司章程。它强调股东依据自己的意思订立公司章程,依据公司章程表达意愿的自由。从这一层面上理解,公司自治就是公司章程自治,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载体。
一、我国公司章程自治空间的现状
我国自身并没有孕育出公司制度,作为“舶来品”,我国引进公司制度的定位在于承担富国强民的重任,而不仅仅是规范公司这一组织体的私法规范。1993年《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提供方案,所以,在我国,国家是公司制度的主要供给者。在国家过多的强制性干预下,公司很难实现自治。作为自治载体的公司章程,其自治的空间自然有限,在实践中,公司章程原本有限的自治空间,更是被公司实践为“千人一面”的填空题。
修订后的公司法进一步扩大了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间,对新公司法中出现“由章程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等表述进行统计,除去第25条、第82条集中规定章程应规定的内容事项外,其他涉及允许或指定由章程规定公司事项的条文有24项,①而在修订前的公司法中只有11项,显然这是一个重大的转变。现行公司法下,公司通过公司章程这个载体拥有了较大的自治空间,但是,很多学者认为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间还有进一步扩大的必要,应赋予公司更大的自。
二、界定我国公司章程自治空间的标准
从公司章程的历史演变中可以看到,在每一个特定的历史阶段,在相关因素的合力作用下,法律对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间都有不同的界定,不存在一个绝对的、统一的标准。我们试图找到关于公司章程自治空间的相对确定的标准。公司制度的功能在于在保证公司获取利益的同时,还要涉及股东之间、股东与经营管理者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公司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即公司具有效益功能和平衡功能。这些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是国家强制的内容,在此之外,即为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间。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章程的规则体系,国家对于公司自治与强制的态度反映在公司法上即为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所以,自制与强制的立场必将影响公司章程的自治空间。对于强制性规范,公司必须遵守,公司章程也不得改变;对于任意性规范,属于公司自治的范围,公司章程可以对其选入(optin)选出(optout),实现个性化的设计。我们对于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间有以下几点思考。
1.公司的内外事务有别:公司章程的内容应当根据公司类型的不同区分为相应的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现行《公司法》第25条、第82条分别规定了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在其余的法条中,用“由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来进行表述。关于公司章程的内容,一些学者认为应尽快采取英美法的公司章程两分法――即公司章程分为章程大纲与章程细则两部分[4]。我们认为,应当根据公司类型的不同将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区分为相应的必要记载事项与任意记载事项。
其中,必要记载事项体现了国家强制的内容,必须记载,否则章程不发生效力。其主要涉及公司的对外关系,是公司与第三人,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公司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公司的外部关系会涉及到没有机会参与规则设计的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必须借助强制性规范来保护他们的利益。哪些内容属于强制性规范的内容,比如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的出资额、种类、时间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数量、每股金额、股份种类等)、公司股东及公司对外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等都属于这个范畴。对于上市公司,要根据需要增加必要记载事项,比如公告的方式、载体等。落实到现行《公司法》,必要记载事项应当包括第25条、第82条所规定的事项以及“由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比如,《公司法》第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关于任意记载事项,当公司选择,一经记载,即发生法律效力。其主要涉及公司的内部关系,是规范股东之间、公司与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股东密切关注自身的利益并直接参与公司事务,所以,对于股东及公司利益的保护主要通过股东的协商与自治实现的。在任意记载事项中可以规定《公司法》中“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及“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我们将其他事项理解为除了受以下的限制外,公司章程都可以自主地进行规定,以体现公司的自治精神。但应受到的限制主要有:不得违反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不得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主要为强制性规范);不得与必要记载事项的内容相抵触。在这里不得不再次提及1998年大港收购爱使的过程中,爱使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使在爱使董事会中“推选代表的股东必须持有爱使股份至少半年以上,并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新当选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组成人数的1/2”,这是爱使采取反收购的一个举措,但是,股东选择管理者是股东固有的一项权利,而董事的提名权是这项权利的重要内容,爱使在公司章程中对这一权利的限制和剥夺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及宗旨的,所以也是无效的。
必要记载事项与任意记载事项的划分,也可以将其理解为公司的内外事务有别:公司内部事务的自治范围广于公司外部事务的自治范围。
2.不同的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自治的范围广于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因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能够募集到庞大的资本。但是作为投资者,大多数人买进股票的目的是为了在其价位相对较高时抛出,以获得其中的差价,而不是为了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与决策,所以,他们可能并不努力去获取公司的相关信息,因为获取信息是需要成本的,他们通常不仔细或根本不去了解公司章程的内容。对于很多投资者而言,由于其持有股份数量的限制及投资的目的,使他们不能够影响或认为没有必要参与公司规则的制定,如果他们对公司感到不满意,就采用“用脚投票”的方式,转而去寻找其他的投资机会。基于此种情形,为了兼顾众多的中小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利益,对于上市公司要有一些强制性规范,不允许公司任意改变,所以,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间应当是最小的。
再来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相对较少,且他们之间通常会存在着特定的关系,比如亲戚、朋友,具有人合性的特征,因而在获取公司信息方面比较容易,而且股东之间对于公司事务进行协商相对方便。所以,法律应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协商的内容予以尊重,因为当事人最清楚自己的利益所在,他们协商一致不仅满足了自身的需要,也使社会效益得到增加[5]。
而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数量、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程度以及股东之间的关系大致在上市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中间的位置。所以,按照公司类型将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间程度由大到小排序:有限责任公司、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结语
国家对于公司的态度在自治与管制之间徘徊,二者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每个国家都试图在相应的阶段找到二者的黄金分割点。纵观我国《公司法》,国家还应多给予一些自治,减少一些管制,相信投资人和市场的智慧。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载体,公司章程在多大程度上实现自治是公司自治的直接反映。我国的公司由于历史的原因,行政权力干预过多,欠缺公司自治及章程自治的理念。实践中,很多人通常的思维应该是只有公司法明确授权的内容,章程才可以规定,具体到现行《公司法》上,即为“公司章程应该载明的事项”、“由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们认为,应当把公司章程的内容根据公司类型的不同,区分为必要记载事项与任意记载事项,只要不与公司法的立法原则、宗旨、强制性规范与必要记载事项相抵触,即为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间。期盼作为市场主体的每一个公司都能设计出个性化的公司章程,更好地实现自治。
参考文献:
[1]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M].王晓晔,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84.
[2] 郑玉波.公司法[M].台湾:三民书局,1981:155.
[3] 顾功耘.公司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5.
公司章程范文4
菏泽市牡丹区艺高包装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罗晓萌一人出资设立菏泽市牡丹区艺高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菏泽市牡丹区艺高包装有限公司 。
第二条 住所: 菏泽市牡丹区都司镇马庄路口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聚乙烯泡沫包装板材、卷材、防潮、保温、隔音 一切电器、机电五金、精密仪器、高档家具、救生衣、高级视听等产品包装。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20万元人民币。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单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罗晓萌
第六条;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如下;
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股东决定,本公司注册资本20万元约定于2017年3月30日之前以货币方式出资
罗晓萌 身份证号码;372901199101304313 认缴出资20万元,出资比例100%,约定于2017年3月30日以货币方式出资20万元。
第五章 股东的债权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9)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10)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第八条;股东承担一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逃资金。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由潘永林担任。
第十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公司会议,检查公司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过冬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同、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管理结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罗晓萌担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有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覆辙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公司设监事1人,经股东聘任由潘永林担任,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副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副经理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决议的提出罢免建议
(4)提议召开临时公司管理人员会议
(5)向股东提出方案
(6)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公诉
(7)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十五条会议规则;公司重要变更事宜和经营策略应充分听取高级管理人员和职工代表的意见,有股东做出决定并存留备案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个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东
第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法代表人
第十九条;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决定由执行董事兼经理罗晓萌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九章 公司的营业期限、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条;公司的营业期限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股东决议解散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3)公司章程会顶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是,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向股东做出决定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设计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公司章程的解释全属于股东。
第二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经出资人制定并确认,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一式二分,公司存留一份,并保留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公司股东(签字);
2014年3月20号
承诺书
菏泽市牡丹区工商局;
罗晓萌投资设立菏泽市牡丹区艺高包装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罗晓萌不能再申请设立新的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如罗晓萌再申请设立新的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2014年3月20号
菏泽市牡丹区艺高包装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监事的决定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定聘任潘永林担任菏泽市牡丹区艺高包装有限公司监事职务,潘永林不在党政机关任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依据(公司法),经调查,配聘任潘永林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任职资格。如出现任何法律问题,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公司股东承担。
公司股东(签字)
菏泽市牡丹区艺高包装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监事的决定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定聘任罗晓萌担任菏泽市牡丹区艺高包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职务,罗晓萌不在党政机关任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依据(公司法),经调查,配聘任罗晓萌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任职资格。如出现任何法律问题,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公司股东承担。
公司股东(签字)
菏泽市牡丹区艺高包装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监事的决定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定聘任罗晓萌担任菏泽市牡丹区艺高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罗晓萌不在党政机关任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依据(公司法),经调查,配聘任罗晓萌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任职资格。如出现任何法律问题,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公司股东承担。
公司股东(签字)
菏泽市牡丹区艺高包装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设立的决定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设立事项作出以下决定;
一、 决定成立“菏泽市牡丹区艺高包装有限公司”。
二、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只设立一名执行董事,经股东任命由罗晓萌担任
三、公司不设立董事会,只设一名监事,经股东任命由潘永林担任。
四、经股东任命由罗晓萌担任公司经理职务。
五、注册资金20万元。
六、公司住所所设在;菏泽市牡丹区都司镇马庄路口。
七、通过了股东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签字)
公司章程范文5
摘 要:公司章程自治是私法自治在公司法领域的表现,但公司章程自治绝非完全不受限制的自由,由于大股东的滥权和内部人控制,公司法必须基于公平正义目标和效率目标对章程自治加以限制。
关键词:章程;自治;限制;公司法
公司章程常被誉为“公司小宪法”,对于其参与制定的股东、发起人,及以后参与公司的股东均有拘束力,是社团法人的自治规则。
一、公司章程
1.英美法系公司章程
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章程通常由两个文件组成。一是章程大纲或者组织大纲、设立章程、外部章程等.另外一个则是章程细则或者运作章程、内部细则、内部章程等。
章程大纲是规定公司对外关系的法律文件,目的在于使公司的投资者以及与公司进行交易的第三人能够了解公司的基本清况。章程大纲是公司申请注册的必要文件之一,内容都是法定的,与公司章程细则相比修改相对困难,章程大纲一般只能经股东(大)会决议才能修改或废除。
章程细则是在章程大纲的基础上制订的,用来调整公司内部关系的文件,主要规定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相互关系、各自的权限、职责及业务执行等内部事务的文件。章程细则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及章程大纲的规定相抵触,一般在公司内部有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章程细则一般由董事会制订、修改或废除,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股东大会制订、修改或废除。①
在英国,章程细则曾被要求与章程大纲一起提交注册登记机关.而目前.只要求担保有限公司及无限公司必须登记,股份公司的章程细则不强制要求注册。而在美国不要求公司将章程细则进行登记注册。②
2、大陆法系公司章程
对于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以日本、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学者有不同的认识。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通说认为,公司章程是一种自治法规。韩国学者李哲松认为实质意义的公司章程是依社员们的法律行为而成立,具有对成文法补充性、变更性效力,并以此对公司的团体法性质的法律关系进行规律的规范的总称;形式意义上的章程,是指记载其规范的书面文件。③而德国学者传统上大多人文公司章程乃股东之间的“合同”。当然,此处所谓“合同”。不同于一般契约意义上的合同,而是指当事人需求相同的、并行的一种意思表示。《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与《德国商法典》甚至直接将有限责任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的章程成为“公司合同”。④
我国大陆有学者认为,章程是团体的设立人做出的在使团体据之组建以及组建后据之运作和存的意思表示。章程是团体形成组织的规范性文件,无章程也无以成团体。⑤有学者认为,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需具备的由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制定的,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⑥
二、公司章程的性质
对公司章程的性质,有合同说、说和自治规范说。持合同说的学者,如著名加拿大公司法学者柴芬斯谈到,在很多案例中法官已经确认章程和组织简章的合同地位。另外,学术评论家已经承认这些文件本质上是合同,这一基本原则基本上不存在争议。⑦我国也有部分公司法学者持合同说的观点,认为从公司章程的涉他性这个意义上来讲,似乎可将公司章程视为一种特殊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契约。⑧而持说的学者认为,公司章程就是公司的,公司内部其他文件都必须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原则制定,不得同公司章程发生矛盾。 自治说学者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范。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与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章程对于公司的作用犹如宪法对于国家的作用。由于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司事务均仅有原则性规定,因而对公司股东权利的保护及公司有效运作模式的形成,均依赖于一个比较完备而又具有可操作性的章程。
新公司法赋予了公司更大的自治权利,将许多原本由公司法规定的事项交由公司章程来自行规定。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突出了公司法私法自治的精神,减少了法律强制性干预,增强了公司章程的意思自治。对公司章程自治的范围,我国公司法中用了以下几种方式予以明确:第一,首先明确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如《公司法》第11条明确了公司章程效力范围,“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公司法规范以明文规定授权公司章程自治事项。例如在第l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将公司经营范围的决定权完全交给了公司章程;《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原公司法规定公司的代表人只能由法律限定于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经营的要求,还导致董事长的专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确定应属于公司内部事项,新《公司法》还权于公司章程。第三,概括性规定自治范围,《公司法》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即明确股东可以在章程中记载其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余事项。第四,用强制性规范排除了允许章程自治的范围,例如对章程修改条件的强制程序性规定。
三、 公司章程自治所必须遵循的强制性规定
(一)公司章程的效力
公司章程的效力分为时间效力及对人效力。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是指公司章程的生效、失效时间。公司章程的对人效力是指公司章程可以对哪些人会产生约束力。公司是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实体,作为自治规则的公司章程不同于股东之间的协议,它具有更高位阶的法律效力。在公司成立之后,股东无论是何种方式取得股东身份,都是以承认公司章程为前提的,故其加入行为本身就意味着接受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既然是由公司的股东本着意思自治原则制定且认可的,就当然对股东产生法律拘束力。这种约束不仅限于起草、制定公司章程的股东,也包括后来加入公司的新股东;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股东违反这一义务时,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
(二)必须遵守《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因此,若有公司章程的规范内容严格遵照于《公司法》的硬性规定、且更有利于公司运营的情形,则公司章程的效力应予承认,换言之,此时的公司章程便完全可以对抗《公司法》。但是,如果公司法中缺失国家强制,就有可能出现公司内部利益或外部利益冲突,例如股东与管理人员与公司相对人的之间利益冲突。具体到公司法中,私人强制行为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控股股东对非控股股东的压迫、管理阶层的官僚行为,组织过程中对公司债权人的欺骗行为。
结语
公司章程的确定是为了更好地实施《公司法》,以维护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因此公司章程与《公司法》是相辅相成的。而明确、善意的界定和阐释公司章程充满弹性的规范,合理、善意利用公司章程的自治性才能体现对《公司法》的尊重和理解,制定出合法合理的公司章程,从而实现公司良好运营。(作者单位: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注释:
① 毛亚敏.公司法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76.
② 朱慈蕴.公司章程的两分法论―― 公司自治与他治理念的融合[J].当代法学,2006(5).
③ [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吴日焕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75.
④ 范健,王建文.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04.
⑤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66.
⑥ 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157.
公司章程范文6
新《公司法》中直接提到公司章程的条文就高达70多处,其它间接相关的条文更是充斥于整个公司法体系当中,充分体现了公司章程是作为“公司”的重要地位。它既是公司成立的行为要件(一个公司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人的要件——股东或发起人;物的要件——最低资本额;行为要件——公司章程),也是公司对外的信用证明,还是公司对内管理的依据。世界各国公司法都不约而同地规定了公司章程的功能,并赋予公司章程重要地位。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国家有宪法,公司有章程,章程对于公司的作用有如宪法对于国家的作用。并且公司章程是要式法律文件,不仅反映当事人的主观要求,更反映和体现了法律对公司内外关系的强制性要求,因此,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必备性文件,任何公司成立都必须以提交章程为法定要件。新《公司法》第1l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而且章程还要进行登记备案,章程是法定文件,没有登记生效的章程,公司就无法成立,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国《公司法》新修订后,对公司章程指定做出了较为宽松的敖征,增加了公司自治的权力。例如,根据《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股东会议有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股东会决议进行表决时,可以按出资比例表决,也可以根据章程规定按人表决,这较之过去的规定就灵活得多,而且是把这一表决授予公司本身,公司又把这种表决权规定在章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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