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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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范文1

(一)受益小微企业数量及减税金额逐年增加,降低了小微企业纳税成本

受益小微企业数量大幅增加,小微企业减税金额逐年增加,降低了小微企业纳税成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公布的数据显示,从2011年11月起,当年国家将营业税起征点提升到2万元以后,全国有924万户个体工商户不再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减轻税收负担约290亿元。2013年8月1日后,国家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不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为2000万户小微企业降低了纳税成本。2014年,全国约有246万户小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共计减免101亿元,其中优惠政策受益面达到90%;对2200万户纳税人实行减免增值税和营业税,增值税减免307亿元,营业税减免204亿元,三种合计减免税款共计612亿元。2015年一季度,享受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的小微企业在90%以上,减免税额51亿元,共有2700万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减税189亿元,两方面政策共计减税240亿元。例如,2015年一季度,浙江省国税系统所辖的45.08万户小微企业中,有15.63万户享受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政策实际受惠面达到100%,小微优惠减免税额共计3.92亿元。2015年一季度,山西省岚县共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和所得税税收优惠减免768户次,减免税款193878.3元,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受惠面达98%以上;2015年全年,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及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起征点政策减免税近1000亿元。2015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减税100多亿元,科技成果转化免征增值税72亿元。在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过程中,小微企业税收负担明显减,降低了小微企业纳税成本。

(二)促进小微企业就业人口增加

从国家税务管理部门的数据信息来看,我国小微企业可以吸纳2亿多人就业,其中小微企业主达到了5558万人,雇佣员工达到了1.5497亿人,占就业总人数的27.5%,我国七成以上城镇居民和八成以上农民工被小微企业吸纳就业。2013年7月,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截止到2015年3月20日新增就业和再就业人员的70%以上集中在小微企业,解决了我国1.5亿人口的就业问题,小微企业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安置新增就业人员的主要途径。

(三)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以来,我国企业市场经济活力有效增强,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新登记企业在三次产业中的数量分别为21.5万户、64.7万户、357.8万户,其中,第三产业比2014年增长24.5%,大大高于第二产业6.3%的增速,2015年我国新登记企业中96%属于小微企业,第四季度小微企业周年开业率达到70.1%。2016年第一季度,全国新登记市场主体301.1万户,比上年同期增长10.7%,注册资本8.8万亿元,增长68.9%,除企业外,全国新登记个体工商户187.7万户,小微企业开业率达71.4%,此外,新登记企业产业结构实现逐步优化,前三个月,第三产业企业新注册86.2万户,同比增长27.4%,占新注册企业总数的八成以上。

从短期看,优惠政策会使税收收入出现下滑,不过长期来看,会增强企业经济实力,积累企业税源。与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实力的逐步增强相对应,企业对税收和经济的贡献率也将不断提升。

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中的问题

综上所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行对减税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其实施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小微企业难以界定,真正需要减税的小微企业难以享受优惠政策

符合相应要求和条件的小微企业认定难度比较大。目前,虽然我国税法对小微企业的认定要求和条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层次偏低,各级规范性文件过多。例如,由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发的关于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规定中,对小微企业的确定标准相对笼统,而税法规定的小微企业则更为狭义。这一矛盾,反映了政府部门对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上理念和利益冲突,一定程度上使扶持小微企业仅成为一种宣传层面的热点。另外,在统计口径上,目前我国一般只对规模以上企业进行统计,往往忽略小微企业,这也从另一个侧面上反映出了小微企业的地位;同时,这也导致了相关统计数据不能全面反映我国经济构成,影响了有关研究的开展与决策的制定。在现实征管中,角度不同,对小微企业的标准认识也不一样,导致基层税务人员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时产生模糊认识,影响税法的一致性,在实际执行中难以贯彻落实,以致真正需要减税的小微企业难以享受优惠政策。

(二)流转税起征点低,临界点享受减税差别较大,易造成不公平现象

在实际工作中,不同起征点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区别较明显,比如,有两家小微企业,甲月销售收入为30000元,乙为30001元,那么,企业甲会由于没有达到起征点不纳税,企业乙则需全额计税。虽然,甲乙两家企业的销售收入差别不大,但边际效应却很明显。另外起征点较低的问题对小微企业来说减税效果不明显。相同的问题也存在于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中。

(三)纳税人对优惠政策知晓不足,影响执行效果

由于税收优惠政策涉及的内容较为复杂性,其变动性和程序也相对繁琐,许多中小企业因为对优惠政策的知晓不够全面、不够充分,造成了税企双方的信息不对等,影响了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的执行效果,增加了遵从成本。随着经济发展越来越多样化,我国税收优惠政策更加复杂,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纳税人政策理解的难度,征纳成本也不断提升。由此,企业遇到不能正确理解和运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时,往往会雇佣税务等中介机构办理相关事宜。在这过程中,如果雇佣成本和收入成反比,很多企业也会放弃雇佣,从而致使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性受到负面影响,扶持小微企业也将仅成为宣传上的热点,削弱减税政策执行效果。

三、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减税的对策建议

(一)统一小微资格认定的划型标准,使减税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在税收法律层面对小微资格认定的划型标准进行统一,在政策层面制定简便明了、易于基层税务机关清楚认识的标准;组织税务人员培训活动,提高其业务技能和水平,同时比照国家工信部认定小型企业的标准,扩大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的税率优惠范围。当下,国际范围内高度重视小微企业的发展,例如,美国直接以国会立法形式确定小微企业的认定;日本涉及小微企业发展的法律体系非常健全;我国也应学习此种立法形式,将有关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法律形式加以确定,确保税收优惠有法可依,使真正将需要减税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二)优化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减税多样化、公平化

一是继续深化提高税收优惠力度,提高小微企业的免税额度,提升减税的效果;二是丰富税收优惠的形式,突破单一减免应税收入或税率等困境,如采用技术科研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设立科技发展准备金、投资扣除等形式;三是将现行免税政策由全额累计改为超额累进,促进减税公平化。

(三)提高信息化水平,加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增强减税效果

税收优惠政策范文2

一、我国现行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涉及经济、社会和其他领域等多个方面,其形式主要有退税、减免税、延期纳税、亏损抵补等。

(一)促进各区域间协调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类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促进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殊区域率先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中部崛起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民族自治地区加快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与民生问题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类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服务“三农”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弱势群体就业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主题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类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鼓励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抽采利用煤层气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强调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类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先进技术推广和应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科普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评价和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始于20世纪70年代未80年代初,是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而逐渐推开和深化的。总体来看,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以下特点:税收优惠内容几乎涉及现行税制的各个税种,税收优惠方式多种多样,形成了不同层次的税收优惠。

但是也要看到,目前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许多缺陷和问题:

(一)优惠项目多,内容庞杂

几乎涉及所有的税种、税制要素和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民政、司法、军事、外交等各个领域,使得中国现行税制的税收优惠十分庞杂。而税收优惠的形式过于单调,且缺乏监管。

(二)税收减免管理权限主要集中在中央,具体操作时又具有很大的伸缩性

一些地方和部门擅自出台税收优惠政策,随意性“包税”、“先征后返”等,帮助企业逃避税收,增加了税收的额外损失,加剧了地区、部门和产业结构的失衡和资源配置扭曲。

(三)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滞后,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

随着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产业税收优惠不能适时突出高新技术产业、知识经济的政策导向,存在税收优惠政策出台滞后现象。

(四)审批程序复杂时间长,影响优惠政策的操作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起来,有的只需要按照政策该减就减,该免就免,有的需要一套完整、复杂的审批程序,稍有不慎则会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

(五)缺乏总体规划和设计,方向不够明确,重点不够突出

有些税收优惠交叉、重复,有些税收优惠政策互相矛盾,有些税收优惠制度上存在漏洞。

(六)对减免税金的管理偏松

使用时缺乏必要的跟踪问效,有关项目的审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项目最终成本与效益的考核、有关数据的统计与公布等,都没有统一的制度和规范。

(七)税收优惠的范围不科学

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拉大了沿海发达地区与经济落后地区的发展差距。

三、对国外税收优惠政策的分析与借鉴

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利用税收优惠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例子很多,大体上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区域性税收优惠

区域性优惠不仅被发展中国家广泛用于吸引外资发展地区经济,也被发达国家采用,作为发展地区经济的有效措施。所不同的是,发达国家实施区域优惠相对较少, 而发展中国家实施区域优惠居多。

(二)产业性税收优惠

根据本国经济的实际需要,有选择、有重点地引进外资发展本国的特定产业和项目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发达国家偏重实施产业优惠。

(三)税收优惠操作形式的多样化

对外资的税收优惠很多国家都不局限于一种形式,比较普遍的做法有两大类:一是实行直接税收优惠操作方式,通常表现为定期减免所得税、适用低税率、税额扣除等;二是实行间接税收优惠操作方式。

(四)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适时调整税收优惠

为保持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率,大多数国家都认为应依据本国经济发展客观状况对税收优惠做及时修正、调整,无限度实施只能导致税收优惠调控方向与经济发展目标相扭曲。

从国外的税收优惠实践中,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供借鉴:其一,区域性优惠的实施要保持区域内政策的统一,以利于内、外资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其二,产业优惠要充分体现产业导向,重点促进高科技产业、知识经济发展;其三,税收优惠形式应从主要侧重直接优惠转向侧重间接优惠;其四,适度控制投资规模,保障投资的优化和操作运行的规范化。

四、调整和完善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思路和建议

(一)完善税收制度,精简优惠条目

随着国民经济日新月异的变化,我们现行的税收制度,已日益暴露出更多的矛盾和问题,亟需做出相应的调整。因此,应对一些因优惠政策制定过多而导致征收成本高、难度大、漏洞大的税种条目及时修订完善,对已经完成了其历史使命的优惠政策及时进行清理裁员,或并,或改、或废,去陈布新。

(二)建立规范灵活的优惠政策审批程序

对不同的审批项目按预计金额和对社会经济影响程度的大小建立一套规范的审批制度。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部门、环节的周转时间和周转程序,减少行政职能部门的行政性审查,把重点放在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的审查核实上。

(三)调整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产业性税收优惠政策的调节力度

当前,我国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及边远地区等,主要侧重于东部沿海地区,导致区域经济发展不平等,拉大了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差距。建议取消现行对沿海、沿边、沿江特区的多层次优惠,暂保留对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优惠政策条件具备适时取消;为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发展,建议不分内外资企业,统一以产业政策为导向,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四)从改善整个经济秩序和投资环境角度考虑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和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的大量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在新形势下,投资环境是一个整体,包括政治的稳定性、政府对私人企业的态度、基础设施状况、有关外国直接投资了法律制度、企业的经营机制、金融政策、文化教育及国民待遇等因素。因此,要注意搞好税收优惠与其他政策性影响因素的配合协调。

(五)按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要求,分步骤地处理好引进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实现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是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之一。随着投资环境的逐步完善和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取消目前外商投资企业所享有的税收优惠等“超国民待遇”是一种必然。因此,对引进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仍然应该采取分步调整策略。近期,要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规定发展中国家有一定的优惠待遇和市场开放的过渡期;长期,综合实力将成为各类企业之间竞争的决定性因素,吸引外资将具备由政策鼓励向市场引导转变的条件。

(六)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协调,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

税收优惠政策范文3

【关键词】天使投资 税收优惠政策

2014年在夏季达沃斯论坛上总理表示,要在中国掀起“大众创业”和“草根创业”的新浪潮,形成“万众创新”和“人人创新”的新形态。随着相关管理部门的认真贯彻落实,我国创业投资迅速发展。创业企业的大批涌现,提出了巨大的资金需求,天使投资也随之走入公众视野。

天使投资作为一种新的投资方式,为创业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成为创业企业早期权益资本的重要来源。天使投资与创业企业密切相关,其自身的发展离不开国家财政和税收政策的引导。由于我国的天使投资尚在起步阶段,虽然2015年中央和国务院明确提出要发挥财税政策支持天使投资,但相应的税收政策并不完善,为此,本文结合国外的经验和我国的国情来探讨天使投资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实施天使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天使投资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但在促进天使投资方面也在探索,在种类繁多的政府扶持政策中,税收激励政策是效率最高而且不会导致创业风险资金治理机制扭曲的扶持政策之一,之所以要对天使投资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一)市场失灵

众所皆知,天使投资“像天使一样稀缺”,但是做私募股权投资等中后期投资的机构有许多。在天使投资者中,个人占大多数,机构很少。因为投资早期创业具有高风险性和规模不经济性,在其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后还往往处于权利义务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导致创业型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扩大就业机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等社会效益,并不能转化为创业风险投资的经济效益。因此,仅仅依靠市场机制来将社会资本转化为创业风险投资资本,往往会面临市场失灵问题,基于这个原因需要通过在市场失灵情况下,进行税收优惠,让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天使投资领域,为创新创业提供资金支持。

(二)税收的公平性

从基本的税收原理来看,国家征税的本质是对社会财富的分配和再分配的过程。按照现行征税政策,天使投资者面临“赚钱”承担较高税负,“赔钱”无任何税收补贴的局面,政府只针对产生收益的项目征收税负,不会对亏损项目进行风险分摊,一旦资金回流就被征税,不进行综合设置,出现“成本没回收,先要被征税”。其次,目前公司制的天使基金,在公司层面,以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股东层面,需在分红时以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天使投资人,综合税率约为40%。而个人“天使”,以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与证券市场上股票交易几乎可以忽略的税费相比差距很大,与信托产品、房地产基金等投资品种相比不占优势,而且股票交易、信托产品、房地产基金等具有更好的流动性或更短的投资周期。因此天使投资税制中存在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之间的交叉、重复,存在着税负差异和税负不公,违反税收公平、税收中性和合理负担的原则,不利于税制结构优化调整。

(三)促进经济发展

天使投资作为创业企业的重要资金来源,对于促进创业型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天使投资是整个风险投资体系的源头,强大的科技风险投资体系是以天使投资为开端的,没有天使投资的风险投资体系,仅能够称之为私募股权投资体系;天使投资是创造现代高科技产业的第一推动力,是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起步力量。如果没有高科技的风险投资体系,美国就不可能有上世纪90年代高科技经济的发达兴盛;天使投资是创造社会就业增量的新生力量,促进了大量的新兴产业形成,创造了许多新型的就业机会。美国风险投资行业协会的研究表明,美国现代就业75%的增量来源于风险投资所投资的企业。因此,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形成创业企业的天使资金,进而加快创业型经济的发展显得尤为必要。

二、国际天使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借鉴

(一)美国的天使税制

美国的天使投资行业发展得相当成熟,为打造良好投资环境并推动天使投资的发展,美国自上而下都出台了各类优惠政策。在政府层面,美国对“中小企业投资者”的长期投资规定了特别资本利得税的优惠,也就是对天使投资者投资创业企业的直接鼓励。对投资人持有5年以上资本利得50%减征、再投资税收抵免以及资本损失视为普通损失等优惠政策。1/3的美国州政府出台了鼓励天使投资发展的税收减免政策,比联邦政府层面的税收激励更为普遍、更全面强势地刺激了美国天使投资的发展。

(二)英国的天使税制

英国的天使税收计划有两种:EIS(企业投资计划)和SEIS(种子企业投资计划)。EIS计划予以减税的对象是特定投资者。“特定投资者”指的是“对未取得上市资格但在英国拥有重大交易基地的企业进行投资的人”。通过2011年及2012年的数据来看:英国天使通过EIS计划投资了11亿英镑;2596家公司用该计划筹集到资金。SEIS计划,是英国政府2012年发起的,针对种子企业的投资提供50%减税,以支持创业企业和种子期企业。2013年,有1100家公司用该计划筹集资金,投资额超过8200万英镑。英国推出的EIS和SEIS对天使投资的发展有深远影响。

(三)日本的天使税制

日本的天使税制于1997年开始实施,之后经历了多次修改,现行的天使税制是从2008年开始实施的,具体涉及投资风险企业的税收减免和转让未上市风险企业股权时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投资风险企业的税收减免是指天使投资人投资时,其投资额减去2000日元的余额可以从其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或者天使投资人投资时,其投资额可以全部从其当年的股权转让资本利得中扣除。转让未上市风险企业股权时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是指个人投资者转让未上市风险企业股权若产生了资本损失,可以抵扣该年度的资本利得收入,如果不能完全抵扣,可在第二年之后的3年内抵扣。日本的天使税制在促进日本天使投资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利用天使税制人数和天使投资金额都有了显著提高。

纵观全球天使投资税收优惠方面最普遍的鼓励性政策为资本利得税的直接减免,资本利得在获得后特定时间内可延期纳税或部分抵免税收,以及投资退出时产生损失部分转化为抵扣普通所得。进而促进高收入人群将本应缴纳的税收部分投资于初创企业,同时在投资获利时进行二次投资产生良性投资循环,并且由国家承担部分风险,为投资者提升投资信心。

三、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建议

(一)天使个人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天使个人投资者的税收优惠核心落脚点应该着眼于投资抵免和税率优惠,具体措施有:一是给天使投资个人提供投资税收抵免政策,这里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天使投资人投资时,其投资额减去适当的余额可以从其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的抵免应该是所有税目抵免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所得、偶然所得以及股权利息收入所得等,以期体现个人所得税鼓励居民投资创业企业。二是对天使投资个人取得投资分红收入时采取降低税率和分红用于再投资可以抵减所得税优惠政策,这里可以借鉴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的政策。对于天使投资人从创业1到5年的创业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减半个人所得税,投资人从创业5到10年的创业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从创业企业的投资收益分红用于继续用于天使投资的可以抵免个人所得税,并且设定递延3年,从而促进创投行业的良性循环。三是天使投资个人取得投资转让收入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此提高天使投资人投资热情,减少天使投资人的投资风险,保护天使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天使企业投资者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创业企业的,比照个人天使投资者的税收优惠政策,投资当年可以抵免应纳税所得额,取得的投资转让收益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取得的投资分红收益和转让收益继续用于天使投资的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可递延3年,从而鼓励企业投资创业企业,营造创业创新的良好环境。

(三)税收优惠的认定

对天使投资项目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严格把关,一个天使投资不会自动享有税收优惠,必须向税务相关部门申请。税务管理部门应该建立一套严格的天使投资认定体系,一是要认定种子期、初创期和早期创业创新期的企业名录。二是天使投资个人或企业必须取得天使投资的相关出资证明,符合两个条件方可可申请税收优惠。 三是建立完整的天使投资个人和天使投资企业优惠抵免数据库,做到税务征收数据的连贯性、完整性。

参考文献

[1]张佩峰.推动我国“天使投资”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税务研究》2015.10.

税收优惠政策范文4

一、我国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中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门统计,我国现行开征的20多个税种中,有20个税种有税收优惠条款(约600项)。其中,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流转税类48项、所得税类58项、财产税类12项,合计118项。从优惠对象领域划分角度看,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数目排位第二,科技税收减免额也位居前列。但是,我国目前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方面还不完善,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

1、现存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区域性明显,但合理性不足。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开始注重对重点产业的政策优惠,但大量税收优惠政策仍然是针对区域的优惠。例如,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免税规定中,要求企业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这种偏重于“空间”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合理性往往不足,无法真正实现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目标。

2、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数量虽多,但存在相互之间不协调和管理效率低下的现象。在目前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中,不考虑地方政府违规、越权制定的优惠政策,仅仅就国务院直接制定以及授权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的各种政策的数量就已经相当庞大,但由于审批不严格,法律间相互抵触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而且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审批环节过多、认定标准不统一,上级税务机关审批时,由于对具体企业情况并不了解,只是就上报材料论事去审查材料,也造成了管理效率的低下,从而导致优惠政策刺激力度减弱或不能落实到真正需扶持的企业。

3、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手段过于偏重税额式直接减免。虽然从近期出台的政策看,已经开始注意税额式与税基式优惠的协调,但税基式优惠的力度仍较小,限制条件较多,更多地仍是采用税额式减免方式。

4、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待遇标准不科学、不统一,仍有部分科技优惠政策只适用于国有企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也只限于国有设备。这一方面会造成企业税负不公平,另一方面会受到国际贸易有关条款的限制。

二、国外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启示

(一)从科技税收优惠方式角度看,国外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手段较为多样化

1、准备金制度。准备金是指为减少企业投资风险而设立的资金准备,即企业所得中用于一定用途的所得可作为准备金处理而不纳税。这主要以韩国的“技术开发准备金”较为有影响。它规定企业为解决技术开发和创新的奖金需要,可按收入总额的3%(技术密集型产业4%,生产资料产业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在投资发生前作为损耗计算。

2、减免税政策。该政策体现在多个税种和业务的各个环节。例如,很多国家都给高新技术产业(行)或企业以定期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如法国规定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新办企业免征公司所得税10年;卢森堡为了鼓励技术革新行业,对于投资于视听器材业的企业,规定可减征30%的公司所得税;新加坡对投资1.5亿新元的新兴企业,最长可免征15年的所得税;美国税法规定,技术出口所得的收入可部分享受免税待遇。

3、加速折旧。加速折旧允许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初期提取较多的折旧,尽管总税负不变,但相对于“直线法”折旧,企业享有递延纳税的好处,这就相当于给予企业一笔无息贷款。国外实行加速折旧主要是针对以下几个方面:①鼓励企业用节能、环保设备更新老旧设备。如加拿大允许大多数可再生能源设备在3年内折旧完毕。②鼓励企业采用信息技术设备,实现信息化、网络化,提高竞争力。如美国曼哈顿的企业购买办公自动化设备、高新技术设备第一年可计提30%的额外折旧。③对科研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如英国R&D减免法案规定用于R&D的建筑物、机器,在购置费用发生当年全部税前扣除。

4、盈亏相抵。盈亏相抵是指准许企业以某年度的亏损抵消以后年度的盈利,以减少其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冲抵以前年度的盈余,申请退还以前年度已纳税的部分税款。一般而言,冲抵或抵消前后年度的盈余,都有一定年限。如日本是前1年,后5年;英国则是前3年,后无限。

5、投资抵免。投资抵免是对购进生产性固定资产设备的企业,允许其在税前扣除设备价款一定比例的金额,以减轻其税负。这种抵免有利于鼓励企业更新固定资产和进行技术改造。如法国的《研究开发经费税收抵免制度》规定,凡是研究开发经费投资比上一年增加的企业,均可申请按增加额的50%抵免所得税税金。

6、费用列支。允许企业将用于技术创新过程中研究、开发与实验的费用及用于培训职工掌握新技术的教育培训费等在税前部分或全部列支。美国税法规定,公司可以将当年的研究试验费用“资本化”,通过待摊费用的方式逐年计入成本。这样通过开发费用的税前列支,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了企业的所得税负。

(二)从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运用角度看

1、发达国家在运用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时,非常注重政策运行的有效性。税收优惠政策由政府制定并推向市场,由市场引导和选择企业对科技进行投入,企业享受到这些优惠政策后,规模与效益得到提高,竞争能力增强,政府的税收收入增加。同时,发达国家税收的优惠并非无限制使用,而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不断调整其科技税收政策,严格按照国家的产业规划与序列,将有限的税收优惠运用到亟须发展的行业与领域,特别是科技制高点领域。

2、发达国家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管理高效透明。例如,加速折旧政策的实施,各国一般都规定了详细的加速折旧设备清单,便于加速折旧政策提高透明度、监管的规范化、制度化,减少逐级上报带来的人为操作,以及手续烦琐等问题。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国际上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遵循科技创新的规律,体现为事前扶持与事后鼓励,优惠方式灵活多样,并且注重运用的高效率。这样,不但能在较大程度上为科技产业的发展和科技人才的培训创造宽松的税收环境,而且有利于税收宏观调控职能的真正发挥。

三、完善我国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应坚持的原则

完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应坚持如下原则:

(一)税收政策要有重点,分层次,区别行业对待。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重点的高新技术领域,必须充分支持,但支持的幅度要适宜,不能因为税收政策的支持而限制市场机制的作用。同时,注意研究不同行业研发活动的不同特点和一般科技投入和高新技术投入的不同标准,区别对待,不应实行普遍优惠而使税收优惠政策失去针对性。

(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应注重前瞻性与现实性的结合。一方面必须突出国家未来产业政策的导向,与国家科技发展规划保持一致。同时,还要注意与税制改革方向相吻合;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对现存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整合。同时,制定政策要考虑未来税收征管手段的发展,不能脱离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约束,使之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三)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要注重科技创新、知识扩散、应用开发以及市场化、产业化各环节的整体协调性。注意把科技税收优惠着力点适度前移,更多地着眼于对企业或科研机构实际科研项目投入的鼓励。在手段上,技术发展不同阶段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方式也不应相同。在优惠对象上,要注意WTO的有关规定,不能仅按特定对象、特定所有制实施优惠。

(四)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要遵循法制化要求,杜绝越权制定优惠政策的现象。在确保税政统一,确保科技税收政策与国家整体科技发展目标一致的前提下,以法制来保证未来政策的规范化和长期稳定性。今后,必须密切注意WTO针对税收优惠的有关限制性条款,及时对现行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制定对策绕过禁止性条款的限制。

四、完善我国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对策建议

(一)流转税类政策的调整。(1)对企业当年的高新技术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购置的固定资产给予进项税金全额抵扣,但要注意与该项目不相关的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2)不分企业规范大小,不分国有民营,不分内资外资,企业购入的科技成果(如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及相关费用(如科技咨询费、科技人员培训费、本企业对该购进成果的技术改进费等),均可凭合法有效凭证计入当期的进项税额抵扣。(3)适当调整增值税的税率设置,对技术含量高、增加值比率较高(可考虑40%~50%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产品,实行13%的低档税率,适当降低其实际税负。

(二)营业税的政策调整。(1)对企业转让科技成果免征营业税,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2)对科研设备(包括实验室)的租赁收入,免征营业税,以提高科研设备的使用率。

(三)所得税类政策的调整

1、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调整。(1)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科技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2)借鉴韩国的“技术开发准备金”的做法,建议我国准许高新技术企业按照销售或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设立若干种准备金,如风险准备金、技术开发准备金、新产品试制准备金及亏损准备金等,用于研究开发、技术更新等方面,并允许将这些准备金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3)企业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进行的、捐赠目的为资助基础研究和共性技术研究的各种捐赠,允许企业在其年应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不受一定百分比的限制。(4)合理确定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时间。(5)按“国民待遇”原则调整投资抵免规定。不论其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还是进口设备,均可按投资的40%从企业技改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应交企业所得税中抵免。(6)对企业的技术收入,包括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等收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7)对于使用先进设备的企业以及为研究开发活动购置的设备,允许使用加速折旧法。(8)对高科技术企业的亏损采用盈亏相抵的优惠措施。

税收优惠政策范文5

关键词:科技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1

完善现行各项政策,加速科技产业发展已忧为当务之急。其中税收优惠政策的完善将起到直接的推动作用。本文主要探讨了如何以税收优惠政策加速科技发展。

一、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不足

(一)优惠政策多而泛,目标不明确。我国现有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多是以通知、规定等方式零散的,且对内外企业不同,显得多而乱,没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如对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无论其产业项目是否属于国有鼓励发展的,也不论该项目在种类、利润和风险上的差异,一律给予基本一致的优惠。优惠政策目标的不明确,相对减弱了国家重点科技项目的吸引力。

(二)优惠方式单一,削弱了政策效果。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方式以直接优惠为主,基本上限于税率优惠和定期减免。这种直接的税收减免侧重于事后利益的让渡,而对事前行为缺乏必要的引导。相比较而言,国外对科技事业的优惠方式多种多样,且多以间接优惠为主。间接优惠方式主要是税基减免,侧重于事前优惠,能够促使企业自觉进行技术创新。单一的直接优惠方式必然削弱税收政策的实际效果。

(三)对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少,不利于科技业的投资和创新。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主要是企业所得的优惠,相比较而言,对个人的所得优惠很少。由于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是一种风险投资行为,缺乏必要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难以吸引广大投资者进行高新技术产业投资。而科研人员在转化成果时获得的股权形式的奖励,在分红或转让该股权时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也不利于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以所得税为主的优惠,整体缺乏力度。我国的科技企业税收优惠以所得税优惠为主,这虽然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但就我国的实际来看,与其他国家相比税收整体优惠力度不够:

1.税收负担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我国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将重点体现在我国不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国家,流转税作为双主体税种之一,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使得企业在税收优惠中得到的好处不多。而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则不同,他们以所得税为主体,所得税的优惠给企业可以带来真正的实惠,极大地鼓励了科技产业的发展。

2.科技产业的特点决定了我国目前的优惠政策涉及面窄。我国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以已有所得为前提的。而科技产业的特点是投资风险大、周期长、很大一部分企业会处于暂时亏损或微利阶段,这些企往往得不到优惠,进而可能形成“亏损(微利)――不能享受优惠――缺乏科技投入――进一步亏损(更微利)”的恶性循环,扼杀企业的技术进步积极性。

3.生产型增值税桎梏着企业科技进步的步伐。科技进步提高了企业产品的知识附加值,会相应增加企业所承担的流转税负担。而我国目前不仅缺乏必要的流转税优惠政策,而且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造成重复征税,反而加重了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的税负。另外,我国实行的又是不完全增值税政策,这无形中增加了企业负担,影响了科技投入和研发新产品的积极性,越来越不适应科技飞速发展、产品中直接材料成本比重不断下降而间接成本不断增加的发展趋势。

二、完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措施

(一)制定以项目优惠为主的科技税收政策。建议国家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尽快联合制定《科技税收优惠法》,规定可享受优惠的研究项目或研究开发行为,确定基础研究或前期研究、中间试验阶段和产业化阶段的优惠标准。严格标准认定,逐步缩小内外资企业、高新区内外企业科技税收优惠的差距,并最终达到统一政策。

(二)增加间接优惠方式,提高政策效果。

1.扩大加速折旧的适用范围。在原有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企业、科研机构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可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而对国家重点发展的高科技产业的环保设备、国产软件的购置和风险酱的投资实行“期初扣除”的折旧方式,允许在投资当年就扣除50%-100%。

2.扩大费用扣除标准。对企业用于技术研究、开发与实验的费用及企业推广高新技术培训费允许税前列支。原有研究开发费用扣除标准,规定只要是研究开发费用超过上一年一定比例的企业,无论是否盈利,都可享受150%的税前扣除优惠。企业因当年亏损或盈利部分不足以抵扣规定扣除额的,可以往后结转。

3.实行科技发展准备金制度。对部分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如信息产业等,允许企业按销售额或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在税前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准备金要在规定时间内(如3年)用于研究开发、技术更新和技术培训等方面,也可弥补万一的亏损,化解科技投资风险。若逾期不用或另作他用,则应补税并加收利息。

4.给予投资税收抵免。即在折旧额以外,还根据机器设备的先进程度,投资类型按一定比例抵免当年应税所得。其相当于在不影响企业所有权结构的前提下国家变相为企业拨款购置先进机器设备。

5.延长补亏年限。可将亏损弥补年限延长至6-8年,减少企业由于投资于高领域而蒙受的损失。

(三)加强科技工作者、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一方面,对任何个人知识产权转让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予以低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提高从事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全部科技工作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可以对他们的技术援助费收入、版权费收入等免征或减征个人所得税。以此来激发科技人员的工作热情和创造精神。另一方面,对个人投资于成本费用技实际发生额在应税所得税中扣除外,个人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或分回利润等,实行优惠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大力支持个人对科技产业的行为。

税收优惠政策范文6

体育赞助由其特殊的属性决定,其发展对市场环境条件有绝对的依赖性,不仅需要良好运行的市场秩序及稳定的制度环境,而且需要体现其特质的具体制度设计。因此,从税收政策等方面出台相应的支持和优惠措施,引导和调动企业和社会从事体育赞助的积极性,是促进和推动我国体育市场发展、加快体育产业化进程的重要举措。首先,重新定位体育赞助的税法属性,扩大公益性体育赞助税收优惠的范围和力度。体育赞助按其赞助对象可以分为公益性和商业性两类,从税法的角度来看,公益性的体育赞助不同于慈善捐赠,它具有公益性但是赞助人通过赞助还是意图获取一定的对价,因此有必要在税法上确立其独立的地位。公益性体育赞助的受益方是国家的体育公共事业,这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25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原则规定。针对公益性体育赞助范围狭小的问题,应当改革现行的特许制度,建立对公益性体育机构的认定和监督机制,将税前扣除范围扩大到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所有公益性体育社会团体和组织。现行税法将纳税人的直接捐赠完全排除在税收优惠政策之外的做法也应予以改变,企业直接对公共体育机构、群众性体育社团、公益性体育基金会等的赞助支出应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实际中,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公益性体育赞助超出当年税前扣除比例或亏损的企业,其赞助支出可以累计到下一年度结转予以扣除,从而更大程度上激励社会公益性赞助行为,扩充公益性体育社会组织的筹资来源。其次,解决公益性捐赠和广告性赞助支出之外非广告性赞助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当前税法之所以规定这部分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主要是认为,它并非企业经营中的正常、必要的支出,如果允许赞助支出在税前扣除,纳税人会以赞助的名义开支不合理甚至非法的支出,出现逃税行为,侵害国家的税收利益。但是通过分析可以看出这方面的顾虑与实际不符。首先,税法关于广告支出的界定并不是以该项支出的功能为标准,界定是否广告性支出的关键往往是看能否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实际中,企业对体育组织和活动提供赞助往往是为了借助体育的影响力提高其产品、服务的知名度,公开地对不特定公众进行的宣传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其不仅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更是一种新型的营销手段,是企业合理和正常的支出。其次,对这类赞助支出允许税前扣除,有利于引导企业对体育事业的投入,不仅不会对国家的税收利益造成损害,反而具有良好的社会效应,是值得鼓励和推广的行为。通过相应的规范,不会影响国家正常的税收征管。因此,应允许体育赞助支出纳入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三,考虑到实际中体育赞助的形式多样,企业通常以货币、实物、劳务以及技术等多种方式进行体育赞助,对应不同的形式,在税收处理上需要结合税法的具体规定予以税收优惠。对于企业以现金形式的赞助支出,从其支付的结果看,直接导致了资产的减少或者负债的增加,并带来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这完全符合税法关于“费用”的定义。根据体育赞助的具体形式可将其划为三大类,即广告费和宣传推广费支出、知识产权使用费支出和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对于广告费和宣传推广费支出,可以在不超过企业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以内扣除。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6条的规定,知识产权使用费支出作为无形资产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税前扣除。对于业务招待费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虽然这几种支出按照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但是这些支出往往都是为了取得特定的广告权利、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使用权利或者是其他特许的权利,也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应该在税收实务中分别归属于对应的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4条的规定,准予在税前扣除[4]。最后,细化税收优惠政策,明确鼓励赞助的领域和项目,强化对于体育赞助的引导作用。针对赞助领域冷热不均、大众化体育活动和项目获得的赞助资金极为有限的情况,从均衡发展的角度出发,可以在税收政策上进行适当的引导和调节。应有针对性地出台相应措施,对不同的赞助领域和项目予以区分,重点鼓励企业和社会资金对具有公益性的群众体育的支持。除了允许给予所得税税前扣除,还可以实行更大力度的减免税政策和其他配套的税收奖励措施,如赞助社区公共非赢利的体育场所和设施的,还可以给予优惠贷款,视实际情况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积极参与大众体育赞助的企业,除了给予适当的优惠待遇,还可在政府主办的一些活动上给予宣传机会等。

作者:魏鹏娟 单位:西安体育学院体育经济与管理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