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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范文1
笔者认为,适时开征社会保险税,将现行社会保险费改为征收社会保险税,是推进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选择。
二战以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能够实现长时期稳定发展,有效避免大的社会波动,根本上是得益于社会保障制度的普遍建立。开征社保税为社会保障制度筹集资金则是各国普遍做法。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社会公平的责任在中央(联邦)政府,开征社保税,将它作为中央(联邦)政府的税收收入来源,中央(联邦)政府就可以为以相同的标准强制性地面向社会所有经济组织及其职员征收,同时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大体同等水平的社会保障服务。
相比而言,我国社会保险采取收费形式,由各地方政府征收,社会保障责任自然也就落在地方政府身上。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各地政府能够获得社会保险费收入也就相差很大,再加上各地社会保障支出需求也很不一致,从而使得全国各地居民得到的社会保障服务水平存在巨大差距。同时,由于社会保险费的强制性、权威性比税差得多,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就不会强制企业参与社会保险,从而使得大量三资企业、民营私人企业根本就不为一般职工购买社会保险。
社保费范文2
1、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
社会保险费征收税式管理是社保费筹资制度发展的必然这既是扩大参保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的需要,同时也是有效控制参保单位和职工在参保和缴费问题上的逆向选择、防止参保缴费上的道德风险的需要,除此之外还有如下两点。
(1)税式征管是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各主体之间法律责任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核定制度带来的突出问题是:申报主体、核定主体和征缴主体三方之间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参保单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少报、漏报社保费现象,还有一些社会保险机构(包括行业垂直管理系统的代办机构)将归集的社保费不按期如实向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申报解缴,而是占压(有的跨月份短期占压,有的跨年度长期占压),有的甚至挪用于炒股;有的把社保费作为收入当工资发放等现象。检查机关发现这些问题时,因法律责任难以界定而无法处罚。因为缴费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前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进核定,核定确认的缴费数是征收机关依法征缴的依据,企业未申报的,但又确实是那些代办机构归集的社保费。面对参保人利益受到损害和社保费隐性流失等情况,检查机关无处罚的法律依据,只好不了了之。执法部门在划分上述三者之间的法律责任时,感到有些无奈,即缴费人本应承担的如实申报的责任转嫁给了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核定机关没有足额核定,应核定尽核;征收机关没有足额征收,应收尽收。如果对缴费人不如实申报事实进行处罚也不妥,因为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缴费数是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盖章认可的,这种认可具有法律效率。如要缴费人承担不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则法律依据不足,因为征收机关以核定机关的核定数为征收依据,企业申报不实,核定机关有责任。实行税式征管后,建立参保单位和缴费个人自行申报制度,征收机关将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数作为征收依据。如果参保缴费单位不如实申报,一旦发现,就可以追究申报主体的法律责任。所以,实行税式征管,建立自行申报制度,自核自缴,既有利于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又能提高全社会参保缴费的法律责任和意识,还能强化府保险费足额征收,使地税部门和社保部门真正做到各负其责,相互协调。
(2)税式征管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率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缴费制度安排导致企业申报核定的工资总额与企业的实际工资总额不相符。以湖北省省直统筹为例,社会保险费申报不足核定不足情况普遍存在。没有做到应核尽核,应征尽征,30%费源流失(见表1)。国家政策规定了申报缴费的下限和上限,即参保人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按参保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进行保底和封项。社保费实施地税全责征收后,通过实行“双基数”申报,能解决社保费旧征缴办法中基数核定欠规范的问题,并能按企业的实际用工情况和实际工资水平确定企业应缴社保费数额,确保所产生的原始应征数据真实可靠,从而有效抑制目前社保费申报和征缴中出现的费源流失问题。
2、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的可行性
(1)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已具备“准税收”的属性。国家是社会保险费的唯一管理主体,有比较完备而且具备一定立法层次的政策制度体系,确定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征收管理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固定性和规范性。从养老保险制度改为统账分离,统筹账户要向个人账户划拨的问题得到破解。社保费实行税式管理,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工资总额据实征收,有效调节平衡参保人员利益分配,发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的优势。现有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创造了有利的条件。(2)税务机关征收的实践为实行社保费税式管理奠定了工作基础。全国已有20个省、市、区实行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充分利用税收征收管理资源、优势和经验,对社会保险费实行费式管理,建立费源台账,实行源泉控制;建立了社会保险费费源管理制度,开展征缴稽查,清收各类欠费;开发了征缴软件,对社会保险费实行了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实行税务征收省市较之以前普遍征缴率和收入总量都大幅提高,即社保基金征缴率相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省份,其征缴率要高出10%以上,每年征缴率均高达95%以上。税务机关是专业化的、社会化的征收组织,基础设施好,管理规范,特别是“金税工程”的实施,大大提高了科技化、精细化管理的水平,全国形成了统一的征管信息网络。税务机关可以借用税收征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税务机构遍布全国,拥有经验丰富的税务人员、严格的管理机制和完善的征管手段,便于规模化、集约化管理,降低税费征收成本。
(3)国内一些省份率先推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的实践为全面推行税式征管提出了可能性。如广东省于2005年就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劳动社保部门将不再负责社保费的申报、核定、追缴工作,建立起了地税部门负责社保费申报、核定、征收、追欠、查处、统计和化解,社保部门负责社保费登记、计账、待遇审批和基金发放管理的新模式。这种模式真正实现了社保费“收支两条线”。广东省还建立“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地税机关重点稽查、以查促管”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明确企业应按有关缴费政策规定和要求自行计算、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强化了缴费人自觉申报缴费意识,明确征缴双方法律责任,理顺征缴双方关系。
(4)国际经验也证明了社保费税式征管在实践上的可行性。世界上已经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32个国家和地区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税或费。许多国家社保基金筹资形式的主要部分是“费”而非“税”,但征管体制则归属于税务部门。如英国上议院决定于1999年4月1日将原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障缴款征收机构及其征收职能并入税务署,国家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缴款政策由税务署制定。俄罗斯也实行了社会保险“费改税”的改革。2000年8月5日普京签署新《税法典》,将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付费部分改为统一的社会税,养老保险费由改革前的缴费形式变为以统一社会税形式缴纳,其征收机关由原来的社会保障部门改为税务部门。国外的经验为我国改革社保费筹资方式、实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提供了可行性参考。
二、推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建议
1、理顺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体制
首先,要从国家决策层上统一认识,尽快改变目前在征管上的“双轨制”,在全国明确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主体地位。其次,赋予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职能。按照谋其事、负其责、授其权的原则,实行事、责、权的高度统一,明确授予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和计费工资基数核定以及检查、处罚等征收管理各个环节完整的管辖权,以利于税务部门充分发挥征收管理优势,强化社保费的征收管理。
2、在缴费工资基数上,实行“双基数”申报制度
分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其中,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应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之和,实行保底不封顶进行申报核定,即取消按社会平均工资或按职工平均工资为核定依据的做法,改为以企业全部工资(包括各种津补贴、奖金、加班工资,年薪等货币化收入)作为申报的依据,据实申报征收。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原政策规定,实行按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一300%保底和封顶进行申报核定。既避免高收入者逃缴个人所得税,也避免把初次分配的差距带入再分配领域。
3、实行社会保险费与税收一体化管理
一是强化登记管理。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必须办理参保登记;税务部门每年对企业进行年审时,应一并审查企业是否已纳入参保范围,加大强制参保的力度,做到应保尽保。二是强化征收管理。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一并对社保费的计费工资基数加强管理,确保计费工资基数的真实、准确,确保如实计算。三是强化稽查管理,把社保费一并纳入税务稽查范围,查税必查费。
4、建立简洁、便民等多元化缴费方式
参保企业直接到税务缴费大厅申报缴费;对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便民原则,由税务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让参保者就地选档划卡缴费。即凡属参保范围的缴费人在社区区点办理了参保登记手续后,自行确定一张用于缴费的有效银行卡,实行划卡缴费,这样既可以方便缴费人交款,又可以节约征缴成本,提高征缴效率。
5、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用省级统筹制度的步伐
不仅养老保险应当实行省级统筹,医疗保险等其他险种也应当实行省级统筹,这样才能形成完整的具有较强抗风险能力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费的税式征管是达到这个目标的必要选择、必然要求和必备条件。
6、加快社保费征收的信息化建设
特别是要借用税收网络平台,尽快建立参保人员数据库和费源管理基础信息体系,积极推进与社保、财政、银行、国库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为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税务征管)社保费奠定坚实的基础,为社会各界的监督提供充分的依据。还要在税务机关内部完善管理职能,整合业务流程,完善征管统计软件,加强社保费申报开票、征、管、查之间的协调配合,各个环节和职能既分工负责又紧密衔接。
社保费范文3
【论文摘要】文章通过分析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税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推行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提出了建议。
一、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
社会保险费征收税式管理是社保费筹资制度发展的必然这既是扩大参保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的需要,同时也是有效控制参保单位和职工在参保和缴费问题上的逆向选择、防止参保缴费上的道德风险的需要,除此之外还有如下两点。
(1)税式征管是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各主体之间法律责任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核定制度带来的突出问题是:申报主体、核定主体和征缴主体三方之间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参保单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少报、漏报社保费现象,还有一些社会保险机构(包括行业垂直管理系统的代办机构)将归集的社保费不按期如实向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申报解缴,而是占压(有的跨月份短期占压,有的跨年度长期占压),有的甚至挪用于炒股;有的把社保费作为收入当工资发放等现象。检查机关发现这些问题时,因法律责任难以界定而无法处罚。因为缴费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前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进核定,核定确认的缴费数是征收机关依法征缴的依据,企业未申报的,但又确实是那些代办机构归集的社保费。面对参保人利益受到损害和社保费隐性流失等情况,检查机关无处罚的法律依据,只好不了了之。执法部门在划分上述三者之间的法律责任时,感到有些无奈,即缴费人本应承担的如实申报的责任转嫁给了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核定机关没有足额核定,应核定尽核;征收机关没有足额征收,应收尽收。如果对缴费人不如实申报事实进行处罚也不妥,因为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缴费数是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盖章认可的,这种认可具有法律效率。如要缴费人承担不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则法律依据不足,因为征收机关以核定机关的核定数为征收依据,企业申报不实,核定机关有责任。实行税式征管后,建立参保单位和缴费个人自行申报制度,征收机关将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数作为征收依据。如果参保缴费单位不如实申报,一旦发现,就可以追究申报主体的法律责任。所以,实行税式征管,建立自行申报制度,自核自缴,既有利于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又能提高全社会参保缴费的法律责任和意识,还能强化府保险费足额征收,使地税部门和社保部门真正做到各负其责,相互协调。
(2)税式征管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率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缴费制度安排导致企业申报核定的工资总额与企业的实际工资总额不相符。以湖北省省直统筹为例,社会保险费申报不足核定不足情况普遍存在。没有做到应核尽核,应征尽征,30%费源流失(见表1)。国家政策规定了申报缴费的下限和上限,即参保人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按参保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进行保底和封项。社保费实施地税全责征收后,通过实行“双基数”申报,能解决社保费旧征缴办法中基数核定欠规范的问题,并能按企业的实际用工情况和实际工资水平确定企业应缴社保费数额,确保所产生的原始应征数据真实可靠,从而有效抑制目前社保费申报和征缴中出现的费源流失问题。
2、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的可行性
(1)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已具备“准税收”的属性。国家是社会保险费的唯一管理主体,有比较完备而且具备一定立法层次的政策制度体系,确定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征收管理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固定性和规范性。从养老保险制度改为统账分离,统筹账户要向个人账户划拨的问题得到破解。社保费实行税式管理,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工资总额据实征收,有效调节平衡参保人员利益分配,发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的优势。现有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2)税务机关征收的实践为实行社保费税式管理奠定了工作基础。全国已有20个省、市、区实行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充分利用税收征收管理资源、优势和经验,对社会保险费实行费式管理,建立费源台账,实行源泉控制;建立了社会保险费费源管理制度,开展征缴稽查,清收各类欠费;开发了征缴软件,对社会保险费实行了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实行税务征收省市较之以前普遍征缴率和收入总量都大幅提高,即社保基金征缴率相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省份,其征缴率要高出10%以上,每年征缴率均高达95%以上。税务机关是专业化的、社会化的征收组织,基础设施好,管理规范,特别是“金税工程”的实施,大大提高了科技化、精细化管理的水平,全国形成了统一的征管信息网络。税务机关可以借用税收征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税务机构遍布全国,拥有经验丰富的税务人员、严格的管理机制和完善的征管手段,便于规模化、集约化管理,降低税费征收成本。
(3)国内一些省份率先推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的实践为全面推行税式征管提出了可能性。如广东省于2005年就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劳动社保部门将不再负责社保费的申报、核定、追缴工作,建立起了地税部门负责社保费申报、核定、征收、追欠、查处、统计和化解,社保部门负责社保费登记、计账、待遇审批和基金发放管理的新模式。这种模式真正实现了社保费“收支两条线”。广东省还建立“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地税机关重点稽查、以查促管”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明确企业应按有关缴费政策规定和要求自行计算、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强化了缴费人自觉申报缴费意识,明确征缴双方法律责任,理顺征缴双方关系。
(4)国际经验也证明了社保费税式征管在实践上的可行性。世界上已经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32个国家和地区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税或费。许多国家社保基金筹资形式的主要部分是“费”而非“税”,但征管体制则归属于税务部门。如英国上议院决定于1999年4月1日将原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障缴款征收机构及其征收职能并入税务署,国家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缴款政策由税务署制定。俄罗斯也实行了社会保险“费改税”的改革。2000年8月5日普京签署新《税法典》,将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付费部分改为统一的社会税,养老保险费由改革前的缴费形式变为以统一社会税形式缴纳,其征收机关由原来的社会保障部门改为税务部门。国外的经验为我国改革社保费筹资方式、实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提供了可行性参考。
二、推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建议
1、理顺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体制
首先,要从国家决策层上统一认识,尽快改变目前在征管上的“双轨制”,在全国明确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主体地位。其次,赋予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职能。按照谋其事、负其责、授其权的原则,实行事、责、权的高度统一,明确授予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和计费工资基数核定以及检查、处罚等征收管理各个环节完整的管辖权,以利于税务部门充分发挥征收管理优势,强化社保费的征收管理。
2、在缴费工资基数上,实行“双基数”申报制度
分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其中,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应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之和,实行保底不封顶进行申报核定,即取消按社会平均工资或按职工平均工资为核定依据的做法,改为以企业全部工资(包括各种津补贴、奖金、加班工资,年薪等货币化收入)作为申报的依据,据实申报征收。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原政策规定,实行按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一300%保底和封顶进行申报核定。既避免高收入者逃缴个人所得税,也避免把初次分配的差距带入再分配领域。
3、实行社会保险费与税收一体化管理
一是强化登记管理。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必须办理参保登记;税务部门每年对企业进行年审时,应一并审查企业是否已纳入参保范围,加大强制参保的力度,做到应保尽保。二是强化征收管理。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一并对社保费的计费工资基数加强管理,确保计费工资基数的真实、准确,确保如实计算。三是强化稽查管理,把社保费一并纳入税务稽查范围,查税必查费。
4、建立简洁、便民等多元化缴费方式
参保企业直接到税务缴费大厅申报缴费;对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便民原则,由税务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让参保者就地选档划卡缴费。即凡属参保范围的缴费人在社区区点办理了参保登记手续后,自行确定一张用于缴费的有效银行卡,实行划卡缴费,这样既可以方便缴费人交款,又可以节约征缴成本,提高征缴效率。
5、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用省级统筹制度的步伐
不仅养老保险应当实行省级统筹,医疗保险等其他险种也应当实行省级统筹,这样才能形成完整的具有较强抗风险能力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费的税式征管是达到这个目标的必要选择、必然要求和必备条件。超级秘书网
6、加快社保费征收的信息化建设
特别是要借用税收网络平台,尽快建立参保人员数据库和费源管理基础信息体系,积极推进与社保、财政、银行、国库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为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税务征管)社保费奠定坚实的基础,为社会各界的监督提供充分的依据。还要在税务机关内部完善管理职能,整合业务流程,完善征管统计软件,加强社保费申报开票、征、管、查之间的协调配合,各个环节和职能既分工负责又紧密衔接。
社保费范文4
借: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2、实际缴纳社保费用时的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借:其他应收(付)款-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3、实际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数),
贷:其他应收(付)款-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
社保费范文5
1、要出国定居,并且已经注销国内户籍,可以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的余额;
2、重复参加社保,并缴纳了两份社保费用,由于社保重复缴纳不计入累计缴费年限的,因此参保人可以选择退其中一份;
3、没有达到退休年龄,但参保人已经身故,且户口已被注销,亲属可以申请继承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
4、参保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是社保未缴满15年,可以领取社保个人缴纳部分。
(来源:文章屋网 )
社保费范文6
一、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现状
(一)社会保险费费源分布情况。截止*年月底,我市共有户企事业单位参加了养老保险,缴费人数人,年应缴养老保险费万元。其中:有足额缴费能力的户、缴费人数人,年应缴费额万元,分别占、、;有部分缴费能力的户、缴费人数人、年应缴费额万元,分别占、、;没有缴费能力的户、缴费人数人、年应缴费额万元,分别占、、。共有户企事业单位参加了失业保险,缴费人数人,年应缴失业保险费万元。其中:有足额缴费能力的户、缴费人数人,年应缴费额万元,分别占、、;有部分缴费能力的户、缴费人数人、年应缴费额万元,分别占、、;没有缴费能力的户、缴费人数人、年应缴费额万元,分别占、、。共有人参加了医疗保险,应缴费基数万元。
*
(二)参保单位*年底欠费情况。至*年月底,我市养老保险费欠费总额为万元。其中足额缴费能力单位欠费万元,占总欠费额的;部分缴费能力单位欠费万元,占总欠费额的;没有缴费能力单位欠费万元,占总欠费额的。失业保险费欠费总额为万元。其中足额缴费能力单位欠费万元,占总欠费额的;部分缴费能力单位欠费万元,占总欠费额的;没有缴费能力单位欠费万元,占总欠费额的。
(三)应参保未参保户情况。截止*年月底,我市有户应参保未参保企业,其中:国有户,占;集体户,占;私营户,占;外资户占;其他户,占。应参保未参保人数人、工资基数万元,应纳而未纳养老保险费万元、失业保险费万元。
二、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缴中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参保单位缴费能力不足。全市有的养老保险参保户和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生产经营处于不正常状态,大部分参保企业无正常经营收入,只能靠资产变现来维持缴费,职工个人应缴部分也因无正常收入而难以征缴到位。并且,目前一些企业已严重资不抵债,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绝大多数职工长期待岗,由于企业缺乏经济补偿能力,无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扣缴个人应缴部分时,待岗在家的无力缴,谋职在外的无法缴,企业也无法寻人缴,发了财的也不屑缴,也正是因为这一部分没有能力缴费企业使得社保费的征缴日益困难,每年约有万元的养老保险费和万元的失业保险费无法确保应收尽收,导致我市的社会保险费收支矛盾日益突出,支付缺口日益增加。
(二)部分参保单位的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核定不实。全市具有足额缴费能力和部分缴费能力的户养老保险缴费企业和户失业保险费缴费企业中,应参保人数与已参保人数分别相差人、人,年应缴费基数与核定基数相差万元、万元。没有缴费能力的养老、失业缴费企业中,应参保人数与已参保人数分别相差人、人,年应缴费基数与核定基数相差万元、万元。造成差异的主要原因,一是企业对社会保险费认识模糊,认为缴纳社保费增加了负担,存在少报、瞒报的主观意识。二是社保部门由于在队伍、专业技术上的不足,无法及时了解企业缴费工资的真实情况,从而未能及时掌握参保单位缴费人数、基数的变化情况。
(三)没有缴费能力的参保企业欠费数额庞大。截止*年月底,我市没有缴费能力的参保企业欠费为养老保险费万元、失业保险费万元,分别占欠费总额的和。主要原因有,一是一些技术含量低、竞争能力不强的企业,无法适应当前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被迫“关、停、并、转”,失去缴费能力;二是一些已经破产改制的参保企业,由于未能解决职工的养老保险接续问题,造成部分未能实现再就业或松散就业的职工无力缴费;三是大量停产半停产及名存实亡的公有制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及离岗挂编的人员,未及时转为个人缴费方式或已转为个人缴费但本人无力缴费。
(四)扩面征缴工作不到位。我市户未参保户中的为私营、有限责任、外资等非公有制企业。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劳动关系未能理顺。一些国有、集体企业不在岗人员,在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后,由于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形成人在非公有制经济干,而保险费公在公有制企业缴的怪现象,使得这部分人员的社会保险费既难以征缴到位,又不能扩面。二是非公有制企业想方设法不为职工参保。目前,我市劳务市场供大于求,职工求职不易,非公有制企业多与雇员不签定用工合同,加之一些年轻员工只顾眼前利益,不敢要求雇主为其参保,从而增加了扩面工作的难度。
三、加强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思考
(一)加强社会保险费宣传工作。将社会保险费宣传工作纳入日常税收宣传工作范畴,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对社保费政策的宣传力度,以增强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意识,扩大社会参保覆盖面。同时要注重政策宣传的针对性。对职工的宣传,一要重在以直观利益感化。通过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基本养老金、失业金的及时足额发放这个直观生动事实来提高社会保险的信誉度,增强职工参保缴费的自觉性。二要充分发挥职工的监督作用。教育职工自觉拿起法律武器,监督企业按时足额为职工缴费。对参保企业法人代表的宣传,一要重在责任教育。使企业法人代表意识到为职工按时足额缴费既是其经济责任,也是其法律责任,更是其社会和政治责任。二要辅之以必要的法律强制。对拒不参保缴费和欠费的,要依法依规强制参保和强制征缴,端正其思想认识。此外,还要经常向当地党政领导和各有关部门领导及时汇报和反映税务机关征收的优势、征管工作取得的成绩、征管的现状,并进一步做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获得党政领导的肯定和支持。
(二)大力培育和涵养费源。造成淮南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困难的关键因素在于参保企业经济困难,因此,大力发展地方经济,精心培育和涵养费源,是解决社会保险费问题根本。当前应着重处理好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到的社会保险费问题。一要处理好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改制,都要将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的责任规定清楚和解释清楚,将改制后的补偿资产优先清偿职工社会保险费。二是处理好改制后企业的续保缴费问题。对改制后的企业要重新进行登记,对进入改制后企业重新上岗的职工要及时督促其签订劳动合同,由改制后企业为其缴纳社保费;对下岗分流的职工,应将职工一次性补偿费的一部分或全部预缴以后的社保费,不足部分,应及时转变为职工个人缴费的方式继续缴纳;对下岗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代为扣缴;对领取失业保险费的职工,由失业保险机构代为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