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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体制范文1
一、金融监管体制概述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金融活动施加影响的一整套机制和组织结构的总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基本要素:首先是体制参与者,即由谁监管和对谁监管,核心是金融监管机关的设置、职责职权的依法定位;其次是如何监管,即为实现金融监管目标而采用的各种方式、方法和手段,体制的各种参与者按照一定方式有规律地相互作用,以完成特定的目的。可见,对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涉及到对金融监管机关组织构成、职权的分析、金融监管机关对金融机构作用机制的分析等。
根据监管主体的多少,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一元化监管体制与多元化监管体制。前者是独家监管型,即只有一家执行金融监管的机关,实行高度集中的单一型监管体制。后者是多家监管型,即执行金融监管的机关为两家或两家以上共同分工负责进行金融监管。实行这种体制的国家根据监管权限在中央与地方的划分的不同,又可分为一线多元监管体制和双线多元监管体制。实行一线多元体制的国家或地区,金融健全权力集中于中央,在中央一级又分别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关负责监管。这种体制实际上是以财政部和中央银行为主题开展工作。实行双线多元体制的国家主要是联邦制国家,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代表。其基本框架如下:
二、美国金融监管体制
在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中,美国的监管体制被公认为是最健全、最完备、最具代表性的,1999年11月4日。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1999年金融服务法》(Financial Service8 Act of l999),废除了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局面,开辟了金融服务产业的新纪元,美国金融监管也最终形成了现行的双线多元监管模式。这种新的监管体系顺应了金融服务业混合经营、金融集团的发展趋势,在制度上实现了金融监管的创新。由于美国处于世界头号金融强国的地位,因此。对美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考察研究,将在构思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具体策略等方面提供诸多启示。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比较复杂,联邦和各州都有权对银行发照注册并进行监督,即实行双轨银行制度。在联邦一级,有财政部通货监理局、联邦储备系统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三大银行监管机关。在州一级,各州都有各自的金融法规和银行监管机构。现分述如下:
(一)通货监理局
通货监理局是美国资格最老的金融监管机构,它是根据(国民银行法)于1863年建立的。只有向该局注册的银行才能称为国民银行。通货监理局在技术上受财政部指挥。不过实际上它的活动与财政部没有正式联系_保持着相当大的独立性。通货监理局的主要职责是审查国民银行的注册和分支行的设置,审核银行的合并,收集国民银行业务的统计数据,并进行与国民银行体系有关的各项经济调研工作;制订相应的管理条例和法规,并组织贯彻执行;检查国民银行的资本营运、贷款结构和数量、存款安全程度和贷款利率水平等经营情况,对经营管理混乱或违反金融法规要求的,有权命令其停业,进行清理整顿,有权撤换国民银行的正副行长和高级负责人员。通货监理局每年需向国会报告工作情况。
(二)联邦储备系统
联邦储备系统是根据1913年(联邦储备法)成立的,该系统有以下3个机构:
1、联邦储备委员会
联邦储各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制定金融政策,此外还要规定金融规章、制度,监督管理下属的联邦储备银行和会员银行的业务。监督货币的投入与回笼:执行有关管制银行控股公司活动的法令,并作为联邦政府的人。
2、联邦储备银行
每家联邦储备银行都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由参加的会员银行认购。所有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都必须是会员,而在各州注册的银行则可以自由参加或退出。
3、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
该委员会是联邦储各系统中指导公开市场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委员会每四至五周在白宫开会一次,决定公开市场的方针政策,通过买卖政府证券、联邦机构证中国改革券和银行承兑票据以及买卖外汇等办法来调节市场上的银根。此外,还设有供咨询的顾问委员会。
(三)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建立于1933年。其宗旨是为了保险存款。防止个别银行的信用危机扩散到其他银行而设立的。按规定,只要是联邦储备系统中的银行都要求向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保险,未参加联邦储备系统的州注册银行是否参加保险可以悉听尊便。该保险公司的职责除了接受存款保险外。还包括审核检查批准投保银行的经营范围。设立分支行等:考虑投保银行送交的统计、报告;帮助面临破产的银行调整经营方向,组织清理和安排银行破产时资产清理。债务偿还等。为了保证在联邦政府支持下的保险存款得到偿付,解除向银行挤提的风险,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还享有在紧急情况下向财政部借入资金的权利。
(四)州银行当局
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州注册银行。这些机构同时管理州内其他金融机构,如储蓄存款协会、信贷和金融公司等。一般来讲,它们的具体职责范围基本与通货监理局一样,各州之间略有区别,共同责任如下:批准新银行的成立,开设或关闭分支行机构,以及控股公司在州内的业务范围:审核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帐册:制定一些规章制度,保障消费者与贷款者的利益。一般州的监督机构对银行的监督采取放松态度,许多银行都愿意向州银行注册,纽约市区银行尽管业务遍及全世界,但它们大部分是州注册银行。基本框架如下:
从上述分析可知,尽管各金融监管机关互有分工,各负其责,各有自己管辖的范围和重点,但各机关职责互相交叉重叠之处是明显的。例如,国民银行须接受通货监理局的监督,但所有的国民银行必须假如联邦储备系统并且参加联邦存款保险,因此,国民银行属于三个不同的联邦监管机关的管理职权范围之内。那些参加存款保险的州会员银行必须同时接受联邦储备理事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州银行监督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分别向三个金融监管机关上交经营报告和统计资料。
三、中国金融监管体制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8年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实施金融监管:第二阶段是从1998年开始。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中分离出来,分别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分业监管的格局。2003年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组建,接管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由此我国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三会分工的金融监管体制,而中国金融监管也形成了现行的多元化监管体制。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分业监管。按照金融监管的分工,银监会主要负责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以大银行业为口径,银监会成立了监管一部、二部、三部、合作金融监管部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自上而下相应设立了省局,市分局、县(市)办事处体制。而证监会和保监会则分别负责证券、期货、基金和保险业的监管;内部设立了相应的监管部室,自上而下则建立了相应会、局(省、市、计划单列)的体制。银监会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着重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负责金融体系的支付安全,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这种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表明,除中央银行负责宏观调控外,其他几个监管机构都是集中于相对行业的微观规制层面,选择这种监管体制的最大好处是有利于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并及时达到监管目标,有利于提高“机构监管”的效率。其基本框架如下:
四、中美金融监管体制比较
中国和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异同,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比较:
(一)分业监管和混业监管
因为各国经济、社会、政治体制各异,信用发展程度不同,各个国家的监管模式相当多样化。而且,各国金融经营模式和其监管模式并非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可能实行统一监管,采用混业经营的国家也可能继续分业监管。从监管模式来看主要是有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而中国和美国采用的都是分业监管模式,虽然两国的经营模式不尽相同,但监管体制仍然坚持分业监管的模式,也就是将金融机构按金融市场划分为银行、证券、保险三个领域,在每个领域分别设立一个专业的监管机构负责全面监管。美国自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出台,银行业走向了全能化,但是其监管体制仍然维系着令人眼花缭乱的伞状监管,它不仅存在不同金融业务的监管主体还存在着不同级政府设立的监管主体。银行以及储蓄性金融机构的监管由货币监理局、美联储和存款保险公司三大联邦级监管机构和各州监管机构共同负责。证券经营机构主要受联邦政府法的管辖。而证券交易委员会是基于证券交易法设立的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信息披露、证券交易所柜台交易和证券业协会等履行监管职能。美国的保险机构则由所在各州保险监管局负责。中国的分业监管情况在前面阐述过,这里就不再赘述。
但是,分业监管模式也存在很大的弊端,如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性差,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地带:监管机构庞大,监管成本较高,尤其针对全能银行进行的分业监管,容易产生重复监管问题。
(二)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
按照监管主体的标准划分,金融监管模式可以分为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功能监管按不同金融业务的种类进行监管,如银行业务、保险业务、证券业务分别由一个监管主体的不同职能部门或由不同的监管主体按照不同的业务领域进行监管。对一个给定的金融活动均由同一个监管者监管。目前实践中的功能型监管模式表现为三种模式,即统一监管型、牵头监管型和伞形监管。1999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该法案允许金融控股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的形式经营多种金融业务,如存贷款、保险承销和经纪以及投资银行等。但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并不开展业务,其主要职能是向联储申请执照、对集团公司及子公司进行行政管理。对应金融控股公司这种伞状结构,美联储被赋予伞型结构监管者(Umbrella Supervision)职能,并且与财政部一起认定哪些业务属于允许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的金融业务。在伞型监管模式下。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部分由财政部货币监管总署、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监管,证券部分由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保险部分由州保险监管署监管。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州保险监管署被统称为功能监管者(FunctionalRegulators),如图4所示。
机构监管则按不同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中国目前主要采用的就是这种监管模式。这种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表明,除中央银行负责宏观调控外,其他几个监管机构都是集中于相对行业的微观规制层面,选择这种监管体制的最大好处是有利于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并及时达到监管目标。有利于提高“机构监管”的效率。就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而言,从其实际运行以来所取得的成效来看,在总体上是值得肯定的,它不仅统一了监管框架,加强了监管专业化,提高了监管效率,而且还有利于中央银行更加有效的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但是,近几年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迅猛,金融业开放加快,金融监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分业监管体制已显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其本身所固有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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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过程,我们发现综合监管已经成为金融监管的主流模式。美、德、英和日已经采取了综合监管模式,只有法国仍采取分业监管模式。在综合监管模式中,美国是美联储的综合监管和其它监管机构的专业监管相结合,其它国家则为独立于央行的综合监管机构与央行合作进行监管,分业监管的法国正在考虑向综合监管转变。
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模式的另一个特点是,监管当局与中央银行分离的趋势不明显。在实行综合监管体系的国家中,德、英、日等国的监管当局独立于央行。德国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就成立了独立于央行之外的银监局,但1999年以后,由于德意志联邦银行货币政策的制定权转移到欧洲央行,德国正在考虑将综合监管职能放回德意志联邦银行。英国和日本在最近两三年才陆续建立独立于央行的综合监管当局,日本实际上是将监管分别从大藏省和财经部的控制下分离出来,同时加强了央行的监管职能,增设了检查局。
二、欧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金融体系发生了巨大变化。与金融体系的变化相适应,世界金融监管体系也进行了相当程度的监管组织、制度和技术上的创新和改革。西方国家金融监管创新的主要标志,一方面是在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废止了长期以来实行的金融分业监管的银行制度,代之以金融混业监管。另一方面欧洲则积极推进统一金融监管组织和制度的金融监管创新。金融监管体制的创新首先表现为金融监管主体法律地位和监管组织、制度的创新,世界监管制度趋同化、监管组织统一化的趋势,是世界金融监管创新的主流和方向。本文将以美国、欧洲和日本等西方国家为例来进一步说明各国监管体制的特征。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监管模式。新成立的中国银监会负责监管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保险业的监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则负责对证券业的监管。目前,中国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准人的管理和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以及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理并采取化解风险的政策措施的制定。由于改革相对滞后的原因,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许多待解决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缺乏独立性
金融监管体制是对金融监督管理活动进行规范的一整套组织制度,金融监管体制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金融监管的效果。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无论是中央级监管,还是地方级监管,监管机构都受制于政府部门的指挥和管理,缺乏独立性,不能充分发挥监管职能。
(二)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金融监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对金融机构的各种经营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这是保证金融监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规程序实施,杜绝随意性,保证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基本要求。
(三)金融监管的分业监管不利于提升金融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
混业经营已成为当代金融业发展的主流趋势,与之相适应,综合监管体制亦成为一种国际化的趋势。我国金融监管的分业监管原则规定,商业银行的资产只能发放贷款,不能从事证券业、信托业、保险业、房地产业的投资活动,不能通过资产多样化实现投资风险的分散,使金融部门的业务受到严格的管制。
(四)金融监管手段落后,监管的能力和效率处于较低水平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金融机构的准人审批,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涉及不多。从风险监管角度分析,这样的监管措施往往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因为风险监管措施强调的是发现风险后如何控制风险、减少风险、增加抵御风险的能力,追究造成风险者的责任。在我国,一旦金融机构出现经营风险,政府往往是以行政方式出面干预,对金融风险的违规行为做出纠正,这种被动地事后处理方式,影响了金融业发展的稳健性,导致我国金融监管能力和金融业整体运营效率的低下。
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一)从制度上保障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
在政府监管主体的设置方面,由于金融监管的范围涵盖整个市场,尤其需要解决信息不对称等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金融市场的特殊性、金融活动的复杂性、金融市场失灵现象的广泛性和金融行业的专业性,要求金融监管体制采取独立型的监管主体。随着金融市场国际一体化程度的提高,设立独立、超脱、统一的政府监管机构具有明显的一致化的倾向。
(二)建立对监管者的监督约束机制
一个完善的监管体制还应包括对监管者的监督约束机制,加强监管机构纪检部门的力量,建立纪检部门对监管工作的调查制度,明确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职责,制定对违法监管、执法不严或失职等行为的处置办法,定期公布有关监管信息,增强监管的透明度,扩大和完善社会公众对监管者的举报制度。
(三)加强国际层面上的监管合作,提高监管水平
加人WTO后,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外资银行将更多地在我国从事金融服务业务。由于跨国金融机构拥有复杂的组织结构和广泛分布的机构网络,这就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特别是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势下,金融业务不再局限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的范围,以国家为单位的金融监管已经不可能对其境内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行全方位的监管。我国应主动适应金融监管的国际化趋势,加强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从而实现对跨国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我国要与其他国家金融当局签订双边谅解备忘录,诸如在信息提供、相互磋商、技术合作等方面展开合作。同时,要发挥各类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在协调国际金融监管方面的作用,并积极在国内全面推行金融监管国际化标准。
(四)充分重视对资本充足性和内控机制健全性的监管
我国金融监管的重点应从对监管对象各项业务合法性监管转向对资本充足性和内控机制健全性的监管。如对银行的监管,监管机构只集中对法人机构进行监管,即对银行总行进行集中监管,而对分行则主要通过对总行的内控机制健全性的考查得出结论,同时要求分行在每个工作日结束时将数据上报总行。
总之,金融监管模式并无优劣之分,不同经营体制与不同监管体制的各种组合都有成功的实例,关键是根据自身国情选择最适合的模式。必须承认不同国家现行的监管体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而且最适宜的监管体制及结构也并非固定不变的。还应该强调的是,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固然重要,但如果对监管效力和效率没有保证的话,监管模式也绝不是保证金融安全的万能灵丹妙药。
参考文献:
[1]吴风云,赵静梅.统一监管与多边监管的悖论: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理论初探[J]金融研究,,2003(9).
[2]邹平座.金融监管的外部控制系统研究[J].财经研究,2003(10).
[3]黄禹忠.混业经营监管机构设置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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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比较
一、金融监管体制概述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金融活动施加影响的一整套机制和组织结构的总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基本要素:首先是体制参与者,即由谁监管和对谁监管,核心是金融监管机关的设置、职责职权的依法定位;其次是如何监管,即为实现金融监管目标而采用的各种方式、方法和手段,体制的各种参与者按照一定方式有规律地相互作用,以完成特定的目的。可见,对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涉及到对金融监管机关组织构成、职权的分析、金融监管机关对金融机构作用机制的分析等。
根据监管主体的多少,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一元化监管体制与多元化监管体制。前者是独家监管型,即只有一家执行金融监管的机关,实行高度集中的单一型监管体制。后者是多家监管型,即执行金融监管的机关为两家或两家以上共同分工负责进行金融监管。实行这种体制的国家根据监管权限在中央与地方的划分的不同,又可分为一线多元监管体制和双线多元监管体制。实行一线多元体制的国家或地区,金融健全权力集中于中央,在中央一级又分别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关负责监管。这种体制实际上是以财政部和中央银行为主题开展工作。实行双线多元体制的国家主要是联邦制国家,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代表。
二、美国金融监管体制
在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中,美国的监管体制被公认为是最健全、最完备、最具代表性的,1999年11月4日。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1999年金融服务法》(FinancialService8Actofl999),废除了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局面,开辟了金融服务产业的新纪元,美国金融监管也最终形成了现行的双线多元监管模式。这种新的监管体系顺应了金融服务业混合经营、金融集团的发展趋势,在制度上实现了金融监管的创新。由于美国处于世界头号金融强国的地位,因此。对美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考察研究,将在构思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具体策略等方面提供诸多启示。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比较复杂,联邦和各州都有权对银行发照注册并进行监督,即实行双轨银行制度。在联邦一级,有财政部通货监理局、联邦储备系统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三大银行监管机关。在州一级,各州都有各自的金融法规和银行监管机构。现分述如下:
(一)通货监理局
通货监理局是美国资格最老的金融监管机构,它是根据(国民银行法)于1863年建立的。只有向该局注册的银行才能称为国民银行。通货监理局在技术上受财政部指挥。不过实际上它的活动与财政部没有正式联系_保持着相当大的独立性。通货监理局的主要职责是审查国民银行的注册和分支行的设置,审核银行的合并,收集国民银行业务的统计数据,并进行与国民银行体系有关的各项经济调研工作;制订相应的管理条例和法规,并组织贯彻执行;检查国民银行的资本营运、贷款结构和数量、存款安全程度和贷款利率水平等经营情况,对经营管理混乱或违反金融法规要求的,有权命令其停业,进行清理整顿,有权撤换国民银行的正副行长和高级负责人员。通货监理局每年需向国会报告工作情况。
(二)联邦储备系统
联邦储备系统是根据1913年(联邦储备法)成立的,该系统有以下3个机构:
1、联邦储备委员会
联邦储各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制定金融政策,此外还要规定金融规章、制度,监督管理下属的联邦储备银行和会员银行的业务。监督货币的投入与回笼:执行有关管制银行控股公司活动的法令,并作为联邦政府的人。
2、联邦储备银行
每家联邦储备银行都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由参加的会员银行认购。所有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都必须是会员,而在各州注册的银行则可以自由参加或退出。
3、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
该委员会是联邦储各系统中指导公开市场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委员会每四至五周在白宫开会一次,决定公开市场的方针政策,通过买卖政府证券、联邦机构证中国改革券和银行承兑票据以及买卖外汇等办法来调节市场上的银根。此外,还设有供咨询的顾问委员会。
(三)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建立于1933年。其宗旨是为了保险存款。防止个别银行的信用危机扩散到其他银行而设立的。按规定,只要是联邦储备系统中的银行都要求向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保险,未参加联邦储备系统的州注册银行是否参加保险可以悉听尊便。该保险公司的职责除了接受存款保险外。还包括审核检查批准投保银行的经营范围。设立分支行等:考虑投保银行送交的统计、报告;帮助面临破产的银行调整经营方向,组织清理和安排银行破产时资产清理。债务偿还等。为了保证在联邦政府支持下的保险存款得到偿付,解除向银行挤提的风险,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还享有在紧急情况下向财政部借入资金的权利。
(四)州银行当局
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州注册银行。这些机构同时管理州内其他金融机构,如储蓄存款协会、信贷和金融公司等。一般来讲,它们的具体职责范围基本与通货监理局一样,各州之间略有区别,共同责任如下:批准新银行的成立,开设或关闭分支行机构,以及控股公司在州内的业务范围:审核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帐册:制定一些规章制度,保障消费者与贷款者的利益。一般州的监督机构对银行的监督采取放松态度,许多银行都愿意向州银行注册,纽约市区银行尽管业务遍及全世界,但它们大部分是州注册银行。
从上述分析可知,尽管各金融监管机关互有分工,各负其责,各有自己管辖的范围和重点,但各机关职责互相交叉重叠之处是明显的。例如,国民银行须接受通货监理局的监督,但所有的国民银行必须假如联邦储备系统并且参加联邦存款保险,因此,国民银行属于三个不同的联邦监管机关的管理职权范围之内。那些参加存款保险的州会员银行必须同时接受联邦储备理事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州银行监督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分别向三个金融监管机关上交经营报告和统计资料。
三、中国金融监管体制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8年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实施金融监管:第二阶段是从1998年开始。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中分离出来,分别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分业监管的格局。2003年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组建,接管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由此我国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三会分工的金融监管体制,而中国金融监管也形成了现行的多元化监管体制。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分业监管。按照金融监管的分工,银监会主要负责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以大银行业为口径,银监会成立了监管一部、二部、三部、合作金融监管部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自上而下相应设立了省局,市分局、县(市)办事处体制。而证监会和保监会则分别负责证券、期货、基金和保险业的监管;内部设立了相应的监管部室,自上而下则建立了相应会、局(省、市、计划单列)的体制。银监会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着重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负责金融体系的支付安全,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这种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表明,除中央银行负责宏观调控外,其他几个监管机构都是集中于相对行业的微观规制层面,选择这种监管体制的最大好处是有利于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并及时达到监管目标,有利于提高“机构监管”的效率。
四、中美金融监管体制比较
中国和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异同,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比较:
(一)分业监管和混业监管
因为各国经济、社会、政治体制各异,信用发展程度不同,各个国家的监管模式相当多样化。而且,各国金融经营模式和其监管模式并非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可能实行统一监管,采用混业经营的国家也可能继续分业监管。从监管模式来看主要是有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而中国和美国采用的都是分业监管模式,虽然两国的经营模式不尽相同,但监管体制仍然坚持分业监管的模式,也就是将金融机构按金融市场划分为银行、证券、保险三个领域,在每个领域分别设立一个专业的监管机构负责全面监管。美国自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出台,银行业走向了全能化,但是其监管体制仍然维系着令人眼花缭乱的伞状监管,它不仅存在不同金融业务的监管主体还存在着不同级政府设立的监管主体。银行以及储蓄性金融机构的监管由货币监理局、美联储和存款保险公司三大联邦级监管机构和各州监管机构共同负责。证券经营机构主要受联邦政府法的管辖。而证券交易委员会是基于证券交易法设立的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信息披露、证券交易所柜台交易和证券业协会等履行监管职能。美国的保险机构则由所在各州保险监管局负责。中国的分业监管情况在前面阐述过,这里就不再赘述。
但是,分业监管模式也存在很大的弊端,如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性差,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地带:监管机构庞大,监管成本较高,尤其针对全能银行进行的分业监管,容易产生重复监管问题。
(二)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
按照监管主体的标准划分,金融监管模式可以分为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功能监管按不同金融业务的种类进行监管,如银行业务、保险业务、证券业务分别由一个监管主体的不同职能部门或由不同的监管主体按照不同的业务领域进行监管。对一个给定的金融活动均由同一个监管者监管。目前实践中的功能型监管模式表现为三种模式,即统一监管型、牵头监管型和伞形监管。1999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该法案允许金融控股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的形式经营多种金融业务,如存贷款、保险承销和经纪以及投资银行等。但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并不开展业务,其主要职能是向联储申请执照、对集团公司及子公司进行行政管理。对应金融控股公司这种伞状结构,美联储被赋予伞型结构监管者(UmbrellaSupervision)职能,并且与财政部一起认定哪些业务属于允许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的金融业务。在伞型监管模式下。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部分由财政部货币监管总署、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监管,证券部分由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保险部分由州保险监管署监管。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州保险监管署被统称为功能监管者(FunctionalRegulators)。
机构监管则按不同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中国目前主要采用的就是这种监管模式。这种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表明,除中央银行负责宏观调控外,其他几个监管机构都是集中于相对行业的微观规制层面,选择这种监管体制的最大好处是有利于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并及时达到监管目标。有利于提高“机构监管”的效率。就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而言,从其实际运行以来所取得的成效来看,在总体上是值得肯定的,它不仅统一了监管框架,加强了监管专业化,提高了监管效率,而且还有利于中央银行更加有效的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但是,近几年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迅猛,金融业开放加快,金融监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分业监管体制已显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其本身所固有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
五、结语
监管体制范文4
参股国内商业银行是当前外资的重大利益所在
外资看好中国市场已是不争的事实。为什么外资金融机构在扩张本身网点的同时,愿意花大力气参股国内商业银行,且参股比例控制在24.9%以内?原因在于参股能绕过国家有关限制,能为外资带来最大的商业利益。
绕过国家入世承诺中的客户限制和地域限制。
按入世承诺,我国将在5年内逐步放开对外资银行的地域限制、客户限制,参股国内商业银行可以缩短这一进程。汇丰银行上海分行行长林熙语称,“外资银行可以借参股跳过很多限制,从而进入内地银行业”。
绕过独资设立网点监管严格的限制。
2002年初开始实施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外资银行设立新的分支机构,必须在人民银行总行前次批准设立分行之日起一年后方可提出申请;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应当在拟开办或扩大人民币业务的城市所设分支机构开业三年以上,申请前连续两年盈利。这些措施有效地限制了外资金融机构在华的扩张速度,迫使那些急切想在国内增设机构、扩大经营范围的外资走上与国内商业银行的合作之路,以充分利用国内银行的营业网点迅速开展业务。
绕过出资比例高于25%按合资法报批的限制。
如外资出资比例高于25%,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需获得外经贸部等国家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向央行提出参股申请,从而会面临繁琐的申报手续,时间也长。而外资比资比例低于25%,央行有权直接批准外资参股国内商业银行,手续相对简单,可以极大地降低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国内市场的交易成本。
绕过国家规定的巨额运营资金要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外资银行经营全面外汇业务和全面人民币业务要求具有6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外币的运营资金,并要求外资银行的人民币业务遵守8%的资本充足率的规定,这大大提高了外资银行的经营成本。参股国内商业银行则不仅可以绕过这一限制,还能扩大人民币资金来源。
发挥金融资本“以小博大”的杠杆作用。
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纷纷增资扩股,城市商业银行纷纷清产核资,一些商业银行纷纷上市融资,股权已相对分散,许多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含关联公司)不到25%。这意味着,外方可以用不到25%的股权,用较少的资金就能取得国内商业银行的绝对控股权,从而全面贯彻实施其战略意图。这在深发展参股案别显著。深发展全部股份中,流通股占72.5%,其余法人股中,美国新桥持股15%,比其它全部股东12.5%的股份高出2.5个百分点,美国新桥用仅仅15亿元人民币的投资,就控制了深发展50多亿元资本、1327亿元的资产,直接效益相当显著,在国际资本市场中的“黑马”效应相当显著。
外资参股挑战金融监管体制
虽然国家正采取措施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但按何种标准、何种方式、何种手段对外资参股国内商业银行行为进行监管,国家主管部门尚无有效措施。当前突出的难点在于:
一是参股股份比重高限不外资绝对控股国内银行。
国家规定外资参股比例不能超过25%,否则按中外合资企业法进行审批。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避免国内银行被外资绝对控股,防止国内资本受国际资本尤其是投机资本的控制。但从深发展收购案来看,规定外资最高参股比例并不是限制外资控股国内商业银行的有效手段,国家主管部门亟需制定其他更有效的监管手段。
二是如何对被收购商业银行,尤其是被投资银行收购的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尚属政策空白。
美国新桥是一家战略投资机构,类似于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银行的本性其进入是为了将来的退出。新桥唯一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经验是在东南亚危机中,用5亿美元收购了即将破产的韩国第银行——第一国民银行51%的股权。虽然新桥与深签订了为期5年的合作协议,但据称作为投资银行的新桥已找到了下家。届时如果这一现象真的发生,作为国内主要大盘股之一的深发展可能会对股市带来不利,由此要求国家加强对这一方面的监管。
三是如何对国际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
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而国际金融混业集团已在国内混业经营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2001年底,允许汇丰控股下属汇丰商业银行收购上海银行8%的股份,2002年10月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汇丰控股出资6亿美元收购平安保险公司10%的股份。在国家尚无有效法规对金融控股公司加以监管,国内金融机构尚不能混业经营情况下、允许国际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别参股国内金融,不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
改善监管,稳健发展
1.加强不同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和沟通。
借鉴日本、英国金融大爆炸后的经验,可考虑成立权威性的超级金融监管机构。各监管主管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协调、沟通国内金融机构的跨业经营。对全球知名的金融控股公司进行重点管理,对其各类参股方案必须经监管部门会签同意。
2.加快相关的法制建设。
国家各有关部门积极协调,抓紧制定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可考虑:
修订《商业银行法》中与实际情况、国际惯例不相符合的条款,可以允许国内金融机构有条件地跨业经营。加快制定《外资参股国内商业银行管理办法》,对外资金融机构在国内商业银行的股份购买、转让、退出进行规范。制定《外资金融控股公司参股国内金融企业管理办法》,对外资金融控股公司在国内经营业务进行全方位监管。制定《外资金融机构从事数据外包业务管理办法》,允许国内中小商业银行直接利用国外商业银行在国内建立的数据处理中心、帐务处理中心、作业中心,避免重复投资,减少巨额资金沉淀。
3.选择好合作伙伴。
明确参股目的。目的之一是改善股权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目前国内资金充足,大量资金都有参股国内商业银行意向。因此,资金不是问题,引资的关键在于通过境外资本改善股权结构,引进的治理结构和经营决策机制,运用国际上先进的经营管理技术提高经营能力,增强产品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目的之二是提高资本运作的能力,为国内银行业即将到来的混业经营、为未来业内大规模的收购兼并积累经验,积累人才,提高“与狼共舞”的能力。
监管体制范文5
关键词:监管体制;人民银行;监管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3月6日
一、国外银行监管体制概况
(一)美国银行监管体制概况
1、监管体制的特征。美国实行的是双元多头(也称双线多头)金融监管体制,即中央和地方对银行都有监管权,同时每一级又有若干机构共同行使监管职能。联邦制国家因地方权力较大往往采用这种模式。美国联邦和各州都有权对银行发照注册并进行监管,从而形成双元多头的银行管理体制。在联邦这一元上,有最主要的三个监管机构:联邦储备体系(负责管理在州注册的、属于会员银行的商业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简称FDIC,负责管理在州注册的、属于非会员银行的商业银行);联邦货币监管局(负责管理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在州这一元上,50个州各有各的金融法规,各有各的银行监督管理官员和管理机构。美国的双元多头监管体制形成对某一家银行的多头重复监管。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司法部、证券交易委员会、期货交易委员会、储蓄机构监督办公室、国家信用合作管理局、联邦交易委员会、州保险监督署、甚至联邦调查局等机构也都从各自的职责出发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和管理。
2、监管模式。美国实行的是伞型监管模式。对应于金融控股公司这种伞状结构,美联储被赋予伞型监管者职能,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监管者,并且与财政部一起认定金融公司允许经营的金融业务范围。在伞型监管模式下仍实行分业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类分支机构和非银行类分支机构仍分别保持原有的监管模式,即前者仍接受原由银行监管者的监管,而后者中的证券部分仍由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保险部分仍由州保险署监管(SIC)等,SEC和SIC被统称为功能监管者。
3、监管的重点内容
第一,设立银行时严格审查开办者的个人信用。美国政府特别重视对新设银行董事会成员个人信用的审查。除了美联储等基本监管者的考察以外,美国联邦调查局也参与审查董事会成员的个人信用,为每个银行董事建立信用档案,并根据情况的不同决定是否对某些董事进行面谈。在严格的审查制度之下,有劣迹的或不合格的人很难混入商业银行董事会。
第二,联邦和州监管机构实行内部检查评级制度。监管人员主要检查五个方面:(1)资本金是否充足,是否存在抽逃资本行为;(2)资产质量如何、贷款和投资是否规范;(3)银行内部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4)银行获利能力;(5)流动性是否符合要求;贷款期限搭配情况。在每个方面,检查人员对银行进行由一级至五级的打分,最后综合五个方面的级别评出综合级别,评级结果不对外公布,但要通知银行董事长,同时要求银行对存在问题加以改进。
第三,采用法人监管机制,即只对银行法人一级的机构实施监管。如,花旗集团下设的花旗银行总部设在纽约,纽约联邦储备银行是花旗银行(包括其在纽约地区内的分行)的直接监管者,而花旗银行在其他地区的分行并不受该地区储备银行的监管。
第四,对金融公司设立防火墙。由于银行有存款保险保护,并且在出现问题时能得到联储的救助,所以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者往往会倾向于将非银行风险向银行转移。为避免通过内部交易增加银行风险,需要尽量限制资金由银行向非银行分支机构流动。
4、美国各银行监管机构相互关系和协调。在双元多头的监管模式下,即使是一家规模不大的州非会员银行,也要接受至少两家监管机构的监管――州银行管理当局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至于花旗银行这样的大机构,监管者更是来自各个方面,美联储、货币监管总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储蓄机构监管办公室、证券交易委员会以及多达50个州的监管部门都对其实施监管。
为了避免重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各银行监管机构开始注意加强协调。由于联邦监管部门与州监管当局在监管目标和监管重点等方面有所差别,前者注重的是金融安全,以保证银行的安全运行为目标;而后者则更多地考虑银行对本地区经济发展的作用,倾向于放宽对银行的监管。两者之间在监管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矛盾是很正常的事情,如果双方意见不一致,主要依靠相互协商、相互妥协来解决,有时以联邦的意见为主,有时以州的意见为主。
(二)日本银行监管体制概况
1、监管体制的特征。日本实行的是单元多头(也称单线多头)金融监管体制,即银行的监管权集中在中央,地方没有独立的权力,在中央这一层次上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监管机构共同负责的监管模式。
2、监管模式。日本金融监管体制经过了较大的改革和调整之后,金融厅现已成为日本金融行政监管的最高权力机构,全面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财务省(地方财务局)等作为金融监管的协作机构,根据金融厅授权或相关法律规定对相关金融机构实施监管。日本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只负责对与其有交易行为的金融机构进行财务检查,其权力来源于双方最初签订的交易合同,这与商业银行有权对贷款对象企业进行查账的性质基本相同;但与金融厅的监管权力来源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日本金融厅的监管模式是以职能监管为主,及各职能部门按照监管的性质进行设置和分工。在职能分工的基础上,再按照行业细分设置课室,对不同性质类别的金融机构进行分业监管。同时,各局下设的总务课专门对检查与监督的协调工作与信息沟通等负责。由此可见,改革后的日本金融监管体制比较注重监管的协调性和统一性。
3、监管的重点内容。大型银行由金融厅直接负责监管,重点监管的内容是上一次检查中所发现问题的改进情况和目前的金融风险状况。另外,除按照行业划分进行检查外,还成立机动灵活的专业检查组,针对市场关联风险和体制风险等专业难度较大的领域进行深入的检查。地方银行由金融厅和财务局共同负责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地方银行遵守法律的情况、风险管理状况等。
4、日本各银行监管机构相互关系和协调。2001年日本中央政府机构改革以后,原大藏省对金融机构的金融监管职能全部移交至金融厅,仅保留对存款保险机构的协同监管职能。该监管业务的具体联系方式是:金融厅直接授权地方财务局长,并在地方财务局的理财部设立检查监理官,由检查监理官及其下属检查担当课具体实施监管工作,并由检查监理官向金融厅直接负责。
金融厅是金融监管的最高行政部门,负责颁发营业许可执照,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和下达指令。而日本银行作为独立的中央银行,为有效控制金融风险而依据合同对交易对象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并提供相关服务。两者检点明显不同,“各行其道”而又交流合作。
二、发达国家银行监管体制对我国的启示
(一)保持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性。即在处理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方面,应遵循两条原则:一是国家经济发展目标是中央银行活动的基本点;二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要符合金融活动的规律。中央银行应独立于财政部,但又在资金和业务上发生联系,两者之间的关系体现在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互相配合和互相协调上,我国央行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本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进一步发挥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强并保持其独立性是非常重要。
(二)中外金融监管原则的差别是中国金融业发展滞后的重要原因。试比较一下中美两国的金融监管原则,就会发现两者之间存在着质的差别。美国的监管原则是尽量减少发展金融业务的限制,但金融监管一定要细化,做到了堵疏有机结合。可以说这一原则是美国之所以成为世界上金融活动最为活跃而金融监管又最为严格和深入的国家的重要原因。反观我国,为了防范金融风险,我国采用了强化管制、严格限制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和业务活动自由度的监管原则,试图通过限制金融机构的活动来预防风险。同时,受种种因素制约,金融监管水平不高、监管工作比较粗放。概言之是堵有余而疏不足。正由于长期限制金融领域真正的竞争,金融机构的业务发展相当迟滞,竞争力严重缺乏,潜在金融风险巨大。因此,有必要对现行金融监管原则和思路加以反思及调整,以推动金融市场竞争,促进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
(三)加强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如日本,一方面在职能监管局内设置总务课,专门负责局内各业态监管之间的协调和信息沟通工作,提高统一监管水平;另一方面在职能监管局外设置总务局,负责各职能局和各金融相关部门间的政策协调工作,以增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三、完善我国银行监管体制的建议
(一)各银行监管机构应相互协调。在我国,人民银行与银行监管局应是行政上互不隶属的关系,为了使金融监管局的非现场监管更加科学、准确,同时也便于人民银行分析货币政策的执行效应,人民银行和银行监管局之间应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和相互通报制度,在其他方面例如法规的出台等应密切合作并进行磋商,并且应当尽快建立银监会和央行及其他部门之间的有效协调机制。一方面要加强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防止部门间扯皮现象,减少摩擦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的银行监督管理体制中的一些关系尚未理清。从现实来看,要避免银监会在行使监管职责时受到政府部门的影响,银监会应尽量加强其监管的独立性,这就要求加入金融相关部门之间及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协调力度,建立相对稳定的协调机制。
(二)细化银行监管,使银行监管的完善与金融业务发展相互促进。与国外许多国家比起来,我国的银行监管工作较为粗放,并且由于监管工作多数采用了强化管制、严格限制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和业务活动自由度的监管原则,试图通过限制金融机构的活动来预防风险,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而美国等经济发达且银行监管进行较为顺利的国家则是尽量减少对发展金融业务的限制,但金融监管一定要细化,做到了堵疏有机结合。在这一点上,我国应当借鉴。我国监管当局应该合理地处理银行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金融创新是对银行监管的主动规避,同时可能带来新的风险,增加银行业监管复杂性和新的难点。但也应看到,金融创新是金融发展的重要动力,是商业银行摆脱经营管理困境的重要手段和路径,特别是我国银行业经营管理薄弱、竞争能力低下,更需要金融创新。因此,监管部门应正确处理银行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在大力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上,支持银行业积极开展金融创新。
(三)建立完善的内部评级体系和内部风险模型。监管的主要目的在于建立一个既能有效配置资本资源,又能保持运行稳定的金融体系。从《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变迁中可以看出,国际银行业监管的趋势是通过激励相容的制度安排以及市场扭力,使银行自发地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其具体做法是:以资本充足率为主要评价指标,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采取内部模型来确定资本充足率,但是辅以严格的事前检查和事后惩罚措施,同时要求提高透明度,提高信息披露标准,增强市场利益相关者在促使银行拥有充足资本方面的作用。我国银行监管也应该从这个原则出发,在严格控制的前提下,允许银行选择与实际业务和发展战略相适合的方法来确定资本金,而不是规定银行必须选择什么方法来确定资本金。
(四)充分发挥银行同业公会的协调作用。这是构建与我国现代金融体系相适应的新型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对于银行业日常经营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可以由银行同业公会按市场规则解决。在当前金融一体化、市场化的大环境下,银行业竞争加剧,在“趋利”和“避险”的两难选择中,不少银行往往倾向于“趋利”,容易留下金融隐患。充分发挥银行同业公会的监管作用,有利于促进银行的自我约束和自我调控能力,有利于整个银行业走上良性竞争的轨道。
综上所述,我国银行监管制度的完善,需要各个部门联合起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根据我国的国情,探索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银行监管体制。
主要参考文献:
[1]陈洪涌.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银行监管机构的启示.金融观察,2006.4.
监管体制范文6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统一模式;建设;构想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社会公众对金融产品需求的日益高涨,现行的分部门下的金融监管体制似乎已不太适合。如,目前商业银行也在代销保险产品,从而在现有的银监会和保监会的分部门监管下,对这种混合金融业务的管理必然陷入多头领导的格局之中。同时,在优化金融市场建设时还应降低市场供求的交易成本,而这本身就要求减少因多头监管而导致的信息成本居高不下的局面。因此,构想建设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便成为了本文立论的出发点。
这里也需要强调,改变现行金融监管格局意味着需要打破当前的金融系统规划,就组织变革的阻力而言是不容忽视的。因此,在试图降低金融市场交易成本的目标导向下,又可能导向另一种无限增大金融市场变革成本的局面。可见,统一模式下的建设之构想应采取渐进和局部创新的途径来实现。
基于以上所述,笔者将就文章主题展开讨论。
1 统一金融监管体制建设的必要性分析
结合笔者的工作体会和现实情形,以下从两个方面来分析统一监管的必要性。
1.1 应对现实金融业务方面
上文已经指出,诸如商业银行代销保险这样的混合金融业务,将加深现有监管体制的不适应性。对于证券市场而言,也存在着由商业银行代售的情形,从而在规范发行、承兑业务上,都需要在基于同一金融监管体制下来完成。在问题导向下可知,现行监管体制在于分业管理的需要,从而使得央行和三大监管机构形成相对平行的职能态势。这一态势在本世纪初的金融市场发展环境下是必要的,但在新时期强调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大背景下,则在监管方面显得过于臃肿和繁琐。
1.2 执行统一金融政策方面
从金融监管的主要职能来看,其主要在于规范金融市场行为,并管控金融机构的业务风险。这在商业银行、保险机构、证券机构相对独立运行的情况下是可以做到各自监管的,但在金融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背景下,以及上文所提到的混合业务交叉的大趋势下,唯有建设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才能破解市场经济中的“市场失灵”困局。不难预期,在仍然处于分业监管的局面下,随着民间金融机构的建立将增大整体金融市场的波动性。
2 分析基础上的构建定位
在以上分析基础上,针对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构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定位。
2.1 构建的目标定位
正如指出的那样,我国改革开放的路径都是在问题倒逼下进行的。或者说,推动改革的原始动力在于解决建设中所遇见的问题。同样如此,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的目标仍在于解决当前金融业分业管理的不足,其中最为主要的目标便在于规范金融市场的非理,而引导、规范金融市场建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因此,这应是建设构想的着眼点。
2.2 构建的手段定位
在本文开篇之处也已提到,在进行金融监管体制变革时应防止出现激增的交易成本,这种交易成本将转换为变革阻力而导致我国金融市场出现强波震荡。因此,手段的定位应着眼于尊重历史和面向未来两方面,即在不大刀阔斧改变现状的基础上,来完成制度和组织建设。
2.3 构建的结果定位
作为虚拟经济系统的金融体系,其中必然面临着资本的逐利性释然。在承认金融机构的盈利诉求的同时,还应强化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和社会责任。因此,评价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否有效,就必须回答:是否提高了金融市场绩效;是否规范了金融机构行为等两个问题。
以上三个方面的定位实则为下文的模式设计提供了路径指向,梳理现阶段的相关文献可知,多数作者都集中于技术层面的实证分析,而未能纳入规范分析范式。这样一来,将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价值取向问题。
3 定位驱动下的模式设计
根据上文所述并在定位驱动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建设可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设计。
3.1 现状分析方面
在问题倒逼下的金融监管体制变革,必然首先需要对当前的分业监管现状进行分析。在当前“一行三会”的体制下,中央银行似乎成为了只提供政策而无法具体实施监管的机构,这将在权利真空中为“三会”的监管提供寻租的空间。然而,完全依靠央行的职能来实施统一监管职责,则又因非完全理性的存在而难以实施。因此,是否可以采取收权和机构创新相融合的变革模式则值得思考。包括前不久股票市场出现的“光大事件”,也印证了当前分业监管的弊端。
3.2 目标确立方面
建设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需要明确它的目标,而上文所提出的目标函数仍是在问题导向下所形成的。因此,需要明确金融机构的利益诉求边界,以及在金融市场中的行为边界。关于这一点,对于制定统一监管规制是十分重要的。在未来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下,统一监管应给予金融机构原则性规制,进而发挥它们的逐利冲动来增强市场竞争。对于现在的“三会”和发改委等机构,应在技术面进行具体监管。
3.3 手段建立方面
手段的构建依赖于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在上文所给出的思路中这里着力在组织创新中进行构想。为了减少撤并机构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以及尊重历史、面向未来的愿景。这里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内部设置一个机构,即“中国金融统一监管机构”,其在遵从市场机制的同时在于传递央行的政策信息,并对“三会”的监管绩效进行考核。此时,“三会”的政策制定权和最终裁定权应上收到“中国金童统一监管机构”之中。
3.4 绩效评价方面
绩效评价主要针对金融市场的绩效而展开,这里需要通过测算金融机构的平均利润率、信贷资金流向、公众满意度等多个指标来完成。在构想中应增大对“公众满意度”的指标设计和评价,从而在社会舆论监督下完善统一的金融体制监管绩效。
4 问题的拓展
最后再从两个方面进行问题的拓展,从而深化对本文主题的认识。
4.1 渐进式改革
渐进式制度变迁的原始定义是,即由民间自发形成的从下到上的制度变革。将这一定义用于渐进式改革中表示,在目前顶层设计的同时应充分进行市场调研,以及发挥金融组织的能动性和首创性。另外,在时间维度上还应循序渐进的开展。对于前者而言,实则在于降低这种改革与我国国情间的摩擦系数,从而能减少利率市场化中压力集团的阻力。对于后者而言,则是在于建立起“学习效应”,进而获得知识外溢的红利。
4.2 区域性试验
建立试验区是我国进行体制变革的一大创举,也是规避我国经济转型风险的重要手段。因此,在金融环境良好的区域先行先试,则构成了区域性试验的本意。不难知晓,上海自贸区的成立为金融市场化改革提供了试验场所,也使得在试错中为全国性的改革提供了经验。另外,区域的选择范围是否能更具有代表性,以及该区域在东、中、西部地区的联系上也应进行思考。
5 小结
本文认为,应围绕着:现状分析、目标确立、手段建立,以及绩效评价等多个方面下工夫。最后再次强调,在承认金融机构的盈利诉求的同时,还应强化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和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应千伟.中国贷款利率改革与资本配置[M].经济管理出版社,2012年第1版.
[2]宋芳秀.中国转型经济中的资金配置机制和利率市场化改革[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年第1版.
[3]易纲.中国金融改革思考录[M].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1版.
[4]李成,赵天荣.利率市场化选择的理论逻辑与中国的实证[M].金融理论与实践,2008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