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股权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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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股权

债权转股权范文1

一、关注债权股权的企业类型

《管理办法》所称的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涉及债权转为股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由此可见:《管理办法》不适用于中国境内的非法人单位、事业单位以及营利性、非营利性组织,这些单位或组织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实行债权转股权,不允许用债权转股权方式出资。值得关注的是:债权转股权系企业的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真实发生的债权达成债转股的协议,它是一种债务重组方式,一般情况下,设立企业不存在债务重组行为。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所规定的验资类型,“债转股”方式出资的验资类型属于变更验资。

二、关注债转股的债权性质

债是按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债的形成原因主要有合同行为、缔约过失行为、单独行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按照债的形成原因不同,债划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因拾遗、馈赠、抢救公物等所生之债。合同之债是基于合同而发生的债务,合同之债适用于《合同法》。合同之债必须以有效合同为依据,可以适用于债转股的债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真实、合法、有效;(2)债权权属清晰、权能完整;(3)债权可以用货币计量并可以依法转让。

《管理办法》所称“债权转为股权”是指债权人与公司因合同关系而产生债权才能转为股权,非合同之债是不能转为股权的。这就意味着:并非截止评估基准日公司账面的负债都可以转为股权,评估对象特指“公司合同之债”。根据上述适用债转股的债权三个条件,被评估单位账面反映的合同之债并非都符合债转股的条件。在实务操作中,下列债务不符合转为公司股权条件或受到限制:

1、被审验单位账面所列债务,虽然是公司经营中形成的需要用货币给付或实物给付的债务,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财务上仅以真实发生为依据入账,不属于合同之债。如:公司与供货单位未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形成“应付账款”;公司与其他单位拆借款项,未签订借款协议,形成“其他应付款”项等。

2、被审验单位账面所列示债务涉及的相对应资产权属尚未依法转移至被审验公司名下,权能尚不完整,即债权人尚未完全履行完毕其拥有该债权所对应的法律规定义务。如:公司购入的房产暂估入账,尚未取得的发票,尚未取得产权证,此类债权权能尚不完整。

3、被审验单位账面所列示的债务,其签订的购销合同是不可撤销,或合同条款中约定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这类债权需要重新签订合同,债权人应主动放弃优先受偿权。如:公司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形成的长期应付款等。

4、被审验单位账面所列示的债务入账依据存在瑕疵,无法完整地确认债权人依法拥有该债权。如:债权人缴入公司的现金形成的债务,在入账原始凭证中既未附公司向债权人开具的借入款项的合规收款收据,也未能提供公司开户银行开具的注明款项来源系债权人缴存的现金缴存单据。该类权属不清晰的债务,不宜纳入债转股的债权范围。

5、被审验单位账面所列示的债务,同时存在应收该债权人款项的情况下,只有该债权人拥有的合法有效债权冲抵应付款项后净债权数额,才可以转为公司股权。

6、被审验单位账面所列示债权人的债务转为公司股权,受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限制;有的债权人拥有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须按规定程序报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如债权人系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拟将持有的债权转为被评估公司股权,则必须上报其管辖的国资委部门核准;再如被评估公司账面反映的政府部门拨付的具有专项用途的专项应付款,受禁止性规定限制,不符合债转股条件。

上述六种情形的债权,若经完善手续后仍不符合债权转股权条件的,则不得纳入债转股的债权范围,应在审核确认拟债转股的债权数额时予以剔除;债权人拥有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事项,按政策规定应报经政府部门批准的,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则须中止债权转股权行为。

三,注册会计师如何运用《资产评估报告》

《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注册会计师在办理债转股验资过程中如何运用《资产评估报告》呢?

首先,注册会计师办理债转股验资过程中运用《资产评估报告》时,应关注评估目的是否为“债权转股权”特定目的而产生行为,与此评估目的相对应的评估范围、评估对象的确定,评估价值类型的选择存在逻辑上关联性和合理性;其次,应关注《资产评估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即评估基准日与验资基准日是否超过了一年,以及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内是否存在对评估结果可能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评估结果是否经过师转股前股东或主管部门的确认或批准;第三,注册会计师应关注评估报告别事项说明、对评估结果产生影响的保留事项,这特别事项、保留事项是否对审验结果产生影响?是否应在验资事项说明予以披露等?第四,注册会计师应关注评估结果是否进行了账务调整?实务操作过程中,注册会计师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债转股企业应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调整账目;另一种认为:债转股企业不需要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调整账目,究竟是否需要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调整账目?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会计主体没有发生变更,企业不应改变资产的“历史成本”的计价属性,因此,“债转股”债权评估所涉及到资产、负债的变动是不能进行账务调整的,债权评估结果只是作为折股的价值依据,不作为调整账目的依据。

四、注册会计师应重点关注债权如何折算股权?

通常情况下,债权折股有三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按债权评估结果与评估前账面净资产的比率折股;第二种方式是按债权评估结果与评估后净资产的比率折股;第三种方式是按债转股合同约定的比率折股。第一、三种折股方式属于非公允价值模式;第二种折股方式属于公允价值模式。对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债转股应按公允价值模式折股,不允许采用非公允价值模式折股。

债转股的债权评估结果与其他资产评估结果不尽相同,其他资产评估可能存在增值,也有可能存在减值。一般情况下,债转股的债权评估结果不存在增值,除非存在孳息,评估时将该债权的孳息部分计入评估价值中,这样才有可能会使债权的评估值高于债权的账面值,否则,债权评估值与账面值一致或小于账面值,即保值或减值。

如果债转股企业的全部资产评估值大于负债评估值,这就意味着截止评估基准日债转股企业的全部资产能够清偿其债务,公司的债务能够全额实现,债权的评估值就是该债权的账面值;评估后股东权益价值大于账面股东权益价值,股东权益形成增值。债转股折股比率是以债权评估结果与评估后净资产之比,债转股折股金额为债权评估结果乘以折股比率。其账务处理分两种情况:(1)若折股金额与增加注册资本一致,则债权评估结果全部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2)若折股金额大于增加注册资本,则超出部分转入资本公积,作为资本溢价处理。

如果债转股企业全部资产评估值小于负债评估值,截止评估基准日公司的全部资产难以清偿其债务,公司的债务不能够全额实现,债转股的债权评估结果只能按评估后资产总额占负债总额的比例确定该债权评估值,该债权的评估值就小于账面值,形成评估减值,评估后股东权益价值小于账面股东权益价值,股东权益形成减值。债转股折股比率、折股金额的计算方法、账务处理与上述情形是完全一致,不同是:债权评估值小于账面值的差额应直接转入资本公积。

五、关注债转股的合法程序

债权转股权范文2

一、债转股新公司的设立

(一)经*批准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通过制定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利与义务,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依法设立或变更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

(二)新公司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时不得有职工持股,原企业在此之前已存在的职工持股问题,由职工持股方案原批准单位商有关方面妥善解决。

(三)新公司设立时,要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登记。债转股企业的资产评估,须公开招标,通过竞争确定评估机构和收费标准。参与竞标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备财政部规定的资质条件。债转股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凡属中央企业的,报财政部备案;凡属地方企业的,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净资产评估结果为负值,需要调整债转股方案的,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提出解决办法,个案报*审定。(四)凡已经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或上年度经国家审计部门全面审计,以及上年度经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审计且出具审计报告的债转股企业,可不再重复审计。

(五)新公司的股东依法具有平等地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股东之间可按自愿原则转让股权。

(六)经*批准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属*确定的580户债转股企业范围内的,从*年4月1日起停止支付转股债务的利息;其他企业从*批准实施债转股之日起停止支付转股债务利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停息之日起按照股权比例参与原企业的利润分配,新公司设立后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新公司设立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股东,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可派员参加新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新公司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新机制。把组织考核推荐同引进市场机制、向社会公开招聘结合起来,把党管干部原则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

(八)新公司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规定,规范和完善企业财务制度,重点加强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资金管理与财务会计报表管理。

(九)新公司要采取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人事、劳动、分配制度的改革。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的人事制度;建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的用工制度;建立收入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分配制度。

二、减轻债转股企业的负担

(十)新公司因停息而增加的利润,其所得税返还给原企业(原企业经变更登记已注销的,返还给原企业出资人,以下统称“原企业”),但只能用于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同时相应增加原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十一)债转股企业将实物资产投入到新公司时,除债转股前未贴花的在新公司成立时应贴花外,免征增值税和其他相关税费。原企业持有的各种生产经营证书转入新公司时,免交各种费用。

(十二)原企业将生产经营使用的划拨土地投入到新公司,凡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可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由此增加的国有资本由原企业持有。原企业可免交除工本费以外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费和手续费。

(十三)新公司在实施债转股时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中,免交企业注册登记费。(十四)债转股企业要按照批准的债转股方案要求,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分离办社会职能和分流富余人员,地方政府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三、盘活不良金融资产

(十五)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原企业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和方案中,以下条款予以废止:1.任何形式的股权固定回报;2.设立监管账户;3.将原企业资产抵押、股权质押或要求第三方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退出提供担保作为债转股先决条件或附加条件的;4.原企业享受兼并、减员增效政策,银行应核销的利息而计入转股额的;5.要求原企业全部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的有关条款;6.将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用于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7.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债转股时直接置换原企业出资人已上市公司的股权;8.凡不符合《研究债转股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6号)等有关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六)新公司符合上市条件的,证监会依法受理上市申请,加快核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十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境内外投资者协议转让股权(不含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时,其股权定价须经符合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受让人和受让价格,同等条件下原企业享有优先购买权。

(十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持股权不能向境内外投资者协议转让的,原企业可用股权分红所得购买,购买价格参照资产评估每股净资产,由买卖双方商定。(十九)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转让、出售的最终损失处置问题,由财政部提出解决方案另行报*审定。

(二十)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必须控制的企业,在转让或上市时,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保证国家控股。

(二十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终止时,其所持新公司剩余股权处置问题,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提出解决办法另行报*审定。

四、支持实施债转股企业的发展

债权转股权范文3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

债权转股权工作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

为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工作,推进债转股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盘活不良金融资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规范实施债转股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有关单位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债转股新公司的设立

(一)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通过制定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利与义务,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依法设立或变更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

(二)新公司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时不得有职工持股,原企业在此之前已存在的职工持股问题,由职工持股方案原批准单位商有关方面妥善解决。

(三)新公司设立时,要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登记。债转股企业的资产评估,须公开招标,通过竞争确定评估机构和收费标准。参与竞标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备财政部规定的资质条件。债转股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凡属中央企业的,报财政部备案;凡属地方企业的,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净资产评估结果为负值,需要调整债转股方案的,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提出解决办法,个案报国务院审定。

(四)凡已经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或上年度经国家审计部门全面审计,以及上年度经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审计且出具审计报告的债转股企业,可不再重复审计。

(五)新公司的股东依法具有平等地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股东之间可按自愿原则转让股权。

(六)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属国务院确定的580户债转股企业范围内的,从20**年4月1日起停止支付转股债务的利息;其他企业从国务院批准实施债转股之日起停止支付转股债务利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停息之日起按照股权比例参与原企业的利润分配,新公司设立后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新公司设立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股东,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可派员参加新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新公司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新机制。把组织考核推荐同引进市场机制、向社会公开招聘结合起来,把党管干部原则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

(八)新公司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规定,规范和完善企业财务制度,重点加强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资金管理与财务会计报表管理。

(九)新公司要采取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人事、劳动、分配制度的改革。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的人事制度;建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的用工制度;建立收入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分配制度。

二、减轻债转股企业的负担

(十)新公司因停息而增加的利润,其所得税返还给原企业(原企业经变更登记已注销的,返还给原企业出资人,以下统称“原企业”),但只能用于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同时相应增加原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十一)债转股企业将实物资产投入到新公司时,除债转股前未贴花的在新公司成立时应贴花外,免征增值税和其他相关税费。原企业持有的各种生产经营证书转入新公司时,免交各种费用。

(十二)原企业将生产经营使用的划拨土地投入到新公司,凡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可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由此增加的国有资本由原企业持有。原企业可免交除工本费以外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费和手续费。

(十三)新公司在实施债转股时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中,免交企业注册登记费。

(十四)债转股企业要按照批准的债转股方案要求,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分离办社会职能和分流富余人员,地方政府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三、盘活不良金融资产

(十五)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原企业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和方案中,以下条款予以废止:

1、任何形式的股权固定回报;

2、设立监管账户;

3、将原企业资产抵押、股权质押或要求第三方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退出提供担保作为债转股先决条件或附加条件的;

4、原企业享受兼并、减员增效政策,银行应核销的利息而计入转股额的;

5、要求原企业全部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的有关条款;

6、将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用于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

7、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债转股时直接置换原企业出资人已上市公司的股权;

8、凡不符合《研究债转股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16号)等有关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六)新公司符合上市条件的,证监会依法受理上市申请,加快核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十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境内外投资者协议转让股权(不含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时,其股权定价须经符合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受让人和受让价格,同等条件下原企业享有优先购买权。

(十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持股权不能向境内外投资者协议转让的,原企业可用股权分红所得购买,购买价格参照资产评估每股净资产,由买卖双方商定。

(十九)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转让、出售的最终损失处置问题,由财政部提出解决方案另行报国务院审定。

(二十)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必须控制的企业,在转让或上市时,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保证国家控股。

(二十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终止时,其所持新公司剩余股权处置问题,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提出解决办法另行报国务院审定。

四、支持实施债转股企业的发展

债权转股权范文4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省____市签订:

A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B有限公司(下简称“B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C厂,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国有企业,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以上实体单称时称为“一方”,合称时称为“各方”。

序 言

鉴于:A公司、XXXX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股份公司”)和C厂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由C厂承担股份公司因回购股份而形成的对其发起人A公司价值人民币____万元的负债,A公司由此成为C厂的债权人;

鉴于:A公司拟转让其对C厂的上述债权(下简称“债权”),B公司拟受让该等债权;

故此,各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 债权转让

1.1 A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B公司转让债权,B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从A公司受让债权。

1.2 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是无偿的,A公司不会就此向B公司收取任何对价。

1.3 C厂同意在债权转让完成后向B公司偿还债务,该等债务包括本金(人民币____万元)和利息。

1.4 C厂向B公司偿债的方式和期限如下:

1.4.1 还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4.2 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

上述期限为C厂向B公司付款的期限。如由于不可归责于C厂的原因导致B公司未能及时收到上述款项,C厂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B公司收到C厂的付款后,应依法向其开具发票。

第二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2.1 A公司承诺并保证:

2.1.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1.2 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2 B公司承诺并保证:

2.2.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2.2 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2.3 C厂承诺并保证:

2.3.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2.3.2 其自愿并有能力按照本协议约定向B公司清偿上述债务,并愿意以其拥有的____平方米的房产所有权作为向B公司履约的担保,担保协议由双方另行签定。

第三条 违约责任

3.1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和/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并使之免受其害。

第四条 生效

4.1 本协议于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第五条 适用法律

5.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

第六条 其他规定

6.1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6.2 本协议构成各方有关本协议主题事项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各方之间以前就该等事项达成的协议、谅解和/或安排。

6.3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

6.4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三份,A公司、B公司和C厂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各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A公司(公章) B公司(公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

C厂(公章)

债权转股权范文5

关键词:债转股企业股票期权制

实施股票期权制的现实意义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要解决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问题,促进经营者做出符合所有者目标的选择,关键在于形成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协调。股票期权制,作为一种薪酬激励制度,是指所有者授予经营者在规定时期内已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本公司普通股的权力。它将经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长期业绩联系起来,鼓励他们更多地关注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能有效地克服工资和奖金或年终分红传统激励机制中经营者行为短期化倾向。

目前,在债转股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治标不治本的问题。一些企业将其视为“免费的午餐”,不图改制,得过且过。债转股企业没有建立新的激励机制,不能促使经营者彻底改变观念和态度,转变经营机制,改革创新,实现企业的复兴和发展。

在债转股企业中实行股票期权制,可以吸引和稳定人才,有效解决经营者长期激励不足的问题,矫正经营者的短期行为,降低委托-成本。

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债转股企业的阶段性股东,自身经营能力有限,无法很好地监督经营者的行为。其股权的顺利退出极为重要。股票期权制的股票(份)来源可以是资产管理公司的股票(份)。一旦期权持有者行权,资产管理公司的一部分股权就实现了退出。这将是资产理管公司股权退出机制的创新。

从实践上来看,债转股的完成可以是一次国有经济战略性的大重组,是国有经济退出部分行业和领域的过程。而股票期权制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一个途径,为国有股(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份)退出开辟了一条通路,因而会推动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退出。

实施股票期权制的独特优势

在债转股企业中实施经营者股票期权制,较之在国内一般公司,具有独特的优势。首先,股票(份)来源的问题比较容易解决。这些企业是特殊的企业,最大股东一般为资产管理公司。在设计股票(份)期权方案中,股票(份)来源问题可以通过资产管理公司股权转让解决。而在一般公司,这一问题成为推行股票期权制的最大障碍。中国目前的新股发行和增发新股的政策尚没有关于准许上市公司从公开发行中预留股份以实施公司股票期权计划的条款;另外中国的上市公司通过股份回购的方式取得股票的途径被相应的政策规定所封堵。

其次,债转股企业在债转股过程中,为推行股票期权制创造了条件,减少了实施成本。推行股票期权制的前提是企业必须是经过公司制改造的。债转股的过程就是公司化改造的过程,其中要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这就为期权激励的行权价格提供了比较准确的依据,方便了经营者的业绩评价。

再次,债转股企业一般都为非上市公司,若实施期权激励制度,其行权价格的确定将不能依赖于股票价格,只能灵活地依据各种指标确定价格,比如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而一般的上市公司行权价格依赖于当前股票市场价格,由于目前我国股市还不成熟,上市公司股价与企业业绩或内在价值之间相关性不高,甚至相背离。股市还受经济周期、股市周期、心理预期、投机力量等因素影响。那么期权制就失去了根据,激励作用自然就减弱。

股票期权制的内容设计

在债转股企业中实施股票期权具有操作的可行性。股票期权制在中国已经不是新鲜事物,目前已经有很多企业实施了这一激励机制,债转股企业同样也能实施。股票期权制的内容可以具体设计为:

实施范围。凡是经过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均有资格实行股票期权制。债转股企业自然是符合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合债转股企业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企业的产品品种是否适销对路(国内有需求、可替代进口、可批量出口),质量符合要求,有市场竞争力;工艺装备为国内、国际的先进水平,生产符合环保要求;企业管理水平较高,债权债务清楚,财务行为规范,符合“两则”要求;企业领导班子强,董事长、总经理善于经营管理;转换经营机制的方案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各项改革措施是否有力,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任务落实并得到地方政府确认。

由此看来,符合条件的债转股企业在成功改制之后必能很好地释放出生产力,满足实施股票期权制度要求成长性好、有发展潜力的条件。

适用对象。期权激励适用对象的选择必须与公司的价值形成相联系,特别是与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相联系。而核心竞争力的形成主要取决于董事、经理阶层、科技人员和有突出贡献企业职工。因此,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主要是董事长、经理人员、科技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企业职工。不同规模的企业,期权授予范围也不一样。小企业可以应用到绝大多数员工;中型企业,则在中层以上骨干人员中适用;大型企业,则仅授予高层管理人员和主要技术骨干。

股票(份)来源。实行股票期权计划的公司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股票(份),以备期权持有者行权时使用。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主要有三种途径:新增发行或公司通过各种名义回购;大股东协议转让;设定虚拟股票期权等思路进行设计。对于大多数债转股企业,可以通过资产管理公司协议转让一部分股票(份)。

行权的资金来源。由于大部分期权持有者的资金有限,无力购买大量的企业股票(份),如何解决这一问题至关重要。目前国内一些企业实行的期股,能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资金压力。股票期权作为一种长期激励计划,经营者行权一般按照授予时间表分批进行,同时采用延期支付计划、公司借款、担保贷款、期权抵押贷款等方式融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分解了资金压力。

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及期限。授予数量直接影响到未来收益,直接体现期权激励效果。有关理论认为管理层股权超过20%时,激励效应减弱,保守现象出现。授予数量少了,也不能起到很好的激励效果。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是否合理,关系到期权激励是否有效。由于大多数债转股企业都是非上市公司,行权价格的确定可以以每股净资产值为基础,同时要与公司的业绩联系起来考虑。在期权激励有效的范围内,理想的期权激励计划应强调多期权份数和高行权价格的组合。行权期限可以设定为3—5年。

业绩评价。股票期权的实施必须建立在经营者业绩评价的基础之上。要综合评价经营者经营业绩,内容包括财务、核心竞争力、企业学习与成长等方面。具体指标可以有每股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R&D活动的成果等等。

行权后股票(份)处理。期权持有人行权后拥有的股票(份)可以自己持有以获取企业分红,也可在市场上自由转让。若需要转让而不能实现时,可以由债转股企业按转让时企业每股净资产价格购回。

参考资料:

债权转股权范文6

[关键词] 股权分置 改革 可转换债券 融资

如今,股权分置改革(以下简称股改)工作正全面铺开。股改是一项完善市场基础制度和运行机制的改革,不仅在于解决历史问题,更在于为资本市场其他各项改革和制度创新创造条件。股权分置问题如得到解决,将克服我国证券市场“同股不同权”的缺陷,为其发展输入新的活力。可以预见,股改也将对可转换债券市场产生深远影响。本文通过对股改之前我国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以下简称转债)融资的回顾,提出在后股权分置时代下转债市场发展的若干建议与思考。

一、我国上市公司发行转债融资的回顾

在我国发行转债(以下简称发债)最早的是非上市公司。1991年8月,琼能源首次用转债发行了新股。1992年11月,深宝安向国内公开发行了总额为5亿元的3年期a股转债,这是我国第一只由上市公司发行的转债。之后由于“宝安转债”转股的失败,我国转债市场的发展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而同期我国的股票市场呈现出几何级数的增长。直到1997年3月,国务院证券委颁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几家非上市公司先后发债,我国转债市场才重现生机。2000年,上海机场、鞍钢新轧两家上市公司先后发债13.5亿元、15亿元。截止2000年底,在深、沪两地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转债品种共5只,加上在海外发行的转债,中国企业发转融资总额近100亿元。在此期间,上市公司在国内发债的很少,发行规模也较小,市场对转债的认识亦不足。此时的转债肩负了扶植国有企业脱困、成长的重任。

2001年4月28日,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及其配套文件, 原则上规定只有上市公司才可发债。该文件的颁布是我国转债市场发展的里程碑,标志着该市场的发展步入一个新的阶段。随着该文件的实施,国内转债的发行开始走上正轨。2002年,上市公司有5家发债,发行额度41.5亿元。2003年,转债市场继续转暖,发展突飞猛进,一年中发债公司达到16家,发行额度高达185.5亿元。到了2004年,发债公司为14家,发行额度为209.5亿元。发债已经取代配股、增发,成为再融资市场的主角。

从2001年起,尤其是2003、2004年两年,国内转债市场具有以下特点:

1.政策上的倾斜性。首先,政策上规定了发行人的资格:需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不得低于7%;转债发行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等等。这表明了政策上对传统行业类公司以及业绩较好的公司有一定的倾斜性。其次,政策上对转债投资者的利益保护进行了倾斜。比如只允许业绩优秀的公司发债,并且发债必须要有银行担保,等等。这大大降低了转债投资者的风险。

2.发行主体的单一性。政策上的优惠,导致截至2004年底,钢铁、电力、公用事业等传统行业类公司占到发行公司数量的80%。这类公司大都业绩优秀,公司股票也较具有投资价值,易于吸引投资者。而科技类公司则不到10%。另外,发债公司中国有控股公司占据绝大多数,而民营公司相对较少。

3.投资者的多样性。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流通股股东的构成也发生了根本变化,证券投资基金、社会保障基金、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企业年金、qfii(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等机构投资者逐渐成为证券市场的中坚力量。2001年之前,转债市场主要由散户参与,如今机构投资者成了转债一级、二级市场中的主力军,他们累计持有市场上流通的转债超过了90%。

4.转债条款设计上的雷同性。由于我国发债方大都是传统类公司,发行品种都是单一带息转债,这些转债在条款设计上互相摹仿,缺少差异化,呈现出过度保护转债投资者利益的趋向。与国外转债相比,存在以下差异:

(1)极低的转股溢价水平。在2003年以后,我国所有转债的初始转股溢价水平都很低,平均不超过1%;而海外市场转债初始转股溢价一般为15%~30%,尤其是自2003年后,许多转债溢价幅度上升至50%以上。

(2)无限向下修正条款。许多发债公司规定,当公司股价低于转股价一定幅度时(一般为80%左右),公司有权向下修正转股价,修正的次数不受限制。因此转债向下修正的空间很大,这极大地增强了转债的股性,提高了其期权价值;而在海外市场,即使转债出现这种修正,其修正后转股价也规定不得低于初始转股价的80%,而且修正次数受到一定的限制。

(3)较高的票面利率。比如2003年发行的5年期的转债,5年平均票面利率约为2%,接近当时的银行存款利率。许多转债还设有利息补偿条款。另外,转债到期时若没有转股,还可高价回售给发债方。这些条款进一步提升了转债的保底收益。使得国内转债在“债性”方面呈现出“准国债”的特征;海外市场虽然也是带息转债为主体,但票面利率都很低,且有走向零利率的趋势。比如近年来海外零息转债大量增加,其占转债市场的比重已从2002年的3.5%急升到2003年的21.8%。

(4)实力雄厚的担保人。我国政策上要求公司发债必须有担保,现在绝大部分转债都是由四大国有银行担保;而海外公司一般为了降低融资成本,转债很少有担保。

5.一级发行市场的火爆性。由于与海外转债相比,国内的转债条款极其优厚,就连国际投资大亨索罗斯都惊呼:“中国的转债价值被低估得不可思议”。因为转债的收益与风险呈现出极大的不对称性,导致转债在上市交易后,一般都有不菲的涨幅。在一级市场申购到转债的投资者,都可轻松实现无风险套利。因此大量的申购资金囤积于转债一级市场,出现了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哄抢”的局面。1%左右的申购中签率足以反映出其火爆程度。

从以上可看出,我国转债市场虽然发展迅速,但是也存在诸多缺陷。这些缺陷对该市场发展的阻碍作用已经显现。比如,2003年的发行额度(185.5亿元)比2002年(41.5亿元)增长347%,而2004年(209.5亿元)仅比2003年增长12.9%,增幅明显趋缓。笔者认为,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 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从现行政策来看,管理层要求发债方必须是绩优公司,再加上发债方为了顺利发债,都设定了较为有利于转债投资者的条款,从而对他们的利益给予了足够的保护。但管理层和发债方却忽视了公司现有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公司发债实际上存在公司与转债投资者“合谋侵害”现有流通股股东利益的现象。因为转债的“逐步扩容性”会导致公司股价下跌或者上涨困难,这就直接损害了主要靠股价波动来博取收益的流通股股东的利益。2003年招商银行在计划发行100亿元转债时受到包括众多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流通股股东的抵制就是一例。为了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证监会在2004年12月推出了“分类表决制度”。该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以股抵债等重大事项时,都需由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该制度针对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大股东)可以随意“强制侵害”流通股股东利益的状况,意在赋予流通股股东一定的“话语权”,保护其权益。该制度的实施,却又损害了发债方的利益,对转债市场发展起到了阻碍作用。因为自该制度实施后,许多公司(包括许多绩优公司)发债议案纷纷遭到其流通股股东的“否决”,公司顺利发债变得愈加困难。毕竟在股权分置下,发行公司(大股东)与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是难以协调的。况且存在系统性缺陷的分类表决制度也没有对流通股股东的利益给予完全的保护,毕竟许多流通股股东(尤其是中小流通股东)受成本、信息等多种因素影响,“搭便车”有时是他们的无奈选择。许多公司在发债表决时,流通股股东的投票率都相当低。甚至包括对流通股股东利益极为关键的股改表决中,流通股股东投票率都不高。比如重庆路桥的股改表决被通过,公司流通股股东赞成率为80.53%,但其投票率仅为12.91%!转债方案表决的结果,往往是流通股股东中的机构投资者的态度决定了公司发债的命运,而他们的利益并不一定和其他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一致,这也非常容易导致公司和机构投资者“默契合谋侵害”流通股股东现象的产生。

2.转债的吸引力问题

表面的繁荣最容易掩盖问题。机构投资者“哄抢”转债,除了“僧多粥少”、转债风险性较低等因素外,短期获利性较高也是一个重要因素。许多机构投资者看好的并不一定是发债公司的未来,而大多是着眼于短期的获利。比如申购到手后,在上市时马上抛售来轻松“套利”;另外许多公司发债后,都会利用盈余管理推出漂亮的中报、年报,实行大比例的送股、转股,以此来推动股价上涨,“诱使”持有人早日转股。而这种办法确实收到了“奇效”。公司股价上涨后,机构投资者不仅可将转债转股后出售获益,也可以将上涨的转债出售获益(因为转债与标的股票在二级市场上的走势是正相关的)。

分类表决制度实施后,由于融资方发债方案在股东大会上屡屡被社会公众股股东否决,为使方案通过,大股东(非流通股股东)被迫将原先自己按股权比例配售、可以轻松获取巨额收益的转债的配售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了社会公众股股东,以换取他们的支持,从而通过该方案。可看出,我国转债的吸引力,主要体现在其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称性上。这一点和我国公司2000年之前股票的一级发行市场极为类似。这种状况一旦形成刚性,对转债市场的发展不利。随着股改的结束以及大量公司的转债上市,这种吸引力将会越来越弱。

3. 转债市场规模问题

近几年,我国转债市场规模虽有了一定规模,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甚至一些亚洲国家相比,规模仍然偏小。从转债市值与股票市值的比值来看,在1997年底,美国的该比值为1.15%,日本8.12%,欧洲1.52%,泰国7.29%,印度0.78%。而在2004年3月底,中国(大陆)的该比值为0.26%!导致我国转债市场规模偏小的原因很多,发行主体单一就是一个重要因素。国内转债发行主体以传统行业类公司为主,高科技企业很少;而在美国和欧洲市场,高成长高风险性行业、资本密集型行业是转债发行的主体,转债市场为大量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成长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极大地增加了社会财富。它们的转债市场规模很大,与其发债资格较低、行业面较宽有很大关系。笔者认为,造成这种差异的真正原因,除了管理层过多考虑投资者的风险、而只允许低风险公司发债外,也与我国上市公司缺乏真正的有潜力的高新技术公司有关。由于我国许多优秀的、有潜力、规模较小的科技类公司(包括许多民营企业)无法迈进上市公司的门槛,导致转债市场中也缺乏该类公司的身影。而传统行业类公司缺乏高成长性以及想象空间,因此只能在提高票面利率、设置极低的转股溢价和较低的回售条件等方面做文章,并相互“攀比”,来增加其转债的吸引力。照此状况发展,不仅发债方要承担较高的融资成本,也会使转债市场起不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市场的规模难以扩大。

二、后股权分置时代下转债市场发展的若干建议与思考

随着股权分置问题的逐步解决,资本市场定价机制的扭曲、资源配置功能的制约等问题将逐步消除。转债市场也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后股权分置时代下,管理层在规范转债市场的发展上要有新的思路,上市公司在发行转债时也要有全新的思维和方法,从而推动转债市场的新发展。笔者认为,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引入更多的优秀公司进入转债市场。这需要证监会在审批公司上市时,优先安排一些有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类公司上市,而不论其所有制形式以及规模大小。这些公司一旦进入转债市场,将给该市场带来新鲜的血液与活力,有利于市场规模的扩大和投资者回报的增加。

2.转债发行逐步取消审批和行政管制。股改之后,随着证券市场的成熟以及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的加强,太多的审批和行政管制将显得多余。那时,所有的公司都可以去发债,是否能够顺利发债,它不是靠审批机构的把握,而主要是依靠信息披露、靠市场的约束。机构投资者如今是转债市场的主力军,他们已有足够的判断和识别能力,并具有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和承担能力,而不再需要政府对公司发债设置过高的门槛,去过分担心投资者的利益。当然,审批和行政管制并不能马上解除,要有一个过渡期。在此期间,要对发债方的资格限制予以修改,优先安排一些有潜力的科技类公司发债,等等。

3.取消要求公司发债必须要有银行担保的规定,取而代之的是完善的债券信用评级制度。政府要建立与扶持一批恪守独立与公正的咨信评级机构,并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通过这些评估机构对发债公司及其转债进行客观的评估,不仅有利于投资者的选择,也可降低他们的风险。那时发债需要商业银行进行担保将没必要,发债公司的融资成本也将大大降低。

4.推进转债市场的法制化建设,完善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不能立刻消除市场顽疾,有些方面可能会比股改前风险更大。此时需要及时推出配套的法规条例,加强证券市场的法制化建设。比如一些公司利用虚假信息在转债市场“圈钱”,管理层必须克服一切行政干预,对其严肃处理。众所周知,我国股市缺乏的就是一个法治化的游戏规则,更缺乏一个威严的管理者。而法治化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证券市场真正的参与者——中小投资者。现在尽管转债市场的主力军是机构投资者,但还是有一部分中小投资者,况且大量机构投资者(比如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仍然来源于普通民众。只有这些普通民众对转债市场有了信心,他们才会把自己的资金投入该市场,该市场才会有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能只靠他们自己去争取和保护(比如分类表决制度下要求中小投资者去投票表决),必须依靠政府通过严刑峻法打击股市参与者的违法行为,尤其是上市公司以及机构投资者的违法行为。当然,对于其合法权益,还是要予以保护。

5. 发债公司要完善自己的公司治理结构。股权分置问题的逐步解决,将降低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的成本,为公司完善其治理结构提供了一个契机。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会使计划发债的公司顺利发债,会使已发债的公司更好地使用募集资金,来充分发展。

6.发债公司在转债条款的设计要有所创新。随着股改的结束,分类表决制度也将取消,公司发债方案在股东大会上更容易通过。再加上发债的门槛降低甚至取消,大量的公司都会面临发债融资的机遇。届时,发债方将会面临激烈的竞争,如何提高转债的吸引力将是一个首要的问题。公司再单纯地利用提高票面利率、提高社会公众股股东的配售比例等“常规”措施来增加其转债的吸引力已嫌不够,而需采用更多的创新手段。比如可将权证与转债有效结合,在发债时向社会公众股股东分发一些认股权证或认沽权证,来降低他们由于公司发债导致的股价下跌的风险,等等。

主要参考文献:

①郎咸平.国企股改中政府的信用不断被破坏.商务周刊.2005,10,10

②李勇.对分类表决制度下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融资的思考.武汉.财会月刊(理论);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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