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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教师资格制度作为一种职业准入制度,它通过严格的考核与认定程序,严把教师进入的关口,只向那些具备教师资格条件者发放教师资格证书,从而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水平。
(二)有利于体现教师职业的特点,提高教师的地位,促进教师职业专业化的发展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用立法的形式规定教师的任职资格,将明确教师职业的专业性和不可替代性,进一步确认教师职业的法定地位。这有利于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增进全社会对教师职业的尊重,也有利于各级政府制定有关保障教师待遇的法律法规,使教师待遇逐步得到改善,从而使教师素质、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提高。
(三)促进教师来源多元化,形成高质量的教师储备队伍
教师资格制度构筑了教师入门的关隘,既是严格的,也是开放的。使有志于从事教师职业的非师范院校毕业生和其他行业的优秀人员可以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的途径来获得教师资格,加入到教师预备队伍的行列中来。这对于改变教师队伍专业结构或学科结构的单一性局面、丰富教师队伍专业结构的类型、优化教师队伍专业结构的组成必将发挥重要的调节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
(一)教师准入制度不够完善
首先,师范类院校开设的教育类课程占总课程的25%左右,包括教育学、心理学、教育行政管理、现代教育技术等理论知识和各种实践活动。而对于非师范类院校毕业生,却只考试教育学、心理学两门科目,而且据调查,这样的考试在一些地方从出题到组织和考试,情况并不令人满意,突出表现在态度不够端正,工作不够认真,而且从目前教师资格证书获得较为容易的现状也可以看出,我国对教师从业资格的实际要求还是比较低的,经过参加考试人员的仓促准备,绝大多数都能通过,教师资格认证变成了走过场,完全流于形式主义不足以保障教师质量。
(二)教师资格认定标准不够灵活
教师资格认定标准是有关职业必备条件的条例性文件,它是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的依据。同其他发达国家一样,我国教师资格认定的主要缺陷是认定过程建立在静态的标准基础之上,诸如申请人的学历,专业以及职业素质等,而忽视了对教师更新知识,更新技能等动态方面条件的要求,而这却难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学校教育以及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对教师所提出的要求。
(三)教师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
我国《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在“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情况下,应取消教师资格。否则他们取得的教师资格证就终身有效。?2?教师资格的终身制严重影响教师培训或继续教育的质量。
三、政策建议
(一)提高教师资格标准,严把入口关
提高教师资格标准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首先在学历上,要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对于非师范类毕业生进入教师队伍,仍要严格其准入标准,应当尽快建立非师范类毕业生要获得教师资格必须到相应的教师教育机构接受一年的教育专业培训制度。当然,教师资格标准的提高,不仅表现在学历要求上,更要注重教师的专业化素质上。教师资格制度的严格执行,首先要强化教师专业水平和教育能力的要求,并在标准面前人人平等。因此,建议尽快制定一套国家教师专业标准,从而使得教师资格制度真正具有裁决教师资格的法律效力。
(二)健全准入制度,使其更具灵活性
教师的思想品质和道德水准必须是一流的,在教师资格认证工作中,应该严格把好思想品德关。思想品德的把关不应该是通过考试答题的形式来衡量,而应该通过观察和调查的方式来解决,特别是通过对申请者毕业的学校、所在单位和所住的小区、街道等有关单位的调查来确定。
在教师资格认证工作中,原有的仅仅通过《心理学》课程的考试是远远达不到对教师心理健康审查的要求的。为了进一步加强心理健康方面的考核,在教师资格认证工作中可以将心理健康从身体健康检查的项目中分离出来,作为一项独立的项目单独列项。聘请心理学家和心理医生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心理健康审查小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加大教育教学实际能力的考核力度。特别是在当前面向全社会的教师资格认证已全面展开,社会人员普遍缺乏教育教学实际经验的情况下,这一措施显得
尤其重要。
(三)取消资格制度的终身制
取消资格制度的终身制是目前发达国家教师资格制度改革的趋势。许多国家规定资格证要定期更换,有效期一过必须重新确认。而我国资格条例只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情况下才取消教师资格,也就是说不违反以上规定资格证就具有终身合法性。终身制对教师专业化发展和继续教育缺乏激励作用。因此,应进行定期更新制度,规定在有效期内获得一定的继续教育学分才能更换,但不能一刀切,对有特殊贡献的可以颁发终身资格证。
(四)完善现有的关于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规定
从目前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的现状来看,我们对于教师资格的认定缺乏具体、严密、细致的规定,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和严密性。因此,我们有必要立足于中国国情,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以尽快健全和完善现有的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规定,对于不同层次师资在专业学科与教育学科上应达到的水平、教学实践的能力、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等方面都做出严格的规定并确保其有效落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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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奇.关于中国教师资格制度的几点思考[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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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券税制;证券流转环节;税制结构;政策建议
我国现行证券税制体系是由证券发行环节针对证券机构所课征的营业税和印花税,证券交易环节课征的股票交易印花税及证券持有、转让环节课征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所构成。总体而言,我国现行证券税制体系在结构上不合理、税收政策工具单一、税负不公、重复课税和税负过重现象严重,导致其在筹集财政收入、抑制证券投机、调节社会分配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显得乏力。因此,我国当前证券税制改革不应仅仅停留在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调整上,而应着力完善证券市场中各个证券品种在证券各个流转环节中的相关税收政策。
一、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现存问题分析目前我国对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改革,主要是通过对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调整来实现的,但是从实际的税收调节效果看并不理想,其主要原因在于单一的印花税税种设置和单一的印花税税率调整,根本无法发挥税收杠杆在证券市场中的调节和分配功能。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证券发行环节尚未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按照国际税收惯例,各国政府一般针对证券发行环节(即一级市场)申请发行并登记许可的所有证券品种课征证券交易印花税。而我国目前在该环节主要针对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机构就其手续费(佣金)收入全额按“金融保险业”税目课征营业税,而不是按净额征收,而且还包括收取的价外费用(如代垫的费用);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企业发行债券和股票所取得的收入,按“产权转移书据”
税目课征印花税;对上市公司发行有价证券取得的溢价收入,按“营业账簿”税目课征印花税。从实质上看,我国尚未对证券发行环节发行的证券品种课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由此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和税收政策无法对证券发行市场发挥税收调控的作用。
2.证券交易环节征收的股票交易印花税存在制度性缺陷。目前我国在证券交易环节(即二级市场)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该类股票交易印花税存在以下缺陷:(1)它实质上是就股票交易金额所征收的一道交易税,偏离了印花税作为凭证税种的内涵,而且被赋予了多重目标或功能[1,2],承担了印花税、证券交易税和遗产税或赠与税等多个税种的功能,因此不符合税收法理。(2)它仅就二级市场上交易的股票征税,对其他证券品种(如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期货、投资基金、国家股和法人股等)及一级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的证券品种都不征税,税基偏窄,不仅造成税收收入的严重流失,而且造成一级市场的原始股投资者和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者之间、场内交易者和场外交易者之间、股票与其他证券品种之间的税负不公[3]。(3)它不区分交易时间、交易主体、交易金额,也不区分买方和卖方[4],均按现实交易额征收相同比例的税收,税率设定单一且税率偏高,导致证券税收对机构投资者和证券大户利用资金和信息优势操纵股市的调控能力被削弱,中小投资者的实际税负较重,而机构和大户投资者税负较轻,不能体现“鼓励长期投资,抑制过度投机”的证券税收原则。
3.证券持有环节存在税负不公和重复征税现象。目前我国在证券持有环节主要针对个人持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除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外)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个人所得税;企业持有权益性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按照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①。我国目前课征的证券投资所得税存在以下问题:(1)税负不公。一是上市公司之间的税负不公,比如西部地区上市公司的税负更轻;二是上市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税负不公,只对个人股而不对国家股和法人股的股利征税;三是仅对个人投资于股票获得的股息及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个人投资于公司债券和投资基金取得的收益不征税;四是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税负不公。(2)缺乏对企业和个人股息、红利重复征税的规避机制②。《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与其其他所得合并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而个人取得的上述所得是企业税后利润分配而来的,再对个人获得上述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课征个人所得税,又不存在扣除项目,就会产生经济性重复征税现象。(3)对个人证券投资所得课税的税率低,对机构投资取得收益合并征收企业所得税,可能造成企业采取“公款私用”的办法,以个人名义买卖各类证券以部分逃避企业所得税,甚至造成企业管理层私分证券投资收益。
4.证券转让环节尚未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国际上对于证券转让所得(即买卖价差或增值收益),区分投资者已实现收益和未实现收益分别征收证券交易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我国目前尚未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我国关于证券转让所得课税的现行规定为:企业转让股权和债权等取得的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5%的税率课征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封闭式投资基金、开放式投资基金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年所得l2万元以上的个人要求自行申报纳税,其中就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个人股票转让所得。总体而言,我国现行相关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从个人证券利得收入来看,以投资者每次买卖价差为计税依据课征20%的所得税(除股票外),没有区分证券市场投机收益与投资收益以及投资者持股时间长短,一律按同一税率计税,难以起到引导长线投资,遏制投机的作用;从企业证券利得收入来看,将其与企业其他经营所得合并课征25%的所得税,与国际惯例不符。许多国家为了刺激企业投资,都非常注重实施差异性的课税政策,一般将企业该收入与其经营所得区分开来,并按持股时间长短课以轻于经营所得的税负,以鼓励企业法人之间相互持股,促进企业集团化经营的发展。
5.证券转移环节用证券交易印花税代行了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功能。证券转移(即非交易转让)环节的所得包含证券赠送、继承、赠与等方式使证券财产权属发生变更而取得的所得[5]。由于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因而也没有开征证券遗产税和赠与税。我国目前对A、B股赠送、继承、赠与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实际上用印花税代行了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功能,不符合国际惯例和税收法理。
二、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改进建议基于对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现状分析,笔者认为,要真正发挥税收对证券市场投融资的调控作用,必须构建一套与证券发行、交易、持有、转让和转移等各流转环节相配套、前后各环节相协调的,由多税种构成、多环节调节的复合性税制体系。为此,笔者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证券发行环节课征证券交易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应就在一级市场和场外市场交易的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投资基金等所有证券品种在发行时所取得的登记许可证征税,并按照上述不同证券品种分别制定相应的差别比例税率,还原证券交易印花税是针对产权转移书据或合同征税的本来面目,以改变目前证券发行市场流转税空白的局面,这不仅可以调节证券发行市场的发行价格,缩小证券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的收益差额,还有助于两个市场的衔接和共同发展,增加财政收入。为了做到有法可依,建议税务主管部门将证券交易印花税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种来立法。
2.证券交易环节取消股票交易印花税,代之以证券交易税。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中,就提出在适当时机开征证券交易税,取代对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6]。我们在前述针对证券发行环节开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前提下,应取消当前二级市场上征收的名不符实的股票交易印花税,代之以证券交易税①。证券交易税设计如下:(1)课税对象为在二级市场上交易的股票、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可转换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派生证券品种等,但因继承和赠与而发生的证券转让不作为课税对象,这两类非交易性转移行为应纳入遗产税或赠与税的征税范围。(2)纳税人为证券交易的卖方,既包括在证券市场上交易和转让有价证券的单位和个人,也应包括未上市交易和转让有价证券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实行单向征收,受让方免税,这样可以增加卖方的转让成本以至限制证券卖出,有助于形成证券持有人的“惜售心理”,延长持有期限,有利于扩大证券市场容量。(3)计税依据为各类投资群体与券商或证券经纪人在交割时的实际成交价格。(4)税率设计时应力求兼顾抑制过度投机和保持资本流动性,实行以低税率为主,并按不同证券品种、不同交易方式及持有期限长短,设计富有弹性的差别比率税率。对不同的证券品种实行差别税率,能有效地对某些券种加以扶植,体现国家的投资融资政策导向;针对不同的交易方式实行差别税率,如对通过交易所进行交易的证券品种制定较低的税率,对通过柜台交易或其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证券品种制定较高的税率,有利于促进集中交易;按证券品种持有时间的长短实行差别税率,即证券持有时间越长适用的税率越低,有利于抑制过度投机行为。(5)税收征管上实行由证券交易所、证券承销商、证券经纪人、受让人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方式。
3.证券持有环节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我国仍应保留对企业和个人的证券投资所得分别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但需进行以下改进:(1)上市公司之间以及上市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投资所得应一律按法定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以实现“同股、同权、同利”的证券市场改革目标。(2)对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证券投资所得逐步实现按相同比例税率课税,以实现投资者之间的税负公平。(3)遵循国际惯例,将个人投资于公司债券和投资基金取得的收益逐步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4)对于企业和个人的长期与短期投资收益实行差别税率[3],其中,长期投资收益应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5)为了鼓励再投资,对股息、红利、利息用于再投资的,应实施适当的减免税政策。(6)构建消除企业和股东个人股息、红利所得重复征税的机制。国际上通常采用以下方式来消除或缓解股息重复征税②:一是扣除制,即允许被投资公司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全部从税前利润中扣除,仅就扣除后剩余的部分课征企业所得税;二是双率制,即对被投资公司利润分为已分配利润和保留利润,前者适用较低的税率,而后者则课以较高的税率;三是抵免制,即把被投资公司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股息红利所得从个人应纳所得税额中全部或部分抵免;四是免税制,即将投资者个人的股息所得不纳入个人的应税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笔者认为,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新兴和转轨市场阶段,筹集财政收入是其重要目标之一,因此选择扣除制或抵免制是较为合理的;即企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从税前利润中扣除,不课征企业所得税,而由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允许将被投资公司所分配的股息和红利所得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从个人应纳所得税额中全部或部分抵免。这样,既可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又能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复征税。
4.证券转让环节择时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由于证券买卖价差收益或增值收益毕竟不同于股息、红利所得和企业经营所得,从健全和完善证券税制、维护税收公平、实现社会公平分配和加强国家对证券市场调控的角度来看,选择合理时机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是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趋势③。证券交易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设计如下:(1)课税对象为从事证券交易行为因买卖差价而获取的收益,既包括在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因卖出价高于买入价而取得的收益,也包括出售所持有的原始股而取得的高于原始股购买时所支出的份额的收益。(2)纳税人为从事证券买卖取得收益的法人或自然人。在实践中,存在有证券交易开户人并非实际操作人的现象,从严格管制税源角度出发,应以名义主体为纳税人而无论是否由其亲自操作。(3)计税依据为投资者已实现的价差收益或增值收益,即只有当证券售出,账面增值已经成为已实现增值收益才对已实现转让或增值收益征税。(4)税率设计需要根据不同证券品种、投资期限长短、投资者类别和交易量大小等实行差别税率,税率从低①。具体而言,根据证券持有时间长短、投资数额大小[7],并区分正常交易所得和投机易所得,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对持有期较长者课以较低的税,而对持有期短者课以较高的税;对交易量大、获利较多的投资者可以采取高税率征收,而对交易量小、获利较少甚至亏损的投资者采取低税率或在一定程度上免税。(5)税收优惠。为鼓励投资者再投资,对单位及个人所获得的资本利得用于再投资的部分,可以减免资本利得税或抵免已纳的资本利得税。关于以前年度的投资损失,机构投资者可以沿用企业所得税有关亏损弥补的规定,以连续五年为弥补期限;个人投资者可以以一年取得的证券转让所得为一次来计征个人所得税,投资损失允许以连续五年为弥补期限并规定每年的弥补限额。(6)税收征管上采取源泉扣缴法,委托证券公司及经营机构通过沪深交易所计算机网络实行按年代扣代缴。同时,要建立纳税人与扣缴人的双向申报制度,由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5.证券转移环节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证券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代表了一定的财产,为达到收入公平分配、缓解贫富差别,应对证券财产的遗赠征税②。目前,我国可以考虑把继承和赠与的证券列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按20%的比例税率课税,待正式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后,再将此部分列入两税的征收范围。按照国际惯例,证券遗产税和赠与税无须单独设立税种,可并入一般财产税和赠与税。证券遗产税和赠与税的课税依据是证券的市场价值,由于市场价值始终处于不停顿的波动之中,具体处理上可考虑取遗赠生效之日的市场价格,非上市有价证券可以按其面值计算。纳税义务人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我国目前可采用从价征税,实行有免征额的超额累进税率,免征额根据亲疏程度而确定。证券持有人提前将有价证券变现的,在继承或赠送现金之时仍应对现金财产征收遗赠税。个人将有价证券赠送给国家鼓励的教育基金、养老基金、科学基金或其他公益事业的,经税法认定可予以免税[8]。同时,应健全证券财产申报制度和登记制度,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和税收征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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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管理的基本概念分析
行政管理作为一个名词术语,在我国和其他国家,其使用范围都是很广泛的。无论是政府对社会事务的管理,还是公共机构、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等内部事务的管理,都被叫做行政管理。但是,作为一个社会科学研究的学科专有概念,我国理论界普遍把行政管理定义为政府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一下三个方面:
首先,行政管理的实质是国家权力的运作过程。明确行政管理的实质,可以把政府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同公共机构、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等内部事务的管理活动明确的区分开来,有助于人们深刻地认识政府活动所具有的特殊性,更加准确地理解和把握行政管理的实质及其规律性;其次,行政管理是一种管理活动管理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组织活动。明确国家行政活动的管理属性,可以把行政管理同国家的立法活动、司法活动区别开来,突显行政管理的执行功能,这有助于更好地借鉴和吸收其他管理活动中的有益经验和作法,提高行政管理的操作和技术水平;再次,行政管理活动的主体和客体有着明确的规定性。
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
1.精简原则。
所谓精简,就是各级政府的规模要适度,行政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要少而精。新时期坚持精简原则,一是机构、层次、编制定多少,必须严格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凡属重叠和多余的机构、层次、人员,一律合并和撤销。二是随着行政工作的发展,应把某些事务交给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去管理。三是建立和健全各种工作制度,提倡科学方法,以降低国家行政管理中人力、物力、财力的消耗,提高工作效率。
2.统一原则。
所谓统一,就是保持各级政府的行政管理过程的完整统一性。任何国家都只能有一个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因此,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无论是权力下放,还是分级管理,都不能破坏国家行政管理的完整统一性。遵循统一原则,首先是要坚持行政目标的统一性,各级政府必须以共同的总体行政目标为基础,进行目标同一的行政管理。在目标统一的前提下,分解政府职能,建立政府内部的各层次和各部门,并依此明确它们的职、权、责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从而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其次是要坚持行政领导的统一性,实行首长负责制,形成明确的上下级行政领导关系,防止政出多门,多头指挥现象,保证各个行政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3.效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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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高等职业院校;双证课程;开发定位;开发主体;开发结构内容;开发程序路径;开发评价
中图分类号 G7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3)10-0034-05
课程问题在任何一个教育体系中都居于中心地位[1],双证课程是高职实施双证书制度中所有问题的聚焦点,是高职学习者达到教育目的的手段[2]。高职教育各级人才培养目标的落实,高职教育四大职能的实现,都离不开高职双证课程的支撑,而高职双证课程的首要问题则是双证课程的开发。目前,我国高职双证课程开发存在诸多问题,比如:高职双证课程目标与课程内容的脱节问题,高职双证课程内容组织的学科化问题,高职双证课程评价的单一性问题等。这些繁杂问题的解决有赖于正确处理以下五个问题:一是课程开发的定位,主要解决高职双证课程开发的课程观问题;二是课程开发的主体,主要解决“谁来开发”的问题;三是课程开发的结构内容,主要解决“开发什么”的问题;四是课程开发的程序和路径,主要解决“如何开发”的问题;五是课程开发的评价,主要解决“开发效果”的问题。
一、高职双证课程开发的定位
高职双证课程开发的定位主要解决对双证课程本质与价值的基本认识问题,这是高职课程研究的逻辑起点,是开展高职双证课程开发需探讨的首要问题[3]。
(一)我国高职课程开发的现实问题
我国高职教育创办初期,普遍采用学科课程的开发模式,以学科体系来组织高职课程,强调系统的学科知识体系在课程中的完整体现,认为学习好系统的学科知识是掌握职业技能的前提和基础,其课程实施的结果是产生了高职学习者不能顺利就业、不能满足生产一线工作岗位的技术技能需求等突出问题。
(二)我国高职课程开发的探索历程
为解决此问题,我国高职教育界和职业教育理论界引进了国外先进的课程开发模式,如德国的学习领域课程、北美的能力模块课程、英国的证书课程以及澳大利亚的职业资格课程等,拓展了我国职业教育课程的开发思路,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高职课程开发现状和高职教育特色,探索了模块课程、项目课程和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的开发模式,逐步树立了活动本质的课程观和能力培养价值观,即“课程目标用职业活动描述;课程内容是职业活动需要的知识、技能和态度;课程组织开始关注职业活动逻辑顺序;课程实施采用任务驱动、项目驱动等教学方式”[4]。
(三)我国高职课程能力培养价值观的明确
通过一系列实践探索,教育部于2000年《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00]2号),明确指出,目前我国高职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亟待改革,提出高职要“以适应社会需要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设计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培养方案,毕业生应具有基础理论知识适度、技术应用能力强、知识面较宽、素质高等特点”。2004年,教育部《关于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教高[2004]1号),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行‘双证书’制度,促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高等职业院校必须把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实践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放在突出地位,促进学生技能的培养”。2006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提出高职院校要“与劳动、人事及相关行业部门密切合作,使有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都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行‘双证书’制度,强化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这一系列文件表明,高职双证课程的能力培养价值观在我国进一步得以明确。
二、高职双证课程的开发主体
高职双证课程开发主体决定着课程开发的质量,不同的主体代表着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高职课程开发一定要做好双证课程利益相关者分析工作,明确每一个利益相关者群体的利益和重要性、期望和需求,找准各利益相关者的契合点,平衡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开发出各利益相关者都能满意的双证课程。
(一)高职双证课程利益相关者
利益相关者这一概念最初应用于企业管理,是指“任何可以确认的,能够影响公司目标实现或被公司目标实现所影响的群体或个人”[5]。借鉴到高职双证课程开发方面,本文中的高职双证课程利益相关者是指能够影响双证课程目标实现或被双证课程目标实现所影响的群体或个人。
根据利益相关者与高职双证课程的密切程度,可以将高职双证课程利益相关者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直接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课程专家、教师、学习者(包括高职毕业生)、管理人员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课程专家掌握着最先进的课程开发理念和开发技术,承担着双证课程开发的重要责任;高职教师和学习者是双证课程的直接使用者和受益者;高职管理人员直接参与双证课程的管理和评价;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国家职业标准的制定、编制[6],并委派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职业资格认定工作,他们编制的职业资格标准是高职双证课程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高职双证课程是它的直接使用者,高职学习者能否通过职业资格证书的考核是检验高职双证课程质量的标准之一,因此他们都是高职双证课程的直接利益相关者。
第二层次是间接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政府、民办高职院校出资人、行业企业、学习者家长、当地社区和社会公众等。政府和民办高职院校出资人是高职院校的举办者,高职双证课程的可行性和科学性直接决定着高职人才培养质量,其培养的毕业生能否符合行业企业的工作需求,高职双证课程蕴含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是否符合政府和民办高职院校出资人倡导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等,都和他们的利益紧密相关;行业企业则是高职双证课程的“产品”——高职毕业生的雇主,高职毕业生能否零距离对接工作技术技能需求,毕业生的技术技能在哪些方面有短板或缺位,他们最有发言权;在现代社会,任何一所高校都具有为当地社会服务的职能,尤其是直接为地方服务的高职院校更是如此,高职学习者的人文素养、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直接影响到当地社区生活和学习者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学习者家长、当地社区和社会公众等和政府、民办高职院校出资者以及行业企业一样,都是高职双证课程的间接利益相关者。
(二)高职双证课程开发主体
目前,我国高职双证课程开发主要由一些出版社和相关单位、部门组织进行,或者直接由高职院校自行组织开发校本课程,课程开发主体主要由课程专家和高职院校中教科研能力较强的教师组成。随着高职双证课程的逐步改革,一些高职院校开发课程时开始邀请行业企业实践专家参加,尽管如此,高职双证课程利益相关者群体中,直接利益相关者的高职学习者(包括高职毕业生)、高职管理人员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间接利益相关者的政府、民办高职院校出资人、学习者家长、当地社区和社会公众群体都处于缺位状态,他们的缺位会造成部分高职双证课程利益相关者群体集体失声,直接影响双证课程的质量。
理想的高职双证课程开发主体的分工是,行业企业实践专家和代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的职业标准制定专家主要负责为高职双证课程提供典型的工作任务,提出具体岗位的技术技能标准、环境要求、操作程序及方法。课程专家和高职教师主要有两个任务:一是根据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课程观和价值观从工作领域之外选择符合国家、院校和高职学习者可持续发展需求的课程目标。二是共同负责将典型工作任务转化为学习领域的高职双证课程目标,然后将两者合二为一,形成一个有机的高职双证课程目标整体。高职学习者(包括高职毕业生)、政府代表或民办高职院校出资人以及高职院校管理人员、学生家长、当地社区和社会公众群体代表要列席高职双证课程开发全过程,在规定的课程开发环节发表本群体的课程利益诉求,补充、完善双证课程的不足,增强课程的科学性。
三、高职双证课程开发的结构内容
(一)高职双证课程纵向结构
高职双证课程的纵向结构主要是指双证课程的开发环节。根据现代课程理论之父泰勒(Tyler, R.W.)的课程原理,课程开发的过程即是确定课程目标,选择、组织课程内容,课程实施以及对其进行评价的过程[7]。在高职双证课程开发过程中,也需要有确定双证课程目标、选择与组织双证课程内容、双证课程实施和双证课程评价四个环节。
(二)高职双证课程横向结构
高职双证课程的横向结构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三个问题,其中,宏观层面包括两个问题,即高职双证课程结构分类问题和不同课程结构类型的课时分配问题;微观层面只需解决每门课程的组织结构问题。本文主要解决宏观层面的两个问题。
在宏观的高职双证课程结构分类方面,借鉴发达国家的高职课程结构分类,根据我国高职课程结构分类现状,本文建议高职双证课程结构主要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选一个方向)和任意选修课三部分,必修课又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综合实训课三部分,专业必修课又可以分为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和专业拓展课三部分。每一部分都根据不同专业具体情况设置学分标准。每门课程组织结构建议参照德国的职业能力结构划分方法,设置我国高职每门双证课程的组织结构,分为从业能力和关键能力,每一种能力又分设社会能力、方法能力和专业能力。从业能力是指受教者从事一项职业所必备的能力,关键能力则是一种跨职业能力,这种能力源于基本职业能力而又高于基本职业能力,这种能力能够使受教育者在未来的职业变化中获取新的职业技能与知识,是一种职业者的综合职业能力[8]。以上双证课程横向结构的划分,只是一个初步的结构设想,必修课主要是解决高职学习者基本人文素养、基本职业素养和基本职业能力的问题,限定选修课主要为解决学习者在学习过程中的专业定向性和就业适应性的矛盾,拓展学习者职业能力中的关键能力,任意选修课则旨在协调学习者“专”与“博”的矛盾,重在培养兴趣爱好、拓宽视野,增强学习者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这个初步结构并不是一个固化的外在形式,在高职双证课程开发过程中,解决这三个问题主要依据两个原则:一是要满足社会、行业企业对高职课程的职业能力需求,二是要满足高职学习者可持续发展的需求。“人本中心和社会中心历来是教育界的两大争论,在历史上出现的单向抉择已被证明为一种教训。所以,寻找两者之间的平衡点是教育的永恒追求。”[9] 因此,无论什么样的结构形式,只要能够满足社会和高职学习者可持续发展的需求,这个课程结构就是成功的。
四、高职双证课程开发的程序和路径
(一)高职双证课程开发程序
高职双证课程开发程序主要有六步:第一步,遴选课程开发主体,该步骤一定要注意协调双证课程开发不同利益相关者群体发言权的问题。第二步,从社会、行业企业和人的可持续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双证课程开发必要性和可行性的价值分析作出课程开发决策。第三步,从社会需求和人的需求两个方面融通开发双证课程目标。第四步,开发双证课程结构和内容,这一步的关键在于开发的原则不应拘泥于一个外在的形式,课程内容的开发一定要依据课程目标进行。第五步,开发双证课程教学模式。高职双证课程教学模式一定要依据已经开发好的课程目标、课程结构和内容进行选择,在“做中学”过程中实现目标、结构、内容和教学模式的统一。第六步,制定双证课程教学和评价制度。教学制度直接决定双证课程实施的效果,评价则要实现学校评价与社会评价、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的统一。
(二)高职双证课程开发路径
高职双证课程开发路径如图1所示。高职双证课程开发的起点有两个:一是通过研究职业资格标准来分析社会需求,这一步要解决两个问题,即职业资格标准滞后性和高职教育滞后性的问题。第一个问题的解决需要在参考现有职业资格标准的基础上,请行业企业的实践专家对企业现有岗位知识技能进行调查论证,得出现代技术条件下企业最新的职业资格标准;即使如此,三年甚至更长的高职教育期,用现有的职业资格标准培养出来的毕业生所掌握的职业技能也已经是滞后的,因此需要解决第二个问题,即对未来职业资格标准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二是要对人的可持续发展需求进行分析,主要从人的从业能力和关键能力进行分析,每一种能力又分为社会能力、方法能力和专业能力,从这两个起点和渠道筛选出来的课程目标,进行融通、挑选,最后形成高职双证课程目标,然后再根据课程目标开发高职双证课程结构和内容、教学模式、教学制度和评价方式。在整个课程开发过程中,高职课程专家、教师、学习者(毕业生)、管理人员、行业企业实践专家、职业标准制定专家、社区和社会公众群体以及学习者家长等,既是双证课程开发的主体,也对整个高职双证课程开发和使用过程进行监督,并对开发和使用效果进行信息反馈,以便进行新一轮高职双证课程开发的修订和完善。
图1 高职双证课程开发程序和路径
五、高职双证课程开发的评价
(一)高职双证课程评价主体
在评价主体方面,要坚持评价主体多元化的原则,要注意利益相关者在评价阶段的话语权,尤其要关注社会的评价,重视行业企业等用人单位、学习者本人、家长以及社区的评价。目前,我国教育行政部门已经认识到这一问题,在全国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建设与职业发展管理平台研制过程中,基本实现了评价主体多元化的期望。但是,仅仅由教育行政部门一己之力搜集的评价数据,是否能够反映评价的科学性要求,是否能够杜绝行业企业数据由学习者或高职院校自行填报的情况发生,还有待考证。
(二)高职双证课程评价对象
高职双证课程的评价对象包括双证课程评价体系、双证课程系统和双证课程系统的运行过程。在双证课程评价实践中,大多数高职院校只对高职课程系统及其运行过程进行评价,而忽略了对评价体系本身的评价;在对双证课程系统评价方面,又往往忽略对高职双证课程开发过程的评价,即评价这一环节要贯穿高职双证课程开发的每一步骤。在双证课程开发的起点阶段,即对社会需求主要是职业资格标准的分析和人的可持续发展分析阶段要贯穿评价这一环节,评价对现有职业资格标准的分析是否有遗漏,对企业岗位知识技能标准的调查论证是否科学,对本领域职业资格证书的预测是否具有前瞻性和科学性等;评价对于人的可持续发展研究是否打破了学科体系,是否遵循人的心理发展规律和职业成长规律来选择高职课程目标,等等。在双证课程目标开发阶段,要运用各种评价理论对选择出来的高职双证课程进行考评,以期选择出融通了本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和学历证书所需要的课程目标,即能够满足社会和人的可持续发展需求的课程目标;在双证课程结构和内容开发阶段,要检查所开发出来的结构和内容是否符合高职人才培养目标的需求,是否符合高职双证课程的需求,各利益相关者群体的话语权是否都得到了尊重,等等。在双证课程教学模式开发阶段,要检查教学模式的选择是否能够实现各级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目标,是否能够适应课程结构和内容的需要,等等。在双证课程教学制度和评价阶段,要查看教学制度是否能保障课程的正常实施,是否能够做到刚性制度与柔性管理相结合,要检查评价人员的选择是否科学,评价原则、评价方法和评价步骤是否合理,是否体现了各利益相关者的诉求,等等。
(三)高职双证课程评价原则、方法和步骤
在评价原则方面,要注意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依托原则、社会需求优先原则、目标系统的整体优化原则、同步评价原则、折中兼容原则和及时反馈原则。在评价方法方面,要强调评价方法的多样化原则,避免总结性评价多,形成性评价少,内部评价多,外部评价少等情况,在评价程序方面,高职双证课程评价主要包括四步:一是制定双证课程评价计划和方案,二是评价双证课程评价体系,三是实施双证课程评价计划和方案,四是进行总结评价[1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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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王玲.高职课程目标开发研究[D].石家庄:河北师范大学,2010:30-31.
Analysis on Five Questions in the Practice of Dual-certificate Curriculum Development of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LIU Lian-zhong1, WANG Ling2
(1. Hebei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of Chemical Medicine, Shijiazhuang Hebei 050026;
2. Shijiazhuang Railway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Shijiazhuang Hebei 050041, China)
政治论文格式范文5
跨国银行是指在国外拥有附属机构、分行或代表处的银行,是银行业国际化高度发达的产物。早在13至16世纪,麦德斯(Medici)家族控制的商业银行就在整个欧洲广布机构,从事跨国银行业务,19世纪,英国、比利时、德国和日本的跨国银行,借助于殖民主义势力得到迅速发展。二战及二战以前,由于受到战争和经济萧条等因素的影响,跨国银行业受到严重的打击,基本上没有什么发展。二战后,随着欧洲、日本经济和国际贸易的逐步恢复和发展,特别是1958年欧洲主要国家货币开始可兑换和欧洲美元市场的诞生,跨银行业又再度活跃,并得到了长足发展,业务数量、内容和地域都有了空前扩展。
2001年中国加入WTO以后,银行业的国际化也得到了很大发展,这不仅包括我国银行业的对外开放,也包括我国银行业的海外扩张。截止2004年底,共有38个国家和地区的157家银行在华22个城市开设了220家代表处,19个国家和地区的67家外资银行在华设立了11家营业性机构,外资银行在华总资产累计达到693亿美元。就中国银行业的海外扩张而言,截止2004年底,我国4大商业银行共在境外设立了44家分行和14家代表处,其国外资产和负债也逐年增加。
全球跨国银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快速发展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1981年,联合跨公司中心(UNCTC)首次把跨国银行的研究从跨国公司中独立出来。学术界对跨国银行的研究也开始逐步深入,出现了关于跨商业银行的一些重要理论。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向: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动因及竞争优势研究(Grubel 1977,Gray&Gray 1981,Ball&Ttschoegl 1982,Kindleberger 1983,Walter 1988,Heinkel&Levi 1992,Canals 1997); 跨国银行组织形式研究(Gold berg&Sanders 1981b,Mutinelli&Piscitell 2001);跨国银行经营活动及竞争策略研究(Brainard 1990,Euh&Baker 1990,Guillen&Tschogel 1990);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对银行业绩及目标市场的影响研究(Weller&Schern 1999,Berger et al.2000,Berger&De young 2001);跨国银行国别实证研究(Goldberg&Saunderg 1990,Grosse&Goldberg 1994,Yamori 1988)等。
中国理论界对跨银行的研究仍不够深入,既有的成果多数局限在外资银行竞争策略及其发展对中国金融业的冲击方面,对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动因、组织扩展模式,特别是从跨国公司理论角度出发所做的理论及实证研究则几乎为空白。因此,对银行业对外直接投资决定因素的研究,进而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对中国而言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
二、银行业对外直接投资决定因素理论与实证文献回顾
1.跨国公司理论的发展脉络
400多年前,公司开始跨国界经营活动,并逐渐形成了跨公司通过这一经营形态。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随着世界形势和经济环境的变化不断演进,对跨公司的理论研究也不断深入。从20世纪60年代海默(Hymer)开创性的垄断优势论开始,各国学者纷纷对跨公司和对外直接投资行为进行分析, 建立各自的理论体系。其中最为著名的当属阿利伯(Aliber)的货币汇率理论、维农(Vernon)的产品周期理论、小岛清(Kojima)的比较优势理论、尼克博克(Knickerbocker)的寡头垄断竞争反应理论、巴克莱和卡森(Buckley&Casson)的内部化理论,以及邓宁(Dunning)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等。邓宁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并不断完善,吸收了国际经济理论、产业组织理论、区位理论和公司理论等各种理论的精髓,能够较好地对国际贸易、对外直接投资和国际合同安排等行为进行解释,形成了迄今为止解释对外直接投资和跨公司生产经营的一种综合性理论,该理论主要强调三种优势:即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因此又被称为OLI模型。
2.银行业对外直接投资决定因素实证研究的文献回顾
哪些因素影响东道国银行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国外实证研究比较活跃。在文献中国外学者们按银行业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包含的具体要素进行了实证检验,我国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比较鲜见。
(1)所有权优势
1)银行规模
有大量研究表明银行规模与其海外直接投资之间呈正相关关系。Campbell(1980)等学者通过经验研究发现并证实:规模越大的银行,通常拥有更多的资金和管理资源,从而有更多的途径降低不确定性和风险。Tschoegl(1983)通过研究1976年全球100家最大银行海外经营状况,发现规模大的银行更倾向于海外扩张,发现日本银行在韩国的分支机构数目与银行的规模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Williams(1996,1998)通过研究外资银行在澳大利亚的情况,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我国学者王(2005)通过研究跨国银行在华经营情况,发现银行总资产和跨国银行在华设立分行影响显著,说明银行规模越大,在华经营的动机越强烈。然而,也有些学者通过研究并未发现银行规模与其对外直接投资之间的密切关系(Ball和Tschoegl,1982)。
2)国际化经验
跨国银行对海外经营,以及东道国的了解越深入,则越容易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从而享受国际化分散经营的种种好处。Macro Mutinelli和Lucia Piscitello(2001)研究了意大利银行业1989~1999年间在国外分支机构的变化情况,发现跨国经营经验丰富的那些意大利银行更倾向于进行对外扩张。
(2)内部化优势
1)母国对东道国的直接投资
Sabi(1988)认为,跨国银行往往跟随母国客户到海外设点,以更好地服务客户,保存现有客户资源,他发现,对东道国的对外直接投资量能够较好地预示商业银行的跨国经营状况。Nigh(1986)等众多学者也证明,对东道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与跨国银行在该国的分支机构数量之间显著相关。我国学者王(2005)通过研究发现对华直接投资与在华外资银行分行数量正相关。但是Seth和Nolla(1998)通过研究外国银行在美国分支机构数目和制造业在美分支机构的资金来源,发现英国和日本的银行业并未追随其在美国的客户,而其他的国家银行业则追随其在美国的客户。
2)母国与东道国的双边贸易额
大量经验研究表明,由于双边贸易反映了母国和东道国商业联系的紧密程度,商业银行在东道国的分支机构与双边贸易额之间存在着正相关。Goldberg和Johnson(1990)发现,双边贸易与外国在美国银行业直接投资具有密切的联系。Miller和Parkhe(1998),以及Yamori(1998)也分别发现,双边贸易对美国和日本银行在东道国银行业领域的直接投资影响很大。
(3)区位优势
1)东道国的市场规模及其增长率
对银行业对外直接投资决定因素的研究表明东道国市场规模(以GDP或人均GDP测度)是银行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显著决定因素。Brenley和Kaplains(1996),以及Buch(2000)通过研究发现,东道国的GDP总量与该国吸收的银行业外国直接投资正相关。Yamori(1998)发现日本银行业更倾向于在人均GDP较高的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然而,也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得出了不同的结论,Sagari(1992)发现,美国银行业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并不必然地考虑该国的GDP总量。另外,除了市场规模,GDP增长率也银行业对外直接投资时考虑的因素之一。GDP总量只能表明一国现有的银行业市场机会,而GDP增长率则在某种程度上能够表明一国将来可能的银行业市场机会。Hultmam和McGee(1989)通过研究发现,外国银行业对美国银行业的直接投资与美国的经济增长具有很强的相关性。Goldberg和Saunders(1981)、Nigh(1986),以及Sabi(1988)通过研究发现东道国相对于母国的经济增长率对东道国银行业吸收外国直接投资具有十分明显的促进作用。
2)东道国的资金成本
当银行决定是否对某国进行直接投资时,东道国的资金成本也其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存贷利差、东道国对外国银行的税收等因素都会影响跨国银行在东道国的资金成本。Cassard(1994)和Eaton(1994)认为,税收结构的不同会影响税收水平较低的国家进行直接投资。Claessens等(2000)通过对80个国家1988年~1995年间银行吸收的外国直接投资的研究发现 ,跨国银行更倾向于在资金成本较低的国家进行扩张。
3)文化差异和地理距离
根据Ball&Tschoegl在1982年的研究,跨国银行在美国加州和日本设立分支机构时,东道国与母国之间距离越远,成本就越高,设立分支机构的意愿就越小。研究还发现,两国之间文化差异越大,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能性就越小。Goldberg(1991)等学者在其研究中证实,文化差别对商业银行设立海外分支机构的决策影响甚大。Leung(2003)指出,亚洲国家的银行在进入中国市场方面具有特殊优势。我国学者王(2005)在研究跨国银行进入中国的决定因素时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
4)东道国对银行业的管制情况分为外国银行的准入限制和对本国银行业的管制情况。一方面,东道国对外国银行的准入限制显然对跨国银行在该国银行业直接投资是有影响的。Nigh、Cho和Krishman(1986)研究了美国银行业1976年~1982年间在30个国家分支机构的资产变化情况,指出东道国对美国银行的准入限制对美国银行业在该国的经营有明显的负面影响。Sabi(1988)研究了美国银行业1975年~1982年间在23个发展中国家分支机构的资产变化情况,其实证结果却并未表明美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资产与东道国对外国银行准入限制之间具有负相关关系,这与一般的实证结果不相一致。一个可能的解释是:东道国对外国银行的准入限制除非是禁止性的,否则并不对跨国银行的直接投资活动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东道国对本国银行业的管制情况也是跨银行决定是否在该国银行业进行直接投资时考虑的一个因素。Focarelli和Pozzolo(1994)研究了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在美国各州分布情况,发现外国银行更倾向于在对银行业管制较为宽松的州设立分支机构。
三、现有文献的不足
1.现有文献大多仅罗列了一部分可能对银行业对外直接投资产生影响的因素,然后进行实证检验,虽然这些研究所依据的理论基础基本上是邓宁的国际生产折中理论,但并没有进行严格的数学证明和推导。
2.现有的文献大多局限于某一母国银行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或者是实证分析了某一东道国银行业吸收的外银行业的直接投资,研究欠系统,特别是缺乏比较分析和研究。